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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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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建立。理必不成。故有別法能爲諸行引果
作用無障近因。對法諸師説此爲住。異謂別
法。是一切行自類相續。後異前因不可無
因。自然有異。同一識相前後相續。轉變無因。
理不成故。生無色界受等相續念念變易。此
用最顯見無色界。有異勝能可比度餘。應知
亦有。滅謂別法是倶生行。念念滅壞。無障
勝因。不可執無爲滅相體。無從縁起理不成
故。亦不應説有生滅故。又契經言。應知生
滅縁無境智。理必非有。故不可説無爲滅
相。又如生法。由別生生。滅法亦應由別滅
滅。總言性者。是實體義。若有爲相有四體別。
何故契經但説三種。契經爲顯有爲無爲
失差別。故不説住。或若有相唯表有爲。契
經偏説非住相體。唯表有爲。常亦有故。非
此不説是無住因。餘經説行有生滅法。非無
異法。此亦應爾。雖有四相隨所化宜。隱住説
三。而無有失。或此經中已密説住。無唯聲
故。或此經中住異合説。若不爾者。但應言
異爲顯有爲住必兼異。不同無爲有住無異。
非此經中言住異者。顯住即異。但顯有爲有
起有盡有住有異。無爲有住無所餘三。故諸
有爲與無爲別。由斯對法説諸有爲定有四
相。理無傾動。此生等相既是有爲。應更別有
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更有餘生
等相故。實許更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論曰。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
非餘。此謂前説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
隨相。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諸行有
爲。由四本相。本相有爲由四隨相。世尊何處
説隨相耶。有契經言。老死起故。此經亦説。定
有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爲故。生生等相亦
起等性故。契經既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
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故知
此中亦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
中亦説隨相。言有爲之起。亦可了知者。起
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
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故
契經中。於無爲法説尚無有起等可知。此意
説言。諸無爲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生生
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説無起等可知
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説諸有爲相
復有相故。契經説色有起盡。此復應知。亦
有起盡乃至廣説。由此故知。相復有相。若
爾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復
各四。展轉無窮。無斯過失。四本四隨。於八於
一。功能別故。爲親縁用。名曰功能。謂四本
相。一一皆於八法有用。四種隨相一一皆於
一法有用。其義云何。謂法生時并其自體九
法倶起。自體爲一。相隨相八本相中生。除
其自性能爲親縁生餘八法。諸法於自體無
生等用故。隨相生生爲親縁用。於九法内唯
生本生。此生一生。多由功能別故生性。既
無異功能何有別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
功能損益差別。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
識意識境有少。多謂爲親縁令引自果作用
得起。是生功能。本相中住。亦除自性。能爲親
縁。住餘八法。隨相住住。能爲親縁。於九法中
唯住本住。謂爲親縁。令法暫住。能引自果。是
住功能本相中異。除其自性。能爲親縁。異餘
八法。隨相異異。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異本
異。謂爲親縁令引自果作用衰損。是異功能。
本相中滅。除其自性。能爲親縁。滅餘八法。隨
相滅滅。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滅本滅。謂爲
親縁令引自果。作用滅壞是滅功能。是故生
等相復有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七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四
雖離所相別有生等。與所相法倶時而起。而
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如體
不同用有別故。執所相外無別生等。一一刹
那有四相者。如斯過失不可救療。一法一時
功能差別。理不成故。許所相外有別生等。無
斯過失。相體不同助縁差別。時分功能理有
異故。然有爲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爲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
此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諸
有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
爲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若有別法於未獲
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
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縁。攝助功能。
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時。由
遇未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縁攝助。於
辦自事。發起内縁。攝助功能。是餘三相。
於正生位生爲内縁起所生法。至已生位
此所生法名爲已起。於正滅位住爲内縁。
安所住法。令引自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
名於自果已能引發即正滅位。滅爲内縁壞
所滅法。至已滅位。此所滅法名爲已壞異相
亦爾如應當知。有餘師説。因要待處。世時
位伴。能與果故。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
或有因待處與果。如雨要待雲處方生。要
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無上正等菩提。或
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因順解脱分。要在
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因待時與果。如輪王
業要劫増時。方能獲得轉輪王位。或復有
因待位與果。如諸種子至變異位方能生
芽。初無漏心及光明等體雖先有。而要未
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或復有因待伴與果。
如四大種心心所等。要與伴倶能有所作。由
斯差別縁起正理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
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三。同於一
時各起別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故無一法
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又正滅時。此
所相法由餘住相爲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
自果即於爾時由餘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
損。即於爾時由餘滅相爲勝因故。令其滅壞。
故三一時無相違失。時所相法爲名安住。爲
名衰異。爲名壞滅。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何異相。即於住時衰損能
引自果作用損彼作用。令後果生劣於前因。
是異相力。後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復由倶
起異相爲縁衰損。能令後果更劣於前。如是
一切有爲相續刹那刹那令後後異。故前前
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爲比量。謂見最後
有差別故。前諸刹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
増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斯過失。住相
爾時由外縁助勢力増強。摧伏異故。若生在
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頓生彼能
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所辯。謂有別
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得正得已滅。
引果用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縁攝
助功能。是名生相。又作是説。因要待處。世
時位伴。方與果故。即依此義説如是言。頌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縁合
論曰。非離所餘因縁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倶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爲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縁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縁。助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縁。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縁合諸法即生。無即不生。
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縁力生。此責不然。唯
許衆縁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未來
諸法因縁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來諸
法因縁無別者。何不頓皆生。又因縁中隨&T055626;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能
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應
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但
應因前眼後眼得生。許大種能生應成無用。
又如種子水土等縁。隨*&T055626;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生
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爲
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變。
誰爲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縁助業
種方能生。應但縁能生。何勞業種。以衆縁助
業果乃生。衆縁若無果不生故。既頼縁助而
業種非無。雖藉衆縁寧撥無生相。又於眼等
諸識生中。處處經言。雖有眼色若離作意眼
識不生。然説識生縁眼及色。故不應難。因縁
力生。何勞生相。又見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爲
因起無漏得。得自相有前已極成。應説除生
有何別法。能作此得前倶起因。若全無因得
不應起。則初無漏應不説成。生相生時爲亦
別有。倶生因不應言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
法。云何異滅爲生助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
同一果法展轉爲因。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
有釋言。諸有爲法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
四相一一用時。以此爲門餘皆助力。是故所
説生生所生。非離因縁理善成立。餘廣決擇
諸有爲相。如順正理及五事釋。已略分別諸
有爲相。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説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論説
故。諸想總説即是名身。諸章總説即是句身。
諸字總説即是文身。言總説者。是合集義。於
合集義中説殟遮界故。想者眼耳瓶衣等想。
謂於諸法分別取著。共所安立字所發想。如
是想身即是名身。謂眼耳鼻舌身意等。章謂
章辯。世論者釋。是辯無盡帶差別章。能究竟
辯所欲説義。即是福招樂異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謂如有説
    福招樂異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靜涅槃
如是句等。字謂&T046110;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謂迦佉伽等。有餘師説。本論中言。云
何多名身。謂名名事等。非彼論師欲辯名等
是實有相。而依假合以發問端。是故彼問多
名身等者。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思擇名等
體實相中何用推徴名等假合。又名等三相差
別者。謂聲所顯。能顯於義。以共立爲能詮
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自
體。猶如影響。此相是名。若能辯析所知境中
廣略義門。此相是句。於能説者聲已滅位。猶
令繋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是文。此中
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歸赴。如是如
是。於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於彼。句者即能
辯所説義。謂能辯析差別義門。文者謂能有
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此即是字。謂令
繋念無有忘失。或復由此之所任持令無疑
惑。或能持彼轉寄於餘故。有説言如靜慮者。
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了境而爲梯隥。文
於名句及義亦爾。名句文身理實皆是不相
應行。而經論中説非色法皆爲名者。以色相
顯當體立名。非色相隱從詮立目。義爲可説
不可説耶。理實應言義不可説。然共施設。
聞言解義。因語發名。名顯義故。三世等法各
有三名。謂去來今三時説故。又一切法無無
名者。若有應成非所知境。故薄伽梵説如
是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有餘師説。義少名多。於一義中有多名故。有
餘復説。名少義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攝。義則
具收十八界故。復有説者。互有少多。謂約界
攝義多名少。若依立教義少名多。謂佛世尊。
於一一法隨義施設無邊名故。如貪名愛名火
名蛇名蔓名渇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脩名廣
名針縷等。如是一切。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
不此三語爲性故。用聲爲體。色自性攝。如何
乃説爲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理
教分明。證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力。若
文即語別説何爲。又説應持正法文句又言
依義不依於文。又説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
陀。謂造頌分量語爲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
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
言應以善説文句讀誦正法。惡説文句讀誦
正法。義即難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
身。又説。彼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此等教
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其體如聲。實
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
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
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
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
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
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
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説。此不聞聲得
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
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
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
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
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
差別。其中屈曲必依加遮吒多波等。要由語
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
即能顯義。由斯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
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
能説。名等所説。義倶非二如是則爲無倒建
立。此中經主又作是言。非但音聲皆稱爲語。
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方稱語故。謂
能説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爲能詮定量。若此
句義由名能顯。聲即能詮。何須名等。何等名
爲能詮定量。豈不於義共立想名。此即説爲
能詮定量。謂能説者。於諸義中先共安立如
是諸字。定能展轉詮如是義。由共安立如是
字故。因如是字發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詮定
量。諸能説者。將發語時。要先思惟如是定量。
由此自語或他語時。於所顯義皆能解了。故
非唯聲即能顯義要語發字。字復發名。名乃
能詮所欲説義。如語發字字復發名。如是應
思發句道理。此中經主復作是言。又未了此
名如何由語發。爲由語顯。爲由語生。若由語
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
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
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執聲能詮。斯難亦
等。謂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
若謂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
所推徴末爲過難。然能説者。以所樂名。先
蘊在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爲
他宣説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理門。説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内。設全發語無定表詮。
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應唯執別
有文體。即總集此爲名等身。更執有餘便爲
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倶時轉故。既不倶
轉如何總集。或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縁斯
別生於影。影由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
應總集。別生名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
非假。若爾即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爲實有
性。無如是失。於一字中亦有名故。無有假法
攬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似。既於一字亦得
有名。此名如何知離字有。如是一字如無義
字無有所詮。依此爲縁別有名起。方能表義。
然極相近。別相難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
許即聲。由先契約宣唱差別。能表於義説爲
名等。斯有何失。此亦不然。能詮契約即聲差
別。理不成故。若共所立能詮契約即聲差別
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非青與
黄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可知。雖二色中
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黄非異色故。眼
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知此彼差別。又理
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故不應言能詮契
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契約者。雖復得聲
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了別。此望餘聲有
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差別者。於有義聲
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未共立差別契應
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別。於餘聲上此差別
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得二聲時雖不了義。
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能了達有契約聲無
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別有名句文身。縁聲
而生能顯了義。又經主説。諸刹那聲不可聚
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
又自釋言。云何待過去諸表刹那。最後表刹
那能生無表。復自難言。若爾最後位聲乃生
名。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若作是執。語能生
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説。
以諸念文不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
文由語若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此難
違害自所禀宗。彼説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
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
傳傳相資最後刹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
了義成。又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
相資。既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
詮。聞後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
聲即能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
後待前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
聞彼不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
約。能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
故。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毘婆沙説。
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
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
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説一字時但可有名。
説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
謂多名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
二字生者。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即
謂名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
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爲門故餘
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説。句亦多位。謂處
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中
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句。
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
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後
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
句。且依處中句辯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句。
説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四
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時
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字時
但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説。説
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方
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説一字時有
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説二字時有名有名
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
身。説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
説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等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
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時。名句
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説。復應思
惟。如是名等何界所繋。爲是有情數。爲非有
情數。爲是異熟生。爲是所長養。爲是等流性。
爲善爲不善。爲無記。此皆應辯。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論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繋。就色界
中。有説。唯在初靜慮地。有説。亦通上三靜
慮。隨語隨身所繋別故。若説此三隨語繋者。
説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
繋。彼所説義。或三界繋。或通不繋。即彼復作
初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繋。身欲界繋。義
如前説。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如理
應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
思。若説此三隨身繋者。説生欲界或四靜慮。
名等及身各自地繋。語或自地。或他他繋。義
如前説。此二説中。或言上地亦有名等而不
可説。雖有二説然初説善。又名等三有情數
攝。非情有爲不成就故。能説者成。非所顯義。
唯成現在。不成去來。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
所長養。非異熟生。而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
所生。増上果故。又名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
攝。故斷善者。説善法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
善法。離欲貪者不成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
汚。成能詮名等。非所詮法故。如上所説。餘不
相應所未説義今當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爲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學
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先業所引生。是
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得及諸
相類並通三。謂具刹那等流異熟。非得二定
唯是等流。唯言爲明非異熟等。所餘應説而
不説者。命根無想如前説故。餘義准前已可
知故。謂説得等唯成就故有情數攝義可准
知説諸有爲有生等故。准知諸相通情非情。
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於此無勞重説。如
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縁和合。此中何法説爲因縁且因
六種。何等爲六。頌曰
    能作及倶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増不減一能作
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前説。
倶有因體遍諸有爲。故居第二。餘同類等。於
有爲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便穩次第
而説。法生所頼故説爲因。即親順益所生
果義。如是六因非佛所説。如何本論自立此
名。定無大師所不説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説。
經中現無由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
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説對法
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説
言。此六因義説在増一増六經中時經久遠其
文隱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
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
經。其理必然。如四縁義。雖具列在此部經
中。而餘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
既見餘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
見經中處處散説。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
經説。眼色爲縁生於眼識。又如經説。二因二
縁能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
有能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有
三道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説。三和合觸倶起
受想思。諸如是等即倶有因。諸行倶時同作
一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説。如是補特
伽羅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
羅善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行善根未斷。
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
説。苾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
趣入。無明爲因起諸染著。明爲因故離諸染
著。諸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
由牽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見爲根信證
智相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
了知乃爲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
因。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
此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
業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
如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
經説。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爲其根本。
若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
如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
見無明及相應倶有。於同異類諸染汚法。由
能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爲因生五部果故同
類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
漏。是脩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
言。諸故思業作及増長定招異熟。諸如是
等即異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
故立此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説。諸憎背者迷
故不見。諸有智人應勤覺了。又薄伽梵處處
經中説有倶生前生因義。依此有彼。有此生
故彼生。如次應知。有二因義。又薄伽梵於
契經中分明顯説二種因義。謂契經言。諸有
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造福行。此經即
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説。眼色爲縁。廣説乃至。
意法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意者。
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此經則顯有
倶生因。一心中説有展轉爲因故。非謂此經
據相續説。理不成故。同因所起。執不倶生。甚
爲迷謬。此廣決擇如順正理及五事論。應如
實知。已略擧因。今當廣辯。且初能作因相云
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
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爲能作因。
由彼生時皆不爲障。於中少分有能生力。且
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爲依止因。以所
縁色爲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爲不斷
因。以相應法爲攝受因。以倶有法爲助伴因。
以耳根等爲依住因。此等總説爲能作因。於
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
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爲障礙住故。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
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
即別名。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障故可名
爲因。可名非因。不生能故。又能作者。是餘親
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或此令他能有所作。
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何縁自體。非
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
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爲障礙。又一切法不
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若有應與現事
相違。一法生時餘相違法。亦無障住故能爲
因。非彼與此。有時爲因。有時非因。應合正
理。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諸法相望皆有障力。
而不爲障故能爲因。若處有一餘必無故。無
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
法内。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由二縁
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縁有。諸法生位。
必待勝力各別因縁。及待所餘無障而住。増
上縁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無諸法乃生故。
唯由無障礙説一切法名爲能作因。非有障
力而不爲障。與無障力不爲障者。於無障時
少有差別。倶有無障力同無勝用故。由斯理
趣諸法不頓生非如作者皆成殺等業*&T055626;
用縁因等起故。即由此理過去諸法與餘二
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爲増上果。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非
倶後故。不與未來爲増上果。果必由因取故。
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現在諸法與
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爲現
在果。有爲望有爲。展轉是因果。有爲望無爲。
此非因彼非果。無爲望無爲。展轉非因果。無
爲望有爲。此是因彼非果。由斯故説果少因
多。以能作因通一切法。其増上果唯有爲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八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三之五
已辯能作因相。倶有因相云何。頌曰
    倶有一果法 如大相所相
    心心隨轉等
論曰。若有爲法同得一果。可得説此爲倶有
因。由助彼力得一果故。其相云何。如四大種。
更互相望爲倶有因。雖有體増體不増者。而
皆三一更互爲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亦不
應待同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四大種
異類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諸相與
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皆互爲因等言爲明
諸心隨轉及諸能相亦互爲因。是則倶有因。
由得一果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然本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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