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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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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問異答異。是故所問識食何縁與問觸
同。雙答無過。故先説識與餘爲縁。後説以餘
爲縁生識。此中亦説生縁老死。有爲縁生。顯
識與生行支與有倶無異體。故無有過。或復
此中。亦正説識能爲縁體。言乃至故。以乃至
聲。表分限義。此中意説。乃至即當來後有生
所起。此識爲縁。若爾還成生他疑失。不爾當
説從縁生故。如後當説。此縁於有。謂次後
問。有是何縁。復答言乃至即當來生有。有聲
即表識所縁行。何故此中唯行與識。但以乃
至分齊聲顯。此意顯示能引後有能結後有。
倶一刹那故。此經不遮識爲能了者。但爲遮
我爲了者計。如何知然。餘經中説。云何名
識。謂能了者。又佛世尊。遮別作者。故知作者
非一切無。如何世尊遮別作者。如世尊説。有
業有異熟。作者不可得。謂能捨此蘊。及能續
餘蘊。唯除法假。此既唯遮差別作者。故餘作
者。應許非無。爲顯因果相續諸行即是作者。
故復説言。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雖有難
言如一天授。能造環釧。未造造已。及正造時。
體唯是一。識亦應爾。倶作者故。此亦不然。天
授前後。體實非一。妄謂一故。無一天授其體
是常。雖實前後念念各異。然由諸行前後相
似。微細差別。其相難知。故諸愚夫。妄謂爲
一。如祠授行相同天授不知別者。謂天授行
故彼難中。無同法喩。故經説識。是了者言。但
依勝義。非約世俗。而上座言。此非勝義。是世
俗説。定爲非理。行名色二縁識何別。此三縁
識。何處説耶。行縁識者。如契經中。説行縁
識。名色縁識者。如大縁起經。佛告阿難陀。識
不依名色爲得住不。不也世尊。二縁識者。如
契經説。縁二生識。其二者何。謂眼與色。乃至
意法。無行名色縁識非二有二縁識。非行名
色。謂唯結生識。説行爲縁。此由行勢力。牽引
生故。此結生識。唯一刹那。即此亦名名色縁
識。由依名色得増長故。又亦説此名二縁識。
意法爲縁而得生故。六處等位。唯二縁識。
豈不名色及二縁識。亦行爲縁。一切前生業
異熟識。或所餘識。皆行爲縁而得生故。雖有
是理。然識生中。但説勝因。以爲縁故。如生眼
識。亦縁空等。而但説言縁二生識。謂續生位。
意識生時。行爲勝因。方得生起。由先業力。引
至此位。故但説此以行爲縁。若至餘位。則名
色等。亦得與識爲勝生縁。豈不續生最初位
識。亦以中有爲勝生縁。此難不然。見離中有
此續生識亦得生故。非餘位識離名色等亦
有得生。是故唯於初結生位説行縁識。有餘
師説。行縁識者。謂初取時。名色縁識者。謂取
已守護時。二縁識者。謂護已増長時。或有説
言。行縁識者。顯示宿業。名色縁識者。顯示次
第。二縁識者。顯示所依境。復有説者。言行
縁識。顯一門轉。名色縁識。顯二門轉。彼位
識亦依身根門轉故。言二縁識。顯六門轉。如
是等類。有多差別。又薄伽梵。説二種識爲名
色縁。謂結生時識。及本有時識。故世尊告阿
難陀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此名色成羯剌
藍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世尊復告阿難陀
言。識入母胎。復還捨離名色得生後名色不。
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此中義者。若識不入母
胎中生。此識倶生所有名色。應不能與羯剌
藍位名色爲因。設已入在母胎中生。若遇礙
縁而斷絶者。羯剌藍位。所有名色。則不順生
羯剌藍後所有名色。是名色支不成就義。世
尊復告阿難陀言。識在嬰孩或童子位。便斷
壞者。名色必無増長廣大。不應生有刹那無
間名色位生可名嬰孩及童子位。故此言識。
在本有時。此等識言。既無差別。取何位識。爲
名色縁。爲釋此疑。故頌中説。識正結生蘊。以
行爲縁故。雖初位識。能與倶起及無間生
名色爲縁。而此不取能爲倶起名色縁義。由
於此中但約分位辯縁起故。結生刹那。識及
助伴。總名爲識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五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六
結生識後。六處生前。中間諸位。總稱名色。豈
不已生身意二處。應言此在四處生前。大徳
邏摩。率自意釋。度名色已。方立處名。意體雖
恒。有非意處。要是觸處。方得處名。滅盡定
中。意處不壞。由斯亦許有意識生。然闕餘縁。
故無有觸。是故非識。名色位中。身意二根。可
得名處。故説名色在六處前。名色爲縁。生於
六處。此唯率意。妄設虚言。都無正理及正教
故。謂無理教。可以證成。意法爲縁。生於意
識。於中亦有不名三和。或有三和。而無有觸。
若謂此位有劣三和。觸亦應然。寧全非有。彼
宗許觸即三和故。又彼亦許有處無觸。由彼
自説滅盡定中意處不壞而無有觸。既爾於
識名色位中。何法壞心。令非意處。又彼執
離根境識三。有何別縁。親能生觸。而言闕故。
識有觸無。非佛世尊曾有此説。但如童竪自
室戲言。又説名色爲觸縁故。如告慶喜。若有
問言。觸有縁耶。應答言有。彼若復問。此觸何
縁。應正答言。所謂名色。既爾豈不六處生前
有名色故。必應有觸。是則無時意非意處。若
謂如是。生觸名色。非六處前名色支位。如世
尊告阿難陀言。識在嬰孩及童子位。便斷壞
者。名色必無増長廣大。如是名色。豈六處前。
故今觸縁即彼名色。此救亦非理。説識爲縁
故。謂能爲縁生觸名色。世尊即説。彼結生識
爲縁。如契經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此名色
成羯剌藍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次説名色
與觸爲縁。非此位中可得即説爲嬰孩等。故
不成救。今此位中。已有何色。爲縁生觸。而言
此位。名色爲縁。生於觸耶。有説此位唯名生
觸。約位總説名色爲縁。有言此約名色滿位。
身觸爲縁。能生身識。故説名色與觸爲縁。今
謂此中名色縁觸。就位總説。言具二縁。若別
説縁。或名或二。或即六處爲縁生觸。故説名
色與觸爲縁。然名色位。非無有觸。以許此中
有意識故。曾無處説。離根境等別有觸縁。而
説此中有識無觸。有言無理。又彼所説。意體
雖恒。有非意處。此何所表。若是處體。而不施
設。此何所以。竟不説因。又言觸處。方立處
名。許是處體。此言便壞。若非處體。便違契
經。一切法者。謂十二處。然佛世尊。處處顯
示。離十二處。無別有法。亦不可説。於諸法
中。有非處體而處所攝。雖一極微。不能生觸。
而無現在唯一極微。非五識身所依縁者。亦
是處體。得彼相故。是故所説。意體雖恒有非
意處。非應理説。若爾何故。不作是言。四處
生前。説爲名色。識名色位。用減劣故。謂二位
中。諸内處體。用猶減劣。不立處名。若此位
中。處用圓勝。即於此位。可立處名。或位不
同。體有異故。謂六處位。所得意身。用勝體
圓。非前所得。如是六處。名色爲縁。故説名
色縁生六處。或此位方得全分現行故。謂要
支開位。方得男女根。爾時諸識身。乃容皆現
起。故身意處。六處位中。體用現行。方得全
分。由斯故説六處生前是名色位。此説爲善。
餘廣分別。此名色支。於此後文。當更顯示。即
此名色爲縁所生。具眼等根。未三和合。中間
諸蘊。説名六處。謂名色後。六處已生。乃至根
境識未具和合位。下中上品。次第漸増。於此
位中。總名六處。豈於此位。諸識不生。而得説
三未具和合。且無一位意識不生。名色位中。
身識亦起。況六處位。言無三和。所餘識身。亦
容得起。然非恒勝。故未立三和名。於此位中。
唯六處勝。故約六處。以標位別。既許六處縁
名色生。一念名色。後即應立六處。如一念識
後即立名色支。此責不然。六處要待名色成
熟。方得生故。何法説爲名色成熟。無別有法。
然名色位。下中品時。未能爲縁引生六處。要
増上位。方能爲縁引生六處。即名成熟。要待
名色熟。六處方生。如因種轉變芽方得起。
或非離名色六處可得生。如要依雲方得降
雨。若爾六處。非名色生。如何可説言名色縁
六處。諸爲縁者。謂有助能。未必親生。方成縁
義。如果雖爲引業所牽。滿業若無。果終不起。
如是六處。雖業所招。無名色縁。必無起義。即
先行業所招六處。要由名色縁助乃生。同一
相續勢力引故。雖名色爲縁亦生色等。而即
初念識。滋潤所生。故不説彼縁名色起。又彼
色等。通情非情。今此唯明有情縁起。故唯
説名色爲縁生六處。或先已辯。識縁名色。即
已總説縁生色等。今名色後色等與前。更有
何殊義用可得。而須説彼。從名色生。故如本
文。所説無失。此中上座。欲令眼等唯有世俗
和合用故。作如是説。眼等五根。唯世俗有。乃
至廣説。如是所欲。於理匪宜。救療彼方。如初
品説。有少差別。今應更辯。謂上座言。五根所
發識。唯縁世俗。有無分別故。猶如明鏡照衆
色像。即由此理。識不任依。如佛世尊言。依智
不依識。意識通縁世俗勝義。故體兼有依及
非依。此亦不然。智應同故。若眼等識。縁世俗
故。無分別故。不任依者。智亦應然。豈唯依
性。謂彼説智是思差別。依五根門。亦有智起。
彼縁世俗。無分別故。亦應同識。不任爲依。若
謂智生有縁勝義。及有分別。識亦應然。謂有
意識。能縁勝義。有分別故。亦任爲依。若智唯
由意所引起。亦不應説唯智是依。以許意識
通縁二故。及許體兼依非依故。由此如意識。
智亦通非依。意識應如智亦有任依者。又無
漏智。亦應非依。以於多法一行轉故。無分別
故。上座意許。如是法智。不縁勝義。故即於此。
説如是言。多分有情。所起諸智。於多法上。一
相智生。謂於多法。取一合相。此智難成。縁勝
義起。若謂此智雖縁多法生。而不於諸法取
一合相。眼等諸識。應亦許然。謂彼雖縁多法
爲境起。無分別故。不取一合相。如是應許五
識唯依意識。貫通依非依性。有取一合相。有
縁勝義故。曾無處説意識是依。上座或時説
爲依性。是則上座。於經義中。進退躊躇。不能
定顯。設復定顯。便違理教。故上座意。不任爲
依。餘處別當辯此經義。恐文煩重。故應且止。
但應思擇。此正所明。上座此中。廣爲方便。立
無境識。此於第五隨眠品中。當廣遮遣。應知
如是辯六處中。亦可遍摧彼諸妄計。薄伽梵
説。根境識三具和合時。説名爲觸謂未能了
三受因異。但具三和。彼位名觸。觸差別義。後
當廣辯。已了三受因差別相。未起婬貪。此位
名受。謂已能了苦樂等縁。婬愛未行。説名受
位。受差別義。後當廣辯。貪妙資具。婬愛現行。
未廣追求。此位名愛。妙資具者。謂妙資財。貪
此及婬。總名爲愛。廣辯愛義。如隨眠品。上座
於此。復作是説。受望於愛。非作生因。若爾如
何説受縁愛。受爲境故。説爲愛縁。謂諸愛生。
縁受爲境。故契經説。若有於受。不如實知。是
集沒味過患出離。彼於受喜。即名爲取。云何
知此。契經中説。愛縁受生。豈不所言彼於受
憙。即是縁受生憙愛義。此非誠證。於因義中。
亦可得説第七聲故。謂因於受。憙愛得生。是
依受因。生憙愛義。由此故説受爲愛縁。若不
爾者。要愛生已。方有所縁。非愛未生可能縁
受未有體故。既餘縁力。愛體已生。如何復言
受縁生愛。若餘縁力。愛體已生。受爲所縁。亦
名縁者。如是便有太過之失。謂受有時。縁愛
爲境。亦應説受以愛爲縁。又愛有時。縁觸爲
境。亦應説觸爲縁生愛。又無漏智。亦縁愛爲
境。亦應説此愛爲縁故生。設許此經約縁受
境説於受憙。何縁知説受縁愛者。非謂生因。
上座所宗。亦許一切所説縁起。皆據生因。如
何此中。撥生因義。故彼論説。縁起爲繩。繋縛
有情。令住生死。若能遍知受。名爲斷繩。若縁
受生即名爲縛。説所縁受。爲令遍知。爲愛
即能遍知於受。而言説受。爲令遍知。不爾云
何。謂遍知智知受集等智所知受。即愛所縁。
無有定因。證能治境即是所治。愛等所縁。故
不應言。愛縁受起。説所縁受爲令遍知。設爲
令遍知説愛所縁受。許所縁受爲愛生因。於
理何違。因爲誹撥。誹許意識以意爲所縁。
便撥意根爲因生識義。又彼上座。於自論中。
數處有言。因受生愛。謂有無明受能爲愛縁。
無明觸生。受爲縁生愛。又説愛是果。必以受
爲因。由説果名。知有因故。又説無明助受。能
爲愛生因故。如是所説。存前違後。存後違前。
前後二言。互相違害。不觀理趣。率爾發言。故
彼所言。不可依信。尊者世親。作如是釋。彼於
愛憙。即名取者。愛攝在取。中故經不別説。上
座於此。妄撥言非因果二門。理應別故。謂愛
與取。因果性殊。以愛爲因生取果故。如彼尊
者説。愛爲因還能生愛。有何別失。理必不然。
説異相故。謂於縁起中。説異相因果。爲辯生
死相續次第。不可言愛攝在取中。若也愛生。
還因於愛。如是展轉。便致無窮。何所遍知。令
愛止息。即應生死無斷絶期。如是所言。皆不
應理。自宗許觸即是觸因。和合性故。非彼許
觸與觸所因。有別異相。或應許觸離因而有。
若彼意許觸與觸因。雖無異相。而有因果。愛
取亦然。何容非斥。若言假實相有異者。理亦
不然。非如受等類有別故。謂彼宗觸離觸所
因。非如受等。體類有別。如何可言其相有異。
非諸假法。離假所依。別有相體。依何辯異。或
如六處。與觸爲縁。非許爲縁唯望自類。望自
他類。皆許爲縁。然於此中。非無因果。如是説
愛與取爲縁。亦應許非唯望自類。望自他類。
皆得爲縁。而於此中。非無因果。又如六處。名
色爲縁。雖無相別。而有因果。亦如名色。用識
爲縁。識體即在名中所攝。前識後識。雖無相
異。而識名色。非無因果。從愛生取。類亦應
然。故縁起中。相雖無別。亦有因果。由此説取
即攝於愛。亦無有失。所言因果。其相定異。如
是言義。無理證成。爲辯生死相續次第。必
説因果。其相有殊。非相無別。有何因證。若謂
因果相若無別。則所化生難知故者。亦不成
證。所以者何。愛取義名有差別故。如識等名
義與名色等別。既不説愛即爲愛因。如何可
言。二愛因果別難知故。生死相續次第難
知。分明説愛能生取果。如是因果別豈難
知。如彼所宗説。名色因識。六處因名色。觸
因六處。非難了知。又佛世尊。親演説故。謂契
經説。若於受喜。即名爲取。取爲有縁。乃至廣
説。故取攝愛。其理極成。上座復言。此經非了
義。或誦者失。別説對治故。彼謂此經非了義
攝。世尊爲令速斷滅故。於取因上。假説取聲。
或應誦言。若於受憙。便能生取。所以者何。餘
處別説彼對治故。以契經言。若能滅此。於諸
受憙。以憙滅故。取亦隨滅。悲哉東土。聖教無
依。如是不知了不了義。仍隨自樂。決判衆經。
爲立己宗。縁受生愛。及破他立取攝愛言。眞
了義經。判爲不了。實可依者。執作非依非了
義經。可名不了。勿不了義名了義經。若爾總
無可依聖教。唯有無義。不可依言。是則便成
壞聖法者。若取因愛。攝在取中。如取蘊因。攝
在取蘊。如是取體。及與取因。二種皆以取
聲而説。於令速斷。彌是勝縁。何所乖違。判
非了義。又彼不可改本誦言。於教義中。無勝
用故。非本所誦。於聖教中。義有所闕。何煩輒
改。又彼所引證此契經。非了義言。亦非誠證。
謂因愛滅。果愛及餘。亦隨滅故。薄伽梵説。若
能滅此。於諸愛憙。以憙滅故。取亦隨滅。爲顯
一因有多果故。又何不信如是契經。由此經
説。憙即名取。故餘經言。以憙滅故。取亦隨
滅。世尊爲顯取所攝憙。即是取因。故作是説。
若作是説。彌令速斷。以於取中。攝多過故。又
若餘處分明顯説。愛之與取。條然異類。可
判此經。憙即名取。爲不了義然無是説。仍有
餘經。判愛即取。謂世尊説。我當爲汝説順取
法及諸取體。廣説乃至。云何爲取體。謂此中
欲貪。上座自言。若薄伽梵。自標自釋。是了
義經。不可判斯爲不了義。又薄伽梵。告諸苾
芻。取非即五蘊。亦非離五蘊。然取即是此中
欲貪。是故此經言憙即取。無容判是不了義
經。又取攝愛。理定應爾。以諸煩惱皆業因故。
如前際惑。皆謂無明。故契經言。取縁有者。是
因煩惱。發諸業義。愛於發業。是最勝因。攝在
取中。爲縁發有。於理何失。而不信依。如前際
縁起説無明縁行。一切煩惱。皆能發業。是
業因故。皆謂無明。故後際中。能發業惑。皆取
所攝。其理極成。又彼所言。愛還因愛。如是展
轉。便致無窮。理實無窮。於宗何失。謂許後愛
因前愛生。前愛復因前前愛起。因無始故。理
實無窮。此於我宗。是徳非失。又彼所説。何所
遍知。令愛息者。遍知自性故。及遍知因故。能
令愛息。如是愛因。略有二種。一異類謂受。二
同類謂愛。有何因證令愛止息。唯由遍知異
類因受。非由遍知同類因愛。縱許愛息。唯
由遍知。異類因*受。豈能違愛。攝在取中。故
説愛因亦取中攝。理無傾動。爲得種種可意
境界。周遍馳求。此位名取。取有四種。謂欲及
見戒禁我語取差別故。以能取故。説名爲取。
即諸煩惱。作相想業。謂欲界繋煩惱隨煩惱。
除見名欲取。如馬等車。三界四見。名爲見取。
彼戒禁取。名戒禁取。色無色界繋。煩惱隨煩
惱。唯除五見。名我語取。如是語取。隨眠品
中。當廣分別。唯與上座。決擇相應。此中略辯
不立無明。爲別取者。自力無明。不猛利故。非
解性故。相應無明。他煩惱力。令能取故。由斯
義故。不別立取。離餘見立戒禁取者。於能集
業力最勝故。由斯故説一戒禁取。於集業門
力齊四見。由此一見。令業熾然。乖違聖道。遠
離解脱。故戒禁取。別立取名。以諸取名表依
執義。雖煩惱類皆爲依執。而此二取。依執義
勝。故唯此二。倶得取名。以二於他最堅執故。
然於此二。戒禁取強。如所蔽執熾然行故。由
是離餘。別立爲取。四見皆以慧爲性故。對餘
煩惱。依執義強。攝四簡餘。立爲見取。諸餘煩
惱。定不定地。有差別故。不善無記。因差別
故。立餘二取。我語之取。名我語取。是於我
語。能執取義。此有我語。説爲我語。是於此
中。有我語義。此體是何。謂有情數。諸法聚
集。於此我語。有能執著。名我語取。若爾一
切煩惱。皆應名我語取。我宗許爾。爲難唐
捐。何故少分説我語取。爲欲成立一切煩惱
皆我語取。故説別名。謂以別名説餘三取。顯
我語取。是立總名。如色處界。及如行蘊法念
住等。於聖教中。多見此例。爲總攝餘所應説
義。故於少分。安立總名。如初力無畏及法處
界等。復有異門。釋我語取。謂依此故。能引我
言。此即我見。名爲我語。色無色纒。貪慢疑
等。能令我見増長堅多。朋我語故。名我語取。
是令我語能堅執義。或取能令我語盛義。非
欲貪等亦得此名。唯定地惑。能於我語。極増
盛中爲近因故。非散地惑朋助我見令其増
盛如定地惑。欲界有情。多遊外境。令心散動。
故此地惑。非令内縁我執増盛。是故不説爲
我語取。於此對法所立理中。寡學上座。謬興
彈斥。如是所説。理不相應。聖教曾無如是説
故。謂曾無有少聖教中以我語聲説上二界
惑。彼所繋我見煩惱。及以取聲説彼餘惑。
又前後説。自相違故。謂對法中。自作是説。
出家外道。於長夜中。執我有情。命者生者。
及養育者。補特伽羅。彼尚不能記別無我。況
能施設斷我語取。上座於此。畢竟無能顯對
法宗。違於法性。但如歌末無義餘聲。言聖教
曾無如是説故者。且問上座聖教是何。於三
藏中。曾未聞有佛以法印決定印言。齊爾所
來名爲聖教。若謂聖教。是佛所言。寧知此言
非佛所説。未見有一於佛所言。能決定知量
邊際故。謂曾未見。有於佛語能達其邊。如何
定言對法宗義。非聖教説。上座於此。乍可
斥言。此所釋理。違於法性。不應總撥。聖
教中無。世尊毎言。諸有所説。順法性理。
堪爲定量。如契經説。隨順契經。顯毘柰
耶。不違法性。如是所説。方可爲依。阿毘達
磨。既名總攝。不違一切聖教理言。故所釋理。
無違法性。然佛世尊。亦嘗稱讃。非契佛意符
正理言。如契經言。汝等所説。雖非我本意而
所説。皆善符正理故。皆可受持。若聖教中。現
無説處。言非量者。有太過失。謂聖教中。何處
顯了定説。樹等皆無有命。定説諸行皆刹那
滅。定説瓶等非別實有。定説過去非未來爲
因。定説有情非本無今有。又佛世尊。曾於何
處。定釋密説殺父等言。謂有漏業。名爲父等。
又自所執。舊隨界等。佛於何處。曾説此言。設
爲證成。引相似教。非正顯故。可作餘釋。由
是所言。無經説故。便非有者。非決定因。又阿
難陀。尚不應説如是釋理。全無説處。況彼上
座。於聖教中。少分受持。便應定判。故嗢怛羅
契經中説。天帝釋白嗢怛羅言。我今遍觀贍
部洲内。諸佛弟子。無能受持如是法門。唯除
大徳。是故大徳。應自正勤持此法門。無令忘
失。世尊自説此法門故。由是比知。今亦無有
於佛聖教能具受持。佛初涅槃。及正住世。阿
難陀等聞持海人。尚不遍知佛語邊際。況今
得有能遍知人。故上座説。謂曾無有少聖教
中以我語聲説上界等。此欲顯已知聖教邊。
自所知。増益之甚。然契經説。取爲有縁
一切煩惱。皆能發業。故取應攝一切煩惱。應
具攝理。已如前説。此與理教。無片相違。故知
經中定有説處。是故憎背他宗善説。苟欲成
立自所宗承。如是未爲順聖教理。毀他成已。
豈曰仁師。有智學徒。皆依對法。採正理食。以
増慧命。飮濯如是善説清流。諸所願求。無不
成辦。自無淨信。又闕多聞越路而行。誹毀正
法。顯已有濫外道異生。豈謂自障禀賢聖法。
豈不此釋違於聖教。如世尊告諸苾芻言。汝
等昔時。執我語取。爲常恒住不變易法。謂正
住耶。實爾世尊。乃至廣説。此中意説。於内法
中。執取爲我。名我語取。故對法釋。違此契經。
此亦不然。迷經義故。且應審察。爲依我見。問
諸苾芻。汝等昔時。執我語取。爲常恒等。爲依
所取我語事耶。我見且無。常恒等相。亦無有
執。謂常恒等。如何世尊問苾芻衆。汝等昔時。
執我語取。爲常恒等。謂正住耶。苾芻云何。答
言實爾。故應但約所執取事爲常等問。此意
假説所取我語。名我語取。或應誦言。汝等昔
時。由我語取。執常恒等。謂正住耶。或復應
言。汝等昔時。執我語體。爲常恒住。乃至廣
説。雖爲此釋。非意所存。理實但應所取名
取。若謂此釋理不應然。於能作用中。多置屡
吒故。如是所引。理不定然。於業差別中。亦有
屡吒故。如是經義。證對法宗。釋我語取。義更
明了。謂我語者。是説我言。世共於中説此
爲我。此有我語。得我語名。我語能爲取依著
處。故亦得説爲我語取。此體是何。謂五取蘊。
世於取蘊。起我有情命者等想。故契經説。諸
有沙門。或婆羅門。乃至廣説。此意則説。汝等
昔時。執五取蘊。爲常恒住。乃至廣説。故所引
經。所説取義。不能決定。證彼所執。亦不能
遮。諸對法者。如前所辯。我語取相。然彼具
壽。引此契經。但能顯已誦文迷義。言前後説
自相違者。此宗前後。都不相違。於對法文。不
了義意。隨已謬解。謂有相違。由彼出家諸外
道類。不了取義。唯聞取名。但隨取名。自稱我
等。説斷三取。唯除第四。所以者何。彼諸外
道。謂我語取。即所取我。然彼計我。是常恒
住不變易法。體不可斷。又於我斷彼生大怖。
故不施設斷我語取。此意説言。彼若眞實善
解取義。於我語取。亦應施設能斷少分。以
於取義不善了知。唯聞取名。妄推實義。故除
第四。言唯斷三。亦如今時一譬喩者。不應立
義而強立之。應立義中而倒不立。又彼依自
所執取門。施設斷三。非我語取。然彼所執。取
體不同。且欲取中。有言體是諸妙欲境。有謂
婬貪。他宗戒禁。名戒禁取。他宗諸見。名爲見
取。於我見中。執爲正智。故不建立我語取
名。故説斷三。非我語取。故諸外道。有作是
言。如彼大師。可敬可愛。我師亦爾。如彼大
師。於法究竟。我師亦爾。如彼法侶。互相敬
愛。我等亦爾。如彼於戒圓滿護持。我等亦爾。
如彼施設。能斷諸取。我等亦爾。彼與我等。有
何差別。故我宗義。前後無違。上座如何安立
諸取彼言欲取。於契經中。世尊分明親自開
示。如有請問。欲者謂何。世尊答言。謂五妙
欲。然非妙欲即是欲體。此中欲貪。説名爲欲。
又世尊勸依了義經。此了義經。不應異釋。我
今於此。見如是意。謂由愛力。五妙欲中。欲貪
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經與彼義。都不相
應。謂此經中。都不依彼所執欲取而興問
答又經所説。亦不乖違。我對法宗所説欲義。
我等亦説。五妙欲中。所有欲貪。是眞欲故。又
彼引此。竟何所成。世尊於此中。非辯欲取故。
又此所引。非了義經。復應觀察別意趣故。謂
經後句。世尊自遮。言非妙欲即是欲體。有何
密意。於前句中。正答問言。謂五妙欲。若更有
別意。而名了義經。更無別意者。應名不了義。
則了不了義。應無定建立。又何意説。五妙欲
中。欲貪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爲執欲
貪。爲執妙欲。名爲欲取。除此二種。更作餘
執。則無所依。且彼所宗。取不攝愛。不應欲取
體是欲貪。或彼前後自相違害。若執妙欲名
欲取者。豈非煩惱能爲業因。又取不應縁愛
而起。唯應許愛縁取而生。彼上座言。取非二
種。但於妙欲。欲貪生故。執而不捨。説名欲
取。巧爲如是響像言詞。惑亂東方愚信族
類。何名爲執。何名不捨。豈不於彼五妙欲中
有欲貪生。即名爲執。耽著不棄。即名不捨。故
先説彼不應立義。而強立之。應立義中而倒
不立言成無謬。或彼應辯執不捨相。非即前
二而名欲取。彼言見取。即是五見。謂愛力故。
執而不捨。故契經説。由有彼故。應知是諸沙
門梵志成不聰叡。墮無明趣。愛廣滋長。彼謂
諸見。由愛勢力。種種熾盛。名廣滋長。如是所
説。前後相違。不了經義。引之無益。如何彼説
前後相違。謂能執故。説名爲執。如是執體。即
是五見。彼即不棄。故名不捨。是謂後言違於
前説。謂彼前説。於内法中。執取爲我。名我語
取。或我語取。見取所收。無別性故。應唯三
取。理不應許。取體相雜。如何説彼不了經義。
謂經但言愛廣滋長。如何知説。是由愛力。種
種熾盛。名廣滋長。非由見力愛滋長耶。我於
此中。見如是義。謂由見力。愛廣滋長。由彼經
言。沙門梵志。依前際執。説常住論。言我世間
皆悉是常。於四事中。而興諍論。由有彼故。應
知是諸沙門梵志。成不聰叡。墮無明趣。愛廣
滋長。此中意説。愛由見力。而廣滋長。非見由
愛。此分明説愛廣滋長。如何翻謂見滋長耶。
如何此經。引之無益。謂縱如彼釋引之何所
成。非由此能成彼見取。豈由此故。便能證成。
離彼諸見。外有執而不捨。然執不捨。即是諸
見。故所引經。於彼無益。彼言此中戒禁取者。
非五見中戒禁取攝。然即戒禁其體是何。謂
有外道。由愛力故。受持牛鹿猪狗戒禁。願我
由斯持戒禁力。當受快樂。或當永斷。觀察爲
先。所起執見。是五見中。戒禁取攝。希欲爲
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取攝。故此與
彼。取體不同。如是立中。有二種失。取體支
體。倶雜亂故。且無有一。但希求果。受持戒
禁。非見爲先。要見爲先。方希求故。設許彼
説。希欲爲先。所受戒禁。非五見中戒禁取
攝。則定應許。觀察爲先。所受戒禁。是五見
中戒禁取攝。此戒禁取。於四取中。爲是見取。
爲戒禁取。隨許是一。取應雜亂。或違先許。彼
先許言。希欲爲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
取攝。非五見中戒禁取攝。無如是失。以能執
見是四取中見取所攝。所執戒禁。是四取中
戒禁取攝。此救非理。四見亦應如戒禁取而
建立故。謂餘四見。亦應能執。是四取中。見取
所攝。所執境界。別立餘取。又應欲貪立爲欲
取。所貪境界。別立餘取。此彼差別。無定因
故。是則諸取。數應不定。如對法宗。於五見
内。獨立一見。名戒禁取。我宗亦然。強者別
立。若爾應唯四見立一。如戒禁取。欲貪與境。
應立別取。何理能遮。故彼所宗。非善立取。又
諸有支。體應雜亂。謂取支中。有有支故。以契
經説。告阿難陀。能感當來後有諸業。應知即
是此中有支。又業爲生因。餘契經説故。所受
戒禁是有是業。後有即生。應如前際。則當生
有。應取爲縁。上座救言。此後所起。方名爲
有。用取爲縁。此救不然。有業非有。即此種
類。有業是有。此必應遭外道所魅。又應説愛。
與有爲縁。彼許有戒禁。從希望生故。由此
定知。越對法理。必無於取無過安立。今應思
擇。應諸煩惱皆是取縁。展轉相因。諸惑生故。
何故但説愛爲取縁。不可取縁説餘煩惱。夫
取縁者。謂能爲縁。令取體生。不捨所取。愛望
於取。具有二能。餘惑但能令取體起。故唯説
愛。能爲取縁。上座釋言。所以不説餘煩惱者。
理無有故。謂若離愛。現在前行我語等取。終
不行故。未了彼言。何意故説。若遮諸惑展轉
力生。是則應違聖教正理。故契經説。佛告苾
芻。愛由愛生。愛復生恚。恚由恚起。恚復生
愛。如是亦説。取爲愛縁。又契經説。愛用無
明。爲集爲因爲生爲類。前已成立。無明是取。
故亦應説。愛用取爲縁。但由前説因。是故不
説。理亦應爾。慢起無間遇恚生縁。然恚不生。
反生於愛。斯有何理。愛恚生縁。定有差別。由
是證知。愛亦縁餘惑生。故非取生但縁於愛。
而偏説者。由具二能。上座此中。妄釋經義。謂
非離愛恚得現行。未審此言。欲詮何義。豈不
愛恚不倶起故。必應離愛恚得現行。若謂恚
行必由前愛。是經義者。此但虚言。以契經言。
恚由恚起。恚復生愛。故但虚言。由是所言。理
無有故。愛必非頼餘煩惱生。取但因愛。理不
成立。是故對法所説取支。總攝諸惑。其理爲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七
如是所成。取爲縁故。馳求種種可意境時。必
定牽生。招當有業。謂由愛力。取増盛時。種種
馳求善不善境。爲得彼故。積集衆多能招後
有淨不淨業。此業生位。總名有支。應知此中
由此依此。能有當果。故立有名。上座釋言。有
謂有性。故世尊説。有謂當來後有生起。有性
即是當來世中果生起義。如是所釋。理教相
違。有應與生無差別故。當果生起。體即生支。
則縁起支。便應數減。若謂現業是有因故假
立有名。亦不應理。業體即是現有性故。業是
現有性。能爲當有因。故不可但言有因故名
有。自性是有。寧假立名。如業有爲因感異熟。
有此果有。豈假因有爲名。設許假立名。非失
有自體能有所有。倶有性故。爲證彼義。不應
引此經。由此經文有異誦者故。云何異誦。如
有誦言。有謂能令後有生起。設如彼誦。理亦
無違。此於因中。説果名故。由有體是當有起
因。假説當來後有生起。爲顯此義。故世尊説。
取縁有已。次爲顯有是生縁故説此契經。又
有於生爲因最近。故契經説。業爲生因。爲顯
業有是生近因。故於業有因上。假説果名。此
事必然。故後總結。言取縁有有縁生故。又餘
經説。佛告慶喜。招後有業。此中名有。是故上
座。所引契經。於自釋有不堪爲證。唯對法
者。所釋有名。符理順經。最爲殊勝。有有二
種。謂業異熟。今於此中。唯取業有。辯當生
果近因性故。如前異誦契經中言。有謂能令
後有生起。即如前際業説行支。今後際中。業
名爲有。此顯生死前後際同。惑業爲因。招異
熟果。上座妄執。此有支名。總攝一切有。經不
別説故。謂佛總説。有略有三。故知有支。攝一
切有。若不爾者。世尊但應説此爲行。或説爲
業。復有經證。如契經言。有謂當來後有生起。
又世尊告阿難陀言。有略有三。欲色無色。又
世尊告阿難陀言。業感當來後有名有。又契
經説。諸有若無。頗有有不。乃至廣説。故取能
作業有生因。業爲有助令生有起。是爲略述。
上座所宗。如是所言。皆非善説。雖不別説。然
應別解。如説。識等縁名色等。雖於此中總説
三界所有縁起。而許依容有説。識縁名色。名
色縁六處。如是此中。雖不別説。而應別解。謂
三界繋業。説三界有名。如是有何過。若異此
者。應攝非情。謂彼自言。若於此法。欲色無色
貪等隨増。此法如應。名三界有。非情諸法。亦
欲色界貪等隨増。以於此中不別説故。亦應
攝彼。而彼不許。故非總攝。若謂此中依無明
等有情説故。雖總説有。而不可謂亦攝非情。
豈不此中但依流轉還滅次第。及依惑業爲
因感生。次第説故。雖總説有。而隨所應。但依
不善善有漏業。説爲欲色無色三有。若此有
體如彼行支。何不如彼以行名説。前於思擇
行名義中。已辯餘無所隨義故。何不名業。爲
欲顯此感後有因。是業差別。非一切業皆後
有因。故立有名。不説爲業。又業名有。聖教極
成。如七有經説爲業有。故彼所説。不別説故。
知有支名。攝諸有者。違理教故。非爲善説。彼
所引經。應正詳辯。且初所引頗勒具那契經
中説。有謂當來後有生起。此前已釋。謂此經
文。有異誦故。及於因中。説果名故。又彼所
引。三有契經。亦不相違。總問答故。非我等説
一切取蘊不皆名有但有支内。業有勝故。唯業
得名。然彼阿難陀。總問諸有。不問有支故。佛
還總答。故彼所引。非證有支通以三界諸有
爲體。又彼所引二有契經。亦不相違。以總説
故。謂於業有異熟有中。總説有聲。倶有性故。
前三界有。總以有聲。説三界繋一切業果。今
此爲顯因果差別業與異熟。説爲別有。或三
界有。以一有聲。説無量門。諸有漏法。今此但
説感當來業。及後有果。總名爲有。或此經説。
業感當來。後有名有。此經正辯感後有業名
爲有支。如何引之。證通名有。故此文後。復作
是言。若欲界繋業有無者。頗得施設欲界有
耶。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此顯要有業有方有
異熟有義。即正説有縁生謂當生位。已有身
根命根異熟説名後有。如是即以有聲説生。
非業倶行異熟名有。此於後有。無感用故。如
是聖教。順對法宗。如何引之證成彼義。又彼
所引大縁起經。諸有若無。頗有有等亦不
義。故復引來。此中世尊。爲辯行有取果與
果功能時別。言諸有若無頗有有不者。寄問
欲顯業取果時。謂若此時無現業有。必無能
引當生有義。於此文後。復作是言。諸有若無
頗有生不。此寄問顯業與果時。謂若過去業
有無者。必無生有令正起義。或此後文意顯
業有。雖取果已要未斷滅。方有與生令正起
義。若無過去業雖未斷。已滅無體。何能與生。
而今契經。作如是説。若謂猶有舊隨界故。此
但有言無作因理。故此一分經義有別。非證
要有現在業有方令現在果有亦有。現業倶
有非現業果。如何無業。彼有便無故。此經非
證有支通攝有。此中業有是能有。若異熟有
是所有。如是所有。即是當來業果生中之差
別義。此中正説。能有爲有已具成立。如前行
支。然彼復説。故取能作業有生因。業爲有助
令生有起。此非諦説。唯取諸業。爲此有支。已
於上文。數成立故。契經唯説取縁有故。唯許
業有取爲縁故。豈不上座於此義中已立有
支。唯是業有。不説取縁異熟有故。由此所説。
業爲有助。令生有起。但如童竪自室戲言。非
佛説故。業倶行有。於後果生。無感功能。前已
説故。若謂業有由異熟有助其力故爲生有
因。是則彼宗。生無色界。業有起位。都無異
熟。既無助力。應不招生。若謂爾時有異熟
界。前已破故。理亦不成。設許業有由異熟有
助其力故。爲生有因。是則有支。唯是業有。唯
此業有。用取爲縁。能作生縁其義成立。諸對
法者。亦許一切無明等位皆具五蘊。然就勝
者。以立支名。餘劣倶生。但爲助伴。故異熟
有。於有支中。非立名依。以非勝故。又彼上
座。忿嫉纒心。毀罵先賢。辯取縁有。唯顯業
有以爲有支。故自問言。契經所説。取縁有者。
何因故知。即自答言。以現見故。謂今現見。欲
取爲因。無量有情。造種種業因戒禁取。内外
道人。種種受持苦難行業。因見等取。毘婆
沙師。外道等人。起諍論業。此中彼自不説有
支。謂取爲縁。業異熟有。佛亦不説。離業有
支。故彼所言。總攝一切。有爲取縁有者。前後
相違。不順聖言。非佛弟子。如斯顯説違理教
言。著違教理。顛倒妄見。執爲眞正。異外道
宗。毘婆沙師言順教理。所有見解。符會理教。
撥爲邪妄。同諸外道。如是朋黨。讃己毀他。有
智者聞深可喘笑。是故先説。今於此中。唯取
業有。辯當生果。近因性故。理善成立。唯由業
有。從此命終。復結當生。非異熟故。正結生
有位。即立爲生支。如此生中。行爲縁故。初
結生位。名爲識支。如是來生。有爲縁故。初結
生位。名爲生支。此位此名。正所須故。謂於現
世。識用分明。未來世中。生用最顯。隨自用
顯。立以支名。或餘經中。説生苦故。爲造天
趣。後有業者。令生厭捨。故説爲生。或顯後
有業皆能招苦果。爲令不造故説爲生。由是
餘經。説生等苦畢竟寂滅名般涅槃。我不説
生名依不相應行。是故上座所設難詞。如在
空閑獨爲哀泣。又先思擇有爲相中。已遣彼
言。故不重述。此生支後至當受支。中間諸位。
總名老死。即如現在名色六處觸受四支。於
未來生如是四位。名爲老死。爲令厭捨欣當
有心。以老死名。顯當過患。若今世識。即未
來生。今識爲縁。但生名色。生應非遍爲
死縁。或老死名。非通四位。故至當受。名老死
言。應更思擇。此無有失。老死支名。定通四
位。隨容有故。説以生爲縁以一一支皆名老
死故。於老死位。説有四支顯未來生。亦如現
在。得有前後爲因果義。如何知佛以老死聲。
總説當來名色等四。佛於縁起後際果中。已
説一支。唯餘四故。如是正顯。於三生中具十
二支有輪無始。過此更説。則爲唐捐。説十二
支義圓滿故。若謂當果唯應説生於義已
説餘無用。此亦非理。若但説生。後際果中。未
遍説故。如過去世二支爲因。招現在果已圓
滿説。如是現世三支爲因。招未來果。亦應具
説。爲顯後際如前際故。若異此者。教成減失。
以不遍説後際果故。或愚者聞毘瑟笯等
天世界。若得往生。彼唯有生無老無死。聞已
造集種種邪因。如來説生皆有老死。爲遮遏
彼求生方便。故於當果。不但説生。彼上座言。
世尊非以老死聲説當來四支。以老死名無
差別故。又契經説乃至死故。彼言非理。前已
説故。謂前已説後際果中。已説一支唯餘四
故。四支雖別。老死義通。故以一名説四無失。
如是而説。顯前後際因果相應。不増不減。若
過四位。立老死支。所説便増。無所詮故。亦名
爲減。不遍説故。由是老死定攝四支。乃至死
言。亦無有失。前際業果。死爲後邊。非越四支
別有老死。後際業果。理亦應然。除初位生。
餘名老死。望終盡位。説乃至言。非謂先時不
名老死。又望定有。説乃至言。於生支後。死定
有故。由是彼説。不堪收採。何故但以有爲相
名。説後際果。不説前際。現不現見。有差別故
謂前際果。體及生等倶可現見。擧體便知。後
際二種。倶非現見。唯顯彼過。令厭息求。如
説。苾芻色生住起。應知即是苦生病住老死
起義。乃至廣説。生與老死。各説一支。顯彼功
能時分異故。或佛於此縁起義中。説世俗生
等非就勝義説。彼初起位。總説名生。終盡位
中。總説名死老。非定有然順死故。不別立支。
總名老死。或蘊増位。總説名生。蘊減位中。總
名老死。或諸愚夫所欣樂事。總名爲生。即彼
愚夫所厭離事。總名老死。故生與老死。各別
立一支。豈不亦有死縁生。何故唯説生縁死。
由決定故。作如是説。謂有死者。非定有生。諸
有生者。定有死故。若爾有生非定有老。由此
中老據世俗故。如何可説生縁老耶。以若無
生定無老故。如無雲處則定無雨。非此中生
定從死有無間而起。以有生支中有無間而
得生故。由此佛説有情縁起。具十二支。義善
成立。又諸縁起。差別説四。一者刹那。二者遠
續。三者連縛。四者分位。有餘復説。顯法功
能。此中刹那。謂因與果。倶時行世。如契經
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等。有餘師説。一刹
那中。具十二支。實有倶起。如貪倶起發業心
中。癡謂無明。思即是行。於諸境事。了別名
識。識倶三蘊。總稱名色。有色諸根。説爲六
處。識相應觸名爲觸。識相應受名爲受。貪即
是愛。與此相應。諸纒名取。所發身語二業名
有。如是諸法。起即名生。熟變名老。滅壞名
死。上座謂此非應理言。一刹那中。無因果故。
違聖教故。了義説故。謂倶生品。因果定無。倶
生法中。誰因誰果。又此所説。違於聖教。如世
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名色得
成羯剌藍不。行有三種。於諸受憙。説名爲取。
吾當爲汝説法増減。趣苦集行。趣苦滅行。非
此品類可有集沒。但由掉擧無量過失。魍魎
所魅。輕發此言。又此契經。是了義説。世尊決
定説此爲依。由佛此中自解釋故。此一類許
非正所宗。設是所宗。難亦非理。一念亦有縁
起義故。非專爲此而造論故。已成立故。種種
説故契經説故。非所許故。謂先已説。非唯
十二説名縁起。眼色爲縁生眼識等。是縁起
故。上座於斯。豈不忍許。又非爲立倶時因果
説一刹那。有縁起論。但爲顯示法相應有。謂
前已説。一刹那中。具十二支。實有倶起。如是
十二。爲展轉力生。爲前因力起。別應思擇。又
已成立有倶有因。後義相應當更分別。又佛
種種説縁起義。不可信一。而總撥餘。以契經
中或説十二或十一等。如前已説。一一支縁。
所説亦異。謂或有説。無明縁行。或復有處。説
觸縁行。如了達經。或復有處。説愛縁行。如羯
磨經。或復有處。説行縁識。或有處説名色縁
識。或復有處説有縁識或有處説六處縁觸。
或有處説名色縁觸。如大縁起契經中説。或
復有處説二縁觸如伽他説。眼色二等。或復
有説。三和縁觸。或復有處。説觸縁受。或復有
處。説二縁受。即上所引伽他中説。或復有處。
説受縁愛。或復有處説觸縁愛。如了達經。或
有處説無明縁愛。如羯磨經。即彼契經説業
縁眼。餘經復説名色縁眼。有餘經説。大種縁
眼。諸如是等無量契經。佛説縁起。種種差別。
是故上座。所引契經。亦不違斯刹那縁起。彼
此所説。理無違故。又佛自説。刹那縁起。謂刹
那頃。多物相藉。如契經説。眼色爲縁。生癡所
生染濁作意。此中所有癡即無明。癡者希求。
即名爲愛。愛者所發表即名業。若於此中。復
説識等爲餘支體。違何理教。既無所違。何不
忍許。又非我等許彼所引。説縁起經。是了義
説。非了義相。次後當辯。設許彼經是了義
説。亦不違害刹那縁起。上座於此。非理生嫌。
而作是説。無量過失。魍魎所魅。輕發此言。
今於此中。依對法理。略辯彼意。彼前所説。如
貪倶起發業心中。具十二支。依何而説。爲依
發業因等起心。爲依刹那等起心説。若依發
業因等起心。瞋癡相應。爲因等起。亦應具足
有十二支。有瞋癡爲轉愛爲隨轉故。不應但
説貪倶起心。若依刹那等起心説。有愛爲轉。
何故不論。有作是言。依因等起。以此於業是
決定故。非愛爲轉所發業中。決定還用愛爲
隨轉。瞋癡等心。亦容有故。今謂此據刹那等
起。即由此理。作如是言。無身語業見所斷起
非因等起。心所發身語業。離刹那等起。而有
未生故。若異此者。擧心起逆。爾時則應得無
間罪。又因等起。時有遠故非愛爲轉。業決定
生。故此於業亦非決定。由此定據刹那等起。
刹那縁起。如是應知遠續縁起謂前後際。有
順後受及不定受業煩惱故。無始輪轉。如説。
有愛等本際不可知。又應頌言
    我昔與汝等 渉生死長途
    由不能如實 見四聖諦故
連縛縁起。謂同異類。因果無間。相屬而起。如
契經説。無明爲因。生於貪染。明爲因故。無貪
染生。又契經説。從善無間。染無記生。或復翻
此。分位縁起。謂三生中。十二五蘊。無間相
續。顯法功能。謂如經説。業爲生因。愛爲起
因。如是等類。功能差別。於此五種縁起類中。
世尊説何。頌曰
    傳許約位説 從勝立支名
論曰。對法諸師。咸作是説。佛依分位。説諸縁
起。經主不信。説傳許言。若支支中。皆具五
蘊。何縁但立無明等名。以諸位中無明等勝
故。就勝立無明等名。謂若位中。無明最勝。此
位五蘊。總名無明。乃至位中。老死最勝。此位
五蘊。總名老死。故體雖總名別無失。如是前
位。五蘊爲縁。總能引生後位五蘊。隨所應説
一切一切。上座於此妄彈斥言。雖有無間
生。然無縁起理。初結生有。不應理故。謂結生
時。所有五蘊。於有情相續。非並能爲縁。契經
但言識入胎故。又失生惑業次第生理故。謂
從六處觸受。次第起諸煩惱。煩惱發業。
復引生。皆不成故。又因差別應不成故。謂説
有情。前後諸蘊。皆總相望前爲後因。則失立
因差別道理。雖有前後無間而生。然非一切
因能生一切果。如色法起。雖藉外縁。然自種
力。無間引起。諸心心所。各別因生。若許分
位。因應無別。又於無學成過失故。謂阿羅漢。
若於愛位。或於取位。得阿羅漢。應無愛縁取
及取縁有位。又應愛等不數生故。謂受爲縁
數生於愛。惑愛爲縁。數生於取。若許分位。
此不應成。其位已過。無重起故。又縁起經是
了義故。謂此經義。佛自決了。前際無智等名
爲無明。福非福不動説名爲行。六識身等名
爲識等。世尊恒勸。依了義經。是故於中不應
異釋。今謂上座所立諸因。無一能遮分位縁
起。且初結生。不應理者。此非正因。就勝説
故。謂初結生位。識用最強故。入母胎時。偏
説其識。然非離受想等識可獨生。相應倶有
因中。已廣成立。故就勝説。識入母胎。此顯
所依無能依必非有。上座自説。佛以識聲。總
説一切心心所法。故識支通攝一切心心所。
如何廢忘。今乃引經。證結生時唯許有識。
又失生惑業次第生理者。分位縁起。於此寧
失。謂如識位。就勝爲名。六處等位中。六處等
勝故。於六處等位。説六處等名。如是六處觸
受。次第起諸煩惱。煩惱發業。業復引生。此何
所失。若如經説而執義者。定失如是次第生
義。謂非六處獨能生觸。以説三和而有觸故。
觸既非有。受從何生。受因既無。惑業寧起。惑
業無者。生何所因。復有餘經。説觸生愛。應
不唯説觸爲受縁。則失有支次第生理。是故
憎背分位有支。言失生惑業次第生理者。彼
所説過。自害彼宗。又因差別應不成者。理亦
不然。依分位説因差別理。乃善成故。謂非我
等許從一切還生一切。是差別因。以諸位中
許有少色。於所餘色。爲勝生因。或有少色。於
心心所。心心所法。爲因亦然。非我所宗。説一
切位色心心所。皆爲勝因。彼彼位生種種別
故。有位色勝。有位心勝。有位心所隨一爲勝。
由遇彼彼差別因縁。如是如是差別生故。唯
許分位縁起理中。得有如斯因果差別分明
可見。何乃撥無。又於無學成過失者。此無有
失。是所許故。謂於愛位。或於取位。得阿羅
漢。我宗許彼無愛縁取及取縁有。上座若謂
得阿羅漢。猶有愛縁取。及取縁有者。是則因
有應復招生。既復招生。定有老死。如是應
供當自歸依。然非此中所説縁起。總依一切
補特伽羅。是故無容於此設難。豈阿羅漢有
愛有取。而可説言。謂阿羅漢。若愛取位。得
阿羅漢。非離轉根。有阿羅漢。得阿羅漢。是
故上座所出言詞。非慧所發。豈能如實宣
釋。甚深微細。難知縁起道理。又應愛等不數
生者。此亦無違。非所遮故。謂非説分位縁起
論者。言觸受愛取餘位不行。雖諸位中皆多
法起。然隨勝者。以立支名。上座於斯。非不忍
許。謂識支位。唯一刹那。亦許於中攝諸心
所。我宗亦爾。何所相違。又縁起經是了義者。
理最不可。上座於中種種差別。而辯釋故。謂
有難言。經説三種業因縁集即貪所蔽行身
惡行。乃至廣説。不應但説無明縁行。上座於
此。自解釋言。此中無明聲。總攝諸煩惱。然經
但見以無智聲分別無明。不言餘惑。又上座
許。觸受二支言。亦即兼攝非理作意故。謂契
經説。非理作意。爲無明因。上座釋言。非理作
意。觸或受攝。然經分別觸受支中。曾不説有
非理作意。又彼經言。如是種類心心所法。皆
即無明。然實無明心餘心所。其相各別。非總
無明乍可無明。是思差別。彼許思差別爲無
明等故。又彼自説。無明助受。能爲愛因。非唯
受力。然經分別受縁愛中。唯説受因能生於
愛。又彼自説。次後二支。必有無明。所以者
何。非離無明煩惱轉故。然經分別愛取二支。
唯説愛等次第分別生死支中。皆不盡理。又
彼自難。何故無明聲。攝餘煩惱。非餘煩惱聲。
即自釋言。非離彼故。謂非離無明餘煩惱轉。
有離餘煩惱無明獨行。又彼更爲究根源釋。
爲令速起斷對治故。以無明聲。説餘煩惱。明
慧正起。親治無明。無明斷時。諸惑皆斷。爲令
厭彼明慧速生。故以彼聲。説諸煩惱。自如是
等。以無量門。解釋彼經深隱理趣。而數決判
是了義經。詳彼但應欺東方者。或心傲逸。
輕發此言。且置前後。自相違害。了不了義。其
相云何。而蘊在心數數決判。此縁起教。是了
義經。彼上座言。諸有聖教。佛自標釋。名了義
經。所餘契經。名不了義。彼言非理。諸聖教
中。未見誠文。説如是相。唯是上座。妄爲圖
度。諸無聖教。雖理相應。上座毎言。此非定
量。況無聖教。復理相違。而執此爲了不了
相。如何知此所説相非。見闕標釋。而是了義。
有具標釋非了義故。謂契經説。佛告苾芻。若
有説言。我不依空。能起無相及無所有。
智若見。離増上慢。無有是處。此中豈有標釋
二文。而許此經是了義説。或應更釋。有何別
意。又有彼亦許定是了義經。謂契經言。若有
一類。於諸行法。非理思惟。能起世間第一
法者。無有是處。然此經中。無別標釋。如斯等
説。其類寔煩。有具標釋非了義者。謂契經言。
云何内地界。謂髮毛爪等。乃至廣説。地界但
以堅爲自性。髮等具以色等合成。此中如何
説假爲實。此經雖具標釋二文。而復於中。應
求意趣。又契經説。佛告苾芻。此彼中間言何
所表。如是標已。佛自釋言。此言表觸。彼謂觸
集中間。謂受非受。應在六處觸中間。又無餘
經曾決判此義。此經亦具標釋二文。然亦於
中。應求別意。又即於此縁起契經。雖佛於中
自標自釋。而彼上座。自以多門。解釋彼經。深
隱理趣。且佛意趣。結生有識。名爲識支。而
自釋言。識者即是眼等六識。然唯意識。能結
生有。此豈不應更詳意趣。誰有智者。執著如
斯。有別意經。名爲了義。又經處處。以種種
門。廣説縁起。多非了義。皆隨所應。當求意
旨。如是不達了不了義經差別相。而稱我用
經爲定量。甚爲非理。故招我等毘婆沙師。於
彼所宗。數爲嗤誚。經主於此。假作是言。經部
諸師。作如是白。此中所説。爲述己情。爲是經
義。若是經義。經義不然。所以者何。經異説
故。如契經説。云何爲無明。謂前際無智。乃
至廣説。此了義説。不可抑令成不了義。故前
所説。分位縁起。經義相違。此如上座宗應廣
遮遣。又但如標擧。而解釋故。謂雖有貪等亦
爲行縁。而但標無明。觀別因故。又雖十二處
皆爲觸縁。而由觀別因。但標六處。諸如是等。
其類寔多。如觀別因。但標少分。亦即由此。唯
釋所標。如何執斯。爲了義説。如標三種業因
縁集。但隨標釋。謂貪瞋癡。非此相應。慢等
惑。全無爲業因縁集義。然觀別因。但標
三種。即由此故。唯釋此三。又如經説。應修二
法。謂奢摩他毘鉢舍那。豈以此中唯標釋二。
正思惟等。便非所修。如是此中。隨於何位。此
法最勝。用標支名。隨所標名。還如是釋。此於
經義。有何相違。又非諸經皆了義説。亦有隨
勝説。如象跡喩經。云何内地界。謂髮毛爪等。
雖於彼非無水等諸界。而唯説地界。此亦應
爾。彼謂所引不可爲證。非彼經中欲以地界
辯髮毛等。若彼經問言。云何髮毛等。答謂地
界者。可判彼爲非具足説。非髮毛等。唯地界
故。然彼經中。以髮毛等。分別地界。非有地界
越髮毛等。故彼契經。是具足説。此經所説。無
明等支。亦應如彼。是具足説。除所説外。無復
有餘。此救非理。迷證意故。此中證意。謂髮毛
等。雖多法成。然於其中。地界勝故。總名地
界。如彼聚中。地界勝故。廢餘劣者。就勝爲
名。如是此中。雖一一位皆具五蘊。而得於此
就勝者説。無明等支。如何乃言所引非證。經
主於此。復作是言。雖於諸位皆有五蘊。然隨
此有無彼定有無者。可立此法爲彼法支。諸
阿羅漢。雖有五蘊。而無有行。隨福非福不動
行識乃至愛等。是故經義。即如所説。如是所
識。無深理趣。倶有因義。前已成立。經主於
中。非不忍許。既一果故。成倶有因。則與無
明。同一果法。如無明於果隨有無定成。若阿
羅漢。雖有五蘊。無無明故。而行則無。唯執無
明。爲行縁者。諸阿羅漢。既雖有受而無有愛
應非唯受能爲愛縁。然此經中。説受縁愛。更
無差別。故非如説即是經義。然更於中。應求
別理若無明觸所生諸受。能爲愛縁。非一切
受。諸阿羅漢。無無明故。雖有諸受。而無愛
者。豈不經義非即如説。經無如是分別説故。
由此應信順阿笈摩。不違正理。是此經義。又
先已説。先説者何。謂非六處獨能生觸。故隨
勝説。是此經義。則説分位縁起理成。是故頌
應言。佛依分位説。無勞於此説傳許聲。詳彼
但求足言成句。分位縁起。是此所明。其理既
成。復應思擇。何縁於三際。建立縁起支。頌

    於前後中際 爲遣他愚惑
論曰。依有情數。立十二支。爲三際中。遣他愚
惑。彼於三際愚惑者何。如契經言。我於過去
世。爲曾有非有。何等我曾有。云何我曾有。我
於未來世。爲當有非有。何等我當有。云何我
當有。於現在世。何等是我。此我云何。我誰所
有。我當有誰。爲除如是三際愚惑。故經唯説
有情縁起。三際縁起。如前已説謂無明行。及
生老死。并識至受。故契經説。若有苾芻。於諸
縁起。縁已生法。能以如實正慧觀見。彼必不
於三際愚惑。謂我於過去世。爲曾有非有等。
有餘師説。愛取有三。亦爲除他後際愚惑。此
三皆是後際因故。彼亦應説。識乃至受。亦爲
除他前際愚惑。此五皆是前際果故。則無中
際。便違契經。或彼應申差別所以。然不能説。
故前爲勝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八
應知如是所説三際。唯有情數縁起義中。雖
有十二支。而三二爲性。三謂惑業事。二謂果
與因。其義云何。頌曰
    三煩惱二業 七事亦名果
    略果及略因 由中可比二
論曰。前際因無明。後際因愛取。如是三種。煩
惱爲性。前際因行。後際因有。如是二種以業
爲性。前際識等五。後際生老死。如是七名事。
惑業所依故。如是七事。即亦名果。義准餘五
即亦名因。以煩惱業爲自性故。何縁中際。廣
説因果。後際略果。前際略因。中際易知。應廣
説二。前後難了。各略説一。由中比二。具廣已
成。故不別説。説便無用。如何別立愛取二支。
毘婆沙師。許初念愛以愛聲説。即此相續。増
廣熾盛。立以取名。相續取境。轉堅猛故。若爾
應説三支刹那。何故唯言二刹那性。無斯過
失。一一境中。各一刹那。合成多故正結生位。
唯一刹那。於一身中。無容再結。故生與識。獨
説刹那。何縁現在諸煩惱位。偏説於愛非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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