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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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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八
如是已辯倶有因相。第三同類因相云何。頌

    同類因相似 自部地前生
    道展轉九地 唯等勝爲果
    加行生亦然 聞思所成等
論曰。能養能生或遠或近諸等流果。名同類
因。應知此因。唯相似法。於相似法。非於異
類。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爲同類因。
染汚無記。應知亦爾。有餘師説。淨無記蘊。五
是色果。四非色因。性下劣故。有餘師説。五是
四果。色非四因。勢力劣故。有餘師説。色與
四蘊。相望展轉。皆不爲因。劣異類故。若就位
説。有餘師言。羯頼藍位。能與十位爲同類
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爲因。
後位望前。但有縁義。若爾最初羯頼藍色。
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然。復
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自
類色爲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於自
類。如應當説。譬喩者説。諸色決定無同類因。
但由衆縁和合資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
出泥中。有芽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生。芽
從何起。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
所説。故本論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増上
等。彼言我説於此無違。由増上縁有近有遠。
如次説爲因増上故。無方逃難矯設此言。雖
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許色有同類因。於理
於文。有所違害。然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
者。彼先有種。闕和合縁。未生芽等。今縁和
合。牙等乃生。若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
者。應生一切。或全不生。無定因故。爲諸相似
於相似法。皆可得説爲同類因。不爾云何自
部自地。唯與自部自地爲因。是故説言自部
自地。部謂五部。謂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地
謂九地。謂欲界爲一。靜慮無色八。此中欲界
見苦所斷。還與欲界見苦所斷。爲同類因。如
是乃至。欲界修所斷。還與欲界修所斷爲因。
如説欲界五部所斷。靜慮無色。各四地中。隨
其所應。皆如是説。此爲一切。不爾前生。謂唯
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爲同類因。是謂圓
滿同類因相。唯説前生與後生果爲同類因。
於義便闕。不説與未生爲同類因故。唯説過
去與未來現在爲同類因等。於義亦闕。不説
過去有因果故。若如前説。通攝本論所説前
生與後生法。及説過去爲現未因。現在但爲
未來因義。未來何故無同類因。彼無前後次
第義故。豈不諸法於正生時已能蠲除一切
障礙。望未生者得説爲前。又異熟因。於未來
世。亦應非有由異熟果。望異熟因無前後故。
要依前後立同類因。非正生時已越後位。未
有作用。如餘未來。過去唯前。未來唯後。現通
前後。約世定故。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
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餘
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來。令
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爲果。若爾異熟因亦
勿未來有。此彼非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
等流果。善等無別。若無先後應互爲因。既互
爲因應互爲果。互爲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
能遮互爲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亦有二心
互爲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彼異熟因。與
果相別。雖離前後。而無上過。故同類因。就位
建立。未來非有。若異熟因。就相建立。未來非
無。若同類因。未來非有。豈不因義今有本無。
許故無失。約位非體。由和合作用位。果非體
果。和合作用。是法差別因縁和合。法行異位。
法行異位。非離體成。然異位行。亦非即體。如
是異位。從異位生。同類果因。名爲異位。故和
合作用位。果非體果。理雖無過。文而有違。如
本論説。若法與彼法爲因。無時此法非彼因。
豈不過現與彼爲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説。無
違此過。此依倶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
説故。有餘師釋。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有
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説無時非因。
未來雖無。而此意説能爲因後無時非因。又
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爲法於正生時。定能
爲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説無時非因。然經主
言。彼非善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
後方成故。如是過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
前後故。就三世説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
時故。若爾等無間應同此説。然本論不許。故
本論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
過失。所以者何。等無間縁。據開避力。非正生
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
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
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
類等無間縁。有餘師釋。次正生後。此同類因。
定取自果。等無間縁。則非決定。有已滅位。方
取自果。故不可依正生時説。毘婆沙釋。爲現
二門。如彼處説。此亦應爾如此處説。彼亦應
爾。然經主説。如是作文。獲何功徳。唯顯論主
非善於文。無斯過失。轉彰論主於文巧故。謂
能顯示諸所作文有有餘意有無餘意。何須
顯示有餘意文。有餘意文。處處有故。於何處
有。次後當辯。如是善通發智論説。品類足論
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爲
因。非與有身見爲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
應苦諦。諸餘染汚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見
爲因。亦與有身見爲因。即所除法。是誦者失。
文無此言。彼論但言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
諦。無及彼言。設有如是言。准義應知謬。施設
足論當云何通。彼説諸法四事決定。所謂因
果所依所縁。應知彼文因者。謂能作倶有相
應異熟因。果者謂増上士用異熟果。所依者
謂眼等六根。所縁者謂色等六境。又品類足
論當云何通。如説云何非心爲因法。謂彼已
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
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
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爲因。何故唯説彼
初無漏心。有作是釋。彼文不辯同類因義。何
者唯辯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
槃法。文雖不擧無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
有。謂彼既説。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
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有
餘師釋。彼文亦辯同類因義。然彼唯説。若心
畢竟非心爲因。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
漏心。皆非心爲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
初無漏心。是非心爲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爲
因。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去染
汚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爲因。非所
隨増。或所隨増。不能爲因。或能爲因。亦所隨
増。或不能爲因。亦非所隨増。且能爲因非所
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
隨眠。若不縁此。設縁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
斷。爲所隨増不能爲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
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縁此未斷。能爲其因。
亦所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
即彼隨眠。縁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不
能爲因亦非所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
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縁此。設縁已斷。若
所餘縁。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
過去染汚眼識。未來染汚眼識亦爾。過去四
句其理可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有作是釋。
彼於未來應立三句。除所隨増不能爲因。彼
無後故。然説未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
現在。望餘未起。可立爲前。對此可説餘名後
故。有餘師釋。此説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
有在心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
來世。於彼未來染汚眼識。縁而未斷。是所隨
増不爲因故。言同類因唯自地者。定依何説。
定依有漏。若無漏道。展轉相望。一一皆與九
地爲因。謂四靜慮及三無色未至中間。是名
九地。餘無等引。非猛利故。皆不能發。無漏聖
道。九地道諦。展轉爲因。所以者何。此非繋地
故。非諸地愛執爲已有故。由是道諦。雖地不
同。展轉爲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爲一切因。
與誰爲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爲劣因。初
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處二定
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謂
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定九地聖道爲同
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爲同類因。不用依
上聖道爲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
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即
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非依
上地依第三定。初定聖道。除依初二。與依餘
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三
九地聖道。爲同類因。非依上地。乃至若依無
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所有處九地
聖道。爲同類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聖
道。爲同類因。如依九定。初定聖道。餘定聖
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當廣思擇。又一地攝
諸無漏道。亦非一切爲一切因。爲等勝因。非
劣因故。且如已生苦法智忍。還與未來苦法
智忍。爲同類因。是名爲等。又即此忍。復能與
後從苦法智至無生智。爲同類因。是名爲勝。
如是廣説。乃至已生諸無生智。唯與等類爲
同類因。更無勝故。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
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爲同類因。展轉爲
因。亦不違理。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
劣無漏道。爲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
爲前生劣因。前生鈍根。種性修道。與自相
續未來決定不生利根*種性見道。爲同類因。
何理爲礙。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
種種*性。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
有前生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爲同
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
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如説已知根與未知
當知根爲所縁増上。非因非等無間。如是具
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意故。如次
前説。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此等。故應
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餘意。謂依後
生如是根性所攝已知根。即望前生如是根
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言。爲所縁増上非
因等無間。劣故後生故。此文但説已起作用
依相續轉諸無漏根。如説有用世第一法。若
爾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
亦應聲聞乘道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
道作佛道因。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昇
陟聲聞道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若爾已昇
隨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
隨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
不爲因。亦無此失。諸鈍根道。可有轉成利根
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蘊相續。可有轉
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非由已昇聲聞乘道
諸蘊相續。可有轉得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
如是理。故有説言。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
道中。有出觀者。隨信行道。亦有轉得隨法行
根。然無出義。故根差別。與乘不同。由此故
言。諸鈍根道。與鈍及利。爲同類因。若利根
道。唯利道因。如隨信行及信勝解時解脱道
隨其次第。與六四二。爲同類因。若隨法行及
見至非時解脱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爲同
類因。此亦准前應知不定。諸上地道。爲下地
因。云何名爲或等或勝。由因増長。及由根故。
爲但聖道唯與等勝爲同類因。不爾云何。餘
世間法加行生者。亦與等勝爲因非劣。加行
生法其體云何。謂聞所成思所成等。等者等
取修所成等因聞思修所生功徳。名彼所成。
加行生故。唯與等勝爲因非劣。如欲界繋聞
所成法。能與自界聞思所成。爲同類因。非修
所成因。欲界無故思所成法。與思所成。爲同
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若色界繋聞所
成法。能與自界聞修所成。爲同類因。非思所
成。因色界無故。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所成
法。爲同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無色界
繋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所成法。爲同類因。
非聞思所成因。以無故劣故。有餘師説。思所
成法。與修所成。爲同類因。豈不欲界有思所
成無修所成。若於色界有修所成無思所成。
然世間法。唯與自界。爲同類因。前説自部自
地爲因。依有漏故。如何彼説思爲修因。有作
是釋。即於欲界。有勝方便所攝善根。雖思所
成。而極寂靜。似修慧故。名修所成。思爲彼因。
説亦無過有餘師釋。得盡智時所修欲界思所
成法。是阿羅漢修慧果故。似修慧故。名修所
成。思爲彼因。説亦無過。此聞思修所成諸法。
各有九品。謂下下等。若下下品。爲九品因。下
中八因。乃至上上。唯上上因。除前劣故。生得
善法。與加行善。爲同類因。非加行善爲生得
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品。一切相望
展轉爲因。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師説。定
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行異熟九品。可施
設有九品差別。染汚九品。准此應知。復由對
治有九品故。可施設有九品差別。無覆無記。
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化心倶
品。隨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爲因。有餘師説。
一切相望展轉爲因。同一縛故。此説非理。勿
初靜慮煖等四法展轉爲因。又欲界化心。有
四靜慮果。非上靜慮果下靜慮果因。非加行
因得下劣果。勿設功用而無所獲。因如是義。
故有問言。頗有已生諸無漏法非未生位無
漏法因。有謂已生苦法智品。於自種*性未來
不生苦法智忍倶品諸法。如是乃至。諸有已
生金剛喩品。與自種性。下位未生諸無漏
法。又一切勝。於一切劣。以加行法爲同類因。
所得之果。或等或勝。頗有一身諸無漏法前
所定得非後生因。有。謂未來苦法忍品。於後
已生苦法智品。以果必無在因前故。或同類
因。未來無故。頗有前生諸無漏法非後已起
無漏法因。有。謂前生勝無漏法。於後已起劣
無漏法。如前已生苦法智得於後已生苦法
忍得。彼雖後生。而是劣故。如是一切聖道
諸得。前勝後劣。准此應知。經主此中以上
果退下果現前。用答所問。此非決定。退上
果已。容有練根起勝無漏現在前故。彼應簡
此。然此同類因。與果功用。無有窮盡。非如異
熟因與果功用定有窮盡。諸阿羅漢。受同類
因。果猶未盡。而涅槃故。非同類因定能生果。
謂有同類因。由有障故。果或餘時起。或永不
生。故於此中。有作是問。同類因與果亦能取
果耶。總相答言。諸與果者。必能取果。所以者
何。不取而與。理不成故。有能取果而不能與。
謂阿羅漢最後諸蘊。以前諸蘊雖能與果而
未窮盡便般涅槃。又於聽誦思擇等業。雖同
加行遇等助縁。而見善根積集有異。故知因
用。非唯此生。然説隨倶善根力故。善根生者。
據成就説。此説意言。因雖成就及不成就。皆
能生果而成就者。生果力強。強弱雖殊。爲因
義等。又近遠因雖倶成就。而於生果。亦有勝
劣。若但因彼隨倶善根。善根生者。善根斷已。
應當畢竟不續善根。故同類因。約與果用。受
用無盡。非異熟因。如是義門。曾何處説。豈不
辯此因相中言。未來現在過去爲因。過去現
在爲未來因。復有何縁。於阿羅漢正命終位。
心心所法。遮等無間縁。許同類因性。此二與
果等非倶故。等無間縁。由開避力。諸阿羅漢
正命終時。無無間生心心所法。由闕和合生
因縁故。無所開避等無間果。是故亦無能開
避力。故遮最後法等無間縁相。然同類因果
通近遠。又所引果。無有限量。非所取果必定
當起。故不可類等無間縁。遮後位立同類因
性。有異説言。定應唯許於無間果立同類因。
又不應言善惡無記心次起位。非由前念爲
同類因後念心起。由見世間種芽莖葉蓓蕾
花果。不相似物。次第生時。無間爲因。相次而
起。無隔越故。又如毛角能生蒲葦。彼言非理。
現見善惡。隨一増時。餘一減故。又修能治所
治應増。則永應無解脱苦義。又習所治能治
應増。便無不成能治道者。如是等失。彼不可
離。又見世間。習學書論工巧智等。已得堅住。
雖遇異縁於中間起。而後生位。還以前時同
類相續爲因而起。故同類因。亦有隔越。種芽
等喩。於證無能。外物相生次第安住。内法不
爾。故喩無能。如種無間定有芽生非莖葉等。
善心無間。不見定有如是心生。又芽無間可
有莖生。非莖無間可有芽生。善惡心生。次第
無定。又諸外物。時分決定。内法不爾。故喩
無能。謂由功能勤勇教等力殊勝故。修觀行
者。善心多時相續而轉。諸習欲者。惡心多時
相續而轉。非芽莖等。時分不定。故内外別。又
稻等類。次第生中。無記性同。可有因義。心等
一類。次第生中。善等性殊。不應爲喩。言從毛
角生蒲葦者。是世俗論。與理相違。若許相生
無簡同異。何不從二各二果生。然彼毛角如
糞煖等。於生蒲葦但作順縁。故同類因。唯於
自類有間無間。皆得成因。如是已辯同類因
相。第四相應因相云何。頌曰
    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
論曰。唯心心所。是相應因。豈不此中無簡別
故時境行相別亦相應。設簡別言。此三同者。
異身同囑。應説相應。故説同依。總遮斯難。謂
要同依心心所法。方得更互爲相應因。此中
同言。顯所依一。謂若眼識。用此刹那眼根爲
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爲依。乃至意識。
及相應法。同依意根。應知亦爾。今應思擇。眼
耳等根。所依性同。何縁説彼能依之識。所依
各異。何勞致問。諸識所依。依性雖同。而類
別故。若爾何故知同依言。唯就倶生刹那依
義。説眼識等同一所依。非就長時種類依義。
説諸眼識同一所依。又無間依種類同故。應
眼等識爲相應因。世尊亦依種類同義。説眼
等識所依諸根。故契經言。眼見色已。生憂喜
捨。又契經説。以眼爲門。唯爲見色。此等皆説
種類同依。是故頌中。應如是簡謂心心所。同
時同依。故彼釋中。自攝二義。謂若眼識用此
刹那眼根爲依。乃至廣説。頌中既闕同時之
言。如何得知此同依者。非一種類是一刹
那。若謂釋中攝故無過。應所造頌不説同依。
但説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又相應言。足遮諸
難。非時依異可有相應。但説相應。即知一切
時依行相境事皆同。若異時依。異行相境。不
相應故。非種類一多事倶起。共相應故。倶有
相應二因何別。且相應因法亦倶有因。有倶
有因法非相應因。謂隨轉色。生等大種。若相
應因即倶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別。非相應
因即倶有因。由此二因義各異故。然即一法。
是相應因。亦倶有因義差別者。不相離義。是
相應因。同一果義是倶有因。又展轉力同生
住等。是倶有因。若展轉力同縁一境。是相應
因。有餘師説。由互爲果義立倶有因。如商侶
相依共遊險道。由五平等義立相應因。即如
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
應。是故極成互爲因義。如是已辯相應因相。
第五遍行因相云何。頌曰
    遍行謂前遍 爲同地染因
論曰。遍行因者。謂前已生遍行隨眠。及倶
品法。與後同地自部他部諸染汚法。爲遍行
因。何等名爲遍行品法。隨眠品中。當廣分
別。此因勢力。越同類因勢力而轉。故別建
立。亦爲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力。餘部煩
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於自部攝諸煩惱中。
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見。諸愛得生。諸
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相如何可知。自部
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故。能令諸愛生起堅
固増廣熾盛。我見遍縁諸愛境故。愛令我見
生起堅固。而不能令増廣熾盛。不能遍縁我
見境故。由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縁所縁
境故。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増廣熾
盛。故此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爲同
類遍行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
而自部果増盛非餘。故彼二因亦有差別。何
故云何自部増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此
爲彼近生因故。令彼増廣及熾盛故。唯生自
部二因何別。無遍行因。唯生自部。謂遍行法。
正現前時。倶時有力。取五部果。又已如前説
彼差別。有餘師説。倶有因一分是相應因。同
類因一分是遍行因。彼師意説。遍行因義。即
同類因。然不應理。餘部亦應是同類故。則非
遍行。應望餘部成同類因。是則諸因應成雜
亂。雖復諸因無各別體。而諸因義互不相雜。
若遍行法能爲五部。染汚法因則見所斷。應
爲一切染汚法因。是宗所許不應爲難。故品
類足。説如是言。云何見所斷爲因法。謂諸染
汚法。及見所斷法所感異熟。云何無記爲因
法。謂諸無記有爲法。及不善法。或有苦諦。以
有身見爲因。非與有身見爲因。廣説乃至。除
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
染汚苦諦。若爾應違施設足論。如彼論説。頗
有法是不善唯不善爲因耶。曰有。謂聖人離
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依未斷因。密作是説。
此染汚思因雖具有不善無記。而無記因。先
已永斷。聖人退位。見所斷惑。皆已斷故。一切
見道。必無退故。欲界染無記。皆見所斷故。唯
不善因。退故成就。説爲未斷。是故無失。若已
斷法。亦能爲因。何縁諸聖補特伽羅。於無有
愛重瞋恚纒諸慢類中。曾不現起。斷見邪見
伽耶見。皆已斷故。無有愛等。隨其次第。
彼近起故。彼於今位。云何爲因。非彼於今方
成因義。於異生位。修所斷染法。已用見所斷。
爲遍行因。若法與彼法爲因。無時此法非彼
因。故雖已斷。而因可説。應知此中過去現在。
遍行隨眠。爲五部因。能縁五部。亦是五部之
所隨増。彼相應法。除所隨増生等。復除能縁
五部。彼諸法得。非遍行因。或前後故。性疎遠
故。非一果故。有遍行隨眠非遍行因。謂未來
世遍行隨眠。有遍行因非遍行隨眠。謂過去
現在遍行隨眠。一果法有倶是。謂過去現在
遍行隨眠。有倶非謂所餘諸法。有於此中作
如是難。若説諸見疑及無明爲遍行因。生異
類果與餘別故。名遍行者。非遍行中亦有此
用。謂貪隨眠於境耽著。能爲一切邪行根本。
如有邪見令貪隨眠於諸境中耽著熾盛。如
是有貪亦令邪見於自所縁熾盛増廣。乃至
引彼令斷善根。如有邪見謗滅道已引貪隨
眠令樂生死。如是有貪樂生死已。能引邪見
令謗滅道。是故唯執見疑無明。爲遍行因。生
五部果。非餘貪等。理定不成。此難不然。因用
別故。不遍隨眠。總以五部諸染汚法。但爲士
用及増上果。展轉可作等無間縁令現起故。
及彼生時。不障礙故。遍行隨眠。亦以五部諸
染汚法。爲等流果。此彼何別。得如是耶。遍行
隨眠。通縁一切有漏法故。勢力堅固。熾盛増
廣。纔已生時。便能引發同異類果。不遍隨眠。
則不如是。縁境狹少。功能劣故。雖貪隨眠耽
著境界。亦與邪見爲展轉因。乃至引令斷諸
善本。而非暫起。頓引自他五部染法。爲等流
果。有貪隨眠樂生死已。能引邪見。謗滅道者。
此一部中。展轉相引。非於異部。故亦無違。或
復因義甚深難了。無邊差別。非易可知。謂諸
法中。都無眞實作者作用。然復説有無量種
因能招諸果。謂於諸果。此爲近因。此爲遠因。
此因令生。此因令滅。此因令彼。有此因不。爲
害此因能牽引。此因爲所依。此因如助伴。此
因如種子。此因如飮食。此因如醫藥。此等因
義。差別無邊。唯佛世尊。所行境界。如是已
辯遍行因相。第六異熟因相云何。頌曰
    異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論曰。唯諸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異熟法
故。隨其所應。此因能感異熟果故。名異熟因。
今於此中。因是何義。謂隨業法。能別有情。
故契經言諸有情類勝劣高下。由業所別。又
契經説。業爲生因。頌中及聲。顯此因與果性
相雖異而品類無雜。唯言爲遮異熟因體攝
諸因義。謂有餘師説。一切果皆名異熟。彼亦
應許異熟因體攝一切因。唯言爲令勿同如
是餘師横計。彼復何縁。執一切果。皆名異熟。
由契經説。此大光明。有何異熟。又契經言。
二種施食所感異熟。平等平等。又説愛爲受
之異熟。又言如來若不説此語。即諸時衆。無
如是異熟。又説此夢。有何異熟。又諸世間。亦
説食等爲樂異熟。此類寔繁。此諸異熟言。皆
就喩假説。如眼福田愛説海火母聲。如何知
前亦就喩説。若不爾者。諸無漏法。應有異
熟。然諸契經。遮無漏法有異熟義。説無漏思。
爲非黒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故説無漏
法。所引等流名異熟者。雖彼情計立異名言。
而義無別。又諸經中。亦有如是就喩假説。如
人壽短。説爲殺生等流果故。此於増上。説
等流言。以不善業無覆無記。爲等流果。不應
理故。何縁定知。唯不善法。及善有漏。是異熟
因。契經説故。謂契經説。有黒黒異熟業。有白
白異熟業。有黒白黒白異熟業。有非黒非白
異熟業。能盡諸業。又契經言。現見領受悦
意異熟。或復領受悲號異熟。由善不善。又説
我遭身業等損。謂苦受生受苦異熟。復言我
遇身業等益。謂樂受生受樂異熟。如斯等證。
其類衆多。又如同類異熟二因。義不相雜。等
流異熟二果。亦應不相雜亂。雖諸異熟不越
等流。而彼異熟。非彼等流。故知異熟等流果
異佛觀所化宜聞差別。説法有殊。阿毘達磨。
依眞實理。決判諸法。故非異熟總攝諸果。經
言諸業有三果故。若一切果皆異熟者。經不
應言果及異熟。若執諸果皆異熟果。應許諸
因皆異熟因。經説諸業爲生因故。如眼耳等。
宿業爲因。應從因生。皆由宿業。是則經説。
無明爲因。起貪瞋癡。及有經説。有因縁故。
衆生耽染。此等皆應因於宿業。許亦何失。如
種種身是宿業果。現行煩惱。差別亦然。是則
應同離繋邪論。非佛弟子。且置如斯破愚傍
論。根本法相。今應正辯。何縁無漏不招異熟。
毘婆沙説。無愛潤故。如貞實種無水潤沃。
又無漏法。既非繋地。如何能招繋地異熟。何
縁無記不招異熟。由力劣故。如朽敗種。餘善
不善。能招異熟。如有水潤諸*貞實種。然異
熟因。或持業釋。故契經説。異熟生眼。或依
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義如前辯。言異
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造
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然經主
言。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
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倶有等因。唯同類
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乃至廣説。皆不應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説。六
因所得。皆名熟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
無有失。此異熟因。總説有二。一能牽引。二
能圓滿。且衆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
所能牽引。云何知然。契經説故。如契經説。業
爲生因。又説業令生死輪轉。又言業力。能別
有情。又言劣界。思業所引。應知劣界。即是欲
有。又品類足説。諸命根是業異熟。非是業故。
不相應行無是業者。諸有釋此品類足言。一
切命根。皆是異熟。於招異熟業力最勝。由此
意趣故作是説。豈不此釋轉復能遮不相應
行有牽引力業於異熟。是勝因故。命衆同分。
是勝異熟。許唯業招命衆同分。方可得説。於
招異熟業力最勝。異不應爾。要業牽引。命衆
同分時非業縁斯亦能招異熟若執非業亦能
牽引勝異熟者。則不應説於招異熟業力最
勝。是故彼釋。定非應理。非心隨轉身語二業
定不能引命衆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
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説欲有命衆同分。唯意
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衆多極微。一心所
起於中唯一。引衆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
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爲
倶有因。有對造色。爲倶有因。非宗所許。此非
展轉力所生故。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
及衆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
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爲滿業。亦有斯過。於一
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
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爲
倶有因故。若無對造色有非倶有因。説有對
言。便爲無用。顯有對造色皆非倶有因。故作
是説。有無對造色得爲倶有因。不可同彼。若
欲界繋身語二業。不能牽引。便違契經。如説
殺生若修若習若多修習生那落迦。乃至廣
説。又違本論。如説於此三惡行中。何罪最大。
謂能隨順僧破妄語。此業能取無間獄中劫
壽異熟。壽定説爲所牽引果。此説所起。顯能
起思。麁易了故。無相違失。於欲界中。有時一
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及彼生等。
有時二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不善色
及生等。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
不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欲界無有隨轉色
故。無有五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有餘師説。
欲界亦有五蘊爲因共感一果。謂同刹那表
無表色。及能起此心心所法。彼説不然。所起
身語。與諸能起。異熟別故。能起所起。非定一
時。故所感果。非定倶起。謂能所起。容於一
時能取果故。應一果者。理亦不然。雖能所起
容有一時而果異故。表與無表。雖同刹那。而
所取果。尚有差別。又諸表業有多極微。無表
亦有多遠離事。必同時起。果尚有殊。何況能
起心心所法。與非隨轉色。而同取一果。故彼
所説。理定不然。於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
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無想等至。及彼生
等。有時二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初靜慮。
善有表業。及彼生等。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
諸表業。無能起故。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
一果。謂無隨轉色。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此有六心。如後當説。有時五蘊爲異熟因。共
感一果。謂有隨轉色。諸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無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
有記得滅盡等至。及彼生等。有時四蘊爲異
熟因。共感一果。謂一切善心心所法。如是總
有九異熟因。謂三界中。如數次第。三四二種
品類差別。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
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感
觸處。應知亦二。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
處。謂色觸法。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爲
一。并觸與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
觸處法處。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
觸法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爲一。身色
觸法。有業能感六七八九十十一處。聲非異
熟。故此不論。業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
或少或多。如蓮種等。有根芽莖花臺鬚葉種
種果異。蒲桃等種。則不如是。波沓*波種。
有多根莖枝條花葉種種果異。有諸水陸草
木種類。但有一莖。如針茅等。或但有葉無莖
等生。種子法然。不應疑問。有一念業多念異
熟。無多念業一念異熟。勿設劬勞果減因故。
有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業一世異熟。招
感異熟勢力法爾。然異熟果無與業倶。非造
業時即受果故。又業現在。非即果熟。法受業
門。理決定故。亦非無間。由次刹那等無間縁
力所引故。刹那正起。力難制故。又異熟因感
異類果。必待相續方能辦故。已説六因。當説
世定。頌曰
    遍行與同類 三世三世三
論曰。遍行同類。唯居過現。未來世無。理如前
説。相應倶有異熟三因。於三世中。皆悉遍有。
頌既不説能作因所居義。應知通三世
非世。不可説彼定時分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九
已辯六因相別世定。必應對果建立因名。何
等名爲因所對果。頌曰
    果有爲離繋 無爲無因果
論曰。果有五種。後當廣説。今且略標有爲離
繋。如本論説。果法云何。謂諸有爲。及與擇
滅。豈不擇滅許是果故必應有因。非無有因
可説爲果。曾未見故。我亦許道爲證得因。經
説此爲沙門果故。此六因内。從何因得。我説
此果非從六因。前説六因生所頼故。若爾應
許。此證得因。離前六因。別爲第七。我宗所
許。如汝所言。豈不汝宗有如是誦。涅槃是
果。而無有因。雖有此誦。於義無失。謂諸世
間。於設功用所欣事辦。共立果名。死於士夫。
極爲衰惱。故於不死。士最所欣。如是所欣由
道功用。所證得故。説名爲果。言無因者。道於
所得擇滅無爲。非六因故。擇滅於道。非所生
果。是所證果。道於擇滅非能生因。是能證因。
故道與滅。更互相對。因果是非不可定説。若
道於滅。爲證得因。是則但應得爲道果。誰言
道果定非滅得。道於滅得爲同類因。或亦説
爲倶有因故。然此非聖正所求果。由諸聖者
以所得滅蘊在心中。修行聖道。故道勝果。唯
所得滅。非滅之得。以諸聖者非求有爲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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