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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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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徳
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
知。此不染無知。即説名習氣。有古師説。習氣
相言有不。染汚心所差別。染不染法數習所
引。非一切智相續現行。令心心所不自在轉。
是名習氣。非唯智無。無法無容能爲因故。亦
不應説有如是類心及心所總名習氣。不染
無知。前已説故。謂此無知爲自性住。心等爲
體。爲有差別。若自性住。心等爲體。佛亦應有
不染無知。若有差別。能差別者。可是無知。非
所差別。現見善等品類差別心心所中。必有
別法。爲能差別。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
等。不善品中。有無慚等。染汚品中。有放逸
等。如是等類。心心所中。必有別法。爲能差
別。故知此中亦有別法。能爲差別者。是不染
無知。今詳彼言。有太過失。諸異生等。心心所
法。皆不如實覺味勢熟等相。然不見生餘心
所故。又一一念。彼心心所。差別而生。應念念
中各有別別無知法起。若謂有異相令無知
差別。即此足能差別心品。何須別計不染無
知。是故即於味勢熟等不勤求。解惠與異相
法倶爲因。引生後同類慧。此慧於解。又不勤
求。復爲因引生。不勤求解慧。如是展轉無始
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性。故即於彼味等境
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
無知。即此倶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
然。或諸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
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
諸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
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一
切智者。永斷不行。然於已斷見所斷位。通染
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見所
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説名類性。金剛道斷。
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習氣。亦
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若於已斷修所
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
性。是修所斷煩惱氣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
是有漏故。無學已斷。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
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煩惱畢竟不行。故佛
獨稱善淨相續。即由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
法。三念住等。又由此故。密意説言唯佛獨名
得無學果。大徳邏摩作如是説。有不染法名
爲習氣。如不善因所招異熟。世尊昔在菩薩
位中。三無數劫修諸加行。雖有煩惱而能漸
除。煩惱所引不染習氣。白法習氣漸令増長。
後於永斷諸漏得時。前諸習氣有滅不滅。以
於長時修加行故。證得無上諸漏永盡。然佛
猶有白法習氣。言習氣有滅不滅故。如是所
説理亦可然。而彼不能顯其體性。不染習氣。
其體是何。非但虚言。令生實解。經言類性其
體是何。有作是言。我慢爲體。彼違經説。以
契經中。於我慢外説類性故。經言我今如是
知已。如是見已。諸所有愛。諸所有見。諸所有
類性。諸我我所執。我慢執隨眠。斷遍知故。無
影寂滅。故知類性異於我慢。有説餘慢是類性
攝。彼説不然。諸言流至我慢中故。我慢執言。
攝諸慢盡。應如愛等各攝無遺。然於此中。勝
者別説我我所執。是諸見根。故於見中。別顯
二種。爲攝疑恚。説隨眠言。勝煩惱中。無明未
説爲別顯。彼説類性言。遍與惑倶。遍往諸趣。
故名類性。類是行義。是類之體。得類性名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八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九
已辯無明。當辯名色。色已辯名云何。頌曰名
無色四蘊
論曰。佛説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
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縁。若爾不應全攝無色
不相應法。無所縁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
釋色名所説無過。佛説變礙故名爲色。去來
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
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如是無色
中容有表召。非色中有故。理亦無違。故不相
應名攝無失。又微細故。彼彼義中。隨理立名。
摽以名稱。非無表等亦可稱名。以彼所依現
量得故。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
名稱。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雖非此所明而
似此故。又於無色隨説者情。總説爲名。不勞
徴詰。上座意謂順成彼彼有情相續。故説爲
名。是能爲因。順成彼義。若爾色法應亦是名。
亦能爲因順成彼故。佛説地等成有情身。經
説士夫即六界故。又無經説。唯無色蘊。成有
情身。然有經言。因色等起。有情相續。故彼釋
名。無所憑據。豈不佛説此伽他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此中引彼。何所證成。爲彼頌中顯有情相續。
唯用無色法爲能成因。爲顯無色。強能引有
色。於有情相續爲能成因。若謂一切有情相
續。無不皆以無色爲因。理亦不然。諸無心者。
但以有色成相續故。無心有情。前已成立。彼
無得等。爲能成因。又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
一相續。故諸色法。亦是一切有情相續因。不
爾則應不作而得。或作已失。便成太過。若
一有情相續諸位。色不遍者。無色亦同。又應
審思。此伽他意。爲説受等四蘊名名。爲説能
詮諸別相義。如牛色等言依名名。然於此中
唯應説彼能詮一切色非色名。唯此力能映
一切法。以無一法非名所詮。異此何名能映
一切。又十二處名一切法。受等何能映十二
處。若謂皆是受等所縁。則此中名。唯目意
識及相應法。若謂所餘是名類故。無斯過者。
則不應引此頌證名。爲因順成有情相續。謂
若唯意識及相應品。正是此伽他所説名者。
則不應引證爲因義。以五識身及相應品。亦
爲因順成有情相續故。又如何説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施設多蘊。色不過者。色中施設多
界多處。名豈能過。若謂名通無色有者。諸不
通者。應不名名。若謂不通是通種類。無斯過
者。理亦不然。前説不應引爲證故。謂不通者。
亦爲因成有情相續。與通等故除所執名。有
何餘法。可説彼諸法皆隨自在行。若謂此名
色隨行者。亦不應理。非極成故。謂許名色展
轉相依。如何但言色隨名轉。若謂名遍色。色
不能遍名。理亦不然。非情無故。又前已説。有
無心有情故。亦非名色外有法隨名轉。經説
所知法總有二。謂名與色。更無第三。又理不
應四蘊名一。設許對色説一法言。然不見有定
隨行法。不可自體隨自體行。故知此名。唯能
詮想。若作此解。無假劬勞。釋此伽他。義皆明
了。引之將證四蘊名名。成有情身。定不應理。
上座於此假設難言。若名色言。總攝五蘊。世
尊説識依名色故。識則應有二。謂能依所依。
即自釋言。此難非理。已於名中。間出識故。
謂已擧識。説爲能依。准知識所依但取餘名
色。今詳彼難。理自不成。等無間縁。依識定依
識故。然彼上座。不許同時識與名色有相依
理。彼宗不許有同時因果故。如何以識無二
倶生。遂令識無還依識義。又設許有倶生相
依。但可識爲受等所依。性不可受等與識爲
所依。如何識所依可取餘名色。故彼問答。皆
不應理。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佛於城喩大縁
起經説。識與名色。更互爲縁義。爲據前後。爲
約倶生。識縁名色。亦據前後。名色縁識。唯約
倶生。所以者何。識入母胎故。與羯剌藍合。成
有情身。故識縁名色。亦得有前後。非名色合
已更結餘識。非識未已起名色爲縁故。唯約
倶生。有名色縁識。識支唯一故。又一刹那故
謂次第説縁起支中。但一識支。此唯一念。如
何可執識與名色定約前後説互爲縁。又契
經説。如蘆束故。謂契經言。如二*蘆束立在
空地。展轉爲依。若一倒時。餘亦隨倒。如是具
壽。二法相依。謂識縁名色。及名色縁識。若離
倶起展轉爲縁。與*蘆束喩。云何相似。謂於
識位。名色位未生。名色位生時。識位已滅。定
無似蘆束更互相依義。況撥過去未來無者。
可言如彼更互相依。隨一有時。隨一無故。非
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互相依義。唯有
與有。可互相依。故執相依。定前後者。是聖教
外。非佛法宗。又契經説。無明作意倶時而起。
展轉爲縁。謂説無明因非理作意。及非理作
意從癡所生。及説此二倶時而起。故契經説。
眼色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癡者。
即是無明。乃至廣説。言此中者。意顯即此作
意生時。或即所摽。縁和合位。非同屬縁法可
前後生。以二倶時起無障礙故。又如燈明同
時而起有因果義。前於思擇倶有因中。已曾
具辯。如是因果倶起極成。而有救言。燈明非
異。此不應理。燈之與明。觸量色處用各別故。
世間唯説焔爲燈故。如説燈光燈能燒物。
阿笈摩説。明依於燈。如日月光。明依日月輪
起。又如大地依於水輪。水與地倶生方有爲
依義。燈明性別。由是極成。因果倶生。於斯
義顯。明雖依自大種而生。然於生時。非離燈
焔。若謂明焔同一因生。以即焔因是明因者。
亦不應理。有差別故。非從一和合有非一果。
亦非一果非一和合生。豈不一撃火聲倶起。
寧無一和合有非一果生。理亦不然。依各別
故。又自類因。各別生故。由此彼救。但有虚
言。故燈與明。因體各別。若識與名色。展轉
爲縁。何故經多言識縁名色互爲縁性。其
理雖通。顯識用強。是故偏説。識用強者謂識
爲所依受等用心爲所依轉故。識持精血。成
羯剌藍。成有情身。其用勝故。如王臣等。雖互
相依。而王得名。以最勝故。識與名色。應知亦
爾。又識縁名色。據前生縁説。展轉爲縁。唯
約倶起。以識縁名色。通前後及倶。名色縁識。
唯有倶起。以結生識無別位故。又識縁名色。
據分位名色。説展轉爲縁。據刹那名色。大
徳邏摩率自意説。若從中有。結生有時。中有
名色。爲縁引起無間刹那結生類識。中有名
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引起生有名色。如是
推尋非應正理。所言中有名色爲縁。引無間
刹那結生類識者。爲中有識。亦能爲縁。爲但
餘名除中有識。若中有識亦爲縁者。何理中
有最後刹那心心所色爲縁。但引後識令生
非心所色。若謂除識餘名爲縁。何理倶生識
非縁性。若謂彼位無識倶生。應結生識無所
依起。不應心所爲心所依。復以何縁。彼位心
所。但與異類識作生因。不能引生同類心所。
非於諸色未得離貪。可有暫時識不依色。故
中有色。定能爲縁。牽續生時心倶起色。如
何此位。獨有識生。若謂此時雖有色起而但
説識。則應此位亦有心所。而但説心。是故不
應復作是説。中有名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
引起生有名色。又應此獨識非中有生有。中
有已滅故。生有未生故。非中有滅有位非生。
故彼所言。出自邪執。又心心所前後生論。如
何計度前後而起。眼識無間。眼觸所生受等
生時。爲與餘識倶時而起。爲獨受等。若有餘
識受等倶生。爲是意識生即縁彼境。爲別是
餘識縁餘境生。且非意識生即縁彼境。眼觸
生受等。既依眼根。與此意識境時別故。非依
眼根所生受等。可以過去爲其所縁。亦非眼
觸所生受等。可以意法爲縁而生。説意法爲
縁生意識等故。若以意法爲縁生者。不可説
是眼觸所生。亦非餘識縁餘境起。若依境異。
可倶時生。則應一時得一切境。若無諸識受
等獨生。則後識生。無所依。意識流斷已。復更
續生。下界曾無。彼全不許。入滅定等。識相續
生。曾無間斷。彼宗許故。由此彼説。中有後
心。名色無間。獨有識起。後方引起生有名色。
但有虚言。違理教故。上座於此。假設難言。經
不應言識縁名色。由展轉力。方得生故。即自
釋言。此難非理。約生住縁有差別故。謂識能
作名色生縁。由識託胎。令彼生故。彼生以後。
爲識住依。展轉爲縁。而得安住。故亦説識名
色爲縁。此亦不然。違理教故。謂佛未得大菩
提時。求識生縁知即名色。如契經説。菩薩尋
求老死生縁。乃至名色知生至識。次第爲縁
求識生縁知即名色。若彼名色非識生縁。菩
薩所知便爲顛倒。又彼所説。彼生以後。爲識
住依。展轉爲縁。而得安住。故亦説識名色爲
縁。有言無理。此所説識。名色爲縁。即是爲縁
生名色識。如何以後方爲識依。又彼經但言
識依名色住。故契經説。告阿難陀。識不依名
色爲得住不。不也世尊。此經不言名色依識
住。如何展轉。又汝不許識名色倶生。如何可
言展轉爲縁住。又如先説。撥過未宗。隨一有
時隨一無故。非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
互相依義。唯有與有可有相依。如何倶生有
相依義。若隨闕一。一不立故。又佛於彼大縁
起經。不説有支次第因果。亦不唯説十二有
支。彼説名色爲觸縁故。及説尋求等爲得等
縁故。然佛於彼。爲阿難陀。顯示甚深縁起理
趣。故彼經義。約所依縁。但説識依名色而住。
意識唯託意爲所依。法爲所縁。而得安住。眼
等五識。眼等爲所依。色等爲所縁。而得安住。
如是意識。所依唯一。所縁通二。五識翻此。唯
除意識。所依必異時。餘所依所縁。有倶生理。
有支諸位。此義皆通。詳上座宗。説識名色互
爲縁義。理必不成。然契經説。我觀縁起至識
便還過此。於餘心不復轉。此言何義。菩薩爾
時。逆觀縁起。諸支展轉所從生縁。先觀九支
生縁各別。最後觀識無別生縁。故至識還於
餘不轉。然結生識。有二生縁。一者前生。二者
倶起。識生行有。義無別故。先觀生支。生縁謂
有。即已觀識。前生縁行。今觀名色。爲倶生
縁。故至識還心不復轉。已具觀識二生縁故。
以見今世結生位識。從前倶起二縁力生。准
知餘支。如應皆爾。一一念起。各具二縁。故唯
於識支具顯二縁觀。如何名色爲識倶縁。以
於此中識住著故。如經説識住除識餘名色。
前以住著釋識住義。故契經説。喜愛潤識。令
於蘊中増長廣大。又大縁起經亦作是説。識
不依名色。爲得住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此
説識住著倶生名色中顯識倶生縁故。説四
識住。是故菩薩至識便還。雖老死支即名色
等。前觀老死。以生爲縁。已顯識支縁生名色。
而非老死。皆識爲縁。爲定識爲縁。唯生名色
故。復觀名色。以識爲縁。毘婆沙師説。彼菩薩
厭怖生故。再度觀生。由菩薩心厭怖流轉。不
遍觀察諸流轉支。諸流轉支。皆生爲本。再觀
生故。爲已遍知。無明行支。即愛取有。已觀愛
等。故不重觀。於還滅門。菩薩欣慕。故遍觀察
十二有支。已辯名當辯觸。頌曰
    觸六三和生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是
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
雖第六三有各別世。而因果相屬。故和合義
成。或同一果。是和合義。雖根境識未必倶生。
而觸果同。故名和合。觸體別有。大地中已成。
雖三和生。而定識倶起。以如識説二縁生故。
謂契經説。内有識身。及外名色。二二爲縁。諸
觸生起。乃至廣説。豈不此即説觸從三和生。
謂内有識。身即六根六識。及外名色即六境
故。二縁生故。因不極成。經義不然。佛説二
故。謂此經説。二二爲縁。諸觸生起。不言三
故。觀此經義。有識身言。顯六内處。外名色
言。顯六外處。餘經亦説二縁所生。故伽他言。
眼色二等。如前已説。又經説識觸倶名色爲
縁。生縁既同。時豈前後。縁具必起。無能障
故。由此即證。眼等觸所生受等諸法。眼等識
倶起。與眼識等生因同故。由此經言。是受是
想是思是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執觸是假。
宗亦應許受等與觸倶起。由此經説。識雜受
等故。識是觸分故。既無有識。不雜受等證成
受等。是大地法。彼作是言。大地法義。非要遍
與一切心倶。若爾何名大地法義。有三三地。
有尋伺等善等學等。地差別故。若法於斯一
切地有。名大地法。餘隨所應。此但有言。違前
經故。彼作是説。應審前經。彼經復言。諸所受
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
於彼爲約所縁。爲約刹那。作如是説。有何未
了。前約刹那。後約所縁。其理決定。寧知決定
以餘經中。約倶生法説相雜故。如契經言。壽
煖與識。如是三法。相雜不離。非於此中約不
倶起。及約所縁。作如是説。三必倶起故。二無
所縁故。由此所説受等相雜言。定約刹那。異
此不成故。謂若計彼無間而生。名爲相雜。一
無一有。相雜不成。如前已辯。亦不可謂同一
所縁説名相雜。勿有意識與眼識等。有相雜
義。故縁一境。有識生時。必有倶生。觸受等
法。定無有識離觸等生。由所引經。已善成立。
如何觸受二法倶生。説觸縁受。非受縁觸。故
契經言。非縁種種受有種種觸。但縁種種觸。
有種種受。又經但説眼觸爲縁。生眼觸所生
受。曾無經説。眼受爲縁生眼受所生觸。豈不
現見。燈明芽影。二雖倶生。但因燈芽生於
明影。觸受亦爾。此例不平。隨行住變。有無有
故。無有定因。證觸與受二雖倶起。而觸縁受
非受縁觸。雖無現相而理必然。受必隨觸。有
差別故。若猶不了。更以別門。方便開示。令義
易解。謂觸有二。一假二實。所言假者。謂三和
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爲
觸。所言實者。謂心所觸。如契經言。眼色二
縁。生於眼觸。乃至廣説。又契經説。内有識
身。及外名色。二二爲縁。諸觸生起。又契經
説。名色縁觸。六處縁觸。諸如是等。無量契
經。此中假觸爲縁生受。非受爲縁。非根境識
三法和合從受生故。非唯眼識爲眼觸體。心
所皆由所依顯故。雖受生位識爲勝因。而説
受等生亦因於眼色。是故但説眼觸爲縁生
眼觸所生受。曾無有説眼受爲縁生眼受所
生觸。此中實觸。是心所故。可説與受展轉爲
縁。是故二經不相違背。又約別義説亦無違。
謂由此門。因觸生受。非即由此因受生觸。如
契經言。我不見一法如是斷貪欲如修身念。
此約異門。遮諸餘法。非謂通約諸對治門。以
次後復言如*修身念息念佛念死想等亦爾。
言如是者。顯異門義。如何知受。亦爲觸縁。餘
契經説。受縁觸故。如契經言。由身受觸。此意
顯有觸身受爲縁起。何故眼等亦爲受等縁。
但依説觸不依説受等。以和合中觸義顯故。
此彼和合。得相觸名。非於自體得名爲觸。世
於和合。立相觸名。如二木合時。説爲木相
觸。是故眼等三和合中。但可説觸。非説受等。
又非眼等是生觸因。故依之説觸名。何得難
言亦受等因故應依説受等。若必爾者。應許
一切觸因所生皆名爲觸。然實一切觸果法
中。多分立名。隨差別想。一隨總想。以立別
名。如色處界。及行蘊等。由此善釋餘處説言
一切心所皆觸引發。若爾想等皆觸爲縁。何
故但言觸爲縁受。亦説想等用觸爲縁。如了
達經不應爲難。於觸後位。受用最強。故以受
聲。總説諸行。然於縁起所説受因。但取實觸。
非三和假。所以者何。説所依故。謂唯實觸。就
所依顯。非諸假有。於假依中。可得品量。此勝
此劣。若隨闕一。無容有故。由是知此中説實
觸縁受。此中所説。縁起定義。謂隨何位隨
何法強即説爲縁。生次後位勝法爲果。故無
有失。或復當來。大雜染聚。所有根本。受爲近
因。故縁起中。次第説觸爲縁生受。令避縁故。
受不現行。絶彼根本。諸心心所法。皆六處爲
縁。何故但言六處縁觸。此位觸勝。故説觸
名。理實應知。諸心心所。無不皆以六處爲縁。
復以何縁。實觸勝位。唯説與彼勝受爲縁。不
説爲縁生勝想等。雖觸與彼亦倶時生。而順
受強。是故偏説。譬如勝解。偏順決定輕安勤
等。順止觀強其理法然。不應爲難。名色二六
處縁觸。何差別。名色縁觸。説在何經。大縁起
經。有如是説。諸有行相。諸有摽擧。施設名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擧。可得了知。増語觸
不。不爾大徳。諸有行相。諸有摽擧。施設色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擧。可得了知。有對觸
不。不爾大徳。若一切種名身色身。皆無所
有。可得了知。觸或施設觸不。不爾大徳。是
故慶喜。觸之由緒。觸因觸縁。所謂名色。此
所引經。欲辯何義。辯名與色。爲觸生因。名謂
意法處。色謂眼色處。乃至身觸處。此中名身
名増語觸。名爲身故。得名身名。如是色身名
有對觸。色爲身故。得色身名。是名爲體。色爲
體義。此中意説。増語觸因。名増語觸。有對觸
因。名有對觸。非二觸體。由此説言。諸有行
相。諸有摽擧。施設名身。施設色身。言行相
者。謂諸外處。行所行相。得行相名。言摽擧
者。謂諸内處。由此摽擧。諸觸名故。謂名眼
觸。乃至意觸。此意説言。於諸有名體。施設
増語觸。於諸有色體。施設有對觸。隨有所闕
所施設觸。皆不得成。此上經文。且辯假觸爲
辯縁。此所生實觸。復作是説。若一切種名身
色身。皆無所有。乃至廣説。此義意言。若一切
種。假觸非有。則心所觸。於三時中。自名難
了。體不生故。不可了知。既不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名色縁觸。即二
縁觸。然名色縁觸。分位決定。若二爲縁觸。
分位不定。雖六處縁觸。分位亦定。而偏就有
情所依顯示。名色縁觸。通就所依所縁顯示。
故有差別。復有別義。此中名身名増語觸。即
是以名爲所依義。此以意識爲所依故。此中
色身。名有對觸。即是以色爲所依義。此以五
根爲所依故。由是諸觸所依力故。摽別其名。
如眼識等。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意識與意。是
一義故。若一切種名色所依六觸非有。則定
無有餘無依觸。而可了知。既無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此義意言。離六所依等。假觸無故。離
六觸體外實觸亦無。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即
六處縁觸。説名色縁觸。此中顯名色即六處
差別。爲辯縁起種種義門。令阿難陀知甚深
義。有餘師説。説名色縁觸。顯三和生。顯根
境功能。説二縁觸。説六處縁觸。顯不共因用。
有説三種依界處縁起門。如其次第。即前六
觸。復合爲二。其二者何。頌曰
    五根應有對 第六倶増語
論曰。眼等五觸。説名有對。以有對根爲所依
故。唯有對法爲境界故。第六意觸説名増語。
増語謂名。名是意觸所縁長境。故偏就此名
増語觸。意識通用名義爲境。五不縁名。故
説爲長。如説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
了青亦了是青。乃至廣説。故有對觸名從所
依境。就所長境立増語觸名。有説意識名爲
増語。於發語中。爲増上故。有言意識語爲増
上。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獨名増
語。與此相應。名増語觸故。有對觸名。從所依
境。就相應主。立増語觸名。即前六觸。隨別相
應。復成八種。頌曰
    明無明非二 無漏染汚餘
    愛恚二相應 樂等順三受
論曰。明無明等相應成三。一明觸。二無明
觸。三非明非無明觸。此三如次。應知即是無
漏染汚餘相應觸。餘謂無漏及染汚餘。即有
漏善。無覆無記。無明觸中。一分數起。依彼
復立愛恚二觸。愛恚隨眠。共相應故。總攝
一切。復成三觸。一順樂受觸。二順苦受觸。三
順不苦不樂受觸。云何順受觸。是樂等受所
領故。或能爲受行相依故。名爲順受。如何觸
爲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
又與樂等受相應故。或能引生樂等受故。名
爲順受。如是合成十六種觸。已辯觸當辯受。
頌曰
    從此生六受 五屬身餘心
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至
意觸所生受。此合成二。一者身受。二者心受。
六中前五説爲身受。依色根故。意觸所生説
爲心受。但依心故。頌曰
    此復成十八 由意近行異
論曰。於前所説一心受中。由意近行異。復分
成十八。云何十八意近行耶。謂喜憂捨各六
近行。此復何縁立爲十八。由三領納。唯意相
應。六境有異。故成十八。非一受體意識相應
境異成六。領納異故。意近行名。爲目何義。
喜等有力。能爲近縁。令意於境數遊行故。若
説喜等。意爲近縁。於境數行。名意近行。則應
想等亦得此名。與意相應。由意行故。若唯意
地。有意近行。豈不違經。如契經言。眼見色
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説。此不相
違。如依眼識引不淨觀。此不淨觀。唯意地攝。
然契經言。眼見色已。隨觀不淨。具足安住。此
亦如是。依五識身所引意地。喜等近行。故作
是説。由彼經言。眼見色已。乃至廣説。故意近
行。五識所引意識相應。不應爲難。何縁身受。
非意近行。與意近行。非同法故。以意近行唯
依意識。故名爲近。分別三世等自相共相境。
故名爲行。一切身受。與此相違。故非意近。亦
不名行。豈不身受亦有此相。身受領納色等
境已。意識隨行。由身受力。意識於境。數遊行
故。此亦不然。已説相故。謂諸身受。不依意
識。無分別故。由彼不能分別境界功徳過失。
故非彼力。令意於境數數遊行。又不定故。謂
身受後非決定有。意識續生意受倶時。必有
意識。故唯意受。名意近行。又生盲等類。雖無
見已。乃至觸已。而有近行故。第三靜慮。有意
地樂。亦應攝在意近行中。此責不然。初界無
故。又凝滯故。謂欲界中。無意地樂。第三靜
慮。雖有不立。又彼地樂。凝滯於境。近行於
境。數有推移。不滯一縁。方名行故。又無所
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爾應無捨意近
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捨對故。第三靜慮
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根爲對故。然無近
分等無捨等近行失。以於初界中有同地所
對故。或復容有。不容有故。謂意捨等。容有同
地。所敵對法。意樂定無同地敵對。故無有失。
然十八中。前之十五。色等近行。名不雜縁。
以各別縁色等境故。三法近行。皆通二種。若
唯縁法及六内處。名不雜縁。若縁此七及五
外處。或別或總。名爲雜縁。若雖非見。乃至觸
已。而起喜憂捨。亦是意近行。若異此者。未離
欲貪。應無縁色界色等意近行。又在色界。應
無縁欲香味觸境。諸意近行。若爾何故。契經
中言。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
説。隨明了説。故不相違。或眼等所引易可
分別故。又諸近行。亦異建立。謂眼見色已。起
聲等近行。至意知法已。起色等近行。隨無雜
亂。經如是説。於中建立。根境定故。於順喜
色。起喜近行等。此擧現在令類解所餘。續生
命終。唯捨近行。非憂與喜。捨任運得故。及順
彼位故。唯有雜縁。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意
近行。但有漏故。唯捨非餘。諸加行道中。亦有
喜近行。非無間解脱。根本定攝故。最後解脱
道。容有喜近行。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繋。欲界
意近行。幾何所縁。色無色界。爲問亦爾。頌

    欲縁欲十八 色十二上三
    二縁欲十二 八自二無色
    後二縁欲六 四自一上縁
    初無色近分 縁色四上一
    四本及三邊 唯一縁自境
論曰。欲界所繋。具有十八。縁欲界境。其數亦
然。縁色界境。唯有十二。除香味六。彼無境
故。縁無色境。唯得有三。彼無色等。五所縁
故。縁不繋境。亦唯有三。説欲界繋已。當説
色界繋。初二靜慮。唯有十二。謂除六憂。若説
所縁。定無染汚。能縁下境。善縁欲境。亦具十
二。除香味四。餘八自縁。二縁無色。謂法近
行。縁不繋法。亦唯二種。三四靜慮。唯六謂
捨。縁欲界境。善亦具六。除香味二。餘四自
縁。一縁無色。謂法近行。縁不繋法。亦唯一
種。説色界繋已。當説無色繋。空處近分。
有四種。謂捨但縁色聲觸法。縁第四靜慮。亦
具有四種。此就許有別縁者説。若執彼地。唯
總縁下。但有雜縁。法意近行。縁無色界。唯一
謂法縁。不繋法亦唯一種。四根本地。及上三
邊。唯一謂法。但縁自境。無色根本。不縁下
故。彼上三邊。不縁色故。不縁下義。如後當
辯。此縁不繋。亦唯有一。諸意近行。通無漏
耶。頌曰
    十八唯有漏
論曰。無有近行通無漏者所以者何。増長有
故。無漏諸法。與此相違。有説近行。有情皆
有。無漏不然。故非近行。有説聖道任運而
轉。故順無相界故非近行體。近行與此體相
違故。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謂生欲界。若未獲
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四。
無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下縁。唯染汚故。若
已獲得色界善心。未離欲貪。成欲一切。初靜
慮十捨具六種。未至地中。善心得縁香味境
故。喜唯有四。以但有染不縁下故。豈不意近
行眼等識所引。彼既無鼻舌二識。應無縁香
味近行。此責不然。生盲聾等。自性生念。及在
定中。皆應無有色等近行。故非一切。五識所
引成二定八。三四靜慮。無色如前。已離欲貪。
若未獲得二定善心。彼成欲界初定十二。謂
除六憂。二靜慮等。皆如前説。若已獲得二
定善心。於初定貪未得離者。成二定十。謂喜
但四。唯染汚故。捨具六種。已獲得彼近分善
故。餘如前説。由此道理。餘准應知。若生色
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通果心倶。經主
此中。假爲異説。謂説如是。諸意近行。毘婆沙
師。隨義而立。然我所見。經義有殊。所以者
何。非於此地已得離染可縁此境起意近行。
故非有漏。喜憂捨三。皆近行攝。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云何與意。相牽
數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爲對治彼。説六
恒住。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智。廣説乃至。知法亦爾。非阿羅漢。無有世
間縁善法喜。但爲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説。
未審經主。以何相義。爲意近行。蘊在心中。執
阿羅漢。縁諸善法。有漏善喜。非意近行。非阿
羅漢。有意近行。少與正理契經相違。如何定
知。於諸境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方是近行。
非如先説。諸離欲者。或阿羅漢。於有漏事。雖
全分斷。而有有漏喜等現行。不名近行此有
何理又以何縁。唯六恒住。遠分所治。貪等相
應雜染喜等。方名近行。非餘有漏善喜等受。
又彼自説差別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極成。謂
彼自言。但爲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説。
已許有非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
毘婆沙所説近行。非與正理契經相違。又諸
有漏。皆名雜染。既許雜染皆名近行。與此宗
義。有何相違。又彼所説。然我所見經義有殊。
誠如所説。經義與彼所見別故。謂彼契經。爲
顯無學眼見色已。非如昔時起貪瞋癡。言不
喜等。不言見色已不起意近行。故毘婆沙所
説爲善。此諸近行。獲得云何。謂離欲貪。前八
無間。八解脱道。獲得初定近分地中。六捨近
行。第九無間解脱道中。獲得欲界通果心倶。
法捨近行。獲得初定十二近行。此初定言。兼
攝眷屬。由此理趣。離上地染。如應當思。然
有差別。謂離第四靜慮貪時。第九無間。及解
脱道。必不獲得自地下地通果心倶法捨近
行。離空處等諸地貪時。一切無間及解脱道。
唯獲得一法捨近行。得無學時。獲得欲界初
二靜慮十二近行。三四靜慮。六捨近行。空無
邊處。四捨近行。上地各一。捨法近行。於受生
位。從上地沒。生下地時。獲得當地所有近行。
生諸靜慮。亦兼下地捨法近行。又即喜等十
八意行。由爲耽嗜出離依別。故世尊説。爲三
十六師句。此差別句。能表大師是師&T014108;
故名師句。如是諸句。唯佛大師。能知能説。餘
無能故。有説此受應名師迹。由是諸邪師行
所依地故。有説此受應名刀路。或名怨路。由
此能爲愛刀愛怨所著處故。有説此受應名
刀迹。以契經説。意爲刀故。耽嗜依者。謂諸染
受。出離依者。謂諸善受。無覆無記。順善染
故。隨應二攝。更不別説。此三十六界地定者。
謂欲界中。具三十六。初二靜慮。唯有二十。謂
耽嗜依八。出離依十二。三四靜慮。唯有十種。
謂耽嗜依四。及出離依六。空處近分。若許有
別縁。便有五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四。若執
唯總縁。但有二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一。無
色根本。及上三邊。各唯有二。如前應知。此約
界地。所縁定者。欲縁欲境。具三十六。縁色界
境。唯二十四。除縁香味二依各六。縁無色境。
唯有六種。謂法近行。二依各三。縁不繋境。亦
唯此六。由此道理。色無色界。縁境差別。如應
當思。如契經説。以六出離依喜近行。爲
爲依。爲建立故。於六耽嗜。依喜近行。能捨能
棄。及能變吐。如是便斷。乃至廣説。此中所
説。斷十八種。耽嗜依言。顯暫時斷。喜爲依
故。斷出離依。憂近行言。顯離欲染。捨爲依
故。斷出離依。喜近行言。顯離第二靜慮地
染。一種性依捨爲依故。斷種種性。所依捨言。
顯離色染。非彼性類爲依故斷一種性依捨
言。顯究竟離無色界染。如是所説。受有支中。
應知義門無量差別。何縁不説所餘有支。頌

    餘已説當説
論曰。所餘有支。或有已説。或有當説。如前已
辯。若爾何縁更興此頌。爲於後頌遮廣釋疑。
由後頌中説煩惱等。勿有於此生如是疑。前
已廣明四支義訖。次應廣釋其餘有支。爲顯
後文依惑業事。寄喩總顯十二有支。故軌範
師。更興此頌。如前已説。十二有支。略攝唯
三。謂惑業事。此三用別。其喩云何。頌曰
    此中説煩惱 如種復如龍
    如草根樹莖 及如糠裹米
    業如有糠米 如草藥如花
    諸異熟果事 如成熟飮食
論曰。如何此三種等相似。如從種子芽葉等
生。如是從煩惱生煩惱業事。如龍鎭池水恒
不竭。如是煩惱得相續鎭生池。令惑業事流
注無盡。如草根未拔。苗剪剪還生。如是煩惱
根。未以聖道拔。令生苗稼斷斷還起。如從樹
莖頻生枝花果。如是從惑數起惑業事。如糠
裹米能生芽等。非獨能生煩惱。裹業能感後
有。非獨能感。如米有糠能生芽等。業有煩惱。
能招異熟。如諸草藥果熟爲後邊。業果熟已。
更不招異熟。如花於果爲生近因。業爲近因。
能生異熟。如熟飮食。但應受用。不可轉生成
餘飮食。異熟果事。既成熟已。不能更招餘生
異熟。若諸異熟。復感餘生。餘復感餘。應無
解脱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十
已辯縁起。即於此中。就位差別。分成四有。中
生本死。如前已釋。善等差別。三界有無。今當
略辯。頌曰
    於四種有中 生有唯染汚
    由自地煩惱 餘三無色三
論曰。於四有中。生有唯染。決定非善。無覆無
記。由何等惑。一切煩惱。諸煩惱染諸生有耶。
不爾云何。但由自地。謂生此地。唯由此地中。
一切煩惱。生有成染汚。諸煩惱中。無一煩惱
於結生位。無潤功能。然諸結生。唯煩惱力。非
由纒垢。所以者何。以自力行悔覆纒等。要由
思擇。方現起故。然此位中。身心昧劣。要任運
惑。方可現行。唯有隨眠。數習力勝。故諸煩
惱。能數現行。於結生時。任運現起。諸纒及
垢。數習力劣。非不思擇。而得現前。是故結
生。非諸纒垢。有餘師説。我慢我愛。諸有情
類。數數現行。結生位中。隨一現起行相微
細不捨相續。故染生有。唯此二能。此二非無。
然非唯此。聖結生有。此不行故。亦有現起。無
有愛故。此慢及愛。我見所資。或有希求。我斷
滅者。故非此二。皆數現行。由此極成。但由自
地諸煩惱力。染汚生有。餘中有等。一一通三。
謂彼皆通善染無記。應知中有。初續刹那。亦
必染汚。猶如生有。如是四有。何界所繋。欲色
具四。無色唯三。非無色業感中有果。辯中有
中。已具思擇有情於此。四種有中。由何而
住。頌曰
    有情由食住 段欲體唯三
    非色不能益 自根解脱故
    觸思識三食 有漏通三界
    意成及求生 食香中有起
    前二益此世 所依及能依
    後二於當有 引及起如次
論曰。經説世尊自悟一法。正覺正説。謂諸有
情。一切無非由食而住。何等爲食。食有四種
一段。二觸。三思。四識。段有二種。謂細及麁。
細謂中有食。香爲食故。及天劫初食。無變穢
故。如油沃砂。散入支故。或細汚蟲嬰兒等
食。説名爲細。翻此爲麁。如是段食。唯在欲
界。離段食貪。生上界故。非上界身。依外縁
住。色界雖有能益大種。而非段食。如非妙欲。
如色界中。雖有微妙色聲觸境。而不引生増
上貪故。不名妙欲。如是雖有最勝微妙能攝
益觸。而畢竟無分段呑噉。故非段食。雖非段
食攝。而非無食義。如喜雖非四食中攝。而經
説爲食。以有食義故。如契經言。我食喜食。由
喜食久住。如極光淨天。若爾欲界。亦應唯口
分段呑噉。方名段食。不爾欲界呑噉爲門。餘
可相從立此名故。非於色界少有呑噉。可令
餘觸從彼爲名。是故二界。無相類失。若人生
在北倶盧洲。離段呑噉。壽豈斷壞。雖不斷壞。
而所依身。形色痩損。若爲存活。若爾如何
彼由食住。香等爲食。非要呑噉。彼定常嗅如
妙香。或觸可愛風等妙觸。又彼身中。有
能益煖。或非欲界皆資段食。亦非段食。定唯
欲界從多就勝。故作是言。下有上無。不應爲
難。然段食體。事別十三。以處總收。唯有三
種。謂唯欲界香味觸三。一切皆爲段食自體。
可成段別而呑噉故。謂以口鼻分分受之。以
少從多。故作是説。雖非呑噉。但能益身。
得久住。亦細食攝。猶如影光炎涼塗洗。又劫
位。地味等食。亦名段食。分段受故。又諸
飮等。亦名段食。皆可段別而受用故。有餘師
説。一切食中。此最爲勝。以於攝益根大種中。
強而速故。豈不求食爲除飢渇。如何飢渇亦
名爲食。由此二種。亦於根大能増益故。如按
摩等。又於飮食。無希欲心。身便痩損。故二名
食。又有飢渇。方名無病。故爲食事。此二勝餘
色處。應言是段食。不應言是段段別噉故。
若爾何故言三處爲體。以約食説故。但言三
色處。何縁不名爲食。是不至取根所行故。以
契經説。段食非在手中器中。可成食事。要入
鼻口。牙齒咀嚼。津液浸潤。進度喉嚨。墮生
藏中。漸漸消化。味勢熟徳。流諸脈中。攝益
諸蟲乃名爲食。爾時方得成食事故。若在手
器以當爲名。如天授名那落迦等。雖彼分段
總得食名。而成食時。唯香味觸。爾時唯此爲
根境故。若總分段。皆名食者。聲不相應。亦應
是食。非聲等物在彼段中。可如香等亦名爲
食。以不相續。無形段故。非無形段。不相續
物。能住持身。可成食事。又如何知色處非食。
身内攝益根大功能。如香味觸。不別見故。爾
時不生彼境識故。且香與味。爲食極成。不待
成立。見塗洗等。於身攝益。觸有功能。夫食必
依味勢熟徳。於身損益。思擇是非。形顯倶非
味勢熟徳。於身損益。無有功能。生自識時。尚
不損益自根大種。況入身已。不生自識。能爲
食事。見日月輪等。能損益眼根。是觸功能。
非形顯力。豈不苦樂與識倶生。此二能爲損
益事故。色處於眼亦爲損益。理不應然。眼與
明等。應成食故。然彼爲境。順苦樂觸。能爲食
事。色處不然。見安繕那籌等諸色。眼不増損。
要至眼中。眼方増損。是故段食定非色處。又
與極成香等段食。有共不共差別相故。又諸
段食。要進口中。咀嚼令碎。壞其形顯。香味觸
増。方成食事。非未咀嚼香味觸増。分明可了。
如已咀嚼。故唯香味觸。是眞實食體。唯爲此
三設功勞故。若爾何故。於契經中。稱讃段食。
具色香味。爲令欣樂。兼讃助縁。如亦讃言。恭
敬施與。豈即恭敬。亦名段食。然成段食。具正
助縁。如有讃華林具華果影水。豈影與水亦
即是林。或此經中。讃所捨受。不言食體。是色
香味。又先已説。先説者何。謂以當爲名。爾時
實非食。讃假名食具色香味。非辯眞食。有何
相違。又歎食徳。非辯食體醫論所言。有可愛
飮食。具色香味觸。亦得非體。又擧色相。表
香味觸。亦妙可欣。故作是説。經何不讃食具
邪。讃具色等已説觸故。非有惡觸具妙色
等。故有妙觸。不説自成。又唯觸處。是眞
體。讃此食體有色香味。故經説食體無缺減。
然上座言。所飮噉聚。皆是食體。無別説故諸
所飮噉。聚消變時。一切皆能増血肉等。任持
相續。令不斷壞。是故一切。皆名爲食。彼言非
理。所以者何。雖無別説。應別取故。如契經
説。業爲生因豈此生因。通無漏業。豈餘非
業。並非生因。又如經言。非黒非白。無異熟
業。能盡諸業。豈如是相業。皆能盡諸業。豈
一切業皆是所盡。又如經言。識生住起。應
知即是苦生病住老死起義。非無漏識可説
此言。如是等經。其例非一。雖無別説。而應別
取聚中。若有食相食用。唯應取彼爲食非餘
故。此因不能證色亦是食。又彼所説。諸所飮
噉聚消變時。一切皆能増血肉等。任持相續。
令不斷壞。定知如是。應設誠言。既不説因。寧
知形顯。於消變位。如香味觸。増血肉等。能任
持身。是故食體。唯香味觸。非色不能益自根
解脱故。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種。後乃
及餘。飮噉色時。於自根大。尚不爲益。況能及
餘。由彼諸根境各別故。有時見色。生喜樂者。
縁色觸生。是食非色。如斯理趣。前已具辯。又
不還者。及阿羅漢。解脱食貪。雖見妙食。而不
生喜。無所益故。已説段食界繋及體。觸思識
三。次當顯示。觸謂根境識三和所生心所。縁
起中。已廣思擇。思謂意業。識謂了境。此三唯
有漏。通三界皆有。如是四食。體總有十六事。
唯後三食。説有漏言。顯香等三。不濫無漏。何
縁無漏觸等非食。食謂能牽能資諸有。可厭
可斷。愛生長處。無漏雖資他所牽有。而自無
有牽有功能。非可厭斷愛生長處。故不建立。
在四食中。即由此因。望他界地。雖有漏法。亦
非食體。他界地法。雖亦爲因。能資現有。而不
能作牽後有因。故不名食。諸無漏法。現在前
時。雖能爲因。資根大種。而不能作牽後有因。
雖暫爲因資根大種。而但爲欲成已勝依。速
趣涅槃。永滅諸有。自地有漏。現在前時。資現
令増能招後有。由此已釋。段食爲因。招後有
義。謂觸等食。牽後有時。亦牽當來。内法香
等。現内香等。資觸等因。令牽當有。亦能自
取當來香等。爲等流果。是故段食。與後有因。
同一果故。亦能牽有。故名爲食。然香味觸。體
類有三。謂異熟生。等流長養。由外香等。覺發
身中内香味觸。令成食事。故所説食。其理定
成。云何應知。觸思識食。倶時而起。事用有
殊。若謂此三事用無別。三食差別應不得成。
如一摶中具香味觸。用別難知。故立一段食
名。觸等用別。不應同彼。共不共知。有差別
故。如香味觸。世共同知。是一食性。觸等不
爾。又觸思識。體用微細。故別分三。香等不
爾。又雖倶起。隨一増故。果現行時。非無差
別。是故三體差別極成。如契經説。食有四種。
能令部多有情安住。及能資益諸求生者。言
部多者。顯已生義。諸趣生已。皆謂已生。復
説求生。爲何所目。此*目中有。由佛世尊以
五種名説中有故。何等爲五。一者意成。從意
生故。是牽引業。所引果義。若爾此應有
過失。不爾。中有不攬外縁精血等物以成身
故。二者求生。多喜尋察當生處故。生謂生有。
中有多求趣生有處。三者食香身資香食。往
生處故。四者中有。死生二有中間有故。五者
名起。死有無間。支體無缺。身頓起故。或復對
向當生決定。暫時起故。如契經説。有壞自體。
起有壞世間生起謂中有。又經説有補特伽
羅。已斷起結。未斷生結。何縁説食唯有四
種。一切有爲。皆有食用。經説涅槃。亦有食
故。如契經説。涅槃有食。所謂覺支。雖諸有
爲。皆有食用。而就勝説。謂大仙尊。爲所化
者。就資有勝。唯説四食。如契經説。二因二
縁。能生正見。非淨戒等。於正見生。無因縁
用。四食勝用。其相云何。謂初二食。能益此
身。所依能依。後之二食。能引當有。能起當
有。如次資益引起色名二種有身。故立四食
所依。謂色即有根身。能依謂名。即心心所。
此中段食。資益所依。以有根身由此住故。此
中觸食資益能依。以心心所由此活故。如是
二食。於已生有。資益功能。最爲殊勝。思爲引
業。識爲種子。引起當有。謂由業故。能引當
來。名色二有。業既引已。愛潤識種。能令當有
名色身起。故契經説。業爲生因。愛爲起因。如
是二食。於未生有。引起功能。最爲殊勝。故唯
説此四種爲食。此四食中。後二如生母。生未
生故。前二如養母。養已生故。次第異者。擧現
見生因果差別。爲顯名色二有無始。故説前
際不可了知。謂如此生已起名色。爲依引起。
感餘生業。愛所潤識。能爲種故。令當來世名
色果起。如是此生所有名色。以次前世名色
爲依。所引諸業。愛潤識種。爲因故起。即彼前
生所依名色。復以前世名色爲依。所引諸業。
愛潤識種。爲因故起。如是展轉。前前爲依。
是故名色二有無始。或諸衆生。有三種別。一
偏愛樂。現可愛境。二多希求。當可愛境。三
於諸境。起處中捨。段食總益此三衆生。觸食
別益愛現境者。思食別益希當境者。識食別
益處中捨者。故唯説此四種爲食。有説。受爲
生死根本。段食是受所受境界。觸食是受所
領近因。思是遠因。識是所依。故唯説此四種
爲食。或復段食。能長境貪。長養諸根及大種
故。如是境貪。能廣於觸和合三事。令生觸故。
觸能引受。是所領故。受復能作希望思因。爲
受希望境及生故。希望思力。令愛増廣。由思
欣樂虚妄樂故。愛能潤識。令續生有。要染汚
心。能結生故。識能生起名色有芽。名色由
識而生長故。由斯故説。若於段食。斷遍知時。
亦斷遍知五妙欲染。若於觸食斷遍知時。亦
斷遍知樂等三受。若於思食斷遍知時。亦斷
遍知欲等三愛。若於識食斷遍知時。亦斷遍
知名色二有。有説。觀此能治四倒。故説四食。
由不觀察段等四種。如次能起淨樂常我四
種顛倒。經説四食。能令部多有情安住及能
資益。諸求生者。此示四食能資居止三有衆
生。謂居生有本有中有。如其次第。除居死有。
居死有中。食無能故。言部多者。謂居生有。食
持生有。故説令安。意顯生有。唯一念故。要由
食持。方能牽後。言有情者。謂居本有。居本有
中。可共言説。異非情故。名爲有情。食持本有
故説令住。住謂當位相續不斷。言求生者。謂
居中有。居中有中。求生有故。食持中有。
趣當生。不可迴轉。故名資益。或復衆生略有
三種。一具煩惱。二離煩惱。三餘煩惱。具煩惱
者。名爲部多。於五趣中。數數生故。食能持彼。
故説令安。正觀既闕。無求出心。於生死中。情
安止故。如闕眼者。無行動心。隨其所居。而安
止故。離煩惱者。名爲有情。唯世俗説有情數
故。食能持彼。故説令住。如衆縁力持故壞車。
暫往餘方。故名爲住。餘煩惱者。名爲求生。
容有希求。當來合故。和合生有。其義無別。
餘煩惱者。容有希求。乃至行盡生有身故。食
能持彼。故言資益。謂資益彼。至行盡位。或有
情類。略有二種。所謂已生將生差別。諸已生
者。名部多有情。諸將生者。唯説爲求生。諸已
生者。復有二種。一者受用先行業果。名爲部
多。二者受用現士用果。名爲有情。由先世食。
令現身中色力樂辯。壽得安立。由現世食。
唯令現身。相續無斷。故説名住。或令安者。唯
令不壞。言令住者。令成士用。持將生者。令
趣正生。故言資益。諸求生者。有説。部多求
生各別。爲簡別故。説有情言。以説非情亦有
食故如契經説。我説大海。及大河等。悉皆有
食。爲簡彼故。顯此所明是有情食。非大海等。
若爾此言。應成無用。説段食等。簡義已成。
非段等食資海等故。唯有情類。有段等食。
有情言。無簡別用。乍可爲簡別。説部多
言。以部多言中兼顯實義。爲欲遮遣。非實有
情。執爲有情。故作是説。謂諸外道。無明所
盲。執諸叢林皆有思慮。有見等故。亦名有情。
此亦必應資段食等。爲簡彼故。須説實言。如
是實言。顯極成義。共許有思慮。謂極成有情。
此極成有情。方資段等食。非不共許。思慮有
情。何故世尊。不唯略説食有四種。令有情安。
部多求生二言何用。豈不已説。爲顯已生中
有等異。故作是説。但説由食令有情安。於義
已周。何勞復説。已生中有差別等義。餘契經
中。已作是説。有情無不由食而存。此中爲遮
謗中有論。及爲顯示生有近因。故説部多求
生差別。或復勿有謂阿羅漢有學異生。食無
差別。故説三句。顯食有殊。謂諸異生。受諸飮
食。多由煩惱。諸阿羅漢。受諸飮食。但爲支
身。諸有學者。受諸飮食。雖多生厭。而有煩
惱。爲顯諸食。雖並支身有唯應受用。有亦須
斷者。故須具顯如是三句。言於段食斷遍知
者。前雖説斷未了。是何後説遍知。顯是此斷。
伏縁彼。煩惱名斷。永拔其根。故名遍知。
若爾不應作如是説。若於段食。斷遍知時。亦
斷遍知五妙欲染。五妙欲染得永斷時。段食
由斯可名爲斷。雖有此理。而佛爲彰倶時斷
故。作如是説。以於段食縁縛斷時。五妙欲貪。
其體名斷。雖有此理。而不應説段食斷時五
欲貪斷。色聲二種。非段食故。此責不然。色聲
二種。與段食體同對治故。諸修觀者。厭段食
故。遍捨欲界。故作是説。或此中説。五妙欲
染。非唯色等五境界貪。若爾是何非賢聖事。
説名爲欲。不離此界。諸所起貪。説名欲染。色
等五境。能順増貪。名五妙欲。此五妙欲所屬
之界。亦得此名。此界中貪。依此縁此五妙欲
界。故名五妙欲染。此意説言。若段食斷。欲界
諸貪皆悉得斷。以此與彼同對治故。非貪斷
時段食必斷。段食斷時諸貪必斷。是故契經。
作如是説。有釋爲顯段食斷言。唯據斷除修
所斷染。故説斷五妙欲染言。如是釋言。無
深理趣。此中唯説聖道離染。已顯唯斷修所
斷故。必無聖道於一時中。雙斷見修二所斷
義。謂聖道斷見所斷時縁段食貪。決定未斷。
於後正斷段食貪時。見所斷貪。必先已斷。故
雖不説斷五妙欲染言。而亦知唯據斷修所
斷染。又此簡別。復何所成。縱謂所言段食斷
者。亦顯已斷見所斷貪。若如是知。有何過失。
如説。觸等斷遍知時。亦斷遍知樂等餘法。是
故前釋。於理無違。豈不隨斷觸等一時受愛
名色悉皆得斷。何縁如次各別説耶。以有衆
生受愛後有。隨於一種深覺過患。爲欲令彼
速得斷除。如次爲説觸等因異。又爲成觸等
雖同時生。而由果不同故三體別。又爲顯食
名稱於義。謂所能引故名爲食。食誰所引。謂
愛所引。經説四食。愛爲縁故。食能引誰受愛
名色。爲顯此義。故作是言。即顯因無果定非
有。觸復如何。説名爲食。以觸能有攝益用故。
受是攝益。體非能攝益。觸能攝益。亦是攝益
體。攝益因故。受所領故。非一切思皆是思食。
要屬希望。順愛現行。意識相應。乃名爲食。故
飢饉世。愚癡小兒。望懸砂嚢。而得存濟。又世
現見。由有希望。力便増長。希望若絶。力便衰
微。所爲退敗。然契經説。意思食者。顯此唯
與意識相應。或爲遮思是我徳用。經説識食。
爲第四者。此唯約有段食處説。識能爲食。其
相云何。了可愛境。能住持身故。若爾云何
先作是説。識食能益處中捨者。由彼亦有可
愛涅槃。聖道等境。有漏了別。能任持身。故無
有過。契經説有四種食食。第二食言。復有何
用。爲遮食外有能食者。顯離諸食無食者故。
由此佛告頗勒具那。我終不説有能食者。佛
説四食名愛因縁。云何名爲愛因縁義。所希
愛事。爲食體故。何縁於食。生於希愛。因此發
生諸樂受故。縁樂受故。諸愛得生。諸愛已生。
執爲資具。由食是愛。隣近生因。若愛已生。復
爲資具。是故説食。名愛因縁。豈不食縁亦生
於苦。不應但説名愛因縁。如契經言。諸所有
苦。一切無不因食而生。理實應然。而愚夫類。
顛倒所覆。於苦生因。執爲樂因。縁生希愛。或
苦所逼。希離愛生。此愛爲因。追求飮食。故佛
説食。名愛因縁。或復果生能成食事。有漏果
苦。説愛爲集。是故説食。名愛因縁。若爾無
學。應無有食。以無學者愛無有故。或有食者。
皆應有愛。此責不然。已簡別故。謂已簡別部
多求生。是有愛者。四食於彼。如其次第。安及
資益。據彼説食。名愛因縁。故無無學者無食
有愛失。或無學食。先愛力引。名愛因縁。亦無
有失。謂先愛力。所引發故。今雖離愛。仍求飮
食。故有伽他言。非無食有命。又如經説。無明
所覆。愛所繋縛。愚夫智者。同得此身。然無阿
羅漢有無明愛。失此亦應爾。雖知據此名愛
因縁。然説此言。復有何用。爲顯諸食能牽後
有。諸有愛者。段食亦能爲愛因縁。牽後有故。
以世尊説。四食皆爲病癰箭根。老死縁故。此
食復爲先愛引生。先愛復從先食引起。如是
展轉。無始時來。令生死輪旋環不絶。爲生厭
捨。故説此言。又諸苦生。皆因於食。但由諸食
爲愛因縁。爲捨食縁令苦不起。如欲止病應
避病縁。故説此言。深成有用。廣辯食已。今應
思擇。於前所説中等四有。生死二有。唯一
刹那。於此時中。何識現起。此識復與何受相
應。定心無心。得死生不。住何性識。得入涅
槃。於命終時。識何處滅。斷末摩者。其體是
何。頌曰
    斷善根與續 離染退死生
    許唯意識中 死生唯捨受
    非定無心二 二無記涅槃
    漸死足臍心 最後意識滅
    下人天不生 斷末摩水等
論曰。斷善續善。離界地染。從離染退。命終受
生。此六位中。唯許意識。皆是意識不共法故。
五識於此。無有功能。豈不最初結中有位亦
唯意識。所説生言。已兼攝彼。非離所説。非此
生言能攝結中有。以結中有即中有攝故。已
遮中有。生所攝故。契經説有補特伽羅。已斷
生結。未斷起結。廣説四句。本論亦顯中有非
生。欲界命終。還生欲界。欲有續者。謂欲界
沒。還受欲界中有生有。如是等文。極相違害。
無相違失。諸經論文。唯據生有。説生言故。中
有初念。雖亦名生。而非生有。何相違害。本論
亦有以生聲説結中有位。有欲界繋見修所
斷。二部諸結。一時獲者。謂上界沒。欲界生
時。此等生言。説中有始。以色無色死有無
間。頓獲欲界。二部諸結。豈不住彼死有刹那。
即獲此結且證中有始亦名生。義得成立。然
彼死有。當獲非正。故頌生言。兼攝中有。意識
雖具三受相應。而死生時。唯有捨受。正死名
死。正生名生。如正笑時説名爲笑。不苦樂受。
性不明利。順死生時。苦樂二受。性極明利。不
順死生。非明利識有死生義。以死生時必
劣故。由此故説。下三靜慮。唯近分心。有死生
理。以根本地無捨受故。雖説在意識得有死
生。而非在定心有死生理。非界地別有死生
故。設界地同極明利故。由勝加行所引發故。
又在定心能攝益故。必由損害方有命終。諸
在定心。非染汚故。必由染汚。方得受生。異地
染心。亦攝益故。加行起故。無命終理。異地染
心。必勝地攝。何容樂往劣地受生。故彼亦無
能受生理。一切異地。淨無記心。加行起故。無
命終理。非染汚故。無受生理。又非無心有命
終義。理相違故。死有二種。或他所害。或任運
終。無心位中。他不能害。有殊勝法。任持身
故。處無心位。不任運終。入心定能引出心故。
謂入心作等無間縁。取依此身心等果法。必
無有別法能礙令不生。若所依身。將欲變壞。
必定還起屬此身心。方得命終。更無餘理。又
有契經。證無心不命終。故契經説。無想有情。
由想起已。從彼處沒。非無心位可得受生。必
由勝心現所引故。住昧劣位。而受生故。離起
煩惱。無受生故。亦有契經。證無心不受生。故
契經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名色得成羯剌
藍不。乃至廣説。雖死有心實通三性。而阿羅
漢。必無染心。雖有善心及二無記。而強盛故。
不入涅槃。入涅槃心。唯二無記。謂威儀路。或
異熟生。若説欲界。有捨異熟。入涅槃心。通二
無記。若説欲界。無捨異熟。入涅槃心。但威儀
路。必無離受。而獨有心。辯業品中。當廣思
擇。劣善何故不入涅槃。以彼善心有異熟故。
諸阿羅漢。厭背未來諸異熟果。入涅槃故。若
爾住異熟。應不入涅槃。不爾。已簡言厭背未
來故。何不厭背現在異熟。知依現異熟永斷
諸有故。依現異熟。證無學果。知彼有恩。不
説厭患。諸阿羅漢。深厭當生。故命終時。避
彼因善。唯二無記。勢力劣故。順於昧劣相續
斷心。故入涅槃。唯二無記。眼等諸識。依止
色根。尚無方所。況復意識。然約身根滅處説
者。若頓死者。意識身根。欻然總滅。非有別
處。若漸死者。往下人天。於足齊心。如次識
滅。謂墮惡趣。説名往下。彼識最後兩足處滅。
若往人趣。識滅於*齊。若往天中。識滅心處。
諸阿羅漢。説名不生。彼最後心。亦心處滅。有
餘師説。彼滅在頂正命終時。於足等處。身根
滅故。意識隨滅。臨命終時。身根漸滅。至足
等處。欻爾都滅。如以少水置炎石上。漸減
漸消。一處都盡。必無同分相續爲因。能無間
生所趣後有。唯漸命終者。臨命終時。有爲斷
末摩。苦受所逼。無有別物。名爲末摩。然於身
中。有異支節。觸便致死。是謂末摩。謂於身
中。有別處所。風熱痰盛。所逼切時。極苦受
生。即便致死。得末摩稱。如有頌曰
    身中有別處 觸便令命終
    如青蓮花鬚 微塵等所觸
若水火風。不平縁合。互相乖反。或總或別。
勢用増盛。傷害末摩。如以利刀分解*支節。
因斯引發極苦受生。從此須臾。定當捨命。由
茲理故。名斷末摩。非如斬薪説名爲斷。如斷
無覺。故得斷名。好發語言。譏刺於彼。隨實不
實。傷切人心。由此當招斷末摩苦。何縁不説
地斷末摩。以無第四内災患故。内三災患。
謂風熱痰。水火風増。隨所應起。有説。此似
外器三災。此斷末摩。天中非有。然諸天子。將
命終時。先有五種小衰相現。一者衣服嚴具。
絶可意聲。二者自身光明。欻然昧劣三者於
沐浴位。水滴著身。四者本性囂馳。今滯一境。
五者眼本凝。寂今數瞬動。此五相現。非定
命終。遇勝善縁。猶可轉故。復有五種大衰相
現。一者衣染埃塵。二者花鬘萎悴。三者兩腋
汗出。四者臭氣入身。五者不樂本座。此五相
現。決定命終。設遇強縁。亦不轉故。非此五相
諸天皆有。亦非此五一一皆具。總集而説。故
言有五。如何得知非一切有。由教理故。教謂
經言。三十三天。有時集坐善法堂上。共受法
樂。中有天子。福壽倶終。即天衆中。不起于
坐。俄然殞沒。都不覺知。經説諸天五衰相現。
經五晝夜。然後命終。寧不覺知。不起于坐。
理謂衰相。皆是不善圓滿業果。非一切天皆
同集此不善業故。世尊於此有情世間生住
沒中。建立三聚。何謂三聚。頌曰
    正邪不定聚 聖造無間餘
論曰。一正性定聚。二邪性定聚。三不定性聚。
何名正性。謂世尊言。貪無餘斷。瞋無餘斷。癡
無餘斷。一切煩惱。皆無餘斷。是名正性。何故
唯斷。説名正性。謂此永盡邪僞法故。又體是
善常智者定愛故。世尊亦説聖道名正性。經
説趣入正性離生故。何名邪性。謂有三種。一
趣邪性。二業邪性。三見邪性。即是惡趣。五無
間業。五不正見。如次爲體於二定者。學無學
法。五無間業。如其次第。定趣離繋地獄果故。
成就此者。得此聚名。即名爲聖。造無間者。正
脱已脱煩惱縛故。説名爲聖。聖是自在離
繋縛義。或遠衆惡。故名爲聖。獲得畢竟離繋
得故。或善所趣。故名爲聖。中無間隔。故名無
間。好爲此因。故名爲造。正邪定餘。名不定
性。彼待二縁。可成二故。非定屬一。得不定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一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十一
如是已辯有情世間。器世間今當辯。頌曰
    安立器世間 風輪最居下
    其量廣無數 厚十六洛叉
    次上水輪深 十一億二萬
    下八洛叉水 餘凝結成金
    此水金輪廣 徑十二洛叉
    三千四百半 周圍此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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