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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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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説不能作苦邊際。是故
聖道必縁去來。如就應知證去來世。非唯
假有可成所知。如是就餘應斷應證。及應
修等差別法門。隨其所應皆證過未非唯假
有義可得成。假法定非所斷等故。又假與
實不可定言。是一是異如世伊字。三點所
成一異難説。去來今世前後位殊。如何可言
去來二世。體唯是假依現在立。是故彼論與
理相違。不順聖言無可收採。即説定有過
去未來。云何應知彼定有相。如對法者所説
應知。對法諸師如何説有。由有因果染離染
事。自性非虚説爲實有。非如現在得實有名。
謂彼去來非如馬角。及空花等是畢竟無非。
如瓶衣軍林車室數取趣等。唯是假有非如
現在是實有性。所以者何。非如馬角及空花
等。諸畢竟無瓶衣軍林。車室等假可得名有
因果等性。又非已滅及未已生。可得説言同
現實有。以如是理蘊在心中。應固立宗去來
定有。諸有爲法歴三世時。體相無差有性寧
別。豈不現見有法同時。體相無差而有性別。
如地界等内外性殊。受等自他樂等性別。此
性與有理定無差。性既有殊有必有別。由是
地等體相雖同。而可説爲内外性別。受等領
等體相。雖同而可説爲樂等性別。又如眼等
在一相續。清淨所造色體相同。而於其中有
性類別。以見聞等功能別故。非於此中功能
異有。可有性等功能差別。然見等功能即眼
等有。由功能別故有性定別。故知諸法有同
一時。體相無差有性類別。既現見有法體同
時。體相無差有性類別。故知諸法歴三世時。
體相無差有性類別。如是善立對法義宗。經
主於中朋附上座。所立宗趣作是詰言。過去
未來若倶是有。如何可説是去來性。此詰於
義都不相關。同實有中許有種種。有性差別
理極成故。三世有論亦可詰言。過去未來若
倶非有。如何可説此去此來。説常有宗依有
體法。由自性異因縁不同。容可立有性類差
別。説去來世無體論者。去來世體既決定無。
自性因縁不可説異。如何分判去來世別。如
彼唯託實無體中。矯立言詞尚能説有去來
世異。況此憑託實有體中。以正道理不能説
有去來世別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五十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五十一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隨眠品第五之七
如是略述三世有無理趣正邪有差別已。爲
令此義決定増明復依頌文廣顯宗趣。頌曰
    三世有由説 二有境果故
    説三世有故 許説一切有
論曰。實有過去未來現在。了教正理倶極成
故。若爾三世由何有別。如是徴責起何非次。
且應詰問何謂教理。我引教理成立己宗。過
去未來現在實有。有義既顯別易思擇。既爾
現在實有極成。何教理證去來實有。且由經
中世尊説故謂世尊説過去未來。色尚無常何
況現在。若能如是觀色無常。則諸多聞聖弟
子衆。於過去色勤修厭捨。於未來色勤斷欣
求。現在色中勤厭離滅。若過去色非有。不應
多聞聖弟子衆。於過去色勤修厭捨。以過去
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衆。於過去色勤修
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衆。於
未來色勤斷欣求。以未來色是有故。應多聞
聖弟子衆。於未來色勤斷欣求。又契經言。告
舍利子。杖髻外道恍惚發言不善尋求不審思
擇。彼由愚戇不明不善。作如是言若業過去
盡滅變壞都無所有。所以者何。業雖過去盡
滅變壞。而猶是有何縁知。此所引契經説有
去來。定是了義曾無餘處決定遮止。猶如補
特伽羅等故。謂雖處處説有補特伽羅。而可
説爲實無有體人。契經等分明遮故由此説
有。補特伽羅所有契經皆非了義。又如經説
應害父母。理亦應是不了義經。以餘經言是
無間業。無間必墮捺落迦故。又如經言諸習
欲者。無有惡業而不能作。此亦應是不了義
經。以餘經中遮諸聖者。由故思造諸惡業故。
如是等類隨應當知非此分明決定説有去來
世。已復於餘處分明決定遮有去來。可以
准知此非了義。然此決定是了義説。以越餘
經不了相故。恍惚論者何太輕言。但違己宗
經便判爲不了。豈不亦有遮去來經。如勝義
空契經中説。眼根生位無所從來。眼根滅時
無所造集。本無今有有已還去。若未來世先
有眼根。則不應言本無今有。奇哉凡鄙朋執
覆心。麁淺義中不能明見。且置我釋汝云何
知。由後契經前成非了義。非由前故後經成
不了。然依此説勝義空經。依此不能遮去來
有。非遮離行有作者言。能遮去來是實有故。
然此眼根生位無所從來等言。應審尋思此
言何義。若眼生位許體是有。則未來有其義
已成。若執猶無何所疑慮。而言生位無所從
來。非諸體無有從來處。何勞於此遮所從來。
但應明言生位非有。既遮生位有所從來。故
知大師不許別有。現積集處眼從彼來次後
説滅時無所造集故。以世間有邪論者。説眼
根生位從火輪來。眼根滅時還造集彼。遮彼
故説此兩句經。或遮眼根出從自性。沒還歸
彼故説此言。或遮眼根自在所作。故説如是
兩句經文。謂遮眼根有勝作者。顯彼唯有因
果相屬。已遣他宗爲顯自意故。次復説本無
今有。有已還去兩句經文。謂此中所言本無
今有者。顯本無集處。從自因縁生。或有欲
令因是果藏。故佛説果因中本無。但由彼因
有別果起。或此爲顯眼根生時。能至本來所
未至位。依此義説本無今有。此經文意理必
應然。故次復言有已還去。此顯起作用牽自
果。已還去至如本無作用位。若佛爲遮去來
是有。方便説此本無等言。如前句言本無
今有。後句應説有已還無。既不言無但言還
去。則知不許過去是無。非汝所宗許過去有。
唯言無有未來眼根。如何引斯契經爲證。説
是語已。世尊復觀當有。迷斯契經意趣。便
謂無有過去未來。増長謗因謗果邪見。爲遮
彼故復作是言。有業有異熟作者不可得。此
顯要有過去業因。方有未來異熟果起。非更
別有作者作用。故爲顯示無有實我。唯決定
有因果相屬。如來説此勝義空經。非爲欲遮
去來實有。與前所引經義無違。故前契經是
了義説。有説定有遮去來經。如契經言。於無
内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内眼結。又契經説。
此無彼無。又契經言彼二無煖。彼經非證即
彼經中。有文證成去來有故。如彼經言。於有
*内眼結如實了知我有*内眼結。非善心位
有結現行。故知彼經説有過未。又彼經説行
有識有。非異熟果異熟因倶。故知彼經説有
過未。又彼經説告二苾芻。有四句法門我當
爲汝説。此證身内定有未來。語文等體爲當
所説。故知彼經説有過未。然彼經説結等無
者。顯不成就不造不得。如決定説有去來經。
決定遮經曾不見有故。我所引有去來經理
應許爲眞了義説。於前所引眞了義經。已正
遣除非了義執。此與彼計決定相違。經主於
中欲以強力逼令非了。作是釋言。我等亦説
有去來世。謂過去世曾有名有。未來當有有
果因故。依如是義説有去來。非謂去來如現
實有。故説彼有但據曾當因果二性非體實
有。世尊爲遮謗因果見。據曾當義説有去來。
有聲通顯有無法故。如世間説。有燈先無有
燈後無。又如有言。有燈已滅非我今滅。説
有去來其義亦應爾。若不爾者。去來性不成。
此釋有言定非善説。不許實有去來世故。假
有如前理不成故。無容更有餘有義故。如何
決判經中有言。而言我説有去來世。雖言過
去曾有名有。未來當有有果因故。而實方便
矯以異門説。現在有何關過未故。彼所言我
等亦説有去來者。但有虚言竟不能伸去來
有義。若去來世但是曾當。法體實無不應名
有。或若許有則不應説去來二世但是曾當。
又若實無以曾有故。亦説過去爲實有者則
應現在。雖實有性非曾有故。應執爲無過去
應通曾有非有。即由此理類説未來。彼亦應
通當有非有。然於實有過去體上。亦有少分
可名曾有。由此得成過去有性。如是實有未
來體上。亦有少分可名當有。由此得成未來
有性。世間現見於實有法可説曾當。曾不見
於非實有法説曾當義。如舍利子白世尊言。
闡陀苾芻昔曾於一婆羅門邑。往乞食家説
此語時彼家現有。世尊亦説。慶喜苾芻當爲
上座。乃至廣説。説此語時慶喜現有故。於
實有過去未來説有曾當理善成立。又若無
實過去未來。則無所遮謗因果見。謂若實有
過去爲因。能感未來實有爲果。而撥爲無者
名謗因果見。若去來世因果實無。於無見無
豈名爲謗。寧爲遮彼説有去來。豈不先言曾
當是有。我亦先説應通有無。又於此中有何
別理。唯據曾當有説有去來。非據非曾當説
無現在。説此亦有遮常見能。故彼所言無深
理趣。又我先説曾當有言。但以異門説現在
有非關過未。如何能遮。言有聲通顯有無者。
此亦非理不極成故。執能通顯應設誠言。然
世極成有唯顯有。曾不見有有聲顯無。如何
乃言有聲通顯。而世間説有燈先無。有燈後
無。如聲理釋此前已説後當更辯言。若不爾
者。去來性不成。理亦不然彼不成故。非彼過
去有過去性。非彼未來有未來性。非無自體
可立性名。故彼去來性不成立。或彼應設
種種劬勞。成立去來是實有性。不爾二世性
必不成。如是且如彼宗所説。定不能釋去來
有經。非以彼宗不能釋故。便捨善逝所説契
經。故應信知去來實有。經主又釋杖髻經
言。業雖過去而猶有者。依彼所引現相續中。
與果功能密説爲有。若不爾者。彼過去業。現
實有性過去豈成理必應爾。以薄伽梵於勝
義空契經中説。眼根生位無所從來。乃至廣
説。此如愚者於駃流中。以船繋於乘船者
足。望船停止終無是處。且彼所執現相續中。
與果功能智者審諦。推尋其相竟不可得。如
何過去業自體已無。依與果功能可説爲有。
諸巧僞者所執。隨界功能熏習種子増長。不
失法等處處已破。彼豈能障此了義經。所説
有言令成不了。設許有彼所引功能。亦不應
由斯説無法爲有。勿彼因無故亦説功能無。
差別因縁不可得故。又世尊説與彼不同。謂
佛明言業雖過去盡滅變壞。而猶是有彼業
所引與果功能。於相續中設許現有。體非過
去盡滅變壞。如何依彼可説是言。若必定然
佛應明説。業雖過去盡滅變壞。而於相續有
彼功能佛既但言彼業猶有。故知實有彼過
去業。又佛但説過去有言。如何定知約功能
説。豈不已説。若不爾者。彼過去業。現實有性
過去豈成。我於前文豈不已説。前文何説謂
説體相。雖復無差而於其中見有性別。如是
所説有性不同。汝等於中誰能説過。依如是
義故。有頌言
    諸法體相一 功能有性多
    若不如實知 名居佛教外
然彼所引勝義空經。如前通釋於彼非證。又
彼宗不許實有過去業。而經不説有已還無。
如何可引證成彼義。故率己情巧爲謬釋不
能違害去來實有。上座於此釋前經言。若過
去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衆於過去色勤
修厭捨。乃至廣説。此説意言若過去色非過
去者。不應多聞聖弟子衆。於過去色勤修厭
捨。應如現在勤厭離滅。或若過去色自他相
續中非曾領納。不應多聞聖弟子衆勤修厭
捨。要曾領納方可厭捨。未曾領納何所厭捨。
以彼色是過去及過去曾領受故。應多聞聖
弟子衆。於過去色勤修厭捨。又釋第二杖髻
經言。彼過去業亦可説有。有因縁故有隨界
故。未有能遮彼相續故。彼異熟果未成熟故。
最後方能牽異熟故。然去來世非實有體。可
笑如是解釋經義。此豈能遮去來實有。如是
謬釋一切智經豈能莊嚴印度方域。且彼初
釋前所引經。若謂前經有如是義。若過去色
非是過去。不應於中勤修厭捨。應如現在勤
厭離滅。此非經意徒設劬勞。以若彼色非是
過去。應是現在或是未來。是則不應但如現
在。此言翻是擾亂契經。豈得名爲釋經意趣。
又若爾者。經但應言。若過去色非過去非若
過去色非有。又經次後應作是言。以過去色
是過去非。以過去色是有文。既不爾彼釋
定非。若謂前經有如是義。若過去色非有過
去。不應於中勤修厭捨。非於無法可修厭捨。
要過去色有過去性。方可於中勤修厭捨。如
現在色有現在性。方可於中勤厭離滅。則與
我釋其義無差。彌更顯成過去實有。由此彼
釋徒設劬勞。定不能遮過去實有。彼第二釋
前所引經。少有彼經所説義趣。謂曾領納應
勤厭捨。未曾領納何所厭捨。然不知彼作是
釋經。欲如何遮過去實有。若非實有厭捨唐
捐。釋杖髻經亦不應理。無法不成因縁性故。
彼隨界言無所詮故。一刹那宗無相續故。無
法不能招異熟故。不爾生死應無窮故。由此
我説實有去來。又具二縁識方生故。謂契經
説識二縁生。如契經言。眼色爲縁生於眼識。
如是乃至意法爲縁生於意識。若去來世非實
有者。能縁彼識應闕二縁經主此中作如是
説。今於此義應共尋思。意法爲縁生意識者。
爲法如意作能生縁。爲法但能作所縁境。若
法如意作能生縁。如何未來百千劫後當有
彼法。或當亦無爲能生縁生今時識。又涅槃
性違一切生。立爲能生不應正理。若法但能
爲所縁境。我説過未亦是所縁。經主此言乖
於論道。謂對法者作如是言。佛説二縁能生
於識。此則唯説實及假依。爲根爲境方能生
識。二唯用彼爲自性故。非無可爲二縁所攝。
由此知佛已方便。遮無爲所縁識亦得起。既
縁過未識亦得生。故知去來體是實有宗承
既爾。而經主言。如有無亦能爲所縁境者。但
違戻佛非對法宗。對法諸師承佛意旨。置於
心首咸作是言。過去未來決定實有。所言此
義應共尋思。應共此中尋思何法。意爲意識
所依生縁。法爲所縁能生意識。所依縁別生
縁義同。佛説二縁能生識故。如所依闕識定
不生。所縁若無識亦不起。二種倶是識生縁
故。於明了義何所尋思。若謂意根與所生識。
一類相續無間引生可名能生。法不爾者。眼
根及色望眼識生。應非能生彼非眼識。一類
相續無間引故。又未來世近當生法。應望意
識亦非能生。以彼亦非與所生識。一類相續
無間引故。然彼自許亦是能生。由彼自言百
千劫後。當有非有及與涅槃。如何爲縁能生
今識。若未來世近當生法。望今意識亦非能
生。如何但言百千劫後。當有非有及與涅
槃。如何爲縁能生今識。故彼所説。語亦有過。
此中善逝決定判言。所依所縁皆能生識。各
別相續亦是能生。母是能生世極成故。又彼
所説如何未來百千劫後當有諸法。爲能生
縁生今識者。亦應詰彼如何未來近當生法
能生今識以據因果染離染事。若遠若近性
皆等故。又一切法自性皆無作者作用。不應
於此定執能生所生差別。故一切法有自體
者。皆但爲識所依所縁。非説但聲能顯有識。
以無體法爲所縁境。經主於此自難釋言。若
無如何成所縁境。我説彼有如成所縁。如何
成所縁謂曾有當有。非憶過去色受等時。如
現分明觀彼爲有。但追憶彼曾有之相。逆觀
未來當有亦爾。謂如曾現在所領色相。如是
追憶過去爲有。亦如當現在所領色相。如是
逆觀未來爲有。若如現有應成現世。若體現
無則應許有縁無境識其理自成。譬喩師徒
情參世俗。所有慧解倶麁淺故。非如是類爾
焔稠林。可以世間淺智爲量。唯是成就清淨
覺者。稱境妙覺所觀境故。若諸世間覺不淨
者。要曾領受方能追憶。因此尋思去來世異
理必應爾。彼於未來由未領納觀極闇昧。清
淨覺者觀於去來。脱未領納觀極明了。若過
未有如成所縁。於杌縁人於塊縁鴿。豈可彼
有如成所縁。故於去來縁異有異。不可彼
有如成所縁。有據曾當縁據現故。又彼自語
前後相違。謂先既説非憶過去色受等時。如
現分明觀彼爲有。但追憶彼曾有之相。後不
應言如曾現在所領色相。如是追憶過去爲
有。以非現在領色相時領曾有相。唯領現有
亦非追憶過去色時。憶現有相唯憶曾有故。
領現在與憶過去。現曾有相條然差別。若
如現有追憶過去。而説彼有如成所縁。是則
極成過去實有。以如現在領實有相。如是追
憶過去爲有。既許彼有如所追憶。如何過去
體非實有。故彼後説自違前宗。又彼所言若
如現有應成現世。若體現無則應許有縁無
境識。此先已説先説者何。謂非去來有如現
在。以於一切同實有中。許有種種有性別故。
又一切識必有境故。謂見有境識方得生。如
世尊言。各各了別。彼彼境相名識取蘊。所了
者何。謂色至法非彼經説有識無境。由此應
知縁去來識。定有境故。實有去來。此中所
應與經主諍。如前已辯故不重述。此中上座
作如是言。智縁非有亦二決定。推尋因果展
轉理故。其義云何。要取現已於前後際能速
推尋。謂能推尋現如是果。從如是類過去因
生。此因復從如是因起。乃至久遠隨其所應。
皆由推尋如現證得。或推尋現如是類因。能
生未來如是類果。此果復引如是果生。隨其
所應乃至久遠。皆推尋故如現證得。如是展
轉觀過去因。隨其所應乃至久遠。如現證得
皆無顛倒。雖於此位境體非有。而智非無
二種決定。彼謂如是因智生時。自相續中因
縁有故。謂昔曾有如是智生。傳因生今如是
相智。今智既以昔智爲因。故今智生如昔而
解。即以昔境爲今所縁。然彼所縁今時非有。
今雖非有而成所縁。故不可言無二決定。如
是展轉觀於未來。果傳傳生准前應説。上座
於此自難釋言。若智縁前曾所取境。可以昔
境爲今所縁。若縁過去曾未取境。或逆思惟
未來世事。寧以昔境爲其所縁。於相續中必
定應有因智果智。先時已生今智生時。亦以
彼智曾所縁境爲其所縁。彼智爲因生今智
故。今智如彼亦能推尋。從如是因生如是果。
或如是果從如是因。隨其所應皆能證得。隨
所證得皆無顛倒。雖於此位境體非有。而智
非無二種決定。如是一切上座所言皆如瘂
人夢有所説。辯四縁處已廣推徴。應准彼文
例破此説。此説但可誘誑愚蒙。智者推尋都
無實義。今仍於此略重思擇。且應詰彼自釋
難中。言相續中必定應有因智果智。先時已
生今智生時。亦以彼智曾所縁境爲所縁者。
何謂已生因智果智。而言今智縁彼所縁。爲
即曾縁今智境者。爲更別有縁餘境智若即
曾縁今智境者。此境既爲昔智所縁。如何名
爲曾未取境。若更別有縁餘境智既執彼境
爲今所縁。今智如何名以過未曾未取境爲
其所縁。謂先已生因智果智所縁因果。爲今
所縁此境先時已爲智取。如何復名曾未取
境。曾即未曾不應正理。又設許彼有舊隨界
因果。展轉相續力故。雖經多劫久已滅境。而
今時取理可無違。若於未來百千劫後。當有
境界今如何取。不可説言因果展轉相續力
故。彼亦可取未來體無。如馬角故於相續中
無隨界故。又若展轉尋過去因。於曾取境中
方有識生者則於近遠曾取境中。應有速遲
取時差別。非身現住波吒釐城。憶昔所更縛
喝國事。尋因展轉方有識生。率爾便生縁彼
識故。又從耳識無間便生。縁於先時曾所取
識。如是識起用何爲因。且不可因當時隨界。
耳識不縁彼境界故。亦不可因曾取彼識。曾
取彼識爾時無故。不可無法爲因生無。勿馬
角等亦有生故。辯四縁中已廣徴遣。故唯説
有一刹那宗。縁去來識生必無二決定若信
實有過去未來二決定義方可成立。又已謝
業有當果故。謂先所造善不善業。待縁招當
愛非愛果。思擇業處已廣成立。非業無間異
熟果生。非當果生時異熟因。現在若過去法
其體已無。則應無因有果生義。或應彼果畢
竟不生。由此應知過去實有。經主於此作如
是言。非經部師作如是説。即過去業能生當
果。然業爲先所引相續。轉變差別令當果
生。譬如世間種生當果。謂如從種有當果生。
非當果生從已壞種。非種無間有當果生。然
種爲先所引相續。轉變差別能生當果。謂初
從種次有芽生。葉乃至花後後續起。從花次
第方有果生。而言果生從於種者。由種所引
展轉傳來。花中功能生於果故。若花無種所
引功能。應不能生如是類果。如是從業有當
果生。非當果生從已壞業。非業無間有當果
生。然業爲先所引相續。轉變差別能生當果。
業相續者謂業爲先。後後刹那心相續起。即
此相續後後刹那。異異而生名爲轉變。即此
轉變於最後時。有勝功能無間生果。異餘轉
變故名差別。如是等理准前應知。此説如前
思擇業處已曾遮遣。今因義便理未盡者復
應廣破。且業爲先心後續起名業相續。理必
不然以業與心有差別故。言差別者。謂業與
心體類及因皆有異故。體有異者相各別故。
類有異者心心所法類各別故。因有異者因
二因三而得生故。此既有異如何可言後心
續生是業相續。又心與業倶時而生。辯倶有
因及於餘處已廣成立。於思相續識相續中。
曾不見有自類相續倶時而起。故知業心非
一相續。又汝宗執滅定有心。佛言滅定諸意
行滅。如何心業一相續耶。若許業心同一相
續。如心不滅意行應然。如意行滅心亦應爾。
然在滅定必無有心。不相應中已廣成立。業
相續斷故後果應不生。非種芽等次第相續。
後果生中有如是理。故彼唯有虚妄分別。又
彼所説果從華生理不極成。諸已滅種體猶
實有。我宗許故設許極成。如彼相續此業相
續理亦不成。由前所辯差別理故。又愛非愛
果因定故。謂諸惡行決定爲因招非愛果。若
諸愛果決定應以妙行爲因。若執如花是種
相續轉變差別能生果者。有何定理妙惡行
因。各別能招愛非愛果。惡行無有感愛果能。
妙行無能感非愛果。無記於二倶無感能應
説此中有何定理。如是三種所有功能。一切
與心體不異故。亦不應説種類有異。非別種
類而可説言無有別體。曾不見故。又花由與
芽等相續。容可執有種子功能。功能與花
無別體故。非善不善可體無別。勿此中有
過失故。又種芽等是一相續。既執花有種子
功能。芽等功能花亦應有。此彼差別不可得
故。是則芽等及種功能。一切與花無別體故。
既從花内所有功能。花爲助縁能生於果。即
由此故芽等應生。然於爾時唯能生果不生
芽等。此有何因非於花中。可有細分種等所
引功能別居。由此爾時唯種所引。花爲縁助
能引果生。非於花中芽等所引。若謂芽等所
引功能。雖住花中而要待果。或芽等起芽
等方生。若爾如先種子所引。生自果已復爲
因生後芽等中。種子相續則應先業所引功
能。生自所招異熟果已。復爲因起後業相續。
然汝宗説異熟後邊。別業爲因引業相續。非
前業種引後業能。是故不應以種相續。喩業
相續能生於果。又種芽等無始時來。一一種
類各一相續。初未曾聞稻種芽等展轉乃至
引稗果生。然汝所宗一業相續。愛非愛果倶
能引生。故彼不應爲同法喩。又若識體帶
思功能。思體復帶識功能者。功能與法無別
體故。此識此思由何相別。又若爾者順現等
業應成雜亂。如是等過於處處文。我數數説
由此憎背。去來有者業果感赴其理定無故。
諸愚蒙隱滅經者。計有相續轉變差別。能
招當果理必不成。經主此中又作是難。若執
實有過去未來則一切時果體常有。業於彼
果有何功能。此難至時當如理釋。且汝業果
感赴不成。然應去來定是實有。説有相故猶
如現在。如契經説。過去未來色尚無常何況
現在。無常即是有爲相故。現有彼相實有極
成。若執去來非實有者。應非如現在説有有
爲相。非畢竟無空花馬角。亦容可説彼有無
常。故知去來定是實有。謂據曾當説有相者
此亦非理。言無別故非契經説。過去未來色
曾無常當無常故。由此彼救但率己情。又
彼所言曾無常等。但方便説現在無常。謂説
曾當現無常故。若爾已説現在無常。不應復
言何況現在。或應唯説現在無常。去來無常。
由此已了。即現已滅未生位故。若一切時體
恒有者。則無常性不應得成。辯世別中當如
理釋。且不應説無法無常。上座此中作如是
釋。即體無故名爲無常。若體非無無無常理
若爾現在應體是常。若現非無是無常者。則
不應説無故無常。彼復難言若經三世自性
恒住應説爲常。此難不然。爲如何等非有別
法經於三世。自性恒住共許是常。一切是常
皆不經世。又不應説性恒住言。許去來今有
性異故。由此彼設過難不成。又彼釋經説去
來色是無常者現無體故。此釋不然。由次後
説何況現在。應許現在色非無常現有體故。
由此爲證非現無體故。是無常彼此極成。現
在有體而無常故理必應爾。以契經言諸行
無常。有生滅法非於無法。佛説無常然諸去
來體雖實有。而可説是有生滅法。如是理趣
我後當辯。且非無體亦可得説有無常相其
理極成。是故應知去來實有。又布剌拏契經
説故。知去來世決定實有。謂彼經説此滿苾
芻。眼見色已能了知色。了知色貪彼於有。
内眼所識色貪能如實了知。我有*内眼所
識色貪乃至廣説。非如實見與貪倶生。謂見
相續中有貪隨眠者此亦非理。有不成故設
有成者見亦不成。實見隨眠體無別故。非許
有智縁自體境。如何可説能見隨眠。若謂未
修貪對治故。信有貪者理亦不然。應説此貪
在何位故。謂設許彼信知有貪。應説信貪於
何位有。若言貪有非去來今。應説如何信貪
爲有。不可常法説名爲貪。是故必應信去來
有。又契經説。於内受中隨觀而住。乃至廣説。
有如是等衆多至教。能證去來決定是有。復
有別理證有去來。謂彼若無無殺生理。以現
在世命根刹那。離設劬勞滅相能滅。若未來
世其體實無。應説如何成殺生事。能礙何法
令其非有。爲已生者爲當生耶。且法已生必
不可礙如前説故。其當生者亦不可礙都無
有故。過去已滅殺義不成。故無去來定無殺
理。又去來世體實非無。能縁彼覺有差別故。
如現在世色聲等法。諸非有法無差別故。縁
彼不能起差別覺。諸有處俗及出家人。信有
如前所辯三世。及有眞實三種無爲。方可自
稱説一切有。以唯説有如是法故。許彼是説
一切有宗。餘則不然有増減故。謂増益論者。
説有眞實補特伽羅及前諸法。分別論者唯
説有現。及過去世未與果業。刹那論者唯説
有現一刹那中十二處體。假有論者説現在
世所有諸法亦唯假有。都無論者説一切法
都無自性皆似空花。此等皆非説一切有。經
主此中作如是謗。若説實有過去未來。於聖
教中非爲善説。若欲善説一切有者。應如契
經所説而説。經如何説。如契經言。梵志當知
一切有者唯十二處。或唯三世如其所有而
説有言。爲彼經中説唯有現十二處體非過
未耶。不爾。若然爲於餘處見有明教遮過未
耶。不見不聞處處經説。去來二世亦是有耶。
我聞何縁違背聖教。謗説有者爲非善説。又
汝等説現十二處。少分實有少分實無。如上
座宗色聲觸法如何是説一切有宗。有餘但
由煩惱増上。説一切法唯是假有。豈亦是説
一切有宗。有餘復由邪見増上。説一切法自
性都無。彼亦説言現虚幻有。豈如此有而説
有言。亦得名爲説一切有。故爲遮有補特伽
羅。及爲總開有所知法。佛爲梵志説此契經。
非爲顯成唯有現在一刹那頃十二處法。故
諸憎厭實有去來。不應自稱説一切有。以此
與彼都無論宗。唯隔一刹那見未全同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五十一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五十二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隨眠品第五之八
如是所許一切有宗。自古師承差別有幾。誰
所立世最善可依。頌曰
    此中有四種 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 立世最爲善
論曰。尊者法救作如是説。由類不同三世有
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由類有殊非體有異。
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而體無異。又
如乳變成於酪時。捨味勢等非捨顯色。如是
諸法行於世時。從未來至現在。從現在入過
去。雖捨得類非捨得體。尊者妙音作如是説。
由相有別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過
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爲離現未相。未來
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爲離過現相。現在正
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爲離過未相。如人正染
一妻室時。於餘姫媵不名離染。尊者世友作
如是説。由位不同三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
世時。至位位中作異異説。由位有別非體有
異。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尊者覺天作如是説。由待有別三世有異。彼
謂諸法行於世時。前後相待立名有異。非體
非類非相有殊。如一女人待前待後。如其次
第名女名母。如是諸法行於世時。待現未名
過去。待過現名未來。待過未名現在。此四
種説一切有中傳説。最初執法轉變故應置
在數論朋中。今謂不然。非彼尊者説有爲法
其體是常。歴三世時法隱法顯。但説諸法行
於世時。體相雖同而性類異。此與尊者世友
分同。何容判同數論外道。第二第四立世相
雜。故此四中第三最善。以約作用位有差別。
由位不同立世有異。如我所辯實有去來。不
違法性聖教所許。若撥去來便違法性。毀謗
聖教有多過失。由此應知尊者世友。所立實
有過去未來。符理順經無能傾動。謂彼尊者
作如是言。佛於經中説有三世。此三世異云
何建立。約作用立三世有異。謂一切行作用
未有名爲未來。有作用時名爲現在。作用已
滅名爲過去非體有殊。此作用名爲何所目。
目有爲法引果功能。即餘性生時能爲因性
義。若能依此立世有殊。或能作餘無過辯
異。智者應許名鑒理人。若有由迷立世別理。
怖他難故棄捨聖言。或了義經撥爲不了。許
有現在言無去來。或許唯現仍是假有。或總
非撥三世皆無此等皆違聖教。正理智者應
斥爲迷理人。諸有謗無實三世者。爲無量種
過失所塗。多設劬勞難令解脱。諸説三世實
有論師。設有小違易令解脱。故有智者勿謗
言無。然我且依尊者世友。約作用立三世有
殊。隨己堪能排諸過難。旦彼經主作是難言。
若約作用立三世別。彼同分攝眼等諸根。現
在前時有何作用。若謂彼能取果與果。是則
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果應有作用。有半作
用世相應雜。此難都由不了法性。諸法勢力
總有二種。一名作用。二謂功能。引果功能名
爲作用。非唯作用總攝功能。亦有功能異於
作用。且闇中眼見色功能爲闇所違非違作
用。謂有闇障違見功能。故眼闇中不能見色。
引果作用非闇所違。故眼闇中亦能引果。無
現在位作用有闕。現在唯依作用立故。諸作
用滅不至無爲。於餘性生能爲因性。此非作
用但是功能。唯現在時能引果故。無爲不能
引自果故。唯引自果名作用故。由此經主所
擧釋中。與果功能亦是作用。良由未善對
所宗。以過去因雖能與果無作用故世相無
雜。然彼經主於此義中。迷執情深復廣興難。
謂廣論者不能善通。矯爲我宗作理窮釋。頌

    何礙用云何 無異世便壞
    有誰未生滅 此法性甚深
論曰。彼言若法自體恒有。應一切時能起作
用。以何礙力令此法體。所起作用時有時無。
此難意言。諸法體相既恒無別。以何礙力非
一切時唯一性類。此難非理體相無別。於性
類一非證因故。謂不可以體相無別。於性類
一爲能證因。現見世間體相無別。性類有別
如前已*辯。謂地界等受等眼等。或難意言。
我宗諸行衆縁和合本無而生。然彼衆縁種
種差別。有時和合有不合時。法不恒生可無
過失。汝宗諸行及彼衆縁。於一切時許常有
體。勿許諸法本無今有。應常現在何能爲礙。
此亦不然前義成故。謂且前説體相雖同。而
性類殊義已成立。而言諸行自體衆縁於一
切時許常有體。何礙令彼作用非恒。非一切
時常現在者。若解前義此難應無。以體雖同
而性類別。足能成立作用非恒。故彼不應作
如是難。若猶固執應反詰言。汝宗衆縁及所
生行。亦有前後體相無差。而刹那刹那許漸
漸有異。既前後念彼縁無差。何礙令其非無
異起。而許後後轉轉有異。謂前念行與縁倶
生。體相無虧與縁倶滅。由此因力後念果生
應與前因品類無別。別無別類二種生縁。前
後刹那無差別故。何縁爲礙令後異前。若謂
爲法性應爾。如何不許作用亦然。又受不
應縁雖有異。而損益相無有差別。餘心心所
例亦應然。薪糠等縁雖有差別。而現見火煖
相無異。故有爲法體類多途。不可責令總爲
一例。於一切位性類無差。又説衆縁許常有
故。所生作用應常有者。亦不應理縁雖常合。
而見有時縁果無故。如汝熏習或如眼等。謂
汝不許從已滅因。隔中間時而有果起。多因
所引種子差別。於相續中同時現有。而非
彼果恒倶時生。然或有因所引種子。經多劫
後方有果生。設於中間有果生者。生時及果
倶不決定。既一切時一切因。有何礙諸果不
恒倶生。而或一因此時生果此時不生。或有
一時此因生果此因不生。又眼等縁雖恒現
有。而眼等識非恒時生。是故不應作如是難。
既許縁常有作用亦應常。若謂我宗相續轉
變。待別縁故方能生果。是則應許作用亦然。
諸引果縁總有二種。一者倶生。二者前生。倶
生縁中復有二種。一同聚生。二異聚生。異聚
生縁復有二種。一有情數。二無情數。前生
縁中亦有二種。一同相續。二異相續。異相續
縁復有二種。一同相續聚生。二不同相續聚
生。不同相續聚生復有二種。一有情數。二無
情數。待如是等同不同時。自他相續衆縁力
故。諸法乃有引果功能。如是功能名爲作用。
故不應説許常有縁。作用亦應一切時有。衆
縁不可常和合故。又我未了具壽所言。意欲
取何名爲作用。而今徴詰過去未來。何礙令
其作用非有。即未來法衆縁合時。起勝功能
名爲作用。此有作用名爲現在。此作用息名
爲過去。非彼法體前後有殊。如何難言由何
礙力。令去來世作用非有。此義意言即未來
法。衆縁合位有作用起。作用起已不名未來。
此於爾時名已來故。作用息位不名現在。此
於爾時已過去故。若作用猶在未得過去名。
此法爾時名現在故。由此約作用*辯三世差
別。故彼設難由未了宗。如是我宗善安立已
彼猶不了。又責作用云何得説爲去來今。此
難意言法由作用。可得建立爲去來今。作用
由誰有三世別。豈可説此復有作用。若此作
用非去來今。而復説言作用是有則無爲故
應常非無。故不應言作用已滅。及此未有法
名去來。對法諸師豈亦曾有成立作用爲去
來耶而汝今時責非無理。即未來法作用已
生名爲現在。即現在法作用已息名爲過去。
於中彼難豈理相應。非我説去來亦有作用。
如何責作用得有去來。若説去來無有作用。
應説作用本無今有有已還無。如仁所言我
決定説。諸法作用本無今有有已還無。作用
唯於現在有故。若爾作用是法差別。應説與
法爲異不異。若異應言別有自體。本無今有
有已還無。諸行亦應同此作用。若言不異應
説如何。非異法體而有差別。又寧作用本無
今有有已還無。非彼法體我許作用。是法差
別而不可言與法體異。如何不異而有差別。
如何汝宗於善心内。有不善等別類諸法。所
引差別種子功能。非異善心而有差別。又何
種子非同品類。又彼上座即苦受體。如何説
有攝益差別。又如諸受領納相同。於中非無
樂等差別。又如汝等於相續住。雖前後念法
相不殊。外縁亦同而前後異。若不爾者異相
應無。如火等縁所合之物。雖前後念麁住相
同。而諸刹那非無細異。我宗亦爾法體雖住
而遇別縁。或法爾力於法體上差別用起本
無今有有已還無。法體如前自相恒住。此於
理教有何相違。前已*辯成體相無異。諸法性
類非無差別。體相性類非異非一。故有爲法
自相恒存。而勝功能有起有息。若謂我許法
相續時。刹那刹那自相差別。本無今有有已
還無。汝許有爲自相恒住。唯有差別本無今
有有已還無。如何爲喩。若我亦許自相本無。
或汝亦言自相本有義則是一。豈應爲喩。喩
謂彼此分異分同。今於此中所引喩者。謂法
相續自相雖同。而於其中非無差別。自相差
別體無有異。且擧自相相續恒存。不論法體
住與不住。其中差別待縁而有。故非恒時許
有差別。汝雖許法本無而生。不許念念有別
相起。如何不應爲同法喩。然汝許法前後刹
那自相雖同而有差別。我亦許法前後位中。
自相雖同而有差別。故爲同喩其理善成。由
此已成作用與體。雖無有異而此作用待縁
而生。非法自體待縁生故。本無今有有已還
無。亦善釋通契經所説。本無今有亦善符順。
有去來經亦善遣除應常住難。以有爲法
雖恒存。而位差別有變異故。此位差別從縁
而生。一刹那後必無有住。由此法體亦是無
常。以與差別體無異故。要於有法變異可成。
非於無中可有變異。如是所立世義善成。經
主於中復作是説。若爾所立世義便壞。謂若
作用即是法體。體既恒有用亦應然。何得有
時名爲過未。故彼所立世義不成。此與我宗
不相關預。謂我不説作用即體。如何令用與
體倶恒。又我不言用所附體。一切時有即名
過未。如何所立世義不成。汝説云何如我宗
説。諸有爲法差別作用。未已生位名爲未來。
此纔已生名爲現在。此若已息名爲過去。差
別作用與所附體不可説異。如法相續如有
爲法。刹那刹那無間而生名爲相續。此非異
法無別體故亦非即法。勿一刹那有相續故
不可説無。見於相續有所作故。如是現在差
別作用。非異於法無別體故亦非即法。有有
體時作用無故不可説無。作用起已能引果
故。依如是義故。有頌
    相續無異體 許別有所作
    作用理亦然 故世義成立
因果相屬和合相應。心淨性等皆可爲喩。是
故過去現在未來。體相雖同性類各別。由是
所立三世義成。經主此中復作是説。彼復應
説若如現在法體實有去來亦然。誰未已生誰
復已滅。謂有爲法體實恒有。如何可得成未
已生已滅。先何所闕彼未有故名未已生。後
復闕何彼已無故名爲已滅。故不許法本無
今有有已還無。則三世義。應一切種皆不成
立。奇哉尠福感如是果。所發覺慧大不聰
明。不能諦觀數無義語。寧於實義及聖教中。
不設劬勞思惟簡擇能懷&T014461;戻。於實義中發
勇悍心。指存違逆屡申正理曾不似聞。今更
勵聲啓滅經者。諸大徳聽非我宗言。過去未
來如現實有。三世實有性各別故。大徳不應
隨己所解。訕謗如理釋佛教師。古昔大仙無
不皆是一切智者。所垂光明善釋契經。破諸
愚闇令一切智名稱普聞。大徳何縁與迷聖
教及正理者共結惡朋。訕謗如斯具勝功徳
増上覺慧佛聖弟子。陷無量衆置惡見坑。幸
願從今絶無義語。如其不絶深有損傷。違逆
牟尼至教理故。定不能證諸法眞實。又未審
知汝如何解我現在義。言如現在法體實有
去來亦然。然我宗言諸有爲法。能引果位名
爲現在。此引果位先無後無。前已約斯立三
世異。寧言過未如現實有。又略説者如諸有
爲。實體雖同而功能別。如是三世實體雖同。
於中非無作用差別。以有性類有無量種。故
於我宗不可爲難。依如是義故有頌
    如色等皆苦 許多苦性異
    三世有亦然 未生有差別
是故現在過去未來。三種有性條然差別。寧
如現在去來亦然依有可言有未生滅。約所
無故未生滅成。謂於有中先闕作用。彼未有
故名未已生。有法後時復闕作用。彼已無故
名爲已滅。故唯有中有未生滅。由斯建立三
世理成。無中如何可立三世。謂若過未其體
都無。誰未已生誰復已滅。故依彼立三世不
成。又無不應名言依故。經説三世皆是言依。
故知去來亦實有體。彼又輕調對法者曰。許
體恒有説性非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依如
是義故有頌*言
    許法體恒有 而説性非常
    性體復無別 此眞自在作
彼於非處爲輕調言。以佛世尊亦作是説。如
來出世若不出世。如是縁起法性常住。而佛
復説縁起無常。豈佛世尊亦可輕調。許法常
住復説無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若據別義
説常無常。是故不應輕調佛者。豈不於此例
亦應然。法體恒存法性變異。謂有爲法行於
世時。不捨自體隨縁起用。從此無間所起用
息。由此故説法體恒有。而非是常性變異故。
如何譏是自在所爲。對法諸師容作是調。許
有三世撥無去來。如是義言所未曾有。雖言
過未有據曾當。而但異門説現在有非關過
未如先已説。依如是義故有頌*曰
    雖許有三世 撥已滅未生
    有更無第三 豈非天幻惑
經主於此復作是言。又應顯成雨衆外道所
黨邪論。彼作是説。有必常有無必常無。無必
不生有必不滅。此亦非處置貶斥言。已滅未
生約異門説。倶許通有及非有故。謂去來世
色等諸法。有有生滅所知法性。及有前生倶
行果性。而無現在能引果性。有引果用名
爲現在。過去未來無如是性。此豈同彼*雨衆
所説。唯有現在一念論宗。必定不能離同彼
過。以説現世決定唯有。過未二世決定唯無。
非許去來亦容是有。非許現在亦容是無。故
同彼宗過極難離。若謂現有轉成過無。從未
來無轉成現有。此亦非理有無別故。非有與
無可轉成一。如何現有轉成過無。如何未無
轉成現有。非汝現在是有亦無。非汝去來是
無亦有。現在唯有去來唯無。有無*條然寧
相轉作。是故唯汝同*雨衆宗。然我所宗決定
唯有。定唯無者皆不可生。現在馬角不可生
故。若謂馬角由無因故不可生者。理亦不然
招馬果業應是角因。許角及身倶本無故。非
無與無可有差別。彼因何故一有一無。經主
此中復作是説。若執實有過去未來。則一切
時果體常有。業於彼果有何功能。此亦不然
體雖恒有。而於位別有功能故。謂業能令果
起殊勝。引果作用是業功能。作用已生名現
在位。故於位別業有功能。若業能令無轉成
有。招馬果業何不爲因。能令本無馬角成有。
依如是義故有頌*曰
    若無可成有 及有可成無
    許從色色生 寧非馬角受
    如馬角與受 非因果相屬
    因色與果色 無相屬亦然
    相屬理同無 許從色生色
    非受與馬角 此眞自在作
是故決定無體之法。必無有因亦無生理。何
有憎背去來有宗。可有因果感赴相屬。又若
去來非實有者。能繋所繋如何得成。經主於
此作是釋言。彼所生因隨眠有故。説有去
來能繋煩惱。縁彼煩惱隨眠有故。説有去來
所繋縛事。此釋意言。過去煩惱所生隨眠。現
在有故説有過去。能繋煩惱未來煩惱。所因
隨眠現在有故。説有未來能繋煩惱。縁過未
事煩惱隨眠。現在有故説有去來。所繋縛事
如是一切皆無義言。以相續中過去煩惱。所
生現在煩惱隨眠。理實都無如前已*辯。如何
由彼可得説言成就過去能繋煩惱。設許現
在有彼隨眠。寧由有法説無成就以有與無
不相屬故。又若有果説成就因。異熟果生因
應成就然汝不許。以汝宗言。諸異熟因所引
能與。諸異熟果現在功能。異熟生時已滅無
故。若無用故不成就者。彼亦應爾如何成就。
不應過去煩惱已無。可言今時彼猶有用。今
有用者唯是隨眠。過去煩惱成何所用。設許
有現未來煩惱。所因隨眠亦不應説成就未
來能繋煩惱。勿因此有非愛過故。謂若有因
説成果者。諸有已斷善根有情。許有能生善
根因故。亦應説彼成就善根。既彼善根亦成
亦斷。應定説彼是何有情。爲斷善根爲不斷
者。又有學者有無學因。應説彼成阿羅漢果。
則應有學是阿羅漢。若彼雖成阿羅漢果。而
不説彼名阿羅漢。則阿羅漢成無學果。亦應
不説名阿羅漢。或阿羅漢反應不成阿羅漢
果。無差別故。是則一切聖教正理。由彼所言
皆彼違害。是故若撥去來爲無。定不應成去
來煩惱。如何説有去來能繋。又彼所言縁彼
煩惱隨眠有故。説有去來所繋縛事。此亦違
彼所立義宗。彼執去來體非實有事不成故。
去來非有而名爲事。如是言義曾所未聞。設
許彼宗於現相續。有縁彼事煩惱隨眠。此應
*條然與煩惱異。能引煩惱久已滅故。所引隨
眠現在有故。既*條然異如何可言由現隨眠
繋過未事。縁過未事現在隨眠。曾未已生非
能繋故。又諸現在善無記心體非是結。不應
能繋過去未來所繋事境。離心無有隨眠可
得。故彼所説都無有義。經主於此詭設謗言。
毘婆沙師作如是説。如現實有過去未來所有
於中不能通釋。諸自愛者應如是知。法性甚
深非尋思境豈不能釋。便撥爲無今定謂仁。
竊自造論矯託題以毘婆沙名。眞毘婆沙都
無此語。又不如彼自率己情。妄説去來如現
實有。三世實有性各別故。詳彼意欲爲聖教
災。詭設虚言謗正論者。豈由如是所設謗言。
令我義宗有所虧損。寧有我部諸大論師。博
究精通聖教正理。具包衆徳名稱普聞。於小
難中不能通釋。故於非處詭設謗言。既率己
情妄標宗致。似未披覽眞毘婆沙。所設難
我已通釋。更有何難言不能通。我於前來正
對經主決擇過未。盡彼所能隨彼言詞皆已
徴遣。兼略徴遣上座言*詞。然不隨文廣徴遣
者。以彼所説少有依俙。可准前來義徴遣故。
或有極浮淺不任推究故。或唯謗聖賢妄自
誇誕故。若隨彼説一一酬言。誰有智人聞不
嗤誚。設不鑒者復託彼宗。矯飾文*詞妄興過
難。諸有達鑒好觀論者。今應詳審留心諦聽。
我從今去還依舊宗。隨彼所言縱辯酬遣。且
有一類鑒智盲徒。謂我所宗同黄仙執。此不
應理以彼所宗。執因轉變即爲果體。果還隱
沒入自性中。故去來今其體是一。我宗所立
世無雜亂。謂有作用唯現刹那。此位定非二
世攝故。因果*條然不相作故。諸法滅已不還
生故。果不隱入自性中故。因無始故多因生
故。因果非我所住持故。如是等類差別無邊。
寧謂我宗同黄仙執。有餘復説定無去來。契
經説爲曾當有故。謂世尊説。諸聰慧者於過
去世懷猶豫時。應爲決言過去曾有。於未來
世懷猶豫時。應爲決言未來當有。曾不於彼
説實有言。故知去來定非實有。此亦非理以
曾當聲。有時見於現在説故。然不可説現在
亦無。又勝功能過去曾有。唯於現在有作用
故。由此過去應得二名。自相實有用曾有故。
由此准釋未來二名。現在應名實有現有。現
於實體有作用故。然三世事皆是言依。且於
去來説不共義。爲無雜亂故作是説。豈由此
説非實有成。有餘復言。若去來世是實有者。
何縁不許染淨二識倶時而生。此二識因皆
實有故。此亦非理。諸識生時。要託所依所縁
合故。設一切識所依所縁倶和合者。亦不應
許眼等諸識倶時而生。如彼理趣此中亦爾。
又汝亦應同此責故。汝宗既許本無而生。染
淨相違何不倶起。若作是説有因者生。豈不
前言倶本無故。不可分別有因無因。差別因
縁曾未説故。又説過未無體論者。舊隨界等
染淨二因。現相續中恒倶有故。如是過難極
切彼宗。我宗諸因非恒現故。有言。過去決定
實無。已捨現在行自相故。不爾諸行體應是
常。由此則應無解脱理。此亦非理。若言過去
捨行自相。應非行攝。非體今無可名爲行。
既許是行則不應言捨行自相。非離自相別
有行體。可得説言已捨自相唯有行體。又先
已説。先説者何。非全無中有無常性。過去無
體應非無常。我宗何故無解脱理。契經但言
現苦已滅餘苦不續。先取涅槃不言涅槃。要
捨法相不捨法相。而有行滅名爲涅槃如先
辯。又言過去若實有者應無涅槃。説阿
羅漢有諸蘊時無涅槃故。又若過去苦常有
者。則諸有情應無解脱。此亦非理。若言過去
苦蘊有故則無涅槃。汝宗既言去來無體。苦
蘊無故應恒涅槃。或諸有情本應解脱。過去
衆苦皆無有故。若謂但由現苦已滅餘苦不
續即名涅槃。則不應言由有過去衆苦蘊故
應無涅槃。又言去來定非實有。行相無故。行
相者何。謂有初後去來二世。由各闕一故行
相無。此亦不然。譬如生死雖闕一種行相成
故。有情生死雖復無初。而不可言彼無行相。
又彼現在過亦應同。謂撥實無去來論者。所
執現在無初後故。又我過去具有初後。過去
初者作用已生。從此後時説名爲後。未來亦
是有初有後。法性類故不應爲難。又言去來
若是實有。已斷未斷應無差別。不爾現在亦
應同故。謂現在世已斷未斷。既無差別亦應
是無。然諸染法不染一分斷已不成不染一
分斷已雖成而無愚縛已斷未斷是謂差別。
又言去來有便違教。謂聖教説此有彼有此
無彼無。不應現有故未來有。不應過無故現
在無。以執去來體恒有故。唯應現在或有或
無。由此去來定非實有。今應審察經彼有言。
爲顯有體顯有生義。若顯有體。汝宗有失。謂
前經言此有彼有。汝彼現有此過去無。許行
滅無識現有故。後經所説此無彼無。汝彼未
無此現在有。許現行有識猶無故。汝引此教
欲破我宗。如呪起屍自被害者。若謂彼有顯
有生義。謂有此因故方有彼果生。如説此因
有彼舍利。不顯有體但顯有生。此於我宗全
無有難。故去來世實有理成。對法諸師釋彼
有者。謂此有故令彼有生。非因能令法體成
有。但能令法有作用生。若謂衆縁所令有者。
唯此是果法體應非。此難不然。無異體故。若
爾體用應倶因成。此亦不然。如先已説。先何
所説。作用與體雖無別體而有差別。謂衆縁
合能令法體有異分位差別而生。此差別生
非異法體。故彼法體假説生義。依如是義故
有頌言
    從衆縁方有 此有是世俗
    雖生體無別 此有是勝義
又言無未來受用無盡故。非未來世受用可
盡。此亦非理。如生死法用無盡期有極成故。
無有情類本無而生。無數有情久已滅度。而
生死法受用無盡。以此現在比知未來。雖無
盡期而非不有。又言去來有相無故。謂變礙
故説名爲色。去來不然。故非實有。此亦非
理。約少分故。謂非一切現在諸色皆有變礙。
然非是無或應如識許是實有。如契經言。了
別了別故名爲識。何所了別謂了別色。至了
別法非汝所宗。識縁過未有所了別然許識
體是有非無現在有故。由此彼説遮有不成。
又言去來體非實有。若是實有應障礙故。謂
有色物必據處所。互相障礙已滅未生。色若
實有應有障礙。既無障礙應非是色。由有此
失故知實無。此亦非理如汝宗説。非有而生
法闕故。謂如汝説非有而生唯未來生定
非過去。如是我説有法障礙。唯現有礙定非
去來。現在位中有別用故。有餘師説。未來
世燈爲已然不。若已然者與現在燈應無差
別。若不然者應體非燈。此責不然。唯有體故。
謂去來世體有用無體。謂去來所知法性有
所知性。故説爲有。非謂去來有然等用。或
應如識許是實有。如汝許有無所縁識無所
了別而體非無。我未來燈亦復如是。雖無然
用而體非無。又言去來非眼取故。若去來色
是實有者。何故不爲眼所取耶。此亦不然。眼
根唯以有勝用色爲境界故。三世諸法體相
雖同。而有性異。如前已辯。不可以眼色爲境
故。便抑難令取一切色。一極微色不可取故。
由此取現不取去來。位別用殊不應爲難。又
言彼無有爲相故。謂去來世有爲相無。又非
無爲故非實有。此亦非理。彼法性故。謂未
來是可滅法性。現在世是正滅法性。過去世
是已滅法性。故彼皆非離有爲相。諸可生法
因力故生。此法生義如前已辯。諸不生法是
生法種類。故彼亦受可生法性名。所以不生
由縁闕故。此縁闕義如前已辯。或應以識爲
同法喩。如汝許有縁無境識。無所了別而體
非無。如是汝心謂去來世無有爲相何。妨是
有。又汝現在不應有生。體已生故。非有住異
纔生無間許即滅故。亦無有滅。以汝所宗。滅
名爲無。現是有故。又汝宗許諸有爲相依相
續立。非一刹那故。汝刹那亦應非有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五十二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五十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隨眠品第五之九
辯隨眠。於如是位繋如是事。傍論已了。今
於此中復應思擇。諸事未斷彼必被繋耶。設
事被繋彼必未斷耶。若事未斷彼必被繋。有
事被繋而非未斷。繋非未斷其相云何。頌曰
    於見苦已斷 餘遍行隨眠
    及前品已斷 餘縁此猶繋
論曰。且見道位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
斷諸事已斷。見集所斷遍行隨眠。若未永斷
能縁此者於此猶繋。及修道位隨何道生。九
品事中前品已斷餘未斷品。所有隨眠能縁
此者於此猶繋。及聲兼明。前前已斷。後後未
斷。皆能繋義。此中何用説縁此言。修斷九品
必相縁故。非是所縁者有時非所縁。故縁此
言定爲無用。若謂別説有不能縁即遍行中
亦應簡別。以有見集所斷遍行。不縁見苦所
斷事故。經主何意簡此非彼。今詳經主或作
是思。此中所言前品已斷。約世俗道隨其所
應。總分見修所斷煩惱。以爲九品漸次斷除。
前品已斷中有餘未斷品。遍行煩惱亦能爲
繋。簡縁他地遍行隨眠。説縁此言可成有用。
然於前説餘遍行中。闕縁此言義不成立。或
應以後所説及聲。兼顯前文攝縁此義。謂於
前説見苦已斷。及此前品已斷事中。皆有所
餘縁此猶繋。此文雜亂於見位中。餘及遍行
應隨去一。然此煩説闕縁此言。應問慈尊自
言意趣。何事有幾隨眠隨増。此中但應辯所
縁相。謂辯何法何識所縁。則易了知此所繋
事。定有爾所隨眠隨増。且法與識數各有幾。
諸法雖多略爲十六。三界五部及諸無漏。能
縁彼識名數亦然。此中何法爲幾識境。頌

    見苦集修斷 若欲界所繋
    自界三色一 無漏識所行
    色自下各三 上一淨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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