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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 (No. 1579_ 彌勒玄奘譯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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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世離欲時。六攝益有情時。如理作意相
應。尋伺事者。謂八種事。一施所成福作用事。
二戒所成福作用事。三修所成福作用事。四
聞所成事。五思所成事。六餘修所成事。七
簡擇所成事。八攝益有情所成事。如理作意
相應。尋伺求者。謂如有一不以非法及
不兇險追求財物。如理作意相應。尋伺受
用者。謂如即彼追求財已。不染不住不耽
不縛。不悶不著亦不堅執。深見過患了
知出離而受用之。如理作意相應。尋伺正行
者。謂如有一了知父母沙門婆羅門及家長
等。恭敬供養利益承事。於今世後世所作罪
中見大怖畏。行施作福受齋持戒。聲聞乘
資糧方便者。聲聞地中我當廣説。獨覺乘資
糧方便者。獨覺地中我當廣説。波羅蜜多引
發方便者。菩薩地中我當廣説
復次施主有四種相。一有欲樂。二無偏黨。
三除匱乏。四具正智。具尸羅者亦有四相。
一有欲樂。二結橋梁。三不現行。四具正智。
成就修者亦有四相。一欲解清淨。二引攝清
淨。三勝解定清淨。四智清淨。*又受施者有
六種。一受學受施。二活命受施。三貧匱受
施。四棄捨受施。五羈遊受施。六耽著受施。
復有八種損惱。一飢損惱。二渇損惱。三麁食
損惱。四疲倦損惱。五寒損惱。六熱損惱。七無
覆障損惱。八有覆障損惱。復有六種損惱。一
倶生。二所欲匱乏。三逼切。四時節變異。五
流漏。六事業休廢。復有六種攝益。一任持攝
益。二勇健無損攝益。三覆護攝益。四塗香攝
益。五衣服攝益。六共住攝益。復有四種非
善友相。一不捨怨心。二引彼不愛。三遮彼
所愛。四引非所宜。與此相違當知即是四
善友相。復有三種引攝。一引攝資生具。二
引攝有喜樂。三引攝離喜樂。復有四種隨
轉供事。一隨轉供事非知舊者。二隨轉供
事諸親友者。三隨轉供事所尊重者。四隨
轉供事具福慧者。由此四種隨轉供事。依
止四處獲得五果應知。何等四處。一無攝
受處。二無侵惱處。三應供養處。四同分隨
轉處。依此四處能感五果。一感大財富。二
名稱普聞。三離諸煩惱。四證得涅槃。五或
往善趣。又聰慧者有三種聰慧相。一於善
受行。二於善決定。三於善堅固。復有三相。
一受學増上戒。二受學増上心。三受學増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
  彌勒菩薩説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本地分中有尋有伺等三地之三
復次云何不如理作意施設建立。嗢拕南曰
    執因中有果 顯了有去來
    我常宿作因 自在等害法
    邊無邊矯亂 計無因斷空
    最勝淨吉祥 由十六異論
由十六種異論差別。顯不如理作意。應知
何等十六。一因中有果論。二從縁顯了論。三
去來實有論。四計我論。五計常論。六宿作因
論。七計自在等爲作者論。八害爲正法
論。九有邊無邊論。十不死矯亂論。十一無因
見論。十二斷見論。十三空見論。十四妄計最
勝論。十五妄計清淨論。十六妄計吉祥論」
因中有果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
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常常時恒恒時。於
諸因中具有果性。謂雨衆外道作如是計。
問何因縁故彼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顯示因中具有果性。答由教及理故。教者。
謂彼先師所造教藏。隨聞轉授傳至于今。
顯示因中先有果性。理者。謂即如彼沙門
若婆羅門。爲性尋思爲性觀察。住尋思地。
住自辦地。住異生地。住隨思惟觀察行地。
彼作是思。若從彼性。此性得生。一切世間
共知共立。彼爲此因非餘。又求果者唯取
此因非餘。又即於彼加功營搆諸所求事
非餘。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餘生。是故
彼果因中已有。若不爾者應立一切是一切
因。爲求一果應取一切。應於一切加功
營搆。應從一切一切果生。如是由施設故
求取故。所作決定故。生故。彼見因中常有
果性。應審問彼。汝何所欲。何者因相。何者
果相。因果兩相。爲異不異。若無異相。便無
因果二種決定。因果二種。無差別故。因中
有果。不應道理。若有異相。汝意云何。因中
果性。爲未生相。爲已生相。若未生相。便於
因中。果猶未生。而説是有。不應道理。若已
生相。即果體已生。復從因生。不應道理。是
故。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縁果生。又
有相法。於有相法中。由五種相。方可了知。
一於處所可得。如甕中水。二於所依可
得。如眼中眼識。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
自體不由比度。四即由自作業可得。五
由因變異故。果成變異。或由縁變異故。果
成變異。是故彼説常常時。恒恒時。因中有
果。不應道理。由此因縁。彼所立論。非如理
説。如是不異相故。異相故。未生相故。已生
相故。不應道理。從縁顯了論者。謂如有一
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一
切諸法性本是有。從衆縁顯。不從縁生。謂
即因中有果論者。及聲相論者。作如是計。
問何因縁故。因中有果論者。見諸因中先有
果性從縁顯耶。答由教及理故。教如前
説。理者謂如有一爲性尋思。爲性觀察。廣
説如前。彼如是思。果先是有。復從因生。不
應道理。然非不用功爲成於果。彼復何
縁而作功用。豈非唯爲顯了果耶。彼作如
是妄分別。已立顯了論。應審問彼。汝何
所欲。爲無障縁而有障礙。爲有障縁耶。
若無障縁者。無障礙縁。而有障礙。不應
道理。若有障縁者。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
是有故。不應道理。譬如黒闇障瓫中水
亦能障*瓫。若言障縁亦障因者。亦應顯因
倶被障故。而言但顯因中先有果性不顯
因者。不應道理。復應問彼。爲有性是障
縁。爲果性耶。若有性是障縁者。是即有性。
常不顯了。不應道理。因亦是有。何不爲障。
若言果性是障縁者。是則一法亦因亦果。
如芽是種子果是莖等。因是即一法。亦顯不
顯。不應道理。又今問汝。隨汝意答。本法
與顯爲異不異。若不異者。法應常顯。顯已
復顯。不應道理。若言異者。彼顯爲無因
耶。爲有因耶。若言無因。無因而顯。不應
道理。若有因者。果性可顯非是因性。以不
顯因。能顯於果。不應道理。如是無障縁
故。有障縁故。有相故。果相故。顯不異故。顯
異故。不應道理。是故汝言若法性無是即
無相。若法性有是即有相。性若是無不可
顯了。性若是有方可顯了者。不應道理。我
今當説。雖復是有不可取相。謂或有遠
故雖有而不可取。又由四種障。因障故而
不可取。復由極微細故而不可取。或由心
散亂故而不可取。或由根損壞故而不可
取。或由未得彼相應智故而不可取。如
因果顯了論。不應道理。當知聲相論者亦
不應理。此中差別者。外聲論師起如是見
立如是論。聲相常住無生無滅。然由宣吐
方得顯了。是故此論如顯了論非應理説」
去來實有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
若在此法者。由不正思惟故。起如是見
立如是論。有過去有未來。其相成就猶如
現在實有非假。問何因縁故彼起如是見
立如是論。答由教及理故。教如前説。又
在此法者。於如來經不如理分別故。謂
如經言。一切有者即十二處。此十二處實相
是有。又薄伽梵説有過去業。又説有過去
色有未來色。廣説乃至識亦如是。理者。謂
如有一爲性尋思。爲性觀察。廣説如前。彼
如是思。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眞實是有。此
若未來無者。爾時應未受相。此若過去無
者。爾時應失自相。若如是者。諸法自相應
不成就。由此道理亦非眞實故。不應理。
由是思惟起如是見。立如是論。過去未來
性相實有。應審問彼。汝何所欲。去來二相
與現在相爲一爲異。若言相一。立三世
相不應道理。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
理。又汝應説自意所欲。墮三世法爲是常
相爲無常相。若常相者。墮在三世不應道
理。若無常相。於三世中恒是實有不應道
理。又今問汝。隨汝意答。爲計未來法來至
現在世耶。爲彼死已於此生耶。爲即住未
來爲縁生現在耶。爲本無業今有業耶。
爲本相不圓滿今相圓滿耶。爲本異相今
異相耶。爲於未來有現在分耶。若即未來
法來至現在者。此便有方所。復與現在應
無差別。復應是常不應道理。若言未來
死已現在生者是即未來。不生於今現在
世法本無今生。又未來未生而言死沒。不
應道理。若言法住未來以彼爲縁生現
在者。彼應是常。又應本無今生非未來法
生。不應道理。若本無業用今有業用。是
則本無今有便有如前所説過失不應道
理。又汝何所欲。此業用與彼本法。爲有異
相爲無異相。若有異相。此業用相未來無
故。不應道理。若無異相。本無業用今有
業用。不應道理。如無業用有此過失如
是。相圓滿。異相。未來分相應知亦爾。此中
差別者。復有自性雜亂過失故。不應道理。
如未來向現在。如是現在往過去。如其所
應過失應知。謂即如前所計諸因縁及所
説破道理如是。自相故共相故。來故死故。
爲縁生故業故。相圓滿故相異故。未來有
分故。説過去未來體實有論。不應道理。如
是説已復有難言。若過去未來是無。云何縁
無而有覺轉。若言縁無而有覺轉者。云何
不有違教過失。如説一切有者。謂十二處。
我今問汝。隨汝意答。世間取無之覺。爲起
耶爲不起耶。若不起者。能取無我。兎角。
石女兒。等覺皆應是無。此不應理。又薄伽
梵説。我諸無諂聲聞。如我所説正修行時。若
有知有若無知無。此不應道理。若言起
者。汝意云何。此取無覺。爲作有行爲作無
行。若作有行。取無之覺而作有行。不應道
理。若作無行者。汝何所欲。此無行覺。爲縁
有事轉。爲縁無事轉若縁有事轉者。無
行之覺縁有事轉。不應道理。若縁無事轉
者。無縁無覺不應道理。又雖説一切有者
謂十二處。然於有法密意説有有相。於無
法密意説有無相。所以者何。若有相法能
持有相。若無相法能持無相。是故倶名爲
法倶名爲有。若異此者。諸修行者唯知於
有不知於無應非無間觀所知法。不應
道理。又雖説言有過去業。由此業故諸有
情受有損害受無損害受。此亦依彼習氣。
密意假説爲有。謂於諸行中。曾有淨不淨
業。若生若滅由此因縁彼行勝異相續而轉
是名習氣。由此相續所攝習氣故。愛不愛
果生。是故於我無過。而汝不應道理復雖
説言有過去色有未來色有現在色如是
乃至識亦爾者此亦依三種行相。密意故説。
謂因相自相果相。依彼因相密意説有未
來。依彼自相密意説有現在依彼果相密
意説有過去。是故無過。又不應説過去未
來是實有相。何以故。應知未來有十二種
相故。一因所顯相。二體未生相。三待衆縁
相。四已生種類相。五可生法相。六不可生法
相。七未生雜染相。八未生清淨相。九應可求
相。十不應求相。十一應觀察相。十二不應觀
察相。當知現在亦有十二種相。一果所顯
相。二體已生相。三衆縁會相。四已生種類相。
五一刹那相。六不復生法相。七現雜染相。八
現清淨相。九可憙樂相。十不可憙樂相。十一
應觀察相。十二不應觀察相。當知過去亦有
十二種相。一已度因相。二已度縁相。三已度
果相。四體已壞相。五已滅種類相
六不復生法相。七靜息雜染相。八靜息清淨
相。九應顧戀處相。十不應顧戀處相。十一應
觀察相。十二不應觀察相。計我論者。謂如有
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有我薩埵命者生者。有養育者數取趣者。如
是等諦實當住。謂外道等作如是計。問何
故彼外道等起如是見立如是論。答由教
及理故。教如前説。理者。謂如有一爲性尋
思爲性觀察。廣説如前。由二種因故。一先
不思覺率爾而得有薩埵覺故。二先已思
覺得有作故。彼如是思。若無我者見於五
事。不應起於五有我覺。一見色形已。唯應
起於色形之覺。不應起於薩埵之覺。二見
順苦樂行已。唯應起於受覺。不應起於勝
劣薩埵之覺。三見已立名者名相應行已。
唯應起於想覺。不應起於刹帝利。婆羅門。
吠舍。戌陀羅。佛授。徳友。等薩埵之覺。四見
作淨不淨相應行已。唯應起於行覺。不應
起於愚者智者薩埵之覺。五見於境界識隨
轉已。唯應起於心覺。不應起於我。能見。
等薩埵之覺。由如是先不思覺。於此五事
唯起五種薩埵之覺。非諸行覺。是故先不
思覺見已率爾而起有薩埵覺故。如是決定
知有實我。又彼如是思若無我者。不應
於諸行中先起思覺得有所作。謂我以眼
當見諸色。正見諸色。已見諸色。或復起
心。我不當見。如是等用。皆由我覺行爲先
導。如於眼見如是。於耳鼻舌身意應知亦
爾。又於善業造作善業止息。不善業造作不
善業止息。如是等事。皆由思覺爲先。方得
作用。應不可得如是等用。唯於諸行。不
應道理。由如是思故。説有我。我今問汝。
隨汝意答。爲即於所見事起薩埵覺。爲
異於所見事起薩埵覺耶。若即於所見事
起薩埵覺者。汝不應言即於色等計有
薩埵。計有我者是顛倒覺。若異於所見事
起薩埵覺者。我有形量。不應道理。或有
勝劣。或刹帝利等。或愚或智。或能取彼色等
境界。不應道理。又汝何所欲。爲唯由此法
自體起此覺耶。爲亦由餘體起此覺耶。
若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者。即於所見起
彼我覺。不應説名爲顛倒覺。若亦由餘體
起此覺者。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覺因
故。不應理。又汝何所欲。於無情數有情
覺。於有情數無情覺。於餘有情數餘有情
覺。爲起爲不起耶。若起者。是即無情應是
有情。有情應是無情。餘有情應是餘有情。
此不應理。若不起者。則非撥現量。不應道
理。又汝何所欲。此薩埵覺。爲取現量義。爲
取比量義耶。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
現量義。我非現量義。故不應理。若取比量
義者。如愚稚等。未能思度。不應率爾起
於我覺。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如世間所
作。爲以覺爲因。爲以我爲因。若以覺爲
因者。執我所作。不應道理。若以我爲因
者。要先思覺得有所作。不應道理。又汝何
所欲。所作事因。常無常耶。若無常者。此所作
因體是變異。執我有作不應道理。若是常
者。即無變異。無變有作不應道理。又汝
何所欲。爲有動作之我能有所作。爲無動
作之我有所作耶。若有動作之我能有所
作者。是即常作。不應復作。若無動作之我
有所作者。無動作性而有所作。不應道
理。又汝何所欲。爲有因故我有所作。爲無
因耶。若有因者。此我應由餘因策發方有
所作。不應道理。若無因者。應一切時作一
切事。不應道理。又汝何所欲。此我爲依自
故能有所作。爲依他故能有所作。若依自
者。此我自作老病死苦雜染等事。不應道
理。若依他者。計我所作不應道理。又我
今問汝。隨汝意答。爲即於蘊施設有我。
爲於諸蘊中。爲蘊外餘處。爲不屬蘊耶。若
即於蘊施設我者。是我與蘊無有差別。而
計有我諦實常住。不應道理。若於諸蘊中
者。此我爲常爲無常耶。若是常者。常住之
我爲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若無損
益起法非法。不應道理。若不生起法及非
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又應不由功用我
常解脱。若無常者。離蘊體外有生有滅。相
續流轉法不可得故。不應理。又於此滅壞。
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故不應理。
若蘊外餘處者。汝所計我應是無爲。不應
道理。若不屬蘊者。我一切時應無染汚。又
我與身不應相屬。此不應理。又汝何所欲。
所計之我。爲即見者等相。爲離見者等相。
若即見者等相者。爲即於見等假立見者
等相。爲離於見等別立見者等相。若即於
見等假立見者等相者。則應見等是見者
等。而汝立我爲見者等。不應道理。以見者
等與見等相。無差別故。若離於見等別立
見者等相者。彼見等法。爲是我所成業。爲
是我所執具。若是我所成業者。若如種子
應是無常。不應道理。若言如陶師等假立
丈夫。此我應是無常。應是假立。而汝言是
常是實。不應道理。若言如具神通假立
丈夫。此我亦應無常。假立於諸所作隨意
自在。此亦如前不應道理。若言如地。應
是無常。又所計我無如地大。顯了作業故
不應理。何以故。世間地大所作業用顯了
可得。謂持萬物令不墜下。我無是業顯了
可得。若如虚空應非實有。唯於色無假
立空故。不應道理。虚空雖是假有。而有
業用分明可得。非所計我故。不應理。世
間虚空所作業用分明可得者。謂由虚空故
得起往來屈伸等業。是故見等是我所成業。
不應道理。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鎌。如
離鎌外餘物。亦有能斷作用。如是離見等。
外於餘物上。見等業用不可得故。不應
道理。若言如火。則徒計於我。不應道理。
何以故。如世間火。離能燒者亦自能燒故。
若言離見者等相別有我者。則所計我相
乖一切量。不應道理。又我今問汝。隨汝
意答。汝所計我。爲與染淨相應而有染
淨。爲不與染淨相應而有染淨耶。若與
染淨相應而有染淨者。於諸行中有疾
疫災横及彼止息順益可得。即彼諸行雖無
有我。而説有染淨相應。如於外物。内身亦
爾。雖無有我。染淨義成。故汝計我不應
道理。若不與染淨相應而有染淨者。離
染淨相我有染淨。不應道理。又我今問汝。
隨汝意答。汝所計我。爲與流轉相相應而
有流轉。爲不與流轉相相應。而有流轉及
止息耶。若與流轉相相應。而有流轉及止
息者。於諸行中有五種流轉相可得。一有
因。二可生三可滅。四展轉相續生起。五有變
異。若諸行中此流轉相可得。如於身芽河
燈乘等。流轉作用中雖無有我。即彼諸行
得有流轉及與止息。何須計我。若不與彼
相相應。而有流轉及止息者。則所計我無
流轉相。而有流轉止息。不應道理。又我今
問汝。隨汝意答。汝所計我。爲由境界所
生。若苦若樂及由思業。并由煩惱隨煩惱
等之所變異。説爲受者作者及解脱者。爲
不由彼變異。説爲受者等耶。若由彼變異
者。是即諸行是受者作者及解脱者。何須計
我。設是我者。我應無常。不應道理。若不
由彼變異者。我無變異而是受者作者及
解脱者。不應道理。又汝今應説自所欲。爲
唯於我説爲作者。爲亦於餘法説爲作者。
若唯於我。世間不應説火爲燒者光爲照
者。若亦於餘法。即於見等諸根。説爲作者
徒分別我。不應道理。又汝應説自意所欲。
爲唯於我建立於我。爲亦於餘法建立於
我。若唯於我者。世間不應於彼假説士夫
身呼爲徳友佛授等。若亦於餘法者。是則
唯於諸行假説名我。何須更執別有我耶。
何以故。諸世間人唯於假設士夫之身。起有
情想立有情名及説自他。有差別故。又汝
何所欲。計我之見爲善爲不善耶。若是善
者。何爲極愚癡人深起我見。不由方便率
爾而起。能令諸生怖畏解脱。又能増長諸
惡過失。不應道理。若不善者。不應説正及
非顛倒。若是邪倒所計之我體是實有。不應
道理。又汝何所欲。無我之見。爲善爲不善
耶若言是善。於彼常住實有我上。見無有
我。而是善性非顛倒計。不應道理。若言不
善。而一切智者之所宣説。精勤方便之所生
起。令諸衆生不怖解脱能速證得白淨之
果。諸惡過失如實對治。不應道理。又汝意
云何。爲即我性自計有我。爲由我見耶。若
即我性自計有我者。應一切時無無我覺。
若由我見者。雖無實我。由我見力故於
諸行中妄謂有我。是故汝計定實有我不
應道理。如是不覺爲先而起彼覺故。思覺
爲先見有所作故。於諸蘊中假施設故。
由於彼相安立爲有故。建立雜染及清淨
故。建立流轉及止息故。假立受者作者解
脱者故。施設有作者故。施設言説故。施
設見故。計有實我皆不應理。又我今當
説第一義我相。所言我者。唯於諸法假立
爲有。非實有我。然此假我。不可説言與
彼諸法異不異性。勿謂此我是實有體。或
彼諸法即我性相。又此假我。是無常相。是非
恒相。非安保相。是變壞相。生起法相。老病
死相。唯諸法相。唯苦惱相故。薄伽梵説。苾苾芻
當知。於諸法中假立有我。此我無常無恒
不可安保。是變壞法。如是廣説。由四因。故
於諸行中假設有我。一爲令世間言説易
故。二爲欲隨順諸世間故。三爲欲斷除
謂定無我諸怖畏故。四爲宣説自他就成
功徳成就過失。令起決定信解心故。是故
執有我論非如理説
計常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
如是見立如是論。我及世間皆實常住。非
作所作。非化所化。不可損害積聚而住。如
伊師迦。謂計前際説一切常者。説一分常
者。及計後際説有相者。説無相者。説非
想非非想者。復有計諸極微是常住者。作
如是計。問何故彼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
是論。我及世間是常住耶。答彼計因縁如經
廣説。隨其所應盡當知。此中計前際者。謂
或依下中上靜慮。起宿住隨念。不善縁起故。
於過去諸行。但唯憶念不如實知。計過去
世以爲前際。發起常見。或依天眼計現在
世以爲前際。於諸行刹那生滅流轉不如
實知。又見諸識流轉相續從此世間至彼
世間。無斷絶故。發起常見。或見梵王隨意
成立。或見四大種變異。或見諸識變異。計
後際者。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然不見自
相差別。是故發起常見。謂我及世間皆悉常
住。又計極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間靜慮起
如是見。由不如實知縁起故。而計有爲
先有果集起。離散爲先有果壞滅。由此因
縁彼謂從衆微性麁物果生。漸析麁物乃
至微住。是故麁物無常極微是常。此中計前
際後際常住論者。是我執論。差別相所攝故。
我論已破。當知。我差別相論亦已破訖。又我
今問汝。隨汝意答。宿住之念。爲取諸蘊
爲取我耶。若取蘊者。執我及世間是常。不
應道理。若取我者。憶念過去如是名等諸
有情類。我曾於彼如是名如是姓。乃至廣
説。不應道理。又汝意云何。縁彼現前和合
色境眼識起時。於餘不現不和合境所餘諸
識。爲滅爲轉。若言滅者。滅壞之識而計爲
常。不應道理。若言轉者。由一境界。依一
切時。一切識起。不應道理。又汝何所欲。所
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爲有變異爲
無變異。若言有者。計彼世間及我常住。不
應道理。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復種種想。復
有小想及無量想。不應道理。又純有樂已
復純有苦。復有苦有樂有不苦不樂。不應
道理。又若計命即是身者。彼計我是色。若
計命異於身者。彼計我非色。若計我倶遍。
無二無缺者。彼計我亦是色亦非色。若爲
對治此故。即於此義中。由異句異文。而起
執者。彼計我非色非非色。又若見少色少
非色者。彼計有邊。若見彼無量者。彼計有
無邊。若復遍見而色分少非色分無量。或色
分無量。非色分少者。彼計亦有邊亦無邊。
若爲對治此故。但由文異不由義異。而
起執者。彼計非有邊非無邊。或計解脱之
我遠離二種。又計極微常住論者。我今問
汝。隨汝意答。汝爲觀察計極微常。爲不
觀察計彼常耶。若不觀察者。離慧觀察
而定計常。不應道理。若言已觀察者。違
諸量故不應道理。又汝何所欲。諸微塵性。
爲由細故計彼是常。爲由與麁果物其相
異故計彼常耶。若由細者。離散損減轉復
羸劣。而言是常不應道理。若言由相異
故者。是則極微。超過地水火風之相。不同
種類相故。而言能生彼類果。不應道理。又
彼極微。更無異相可得故。不中理。又汝何
所欲。從諸極微所起麁物。爲不異相爲
異相耶。若言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
別故。亦應是常。是則應無因果決定。不
應道理。若異相者。汝意云何。爲從離散極
微麁物得生。爲從聚集耶。若言從離散
者。應一切時一切果生。是則應無因果決
定。不應道理。若從聚集者。汝意云何。彼麁
果物從極微生時。爲不過彼形質之量。爲
過彼形質量耶。若言不過彼形質量者。
從形質分物。生形質有分物。不應道理。若
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析。所
生麁物亦應是常。亦不中理。若復説言有
諸極微本無今起者。是則計極微常。不應
道理。又汝何所欲。彼諸極微起造麁物。爲
如種子等。爲如陶師等耶。若言如種子
等者。應如種子體是無常。若言如陶師
等者。彼諸極微應有思慮。如陶師等。不
應道理。若不如種等及陶師等者。是則同
喩不可得故。不應道理。又汝意云何。諸外
物起爲由有情爲不爾耶。若言由有情
者。彼外麁物由有情生。所依細物不由有
情。不應道理。誰復於彼制其功能。若言不
由有情者。是則無用而外物生。不應道
理。如是隨念諸蘊有情故。由一境界一切
識流不斷絶故。由想及受變不變故。計
彼前際及計後際常住論者。不應道理。又
由觀察不觀察故。由共相故。由自相故。
由起造故。根本所用故。極微常論不應道
理。是故計常論者。非如理説。我今當説常
住之相。若一切時。無變異相。若一切種無變
異相。若自然無變異相。若由他無變異相。
又無生相當知是常住相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



瑜伽師地論卷第七
  彌勒菩薩説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本地分中有尋有伺等三地之四
宿作因論者猶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
如是見立如是論。廣説如經。凡諸世間所
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者。謂現所受苦。皆
由宿作爲因者。謂由宿惡爲因。由勤精進
吐舊業故者。謂由現法極自苦行現在新
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者。謂諸不善業。如
是於後不復有漏者。謂一向是善性故。説
後無漏。由無漏故業盡者謂諸惡業。由業
盡故苦盡者謂宿因所作及現法方便所招
苦惱。由苦盡故得證苦邊者。謂證餘生相
續苦盡。謂無繋外道作如是計。問何因縁故
彼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答由教及
理故教如前説。理者猶如有一爲性尋思。
爲性觀察。廣説如前。由見現法士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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