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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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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心等等無間力。可言別有因縁功用。又彼
上座。執有法體雖經劫滅。而自相續。展轉相
仍。猶爲因性。今觀彼法但能爲縁。生慶自
心。妄計喜悦。非於生法實能爲因。所以者何。
若有法體雖經劫滅。猶能爲因。即彼爲因。足
能生法。何勞虚構。隨界爲因。又若彼法雖無
有體。而能爲因生所生法。是則應許諸石女
兒亦能爲因生餘子息。若謂因體本有今無。
諸石女兒本亦無者。則應彼法不成因縁。本
有因時果法未起。今果起位。因體已無。故説
因縁定應無用。若上座許唯自相續生起決
定得爲因縁。云何復許善不善法爲因縁生
無記異熟。非善不善隨界爲因可生無記。相
續異故。若善不善。無間能生無記異熟。此中
應説。何故云何善不善爲因生無記異熟。若
言無記熏善不善故善不善爲無記因。此亦
非理。前已數辯彼熏習言。無實義故。又彼云
何善不善法。無記熏故。成異熟因。若謂先時
異熟熏故。則應異熟爲異熟因。若異熟果。
善不善法爲因故生。而言此中無因縁用。唯
増上攝。甚爲非理。所以者何。善不善爲因能
牽起彼果。此於彼果。何故非因。又彼所言。違
越聖教。如契經説。此因此縁。令彼有情生地
獄等。又説眼等以業爲因。又説諸生業爲因
等。此中上座。作是釋言。諸増上縁。不越因
性。故我所説。其理善成。此亦非理。離因縁
外。經別説有増上縁故。又曾無處同彼説故。
謂曾無經作如是説。増上縁性。即是因縁。正
理論師。容作是釋。非譬喩者。可作是言。以能
作因。非彼許故。又彼上座。如何可執言。一
心具有種種界。熏習一心多界。理不成故。非
聖教中許勝義法有唯一體多體集成。若言
有心。其體雖一。而於其内。界有衆多。多界與
心。體無異故。界應成一。心與多界。體無異
故。心應成多。諸界相望。體無異故。一與一
切體應相雜。此執終非理應上廣思擇。然隨
界名。應言隨過。無量過失。所隨逐故。觀彼但
欲破聖教故。壞正理故。矯立此名。或彼但由
法性深細。不能久忍。聞思疲勞。是故於中未
能了達。然於諸佛弟子衆中。無方便求了達
稱譽。矯立如是隨界虚名。由此應隨阿毘達
磨所説正理以釋因縁。是故因縁五因爲性。
誠爲善説。不可傾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一
辯因縁已。等無間縁。何法爲性。非後已生心
心所法。謂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諸餘已生
心心所法。一切皆是等無間縁。爲簡未來無
爲法故。説已生言。爲簡諸色不相應故。説心
心所。何故等無間縁唯心心所。此與等無間
縁義相應故。此縁生法等而無間。依此義立
等無間名。謂一相續。必無同類二法倶生。故
説名等。此縁對果。無同類法中間爲隔。故名
無間。若説此果無間續生名無間者。出無想
等心等。望前應非無間。或無等法於中間起。
名等無間。是二中間。無容得有等法生義。或
前倶生心心所品等。與無間後品爲縁。非唯
類同名等無間。唯執同類相續者。言唯心心
所。一一自類。前能爲後。等無間縁如是便違
本論所説。如説云何心等無間法。謂心無間。
餘心心所法。乃至廣説。理亦有違。謂有尋伺
三摩地無間或無尋伺三摩地現前。彼尋伺應
非等無間縁性。及無尋伺三摩地無間。或有
尋伺三摩地現前。彼尋伺應無等無間縁起。
彼言心心所雖等無間生。然非刹那無間必
起。如從無想有情天沒時。五百劫前。久滅心
心所。與今心心所。爲等無間縁。及出二定
心心所法。以入心心所。爲等無間縁。是等無
間生。非刹那無間。此亦應爾。彼有久滅有尋
有伺無尋無伺三摩地法。爲今自類等無間
縁。故無如前所説過失。彼言非理。過去爲現
等無間縁。理不成故。若正滅位。已取後時心
心所法。爲等無間。豈不便成等無間法。亦有
時分間隔方生。誰作定因無間不起。要餘分
位間隔方生。然無想天二無心定。有隔時分。
當起定因。是則汝宗。餘有心位心心所法。應
非一切皆能爲後。等無間縁。若汝謂此如阿
羅漢後心心所。設不爲後等無間縁。有何過
者。亦不應理。彼後無間心心所法。永不生故。
此後無間心心所法。當有可生。於中亦無等
類爲間。何非縁體。又此心品無間所生。復以
何縁。非等無間。然有能容後餘心心所。令必
可起名等無間縁。彼阿羅漢後心心所無容
起後。故非此例。於有漏定。理且如前。無漏定
中。當更徴斥。謂若依止有尋伺定。而得證入
正性離生。不起期心復得上果。後入無漏無
尋伺定。前所依定。不復現前。彼前定應非等
無間縁性。或若依止第二靜慮。乃至依止第
四靜慮。而得證入正性離生。不起期心。得阿
羅漢。後入無漏初靜慮等。彼後定應無等無
間縁起。非執同類相續者宗。必有當生有尋
伺定故。及有已滅無尋伺定故。又此何勞更
深徴斥。且初無漏心等應不生。無等無間縁
爲能取故。既爾解脱畢竟應無。豈不如無同
類因取而有無漏初心等生。如是雖無等無
間縁取。何妨無漏初心等亦生。此例非等。縁
必具故。謂此雖無同類因取。有餘因故。定有
因縁。初無漏心及心所法。有所縁故。如餘一
切心心所法。定四縁生。執同類宗。二事皆闕。
此心心所。如何得生。非有極成心心所法。從
三縁起可爲同喩。是故解脱畢竟應無。若爾
唯應此心心所生由異類等無間縁。如無同
類因唯異類牽起。此亦非理。種子理故。立同
類因。有漏不應爲無漏種。故非許此有同類
因等無間縁。由開避理。同類異類。皆有此能。
與處牽生。力無別故。諸心心所。隨其所應。同
類異類。皆能引起。許皆能作等無間縁。於教
及理。並無違失。無想等喩。與法不同。謂不相
應。非心心所。故不能作等無間縁。沒及出
時。心心所法。可還用彼生及入時心心所法
爲此縁起。餘有心位。刹那刹那。等無間縁。曾
無暫闕。何勞以隔越爲等無間縁。夫等無間
縁。謂與處牽起。異類心等。與處牽起義同。而
非等無間縁。斯有何理。又應貪等等無間縁
無間唯生貪等煩惱。則善心等。無容得生。如
是信等等無間縁無間。唯應生於信等。則染
心等。無容得生。由是等難。便爲善伏。唯執同
類相續者論。何故一身心心所法。無有同類
二體倶生。等無間縁。無第二故。復何縁故。
無有第二等無間縁。一一有情。各唯一心。相
續轉故。復何縁故。知諸有情。各唯一心相續
而轉。心於餘境。正馳散時。於餘境中。不審知
故。又心在定。專一境時。餘境散心。必不生
故。又現有能調伏心故。謂若許有二心倶生。
誰復障多。令不倶起。是則應有多心並生。一
有一心。尚難調伏。況一有二。或一有多。既現
有能調伏心者。故知一身内一心相續生。又
若一身多心並起。爲境各別。爲共相應。若共
相應。一境一相。無差別故。倶起唐捐。若境各
別。則應染淨善惡倶生。便無解脱。既無此失。
故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續而轉。復有至教。證
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續而轉。謂契經説。受樂
受時。彼於爾時。二受倶滅。又契經説。心爲獨
行。復云何知。無有識等生而不藉等無間縁。
由阿笈摩及正理故。阿笈摩者。如契經言。及
彼能生作意正起。由正理者。現見覺慧。定由
覺慧爲先生故。若異此者。何理能遮。本無有
情。今時欻起。諸阿羅漢。最後心心所。何縁
故説非等無間縁。是不能生。有法性故。即是
不能牽後果義。此復何故。無牽果能。以於爾
時餘縁闕故。若爾但由餘縁闕故。後識不生。
許此有能牽後果用。斯有何咎。此不應許。
若許能牽。則應具能取果與果。餘有心位等
無間縁無非具此二功能故。豈不即以餘縁
闕故不具二能。是則應言。餘縁闕故。不能牽
果。由此故説。是不能生有法性故。因義極成。
或復能牽能與等無間心心所處。名等無間
縁。謂正滅時心心所法。能牽能與。在正生位。
等無間法處。名等無間縁。諸阿羅漢。最後心
等。於正滅時。無有正生等無間法。故不可説
等無間縁。若爾無想及二定前心心所法。於
正滅位正生位中。無等無間心心所法。望沒
出位。諸心心所。應不可説等無間縁。無斯過
失。沒出心等。定當生故生入心等於。正滅位。
即能爲彼等無間縁。由不相應中間爲隔。沒
出心等。不得即生。彼若生時。名等無間。故此
可説等無間縁。或此滅時。彼雖未起中間隔
越。而由爲此等無間縁力所取故。義已可説
等無間生。有餘釋言。無餘心等續此起故。諸
阿羅漢。最後心心所。非等無間縁。然非此心
更無後念識續生故。有非意失。以立意根依
所顯故。然最後心。有所依義。闕餘縁故。後識
不生等無間縁。作用所顯。若法此縁取爲果
已。彼法無間。必定當生。彼所説因。都不應
理。若闕餘縁故。後識不生。則唯具餘縁。後識
應起。既不如是。應説此心由闕餘縁。無此縁
用。此縁無故。後識不生。何乃説言無餘心等
續此生故。非此縁體。若謂最後心。亦能取果。
唯餘縁闕故。後識不生。如是所依。得名意界。
亦應説是等無間縁。等無間縁。作用所顯。此
既有作用。餘何不續生。由此彼應更説餘理。
故前二釋。爲無過因。何故未來心心所法。全
不許立等無間縁。等無間縁。前後所顯。未來
無故。不立此縁。謂前已生心心所法。能爲次
後在正生位心心所等等無間縁。非於未來
已有決定前後安立。設許有者。修正加行則
爲唐捐。若法先於此無間立。此法無間。彼定
生故。若作是執。善心無間。具有善染無記三
心。生必待於正加行等。如從種有灰芽等
生。待和合縁。而得生故。修正加行。功不唐
捐。此救隨情。未能遣難。生決定故。建立此
縁。若三心中。隨有一種。善心無間。決定生
者。修正加行。則爲唐捐。若三種心。善心無
間非定生者。則無此縁。非不定生名等無間。
是故未來世。無等無間縁。若執未來有定前
後。如世第一於苦忍等。彼據何縁。説定前後。
非未來法前後可成。謂非未來世第一法於
苦法忍可説前後。以彼本唯一世攝故。夫前
後義。歴世方成。世第一法至已生位。苦法智
忍。方名爲後。故前後義。於未來無等無間縁。
由此非有。又設未來有定前後。亦不可立等
無間縁。如芽等生屬種等故。雖有前後。而無
此縁。若此法生。繋屬彼法。要彼起已。此乃得
生。故等無間縁。唯生已方立。若爾未來世。應
無異熟因。由此因果定有前後。然非未來有
前後故。無斯過失。雖定前後。而不約之立
此因故。謂雖異熟因定有前後。而不約前後
立異熟因。若爾如何立此因果。謂如是業因
感如是異熟。此相可説亦在未來。故於未來。
亦可安立。然約法性。預説未來。此因前生。此
果後起。因已生位。果後義成。爾時方名眞實
前後。非未生位有實前後。諸因可説未來有
者。彼因不待歴世而立。如倶有因相應因等。
豈不倶有因待中世而立。此責非理。不了義
故。以倶時有故名倶有因。是更互相望爲因
果義。若未來世無等無間縁。如何世尊知未
來因果。如契經説。若能供養吾身。馱都八
分中一。當十三劫。不墮惡趣。人天往還。受諸
妙樂。如是等説。其數寔多。非如是儔一切
智境。非一切智可能測量知其眞實。如世尊
説。諸佛徳用。諸佛境界。不可思議。故不應
責。有餘師説。如過去世。佛於未來。現知見
轉。謂佛欲知有情因果。然現在世。時分短促。
故多觀察過去未來。非佛世尊欲知後際先
觀前際然後能知。如佛世尊更無所待。由過
去境智現前故。於過去世有情身中業果相
應。能善通達此法無間。此法已生。如是不待
先觀前際。由未來境智現前故。於未來世有
情身中業果相應。能定現見。此法無間。此法
當生。復有餘師。作如是説。有情身内現有未
來。因果先相。猶如影像。或色或心。不相應
行。佛唯觀此。便知未來。非要現遊靜慮通慧。
然非於彼占相故知。以於未來現證見故。非
占相知。能於所占。現前證見。分明記別。佛
於如是爾焔稠林。理有所因。方能現起。無礙
觀察。勝方便智。非佛自稱一切智者。便於色
等現境界中。非眼等識於先領受。唯用意識
常現了知。又眼等識於聲等境。理無方便。令
互作業。何縁一切。色非等無間縁。等無間義
不相應故。非無等法倶生爲隔。故此無有等
無間縁。謂一身中一長養色。相續不斷。復有
第二長養色生。不相違害。如一食等所長養
色。相續不斷。復有食等所長養色。相續而生。
又有一類異熟生色。相續不斷。復有一類異
熟生色。相續而生。又一四大種所生造色同
類多極微倶時而起。故不可立等無間縁。或
法現前等而無間彼法可立等無間縁。謂現
行心。若此所繋。或非所繋。倶行受等。與此皆
同。故名爲等。無心受等同一類法二體倶生。
故名無間。色法不爾。謂一心時有欲界繋及
色界繋。二色並生。或欲界繋及不繋色。倶時
而起。故色無有等無間縁。上座此中妄作是
詰。若一類色。相續不斷。復有一類相續而
生。由此故非等無間者。何縁於彼不共無明
相應品中。有貪等起。此應反詰。彼上座言。不
共無明相應心品。何縁得有貪等倶生。不共
無明。相續未斷。定無貪等倶時起義。然説貪
等不共無明倶時起者。但爲誘誑寡學門人。
顯己善通對法宗義。而於本論及諸聖言。曾
無此理。又彼所詰。意何所顯。爲如二種長養
眼根相無差別。例彼貪等不共無明。相亦無
異。爲如貪等不共無明其相有異。例彼二種
長養眼根。相亦差別。縱有此意。應陳所詰。
於此義中。得何勝利。豈由此故。便令受等貪
等信等無此縁義。故彼所詰。有言無理。有餘
復言色法生滅。少多無定。故非此縁。謂或有
時從多生少。如燒稻稈大聚爲灰。從充大身
轉生痩小。或時復有從少生多。如細種生諾
瞿陀樹根莖枝葉。漸次増榮。聳幹抽條。垂陰
遠覆。羯剌藍等。轉生大身。故色定無等無間
義。豈不心所無間生時亦有少多品類非等。
謂善不善無記心中。有尋有伺三摩地等。此
於異類。實有少多。然自類中。無非等義。謂無
少受無間生多。或復從多無間生少。想等亦
爾。無非等失。故心心所生滅體均。依之可立
等無間義。然彼上座。對自門人。於此義中。妄
有所詰。謂色亦與心心所同。自類一一各差
別故。雖於諸界和合聚中有無量色。而彼種
類展轉相望。各有差別。如是所詰。但有虚言。
既許現前有同類色。則同類色並起義成。非
各有殊名現同類。然許諸聚展轉相望種類
有別。則別聚内。有多色體。同類義成。又若多
微。同因一具大種所起。上座此中如何可執
種類各異。又見胡麻諸豆麥等。從一種體。有
多果生。多果相望。其類是一。如何可執此類
有殊。又彼自言。有同類色多體和合。何反爲
徴。謂彼上座。自遮諸色等無間縁。言有同類。
同聚多色。倶時而起。非心受等同類倶生。故
諸色定無等無間縁義。又彼所言。如色非色。
雖有差別。而等不遮同類因等。如是彼法。亦
應等作等無間縁。上座此徴。極爲雜亂。既爾
亦應計諸色有所縁。又如所許。倶等無間縁。
而於其中。有色有非色。如是應許倶同類因。
等而其中有此縁非此縁。今於此中。假許彼
執。顯義有別酬彼所徴。然實不可許諸色法
爲等無間縁相不相應故。若諸色法等無間縁
相相應者。法爾應立。何須引例。同類因等。此
縁彼因。義各異故。若諸色法等無間縁相不
相應。設復引彼同類因等。於義何益。於義無
益。而引彼因。例此縁者。但是上座。其年衰
朽。出虚之言。有餘復言。以諸色法一類相續。
此處生時。若餘色來奪其處者。可有移往餘
處生義。故非前色與處方生。又本色聚相續
不斷。其邊復有同類色生。不爾色聚應無増
長。等無間縁。終無此理。故色不立等無間縁。
譬喩論師。説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等無間
縁。見乳醅種花生酪酢芽果。如心心所前滅
後生。故知諸色。有此縁義。又無經説唯心心
所能爲此縁。故立此縁定非色者。是虚妄執。
無如是義。諸縁功能。無邊差別。略説四故。謂
諸法生。待多縁合。諸縁功用。差別無邊。然佛
世尊。略説爲四。諸從乳等羯喇藍等形依等
縁。生於酪等頞部曇等影識等果。當知攝在
因増上縁。何縁故知乳等無間生於酪等。前
法非後等無間縁。此先已説。先何所説。謂前
説言。等無間義不相應故。現見極成心心所
法。生必繋屬等無間縁。所有倶生。皆別種類。
諸同種類。必不倶生。故同類倶。互相違法。要
前念滅。後念方起。由與處方便立等無間縁。
一四大種所生同類乳等造色。有多極微。倶
時而起。不相妨礙。此相乖越等無間縁。故
酪等生。雖繋屬彼。而不可立等無間縁。大種
相生。亦同此釋。謂同異類。皆可倶生。更互同
時不相妨礙。雖相繼起。而非此縁。又言無經
説唯心等爲此縁者。於色亦同。謂無經言。諸
色亦有前能爲後等無間縁。故譬喩師。非理
横執。諸色亦有等無間縁。又譬喩師。爲許色
有所縁縁不。彼説言無。豈有契經明證此義。
雖無經説。理必應然。等無間縁。何不許爾。故
彼具壽。諸所發言。但率己情。無眞理教。不
相應行。何縁不立等無間縁。以亂起故。謂一
身中。善惡無記。及三界繋不繋倶生。毘婆沙
説。心及心所。所依所縁行相有礙。由斯故立
等無間縁。色不相應。無如是事。故彼不立爲
此縁體。上座此中顯己於學不勤方便。謬作
是言。此説都無證成理趣。唯顯心等與色等
別觀彼所言。未閑説意證成理趣蘊在此中。
謂一所依所縁行相。定無有二識等並生。故
必由前與處方起。若前爲礙。後不得生。由此
證知。唯心心所。前能爲後等無間縁。若爾命
根無二倶起。何不許託等無間縁。謂此命根。
如識等相。故亦應立等無間縁。此例不然。命
與生體倶先行力所引起故。謂此命根非無
間滅。命力所引。要是先位所作行業力所
引生。既爾命根應一念頃一切頓起一切同
依。一念行業力所引故。先業所引心心所法
起應不藉等無間縁。且諸命根。無頓起失。即
由業力生決定故。因果法爾。一刹那業。引多
刹那異熟令起。又無用故。命不頓生。謂爲任
持衆同分故。引命根起。一命相續。足能
持。多便無用。心心所法。雖先業引。而非不待
等無間縁。託諸根境。而得生故。既託根境。和
合故生。設多並生。亦非無用。然無第二等
無間縁。故同類中。無二倶起。又心心所。非
唯先業力所引生。異熟及餘雜亂起故。若不
更託等無間縁。應一刹那有多倶起。謂命根
體。唯是異熟。唯由先業力所引生。可言同類
定次而起。心心所法。無如是事。異熟滅已。有
等流生。等流無間。有刹那起。或起異熟。非定
同類。故心心所。雖有異熟生。而亦不可言與
命根等。是故唯等常無間生。名等無間。以此
與此爲縁故説等無間縁。豈不極微一類相
續前前滅已後後續生。自類相望。等而無間。
由前開避。後方得起。相不乖越。等無間縁。此
不倶生。由無用故。非等無間縁力故然。准前
命根。如理應釋。然此亦有同類倶生。故不應
言此縁所攝。又若唯開避建立此縁。可説極
微等亦此縁攝。然約開避。及據牽生。立此縁
體。故極微等。雖前避後。而非此縁。心等相
生。有定不定。故知亦據有力牽生。現見一心
前後相續。雖前避後。其理皆同。而生不生。有
定不定。且生定者。謂世第一法心之無間。有
苦法智忍心決定生。如是乃至。金剛喩定心
之無間。有盡智品心決定生。有煩惱者。定心
無間。煩惱心生。如是一切不生定者。謂染汚
品心之無間。諸無漏品心定不生。諸無漏品
心之無間。諸染汚品心定不生。一切無學心
之無間。一切有學心定不生。下地煩惱心之
無間。上地煩惱心定不生。一切異熟心之無
間。諸刹那品心定不生。一切刹那心之無間。
諸異熟品心定不生。如是一切生不定者。謂
欲界染心之無間。自地四種心皆可生。上地
煩惱心之無間。下地善品心亦可生。如是一
切於後思擇相生義中更當顯示。由此所説。
生與不生。有定不定。故知非但約開避立等
無間縁。亦據牽生果法功用。非此功用。極微
等有故彼不立等無間縁。豈不於心一類相
續亦無如是牽生功用。非此功用或有或無。
若此時無。後應非有。諸心心所。自因力生。前
無間滅。有何所作。而計心等獨爲此縁。色不
相應非此縁體。前無間滅有所作者。謂諸根
境雖現和合。若前不滅。後必不生。謂一身中。
雖多縁合而無識等同類並生。故知前心無
間滅位。有力引後心等令生。色不相應。無如
是事。故彼不立等無間縁。如説。云何心等無
間法。謂心無間餘心心所法。已生正生。及無
想定。乃至廣説。此已生言。攝過現世。正生言
攝未來生時。若爾便應第二念等定及出定
心非心等無間入心無間。彼未生故。豈不
彼諸法後正生時名心等無間。故無此失。如
何無失。彼正生時。前入定心。久滅過去。今時
亦不可名心等無間。無斯過失。中間無餘等
無間縁爲間隔故。有餘師説。彼法雖遠。義
已可説爲正生時等無間縁。果被取已。必當
生故。若爾違害見蘊中文。如彼問言。若法與
彼法爲等無間。或時此法與彼非等無間耶。
彼即答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有何違害。等
無間定要至已生。此不相違。兩釋差別。倶攝
受故。若時此法未已生者。此法是何爲前爲
後。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爲世第一法未
至已生時。非與苦法智忍爲等無間。若至已
生位爲等無間耶爲苦法智忍未至已生時。
非與世第一法爲等無間。若至已生位爲等
無間耶。若執前者。有心位可爾。無心位如何。
謂無心定入心已生不可即與第二念等定及
出心爲等無間。若入定心至已生位。即與彼
諸法。爲等無間者。等無間縁果法被取。必無
有物能礙其生。則彼一切皆應頓起。若入心
後。出心即生。是則二定。永應不起。若執後
者。苦法智忍。未已生時。應不與彼世第一法
爲等無間。然必應許。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
名與彼世第一法爲等無間。此中一類許可
前執。然見蘊文。約有心位説等無間。故無前
失。或言設約無心位辯。此失亦無。謂入定
心。居現在位。頓取諸定及出心果。亦與最初
刹那定果滅入過去。隨後諸定及出定心。一
一生時。與果非取。先已取故。豈不一切等無
間縁無有異時取果與果。此責非理。取果必
頓。與果有漸。故無有失。但應責言。同一心
果。何縁諸定及出定心。前後而生不倶時起。
正所求者。理必前生。謂入定心。順求於定故
心無間。定心前生。若爾何縁諸刹那定。前
後而起。諸刹那定。倶生無用。故不倶生。由前
加行勢力所引。故多念定長時續生。非多刹
那。定倶起用。一刹那定。所不能爲。故不頓
生。猶如識等。然諸念定。是等無間。不可説
是等無間縁。若法由前心等引起。同一種類。
必不倶生。生已復能引後令起。可名等無間
及等無間縁。諸定雖由前心等引。同一種類。
必不倶生。然其生已不能引後。可名等無間
非等無間縁。是故設約無心位辯亦無有失。
諸作是説。入二定心滅入過去。方能漸取第
二念等定及出心。彼入定心。應非過去。
取果者。是牽果名。諸牽果能是行作用。依
行作用立三世別。若有作用非現在者。豈不
便壞世別所依。諸有釋言。過去眼等。於色等
境。無有見聞嗅嘗覺等各別作用。故非現在。
彼釋不然。應共審決。眼等作用。爲是於境見
等功能爲牽果用。若是於境見等功能。便於
闇中。現在眼等。未生已滅。眼等何殊而不説
爲未來過去。闇中眼等。雖無見聞嗅嘗等用。
而皆現有牽果功能。可名作用。約有此用皆
名現在。所餘取境與果等用。皆非作用。但是
功能。如是功能。三時容有。辯三世處。當更思
擇。又過去世諸心心所。於所依等。不能爲礙。
故不能作此縁取果。復有一類。許可後執。
豈不苦法智忍在正生時。即與世第一法爲
等無間。理實應爾。然此中説等無間縁要至
已生此縁方立。故無有過。如是兩釋。未已生
言。於我義宗。並無違害。已廣決擇。阿毘達
磨。等無間縁。所有正理。然彼上座。復作是
言。等無間縁。謂前生法。令無間法獲得自
體。如世尊説。意法爲縁。生於意識。謂意爲
因。法爲縁故。意識得生。然無一時二識並起。
此相非理。不明了故。色心無間。有色心生。倶
是前生。令無間法獲得自體。豈可即説色心
互作等無間縁。然不應許互爲縁義。謂色與
心。相續各別。如何互作等無間縁。又一心因。
起多色果。多色無間。無二識生。何得相望爲
等無間。故不應立等無間縁。心等獨生。可名
等無間。色等並起。如何得此名。故彼説色爲
等無間縁者。是不思審。謬作是言。又彼宗承。
隨界論者。因等無間。二縁應同。隨界所依。體
無別故。惡心無間。有善心生。應説誰因誰
等無間。體無別故。責餘亦然。故上座宗。但於
聖教。矯施常網。幻惑愚夫。等無間縁。其性已
辯。所縁縁性應説是何。謂所縁縁。即一切
法。離心心所所縁境外。決定更無餘法可
得。謂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附。故曰所縁。
即此所縁。是心心所。發生縁故。名所縁縁。一
切法者。即十二處。謂眼耳鼻舌身意識。及相
應法。隨其次第以諸色聲香味觸法。爲所縁
境。六根唯是意識所縁。何縁故知。經言多法
生意識故。又眼等根。皆五識境。所不攝故。譬
喩者宗。理必應爾。如意觀法。五識亦然。謂所
縁縁。非所縁境。若所縁境。非所縁縁。所以者
何。彼説色等。若能爲縁。生眼等識。如是色
等。必前生故。若色有時眼識未有。識既未有。
誰復能縁。眼識有時色已非有。色既非有。誰
作所縁。眼識不應縁非有境。以説五識縁現
在故。彼宗現在。非非有故。現所縁色。非所
縁縁。與現眼識。倶時生故。乃至身識。徴難
亦然。五識應無所縁縁義。彼宗意識。縁現在
者。應同五識。進退推徴。若縁去來及無爲者。
決定無有所縁縁義。彼執去來及無爲法。皆
非有故。非非有體可立爲縁。太過失故。此中
上座。復作是言。縁過去等所有意識。非無所
縁。非唯縁有。何縁故爾。以五識身爲等無間。
所生意識。説能領受。前意所取諸境界故。如
是意識以意爲因。此所縁縁。即五識境。要彼
爲先。此得生故。隨彼有無。此有無故。然此意
識。非唯縁有。爾時彼境。已滅壞故。非無所
縁。由此意識隨彼有無此有無故。又隨憶念
久滅境時。以於彼境前識爲縁。生於今時。隨
憶念識墮一相續。傳相生故。雖有餘縁。起隨
念識。而要縁彼先境方生。如是所言。都無實
義。同諸瘂類夢有所説。唯愚親友。或妄信依。
諸有智人。誰能聽受。彼既非許五識所縁與
五識身倶時而起。是則五識尚所縁境滅已方
生。況五無間所生意識。能受彼境。第三刹那
意識生故。若五無間所生意識。能受過去五
識所縁。復許所縁非是無者。則分明許意識
所縁。雖名已滅而少分有。若執全無。則分明
説。所生意識。都無所縁。而復説言。然此意
識。非唯縁有。爾時彼境。已滅壞故。非無所
縁。由此意識隨彼有無此有無者。但是虚言。
具慚愧人。不應持此隱蔽此識。無所縁過。又
何故言。然此意識非唯縁有。爾時彼境。已滅
壞故。已滅壞法。豈許亦有亦非有耶。若爾
便歸正理論者意所遊路。以正理論有義多
途。作用功能。體性別故。然過去法。非如現在
作用亦有。非如空花體性亦無。若不許爾。言
此意識非唯縁有。此言何用。應言此識決定
縁無。或復應言決定縁有。又何故説。非無
所縁。隨彼有無此有無故。若隨境有識有義
成。是則過去便成有體。若過境無而有現識。
則不應説隨彼有無非無所縁言。又無義以
境有故名有所縁。境體既無。所縁何有。又隨
憶念久滅境時。云何前生縁彼境識。能爲縁
故生今識耶。前識有時。今識未有。今識有位。
前識已無。如何可言。於久滅境。前爲縁故今
識得生。非無與無可有縁義。非一相續故得
爲縁。兎角何縁前不生後。無與無法許爲縁
故。若有隨界不同彼者。理亦不然。於前境中。
今隨界識。曾未生故。如何可言。縁彼境識。前
爲縁故。令今得生。不可説言隨界與識別時
縁境。勿於一時有二時故。又應一識各別所
縁。以隨界體即今識故。識非定縁前滅境故。
若謂隨界體非今識。應一相續二識並生。又
不應言。隨界生識。非前生故。如何可説。於久
滅境。前爲縁故。今念識生。隨前有無今有無
故。得爲縁者。理亦不然。前後有無。不相隨
故。然彼復言。由過去世展轉爲因。復由未來
展轉爲果。智等得生。是故智等。不可定説所
縁是有或復是無。奇哉東方善言窮匱。如斯
等論亦有書持。若執去來因果展轉。不觀現
在智等得生。又執去來一向非有。是則智等
應定縁無。若執去來因果展轉。亦觀現在智
等得生。是則一心應有二慮。以無與有相差
別故。又因果展轉名何所詮。非越現刹那有
前後際。如何過未立展轉名。非無與無可名
展轉。故彼所説。過去未來。因果展轉。智得生
等。但足論文。都無有義。如是已*辯所縁縁
性。増上縁性。即能作因。以能作因因義細
故。無邊際故。攝一切法。若此於彼。不礙令
生。是能作因。増上縁義。對三縁義。此類最
多。所作寔繁。故名増上。豈不増上攝法普周。
寧復對三。言此増上。非對三體立増上名。何
者對三義用而立。諸縁義用。互不相通。諸縁
體性。更互相雜。如増上縁義類無量。所作繁
廣。餘三不然。故此獨摽。増上縁稱。有餘師
説。此増上縁。體類最多。故名増上。豈不諸法
皆所縁縁。如何此縁獨名増上。倶有諸法。非
所縁縁。是増上縁。故不應難。此不應理。所以
者何。立所縁縁非不定故。謂若此法。爲彼所
縁。設不縁時。亦所縁體。以所境性安住
故。既一切法。皆所縁縁。不應此縁獨名増上。
此定應理。所以者何。如増上縁。彼不爾故。謂
若此法爲彼増上。無時望彼非増上縁。但彼
生時。遍爲増上。其所縁縁。則不如是。倶有
諸法。非所縁縁。所以者何。總論體雖等別望
有少多。故此一縁。獨名増上。此中意説。唯増
上縁。體類倶多。非唯據體。以所縁類皆増上
縁。非増上類皆所縁縁。類謂於果功能差別。
有餘師説。所生廣故。名増上縁。謂一切法。唯
除自體。遍能生起一切有爲。如一刹那眼識
生位。除其自性。用一切。法爲増上縁。餘生亦
爾。且如現在一念眼識。自相續中。過去諸識。
爲其種子。未來諸識。不爲障礙。令已得生。同
時眼根。爲所依止。未來過去所有眼識。不
障爲因。令其已起。他相續法。亦爲此因。謂見
他身。起自眼識。或欣他色。生自眼根。爲展轉
縁。生自眼識。故他餘法。亦轉爲縁。望自識
生。有増上力。諸餘色法。爲眼識因。謂爲所
縁及於所依。爲損爲益。由此展轉眼識已生
聲亦爲因。謂聞彼故。所依損益。因茲長養損
減眼根。令已發生明昧眼識。香味所觸耳鼻
舌身。亦於所依。爲損爲益。由斯展轉。爲眼識
因。於法界中。諸有爲法。有爲助伴。有攝
因。或爲能牽。或爲依等。如是展轉。皆眼識
因。擇滅無爲。亦爲因者。謂有情類。信謗涅槃
發業。能招愛非愛果。由斯展轉眼識得生。一
切有爲。有非擇滅。由不得彼。諸法得生。展轉
爲因。亦生眼識。虚空容受色等有爲。展轉爲
因。亦發眼識。故一切法。爲増上縁。眼識得
生。餘例應爾。由此諸法。一一望餘。一切有
爲。爲此縁性。如是一切。善與不善。皆應展轉
爲増上縁。謂善爲因。生王家等受富樂果。由
此爲依。多行放逸。造諸不善。不善爲因。多遭
苦逼。縁茲生厭。廣樹衆善。又内外法。亦
爲縁。謂因農夫。生稼穡等。因飮食等。滋長有
情。有情無情。有根無根。有心無心。及有執受
無執受等。應知皆*互爲増上縁。隨其所應。
例可安立。如是一趣。爲五趣縁。一一爲先生
一切故。或依一趣。起一切因。由此當來受彼
果故又怖惡趣。修諸善業生人天中。於人天
中。嗜欲造罪。生諸惡趣。諸如是等。品類無
邊。故増上縁。所生最廣。如是用體所生廣
故。應知略述此増上縁。然契經中。説世白法
三増上者。止惡行善所觀因。故立増上名。謂
境現前。煩惱將起。隨觀彼一惡止善行。於
止行中。得増上故。契經且説増上有三非
餘。於餘無増上義。雖諸増上義通近遠。而
就勝説。如立母名。如聖教中説愛爲母。以能
生長諸有情故。非餘煩惱無生長能。勝故多
故。繋縛心故。説愛爲母。非餘煩惱。又説二法
能護世間。非不有餘悲等能護。如斯等類。無
量無邊。就勝爲言。此亦應爾。然上座説。此増
上縁。但據諸根生心心所。此宗可爾。彼義不
成。所以者何。如前屡辯。謂彼不許有倶生因。
許前生因。義不成立。故彼所説。但有虚言。又
説此縁相不具足。且如眼識生増上縁。非但
眼根爲依故起。亦有大種。爲轉生因轉長養
因。謂諸飮食。業煩惱等。爲招引因。此明昧
因。謂眼増損。首足身分。爲任持因。作意明
空。引助令起。如斯等類。非彼所論。故辯此
縁相不具足。餘耳識等。隨其所應。有無量縁。
非彼所説。故彼所説。増上縁相。但得少分。義
不周圓。然彼所宗。亦許多法。於生識等。爲展
轉因。如何此縁。唯説眼等。彼復説言。若法於
彼。或生或養。可説爲因。非不相由可有因義。
故非一切法皆能作因及増上縁。不相由藉
故。彼言非理。諸法生時。所藉諸因。無分限
故。謂不可説此法生時但藉若干法爲因起。
如外内法要藉時方衆具種子。法與非法。若
合若離。餘生住壞。及大種等差別爲因。芽等
及身。方得生長。是故諸法於生長時。所藉衆
縁。無有限數。故一切法。皆能作因及増上縁。
此説爲善。又彼不了能作因義。故於此中不
能信受。因即能作。名能作因。義不相違。即能
生義。或有所以。可名爲因。復有所以。可名非
因。能作二義。名能作因。不相違故。可名爲
因。不相由故。可名非因。故能作因。能含二
義。然不相違。復有二種。謂於所生法能礙不
能礙。不能礙者與能爲礙。而不礙法。不礙義
同。故此亦有少分因相。由相不明不共施設。
除倶有等五種勝因。所餘因義。若近若遠。一
切説爲能作因故。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
作因。是此與彼轉爲因義。如是因義。一切法
中。皆容得有。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能作因
中。已廣思擇。今因解釋増上縁門。故復略辯
此因名義。然上座言。爲遮來世説一切法爲
法因及縁者意。故契經説定有四縁。彼言
但彰已無明鑒。豈違對法所説因縁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九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二
如是因縁。有何差別。此就實體。差別都無。應
説因縁如何相攝。我前已説。因縁五因性。増
上即能作。何復生疑所餘二縁。未辯因攝。故
今於此猶可生疑。有作是言。同類遍行二因。
各少分名等無間縁。皆約已生。位無別故。無
如是理。果有異故。豈不一切因皆有士用果。
若法有力能生於彼。或得於彼。彼是此法士
用果故。不爾二因倶等流果。義所顯故。又善
不善。有漏無漏界地等別。同異皆是等無間
縁之士用果。二因之果。唯據類同。故與此縁。
非無差別。豈不二因之等流果亦兼有異。如
欲纒繋見。苦所斷二因所牽。自部等流有記
無記。此亦染汚。其類是同。有漏無漏。界地等
異二因必無。故非無別。若爾已生心心所法。
相應倶有二因攝故。應皆不立等無間縁。此
與二因之士用果。其相各別。此無間生。與彼
倶生。果有異故。豈不二因亦有無間生士用
果。無如是義。以心心所能生無間士用果力。
應知即是等無間縁。非是倶有相應因用。二
因唯有能得倶生士用果力。以心心所能引
倶生士用果義。即名倶有相應二因。引無間
生士用果義。應知即是等無間縁。如引倶生
果雖無別而依異義別立二因。體雖相雜。而
義有異。二因對彼等無間縁。義別體同。應知
亦爾。故等無間非即諸因。其所縁縁。爲即因
不。有作是説。即能作因。以體與果倶相似故。
豈不所縁縁士用果爲果。有作是説。此所縁
縁果唯増上。或復能作因。亦有士用果。故無
有失。若爾倶有相應二因。應如所縁能作因
攝。然非所縁縁展轉増上果。亦非士用果從
所縁縁生。故無體果倶相似義。是故有釋。因
縁差別。不遍是因。遍者是縁。攝不攝故。如指
指節。是故不見等無間縁及所縁縁有因攝
義。此與因別。理不待言。唯初後二縁。應辯與
因別。此既有別。餘之二縁。縁義等故。亦應
有別。故有總辯縁因異言。謂因能生。縁能長
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縁攝助。因方能生。
生已相續。縁力長養。故或有説。因唯有一。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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