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大乘廣百論釋論 (No. 1571_ 聖天玄奘護法釋 ) in Vol. 30

[First] [Prev]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論曰。此中顯示要具二徳能信大乘。一者有
知。二者希求殊勝功徳。大乘能滅一切邪
宗。隨順大乘多所饒益。謂自能證無上涅槃。
令他有情亦出生死。大乘正法如彼日輪。普
爲世間破無明闇。有慧目者因此法光。分明
照知眞僞色像。背邪從正避嶮求安。利樂自
他無不成辦。諸有智者應信大乘。勿顧邪宗
誹毀正法。自受沈溺生死淤泥。誑惑有情令
失大利。智與愚異。謂識是非智勿似愚不辨
眞僞。若有眞實利樂他心。應以大乘摧邪立
正。勤修空觀速證菩提。利樂有情窮未來際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六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七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根境品第五
復次如上所言。後當廣破根境等者。我今當
説。根是了別境界所依。將欲破根先除其境。
境既除已根亦隨亡。迦比羅云。瓶衣等物唯
色等成。諸根所行體是實有。爲破此計。故説
頌曰
    於瓶諸分中 可見唯是色
    言瓶全可見 如何能悟眞
論曰。汝宗自説眼等諸根各取自境不相雜
亂。眼唯見色。瓶通四塵。豈見色時全見瓶體。
此顯瓶體非眼所見。非唯色故。猶如聲等。豈
不瓶體亦是色耶。我不言瓶體唯非色。但言
瓶體非唯色成。故所立因無不成失。汝於現
事既有乖違。而言悟眞。此何可信。如眼所見
唯色非瓶。香等亦然。故次頌曰
    諸有勝慧人 隨前所説義
    於香味及觸 一切類應遮
論曰。鼻舌身根。其境各異。全取瓶體。義亦不
成。瓶非三根所取境界。一一比量如前應知。
聲既非恒。故此不説類其色等。聲亦應然。如
是一切瓶衣車等。皆非色根所取境界。非定
意識取於外境。必隨色根。瓶等既非色根境
界。意亦應爾。若不爾者。盲聾等人。亦應了
別色等外境。如是瓶等非根所行。皆是自心
分別所起。若言瓶等與色等法體無異故。眼
等諸根。如取自境。亦取瓶等。是故諸根。亦能
漸次取瓶等境。若爾瓶等應是一切色根所
行。即違諸根各取自境。或一瓶等體應成多。
或許諸根不取瓶等。唯色等體是根境故。色
等各別既非是瓶。如何合時成實瓶體。若言
瓶等衆分合成。見一分時言見瓶等。如見城
分亦名見城。此亦不然。城非實故。城體是假。
衆分合成。見一分時不名全見。瓶等若爾。是
假非眞。汝等云何執實可見。又見一分言可
見者。其理不然。故次頌曰
    若唯見瓶色 即言見瓶者
    既不見香等 應名不見瓶
論曰。若和合中有衆多分。由一分故全得其
名。謂於一瓶有色等分。由見色故言見瓶
者。所餘香等既不可見。應從多分言不見瓶。
亦不應言色體是勝。瓶一分故。猶如香等。色
等於瓶既無勝劣。應從香等名不可見。世間
立名。或從多分。或就最勝。色上全無。香等有
一。是故瓶等應從香等名不可見。是則外色
亦應非實。是可見性。是瓶衣等不可見法。一
分攝故。猶如香等世間共知。瓶色可見。云何
得立不可見耶。世間所知隨自心變。假説可
見非外實色。今遮心外實有可見。故不相違
不可見法。無所有故。應不可説。所以者何。可
見無故名不可見。無法都無如何可説。可見
之法以有體故。可爲他説。此亦不然。無體之
法亦是説因。若不爾者。不可見言現應無有。
又見於色都無所益。何故説色以爲可見。非
不可見。所以者何。非由能見及不能見。令色
有異。云何由見説色可見。非由不見説不可
見。如瓶上色是可見故。説瓶可見。瓶上香等
不可見故。亦應説瓶。爲不可見其理等故。又
眼見時。説色可見。眼不見時。亦應説色爲不
可見。其理等故。瓶之與色。既有可見不可見
義。何故今者。偏破可見立不可見。可見起執。
遮可見故言不可見。非立瓶色爲不可見。又
色亦非全體可見。如何由色而説見瓶。所以
者何。故次頌曰
    有障礙諸色 體非全可見
    彼分及中間 由此分所隔
論曰。有障礙色非全可見。彼分中間此分所
隔。如隔壁等所有諸色。雖見一分而不見
餘。故應如瓶名不可見。於諸分中此分非勝。
餘分爲多。此應從多名不可見。麁色漸析未
至極微。常有多分。若至極微非色根境。是
故諸色皆不可見。豈不極微外面傍布無所
障隔。相隣而住全可見耶。衆微總相是假
非實。一一別相非色根境。有礙極微面有彼
此。如何得立色法實有全體可見。雖諸極微
總相是假。一一別住實不可見。然諸極微和
合相助。不可分析。面有彼此。故一一微其體
實有。全分可見。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極微分有無 應審諦思察
    引不成爲證 義終不可成
論曰。極微亦與餘物合故。應如麁物有分是
假。破常品中已辨極微有分非實。極微一一
既不可見。云何和合相助可見。若相助時。不
捨本相。不應相助若捨本相應非極微。以相
助時。若如本細應無助力。應不可見。若轉成
麁應非極微。應假非實審思極微。由有礙故。
有分非實不可全見。是故不可引證諸色實
而可見。如色由前所説道理。有分無實非色
根境。如是一切有質礙法。皆衆分成非色根
境。爲顯此義。故復頌曰
    一切有礙法 皆衆分所成
論曰。諸有礙法以慧析之。皆有衆分相依而
立。析若未盡。恒如麁事。衆分合成是假非實。
析之若盡便歸於空。如畢竟無越色根境。諸
可見者皆衆分成。世所共知。並假非實。細分
障隔不可全見。極微相助。理復不成。諸有礙
物皆可析之。盡未盡時歸空是假。是故都無
眞實色法可見可聞可嗅嘗等。所詮色法既
非根境。能詮亦然。故次頌曰
    言説字亦然 故非根所取
論曰。一切所聞音聲言説。漸次分析至一字
名。此亦如前。猶有細分。復漸分析乃至極微。
此非所聞。猶有細分。復漸分析乃至都無。析
未盡來。是有礙故。常有細分。是假非實。又聲
細分前後安立。互不相續。體無合義。非實詮
表。非實可聞。其理分明。故復別説。若聲細
分同時而生。非前後立如色細分。薩羅羅薩。
如是等字。同時可聞。義應無別。如是已破色
等五塵。體是實有色根所得
復次有説。形色是眼所見。今應徴問。如是形
色。爲離顯色。爲即顯耶。若離顯者。應非眼
見。離青等故。如樂音等。若即顯者。應如顯
色。亦非眼見。前已廣論。又説頌曰
    雖顯色有形 云何取形色
論曰。若離顯色別有形者。云何依顯而取形
耶。如離顯色有樂音等。自根取時不依於顯。
然依顯色而取於形。如遠見火。知煖總相。是
故形色決定應非色根所取。或非眼見。若復
有言。不依青等而取形者。應如是破。不動顯
處形色了別。必色根境。了別爲先縁形相故。
諸縁形相必色根境。了別爲先。如旋火輪形
相了別。或如闇中形相了別。有作是言。形顯
二色其體各別。能了異故。如香味等。現見世
間長等青等。能了各異。若爾世間諸大造色。
與金銀等能了異故。應有別體。因既不定。宗
義豈成。或復云何取形色者。若形實有是眼
所見。云何依觸而取形耶。不見青等依觸而
取。形既依觸而可了知。應如澁等非眼所見。
此因若言定依於觸而了形者。依於顯色。應
不了形。若言依觸定了形者。觸風水等應亦
了形。此難非理。我意但言。形可依觸而了知
故。非眼所見。不言形了依觸決然。若爾顯色
亦依觸了。應不可見。如依觸故。知火色等。此
必長等差別所隔。方可了知。故所立因無不
定失。所以者何。若依於觸了別青等。定是比
知。非眼所見。青等共相此必長等差別所隔。
非親依觸。不可難言。形亦應爾。以形於觸無
決定故。顯有決定。故不相類。如是已破離顯
有形。即顯亦非。故次頌曰
    即顯取顯色 何故不由身
論曰。形若即是青等顯色。顯色如形應由身
取。是則顯色身觸應知。即是形故。猶如形色。
身觸知形不知其顯。故知顯色非即是形。此
説形非即顯色。不同知故。猶如樂音。形
若與顯非即非離。應如車等其體非眞。形體
若實。如青色等。應與顯色或即或離。又諸形
類無別極微。一一極微無長等故。離顯極微
別有長等。極微自性難可了知。形顯極微。量
既無別。云何離顯別有實形。亦不可説。一一
極微有長等相。長等如麁體可分析。何謂極
微。又諸極微量無差別。彼此共許。今説極微
有長等相便違自宗。汝所學宗許極微量。無
差別故。亦應信受。離顯無形。若言極微雖無
長等而由積集成長等形。即顯極微集成長
等。何須別執有形極微。又長等形非如青等。
極細分析本相猶存。故長等形非色根境。無
實體故。猶若空花。若諸極微非實長等。如何
積集成長等耶。汝許極微體非麁大。云何積
集成麁大耶。是故長等非。實有性。但是青等
積集所成
復次勝論宗中。離色等外別立實有同異性
等。彼由能依色等勢力爲色根境。此亦不然
前説色等非色根取。故彼亦非色根境界。彼
宗有説。實等要因麁徳色徳合故方見。若無
二徳。應如極微及空中風。雖有不見。此亦不
然。麁如長等。析即歸無。色非可見。並如前
説。如何因斯能見實等。彼復有説。所依實等
要由能依色故可見。如熱水中。水覆火色。雖
有火實而不可見。即彼論中有破此説。青等
染色染白衣時。不見白色應不見衣。不可説
言。由見染色見染所依。染所依實與衣合
故。亦得見衣。所以者何。水火二實既共和合。
由見水色即見於水。亦應由此見於火實。彼
宗二師倶不合理。且借彼一以破彼宗。爲破
彼執。復説頌曰
    離色有色因 應非眼所見
    二法體既異 如何不別觀
論曰。色所依實名爲色因。如是色因若離青
等。應如味等非眼所見。色與色因性相若異。
如青黄等應可別觀。實既離色。不可別觀。應
如色體無別實性。實之與色亦可別觀。如見
黄二解別故。如是二解非色根識。假合生
故如非實心
復次或勝論者作如是言。諸色實有。而言聚
色非實有故不可見者。若執一處。有衆多色
可有此過。我説同類處必不同。故於一處唯
有一色。無此過者。此亦不然。若色實有應不
可見。無細分故。如虚空等。此因不定。以色性
等亦無細分而可見故。汝云何知離色體外
別有色性。復云何知色性可見。爲破彼執。故
説離色有色因等。此中色性説爲色因。色智
色言藉此生故。若此色性異色體一。周遍一
切離青等處。亦應可見離青等處。既不可見。
色性定應非眼所見。有作是言。若執色性其
體周遍。容有此失。我説色性隨自所依。各各
不同。無斯過者。此亦不然。若色性等隨自所
依體不同者。無青等處。青等欻生。有青等
處。青等欻滅。爾時色性與所依色。其處不同。
應各別立。而汝不許云何無過。若言色性有
遷動能。轉至餘處或復新起。是即此性非一
非常。既許一常體應周遍。還同前失。離青等
處亦應可見。既不可見。應非眼境。豈不中間
或餘法上無了因故不可見耶。何名爲了因。
謂形量差別。若爾色性應不可見。所依諸色
無形量故。又此色性應非眼見。體周遍故。如
聲性等。色與色性體相若異。應可別觀如青
黄等。然此二種不可別觀。是色是性故無有
異。不可説言。見而不了。是色是性二相差別。
色性相異應如青黄。爲縁發生似己見故。能
見既同。所見應一。故離色外無別色性。既無
色性離色可見。如何比量因不定耶。餘聲性
等隨其所應。一一研尋例如前破
復次勝論宗中説。地水火有色觸故。皆爲眼
身二根所得。世間共許。地等三大是眼所見
身所覺故。風唯身得。以無色故。此亦不然。已
破眼見。當破身覺。若隨世間共所許者。身唯
能覺觸徳非餘。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身覺於堅等 共立地等名
    故唯於觸中 説地等差別
論曰。世間身覺堅濕煖動。便共施設地水火
風。是故唯觸名爲地等。非離觸外有別所依。
地等四實此義意言。地等四實不離於觸。身
所覺故。如堅等觸。若執地等非觸所攝。應如
味等非身所覺。若於堅等立地等名。則無所
諍。體無別故。若立地等是觸所依。非即堅等。
違此比量。頌中初半明地等大。自相身覺即
觸所攝。後半明彼地等共相。非觸所攝。身不
能覺。唯是分別意識所知。前色性等自相共
相。隨其所應類亦應爾
復次地等諸大。於燒等時無異相生。故非根
境。如燒瓶等。於熟位中有異相生。謂赤色等。
此諸異相徳句所攝。離此無別實句相生。如
何可言。離徳別有地等實句身根所覺。爲顯
此義。故復頌曰
    瓶所見生時 不見有異徳
    體生如所見 故實性都無
論曰。瓶等燒時有赤色等。諸徳相起現見異
前。除此更無實句瓶體。與未燒位差別而生。
瓶等實句若別有體。應如徳句有異相起。能
燒所燒和合等位。既無有別實句相生。應如
空等非實有性。亦非色根所取境界。但是分
別意識所知。世俗諦收假而非實
復次外道餘乘。各別所執麁顯境相。我已略
遮。今當總破外道餘乘遍計所執一切境相。
謂彼境相略有二種。一有質礙。二無質礙。有
質礙境皆可分析。有質礙故。如舍如林。析即
歸空。或無窮過。是故不可執爲實有。無質礙
境亦非實有。無質礙故。猶若空花。又所執境
略有二種。一者有爲。二者無爲。諸有無法從
縁生故。猶如幻事非實有體。諸無爲法亦非
實有。以無生故。譬似龜毛。又所執境一一
法上。隨諸義門有衆多性。若是實有。應互相
違。復析歸空或無窮過。又所執色應非實色。
是所知故。猶如聲等。廣説乃至。所執諸法應
非實法。是所知故。猶如色等。由此道理。一切
所執若有若無皆非眞實。諸有智者應正了
知。有無等境皆依世俗。假立名相。非眞勝
義。復次已破其境。復爲破根。先破餘乘。故説
頌曰
    眼等皆大造 何眼見非餘
論曰。眼等五根皆四大種。所造淨色爲其自
性。故契經言。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名眼等根。
此世俗言非勝義説。若執爲實其義不成。所
以者何。同是造色。何縁見用。唯眼非餘。未見
世間二法相似。所起作用更互不同。豈不諸
根其相有異。謂各能作自識所依。此果有異
非相差別。相既無別。果如何異。用有異故。其
果不同。現見世間用殊相一。如諸藥草。損益
用別。堅等相同。相既是同。用應非異。又應
諸根即是大種。生識用別名眼等根。如即堅
等作用不同。得藥草名種種差別。此不應然。
相用體一。名有異故。由見等用有差別故。即
顯眼等相有差別。非有別用。依無別相。用既
不同相必有異。故離大種別有義成。若爾藥
草用既不同。亦應離大別有其體。許有別體
於義何違。若如見等全離大種。義可無違。然
非全離。何得無違。若言眼等性類雖同而相
有異。便違自宗。汝宗性類即法體相。性類既
同。相由何異。不可一體有同不同。二相差
別倶非假有。如一色上無有青黄二相差別。
若一法性可分二相。於中一一復應可分。如
是展轉應析至空。或至無窮。常非實有。又眼
等根體由何異。由見等因有差別故。豈非見
等同用大種。以爲其因。云何有別。若由大種
有差別故。所生見等有差別者。即應依此差
別大種。眼識等生何用眼等。非唯大種是見
等因。如何可言。彼無異故。見等無別。復有何
因。謂善惡業。此業復由貪樂見等衆縁展轉
差別而生。由此業故見等有異。若多滿業別
感見等。其義可然。若唯一業總感一身。如何
有異。又色界身業無差別唯厭味等一業所
招。彼界諸根應無差別。若言一業有多功能。
故所感身諸根別者。業與功能倶是作用。如
何一用而有多用。不言一用復有多用。但説
一體有多功能。由此功能發生多果。如同分
眼。體雖是一而能生識及生自類。假説可然。
實云何爾。一即是多。理相違故。若許一業有
多功能。感多根者何不許業。唯感一根能生
多識。如是抑難於理何益。又一根處有損益
時。餘根亦應同有損益。又若一根身應鄙陋。
我不抑汝。令唯一根。但欲挫汝一業多用。
又業力故。無有諸根同時損益。如地獄中。雖
有猛火焚燒其身。而彼有情諸根不滅。又由
根處身相端嚴。如青盲人形非鄙陋。又若一
業能生多果。以生別識證有別根。如是比量
應不成立。此有彼有。此無彼無。但可成立差
別功能。不應證有差別體相。又即此業差別
功能。何不能生差別諸識。諸識生時業已滅
故。無能生用。若爾眼等應不從彼業用而生。
若業所引習氣猶存能生眼等。何不從彼業引
習氣諸識生耶。此不應然。生無色界眼等五
識。應亦現行業習所依。識體有故。立有色根。
無如是失。生無色界大種無故。造色亦無。何
縁生彼無大種耶。離色貪故。即由此因損害
識種。故眼等識於彼不生。此不應然。非於境
界離貪欲故。能縁識種亦被損害。勿於欲界。
得離欲者。或於三界得離欲者。能縁彼識畢
竟不生。若言所依由自地業所引發故能生
諸識。身生色界於欲界境應不能縁。若爾應
言。生無色界無境界故。彼識不生。何故不縁
下地境起。若言於彼已離貪故不能縁者。此
先已説。先何所説。謂生上地應不能縁下地
境界。若即業種能生五識。不應根處有損益
故。識隨損益。所以者何。非業習氣用彼爲依。
彼變異故。識隨變異。由現彼識有損益故。令
業習氣亦有損益。所以者何。世間現有縁即
心境妄分別識。能令餘法損益事成。如在夢
心妄謂心等。若不覺知根處損益。能依之識
損益應無。此中必有微細覺受。如是等類問
答無窮。恐厭繁詞。故應且止。諸法性相微細
甚深。淺識之儔極難開悟。且應隨俗説有諸
根。非卒研窮能契實義。故次頌曰
    故業果難思 牟尼眞實説
論曰。此頌義言。諸業眼等異熟因果。不可思
議。唯有如來能深了達。非餘淺識智力所行。
應隨世間且説爲有。非暫思擇能會其眞。諸
法實性内證所知。非世尋思所行境界。若執
實有。理必不然。所以者何。違比量故。謂眼非
見。如耳等根。耳亦非聞。如眼根等。鼻不能
嗅。如舌等根。舌不能嘗。如鼻根等。身不能
覺。如上諸根。一切皆由造色性故。或大種故。
或業果故。又眼等根皆有質礙。故可分析令
悉歸空。或無窮過。是故不應執爲實有。但是
自心隨因縁力。虚假變現如幻事等。俗有眞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色等境界皆二根
取。謂眼等見及内智知。今應審察。見智於境。
爲同一時。爲有先後。設許先後。誰後誰先。先
後同時。皆不應理。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智縁未有故 智非在見先
    居後智唐捐 同時見無用
論曰。見是智縁智隨見起。若未有見智必不
生。如生盲人無了色智。是故智起定非見
先。若居見後智即唐捐。見已了色智復何
用。汝宗法起必爲我須。非但隨因任運起故。
若見已了復須起智。應一境上了了無窮。若
二同時見應無用。兩法倶有因果不成。如牛
二角。如苦樂等。汝應不許見爲智因。若智
知境不由見生。盲聾等人應明了境。又不應
有盲聾等人。以皆分明了色等故。又不應立
五有情根。意獨能了色等境故
復次有立眼耳境合方知。其理不然。故次頌

    眼若行至境 色遠見應
    何不亦分明 照極遠近色
論曰。眼謂眼光是眼用故。不離眼故。亦得
眼名。若此眼光行至色處。何故遠色見不淹
遲。如何月輪與諸近色。擧目齊見無遲速耶。
未見世間有行動物一時倶至遠近二方。由
是因縁應立比量。照遠色見不至遠色。照近
色見時無異故。如近色見。照近色見不至近
色。照遠色見時無異故。如遠色見。又若眼光
至色方見。極遠近色應見分明。與非近遠見
應無異。既有差別。故非至境。非鼻等根。於
香味觸有此遠近明昧不同。由是比知眼不
至境。於近遠境用差別故。猶如&T031348;石。又眼
趣色先見不見。二倶不然。故次頌曰
    若見已方行 行則爲無用
    若不見而往 定欲見應無
論曰。本爲見色行趣於境。其色已見。行復何
爲見已方行。又違先立眼之與耳境合方知。
亦不可言不見而往。眇無指的行趣何方。如
瞽目人所欲趣向不定能至。此亦應然。不見
而往應無住期。或於中間遇色便止。期心
往者或果所求。或由力竭中塗而住。如是二
種理既不成。更無第三。故非境合
復次有説。眼根不合故見。此亦不然。故次頌

    若不往而觀 應見一切色
    眼既無行動 無遠亦無障
論曰。不合體無相無別故。應見一切。或全不
觀。所以者何。縁無差別。從縁有法差別不成。
豈不諸色由遠由障而不見耶。眼既不行何
遠何障而令不見若眼與色不合而見。應無
遠近障無障殊。不合之因無差別故。有見不
見。理不得成。又極遠名無實有體。云何能礙
令見不生。非二中間諸法名遠。彼於見用不
能礙故。若執中間諸法名遠。礙見用者。遠障
應同。言眼趣色。亦有此過。謂極遠名無實體
等。執眼爲常行趣於色。實有此過。所以者何。
執眼無常行趣於色。可言力竭不至遠方。若
執眼常用無變壞行趣於色。過與前同。行與
不行二倶有過。故眼見色非行不行。豈不光
明助眼令見光明被障故不見耶。夜分遠望
珠燈中色。既隔闇障應不能觀。若言眼根雖
不至色然同*&T031348;石遠近用殊。此亦不然。疑難
等故。世間共見。何疑難耶。此亦不然。眞俗異
故。世間見俗汝執爲眞。世亦不知不合而見。
如何可説與*&T031348;石同
前諸頌中雖正破眼。亦兼破耳。以義同故。謂
若耳根境合知者。不應遠近一時倶聞。聲從
質來。既有遠近。不應一念同至耳根。耳無
光明。不應趣境。設許趣境。過同眼根。又聲離
質來入耳聞。亦不應理。鍾鼓等聲現不離質。
遠可聞故。若耳與聲無聞而取。應如香等不
*辨方維。若耳與聲不合而取。應無遠近一切
皆聞。不合體無相無別故。或應一切皆不能
聞。是故耳根聲合不合。實取自境二倶不

復次若執眼根能見於色。應見自性。所以者
何。故次頌曰
    諸法體相用 前後定應同
    如何此眼根 不見於眼性
論曰。法體相用前後應同。展轉相望無別性
故。眼若能見應如我思。於一切時以見爲體。
是則眼根不對境位。應常能見如對境時。彼
位色無而有見用。應以眼體爲其所觀。若無
色時眼不能見。應有色位亦不能觀。又若眼
根以見爲體。應能自見如彼光明。即違自
宗。根非根境。若不自見。應不見他。如生盲人
都無所見。又汝宗言。眼等色等諸法相用樂
等所成。相用雖殊其體無別。眼見色體即是
自觀。亦違自宗。根非根境。又眼見色稱實而
觀。色與眼根體眞是一。如能見色應見眼根。
既不見根。應不見色。不可眼色體實有殊。勿
違自宗。同樂等性不應説眼不稱實觀。勿違
自宗。現量所攝。若言自見世事相違。此亦不
然。體用別故。若言見用即是樂等。青等亦然。
應不可見。若言根境其體有殊。便違自宗。倶
樂等性不可一性。有衆多體轉變亦然。不離
性故。若言其體即別即同。除汝巧言誰能説
此。根境體一見境非根。如是宗言。極難信
解。如破眼見。耳等例然。根境皆同樂等性故。
又應一境一切根行。亦應一根行一切境。是
則根境安立不成。故不應言諸根實有
復次鵂鶹子言。我宗根境其性有異。不同彼
失。所以者何。眼等五根隨其次第。即是火空
地水風實。眼見三實。謂火地水及見於色。身
覺四實。謂除其空。兼覺於觸。耳唯聞聲。鼻唯
嗅香。舌唯嘗味。故我師宗不同彼失。若爾根
境有異有同。異且可然。同如彼失。眼等火等
其相不同。如何五根五實爲性。地水火實。異
青等故。非眼所觀。地水火風若體異觸。應非
身覺。是故汝宗亦有多過。又彼宗執眼色
意我四法合故能見於色。此亦不然。故次頌

    眼中無色識 識中無色眼
    色内二倶無 何能合見色
論曰。眼色識二各別無二。非和合故。無見
用生。三法合時與別無異。如何可執有見用
生。有小乘説。此難不然。誰言合時與別無異。
諸法一一雖各無能。而和合時相依有用。若
和合位有異相生。與前不同。應非眼等。若和
合位無異相生。與前既同。應無見用。若言同
類有異相生。此亦不然。理相違故。類之與相
其體不殊。如何可言類同相異。同異二義互
相乖違。而言體一。必不應理。若眼等三能生
見用。爾時見用應亦生三。不可同時有因有
果。而三起見。非見起三。一刹那中彼此倶有。
如何相望有因非因。又應同時無因果義。果
體已有。豈復須因。若不同時應許先後。同時
不立先後豈成。果時無因。果是誰果。因時無
果。因是誰因。若爾應無一切因果。尚不許有。
況立其無。而説種種因果不同。此世俗言。非
爲勝義。正破外道。兼破小乘。故此頌中唯破
眼等。我或已破。故不重論。如破眼等合故
見色。耳等亦應隨義而破
復次耳所聞聲能成名句詮表法義勝色等
塵。故於此中重審觀察。令知詮表俗有眞無。
爲所聞聲能詮表義。爲不爾耶。若爾何失。初
且不然。故次頌曰
    所聞若能表 何不成非音
論曰。所聞與音聲之異目。倶能顯義。表即是
詮。此中顯示聲不能詮。設許能詮。便失聲性。
以聲自相定不能詮。無分別識所了知故。如
餘自相。又聲自相定不能表。所欲説義。同喩
無故。如不共因。聲之共相非耳所聞。一一皆
依多法成故。有細分故。如非實等。此若能詮
便失聲性非所聞故。猶如樂等。非離聲性別
有所聞。猶如色等。非聲性故。後亦不然。故次
頌曰
    聲若非能詮 何故縁生解
論曰。若所聞聲不能詮表。不應由此名句智
生。唯句與名能詮表義。故於此處不説文身。
又若語聲不能詮表。應同餘響非義智因。若
爾不應聞聲了義。聞既了義應是能詮豈不
意識耳識後生。依所聞聲假立共相。此能詮
表引義智生。意識生時。聲與耳識二倶已滅。
共相何依。聲體既無。誰之共相。若謂念力追
憶前聲。心等依之假立共相。應心心法各別
所縁。不隨心縁應非心法。若謂共相不要依
聲。唯分別心假想建立。如何此相唯屬於聲。
若言因聲而得起者。耳根識等豈非此因。又
耳識生不縁共相。如何定作立共相因。若言
如色見已便増。此亦同疑。不可爲證。若言諸
法功力難思。既爾云何強立共相。若言二相
同依一聲自相先聞後意倶了。聲相既異。體
云何同。心相既殊。體亦應別。不可意識二相
合縁。念唯記前所取相故。若聲共相念不由
聞。自相亦應不聞而憶二先別了後可合縁。
別了既無。合縁豈有。是故共相非實能詮。亦
非音聲。定不能表。雖廣諍論而理難窮。應
止傍言推尋本義
復次執聲與耳合不合聞。多同色破。又聲與
耳合故能聞。理必不然。故次頌曰
    聲若至耳聞 如何了聲本
論曰。本謂説者。聲起源故。若聲離本來至耳
聞。如何得知能發聲者。既了發處聲必不來。
亦不應言耳往聲處。用無光質。何以知行。又
詮表聲不可全了。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聲無頓説理 如何全可知
論曰。名句細分漸次而生。耳不頓聞。如何全
了。亦不應説追念故知。念必似前具如先
*辨。不可離念率爾能知。應不藉聞意別能
了。若爾聾者應自了聲。或能説人言音無用。
若言聞聲次第縁力引故全了。此亦不然。次
全了心不必生故。若言全了必次聞生。此亦
不然。天耳通後必隔定心。方全了故。又餘意
識從聞聲後。亦經多時方全了故。不可執有
實詮表聲。先耳能聞後意能了。但是虚妄分
別識心。變現言音謂爲詮表
復次應審推徴聲名何法。其體實有。是耳所
聞。若爾不然。故次頌曰
    乃至非所聞 應非是聲性
    先無而後有 理定不相應
論曰。未來聲體非耳所聞。眼等五根取現境
故。則未來聲應非聲性。非所聞故。如色等塵。
若未來聲與現同類。現可聞故。彼亦名聲。應
現在聲與彼同類。彼非聲故。現亦非聲。又從
未來流入現在。現可從彼説爲非聲。未來不
從現在流入。如何由現説彼爲聲。若現可聞
是聲性者。應此聲性本無而生。則違汝宗。先
有聲性。聲性先有。應非始生既非始生。後應
無滅。無生無滅聲性應常。又過去聲應非聲
性。非所聞故。如未來聲。若未非聲。流入現
在。現是聲故。説彼爲聲。應現在聲流入過去。
過非聲故。現亦非聲。若爾則應三世聲性相
待而立。皆非實聲。又現在聲從未來至得名
生者。應過去聲從現在至亦説名生。則過去
聲應名現在。後應更滅。若過去聲從現在至
得名滅者。應現在聲從未來至亦説名滅。則
現在聲應名過去。後應不滅。未來無二應説
爲常。有滅有生應名過現。如是推徴聲性散
壞。色等亦爾。如理應思
復次有數論者作是執言。心往境處方能了
別。此亦同前根往境破。又不應説心離於根
獨能了境。故次頌曰
    心若離諸根 去亦應無用
論曰。心若離根定不能了。色等諸法去亦唐
捐。若不待根心獨了境。盲聾等類應了諸塵。
或復應無盲聾等類。此前已*辨。無假重論。
又養諸根心則明利。是故決定心不離根。有
執内心其體周遍。用依各別往所了塵。用即
是心現境行相。起即了境。去復何爲。不可執
言別現別了。勿現色等了聲等塵。又心不應
離用趣境。汝執體遍行趣何方。又不應然。故
次頌曰
    設如是命者 應常無有心
論曰。心若趣塵。體則不遍。心常往境。我應無
心。然微細心身中恒有。睡眠悶等諸位常
行。有息等故。夢可得故。勞倦増故。引覺心
故。任持身故。觸身覺故。又若内身恒無心
者。如死屍等。害應無愆。供應無福。則與空見
外道應同。有執心體不遍不行。但用有行亦
同此過。心用心體不相離故。又若心體往趣
前塵。有觸内身應無覺受。應勤思慮不損内
心。若執其心非自境合。應如餘境。亦不能
知。應一一心知一切境。或一一境一切心知。
如是諸宗執實根境。皆不應理。應信非眞。豈
不大乘亦同此過。設許少實。此過應同若爾
應無世間諸事。想顛倒故。謂彼非無想者是
何。而由顛倒令謂世事是有非無。想謂想
蘊。故次頌曰
    令心妄取塵 依先見如焔
    妄立諸法義 是想蘊當知
論曰。初心生時取青等相。如立標幟爲後
憶持。取越色根所行境相。故名爲想。由此
想故。後時能憶境相分明。雖一切心皆有其
想。而果位勝故説依先。以後分明顯先是有。
想妄立一切世間有情無情諸法義相。如
依陽焔有水想生。誑惑自心亦爲他説。由此
妄想建立根塵及餘世間諸事差別。爲顯此
想依多法成是假非眞。故説想蘊。又顯世間
法義差別。皆由想立。故説當知。豈不五識縁
實有塵。隨五識行。意識亦爾。想與諸識境界
必同。何得定言想爲顛倒。誰言諸識縁實有
塵。而妄爲難。故次頌曰
    眼色等爲縁 如幻生諸識
論曰。如諸幻事體實雖無而能發生種種妄
識。眼等亦爾。體相皆虚。如矯誑人。生他妄
識想隨此發。境豈爲眞。根境皆虚。如先具述。
此所生識亦復非眞。所現皆虚猶如幻事。非
諸識體即所現塵。勿同彼塵。識無縁慮。亦不
離塵別有識體。離所現境識相更無。如何可
言識體實有。如有頌
    彼能縁諸識 非即所現塵
    亦不離彼塵 故無相可取
有説幻事皆實非虚。咒術功能加木石等。令
其現似車馬等相。此相或用聲等爲體。或體
即是識之一分。爲破彼救。故次頌曰
    若執爲實有 幻喩不應成
論曰。若幻是實聲等爲體。如餘聲等應不名
幻。若言幻事迅速不停。如化所爲。故説名
幻。此亦不然。體既實有。如餘聲等。何不名
眞。迅速不停亦非幻相。勿電光等亦得幻名。
若言誑惑世間名幻。幻相非虚。何名誑惑。若
言能生常等倒故。即應餘法亦得幻名。又不
應言幻是識分。非解了性。豈即是心。或應
異名。説唯識義。應信諸法皆不離心。如何一
心實有多分。或應信受識體非眞。若識是眞
而許多分。應一切法其體皆同。若識體一而
現二分。如陽焔中現似有水。則不應言幻是
識分。其體實有識無二故。非所執水是陽焔
分。如何喩識體一分多。若爾大乘説何爲幻。
我所説幻。如世共知。覺慧推尋諸幻事性。實
不可得。言豈能詮。故一切法皆如幻事。其中
都無少實可得。如有頌言
    以覺慧推尋 諸法性非有
    故説爲無性 非戲論能詮
是故諸法因縁所生。其性皆空猶如幻事。若
法性空而現似有。何異羂索籠繋太虚。法性
理然汝何驚異。世事難測。其類寔繁。爲證
斯言。故次頌曰
    世間諸所有 無不皆難測
    根境理同然 智者何驚異
論曰。如一思業能感當來。内外無邊果相差
別。極善工匠所不能爲。是名世間第一難測。
又如外種生長芽莖。無量枝條花葉根果。形
色間雜嚴麗宛然。是名世間第二難測。又如
婬女身似糞坑九孔常流種種不淨。而貪欲
者見發婬情。是名世間第三難測。又如花樹。
名曰無憂。婬女觸之。衆花競發枝條垂拂如
有愛心。是名世間第四難測。又如花樹名好
樂音。聞作樂聲擧身搖動。枝條裊娜如舞躍
人。是名世間第五難測。又如花樹名好鳥吟。
聞鳥吟聲即便搖動。枝條裊娜如喜抃人。是
名世間第六難測。又如生上經無量生。退下
生時便求母乳。騰躍嬉戲寢食貪婬。是名世
間第七難測。又如欣樂無上菩提。應正勤修
微妙善法。而行放逸撥法皆無。是名世間第
八難測。又如厭捨迫迮居家。至道場中而營
俗務。貪著財色無悔愧心。是名世間第九難
測。又如淨定所發神通。妙用無邊不相障礙。
隨心所欲一切皆成。是名世間第十難測。如
是難測世事無邊。根境有無方之甚易。世俗
故有。勝義故空。諸有智人不應驚異。爲顯諸
法俗有眞空。故於品終。復説頌曰
    諸法如火輪 變化夢幻事
    水月彗星響 陽焔及浮雲
論曰。如旋火輪變化夢等。雖現似有而實皆
空。諸法亦然。愚夫妄執分別謂有。其體實無。
離妄執時都無所見。如淨眼者不覩空花。無
爲聖智所見乃眞。能縁所縁行相滅故。如是
善順契經所言。有爲識心所行非實。是故根
境皆俗非眞。由識所行如火輪等。諸外道輩
所見非眞。由執有無如眩翳等。欲求聖智除
妄契眞。應順如來圓淨法教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七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八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邊執品第六
如是已辨根境皆虚。復爲滌除非眞句義邊
執垢穢。故説頌曰
    諸法若實有 應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 定知非實
論曰。若一切法性相實有。應不依他而得成
立。既色等法必依他成。如此彼岸定非實有。
鵂鶹所執實等句義。有等爲因而得顯了。有
等句義復因實等。爲自所依方可了別。又色
等法待自因縁。及光明等而得顯現。不見少
法自體爲依。故色等塵皆非實有。若言相待
雖立別名而此彼岸其體實有。即色等故。同
喩不成。此説不然。色等相待體相無異。此彼
兩岸相待有殊。故此彼岸非即色等。其體非
實。同喩得成。又彼所宗實等句義。若無因立。
應似空花。若有因成。應同幻事。故不可執其
體實有。數論宗中色等諸法。不離樂等依樂
等成。樂等亦應依他而立。若不爾者。轉變應
無。有因無因類同前説。是故色等其體非眞。
復次諸外道宗執有瓶等。即色離色皆不得
成。以必依他瓶等可了。如前同喩。其體非眞。
不可説言。瓶等即色瓶依色了。故不依他。所
以者何。故次頌曰
    非即色有瓶
論曰。非即色體可立有瓶。聲等亦成瓶自性
故。色非聲等爲其自性。如何可立色即是瓶。
聲等亦應非即瓶體。義同色破。故不別論。又
一一瓶多法爲體。色等不爾。如何即瓶。色等
即瓶應如瓶一。瓶即色等應如彼多。故不可
言瓶。與色等體倶實有相即而成。若謂色體
散時。體非瓶聚即轉爲瓶。亦應色體散時。體
是色聚轉成非色。若色聚時亦瓶亦色。是則
一法應有二相。此前已破體應成多。是故瓶
等非即色等。有作是説。離色有瓶。徳實異故。
應無此失。瓶依有等方可了知。是假非眞已
如前説。又不可執離色有瓶。所以者何。故次
頌曰
    非離色有瓶
論曰。非離色等別有實句。瓶衣等物爲色等
依。所以者何。瓶衣等物若非色等。應如空等
非色等依。是則應無瓶衣等物。以不共徳無
故如意。意必是無。非無常故。如先所破我
虚空等。是故瓶等非離色等。若即若離。義既
不成。瓶等皆虚。理應成立
復次瓶等色等互相依成。理倶不然。故次頌

    非依瓶有色 非有瓶依色
論曰。瓶等色等體皆非實。如何定立能依所
依。此中依言或表因義。欲顯實徳。因果不成。
鵂鶹子執依瓶等因有色等果。此違比量。謂
非色等瓶等爲因。是色等聲所詮表故。取色
等心所縁境故。如色性等常故無因。數論師
執依色等因有瓶等果。亦違比量。謂非瓶等
色等爲因。不離彼故。樂等性故。即如色等彼
執色等。與其有性非即非離。非即有故。應如
兎角。非瓶等因。若言色等即是有性。應同有
性體無差別。若言色等樂等爲性。既許體同。
無斯過者。此亦不然。違汝自宗根境別故。復
大過失。樂苦癡三有性亦同。應無異故。若
言樂等非是有性。應如兎角。其體都無。色等
亦應同彼非有。不相離故。如樂等三是即一
切皆非實有。故非色等爲瓶等因
復次勝論者言。彼立同性與諸法一。有斯過
者。我立同性與諸法異。由相異故。應無此失。
諸法相望有同有異。法體局別。所以名異。有
性該通。所以名同。通局既殊。故相有異。由相
異故。異外有同。若如是者。同異句義。應異性
外別立有同。有同異故。如所同法。若言不爾。
此同異性。境界異故。異外無同。其所同法。境
界一故。法外有同。若爾諸法應有異性。所以
者何。故次頌曰
    若見二相異 謂離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 應離瓶有異
論曰。若見諸法同異相異。即於法外別立有
同。既見諸法同異相殊。應於法外別立有異。
同異二相倶遍諸法。異應如同離法別有。設
許法外有異有同。此復應有餘同異性。如是
展轉同異無窮。則不可知二相差別。二皆遍
故。倶無窮故。異應如同名同非異。同應如異
名異非同。是故法外無別同異。又若實等與
有性別。應不能知實等是有。帶別相智不能
審知。餘別相法。前已具辨。如何世間於非
有性實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實等雖非有
性與有合故起有智者。則實等法假名爲有。
體非眞有。應説爲無。如邊鄙人立飡立溺。
便痢不洗。不嚼楊枝。假號爲牛。非眞牛犢。
實等亦爾。假有眞無。又汝應言。何者眞有餘
與有合。假説有耶。若言有性是眞有者。其理
不然。無差別故。有與實等齊有智縁。如何可
言一眞一假。又眞有假有應非一。智縁眞假
相別故。如王與王使。又言實等其體各異。有
性是同。故與有別。此亦不然。實等眞體亦無
有異。但可功能相等有別。有性亦爾。功用有
殊。云何定執有異實等。所以者何。倶所知故。
並非無故。同有用故。應互相似皆異皆同。是
故有性非離實等
復次今應問彼。法外有性以何爲喩知實有
耶。若言如一所依實等。其相各別不生數智。
一數是同能生數智。法與數合名一瓶等。由
相異故。實等非一有與法殊。此爲同喩。若爾
瓶等非一智知。體非一故。如二三等。若言瓶
等體雖非一而一合故名爲一者。是則此一
雖非瓶等與瓶等合。應名瓶等。爲顯此義。故
次頌曰
    若一不名瓶 瓶應不名一
論曰。譬如一數與實等合。不名實等。如是實
等雖與一合。應不名一。更互相合義無別故。
世間不應名一瓶等。或復實等與一合時。爲
成一相。爲當不爾。若成一相應捐實等。一數
相非實等體故。若捐實等。一數應無。以數必
依實等成故。若言實等不成一相。應非一智
一言所了。雖與彼合。體非彼故。如空合人智
言各別。若如槊等與人合故。雖與人異而得
人名。其理不然。彼假説故。若言實等名爲一
者。亦是假説。理又不然。無眞一故。若言一
數是眞一者。理亦不然。智言同故。若言一數
遍該實等。實等不爾。故非眞一。理亦不然。前
已破故。謂不應爲一智所縁。實等亦應非眞
有異。於實等上起數智言。既説爲假。於其
數上實等智言。例亦應爾。相待智言二無別
故。如何可説一假一眞。故立量言。所執實等
非眞實等。數智數言所行境故。如一二等。所
執一等非眞數體。實等智言所行境故。猶如
實等。是故一切其體非眞。又數與實曾無合
時。云何乃言瓶與一合。説瓶爲一。所以者何。
故次頌曰
    瓶一曾無合 瓶應無一名
論曰。實居空處一在實中。處既不同。豈得名
合。則應一數不表一瓶。由處不同如二等數。
若作是説。能依所依體互相遍。故名爲合。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若色遍於實 色應得大名
    敵論若非他 應申自宗義
論曰。若色等徳遍所依實。應如實體亦得大
名。地等處廣既得大名。色等亦然。如何非大。
又色等徳應有形礙。稱地等故。猶如地等。是
則色等不依他成。有形礙故。如所依實倶有
形礙。處應不同。實之與徳應非因果。如是等
類。過失衆多。汝所立宗。便爲散壞。若言色等
徳句所攝故無形礙。此亦不然。敵論非他。應
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敍唐捐。我佛法中聰叡
勇猛。見眞理者。於汝所宗六種句義。如狂
寱語無承敬心。徒引何益。或復色等依地等
時。爲一分轉。猶如樂等。爲遍轉耶。若一分
轉。應一實上有徳無徳有青無青。如是等過。
若言遍轉。色等諸徳應亦名大。與實處同猶
如地等。實在空中徳居實上。所據各別。如何
處同。我意不言。同依一處。但言徳實其體
相遍據空量等。故説處同。徳若名大。應更有
徳。然徳無徳。故不名大。敵論非他。應申宗
義。對他敵論自敍唐捐。或復此中言雖難徳。
同實名大而意難實。同徳無形以其處同。猶
如色等。我宗地等。皆有形質如何同徳。無形
礙耶敵論非他。應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敍唐
捐。或復色等與其果實同依因實和合而生。
諸因實中果體皆遍。處無別故。徳應如實。亦
立大名。實應如徳不立大稱。若言我宗實大
非徳不可相類。其理不然。敵論非他。應申宗
義。對他敵論自敍唐捐。或復彼宗極微量小。
衆微和合起麁果時。麁果與因處無別故。極
微與色應成麁大。色與麁果應成極微。若言
我宗因小果大色無形量。理亦不然。敵論非
他。應申宗義。對他敵論自敍唐捐
如是已説有。數色等離實有體多。諸過難其
同異性如有應遮共。徳如數餘。不共徳及業
差別。如色等破。於諸實中各別轉故。勝論所
執唯有爾所爲心言因顯諸法有。以理推究。
皆不得成。故不應執。又説頌曰
    有數等能相 顯所相不成
    除此更無因 故諸法非有
論曰。已*辨有性數及色等不能顯有自所依
法。除此無有餘決定因。可證諸法其體實有。
不可無因立有諸法。勿有所立一切皆成。故
不可言諸法實有。應隨世俗假説非無。唯此
無愆堪任推究。異此違越世俗己宗。鵂鶹所
宗實等非有。非有性故。猶若空花。有性亦無。
非實等故。猶如兎角。是故皆虚
復次數論者言。諸法不待有性數等而可了
知。故先諸失於我無過。爲破彼言。復説頌

    離別相無瓶 故瓶體非一
    一一非瓶故 瓶體亦非多
論曰。色香味等體相不同。別根所行非餘根
境。離彼諸法無別有瓶。故如色等瓶體非一。
既不許一瓶體應多。一一非瓶如何多體。色
等性相展轉不同。豈得各成一類瓶體。若一
一法其體皆瓶。共和合時。可名多體。既無此
義。瓶體非多。亦不應言。瓶體實有。而不可説
爲一爲多。兎角龜毛非實有故。豈不色等合
成軍林。説名一多。瓶亦應爾。此唯世俗假説
軍林。其中都無軍林實體。若執實有。應如瓶
破。汝亦不説別有軍林。又色香等無共合義。
故不可説和合爲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非無有觸體 與有觸體合
    故色等諸法 不可合爲瓶
論曰。合謂其體展轉相觸。此唯有觸。謂地水
等色聲香味。非觸所攝。如何相觸或觸觸耶。
既無有觸。合義不成。如無觸思。終無合義。若
言色等有相觸義。應觸所攝。猶如地等則唯
觸體同類相合色等諸塵。定無合理。合則便
失。色等性故。設許色等聚集名合。而色等
性終非實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色是瓶一分 故色體非瓶
    有分既爲無 一分如何有
論曰。色等聚集總説爲瓶。色唯一分。理非瓶
體。不可以瓶爲瓶一分。如是聲等例亦應然。
一一非瓶。皆瓶分故。如是瓶分。理亦不成
有分既無。分爲誰分。色等一一其體非瓶。除
此更無眞實瓶體。瓶體無故。瓶分亦無。豈色
等塵實爲瓶分。軍林等物假説爲有。分與有
分即離難思。應隨世間所見而説。不可委細
推究其眞。又若色等體實是瓶。一切應瓶。故
次頌曰
    一切色等性 色等相無差
    唯一類是瓶 餘非有何理
論曰。瓶衣車等所依事中。色等能依性相無
別。若色等體皆實是瓶。衣等亦應皆是瓶體。
即色等故。如共許瓶。或所執瓶應非瓶體。即
色等故。如衣車等。色等不應同而有異。依之
建立瓶等類殊。汝宗更無同異性故。不由細
分安布差別。令其瓶等其相有異。同以色等
爲自性故。瓶等不應異於色等。違自所執因
果一故。如瓶衣等有不異失。色等亦然。即
一瓶故。又不應説色異味等不異瓶等。故次
頌曰
    若色異味等 不異於瓶等
    瓶等即味等 色何即瓶等
論曰。瓶等即用味等爲體。應如味等與色有
異。故不可言色異味等。不異瓶等理相違故。
亦不應言味等一一與色等異不異瓶等瓶等
即用。色等諸法以爲自體。無別性故。如是已
*辨色等諸法與瓶等一其義不成。今當顯説
與瓶等異理亦不成。故次頌曰
    瓶等既無因 體應不成果
    故若異色等 瓶等定爲無
論曰。地等大體攬色等成。故五大因即五唯
量。謂攬聲量成於空大。更加觸量成於風大。
復加色量成於火大。又加味量成於水大。總
攬五量成於地大。大望瓶等同體相成。如量
能成。同類果故。若異色等。瓶等無因。既無
有因。體應非果。以一切果待因成故。是故若
言瓶等異色。即應瓶等非果非因。非色等故。
如龜毛等。又非根境。非因果故。色根所行無
非因果。此非因果根所不行。或復應無瓶等
諸法。非因果故。如石女兒。自性許因思我許
果。根所顯故。無不定失。如是數論所立瓶等。
若一若異皆不得成
復次勝論者言。瓦等細分生瓶等故。瓶等有
因。既有其因。體即是果。有因是果。其體非
無。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瓶等因若有 可爲瓶等因
    瓶等因既無 如何生瓶等
論曰。瓦等細分依餘法成。何能爲因生於瓶
等。不見世間依他而立。非自有法能作他因。
豈不種等雖依他立而能爲因生於芽等。此
同有難。非救前失。世所共知何容致難。汝之
所執異世所知。故於此中同彼有難。世所知
法。依他生已。不復重生。不依他立。由自有
力。能作他因。汝執不然。依他成法乃至未滅。
恒依他住。因若滅無果即隨滅。故汝所執異
世所知。無體無能豈生他果。或有因法有體
有能。可能生他餘有因法。汝執瓦等極微爲
因。或餘爲因此並非有。以無因故。瓦等體
無。無體無力何能生果。彼論宗中。因有二種。
倶能生果。謂常無常諸無常因。必依常立常
非有故。無常亦無。無無常因。果由何有。故彼
因果皆不得成
復次有作是言。瓶等瓦等諸和合物。從本
來同類因果展轉相續隨類不同。其體實有
一而可見。此亦不然。諸和合物漸次分析歸
於色等。色等如前已*辨非有。云何依彼有和
合物。此和合物一及可見皆如前破。不應重
執。又色等法共和合時無有一體。故次頌

    色等和合時 終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體 應如瓶等無
論曰。色等合時。終不展轉變成香等。故雖和
合不成一體。勿捨別相失色等名。由是因縁
和合一體應如瓶等。其體實無。謂如瓶等離
色等法無別體故。一體不成和合亦然。非離
色等有別體故。體不成一。又和合時一一細
分非和合故。應如未合不合成一細分。不應
各名和合。勿一合内有多合體。是故和合體
非實有。又和合物必依色成。色體尚無和合
焉有。色體無者。如次頌曰
    如離於色等 瓶體實爲無
    色體亦應然 離風等非有
論曰。應知。此中四大造色倶名爲色變壞相
故。變壞色相大造合成故。離大造無實有性。
不可此中唯一是色。勿唯此一變壞非餘。又
亦不應一切是色。勿一切色皆同一體。體若
有殊應失色性。不可一性有衆多體。勿一切
法皆同一性。是故色名無實有體。唯依風等
假立色名。如色體虚。受等亦爾。領納等相推
體實無。唯有世間虚假名相。若無大造。如何
世間有火等物燒煮等用。又若一切皆無所
有。諸所安立應不得成。我不言無諸法體用。
但説汝論所立皆無。謂世所知色受等體燒
煮等用。一切非無。若諸愚夫分別倒見所執
體用。我説爲無。非諸聖人見此爲有。妄情所
執都無有故
復次勝論者説。火是能燒。地是所燒。其體眞
實燒煮等用。亦眞實有熟變色等。現可知故。
今應詰問。火何所燒。爲煖爲餘。汝應審答。並
許何失二倶不然。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煖即是火性 非煖如何燒
    故薪體爲無 離此火非有
論曰。煖非所燒即火性故。於自有用現事相
違。又汝宗中所燒非煖。故不應執煖爲所燒。
亦不應言所燒是地。非煖性故。猶如水風薪
是所燒。所燒無故。薪體非有。薪體既無。火
依何立。火必依薪而得生起。所燒薪盡。火便
無故。能燒所燒既並非有。熟變色等豈實有
耶。故執實有能燒所燒燒煮等用。皆不應理。
有説此頌不唯破彼勝論外道地是所燒。但
總破言地等諸法。非煖性故。非所煖體。此
説不然。非煖性故。既無同喩。應不成因。不可
説言。如未燒位。地等色聚。非是所燒。於彼聚
中常有煖性。異相隨故。亦名所燒。苦樂等法
隨所依身。由火變異亦名所燒。無色界法前
世下地所牽引故。亦名所燒。故非此因所引
同喩。設爲同喩。理亦不然。燒非燒名。唯有觸
物。世間共許。非餘法故。此非燒名。雖通餘法
而局同類。如非實言。又小乘人不執實有所
燒等法。何用破爲。若言破彼世俗所燒。便違
世間。何成比量
復次離繋外道作如是言。地大極微及餘果
物。雖非是火而與火合。由雜火故。似煖相現。
然彼地等眞實非燒。異煖性故。亦非非燒。似
*煖相故。雖倶不可説而實是所燒。此亦不
然。故次頌曰
    餘煖雜故成 如何不成火
    若餘不成煖 由火法應無
論曰。若地大等由火雜故眞成煖性。應令成
火。煖觸攝故。如實火大。若彼火雜不成煖性。
由火爲因所生熟變。異觸諸法亦應無有。如
火不能生餘煖觸。若無熟變色等諸法誰能
燒煮燒煮於誰。故燒煮等皆非實。有火非實
能燒。觸所攝故。如地大等。地非實所燒。觸所
攝故。如火大等。能煮所煮准此應破。故彼所
執。其理不成
復次應重審問。食米齊宗諸火極微爲有薪
不。無且非理。故次頌曰
    若火微無薪 應離薪有火
論曰。若火極微離薪而有。麁火同彼應不託
薪。若不託薪即應無有燒煮等用。如火極微。
若爾即應失於火性。無燒煮用。如地水風。不
見世間有如是火無燒煮用及離於薪。故火
極微必依薪有。如現見火依附於薪。或應信
知極微非火。無火用故。猶若龜毛。有亦不
然。故次頌曰
    火微有薪者 應無火極微
論曰。若火極微恒與薪合應名麁火。何謂極
微。於一切時與薪合故。應如麁火失極微性。
地與彼合亦不成微。餘亦應然。種類同故。則
應決定無一極微。色法既然心法亦爾。心與
心法倶生滅故。又一切法一體不成。所以者
何。故次頌曰
    審觀諸法時 無一體實有
論曰。諸有爲法待因縁成。積集而生。積集而
滅。無有一法其體獨存。於一體中復漸分析。
乃至極細猶有衆分。若諸法體非一應多。此
亦不然。故次頌曰
    一體既非有 多體亦應無
論曰。要先有一。後積成多。一體尚無。多體焉
有。又汝執一藉縁生多。一體既無。多體豈有。
一體非有。前已具論。是故定無眞實多體。雖
彼所執一我獨存。而體周圓與多我合。又多
法合一體不成。一既不成。多由何立。豈不空
等獨一無二。世咸共了是一體耶。世共所知。
是假非實。汝所執實非世所知。如何得知空
等一體。唯是假有。故次頌曰
    若法更無餘 汝謂爲一體
    諸法皆三性 故一體爲無
論曰。若謂諸法更無餘伴唯一獨存。説名爲
一。空等諸法一一體上皆有三性。謂有一物。
有謂大有。一謂一數。物謂物類。即實徳業三
中隨一。故虚空等一一法上皆有三性。若不
爾者。虚空等上有一智言。應不得起。由是無
有一法獨存。如何可言實有一體。若言有一
皆表實等。故唯實等名有一物。是則有一無
有一故。應不能起有一智言。若言假説無斯
過者。此亦不然。前已破故。謂智言等誰假誰
眞。應並爲眞。或倶是假。又一切法其相雖殊。
應得實名或徳或業。是故假説。其過彌深。終
不能除。一成三失。一有三性一體不成。一既
不成三亦非有。是故諸法非一非多。而言一
多是假非實。或有異釋。一法成三。謂一法言
簡異非一非一極略。所謂二種。簡二及前即
成二性。根本法體以爲第三。故一切法皆有
三性。今應徴問。簡二取一。乃是自心分別
有異。如何令法。成三性耶。又簡前二彌成其
一。非二非多名爲一故。是則立一反破其
三。何名以三而破其一。復有異釋一法成三。
簡去來今三非有故。如無君等簡異立名。此
簡三無故成三性。此釋非理。所以者何。異類
無邊豈唯三種。簡無立有。無不唯三。簡有立
名有過千數。如何但説一法成三。又相簡別。
唯在自心。或在名言。何關法體。是故此釋於
破無能。復有釋言。常先已破。今此唯破執有
無常。所執無常皆有三性。謂生住滅。顯在諸
經。此亦不然。生住滅相。時分各異。如苦樂捨
必不同時。時既不同。體相亦別。何名一法其
性有三。又若説生無間即滅。應言二性。何得
論三。又生滅時前後各異。如去來世不名一
法。如何難言一法二性。是故此釋理亦不成。
復有釋言。諸有爲法極於一念。於一念中有
多刹那時分性故。如臘縛等。言三性者。顯性
非一。不唯有三。此亦不然。時分前後非一法
故。如何可説一法有三。是故如前釋爲最勝。
諸法一一非一非多。隨世俗言有多有一。世
俗諸法隨世俗情。假立爲有。不任推究。諸有
智人於世俗法。應隨説有勿固尋思。若有尋
思世俗諸法。求其性相不異有人。手執燈炬
入於闇室。求闇性相。所以者何。世俗諸法猶
如幻闇。衆縁所成不任思求。求即散壞
復次爲顯世間所執諸法皆非眞實。及顯外
道所執不同。故次頌曰
    有非有倶非 一非一雙泯
    隨次應配屬 智者達非眞
論曰。一切世間色等句義。名言所表。心慧所
知。情執不同。略有四種。謂有非有倶許倶非。
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一非一雙許雙非。數
論外道執有等性。與諸法一即當有句。此執
非眞。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一。應如色
性其體皆同。五樂等聲與聲性一。應如聲性
其體皆同。香味觸等類亦應爾。眼等諸根與
根性一。應如根性其體皆同。應一一根取一
切境。應一一境對一切根。又一切法與有性
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又樂苦癡及與思我。
與有性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是則汝宗所
立差別皆不成就。故彼所執決定非眞。勝論
外道説有等性。與法非一當非有句。此亦非
眞。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異。應如聲等
非眼所行。聲等亦然。異聲等性應如色等。非
耳等境。又一切法非有性者。應如兎角。其體
本無。是則應同空無我論。或同餘道邪見師
宗。豈不有性非即諸法。法雖非有而有有耶。
所依法無。能依豈有。又有性上無別有性。應
不名有所餘諸法。雖有有性非有性故。其體
應無。是則一切所立句義。皆不得成。便同撥
無邪見外道。故彼所執決定非眞。無慚外道
執有等性。與彼諸法亦一亦異。當於亦有亦
非有句。此亦非眞。所以者何。若有等性與色
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一異二
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
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即一故如一。一異既
不成。有非有焉立。一異相異而言體同。則一
切法皆應無異。異相既無一相何有。一異二
相相待立故。若謂一法待對不同名一異者。
即應一異二並非眞。或隨一假一法二相。互
相乖違。倶言是眞。必不應理。故彼所執決定
非眞。邪命外道執有等性。與彼諸法非一非
異。當於非有非非有句。此亦非眞。所以者何。
若有等性與法非一。同勝論過。與法非異。同
數論失。又一異相世共知有。汝獨撥無違世
間失。又汝所説非一異言。爲但是遮爲偏有
表。若偏有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
執。有遮有表理互相違。無表無遮言成戲論。
汝執諸法性相非空。而説雙非。但爲避過此
雙非語。亦不應論。違汝所宗法性相故。若諸
法性一一倶非。此倶非言亦不應説。擧言必
有倶非性故。是則汝曹應常結舌。發言便壞
自論所宗。默亦不成。以倶非故。語默倶失。一
何苦哉。誰有智人而不悲愍。故彼所執決定
非眞。如是世間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
心。虚妄推尋諸法性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
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非有雙許雙非。増
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所執非實
復次外道餘乘弊魔惡友邪論惡見擾壞其
心。於其世間虚僞諸法。種種思搆妄執爲眞。
於相續假謂是眞常。積集假中執爲實有。爲
顯此義。復説頌曰
    於相續假法 惡見謂眞常
    積集假法中 邪執言實有
論曰。有爲諸行前滅後生。無始時來展轉相
續。生滅變異微細難知。因果連綿其状如
一。愚夫惡見謂是眞常。邪執糾紛遞相誹斥。
色等諸法恃託因縁。虚假集成都無實體。微
細積聚密合難分。衆分和同冥然似一。愚夫
僻執言有實體。各據一途互興諍論。又於相
續積集假中。不達諸門分位假有。横計種種
義類不同。執一法中有多實性。如是所迷自
性差別。皆由惡見邪執而生。縁此輪迴諸趣
諸有。備受衆苦未有出期。是故應除惡見邪
執。信解諸法因縁集成。是假非眞。無顛倒

復次爲顯諸法衆縁所成。非一非常無我無
法。猶如幻化。情有理無。是俗非眞。復説頌

    諸法衆縁成 性羸無自在
    虚假依他立 故我法皆無
論曰。諸法虚假衆縁所成。起住依他體無自
在。念念生滅衆分集成。非一非常猶如幻化。
愚夫執有。智者達無。故於其中無我無法。一
切外道及所餘乘。計一計常爲我爲法。一常
非有我法定無。故*辨縁成顯二無我
復次有作是言。字名句合詮表自心。所欲説
義一一各別。雖不能詮而和合時。能有所表。
若義非有。詮亦應無。既有能詮。定應有義。爲
破彼執。故次頌曰
    果衆縁合成 離縁無別果
    如是合與果 諸聖達皆無
論曰。此頌意言。諸無爲法非縁成故。猶若空
花。體用都無。如前廣説。諸有爲法衆縁所
成。如幻所爲無實體用。縁合成果果不離縁。
如樹成林林非異樹。攬縁成果順世俗言。勝
義理中無如是事。故諸聖者了達皆無。所以
者何。名之與句並字所成。字復攬於衆分爲
體。字一一分多刹那成。前後刹那無和合義。
要前念滅後念方生。生有滅無其理決定。無
之與有合義不成。前後二時有亦不合。時分
異故。猶如去來。合義既無。字分焉有。尚無字
分。字體豈成。字體既無。名句非有。無字名
句。合義不成。如何可言字名句合能詮表義。
然諸世間隨自心變。謂有衆字和合爲名。復
謂衆名和合爲句。謂此名句能有所詮。能詮
所詮皆自心變。諸心所變情有理無。聖者於
中如實知見。云何知見。謂見彼法皆是愚夫
虚妄識心分別所作假而非實俗有眞無。隨
順世間權説爲有。是故一切能詮所詮。俗有
眞無不應固執
復次於諸所縁空無我見。能速成辦自利利
他。所以者何。愚夫於境執我我所。生死輪迴。
聖者於中達空無我。速證常樂。能巧利他。是
故應修空無我見。令自利滿妙用無窮。爲顯
此見是利自他正眞要道。故説頌曰
    識爲諸有種 境是識所行
    見境無我時 諸有種皆滅
論曰。識能發生諸煩惱業。由此三有生死輪
迴。故説識心爲諸有種。能牽後有得識食名。
如是識心縁色等起。無所縁境識必不生。若
能正觀境爲無我。所縁無故能縁亦無。能所
既亡衆苦隨滅。證寂無影清涼涅槃。至此位
時名自利滿。諸有本願爲利益他。住此位中
化用無盡。亦令有識證此涅槃。是故欲求自
他勝利眞方便者。應正勤修空無我見。復有
別釋。識爲諸有種者。謂宅識中種種熏成諸
業習氣無明有愛所隨増故。能感三有生死
輪迴。識爲所依。故説爲識。境是識所行者。識
中習氣由執色等境界熏成隨縛境界。是所
依故。名曰所行。見境無我時者。謂無我見觀
一切境性相空時。諸有種皆滅者。由無我見
永斷一切無明有愛二種隨眠。由此二種是
發業因。及能潤業令生果故。斷此二種業果
不生。爾時所有諸戲論事及煩惱事。種子倶
斷。故名皆滅。非一切種識等皆無。所以者何。
由聖道起但滅一切虚妄分別戲論習氣。令
有漏法畢竟不生。一類有情。諸無漏法無所
依故。亦皆斷滅。一類有情。由本願力所
持故。無漏諸識相續不斷。能爲殊勝廣大甚
深無礙辯等無邊功徳所依止處。又由識等
増上力故。圓滿究竟神通作用。窮未來際任
運相續。如是皆由本願行力所引發故。自利
利他功徳無盡。令諸有情成熟解脱。盡未
來際妙用無窮。是故應修空無我觀捨諸邊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八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九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有爲相品第七
復次已別分別根境無我。今當總辨有爲相
空。謂色心等諸有爲法。具生住滅三有爲相
生爲首故。先當破生。生相既亡。住滅隨遣。有
説果體本無而生。爲破彼言。故説頌曰
    若本無而生 先無何不起
論曰。種等諸因至變壞位。能引芽等諸果令
生。若諸因中本無諸果。何故芽等此位方生。
後位如先果應不起。先位如後果亦應生。又
從此因應生彼果。或應此果從彼因生。若此
彼因無彼此果而不生者。彼此因力應亦不
生同本無故。若爾一切因果皆無。便違自宗
所説因果。有説果體本有而生。爲破彼言。復
説頌曰
    本有而生者 後有復應生
論曰。若諸因中本有諸果。何故芽等後不更
生。後位如今。果應更起。今位如後。果不應
生。又果本來因中有體。何故此位乃説爲生。
若言今時方得顯者。顯不離體應本非無。今
位如先亦應不顯。先同此位顯應非無。顯本
非無今復顯者。後應更顯。是則無窮本有與
生義相乖反。言果本有。生必不成。既無有生。
果義便失。果義既失。便無有因。則違自宗有
因果義
復次果先無論作如是言。果或違因。故非並
有。此言非理。故次頌曰
    果若能違因 先無不應理
論曰。勝論者説。果或違因。或不違因。果違因
者。合違於業。合果後生。前業滅故。又相違法
略有二種。一能障礙。二能壞滅。後謂合徳滅
壞業因。初謂合徳障礙重等。令其所起墜等
業無。如是合徳其體未有。應不能違先所起
業。世間未見無體能違。汝不應言。合徳與業
如囚與膾。倶有相違。勿違自宗。因果不並。若
一念業與合倶。後亦應然。無差別故。便
違自論及世共知。故不應言。果先非有
復次果先有論作如是言。一切因中果體先
有。此亦非理。故次頌曰
    果立因無用 先有亦不成
論曰。數論者説。一切因中果體先有。此亦不
然。生果顯果。故説名因。果體本來已生已顯。
因便無用。所以者何。體與顯生不相離故。應
如其體從本非無。本有顯生因義非有。因非
有故。果義不成。便違自宗。立有因果
復次諸法生時義不成故。不應定執諸法有
生。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此時非有生 彼時亦無生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