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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 (No. 1571_ 聖天玄奘護法釋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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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建立根塵及餘世間諸事差別。爲顯此
想依多法成是假非眞。故説想蘊。又顯世間
法義差別。皆由想立。故説當知。豈不五識縁
實有塵。隨五識行。意識亦爾。想與諸識境界
必同。何得定言想爲顛倒。誰言諸識縁實有
塵。而妄爲難。故次頌曰
    眼色等爲縁 如幻生諸識
論曰。如諸幻事體實雖無而能發生種種妄
識。眼等亦爾。體相皆虚。如矯誑人。生他妄
識想隨此發。境豈爲眞。根境皆虚。如先具述。
此所生識亦復非眞。所現皆虚猶如幻事。非
諸識體即所現塵。勿同彼塵。識無縁慮。亦不
離塵別有識體。離所現境識相更無。如何可
言識體實有。如有頌
    彼能縁諸識 非即所現塵
    亦不離彼塵 故無相可取
有説幻事皆實非虚。咒術功能加木石等。令
其現似車馬等相。此相或用聲等爲體。或體
即是識之一分。爲破彼救。故次頌曰
    若執爲實有 幻喩不應成
論曰。若幻是實聲等爲體。如餘聲等應不名
幻。若言幻事迅速不停。如化所爲。故説名
幻。此亦不然。體既實有。如餘聲等。何不名
眞。迅速不停亦非幻相。勿電光等亦得幻名。
若言誑惑世間名幻。幻相非虚。何名誑惑。若
言能生常等倒故。即應餘法亦得幻名。又不
應言幻是識分。非解了性。豈即是心。或應
異名。説唯識義。應信諸法皆不離心。如何一
心實有多分。或應信受識體非眞。若識是眞
而許多分。應一切法其體皆同。若識體一而
現二分。如陽焔中現似有水。則不應言幻是
識分。其體實有識無二故。非所執水是陽焔
分。如何喩識體一分多。若爾大乘説何爲幻。
我所説幻。如世共知。覺慧推尋諸幻事性。實
不可得。言豈能詮。故一切法皆如幻事。其中
都無少實可得。如有頌言
    以覺慧推尋 諸法性非有
    故説爲無性 非戲論能詮
是故諸法因縁所生。其性皆空猶如幻事。若
法性空而現似有。何異羂索籠繋太虚。法性
理然汝何驚異。世事難測。其類寔繁。爲證
斯言。故次頌曰
    世間諸所有 無不皆難測
    根境理同然 智者何驚異
論曰。如一思業能感當來。内外無邊果相差
別。極善工匠所不能爲。是名世間第一難測。
又如外種生長芽莖。無量枝條花葉根果。形
色間雜嚴麗宛然。是名世間第二難測。又如
婬女身似糞坑九孔常流種種不淨。而貪欲
者見發婬情。是名世間第三難測。又如花樹。
名曰無憂。婬女觸之。衆花競發枝條垂拂如
有愛心。是名世間第四難測。又如花樹名好
樂音。聞作樂聲擧身搖動。枝條裊娜如舞躍
人。是名世間第五難測。又如花樹名好鳥吟。
聞鳥吟聲即便搖動。枝條裊娜如喜抃人。是
名世間第六難測。又如生上經無量生。退下
生時便求母乳。騰躍嬉戲寢食貪婬。是名世
間第七難測。又如欣樂無上菩提。應正勤修
微妙善法。而行放逸撥法皆無。是名世間第
八難測。又如厭捨迫迮居家。至道場中而營
俗務。貪著財色無悔愧心。是名世間第九難
測。又如淨定所發神通。妙用無邊不相障礙。
隨心所欲一切皆成。是名世間第十難測。如
是難測世事無邊。根境有無方之甚易。世俗
故有。勝義故空。諸有智人不應驚異。爲顯諸
法俗有眞空。故於品終。復説頌曰
    諸法如火輪 變化夢幻事
    水月彗星響 陽焔及浮雲
論曰。如旋火輪變化夢等。雖現似有而實皆
空。諸法亦然。愚夫妄執分別謂有。其體實無。
離妄執時都無所見。如淨眼者不覩空花。無
爲聖智所見乃眞。能縁所縁行相滅故。如是
善順契經所言。有爲識心所行非實。是故根
境皆俗非眞。由識所行如火輪等。諸外道輩
所見非眞。由執有無如眩翳等。欲求聖智除
妄契眞。應順如來圓淨法教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七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八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邊執品第六
如是已辨根境皆虚。復爲滌除非眞句義邊
執垢穢。故説頌曰
    諸法若實有 應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 定知非實
論曰。若一切法性相實有。應不依他而得成
立。既色等法必依他成。如此彼岸定非實有。
鵂鶹所執實等句義。有等爲因而得顯了。有
等句義復因實等。爲自所依方可了別。又色
等法待自因縁。及光明等而得顯現。不見少
法自體爲依。故色等塵皆非實有。若言相待
雖立別名而此彼岸其體實有。即色等故。同
喩不成。此説不然。色等相待體相無異。此彼
兩岸相待有殊。故此彼岸非即色等。其體非
實。同喩得成。又彼所宗實等句義。若無因立。
應似空花。若有因成。應同幻事。故不可執其
體實有。數論宗中色等諸法。不離樂等依樂
等成。樂等亦應依他而立。若不爾者。轉變應
無。有因無因類同前説。是故色等其體非眞。
復次諸外道宗執有瓶等。即色離色皆不得
成。以必依他瓶等可了。如前同喩。其體非眞。
不可説言。瓶等即色瓶依色了。故不依他。所
以者何。故次頌曰
    非即色有瓶
論曰。非即色體可立有瓶。聲等亦成瓶自性
故。色非聲等爲其自性。如何可立色即是瓶。
聲等亦應非即瓶體。義同色破。故不別論。又
一一瓶多法爲體。色等不爾。如何即瓶。色等
即瓶應如瓶一。瓶即色等應如彼多。故不可
言瓶。與色等體倶實有相即而成。若謂色體
散時。體非瓶聚即轉爲瓶。亦應色體散時。體
是色聚轉成非色。若色聚時亦瓶亦色。是則
一法應有二相。此前已破體應成多。是故瓶
等非即色等。有作是説。離色有瓶。徳實異故。
應無此失。瓶依有等方可了知。是假非眞已
如前説。又不可執離色有瓶。所以者何。故次
頌曰
    非離色有瓶
論曰。非離色等別有實句。瓶衣等物爲色等
依。所以者何。瓶衣等物若非色等。應如空等
非色等依。是則應無瓶衣等物。以不共徳無
故如意。意必是無。非無常故。如先所破我
虚空等。是故瓶等非離色等。若即若離。義既
不成。瓶等皆虚。理應成立
復次瓶等色等互相依成。理倶不然。故次頌

    非依瓶有色 非有瓶依色
論曰。瓶等色等體皆非實。如何定立能依所
依。此中依言或表因義。欲顯實徳。因果不成。
鵂鶹子執依瓶等因有色等果。此違比量。謂
非色等瓶等爲因。是色等聲所詮表故。取色
等心所縁境故。如色性等常故無因。數論師
執依色等因有瓶等果。亦違比量。謂非瓶等
色等爲因。不離彼故。樂等性故。即如色等彼
執色等。與其有性非即非離。非即有故。應如
兎角。非瓶等因。若言色等即是有性。應同有
性體無差別。若言色等樂等爲性。既許體同。
無斯過者。此亦不然。違汝自宗根境別故。復
大過失。樂苦癡三有性亦同。應無異故。若
言樂等非是有性。應如兎角。其體都無。色等
亦應同彼非有。不相離故。如樂等三是即一
切皆非實有。故非色等爲瓶等因
復次勝論者言。彼立同性與諸法一。有斯過
者。我立同性與諸法異。由相異故。應無此失。
諸法相望有同有異。法體局別。所以名異。有
性該通。所以名同。通局既殊。故相有異。由相
異故。異外有同。若如是者。同異句義。應異性
外別立有同。有同異故。如所同法。若言不爾。
此同異性。境界異故。異外無同。其所同法。境
界一故。法外有同。若爾諸法應有異性。所以
者何。故次頌曰
    若見二相異 謂離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 應離瓶有異
論曰。若見諸法同異相異。即於法外別立有
同。既見諸法同異相殊。應於法外別立有異。
同異二相倶遍諸法。異應如同離法別有。設
許法外有異有同。此復應有餘同異性。如是
展轉同異無窮。則不可知二相差別。二皆遍
故。倶無窮故。異應如同名同非異。同應如異
名異非同。是故法外無別同異。又若實等與
有性別。應不能知實等是有。帶別相智不能
審知。餘別相法。前已具辨。如何世間於非
有性實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實等雖非有
性與有合故起有智者。則實等法假名爲有。
體非眞有。應説爲無。如邊鄙人立飡立溺。
便痢不洗。不嚼楊枝。假號爲牛。非眞牛犢。
實等亦爾。假有眞無。又汝應言。何者眞有餘
與有合。假説有耶。若言有性是眞有者。其理
不然。無差別故。有與實等齊有智縁。如何可
言一眞一假。又眞有假有應非一。智縁眞假
相別故。如王與王使。又言實等其體各異。有
性是同。故與有別。此亦不然。實等眞體亦無
有異。但可功能相等有別。有性亦爾。功用有
殊。云何定執有異實等。所以者何。倶所知故。
並非無故。同有用故。應互相似皆異皆同。是
故有性非離實等
復次今應問彼。法外有性以何爲喩知實有
耶。若言如一所依實等。其相各別不生數智。
一數是同能生數智。法與數合名一瓶等。由
相異故。實等非一有與法殊。此爲同喩。若爾
瓶等非一智知。體非一故。如二三等。若言瓶
等體雖非一而一合故名爲一者。是則此一
雖非瓶等與瓶等合。應名瓶等。爲顯此義。故
次頌曰
    若一不名瓶 瓶應不名一
論曰。譬如一數與實等合。不名實等。如是實
等雖與一合。應不名一。更互相合義無別故。
世間不應名一瓶等。或復實等與一合時。爲
成一相。爲當不爾。若成一相應捐實等。一數
相非實等體故。若捐實等。一數應無。以數必
依實等成故。若言實等不成一相。應非一智
一言所了。雖與彼合。體非彼故。如空合人智
言各別。若如槊等與人合故。雖與人異而得
人名。其理不然。彼假説故。若言實等名爲一
者。亦是假説。理又不然。無眞一故。若言一
數是眞一者。理亦不然。智言同故。若言一數
遍該實等。實等不爾。故非眞一。理亦不然。前
已破故。謂不應爲一智所縁。實等亦應非眞
有異。於實等上起數智言。既説爲假。於其
數上實等智言。例亦應爾。相待智言二無別
故。如何可説一假一眞。故立量言。所執實等
非眞實等。數智數言所行境故。如一二等。所
執一等非眞數體。實等智言所行境故。猶如
實等。是故一切其體非眞。又數與實曾無合
時。云何乃言瓶與一合。説瓶爲一。所以者何。
故次頌曰
    瓶一曾無合 瓶應無一名
論曰。實居空處一在實中。處既不同。豈得名
合。則應一數不表一瓶。由處不同如二等數。
若作是説。能依所依體互相遍。故名爲合。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若色遍於實 色應得大名
    敵論若非他 應申自宗義
論曰。若色等徳遍所依實。應如實體亦得大
名。地等處廣既得大名。色等亦然。如何非大。
又色等徳應有形礙。稱地等故。猶如地等。是
則色等不依他成。有形礙故。如所依實倶有
形礙。處應不同。實之與徳應非因果。如是等
類。過失衆多。汝所立宗。便爲散壞。若言色等
徳句所攝故無形礙。此亦不然。敵論非他。應
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敍唐捐。我佛法中聰叡
勇猛。見眞理者。於汝所宗六種句義。如狂
寱語無承敬心。徒引何益。或復色等依地等
時。爲一分轉。猶如樂等。爲遍轉耶。若一分
轉。應一實上有徳無徳有青無青。如是等過。
若言遍轉。色等諸徳應亦名大。與實處同猶
如地等。實在空中徳居實上。所據各別。如何
處同。我意不言。同依一處。但言徳實其體
相遍據空量等。故説處同。徳若名大。應更有
徳。然徳無徳。故不名大。敵論非他。應申宗
義。對他敵論自敍唐捐。或復此中言雖難徳。
同實名大而意難實。同徳無形以其處同。猶
如色等。我宗地等。皆有形質如何同徳。無形
礙耶敵論非他。應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敍唐
捐。或復色等與其果實同依因實和合而生。
諸因實中果體皆遍。處無別故。徳應如實。亦
立大名。實應如徳不立大稱。若言我宗實大
非徳不可相類。其理不然。敵論非他。應申宗
義。對他敵論自敍唐捐。或復彼宗極微量小。
衆微和合起麁果時。麁果與因處無別故。極
微與色應成麁大。色與麁果應成極微。若言
我宗因小果大色無形量。理亦不然。敵論非
他。應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敍唐捐
如是已説有。數色等離實有體多。諸過難其
同異性如有應遮共。徳如數餘。不共徳及業
差別。如色等破。於諸實中各別轉故。勝論所
執唯有爾所爲心言因顯諸法有。以理推究。
皆不得成。故不應執。又説頌曰
    有數等能相 顯所相不成
    除此更無因 故諸法非有
論曰。已*辨有性數及色等不能顯有自所依
法。除此無有餘決定因。可證諸法其體實有。
不可無因立有諸法。勿有所立一切皆成。故
不可言諸法實有。應隨世俗假説非無。唯此
無愆堪任推究。異此違越世俗己宗。鵂鶹所
宗實等非有。非有性故。猶若空花。有性亦無。
非實等故。猶如兎角。是故皆虚
復次數論者言。諸法不待有性數等而可了
知。故先諸失於我無過。爲破彼言。復説頌

    離別相無瓶 故瓶體非一
    一一非瓶故 瓶體亦非多
論曰。色香味等體相不同。別根所行非餘根
境。離彼諸法無別有瓶。故如色等瓶體非一。
既不許一瓶體應多。一一非瓶如何多體。色
等性相展轉不同。豈得各成一類瓶體。若一
一法其體皆瓶。共和合時。可名多體。既無此
義。瓶體非多。亦不應言。瓶體實有。而不可説
爲一爲多。兎角龜毛非實有故。豈不色等合
成軍林。説名一多。瓶亦應爾。此唯世俗假説
軍林。其中都無軍林實體。若執實有。應如瓶
破。汝亦不説別有軍林。又色香等無共合義。
故不可説和合爲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非無有觸體 與有觸體合
    故色等諸法 不可合爲瓶
論曰。合謂其體展轉相觸。此唯有觸。謂地水
等色聲香味。非觸所攝。如何相觸或觸觸耶。
既無有觸。合義不成。如無觸思。終無合義。若
言色等有相觸義。應觸所攝。猶如地等則唯
觸體同類相合色等諸塵。定無合理。合則便
失。色等性故。設許色等聚集名合。而色等
性終非實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色是瓶一分 故色體非瓶
    有分既爲無 一分如何有
論曰。色等聚集總説爲瓶。色唯一分。理非瓶
體。不可以瓶爲瓶一分。如是聲等例亦應然。
一一非瓶。皆瓶分故。如是瓶分。理亦不成
有分既無。分爲誰分。色等一一其體非瓶。除
此更無眞實瓶體。瓶體無故。瓶分亦無。豈色
等塵實爲瓶分。軍林等物假説爲有。分與有
分即離難思。應隨世間所見而説。不可委細
推究其眞。又若色等體實是瓶。一切應瓶。故
次頌曰
    一切色等性 色等相無差
    唯一類是瓶 餘非有何理
論曰。瓶衣車等所依事中。色等能依性相無
別。若色等體皆實是瓶。衣等亦應皆是瓶體。
即色等故。如共許瓶。或所執瓶應非瓶體。即
色等故。如衣車等。色等不應同而有異。依之
建立瓶等類殊。汝宗更無同異性故。不由細
分安布差別。令其瓶等其相有異。同以色等
爲自性故。瓶等不應異於色等。違自所執因
果一故。如瓶衣等有不異失。色等亦然。即
一瓶故。又不應説色異味等不異瓶等。故次
頌曰
    若色異味等 不異於瓶等
    瓶等即味等 色何即瓶等
論曰。瓶等即用味等爲體。應如味等與色有
異。故不可言色異味等。不異瓶等理相違故。
亦不應言味等一一與色等異不異瓶等瓶等
即用。色等諸法以爲自體。無別性故。如是已
*辨色等諸法與瓶等一其義不成。今當顯説
與瓶等異理亦不成。故次頌曰
    瓶等既無因 體應不成果
    故若異色等 瓶等定爲無
論曰。地等大體攬色等成。故五大因即五唯
量。謂攬聲量成於空大。更加觸量成於風大。
復加色量成於火大。又加味量成於水大。總
攬五量成於地大。大望瓶等同體相成。如量
能成。同類果故。若異色等。瓶等無因。既無
有因。體應非果。以一切果待因成故。是故若
言瓶等異色。即應瓶等非果非因。非色等故。
如龜毛等。又非根境。非因果故。色根所行無
非因果。此非因果根所不行。或復應無瓶等
諸法。非因果故。如石女兒。自性許因思我許
果。根所顯故。無不定失。如是數論所立瓶等。
若一若異皆不得成
復次勝論者言。瓦等細分生瓶等故。瓶等有
因。既有其因。體即是果。有因是果。其體非
無。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瓶等因若有 可爲瓶等因
    瓶等因既無 如何生瓶等
論曰。瓦等細分依餘法成。何能爲因生於瓶
等。不見世間依他而立。非自有法能作他因。
豈不種等雖依他立而能爲因生於芽等。此
同有難。非救前失。世所共知何容致難。汝之
所執異世所知。故於此中同彼有難。世所知
法。依他生已。不復重生。不依他立。由自有
力。能作他因。汝執不然。依他成法乃至未滅。
恒依他住。因若滅無果即隨滅。故汝所執異
世所知。無體無能豈生他果。或有因法有體
有能。可能生他餘有因法。汝執瓦等極微爲
因。或餘爲因此並非有。以無因故。瓦等體
無。無體無力何能生果。彼論宗中。因有二種。
倶能生果。謂常無常諸無常因。必依常立常
非有故。無常亦無。無無常因。果由何有。故彼
因果皆不得成
復次有作是言。瓶等瓦等諸和合物。從本
來同類因果展轉相續隨類不同。其體實有
一而可見。此亦不然。諸和合物漸次分析歸
於色等。色等如前已*辨非有。云何依彼有和
合物。此和合物一及可見皆如前破。不應重
執。又色等法共和合時無有一體。故次頌

    色等和合時 終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體 應如瓶等無
論曰。色等合時。終不展轉變成香等。故雖和
合不成一體。勿捨別相失色等名。由是因縁
和合一體應如瓶等。其體實無。謂如瓶等離
色等法無別體故。一體不成和合亦然。非離
色等有別體故。體不成一。又和合時一一細
分非和合故。應如未合不合成一細分。不應
各名和合。勿一合内有多合體。是故和合體
非實有。又和合物必依色成。色體尚無和合
焉有。色體無者。如次頌曰
    如離於色等 瓶體實爲無
    色體亦應然 離風等非有
論曰。應知。此中四大造色倶名爲色變壞相
故。變壞色相大造合成故。離大造無實有性。
不可此中唯一是色。勿唯此一變壞非餘。又
亦不應一切是色。勿一切色皆同一體。體若
有殊應失色性。不可一性有衆多體。勿一切
法皆同一性。是故色名無實有體。唯依風等
假立色名。如色體虚。受等亦爾。領納等相推
體實無。唯有世間虚假名相。若無大造。如何
世間有火等物燒煮等用。又若一切皆無所
有。諸所安立應不得成。我不言無諸法體用。
但説汝論所立皆無。謂世所知色受等體燒
煮等用。一切非無。若諸愚夫分別倒見所執
體用。我説爲無。非諸聖人見此爲有。妄情所
執都無有故
復次勝論者説。火是能燒。地是所燒。其體眞
實燒煮等用。亦眞實有熟變色等。現可知故。
今應詰問。火何所燒。爲煖爲餘。汝應審答。並
許何失二倶不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煖即是火性 非煖如何燒
    故薪體爲無 離此火非有
論曰。煖非所燒即火性故。於自有用現事相
違。又汝宗中所燒非煖。故不應執煖爲所燒。
亦不應言所燒是地。非煖性故。猶如水風薪
是所燒。所燒無故。薪體非有。薪體既無。火
依何立。火必依薪而得生起。所燒薪盡。火便
無故。能燒所燒既並非有。熟變色等豈實有
耶。故執實有能燒所燒燒煮等用。皆不應理。
有説此頌不唯破彼勝論外道地是所燒。但
總破言地等諸法。非煖性故。非所煖體。此
説不然。非煖性故。既無同喩。應不成因。不可
説言。如未燒位。地等色聚。非是所燒。於彼聚
中常有煖性。異相隨故。亦名所燒。苦樂等法
隨所依身。由火變異亦名所燒。無色界法前
世下地所牽引故。亦名所燒。故非此因所引
同喩。設爲同喩。理亦不然。燒非燒名。唯有觸
物。世間共許。非餘法故。此非燒名。雖通餘法
而局同類。如非實言。又小乘人不執實有所
燒等法。何用破爲。若言破彼世俗所燒。便違
世間。何成比量
復次離繋外道作如是言。地大極微及餘果
物。雖非是火而與火合。由雜火故。似煖相現。
然彼地等眞實非燒。異煖性故。亦非非燒。似
*煖相故。雖倶不可説而實是所燒。此亦不
然。故次頌曰
    餘煖雜故成 如何不成火
    若餘不成煖 由火法應無
論曰。若地大等由火雜故眞成煖性。應令成
火。煖觸攝故。如實火大。若彼火雜不成煖性。
由火爲因所生熟變。異觸諸法亦應無有。如
火不能生餘煖觸。若無熟變色等諸法誰能
燒煮燒煮於誰。故燒煮等皆非實。有火非實
能燒。觸所攝故。如地大等。地非實所燒。觸所
攝故。如火大等。能煮所煮准此應破。故彼所
執。其理不成
復次應重審問。食米齊宗諸火極微爲有薪
不。無且非理。故次頌曰
    若火微無薪 應離薪有火
論曰。若火極微離薪而有。麁火同彼應不託
薪。若不託薪即應無有燒煮等用。如火極微。
若爾即應失於火性。無燒煮用。如地水風。不
見世間有如是火無燒煮用及離於薪。故火
極微必依薪有。如現見火依附於薪。或應信
知極微非火。無火用故。猶若龜毛。有亦不
然。故次頌曰
    火微有薪者 應無火極微
論曰。若火極微恒與薪合應名麁火。何謂極
微。於一切時與薪合故。應如麁火失極微性。
地與彼合亦不成微。餘亦應然。種類同故。則
應決定無一極微。色法既然心法亦爾。心與
心法倶生滅故。又一切法一體不成。所以者
何。故次頌曰
    審觀諸法時 無一體實有
論曰。諸有爲法待因縁成。積集而生。積集而
滅。無有一法其體獨存。於一體中復漸分析。
乃至極細猶有衆分。若諸法體非一應多。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一體既非有 多體亦應無
論曰。要先有一。後積成多。一體尚無。多體焉
有。又汝執一藉縁生多。一體既無。多體豈有。
一體非有。前已具論。是故定無眞實多體。雖
彼所執一我獨存。而體周圓與多我合。又
法合一體不成。一既不成。多由何立。豈不空
等獨一無二。世咸共了是一體耶。世共所知。
是假非實。汝所執實非世所知。如何得知空
等一體。唯是假有。故次頌曰
    若法更無餘 汝謂爲一體
    諸法皆三性 故一體爲無
論曰。若謂諸法更無餘伴唯一獨存。説名爲
一。空等諸法一一體上皆有三性。謂有一物。
有謂大有。一謂一數。物謂物類。即實徳業三
中隨一。故虚空等一一法上皆有三性。若不
爾者。虚空等上有一智言。應不得起。由是無
有一法獨存。如何可言實有一體。若言有一
皆表實等。故唯實等名有一物。是則有一無
有一故。應不能起有一智言。若言假説無斯
過者。此亦不然。前已破故。謂智言等誰假誰
眞。應並爲眞。或倶是假。又一切法其相雖殊。
應得實名或徳或業。是故假説。其過彌深。終
不能除。一成三失。一有三性一體不成。一既
不成三亦非有。是故諸法非一非多。而言一
多是假非實。或有異釋。一法成三。謂一法言
簡異非一非一極略。所謂二種。簡二及前即
成二性。根本法體以爲第三。故一切法皆有
三性。今應徴問。簡二取一。乃是自心分別
有異。如何令法。成三性耶。又簡前二彌成其
一。非二非多名爲一故。是則立一反破其
三。何名以三而破其一。復有異釋一法成三。
簡去來今三非有故。如無君等簡異立名。此
簡三無故成三性。此釋非理。所以者何。異類
無邊豈唯三種。簡無立有。無不唯三。簡有立
名有過千數。如何但説一法成三。又相簡別。
唯在自心。或在名言。何關法體。是故此釋於
破無能。復有釋言。常先已破。今此唯破執有
無常。所執無常皆有三性。謂生住滅。顯在諸
經。此亦不然。生住滅相。時分各異。如苦樂捨
必不同時。時既不同。體相亦別。何名一法其
性有三。又若説生無間即滅。應言二性。何得
論三。又生滅時前後各異。如去來世不名一
法。如何難言一法二性。是故此釋理亦不成。
復有釋言。諸有爲法極於一念。於一念中有
多刹那時分性故。如臘縛等。言三性者。顯性
非一。不唯有三。此亦不然。時分前後非一法
故。如何可説一法有三。是故如前釋爲最勝。
諸法一一非一非多。隨世俗言有多有一。世
俗諸法隨世俗情。假立爲有。不任推究。諸有
智人於世俗法。應隨説有勿固尋思。若有尋
思世俗諸法。求其性相不異有人。手執燈炬
入於闇室。求闇性相。所以者何。世俗諸法猶
如幻闇。衆縁所成不任思求。求即散壞
復次爲顯世間所執諸法皆非眞實。及顯外
道所執不同。故次頌曰
    有非有倶非 一非一雙泯
    隨次應配屬 智者達非眞
論曰。一切世間色等句義。名言所表。心慧所
知。情執不同。略有四種。謂有非有倶許倶非。
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一非一雙許雙非。數
論外道執有等性。與諸法一即當有句。此執
非眞。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一。應如色
性其體皆同。五樂等聲與聲性一。應如聲性
其體皆同。香味觸等類亦應爾。眼等諸根與
根性一。應如根性其體皆同。應一一根取一
切境。應一一境對一切根。又一切法與有性
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又樂苦癡及與思我。
與有性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是則汝宗所
立差別皆不成就。故彼所執決定非眞。勝論
外道説有等性。與法非一當非有句。此亦非
眞。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異。應如聲等
非眼所行。聲等亦然。異聲等性應如色等。非
耳等境。又一切法非有性者。應如兎角。其體
本無。是則應同空無我論。或同餘道邪見師
宗。豈不有性非即諸法。法雖非有而有有耶。
所依法無。能依豈有。又有性上無別有性。應
不名有所餘諸法。雖有有性非有性故。其體
應無。是則一切所立句義。皆不得成。便同撥
無邪見外道。故彼所執決定非眞。無慚外道
執有等性。與彼諸法亦一亦異。當於亦有亦
非有句。此亦非眞。所以者何。若有等性與色
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一異二
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
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即一故如一。一異既
不成。有非有焉立。一異相異而言體同。則一
切法皆應無異。異相既無一相何有。一異二
相相待立故。若謂一法待對不同名一異者。
即應一異二並非眞。或隨一假一法二相。互
相乖違。倶言是眞。必不應理。故彼所執決定
非眞。邪命外道執有等性。與彼諸法非一非
異。當於非有非非有句。此亦非眞。所以者何。
若有等性與法非一。同勝論過。與法非異。同
數論失。又一異相世共知有。汝獨撥無違世
間失。又汝所説非一異言。爲但是遮爲偏有
表。若偏有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
執。有遮有表理互相違。無表無遮言成戲論。
汝執諸法性相非空。而説雙非。但爲避過此
雙非語。亦不應論。違汝所宗法性相故。若諸
法性一一倶非。此倶非言亦不應説。擧言必
有倶非性故。是則汝曹應常結舌。發言便壞
自論所宗。默亦不成。以倶非故。語默倶失。一
何苦哉。誰有智人而不悲愍。故彼所執決定
非眞。如是世間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
心。虚妄推尋諸法性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
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非有雙許雙非。増
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所執非實
復次外道餘乘弊魔惡友邪論惡見擾壞其
心。於其世間虚僞諸法。種種思搆妄執爲眞。
於相續假謂是眞常。積集假中執爲實有。爲
顯此義。復説頌曰
    於相續假法 惡見謂眞常
    積集假法中 邪執言實有
論曰。有爲諸行前滅後生。無始時來展轉相
續。生滅變異微細難知。因果連綿其状如
一。愚夫惡見謂是眞常。邪執糾紛遞相誹斥。
色等諸法恃託因縁。虚假集成都無實體。微
細積聚密合難分。衆分和同冥然似一。愚夫
僻執言有實體。各據一途互興諍論。又於相
續積集假中。不達諸門分位假有。横計種種
義類不同。執一法中有多實性。如是所迷自
性差別。皆由惡見邪執而生。縁此輪迴諸趣
諸有。備受衆苦未有出期。是故應除惡見邪
執。信解諸法因縁集成。是假非眞。無顛倒

復次爲顯諸法衆縁所成。非一非常無我無
法。猶如幻化。情有理無。是俗非眞。復説頌

    諸法衆縁成 性羸無自在
    虚假依他立 故我法皆無
論曰。諸法虚假衆縁所成。起住依他體無自
在。念念生滅衆分集成。非一非常猶如幻化。
愚夫執有。智者達無。故於其中無我無法。一
切外道及所餘乘。計一計常爲我爲法。一常
非有我法定無。故*辨縁成顯二無我
復次有作是言。字名句合詮表自心。所欲説
義一一各別。雖不能詮而和合時。能有所表。
若義非有。詮亦應無。既有能詮。定應有義。爲
破彼執。故次頌曰
    果衆縁合成 離縁無別果
    如是合與果 諸聖達皆無
論曰。此頌意言。諸無爲法非縁成故。猶若空
花。體用都無。如前廣説。諸有爲法衆縁所
成。如幻所爲無實體用。縁合成果果不離縁。
如樹成林林非異樹。攬縁成果順世俗言。勝
義理中無如是事。故諸聖者了達皆無。所以
者何。名之與句並字所成。字復攬於衆分爲
體。字一一分多刹那成。前後刹那無和合義。
要前念滅後念方生。生有滅無其理決定。無
之與有合義不成。前後二時有亦不合。時分
異故。猶如去來。合義既無。字分焉有。尚無字
分。字體豈成。字體既無。名句非有。無字名
句。合義不成。如何可言字名句合能詮表義。
然諸世間隨自心變。謂有衆字和合爲名。復
謂衆名和合爲句。謂此名句能有所詮。能詮
所詮皆自心變。諸心所變情有理無。聖者於
中如實知見。云何知見。謂見彼法皆是愚夫
虚妄識心分別所作假而非實俗有眞無。隨
順世間權説爲有。是故一切能詮所詮。俗有
眞無不應固執
復次於諸所縁空無我見。能速成辦自利利
他。所以者何。愚夫於境執我我所。生死輪迴。
聖者於中達空無我。速證常樂。能巧利他。是
故應修空無我見。令自利滿妙用無窮。爲顯
此見是利自他正眞要道。故説頌曰
    識爲諸有種 境是識所行
    見境無我時 諸有種皆滅
論曰。識能發生諸煩惱業。由此三有生死輪
迴。故説識心爲諸有種。能牽後有得識食名。
如是識心縁色等起。無所縁境識必不生。若
能正觀境爲無我。所縁無故能縁亦無。能所
既亡衆苦隨滅。證寂無影清涼涅槃。至此位
時名自利滿。諸有本願爲利益他。住此位中
化用無盡。亦令有識證此涅槃。是故欲求自
他勝利眞方便者。應正勤修空無我見。復有
別釋。識爲諸有種者。謂宅識中種種熏成諸
業習氣無明有愛所隨増故。能感三有生死
輪迴。識爲所依。故説爲識。境是識所行者。識
中習氣由執色等境界熏成隨縛境界。是所
依故。名曰所行。見境無我時者。謂無我見觀
一切境性相空時。諸有種皆滅者。由無我見
永斷一切無明有愛二種隨眠。由此二種是
發業因。及能潤業令生果故。斷此二種業果
不生。爾時所有諸戲論事及煩惱事。種子倶
斷。故名皆滅。非一切種識等皆無。所以者何。
由聖道起但滅一切虚妄分別戲論習氣。令
有漏法畢竟不生。一類有情。諸無漏法無所
依故。亦皆斷滅。一類有情。由本願力所
持故。無漏諸識相續不斷。能爲殊勝廣大甚
深無礙辯等無邊功徳所依止處。又由識等
増上力故。圓滿究竟神通作用。窮未來際任
運相續。如是皆由本願行力所引發故。自利
利他功徳無盡。令諸有情成熟解脱。盡未
來際妙用無窮。是故應修空無我觀捨諸邊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八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九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有爲相品第七
復次已別分別根境無我。今當總辨有爲相
空。謂色心等諸有爲法。具生住滅三有爲相
生爲首故。先當破生。生相既亡。住滅隨遣。有
説果體本無而生。爲破彼言。故説頌曰
    若本無而生 先無何不起
論曰。種等諸因至變壞位。能引芽等諸果令
生。若諸因中本無諸果。何故芽等此位方生。
後位如先果應不起。先位如後果亦應生。又
從此因應生彼果。或應此果從彼因生。若此
彼因無彼此果而不生者。彼此因力應亦不
生同本無故。若爾一切因果皆無。便違自宗
所説因果。有説果體本有而生。爲破彼言。復
説頌曰
    本有而生者 後有復應生
論曰。若諸因中本有諸果。何故芽等後不更
生。後位如今。果應更起。今位如後。果不應
生。又果本來因中有體。何故此位乃説爲生。
若言今時方得顯者。顯不離體應本非無。今
位如先亦應不顯。先同此位顯應非無。顯本
非無今復顯者。後應更顯。是則無窮本有與
生義相乖反。言果本有。生必不成。既無有生。
果義便失。果義既失。便無有因。則違自宗有
因果義
復次果先無論作如是言。果或違因。故非並
有。此言非理。故次頌曰
    果若能違因 先無不應理
論曰。勝論者説。果或違因。或不違因。果違因
者。合違於業。合果後生。前業滅故。又相違法
略有二種。一能障礙。二能壞滅。後謂合徳滅
壞業因。初謂合徳障礙重等。令其所起墜等
業無。如是合徳其體未有。應不能違先所起
業。世間未見無體能違。汝不應言。合徳與業
如囚與膾。倶有相違。勿違自宗。因果不並。若
一念業與合倶。後亦應然。無差別故。便
違自論及世共知。故不應言。果先非有
復次果先有論作如是言。一切因中果體先
有。此亦非理。故次頌曰
    果立因無用 先有亦不成
論曰。數論者説。一切因中果體先有。此亦不
然。生果顯果。故説名因。果體本來已生已顯。
因便無用。所以者何。體與顯生不相離故。應
如其體從本非無。本有顯生因義非有。因非
有故。果義不成。便違自宗。立有因果
復次諸法生時義不成故。不應定執諸法有
生。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此時非有生 彼時亦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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