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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No. 1563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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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他故。蘊與諍倶。或諍蘊倶而得生起。故名
有諍。此意顯示諍之與蘊非隨闕一餘可得
生。及者顯餘有漏名想。謂或名苦。即五取蘊。
是諸逼迫所依處故。自性麁重不安隱故。或
名爲集。即彼種類能爲因故。能集成故。謂從
取蘊取蘊集成。或名世間可毀壞故。如世尊
説。性可毀壞故名世間。非諸聖道性可毀壞。
亦名世間。由此中無對治壞故。或名見處。薩
迦耶等五見住中隨増眠故。由彼諸見於有
漏法一切種時相無差別。堅執無動隨増眠
故。體用増盛。故復別説。貪等癡疑則不如是。
以彼貪等有一切種無一切時。癡一切時非
無差別。疑無差別。而不堅執。是故有漏。不説
彼處。或名三有。有因有依三有攝故。等言爲
攝名有染等。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一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二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二
如上所言。色等五蘊名有爲法。色蘊者何。頌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論曰。此中色言顯色蘊義。五根謂眼耳鼻舌
身。五境謂色聲香味觸。眼等所攝所行名境。
及無表者。謂法處色。唯者唯此所顯十處。一
處少分名爲色蘊。如是諸色其相云何。頌曰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論曰。彼謂前説眼等五根。識即眼耳鼻舌身
識。依者眼等五識所依。如是所依淨色爲體。
如是即顯眼等五識。所依淨色名眼等根。故
薄伽梵於契經中説眼等根淨色爲相。本論
亦説。云何眼根。眼識所依淨色爲性。如是廣
説諸聖教中。以根別識不以境界。故知彼言
顯根非境。有説。彼者是境非根。而無意識。縁
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依。名眼等過。由淨
色言所簡別故。已辯根相。當辯境相。頌曰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二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爲性
論曰。言色二者。是二種義。謂顯與形。此中顯
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故或二十。顯十二者。
謂青黄赤白煙雲塵霧影光明闇。於十二中
青等四種是正顯色。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其
義隱者。今當略釋。地水氣騰説之爲霧。障光
明起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爲闇。日焔名
光。月星火藥寶珠電等諸焔名明。形色八者。
謂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此中正者。謂形
等。形不平等名爲不正餘色易了。故今不釋。
已説色處。當説聲處。能有呼召。故名爲聲。
或唯音響。説之爲聲。善逝聖教咸作是説。聲
是耳根所取境界。是四大種所造色性。此聲
二種。謂有執受。或無執受。大種爲因執受大
種。謂現有情長養等流異熟地等。與此相違
名無執受。由此所發爲二種聲。色等亦應作
如是説。然由聲處自性難知。故但就因説有
二種。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
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非二四大同得一果
爲倶有因成過失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撃。而
倶爲因各別發聲。據自依故不成三體。雖有
手鼓相撃爲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
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已説聲處。
當説味處。越次説者顯彼境識。生無定故味謂
所噉。是可嘗義。此有六種。甘酢醎辛苦淡別
故。已説味處當説香處。香謂所嗅。此有四種。
好香惡香等不等香有差別故。等不等者。増
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説。微弱増盛異故。本論
中説。香有三種好香惡香及平等香。若能長
養諸根大種。名爲好香。與此相違名爲惡香。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或勝福業増上所生。名
爲好香。若勝罪業増上所生。名爲惡香。若四
大種。増上所起。名平等香已説香處。當説觸
處。觸謂所觸十一爲性。即十一實以爲體義。
謂四大種及七造觸。滑性澁性重性輕性。及
冷饑渇有差別故。此中能觸所觸者誰。應知
都無能觸所觸。相觸則失。刹那性故。但於身
識所依所縁無間生時。立觸名想。依此根識
得彼境時。假説此根能觸彼境。觸非身識所
依止故。不説彼觸能觸身根。觸與身根極相
隣近。故説所觸能觸非餘。色等雖非所觸法
性。所依壞故而亦有損。已説境相。唯餘無表
此今當辯。頌曰
    作等餘心等 及無心有記
    無對所造性 是名無表色
論曰。言作等者。等取離作無對造色。略有二
種。一者依表。二者依心。依表起者復有二種。
謂與作倶轉。及作息隨轉。爲攝如是無表差
別體相無遺。故説作等。言餘心等者。等取同
類心。謂善心作近因等起或倶有因。彼所發
善無對造色不善無記名餘心。善心名同類。
不善心作近因等起。所發不善無對造色善
及無記名餘心。不善名同類。及無心者即心
滅位。謂定非生。生位無故。及言乘上及此非
餘。於三位中此容隨轉。謂定唯等不善兼餘
散善通於三位轉故。言有記者。謂善不善可
記爲愛非愛品故。言無對者。非極微故。所
造性者。不簡大種。以大種性非無對故。但
簡非色。顯是色性即五蘊中色蘊攝故。是
者是前所説諸相。具前諸相名無表色。如
是已辯無表色相。於中所説大種所造。大種
云何。頌曰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論曰。此諸大種何縁名界。一切色法出生本
故。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
如金等礦名金等界。或種種苦出生本故。説
名爲界。喩如前説。有説。能持大種自相及所
造色。故名爲界。如是諸界亦名大種。何故言
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彼彼品類
差別能起。是故言種。由四大種有差別故。造
色差別。有説。有情業増上故。無始時來未甞
非有。是故言種。由四大種總相種類無間絶
故。或法出現即名爲有。生長有性。是故言種。
即是生長諸法有性。或是生長有情身義。或
能顯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
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有
情根本事中。如是四種有勝作用。依此建立
識之與空。乃得説爲有情根本。又於誑惑愚
夫事中。此四最勝。故名爲大。如橋賊中事
業勝者。別餘故名大*橋大賊。又此四種。普
爲一切餘色所依。廣故名大。有説。一切色等
聚中堅等具有。故名爲大。風増聚中闕於色
等火増聚中闕於昧等。色界諸聚香味倶無。
青等聚中闕於黄等。滑等聚中闕於澁等。聲
等不定。是故唯此四種名大。此四大種雖常
和合恒不相離。而非處同。云何得知恒不相
離。入胎大造經等説故。又理應然。何等爲理。
謂石等中現有能攝生火増墜三業可得。故
知於此有水火風恒不相離。於水聚中現有
持船煖性流動三業可得。故知於此有地火
風恒不相離。於火焔中現有任持攝聚撃動
三業可得。故知於此有地水風恒不相離。於
風聚中現有能持起冷煖觸三業可得。故知
於此有地水風恒不相離。復云何知如是四
界。由此因縁恒相隨逐。由此能成持等業故。
謂地等界如次能成。持攝熟長四種事業。由
此因縁於諸色聚。若有持等四業可得。即知
此中有地等界互不相離。應知此中言能長
者。謂能安布。云何安布。謂令増盛或復流漫。
爲能持等四業即是界自相耶。不爾云何。如
是四界隨其次第堅濕煖動以爲自相。應知
此中説性顯體。爲明體性不相離故。動謂能
引大種造色。令其相續生至餘方。何故虚空
不名大種。彼大種相不成立故。能損益故。立
大種名。虚空不然。故非大種。或於諸法生滅
位中性無差別故。非大種現見大種。種等位
中其相轉變成芽等縁。方令芽等諸位得起。
虚空無爲則不如是性相常故。作用都無。既
不能生。故非大種。又諸大種非一非常。自相
衆多果別無量。虚空自性是一是常。相無差
別。全無有果。非無別因。生有別果。是故虚空
不名大種。若謂餘因有差別故能助虚空生
別果者。即此別因能生別果。何用執此虚空
爲因。爲地等界即地等耶。不爾云何。頌曰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論曰。地言唯表顯形色處。豈不總地四處合
成。何故但言顯形爲地。此中雖有香味觸三。
而隨世想故作是説。由諸世間相示地者以
顯形色而相示故。雖諸世間亦於香等起地
言説謂作是言。我今嗅地甞地觸地。而顯形
色。於地水火能通表示。是故偏説。世不多
言我嗅於水。亦不多説嗅甞於火。雖言觸地
等而即地等界。是故地中雖有香等。而形與
顯勝故偏説。又顯形色表示二界地等無異。
是故偏説。若爾顯形表示衣等勝香等故。亦
應偏説。世起名想無有決定。故隨世間差別
而説。此隨多分世想立名。生等非顯聲非相
續。故不説爲地等衣等。如地但用顯形爲體
水火亦然。隨世想故。由世現見水青長等。
故説顯形爲水自性。世亦現見火赤*長等。故
説顯形爲火自性。然即色觸轉變生時。名火
焔炭。是假非實。無一實物。身眼得故。如是地
等與界差別。風即界者。世間於動立風名故。
風界無別。豈不世間於顯形色亦生風想。世
間現以黒風團風而相示故。有通此難。故説
示是如地等與界別義。古昔諸師咸作是
説。地於中雜故見如此。爲顯其風即是風界。
故復言爾。爾者定義。此二説中前説爲勝。
遍處不淨無差別故。不淨唯縁色處境故。頌

    此中根與境 即説十處界
論曰。已説實物根境無表爲色蘊性。此中根
境亦即説爲十處十界。於處門中立爲十處。
謂眼處等。於界門中立爲十界。謂眼界等。已
説色蘊并立處界。當説受等三蘊處界。頌曰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爲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爲 名法處法界
論曰。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倶相違
觸名爲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云何此受
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爲
顯因義。能順受故如隨相言。相謂表彰。即能
顯示。因能顯果。故立相名。此隨相言。是順因
義。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説受領納隨觸。
如世尊言。順樂受觸順苦受觸及順不苦不
樂受觸。即是順生樂受等義。領納隨觸名自
性受。領納所縁亦是受相。與一境法別相難
知。一切皆同領納境故。以心心所執受境時。
一切皆名領納自境。是故唯説領納隨觸。名
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縁名執取受。非此
所辯相不定故。二受差別如順正理及五事
論廣辯應知。此總説三。別説爲六。世及所依
有差別故。第三想蘊其體是何。此於所縁取
像爲體。謂於一切隨本安立青*長等色。琴貝
等聲。生蓮等香。苦辛等味。滑澁等觸。生滅等
法。所縁境中如相而取。故名爲想。此想就世
總説爲三。若就所依別説爲六。第四行蘊其
體是何。此用四餘諸行爲體謂除前説色受
想三。及除當説識爲第四。餘有爲法名爲行
蘊。此有相應及不相應思等得等如其次第。
契經唯説。六思身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思
是業性爲因感果。其力最強。故世尊説。若能
造作有漏有爲名行取蘊。不可唯説思爲行
蘊。立總名故如法處界。若異此者應但名思。
一法成故。如受想蘊。此中意顯。如外第六。
法處界聲。立總名故。總攝十一十七處界不
攝多法。如是行聲。立總名故。總攝四蘊不攝
多行。故知行蘊體不唯思。如是行蘊非盡有
依。故唯約世總説三種。如前分別色蘊體
已。便約處界二門建立如是。此中辯受想行
三蘊體已。亦應建立爲處及界。謂此三蘊及
無表色并三無爲。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爲
法處。於界門中立爲法界。第五識蘊自性處
界其相云何。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爲意
論曰。識謂了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
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識唯能總取境
相。非能取彼境相差別。如世尊言。了者名識。
有餘師説。唯於法性。假説作者。爲遮離識有
了者計。何處復見唯於法性。假説作者。現見
説影。能行動故。此於異處無間生時。雖無動
作而説作者。識亦如是。於異境界相續生時。
雖無動作而説了者。謂能了境故亦無失。云
何知然。現見餘處遮作者故。如世尊告頗勒
具那。我終不説有能了者。復有説言。刹那名
法性。相續名作者。自意所立思縁起中。當更
顯示。此識約世總説爲三。就所依根別分爲
六。應知即此所説識蘊。於處門中立爲意處。
於界門中立爲七界。及聲顯一析爲二門。顯
一一識體分處界。七界者何。六識及意。謂眼
識界至意識界。即此六識轉爲意界。此別建
立蘊處界門。應知遍攝諸法皆盡。此中應思。
若即識蘊名七心界。前説識蘊。就所依根別
分爲六。今離六識。説何等法復名意界。更無
異法即於此中。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爲意
論曰。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意
界。時分異故別立無失。猶如子果立爲父種。
若爾界體應唯十七或唯十二。更相攝故。何
縁建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爲依。第六意
識無別所依。如離所縁識無起義離依亦爾。
識不得生。爲成此依故説意界。如是所依能
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如何已滅名現
識依。是現識生隣近縁故。如雖有色而要依
眼眼識得生。如是雖有所縁境界。而後識生
要依前念無間滅意。是故前言無間滅者。爲
遮前念有間滅心。雖先開避而未生故。由此
無間已滅六識爲現識依。説爲意界。或現在
識正成依用。過去已成等無間縁。亦於現在
能取果故。雖依彼生而非隨彼。故心依心不
名心所。心所品類必隨心故。已釋諸蘊取蘊
處界。當於此中思擇攝義。諸蘊總攝一切有
爲。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總攝一切法盡。
五蘊無爲名一切法。別攝如是。應辯總攝。頌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論曰。一蘊謂色。一處謂意。一界謂法。此三總
攝五蘊無爲。總是集義。置總言者。令知總三
勿謂各一。有餘部執。攝謂攝他。處處説言餘
攝餘故。此執非理。無定因故。若有定因非攝
他故。我部諸師説自性攝。如是所立攝自性
言。是究竟説。不待他故。攝不待因是眞實攝。
諸法恒時攝自性故。復云何知不攝他性。以
一切法離他性故。謂眼根性離耳等性。彼離
於此而言此攝。理必不然。故知諸法唯攝自
性。如是眼根唯攝色蘊。眼處眼界苦集諦等。
是彼性故。不攝餘蘊。餘處界等離彼性故。如
是餘法隨應當思眼耳鼻根各依二處。何縁
界體數不成多。合二爲一。故唯十八。何縁合
二爲一界耶。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論曰。眼耳鼻根雖各二處。類等同故合爲一
界。言類同者。同眼類故。言境同者。同色境
故。言識同者。眼識依故。耳鼻亦然。故立一
界。界體既一。處何縁二。頌曰
    然爲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論曰。爲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駝猫鵄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
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
因縁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不二生。言爲端
嚴各生二者。此有別義。非爲嚴身。此端嚴聲
顯増上義。作用増上。故説端嚴。若眼等根
各闕一處。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
了用生。是故三根各生二處。爲嚴勝用。非爲
嚴身。何故世尊於所知境以蘊處界三門説
耶。由此三門義各別故。此蘊處界別義者何。
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論曰。積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
是界義。何縁故知聚義是蘊。由契經説。諸所
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内若外。若麁
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爲一
聚。説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説亦然。由此故知
聚義是蘊。若以聚義釋蘊義者。蘊應非實。聚
是假故。此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
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聚義者
何。謂聚之義。聚之義者。謂聚所依。此釋顯經
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
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
我體。蘊相續中假説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
有。蘊若實有經顯何義。勿所化生知色等法
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
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爲策
勵彼。蘊雖無邊而相同故總説爲一。又諸愚
夫於多蘊上生一合想現起我執。爲令彼除
一合想故。説一蘊中有衆多分。不爲顯示色
等五蘊多法合成是假非實。又一極微三世
等攝。以慧分析略爲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
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又於一一別起法中
亦説蘊故。蘊定非假。如説倶生。受名受蘊。想
名想蘊。餘説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
各別而聚義成。何縁故知門義是處。由訓
故。處謂生門。心心所法於中生長。故名爲處。
是能生長彼作用義。如契經説。梵志當知。以
眼爲門唯爲見色。此經唯證門義有六。然心
心所有十二門。故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
眼識。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乃至廣説何縁
故知族義是界。與世種族義相似故。如一山
中有諸雄黄雌黄赤土安膳那等衆多種族。
説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
法種族名十八界。如雄黄等展轉相望體類
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
同。故名種族。由義相似得爲同喩若爾意界
望六識身無別體類。不應別立所依能依。體
類別故無斯過失。何故世尊説蘊處界三門
差別雖佛世尊意趣難解而審思忖。頌曰
    愚根等三故 説蘊處界三
論曰。所化有情愚根等三故佛隨宜爲説蘊
處界三。等言爲明樂位過病等。三言爲顯一
一各有三。所化有情愚有三種。有愚心所總
執爲我。有唯愚色。有愚色心。根亦有三。謂利
中鈍。樂謂勝解。此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
故位謂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修事業。
三位別故過謂有情。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
識依縁。三過別故。病謂所化恃命財族而生
憍逸。三病異故。由此等縁如其次第。世尊
爲説蘊處界三。何故世尊諸心所内別立受
想爲二蘊耶。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爲蘊
論曰。世間諍根略有二種謂貪著欲及貪著
見。初因受起。後由想生。味受力故貪著諸欲。
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爲
最勝因耽樂受故。執倒想故。愛見行者生死
輪迴。由此二因及後當説次第因故。應知別
立受想爲蘊。其次第因次後當辯。及聲兼顯
諸心所中。唯此受想能爲愛見。二雜染法生
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
定故。諸如是等多品類因。何故説無爲在處
界非蘊。頌曰
    蘊不説無爲 義不相應故
論曰。諸無爲法若説爲蘊。立在五中或爲第
六。皆不應理。義相違故。所以者何。彼且非色
乃至非識。故非在五。聚義是蘊。非無爲法。如
彼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名無
爲蘊。故非第六。又無爲法與顛倒依及斷方
便義相違故説有漏蘊顯顛倒依。説無漏蘊
顯斷方便。無爲於此兩義都無。義不相應。故
不立蘊。已辯諸蘊廢立因縁。當辯次第。頌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五蘊隨麁隨染器等及界別故次第而
立。隨麁立者。五中最麁。所謂色蘊有對礙故。
五識依故。六識境故。五中初説四中最麁。所
謂受蘊雖無形質。而行相用易了知故。四中
初説三中最麁。所謂想蘊取男女等行相作
用易了知故。三中初説二中麁者。所謂行蘊
貪等現起行相分明易了知故。二中初説識
蘊最細故最後説隨染立者。謂從無始生死
已來。男女於身更相染愛由顯形等。故初説
色。如是色愛由耽受味。故次説受此耽受味
由想顛倒。故次説想。此想顛倒由煩惱力。故
次説行。此煩惱力依能引發後有識生。故後
説識。隨器等者。謂色如器。受所依故。受類飮
食。増益損減有情身故想同助味。由取怨親
中平等相助生受故。行似厨人。由思貪等業
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識喩食者。有
情本中爲主勝故識爲上首。受等生故。即由
此理。於受想等隨福行中。但説識爲隨福行
者。又由此理説行縁識。由此復告阿難陀曰。
識若無者不入母胎。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
清淨故有情清淨。於受想等倶起法中。如是
等經但標主識。隨界別者。謂欲界中色最爲
勝。諸根境色皆具有故。色界受勝。於生死中
諸勝妙受具可得故。三無色中想最爲勝。彼
地取相最分明故。第一有中行最爲勝。彼思
能感最大果故。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世
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此五蘊
無増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於心所中別
立受想。謂受與想於心所中相麁生染類食
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已隨本頌。且就轉
門説次第因。四種如是當就還門復説一種。
謂入佛法有二要門。一不淨觀。二持息念。不
淨觀門觀於造色。持息念門念於大種。要門
所縁。故先説色。由此觀力分析色相。刹那極
微展轉差別。如是觀時。身輕安故心便覺樂。
故次説受。受與身合定爲損益。損益於我理
必不成。由斯觀解我想即滅法想便生。故次
説想。由此想故達唯有法煩惱不行。故次説
行。煩惱既息心住調柔有所堪能。故次説識。
已説順次。逆次應説。恐厭繁文。故應且止
説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二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二之三
如是已説諸蘊次第。於界處中應先辯説六
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眼等何縁如是
次第。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
説。意境不定三世無爲。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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