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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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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爲觸縁。而由觀別因。但標六處。諸如是等。
其類寔多。如觀別因。但標少分。亦即由此。唯
釋所標。如何執斯。爲了義説。如標三種業因
縁集。但隨標釋。謂貪瞋癡。非此相應。慢等
惑。全無爲業因縁集義。然觀別因。但標
三種。即由此故。唯釋此三。又如經説。應修二
法。謂奢摩他毘鉢舍那。豈以此中唯標釋二。
正思惟等。便非所修。如是此中。隨於何位。此
法最勝。用標支名。隨所標名。還如是釋。此於
經義。有何相違。又非諸經皆了義説。亦有隨
勝説。如象跡喩經。云何内地界。謂髮毛爪等。
雖於彼非無水等諸界。而唯説地界。此亦應
爾。彼謂所引不可爲證。非彼經中欲以地界
辯髮毛等。若彼經問言。云何髮毛等。答謂地
界者。可判彼爲非具足説。非髮毛等。唯地界
故。然彼經中。以髮毛等。分別地界。非有地界
越髮毛等。故彼契經。是具足説。此經所説。無
明等支。亦應如彼。是具足説。除所説外。無復
有餘。此救非理。迷證意故。此中證意。謂髮毛
等。雖多法成。然於其中。地界勝故。總名地
界。如彼聚中。地界勝故。廢餘劣者。就勝爲
名。如是此中。雖一一位皆具五蘊。而得於此
就勝者説。無明等支。如何乃言所引非證。經
主於此。復作是言。雖於諸位皆有五蘊。然隨
此有無彼定有無者。可立此法爲彼法支。諸
阿羅漢。雖有五蘊。而無有行。隨福非福不動
行識乃至愛等。是故經義。即如所説。如是所
識。無深理趣。倶有因義。前已成立。經主於
中。非不忍許。既一果故。成倶有因。則與無
明。同一果法。如無明於果隨有無定成。若阿
羅漢。雖有五蘊。無無明故。而行則無。唯執無
明。爲行縁者。諸阿羅漢。既雖有受而無有愛
應非唯受能爲愛縁。然此經中。説受縁愛。更
無差別。故非如説即是經義。然更於中。應求
別理若無明觸所生諸受。能爲愛縁。非一切
受。諸阿羅漢。無無明故。雖有諸受。而無愛
者。豈不經義非即如説。經無如是分別説故。
由此應信順阿笈摩。不違正理。是此經義。又
先已説。先説者何。謂非六處獨能生觸。故隨
勝説。是此經義。則説分位縁起理成。是故頌
應言。佛依分位説。無勞於此説傳許聲。詳彼
但求足言成句。分位縁起。是此所明。其理既
成。復應思擇。何縁於三際。建立縁起支。頌

    於前後中際 爲遣他愚惑
論曰。依有情數。立十二支。爲三際中。遣他愚
惑。彼於三際愚惑者何。如契經言。我於過去
世。爲曾有非有。何等我曾有。云何我曾有。我
於未來世。爲當有非有。何等我當有。云何我
當有。於現在世。何等是我。此我云何。我誰所
有。我當有誰。爲除如是三際愚惑。故經唯説
有情縁起。三際縁起。如前已説謂無明行。及
生老死。并識至受。故契經説。若有苾芻。於諸
縁起。縁已生法。能以如實正慧觀見。彼必不
於三際愚惑。謂我於過去世。爲曾有非有等。
有餘師説。愛取有三。亦爲除他後際愚惑。此
三皆是後際因故。彼亦應説。識乃至受。亦爲
除他前際愚惑。此五皆是前際果故。則無中
際。便違契經。或彼應申差別所以。然不能説。
故前爲勝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八
應知如是所説三際。唯有情數縁起義中。雖
有十二支。而三二爲性。三謂惑業事。二謂果
與因。其義云何。頌曰
    三煩惱二業 七事亦名果
    略果及略因 由中可比二
論曰。前際因無明。後際因愛取。如是三種。煩
惱爲性。前際因行。後際因有。如是二種以業
爲性。前際識等五。後際生老死。如是七名事。
惑業所依故。如是七事。即亦名果。義准餘五
即亦名因。以煩惱業爲自性故。何縁中際。廣
説因果。後際略果。前際略因。中際易知。應廣
説二。前後難了。各略説一。由中比二。具廣已
成。故不別説。説便無用。如何別立愛取二支。
毘婆沙師。許初念愛以愛聲説。即此相續。増
廣熾盛。立以取名。相續取境。轉堅猛故。若爾
應説三支刹那。何故唯言二刹那性。無斯過
失。一一境中。各一刹那。合成多故正結生位。
唯一刹那。於一身中。無容再結。故生與識。獨
説刹那。何縁現在諸煩惱位。偏説於愛非餘
煩惱。於愛易了愛味過患。餘煩惱中此相難
了。愛是能感後有勝因。世尊偏説。令知過患。
云何當令勤求治道。故唯説愛。刹那相續二
位差別。非餘煩惱。有餘師説。一切煩惱。初縁
境時。説名爲愛。後増廣位。説名爲取。故佛雖
説業因於愛。愛因無明。而實業因通一切煩
惱。一切煩惱。皆無明爲因。故知愛聲。通説諸
惑。欲令因此總知過患。故以愛聲説諸煩惱。
非餘煩惱。招生劣故。有説愛聲。唯説愛體。多
現行故。由此於愛分別刹那相續差別。雖非
無此理。然前説爲勝。若縁起支唯有十二。老
死無果。離修對治道。生死應有終。無明無因。
無明是初故。生死應有始。或應更立餘縁起
支。餘復有餘。成無窮過。又佛聖教。應成缺
減。然不應許。此難不然。未了所説縁起理故。
此縁起理。云何應知。頌曰
    從惑生惑業 從業生於事
    從事事惑生 有支理唯此
論曰。唯聲正顯有支數定。兼顯業與惑或倶
或後生是惑。生惑時業倶或後義。由如是理。
總攝有支。即已善通前所設難。從惑生惑。謂
愛生取。從惑生業。謂取生有。無明生行。從
業生事。謂行生識。及有生生。從事生事。謂
從識支生於名色。乃至從觸生於受支。及
從生支生於老死。從事生惑。謂受生愛。由立
有支其理唯此。已成老死爲事惑因。老死即
如現四支故。及成無明爲事惑果。無明即如
現愛取故。豈假更立餘縁起支。故經言如是
純大苦蘊集。是前後二際。更相顯發義。是故
無有老死無明無果無因有終始過。於此定
攝因果義周。無更立支成無窮過。由佛遍説
因果無遺。故無聖教成缺減失。此中上座。作
是釋言。餘經中説。非理作意。爲無明因。無明
復生非理作意。非理作意。説在觸時。故餘經
説。眼色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於受位。
必引無明。故餘經言。由無明觸。所生諸受爲
縁生愛是故觸時。非理作意。與受倶轉。無明
爲縁。由此無明。無無因過。亦不須立。餘縁起
支。又縁起支。無無窮失。非理作意。從癡生
故。如契經説。眼色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
意。餘經雖有如是誠言。然此經中。應更須説。
若由理故。不説自成。則一切支。皆不應説。設
許理有。文但略標。便違自執此經了義。許此
經文非盡理故。凡諸所有不盡理文。智者判
爲非了義故。既許理有。非載此文便證支名。
從勝而立。且此經雖言六處縁觸。而上座亦
許縁識作意。以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
識。及染濁作意。雖縁六處亦生識等。而此但
言六處縁觸。如是觸縁非唯六處。但六處位。
六處最強。於觸位中。觸最爲勝。就勝而説。餘
例應思。然經主言。經不別説。老死有果。無明
有因。生死便成有終始者。此難非理。經意別
故。亦非所説理不圓滿。所以者何。此經但欲
除所化者三際愚故。由所化者唯生是疑。云
何有情三世連續。謂從前世今世得生。今世
復能生於後世。如來但爲除彼疑情。説十二
支。如前已辯。謂前後中際。爲遣他愚惑。今詳
經主。苟欲違背毘婆沙宗。捨自劬勞。所作如
理釋疑難頌。所謂從惑生惑業等。自謂所言
能免他難。今詳彼釋。於難未免。謂雖欲遣
他三際愚。説縁起教。而不具説。老死有果。無
明有因。非不了知前因後果相連續義。名諸
所化已能除遣前後際愚。所化有情。謂中間
諸位。如無明老死。因果倶無。便有斷常二見
交起。豈知從前世今世生。及了從今世後世
起。經既不顯。老死無明有果有因。連續不斷。
所化定謂中間餘支。亦因果倶無。如無明老
死。則縁起教便足他疑。豈謂除他三際愚惑。
故於所難。殊未能通。枉捨劬勞。自所造頌。釋
難已了。如世尊言。吾當爲汝説縁起法。縁已
生法。此二何異。且本論言。云何爲縁起。謂一
切有爲。復作是言。云何已生法。謂過去現在。
此已生法。必應有縁。故知唯過現名縁已生
法。准此縁起。亦在未來。以住未來是起法故。
豈不本論亦作是言。謂一切有爲。名縁已生
法。此無有失。縁已生蘊。攝過去現在一切有
爲故。非已生法説名已生。不應正理。以相違
故。然未來法。亦得名起。與有爲相。不相離
故。即由此理。前已説言。是起法故。得名縁
起。故未來法。不名已生。如現未來。不名已
滅。是滅法故。亦得滅名。此中有言。據當
有義。未已生法。亦名已生。故世間言。紐繩造
釧。外論亦説。祠火求男。此違教理。如説云何
非已滅法。謂現未法。及諸無爲。若未來據當
名已生者。則未來現在應名已滅。如現未法。
是滅法故。但得滅名。不名已滅。則未來法。是
起法故。但得名起。不名已生。如是方名不違
理論。又不生法。於彼成違。以彼必無當生理
故。如何據當説亦得名已生。又彼理窮引俗
事證。有聖教理證此義成。豈世俗言。證賢聖
法。尊者望滿。説諸法内。有是縁起非縁已生。
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未來法。第二句者。
謂阿羅漢。最後心位。過現諸法。第三句者。餘
過現法。第四句者。謂無爲法。若未來法。非
縁已生。豈不違害契經所説。如説云何縁已
生法。謂無明行至生老死。生與老死。既在未
來而經説爲縁已生法。此無違害。且應審知。
一切有支。皆有爲故。一一定爲三世所攝。無
明行支。及生老死。如何可爲現在所攝。由約
生身展轉理故。約未來世二生身説。現在愛
取有。得無明行名。約過去世二生身説。現在
識至受。得生老死名。故過未四支。皆可現在
攝。然彼尊者。復作是言。若無明行二在現在。
彼餘十支在未來世。八無間當生二第三當
生若生老死二在現在。彼餘十支。在過去世。
八無間已滅二第三已滅。由如是理。十二有
支。一切可爲現在世攝。故生老死。亦名已生。
由此與經無違害失。非未已生位。可説爲已
生。今詳尊者所説義意。若從因已起名縁已
生。若與餘爲因説名縁起。非無爲法得縁起
名。以爲因相不圓滿故。因相者何。謂前已説。
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依此無彼無。
滅故彼滅。雖有無爲諸法得起。而不可説此
生故彼生。亦不可言此滅故彼滅。及不可説
依此無彼無。無生滅故。體常有故。諸無爲法。
能作所縁。無障礙住。於有爲法。成能作因。然
於有爲。無取與力。闕於因相。由此佛説。諸因
諸縁。能生識者。皆無常故。有餘師説。無明
名縁起。行名縁已生。如是展轉。乃至生名縁
起。老死名縁已生。如是所説。不順經義。以契
經中説無明等皆名縁起縁已生故。有説。無
明唯説名縁起。最後老死唯名縁已生。中間
十支。倶通二義。非老死位定生諸惑。是故老
死唯名縁已生。無明定能發起諸行。故無明
位唯説名縁起。諸對法者。有作是言。前際二
支。説名縁起。此二意説。爲因性故。後際兩
位。名縁已生。中際八支。皆通二義。如是二
説。倶不順經。經説諸支皆通二故。如是二
句。決定義者頌曰
    此中意正説 因起果已生
論曰。諸支因分説名縁起。所以者何。由此爲
縁。能起果故。以於因果相繋屬中説縁起故。
此縁起義。但以縁聲而成立故。如契經説。云
何縁起。謂依此有彼有。及此生故彼生。即無
明縁行。至生縁老死。如是説已。復作是言。此
中法性。乃至最後無顛倒性。是名縁起。何等
名爲此中法性。謂於因果相繋屬中。有因功
能。皆名法性。要有因故因果方有。更相繋屬。
非無有因。如是性言。顯能生義。唯有爲法性。
得此法性名。雖此經中非正顯示。於因果相
屬因性名縁起。而以縁聲。顯縁起義。故知因
性得縁起名。以縁聲但於能顯義轉故因能
顯果。故説名縁。由是阿羅漢最後心心所。非
等無間縁。無所顯果故。即由此義。證縁起名
定於因果相屬中立。故佛於彼勝義空經説。
此中法假謂無明縁行。廣説乃至。生縁老死。
以非勝義。故立假聲。即目因果更相屬義。
諸支果分。説縁已生。所以者何。由此皆從縁
已生故。果是諸法成辦名故。要已生法。此
義成故。涅槃成辦。由得已生故。彼亦由已生
名果。或復於此説縁起門。涅槃於中無容爲
難。若有爲法。果義決定。是此所明。如沙門
果。諸過現法。果義決定。名縁已生。法在未
來。果義非定。廢而不説。此略義者。是起法
性。説名縁起。過現諸法。名縁已生。果義定
故。謂於因果相繋屬中。據爲因分説名縁起。
定爲果者。名縁已生。又此中因名縁起者。以
能爲縁起諸果故。於此中果法名縁已生者。
以過去現在離縁不生故。如是一切。二義倶
成。諸支皆有因果性故。雖因果性實體無別。
而義建立非不極成。以所觀待有差別故。謂
若觀此名縁已生。非即觀斯復名縁起。譬如
因果父子等名。然此契經説有密意。阿毘達
磨無密意説。何等名爲此經密意。謂薄伽
梵。密顯生死無始有終。説斯二句。言縁起
者。顯生死流無始時來旋還無斷。故説順逆
諸支相生。縁已生言。爲顯生死若得對治有
終盡期。謂若有縁。後更續起。如其縁闕。後不
續生。由是經言作苦邊際。又經中説縁起。是
假因果相屬。無自性故。説縁已生。其體是實。
是彼依故。如瓶所依。阿毘達磨。説二皆實。
因果二體。倶實有故。如是已顯毘婆沙宗。不
違契經縁起理趣。詳經主説此違經者。由未
承禀毘婆沙師。或師未達毘婆沙義。或雖披
覽毘婆沙文。邪執覆心。不鑒正理。有餘部師。
説縁起是無爲。以契經言。佛告乞士。如是縁
起。非我所作。非他所作。如來出世若不出
世。如是縁起。法性常住。乃至廣説。由此意
説。理亦可然。謂此意言。如是縁起。無別作
者。故説無爲。如來出世若不出世。行等常縁
無明等起。非縁餘法或復無縁。如是法性。非
佛所作。非餘所作。説爲常住。此亦無疑。如是
名常。理必然故若説別法。名爲縁起。如擇滅
等。是凝然常。此必不然。説爲縁起。而言體
常。理不成故。又彼所執。無爲縁起。爲異無
明等。爲即無明等。爲攬彼所成。如是三執。皆
不應理。自性難知故。有無常過故。體應非實
故。或復如言取經義者。則四大種應亦許常。
以世尊言。是四大種乍可令異。乃至廣説。此
經遮彼有爲相故。若不觀理趣。應執是無爲。
或佛出世若不出世。此地水等。恒堅濕等。何
縁不執此等皆常。然彼於中。有許不許。故知
但是麁心所爲。且置斯事。復應廣釋。無明
名色觸受四支。所以者何。行有愛取。業隨
眠品。當廣釋故。識與六處。辨本事品。已廣
釋故。且無明義。其相云何。爲是明無。爲非明
攝。若取前義。無明應是無。若取後義。應眼等
爲體。如是二種。理皆不然。且上座言。由有此
故。令明非有。是謂無明。不可無因而有是事。
彼説非理。若由有此爲障礙故。明不現行。惑
不得明名無明者。則一切煩惱。皆應是無明。
隨一有時。二倶成故。又不應執無明能與明
無爲因。以有與無契經不説。能爲因故。又無
不應是果性故。如何乃説。不可無因而有是
事。非於無物可説有言。彼宗許有唯現在故。
又彼宗義。雖無無明。而許有時明亦非有。不
應定説。無明障明。若謂彼有無明隨界。理亦
不然。非自體故。設許隨界體亦無明。此體有
時明亦得起。故不應説能障於明。若謂此明
至正生位。無明隨界至正滅時。故説無明。能
爲明障。則住學道。應離無明。或復應明畢竟
不起。無明隨界。未曾無故。若謂如得隨界應
然。謂如汝宗。諸無明得非無明體。然或有時
無明雖滅。由無明得勢力所障。明不得生。或
復有時雖有此得。由加行力。明亦得生。如是
我宗。無明隨界。非無明體。然或有時無明雖
滅。由隨界障明不得生。或時得生。斯有何過。
此救非理。違自説故。太過失故。非我許故。謂
彼自説。由有此故。今明非有。是謂無明。而
今復言。無明隨界。非無明體。然能障明。豈不
後言違前自説。又無明體。滅隔多時復得生
者。離無明者。亦應後時無明更起。許隨界體
非無明故。倶離無明無有差別。又我不許。由
無明得勢力所障。明不得生。非對法宗説障
餘法令不得起。是此得用。若爾此得。其用云
何。謂此爲因。無明不失。何名不失。亦無別
體。但由得用。令所得法數容更起。立不失名。
過去無明。豈容更起。不爾。若爾此得何用。雖
不能令所得更起。然於未起對治道前。由此
恒隨相續無斷。豈不此與無明倶滅。此雖倶
滅。後復續生。謂彼滅時。有爲因力。引餘自
類。令無間生。餘復引餘。乃至道起。或令所
得無明與果。是此得用。謂得斷已。此無明果。
不復得生。若無明得無無明能與果。應明生
已無明復生。過去無明非無體故。既得未斷
無明果生。得已斷時。彼果不起。故此差別。由
得而成。如是所言。不越前相。謂令所得數容
更起。成不失因説名爲得。豈不有法有得。而
不生如何可言法生因。謂得以所得法離得
不生。故法生因。説名爲得。如依眼識離眼不
生。亦如汝宗。無明隨界。如汝隨界。雖恒時
有。而無明果。不許恒生。我得亦然。不應爲
責。此例非理。以對法宗雖無明得無而無明
容起。我宗離隨界無明必不生。故此隨界。非
同彼得。無如是失且引彼宗。證得爲因。理極
成故。謂要有得。所得法可生故。得爲生因。理
極成立。又隨界論。亦同得故。以離隨界法亦
可生。謂諸異生。無聖法隨界。正修加行。聖法
容得生。又前已説差別言故。謂由得用。令所
得法數容更起。成不失因。説名爲得。何關已
失及本未得而可爲難。又舊隨界。已顯理無。
彼宗無明不現前位。便爲已得永離無明。如
何無明。後時得起。此設不起聖道加行。何法
爲障。令明不生。即由此因。諸阿羅漢。明不起
位。便失於明。明於後時。如何得起。設非縱
逸明體終無。何法爲治無明不起。是故彼説。
由有此故。令明非有。是謂無明。但有虚言。都
無實義。唯對法者。容作是言。朋壞法宗無容
説此。上座復説。或如是類。心及心所總謂無
明。若爾無明應非實有。許依心等假建立故。
如此所説。理亦不成。一切心心所。皆應無明
故。謂此無明。爲自性住。心等爲體。爲有差
別。若自性住。一切善等品類心等。應皆無明。
非諸無明亦有不用。非理作意爲因而起。此
彼爲因。契經説故。非不染汚心心所法。可用
非理作意爲因。若有差別。能差別者。可是無
明。非所差別。又彼應説。此差別相。心心所
法。體相各殊。如何總成一無明相。言心心所。
總謂無明。詳彼心遊如來教外。上座又言。或
顛倒明即謂無明。以薄伽梵亦於邪見説無
明故。如契經説。於邪見中。若習若修。若多修
習。癡便猛利。由是應有二種無明。一者邪智。
二者黒闇。彼言非理。見行癡行。差別建立。應
不成故。邪見黒闇。定有差別。若異此者二種
應無。非無差別。可成二種。既於邪見。若習若
修。若多修習。癡便猛利。則於黒闇。若習若
修。若多修習。癡亦猛利。契經説癡因無明故。
豈不二果無差別故。應許二因亦無差別。是
則建立見行癡行差別之相。應不得成。然見
行者。與癡行者。入甘露門。各有差別。故彼上
座。於經義迷若爾云何。是此經義。非不愚者
有倒見行。故邪見倶無明必有。故於邪見。若
習若修。若多修習。癡便猛利。然非邪見即是
無明。何故無明邪見倶起。言癡猛利非邪見
耶。非此所明有而不説。此中意説。數數現行。
利貪瞋癡。爲煩惱障。謂先有問。云何貪等成
猛利耶。後即答言。於貪欲中。若習若修若多
修習。貪便猛利。乃至廣説。若爾所立見癡二
行。應成雜亂。不爾見有三種差別。無雜亂失。
謂或有見唯顛倒轉。或復有見。全増益轉。或
復有見。少増益轉。於此三中。唯倒轉者癡力
勝故。立癡行名。餘二見強。立爲現行。故立二
行。無雜亂失。貪瞋倶轉。雖有無明。劣故不
言。癡便猛利。由此二惑縁有事轉。故此品中。
癡非増上。惑爲顯示生死無初。説煩惱生因
同異類。如彼經説。諸貪瞋癡。莫不皆因無明
而起。或爲訶毀不正見故。言習邪見癡便増
長。如彼經言。夫名智者。能滅無智。此増癡
故。不名智者。乃至廣説。故應勤求契經實義。
不應執見。即是無明。後釋頌中。當更遮遣。大
徳邏摩。作如是説。非邪見體即是無明。然諸
貪欲瞋恚邪見。由異種類。貪瞋癡三。爲各
別根。而得増長。此亦非理。如何貪瞋。可名貪
欲瞋恚異類。又癡何故但爲邪見根。不爲根
増長貪欲瞋恚。貪瞋何故非邪見根。然彼不
能辯其意旨。故彼所説。非稱經義。有説無智
唯是智無。是故無明非有爲性。若爾除佛餘
無學果。應有無明。無遍智故。若謂別説前際
等無智爲無明故無如是過者。不爾智無無
差別故。夫言無者。性相倶無。如何可言屬此
屬彼。或復彼應説二智無別相。謂以何爲相
名前際智等無念無間智等無復以何爲相。
二倶遮智。一是無明。一非無明。此有何理。故
彼所説。亦非經義。有説。於是處明無謂無明
如世間言。無鹽食等。亦非離色等應成無明
故。若謂一切煩惱明無。説名無明。亦不應理。
以於結縛隨眠等門離欲貪等別説有故。又
前所説過隨逐故。又若一切煩惱爲體。此無
明體。亦應是見。是則與見應不相應。由此亦
非貪等倶轉。執無明體即貪等故。不應即貪
等與貪等相應。煩惱應無互相應理。又亦應
説無明染心。以貪欲體即無明故。若謂此經
據差別説。亦應據別説能染慧。是則應許別
有無明。能染汚慧。不應謂總以總無明。非別
性故。由是應許別有無明。其義云何。頌曰
    明所治無明 如非親實等
論曰。如諸親友所對怨敵。親友相違。名非親
友。非異親友。所餘一切中平等類。非親友無。
諦語名實。此所對治。虚誑言論。名爲非實。非
異於實。所餘一切。色香等類。亦非實無。等言
爲顯非天非白非法非愛非義事等。阿素洛
等。天等相違。得非天等名。非異無天等。如是
無明別有體實。是明所治。非異非無。云何知
然。猶如識等。説從縁有爲他縁故。復有誠證。
頌曰
    説爲結等故 非惡慧見故
    與見相應故 説能染慧故
論曰。經説無明。以爲結縛隨眠及漏枙瀑流
等。非餘眼等及體全無。可得説爲結縛等
事。故有別法。説名無明。如惡妻子名無妻
子。如是惡慧應名無明。彼非無明。有是見故。
諸染汚慧。名爲惡慧。於中有見。故非無明。見
是推尋。猛叡決斷。不可説彼名爲愚癡。若爾
無明。應是非見。諸染汚慧。此亦非理。以許無
明見相應故。無明若是慧。應見不相應。無二
慧體共相應故。不可説見非無明倶非不愚
癡見成倒故。又説無明能染慧故。如契經説。
貪欲染心。令不解脱。無明染慧。令不清淨。非
慧還能染於慧體。如貪異類能染於心。無明
亦應異慧能染。亦不可説無明與慧雖不相
應而能爲染。如貪爲染必與心倶。心心所法。
無等起染。但有自性相應染故。不可自體自
體相應。是故無明。定非惡慧經主於此。假作
救言。如何不許諸染汚慧間雜善慧。令不清
淨。説爲能染。如貪染心。令不解脱。豈必現
起。與心相應。方説能染。然由貪力。損縛於
心。令不解脱。後轉滅彼貪熏習時。心便解
脱。如是無明。染汚於慧。令不清淨。非慧相
應。但由無明。損濁於慧。如是分別。何理相
違。今詳彼言。非善分別。離相應品。不能染
故。若相應貪心相應故。能染於心。不相應貪。
以未斷故。亦能染者。則非阿羅漢應無不染
心。若謂彼貪。有染不染。曾所未見。又成非
愛失貪纒正現前應有不染故。又若相間雜
名能染者。則諸無漏慧。亦應被染。又無染慧
雜有染慧。應令有染轉成無染。能治力強。非
所治故。又諸善慧。正現行時。染定非有。諸染
汚慧。正現行時。善定非有。説誰能染復染於
誰。若現有非有能互相染則應畢竟無得解
脱義。若滅熏習便解脱者。熏習本無。更何所
滅。設有熏習。亦非能染。非無明體。前已説
故。滅不滅位。竟有何別。故説無明能染慧
故。非慧爲性。理無傾動。若有別法。説名無
明。應説以何爲別法性。且有別法。謂不了知。
此即無明。何勞推究。應定何法名不了知。方
可説爲無明自性。唯薄伽梵。於一切法。正知
正説。若性若相。餘唯總了。何苦推徴。然我於
斯見如是相。謂有別法。能損慧能。是倒見
因。障觀徳失。於所知法。不欲行轉。蔽心心
所。是謂無明。如何定知。此有別法。以如貪
欲。説永離故。謂契經言。離貪欲故。心便解
脱。離無明故。慧得解脱。又此如明。説爲
因故。謂契經説。無明爲因。起諸雜染。明爲因
故。離諸雜染。又説如邪見有近對治故。謂契
經説。諸邪見斷由正見生。諸無明離由明慧
起。又契經説。是一法故。謂契經説。若有苾
芻。能斷一法。我正記彼。所作已辦。即是無
明。又説如闇。有對治故。如伽他説
    諸有能斷愚 於所愚不惑
    彼轉滅愚惑 如日出除闇
若謂闇體非別實物。但以明無。爲其體者。此
不應理。明應爾故。若謂明生有縁可得。闇則
不爾。理亦不然。生縁各別。如水等故。謂或有
水生。無外聚縁。或有水生。待外聚縁力。地等
不爾。餘隨所應。故法生縁。各有差別。如是明
起。必待餘縁。闇則但由違縁。非有同類因力
及倶生縁。其體得生。有違何理。又見闇體。有
品別故。非但明無可有品別。若謂是處明分
有無。故闇得成。微中麁者。亦不應理。無法體
無。無容得成品類別故。又有非有不同處故。
又闇與影眼識境故。如青等色。其體實有。非
五識身能縁假法。如前已辯。又闇與影。界
所攝故。實有義成。又如烟雲。障餘色故。闇
亦應爾。其體非無。若謂闇中眼識不起。由明
非有非闇障故。理亦不然。縁明所隔遠處暗
色眼識生故。不見闇中餘色物故。若謂闇處
餘有色物無明攝益。非闇障故。理亦不然。
彼可疑故。此中理趣。如前已辨。又此如香
體非非有。可久習近故。相不分明故。攝益
眼因故。若謂由光損眼勢用。此光無處眼
増益者。亦不應理。久住其中。觀此還能爲
損因故。若謂闇體非實有法。明不倶故。無
色相故。此亦不然。雜明隔明。現可得故。豈不
明處闇體必無。有對皆然。何獨明闇。又契經
説。黒闇爲縁。明界可了。非無有法能作他縁。
故闇有體。又闇如日可出現故。如言日沒闇
便出現。無法不應有出現義。又説縁杌。而現
影故。杌既是假。影應非實。此難不然。如腹雖
是假。而生實飢渇。前已成故。又可領觸。猶如
受故。又世尊告婆澁波言。於意云何。豈不縁
杌而現於影。根本若斷。此法不生。乃至廣説。
非於無法可説此言。又契經言。如入密室見
闇充滿。非於無體可有如斯見充滿義。又契
經説。以衆光明破諸黒闇。闇若非有。其體本
無。豈更須破。又契經説。若不斷本。如影必
隨。乃至廣説。由如是等衆多理教。故知影闇
其體實有。由此所言。無明如闇。有對治故。其
理極成。是故無明。定有別法。無知爲體。非但
明無。然此無知。略有二種。謂染不染。此二何
別。有作是説。若能障智。是染無知。不染無
知。唯智非有。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
故。立愚智殊。如是名是染無知相。若由此故。
或有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又若斷已。佛
與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相。若有斷已。佛與
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又若於事自共相
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徳
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
知。此不染無知。即説名習氣。有古師説。習氣
相言有不。染汚心所差別。染不染法數習所
引。非一切智相續現行。令心心所不自在轉。
是名習氣。非唯智無。無法無容能爲因故。亦
不應説有如是類心及心所總名習氣。不染
無知。前已説故。謂此無知爲自性住。心等爲
體。爲有差別。若自性住。心等爲體。佛亦應有
不染無知。若有差別。能差別者。可是無知。非
所差別。現見善等品類差別心心所中。必有
別法。爲能差別。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
等。不善品中。有無慚等。染汚品中。有放逸
等。如是等類。心心所中。必有別法。爲能差
別。故知此中亦有別法。能爲差別者。是不染
無知。今詳彼言。有太過失。諸異生等。心心所
法。皆不如實覺味勢熟等相。然不見生餘心
所故。又一一念。彼心心所。差別而生。應念念
中各有別別無知法起。若謂有異相令無知
差別。即此足能差別心品。何須別計不染無
知。是故即於味勢熟等不勤求。解惠與異相
法倶爲因。引生後同類慧。此慧於解。又不勤
求。復爲因引生。不勤求解慧。如是展轉無始
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性。故即於彼味等境
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
無知。即此倶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
然。或諸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
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
諸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
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一
切智者。永斷不行。然於已斷見所斷位。通染
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見所
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説名類性。金剛道斷。
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習氣。亦
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若於已斷修所
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
性。是修所斷煩惱氣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
是有漏故。無學已斷。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
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煩惱畢竟不行。故佛
獨稱善淨相續。即由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
法。三念住等。又由此故。密意説言唯佛獨名
得無學果。大徳邏摩作如是説。有不染法名
爲習氣。如不善因所招異熟。世尊昔在菩薩
位中。三無數劫修諸加行。雖有煩惱而能漸
除。煩惱所引不染習氣。白法習氣漸令増長。
後於永斷諸漏得時。前諸習氣有滅不滅。以
於長時修加行故。證得無上諸漏永盡。然佛
猶有白法習氣。言習氣有滅不滅故。如是所
説理亦可然。而彼不能顯其體性。不染習氣。
其體是何。非但虚言。令生實解。經言類性其
體是何。有作是言。我慢爲體。彼違經説。以
契經中。於我慢外説類性故。經言我今如是
知已。如是見已。諸所有愛。諸所有見。諸所有
類性。諸我我所執。我慢執隨眠。斷遍知故。無
影寂滅。故知類性異於我慢。有説餘慢是類性
攝。彼説不然。諸言流至我慢中故。我慢執言。
攝諸慢盡。應如愛等各攝無遺。然於此中。勝
者別説我我所執。是諸見根。故於見中。別顯
二種。爲攝疑恚。説隨眠言。勝煩惱中。無明未
説爲別顯。彼説類性言。遍與惑倶。遍往諸趣。
故名類性。類是行義。是類之體。得類性名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八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九
已辯無明。當辯名色。色已辯名云何。頌曰名
無色四蘊
論曰。佛説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
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縁。若爾不應全攝無色
不相應法。無所縁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
釋色名所説無過。佛説變礙故名爲色。去來
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
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如是無色
中容有表召。非色中有故。理亦無違。故不相
應名攝無失。又微細故。彼彼義中。隨理立名。
摽以名稱。非無表等亦可稱名。以彼所依現
量得故。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
名稱。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雖非此所明而
似此故。又於無色隨説者情。總説爲名。不勞
徴詰。上座意謂順成彼彼有情相續。故説爲
名。是能爲因。順成彼義。若爾色法應亦是名。
亦能爲因順成彼故。佛説地等成有情身。經
説士夫即六界故。又無經説。唯無色蘊。成有
情身。然有經言。因色等起。有情相續。故彼釋
名。無所憑據。豈不佛説此伽他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此中引彼。何所證成。爲彼頌中顯有情相續。
唯用無色法爲能成因。爲顯無色。強能引有
色。於有情相續爲能成因。若謂一切有情相
續。無不皆以無色爲因。理亦不然。諸無心者。
但以有色成相續故。無心有情。前已成立。彼
無得等。爲能成因。又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
一相續。故諸色法。亦是一切有情相續因。不
爾則應不作而得。或作已失。便成太過。若
一有情相續諸位。色不遍者。無色亦同。又應
審思。此伽他意。爲説受等四蘊名名。爲説能
詮諸別相義。如牛色等言依名名。然於此中
唯應説彼能詮一切色非色名。唯此力能映
一切法。以無一法非名所詮。異此何名能映
一切。又十二處名一切法。受等何能映十二
處。若謂皆是受等所縁。則此中名。唯目意
識及相應法。若謂所餘是名類故。無斯過者。
則不應引此頌證名。爲因順成有情相續。謂
若唯意識及相應品。正是此伽他所説名者。
則不應引證爲因義。以五識身及相應品。亦
爲因順成有情相續故。又如何説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施設多蘊。色不過者。色中施設多
界多處。名豈能過。若謂名通無色有者。諸不
通者。應不名名。若謂不通是通種類。無斯過
者。理亦不然。前説不應引爲證故。謂不通者。
亦爲因成有情相續。與通等故除所執名。有
何餘法。可説彼諸法皆隨自在行。若謂此名
色隨行者。亦不應理。非極成故。謂許名色展
轉相依。如何但言色隨名轉。若謂名遍色。色
不能遍名。理亦不然。非情無故。又前已説。有
無心有情故。亦非名色外有法隨名轉。經説
所知法總有二。謂名與色。更無第三。又理不
應四蘊名一。設許對色説一法言。然不見有定
隨行法。不可自體隨自體行。故知此名。唯能
詮想。若作此解。無假劬勞。釋此伽他。義皆明
了。引之將證四蘊名名。成有情身。定不應理。
上座於此假設難言。若名色言。總攝五蘊。世
尊説識依名色故。識則應有二。謂能依所依。
即自釋言。此難非理。已於名中。間出識故。
謂已擧識。説爲能依。准知識所依但取餘名
色。今詳彼難。理自不成。等無間縁。依識定依
識故。然彼上座。不許同時識與名色有相依
理。彼宗不許有同時因果故。如何以識無二
倶生。遂令識無還依識義。又設許有倶生相
依。但可識爲受等所依。性不可受等與識爲
所依。如何識所依可取餘名色。故彼問答。皆
不應理。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佛於城喩大縁
起經説。識與名色。更互爲縁義。爲據前後。爲
約倶生。識縁名色。亦據前後。名色縁識。唯約
倶生。所以者何。識入母胎故。與羯剌藍合。成
有情身。故識縁名色。亦得有前後。非名色合
已更結餘識。非識未已起名色爲縁故。唯約
倶生。有名色縁識。識支唯一故。又一刹那故
謂次第説縁起支中。但一識支。此唯一念。如
何可執識與名色定約前後説互爲縁。又契
經説。如蘆束故。謂契經言。如二*蘆束立在
空地。展轉爲依。若一倒時。餘亦隨倒。如是具
壽。二法相依。謂識縁名色。及名色縁識。若離
倶起展轉爲縁。與*蘆束喩。云何相似。謂於
識位。名色位未生。名色位生時。識位已滅。定
無似蘆束更互相依義。況撥過去未來無者。
可言如彼更互相依。隨一有時。隨一無故。非
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互相依義。唯有
與有。可互相依。故執相依。定前後者。是聖教
外。非佛法宗。又契經説。無明作意倶時而起。
展轉爲縁。謂説無明因非理作意。及非理作
意從癡所生。及説此二倶時而起。故契經説。
眼色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癡者。
即是無明。乃至廣説。言此中者。意顯即此作
意生時。或即所摽。縁和合位。非同屬縁法可
前後生。以二倶時起無障礙故。又如燈明同
時而起有因果義。前於思擇倶有因中。已曾
具辯。如是因果倶起極成。而有救言。燈明非
異。此不應理。燈之與明。觸量色處用各別故。
世間唯説焔爲燈故。如説燈光燈能燒物。
阿笈摩説。明依於燈。如日月光。明依日月輪
起。又如大地依於水輪。水與地倶生方有爲
依義。燈明性別。由是極成。因果倶生。於斯
義顯。明雖依自大種而生。然於生時。非離燈
焔。若謂明焔同一因生。以即焔因是明因者。
亦不應理。有差別故。非從一和合有非一果。
亦非一果非一和合生。豈不一撃火聲倶起。
寧無一和合有非一果生。理亦不然。依各別
故。又自類因。各別生故。由此彼救。但有虚
言。故燈與明。因體各別。若識與名色。展轉
爲縁。何故經多言識縁名色互爲縁性。其
理雖通。顯識用強。是故偏説。識用強者謂識
爲所依受等用心爲所依轉故。識持精血。成
羯剌藍。成有情身。其用勝故。如王臣等。雖互
相依。而王得名。以最勝故。識與名色。應知亦
爾。又識縁名色。據前生縁説。展轉爲縁。唯
約倶起。以識縁名色。通前後及倶。名色縁識。
唯有倶起。以結生識無別位故。又識縁名色。
據分位名色。説展轉爲縁。據刹那名色。大
徳邏摩率自意説。若從中有。結生有時。中有
名色。爲縁引起無間刹那結生類識。中有名
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引起生有名色。如是
推尋非應正理。所言中有名色爲縁。引無間
刹那結生類識者。爲中有識。亦能爲縁。爲但
餘名除中有識。若中有識亦爲縁者。何理中
有最後刹那心心所色爲縁。但引後識令生
非心所色。若謂除識餘名爲縁。何理倶生識
非縁性。若謂彼位無識倶生。應結生識無所
依起。不應心所爲心所依。復以何縁。彼位心
所。但與異類識作生因。不能引生同類心所。
非於諸色未得離貪。可有暫時識不依色。故
中有色。定能爲縁。牽續生時心倶起色。如
何此位。獨有識生。若謂此時雖有色起而但
説識。則應此位亦有心所。而但説心。是故不
應復作是説。中有名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
引起生有名色。又應此獨識非中有生有。中
有已滅故。生有未生故。非中有滅有位非生。
故彼所言。出自邪執。又心心所前後生論。如
何計度前後而起。眼識無間。眼觸所生受等
生時。爲與餘識倶時而起。爲獨受等。若有餘
識受等倶生。爲是意識生即縁彼境。爲別是
餘識縁餘境生。且非意識生即縁彼境。眼觸
生受等。既依眼根。與此意識境時別故。非依
眼根所生受等。可以過去爲其所縁。亦非眼
觸所生受等。可以意法爲縁而生。説意法爲
縁生意識等故。若以意法爲縁生者。不可説
是眼觸所生。亦非餘識縁餘境起。若依境異。
可倶時生。則應一時得一切境。若無諸識受
等獨生。則後識生。無所依。意識流斷已。復更
續生。下界曾無。彼全不許。入滅定等。識相續
生。曾無間斷。彼宗許故。由此彼説。中有後
心。名色無間。獨有識起。後方引起生有名色。
但有虚言。違理教故。上座於此。假設難言。經
不應言識縁名色。由展轉力。方得生故。即自
釋言。此難非理。約生住縁有差別故。謂識能
作名色生縁。由識託胎。令彼生故。彼生以後。
爲識住依。展轉爲縁。而得安住。故亦説識名
色爲縁。此亦不然。違理教故。謂佛未得大菩
提時。求識生縁知即名色。如契經説。菩薩尋
求老死生縁。乃至名色知生至識。次第爲縁
求識生縁知即名色。若彼名色非識生縁。菩
薩所知便爲顛倒。又彼所説。彼生以後。爲識
住依。展轉爲縁。而得安住。故亦説識名色爲
縁。有言無理。此所説識。名色爲縁。即是爲縁
生名色識。如何以後方爲識依。又彼經但言
識依名色住。故契經説。告阿難陀。識不依名
色爲得住不。不也世尊。此經不言名色依識
住。如何展轉。又汝不許識名色倶生。如何可
言展轉爲縁住。又如先説。撥過未宗。隨一有
時隨一無故。非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
互相依義。唯有與有可有相依。如何倶生有
相依義。若隨闕一。一不立故。又佛於彼大縁
起經。不説有支次第因果。亦不唯説十二有
支。彼説名色爲觸縁故。及説尋求等爲得等
縁故。然佛於彼。爲阿難陀。顯示甚深縁起理
趣。故彼經義。約所依縁。但説識依名色而住。
意識唯託意爲所依。法爲所縁。而得安住。眼
等五識。眼等爲所依。色等爲所縁。而得安住。
如是意識。所依唯一。所縁通二。五識翻此。唯
除意識。所依必異時。餘所依所縁。有倶生理。
有支諸位。此義皆通。詳上座宗。説識名色互
爲縁義。理必不成。然契經説。我觀縁起至識
便還過此。於餘心不復轉。此言何義。菩薩爾
時。逆觀縁起。諸支展轉所從生縁。先觀九支
生縁各別。最後觀識無別生縁。故至識還於
餘不轉。然結生識。有二生縁。一者前生。二者
倶起。識生行有。義無別故。先觀生支。生縁謂
有。即已觀識。前生縁行。今觀名色。爲倶生
縁。故至識還心不復轉。已具觀識二生縁故。
以見今世結生位識。從前倶起二縁力生。准
知餘支。如應皆爾。一一念起。各具二縁。故唯
於識支具顯二縁觀。如何名色爲識倶縁。以
於此中識住著故。如經説識住除識餘名色。
前以住著釋識住義。故契經説。喜愛潤識。令
於蘊中増長廣大。又大縁起經亦作是説。識
不依名色。爲得住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此
説識住著倶生名色中顯識倶生縁故。説四
識住。是故菩薩至識便還。雖老死支即名色
等。前觀老死。以生爲縁。已顯識支縁生名色。
而非老死。皆識爲縁。爲定識爲縁。唯生名色
故。復觀名色。以識爲縁。毘婆沙師説。彼菩薩
厭怖生故。再度觀生。由菩薩心厭怖流轉。不
遍觀察諸流轉支。諸流轉支。皆生爲本。再觀
生故。爲已遍知。無明行支。即愛取有。已觀愛
等。故不重觀。於還滅門。菩薩欣慕。故遍觀察
十二有支。已辯名當辯觸。頌曰
    觸六三和生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是
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
雖第六三有各別世。而因果相屬。故和合義
成。或同一果。是和合義。雖根境識未必倶生。
而觸果同。故名和合。觸體別有。大地中已成。
雖三和生。而定識倶起。以如識説二縁生故。
謂契經説。内有識身。及外名色。二二爲縁。諸
觸生起。乃至廣説。豈不此即説觸從三和生。
謂内有識。身即六根六識。及外名色即六境
故。二縁生故。因不極成。經義不然。佛説二
故。謂此經説。二二爲縁。諸觸生起。不言三
故。觀此經義。有識身言。顯六内處。外名色
言。顯六外處。餘經亦説二縁所生。故伽他言。
眼色二等。如前已説。又經説識觸倶名色爲
縁。生縁既同。時豈前後。縁具必起。無能障
故。由此即證。眼等觸所生受等諸法。眼等識
倶起。與眼識等生因同故。由此經言。是受是
想是思是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執觸是假。
宗亦應許受等與觸倶起。由此經説。識雜受
等故。識是觸分故。既無有識。不雜受等證成
受等。是大地法。彼作是言。大地法義。非要遍
與一切心倶。若爾何名大地法義。有三三地。
有尋伺等善等學等。地差別故。若法於斯一
切地有。名大地法。餘隨所應。此但有言。違前
經故。彼作是説。應審前經。彼經復言。諸所受
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
於彼爲約所縁。爲約刹那。作如是説。有何未
了。前約刹那。後約所縁。其理決定。寧知決定
以餘經中。約倶生法説相雜故。如契經言。壽
煖與識。如是三法。相雜不離。非於此中約不
倶起。及約所縁。作如是説。三必倶起故。二無
所縁故。由此所説受等相雜言。定約刹那。異
此不成故。謂若計彼無間而生。名爲相雜。一
無一有。相雜不成。如前已辯。亦不可謂同一
所縁説名相雜。勿有意識與眼識等。有相雜
義。故縁一境。有識生時。必有倶生。觸受等
法。定無有識離觸等生。由所引經。已善成立。
如何觸受二法倶生。説觸縁受。非受縁觸。故
契經言。非縁種種受有種種觸。但縁種種觸。
有種種受。又經但説眼觸爲縁。生眼觸所生
受。曾無經説。眼受爲縁生眼受所生觸。豈不
現見。燈明芽影。二雖倶生。但因燈芽生於
明影。觸受亦爾。此例不平。隨行住變。有無有
故。無有定因。證觸與受二雖倶起。而觸縁受
非受縁觸。雖無現相而理必然。受必隨觸。有
差別故。若猶不了。更以別門。方便開示。令義
易解。謂觸有二。一假二實。所言假者。謂三和
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爲
觸。所言實者。謂心所觸。如契經言。眼色二
縁。生於眼觸。乃至廣説。又契經説。内有識
身。及外名色。二二爲縁。諸觸生起。又契經
説。名色縁觸。六處縁觸。諸如是等。無量契
經。此中假觸爲縁生受。非受爲縁。非根境識
三法和合從受生故。非唯眼識爲眼觸體。心
所皆由所依顯故。雖受生位識爲勝因。而説
受等生亦因於眼色。是故但説眼觸爲縁生
眼觸所生受。曾無有説眼受爲縁生眼受所
生觸。此中實觸。是心所故。可説與受展轉爲
縁。是故二經不相違背。又約別義説亦無違。
謂由此門。因觸生受。非即由此因受生觸。如
契經言。我不見一法如是斷貪欲如修身念。
此約異門。遮諸餘法。非謂通約諸對治門。以
次後復言如*修身念息念佛念死想等亦爾。
言如是者。顯異門義。如何知受。亦爲觸縁。餘
契經説。受縁觸故。如契經言。由身受觸。此意
顯有觸身受爲縁起。何故眼等亦爲受等縁。
但依説觸不依説受等。以和合中觸義顯故。
此彼和合。得相觸名。非於自體得名爲觸。世
於和合。立相觸名。如二木合時。説爲木相
觸。是故眼等三和合中。但可説觸。非説受等。
又非眼等是生觸因。故依之説觸名。何得難
言亦受等因故應依説受等。若必爾者。應許
一切觸因所生皆名爲觸。然實一切觸果法
中。多分立名。隨差別想。一隨總想。以立別
名。如色處界。及行蘊等。由此善釋餘處説言
一切心所皆觸引發。若爾想等皆觸爲縁。何
故但言觸爲縁受。亦説想等用觸爲縁。如了
達經不應爲難。於觸後位。受用最強。故以受
聲。總説諸行。然於縁起所説受因。但取實觸。
非三和假。所以者何。説所依故。謂唯實觸。就
所依顯。非諸假有。於假依中。可得品量。此勝
此劣。若隨闕一。無容有故。由是知此中説實
觸縁受。此中所説。縁起定義。謂隨何位隨
何法強即説爲縁。生次後位勝法爲果。故無
有失。或復當來。大雜染聚。所有根本。受爲近
因。故縁起中。次第説觸爲縁生受。令避縁故。
受不現行。絶彼根本。諸心心所法。皆六處爲
縁。何故但言六處縁觸。此位觸勝。故説觸
名。理實應知。諸心心所。無不皆以六處爲縁。
復以何縁。實觸勝位。唯説與彼勝受爲縁。不
説爲縁生勝想等。雖觸與彼亦倶時生。而順
受強。是故偏説。譬如勝解。偏順決定輕安勤
等。順止觀強其理法然。不應爲難。名色二六
處縁觸。何差別。名色縁觸。説在何經。大縁起
經。有如是説。諸有行相。諸有摽擧。施設名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擧。可得了知。増語觸
不。不爾大徳。諸有行相。諸有摽擧。施設色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擧。可得了知。有對觸
不。不爾大徳。若一切種名身色身。皆無所
有。可得了知。觸或施設觸不。不爾大徳。是
故慶喜。觸之由緒。觸因觸縁。所謂名色。此
所引經。欲辯何義。辯名與色。爲觸生因。名謂
意法處。色謂眼色處。乃至身觸處。此中名身
名増語觸。名爲身故。得名身名。如是色身名
有對觸。色爲身故。得色身名。是名爲體。色爲
體義。此中意説。増語觸因。名増語觸。有對觸
因。名有對觸。非二觸體。由此説言。諸有行
相。諸有摽擧。施設名身。施設色身。言行相
者。謂諸外處。行所行相。得行相名。言摽擧
者。謂諸内處。由此摽擧。諸觸名故。謂名眼
觸。乃至意觸。此意説言。於諸有名體。施設
増語觸。於諸有色體。施設有對觸。隨有所闕
所施設觸。皆不得成。此上經文。且辯假觸爲
辯縁。此所生實觸。復作是説。若一切種名身
色身。皆無所有。乃至廣説。此義意言。若一切
種。假觸非有。則心所觸。於三時中。自名難
了。體不生故。不可了知。既不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名色縁觸。即二
縁觸。然名色縁觸。分位決定。若二爲縁觸。
分位不定。雖六處縁觸。分位亦定。而偏就有
情所依顯示。名色縁觸。通就所依所縁顯示。
故有差別。復有別義。此中名身名増語觸。即
是以名爲所依義。此以意識爲所依故。此中
色身。名有對觸。即是以色爲所依義。此以五
根爲所依故。由是諸觸所依力故。摽別其名。
如眼識等。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意識與意。是
一義故。若一切種名色所依六觸非有。則定
無有餘無依觸。而可了知。既無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此義意言。離六所依等。假觸無故。離
六觸體外實觸亦無。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即
六處縁觸。説名色縁觸。此中顯名色即六處
差別。爲辯縁起種種義門。令阿難陀知甚深
義。有餘師説。説名色縁觸。顯三和生。顯根
境功能。説二縁觸。説六處縁觸。顯不共因用。
有説三種依界處縁起門。如其次第。即前六
觸。復合爲二。其二者何。頌曰
    五根應有對 第六倶増語
論曰。眼等五觸。説名有對。以有對根爲所依
故。唯有對法爲境界故。第六意觸説名増語。
増語謂名。名是意觸所縁長境。故偏就此名
増語觸。意識通用名義爲境。五不縁名。故
説爲長。如説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
了青亦了是青。乃至廣説。故有對觸名從所
依境。就所長境立増語觸名。有説意識名爲
増語。於發語中。爲増上故。有言意識語爲増
上。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獨名増
語。與此相應。名増語觸故。有對觸名。從所依
境。就相應主。立増語觸名。即前六觸。隨別相
應。復成八種。頌曰
    明無明非二 無漏染汚餘
    愛恚二相應 樂等順三受
論曰。明無明等相應成三。一明觸。二無明
觸。三非明非無明觸。此三如次。應知即是無
漏染汚餘相應觸。餘謂無漏及染汚餘。即有
漏善。無覆無記。無明觸中。一分數起。依彼
復立愛恚二觸。愛恚隨眠。共相應故。總攝
一切。復成三觸。一順樂受觸。二順苦受觸。三
順不苦不樂受觸。云何順受觸。是樂等受所
領故。或能爲受行相依故。名爲順受。如何觸
爲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
又與樂等受相應故。或能引生樂等受故。名
爲順受。如是合成十六種觸。已辯觸當辯受。
頌曰
    從此生六受 五屬身餘心
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至
意觸所生受。此合成二。一者身受。二者心受。
六中前五説爲身受。依色根故。意觸所生説
爲心受。但依心故。頌曰
    此復成十八 由意近行異
論曰。於前所説一心受中。由意近行異。復分
成十八。云何十八意近行耶。謂喜憂捨各六
近行。此復何縁立爲十八。由三領納。唯意相
應。六境有異。故成十八。非一受體意識相應
境異成六。領納異故。意近行名。爲目何義。
喜等有力。能爲近縁。令意於境數遊行故。若
説喜等。意爲近縁。於境數行。名意近行。則應
想等亦得此名。與意相應。由意行故。若唯意
地。有意近行。豈不違經。如契經言。眼見色
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説。此不相
違。如依眼識引不淨觀。此不淨觀。唯意地攝。
然契經言。眼見色已。隨觀不淨。具足安住。此
亦如是。依五識身所引意地。喜等近行。故作
是説。由彼經言。眼見色已。乃至廣説。故意近
行。五識所引意識相應。不應爲難。何縁身受。
非意近行。與意近行。非同法故。以意近行唯
依意識。故名爲近。分別三世等自相共相境。
故名爲行。一切身受。與此相違。故非意近。亦
不名行。豈不身受亦有此相。身受領納色等
境已。意識隨行。由身受力。意識於境。數遊行
故。此亦不然。已説相故。謂諸身受。不依意
識。無分別故。由彼不能分別境界功徳過失。
故非彼力。令意於境數數遊行。又不定故。謂
身受後非決定有。意識續生意受倶時。必有
意識。故唯意受。名意近行。又生盲等類。雖無
見已。乃至觸已。而有近行故。第三靜慮。有意
地樂。亦應攝在意近行中。此責不然。初界無
故。又凝滯故。謂欲界中。無意地樂。第三靜
慮。雖有不立。又彼地樂。凝滯於境。近行於
境。數有推移。不滯一縁。方名行故。又無所
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爾應無捨意近
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捨對故。第三靜慮
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根爲對故。然無近
分等無捨等近行失。以於初界中有同地所
對故。或復容有。不容有故。謂意捨等。容有同
地。所敵對法。意樂定無同地敵對。故無有失。
然十八中。前之十五。色等近行。名不雜縁。
以各別縁色等境故。三法近行。皆通二種。若
唯縁法及六内處。名不雜縁。若縁此七及五
外處。或別或總。名爲雜縁。若雖非見。乃至觸
已。而起喜憂捨。亦是意近行。若異此者。未離
欲貪。應無縁色界色等意近行。又在色界。應
無縁欲香味觸境。諸意近行。若爾何故。契經
中言。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
説。隨明了説。故不相違。或眼等所引易可
分別故。又諸近行。亦異建立。謂眼見色已。起
聲等近行。至意知法已。起色等近行。隨無雜
亂。經如是説。於中建立。根境定故。於順喜
色。起喜近行等。此擧現在令類解所餘。續生
命終。唯捨近行。非憂與喜。捨任運得故。及順
彼位故。唯有雜縁。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意
近行。但有漏故。唯捨非餘。諸加行道中。亦有
喜近行。非無間解脱。根本定攝故。最後解脱
道。容有喜近行。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繋。欲界
意近行。幾何所縁。色無色界。爲問亦爾。頌

    欲縁欲十八 色十二上三
    二縁欲十二 八自二無色
    後二縁欲六 四自一上縁
    初無色近分 縁色四上一
    四本及三邊 唯一縁自境
論曰。欲界所繋。具有十八。縁欲界境。其數亦
然。縁色界境。唯有十二。除香味六。彼無境
故。縁無色境。唯得有三。彼無色等。五所縁
故。縁不繋境。亦唯有三。説欲界繋已。當説
色界繋。初二靜慮。唯有十二。謂除六憂。若説
所縁。定無染汚。能縁下境。善縁欲境。亦具十
二。除香味四。餘八自縁。二縁無色。謂法近
行。縁不繋法。亦唯二種。三四靜慮。唯六謂
捨。縁欲界境。善亦具六。除香味二。餘四自
縁。一縁無色。謂法近行。縁不繋法。亦唯一
種。説色界繋已。當説無色繋。空處近分。
有四種。謂捨但縁色聲觸法。縁第四靜慮。亦
具有四種。此就許有別縁者説。若執彼地。唯
總縁下。但有雜縁。法意近行。縁無色界。唯一
謂法縁。不繋法亦唯一種。四根本地。及上三
邊。唯一謂法。但縁自境。無色根本。不縁下
故。彼上三邊。不縁色故。不縁下義。如後當
辯。此縁不繋。亦唯有一。諸意近行。通無漏
耶。頌曰
    十八唯有漏
論曰。無有近行通無漏者所以者何。増長有
故。無漏諸法。與此相違。有説近行。有情皆
有。無漏不然。故非近行。有説聖道任運而
轉。故順無相界故非近行體。近行與此體相
違故。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謂生欲界。若未獲
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四。
無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下縁。唯染汚故。若
已獲得色界善心。未離欲貪。成欲一切。初靜
慮十捨具六種。未至地中。善心得縁香味境
故。喜唯有四。以但有染不縁下故。豈不意近
行眼等識所引。彼既無鼻舌二識。應無縁香
味近行。此責不然。生盲聾等。自性生念。及在
定中。皆應無有色等近行。故非一切。五識所
引成二定八。三四靜慮。無色如前。已離欲貪。
若未獲得二定善心。彼成欲界初定十二。謂
除六憂。二靜慮等。皆如前説。若已獲得二
定善心。於初定貪未得離者。成二定十。謂喜
但四。唯染汚故。捨具六種。已獲得彼近分善
故。餘如前説。由此道理。餘准應知。若生色
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通果心倶。經主
此中。假爲異説。謂説如是。諸意近行。毘婆沙
師。隨義而立。然我所見。經義有殊。所以者
何。非於此地已得離染可縁此境起意近行。
故非有漏。喜憂捨三。皆近行攝。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云何與意。相牽
數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爲對治彼。説六
恒住。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智。廣説乃至。知法亦爾。非阿羅漢。無有世
間縁善法喜。但爲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説。
未審經主。以何相義。爲意近行。蘊在心中。執
阿羅漢。縁諸善法。有漏善喜。非意近行。非阿
羅漢。有意近行。少與正理契經相違。如何定
知。於諸境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方是近行。
非如先説。諸離欲者。或阿羅漢。於有漏事。雖
全分斷。而有有漏喜等現行。不名近行此有
何理又以何縁。唯六恒住。遠分所治。貪等相
應雜染喜等。方名近行。非餘有漏善喜等受。
又彼自説差別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極成。謂
彼自言。但爲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説。
已許有非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
毘婆沙所説近行。非與正理契經相違。又諸
有漏。皆名雜染。既許雜染皆名近行。與此宗
義。有何相違。又彼所説。然我所見經義有殊。
誠如所説。經義與彼所見別故。謂彼契經。爲
顯無學眼見色已。非如昔時起貪瞋癡。言不
喜等。不言見色已不起意近行。故毘婆沙所
説爲善。此諸近行。獲得云何。謂離欲貪。前八
無間。八解脱道。獲得初定近分地中。六捨近
行。第九無間解脱道中。獲得欲界通果心倶。
法捨近行。獲得初定十二近行。此初定言。兼
攝眷屬。由此理趣。離上地染。如應當思。然
有差別。謂離第四靜慮貪時。第九無間。及解
脱道。必不獲得自地下地通果心倶法捨近
行。離空處等諸地貪時。一切無間及解脱道。
唯獲得一法捨近行。得無學時。獲得欲界初
二靜慮十二近行。三四靜慮。六捨近行。空無
邊處。四捨近行。上地各一。捨法近行。於受生
位。從上地沒。生下地時。獲得當地所有近行。
生諸靜慮。亦兼下地捨法近行。又即喜等十
八意行。由爲耽嗜出離依別。故世尊説。爲三
十六師句。此差別句。能表大師是師&T014108;
故名師句。如是諸句。唯佛大師。能知能説。餘
無能故。有説此受應名師迹。由是諸邪師行
所依地故。有説此受應名刀路。或名怨路。由
此能爲愛刀愛怨所著處故。有説此受應名
刀迹。以契經説。意爲刀故。耽嗜依者。謂諸染
受。出離依者。謂諸善受。無覆無記。順善染
故。隨應二攝。更不別説。此三十六界地定者。
謂欲界中。具三十六。初二靜慮。唯有二十。謂
耽嗜依八。出離依十二。三四靜慮。唯有十種。
謂耽嗜依四。及出離依六。空處近分。若許有
別縁。便有五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四。若執
唯總縁。但有二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一。無
色根本。及上三邊。各唯有二。如前應知。此約
界地。所縁定者。欲縁欲境。具三十六。縁色界
境。唯二十四。除縁香味二依各六。縁無色境。
唯有六種。謂法近行。二依各三。縁不繋境。亦
唯此六。由此道理。色無色界。縁境差別。如應
當思。如契經説。以六出離依喜近行。爲
爲依。爲建立故。於六耽嗜。依喜近行。能捨能
棄。及能變吐。如是便斷。乃至廣説。此中所
説。斷十八種。耽嗜依言。顯暫時斷。喜爲依
故。斷出離依。憂近行言。顯離欲染。捨爲依
故。斷出離依。喜近行言。顯離第二靜慮地
染。一種性依捨爲依故。斷種種性。所依捨言。
顯離色染。非彼性類爲依故斷一種性依捨
言。顯究竟離無色界染。如是所説。受有支中。
應知義門無量差別。何縁不説所餘有支。頌

    餘已説當説
論曰。所餘有支。或有已説。或有當説。如前已
辯。若爾何縁更興此頌。爲於後頌遮廣釋疑。
由後頌中説煩惱等。勿有於此生如是疑。前
已廣明四支義訖。次應廣釋其餘有支。爲顯
後文依惑業事。寄喩總顯十二有支。故軌範
師。更興此頌。如前已説。十二有支。略攝唯
三。謂惑業事。此三用別。其喩云何。頌曰
    此中説煩惱 如種復如龍
    如草根樹莖 及如糠裹米
    業如有糠米 如草藥如花
    諸異熟果事 如成熟飮食
論曰。如何此三種等相似。如從種子芽葉等
生。如是從煩惱生煩惱業事。如龍鎭池水恒
不竭。如是煩惱得相續鎭生池。令惑業事流
注無盡。如草根未拔。苗剪剪還生。如是煩惱
根。未以聖道拔。令生苗稼斷斷還起。如從樹
莖頻生枝花果。如是從惑數起惑業事。如糠
裹米能生芽等。非獨能生煩惱。裹業能感後
有。非獨能感。如米有糠能生芽等。業有煩惱。
能招異熟。如諸草藥果熟爲後邊。業果熟已。
更不招異熟。如花於果爲生近因。業爲近因。
能生異熟。如熟飮食。但應受用。不可轉生成
餘飮食。異熟果事。既成熟已。不能更招餘生
異熟。若諸異熟。復感餘生。餘復感餘。應無
解脱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十
已辯縁起。即於此中。就位差別。分成四有。中
生本死。如前已釋。善等差別。三界有無。今當
略辯。頌曰
    於四種有中 生有唯染汚
    由自地煩惱 餘三無色三
論曰。於四有中。生有唯染。決定非善。無覆無
記。由何等惑。一切煩惱。諸煩惱染諸生有耶。
不爾云何。但由自地。謂生此地。唯由此地中。
一切煩惱。生有成染汚。諸煩惱中。無一煩惱
於結生位。無潤功能。然諸結生。唯煩惱力。非
由纒垢。所以者何。以自力行悔覆纒等。要由
思擇。方現起故。然此位中。身心昧劣。要任運
惑。方可現行。唯有隨眠。數習力勝。故諸煩
惱。能數現行。於結生時。任運現起。諸纒及
垢。數習力劣。非不思擇。而得現前。是故結
生。非諸纒垢。有餘師説。我慢我愛。諸有情
類。數數現行。結生位中。隨一現起行相微
細不捨相續。故染生有。唯此二能。此二非無。
然非唯此。聖結生有。此不行故。亦有現起。無
有愛故。此慢及愛。我見所資。或有希求。我斷
滅者。故非此二。皆數現行。由此極成。但由自
地諸煩惱力。染汚生有。餘中有等。一一通三。
謂彼皆通善染無記。應知中有。初續刹那。亦
必染汚。猶如生有。如是四有。何界所繋。欲色
具四。無色唯三。非無色業感中有果。辯中有
中。已具思擇有情於此。四種有中。由何而
住。頌曰
    有情由食住 段欲體唯三
    非色不能益 自根解脱故
    觸思識三食 有漏通三界
    意成及求生 食香中有起
    前二益此世 所依及能依
    後二於當有 引及起如次
論曰。經説世尊自悟一法。正覺正説。謂諸有
情。一切無非由食而住。何等爲食。食有四種
一段。二觸。三思。四識。段有二種。謂細及麁。
細謂中有食。香爲食故。及天劫初食。無變穢
故。如油沃砂。散入支故。或細汚蟲嬰兒等
食。説名爲細。翻此爲麁。如是段食。唯在欲
界。離段食貪。生上界故。非上界身。依外縁
住。色界雖有能益大種。而非段食。如非妙欲。
如色界中。雖有微妙色聲觸境。而不引生増
上貪故。不名妙欲。如是雖有最勝微妙能攝
益觸。而畢竟無分段呑噉。故非段食。雖非段
食攝。而非無食義。如喜雖非四食中攝。而經
説爲食。以有食義故。如契經言。我食喜食。由
喜食久住。如極光淨天。若爾欲界。亦應唯口
分段呑噉。方名段食。不爾欲界呑噉爲門。餘
可相從立此名故。非於色界少有呑噉。可令
餘觸從彼爲名。是故二界。無相類失。若人生
在北倶盧洲。離段呑噉。壽豈斷壞。雖不斷壞。
而所依身。形色痩損。若爲存活。若爾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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