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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廣百論釋論 (No. 1571_ 聖天玄奘護法釋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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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從他因生。與彼異故。猶如自因。是則一因
應生一切果。亦應一果從一切因生。又應從
自因不生自果。與彼異故。猶如他果。亦應自
果不從自因生。與彼異故。猶如他因。則一切
因應不生果。應一切果不從因生。現見自因
唯生自果不生他果。現見自果從自因生非
他因生。故知因果亦非定異。若於因中先定
有果。果則如因。應不更生。若於因中先定無
果。則如非果。應不可生。現見從因更可生果。
故知其果非先有無。如是因果非定一異非
先有無其理決定。傍論已了。應復正論
復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果實不生其體本
有。由轉變故。立有時分因果差別。爲破彼執。
故復頌曰
    諸法有轉變 慧者未曾知
    唯除無智人 妄分別爲有
論曰。諸妙慧者。能知一切障外極遠深細法
義。未曾知有如是諸法轉變時分因果差別。
唯除外道。如陰暗夜有眩醫人妄有所見。自
不能了而爲他説言一切法實無生滅。但有
時分因果轉變。所謂聲等。或復樂等。不捨自
體。轉成餘相。時分不同名爲轉變。於轉變時
以時分相。有差別故。説有生滅。汝今計何以
爲轉變。爲時體耶。爲時相耶。且不應説時體
轉變。以轉變時汝先自執不捨自體如前位
故。亦不應言時相轉變。汝執時相有生滅故。
前後各別。何名轉變。又若時體不可轉變。但
可時相有轉變者。應離時體別有時相。若言
體相非定一異。更互爲依相從而説。相由體
故。前後非異。體由相故前後非一。體相相
資。倶名轉變。若爾則應體由相故有生有
滅。相由體故無轉無變。體有生滅則同幻事。
非實非常。相無轉變則似空花。非因非果。便
失自宗。亦不應言體相性一。實無因果。由義
異故。得有因果。性若是一。義云何異。一異不
同應有別物。既有因果分位不同。先後各異
應非轉變。電光燈焔無轉變故。若言因果分
位差別轉變有異。未必先後一體一時有唯
量等種種分位。轉變異故。此有虚言而無實
義。一法一時有生住滅。更互相違成大過故。
世間不見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唯見異法異
時有三。又不應言時體常有。雖無生滅而有
轉變。勿汝所執常住思我。雖無生滅亦有轉
變。設許思我亦有轉變。應如樂等非思我性。
又許時體有轉變者。時體即是樂等自性。如
是自性。擧體應變。若爾則應失自宗義。最勝
定無全體轉變。若全轉變。即是無常。又汝時
分樂等三法。和合共成。應如林等。體非實有。
因果亦爾。若言即用樂等爲性故是實有。此
亦不然。時等唯一。樂等有三。一三不同。如何
相即。若必相即。樂等如時。應唯有一。時如樂
等。應有其三。又如樂等遍一切時。此一一時
應遍一切。如是時分應成雜亂。時既一一不
遍一切。樂等亦應不遍一切。如是樂等與無
量時爲自性故。應成無量又如樂等隱時亦
有此一一時。應亦如是則應無有隱顯差別。
以一切時有一切故。由此不應決定相即。既
不相即。應計爲假。或應不許樂等爲性。如
推時分。因果亦然。又諸因果。或劣或勝。或
淨或穢。云何同以一樂苦癡三法爲性。若
必爾者。汝等外道無始時來無所不作。同以
樂等爲自性故。汝等今者雖得人身。而應
即是狗等下類。所食甘饌應即糞穢。誰有
智者。無縁執此外道邪宗而自毀辱。是故汝
説果實不生其體本有。由轉變故立有時分
因果差別。正理相違。不任推究。哀哉外道。
宿習癡狂。寶愛邪宗憎背正法。盲無慧目不
了是非。隨順迷徒種種妄執。如是已説時體
是常相有轉變。不應正理。諸有智人審觀應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四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五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時品第三之餘
復次有諸異部。於無常法説有刹那暫時住
體。即依住體立有實時。爲破彼言。故説頌

    無常何有住 住無有何體
論曰。自相經停。故名爲住。有爲諸法。無常
所遷。不能暫停。如何有住。既無住體。依何立
時。所以者何。言無常者。或即法滅。或法滅
因。一切有爲無常所逼暫生即滅何容有住。
住位住依無常隨逼。應如後位不得少留。若
謂無常雖居住位。爾時住力能制無常。扶己
所依令其暫住。此亦非理。故次頌曰
    初若有住者 後應無變衰
論曰。生滅相續。不捨自類。後異相起名曰變
衰。後位住相與前住體既無差別。何有變衰。
亦不應言由後法起令前住相而有變衰。住
體如前相無變故。豈非後起前住變耶。云何
餘生餘法名變。現見餘生餘亦名變。如酪既
生説乳爲變。麁雖似變。細則不然。所以者何。
世間乳酪同類相續。別相難知。不悟其中有
細生滅。謂前乳變由後酪生。微細理中即前
住體變由後起。其義難知
復次要自審察知有住體。方可爲他説有住
相。然無方便可審住體。知其定有能住於法。
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譬如無一識 能了於二義
    如是無一義 二識所能知
論曰。所識諸境要由能識。前觀後察方知是
有。若有一身同類二識。於一現境前觀後察。
審知境相不異於前。爾乃可言現法有住。即
無一身同類二識。於一現境前觀後察。汝等云
何能知現法刹那有住依此立時。汝不可言。
前念意識觀未來法。後念意識察現在法。知
有住體。以未來世法未有故。亦不可言。前念
意識觀現在法。後念意識察過去法。知有住
體。以過去世法已滅故。縱許去來法是有者。
時移世易不可名住。又不可言。色等諸法於
現在世住經多時。心等諸法無常迅速。故二
念心同縁現在。前觀後察知其有住。既同有
爲如何不等。色等諸法非久時住。是有爲故。
猶如心等。有餘執色有住非心。此亦應以心
爲喩破。一有情身同類二識。定不共縁現在
一法。一身同類前後識故。如縁前後青黄二
心。亦不可説。五識所觀意識能審知其有住。
汝等不許二識倶生。意識生時境已滅故。設
許一身多識並起。各縁別境非能審知。雖許
意識知五識境。然各自變同現量攝。倶受新
境非重審知。由是故説。無有一義二識能知。
復次亦無一識審知二義。皆實有體。所以者
何。若欲作意審知前有後境未生。審知後有
前境已滅。尚無有能審一實有。況能知二現
在二境。雖倶可了。皆新受故。非重審知縁餘
境識。不能審知餘境實有。帶餘相故。猶如各
別縁二境心。又審察心不能審察外境實有。
帶餘相故。如新了受現在境心。又數論者作
如是説。若立慧體念念各異知諸法者。是則
不應。先求後證。先受後憶。先疑後決。所以者
何。不見天授先求受疑後時祠授能證憶決。
由是當知。唯有一慧常能照了一切境界。故
立量言。知青等慧決定不離。知黄等慧是慧
體故。如黄等慧。是故一慧知一切義。此亦不
然。常法轉變皆先已破。不應重執。又汝云何
知此一慧其體是常知一切義。非不審察所
知慧相。可言此慧知一切境。非即此慧能自
審知。色等法中曾不見故。此慧必有別慧能
知。是所知故。猶如色等。又青等慧其性各別。
所知異故。如自他慧。此中意明。無有一慧能
重審知二境實有。不言一慧不知多法。勿一
念心不了多境。又明慧體不能自審。不言慧
體不能自照。勿心心法不能自證。若爾不
應後時自憶。若言照境是用非體。體非照
故。不隨境別照用隨縁。乃有無量有多用
故。無如上失。此亦不然。體若非照。應如
色等。不名爲慧。若言照用。不離體故。無
斯過者。此亦不然。用不離體。照應成一。
不離體故。猶如慧體。體不離用。慧應成多。
不離用故。猶如照用。用隨體一。違前比量。
體隨用多。違自所立。若用隨體無差別者。
總縁別縁希求證得。領受憶念猶豫決定。如
是等用差別應無。若體隨用有差別者。汝所
立慧應念念別。亦應無有先求後證。先受後
憶。先疑後決。是則汝言翻成自害。又汝若言
慧體雖一。然用隨縁變成多種。故無失者。此
亦不然。慧用隨縁變成多故。應如樂等其性
非一。世間不見有色等物體常是一用變成
多。世俗事中假立體用。容可施設體一用多。
勝義理中無如是義。如何一物實有一多。又
汝所言慧體念念各別異故。如異身慧。應無
先求後證等者。因義不成。自宗不許。前後兩
慧體有異故。又許照用雖念念別而有先求
後證等事。故所立因有不定失。又樂等異別
慧所縁。彼此倶。許即爲同喩。由此比知縁別
境識。別慧縁故。體應有異。謂青等識其體各
異。別慧縁故。猶如樂等。豈不樂等於轉變時
合成色等其相無異
爾時復爲一慧所縁。所立同喩。便闕能立。此
非眞過。我説別慧所縁爲因證體有異。不言
唯爲別慧所縁。斯有何失。然彼樂等其性各
異。必應許有別慧所縁。是故決定無有一慧。
其體是常知一切義。故無一識審知二義。皆
實有體。其理成立。爲釋頌文起斯傍諍。今應
且止辨正所論
復次今應詰問有住論者。如是住體爲待餘
住能住於法。爲不爾耶。若爾何過。若待餘住
能住法者。應如所住不名能住。若不待餘能
住法者。所住亦爾。應不待餘爲顯此義。故次
頌曰
    時若有餘住 住則不成時
論曰。自性不能助成自性。故無同類同時
相待。諸有爲法必待異類相助而成。如慧與
心。地與水等。如是若執住別有住。此住則應
失於住體。待餘住故。如所住法。頌中時者。
是住別名。此正應言住有餘住。住不成住成
文故爾。由此生等亦無同類。故所立量無不
定失。又次頌曰
    時若餘住無 後滅應非有
論曰。時者謂住。餘住若無。如所住法不能自
住。既不自住豈能住他。如是則應不名能
住。能住無故。諸有爲法何能暫住經一刹那。
初住既爲無。後滅如何有。初住後滅相待立
故。又若此住不待餘住。自能住者法亦應爾。
自力能住不待餘住。住既是無。滅亦非有。云
何汝執初住後滅。又住滅等互爲助伴能起
作用。住相既空。亦無滅等。是則諸法應無後
滅。無後滅者何謂無常
復次諸有爲法與無常相爲一爲異。若爾何
失。若言是異。應非無常。若言是一。應無有
住。爲顯此義。故復頌曰
    法與無常異 法則非無常
論曰。色等諸法名無常者。無常相合説爲無
常。色受想等其相各別。自性有異。故非無常。
若爾色等異無常故。應如空等。體非無常。若
言色等雖有差別。而用無常以爲共相。如是
共相若離色等。色等異彼。還同前過。若言色
等與彼共相體不相離。是則色等無異性故。
應失自相。若言諸法各有二相。謂自及共不
相捨離。如是二種一通一別。相不同故。應非
一體。如無常相。非即色等。如是色等亦非無
常。相既有異。雖共和合而體不同。猶如色味。
若謂色等實非無常。無常合故假説無常。如
執杖人説名爲杖。故無色等非無常過。若爾
修習無常觀者。於其色等非無常法。自心増
益立爲無常。此無常觀應成顛倒。若爾不應
能斷煩惱。是故無常應即色等。若即色等復
失自相。如是諸法自相共相。世俗道中相待
假立。不可定執爲一爲異。於勝義理都不可
論。已説無常與法異過。爲顯一過。復説頌

    法與無常一 法應非有住
論曰。無常與住。性相相違。云何一法具有二
種。如苦與樂。性相相違。尚不相應。況同一
體。若色等法與無常一。是則決定無暫住義。
如何依住立有實時
復次有作是説。如上所言。諸法無常何有住
者。此不應理。所以者何。諸法自性雖復同時。
然其作用前後差別。如四大種爲共有因。體
必同時。用有先後。如是三相體雖倶有。而彼
作用時分不同。先生相用。次住後滅。住相用
時。雖有無常。而無勝用。住有用故。能住所依
住相用訖無常得。次復起勝用滅所依法。此
亦不然。生住滅相自性作用。皆互相違。如苦
樂等。必不並起。云何體倶用有先後。自性相
違而許並起。何不許彼作用同時。用既不倶。
體亦應爾四大種喩。理未必然。用不同時。體
亦應爾。又住無常體若倶有。不應作用先後
不同。若謂住強無常劣故。住先起用無常後
起。此亦不然。故次頌曰
    無常初既劣 住力定應強
    此二復何縁 後見成顛倒
論曰。體既同時。用有先後。故不可説二相
力齊。定應住勝無常是劣。若爾何縁後時復
見。無常力勝摧伏住力。滅壞所依及住相等。
後時住力應制無常。以力強故猶如初位。於
此中間無別方便可令住相力用損減。及令
無常力用増盛。若言住相作用已訖。故於此
時其力損減。彼無常相先未作用故於此時
其力増盛。此亦不然。理相違故。住與無常先
後體一。何縁力用衰盛不同。住相爾時體無
虧減。何縁力用炊有衰損。又住相用齊何當
止。若言住用唯一刹那。何縁此住極爲知
定。若住相力唯有爾所。謂能住法經一刹
那。若爾無常今復何用。住力既盡所住諸法
自然不住。何用滅爲。如是住相初後體同。所
作事業亦無有異。有時起用有時不起。此義
難了。智者應思。又於後時無常力勝能滅住
相。彼此同知。由是亦應信無常力前位已勝
能摧住相。若爾住相常應無用。何執如是無
用住爲。是故智者應信無住。既無有住。時
依何立。又執無常初劣後勝。并執住相初勝
後劣。皆不應理。故復頌曰
    若遍諸法體 無常力初劣
    應都無有住 或一切皆常
論曰。若無常相初時力劣。不能滅法。法自然
住。何縁執此無用住耶。是則住相應本無有。
以無用故。猶如兎角。若言住相初時力勝能
伏無常。則一切時皆應得勝。體無異故。若爾
有爲常應不滅便違經説諸行無常
復次今應詰問貪住相人。諸有爲法爲無常
相決定倶生。爲作用時無常始起。初且不
然。故次頌曰
    無常若恒有 住相應常無
論曰。有爲諸法無常所遷不能暫停。先已具
*辨。此無常相損害有爲。如極暴惡怨家債
主。常隨遷逼不令暫住。是故若説一切有爲
恒有無常。則常無住。後亦不然。故復頌曰
    或彼法先常 後乃非常住
論曰。若刹那終無常始起。此無常相前位應
無。爾時彼法應成常住。無無常故。如虚空等。
非常住名。如無常體。別有少法。但由遠離無
常相故。立常住名。由此色等失有爲性。若言
後時必當滅故無斯過者。此亦不然。無
法中曾未見故。如虚空等初離無常。後決定
無可滅壞義。有爲諸法應亦如是。如何後時
必當壞滅。又初色等與後無異。應如後位無
常所隨
復次爲攝上義。故復頌曰
    若法無常倶 而言有住者
    無常相應妄 或住相應虚
論曰。若有爲法無常相倶而言有爲有住相
者。如是二相性相相違。是則定應一虚一實。
所以者何。若言住相有勝力用住持有爲令
暫不滅。住力既盡。諸有爲法自然滅壞。若爾
滅相復何所爲。或後住相應如前位。有勝力
用伏彼無常令其無力滅所依法。若爾何縁
執無常相。若言無常雖有力用能滅諸法。而
法初時勢力微劣未爲強敵。故無常相權時
放捨令暫得住。若爾住相復何所爲。或前無
常應如後位。滅所依法令不暫停。若爾何縁
執有住相
復次有作是言。前説無住有何體者。此説不
然。住體雖無然有不住。諸法自體不可撥無。
應作是言。諸行生滅展轉相續。無間滅時有
刹那頃無住法體。所以者何。無常力用遷流
不住。立之爲滅。法體無者。滅何所依。若説法
外有無常相爲法滅因。亦同此難。我亦不撥
諸法皆無。但言汝等所執眞實。時所依體皆
不可得。所以者何。執有住體與時爲依。前已
廣破執有生滅與時爲依。亦不應理。所以者
何。本無今有假説名生。本有今無假説名滅。
如是生滅既非實有。云何依此執有實時。復
云何知生滅是假。本無今有名生。本有今無
名滅。生之與滅皆二合成。如舍如林。豈名眞
實。又生與滅二分所成。半有半無。如何定有。
又本無分不名爲生。體非有故。如龜毛等。其
今有分亦不名生。體非無故。如涅槃等。又本
有分不名爲滅。體非無故。如虚空等。其今
無分。亦不名滅。體非有故。如兎角等。一一別
分既非生滅。二種和合豈是生滅。假名諸法。
是事可然。眞實法中無如是義。又於生滅各
二分中。本無未來今無過去。去來二際已滅
未生。其體既無非實生滅。今有本有倶現在
攝。豈一刹那生滅並有。不可現在有二刹那。
初名爲生。後名爲滅。時既有別。世云何同。若
必爾者。世應雜亂。生時滅未有。應名未來。滅
時生已無。應名過去。又滅滅法令無入過去
滅。在現在説名有。生既生法令有入現在生。
應未來説名無。又本無時名爲未來。於今有
時名爲現在。於本有時名爲現在。其今無時
名爲過去。云何二世合成一時。而言此時決
定實有。如是推徴生滅非實。不應依此立有
實時。若有爲法無實生滅。如何上言無常所
遷。暫生即滅何容有住。無常既無何能遷法。
我上所言。皆爲破執。隨他意語非自意。然彼
執無常復執有住。爲破彼住且許無常。今住
既無。無常亦破。不應謂我定許無常。我如良
醫應病與藥。諸有所説皆隨所宜。故所發言
不應定執。若色等法實有住者。容可審知。是
有爲性既無有住。復非無爲。是故不應執爲
實有。既色等法非定實有。云何汝等依此立
時。世俗可然。非爲勝義
復次有作是説。若離有爲別立住體。能住於
法既言有過。即有爲法。前前刹那能生後後。
名住何失。此亦不然。最後刹那諸有爲法不
生後果。應無住相。既無住相。應名無爲。若爾
已前諸有爲法。與此同類應非有爲。若有爲
法後後刹那續前前故名住相者。此亦不然。
後念生時若與前念爲住相者。生相應無。若
爾有爲應無四相。若後生時。望前爲住。當位
名生二相倶有。是即説生以爲住相。名雖有
異用應無別。如是四相既無別用。何須立此
無用相爲。最後刹那既無後念。續此而生。應
無住相。是故即法住相亦無
復次有作是言。令有爲法於將滅時能生後
果。是住相用由此用故。諸有爲法雖不暫停
而有住相。此亦不然。最後刹那不生後果。應
無住相。過同前説。若謂爾時亦能生後。餘縁
闕故後果不生。既彼後果畢竟不生。云何知
前有能生用。若見前時同類有用。比知最後
亦有用者。此亦不然。現見異故。前時諸行有
後果生。最後諸行後果不續。得果既別。爲因
豈同。若同爲因。應倶有果若爾最後。刹那不
成。又汝不應前後諸行。以同類故更相比決。
謂皆爲因。勿後無果。例前亦爾。或前有果例
後亦然。又前諸行亦非一向。於將滅時能生
後果。入滅定等最後念心。不能生後等流果
故。亦不應言望後。亦行爲同類因。種類別
故。勿阿羅漢入無餘心縁生他識。或無識身
名同類因取等流果。若爾應無永滅度義。若
言後心縁生他識。或無識身。非因縁故。無有
過者。此亦不然。入滅定等最後念心。望後色
行亦非因縁。云何生彼名住相力。若言色行
望彼後心以同性故。是等流果後心與彼爲
同類因。是因縁故名住力者。入無餘心望他
身識及無識身。汝宗亦許有同性義。云何非
彼同類因耶。夫因縁者。自類熏習生果功能
非餘法也。是故汝立住相不成。非一切法生
同類故。又因縁者。世俗假立。如何依彼立實
住相。又汝五因取果與果皆許因縁。云何但
説一同類因取果一用爲住相力。又未來世
無實有體。云何望彼爲同類因。過去未來非
現在世及無爲攝。同兎角等。非實有性。是故
因時果未有故。如望兎角非彼實因。果現前
時因已無故。如從龜毛非彼實果。因果尚非
眞實有體。依立住相豈得實有。既無住相。時
何所依。是故定無實有時體
復次云何定知諸法有體而依法體執有實
時。若由現見知法有體。此亦不然。見非實故。
所以者何。故次頌曰
    無所見見無 迴心縁妄境
    是故唯虚假 有憶念名生
論曰。一切所見皆識所爲。離識無有一法是
實。謂無始來數習諸見。隨所習見。隨所遇縁。
隨自種子成熟差別。變似種種法相而生。猶
如夢中所見事等。皆虚妄現都無一實。一切
皆是心識所爲。云何定知諸法有體。外境若
無内識應有。猶如夢等無境有心。云何復起
如是妄執。境既是無識。如何有識體。定有亦
不可知自體。不能知自體故。汝等不許識並
生故。設復許有諸識並生。亦無展轉親相縁
義。云何能知識體定有。若爾大乘應如夢唖。
撥一切法皆悉是虚。不能*辨説一切世間出
世間法自性差別。或復不如諸夢唖者。彼能
分別種種境界。但闕語縁不能*辨説。今此不
能分別諸法。亦不能説。是大苦哉。我等不能
隨善如是大乘所立虚假法義。以一切法皆
可現見不可撥無現見法故。奇哉可愍。薄福
愚人不能信解大乘法義。若有能見可見所
見。能見既無誰見所見。以諸能見不能自審。
知自有體亦不審他。於審察時能見所見。皆
無所有不可審察。是故不應執現見法。決定
有體。以迴心時諸所縁境皆虚假故。所以者
何。起憶念時實無見等種種境界。但隨因縁
自心變似。見等種種境相而生。以所憶念非
眞實故。唯有虚假憶念名生。如所曾更諸法
體相。迴心追憶。故名爲念。當憶念時曾所更
境皆無有故。能念亦無。而名念者。隨順串習
顛倒諸見。假名施設。由此念故。世間有情妄
起種種分別諍論。競執諸法自性差別。沒惡
見泥不能自出。若無所見亦無所聞。是則一
切都無所有。云何今時編石爲筏。諸有行願
復何所爲。隨順世俗所見所聞。強假施設。不
應爲難。勝義理中二倶不許。一切分別戲論
絶故。非諸如來有法可説。亦無有法少有所
得。故契經言。如來昔在燃燈佛所。無有少法
可説可取。若爾精進則爲唐捐。應棄如來甘
露聖教。爲欲方便除倒見執。施設二事。倶無
有過。既言一切所見能見皆無所有。云何無
過。雖無眞實所見能見。而諸愚夫顛倒謂有。
爲欲除彼増上慢見。隨順世間施設無過。若
能隨此聖教修行。隨俗説爲眞佛弟子。世俗
愚夫隨自心變顛倒境相而起見心。佛非其
境於彼無用。云何説爲如來弟子。由佛願行
爲増上縁。起彼見心。故亦無失。謂佛世尊在
昔因位。爲欲利樂一切有情。發起無邊功用
願行。由此證得無分別慧。因此慧力發起無
量利樂有情作用無盡。諸有情類用佛願行。
所得妙慧爲増上縁。自心變現能順世間。最
勝生道及順出世。決定勝道諸佛形相。及所
説法。縁自心相起増上慢。謂我見佛聞説法
音。信順修行世出世行。是故説爲如來弟子。
若爾應從顛倒願行。生無分別無倒見慧。以
本願行見有利樂一切有情而生起故。設許
如是有何相違。因果異類豈不相違。又一一
因應生一切。隨因勢用生異類果。彼此倶
許有何相違。如從有漏發生無漏。非根生根。
非識生識。不可見此能生異類。即令一一皆
生一切。同見同知。不應爲難。彼此倶有非愛
過故。又世俗法力用難思。不可一一難令齊
等。現見世間末達那果。及餘能發風病等物。
若有如量如時服者。除風病等爲無病因。羯
羅那等則不如是。是故異類雖得相生。而非
一因生一切果。又本願行亦非顛倒。以能了
知諸法實義。於一切法無所執著。能爲無上
妙果生因。雖復發心起諸勝行。求無上果利
樂有情。然似幻師起諸幻事。都無所執。故非
顛倒。復次如前應問。云何定知諸法有體而
依法體執有實時。若彼答言由隨法體起現
見心。後重審察能自了知。我昔曾更如是境
界。若無法體起現見心。後時不應如是審察。
是故定知諸法有體。復應問彼。重審察時爲
有法體可現見不。彼言。不也。所以者何。生已
即滅。彼於今時無所見見。謂無所見而生於
見。又應問彼。重審察時前現見心爲可迴返
憶我昔見如是境耶。彼言。不也。所以者何。過
去諸法不可迴返。故無迴心。謂無有能迴過
去心來至現在若爾今時由誰審察。能決定
知諸法有體。彼言由念。所以者何。要依現見
後方有念。非無法體可有現見。是故定知諸
法有體。此但有言而無實義。所以者何。一切
憶念但縁有名無實境起。由此憶念唯縁妄
境。是故唯有世俗虚假憶念名生。謂於非有
虚妄境界。如對目前分明記憶。故名憶念。實
有體顛倒相現。故名非有。虚妄境界。是
故不應隨虚妄見計度諸法謂實有體
復次汝上所言。要依現見後方有念。非無法
體有現見者。此亦不然。前已略説。見非實
故。所見能見皆無所有。是故不可以其現見
證法有體。前雖略説。而未廣辯。云何定知
諸法非有。諸所執有略有二種。一者無爲。二
者有爲。無爲是常。先已廣破。謂若有用能生
諸法。應如有爲非無爲體。若無有用不能生
法。應如兎角。其體是無。有爲有二。謂過未
有。及現在有。過去未來如前已辯。謂曾當有
非現有體。若現有體應名現在。若言無用。故
非現在。既現有體。云何無用。若言其用必藉
縁故。非恒有者。用可無常。體不藉縁應是常
住。若言此體能起於用。用非常故。體亦無常。
是則此體能起於用。用暫有故。體非恒有。又
若有爲體恒是有而能起用。故非無爲。虚空
等體亦許恒有。何不起用説名有爲。無爲恒
有而不起用。有爲起用如何恒有。又過去體
定非現有。名已滅故。過去攝故。如過去用。未
來世體亦非現有。名未生故。未來攝故。如未
來用。若言去來體雖是有不名現有非現在
故。所立比量便立已成。此理不然。汝立三世
體非本無今有。亦非本有今無。一切時有。
如所執空故名現有。非現世攝名爲現有。我
今遮破恒現前有。是故比量非立已成。若汝
不許去來二世其體現有。則應如用先後是
無。體非常有。是則一切有爲之法。若體若用
皆待衆縁。本無今有本有今無。便失汝宗。法
體常有。若言去來體是現有。世所攝故。猶如
現在。理亦不成。汝許去來用非現有。是世所
攝。則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是實有。
世所攝故。如現在者。理亦不然。若依勝義我
宗現在。亦非實有則無同喩。若依世俗用瓶
瓫等。是世所攝而非實有。則所立量有不定
過。若言去來體是實有。餘非實有。所不攝故。
如共所知實有法者。此亦不然。若依勝義無
同法喩。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亦許去來
曾當是實有故。又如共知世俗實法。餘非實
有。所不攝故。應非去來體現實有。如是等類
有多相違。又去來體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
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法。如是等類比量
無邊。是故去來非現有體。但依現在假名建
立。謂現在心縁曾當法。似彼相現假説去來。
實非過未。由此去來共所許法。非離現在別
有實體。自宗所許世所攝故。猶如現在諸立
過去。未來有體如現在者。皆同數論外道所
計自性體常用有起謝。彼既有過。此亦應然。
是故自稱佛弟子者。應捨此執。現在諸法雖
世俗有而非勝義。所以者何。若勝義有。應不
藉縁。既待縁生猶如幻事。如何可説是眞實
有。又現在法有生有滅。猶如幻化。云何實有。
若現在法是實有者。應如所執虚空等性。無
生無滅。豈名現在。又現在法已生未滅。二分
合成。已生待未來。未滅待過去。相待立故。非
實有體。如麁細等。攬非實法和合而成。如樹
林等。云何實有。又於現在一一法上有多種
性。如何實有。謂一一法皆有蘊性處性界性
有漏無漏世出世間色心等性有無量種。於
諸性中誰實誰假。不可説言。如是等性是義
差別同依一體。除此諸性更有何體。亦不可
言。一性是體餘性是義。同名爲性無有差別。
云何一體。餘皆是義。亦不可言。如是等性是
名差別。其義是一。若爾不應生別行解。亦不
可言。差別行解但縁其名。苦無常等種種行
解。皆縁義故。是故一一有爲法體皆用無量
性相合成。如舍林等非眞實有。但依世俗説
有實體。若言諸性皆是共相。以可説故。如軍
林等。是假非實。比量所得。自相是實現量所
得。既言是實。其相如何。現量所得云何可説。
若不可説。如何言實。若可言實。即應可説。云
何自相是不可説。若言自相假説爲實。非是
眞實。是則一切若假若實。皆依世俗假想施
云何汝等定執諸法皆有實體。若一切法
皆非實有。如何現前分明可見。鏡像水月健
達縛城。夢境幻事第二月等。分明可見。豈實
有耶。世間所見皆無有實。云何以見證法是
眞。覺時所見一切非眞。是識所縁如夢所
見。夢心所見決定非眞。亂識所縁如第二月。
如是雖無眞實法體。而能爲境。生現見心。因
斯展轉發生憶念。前後倶縁非眞有境。是故
不可以生憶念證法是眞。法既非眞。時如何
實。若縁妄境生於倒見。境可是虚。見應是實。
境既是虚。見云何實。如在夢中。謂眼等識縁
色等境。覺時知彼二事倶無。妄境倒心亦復
如是。愚夫謂有。聖者知無。有倒心境二種皆
虚。無倒境心倶應是實。世俗可爾。勝義不
然。以勝義中心言絶故。若於勝義心言絶者。
云何數説。心境是虚。爲破實執。故且言虚。實
執若除。虚亦不有。若實若虚。皆爲遣執。依世
俗説。非就勝義。勝義諦言亦是假立。爲翻世
俗非有定詮。現見心境可言是無。憶念境心
云何非有。現見尚無。憶念豈有。若一切法都
非實有。如何世間現造善惡。若無善惡。苦樂
亦無。是則撥無一切因果。若撥因果則爲邪
見。豈不怖此邪見罪耶。奇哉世間愚癡難悟。
唯知怖罪不識罪因。一切善惡苦樂因果。並
世俗有。勝義中無。我依勝義言不可得。不撥
世俗何成邪見。於世俗中執勝義有。不稱正
理。是爲邪見。今於此中爲破時執。略説諸法
俗有眞無。其義虚實研究是非。於後品中當
廣分別。已略成立遠離二邊中道實義。諸有
聰慧樂勝義人當勤修學。謂常無常二邊邪
執。如其次第。略破應知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五




*大乘廣百論釋論卷第六
  聖天菩薩本 護法菩薩釋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見品第四
復次若如所言諸法性相世俗事有勝義理
空。如來於中智見無礙。言音辯了巧悟他心。
如何世間猶爲種種妄見所魅諍論紛紜。由
能聞者有過失故。何者名爲聞者過失。謂貪
己見。不求勝解。於善惡説不能了知。若無如
是三種過失。是則名爲聞正法器。爲顯此義
故説頌曰
    禀和希勝慧 是法器應知
    異此有師資 無因獲勝利
論曰。要具三徳名爲法器。一者禀性柔和無
有偏黨。恒自審察不貪己見。二者常希勝解
求法無厭。不守己分而生喜足。三者爲性聰
慧於善惡言能正了知徳失差別。若無如是
所説三徳。雖有師資終無勝利。言勝利者。所
謂師資開悟證得如其次第。如彼六師諸外
道等。雖聞正法而無所證。非佛於彼無愍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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