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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觀釋論 (No. 1567_ 安慧惟淨譯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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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567[cf.Nos.1564-1566]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一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縁品第一
歸命一切智。所有世俗勝義二諦。本無所行。
若無所行。攝化有情事。即當捨離。菩薩爲開
示故。造此中論。然此不同一切外道所説縁
生。佛説縁生法。爲令覺悟多慢心者。生極淨
信。於諸論中。此論宗重。謂縁生義。即無滅
等句。最勝縁生。顯明開示。是故論初讃歎世
尊。如本頌言
    不滅亦不生 不斷亦不常
釋曰。滅者。無常性故名滅。發起名生。斷生死
故名斷。擇滅涅槃常時性故名常。如有人言。
若佛出世。若不出世。法性常住。此縁生者。亦
即是常。一者無差別義。如所説離此即是爲
縁生之法何所生邪。謂種種義。如其所説。
從因所生。生已有果。來者向此名來。若無
來義轉時此即無去。無去義轉時即無過去
世所行。非今有滅。此即無滅。此法如是説。餘
生等亦然。若取著言詮即爲戲論。如其言詮。
於如是性。執有性者。彼皆息滅此即名爲滅
諸戲論離諸嬈惱性分。別自性空已乃名寂
靜。今此如是無滅等十種句義。如前所説十
種對治。此中皆止周盡是論皆説此義此如
是義成。餘一切論中皆同此縁法。今此義中。
若此因若彼縁。如薪生火。而彼所取如是應
知。常不斷義。如前句所説發起之義。此所
説成。若因中有故設因壞時後還不離果起
無前後時性故。如澡沐已受食。此非縁生。若
言無生。自語相違。不和合對治。此即世俗縁
生。不和合故。若勝義諦所生。此中止遣。世俗
諦識中體性不和合勝義諦體性。此中止遣。
何等是世俗。何等是勝義。若勝上所説相續
義性。以世俗諦伺察時。此不和合。以彼現證
非涅槃所得。此所作性不異勝義諦故。亦不
止遣。若智所成。即彼世俗諦。不異勝義諦。如
瓶等色等。而此一類色受等法。決定境界智
不許可。彼智無性故。譬如瓶等墮世俗有性。
雖無所取非世俗無。此中所説。世俗所取之
義。是自非他。如理應知。世俗者即是世俗所
取故。如樹林等非極微許。而有所取道理可
得。若方分分別差別分別等性而彼決定世
俗有性。此非道理。以物體遍計有樹林等對
礙。而識中有彼樹林等爲所表故。然識中物
性非無道理。由是樹於彼識而爲所縁。如是
能表識中得有所表。是故非物體樹於識中
有。此如是説故。餘説亦然於能表所表中。遍
計無體亦無所成。何法可成邪。謂如諸佛境
界。色等決定。此何不成。如彼諸佛境界。此亦
然有。非如識中遍計生等。此中止遣。識中物
體若有性者。此非道理。若彼勝上如來之智。
如所説義。故名勝義。餘皆世俗。不實性故此
説最上。謂佛所説善文善義是故頌
    我稽首禮佛 諸説中第一
釋曰。若文義二。無著智性。唯佛大師而善宣
説。何所説邪。謂説無生性。今爲證成無生性
故。彼無滅等諸差別義。亦如是證成。如是建
立無生法故。或有人言。所説生者。我知差別
之性如是自生。爲遮遣彼説。是故頌言
    諸法不自生
釋曰。所言生者。本無今有之別名。自者。我性
義。彼如是説。互相損惱。自語相違。不和合對
治。或如瓶等。即不見有自生之法。如前瓶等。
自體無性故。諸生法無性。生已復生。亦復無
性。如是眼等決定和合。若爾即有對治過失。
若有如是因。即有如是果。彼果體有生。以因
果二法無別異性故。若言自生。此應思擇。又
復泥團離瓶。瓶離於因。此中色等當云何有。
若離泥團。果因二種無別異性。若泥團離瓶。
而此果體即不和合。泥團若壞。瓶有所得。即
非果時有因性故。此僧佉人言。譬如色等非
果因二法有別異性。色等自體亦如離瓶先
無有性。若彼決定實無所成。所説無異如瓶
所作。杖輪水等非此所闕。彼等無別異性因
果二無性故。何名無別異。謂不見因自體能
作。如是果有所作。亦復不得無異性故。若無
所作。何名因果。決定自體無別異性。若因無
作。彼無作時果不和合。有異人言。我知差
別。諸法從他性生。爲對遣彼説。是故頌言
    亦不從他生
釋曰。他生者。別異義。如他性瓶等不生眼
等。由如是故。自縁既不生。他性亦然。若止遣
諸法自相。應知有過。此中或有彼不和合。如
是所作非勝義諦中。他縁能生内六處等。以
他性故。此如瓶等。此中他性瓶等如内六處
縁勝義諦中生無性可得。世俗諦中亦然。生
無性可得相違義性無因生性及共生等。若
有所得皆他義故。如是所有中論成就。究竟
義中離不和合對治等法。若復如是世俗諦
中有所得者。決定如前對治相違。世俗縁生
有所得故。此亦非所得如是有所成即和合
無性成已見邊二不和合。如是即於諸所成
中有共過失。若別異所成。當知自有差別過
失。此廣文不書。恐繁且止。非中論所説。如前
對治。何以故。後對治亦爾。無此中所成和合
道理。有異人言。取彼實有泥團。隨有杖等諸
作用法共生瓶等。此異意樂。故頌止言
    共生亦無性
釋曰。彼増上所作言非二法共生。若爾有言
説對治過失。有異人言。如所意樂諸法如是
無因而生。爲遣彼義。是故頌言
    亦不無因生
釋曰。如他所説。無因生性有所得者。即時處
等彼相離性。決定有生可得。彼時處性能不
相離。此若止遣對治過失。此中或有生性。諸
論皆説。是有漏義。如是有性各各繋屬。諸性
有生。此中皆止。若有所作。即與阿含相違。如
佛所説。有四種縁能生諸法。而此四縁諸經
論中皆如是説。何等爲四。謂因縁。所縁縁。次
第縁。増上縁。如是四縁無第五縁。諸異宗
中有執我者。執極微者何所以邪。此中若有
常因者。彼時處性即能相離。彼一切果乃有
同生。現見時處等不相離性次第生法彼同
作因。即不相離因性可得。此無過失。是故同
作諸因。此中非因。彼説如是生無有性。若有
因故決定有果。彼同作諸因決定因性。此本
有故。若同作因此相離者。即如前説對治相
違。以本和合故。而彼諸因如是建立差別因
無性。然彼處等有相離性可同生者。此之分
位如士夫等。由如是故非士夫等。因本無和
合性。士夫等句義。亦如自體。亦非定有。士夫
等本性和合所有因性。如種子等。以士夫等
本來分位或離所作性。如種子等因有所得
或無所得。此復云何。若本來分位離所作性。
或有所得即是無常。若不離所作自相亦即無
因。如前已説非諸士夫。如彼種子能生於果。
若如是見。此非道理。彼遍計性故。是故前説
無第五縁。亦非斷滅。世間所有諸執無因惡
因諍論亂意之者。爲攝化彼故。如其分位於
世俗諦開示宣説諸因縁等。此即非勝義諦。
或有問言。自果於縁中爲有邪。爲無邪。物體
第三分別無性。故頌答言
    如諸法自性 不在於縁中
釋曰。譬如瓶衣。非即有故。亦非異故。如是眼
等自性。若自縁若他縁若共有。而彼諸縁非
即非異。若離自體即無有果。由自力能即有
諸縁。此無異性應當思擇。由如是故。因果二
法無別異性。何所以邪。若離是因。果不能成。
彼能作因。其義亦然。若定有異性而彼自果
於諸縁中即無所生。是故頌言
    以無自性故 他性亦復無
釋曰。若有此二。即互不相離。若見有他性。如
此彼二非縁時中有果。非果時中有縁。若他
性隨生。即因果二法非倶時有。刹那性故。若
生不生二所作性。二倶無性。若不壞因。未來
有果。此智所安立。乃説他性然。若取著他
性非勝義諦有。或有人言。諸經論中皆説他
縁能生諸法。云何此説非他性生。若諸縁中
他性不生。豈可無自性諸法於縁中住。若爾
縁即是非縁。若自性無所有者。果從他縁生。
即非道理。故頌答言
    亦非縁生果
釋曰。然生法所作有果可成。爲總止餘義。是
故頌言
    果不從縁有 有無果生止
    若説生法時 無依無所生
釋曰。前説果不生無所成者。以能生果者自
亦無性。若能生所生及彼生法。定有別異生
法可得者。即彼所作説爲能生。此中別異生
法即無所成。若果離於縁。即所生生法云何
得成。他所繋屬故。或有人言。所作如是從縁
所成。非物體自性成故。是故非眼等六處能
成縁法有此意樂。故頌答言
    果不從縁生 此果縁中生
釋曰。若彼決定別異生法爲可有者。彼無生
法中間所作。若生而彼眼等決定生法互相
離性。或如是生亦何不成。如是説者。彼無自
性法。此中有過失。此異宗説。是故有過。若從
縁生果。彼果性無依。縁亦無常。相離性中果
云何成。如有頌言
    果若別異解 無道理可依
    若一法作成 果體不可立
如本頌言
    非無縁有果 無縁果亦無
    如是世俗中 常性不可得
釋曰。若或無縁。果即不成。若有果故。彼諸法
體即有所得。彼等諸法亦非先有性故。是義
當知從縁所生。若離縁生。虚無有果。譬如芽
等。何能和合。若言從種生芽。即能生所生二
和合故。亦非種子等縁一向能生。以餘法成
即能有果。由如是故。果非常有。或有人言。從
縁有果。此即非常。亦非無常。如是性中能
生得成。釋者言。如汝所説。此有法故。即此所
成。如是決定勝義諦中。非無縁有果。非無果
有縁。倶不見故。眼等諸法此中亦然。於其縁
性若止遣者。定知有過。是故當知。從縁有果。
諸果體生。謂從因縁次第縁所縁縁増上縁生
故。以諸縁分別果體差別如是得成。譬如已
成熟果。而諸因體差別分別。是故能作所作
此中分別。此如是説。決定有果。決定之言即
印持義。此中有果其義顯明。世俗諦中果法
増勝。即有所得。然無分位可著。若果性有著。
即他宗義。謂於縁中非實有果。若彼如是從
縁生果。互相所攝有果隨轉。彼雖分位各別。
然有果生此説縁生。是故此等諸縁生已亦
各別故。諸未信許言即是不樂説義。若此果
不生。即彼無有縁。何等爲縁。謂隨所意樂。是
故若無有縁。能生於果。此無道理。若或無
縁。又復何有縁性可生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一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縁品第一之餘
復次此中或有異意。謂以刹那如是縁性
可成於果。雖非相續此無過失。是故頌言
    非有亦非無 縁義和合爾
釋曰。所言無者。如兎角等。縁亦何無。此中意
者。如前説性。此不可説不可伺察。謂以彼因
於分位中不能取故。所言有者。諸縁於何性
而有所説。是中無有少法而可施作。若有彼
因及作用事。如上所説。此即爲有如是果縁。
其義顯明。如瓶燈等。此應思擇。此中決定。若
有所離。即無所有亦非無有縁不和合故。如
所説果或果分位彼三種功用能所性極成。
彼若縁異即無功用。所施作故。此説顯明。彼
有所生此無所離。此説義成。此中無有少法
不生及非有性如量増廣體不生故。以無生
法而可増故。若諸縁有體性。即不和合生。此
中無功用體性止遣。其有如是有性者。有人
謂於彼無功用不和合體性中亦有所成。如
癡等體性。或量中減少。或生中減少。非壞因
而有。非常因而有。如瓶決定離別異性。或
彼境界智生。其理應思。若對治法起。即能遣
除冥暗。若彼二種決定爲有者。於境界智中
即不成就。以世俗諦中。譬如燈等及瓶生因
有所成故。是故應知。亦無所離。或有人言非
有非非有。生時縁成故。謂以生時有作用性
所發起故。此中雖有亦復不成決定生性。彼
有即是増上所作。是故頌言
    諸法無自性 非有亦非無
釋曰。謂以生時種類所作或有或無。後亦如
是。不離有性無性或有所得。如是有諸縁論
中説是相。非不有故。如兎角等。亦有説相。此
有説相即世俗諦。非勝義諦。能成彼果説名
因縁。然彼亦無諸法不有亦非不有。若其不
有即無法可成。若爾云何有此能成之因而
得和合。有若不成與成相違。無即決定。不成
無。彼有性生故。譬如兎角亦有亦無決定不
成。於一法中相違自性。本不生故。二倶有過。
以如是因成如是果。豈得和合。若或於彼心
心所法而有取著。此即説爲所縁縁法。如是
決定彼不和合。若勝義諦中如是眼識等有
法可説。彼法生時無言説性。是故此中非所
縁法而得和合。若有所説彼即相違。無亦相
違。若有所縁。應知皆是世俗諦故。非勝義諦。
勝義諦者。此中止遣。若有法轉時。即諸相隨
轉。是即所縁。此説是爲所縁縁法。是故頌

    於此無縁法 云何有縁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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