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First] [Prev+100] [Prev]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因。纔生已即滅。若初不滅。後亦應然。以後與
初主因等故。既見後有盡。知前念念滅。若謂
不然。世現見故。謂世現見。薪等先有。由後與
火客因合時。便致滅無。不復見故。定無餘量。
過現量者。故非諸法滅皆不待客因。豈不應
如鈴聲燈焔。如彼聲焔。雖離手風刹那刹那
由主因滅而手風合餘不更生後聲焔無不復
可取。如是薪等。由主滅因。令念念滅。後與火
合。便於滅位。不爲餘因。以後不生。不復可
取。是故此義。由比量成。非現量得。何謂比
量。謂應如生無無因故。以有爲法不見不待
客主二因。而得生者。謂羯剌藍。牙牆識等。必
待精血水土根等外縁資助。然後得生。若待
客因薪等滅者。則有爲法。應並如生要待客
因然後得滅。而世現見。覺焔音聲。不待客因。
主因滅。故一切行滅。皆不待客因。是故
諸有爲。纔生已即滅。滅因常合。故刹那滅義
成。有執覺聲前因後滅。有執燈焔滅亦住無
爲因。有執焔滅時。由法非法力。彼皆非理。所
以者何。法未已生。無功能故。然不應説二不
倶故。以如是難。招他責言。雖二不並。而許前
法爲後生因。雖二不倶如何不許前因後滅。
唯現有論理應答言。前爲後生因。以現有體
故。未來體未有。寧爲前滅因。故彼立因。應如
此説。又最後滅。復由何因。住無爲因。亦不應
理。以無體法不成因故。法與非法。亦非滅因。
見空窟中。有焔轉故。又於一切有爲法中。皆
可計度。有此因故。應不更待火等滅因。是故
不應執此因義。又若薪等滅。火合爲因。於熟
變生中。有下中上。應生因體即成滅因。所以
者何。謂由火合。能令薪等有熟變生。中上熟
生。下中熟滅。即生因體。應成滅因。然理不應
因彼此有。即復因彼此法成無。若謂焔生不
停住故無斯過者。理亦不然。體類不殊。無決
定理。能爲生滅二種因故。且於火焔差別生
中。容計能生能滅因異。於灰雪酢日地水
合。能令薪等熟變生中。如何計度生滅因異。
若爾現見煎水減盡。火合於中爲何所作。由
客火合。主火界増。如如火界漸漸増長。如是
如是。能令水聚漸爲後位微劣水因。以火與
水性相違故。乃至最後位更不能生後。是名
火合於中所作。故諸法滅。不待客因。但由主
因。令諸法滅。由如是理。證刹那滅義成。是故
知身定無行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業品第四之二
於正法内。有作是言。身及山等。久住不滅。
故契經説。或有一類。身住十年。乃至廣説。又
説七日羯剌藍住。又説持地住經一劫。由此
知身可得久住。故有行動。爲表理成。此義不
然。且彼亦許諸心心所有刹那滅。由此可證
彼所不許。身及山等刹那滅義。應作是言。身
刹那滅。見隨心等。有轉變故。謂見身相。於起
苦樂貪瞋等時。隨心等轉。既隨心等。念念滅
法。身有轉變。故刹那滅義成。又身與心等安
危故。謂身既是刹那滅心所執受故。必安危
等。以身有識續住多時。識若離身。即便爛
壞。既與刹那滅心等安危故。身應如心必刹
那滅。又身如識而宣説故。謂契經言。是心意
識。刹那臘縛牟呼栗多。別異而生。別異而
滅。又契經説。身於彼彼刹那等位。衰老枯
竭。又契經言。苾芻諸行。無有住止。速歸壞
滅。又言苾芻諸行如幻。或増或減。暫住即滅。
又契經説。摩納縛迦。從入胎夜。乃至衰老。恒
速逝往。無住無迴。由此等經證知。諸行皆刹
那滅。無久住理。而言住者。但約諸行相似相
續。假説無違。亦有契經説心有住。如言心
住不可移轉。又經説。心從初靜慮。移入第
二靜慮等中。又説心調便能住上。又於苦
等生已相續多時住中。假説故受。又彼雖許
月輪劫住而假説新非假説中即可決定執爲
實有。又相有別體異義成。非一體中相可有
別。現見異體相方別故。如牛有垂&T058269;。馬有旋
毛等。於一相續。相既有殊。由此證知。體必有
異。乳酪顯色。雖復相同。倶行別故。必有異
體。謂二顯色。甘酢味倶。故體必應前後各
別。身亦應爾。既前後位。相有不同。由此比
知。擧體界聚。前後各別。故刹那滅。其理極
成。既一切行。皆刹那滅。如何業果。感赴理
成。如何不成。不相及故。謂曾未見種體已
滅。猶能生芽。亦非所許。然非諸業如種生芽。
於正滅時。與異熟果。又非無法可能爲因。是
故應無業果感赴。是彼宗過。何謂彼宗。謂譬
喩宗。故彼宗説。如外種果感赴理成。如是應
知業果感赴。謂如外種。由遇別縁。爲親傳因。
感果已滅。由此後位遂起根芽莖枝葉等。諸
異相法。體雖不住。而相續轉。於最後位。復遇
別縁。方能爲因。生於自果。如是諸業。於相續
中。爲親傳因。感果已滅。由此於後自相續中。
有分位別異相法起。體雖不住而相續轉。於
最後位。復遇別縁。方能爲因。生於自果。雖
彼外種非親爲因令自果生。然由展轉如是
諸業。亦非親爲因令自果生。然由展轉力内
外因果相續理同。外謂種根芽等。不斷名爲
相續。内法相續。謂前後心。恒無間斷。故無外
道所難過失。今詳彼釋一切可然。謂若唯言
現在有者。可有相續展轉理成。然理不成。故
唯有語。彼不成理。餘處已説。設許相續展轉
理成。彼不應如種果道理。現見種等。展轉相
續。必無間絶。方能生果。心能生果。相續有
間。故種果喩。於彼所宗業果感赴無能證力
以入無想二無心定。心等不行。如前已辯。又
説意行此中滅故。非至果生一業相續恒無
間斷。彼宗唯許思是實業。此即意行増長功
能。隨界習氣種子論等。餘處已遮。故外難言。
無譬喩者所説業果。猶如種果感赴道理。是
爲正難。阿毘達磨。無心位中。説異熟因相
續無斷。得體實有。先已成立。即説此得。爲相
續體。若謂得體與業果別。不應説爲業相續
者。此難非理。一身果故。身與相續。是一義
故。又如業種。業得亦然。故業相續。無有間
斷。是故我宗業果感赴。同於種果。無理能遮。
雖諸業得有間斷者。如已滅種。作用雖滅。而
有少分與果功能。由此後時。能與自果。業
亦應爾。故對法宗。無同彼宗過所隨失。後
當成立已滅猶有。若謂雖爾仍有異作異受
果失。不許有一能作受者。體常住故。此難
不然。異有二故。觀理者説。異有二種。一者各
別相續名異。二一相續體別名異。若別相續
所造業因。果必不應餘相續受。若一相續所
造業因。其果何妨此相續受。豈如異相續無
造受能則一相續中亦無造受。若謂各別相
續名異。與一相續體別名異。異無別故。如彼
此無造受義者。亦不應理。因果相屬。不相屬
故。猶如稻種望稻麥芽。豈由稻種望稻麥芽。
二種體異無差別故。即令稻種望稻麥芽。同
是相屬。或不相屬。雖彼稻種望稻麥芽。體異
無別。而望稻芽。因果相屬。非望麥芽。如是
自他相續前後。有屬不屬。差別理成。故一相
續中。無異作受失。又種果異。種滅經久。而
見與果。於理無遮。業果亦然。雖異何咎。又一
相續。異時爲因。異時與果。許無過失。若異相
續。異時爲因。異時與果。便許有失。如是豈不
一異相續。因果有無。分明有異。又如燒村火
焔相續。謂如有一欲燎他村。持火燒他草室
少分火焔相續。乃至總燒擧村屋宇。並成灰
燼。村人擒獲捶撻令陪。彼自雪言。我持少火。
燒少舍已。我火即滅。故我但應陪一握草。彼
如是自雪。豈成無過人。智者應知。遍燒村火。
皆從初火相續而生。是故彼人。有遍燒過。如
是諸蘊相續轉變。所生諸果。應知皆是初蘊
爲因。展轉而起。是故諸業。與所依蘊。雖久謝
滅。而於後蘊。彼果得生。亦無有失。現見因
已滅。果法得生故。如何不見種芽等然。且
見世間枸櫞酢味。相續轉變至果熟時。酢因
雖無有酢果起。應知業果理亦應然。刹那滅
義成。有業果感赴。是故善説一切有爲有刹
那故。必無行動。若爾何故現見世間。有時
身形行動可得。欲等縁力。能使身形無間異
方展轉生起。不審察者。起増上慢。謂有實行。
現前可取。現見不取。月輪駃行。有時由雲。餘
方疾起便起増上慢。謂見月駃行。如是世間
身急迴轉。謂諸住物。皆急返旋。是故有爲皆
無行動。無行動故。所説身表。是形差別。其理
極成。謂從加行心所生。不住等流大種果。別
類形色。不待餘顯色爲眼識生因。能蔽異熟
生所長養形色。如是形色。名爲身表。非由
如是善等性故。令異熟生所長養斷。如天眼
耳現在前時。餘眼耳根相續無斷。諸別計有
加行心生。於身聚中勢力差別。爲身無間異
方生因。即此生因。名爲身表。若爾身表。應非
眼見。勢力差別即是風故。然經主言。形非實
有。謂顯色聚。一方多生。即於其中。假立長
色。待此長色。於餘色聚一面少中。假立短
色。於四方面並多生中。假立方色。於一切處
遍滿生中。假立圓色。所餘形色。隨應當知。如
見火&T024801;於一方面無間速運。便謂爲長。見彼
周旋。謂爲圓色。故形無實別類色體。若謂實
有別類形色。則應一色二根所取。謂於色聚
長等差別。眼見身觸。倶能了知。由此應成二
根取過。理無色處二根所取。然如依觸取長
等相。如是依顯。能取於形。此理不然。了相別
故。若一方面。唯顯多生。了相於中應無差
別。既有長白二了相異。故於顯外。別有形
色。現見有觸同根所取。了相異故。體有差
別。如堅與冷。或煖與堅。如是白長。雖同根
取。而了相異。故體應別。故知聚色。分析漸
微。乃至於中。可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
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
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
見空中光明等色。若即顯色説名爲形。無分
量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彼
&T024801;喩。於證無能。餘處極成可假説故。謂
於餘處。有長圓等。所依實因。同時無間。於多
方所安布差別所成色聚。長等極成。由是故
於火&T024801;等色。異時別處。無間轉中。計度立
爲假長圓等。未曾見有。世俗勝義倶不極成。
而可假立應二根取難亦不成。長等但爲意
識境故。以諸假有唯是意識所縁境界。如
前已辨。能成長等。如種極微如是安布。説
爲形色。是無分別眼識所取。非身能取。如
是形色。如依身根了堅濕等。了長短等。不如
是故。以非闇中了堅濕等。即於彼位。或次後
時。即能了知長短等相。要於一面多觸生中。
依身根門。分別觸已。方能比度。知觸倶行。
眼識所牽意識所受。如是相状差別形色。如
見火色及臭花香。能憶倶行火觸花色。現見
眼識隨其所應。有於一時形顯倶了。意識分
別。前後無定。以顯與形是一眼識所縁境故。
意識分別。時差別故。了相異故。其體不同。形
亦非觸。寧有身根能取形義。故不應難應二
根取。經主於此。復作是言。諸有二法。定不相
離。故因取一可得念餘。無觸與形定不相離。
如何取觸能定憶形。此亦非理。現見世間。諸
觸聚中。有形定故。謂形於觸。雖無定者。而於
一面多觸生中。定有長色。於一切處。觸遍生
中。定有圓色。如是等類。隨應當知。故觸於
形。有決定者。非觸於顯有定如形。可了觸時。
能憶形色。以無有觸如是安布。於如是顯
決定如形。又眼喉中。亦得烟觸。或時以鼻嗅
彼烟香。因此了知烟中顯色。亦應顯色二根
所取。非實物有。又此與彼。義應同故。謂煖觸
於色及白色於香亦無有定。如形於觸不應
因彼火色花香。便能念知火觸花色故。非由
此能遮遣形異於顯色別有體義。復有因證
形非實有。以諸所有有對實色必應有實別
類極微。然無極微名爲長等。故即多物如是
安布。差別相中。假立長等。豈不已説。即形極
微。如是安布。眼識所得。積集差別。假立長
等。雖説有此是朋黨言。形色極微。非極成故。
謂若形色。有別極微。自相極成。可得積集。如
是安布以爲長等。然非形色有別極微。自相
極成。如諸顯色。云何得有積集安布。如何具
壽。許有極成顯色極微。非形細分。如諸顯
色。一一極微。無獨起理。設有獨起。以極細
故。非眼所得。於積集時。眼可得故。證知定
有顯色極微。形色極微。亦應如是。寧獨不許
自相極成。諸有對色。所積集處。皆決定有。極
微可得。既於聚色差別生中。有形覺生。不待
於顯。如不待餘。顯有餘顯覺生。是故定應別
有如種。能成長等。形色極微。諸顯極微。有質
礙故。即應積集假立長等。此亦非理。香等極
微。亦應積集爲長等故。以彼香等。所有極微。
亦有質礙。唯據處所。不相容納。名質礙故。若
謂香等所有極微非有見故。無同彼失。則諸
顯色。所有極微。亦非形故。豈成長等。如何知
顯微體非形。如前已説。了相異故。不待顯色。
形覺生故。或有顯聚。不見形故。非體是形有
多積集。無障有眼。可不見形。是故應知。異於
顯色。有色處攝。形色極微。由此集成長等假
色。故形細分。非不極成。云何是形而無細分。
極微無分。應體非形。若爾亦應疑於顯色。如
何顯色。體是有對。而可許有。無分極微。於諸
無分受等諸法。未曾見有。名顯等故。如顯極
微顯相非有。如是亦有形色極微。而無形相。
違何至理。夫顯相者。謂能顯示青白等性。非
顯極微。能有所顯。故無顯相。若異顯色。實有
形者。應如青黄了然知異。雖各實有。而法性
然。故不可知了然有異如雜餘色見影光等。
謂影光等。與地等合。雜生識故。別相難知。然
其實體。非無有異。夜於粉壁。有淨月明。明白
相資。二倶顯著。體既有異。何不智愚並能了
然知其相別。如彼理趣。形顯亦然。若顯與形。
相雜難了。應以正理勤求別相。雖與顯色相
雜而生。然於其邊。能爲壃界。攝持顯色。是謂
爲形故破青丸顯存形壞。謂圓形色但居其
邊。故破青丸。圓形即滅。然青顯色。遍在丸
中。故壞圓形。青顯猶在。或形色體。非顯體
故。不如青黄別相易了。又諸顯色。是顯體故。
與餘顯色。別相易知。如是形色。是形體故。與
餘形色。別相易了。故形異顯。自相極成。又顯
與形。雖同一聚。然其體相。決定有殊。有一壞
時。一不壞故。以相違因有差別故。非體無異。
可由相違。因有差別。有壞不壞。又於色處。有
善等別。不應顯色有善等性。如前已辯。故有
別形。若謂顯中自有差別。謂待心起或不
待心則已極成。身業實有。但於名想。少有
迷謬。然有色處。加行心生。於色聚邊。周遍
而起。能爲壃界。隔別顯色。此與顯色。非同
法故。諸對法者。立以形名。即此説爲身有表
業。縱説爲顯。或説名餘。且是極成。實有身
表。若謂業相不成就故。非實有者。理亦不然。
由此如思業相成故。又形與顯。如水地風。冷
等相殊了相異故。其體各別。何理能遮。又
形必應異於顯色。以如顯色生異類貪別。説
不淨門爲彼對治故。復有至教。證有別形。如
頌中説。有麁有細。有短有長。淨不淨等。又契
經説。顏貌端嚴。非短非長。非麁非細。非白非
黒。光潔細軟。非無別體。而可別説。又若遮遣
行動及形。汝等經部宗。立何爲身表。此中經
主。辯彼宗言。身表即形。然假非實。如是語
義。意趣難知。爲長等形是假非實。爲成長
等如種極微説名爲形。是假非實。若長等形。
是假非實。與對法者所説無違。若成長等。如
種極微。説名爲形。是假非實。則不應理。由彼
所宗以顯成形。顯非假故。顯若非實。是則經
部。同壞法論。不可與言。若意説形體不異
顯。故言非實。則異火界。無別有煖。亦應非
實。設許説言。形非異顯。如執異實顯無別有
形言形非實。如是亦應執異於假顯無別有
形以執即顯色立爲長等故。是則經部。應立
長等非實非假。如何言假。又經部宗。若執形
色有所依攬體實極微。對法諸師。亦作是説。
所起諍論。爲何所依。爲顯極微即是長等假
所攬實爲不爾耶。不爾。如前已成立故。或
於顯聚有不見有長短等形差別相故由是彼
説。成無用言。又彼立假形以爲身表。復立
何法爲身業耶。彼説業依身立爲身業。謂能
種種運動身思。依身門行。故名身業。語業
意業。隨其所應。立差別名。當知亦爾。若爾何
故契經中。説有二種業。一者思業。二思已業。
彼作是釋。謂前加行起思惟思我當應爲如
是如是所應作事。名爲思業既思惟已。起作
事思。隨前所思。作所作事。動身發語。名思已
業。此中爲攝一切業盡。爲攝少分差別業耶。
有言。此中攝一切業。有作是説。不攝無漏。此
釋非與經義相符。此中不應攝意業故。謂
爲動發身語二種。起思惟思及正動發身語
二種起作事思。此二倶依身語門轉。並應攝
在身語業中。既爾此中。何名意業若依身語
二門轉思。亦許一分名意業者。是則立業。有
雜亂過。縱許爲欲動發身語。起思惟思。是意
業性。亦非此中總攝諸業。以有不依身語門
轉有漏意業。其量無邊。皆此經中所不攝故。
且必不攝依眼觸等所起諸思。以彼諸思非前
所説。思惟作事。二思攝故。若謂此經所説思
業。總攝一切意業皆盡。説思已業。總攝一切
依身及語二門轉思。且非此經所應説義。設
許皆是此經所説。爲欲動發身語二種。起思
惟思。何業所攝。若思業攝。理必不然。如思惟
思。依身語轉。許思業攝。餘亦應爾。則應但説
一思業言。如是亦成業雜亂失。意業亦依身
語轉故。若謂爲欲動發身語。起思惟思。此思
不依身語轉者。則爲餘境。起思惟思。彼思亦
應不依餘境。無異因故。是則意業。應不依境。
然非所許。故理不然。若謂此如依身語門。轉
名依身語非身語業者。此於意業。則應成過。
於中亦容此分別故。思已業攝。亦不應理。以
後但説思已言故。非所思事可名思惟。以義
與名不相應故。又汝經部説。諸仙人意憤殺
生。是何業攝。爲是身業。爲意業耶。然此中無
前後所起。思惟作事二思差別。以思惟思即
作事故。便不能離業雜亂失。又世尊言。修
苦行者。身語意業。各有別異。是故定應許此
中有。依身門轉。作事思業。由此倶時殺多生
故。又殺生業。身業攝故。是則世尊。應言身
業於諸業中。最爲大罪。是故經部。思立諸
業。復有理證。業不唯思謂纔起思。欲爲殺父
等則應已得無間罪等故。若謂得罪要須動
身。此未動身。故無失者。是則於思外有身業
理成。謂有動身。方有身業。成殺等罪。若不動
身。惡思雖起。罪未成故。豈不如執有別身業
宗。若離惡思不成無間等。如是雖許唯思是
業。若離動身不成此罪。此例非等。所以者
何。以對法宗身語二業成無間等。要由惡思。
若無惡思。此業不起故身罪業。待惡思成。唯
思業宗。説思業起。不待身語。即思生位。已成
身業。何假動身。又對法宗。由因等起。思有善
等差別性故。所起身語善等性成可言必。待
思差別故。身業方成無間罪等。非經部説。思
業起時。要待身語。方成善惡。彼許身語唯
無記故。如何可説要待動身思業方成。無間
罪等。故引此例。不遮彼失。若謂如執眼根見
宗。雖眼根生非待眼識。而見色用。待識方
成。如是唯言思是業者。不善思起。雖不待
身。而要待動身方便無間等。此亦非例。所
以者何。以識與根有倶時起。許根由識有勝
用生。故眼根生。雖不待識。而見色用。待識方
成。然彼惡思。要先生已。後時方有運動身義。
非思生位。由後動身。少令前思起差別用。又
此所救。理必不成。無法無能。令諸有法起勝
用故。復有至教。遮經部宗。安立業理。如契經
説。夜所尋思。至於晝時。由身語表。非此中説
能表謂思。餘契經中。説表即業。故餘經説。諸
愛者表體即是業。又佛教誡羅怙羅言。汝若
由身由語造業。於此所造身語業中。應當正
懃。數審觀察。非思即用身語爲體。如何可言
思所造業名由身語所造業耶。是故應知。契
經即説身語二表。爲身語業。不應如是取此
經義。此經所言。由身由語。此造業者。是由依
身及依語思所造業義。無如是義。所以者何。
曾不説故。又不遮故。謂若有經。曾作是説。依
身語思。所造諸業。名身語業。非即身語。又若
有經遮身語表。即是身語二業自性。容可於
此無差別言。准彼契經。作差別釋。然曾無處
有如是言。又我引經不違正理。故彼非理。頻
率己情。釋破諸經。令乖實義。理應名曰壞經
部師。非了義經爲定量故。又伽他説
    由内心麁惡 外動身發語
    因此能感苦 翻此便招樂
此中説思及身語表。能感愛果。非愛果義。餘
經又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業。一切
皆能感非愛果。感愛果者。與此相違。由此
證知。伽他中説。因身語二表。感愛非愛果。即
是經中。説身語業能感愛果非愛果。義亦不
應。謂依身語思名身語表。由彼自説形爲身
表。假非實故。然思不應是形非實。又契經説。
起迎合掌恭敬禮拜。是身表業。餘經又言。表
即是業。由此證知欲作意等。展轉所起。手等
別形。名爲身表。即是身業。故對法宗。立身語
業。符教順理。無雜亂過。由此所説四句理成。
然於此中。誦者差別。謂有誦者。作是誦言。或
有色聚。唯顯可了。謂青等影等大種造色聚。
以於其中顯色多故。餘非定取故。唯顯色可
了。空一顯者。謂見空中。蘇迷盧山。所現純
色。豈影等色。有種種顯。而但説此是一顯
耶不爾。云何。以影等色與地等顯和雜難辯。
不可別見。依不純義。説非一顯。此空界色。無
別所依。以純可見。故名一顯。或有色聚。唯形
可了。謂身表倶大造動聚。以動攝受相續法
性。假施設故。體非眞實。但身聚中心所等起
等流大造。實物聚中諸形差別。是謂身表。或
有色聚。二倶可了。謂所説餘諸形顯聚。以非
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此義中經主前難如
何。一事有二體者。此難不成。非所許故。復有
形顯。互相依屬。如説鷺非幡及幡非烏等。此
中形顯倶可了知。或有色聚。倶非可了。如香
味等。及無表聚。有餘誦者。作是誦言。或有色
聚。唯有顯等第一句者。謂明闇聚。即此差別。
説爲影光。第二句者。謂如前説。第三句者。謂
前所説二句不攝。倶色處聚。青等色聚。亦有
長等。形量差別。現可見故。第四句者。亦如前
説。豈不影等亦有形量分明可見。應名倶有。
彼言影等聚中無形。以虚散故。餘極礙物。來
入其中。彼不壞故。現見世間。和集極礙。有形
色聚。餘極礙物。來入其中。彼便損壞。影等聚
不爾。故於中無形。又諸和集極礙色聚。有形
極微。周匝安布。由如是聚形所攝持。便有分
限。孔隙可得。非於影等諸色聚邊。有形攝
持。如和集等。以不見有自動搖故。然有長等
形量分明現可得者。隨本質故。若爾應無鏡
等中像。所以然者。如影無形。隨本質故。而形
可得。如是諸像。應無顯色。隨本質故。顯色可
知。又像應非形色爲體。雖見有高下。而如畫
無故。如隨本質及隨所依。形色雖無。而現
似有。顯亦應爾似有實無。是則像非形亦非
顯爲體非像顯色如影形無諸像所隨。不決
定故。以像隨質及所依故。謂像形顯。或時隨
所依。或時隨本質。而顯現故。影顯曾無隨本
質理。形亦無有隨所依義。此所住處。名曰所
依。故像與影。無有同義。若謂像與影隨義同
故。像應無體者。理亦不然。隨義雖同。而見別
故。謂像影形。雖同隨質。而像隨質。亦有高
下。影唯隨質。有麁分量。於麁分量。隨義雖
同。而像隨質分量決定。影非決定與質量同。
或大或小。或時等故。由此像與影隨義雖同
而但影無形非像無顯。若顯亦無則無隨故。
謂於影色有顯自成。此影既用顯色爲體。説
形隨質可無有過。像體既非形。若亦非顯者。
則無像體。如何可説像隨本質。或隨所依
故。像定應唯顯爲體形色分齊。必依極礙。
顯色分齊。唯依顯相。是故影像畫等無形。由
此已遮像形同難。以彼形相隨義雖同然
高下形可取而非有。前已説形色亦比量取
故。形色於中非如所取。取不定故。可謂爲無
顯色於中取無不定。同餘顯取故。像唯顯爲
體。若爾應如影像形色隨義雖別而無義等。
如是像顯及與影形。隨義雖別應無義等。此
例不然。前已説故。謂像若無顯隨義亦應無。
又汝何縁不作是取。如影與像形隨雖同。而
於隨中非無差別。如是像顯及與影形。隨義
雖同。而有無別。豈不於此應設難言。如影等
中。雖無形色。而於顯色。現有分量。如是亦應
於諸和集極礙色聚唯顯無形。此難不然。若
諸和集極礙色聚。亦無有形影像應無分量
可取。於彩畫等。諸工巧人。以餘顯色。間雜
餘顯。摸倣本質。高下等形。實於其中。無高
下等。若諸和集。極礙色聚。亦無實形。唯有顯
者。應如畫等藉餘顯色間餘顯色。状似有形。
而實於中無高下等。然諸和集極礙色聚。不
待餘顯間餘顯色。自有高下等實形量可取。
由此證知。諸極礙聚。異諸顯色。別有實形。由
此能令影像畫等雖無形色而似有形。是故
彼言非爲正難。豈不如從非形爲體像爲其
質所生別像。雖現可取。而無實形。如是應從
非形爲體。諸極礙聚。有影像生。有顯無形。然
形可取。此亦非理。隨本質形。所起像顯。似
有形故。從此所生像亦似有。形量可得。理必
應然。從無形質所起像顯所生別像。唯顯無
形。故像無形。唯顯爲體。即由如是問答分別。
已遣執像影爲體論。以像與影非同法故。像
如本質。有種種相。影即不然。故非同法。又諸
影起。由障光明。光明有處。必無有影。像則不
爾。故非同法。又見諸像入水鏡中。見影不然。
故非同法。又非因影別有影生。像能爲因生
於別像。故像與影。定非同法。又影不隨質有
高下。像則不爾。故非同法。是故不應執像即
影。然初誦者。作如是言。影等聚中。非無形
色。以顯増故。唯顯可了然諸形色。略有二
種。一者謂在和集顯色極礙聚邊。周匝安布。
二者謂在和集顯色無礙聚邊。周匝安布。唯
在和集極礙聚邊。形之差別。是名身表。故於
此中。無所説過。已辯身表業語表業。云何謂
即言聲名語表業。何故語表體即語言。身表
意業非即身意。以離語言無別聲能。表離身
及意有色表思業故立。身業名從所依。語業
約自性。意業隨等起。由此於中無相違過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辨業品第四之三
如是已辨二表業相。無表業相。初品已*辨。
然經部言。此亦非實。由先誓限。唯不作故。彼
亦依過去大種施設。然過去大種體非有故。
又諸無表無色相故。如是諸因。皆不應理。且
非唯不作即名無表業。以無表業待勝縁故。
謂唯不作。於立誓先與立誓後。無差別故。未
立誓位。不作已成。復立誓限。便爲無用。若謂
不作要待勝縁方可得成。律儀性者。是則應
許有別法生。現見世間。待勝縁合。必有有
體別法生故。若謂立誓故得阿世耶。應責阿
世耶名何所目。謂心心所法。如是差別轉。若
爾此息位。便失律儀。則應須數數重立誓受。
若謂如是不作阿世耶。於一切時恒無息故
者。彼言實爾。此體都無。無法無容有起息
故。又獨靜處立誓要期。如此阿世耶。何非
律儀性。既許此性必待勝縁。故知定應有勝
法起。謂必應有殊勝法性。待如是縁。和合方
起。非都無有殊勝法性。因廣大教。加行方得。
若異此者。是則應同諸婆羅門及離繋者。矯
設大方便。而空無所得。若謂如是立誓要期
要對衆前自顯心願。如證悔法方得成者。不
服法衣。不落鬚髮。不持應器。但對衆前。立
誓要期。從今已去。我定不作如是諸惡。應
名出家受具戒者。又世現見。彼彼有情。種種
施爲殊勝加行。便有種種異類法生。既見出
家受具戒者。施爲種種殊勝加行。比知必定
有勝法生。此於我宗。名無表業。縱汝立此名
阿世耶。異心無心。恒隨相續。此名於理亦
無有過。若全無物而立此名。則成第四業道
重罪。又彼所言。彼亦依過去大種施設。然過
去大種體非有者。理亦不然。應共思擇。過去
法體。爲有爲無。方可難故。又過去世地等大
種。能爲生縁。非所許故。彼曾現在與無表色。
能爲生縁。今雖過去所生無表。續轉無失。又
言無表無色相者。理亦不然。前已説故。謂初
品内。已*辨斯理。無色法中。無此相故。彼約
變壞及表示等諸相差別。釋總色名。無色法
中。無此相故。雖非此義遍一切色。而成無過。
訓釋色詞。或應識中亦有此失。以非諸識皆
了別故。彼既無過。此寧有失。又釋諸色。略有
三義。一示現方處義。二觸對變壞義。三約色
施設義。謂有見色。可示在此在彼方所。故名
爲色。諸有對色。可爲手等觸對變壞故名爲
色。諸無見無對色。約色施設。故名爲色。非離
身語此可施設。以無色界中此施設無故。或
如過去未來諸色。雖無變壞等。而亦受色名。
此亦應然。故彼非難。又定應許諸無表色是
實有性。所以者何。頌曰
    説三無漏色 増非作等故
論曰。以契經説。色有三種。此三爲處。攝一切
色。一者有色有見有對。二者有色無見有對。
三者有色無見無對。除無表色。更復説何。爲
此中第三無見無對色。此中上座。率自妄情。
改換正文。作如是誦。一者有色無見有對。謂
一觸處。非所見故。是所觸故。二者有色有
見無對。謂一色處。是所見故非所觸故。三者
有色無見無對。謂餘八處。非所見故。非所觸
故。定無有色有見有對。如是誦釋。若有信受。
或有正理。可許引來遮破我宗所立無表。然
彼誦釋。不離前來所説過故。曾無餘經作此
誦故。誰能信受。彼作是説。經部諸師。所誦經
中。曾見有此。諸對法者。應專信學。對法
師。由愛無表。令心倒亂。謬誦此經。故非無
經。作如是誦。阿毘達磨諸大論師。實謂奇哉
壞賢泛愛。如斯&T014461;戻越路而行。一類自稱經
爲量者。猶能眷攝爲内法人時與評論。甚深
理教。然彼所誦。於諸部中。所有聖言。曾不見
有。所釋義理。違背餘經。寧勸智人。令專信學
愛無表色。正合其儀。佛於經中。自攝受故。謂
象迹喩契經中説。有法處色。故彼經言。具壽
此中有諸色法。唯意識境。體是色蘊。法處所
攝。無見無對。若離無表。更有何色。説是色蘊
法處攝耶。何不許斯是去來色。應十處色不
通三世。許眼等去來皆法處攝故。又應違背
各別處經。法謂外處。是十一處所不攝法。無
見無對。此經遮眼等是法處攝故。又彼過去
未來眼等。隨應體是有見有對。由此不應是
法處攝。又彼勿許過去未來眼等是色。以於
爾時無變壞等諸色相故。是則前難。及釋此
經。自互相違。非爲善説。又法處色。決定應
有。各別處經。説外法處非如意處。説無色故。
以法處中決定有色。不説無色。深爲應理。
辨本事品。已廣分別。如是彼誦。違教理言。
但合無知經部所誦。又彼所釋。遮隔世尊教
所攝受殊勝諸色。對法諸師。若信學此。便爲
不欲饒益自他。故彼不應勸人信學。由彼一
類不樂極成聖教正理。專率己見妄爲頌釋。
惑亂愚人。故我從今漸當捨棄。又彼所誦。非
但違經。巨細推徴。亦無正理。謂有何理。唯一
觸處。名爲有對。非餘礙色。諸有礙色。於自所
居。障餘用起。故名爲對。有此對者。得有對
名。現見色處。於自所居。展轉相望。能爲障
礙。聲等眼等。相礙亦然。現於所居。互相障
礙。而言無對。意趣難知。故上座言。全無正
理。又依訓釋。色取蘊名。證有對名。非唯目
觸。謂爲手等所觸對時。即便變壞。名色取蘊。
由此足能證色處等皆是有對。所以者何。非
唯大種名色取蘊及名手等。可説彼此互相
觸時。便有變壞。手等總聚。互相觸對。則便變
壞。是此中義。現見世間。以餘聚物。觸餘聚
物。則便變壞。故彼所誦。違正教理。經主於
此作是釋言。諸瑜伽師。作如是説。修靜慮者。
定力所生。定境界色。爲此第三。非眼根境。故
名無見。不障處所。故名無對。此釋非理。以一
切法皆是意識所縁境故。住空閑者。意識即
縁諸有見色。爲定境界。此色種類。異餘色等。
是從定起。大種所生。無障澄清。如空界色。如
是理趣。辨本事品。因釋夢境。已具分別。應如
是責。如何定境。青等長等。顯形爲性。如餘色
處非有見攝。然從定起大種所生。極清妙故。
又在定中。眼識無故。非眼根境。如中有色。
雖具顯形。而非生有眼所能見。或如上地色。
非下地眼境。既有現在少分色處。不與少分
眼根爲境。如何不許有少色處。不與一切眼
根爲境。又於夢中所縁色處。應無見無對。唯
意識境故。是故由經説有三色。證無表色。實
有理成。又契經中説有無漏色。如契經説。無
漏法云何。謂於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色。不
起愛恚。乃至識亦然。是名無漏法。除無表色。
何法名爲此契經中諸無漏色。此中經主。亦
作釋言。諸瑜伽師。作如是説。即由定力所生
色中。依無漏定者。即説爲無漏。未審經主。曾
於何處逢事何等。諸瑜伽師數引彼言會通
聖教。旦曾聞有五百阿羅漢。乃至正法住。不
般涅槃。然未曾聞彼有此説。設有此説。於理
無違。無漏定倶生所有諸色。以形顯爲體。不
應理故。若許彼非形顯爲體。是無漏色。依
定而生。此即應知是無表色。譬喩者説。無
學身中。及外器中。所有諸色。非漏依故。得無
漏名。然契經言。有漏法者。諸所有眼。乃至廣
説。此非漏對治故。得有漏名。爲挫彼宗廣興
諍論。具如思擇有漏相中。故於此中不重彈
斥。又非眼等非漏對治得有漏名。勿有世間
雜染道成無漏過。後於義便。當廣成立。
世間道中。有能離染。又彼眼等。非如意法。意
識説故。謂佛有漏無漏相中。作如是言。墮世
間意。墮世間法。墮世間意識。是名有漏。出世
間意。出世間法。出世間意識。是名無漏。非眼
等中作如是説。故知彼説。但述邪計。然契經
中。説無漏色。故無表色。實有理成。又契經
説。有福増長。如契經言。諸有淨信。若善男
子。或善女人。成就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
若寐若覺。恒時相續。福業漸増。福業續起。無
依亦爾。除無表業。若起餘心。或無心時。依何
法説福業増長。此中上座作如是言。由所施
物。福業増長。故如是言。乃至所施房舍久
住。能令施主福業増長。恒相續生。又伽他中。
亦作是説
    施園林池井 橋船梯隥舍
    是人由此故 晝夜福常増
上座引此。殊未通經。但足自宗撥無表失。謂
他先責。若無無表。染心等位。何福猶存。而契
經言。福常増長。言福増長由所施物。此於
他責。豈曰能通。理實福増。由所施物。然應分
別。染心等位。何福不斷。而説爲増。上座於中
申其理。雖有所説而成無用。又彼自設所
疑難言。若於其中。施物不住。如後三種。福云
何増。即自釋言。由所施食。所生饒益。猶安住
故。能令施主施福常増。此亦同前。有所説過。
又彼重説。或阿世耶。不忘失故。福常増長。若
爾施主染心等位。頗有縁施。憶念猶存。由此
故言。不忘失故。彼言不爾。不忘者何。謂阿世
耶。離心心所及無表業。此名何義。豈不如
是進退推徴。彼顯佛言都無有義。又彼自問。
云何無依福業事中。可作是説。由所施物。福
業増長。即自答言。此乘前誦諸有依福言便
故來。理實此中無福増義。上座多分。率己
妄情。擅立義宗。違諸聖教。不能通釋。遂撥
極成所違契經。言無實義。如是謗法。豈曰善
人。若於契經。不了深義。不言爲勝。何輒非
撥。又言或由發起濃厚阿世耶故。福亦隨増。
此亦非理。前已徴責。此阿世耶。理不成故。又
應捨前所立論故。若無施物。福亦増長。前不
應言由所施物相續久住福常増長。經主於
此作如是言。先軌範師作如是釋。由法爾力
福業増長。如如施主所施財物。如是如是。
受者受用。由諸受者受用施物功徳攝益有
差別故。於後施主心雖異縁。而前縁施思所
熏習。微細相續。漸漸轉變差別而生。由此當
來。能感多果。故密意説。恒時相續。福業漸
増。福業續起。應問此中何名相續。何名轉變。
何名差別。彼作是答。思業爲先。後後心生。説
名相續。即此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説名
轉變。即此無間。能生果時功力勝前。説名
差別。如有取識爲命終心。於此心前。雖有
種種感後有業。而於此時。唯有極重。或唯
串習。或近作業。感果功力。顯著非餘。諸異
熟因。所引相續轉變差別。與果功能。與異熟
果。已此功能便息。諸同類因所引。相續轉變
差別。與果功能。若染汚者。至得畢竟對治
道時。與等流果。功能便息。不染汚者。隨心
相續。至無餘依般涅槃位。與等流果。所有功
能。方畢竟息。如是所説。即是前來。我所數
破。舊隨界等。而今但以別異言詞。如倡伎
人矯易服飾。方便通釋所引契經。然彼所言。
微細相續轉變差別。無少理趣。可令智者
録在胸襟。唯有憑虚文詞假合。如勝論者所
執合徳同異和合。無別體故。所以者何。如説
心相續有染有淨義。即心前後。染淨差別。如
是相續轉變差別。亦應即心前後別義。此心
差別。爲因得果。此果可有前後差別。然所得
果。體種種殊。彼所從因。定應有異。非一心體
可有種種。若謂此如鉢特摩種。亦不應理。彼
多極微合成種故。可有差別。又種芽等。諸
相續中。前後相望。勢用無別。一心相續。前後
相望。有善惡等。勢用各別。非無細分。一念
識體。可有善等勢用不同。又聖教中。許一身
有順現法受等分位差別業。由此爲因。如其
次第。感現法受等分位差別果。非一心體可
能爲因。感得如斯分位別果。若謂如種縁合
力殊。或能生芽。或生灰等。此亦非理。善不
善二因。應倶能招愛非愛果故。然契經説。無
是處言。又如種等。雖一相續。而縁合位。不從
*芽等有*芽等生。心亦應然。雖一相續。而縁
合位。不從善心生非愛果。亦非愛果從惡心
生。故汝應許。於一心相續同時。便有無量
心倶生。或應許心如和香飮。有無量體和合
而生。或應許因過去有體。或應許果無因而
生。如是便成迷失路者。又彼所説。一心相續。
於後後位別別而生。名爲轉變。定不應理。且
如有造福行無間即復造作非福行者。此二
爲是一類轉變。爲是異類而轉變耶。若言此
是一類轉變。是則應無罪福差別。若言異類
而轉變者。應説更有何第三心。依之何相名
福行轉變。復説何相名罪行轉變。由如是等
種種推徴。所計相續轉變差別。一切不順聖
教正理。又彼所宗。唯現在有。於一念法。相續
不成。相續既無。説何轉變。轉變無故。差別亦
無。由此彼言都無實義。故有別法。若起餘
心。或無心時。恒現相續。漸漸増長。説名無
表。故無表色實有理成。經主此中極爲
惚。不審了達自他宗趣。欲以己過攀他令等。
逆述他責。作是釋言。若謂如何由餘相續徳
益差別。令餘相續心雖異縁而有轉變。釋此
疑難。與無表同。彼復如何由餘相續徳益差
別。令餘相續別有眞實無表法生。不爾身心
互相隨故。由施主有福思差別。有如是相。表
及無表。前行造色。與四大種。倶時而生。生已
無間。此四大種。及所造色。倶時而滅。以倶生
故。從此所生。後無表色。嗣前種類。乃至未
遇。捨無表縁。恒相續轉。如是施主。心雖異
縁。而由受者徳益差別。福常増長。理不相
違。然増長言。顯下中等品類差別。諸有爲
法。外縁所資。法皆然故。或此意顯相續轉多。
故次復言。福業續起。汝宗不爾。所以者何。施
主福思差別滅已。無間便有染心續生。受者
爾時徳益差別。施主由彼染汚心増。何用如
斯福業増長。若謂別有非染法増。離染汚心
有何別法。名爲福業。説彼漸増宜善思尋求
其自體。摽之心首徐當顯示。今詳汝等無
顯示能 是故汝曹由未承禀妙閑聖教通正
理師。大欲居心自立法想妄自擧恃。朋經部
宗。捧自執塵坌穢聖教。又彼所説無表論者。
無依福中。既無表業。寧有無表。此亦不然。善
無表業。彼定有故。謂聞某處某方邑中。現有
如來或弟子住。生歡喜故。福常増者。彼必
應有増上信心。遙向彼方。敬申禮讃。起福表
業。及福無表。而自莊嚴。希親奉覲。故依無
表。説福常増。世尊經中。但説能起。此於福
起。爲勝因故。除無表色。若起餘心。或無心
時。必無福業。相續増長。如前已*辨。若唯
彼有歡喜心。彼則唯應有意妙行。暫起便息。
無常増理。故我決定許彼爾時。必亦應有身
語妙行。又非自作。但遣他爲。若無無表業。不
應成業道。以遣他表非彼業道攝。此業未能
正作所作故。使作所作已此性無異故。經主
於此作是釋言。應如是説。由本加行。使者依
教。所作成時。法爾能令教者微細相續轉變
差別而生。由此當來能感多果。諸有自作事
究竟時。當知亦由如是道理。應知即此微細
相續轉變差別。名爲業道。此即於果。假立因
名。是身語業。所引果故。彼釋非理。微細相續
轉變差別。前已破故。無容更有釋難功能。故
於此中重引無用。又彼應説。由能教者。使往
餘處害餘有情。教者後時。若於因果相屬道
理。得善了知。由此便能生深悔愧。或能發起
餘勝善心。使者爾時。殺事究竟。能令教者
心相續中殺業道生。此心相續。爲得愛果。爲
得非愛果。爲倶得二果。理皆不然。殺業爾時。
正究竟故。善心無容招苦果故。順現受等。業
成雜亂過故。若謂唯教者發表業思能牽引
當來非愛果者。理實應爾。然彼所執。相續
轉變差別是何。能教者心。既善相續。復執何
法。能感當來多非愛果。以能教者。後相續中。
無別法生。能多感故。如是所立。不令生喜。然
由先表及能起心爲加行故。後時教者。雖起
善心多時相續。仍有不善。得相續生。使所作
成時有力能。引如是類大種及造色生。此所
造色生。是根本業道。即彼先表及能起心。在
現在時。爲因能取今所造色。爲等流果。於今
正起無表色時。彼在過去能與今果。唯彼先
時所起思業。於非愛果。爲牽引因。後業道生。
能爲助滿令所引果決定當生。如是所宗。可
令生喜。非牽引力即令當來愛非愛果決定
當起。除能教者能起表思。若於後時善心相
續。乃至使者事究竟時。無表若無。更無別法。
於非愛果。能爲圓滿。助因可得。果應不生。若
加行心。即能令果決定當起。不須滿因。使者
或時不爲殺事。教者非愛果亦應決定生。既
不許然。故汝經部。於業果理。極爲惡立。然上
座言於所教者。加行無間。令能教者。爲加
行生無間罪觸。以所遣使事究竟時。教者加
行果方成故。此中彼執無間是何爲母等亡
爲所生罪。若謂無間即母等亡。應離殺思亦
成無間。若謂無間是所生罪。彼所教者事究
竟時。能教者思。若是染汚。可爲無間重罪所
觸。若能教者。正起善思。使者爾時殺事究竟。
彼能教者。有何罪生。如何發言。都無忌憚。
説彼無間重罪所。觸。是故定應許實無表。若
自不作。但遣他爲。由無表生。成業道罪。又若
無無表。應無八道。支以在定時語等無故。經
主於此作如是責。且彼應説正在道時。如何
得有正語業命。爲於此位有發正言起正作
業求衣等不。此責非理。佛語同故。經部諸
師。亦應被責。正在道位。爲有發言。及起作
業。求衣等不。如何佛言正語業命。道支所攝。
故責應同。然彼釋言。雖無無表。而在道位。獲
得如斯意樂依止。故出觀後。由前勢力。能起
三正。不起三邪。以於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
立八聖道支。彼釋不然。應正見等同此釋故。
謂正見等。亦應可爲如是計度。雖在道位無
正見等。而得如斯意樂依止。故出觀後。由前
勢力。起正見等。邪見等無。以於因中立果名
故。可具安立八聖道支。然非觀中無正見等。
若無正見等。道亦應無故。由如是理。對法
師。應作是例。如正見等正在道時。實有自體
亦應實有。正語業命。諸無漏戒。如在觀時。得
正見等。於出觀後。不同異生起邪見等。如是
觀中。得正語等。於出觀後。不同異生起邪語
等。如何所起不同異生。謂預流等。雖起染心
習欲等事。而不可説起邪思惟及邪語等。同
於觀中。得彼對治。唯許別有正見等體。非正
語等。斯有何理。又有何理。許依正見等假立
正語等。非此相違。或應不許別有彼體。故彼
所宗。非爲善立。又如見定戒亦應然。説此皆
通學無學故。謂契經説。有學尸羅。無學尸羅。
有學三摩地無學三麾地。有學般若無學般
若。若謂尸羅於正見等假安立者。別説尸羅。
通學無學。便爲無用。上座意謂堪能不作身
語惡行。名正語等。由聖道力。轉相續故。於二
惡行。堪能不作。故正語等。非別有體。若爾正
見。亦應唯是堪能不作意惡行性。所以者何。
由聖道力。轉相續故。於意惡行。堪能不作。即
名正見。非別有體。經説。邪見名意惡行。今於
此中。有何別理。一許有體。一則不然。故彼所
言。都無實義。又應問彼。堪能不作。體是何
法。彼言。即是勝阿世耶。所隨善淨心心所法。
此如前破。前破者何。謂彼止息起染等心。應
失律儀。如未得位。非於息位。有少如前勝阿
世耶。所隨逐法。可立不作殊勝想名非染等
心。亦可得説名堪不作語惡行等。先所説過。
皆應集此。又彼所説。言尸羅者。是串習義。
是故尸羅無別實體。彼説不然。雖*串習義而
別説故。定別有體。如契經説。若已善修戒定
慧三。修即*串習。若唯*串習名尸羅者。契經
不應別説修戒。理不應説修*串習故。若修定
慧。即名尸羅。是則不應言修三種。又契經説。
依住尸羅。修習二法。豈應説言依住修習。修
習二法。今詳具壽覺慧所行。唯憑世典作關
聖教。故無表色。實有理成。雖彼有多餘無端
説。而皆不越前來所破。恐文煩重不別遮遣。
且由前説。無表足成。此無表名。爲目何體。目
遠離體。遠離非作。非造無表。一體異名。非唯
遮作即名無表。如世間説。非婆羅門。世共了
知。別目一類。業爲因故。如彩畫業。此無表
色。亦立業名。因表因思。而得生故。爲諸無表
皆二力生。不爾。云何。唯欲界繋所有無表。可
由強力二因所生。以欲界思非等引故。離身
語表。無有功能。發無表業。靜慮倶思定力持
故。不待於表有勝功能。發無表業。由此無
表。雖非是業。業爲因故。亦得業名。不可受等
亦名爲業。以止息表業。立無表業故。非止息
業而立受等。是故受等。雖業爲因。無同無表
亦名業過。又諸無表。以業爲因。非爲業因。受
等與業。互爲因果。是故無有同無表失。無表
亦用非業爲因。何縁不許亦名非業。亦許非
業以非作故。但業爲因。故亦名業。世尊亦説。
非作名業。如説。云何名白白異熟業。謂五尸
羅七種尸羅。乃至廣説。解聲明者。亦於非作
眠及住位。以業聲説。亦見世間。於非作位。同
有所作。立作業名。如問天授汝作何業。答言。
我今作眠或住。故同世俗言説無失。若爾欲
界初念無表。不應建立無表業名。與表業倶。
止息表業。理不成故。此難非理。以初無表是
止息表。無表種類。後隨初念相續轉故。謂初
刹那表倶無表。是後息表無表業類。許彼相
望種類同故。雖與表業倶時而生。而得立爲
無表業體。皆由表業而得生故。或善無表止
息惡業。不善無表止息善業故雖初念與表
倶生。而亦得説名無表業。遠離非作非造業
名。准斯例釋。皆無有過。無表與表。倶所造
色。所依大種。爲異爲同。頌曰
    此能造大種 異於表所依
論曰。無表與表。雖有倶生。然能生因大種各
異。麁細兩果。因必異故。生因和合有差別
故。一切所造色多與生因大種倶生。然現在
未來。亦有少分因過去者。少分者何。頌曰
    欲後念無表 依過大種生
論曰。唯欲界繋初刹那後。所有無表從過大
生。謂欲界所繋初念無表。與能生大種倶時
而生。此大種生已。能爲一切未來自相續無
表生因。此與初刹那無表倶滅已。第二念等
無表生時。一切皆是前過去大所造。此過大
種。爲後後念無表所依。能引發故。與後後念
無表倶起。身中大種。但能爲依。此大種若無。
無表不轉故。如是前倶二四大種。望後諸無
表。爲轉隨轉因。譬如輪行因手依地。手能
引發。地但爲依。前倶大種。應知亦爾。大種通
五地。身語業亦然。何地身語業。何地大種造。
頌曰
    有漏自地依 無漏隨生處
論曰。身語二業。略有二種。一者有漏。二者無
漏。若有漏者。五地所繋。欲界所繋。身語二
業。唯欲界繋。大種所造。如是乃至。第四靜
慮。身語二業。唯是彼地。大種所造。若無漏
者。依五地身。隨生此地。應起現前。即是此地
大種所造。以無漏法不墮界故。必無大種。是
無漏故。由所依力。無漏生故。表無表業。其類
是何。復是何類。大種所造。頌曰
    無表無執受 亦等流情數
    散依等流性 有受異大生
    定生依長養 無受無異大
    表唯等流性 屬身有執受
論曰。今此頌中。先*辨無表。諸無表業。略有
二種。定不定地。有差別故。然其總相。皆無執
受。與有執受。相相違故。唯善不善故。非異熟
生。無極微集故。非所長養。有同類因故。有是
等流。亦言爲顯有刹那性。謂初無漏倶生無
表。待識生故。有情數攝。若就差別。分別所
依。不定地中。所有無表。等流有受異大種生
異大生言顯身語七。一一是別大種所造。定
生無表差別有二。謂諸靜慮無漏律儀。此二
倶依定所長養。無受無異。大種所生。無異大
言。顯此無表。七支同一。具四大種。所造應
知。有表唯是等流。此若屬身。是有執受。餘義
皆與散無表同。謂有情數。及依等流。有受別
異。四大種起。何縁散地。所有無表。能造大
種。唯等流性。定地無表。所長養生。以殊勝心
現在前位。必能長養大種諸根。故定心倶必
有殊勝長養大種。能作生因。造定心倶所有
無表散地無表因等起心。不倶時故。在無心
位。亦有起故。所依大種。唯是等流。因等起
心。不能長養能生無表諸大種故。若爾散地
無表所依。誰等流果。有作是説。是次前滅大
種等流。能造無對所有大種。非造有對大種
等流。果有細麁。種類別故。如是説者。從無始
來。定有能造無對造色。已滅大種。爲同類因。
能生今時等流大種。造有表業大種亦應是
無始來。同類大種之等流果。非從異類定生
無表。所依大種無執受者。定心果故。必無愛
心執此大種以爲現在内自體故。又此大種。
無有其餘執受相故。名無執受。散地無表。所
依大種。有執受者。散心果故。以有愛心。執
爲現在内自體故。如顯色等所依大種。繋屬
依身。而得生故。亦可毀壞。外物觸時。可生苦
樂。何縁定心所生無表。是無別異大種所生。
散無表生依別異大。定生無表。七支相望。展
轉力生同一果故。唯從一具四大種生。散此
相違故依異大。有説。若彼同一生因。隨越一
時。應捨一切定生無表。七支相望。生因既同。
必頓捨故。豈不如對一切有情相續所生。遠
離殺戒。雖同一具大種所生。非越一時頓捨
一切。七支相對。理亦應然。此例不然。彼雖一
具大種所造。然其所對。一一有情相續異故。
若七支戒。無異大生。所對有情。相續既一。何
縁越一非捨一切。是故此彼爲例不齊。若爾
此應同命根理。如命根體。爲具身依。身不具
時。亦爲依止。故身雖缺。隨有餘根命猶能持。
令不斷壞。如是一具大種爲因。能生律儀具
不具果。故支雖缺。隨有餘支。大猶能持。令不
斷壞。此亦非例。以彼命根先與缺身倶時而
起。中間有與具身倶生。後缺減時。復有倶
起。故於具缺各別任持。大種不然。一具大
種。爲一相續。無表生因。若與七支。爲生因
者。未嘗暫與缺支倶生。如何缺一時。持餘令
不捨。即由此理。從無貪等爲因所生。離殺
等戒。雖有對一有情相續。而越一時非捨一
切。以是各別大種果故。大種別者。果類別故。
雖對別異有情相續。發多無貪所生無表。而
但一具大種爲因。以所生果類無別故。由是
若對一有情身。一具七支生因同者。則隨越
一應捨一切。如是立證。理亦可成。故散七
支。依別大種。然依不許別捨律儀。此證不成。
前説爲善。如天眼起非壞本形。表色生時。理
亦應爾。故雖身表在身中生。而無異熟色斷
已更續過。亦無一具大種聚中有二形色倶
時起過。以諸身表別有等流大種新生。爲所
依故。隨依身分。表色生時。此一分身。應大於
本大及形色極微増故。然不現見。其理如何。
有釋此言。以表及大相微薄故。如染支體。然
不見有大相可得。有説。身中有孔竅故。雖得
相容納而。不大於本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五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業品第四之四
辯業門略有二種。謂思思已業差別故。復
有三種。謂身語意業差別故。復有五種。謂身
語二各表無表。及思惟一業差別故。如是五
業性及界地建立云何。頌曰
    無表記餘三 不善唯在欲
    無表遍欲色 表唯有伺二
    欲無有覆表 以無等起故
論曰。無表唯通善不善性無有無記。所以者
何。是強力心所等起故。無記心劣無有功能
爲因等起引強力業。令於後後餘心位中。及
無心時亦恒續起。所言餘者。謂二表及思三
謂皆通善不善無記。於中不善在欲非餘。有
不善根無慚愧故。善及無記隨其所應。
界皆有。不別遮故。欲色二界皆有無表。決定
不在無色界中。以無色界中有伏色想故。厭
背諸色入無色定。故彼定中不能生色。或隨
何處有身語轉唯是處有身語律儀。有作是
言。以無色界無大種故無無表色。彼但能遮
有漏無表。無漏無表無理能遮。謂無色中無
大種故。墮界繋地有漏律儀必定無容是別界
地大種所造故。無色無無漏律儀。既許得爲
別界別地大種所造。無色界有何理能遮。是
故前説於理無過。毘婆沙師作如是説。爲治
惡戒故起尸羅。唯欲界中有諸惡戒。無色於
欲具四種遠。一所依遠。二行相遠。三所縁遠。
四對治遠。所依遠者。謂於等至入出位中。等
無間縁爲所依體。無容有故。行相遠者。謂無
色心畢竟無能於欲界法作苦麁等諸行相
故。所縁遠義類此應知。由無色心但能以下
第四靜慮有漏諸法。爲苦麁等行相所縁。對
治遠者。謂若未離欲界貪時。必定無容起無
色定。能爲欲界惡戒等法厭壞及斷二對治
故。非不能縁可能厭壞。故無色界無無表色。
表色唯在二有伺地。謂通欲界初靜慮中。非
上地中可言有表。説有伺者。爲顯一切初靜
慮中遍有表業。若於上地表業全無。語表既
無何有聲處。有外大種爲因發聲不遮外聲
故無有失。有餘師説。上三靜慮亦有無覆無
記表業理必應爾。上三地中起三識身既無
有失。如何不起發表業心。然善染心上不起
下下善下染劣故斷故。由是生上無善染表。
前説爲善。所以者何。雖彼現前非彼繋故。有
覆無記表欲界定無。唯初靜慮中可得説有。
曾聞大梵有誑諂言。謂自衆中爲避馬勝所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