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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 (No. 1736_ 澄觀述 ) in Vol.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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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取是取故。是此中愛支。次云以前有愛
無明攝者。彼是無明中愛。即發業愛耳。今
是潤業之愛。故不同也。疏。要數漑灌方生
有芽者。故唯識云。於潤業位愛力偏増。説
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漑灌方生有芽。且
依初後分愛取二。謂愛初名愛愛後名取
疏。我語等取爲我慢故者。即上論云縁愛
後生故等四取。釋曰。謂一欲取。二見取。三
戒取。四我語取。今順經中。我慢之言先擧
我語。以等餘三。言欲取者。謂取五妙欲
境故。瑜伽云。欲取云何。謂於諸欲所生貪
欲。見取云何。謂除薩迦耶見。於所餘見所
有貪欲。戒禁取云何。謂於邪願所有貪欲。
我語取云何。謂於薩迦耶見所有貪欲。有人
釋云。戒謂惡戒禁謂狗牛等禁。我語謂内
識依之説我故。有餘師説。我見我慢名爲
我語。云何此二獨名我語。由此二種説有
我故。我非有故。説名我語。如契經説。苾芻
當知。愚昧無聞於異生類隨假言説。起於
我執。於中無我及與我所
瑜伽云。欲取唯
生欲界苦果。餘三通生三界苦果。疏。六見
網下疏文有二。先出見網之體。後令無漏
下。出見網名意。網即是喩。已下種子復加
土覆。恐有蟲鳥。羅之以網則禽獸不能
侵。今此已下生死之種。更羅見網則無漏
鳥獸不能侵損。決定受生故。疏。論總釋
*云者。以論纔釋無明覆蔽故。常求有無愛
水潤故。竟便云如是住如是生心故。疏以此
二句總顯生名色芽。謂識爲能住種業爲
所住地。愛取無明是住因縁故。云由無明愛
令上識種安住業地。此釋如是住。下云名色
心生者。釋如是生心。名色爲所生心。上皆
爲能生。疏。却釋我慢等者。言却釋者。經
有六句。方釋前四慢。見未釋便即總釋。釋
總已竟更釋慢見。故云却釋。謂我是下。疏
釋論文。論次釋見網等者。此中論文。具云
我生不生如是等種種見網。餘是疏釋。疏。如
初地下引證。意云。初地從無明下有九句。
經皆名邪見。今上六句。經文無明業識皆名
見網。疏。然上諸句下。釋生名色芽中三。初
結前生後。即是所生下。二立理合云生識
故。引倶舍意識正結生蘊故。三今以前下。
出稱名色所以。所以有二。一約隱顯故。
二名色與識不相離故。前中亦二。一正明隱
顯。二出所以。今初五種但顯心種。五現但
顯後四。五種得名望於五果。豈得五果而
無識耶。故云略其總報。總報即第八識。大
乘第八是識支體。餘之七識名色支攝。故依
於第八故云所依。疏。欲顯識生下。第二出
隱顯所以。所以有二。一欲顯識縁名色故。
若種現皆五。則識縁名色不成。二復欲顯
下顯通種現。通種異小。通現異於唯識之
義。疏。然名色下。第二名色與識不相離故。
如二束蘆。先正明後故初地下引證。總引
三文。一引前經但云苦芽不局名色。二引
論釋既名色共阿頼耶生。則知名色依現行
識。三即此後文下。引後文證次下當釋。
以此三文。即知此中具於二支隱於識支
顯名色耳。疏。次名色増長下。疏文有二。先
總指。後然此一段下。出指所以。以此段中
未欲顯相故。疏。下句揀邪因者。以我爲因
是邪因故。此衞世意。彼以神我爲作者故。
若僧佉師。則以冥性而爲作者。我是知者
而非作者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六十四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第六十五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疏。第三迷眞起妄下。文前有五。一標章。二
論云下。論主假設外徴。謂當相下疏釋論。
三故經意下。以經之意答論假徴。四然成
答相三下。徴二別相。五略有五異下。答顯
包含。於中先別明。後有斯五下總結。前中
第一約所迷有異。前迷無我即迷眞空。此
迷眞實智即是妙有。以有文云不了第
一義故。二約起次不同可知。三約世有通
局。言義取亦通五世者。後段當明。言此唯
三世者。此句標也。以名色等唯約現故者。
出所以也。前段名色等。五就種爲義。則是
二世。後列五果皆約現行。即果酬昔因。依
於果上復起愛取招後生死。則有三世。今
此段中既唯約現故但有三。義取亦通一世
者。至下當知。疏。四前文欲明三世並備者。
第四約縁有隱顯。言於無明中。下出備相
也。無明在於過去説有愛取。則備三惑矣。
行即是有未潤名行。潤即有故二業必依
七苦別説爲五。總説爲二故。此明過去備
十二矣。但擧經文。無明之中説有愛取。例
餘必有。言於現在中説無明故者。明現在
之中具十二也。現在愛取之内。既有無明
則三惑具矣。則所潤有行。已同過去有於二
支無明行也。現在八支居然可知。増長衰變
亦具生老死矣。疏。五前爲答難者。五約答
相差別及取下結並可知。疏。文中亦二下
釋文。然下釋名多依倶舍。倶舍與涅槃二
十七義。則全同。小有別處。至文當知。初無
明支。疏文有三。初辯得名。意明次第。二會
論經。三出無明體相。今初辯名。然十二下
通難。何於無明偏受迷稱。後而無明下。答
顯可知。言意明次第者。故瑜伽問云。何因
縁故無明等支作如是次第。答諸愚癡者。要
先愚於所應知事。次即於彼發起邪行等。
此無明約人迷理横從空起。疏。論經云下
第二會論經。以上云實義空。則是以眞空
爲第一義。準論經意。乃是四諦爲第一義。
即四重勝義中道理勝義故。次引對法證成
論經亦順涅槃我昔與汝等不識四眞諦。
是故久流轉生死大苦海故。瑜伽中廣説無
明歴一切法。謂若内若外若業若果。佛法僧
等皆是無明。今略擧四諦。則無所不攝。疏。
別有暗法名爲無明下。三出無明體相。於
*中先正出體。別有一法是明所治。後非但
下揀濫。此揀二義。即二師解。謂一師云無
明者。謂體非明。此即遮詮如非有非無。法
體非是有無故。第二師云應謂明無此但
無彼明處即名無明。故今揀之。非是明無
而已。理則盡矣。猶恐難見具引論釋。倶舍
第十論云。無明何義
謂體非明即第一師
非前智明
若爾無明應是眼等。釋曰難也。眼等五根亦
非智明故。論云。既爾此義應是無智明也。
釋曰。此第二釋謂明無之處。即名無明。論
云。若爾無明體應非有。釋曰難也。若是明無
之處名無明者。無是無他。體應非有。論云
爲明有體揀第
二義
義不濫餘揀第
一義
頌曰。明所
治無明如非親實等。釋曰。上句明有實體。
謂此無明不了四諦。明所對治名曰無明。
與明相違方名無明。非是離明之外皆是
無明。故不同第一。亦非明無之處名爲無
明。不同第二。下句擧前釋成。論云。如諸
親友所治怨敵。親友相違名非親友。非異
親友非親友無。釋曰。此以怨喩無明。親友
喩明。非親友者。即是怨家怨有體矣。言非
異親友者。非異親友之外餘人皆名非親
友也。此喩無明不濫眼等。言非親友無
者。非無父母朋友即名非親友也。此喩無
明非無體也。言實等者。以上非字貫下
實等。亦如非實者。諦語名實。此所對治虚誑
言論名爲非實。非異於實皆名非實如殺
生等
亦非實無名爲非實此明非
實有體
等取非法非義
非事。如不善法名爲非法。不善義名爲非
義。不善事名爲非事。此與善法等相違名
非法等。皆明有體非無故。論結云如是無
明別有實體。是明所治非異非無釋曰。非
異揀初義。非無揀第二。無明若無有體。何
能與行爲縁。經説無明能染於慧。令不清
淨明有體也。餘如彼説。疏。二所作業果
是行支者。於中四。一正釋經。二而論下引
論釋。三此出下。疏釋論。以名色通爲生
死之體。以無明等是行蘊等各別法故各自
有體。今行該通故取通體。以爲其體四遠
下擧古釋義無所違。但引婆沙。名色
縁識。此名色在因中。識縁名色是六處別名。
則似名色與識有前後義。大乘亦有互相
縁義。義則不然。因果之中皆二互相縁。此是
因中互爲縁義。如下當説疏。三行依止下。
識支初擧論。二彼即是行下釋論。言由行熏
心等者。行謂罪等三業。唯識云。此雖纔起
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而熏本識
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説爲習氣。是業氣分熏
習所成。揀當現業故云習氣。如是熏習展
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
増上縁。釋曰。但觀所引及下。瑜伽疏文可
知。疏。四與識下名色支。疏文有三。初正釋
經。二引異釋。三擧論釋共。今初言四蘊
者。謂色受想行。則色蘊爲色。三蘊爲名。何
以無識。故次釋云識蘊已屬所依識支故。
上且順經。疏。若言四蘊下。第二引異釋。先
引唯識。即第三論引經證有第八識。下文
當具引論文言所依現行之識亦唯頼耶
者。以非色四蘊爲名。則名色支之中。已有
識竟。故唯識云。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
若無説誰爲識。釋曰。故以第八爲識支
也。恐有救云。名中識蘊是眼等五識支。即是
第六識故。故次論云。亦不可説名中識蘊
謂五識身識謂第六。羯邏藍時無五識故。釋
曰。大小共許。初七日内無五識故。故我大
乘。以第七識爲名中識。倶舍亦云名謂非
色即是四蘊。然其識蘊意在第六。又倶舍説。
唯約位説在於識後。不説與識同時互依。
上云羯邏藍等者。此云雜穢。父母不淨爲
雜深可厭患。爲穢而言等者。此上初位等
餘四位故。倶舍總云最初羯邏藍。此云薄
酪。二云。次生頞部曇。此云胞也。三從此
生閉尸。此云軟肉。四閉尸生健南。此云堅
肉。五次鉢羅奢佉。此云支節。此之五位皆名
色支。此第五位亦六處攝。下有三句皆六處
支。偈云後髮毛爪等。及色根諸相漸次而轉
増。皆第五位攝。若取一生皆名色攝。即六
處觸受皆屬名色。故復云等。疏。瑜伽云下
後引瑜伽。倶有依根已見問明品。即眼等色
根與識同時。名爲倶有。意取五色根。等無
間依者。要前念滅。引生後念故。此即瑜伽
約三際出因縁體文。然此段論文數處引
用。今當具引。彼論云。云何縁起體此問
答略
説由三種相建立縁起。謂從前際中際生。
從中際後際生。中際生已。若趣流轉。若趣
清淨究竟。云何從前際中際生。中際生已
後趣流轉。謂如有一不了前際無明所攝。
無明爲縁。於福非福及與不動身語意業。若
作若増長。由此隨業識乃至命終流轉不
絶。能爲後有相續識因。此識將生果時。
由外貪愛正現在前。以爲助伴。從彼前際
既捨命已。於現在世自體得生。在母胎中
以因識爲縁。相續果識。前後次第而生。乃
至羯邏藍等位差別而轉。在母胎中相續
果識。與名色倶。乃至衰老漸漸増長。爾時
感生受業名色與異熟果。又異熟識即依名
色而轉。由必依託六處轉故。是故經言名
色縁識。倶有依根曰色。等無間依根曰名。
隨其所應爲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
終。諸識流轉。又五色根若根所依大種。若根
處所。若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由識
執受諸根隨相續故。方得流轉。故此二種
依止於識相續不斷。由此道理。於現在識
縁名色。名色縁識。猶如束蘆。乃至命終相
依而轉。如是名爲從前際中際諸行縁起
生。中際生已流轉不絶。當知。此中依胎生

云何從中際後際諸行縁起生。謂中際
已生補特伽羅。受二種先業果。謂受内異
熟果。及境界所生外増上果。此補特伽羅或
聞非正法故。或先慣習故。於二果愚。由愚
内異熟果故。於後有生苦。不如實知。由
迷後有。後際無明増上力故。如前諸行若
作若増長。由此新所作業故。説此識名隨
業識。即現法中説無明爲縁故行生。行爲
縁故識生。此識於現法中名曰因識能攝
受後生果識故。釋曰。此上一段論文三節
疏。要一出名色支體。二亦證名色與識互
依。三證二世立三際義。下文略指應尋此
文。即四七日來者。示其分齊。疏。論云名色
與識共生故下。三擧論釋共。然不示名
色之相。直説共生之義。然論兩句相續云名
色與識共生故。識名色遞相依故。今疏離而
釋之。則前句正釋共義。初地經云名色共
阿頼耶識生故。疏。又云識下出共所以。云
釋前共義。即上所引瑜伽之意。亦同唯識第
三。證有第八之文。論云又契經説。識縁名
色名色縁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束
蘆倶時而轉。若無此識頼耶自體不應有
故。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
羯邏藍等。此二與識相依而住。如二束蘆更
互爲縁。恒倶時轉不相捨離。眼等五識。攝
在名中。此識若無説誰爲識等。釋曰。上引
論文有三節。初正證相依義。二謂彼經中
下。即前證四蘊名故。上云下即當引論。
三眼等*五下。前已引竟。一段義周故。復重
引言如束蘆者。如立二束之蘆。二頭相依
方得安立。去東西倒去西東倒。名色與識
互依。其義亦然。下第五門亦有此喩。疏。故
上答文下。引上爲證苦果總爲名色。明知
名色必共識倶也。然上諸文已顯體相。未
知何獨此二相依。故瑜伽問云。已説一切
支非更互爲縁。何故建立名色與識互爲
縁耶。答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爲縁故。名
色復於後法中用識爲縁故。所以者何。以
於母腹中有相續時。説互爲縁故。由識
爲縁。於母腹中諸精血等名色所攝受和
合共成羯邏藍性。即此名色爲縁。復令彼
識於此得住。釋曰。二義中前標即現果名
色與因識爲縁。令識得住即名色縁識義
故。上行支亦以名色爲體。名色總故。後義
正辯入胎互爲縁義。即今文所用已知互
爲縁相。四蘊何獨皆稱爲名。第一師云。在
胎蒙昧未辯苦樂。微有名而已。此依分位。
六處之前識支之後可爾。既二相依從生至
死。皆名色攝何得稱名。倶舍論云。名唯行
攝。何四皆名。總有四釋。四蘊稱名之義。一
師云。隨所立名根境勢力於義轉變。故説
爲名。問云何隨名勢力轉變。答謂隨種種
勢共立名。於彼彼義轉變詮表。即如牛馬
色味等名。問此復何縁標以名稱。答於彼彼
境轉變而縁。解云。已上論文此師意者。如
今時名。隨於古昔名之勢力。得於義轉變
詮表。或詮此境或詮彼境。詮彼彼境名爲
轉變。名既如此四蘊亦然。謂受等四蘊隨根
境勢力。於境轉變而縁。轉變如名。故標名
稱。言轉變縁者。謂縁此縁彼名轉變縁
也。第二師云。又隨類名。此解意者。謂一切
法不通二類。一者色類。二非色類。四蘊與
名同非色類。以似名故。四蘊爲名。第三師
云。隨名顯故。此解意者。謂色法麁著不須
名顯如眼見也。四蘊微細要須名顯。必藉
名故。故標名稱也。第四師云。有餘師説。四
無色蘊。捨此身已轉趣餘生。轉變如名故
標名稱。解云。此師約捨身名轉變。初師據
縁境名轉變。轉變雖同二釋別也。釋曰。上
皆倶舍論疏不斷得失。若取易知第二三
師理易分明任情去取。疏。五六處支於中有
三。初正釋。二解妨。三總結分位。初中名増
成意處者。四蘊爲名之時。未分識相。今意
識明了故名爲増。故上唯識云在名中時
但有第七。今發第六故名意處。此増増明
色。増増多云成餘五。爲堅肉時未分五根。
但名一色。今色根漸具故開爲五。倶舍下引
證。生眼等後三和前也。疏。前段爲明下。二解
妨。謂有問言。前段經云名色増長生五根。
今何得言名色増長爲六處耶。故爲此通。
意根本有即是七識故。云生五根。今但意増
云成六處。明意非新生故。疏倶舍第十一
下。第三總結分位。通結前三。小乘識支初
託胎時識明顯故。羯邏藍等五位皆名色支。
即從第五位至未出胎。皆六處攝。以第五
位經時長故。餘如前辯。疏。六觸謂觸
者。即根境識三和所生。能有觸對故名爲
觸。倶舍頌云觸六三和生觸。雖是一據識
分六。小乘有難云。五識根境許同時起。可
得三和。意根過去識居現在法或未來。何
得三和。彼有二釋。一云意法爲因發識爲
果。即三和義。二云意法識三同一觸果。即三
和義。上之二釋不約同世。而説三和。若大
乘宗。七爲意根倶得同世。然薩婆多離三
和外別有觸法。是心所法。若經部師三和即
觸。正順今文。然此六觸攝之爲二。前五名
爲觸對。意觸名増語觸。觸雖無對所依眼
等是有對故。依主受名。増語是名名能詮表
増勝於語。眼等五識唯縁青等不縁青名。
意識能縁青等亦縁於名。從境立名名増
語觸。疏。雖有三和下即倶舍意。頌云於三受
因異未了知名觸。三受因者。謂三受境境
能生受。故名爲因。即出胎後三兩歳來即未
了三。故不名受。疏。七受支倶舍云。在婬
愛前受。謂五六歳去至十四五來。已了三
受因差別相。未起婬愛但名爲受。涅槃云。
染著一愛名之爲受。謂衣食愛。倶舍頌云。
從此生六受。五觸身餘心。謂於六觸生於
六受。謂眼觸爲縁所生諸受等。六中前五名
爲身受。依色根故。色根聚集即名爲身。身
之受故。意觸所生名爲心受。心之受故領納
於觸。已如前釋。疏。此前四支下。總結行相。
若小乘説約位明支。五皆現行。今就大乘
識支通種故四現行。疏。八愛支。倶舍云。貪
資具婬愛。謂十五六後。貪妙資具婬愛。現
行未廣追求。但名爲愛。然疏云樂等纒綿
希求者。等字等餘二受。纒綿約樂受。希求
通二故。倶舍云。從此三受引生三愛。謂由
苦逼有於樂受。發生欲愛。或有於樂非苦
非樂受發生色愛。或有唯於非苦非樂受
生無色愛。疏。即是中下品貪下。皆唯識
文。疏。九取支倶舍云。遍馳求名取。取謂貪
也。年既長大貪五欲境。四方馳求不憚勞
倦。愛取別者。初起名愛。相續轉盛別立取
名。從雖攝餘惑下。即唯識論文。正是彼論
會此經文。疏。然上二支通現及種者。愛支
初起即是現行。當念即能熏識成種。依此愛
種而生於取。取即現行。是故經云愛増爲
取下會四縁中。愛望於取有因縁者。以
愛種子増成於取。取即愛種之現行故。故同
一貪初心爲愛。轉盛名取。即此愛種便是取
種。是故二支皆通種現。疏十有支者。倶舍
云。有謂正能造牽當有果業。由馳求故。
積集能牽當有果業。業名爲有。若言有當
果故。此則有者。但是有無之義。若言當有
之果。則有是三有故。唯識云。倶能近有後有
果故。則有有二義。一者能有彼果。二者當
有今能有彼因從果稱故。業名有。然唯識
論。雖約二世有義不殊。疏。此約三世者。
對前揀濫在文可知。疏。十一生支。言約増
上縁云從業起者。以經云從業起蘊名
生故。業是善惡生是無記異熟果故。若約因
縁。從二取種親生於生。義如前説。疏始從
中有下。彰其分齊。亦唯識文。言從中有者。
中有陰滅後有陰生故。未衰變者。四十已來。
若倶舍云結當有名生。從此捨命正結
當有。此位五蘊總名爲生。當來生支即如今
識。當來生顯立以生名。此與涅槃一無有
二故。云現在識名生。現在名色六處觸受
名爲老死。據此經論生支位。局唯初託胎
名色位。後皆屬老死。不同唯識。疏。十二老
死支。疏文有三。初正釋文。第二示體。第三
解妨。今初即諸衰變位者。亦唯識文。四十已
後容顏漸衰。即屬於老。若倶舍云至當受
老死。義如生支中説。疏。故上二支體通五
蘊。唯是現行者。第二示體。然上引倶舍。彼
約分位縁起。一一支下皆有彼位。五蘊及無
明顯故。立無明名等言。則十二支皆具五
蘊。今從増勝有具不具故。結此二具五
蘊也。餘不結者。隨本支體而爲蘊攝。種
現亦然。雖是於苦不同上識。通於種現
疏。欲令生厭下。第三通妨。略有三妨。一云
未來生死即現識等。何以現在立五。未來立
二。倶舍通此。但云略果及略因。由中可比
二。現在五果未來説二。故云略果。現在二
惑過去説一無明。故云略因。由中已廣故。
初後略比二可知。過此更説便爲無用。上
即論意。若爾何不初後目所不覩。廣説
因果可比於中。是故應言。示迷本際因
合一惑現所起惑。明示始終。令其不行當
相辯差別。示五位當果令厭。合爲老死。
然唯識論。雖約二世亦有此問。論云。何縁
所生但立生死。所引別立識等五支。答云。
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
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三
苦。則今疏文含於二意。欲令生厭合立二
支。即是前意合立二支。故以顯三苦。即唯
識意謂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唯
識雖約種現不同三苦生厭三世宜用
疏。老非定有者。亦唯識文。應有問言。老位
極長何不別立。答意云。謂有夭逝不至老
故。疏別離等五下。三有妨云。別離憂悲等。
自小及長皆悉有之。何爲附在老死支中。
通云多故。復應問言。老既不定附死立支。
病亦不定何不附立。答云。病又不遍兼不定
故。老遍三界故附立支。諸趣界中除中夭
者。皆有衰相故。復應問言。名色不遍何故
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處頓起何有名
色。唯識答云。定故立支。胎卵濕生六處未
滿。定有名色故。又名色支亦是遍有。有色
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
未名六處支故。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
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有名色。由斯論
説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即是唯識
引瑜伽第十文也。餘如前説。疏。然此一段
有支亦通一生下。第二以義重釋。謂即於
今生初迷諦理。二即作業。三業依初心爲
識。如下一念縁生。但通取一生。長時故云
前後建立。言唯生一種通取前者。謂有問
言。既云一生。生在初託胎時。今居有後那
言一生。故今答云。通取前來。諸増長位皆
從有起。此有雖是過去之有。但取所生。以
成十二。亦可。有支之後所起五蘊。即名爲
生。既云義取不可剋定。疏。後逆觀中疏文
分二。先隨文正釋。後結成甚深。前中自有
四節。一結成苦。二結無我。三結於空。四結
成勝義苦中自有三節。一二世因果相望。
唯取七苦爲苦樹。惑業五因爲苦縁。故五
種爲苦芽。二果爲苦樹。此瑜伽第十。又
現法下。二以因爲果。云於現法中現法
之時。亦是二世之義。言潤則増長者。亦潤
行種及識種耳。第三通取十二縁。若因若果
爲一苦樹。無明發業故爲苦樹根。若不發
業不受後有果故。識與名色爲苦樹身。
以識與名色從因至果互相依持。爲生死
體故。次六入觸受。依名色上開顯増長。對
境領受如枝。依身而開別故。約二世説。但
是因中約果説耳。次愛取合潤成有。決定當
生故。喩如華上十爲因故。後二是苦果。上
三皆依二世。後之一釋可通三世。依過二
因招識名色之體。而爲樹身。六入觸受現
行開顯等爲枝。已是苦樹竟。依上復起當
因故。三爲華感當二果。爲苦樹果則雖是
一樹義有兩重。疏無我下二結成無我。易
知。疏無作無受下。三結成於空者。經有者
字。則似人空。人空即上無我。今無作受之
體。在因爲作在果爲受。能作能受即是於
我所作所受。同號我所。然我爲能作唯勝
論義。若數論師。我非能作冥性能作。既能
作望我有同不同。所作受等非局我所。則
自在等亦名作者。故該一切因果之法。名爲
顯空。是則無明亦爲能作。行爲所作。又行
爲能受。識等爲所受。則亦無性皆悉空寂
疏。復作下四結成勝義者。上顯無病所病有
異。今明空理一理無差故。異上空。疏。故
瑜伽説下第二總顯甚深。於中三。初總標次
別釋。後結會。今初言甚深者。瑜伽第十云。
問如世尊説縁起甚深。此甚深義云何應
知。答由十種相。應知縁起甚深之義。謂依
無常義苦義空義無我義説。釋曰下直釋十
義。但云依無常義者。便列十義。今疏取下
釋。意便總配云六義依無常一義依苦等。疏。
今初一從下。即第二別釋。初釋無常六義。然
此文難解。如從自種子亦待他縁。與第二
句從他亦待自。二句何別。故毎句中皆有兩
義從自種子是自生義。亦待他縁不自生義。
下三例之。故雜集第四云。又諸法不從自
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生。非不自
作他作因縁生。是故甚深。故不自生亦從
自生。二不他生亦從他生。三不共生亦
從共因縁生。上三句中皆有二義。若唯自種
生。非曰甚深若唯不自生亦非甚深故。一
句兼二。方曰甚深。正同中論因縁所生法。
即空即假即中之義。雜集釋不自生等自有
二義。至第八門當知。下總結云。若縁起理
非自非他遣雙句者。猶爲甚深。況總
四句。是故縁起最極甚深。釋曰。不見此論
瑜伽難了故。從自種子是自生義。亦待他縁
即以他遣自義。二從他者。是他生義。亦待
自者以自遣他義。三倶從者共生義。無作用
者。以無性遣共義。四此二因性非不是有
者。以共功能遣無因義。前之三句。有無性
縁生二義故。皆有存亡。第四句不立無因
故。唯有以共遣無因義耳。五相雖成就
而不礙滅。六滅而似停。初之四句就縁所
生法以論甚深。五六二句。以所生法對有
爲之相。以論甚深。前四以是縁生之法。是
故無常。後之二句刹那滅故。是故無常。餘文
可知。疏。由前縁相皆是似義下。第三結會
甚深。於中二。先約眞實智結。二約法住
智結故。瑜伽云。應以幾智知縁起耶。答
以二智。謂法住智及眞實智。云何眞實智。謂
如觀甚深義。然瑜伽甚深之義。皆性相對説。
如云從自種子。是相亦待他縁。是性謂以
他破自。顯不自生故餘如上説。今經逆
觀。唯顯不自生義。不顯從自種子義。以
從自種子即是識爲種。復起後有生及老死
故。此不説。十義皆然。故云由前縁相皆是
似義。十箇似義皆在相中故。特由性相無
礙故。曰甚深云正在於此。疏。又無作作者
下。第二約法住智。結成甚深。故瑜伽云。云
何法住智。謂如佛施設開示。無倒而知。次重
識云。問如世尊言。是諸縁起非我所
作。亦非餘作。所以者何。若佛出世若不出
世。安住法性法住法界。云何法性等。答是諸
縁起無始時來理成就性。是名法性。如成就
性。以無顛倒文句安立是名法住。由此法
住以彼法性爲因。是故説彼名爲法界。
釋曰。但觀論文疏自明了。疏。二約大悲下。
文有二。先標章。後論總下解釋。於中
三。一總釋。二別釋。三却釋事觀。今初先擧
論。謂十二下疏釋論。遠公亦云。不縁無我
故曰愚癡。謬執有我稱曰顛倒。此言小局
疏。下別釋下。二別開二倒。前意由迷縁性
故。是愚癡無我。執我故是顛倒。從以著我故
下。論擧經意明倒所以。第二意明迷於縁
起不知從縁。無眞實故即是愚癡。疑惑不
決即是顛倒。從謂無智故下。以經釋成。無
智求有釋成愚癡。滯斷常下釋成疑惑。致縁
相之相續釋疑是倒義。疏。今菩薩下。三却
釋總中事觀。二倒相顯事義方明。故在後
釋。疏。三約一切相智觀。文中四。一彰門所
攝言及第二觀之一半者。第二即依止觀。
依止有二。一依第一義即是相續門。二依
一心即第二一心所攝門。第一義一心故但
半耳。二謂初成答下別顯二觀。初染淨有
二。前意約因後意約果。即雜集等染淨義
三相諦觀中下擧其二觀。顯此爲勝。以前
二觀但有不知。今具知不知爲染淨故深
細也。四然上相續下。總結一門深廣之相。
於中三。初成横對三乘三智。三智之義
如前配。二又初順根本下。局大乘三智。然
通因果。三雖無我所下。融其三智而成一
心初空即假故不礙起悲。二能所本空下。
假不礙空悲而無著。三雙窮下。即空即假
不滯自他。自即根本他即後得。三觀一心
下總結無礙成般若因。五一門下結歎深
廣。第二一心所攝門。疏。今初依論三觀下。疏
文有二。先略釋經。後廣開義。今初先擧論。
後此明修觀所以下。疏釋論文。從而論經雖
云下。後釋立觀所以。以若取三界虚妄即
是所作便屬世諦。今取能作爲第一義。疏。
論云但是一心下。二論釋經。從此言則總
下。疏釋論。上取觀名唯是能作。今云三界
唯心轉故。則通能所。然能所有二。若法性
中。以第一義隨縁成有。即爲能作。所有
心境皆通所作。以不思議熏不思議變是現
識因故。若法相宗。第一義心但是所迷。非
是能作。有三能變。謂第八等故。一卷唯識論
云。又復有義。大乘經*中説三界唯心唯是
心者。但有内心。無色香味等外諸境界。此
云何知。如十地經説三界虚妄但是一心作。
故心意與識及了別等。如是四法義一名異。
此依相應心説非不相應心説心有 種。
一相應心所。謂一切煩惱結使受想行等。皆
心相應。以是故言心意與識及了別等義。一
名異故。二不相應心。所謂第一義諦常住不
變。自性清淨心故。言三界虚妄但一心作。
是相應心。今依法性故云第一義心以爲
能作。言轉者起作義。亦轉變義者。即唯識
意。彼論第三總釋三能變。云能變有二。一
因能變。二果能變。釋此二變皆云生起故。
彼論云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
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
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
長。釋曰。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論中先
標。後釋等流即七識中三性種子。各生自現
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異熟習氣唯除第七。
七是無記非異熟因。前是因縁此増上縁。論
云。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
生現種種相。釋曰。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
有縁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種種相者。即
第八識相應心所相見分等。論別釋云。等流
習氣爲因縁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
流果。果似因故。釋曰。即以現識三性種子各
自生現。論云。異熟増上縁。感第八識酬引
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
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
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
異因故。釋曰。八識是總果故。是異熟主。主
引生餘感六識業。名之爲滿業等。以上論
文。皆以生起而釋變義故。疏。云轉即轉生
亦轉變義。又下論中釋。第二能變依彼轉縁。
彼云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
縁故。彼疏釋云。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義。
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又彼論第一
釋。由假説我法有種種相轉云轉。謂隨
縁施設有異。又云。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
假施設。又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釋曰。言
彼相者即上我法識體。即是自證分。此相見
倶依自證起故。上來正意。爲證以起以變
釋論轉字。然已具於能變之相。前後經疏皆
要此文。疏。然此一文下。第二廣開章門。於
中有三。初總標擧。云唯識攝論等。皆指華
嚴一心作義。疏。云何一心下。第二徴起略釋。
疏廣開有十下。第三開三爲十。上三義中初
一不開。開二爲次三。開第三爲後六。然皆
從寛至狹。二然相見倶存者。唯識正義四
師各立。已見問明。今此從多故云相見。八
識心王及諸心所。皆有二分。當體即見分。
從并所變相下。即是相分相有二義。一識
所頓變即是本質識等縁境。唯變影縁不得
本質。言由有支等者。影變因果已如上説
疏。三攝相歸見等者。然初及四五皆唯識所
故。彼論初云。又爲開示謬執我法迷
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此破凡外。今文所無。次論復云。有迷謬唯
識理者。釋曰。下皆護法廣破四師。此標也。
次論云。或執外境如識非無。釋曰。此即有
宗依十二處教執心境倶有是第一義。論
云。或執内識如境非有。釋曰。此破清辯。
依密意空教撥識亦無。論云。或執諸識用
別體同。釋曰。即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體唯
是一也。如一水鏡多波像生。即當此中第
五義也。論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釋曰。此
即經部覺天所計。以有經言士夫六界染淨
由心無心所相。雖於蘊中亦有心所。但於
識上分位假立。無別實有。然清辯計雖撥
皆空強違中道。而立唯境。順世亦立唯四
大種成有情故。若依此義。應有四句。清
辯順世有境無心。中道大乘有心無境。一
切有部有心有境。邪見撥無都無心境。然
其有王無所。即此第四。而今指經論與彼
不同。然第三義言如解深密者。即第一經。
心意識相品第三。廣慧菩薩問佛。菩薩於心
意識祕密善巧。佛答云。廣慧當知。於六趣
生死彼有情。及四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
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増長廣大。依
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
名分別言説戲論習氣執受。有色界中具二
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釋曰。無色不具
即無色根。則唯有相名分別習氣。明是唯
見。次下經又云。廣慧阿陀那識爲依止爲
建立。故六識身轉。謂眼耳鼻舌身意識。此中
有識。眼及色爲縁生眼識。與眼識倶隨行。
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則知皆是唯立
見分。此見亦即安慧所立。一自證分。謂多立
有相見二分。去相取見爲自證耳。言二
十唯識者。亦名唯識二十論。有二十偈故。
世親菩薩造。唐三藏釋。最初即云。安立大乘
三界唯心。以契經説三界唯心心意識了
別名之差別。此中説心意兼心所。唯遮外
境不遣相應。内識生時似外境現。如眼
有翳見髮蠅等於中都無少分實義。釋曰。
此亦明唯心義。復有一卷唯識論。天親菩薩
造。後魏瞿曇般若流支譯。細尋乃有二十
唯識。同本異譯。而文稍顯著。先列二十偈。
初偈。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望見。如人
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偈竟問云。初偈明何
義。答曰。凡作論有三義。一者立義即是初
句。二者引證即第二句。三者譬喩即下二句。
下文廣釋。亦明外相無實唯心現。故名攝
相歸見。言觀所縁縁論者。但有兩紙。陳那
菩薩造。論云。諸月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
作所縁縁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
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倶非
理。所以者何。極微於五識設縁非所縁。彼
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釋曰。此破前極微
生識。長行破意云。眼等能發識。識上無眼
相。極微能發識。識豈有微相。故無所縁。又
偈云。和合於五識。設縁非所縁。彼體實無
故。猶如第二月。釋曰。觀長行意。此破上和
合以生識。謂彼執言。堅等多相和合一處。
有是現量境能發於識。破意云。和合法無
實故。如眼錯亂見第二月。釋曰。以無上二
相唯有於識。故名攝相歸見。然陳那立於
三分。今言無相者。相實無故。下正義云。彼
所縁縁非全不有。内識如外現爲識所縁
縁。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釋曰。長行内
識似外境現。爲所縁縁。許眼等識帶彼相
起及彼生識故。結云諸識唯内境相。爲所
縁縁理極成也。則非全無相。相全屬識。故
云歸見。然上疏引皆賢首意。欲成十義故
復引之。法相立識如前所引唯識論辯。疏
四攝數歸王故。説一心唯通八識。以彼心所
依王無體。亦心變故。如莊嚴論者。具名大乘
莊嚴經論。無著菩薩造。有十三卷。第四卷述
求品。第十二中有此意也。論云自界及二光
癡共諸惑起。如是諸分別。二實應遠離。釋
曰。自界謂自阿頼耶識種子。二光謂能取光
所取光。此等分別由共無明及諸餘惑。故
得生起。如是諸分別。二實應遠離者。二實
謂所取實及能取實。如是二實染淨。應求
遠離釋曰。此説求染淨亦攝末歸本義。第
五卷初同此品説。求唯識人云能取及所取。
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無二法。釋曰。
求唯識人應知。能取所取此之二種唯是心
即釋
上半
如是貪等煩惱光。及信等善法光。
如是二光亦無染淨二法。何以故。不離心
光別有貪等信等染淨法故。二光亦無二
相。偈云。種種心光起如是種種相。光體非
體故。不得彼法實。釋曰。種種心光即是種
種事相。或異時起或同時起。異時起者。謂貪
光瞋光等。同時起者。謂信光進光等光體非
體等者。如是染位心數淨位心數。唯有光
相而無光體。是故世尊不説彼爲眞實之
法。釋曰。上二偈即是正意也。其釋曰字皆論
文。疏。五以末歸本下。其五六七三門。全同
問明。但爲明自淺之深故。復重説耳。後之
三心即玄中具。謂唯心所現故。法性融通故
等説。疏。上之十門下。二約教分別。即具五
教。渉權是始教。就實通二。一即終教。終教
亦名實教。故其攝相歸性亦通頓教。以後
三教皆同一乘。並揀於權故。頓亦名實。後
三圓融即是圓教。而言不共者。圓教有二。
一同教二別教。別即不共不共實頓故。二
同教者。同頓同實故。今顯是別故云不共。
疏若下同諸乘下。約融通説。若下同同教
一乘即收。次三就實。若同於三乘亦收前
四。以其圓教如海包含無不具故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六十五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第六十六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疏。第二本末依持門。疏文有六。一標門分
齊。即八門半。二縁相下假問徴起。三論云隨
順下。引論正答全同涅槃十二。佛答文殊
義已見玄文。四俗爲眞詮下。疏。釋論意。五
中論云下。引他論證。即四諦品亦見上文。
六此觀有六下。依總開別。謂於世諦八門
半中爲六觀故。於中有三。初列釋。二料揀
三別釋初門。今初一一觀中文皆有二觀字。
已上依論標名。觀字向下是疏辨意。因有
自他故須二門。即染依止名爲他因。第二
因觀名爲自因。染有四句故攝三門。他因
即第三自業助成。自因即第四不相捨離故。
皆染因。攝過即第五三道不斷門。謂惑業苦
惑業是集故。護過即第六三際輪迴門。説
此能除外道三過。三過如下。不厭厭觀即第
七三苦集成門。凡小不厭菩薩厭故。深觀即
後三門。四句求生不可得故。無生而生故
曰深觀。豈同情取。疏。六中初二下第二料揀
攝六爲四。初二染相者。一即能依所依。二
即自因他因皆迷染相。下三可知。疏。今此
半門下。第三別釋中二。初出論意。後科
文。今初觀因縁有分爲染者。此論自釋何者
是染分。分即支義。從而此染下釋染依止。此
即論主生起之文。而論但云因縁有分依止
一心。疏開釋之。次論云。此是二諦差別
者。是論解經。具云此是二諦差別。一心雜
染和合因縁集觀。疏文略耳。從以純眞不生
下。疏釋。疏後釋中論無別釋下。疏文分三。
初略彈古釋二。今謂説主下標示正義。三
是以此門下總顯包含。於中三。初約體攝
二。二約義攝五。三約時攝六。今初一自性
縁起者。即二取習氣。二愛非愛縁起。即諸業
習氣。全同唯識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倶
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也。疏。二含倶舍
下。即第二約義攝五。於中有三。初標列標
列唯四。何言攝五。下有例釋同時同體義
故。二後三下指三在後三。此中正當第一
下。別釋刹那即消經文。於中有三。初別
釋。二總結。三例釋同體。今初疏故今不必依
次者。初即識支。二是行支。三方無明故不依
次。而倶舍具有十二。下云。癡是無明思即
是行。猶依次第況不依次。非一刹那。疏。
謂行此貪事必依心起下。識支然有二義。一
依心起是大乘義。即八識心。復了別下即倶
舍意。於諸境界了別名識。疏。不生五識唯
名十界等者。十界即五根五境。以十八界根
識別故。若明十二處攝識在根。故云五識
依生乃名十處五根加意故云六處。大乘意
根異識支故。倶舍小乘即第六識。是識支體
故。云住名色根説爲六處。彼疏釋云。眼
等五識住名色根故。説五根以名六處。雖
即勝是五六處攝故。疏。貪必對境者。釋觸
也。論云。六處對餘和合是觸。釋云。餘謂識
境。釋取順經云是欲取。若倶舍云。與此相
應諸纒名取。彼疏釋云。即無慚無愧惛沈
掉擧等。與貪相應也。釋有順經云諸支生。
若倶舍云所起身語二業名有。老壞爲死
全同論文。刹那滅故是彼疏釋。疏。此若不斷
則名連縛下。第二略釋餘三縁起。論云連
縛者。如品類足論。謂遍有爲十二支位。所
有五蘊皆分位攝。即此懸遠相續無始説爲
遠續。上皆論文。釋曰。連縛要因果無間相連
起也。若情非情皆有生滅。念念相續故。刹那
連縛遍一切有爲。云謂遍有爲分位。縁
要約順生受業及不定業。三世十二支五蘊
分位。若遠續者。即前分位遠相續耳。故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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