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First] [Prev+100] [Prev]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
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
非至境。今應思擇。何縁闇中。眼不能取瓶衣
等色。爲體無故。爲非境故。爲助取因無故。爲
障取因有故。而不取耶。且闇中色。非體無故
而不可取。有天眼者。能現取故。又闇中色。非
非境故而不可取。彼因大種。現可取故。設持
明照應不取故。非處明中極微等色及餘非
境。眼根能見。雖有説言此闇中色如中有色
異明色類故不可取。而非應理。所以者何。應
不取彼倶行觸故。又持明照時。不見異色故。
或應闇與明成滅生因故。形亦應成異類性
故。現見曾受彼種類者。闇中觸時。知即彼故。
又於闇中。赤染衣等。色至明中不見異故。由
此證知非異色類。若爾闇色。何縁不取。譬喩
論師。作如是説。由助取因光明無故。此中光
明有何作用。謂有攝益能取根用。如食乾麨
不得味故。又言色在可見處故。若爾光明
唯應於境能爲攝益非攝益根。謂身住闇中。
見明處色故。又由所立乾麨喩故。復由所引
阿笈摩故。又言色在可見處者。意不説色在
光明中。但言境在根力及處。彼經廣説。乃至
法在可知處故。又若闇中瓶衣等色。其體先
有。*&T055626;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光等助取因
時。顯了彼色。故能取者。應許空中先有風體。
*闕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扇等助取因時。
顯了彼風。然後能取。又亦應許二木相磨是
火取因非別生火。然不應許。有過失故。執我
論者應亦可言。我體先有。*&T055626;能取根。故不
能取。是故闇色。非助取因。光明無故眼不能
取。若爾何縁不取。由障取因有故。何者是耶。
謂即黒闇雲烟塵等所障諸色。眼不能取。例
極成故。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方能
取色。故亦説彼爲識生因。又如琉璃與彼壁
等。望能取者。爲障不同。如是闇明種類爾
故。是障非障體性有別。如前已辯。豈不亦由
助因無故而不能取。見根功能作意無故。雖
有實境。而智不生。雖有是事。然可生疑。謂於
闇中如不取色。光明亦爾。由此未知。爲由所
見無故不取。爲由光明無故不取。雲等障色
不見極成。又黒闇障是所現見。故闇中色。由
闇障故。眼不能取。此事無疑。如有説言。極遠
諸色。由有遠故。而不能取。復有説言。極遠諸
色。由無近故。而不能取。此二説中。前説爲
勝。以有體故。不生疑故。如是應知。有闇障
故。無光明故。是故闇中所有諸色。定由闇障
而不能取。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眼
能取色。如是所説。其理必然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八
已説三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何知鼻唯取至境。有説。
斷息時則不嗅香故。此因於義未足證成。設
有息時能嗅香氣。何能證鼻唯取至香。以諸
極微不相觸故。何不相觸。若諸極微遍體相
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
是故此因。於鼻唯取至根香義。未足證成。實
有息時能取香氣。然不相觸。至義豈成。彼難
既然。此因何解。今觀至義。謂境與根。隣近而
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説鼻舌身唯取至境。
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能見。非眼瞼等要
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等隣近根生。即名
爲至。由不能見如是至色。故説眼根取非至
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不能取極遠境界。
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能取極近境界。但
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説三根取至無過。非鼻
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非所觸故。又是障
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爲顯此義。復應研究。
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不相觸。如何拊撃。得
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子等。要由合徳方乃
生聲。而爲此難。然物合時理不成故不應許
有合徳生聲。若爾云何得有聲發。於此眞實
聖教理中。離合撃名。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
四大種。離合生時。得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
生因。此倶生聲。是耳根境。此有何失。彼不忍
受。我不忍受。亦有因縁。謂諸極微。既不相
觸。彼此大種合義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爲合。
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
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
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爲所觸。但有身
根。名爲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
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
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無
雜亂失。身識所縁所依別故。豈不由此轉成
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縁不作身識所
縁。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縁不作身識所依
若諸極微。定不相觸。毘婆沙論。則不應言非
觸爲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正和合時。是觸
爲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爲
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爲因
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
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
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説。非觸爲
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
謂於和合説是觸言。毘婆沙師咸作是説。但
由風界力所攝持。令諸極微和合不散。衆縁
合故。聚色生時。説非觸因生於是觸。即離散
因生聚集義。豈不無有不集極微待縁方集。
則應一切是觸爲因生於是觸。有作是説。亦
有極微不聚集者。故無此失。有説。待麁和合
色故。於細和合立非觸名。故非觸因生是觸
者。是細聚因生麁聚義。故彼所言。於義無失。
衆縁合故攝持聚色。風界滅時。與此相違。離
散色起即於此位。説是觸因生於非觸。是麁
聚因。生細聚義。衆縁合故。攝持聚色。風界不
滅。諸麁色聚。或生自類。或轉生麁。説是觸
因生於是觸。是麁聚因。生麁聚義。由此道
理。諸向遊塵。能攝持麁。風界不起。細聚相
續。不轉成麁。名非觸因生於非觸。是細聚
因。生細聚義。此謂彼言所有別意。又於非色
亦説觸言。如契經説。出滅定時。當觸幾觸。當
觸三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及無相觸。然非
此中可計實有互相觸義。是故所言此彼大
種。定不相觸。其理極成。若許相觸。復有何
過。豈不前説。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
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然彼上座。於
此復言。諸極微體。即是方分。如何有體。言無
方分。此言非理。若許極微更無細分。有自體
故。是方分者。諸無色法。既有自體。無差別
故。應是方分。若謂無色無和合義。是故不應
名方分者。此亦非理。諸無色法。有處亦説有
和合故。又彼所宗。色有和合。亦不應理。應成
一故。不應一體可名和合。又上座説。二類極
微。倶無分故。住處無別。此亦非理。彼論自
言。有説極微處不相障。是宗有失。違聖教中
有對言故。何縁復説二類極微。倶無分故。住
處無別。又彼所言。即由此故。許依同處説不
相離。又言極少許五極微。同在一處。不相妨
礙。此皆非理。若容五微同一處者。何物爲障
百千倶胝。不許同處。如是便應一極微處。包
容一切所有極微。是則世間總一微量。或應
不許極少五微同在一處。不相妨礙。多微聚
集。處寛廣故。是故應許極微有分。或許諸微
互不相觸不相離義。異此可成無一極微。現在
獨住而不聚集。如前已辯。是故一切和合聚
中。隨其所應。皆有一切。由此故説不相離言。
非約處同名不相離。然無分故。不觸義成。若
爾身根及與觸界。如何能觸所觸得成。已成
極微互不相觸。能所觸義。今應共思。若謂我
宗由能所觸已許相觸。更何所思。唯汝自應
思量是義。此不應理。許觸論宗。於是義中。應
同思故。謂若鼻舌。與自境微。亦相觸者。何縁
不許此根境微是能所觸。若不許二觸自境
微。而同身根名取至境如彼理趣。此亦同然。
或非色中應有相觸。如前所引觸三觸故。是
故此中。應共思擇。契經所説觸義意趣。然我
先説。謂境與根。隣近而生。方能取故。名取至
境。今能所觸。准彼應成極隣近故。豈不一切
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
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隣近
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名
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至名。
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瞖。於彼眼根。漸
隣近中。品類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
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
中。應有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
對彼身根。説名能觸。故無有過。有説。實無能
觸所觸。然似有故假立觸名。或任於中更求
餘理。且不應許境與身根實更相觸。如前已
説。境與有境。應雜亂故。是故應隨此順正理。
説能所觸名起因縁。有餘師説。雖諸極微互
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拊撃。得發
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
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
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説。於
理爲勝。又上座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
所觸。餘觸所觸。理不相違若異此者。極微展
轉無相攝持。應不和合。若謂攝持是風界力。
風界豈似手所捧持。攝持諸微。令不散墜。此
難非理。且如水輪風輪攝持。令不散墜。風輪
豈似手所捧持。如彼攝持。此亦應爾。若言我
許極微相觸。由相觸故。相攝持者。似手捧難。
則爲唐捐。如汝所言。極微相觸。次第安布。能
相攝持。我亦説言。由風界力。隣近安布。能相
攝持。故不應言。若異此者。極微展轉無相攝
持。應不和合。異汝所言。極微展轉。有相攝
持。和合成故。又不相觸。亦能攝持。譬如身根
不觸身識能攝持識。令起現前。又彼所言。此
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所觸。餘觸所觸。理無
違者。彼不審思。而作是説。如前已説。境與身
根。實不相觸。應境有境相雜過故。遍體一分
觸違理故。諸有對法。體是障礙有對攝故。處
所展轉。互不相容。不應相觸。無細分故。非觸
一分。各別性故。非觸全體。同處多微。過如前
説。如何可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乃至廣
説。又准此説。應亦可言。此若見彼。彼定見
此。既成所見。餘見所見。理不相違。此若聞
彼。彼定聞此。既成所聞。餘聞所聞。理無違
等。彼既不然。此云何爾。若所觸界。亦不相
觸。如何大種展轉相望。互爲攝益。或相損害。
豈要相觸方能損益。異此云何。若必爾者。觀
雪日等眼云何損。觀月輪等眼云何益。眼不
應至日等大種。汝又不許有彼光明倶行大
種。汝許光明依日月輪大種生故。由彼上座
自説是言。大種造色。多不相離。亦有少分得
相離者。謂諸日月燈寶光明。及離諸花。孤遊
香等因論生論。身根既唯取至境故。日光中
熱。身現得故汝云何知。日光但依日輪大種。
不依隣近身根大種。若於是處。身覺日熱。即
近是處。眼見日光。應知此光非離大種。故唯
隣近大種爲縁。能損能益。隣近大種。非彼極
遠。亦非相觸。此義已成。且如所觸。不觸身
根。然能爲因。令身損益。若謂所觸觸著身根。
所依大種爲損益者。雪日光等。於眼云何。設
許所觸觸著身根所依大種能爲損益。然不
許身所依大種能觸身根仍爲損益。豈不大
種展轉相望雖不相觸由相隣近能爲因故損
益義成。故不應言若所觸界亦不相觸。如何
大種展轉相望。互爲攝益。或相損害。然大徳
説。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
名。經主此中。顯彼勝徳。作如是言。此大徳
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
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爲有對。今説大
徳如是意趣。非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
如何無間。仍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
説諸微全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
處同。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
但間言定顯隣近義。此中*但言。或顯定義。
定有間隙。故名定間。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
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
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
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若作此釋。大徳所言。
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深
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相障行。許爲
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可説爲障礙有
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有間隙而無趣行。
非有所怖。法性應爾。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
彼處同。或成有分。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
中間少有空隙。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
者何。有餘師説。是無觸色。復有説言。都無所
有。經主復説。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
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
者。此説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
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
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觸。或
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
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極微
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
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其義成就。非住處
同。或無間住。可許有對無分義成。今應觀
察。眼等諸根。爲於自境唯取等量。速疾轉故
如旋火輪。見大山等。爲於自境通取等量不
等量耶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論曰。前説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鼻舌身根極微量。香味觸境極微亦然。
相稱合生鼻等識故。豈不鼻等三根極微有
時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言唯取等量。以非
鼻等三根極微於香等微能取過量。故説唯能
取等量境。非無少分三根極微亦能取於少
分三境。隨境微量至根少多。爾所根微。能起
功用。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毛
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等。
如見蒲桃野棗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聲
小大等量。意無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頌
中應知言兼勸知此義。今乘義便復應觀察。
云何眼等諸根極徴安布差別。不可見故。雖
難建立。而有對故。住方處故。和集生故。定應
説其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居眼星上。對向自
境。傍布而住。如香荾花。清膜覆。令無分
散。有説。重累如丸而住。體清*徹故。如秋泉
池。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内。旋環而
住。如捲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内。背上面
下。如雙爪甲。此初三根。横作行度。無有高
下。如冠花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
月。當舌形中。如毛端量。非爲舌根極微所遍。
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
如鼓&T020317;。男根極微。形如指&T057912;。眼根極微有時
一切皆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
分是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
爾。身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
㮈落迦中。猛焔纒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
彼同分。故如是説。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
根境各一極微爲所依縁能發身識。五識決
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縁性故。云何建立
六識所依。爲如五識唯縁現在。意識通縁三
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倶
論曰。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爲意此與意
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眼等五
識。所依或倶。或言表此亦依過去。謂眼等五
是倶所依。過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識所
依各二。第六意識。所依唯一。爲顯頌中依義
差別。故復應問。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
識等無間縁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縁者。復是
眼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倶生眼
根。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
去意根。第四句。謂除所説法。乃至身識亦爾。
各各應説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
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縁。有是意識
等無間縁。非與意識爲所依性。謂無間滅心
所法界。又五識界。如所依根。定有過現。彼所
縁境。爲亦如是。爲有別耶。定有差別已滅未
生。非五識境。所以者何。由與所依一境轉故。
於非現境依不轉故。有執五識境唯過去。應
告彼言。若如是者。豈不但以前生爲縁與識
倶生皆非縁性。又已滅色。彼執體無。但分別
心。取爲境起。又定應許。彼所依根。亦在過
去。能生現識。如是彼言。皆不應理。且置所
依及餘識境。如何眼識境唯過去。不縁一切
過去色耶無間百年滅無異故。若謂無失取
自因故。無間滅色是現識因。百年滅色無因
義者。此亦不然。無異因故。唯無間滅是現識
因。非百年滅。有何因證。如彼百年已滅諸色。
與現眼識。都不相關。無間滅色。應亦如是。既
無差別。何獨爲因此望百年。亦有差別。眼識
將生時。此色爲縁故。若爾眼識境應非過去。
識在未來縁現在境故。亦不可説異時爲縁
異時爲境。此與眼識除爲境用。復作何縁眼
識生時。久已滅色近滅無異。何不爲縁。汝執
久滅與近滅者倶非實體無差別故。又久近
滅。能爲縁用。理倶不成。非現境界相續各
異非一果性。無差別故。又汝應説。鼻舌身三。
云何名爲。取近至境過去未來。説爲遠故。又
若五識唯縁過去。如何於彼有現量覺。如於
自身受有現量覺。謂我曾領納如是苦樂。此
救不然。於自身受領納覺了時分異故。謂於
自身。曾所生受。餘時領納餘時覺了。領納
時者謂爲損益時。爾時此受未爲覺了境。謂
了餘境識倶生受。正現前時。能爲損益。此損
益位。名領納時。即自性受。領所隨觸。自體生
故。識等領彼損益行相。自體起故。此滅過去。
方能爲境。生現憶念。此憶念位。名覺了時。由
斯理趣。唯於現量。曾所受事。有現量覺。故現
量覺。於自身受有義得成。現量有三。依根
領納覺了。現量性差別故。過去色等。既許未
曾現量所受。云何可言如自身受有現量覺。
如於他身受非自領納。現量所受則無現量
覺。言我曾受如是苦樂。縁彼受智。既非現
量覺。如是現色等。非自依根現量所受。應無
現量覺。謂我曾受如是色等。縁彼境智。應非
現量覺。又若現在色等五境。非現量得。如縁
未來受所起智。縁非曾領納現量所得故。必
無自謂我曾領受如是苦樂。例縁過去色等
起智。縁非曾依根現量所得故。應無自謂我
曾領受如是色等。如苦受等。必爲領納現量
受已。方有縁彼現量覺生。如是色等。必爲依
根現量受已。方有縁彼現量覺生。現所逼故。
定應信受。若領納受時非縁受爲境。縁受
爲境時非領納受者。世尊何故作如是言。受
樂受時如實了知受於樂受。乃至廣説。此無
違失。如是所説。是觀察時。非領納時。顯觀行
者。於曾領納現量所得樂等受中無迷謬故。
作如是説。是故不應於諸現量曾未受境有
現量覺。由此五識唯縁現境。必以倶生爲所
縁故。契經既説。眼色爲縁。生於眼識。乃至廣
説。何因識起倶託二縁。得所依名。在根非境。
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
故。諸識轉異。隨根増損有明昧故。非色等變
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
等非餘。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
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縁彼
意識不以身爲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
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
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倶落謝時。能爲意根
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
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間無漏識生。如是
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非據有漏無漏等
類名隨自依。但據増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
無記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
自所依。此亦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
法性。若不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何縁所
識是境非根。而立識名。隨根非境。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説識
論曰。彼謂前説眼等名依。故立識名。隨根非
境。依是勝故。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
色亦通爲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
至身觸應知亦然。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
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
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
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
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
説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説色等識。如
鼓聲及麥芽等。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
眼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
故。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
二生眼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
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説乃至。身亦
如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非全不
發。但不倶時。無一生意一時並發二生意識。
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
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
非境。有言。根識倶是内性。境唯是外。故隨根
説。有言。根識倶有情數。色等不定。故隨根
説。衆縁和合。眼識方生。何故契經。唯擧眼
色。眼識所依所縁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
縁。而非所依及所縁性。又是眼識隣近縁故。
豈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縁耶。眼
色二縁。於生眼識。極隣近故。異空明等。又眼
識生。必藉所依所縁力故。及不共故。眼識生
時。必藉眼色爲所依縁。餘法不定。謂夜行類。
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瑠璃
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若
謂眼識生必藉明。近明近色。主明客明。定
一爲縁。方見色故。又眼識發。必藉於空。以
空遍滿一切處故。此皆非理。眼藉明者。要藉
大明照色方見。非猫狸等眼有大明。如何能
見。復有人等眼雖無明而夜見色。甚違汝義。
如説有人於闇中色亦能覩見。不待光明。若
空遍滿一切處者。無障礙故。亦應能取壁等
障色。能生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縁。眼色非
共。是故契經。唯擧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説。
象跡喩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縁皆具説故。隨
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不。應言
此四或異或同。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
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
眼。見自地色。亦皆同地。非生餘地有四事同。
所言異者。謂生欲界。若以初靜慮眼見欲界
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
界。三屬初定。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
色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
屬欲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
屬欲界。眼色二定。識屬初定。如是若以三
四靜慮地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
知。如是若生四靜慮地。四事有異。如理應思。
餘界亦應如是分別。今當略辯此決定相。頌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
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
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
地眼根。串見麁色。於上細色無見功能。又下
眼根。無有勝用。上地自有殊勝眼根。於下
地中。自有眼識。故下地眼。非上識依。色望於
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謂通自地
或上或下。識望於身。通自地者。唯生欲界初
靜慮中。或上地者。唯生欲界。或下地者。唯生
二三四靜慮地。色望於身。自下地者。自上眼
見。若上地者。唯上眼見。又以自地眼。唯見自
下色若以上地眼。見自上下色。廣説耳界。應
知如眼。謂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
一切二於身亦然。隨其所應。廣如眼釋。鼻舌
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識。唯欲界
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於中別者。謂身與觸。
其地必同。取至境故。識望觸身。或自或下。自
謂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謂之爲下。應知
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身識法。同在一
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通一切。唯生五
地。自意自識。縁自地法。名意與三同在一地。
意界有時在上地者。謂遊定時。若生欲界。從
初靜慮。無間起欲界識。了欲界法。意屬上地。
三屬下地。或二三四靜慮等無間。起初二三
靜慮等地識。了初二三靜慮等地法。意屬上
地。三屬下地。如是若生初靜慮等。從上起下。
如理應知。於受生時。無上地意依下地身。必
無下地身根不滅受上生故。又定無有住異
地心而命終故。如是應知。無下地意依上地
身。依上地意受下地身。則不違理。謂從上地
意界無間。於欲色界。初結生時。意屬上地。身
識下地。彼所了法。或自地。或上地。或不繋。
如是應知。依下地意。受上地身。亦不違理。於
遊定時。有下地意依上地身。亦不違理。謂生
上地。先起下地識身化心。如是識法。亦應廣
説。復應思擇。若欲界眼。見欲界色。或色界
眼見二界色。爾時彼色。可爲幾種眼識所
識。於此復起幾種分別。爲令於宗不迷亂故。
先總料簡。後當別釋。應知此中且辯計度及
與不定隨念分別。遍諸地故。約此二種。一切
眼識。皆無分別。又善分別。能縁一切自上下
地。染汚分別。縁自上地。無記分別。縁自下
地。隨所生地。未離彼貪。具有此地三種分別。
若離彼貪。唯有此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汚。
非生餘地有初靜慮善眼。識現在前由此必
定繋屬生故。生初靜慮。亦不得依餘地眼根
起善眼識。非生餘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
別現前。此亦必定繋屬生故。非此中意唯説
一生所起分別。若説一生。則生上地。應定無
有下地分別。即此生中。彼三分別。無容得有
現在前故。又上地分別應唯善非無記。前已
説因故。通説餘生皆得具有。已總料簡。次當
別釋。斷善根者。眼見色時。此色染汚無覆無
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三種分別。謂善染汚
無覆無記。不斷善根。未離貪者。眼見色時。此
色三種。眼識所識。於此復起三種分別。若諸
異生。生在欲界。已離欲界貪。未離初定貪。以
欲界眼。見諸色時。此色是善無覆無記。眼識
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
種。不退法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汚。以初靜慮
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
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如前應知。於此復起
初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汚。以初靜慮眼
見彼地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
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
除無記。不退法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初靜
慮地三種分別。已離初定貪。未離二定貪。以
二靜慮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
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
有三種。不退法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汚。於此
復起初定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染
汚。不退法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二靜慮地
二種分別。謂除染汚。以二靜慮眼。見初定色
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
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記。不
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起初定分別。若退
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
起二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汚。以二靜慮
眼。見二定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
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
謂除無記。不退法者。則唯有善。初靜慮地所
起分別。亦如是知。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三種
分別隨此所説。別釋理趣。已離二定貪。未
離三定*貪。已離三定*貪。未離四定*貪。已
離四定*貪。如理應思擇。如説異生生在欲
界。如是生在四靜慮地。及諸聖者生五地中。
隨其所應。亦當廣説。然有差別。謂諸聖者。若
退不退皆無縁上染汚分別。異地遍行。皆已
斷故。見道功徳。必無退故。由此方隅。例應推
究耳聞聲等識及分別。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今當思擇。十八界中。誰六識中幾識所識。幾
常幾無常。幾根幾非根。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
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五界。
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准知餘十三界。一
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縁境故。十八
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無爲是
常。義准無常法餘餘界。十八界中。法界一
分。并内十二。是根非餘。謂五受根。信等五
根。及命根全。三無漏根。各有少分。是法界
攝。眼等五根。如自名攝。女根男根。即是身
界一分所攝。如後當辯。意根通是七心界
攝。後三一分意意識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
法界一分。皆體非根。二十二根。如契經説。所
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
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
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經中
建立六處次第。故身根後即説意根。阿毘達
磨諸大論師。迴此意根。置命根後。無所有
縁次第説故。諸門分別易顯了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八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一
如是因界已列諸根。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世
尊何故別説根名。在内界全及法一分。依増
上義。別説爲根。彼彼事中得増上故。此増上
義。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
在。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唯此熾盛
光顯名根。此意總示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
用増上。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増上用故。應並
名根。此極増上。別説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
長轉輪王等。於獸村邑四大洲等。極増上故。
此極増上。誰望於誰。頌曰
    傳説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爲増上
論曰。非一切根總於一事爲極増上。眼等五
根各於四事有増上用。一莊嚴身。二導養身。
三生識等。四不共事。莊嚴身者。謂五根中。隨
闕一根。身醜陋故。導養身者。謂因見聞。避險
難故。及於段食。能受用故。香味觸三。皆成段
食。如有頌言
    譬如明眼人 能避現險難
    世有聰明者 能離當苦惡
    多聞能知法 多聞能離罪
    多聞捨無義 多聞得涅槃
    身由食住 命託食存 食已令心
    適悦安泰
生識等者。謂發五識及相應法。隨所依根。有
明昧故。不共事者。謂取自境。見聞嗅甞覺別
境故。有説。眼耳於能守護生身法身。如其次
第有増上用。前二伽他。即爲此證。有説眼耳
倶能守護生法二身。親近善士。聽聞正法。眼
耳各爲一増上故。女男命意。各於二事有増
上用。且女男根二増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
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
已。便有女男形類差別。分別異者。進止言音
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説勇怯有差別故。名
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有説。
此於染淨二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受不律
儀。起無間業。斷善根故。名於染品。有増上
力。能受律儀。入道得果。及離欲故。名於淨
品有増上力。扇搋等身。無如是事。命根於二
有増上者。謂由此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
此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衆同分能續及
能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
故。彼起自地善染汚心。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意根於二有増上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
行。能續後有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
入母胎中者。精血得成羯剌藍不。不也世尊。
乃至廣説。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心能導世間 心能遍攝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
有説。意根於染淨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清淨。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有増上
力。謂樂等五。於染増上。貪等隨眠所依事故。
有説。此於染淨二品。倶有増上。説爲耽嗜出
離依故。樂故心定苦爲信依等。契經中説故。
信等八根。於淨増上。如契經説我聖弟子。具
信牆塹。具勤勢力。具念防衞。心定解脱。慧爲
刀劍。乃至廣説。此中即攝後三根故。彼於淨
品。定有増上。初傳説言。顯樂後説。謂或有
説。能導養身。非眼等用。是識増上。要由諸識
了違順境。方能避險難。及受段食故。即彼復
謂能見色等。不共功能。亦非異識。故不共事。
於眼等根。不可立爲別増上用。故非由此眼
等成根。若爾云何。頌曰
    了自境増上 總立於六根
    從身立二根 女男性増上
    於同住雜染 清淨増上故
    應知命五受 信等立爲根
    未當知已知 具知根亦爾
    於得後後道 涅槃等増上
論曰。了自境者。謂六識身。眼等五根。於能了
別各別境識。有増上用。第六意根。於能了別
一切境識。有増上用。故眼等六。各立爲根。然
無境界亦成根失。以眼等根與能了別一切
境識爲通因故。識但隨根有明昧故。此説非
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豈不斯過汝亦有耶。
我無此失。説於嚴身有増上故。又非一切與
能了別一切色識爲通因性。以諸眼根刹那滅
故。了諸色識。不倶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
色亦應同。類無異故。若謂青黄種類別者。眼
亦應爾。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識但
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方可得
有隨根明昧。未生令生増上力等。隨闕一種
則不生故。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
許在根。眼用若増。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
於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
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又於此中有何少異。
前門已顯。眼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
此門中略彼一分。非已所見。何足生欣。既無
別義。不應重説。又汝所言。見色等用。非異識
者。此亦不然。識能見等。前已遮故。謂依眼
識。非能見體。與耳等識。類無別故。如是等
難。廣説如前。又説從身立二根者。女男性中
有増上故。謂女性中。女根増上。於男性中。
男根増上。女男性者。謂女及男。二身形類音
聲作業志樂各異。女男根體。不離身根。身一
分中。立此名故。此處少異餘處身根。謂是欲
界身根一分。唯能爲依。發貪倶起不善身識。
故從身根。別立爲二。劫初等位。雖有身根。而
無女男身形等異。故應從彼別立二根。此亦
未越前門中義。前説二根於有情異及分別
異。有増上故。又説命根五受信等。於同分住
及染淨中。如其次第。有増上用。立爲根者。此
與前門。亦無別故。不應重述。又説無漏三根
亦爾。於得後後道涅槃等。有増上用。謂第一
根。於得第二有増上用。此第二根。於得第三
有増上用。此第三根。於得涅槃有増上用。非
離此根能證彼故。亦不異前。無勞重説。即是
於淨。有増上故。又經主釋。亦爾言者。類顯一
一各能爲根。亦不應理。不應疑故。由得後後
道涅槃等。増上言故。別義已成。不應於中復
生疑故。若言性類無差別故。應生疑者。理亦
不然。見修無學。三地各異。互無相攝。不可生
疑。設有生疑。得後後等。已簡別故。何煩類顯。
雖同九根性無差別。而増上力有差別故。何
容疑彼。應是一根非女男根。見此疑故。今釋
彼言。更有別義。謂顯離九無別三根。如從身
根別立男女。離身根體。無別二根。三根亦爾。
雖從九根別義建立。而非離九別有三根。此
釋應理。經主又釋。等言爲顯復有異門。云何
異門。謂見所斷。及修所斷煩惱滅中。如其次
第。未知當知。及已知根。有増上用。此亦不然。
唯無間道名増上者。見修道中。加行解脱勝
進道攝。應不名根。若通四道皆増上者。順決
擇分。道類智等。於見所斷煩惱滅中。有増上
故。應初根攝。已知根性。應攝第三。過失衆多。
非爲善釋。今以別義。釋彼等言。謂無漏慧。於
諸諦理。先未現觀。今得現觀。有増上力。立第
一根。若無漏慧。已得現觀。於餘煩惱漸永斷
中。加行希望猶未滿足。有増上力。立第二根。
若無漏慧。已離煩惱。於諸無漏現法樂住。有
増上力。立第三根。慧爲上首。具三現觀。故且
説慧。餘八助成。理實所立根。亦通具二者。
豈不此中忍於諦理已得現觀。七智於中重
現觀故。非初根攝。又隔忍故。非第二攝。此
解脱道。應不名根。已知根中。亦有諦理。先
未現觀。今現觀故。則所立根。應成雜亂。此
皆無失。見智現觀。有差別故。如世間慧。於
諸聖諦。已得現觀。仍説無漏。先未現觀。今
得現觀。又如苦集體雖一物。而行相別。現觀
有別。若於諦理。未審決者。唯見現觀。若已
審決。方得名爲智見現觀。故彼七智。亦得名
爲先未現觀今得現觀。然道類智。無同此失。
雖一刹那同於七智。而後相續皆有異故。如
後多念。名已知根。非見道位。七智刹那。有於
諦理重現觀者。故此與彼。不應同例。然盡智
等。如初刹那。相續亦爾。皆能任持。金剛喩
定所害煩惱。諸離繋得。令相續故。經主不應
同此無失。又道類智。於所觀境。雖一刹那。
未得現觀。而於無量刹那道境。已得現觀。故
少從多。於一切境。皆名現觀。成已知根。非
度大海或妙高山餘芥子量未能度故。可名
於彼未得度者。此亦應然。西方諸師。説道
類智。亦是未知當知根攝。若對彼釋。此過全
無。故我所言。無前二失。若増上故。立爲根
者。於愛見品諸煩惱中。受想二法。有増上用。
想應如受亦立爲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
品等中。有増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
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勝。何縁不立涅槃爲
根。又迦比羅。語具手足。及大便處。亦立爲
根。於語執行及能棄捨。有増上故。如是等事。
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是相。頌曰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論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内六處。是有情
本。此相差別。由女男根。復由命根。此一期
住。此成雜染。由五受根。此淨資糧。由信等
五。此成清淨。由後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
竟。不應更立想等爲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
故唯立受與彼爲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説。愛
與六處爲生因故。如契經説。由愛爲因。六處
生起。又想非見煩惱生因。餘因發生顛倒見
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離正對治。不可斷
壞。故説此想與彼爲因。受爲愛因。倶通二種。
受爲過重。煩惱因故通二因故。獨立爲根。有
餘師言。想爲餘法所映奪故。不立爲根。謂諸
善想。正慧映奪。諸染汚想。顛倒映奪。非増上
故。不立爲根。又諸煩惱。亦非増上。受於其中
成増上故。唯受於彼可立爲根。或損善品。壞
樂果事。下劣鄙穢。如何立根。根是世間増上
法故。又於諸法。涅槃雖勝。滅諸根故。不立
爲根。如破諸瓶破非瓶體。又語具等。亦不名
根。不定雜亂。大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具。
立爲語根。能發言音。名爲語具。此即是舌。若
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風亦立爲
根。能發語故。謂尋伺等。依脣齒腭咽喉等縁
發起言音。非但依舌。無異因故。又尋伺等。於
發言音。是勝因故。又諸手腋。管絃息等。皆能
爲因。發言音故。不應唯立舌爲語根。若謂了
色亦由言故。不應獨立眼爲根者。理必不然。
諸生盲人。雖聞説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手
於執取不應名根。口等亦能執取物故。足於
行動不應名根。蛇魚等類。不由於足有行動
故。出大便處。於能棄捨不應名根。口等亦能
有棄捨故。雜亂失者。彼所立根應成雜亂。口
能執取及棄捨故。手足倶有執行用故。有如
是等雜亂過失。太過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
量。若舌根異語根異者。應許鼻根與息根異。
如舌能語鼻通息故。若此於彼少有作用。即
立爲根。是則咽喉齒脣肚等。於諸呑嚼攝持
等事。有増上故。應立爲根。或一切因。於生自
果。皆増上故。應並立根。故迦比羅。如童子
戲。不應許彼語具等根。非定無雜極増上
故。復有餘師。別説根相。頌曰
    或流轉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還滅後亦然
論曰。或言顯此是餘師執。彼約生死流轉還
滅。最勝所依。生住受用。有増上故。建立諸
根。生死相續。是流轉義。流轉所依。謂六内
處。眼等定是彼自性故。生由男女。二根爲縁。
彼得生故。住由命根。是彼相續不斷因故。受
用由受。五受爲縁。損益轉故。於流轉中。約此
四種勝作用故。立十四根。還滅位中。亦約此
四勝作用故。立餘八根。生死止息。是還滅義。
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以
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初無漏根。能生
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得
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受用
現法樂住。彼所顯故。非業煩惱與内六處爲
生因故亦立爲根。一一各別。無功能故。若爾
眼等應亦非根。意喜樂捨。應非無漏。信等五
根。應非有漏。就偏増説。可有此義。不應於中
起決定執。諸業煩惱。無定不共増上用故。不
立爲根。已説根義及建立因。當説諸根一一
自體。此中眼等乃至男根。前此品中已辯其
相。謂彼識依五種淨色。名眼等根。女男二根。
從身一分。差別而立。命根體是不相應故。不
相應中當廣分別。信等體是心所法故。心
所法中當廣分別。樂等五受。三無漏根。更
無辯處。故今應釋。頌曰
    身不悦名苦 即此悦名樂
    及三定心悦 餘處此名喜
    心不悦名憂 中捨二無別
    見修無學道 依九立三根
論曰。身謂身受。依身起故。即五識相應受。言
不悦者。是損惱義。於五識倶領觸受内。能損
惱者。名爲苦根。所言悦者。是攝益義。即五識
倶領觸受内。能攝益者。名爲樂根。初靜慮中。
三識倶樂。亦此所攝。種類同故。第三靜慮。意
識倶受。能攝益者。亦名樂根。彼地更無餘識
身故。即意倶悦。立爲樂根。意識倶生悦受有
二在第三定。説名爲樂。由此地中離喜貪故。
除第三定。下三地中。説名喜根。有喜貪故。此
二心悦。攝益義同。行相何殊。分爲喜樂。由行
相轉有差別故。若有心悦。安靜行轉。名爲樂
根。若有心悦麁動行轉。名爲喜根。或復樂根
攝益殊勝。喜根攝益則不如是。由此第三靜
慮地樂。諸聖説爲所耽著處。與意識倶能損
惱受。是心不悦。名曰憂根。已約身心悦不悦
受。行相差別。立四受根。所言中捨二無別者。
中是非悦非不悦義。即不苦樂。説名捨根。身
心受中。此定何受。應言此受通在身心。苦樂
何縁各分爲二。不苦不樂唯立一根。此在身
心無差別故。謂心苦樂多分躁動。苦樂在身。
則爲安住。不苦不樂。在身在心。行相無差。唯
安住故又心苦樂。多分別生。在身不然。隨境
力故。阿羅漢等。亦如是生。捨在身心。倶無
分別。處中行相。任運而起。又苦樂受。在身在
心。於怨於親。行相轉異。不苦不樂。在身在
心。於中庸境。行相無異。是故苦樂。各分爲
二。不苦不樂。唯立一根。已釋樂等諸受根
體。三無漏根。今次應釋。不可一一別説其體。
應就三道依九總立。意樂喜捨信等五根。此
九三道中。即是三無漏。謂在見道。意等九法。
即是未知當知根體。未知當知行相轉故。若
在修道。意等九法。即是第二。已知根體。爲
欲斷除餘隨眠故。於已知境。數復了知。在無
學道。意等九法。即是第三。具知根體。知已已
知。故名爲知。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名爲
具知。九根相應。合成此事。故意等八。亦得此
名。如是根名。雖二十二。而諸根體。但有十
七。女男二根。身根攝故。三無漏根。九根攝
故。如是已釋根體不同。當辯諸門義類差別。
此二十二根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唯無漏後三 有色命憂苦
    當知唯有漏 通二餘九根
論曰。次前所説。最後三根。體唯無漏。是無
垢義。垢之與漏。名異體同。七有色根。命及憂
苦。一向有漏。七有色者。眼耳鼻舌身女男根。
色蘊攝故。九通二者。即前所説三無漏攝。意
等九根。名爲無漏。餘意等九。是名有漏。有餘
師説。信等五根。亦唯無漏。契經唯説聖所有
故。又世尊説。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説彼住
外異生品。此非誠證。依無漏根説此言故。云
何知然。先依無漏信等五根。建立諸聖位差
別已。説此言故。全無此者。此即此前所説。無
漏信等根義。若不爾者。唯應説言無信等根。
不應言此。或諸異生。略有二種。一内二外。内
謂不斷善根。外謂善根已斷。依外異生。作如
是説。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説彼住外異生
品。爲有契經證信等五通有漏不。亦有。云何。
謂世尊説。我若於此信等五根。未如實知。是
集沒味過患出離。未能超此天人世間及魔
梵等。乃至未能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乃至廣説。非無漏法應作如是次第觀察。又
説佛未轉法輪時。先以佛眼。遍觀世界。有諸
有情。處在世間。或生或長。有上中下諸根差
別。未轉法輪。世間已有無漏根者。如來出世。
則爲唐捐。若汝於此所引二經。異分別者。我
當復以殊勝分別如理遮遣。故信等根。定通
有漏。如是已説有漏無漏。二十二根中。幾是
異熟幾非異熟。頌曰
    命唯是異熟 憂及後八非
    色意餘四受 一一皆通二
論曰。且無分別此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
熟。如何此命。可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
故。如是命根。亦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
芻。於僧衆中或別人所。施思果故。諸我能
富異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本論説
故。有餘説。彼由邊際定力。引取前生順不定
受業。所感壽命。令現受用。復有欲令邊際定
力引前生業殘異熟果。而經主言。由勝定力。
引取未曾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如此命根。非
是異熟。餘是異熟。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
唯説。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名爲命根。如後當
破。設許如是隨執彼爲長養等性。皆不應理。
且不應執是長養性。彼能防守異熟果故。所
防異熟。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
長養。太過失故。亦不應執是等流性。眼等無
別等流性故。無記非善等流果故。又界應成
雜亂過故。亦不應執是異熟性。定非欲界異
熟因故。又彼自許如是事故。然其所説迷謬
難詳。任更指陳。彼名何法。而言此命非異熟
耶。尊者法勝説。此命根亦非異熟。故彼論説。
有十三根。皆通二種。此違本論。一根非業是
業異熟九根非業。非業異熟。十二不定。憂根
及後信等八根。皆非異熟。是有記故。經説有
業順憂受者。依受相應。言順無過。如言有觸
順樂受等何縁定謂憂非異熟此是異熟。不
應理故。云何不應。離欲貪者。不隨轉故。異熟
不然。設許隨轉。應如苦根。阿羅漢等。亦可知
有。而實非有。經所遮故。如契經説。設見大師
般涅槃位亦無愁等。又無用故。善亦不行。非
能攝益。如喜根故。何相知彼有無記喜。彼時
雖無。外相而有。内分別生。或彼善喜。容有現
行。非善憂根。彼可現起。應隨善相准知無
記。非無記喜。違離欲道。又阿笈摩。證彼有
喜。如契經説。彼猶受喜異熟。不言彼有
品憂根。故知憂根越異熟法。餘根通二義准
已成。謂七色意根。除憂餘四受。十二一一
皆通二類。七有色根。若所長養則非異熟。餘
皆異熟。意及四受。若善染汚。若威儀路。及
工巧處。并能變化。隨其所應。亦非異熟。餘皆
異熟。如是已説是異熟等。二十二根中。幾有
異熟幾無異熟。頌曰
    憂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
    意餘受信等 一一皆通二
論曰。如前所諍。憂根當知定有異熟。定言
意顯唯有非無遮非異熟因無記無漏故。非
爲顯示唯此憂根是有異熟。勿有餘根一切
皆是無異熟過。故但顯憂唯有異熟。越次説
者。顯無記無漏若總若別皆無異熟因。非如
此中有記有漏要總方是有異熟因。故越次
説。深爲有用。眼等前八。及最後三。此十一
根。定無異熟。八無記故。三無漏故。餘皆通
二。義准已成。謂意根餘四受。信等言等取精
進等四根。此一一皆通二類。意樂喜捨。
若不善善有漏有異熟。若無記無漏無異熟。
苦根若善不善有異熟。若無記無異熟。信等
五根。若有漏有異熟。若無漏無異熟。如是已
説有異熟等。二十二根中。幾善幾不善幾無
記。頌曰
    唯善後八根 憂通善不善
    意餘受三種 前八唯無記
論曰。信等五根。及三無漏。一向是善。次雖
居後。乘前便故。而説在初。憂根唯通善不善
性。意及四受。皆通三性。眼等八根。唯是無
記。如是已説善不善等。二十二根中。幾欲界
繋幾色界繋幾無色界繋。頌曰
    欲色無色界 如次除後三
    兼女男憂苦 并餘色喜樂
論曰。欲界除後三無漏根。由彼三根唯不繋
故。准知欲界繋。有餘十九根。色界如前除三
無漏。兼除男女憂苦四根。准知十五根。亦通
色界繋。除女男者。色界已離婬欲法故。除此
無因須受用故。有説由此身醜陋故。此説不
然。陰藏隱密非醜陋故。前説爲善。然佛置彼
在男品中。如契經説。無處無容女身爲梵。有
處有容男爲梵者離欲威猛似男用故。如有
稱讃大梵王言
    大梵如丈夫 所得皆已得
    離欲道威猛 故説爲丈夫
除苦根者。色界中無損害事故。苦是損害業
異熟故。有説彼身極淨妙故。除憂根者。彼處
無有違逆相故。又奢摩他潤相續故。有説色
界具離欲智。憂是無智等流果故。無色如前
除三無漏女男憂苦。并除五色及喜樂根。准
知餘八根。通無色界繋。如是已説欲界繋等。
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
頌曰
    意三受通三 憂見修所斷
    九唯修所斷 五修非三非
論曰。意喜樂捨。一一通三。憂根唯通見修所
斷。非無漏故。七色命苦。唯修所斷。有色無染
非六生故。非無漏故。信等五根。或修所斷。或
非所斷。通善有漏及無漏故。最後三根。唯非
所斷。皆是無漏無過法故。豈不聖道亦所斷
耶。如契經言。應知聖道猶如船筏。法尚應斷
何況非法。此非見修二道所斷。入無餘依涅
槃界位捨故名斷。已説諸門義類差別。當説
初得異熟諸根。幾異熟根何界初得。須問初
得異熟根者。遮無染心能續生故。頌曰
    欲胎卵濕生 初得二異熟
    化生六七八 色六上唯命
論曰。欲胎卵濕生。初受生位。唯得身與命二
異熟根。觀行者言。此初生位。亦有具得眼等
種子。然但身根。能生自識。眼等不爾。故唯説
二。或生盲等。於續生時。無眼等根。但有此
二。此言非理。所以者何。初續生時。無五識
故。擧胎卵濕。顯除化生。化生色根。無漸起
故。此辯異熟。不説意捨時彼定染非異熟故。
爾時亦得信等諸根。非異熟故。此中不説羯
頼藍位。雖得色等異熟生法。而體非根。故
此不説。化生初位。得六七八。無形得六。如劫
初時。六謂眼耳鼻舌身命。一形得七。如諸天
等。二形得八。惡趣容有二形化生。色初得六。
如欲化生無形者説。上唯命者。謂無色界。定
生倶勝。故名爲上。彼初唯得異熟命根。由此
證知命根實有。此若非有。爲得何根名生無
色。非善染汚名業果生。未受彼生容現起故。
又異熟心無續生理。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
去未來非有論者。爾時三世異熟皆無。異熟
既無。生依何説。雖馳妄計以立己宗。必應許
有生依實法。説異熟根最初得已。當説最後
所滅諸根。何界死時幾根後滅。頌曰
    正死滅諸根 無色三色八
    欲頓十九八 漸四善増五
論曰。且説染汚及無記心正命終時根滅多
少。謂無色界將命終時。命意捨三。於最後滅。
無色唯有捨受非餘。又無色言。遮彼有色。有
餘師説。彼有色故。若不説有實物命根。何異。
熟斷名無色死。若言異熟四蘊斷故彼名死
者。善染汚心現在前位。應亦名死。若言彼地
所受異熟猶未盡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善
染汚心現在前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不
現前可名爲受。若謂於彼異熟習氣恒隨轉
故名爲受者。理亦不然。所執習氣。非極成
故。太過失故。異熟雖盡。習氣隨故。如業習
氣。應無死期。若異熟盡。無習氣者。業亦不應
有餘習氣。若言習氣望現異熟如我得者。應
如我得異熟不起習氣則無。又非異熟習氣
隨轉名受異熟。非彼性故。又汝所執習氣理
無。後當廣辯。故定應許。從續生心至命終心
別有實法。名爲異熟恒相續轉。彼若斷時。名
無色死。色界死時。八根後滅。謂眼等五。及
前三根。化生生死根無缺故。欲頓死時。十九
八滅。二形十滅。謂女男根及前説八。一形九
滅。無形八滅。若漸死時。身命意捨四根後
滅。此四必無前後滅義。若在三界。善心死時。
一切位中。數各増五。善心必具信等根故。謂
於無色。増至八根乃至欲界漸終至九。復應
思擇。二十二根。幾能證得何沙門果。雖沙門
果非根亦得。此辯根故。但問諸根。頌曰
    九得邊二果 七八九中二
    十一阿羅漢 依一容有説
論曰。邊謂預流阿羅漢果。中謂一來及不還
果。且預流果。由九根得。謂意捨信等初二無
漏根。此果與向。未至地攝。故唯有捨。云何此
由已知根得。由離繋得與解脱道倶時起故。
若爾何縁唯説無間道能得離繋果。唯此能
斷離繋得生能障得故。由此故説。彼離繋得。
唯是無間道等流士用果。若爾解脱道。於果
及得。有何功能。離繋及能得。由無間道。非此
果故。有説無間道是解脱道眷屬故。無間道
所作。即名解脱道所作。如臣所作得王作名。
西方諸師説。解脱道於離繋得能作證故。此
説不然。離繋應是彼道果故。後當廣辯。今且
略釋。雖解脱道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
應倶有因故。名得彼果。亦無有失。以沙門體
更互相依而得生故。展轉相望。爲士用果
誰復能遮。若言加行無間勝進應亦爾者。許
亦無失。或已知根。亦爲同類因。能得預流果。
謂轉根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説。亦無有過。阿
羅漢果。亦九根得。謂意信等後二無漏。樂喜
捨中隨取一種。此果及向。通九地攝。故於三
受隨取其一。中間二果。一一皆通七八九得。
世出世道次第超越。證差別故。且一來果次
第證者。依世間道。由七根得。謂意及捨信等
五根。依出世道。由八根得。謂即前七根已知
根第八。倍離欲貪超越證者。如預流果。由
九根得。證不還果。應知亦爾。總例雖然。而有
差別。全離欲貪超越證者依地別故。三受隨
一。次第證者。若於第九解脱道中。入根本地。
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喜爲第八。依出世道。由
九根得。已知第九。若阿羅漢。亦九根得。違發
智論。彼問幾根得阿羅漢。答十一故。三受定
無倶時起故。但由九得。言十一根。依容有説。
謂容有一補特伽羅。從無學位數數退已。由
樂喜捨數復還得。非不還果有同此失。次第
無容樂根得故。超越無容有退失故。復應思
擇。成就何根。彼諸根中。幾定成就。頌曰
    成就命意捨 各定成就三
    若成就樂身 各定成就四
    成眼等及喜 各定成五根
    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憂 信等各成八
    二無漏十一 初無漏十三
論曰。命意捨中。隨成就一。彼定成就如是三
根。非此三中有闕成就。皆遍一切地及依故。
信等五根。遍一切地。非一切依。餘十四根二
倶非遍。故成命等。唯定成三。餘或成就或不
成就。云何成就眼等四根。生色界全欲界少
分身根生。在欲色界全女男生。在欲界少分
樂根生。在欲下三定及聖生上喜根生。在欲
下二定及聖生上苦生。欲界全憂欲貪未離。
信等五根若不斷善。三無漏根已得未捨。如
是諸位。各定成就。除此餘位定不成就。若成
樂根定成就四。謂命意捨樂。若成身根。亦定
成四。謂命意捨身。餘或成就。或不成就。如前
應思。若成眼根。定成就五。謂命意捨。身根眼
根。耳鼻舌根。應知亦五。前四如眼。第五
根。若成喜根。亦定成五。謂命意捨樂根喜根。
生第二定。未離彼貪。但成第三染汚樂受。若
成苦根。定成就七。謂身命意四受除憂。若成
女根定成就八。七如苦説。第八女根。男憂亦
八。七如苦説。第八*自根。信等亦八。謂命意
捨信等五根。若女男倶成。彼定成十五若成
具知根。定成就十一。謂命與意樂喜捨根
第五根及具知根已知根亦爾。*自根
十一。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
樂喜捨信等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説
深心厭生死故。能入見道。如是已説位定成
就補特伽羅定成。當説諸極少者成就幾根。
頌曰
    極少八無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無色界 成善命意捨
論曰。已斷善根。名爲無善。彼若極少成就八
根。謂五受根。及身命意。據漸捨命。唯餘身
根。愚謂異生。未見諦故。彼生無色。亦成八
根。謂信等五。及命意捨。由定數故。及説愚
故。善言不濫三無漏根。諸極多者成就幾根。
頌曰
    極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淨
    聖者未離欲 除二淨一形
論曰。諸二形者。具眼等根。除三無漏。成餘十
九。無漏名淨。離二縛故。若聖有學。未離欲
貪。成就極多。亦具十九。除二無漏。及除一
形。二無漏者。謂具知根。前二隨一言一形者。
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九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二
因分別界。已廣辯根諸行倶生。今應思擇。何
縁思擇諸行倶生。爲遣邪宗顯正理故。謂或
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
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
而生諸行。或復有執。諸行生時。唯用前生。爲
因故起。爲遣此等種種邪宗顯生正理。故應
思擇。此中諸行。略有二種。一有色。二無色。
無色有三。一心。二心所。三心不相應行。有色
有二。一是極微聚。二非極微聚。初極微聚復
有二種。一欲界繋。二色界繋。初欲界繋。復有
二種。一無根聚。二有根聚。此中且辯極微聚
色。頌曰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論曰。有對色中。最後細分。更不可析。名曰極
微。謂此極微。更不可以餘色覺慧分析爲多。
此即説爲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
一刹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析爲半刹那。如是
衆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説爲微聚。此在欲
界。無聲無根八事倶生。隨一不減。云何八事。
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此若有聲。
即成九事。而不説者。顯因大種相撃故生。
非如色等恒時有故。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
倶生事。或九或十。有身根聚。九事倶生。八
事如前。身爲第九。有餘根聚。十事倶生。九
事如身。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
身轉故。四根展轉相離而生。處各別故。此
有根聚。若有聲生。加所生聲。成十十一。此
有執受大種爲因。故與諸根不相離起。不
説所以。如前應知。色界唯除香味二事。餘
同欲界。故不別説。若謂事言依體依處。太
少太多。成過失者。所依能依。依體依處。差
別説故。無有過失。謂所依事。依體而説。若
能依事。依處而説。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