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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 (No. 1571_ 聖天玄奘護法釋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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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從他因生。與彼異故。猶如自因。是則一因
應生一切果。亦應一果從一切因生。又應從
自因不生自果。與彼異故。猶如他果。亦應自
果不從自因生。與彼異故。猶如他因。則一切
因應不生果。應一切果不從因生。現見自因
唯生自果不生他果。現見自果從自因生非
他因生。故知因果亦非定異。若於因中先定
有果。果則如因。應不更生。若於因中先定無
果。則如非果。應不可生。現見從因更可生果。
故知其果非先有無。如是因果非定一異非
先有無其理決定。傍論已了。應復正論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果實不生其體本
有。由轉變故。立有時分因果差別。爲破彼執。
故復頌曰
    諸法有轉變 慧者未曾知
    唯除無智人 妄分別爲有
論曰。諸妙慧者。能知一切障外極遠深細法
義。未曾知有如是諸法轉變時分因果差別。
唯除外道。如陰暗夜有眩醫人妄有所見。自
不能了而爲他説言一切法實無生滅。但有
時分因果轉變。所謂聲等。或復樂等。不捨自
體。轉成餘相。時分不同名爲轉變。於轉變時
以時分相。有差別故。説有生滅。汝今計何以
爲轉變。爲時體耶。爲時相耶。且不應説時體
轉變。以轉變時汝先自執不捨自體如前位
故。亦不應言時相轉變。汝執時相有生滅故。
前後各別。何名轉變。又若時體不可轉變。但
可時相有轉變者。應離時體別有時相。若言
體相非定一異。更互爲依相從而説。相由體
故。前後非異。體由相故前後非一。體相相
資。倶名轉變。若爾則應體由相故有生有
滅。相由體故無轉無變。體有生滅則同幻事。
非實非常。相無轉變則似空花。非因非果。便
失自宗。亦不應言體相性一。實無因果。由義
異故。得有因果。性若是一。義云何異。一異不
同應有別物。既有因果分位不同。先後各異
應非轉變。電光燈焔無轉變故。若言因果分
位差別轉變有異。未必先後一體一時有唯
量等種種分位。轉變異故。此有虚言而無實
義。一法一時有生住滅。更互相違成大過故。
世間不見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唯見異法異
時有三。又不應言時體常有。雖無生滅而有
轉變。勿汝所執常住思我。雖無生滅亦有轉
變。設許思我亦有轉變。應如樂等非思我性。
又許時體有轉變者。時體即是樂等自性。如
是自性。擧體應變。若爾則應失自宗義。最勝
定無全體轉變。若全轉變。即是無常。又汝時
分樂等三法。和合共成。應如林等。體非實有。
因果亦爾。若言即用樂等爲性故是實有。此
亦不然。時等唯一。樂等有三。一三不同。如何
相即。若必相即。樂等如時。應唯有一。時如樂
等。應有其三。又如樂等遍一切時。此一一時
應遍一切。如是時分應成雜亂。時既一一不
遍一切。樂等亦應不遍一切。如是樂等與無
量時爲自性故。應成無量又如樂等隱時亦
有此一一時。應亦如是則應無有隱顯差別。
以一切時有一切故。由此不應決定相即。既
不相即。應計爲假。或應不許樂等爲性。如
推時分。因果亦然。又諸因果。或劣或勝。或
淨或穢。云何同以一樂苦癡三法爲性。若
必爾者。汝等外道無始時來無所不作。同以
樂等爲自性故。汝等今者雖得人身。而應
即是狗等下類。所食甘饌應即糞穢。誰有
智者。無縁執此外道邪宗而自毀辱。是故汝
説果實不生其體本有。由轉變故立有時分
因果差別。正理相違。不任推究。哀哉外道。
宿習癡狂。寶愛邪宗憎背正法。盲無慧目不
了是非。隨順迷徒種種妄執。如是已説時體
是常相有轉變。不應正理。諸有智人審觀應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四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五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時品第三之餘
復次有諸異部。於無常法説有刹那暫時住
體。即依住體立有實時。爲破彼言。故説頌

    無常何有住 住無有何體
論曰。自相經停。故名爲住。有爲諸法。無常
所遷。不能暫停。如何有住。既無住體。依何立
時。所以者何。言無常者。或即法滅。或法滅
因。一切有爲無常所逼暫生即滅何容有住。
住位住依無常隨逼。應如後位不得少留。若
謂無常雖居住位。爾時住力能制無常。扶己
所依令其暫住。此亦非理。故次頌曰
    初若有住者 後應無變衰
論曰。生滅相續。不捨自類。後異相起名曰變
衰。後位住相與前住體既無差別。何有變衰。
亦不應言由後法起令前住相而有變衰。住
體如前相無變故。豈非後起前住變耶。云何
餘生餘法名變。現見餘生餘亦名變。如酪既
生説乳爲變。麁雖似變。細則不然。所以者何。
世間乳酪同類相續。別相難知。不悟其中有
細生滅。謂前乳變由後酪生。微細理中即前
住體變由後起。其義難知
復次要自審察知有住體。方可爲他説有住
相。然無方便可審住體。知其定有能住於法。
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譬如無一識 能了於二義
    如是無一義 二識所能知
論曰。所識諸境要由能識。前觀後察方知是
有。若有一身同類二識。於一現境前觀後察。
審知境相不異於前。爾乃可言現法有住。即
無一身同類二識。於一現境前觀後察。汝等云
何能知現法刹那有住依此立時。汝不可言。
前念意識觀未來法。後念意識察現在法。知
有住體。以未來世法未有故。亦不可言。前念
意識觀現在法。後念意識察過去法。知有住
體。以過去世法已滅故。縱許去來法是有者。
時移世易不可名住。又不可言。色等諸法於
現在世住經多時。心等諸法無常迅速。故二
念心同縁現在。前觀後察知其有住。既同有
爲如何不等。色等諸法非久時住。是有爲故。
猶如心等。有餘執色有住非心。此亦應以心
爲喩破。一有情身同類二識。定不共縁現在
一法。一身同類前後識故。如縁前後青黄二
心。亦不可説。五識所觀意識能審知其有住。
汝等不許二識倶生。意識生時境已滅故。設
許一身多識並起。各縁別境非能審知。雖許
意識知五識境。然各自變同現量攝。倶受新
境非重審知。由是故説。無有一義二識能知。
復次亦無一識審知二義。皆實有體。所以者
何。若欲作意審知前有後境未生。審知後有
前境已滅。尚無有能審一實有。況能知二現
在二境。雖倶可了。皆新受故。非重審知縁餘
境識。不能審知餘境實有。帶餘相故。猶如各
別縁二境心。又審察心不能審察外境實有。
帶餘相故。如新了受現在境心。又數論者作
如是説。若立慧體念念各異知諸法者。是則
不應。先求後證。先受後憶。先疑後決。所以者
何。不見天授先求受疑後時祠授能證憶決。
由是當知。唯有一慧常能照了一切境界。故
立量言。知青等慧決定不離。知黄等慧是慧
體故。如黄等慧。是故一慧知一切義。此亦不
然。常法轉變皆先已破。不應重執。又汝云何
知此一慧其體是常知一切義。非不審察所
知慧相。可言此慧知一切境。非即此慧能自
審知。色等法中曾不見故。此慧必有別慧能
知。是所知故。猶如色等。又青等慧其性各別。
所知異故。如自他慧。此中意明。無有一慧能
重審知二境實有。不言一慧不知多法。勿一
念心不了多境。又明慧體不能自審。不言慧
體不能自照。勿心心法不能自證。若爾不
應後時自憶。若言照境是用非體。體非照
故。不隨境別照用隨縁。乃有無量有多用
故。無如上失。此亦不然。體若非照。應如
色等。不名爲慧。若言照用。不離體故。無
斯過者。此亦不然。用不離體。照應成一。
不離體故。猶如慧體。體不離用。慧應成多。
不離用故。猶如照用。用隨體一。違前比量。
體隨用多。違自所立。若用隨體無差別者。
總縁別縁希求證得。領受憶念猶豫決定。如
是等用差別應無。若體隨用有差別者。汝所
立慧應念念別。亦應無有先求後證。先受後
憶。先疑後決。是則汝言翻成自害。又汝若言
慧體雖一。然用隨縁變成多種。故無失者。此
亦不然。慧用隨縁變成多故。應如樂等其性
非一。世間不見有色等物體常是一用變成
多。世俗事中假立體用。容可施設體一用多。
勝義理中無如是義。如何一物實有一多。又
汝所言慧體念念各別異故。如異身慧。應無
先求後證等者。因義不成。自宗不許。前後兩
慧體有異故。又許照用雖念念別而有先求
後證等事。故所立因有不定失。又樂等異別
慧所縁。彼此倶。許即爲同喩。由此比知縁別
境識。別慧縁故。體應有異。謂青等識其體各
異。別慧縁故。猶如樂等。豈不樂等於轉變時
合成色等其相無異
爾時復爲一慧所縁。所立同喩。便闕能立。此
非眞過。我説別慧所縁爲因證體有異。不言
唯爲別慧所縁。斯有何失。然彼樂等其性各
異。必應許有別慧所縁。是故決定無有一慧。
其體是常知一切義。故無一識審知二義。皆
實有體。其理成立。爲釋頌文起斯傍諍。今應
且止辨正所論
復次今應詰問有住論者。如是住體爲待餘
住能住於法。爲不爾耶。若爾何過。若待餘住
能住法者。應如所住不名能住。若不待餘能
住法者。所住亦爾。應不待餘爲顯此義。故次
頌曰
    時若有餘住 住則不成時
論曰。自性不能助成自性。故無同類同時
相待。諸有爲法必待異類相助而成。如慧與
心。地與水等。如是若執住別有住。此住則應
失於住體。待餘住故。如所住法。頌中時者。
是住別名。此正應言住有餘住。住不成住成
文故爾。由此生等亦無同類。故所立量無不
定失。又次頌曰
    時若餘住無 後滅應非有
論曰。時者謂住。餘住若無。如所住法不能自
住。既不自住豈能住他。如是則應不名能
住。能住無故。諸有爲法何能暫住經一刹那。
初住既爲無。後滅如何有。初住後滅相待立
故。又若此住不待餘住。自能住者法亦應爾。
自力能住不待餘住。住既是無。滅亦非有。云
何汝執初住後滅。又住滅等互爲助伴能起
作用。住相既空。亦無滅等。是則諸法應無後
滅。無後滅者何謂無常
復次諸有爲法與無常相爲一爲異。若爾何
失。若言是異。應非無常。若言是一。應無有
住。爲顯此義。故復頌曰
    法與無常異 法則非無常
論曰。色等諸法名無常者。無常相合説爲無
常。色受想等其相各別。自性有異。故非無常。
若爾色等異無常故。應如空等。體非無常。若
言色等雖有差別。而用無常以爲共相。如是
共相若離色等。色等異彼。還同前過。若言色
等與彼共相體不相離。是則色等無異性故。
應失自相。若言諸法各有二相。謂自及共不
相捨離。如是二種一通一別。相不同故。應非
一體。如無常相。非即色等。如是色等亦非無
常。相既有異。雖共和合而體不同。猶如色味。
若謂色等實非無常。無常合故假説無常。如
執杖人説名爲杖。故無色等非無常過。若爾
修習無常觀者。於其色等非無常法。自心増
益立爲無常。此無常觀應成顛倒。若爾不應
能斷煩惱。是故無常應即色等。若即色等復
失自相。如是諸法自相共相。世俗道中相待
假立。不可定執爲一爲異。於勝義理都不可
論。已説無常與法異過。爲顯一過。復説頌

    法與無常一 法應非有住
論曰。無常與住。性相相違。云何一法具有二
種。如苦與樂。性相相違。尚不相應。況同一
體。若色等法與無常一。是則決定無暫住義。
如何依住立有實時
復次有作是説。如上所言。諸法無常何有住
者。此不應理。所以者何。諸法自性雖復同時。
然其作用前後差別。如四大種爲共有因。體
必同時。用有先後。如是三相體雖倶有。而彼
作用時分不同。先生相用。次住後滅。住相用
時。雖有無常。而無勝用。住有用故。能住所依
住相用訖無常得。次復起勝用滅所依法。此
亦不然。生住滅相自性作用。皆互相違。如苦
樂等。必不並起。云何體倶用有先後。自性相
違而許並起。何不許彼作用同時。用既不倶。
體亦應爾四大種喩。理未必然。用不同時。體
亦應爾。又住無常體若倶有。不應作用先後
不同。若謂住強無常劣故。住先起用無常後
起。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無常初既劣 住力定應強
    此二復何縁 後見成顛倒
論曰。體既同時。用有先後。故不可説二相
力齊。定應住勝無常是劣。若爾何縁後時復
見。無常力勝摧伏住力。滅壞所依及住相等。
後時住力應制無常。以力強故猶如初位。於
此中間無別方便可令住相力用損減。及令
無常力用増盛。若言住相作用已訖。故於此
時其力損減。彼無常相先未作用故於此時
其力増盛。此亦不然。理相違故。住與無常先
後體一。何縁力用衰盛不同。住相爾時體無
虧減。何縁力用炊有衰損。又住相用齊何當
止。若言住用唯一刹那。何縁此住極爲知
定。若住相力唯有爾所。謂能住法經一刹
那。若爾無常今復何用。住力既盡所住諸法
自然不住。何用滅爲。如是住相初後體同。所
作事業亦無有異。有時起用有時不起。此義
難了。智者應思。又於後時無常力勝能滅住
相。彼此同知。由是亦應信無常力前位已勝
能摧住相。若爾住相常應無用。何執如是無
用住爲。是故智者應信無住。既無有住。時
依何立。又執無常初劣後勝。并執住相初勝
後劣。皆不應理。故復頌曰
    若遍諸法體 無常力初劣
    應都無有住 或一切皆常
論曰。若無常相初時力劣。不能滅法。法自然
住。何縁執此無用住耶。是則住相應本無有。
以無用故。猶如兎角。若言住相初時力勝能
伏無常。則一切時皆應得勝。體無異故。若爾
有爲常應不滅便違經説諸行無常
復次今應詰問貪住相人。諸有爲法爲無常
相決定倶生。爲作用時無常始起。初且不
然。故次頌曰
    無常若恒有 住相應常無
論曰。有爲諸法無常所遷不能暫停。先已具
*辨。此無常相損害有爲。如極暴惡怨家債
主。常隨遷逼不令暫住。是故若説一切有爲
恒有無常。則常無住。後亦不然。故復頌曰
    或彼法先常 後乃非常住
論曰。若刹那終無常始起。此無常相前位應
無。爾時彼法應成常住。無無常故。如虚空等。
非常住名。如無常體。別有少法。但由遠離無
常相故。立常住名。由此色等失有爲性。若言
後時必當滅故無斯過者。此亦不然。無
法中曾未見故。如虚空等初離無常。後決定
無可滅壞義。有爲諸法應亦如是。如何後時
必當壞滅。又初色等與後無異。應如後位無
常所隨
復次爲攝上義。故復頌曰
    若法無常倶 而言有住者
    無常相應妄 或住相應虚
論曰。若有爲法無常相倶而言有爲有住相
者。如是二相性相相違。是則定應一虚一實。
所以者何。若言住相有勝力用住持有爲令
暫不滅。住力既盡。諸有爲法自然滅壞。若爾
滅相復何所爲。或後住相應如前位。有勝力
用伏彼無常令其無力滅所依法。若爾何縁
執無常相。若言無常雖有力用能滅諸法。而
法初時勢力微劣未爲強敵。故無常相權時
放捨令暫得住。若爾住相復何所爲。或前無
常應如後位。滅所依法令不暫停。若爾何縁
執有住相
復次有作是言。前説無住有何體者。此説不
然。住體雖無然有不住。諸法自體不可撥無。
應作是言。諸行生滅展轉相續。無間滅時有
刹那頃無住法體。所以者何。無常力用遷流
不住。立之爲滅。法體無者。滅何所依。若説法
外有無常相爲法滅因。亦同此難。我亦不撥
諸法皆無。但言汝等所執眞實。時所依體皆
不可得。所以者何。執有住體與時爲依。前已
廣破執有生滅與時爲依。亦不應理。所以者
何。本無今有假説名生。本有今無假説名滅。
如是生滅既非實有。云何依此執有實時。復
云何知生滅是假。本無今有名生。本有今無
名滅。生之與滅皆二合成。如舍如林。豈名眞
實。又生與滅二分所成。半有半無。如何定有。
又本無分不名爲生。體非有故。如龜毛等。其
今有分亦不名生。體非無故。如涅槃等。又本
有分不名爲滅。體非無故。如虚空等。其今
無分。亦不名滅。體非有故。如兎角等。一一別
分既非生滅。二種和合豈是生滅。假名諸法。
是事可然。眞實法中無如是義。又於生滅各
二分中。本無未來今無過去。去來二際已滅
未生。其體既無非實生滅。今有本有倶現在
攝。豈一刹那生滅並有。不可現在有二刹那。
初名爲生。後名爲滅。時既有別。世云何同。若
必爾者。世應雜亂。生時滅未有。應名未來。滅
時生已無。應名過去。又滅滅法令無入過去
滅。在現在説名有。生既生法令有入現在生。
應未來説名無。又本無時名爲未來。於今有
時名爲現在。於本有時名爲現在。其今無時
名爲過去。云何二世合成一時。而言此時決
定實有。如是推徴生滅非實。不應依此立有
實時。若有爲法無實生滅。如何上言無常所
遷。暫生即滅何容有住。無常既無何能遷法。
我上所言。皆爲破執。隨他意語非自意。然彼
執無常復執有住。爲破彼住且許無常。今住
既無。無常亦破。不應謂我定許無常。我如良
醫應病與藥。諸有所説皆隨所宜。故所發言
不應定執。若色等法實有住者。容可審知。是
有爲性既無有住。復非無爲。是故不應執爲
實有。既色等法非定實有。云何汝等依此立
時。世俗可然。非爲勝義
復次有作是説。若離有爲別立住體。能住於
法既言有過。即有爲法。前前刹那能生後後。
名住何失。此亦不然。最後刹那諸有爲法不
生後果。應無住相。既無住相。應名無爲。若爾
已前諸有爲法。與此同類應非有爲。若有爲
法後後刹那續前前故名住相者。此亦不然。
後念生時若與前念爲住相者。生相應無。若
爾有爲應無四相。若後生時。望前爲住。當位
名生二相倶有。是即説生以爲住相。名雖有
異用應無別。如是四相既無別用。何須立此
無用相爲。最後刹那既無後念。續此而生。應
無住相。是故即法住相亦無
復次有作是言。令有爲法於將滅時能生後
果。是住相用由此用故。諸有爲法雖不暫停
而有住相。此亦不然。最後刹那不生後果。應
無住相。過同前説。若謂爾時亦能生後。餘縁
闕故後果不生。既彼後果畢竟不生。云何知
前有能生用。若見前時同類有用。比知最後
亦有用者。此亦不然。現見異故。前時諸行有
後果生。最後諸行後果不續。得果既別。爲因
豈同。若同爲因。應倶有果若爾最後。刹那不
成。又汝不應前後諸行。以同類故更相比決。
謂皆爲因。勿後無果。例前亦爾。或前有果例
後亦然。又前諸行亦非一向。於將滅時能生
後果。入滅定等最後念心。不能生後等流果
故。亦不應言望後。亦行爲同類因。種類別
故。勿阿羅漢入無餘心縁生他識。或無識身
名同類因取等流果。若爾應無永滅度義。若
言後心縁生他識。或無識身。非因縁故。無有
過者。此亦不然。入滅定等最後念心。望後色
行亦非因縁。云何生彼名住相力。若言色行
望彼後心以同性故。是等流果後心與彼爲
同類因。是因縁故名住力者。入無餘心望他
身識及無識身。汝宗亦許有同性義。云何非
彼同類因耶。夫因縁者。自類熏習生果功能
非餘法也。是故汝立住相不成。非一切法生
同類故。又因縁者。世俗假立。如何依彼立實
住相。又汝五因取果與果皆許因縁。云何但
説一同類因取果一用爲住相力。又未來世
無實有體。云何望彼爲同類因。過去未來非
現在世及無爲攝。同兎角等。非實有性。是故
因時果未有故。如望兎角非彼實因。果現前
時因已無故。如從龜毛非彼實果。因果尚非
眞實有體。依立住相豈得實有。既無住相。時
何所依。是故定無實有時體
復次云何定知諸法有體而依法體執有實
時。若由現見知法有體。此亦不然。見非實故。
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無所見見無 迴心縁妄境
    是故唯虚假 有憶念名生
論曰。一切所見皆識所爲。離識無有一法是
實。謂無始來數習諸見。隨所習見。隨所遇縁。
隨自種子成熟差別。變似種種法相而生。猶
如夢中所見事等。皆虚妄現都無一實。一切
皆是心識所爲。云何定知諸法有體。外境若
無内識應有。猶如夢等無境有心。云何復起
如是妄執。境既是無識。如何有識體。定有亦
不可知自體。不能知自體故。汝等不許識並
生故。設復許有諸識並生。亦無展轉親相縁
義。云何能知識體定有。若爾大乘應如夢唖。
撥一切法皆悉是虚。不能*辨説一切世間出
世間法自性差別。或復不如諸夢唖者。彼能
分別種種境界。但闕語縁不能*辨説。今此不
能分別諸法。亦不能説。是大苦哉。我等不能
隨善如是大乘所立虚假法義。以一切法皆
可現見不可撥無現見法故。奇哉可愍。薄福
愚人不能信解大乘法義。若有能見可見所
見。能見既無誰見所見。以諸能見不能自審。
知自有體亦不審他。於審察時能見所見。皆
無所有不可審察。是故不應執現見法。決定
有體。以迴心時諸所縁境皆虚假故。所以者
何。起憶念時實無見等種種境界。但隨因縁
自心變似。見等種種境相而生。以所憶念非
眞實故。唯有虚假憶念名生。如所曾更諸法
體相。迴心追憶。故名爲念。當憶念時曾所更
境皆無有故。能念亦無。而名念者。隨順串習
顛倒諸見。假名施設。由此念故。世間有情妄
起種種分別諍論。競執諸法自性差別。沒惡
見泥不能自出。若無所見亦無所聞。是則一
切都無所有。云何今時編石爲筏。諸有行願
復何所爲。隨順世俗所見所聞。強假施設。不
應爲難。勝義理中二倶不許。一切分別戲論
絶故。非諸如來有法可説。亦無有法少有所
得。故契經言。如來昔在燃燈佛所。無有少法
可説可取。若爾精進則爲唐捐。應棄如來甘
露聖教。爲欲方便除倒見執。施設二事。倶無
有過。既言一切所見能見皆無所有。云何無
過。雖無眞實所見能見。而諸愚夫顛倒謂有。
爲欲除彼増上慢見。隨順世間施設無過。若
能隨此聖教修行。隨俗説爲眞佛弟子。世俗
愚夫隨自心變顛倒境相而起見心。佛非其
境於彼無用。云何説爲如來弟子。由佛願行
爲増上縁。起彼見心。故亦無失。謂佛世尊在
昔因位。爲欲利樂一切有情。發起無邊功用
願行。由此證得無分別慧。因此慧力發起無
量利樂有情作用無盡。諸有情類用佛願行。
所得妙慧爲増上縁。自心變現能順世間。最
勝生道及順出世。決定勝道諸佛形相。及所
説法。縁自心相起増上慢。謂我見佛聞説法
音。信順修行世出世行。是故説爲如來弟子。
若爾應從顛倒願行。生無分別無倒見慧。以
本願行見有利樂一切有情而生起故。設許
如是有何相違。因果異類豈不相違。又一一
因應生一切。隨因勢用生異類果。彼此倶
許有何相違。如從有漏發生無漏。非根生根。
非識生識。不可見此能生異類。即令一一皆
生一切。同見同知。不應爲難。彼此倶有非愛
過故。又世俗法力用難思。不可一一難令齊
等。現見世間末達那果。及餘能發風病等物。
若有如量如時服者。除風病等爲無病因。羯
羅那等則不如是。是故異類雖得相生。而非
一因生一切果。又本願行亦非顛倒。以能了
知諸法實義。於一切法無所執著。能爲無上
妙果生因。雖復發心起諸勝行。求無上果利
樂有情。然似幻師起諸幻事。都無所執。故非
顛倒。復次如前應問。云何定知諸法有體而
依法體執有實時。若彼答言由隨法體起現
見心。後重審察能自了知。我昔曾更如是境
界。若無法體起現見心。後時不應如是審察。
是故定知諸法有體。復應問彼。重審察時爲
有法體可現見不。彼言。不也。所以者何。生已
即滅。彼於今時無所見見。謂無所見而生於
見。又應問彼。重審察時前現見心爲可迴返
憶我昔見如是境耶。彼言。不也。所以者何。過
去諸法不可迴返。故無迴心。謂無有能迴過
去心來至現在若爾今時由誰審察。能決定
知諸法有體。彼言由念。所以者何。要依現見
後方有念。非無法體可有現見。是故定知諸
法有體。此但有言而無實義。所以者何。一切
憶念但縁有名無實境起。由此憶念唯縁妄
境。是故唯有世俗虚假憶念名生。謂於非有
虚妄境界。如對目前分明記憶。故名憶念。實
有體顛倒相現。故名非有。虚妄境界。是
故不應隨虚妄見計度諸法謂實有體
復次汝上所言。要依現見後方有念。非無法
體有現見者。此亦不然。前已略説。見非實
故。所見能見皆無所有。是故不可以其現見
證法有體。前雖略説。而未廣辯。云何定知
諸法非有。諸所執有略有二種。一者無爲。二
者有爲。無爲是常。先已廣破。謂若有用能生
諸法。應如有爲非無爲體。若無有用不能生
法。應如兎角。其體是無。有爲有二。謂過未
有。及現在有。過去未來如前已辯。謂曾當有
非現有體。若現有體應名現在。若言無用。故
非現在。既現有體。云何無用。若言其用必藉
縁故。非恒有者。用可無常。體不藉縁應是常
住。若言此體能起於用。用非常故。體亦無常。
是則此體能起於用。用暫有故。體非恒有。又
若有爲體恒是有而能起用。故非無爲。虚空
等體亦許恒有。何不起用説名有爲。無爲恒
有而不起用。有爲起用如何恒有。又過去體
定非現有。名已滅故。過去攝故。如過去用。未
來世體亦非現有。名未生故。未來攝故。如未
來用。若言去來體雖是有不名現有非現在
故。所立比量便立已成。此理不然。汝立三世
體非本無今有。亦非本有今無。一切時有。
如所執空故名現有。非現世攝名爲現有。我
今遮破恒現前有。是故比量非立已成。若汝
不許去來二世其體現有。則應如用先後是
無。體非常有。是則一切有爲之法。若體若用
皆待衆縁。本無今有本有今無。便失汝宗。法
體常有。若言去來體是現有。世所攝故。猶如
現在。理亦不成。汝許去來用非現有。是世所
攝。則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是實有。
世所攝故。如現在者。理亦不然。若依勝義我
宗現在。亦非實有則無同喩。若依世俗用瓶
瓫等。是世所攝而非實有。則所立量有不定
過。若言去來體是實有。餘非實有。所不攝故。
如共所知實有法者。此亦不然。若依勝義無
同法喩。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亦許去來
曾當是實有故。又如共知世俗實法。餘非實
有。所不攝故。應非去來體現實有。如是等類
有多相違。又去來體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
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法。如是等類比量
無邊。是故去來非現有體。但依現在假名建
立。謂現在心縁曾當法。似彼相現假説去來。
實非過未。由此去來共所許法。非離現在別
有實體。自宗所許世所攝故。猶如現在諸立
過去。未來有體如現在者。皆同數論外道所
計自性體常用有起謝。彼既有過。此亦應然。
是故自稱佛弟子者。應捨此執。現在諸法雖
世俗有而非勝義。所以者何。若勝義有。應不
藉縁。既待縁生猶如幻事。如何可説是眞實
有。又現在法有生有滅。猶如幻化。云何實有。
若現在法是實有者。應如所執虚空等性。無
生無滅。豈名現在。又現在法已生未滅。二分
合成。已生待未來。未滅待過去。相待立故。非
實有體。如麁細等。攬非實法和合而成。如樹
林等。云何實有。又於現在一一法上有多種
性。如何實有。謂一一法皆有蘊性處性界性
有漏無漏世出世間色心等性有無量種。於
諸性中誰實誰假。不可説言。如是等性是義
差別同依一體。除此諸性更有何體。亦不可
言。一性是體餘性是義。同名爲性無有差別。
云何一體。餘皆是義。亦不可言。如是等性是
名差別。其義是一。若爾不應生別行解。亦不
可言。差別行解但縁其名。苦無常等種種行
解。皆縁義故。是故一一有爲法體皆用無量
性相合成。如舍林等非眞實有。但依世俗説
有實體。若言諸性皆是共相。以可説故。如軍
林等。是假非實。比量所得。自相是實現量所
得。既言是實。其相如何。現量所得云何可説。
若不可説。如何言實。若可言實。即應可説。云
何自相是不可説。若言自相假説爲實。非是
眞實。是則一切若假若實。皆依世俗假想施
云何汝等定執諸法皆有實體。若一切法
皆非實有。如何現前分明可見。鏡像水月健
達縛城。夢境幻事第二月等。分明可見。豈實
有耶。世間所見皆無有實。云何以見證法是
眞。覺時所見一切非眞。是識所縁如夢所
見。夢心所見決定非眞。亂識所縁如第二月。
如是雖無眞實法體。而能爲境。生現見心。因
斯展轉發生憶念。前後倶縁非眞有境。是故
不可以生憶念證法是眞。法既非眞。時如何
實。若縁妄境生於倒見。境可是虚。見應是實。
境既是虚。見云何實。如在夢中。謂眼等識縁
色等境。覺時知彼二事倶無。妄境倒心亦復
如是。愚夫謂有。聖者知無。有倒心境二種皆
虚。無倒境心倶應是實。世俗可爾。勝義不
然。以勝義中心言絶故。若於勝義心言絶者。
云何數説。心境是虚。爲破實執。故且言虚。實
執若除。虚亦不有。若實若虚。皆爲遣執。依世
俗説。非就勝義。勝義諦言亦是假立。爲翻世
俗非有定詮。現見心境可言是無。憶念境心
云何非有。現見尚無。憶念豈有。若一切法都
非實有。如何世間現造善惡。若無善惡。苦樂
亦無。是則撥無一切因果。若撥因果則爲邪
見。豈不怖此邪見罪耶。奇哉世間愚癡難悟。
唯知怖罪不識罪因。一切善惡苦樂因果。並
世俗有。勝義中無。我依勝義言不可得。不撥
世俗何成邪見。於世俗中執勝義有。不稱正
理。是爲邪見。今於此中爲破時執。略説諸法
俗有眞無。其義虚實研究是非。於後品中當
廣分別。已略成立遠離二邊中道實義。諸有
聰慧樂勝義人當勤修學。謂常無常二邊邪
執。如其次第。略破應知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五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六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見品第四
復次若如所言諸法性相世俗事有勝義理
空。如來於中智見無礙。言音辯了巧悟他心。
如何世間猶爲種種妄見所魅諍論紛紜。由
能聞者有過失故。何者名爲聞者過失。謂貪
己見。不求勝解。於善惡説不能了知。若無如
是三種過失。是則名爲聞正法器。爲顯此義
故説頌曰
    禀和希勝慧 是法器應知
    異此有師資 無因獲勝利
論曰。要具三徳名爲法器。一者禀性柔和無
有偏黨。恒自審察不貪己見。二者常希勝解
求法無厭。不守己分而生喜足。三者爲性聰
慧於善惡言能正了知徳失差別。若無如是
所説三徳。雖有師資終無勝利。言勝利者。所
謂師資開悟證得如其次第。如彼六師諸外
道等。雖聞正法而無所證。非佛於彼無愍濟
心。亦非聖教不中正理。以於世間所應度者。
聞佛聖教皆已度訖。爲顯此義故次頌曰
    説有及有因 淨與淨方便
    世間自不了 過豈在牟尼
論曰。諸佛如來無礙智見。觀利他事不過四
種。謂所捨證及此二因。體義皆眞名言非謬。
即是四諦聖教所攝。佛雖廣説而彼不知。過
在世間非牟尼失。以諸外道覺慧庸微。及闕
正修故不能解。如彼烈日放千光明。盲者不
見於日無咎
復次彼諸外道。定爲無明放逸睡眠纒覆心
識。於自所許不能信依。所以者何。故次頌

    捨諸有涅槃 邪宗所共許
    眞空破一切 如何彼不欣
論曰。諸外道宗皆言棄捨我所有事。唯我獨
存遠離覊纒。蕭然解脱無爲惔怕。名曰涅
槃。離相眞空絶諸妄境。亦無分別執有等心。
觀此能除一切心境。正歸無上大般涅槃。不
違汝等所求解脱。如何憎背而不生欣。我等
涅槃唯除我所。空亦破我知何所欣。汝涅槃
中若有我者。必不離所何成涅槃。我如前破。
不應重執故當欣此離我眞空。有則可
無能遣。執有起過觀空即除。空有二途徳
失懸隔。云何汝等黨有誹空。可愍邪徒癡狂
無智。不能信受有益眞空。常好邪求無益妄
有。而於正教反生嫌嫉。如彼惡子婬亂迷心。
耽媔色聲猖蹶無禮。於母慈訓不知敬從。自
任凶頑反生怨害
復次若離眞空畢竟無別捨證方便。故次頌

    不知捨證因 無由能捨證
    是故牟尼説 清涼餘定無
論曰。彼諸外道雖復發心。求證涅槃及捨生
死。由不善知捨證方便。於所捨證終不能成。
憎背眞空耽著妄有。故於方便名不善知。除
眞空觀無捨生死。及證涅槃別方便故。諸有
貪求外道見者。終不能得出世清涼。言清涼
者則是一切苦及苦因究竟寂靜。唯有空觀
是證得因。除此更無別方便故。如是空觀佛
法中有。一切外道邪論所無。故牟尼説四沙
門果。我法中有。餘法定無。以諸外道執著己
見誹空觀故不證涅槃。云何應知我等所執
定非捨證正方便耶。前已具説。執常句義立
實有時。皆有過失後當廣破。執根境等故知
汝執非正方便。又諸外道於涅槃處。實不能
離我所見等。而謂彼處有自内我。解脱我所
名爲涅槃。所以者何。我與我所畢竟無有相
離義故。汝不可言苦樂等法。於涅槃處遠離
於我。汝自立爲我所有故。如汝所執我之自
體。亦不可言我之自體。非我所有同喩無因。
勿汝所執我無自體。便似空華有違宗過。是
故汝等外道所執。不能究竟捨離生死。亦不
能證究竟涅槃。由此應知非正方便
復次諸外道等。製造書論雖彼所詮少分有
實。謂説施等是牽引因。能招善趣及餘勝樂。
又説殺等是牽引因。能招惡趣及餘劇苦。然
彼書論前後相違。亦復許爲殺生等業。又能
引發諸惡見趣。亦從如是見趣所生。如有盲
人遇遊正道。或時迷失復履邪途。外道書論
亦復如是。有實有虚不可依信。若爾如來三
藏聖教。或有所説難可信解。是則一切内外
經書。無可信者成太過失。所以者何。佛經
中説種種神變不可思議。又説甚深眞實義
理。諸有情類不能測量。復説如來三業作用。
聲聞乘等所不能知。謂無功用普於十方無
量無邊極遠世界。隨諸有情一一根性。無量
無數品類差別。如其所樂能於一時現妙色
身饒益無盡。雖斷一切尋伺分別。而能爲彼
無量有情宣説無邊甚深廣大眞實美妙無盡
法音。於一念頃能除有情無量無邊心行穢
垢。其心雖無實生實滅。亦無一切能縁所縁
而一念頃普於一切所知境界現見周盡。於
現見時遠離一切能見所見分別思惟。雖斷
一切隨眠纒縛。而於三有現受死生。雖久離
欲而生欲界。現處居家迫迮牢獄。貯畜種種
財穀珍奇。養育妻兒親眷僮僕。如是等事皆
難信知。故我於此深懷猶豫。事若唯有誠可
生疑。然事亦空故。次頌曰
    若於佛所説 深事以生疑
    可依無相空 而生決定信
論曰。此頌意言。如來爲怖外道群鹿。大師子
吼示現眞空。如是眞空其義決定。分明理教
所共成立。諸有智者用爲定量。鋭難精思皆
不能越。隨順空理無倒勤修。衆善莊嚴成無
上果。於此應生決定信解。唯空是實餘並非
眞。但是如來隨物機欲。善權方便顯示宣揚。
又佛所言雖有無量。略唯二種。謂空不空。若
於不空有所疑者。可依空理比度應知。諸法
皆空云何可見。由識言境有義不成。諸法體
相略有二種。謂識所識及言所言。一境同
有多識起。隨見差別境相不同。此識不應隨
外境起。由一境體多相不成。故知所識決定
非有。言是假立唯詮共相。一切共相皆非實
有。多法成故如軍林等。又諸共相皆依別法。
所依別法其數無邊。諸近見者不能普見。既
不見別。不應見總。如二性等依二等物不見
所依必不能見。如是共相既非所見。如何依
彼建立能詮。是故共相但假施設。非爲實有
可爲言詮。又諸共相若實有者。一一法上全
有分有倶不得成。一一法上若全有者。應如
別法共相不成。一一法上若分有者。應成多
分非一共相。又實等上無別有一。實等總性
慧所縁故。如非實等。總性即是諸法共相。是
故共相非有實體。但諸世間假共施設。如是
諸法。或識所識。或言所言。二種推徴倶非實
有除此二境更無別法。故應信解諸法皆空。
由此契經有如是説。諸法實性無示無對。皆
同一相。所謂無相。諸法性相非言所行。言不
能詮故名無示。非心心法所行境故。非縁有
對之所能對故名無對。非超二種所行相外
別有餘相故名無相。空相無二故名一相。不
爲妄執貪等毒箭損害。眞見所證眞空分明
可了故名爲相。又眞空理離有無等一切法
相故名無相。無相無二故説爲一。即以如是
無相爲相。故名爲相非別有相
復次彼諸外道作如是言。諸佛所説略有二
種謂空不空空言若實餘説應虚。若佛所言
一分是實。則類餘分亦非虚者。我等所言亦
應如是。云何總撥言不可信。汝等外道於現
事中有謬失故不可依信。所以者何。故次頌

    觀現尚有妄 知後定爲虚
論曰。彼諸外道邪覺亂心。淺近事中尚有顛
倒。況於後世深遠難知。因果理中而無謬失。
是故所言不可依信。於何淺近我有倒耶 謂
勝論者計同異等是現量境。諸數論者計苦
樂等是現量境。如是等事其數無邊。皆有顛
倒。所以者何。如勝論執同異性等是現量境。
其理不成。牛馬等性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
施設有。越諸根境非現量得。遍諸所依無差
別故。如和合體。彼計第六和合句義。其體是
一遍諸所依。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同異等性
其義亦爾。云何執爲現量境界。又彼論説有
實句義。是現量境。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衣
等物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云何執
爲現量境界。然彼論説瓶衣等物因徳業實
同異合故。爲眼所見及身所觸。故是根境現
量所知。此必不然。先明因徳所引實智非現
量攝。謂因青等煖等諸徳所引實智。定非見
觸現量所攝。非業同異實所引生依隨餘相
合所生故。如因香味所引實智。因業引生實
智亦爾。如其所應比量遮破。謂因諸業所引
實智。亦非見觸現量所攝。非同異性實所引
生依隨餘相合所生故。如因香味所引實智。
因實引生所有實智。如見壼等知是牛等。既
破壺等諸實句義。非所見觸。即已破彼所引
實智。以壺等智必因徳業方乃得生。此前已
破。是故亦非現量所攝。因同異性所引實智。
亦非見觸現量所攝。依隨餘相合所生故。如
非實等所有諸智。謂非實智於徳業等言此
非實依隨餘相合所生故。定非見觸現量所
攝。餘智亦爾。由是應知。一切句義假合生智。
皆非眞實縁彼現量。謂縁實智非是眞實。縁
實現量假合生故。如徳等智。如是乃至縁和
合智亦非眞實。縁彼現量假合生故。如實等
智故不應執六句義中有現量境。是故勝論
於其現世淺近事中亦有顛倒
復次彼數論者執色等法三徳合成。是實非
假現量所得。理亦不然。多法成故。如軍林等。
色等應假。云何言實。又樂等三其性別故。如
未變位不應成一。又色等法若是實有。應如
樂等非三合成。又樂等三其相各異。云何和
合共成一相。不可合時轉爲一相。與未合時
體無別故。又樂等三性既各異。相不應同。汝
執性相定是一故。性應如相同。相應如性異。
又樂等別。色等是總。汝執總別既定是一。總
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云何
別三成於總一。又轉變時樂等三徳若不和
合共成一相。如未轉時其相差別。不應現見
是一色等。若三和合共成一相應失樂等三
種別相不可説言樂等三徳各有二相。一總
二別。所以者何。總相若一不應即三。總相若
三不應見一。若言樂等一一皆有。樂等三相
共相和雜難可了知。故見一者。此亦不然。各
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云何可知樂等
有異。又若一一皆有三相。何須和合共成色
等。即應一一能成色等。根境差別爲我受用。
又此三徳各有三相。互有差別。如何色等其
相是一。又若樂等一一皆能成色等法。一一
法體皆三合成。是則諸法若性若相。應無差
別。同以三徳三相成故。若爾所有大等因果。
唯量諸大諸根差別。一切不成世間現見情
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等量亦無差別。違諸
世間現所見故。成大過失。如是等類。外道邪
師所執雖多。皆不應理。誰能撓攪糞穢聚爲。
我佛法中多諸法將。已摧彼敵。故不煩詞。
如是外道於淺近處。白日夷途尚致顛蹶。況
於深遠嶮絶稠林巨夜重昏而無謬失。誰有
識者。信彼邪言爲止歸邪。故復頌曰
    諸依彼法行 被誑終無已
論曰。若諸有情隨彼外道昧見倒執所説法
行。彼隨惡友邪教化力。妄見熏習所任持故。
誹毀如來證所起法。獲大罪業其量無邊。由
是因縁墮諸惡趣。受大憂苦無有出期。故有
智者。勿類愚夫隨惡友行而自欺誑。應隨諸
佛眞實無罪。速證出離聖教修行
復次如上所言。佛經中説種種神變不可思
議。又説甚深眞實義理。諸有情類不能測量。
乃至廣説。如是等事。難信知者誠如所言。諸
佛功徳所説義理。皆甚深故難可信知汝等
愚夫薄福少智。唯求自利不願濟他。未飮大
悲甘露法味。豈能信解如是法門。若有慧光
破無明闇。深心悲愍一切有情。求佛菩提具
廣大福。乃能信解如是法門。謂諸如來昔無
量劫。悲慧種姓熏發其心。爲拔有情生死大
苦。爲求無上正等菩提。於諸佛所恭敬供
養。聽聞正法繋念思惟。修集無邊法隨法行。
謂施戒忍懃定慧等。種種難行微妙勝行。殷
重無間修習圓滿。證得無上正等菩提。獲不
思議自在神力。本願所引妙用無窮。於此何
縁而不信解。現見世間機關等事。先勢所引
任運動搖。如是如來殊勝神變。本願所引任
運施爲。又如世間習幻術者。若極成滿處多
人衆妙用難思。何況如來。久修勝定増上滿
足。神通作用而可測量。是故汝等於諸如來
不思議事。應生信解。於佛圓徳自在神通。當
至心求。勿懷放逸。有聲聞等於佛無邊不思
議力。自知絶分悲號傷歎。聲振三千。汝等云
何誹謗不信
復次諸有智者。自往涅槃昧識逢師不能隨
學。爲顯此義。故説頌曰
    智者自涅槃 是能作難作
    愚夫逢善導 而無隨趣心
論曰。煩惱纒縛無始時來。數習堅強牢固難
斷。涅槃虚寂無相無名。勝徳無邊高深難證。
諸有智者。不因他教。自然能度生死大海。證
得究竟大般涅槃。是大丈夫能作難作。愚夫
久沒諸欲淤泥。耽味歡娯不求出離。如狗貪
咬染血枯骨。雖杖逼之猶不棄捨。愚夫亦爾。
味著諸欲聖言訶責。亦不厭離。如是智者。自
然開覺證大涅槃。是作難作。愚夫放逸無所
覺知。雖遇聖言不希寂滅
復次生死甚苦涅槃極樂。過失功徳麁著易
了。如何有情安然不欲。厭背生死欣趣涅槃。
以彼愚癡有怖畏故。謂懷我愛聞涅槃空。恐
證無餘我便斷滅。由此怖畏。是故不欲厭背
生死欣趣涅槃。如是怖畏由少智生。所以者
何。故次頌曰
    不知無怖畏 遍知亦復然
    定由少分知 而生於怖畏
論曰。若諸有情都無覺慧。於一切法無所了
知。彼於涅槃不生怖畏。若有遍知諸法正理。
彼達生死及與涅槃。生死生時唯假苦生。生
死滅時唯假苦滅。本來無我諸法皆空。故於
涅槃全無怖畏。若有但解般涅槃時。諸行皆
滅都無所有。不知行苦任運自滅。無實體用
離我我所。彼由身見我愛所持。聞涅槃中空
無所有。懼我斷滅便生怖畏。如是怖畏因少
智生。故有智者應正除斷。又非串習故生怖
畏。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生死順流法 愚夫常習行
    未曾修逆流 是故生怖畏
論曰。諸異生者説名愚夫。煩惱隨眠無不成
就。欣生厭死不樂涅槃。從無始來數曾受
領。増上生道可愛異熟。未曾修習決定勝道。
増上生道諸果異熟。貪等隨眠所依止處。雖
爲苦火常所焚燒。而不覺知歡娯遊戲。於生
死苦常習行故。不知過患無厭離心。於其解
脱無罪樂味。由不曾知不樂修證。如世溷猪
耽樂糞穢。清閑美膳非所欣求。如是愚夫樂
生死苦。於解脱樂無希慕意。由未串習。聞
説其名不能信受。反生怖畏。諸有智者由思
擇力。於解脱樂應正勤求。勿類愚夫倒生厭

復次諸有信求無倒解脱。或性賢善。或由慧
力。將修眞實見方便時。若於其中爲作障礙。
所獲罪業其量無邊。爲顯此義。故説頌曰
    諸有愚癡人 障他眞實見
    無由生善趣 如何證涅槃
論曰。眞實空見是證圓滿無上智因。又是永
滅一切無義涅槃方便。此方便道是不思議
功徳生處。由是展轉疾證菩提。不住涅槃利
樂無盡。隨其所化無量有情根性不同。安立
種子及成熟等。利樂無窮諸有愚人。由無明
闇覆自慧眼。不見眞空。復以邪説及餘方便。
障他所修。如前功徳。彼獲罪業無量無邊。唯
有如來能知其際。由重惡業染壞其心。後生
善趣去之甚遠。隨眠纒縛相續堅牢。種種業
因能爲重障。方便順忍尚不得生。正見涅槃
如何可證。知障正法罪業既深。智者應當自
防勿犯
復次諸有障他修正法者。彼後自引邪見令
生。此邪見罪過於毀戒。爲顯此義。故復頌

    寧毀犯尸羅 不損壞正見
論曰。如契經言。寧毀淨戒不壞正見。此意云
何。毀淨戒者唯能自壞。若壞正見兼壞自他。
令無量生受大苦果。及失無量無邊利樂。又
毀戒者由犯戒故常懷慚愧訶厭自身。壞正
見者無慚無愧。讃成邪見恒自貢高。又毀戒
者不増邪見。若壞正見令破戒惡未生而生。
生已増廣堅固難壞。又毀淨戒但障生天。壞
正見者障涅槃樂。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尸羅生善趣 正見得涅槃
論曰。毀戒壞見。雖復倶能損壞善因障礙樂
果。然毀戒輕。壞見極重。所以者何。持戒生天
増長結縛受生死苦。正見能證三乘菩提得
涅槃樂。是故智者勿壞正見
復次諸法眞理何者是邪。謂一切法空無我
理。若爾此理亦有過失。所以者何。如有一類
聞空無我謂法皆無。誹撥一切因果正理。乃
至斷滅一切善根。此自見有過。非空無我咎。
由惡取空妄起邪見。行諸惡行空無我理。心
言不測非彼所證。愚夫聞説諸法皆空。不知
聖意。便撥世俗因果亦無滅諸善法。此豈是
空無我過失。聖説空教有何意耶。爲遣一切
虚妄有執。若爾亦應説諸法有。爲遣妄執諸
法空故。實爾若有執諸法空。如來亦説諸法
是有。既爲遣執説有説空。諸法眞理爲空爲
有。諸法眞理非有非空。分別戲論皆不能及。
何縁聖説非虚妄耶。爲除邪執故非虚妄。空
有二教倶能除執。何故如來多説空教。以諸
有情多分執有。生死多分從有執生。是故如
來爲除有執滅生死苦。多説空教。若空若有
皆是教門。何故前説空爲眞理。方便假説亦
不相違。又此空言是遮非表。非唯空有亦
復空空。遍遣執心令契諸法。非有非空究竟
眞理。諸法眞理實非空性。空爲門故假説爲
空。眞理非空。空爲門者。眞理非有。應有爲
門。隨機説門。有亦無過。然其門義順在於空
有有有等皆順執心。空空空等皆違妄執。故
有智者。聞説空言應離一切有無等執。悟法
眞理非有非無。勿起有無分別戲論
復次劣慧者。前不應輒説空無我理増其惡
見。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寧彼起我執 非空無我見
    後兼向惡趣 初唯背涅槃
論曰。彼謂世間諸劣慧者。我執即是薩迦耶
見。其我所見亦帶我執。故我執言亦攝彼見。
我執雖復不稱正理。而寧彼起過失輕故。空
無我見雖稱正理。然彼不能如實了達。因斯
誹撥諸法皆無。過失重故。寧彼不起。云何此
二過失輕重。謂初我執唯背涅槃。後惡取空
兼向惡趣。彼劣慧者惡取空時。尚厭善根。況
諸含識。彼由厭背善及世間。斷滅善根損害
含識。非唯棄背清涼涅槃。亦持自身足地獄
火。起我見者。無如是事。所以者何。彼貪我樂
欲我離苦。不造衆罪廣修諸福。脱諸惡趣不
失人天。但怖涅槃不證解脱。故契經説。寧起
我見如妙高山。非惡取空増上慢者。若爾諸
法空無我理。隣近險趣。聖不應説。劣慧者前
實不應説。而勝慧者隨此修行獲大義利。故
須爲説。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空無我妙理 諸佛眞境界
    能怖衆惡見 涅槃不二門
論曰。求解脱者除妙空觀。無別方便能證涅
槃。智者欲除諸惡見垢。離此無有餘勝方便。
有見執有所縁境故。如餘有見不證涅槃。亦
不能除諸惡見垢。修此空行至究竟者。能證
極果無上菩提。普爲有情方便開示。復令圓
證所求妙果。諸有能成自他利樂。空無我觀
最爲勝因。故應善知有情根性。方便開示令
其悟入
復次如來爲除惡見鬼魅。説空無我阿掲陀
藥。所以者何。諸惡見者。聞説空名皆生怖畏。
漸次調伏自然息除。爲顯此義。故説頌曰
    愚聞空法名 皆生大怖畏
    如見大力者 怯劣悉奔逃
論曰。愚謂惡見。損覆慧眼。彼聞空名。諸惡見
命自然損害。空雖無心欲害惡見。而力大故。
聞名自滅。如聞虎名怯者自喪。又如世間調
善龍象。於其兩頬威汗交流。雖復無心損害
物命。而彼龍象威力大故。其見聞者驚怖奔
逃。空理亦然。威力大故。令惡見者聞名驚怖。
自然損滅。空理無心。非爲損物。證空理者。應
爲害他。若證眞空其心寂靜。平等無二。豈欲
害他。然爲利樂諸有情故。方便開示空無我
理。懷惡見者。聞之自滅。爲顯此義。故次頌曰
    諸佛雖無心 説摧他論法
    而他論自壞 如野火焚薪
論曰。諸佛無心欲摧他論。然爲利樂所化有
情。開示昔來諸佛廣路。謂一切法性相皆空。
前後如來無不遊履。從因至果引導群迷。外
道邪徒諸惡見論。聞斯空教自然壞滅。如在
山林野火騰焔。濕薪積木烈日所乾。雖無有
人持火來就。然薪逼火如自引燒。惡見邪徒
諸論亦爾。空教勢力而自崩摧
復次諸外道宗皆説妄有。欲令棄捨故説眞
空。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諸有悟正法 定不樂邪宗
    爲餘出僞門 故顯眞空義
論曰。有智自能簡別眞僞。遇此正法不樂邪
宗。如識寶人得無價寶。終不復樂餘水精珠。
諸外道宗皆立妄有。去正法遠如假僞門。誑
惑有情令失大利。故我顯示佛教眞空。令彼
邪徒趣眞背僞
復次何縁外道欣樂邪宗。厭背聖教。由身見
力。若知無我必無欣厭。所以者何。故次頌

    若知佛所説 眞空無我理
    隨順不生欣 乖違無厭怖
論曰。若知佛教空無我理。斷除身見所起隨
眠。觀察世間如空舍宅。虚妄諸行生死輪迴。
興盛無欣衰損無厭。無憂無喜無畏泰然。若
有身見謂我損益。衰盛起時便生憂喜。因斯
便有怖畏無窮。故有智人應除我執
復次諸外道衆。由著我執。能爲自縛亦縛有
情。所損既多。深可悲愍。爲顯此義。故説頌

    見諸外道衆 爲多無義因
    樂正法有情 唯不深悲愍
論曰。諸外道衆貪愛我執。能令自他起無量
罪。薩迦耶見是一切惡生根本故。如説所有
惡不善法。一切皆以薩迦耶見爲本而生。諸
有中懷樂善法者。自無定執隨順他縁。爲彼
外道邪言誑惑。亦貪我見起無量罪。如是外
道能令自他倶起種種堅固纒縛。唯有智人
而不悲愍。故樂正法淨意有情。起利樂心應
深悲愍。慇懃爲説無我眞空。令修正見離諸
繋縛
復次諸佛菩薩常住於世。實有眞淨利樂他
心。何故世間猶有無量信邪倒見謗法有情。
由佛所説境智甚深微細難悟。外道不爾。所
以者何。故次頌曰
    婆羅門離繋 如來三所宗
    眼耳意能知 故佛法深細
論曰。諸婆羅門唯常習誦虚言爲道。耳識能
知。非是深細離繋外道。唯以露形身體臭穢
種種猛利自苦爲道。眼識能知。亦非深細如
來聖教。以證眞空無漏慧劍。永斷所有内煩
惱賊。獲得無上正等菩提。利益安樂一切含
識。理教意趣甚深微細。諸有通達如實理者。
於佛聖教或知不知。由佛理教最深細故。外
道愚夫不能悟入。外信外道麁淺邪言。少信
如來深細聖教。世間多信婆羅門者。以婆羅
門多行誑詐。誦咒祠火自苦除愆。矯設吉祥
妄説禍福。爲活命故種種方便。誑諸女人戍
達羅等。令於彼所生希有心。供給所須推爲
尊貴。古昔黠慧諸婆羅門。隱造明書言自然
有。唯得自誦不許他觀。讃婆羅門最爲尊貴。
刹帝利等皆是卑賤。給施所須獲無量福。愚
夫無智不能測量。謂眞福田信敬供養。然彼
明書非自然有。有所詮故如世俗言。又彼明
書非盡稱理。非聖説故如虚誑言。婆羅門種
非實尊貴。非眞福田。常行乞匈養妻兒故如
貧癩者故。有智人不應歸信。婆羅門法既多
誑詐。離繋外道所學如何。彼所學法多順愚
癡。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婆羅門所宗 多令行誑詐
    離繋外道法 多分順愚癡
論曰。離繋外道都不知眞。唯貪後樂現受劇
苦。諸有所言多不合理。愚癡種類聚結成
群。爲世愚癡之所歸信。云何決定知彼愚
癡。以露身形無羞恥故。如狂如畜。如似嬰兒。
若婆羅門實非尊貴。何縁貴勝亦敬事之。以
彼習誦諸明論故。諸婆羅門。實無所識。爲活
命故於一切時誦諸明論。詐現異相。以動人
心。世間貴勝不審觀察。謂其有徳故敬事之。
又明論中雖無勝義。而有世俗少分禮儀。世
間貴勝爲習學故。彼雖無徳亦申敬事。餘有
不誦諸明論者。以同類故世俗相承不審觀
察亦兼敬事。離繋外道與彼不同。云何世間
亦多敬事。以其薄知星歴道度觀鳥解夢
相吉凶。故凡愚人多申敬事。又婆羅門誦諸
明論以難成故世共敬之。離繋外道以苦行
故世共愍念。此皆不能解脱生死。諸有智者
當正了知。勿隨彼見。故次頌曰
    恭敬婆羅門 爲誦諸明故
    愍念離繋者 由自苦其身
論曰。婆羅門法勤誦諸明。世以爲難故共恭
敬。然諸明論非解脱因。但有虚言無實義故。
離繋外道極自苦身。亦以爲難。世共愍念。云
何自苦非解脱因。是異熟果非善法故。彼拔
髮等所生身苦。由過去世惡行所招。是業異
熟非善法故。如樂異熟非解脱因。若言此苦
現功力生。非異熟果因不成者。此亦不然。彼
所受苦是異熟果。以無所益與色根識倶生
苦故。如地獄中所受身苦。自部亦有不許此
苦。是異熟者。應以此量而決了之。諸有身苦
非異熟者。亦非能證解脱親因。有漏身受現
縁生故。如婬欲樂。又彼自苦非解脱因。違聖
教故。如自害苦。彼師所説。非是聖教。非如來
等所共説故。如婬書等。故彼自苦。但是前世
惡行所招。及以現在愚癡所起。定非能證眞
解脱因
復次有作是言。依尊勝身能得解脱。世間尊
勝謂婆羅門。故婆羅門能證解脱。非餘雜類
可得涅槃。此説不然。故次頌曰
    如苦業所感 非眞解脱因
    勝身業所生 亦非證解脱
論曰。如離繋宗所受身苦。業異熟故非解脱
因。婆羅門身設許尊勝。亦業所感非解脱因。
身雖不能親證解脱。而身中善是解脱因。若
爾餘身善亦如是。云何但説婆羅門耶。又婆
羅門根境等法。與餘種類一切皆同。云何自
言彼勝餘劣。是故彼説。唯誑愚夫。諸有智人
不應信受。然婆羅門非勝餘類。此洲人故。如
戍達羅。戍達羅等非劣彼姓。此洲人故。如婆
羅門既言外道所説皆虚。未知如來法有何
實。爲遣此疑。故説頌曰
    略言佛所説 具二別餘宗
    不害生人天 觀空證解脱
論曰。佛説無量深妙法門。利樂有情要唯二
種。一者不害能感人天。二者觀空能證解脱。
損惱他意及所發生。身語二業總名爲害。若
能斷彼所説害法。修諸善因名爲不害。謂十
善業。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及諸靜慮無色定
等。由此得生人天善趣。受諸勝妙無染果報。
依此能除一切煩惱。及能修習無量善因。眞
如實際離相名空。正觀此空。證涅槃樂空無
我理。於諸法中無相無名。咸同一味寂靜安
樂。即是涅槃。此必觀空。方可證故。如是善趣
解脱二因。唯佛法中具足可得。外道雖説施
等少分。生人天因而不圓滿。所以者何。彼諸
外道無有顯析因果智故。不言意思生勝福
故。無別解脱律儀法故。善趣麁業尚不委知。
涅槃妙因故其絶分。如來所説理教周圓。外
道邪徒如何不樂。由佛正教違彼邪宗。乖本
所貪。故不欣樂。爲顯此義。而説頌曰
    世人耽自宗 如愛本生地
    正法能摧滅 邪黨不生欣
論曰。如本生地雖不膏腴。久處其中而不願
捨。自宗亦爾。雖與理違。以本師承故不能
離。尚不欲樂餘外道宗。況慕如來甘露聖教。
甚深實相眞空智火。能焚外道邪執積薪。違
彼本心。故不欣樂。諸有智者應善思惟。勿染
邪宗致違正法
復次佛法普照如盛日輪。求勝智人應當信
仰。爲顯此義。故説頌曰
    有智求勝徳 應信受眞宗
    正法如日輪 有目因能見
論曰。此中顯示要具二徳能信大乘。一者有
知。二者希求殊勝功徳。大乘能滅一切邪
宗。隨順大乘多所饒益。謂自能證無上涅槃。
令他有情亦出生死。大乘正法如彼日輪。普
爲世間破無明闇。有慧目者因此法光。分明
照知眞僞色像。背邪從正避嶮求安。利樂自
他無不成辦。諸有智者應信大乘。勿顧邪宗
誹毀正法。自受沈溺生死淤泥。誑惑有情令
失大利。智與愚異。謂識是非智勿似愚不辨
眞僞。若有眞實利樂他心。應以大乘摧邪立
正。勤修空觀速證菩提。利樂有情窮未來際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六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七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根境品第五
復次如上所言。後當廣破根境等者。我今當
説。根是了別境界所依。將欲破根先除其境。
境既除已根亦隨亡。迦比羅云。瓶衣等物唯
色等成。諸根所行體是實有。爲破此計。故説
頌曰
    於瓶諸分中 可見唯是色
    言瓶全可見 如何能悟眞
論曰。汝宗自説眼等諸根各取自境不相雜
亂。眼唯見色。瓶通四塵。豈見色時全見瓶體。
此顯瓶體非眼所見。非唯色故。猶如聲等。豈
不瓶體亦是色耶。我不言瓶體唯非色。但言
瓶體非唯色成。故所立因無不成失。汝於現
事既有乖違。而言悟眞。此何可信。如眼所見
唯色非瓶。香等亦然。故次頌曰
    諸有勝慧人 隨前所説義
    於香味及觸 一切類應遮
論曰。鼻舌身根。其境各異。全取瓶體。義亦不
成。瓶非三根所取境界。一一比量如前應知。
聲既非恒。故此不説類其色等。聲亦應然。如
是一切瓶衣車等。皆非色根所取境界。非定
意識取於外境。必隨色根。瓶等既非色根境
界。意亦應爾。若不爾者。盲聾等人。亦應了
別色等外境。如是瓶等非根所行。皆是自心
分別所起。若言瓶等與色等法體無異故。眼
等諸根。如取自境。亦取瓶等。是故諸根。亦能
漸次取瓶等境。若爾瓶等應是一切色根所
行。即違諸根各取自境。或一瓶等體應成多。
或許諸根不取瓶等。唯色等體是根境故。色
等各別既非是瓶。如何合時成實瓶體。若言
瓶等衆分合成。見一分時言見瓶等。如見城
分亦名見城。此亦不然。城非實故。城體是假。
衆分合成。見一分時不名全見。瓶等若爾。是
假非眞。汝等云何執實可見。又見一分言可
見者。其理不然。故次頌曰
    若唯見瓶色 即言見瓶者
    既不見香等 應名不見瓶
論曰。若和合中有衆多分。由一分故全得其
名。謂於一瓶有色等分。由見色故言見瓶
者。所餘香等既不可見。應從多分言不見瓶。
亦不應言色體是勝。瓶一分故。猶如香等。色
等於瓶既無勝劣。應從香等名不可見。世間
立名。或從多分。或就最勝。色上全無。香等有
一。是故瓶等應從香等名不可見。是則外色
亦應非實。是可見性。是瓶衣等不可見法。一
分攝故。猶如香等世間共知。瓶色可見。云何
得立不可見耶。世間所知隨自心變。假説可
見非外實色。今遮心外實有可見。故不相違
不可見法。無所有故。應不可説。所以者何。可
見無故名不可見。無法都無如何可説。可見
之法以有體故。可爲他説。此亦不然。無體之
法亦是説因。若不爾者。不可見言現應無有。
又見於色都無所益。何故説色以爲可見。非
不可見。所以者何。非由能見及不能見。令色
有異。云何由見説色可見。非由不見説不可
見。如瓶上色是可見故。説瓶可見。瓶上香等
不可見故。亦應説瓶。爲不可見其理等故。又
眼見時。説色可見。眼不見時。亦應説色爲不
可見。其理等故。瓶之與色。既有可見不可見
義。何故今者。偏破可見立不可見。可見起執。
遮可見故言不可見。非立瓶色爲不可見。又
色亦非全體可見。如何由色而説見瓶。所以
者何。故次頌曰
    有障礙諸色 體非全可見
    彼分及中間 由此分所隔
論曰。有障礙色非全可見。彼分中間此分所
隔。如隔壁等所有諸色。雖見一分而不見
餘。故應如瓶名不可見。於諸分中此分非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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