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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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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及彼生等。
有時二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不善色
及生等。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
不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欲界無有隨轉色
故。無有五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有餘師説。
欲界亦有五蘊爲因共感一果。謂同刹那表
無表色。及能起此心心所法。彼説不然。所起
身語。與諸能起。異熟別故。能起所起。非定一
時。故所感果。非定倶起。謂能所起。容於一
時能取果故。應一果者。理亦不然。雖能所起
容有一時而果異故。表與無表。雖同刹那。而
所取果。尚有差別。又諸表業有多極微。無表
亦有多遠離事。必同時起。果尚有殊。何況能
起心心所法。與非隨轉色。而同取一果。故彼
所説。理定不然。於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
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無想等至。及彼生
等。有時二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初靜慮。
善有表業。及彼生等。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
諸表業。無能起故。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
一果。謂無隨轉色。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此有六心。如後當説。有時五蘊爲異熟因。共
感一果。謂有隨轉色。諸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無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
有記得滅盡等至。及彼生等。有時四蘊爲異
熟因。共感一果。謂一切善心心所法。如是總
有九異熟因。謂三界中。如數次第。三四二種
品類差別。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
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感
觸處。應知亦二。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
處。謂色觸法。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爲
一。并觸與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
觸處法處。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
觸法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爲一。身色
觸法。有業能感六七八九十十一處。聲非異
熟。故此不論。業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
或少或多。如蓮種等。有根芽莖花臺鬚葉種
種果異。蒲桃等種。則不如是。波沓*波種。
有多根莖枝條花葉種種果異。有諸水陸草
木種類。但有一莖。如針茅等。或但有葉無莖
等生。種子法然。不應疑問。有一念業多念異
熟。無多念業一念異熟。勿設劬勞果減因故。
有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業一世異熟。招
感異熟勢力法爾。然異熟果無與業倶。非造
業時即受果故。又業現在。非即果熟。法受業
門。理決定故。亦非無間。由次刹那等無間縁
力所引故。刹那正起。力難制故。又異熟因感
異類果。必待相續方能辦故。已説六因。當説
世定。頌曰
    遍行與同類 三世三世三
論曰。遍行同類。唯居過現。未來世無。理如前
説。相應倶有異熟三因。於三世中。皆悉遍有。
頌既不説能作因所居義。應知通三世
非世。不可説彼定時分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九
已辯六因相別世定。必應對果建立因名。何
等名爲因所對果。頌曰
    果有爲離繋 無爲無因果
論曰。果有五種。後當廣説。今且略標有爲離
繋。如本論説。果法云何。謂諸有爲。及與擇
滅。豈不擇滅許是果故必應有因。非無有因
可説爲果。曾未見故。我亦許道爲證得因。經
説此爲沙門果故。此六因内。從何因得。我説
此果非從六因。前説六因生所頼故。若爾應
許。此證得因。離前六因。別爲第七。我宗所
許。如汝所言。豈不汝宗有如是誦。涅槃是
果。而無有因。雖有此誦。於義無失。謂諸世
間。於設功用所欣事辦。共立果名。死於士夫。
極爲衰惱。故於不死。士最所欣。如是所欣由
道功用。所證得故。説名爲果。言無因者。道於
所得擇滅無爲。非六因故。擇滅於道。非所生
果。是所證果。道於擇滅非能生因。是能證因。
故道與滅。更互相對。因果是非不可定説。若
道於滅。爲證得因。是則但應得爲道果。誰言
道果定非滅得。道於滅得爲同類因。或亦説
爲倶有因故。然此非聖正所求果。由諸聖者
以所得滅蘊在心中。修行聖道。故道勝果。唯
所得滅。非滅之得。以諸聖者非求有爲而修
聖道。故薄伽梵。於契經中。説沙門果唯斷非
道。非唯爲證。道修道。非無用得。初念道時。
應所作已辦。若許擇滅。是能作因。應許涅槃。
有増上果。非許擇滅。眼等生時。有能生用。可
如聲等。謂有爲法。正生位中。有爲無爲。皆不
爲障。故一切法。皆能作因。然有爲中。唯過現
法。有取與用。説爲有果。未來諸法。及諸無
爲。無如是用。故非有果。故契經説。諸因諸
縁。能生識者。皆是無常。雖無爲法。是因是
縁。而不能生。故佛不説。如前思擇能作因
中。説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
障。故無爲法。無障成因。由不能生故非有
果。豈不經説。意法爲縁。生於意識。何故無
爲是法所攝。而不能生。依多能生。密作是説。
何妨少分有不能生。或復無爲亦能生識。然
識非果。如前説故。非能生故。便是無常。彼説
能生後有識故。由如是理。如有爲法建立因
果。無爲不然。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
因。理極成立。此中多類誹謗涅槃。彼誹謗因。
紛競非一。我今正破經主謗因。兼破餘師。成
立擇滅因茲亦辯餘二無爲。此中經主。引經
部説一切無爲。皆非實有。如色受等別有實
物。此所無故。然經説者。唯無所觸。説名虚
空。謂於闇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説。此是虚
空。已起隨眠。生種滅位。由揀擇力。餘不更
生。説名擇滅。離*揀擇力。由闕縁故。餘不更
生。名非擇滅。如殘衆同分中夭者餘蘊。此
皆非理。無因證故。且彼所言。唯無所觸。説名
虚空。無觸名空我亦信受。空無觸故。言唯無
觸。説名虚空。非別有體。此何因證。已證闇
中無所觸對。便作是説。此是虚空。豈不此因
能證非有。非唯用此所説爲因。能證虚空決
定非有。謂彼但説。此是虚空。非所觸對。如
何知彼唯於無觸。説名虚空。如世説言。此樂
非苦。豈唯無苦。説名爲樂。若謂不然。苦樂
二受。有損有益。所作別故。非此虚空少有所
作。可得如樂。故喩不同。是則前因。應成無
用。由今但以虚空都無。所作可得證非有故。
且定不可以無觸對。謂是虚空爲決定因。證
虚空體唯無所觸。是則經主此中無因能證
虚空決定非有。又契經説。虚空無爲。有所作
故。非不如樂。如世尊説。風依虚空無作有依
非有心執。又光明色是虚空相。故知虚空其
體實有。如契經説。然藉光明虚空顯了由此
定顯虚空之相。所謂光明。所以契經復説此
語。謂佛先説。風依虚空。後説虚空無所依止。
勿彼梵志生如是疑。如何證知虚空是有。而
世尊説。風依虚空。爲遣彼疑。復説此語。若空
非有。何藉光明。光明有色有見有對。若無虚
空。誰能容受。故世尊説然藉光明虚空顯者。
顯光明色能與虚空爲實有相。然彼上座。不
了此經所説義趣。妄作是詰。若藉光明虚空
顯了。虚空應是色法所收。如是詰言。何從而
至。又虚空體。應實非無。以契經中如心説故。
如契經言。虚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非
於我中或兎角等。可有如是差別言説。此中
彼釋。爲對所問。故説此言。如契經説。善調伏
我。我是所依。若爲對問説此言者。不應作是
説。但應言梵志虚空無體當何所依。又不應
説然藉光明虚空顯了。非於前際説言可了。
及於作者説言可得。而應説爲如實對問。若
於非有如有而説。此説便成無義利語。又
所引喩於證無能。調我我依於心説故。此於
内義已廣思擇。無色等言。若無實義。此所引
喩。何所辯成。又彼所言。若虚空體少有實物。
虚空常故。則有礙色應永不生。或應許此是
有爲攝。如筏蹉子。彼不審思。故作是説。由彼
所執。實不能容餘礙色故。非虚空體被餘礙
色所障礙故。餘色生時。虚空開避。成無常失。
然此虚空。容受性故。非色性故。無勞開避虚
空界體是障色故。餘色生時。理應開避。謂虚
空界。是輕妙色。雖不障餘。而被餘障。可是
無常有爲所攝。虚空相者。既不障餘。亦非餘
障。色法生位。寧是無常有爲所攝。虚空與色。
同住無違。故於諸位。無起無盡。然壁等中有
障礙者。由有礙色居彼障餘。非空無爲彼中
無故。虚空界色。微薄輕妙。不能礙餘。被餘麁
重色排障時。即便開避。諸有對色。法應如是。
若一所居。必無第二。虚空無對與空界殊。何
容類彼有無常失。又彼所言。若虚空體。是實
有物。應成有爲。此與空界。無差別故。彼有虚
言。而無實理。世尊自説有差別故。如契經言。
虚空無色無見無對。又言空界離色染時。與
四倶斷。若虚空界。不異虚空。虚空無色無見
無對。空界應然。應如識界説於無色離染時
斷。又經説空界成假士夫。及説藉光明虚空
顯了。若虚空界即是虚空。又即光明是虚空
界。豈契經説然藉光明光明顯了。故知有異。
又契經説。所有諸法。若諸有爲。若諸無爲。於
中離染。最爲第一。然此經中。説法有二。無爲
是法。不可言無。無體不應成法性故。諸無爲
者。顯彼體多。故有虚空及非擇滅。足以離染
方可成多。除此更無餘無爲故。由此空界非
即虚空。上坐不思。言二無別。有餘師説。無別
虚空。於礙色無生空覺故。彼説非理。即由此
因。能證虚空。別有體故。異礙色處。別有虚
空。能爲所縁。生空覺故。若無所縁。覺不生
故。由斯彼説。但有虚言。又亦可言。無別礙
色。於空無處。色覺生故。然非由此可證色無。
故彼不能證空非有。若謂諸色有體可知。空
亦應然。可比知故。謂如眼等。雖不現知。而
由有用。比知有體。如是虚空。亦有用故。比知
有體。用如前説。是故虚空。別有實體。又彼所
説。已起隨眠生種滅位。由*揀擇力。餘不更
生。名擇滅者。如是擇滅。理亦不成。縁闕不生。
無差別故。擇力縁闕二種不生。委細推徴。竟
有何別。又離聖道。亦有不生。豈不修道便成
無用。此非無用。以修道力。能滅未生未來隨
眠及生種子。由種滅故。令未來世惑苦不生。
若謂不爾。彼由何力而得不生。譬喩論師所
執種子。前於思擇得有無中。已拔其根片無
遺漏。此種今者從何復生。設種非無。此隨眠
等。若由縁闕。後不更生。或由擇力。滅彼種故。
令不更生。此二何別。又不生法。猶如過去。必
不更生。復何須斷。種雖未斷。而所生法。必不
更生。猶如已斷。勤修斷道。應成無用。豈不汝
宗亦於已得非擇滅法更勤方便修能斷道斷
彼得耶。我宗可然。由説通斷三世惑苦別證
涅槃諸不生法。猶如過去。得障涅槃。故復須
斷。汝宗不爾唯説隨眠及苦不生。爲涅槃故。
種雖未滅。有如已滅。畢竟不生。如是不生。即
涅槃體。與後何異委細推究。未見有殊。是故
我宗。説擇滅體。通斷三世惑苦故得。説非擇
滅。唯於未來。諸行闕縁不生故得。由斯二滅
相無雜亂。又彼所説。違背契經。經言五根若
修若習若多修習。能令過去未來現在衆苦永
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唯於未來。有不生
義。非於過現。豈不相違。雖有此文。而不違
義。此經意説。縁過現苦煩惱斷故。名衆苦斷。
如世尊言。汝等於色應斷貪欲。貪欲斷時。便
名色斷及色遍智。及至廣説。過現苦斷。義亦
應然。或此經中。別有意趣。過去煩惱。謂過去
生所起煩惱現在煩惱。謂現在生所起煩惱。
如是二世所起煩惱。爲生未來諸煩惱故。於現
相續。引起種子。此種斷故。彼亦名斷。如異熟
盡時亦説名業盡。未來衆苦。及諸煩惱。由無
種故。畢竟不生。説名爲斷。若異此者。過去現
在。何縁須斷。非於已滅及正滅時。須設劬勞
爲令其滅。如是一切。但有虚言。且破彼初所
釋經義。謂無漏道斷煩惱時。無有能縁過現
煩惱。可斷彼故。而經説言。修習五根。斷過現
苦。然彼煩惱。當於爾時。爲在未來。爲在現
在。定不可執在於過去。已滅無故。豈復須斷。
若在未來。彼執無故。與空花等。何有所縁。若
在現在。便有二心。倶行過故。亦不應理。若謂
有種。種已不成。設復許成。亦不應理。非心心
所體無所縁。如何可言縁過現苦。不應計彼
是無漏心。以無漏心非煩惱故。又非所斷。如
何可執由斷彼故。亦説能縁過現二世諸煩惱
斷。今恣汝説此位斷何能縁過去現在煩惱。
故汝所言。都無實義。又縁離世所起煩惱。修
習五根。應不能斷。所以者何。經不説故。汝執
經説斷過現言。説斷能縁過現煩惱。斷未來
言。亦應爾故。豈不經説。修習五根。斷未來
苦。苦言總故。亦攝能縁。離世煩惱。此豈如
彼空花者。經無所依憑。隨欲而釋。世尊總説。
修習五根能斷去來現在衆苦。何縁執此斷
過現言。説斷能縁過現煩惱。即執此説斷未
來言是斷未來衆苦體義。汝必應釋斷未來
言。唯斷能縁未來煩惱。則縁離世所起煩惱。
修習五根。應不能斷。若汝定釋斷未來言。是
斷未來衆苦體故。亦攝能縁離世煩惱。則應
未來苦言總故。亦攝能縁過現煩惱。若爾契
經不應別説。能斷過去現在衆苦。由如是理
證立此經。斷過現言。唯斷苦體。故知擇滅。通
斷三世衆苦而證。非唯未來隨眠及苦不生
爲體。又所引證。亦不相應。縁過現苦煩惱斷
故名衆苦斷。理不成故。言斷貪欲名色等斷。
理亦不成。過同前故。如何名斷。汝自應思。又
色等蘊。非唯貪欲斷故名斷。由色等蘊亦恚
慢等所縁境故。受想行識。亦與貪欲倶時斷
故。由此不應定説色等唯據能縁斷故名斷。
如是亦應釋斷過現言非但據能縁煩惱斷
説。故彼引證。符順此宗。於彼所宗。理非符
順。由斯亦破彼後釋經以種子言。都無實義。
依之説斷。義豈得成。所引喩言。亦非同法。業
望異熟。有別體故。非離煩惱有種義成。如何
可言斷彼種故名斷過去現在衆苦。故彼無
義。但搆虚言。又説不生爲涅槃體。極爲非理。
無常過故。阿毘達磨説。諸聖者斷煩惱已。有
可退生。其理堅牢。後當廣辯。故彼所説。非智
所欣。又未來無。彼宗所許。如何可執無而復
無先有後無世極成故。又彼論者。所執涅槃
唯是不生。如何名得。由得對治。證得當起煩
惱後有畢竟相違所依身故。名得涅槃。若爾
纔得初念聖道應得所治煩惱涅槃。當於爾
時。已得此道所治當起煩惱。後有畢竟相違
所依身故。如是安住。後學道時。應成無學。已
得此道所治相違所依身故。安住此等無間
道時。何所未證。求解脱道。已得涅槃。進修何
用。無斯過失。初念聖道與煩惱種。倶時滅故。
如汝所宗。諸煩惱得。非未永滅煩惱種時。名
得當起煩惱後有畢竟相違所依身故。又非
無間道未生時已能永滅諸煩惱種。故於安
住。後學道時。無有已成無學道失若爾無學。
應有煩惱。所以者何。初念聖道。既與煩惱種
不相違。後亦應然。無差別故。然得非喩。許體
別故。後時聖道差別生故。謂我許得別有實
體。不違於忍與智相違。所以者何。智與煩惱
得相違得倶時生故。汝宗唯説。煩惱所依相
續轉變。名煩惱種。及説煩惱畢竟不生。名爲
涅槃。有何法體。不違何法。與何相違。又初聖
道。將欲生時。是異生身。將欲滅位。初聖道
起。捨異生身。離彼有何別煩惱種。與初聖道。
説不相違。次後便違無差別道。故汝宗義非
爲善立。又若涅槃都無體者。如何經説。一切
有爲無爲法中。此最第一。如何無體。可立法
名。如何説無於無中勝。現見諸法有自相者。
展轉相望。説有勝劣。未見有説兎角空花展
轉相望安立勝劣。是故決定別有涅槃。能持
自相。故名爲法。此於餘法。其體殊勝。故涅槃
體。實有義成。又佛世尊。定説爲有。如契經
説。苾芻當知。定有無生。此若無者。生死衆
苦。應無盡期。由有無生。乃至廣説。我亦不説
全無涅槃。但應如我所説而有。如説此聲有
先非有有後非有。不可非有説爲有故。有義
得成。説有無爲。應知亦爾。有雖非有。而可稱
歎。故諸災横畢竟非有。名爲涅槃。此於一切
有非有中。最爲殊勝。爲令所化深生欣樂。故
應稱歎此爲第一。非如是説涅槃爲有有義得
成。所以者何。假實二有。不相應故。餘種類有
曾無説故。雖説此聲有先非有有後非有。而
應審決。爲於畢竟非有物上説此有言。爲此
有言即於有上遮餘而立。若別有物。居聲先
後可遮聲故。説非有言。謂彼物中。此聲非有。
諸互非有。定依有説。若於畢竟非有物中而
説有言。何不違理。非汝有物名爲涅槃。可於
其中遮苦有故。即説彼物。名爲非有。故所立
喩。於證無能。又不應引世俗言説。非撥勝義。
朋援己宗。經主此中。亦不隨喜。如是有義以
作是説不可非有有義得成。世俗有言尚不
隨喜。如何可説無爲有言。是故有言定應不
可。依於畢竟非有而説。然彼畢竟非有涅槃。
非假非實。更無餘有。而許爲有。彼譬喩師。立
有法性。何極深隱。又曾無處見非有中有勝
有劣。亦無智者。於非有中。有讃有毀。然作是
説。有雖非有。而可稱歎。此但有言如何復言。
故諸災横畢竟非有。名爲涅槃。有非有中。此
最爲勝。謂唯災横有體法中。見有勝劣。非於
無體故彼所言。唯依妄執。豈不有法有差別
故非有隨之亦有差別。如色聲等。非有各異。
此亦不然。非有與有。相同相別。倶不成故。謂
此非有有差別者。爲由與有其相同故。爲由
與有其相別故。若由相同。應即是有。若由相
別。應爲指陳色之非有。何相非色。豈不非有
即爲此相。若爾色聲非有相何別。而言色等
非有各異耶。如色與聲。雖同是有。而有種種
相状差別。非有不然。無異體故。由此所説。有
雖非有。而可稱歎。乃至廣説。但有虚言而無
實義。故唯於有勝劣可成。於非有中。定無勝
劣。世尊既説。離染涅槃。於諸法中。最爲殊
勝。應如色等實有義成。又若涅槃體非有者。
豈令所化生厭生欣。非有中無勝劣相故。又
應大聖惑所化生。於非有中如有説故。又若
起見撥無涅槃。應成正見無倒解故。若謂此
見不了涅槃。唯是行無故是邪者是則斷見。
應成正見。由彼唯縁諸行無故。若謂此見於
唯行無非方便解故非正者。非於行無非方
便見名爲斷見是餘見故。然諸斷見。唯縁行
無。故不能遮成正見失。又於滅境。起靜等見。
應非正見。非實解故。非非有中有靜不靜如
石女兒非勇非怯。現見病無別有調適。諸苦
惱無別有安樂。如是亦應有爲差別。非有之
位別有無爲。又若涅槃無實體者。如何可是
聖諦所收。無體豈應名諦名妄。且言聖諦。其
義云何。豈不此言屬無倒義。聖見有無皆無
顛倒。謂聖於苦見唯是苦。於苦非有見唯非
有。此於聖諦義有何違。此有違者謂無境界。
慧必不生。而言聖慧見非有境。何倒過此。思
去來中當辯此義。如何畢竟絶名言無。而可
説言。此是苦滅。而不違理。現見此彼指當名
言。唯於有起。如何非有起此名言。又無如何
成第三諦。此中經主。輕掉答言。第二無間聖
見及説。故成第三。此答非理。今難者意。以若
無境慧必不生。如何見無爲第三諦。又若無
體。但有虚言。何義説爲第三聖諦。又若苦滅。
唯是苦無。是則但應説苦治道。説道便顯所
治苦無。若不令無何名能治本依治道爲令
苦無故彼苦無説治便顯。何離苦道別説苦
滅。故若涅槃離於苦道。無別有體。但有虚言。
何用説爲第三聖諦。又汝應説。於立涅槃爲
實有宗。見何過失。而不信受。然許涅槃實有
別物。於佛聖教所有義利。片無違失。雖彼所
言若許實有朋虚妄計是名爲失。然不應理。
計畢竟無。亦名爲有是虚妄故。又彼更有餘
虚妄計。謂未來法。無而復無。計爲涅槃。過如
前説。又彼計有煩惱種子於色等法非即非
離。雖如斤斧補特伽羅而有能生障道等用。
如是等類。非有執有。虚妄計度。汝常串習。爲
己所宗。何反彈斥。雖寄他言作如是説。許便
擁護毘婆沙宗。今詳經主似總厭背毘婆沙
宗。欲依空花撥一切法皆無自性。而今於此
且撥涅槃。擬爲同喩證餘非有。若實爲護毘
婆沙宗所説。不應朋壞法論。勿以彼論惡見
之垢塵穢己心。宜將此宗正法之水而自沐
浴。又言涅槃非體可得。如色受等非用可得
如眼耳等。此實應然。涅槃實非如色受等及
眼耳等體用可得。然有異彼體用可知。色等
有爲依自相續。體用麁顯。易可了知。然彼涅
槃。不依相續。體用微隱難可了知。要具精勤
勝觀行者。修所成慧正現前時。方證涅槃眞
實體用。從觀出已。唱如是言。奇哉涅槃。滅靜
妙離非諸盲者不了青黄謂明眼人亦不見色
或復縱汝知與不知。但許涅槃可名爲有。則
應定許體實非無。離有實物有不成故。又相
即體。涅槃既有滅靜等相。有體義成。又彼所
言。滅若別有如何可立彼事之滅。第六轉聲。
由滅與事非互相屬。此彼相望非因果故。唯
遮彼事。第六可成。彼事之無。名爲滅故。彼言
非理。相屬非唯在因果故。又亦非唯無別體
故。如何安立彼事之滅。應知二滅屬於二心。
二心能遮彼事得故且得擇滅。要由二道。初
無間道。與煩惱得倶時而滅。後解脱道。與擇
滅得倶時而生。非煩惱得未已滅時。其離繋
得至已生位。如是彼彼煩惱得滅。便有此此
擇滅得生。故説此此滅屬於彼彼事。於契經
中。此義已顯。經言具壽。言滅滅者。由誰滅
故。而得言滅。由五取蘊滅故言滅。若無別滅。
經但應言是誰之滅謂五取蘊。何義説言由五
取蘊滅故言滅。應知煩惱得若滅時。名煩惱
滅。我終不許即衆苦滅名爲涅槃許苦滅故。
離於苦道。別得擇滅。方名涅槃。滅若別無。有
前説過。謂阿羅漢。應有煩惱。或住學道。煩惱
已無。以於後時無差別故。此中經主。復作是
言。何因此滅定屬此得。豈非難盡矯設浮詞。
一相同品。離繋與得。設無定因。斯亦何咎。由
一道力。總滅諸結。總得離繋。何用定因。或能
所得。相屬法爾。或能斷道。爲此定因。由道引
生離繋得故。非餘斷道所斷惑滅由餘道得。
故汝應喜。同一斷道所得擇滅。其體非一有
何定因。言此屬貪此屬瞋等。設無定屬。復有
何過。謂一品中一切所滅。一道所斷所得離
繋。既同一得。何用定因。或如先説。先何所
説。謂由法爾相屬無亂。以從本來貪等與滅
法爾相屬。決定無亂。斷道起位能總證得。
故無定因。亦無有過。若謂不然。違聖教故
謂有聖教。能顯涅槃。唯以非有爲其自性。故
契經言。所有衆苦。皆無餘斷。各別捨棄盡離
染滅靜息永沒。餘苦不續。不取不生。此極寂
靜。此極美妙。謂捨諸依及一切愛。盡離染滅。
名爲涅槃。又許涅槃體唯非有便爲善釋。經
説喩言。如燈焔涅槃心解脱亦爾。彼謂此説
如燈涅槃。唯燈焔謝無別有物。如是世尊。心
得解脱。唯諸蘊滅。更無所有。對法諸師。已通
此説。謂言苦滅。義有二途。一離苦外無別實
體。二離苦外有別實體。佛觀所化意樂不同。
故説如斯二種滅義。謂或有處説無別體。如
向所引二種契經或復有處説有別體。如契
經説。定有無生。又契經言。有處有離。復有經
説我觀實有無爲句義。所謂涅槃。復有經言。
由五取蘊滅故言滅。此類寔繁。故我所宗。不
違聖教。又經所説燈焔涅槃。離燈別有無常
相故。此之所喩。於義何違或燈涅槃。雖無別
體。而非非有。諸行皆是無常性故。其體非無。
依此爲言。亦無有過。又非由此所引契經能
證涅槃體唯非有。此經唯就入無餘依般涅
槃時。而宣説故。謂於此位。一切餘依。皆無餘
斷。各別捨棄。乃至廣説。故不相違。有餘師
説。言不生者。依此無生。故言不生。此中經
主。作如是説。我等見此第七轉聲。於證滅有
都無功力。何意故説依此無生。若依此言。屬
已有義。應本不生涅槃常故。若依此言。屬已
得義。是則應計依道之得。故唯依道。或依道
得。令苦不生。汝應信受。我等見此第七轉聲。
於證滅有。甚有功力。道之與得。倶依滅故。以
有涅槃。方求道得。此若非有。求彼何爲。又苦
不生。非唯由道。或復由得増上忍時。已得殊
勝苦不生故。又縁闕故。苦亦不生。應是涅槃。
如前已説。若謂種子未滅故者。已如前破。前
如何破。種雖未滅。有如已滅。畢竟不生。與後
何異。又若由道。或復由得。苦不生者。初念道
時。已無惑苦。過如前説。則住學道。煩惱應
無。若煩惱種未滅故者。治道生時。種何不滅
正相違故。如闇與明。又於涅槃。得正生位。所
治惑苦。方名永滅故彼師説。依此無生。故言
不生。第七轉聲。於證滅有。甚有功力。若謂若
然。修無間道。應無用者。理亦不然。涅槃正
是此道果故若初刹那所治惑苦。已名永滅。
是何道果故解脱道。無離繋果。由與滅得倶
時生故。如是已破經主謗因。成立涅槃其體
實有。有餘師説。無實涅槃。非因果故。如兎角
等。諸實有者。因果爲證。涅槃既非因果性攝。
故定無有能證有因。是故涅槃定非實有。彼
言非理。前已成立。虚空無爲。其體實有。非因
果性。此亦應然。又但有言。彼宗許有是因果
性。非實有故。謂執涅槃非有論者。許未來是
果過去是因而非許去來是實有性。故因果
性非證有因。若許去來是實有者。許涅槃體
是果是因。由許涅槃是沙門果。故與正生法
爲無障因故。修正行者。爲辦涅槃果名所辦。
所辦是果。或應説辦非果者何。何有體常而
是因果。此不應責。且應自責。何有果因。而體
實有。如一念起離同類因。彼一切處。無同喩
理。有餘師言。涅槃雖有。而假非實。此亦不
然。假所依體。不可得故。若謂諸行即是涅槃
假所依者。亦不應理。應成所斷染汚有漏無
常性故。非離所依有假擇滅可執。雖以所斷
染汚有漏無常爲其所依。而非所斷。不染無
漏常住爲性。又相違故。應非用彼爲此所依。
如明與闇。曾無假法違自所依。又許涅槃是
諸行滅。如何可説諸行爲依未見有明闇爲
依故。又行有時滅未有故。未離欲者。有貪等
時。不應許彼有貪等滅。貪等無位。方證涅槃。
故彼所説。非順正理。有餘復言。智必有境。涅
槃無實。彼作是言。縁涅槃慧。以名爲境。理必
不然。邪正二見。應相成故。謂若正見覺了涅
槃。寂靜常住。應成見取。以一切名皆無常故。
若諸邪見。誹謗涅槃爲無常性。應成正見。以
稱實義。而生解故。諸説涅槃無體論者。終不
許説名即是無。諸説涅槃有體論者。終不許
説名即涅槃。故彼所言亦違正理。又上座説。
如世尊言。如是句義。甚爲難見。謂一切依。皆
永棄捨。寂靜美妙。乃至涅槃。如是涅槃。如何
難見。以其自性極難見故。如何非有可説自
性。自執涅槃非實有故。若謂擇滅。雖非實有。
而薩迦耶是實有故。離彼得滅名爲自性。故
契經言。如是滅界。縁薩迦耶。而得顯了。此違
正理。所執滅界。與薩迦耶。非即非離。如何可
言滅有自性。若有自性。如何復言滅非實有。
既許涅槃非實有故。即無自性。何用誑惑信
無智人。書此前後相違言論。又經唯説。如是
滅界。縁薩迦耶。而得顯了。如何定知滅非實
有。唯薩迦耶。是實有物。然説縁他而顯了者。
皆實有物。世所極成。如縁闇等明等顯了。縁
實有物非實顯了曾無有處。是所極成。故薩
迦耶是實有物。謂滅非實。但是虚言。縁薩迦
耶。滅顯了者説因彼滅建立此故。由五取蘊
滅故言滅。餘契經中。分明説故。又彼所説雖
諸經中有説。三界三涅槃界。有爲界無爲界。
有滅界有生有無生。有苦滅聖諦我現了知。
是安隱處。諸如是等。亦不相違。縁薩迦耶而
建立故。此亦率爾。作如是説。縱三界等。縁薩
迦耶。而得建立既無因證。如何定知體非實
有。又言縁彼此顯了故。是實有物。便爲極成
無體無容由他顯了。如明等顯縁闇等故。又
彼所言。契經中説。有滅界者。亦不相違。縁離
有身。而顯示故。有無生者。亦不相違。於實有
生。不轉立故。即是有生相續斷義。此亦非理
如上所言。縁他顯者。是實有故。生與無生。體
各異故。非有不應説爲有故。假實有外更無
別有。若執無生非假實有不應名有。如前已
説。生相續斷。義有二種。謂離有身無別有別。
准前苦滅二義應知。如何定言唯生不轉名
相續斷。非別有物。許有別物。有無生言。可成
有義。若無別物。不應名有。説過如前。又薄伽
梵。於契經中。但應説言。有生不轉。不應説此
有無生言。世尊不應於勝義諦作迷謬説。有
實無實。倶説有故。是迷謬言。爲生如無生説
爲有故。其體非實。爲無生如生説爲有故。其
體是實。令生如是迷謬心故。又相續斷道未
生無。道生已有道退復無。以諸聖人退生惑
故。則相續斷。應非無爲。又説。涅槃非實有
故。即無生者。理亦不然。唯有立宗。無證因
故。謂何因證非實有故。涅槃無生非此無生。
由常住故。而體實有。又許非實證無生故。則
諸假法。應無有生。又應假法亦即無生。若爾
汝宗刹那實法。不許生故。相續是假。亦無生
故。是則汝曹。生之與滅。都非實有。何期汝等
甞厭空花。而今乃成空花差別。又彼所説。
契經言。一切法者。謂十二處。又契經言。
此十二處。皆有戲論。皆是無常。契經復言。眼
色眼識。廣説乃至。意法意識皆是無常。若謂
涅槃實而常住。世尊於此應有簡別。如是所
説。非審思求。如言皆是有熱惱故。謂彼經言。
此十二處。皆有戲論皆是無常。皆有熱惱。
非諸聖道體非處攝。又彼定無貪等熱惱。何
不簡別。然彼契經。唯依有漏十二處體。密意
説言此十二處。皆有熱惱。即就此説。皆有戲
論。皆是無常。不應由斯謗涅槃體言非實有。
是故定應離苦集道有涅槃體。常實義成。今
應思擇非擇滅體。此中經主所辯相言。離簡
擇力。由闕縁故。餘不更生。名非擇滅。如殘衆
同分中夭者餘蘊。且應詰彼。何名闕縁。謂法
生縁。若不和合。非不和合。少有法體。何能爲
障。令法不生。豈不闕縁名縁不具。此有何法。
過亦同前。若謂闕縁即縁非有。亦不應理。非
有不能障有生故。由此決定。非唯闕縁名非
擇滅。然別有法。得由闕縁。此有勝能障可生
法。令永不起。名非擇滅。若無別法能爲障礙。
但由闕縁法不生者。後遇彼類縁和合時。前
不生法。今應還起。豈不如許有非擇滅得由
闕縁。非遇彼類縁和合時捨非擇滅。如是唯
許由闕縁故諸法不生。非遇彼類縁和合時
彼法還起。所例非等。有無異故。謂由闕縁得
非擇滅。障可生法。令永不生。乃至涅槃得定
相續。設遇彼類縁和合時。亦無有能捨先所
得。夫縁闕者。但是縁無。無法無能與有爲障。
後遇彼類縁和合時。何法能遮令不還起。然
法若住不生法中。此法必無還生之理。是故
定有能永障縁。非唯闕縁令永不起豈不縁
起道理法然。依此無彼無。此滅故彼滅。計非
擇滅。則爲唐捐。此所説言。有何意趣。表唯縁
闕故法不生。此中不見決定言説。如何得知。
唯縁闕故。既不説有餘不生因。故知不生。唯
由縁闕。此中不説餘不生因。以彼但由縁闕
得故。非擇滅得。爲即用此縁闕爲因。不爾非
有無有功能爲有因故。於縁闕位。隨所住心。
得非擇滅。如是滅得即因彼心。非因縁闕。又
准所説縁起道理。即定證知。有非擇滅。受滅
故愛滅。縁起經説故。此云何證非擇滅有。如
是滅言非餘滅故。且彼不可是無常滅。見受
滅時有愛生故。非愛未至已生位時。可爲無
常滅相所滅。又彼不可説爲擇滅。言由愛斷
受得斷故。如世尊言。汝等於受應斷貪欲。貪
欲斷故。此受便斷。此經中辯受愛擇滅。意顯
受愛斷必倶時。縁起經中。説次第滅非次第
滅。諸縁起支。可名擇滅同對治故。由此
知。離無常滅及擇滅外。有非擇滅。由愛生縁
闕故而得。依此密説言受滅故愛滅。又經説
有二阿羅漢。由此准知有非擇滅。如契經説。
諸阿羅漢。略有二種。所謂退法及不退法。諸
阿羅漢。一切煩惱皆斷無餘。而無生智有得
不得。由此准知。必有別法。若有得者。煩惱便
住不生法中。得無生智。此法即是非擇滅體。
若不得者。煩惱可生。便有退失無無生智。根
殊勝故。煩惱不生。何用計斯非擇滅體。依何
義説根殊勝名。若此但依無生智説。彼意即
説得無生智殊勝根故。煩惱不生。此復應思。
諸阿羅漢。皆煩惱斷。何縁於此殊勝智根有
得不得。若過退法。名殊勝根。亦不應理。得此
根者。亦有退生煩惱義故。謂退法性。轉得勝
根。乃至堪達。猶有遇縁退住學位。起諸煩惱
若得勝根煩惱不起。轉退法性。得思法根。應
不復生一切煩惱。然不如是。由此故知。有阿
羅漢。以諸煩惱生縁闕故。得非擇滅。由此勢
力。能遮煩惱。令永不生。得無生智。若有退
義。一切可然。而退不成。故皆不爾。退義必
有。後當思擇。又於施設。第一法中。諸言顯有
多無爲故。證無爲中有非擇滅。足前二種。方
可成多。除此更無餘無爲故。又滅與盡。名別
體同。經説預流盡三惡趣。故知有別非擇滅
體。此盡定非餘滅攝故。謂契經中。説預流者
已盡地獄已盡傍生已盡餓鬼。乃至廣説。非
彼已能斷諸惡趣。由彼未離欲界貪故。而諸
惡趣。要於究竟離欲貪時。方得名斷。有説。預
流縁諸惡趣煩惱可生。故未名斷。此因非
有斷所縁能縁煩惱猶可生故。亦非盡言顯無
常滅。以所盡者皆未生故。由此證知。定有別
法。名非擇滅。得此法故。令諸惡趣畢竟不生。
若執但由闕生縁故彼不生者。過如前説。然
上座説。非擇滅名。諸聖教中。曾無説處。但邪
分別。横計爲有非聖説故。不可信依。此亦不
然。聖所説故。且彼所執舊隨界等。如瘖瘂人
於夢所説。都無所用。但爲誘引信無智人令
生欣樂。誰有賢聖説如是言。何聖教中。有片
可得。是故上座。勿以己宗准度他宗亦非聖
説。豈不彼彼諸聖教中。離擇無常二種滅外。
處處説有滅盡等聲。上座於中。何容不忍。對
法者説。有用五字以於未來亦得擇滅。爲欲
簡彼令易了知。故本論中。加非擇字。論者意
説。世尊所言。非擇爲先。於未來世。由闕縁
故。得永不生。應知此即非擇滅體。何容謂此
非聖所言。復有餘師。謂非擇滅由餘故得。不
以闕縁。根境爲縁。諸識得起。一根與意。專一
境時。餘識生縁。根境雖具。而於彼彼識不得
生。此豈生縁根境有闕。然具根境。識不倶生。
故知但由得非擇滅。若謂由闕第二等無間
縁故。此第二等無間縁。由何故闕。豈不諸識
不並生故。闕於第二等無間縁。復以何縁。識
不並起。以有過故。必不可説諸識並生。若説
並生便有染淨倶生等過。要先並生斯過方
可有。豈先有過。爲不並生因。然識不並生。故
無斯過。得非擇滅故。識不並生。如是所言。皆
不應理。若得非擇滅。不由闕縁。得非擇滅已
應還可退。雖復諸識不可並生。而容後時次
第生故。若依五識。説如是言。由所縁境已滅
謝故。能滅諸識永不生者。是則同前。由闕縁
故。得非擇滅。令永不生。由此應知。前説爲
善。故非擇滅實有義成。然本論中。説無爲法
名無事者。是無因義。所以者何。事有五種。一
自性事。如有處言。若已得此事。彼成就此事。
二所縁事。如有處言。一切法智所知隨其事。
三所繋事。如有處言。若於此事愛結所繋。彼
於此事恚結繋耶。四所因事。如有處言。有事
法云何。謂諸有爲法。五所攝事。如有處言。田
事宅事妻子等事。故本論中。依第四説無爲
無事。不依最初自性事説無爲無事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十
因離繋果。傍論已周。本所明今當説。於當所
辯異熟等流離繋士用及増上果。如是五果。
對前六因。當言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増上果
    同類遍等流 倶相應士用
論曰。於五果中。第三離繋。非生因得。故此不
論且辯六因。得餘四果。言後因者。謂異熟因。
於因頌中。最後説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有
言異熟從異熟生。故此不應名無異熟。彼言
非理。同類異熟二因所生。義各別故。謂前異
熟。爲同類因生後異熟。爲等流果。即後異熟。
由先業成。能成諸業。名異熟因。所成異熟。即
異熟果。二因體異。二果義分。因果類殊。無相
雜過。然異熟體。如熟飮食。於生異熟。無勝功
能。故唯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名有異
熟。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因頌中。最初説
故。後増上果。此因所得。増上之果。名増上
果。唯無障住。有何増上。豈不即由無障住
故説爲増上。何勞徴詰。又先已辯。能作因
中。説能作因亦有勝力。謂眼識等。於正生時。
耳等展轉。有増上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於
器世界諸物生時。諸有情業。有増上力。諸可
愛果。於不善業。不可愛果。於諸善業。亦有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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