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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觀釋論 (No. 1567_ 安慧惟淨譯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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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發起。以彼去法發起無故。去中皆止諸有
體性。去無性故。即不和合。此中決定説者。若
無去故何有去法。以無去無去法故。亦無彼
去作用發起。去云何有。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云何有分別
釋曰。若不見有如是去法所發起故。餘一切
處其義亦然。已去未去去時分位。因性所成。
一切皆無去法可得。以彼如是發無性故。若
有如是去法。於勝義諦中如理思擇。分位對
治悉無所有。云何當有已去未去去時分位◎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去來品第二之餘
復次頌言
    去者即不住
釋曰。於一同生法中。相違所作叢雜無
    不去者不住
釋曰。去法止息名之爲住。今不去者。去法無
性不應止息。若或本有住法可得者。然亦住
法無二和合。若有二和合。今應如實觀。是故
頌言
    離去不去者 何有第三住
釋曰。去不去者。是二不住。此如是義即如前
説。復次頌言
    去者若當住 云何有此義
    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釋曰。總止住法。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止息諸分別
釋曰。若彼去時不住可爾。彼已去者應可住
邪。此亦不然。已去者無別去法。去法已壞。
是故無住。此中無有已去者住。今此住法如
是止已。餘諸過失所説亦然。復次頌言
    所有行止法 皆同去義説
釋曰。此所説已。餘法皆同。已去未去去時去
法不生。已去未去去時去法初發。已去未去
去時去法止息。住法亦然已住未住住時住
法不生。已住未住住時住法初發。已住未住
住時住法止息。此中法自相等。若止遣者則
生過失此中所有去者去法二種。於勝義諦
中欲求實性者。如理應知。一性異性諸有物
體皆法性故。是中若有所生皆客塵事。世俗
所行世俗所成。然無異性。是故去者去法二
無異性。此應思擇。此中應知。風界動轉即有
去者。身等動發往方處相。此乃名去。非去者
去法二性別異。於自類中有異説者。皆止是
義◎
復次頌言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此復云何。頌言
    若謂於去法 即爲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 即一性可立
釋曰。雖有作者作業二相。然彼作者作業互
無異性。以彼作者作業自相息故。或可一性
和合。即體用有相。世俗所成。世俗有性。以彼
實無所成。於世俗所作決定可得。是故非無
性非一性。此中若有所止。還成過失。生法
顯明。若止遣者。即無果體。亦無往去方處動
發等相
復次毘婆沙人。及吠夜迦囉拏人言。去者去
法有別異故。彼謂去者。能去非物體。去物體
由去者故説有所得。所作如是。能作亦然
復次勝論者言。如是能於物中有性故有去
者。用彼去法動發行往方處等相。此如是説。
餘皆亦然
釋者言。不然。去法若爾。作者功能於物體中
爲有差別邪。無差別邪。此復云何。若有差別
者。諸異力能或復別有齊等力能。於一能作
中若成體性。此即是爲作者力能。非所作等
功能。此若所作等力能。即非作者功能。是
中云何如實決定。或言自相差別。此即還成
不定。若或自相無差別者。即一切處應無差
別性。今以物體如是増上所依。火不能作地
等事業。亦非無其事用作者和合力能相應。
故知物體如是非作者功能。此説義成。由如
是故。所有物體如是能作如是所作及此如
是増上作用。是中作者即得和合。是故非彼
功能差別。亦非自體差別所成。若或物體無
有差別。即功能可成。如是亦然。諸力能者互
無差別一無異性。故知物體若一性。是中亦
多法所成。若異性是中亦無多法所成。云
何二種功能而可成邪。或離所得。即彼如是
此之所作是善功能縁法差別。作者物體縁
差別有。此名勝上差別長養。是故非作者力
能和合。若或分位差別。如是作者分別。是故
此説名爲作者。若因果轉時。彼能作所作性
分位差別。即不可得。彼非物體差別性故。若
或施設彼有性等。此不和合。故名去者。復次
頌言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釋曰。若離去法而彼去者。即不決定。若離去
法不決定時。無復別異去者可去。此所分別。
若有去者去法二種可得。即去者去法有二
可成。所以有去法故即有去者。有去者故即
有去法。如因果二不相離性。此説義成。若因
果同生即無性可得。如種生芽。是故有去法
故即有去者。有去者故即有去法。若一性所
成。若異性所成。然去者去法二倶無有。勝義
諦中此説成就。云何無所有。此義文廣。恐繁
且止。此中遮遣非復引證。爲遮遣故如是表
示。此所説已。餘處應知。此後復當止遣何義。
若因去法即知去者。彼如是去。云何二種有
其別異。若然云何和合。復次頌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釋曰。不作是義。此中應問。無數義門從義界
中出。皆轉是義。今云何言不作是義。故頌答

    先無有去法 故無去者去
釋曰。爲彼如是去者所作。何有少法而可去
邪。由如是故。世間所見。何等法是先來已生
有所去邪。何等法是後來生時有所去邪。復
次頌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異去
    於一去者中 不有二去故
釋曰。云何二去。一謂因去。知去者故。二謂
若有去者復用去法。此中止遣。復次頌言
    若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不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此中云何。復次頌言
    去法有不有 去者不用三
釋曰。若或實有若不實有。此中去者去法不
用三去。若實有者。即去者去法和合。若不實
有者。即去者離去法。若亦有亦不有者。二倶
無性。或可實有者。去者有故。不實有者。去者
不有故。亦有亦不有者。二無去法故。是故去
者不用三去。所以不作是義。若彼實有去者
實有去法。即所作不有。能作不和合。以不實
有故。即無所作不有者爲去不生故。亦有亦
不有者。亦無所作。彼無性故以不有故。是故
去者不用三去。何以故。如是去者自無性故。
若有不有悉無所作。彼皆無性。若説去法。此
中皆是隨順所説。復次頌言
    是故去去者 所去處皆無
釋曰。此説勝義諦中成就。如是別異説有能
作所作作法。此中止遣。此中或説去之作用。
如理應思。是故當知。此中所説作者作業作
法。諸有分別皆無實體。爲證成是義故此品

  觀六根品第三
前品止遣一切作者作業作法諸所造作相違
行相已。復次頌言
    見聞及嗅嘗 觸知等六根
    此見等六根 説能取諸境
釋曰。此論所説。如是見等六根行諸境界。謂
眼見色乃至意知法。此有所説。當知皆是世
俗道理。増上所作此無相違。若於勝義諦中。
色等眼等所取能取性不可得。此復云何。復
次頌言
    是眼即不能 自見於己體
釋曰。若眼能見自性者。彼眼即應如是同前。
自見己體。以諸法自性不能自見無異性故。
如火熱性。亦復不能自見己體。是中亦無能
見自性。復次頌言
    若不能自見 云何能見他
釋曰。無能見自性故。譬如耳等。亦無能見自
性可得。彼眼若以能取自性於色境中有所
見者。此説還成。眼爲能見。譬如薪火變異。即
説名燒。非火自體能燒。復次頌言
    火喩即不能 成於眼見法
釋曰。何所以邪。若彼熱性能然火者。彼不熱
之性何不能然。是故若無彼薪。此火不有。熱
性不應能自燒故。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前已答是事
釋曰。如前已去未去去時不去中。已説是事。
今此亦然。已燒未燒燒時無燒。已見未見見
時無見。是故無已燒無未燒。不離所燒。無已
見無未見。不離所見。如前所説。如其次第。
隨應止遣。復次頌言
    見若未見時 即不名爲見
釋曰。若或爲常。如瓶衣等。復次頌言
    若言能所見 此云何和合
釋曰。以不和合而彼見法亦復止遣。或可能
見所見二法和合。彼即可説有能所見。然彼
二法不和合故。何所以邪。於一見法中而彼
所見不得和合。無別異故。若有能見即非無
所見。若有所見。即能見應成。又若決定有彼
見法。即彼能見亦復應成。能見若成。所見亦
然。復次頌言
    能見亦不見 見法無性故
釋曰。若或離眼別有見相。可説所見。或説能
見。以無能見及所見故。復次頌言
    所見亦不見 見法離性故
釋曰。此中若或諸縁止息。亦無能見所見可
説。何以故。此所見中非能見故。若有造作彼
即有見。説名所見。此中亦然。同上所説。於能
見中無見可得。何以故。此中若有諸差別法
體性可見。而悉止遣。若有如是能見所見見
法發起即非無作者作業作法和合。見及見
法亦有所起。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離見不離見 見者不可得
釋曰。以無見法發起和合。第二見法本無性
故。亦無決定而可發起。以彼見法離所見性
不和合故。或可所見能見二倶無故。復次
頌言
    以無見者故 云何有所見
釋曰。能所見性作用相違。若離和合性即無
見者。若無見者即所見性。不得和合。此中能
見所見決定無見。云何可説能所見邪。以見
離性故。見無性故。或有人言。若謂諸行是空
諸法無我。有此理故。如眼所見。即無別異能
所見者。彼即無其實果可得。云何乃有識等
四法而發起邪。故頌遣言
    見可見無故 識等四法無
釋曰。如所説理。此能見所見皆不成就。彼果
生起識觸受愛。如是四法云何和合。若決定
有識等四法。即有彼果取法可生。以實無故。
次頌遣言
    四取等諸縁 云何當得有
釋曰。謂以識等及取縁有生縁老死。此等諸
法無所成故。無所有故。今此品初他所建立。
聞等聲等諸説皆止。此中見者悉無所作。是
故頌言
    聞嗅味觸知 如是等諸根
    而悉同於上 眼見法中説
釋曰。此中應知。如眼見説能聞所聞等。譬如
能見所有聞等。如應廣説。此中且止。已遣一
切不和合對治故。此説成就。此中能見所見
見法。諸有分別物體無性。今此品中悉爲證
成。如是義故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四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
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五蘊品第四
次第此品今當止遣。彼十二處諸有所作。或
有異宗現所安立。謂於勝義諦中實有内外
十二處法。以蘊攝故。論者言然此非無所攝
道理。但以世俗諦中有其所攝。非勝義諦。以
彼諸蘊無實性故
又有異宗。計所造色有性可得欲謂大種積
集所成
今對遣彼等。是故頌言
    若離於色因 色即不可得
釋曰。色因者。謂地水火風。彼四大種。由其
因故有色處等諸色可得。若離自性即不可
得。是故世俗假施設有。若或別異物體有性。
此不能説。何所以<#0143_8/>邪。復次頌言
    離色因有色 色則墮無因
    無因無有義 何法無因立
釋曰。若因色中物體有性。即當對説。果色物
體而有所成。若無因有果。即無所成義。是故
無有無因可見。是中亦無少法可説。復次頌

    若復離於色 有其色因者
    即是無果因 無果因何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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