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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因假設論 (No. 1622_ 陳那義淨譯 ) in Vol.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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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622

取因假設論一卷
  陳那菩薩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論曰。爲遮一性異性非有邊故。大師但依假
施設事。而宣法要。欲令有情方便趣入。如理
作意。遠離邪宗。永斷煩惱。如是三邊。皆有過
故。我當開釋。此中取因假設。略有三種。一者
總聚。二者相續。三者分位差別。言總聚者。謂
於一時有多法聚。隨順世間。以一性説。如身
林等。言相續者。謂於異時因果不絶。以一性
説。如羯羅羅等位。名之爲人。芽等轉異。名
之爲穀。言分位差別者。謂於一事有其多性。
異不異時。而爲建立。如色生位。異無常性。有
見有對。業具性故等。由此三義。密意説有補
嗢掲羅。及證圓寂。然此三義。但是假設。不可
説爲一性異性。及總無性。有過失故。此中且
辨總聚有聚。無異性言。事唯二種。爲當許
有。此二自性。遮其性別。謂於有聚。總聚不
別。名無異耶。爲但無餘。説名無異。此有何
過。頌曰
    若無異性體無別 有聚更互成無異
    或於總聚別事殊 此復便成多種體
論曰。若許手等自性與身是一名無異者。此
即於身無別性故。手等更互成無差別。手便
成足。違世間故。或復説彼別別支分非身自
性。於聚集時説爲身者。此即全無總聚自體
少分可得。爲異前義故置或言。若於別事非
是總聚自性者。即是自性差別由別性故。於
聚集時云何與彼無別自性得成應理。不由
總聚捨自性故。此復便成多種體性。總聚於
多無異性故。若別若總是無異性。由非總別
捨自性故。若頓若漸皆成多性。望彼諸事無
異性故。如是且*辨二計過失。頌曰
    若言唯遮餘有性 二種非有汝成過
    若一有性是所遮 非無別故兩相似
論曰。若言唯遮餘有性。二種非有汝成過者。
若於有聚無別總聚名無異者。此即更互相
待成無異性。若於一處有無異義。第二亦爾。
云何汝得免斯過失。如無總聚。有聚亦無。若
異此者。無異之言便成無用。若一有性是所
遮者。縱許如是於他所執有分實事。唯遮於
此名無異者。此亦不然。事無別故。兩處相似
由無異言。一處既爾於餘亦然。如初無異言
故。汝不應但遮一處若言意許唯遮彼者。應
可但言無其有分。勿言無異。彼之有性是不
樂故。若其許彼體性是有不許異者。説無異
言方成應理。又有異義。非無別故。兩相似者。
如離手等更無別身。是有分故。如是手等亦
待指等成。其有分手等。如身亦成。非有如
是。乃至極微待於聲等。聲等復待薩埵等。薩
埵等復待喜等。待異功能。此即分與有分
同有分性故。汝所執便成非有。如是且*辨許
無異性。有二種過。頌曰
    異性亦爾以一邊 於支分處別別轉
    一邊便有無窮 過或非是一及全無
論曰。異性亦爾者有二過。言流至於此由彼
於自支分轉時。或別別轉。或復遍轉。此中且
*辨別別轉義。若以一邊。於手等處。有分轉
時。彼亦一邊。猶如手等。復更應有。一邊隨起。
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或非是一者。異無窮過
故置或言。若言身分一邊更不轉者。此即應
無一有分義便成有分唯有一邊。若爾應許
唯有手等。何煩黨執於己支分。有分轉耶。及
全無者。一邊無窮。及更有過故置及言。以此
一邊。於分轉時。此即全無有分可得。由非有
分如手足等。有其一邊。若言有分離手等時。
無別支分。有分體一故。若如是者。便成於彼
別支分處各各遍轉。唯此二計更無第三分
別執故。頌曰
    若遍彼成多種性 及於手等互無差
    或此非彼故便成 諸事皆同一微性
論曰。若言遍者。所許有分與支分量同。於
一一處皆周遍故。彼即便成多種體性。更有
異義故置及言。由於一處遍皆有故。由不許
彼別處性故。及餘支分更互無差。由彼和合。
同一處時。事無別故。此則手處應許有足。便
違世間共許道理。或此非彼者。更有異計故
置或言。爲避前過云有分體。於足轉時非於
手等有分別轉此則無有。於餘支分同處過
者。此同捺癭反出眼睛。若如是者。一切有分
成一實事。是故諸事成一極微。由彼有分。於
自支分。展轉起時。乃至唯有一實極微。住處
可得。此一支分。便與有分。同一極微。此有分
執理成無用。及違自宗。若言離於色等。別有
極微。即無如前所説之過。由彼不於色等處
轉故無此失。理亦不然。於此亦有二執過故。
故應許此。有別方分。或無方分。若爾何過。頌

    有方分性非極微 爲遮一性異性故
    或無方分多不聚 或復衆同於一微
論曰。由非如是所執極微。理得成就。有方分
故。由此方分。更成轉細。又復彼遮一異性故。
由此於彼自支分處。或同或異。唯此二種。無
第三計。已斥其過。非諸極微。有方分故。既
無方分。假令共聚。亦不和雜。設許同處。皆同
一微。然此極微。不得和聚。一與諸微。相障礙
故即諸微體。共成於一。由同處故。如是已説
總聚有聚一異之過頌曰
    相續若一捨嬰孩 漸次乃至童年位
    應失自身非不異 若言不失便相雜
論曰。若許相續。於有讀事。無異性者應許自
性。有其二種。由此説爲相續自性。或但遮餘。
此之二種同前總聚。已斥其過。於中別者。今
更決擇。若別別位領受之時。爲捨前位。而領
於後。爲當不捨。斯有何過。若捨嬰孩。至童年
位。應失自身。汝若許此。於嬰兒位。是不異
者。彼移易時。自體應失。於此位中。無異性
故。故汝宗云。凡諸實事。有別法起。有別法
生。爲轉變者。無如是理。然非不異。移轉位
別。安危異故。言不異者此即是彼如是且論
轉捨之過若不失者。法相和雜。不捨嬰孩。領
童年位。孩童等位。體相和雜。應成無別。然不
見有如斯之事。已説不異性過。頌曰
    若是異性身不安 爲欲求安勞妄設
    轉不相應及生滅 若言體別成實事
論曰。相續有續。體若異者。諸有先病。後時求
差。所有劬勞。皆成妄設。流轉之理。不相應
故。曾不見有別體之物。如牛馬等。得相續故。
若言不可説事亦不見者。此難非理。是所成
立故。由離二邊。於世間事。因果之處。見有斯
事非於餘處。又如酸酒。欲轉成美。心散亂人。
修令寂定。所設劬勞。並應無益。由體異故。若
異性者。生滅之理。亦不相應。諸有生滅。相續
起者。應於現在。支分處轉過未現在。云何轉
耶。一分全遍。並如前破。又性異者。相續體
殊。不應生滅。此復何過。若言別者。有爲相
異。所許相續成實事有。此不應理。次後當説
相續一異。已彰其過。復次分位差別。於果
性等。其事云何。頌曰
    於果性等分位處 取彼事已施言説
    若異彼者事無體 不異二過*辨如前
論曰。於果性等。分位之處。取彼事已。而興言
説。異彼無體。謂於色等。説爲因果。一異性。
自他性。有見有對性等。若言彼事異於此者。
此即便成非因果等。亦無自體由無一事。不
待於徳。於自體處可成言説。此不異性。有二
種失。如前總聚已彰其過。於隨有處。應可思
之。若於有法。説無異性。捨不捨性。亦如前
*辨。或此於身相續轉時。有差別性。譬如牛
味。於熱病者。能爲止息。復能於此。爲發動
因。已説三種假設之事。異不異性所有過失。
總撥無者。次當*辨釋。頌曰
    若不許身是實有 無倒説法應無益
    又復應無邪見人 亦無差別作用事
論曰。如於身處。顛倒説爲常樂我淨。無倒爲
説四念住法。若無身者。應成無用。又若不許
有相續者。能治所治便成差別。如於餘身執
以爲常爲對治彼。便於餘身爲説無常。此成
無用。復次若無分位差別者。説無常等法。亦
爲無用。又邪見人。説無施無受等。及諸總
聚所有福事。應非邪見。然衣食等所有施物。
皆是總聚。如有説言。風不能吹。河不流等。言
無相續。亦非邪見。然非佛教。許彼風等有實
業用。雖有風吹等用。然而不許彼能向餘方
相續生起。若無相續。皆無如是邪見之事。若
無分位差別者。於一色處苦集二相撥無之
時邪見差別應成非有色無別故。亦無差別
作業之事。又若不許有總聚者。於毘訶羅窣
堵波等。福徳差殊。應皆非有。又相續別故。其
福亦殊。如世尊告勇健長者曰。若有苾芻。受
食食已。入無量意定。正念而住。於如是等福
徳差別。應成非有。若不許有分位差別者。此
差別故。業用差別亦成非有。事雖不殊勢力
有異。其用亦別。是共許故。猶如毒藥。和餘物
時。便爲害命。療病<#0887_1/>用故。如是等類。撥無其
事。皆有過失。若有如是衆過失者。何不許彼
是實物有。此不應理。有過失故。何者是耶。頌

    由遮一性異性故 非是展轉藉因成
    自體亦是可説故 似境唯從於識起
論曰。由於色等。是實有故。更互相望一異之
性。是可説故。其總聚等。是不可説。若如是
者。身望餘身。云何名異。此由非是更互相因。
凡諸事物。若捨於彼。而心取此者。斯則不名
取因假設。由不取彼以爲因故。然於身等。更
互相待。若捨彼時。意不取此。此乃方名取因
假設。若捨色等。無其總聚。是故應知。但於自
事一異之性。是不可説。非於一切然分位差
別。於異性等。更互名異。説之爲假。若如是
者。於色等處。亦不取故。説爲異性。應非實
有。理不應爾。由彼自體。是可説故。亦是可得
體相別故。非於餘事不棄捨故。然此似境。亦
從識起。於彼所有一切境相。若離識者。即不
能知所有自性。亦是假設。故無有過。如有頌

    鬼傍生人天 各隨其所應
    同處心異故 許境非實有
又總聚等非實物有。非是有爲無爲性故。一
切諸法。皆是有爲無爲性攝。此且非是有爲
之相。頌曰
    相不相應非有爲 若言有説是密意
    於數取趣亦見説 若是無爲應不壞
論曰。若是有爲。應如識等。有生住等有爲之
相。此不如是。於總聚等。二微聚時。相乃無
邊。有無窮過。亦非假事。有如是相。一事便
有。無邊相故。然於現有假施設事。聚集等時。
便有生滅。可了知故。若言有説者。實有此言。
説總聚等有爲之相。如有頌曰
    積聚皆消散 崇高必墮落
    合會終別離 有命皆歸死
此謂三謨訶等。説有滅相。於毘訶羅等。説有
生相。雖有此説。皆是密意。非於勝義有如是
相。此生等相。世人皆知。於假處有。即如其
事。而爲説法。此由隨順離欲事故。雖非勝義。
順清淨故。爲欲利益諸有情故。作如是説。佛
告諸苾芻。若見女人。與母状同者。應爲母想。
如是等言。皆是假説。寧知生等。是密意説。非
勝義耶。於補嗢掲羅。説有生等故。如有一人
出現世間能多利益等。又説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又説吾今衰老。須供侍人。一切有情皆
歸死等。然非於人有生等事。如是且*辨。於
總聚等。非有爲性。若爾應許是無爲性。若是
無爲。應不滅壞。由無爲法<#0887_2/>無滅壞故。諸總
聚等。應是常住。如虚空等。非總聚等。<#0887_3/>可成
實事。有爲無爲。皆不應理。豈復世間於現事
處一異性等有不可説耶。有如是説。現見世
人。於衣等處。於絲縷等。不曾思量一異性等。
而皆共爲賣買等事。世尊爲欲利益世間。方
便宣説。亦不言其一性異性。頌曰
    世尊欲令斷煩惱 同彼世間可思事
    不言一性及異性 方便説法化衆生
論曰。諸佛世尊。不壞世間。如其所有。離難思
事。於諸衆生。隨其意樂差別之性。於被纒迫
隨眠位中。爲欲斷彼諸煩惱故。宣説法要。佛
告諸苾芻。汝等勿同世人作無益思慮。我説
能知能見盡諸有漏。非不知見。乃至如理作
意。非不如理。如是應知。如理作意是斷煩惱
之正因也。不如理思。能生衆苦。當遣邪思。宜
順正念。頌曰
    一切義成由此本 易爲方便極難遇
    色命須臾不暫停 智者宜應速修習
取因假設論<#0887_4/>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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