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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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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異。過同前説。又唯法無名爲滅性。所有過
失。如前已*辯。故知生等。別有實物。又經主
説。若離有爲色等自性。有生等物。一法一時。
應即生住衰異壞滅。許倶有故。執離有爲無
別生等。如斯過疾。不可救療。一法一時。功能
差別。理不成故。許離有爲有別生等。無斯過
失。如體不同。用有別故。現見内外。諸羯剌
藍。諸種子等。餘縁攝助。於生自果。有勝功
能。謂羯頼藍等。識所攝助爲勝因性。生頞
部曇等。雖頞部曇等非不待識。而非因識生
頞部曇等。此二相續。有差別故。然非此識
與頞部曇等不作勝縁。由此有彼有。此無彼
無故。又非此識與羯*頼藍等爲倶助縁生頞
部曇等。即令此識亦與種等爲倶助縁。生於
芽等。如是種等。地等攝助。爲勝因性。生於芽
等。雖彼芽等非不待地等。而非因地等生於
芽等。種等無間。生芽等故。然非地等與彼芽
等不作勝縁。芽等有無隨地等故。又非地等
與種子等爲倶助縁生於芽等。即令地等亦
得與彼羯*頼藍等爲倶助縁。而得生於頞部
曇等。如是餘法縁助。於因令生自果。如應當
説。又自稱爲釋迦弟子。必應亦許有倶生因。
由契經言。識與名色。更互爲縁。而得住故。然
羯*頼藍種等。與頞部曇芽等。爲前生因。識
及地等。爲倶生縁。此倶生縁。比前生因。其力
増勝。以雖有彼羯*頼藍等及與種等諸前生
因。若無有識地等倶縁。即頞部曇芽等諸果。
必不生故。由此准知。諸有爲法。雖有種種外
助因縁。而必有内生住異滅。爲近助因。方得
行世。然有爲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爲。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此
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謂有
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
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是二種。*辯三世
中。當廣思擇。應以差別縁起正理蘊在心中。
於其生等。功能差別。當生信解。謂或有法。於
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過未得正得已滅引果
用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縁。攝助
功能。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
時。即由彼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
縁。攝助功能。是餘三相。於正生位。生爲内
縁。起所生法。至已生位。此所生法。名爲已
起。於正滅位。住爲内縁。安所住法。令引自
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名於自果已能引
發。即正滅位。滅爲内縁。壞所滅法。至已滅
位。此所滅法。名爲已壞。異相亦爾。如應當
知。有餘師説。因要待處世時位伴。方與果故。
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或有因。待處與果。如
雨要待雲處方生。要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
無上正等菩提。或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
因。順解脱分。要在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
因。待時與果。如輪王業。要劫増時。方能獲
得轉輪王位。或復有因。待位與果。如諸種
子。至變果位。方能生芽。初無漏心。及光明
等。雖體先有。而要未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
或復有因。待伴與果。如諸大種。心心所等。要
與伴倶。能有所作。由斯差別。縁起正理。四相
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
位。住異滅三。同於一時。各起別用。如是四
相。用時既別。如何難言一法一時應即生住
衰異壞滅。又正滅時。此所相法。由餘住相爲
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即於爾時由餘
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異。即於爾時由餘滅
相爲勝因故。令其壞滅。故三一時無相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六
彼經主。於此生疑。爾時此法。爲名安住。
爲名衰異。爲名壞滅。今當爲決。已生位中。住
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故彼所
疑。未爲應理。又次前説。設許未來生有作用。
如何成未來。應説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
謝。如何成現在。應説現在相。此無所違。無非
現在。有作用故。豈不生相未來生時能生諸
法。即是作用。何故乃言。此唯現在。天愛作用。
非汝所知。此是功能。非關作用。謂有爲法。若
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縁。攝助
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辯。一切現在。皆能爲
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爲縁攝助異類。
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
能爲縁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
爲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
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爲作用。
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爲縁。攝
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豈不論言。苦法
智忍。光明生相。如是三法。皆於未來。能起作
用。天愛汝今執文迷義。我宗釋言。此文但約
近縁功能。假説作用。以於多種法生縁中生
是近縁。理極成立。故以餘位因作用名。於此
位中。假立名想。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苦忍光
明。亦於此位。有勝功力。假立此名。實唯引
果。方名作用。或有難言。於正生位。若無生
等如何此時生有作用。非住異滅。於此位中。
若有生等。如何住等無用唯生。此難不然。且
正生位。生等非無。住等爾時非現在故。功能
未有。設此位中。未有生等。如汝因果。理亦無
違。由汝宗中果將生位能生因性。或有或無。
許有隣近展轉因故。又彼經主。於四相中。許
三撥異。作如是説。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
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異於一法進退推
徴。理不應有。所以者何。異謂前後性相轉變。
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説頌言
    即前異不成 異前非一法
    是故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且已略成異有別體。刹那相續異並不成。今
復各應思擇此義。謂許法外有異相體。由此
能令所相一法異而不異。此我應思。不許法外
有異相體。而許刹那相續有異。如何外縁雖
無差別。然得有異。經主應思。我所應思。於後
思擇。三世義處。當兼顯了。今於此中。正當義
便。故略成立。用遣所疑。謂從本來諸法唯有
自體安住。差別用無。由遇前生倶生縁力。令
差別用本無而起。即此名爲現在作用。亦名
能引自果功能。依此世尊。作如是説。本無今
有。有已還無。此用與體。不可言異。如能益損
差別功能與能領受自體不異。又如所執。於
後心中。前心差別。所引習氣。此不可説異於
後心。或復如善有見有對。造色業性。雖不異
色。而彼品類。差別義成。故於此中。諸對法
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自
體。謂有爲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名
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自
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異相。
於斯正理。何不忍歟。我於此中。不能忍者。此
差別用。於現在時。與其自體。非異性故。此用
既異。體亦應然。如何乃言用異非體。若執過
去未來體無。於彼所宗。可有此失。非許三世
恒有體者。所以者何。若作用息。唯捨現在。法
體猶存。云何乃令體亦有異。故説頌言
    自體名有異 由勝用衰損
    如何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
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生
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刹
那。復由倶起異相爲縁令衰損故。復能爲後
果漸劣縁。如是一切。有爲相續。刹那刹那。令
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爲
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刹那。定有差
別。非如幻惑。譬喩論師。所立刹那相續異理。
若爾相續漸増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
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縁助。勢力増強摧伏
異故。有餘師説。諸法作用。無有能住過一刹
那。是故有爲説名有異。非捨自相方得異名
亦非有爲有常性過。由此法性自體恒然。非
作非轉不可改易。故火常用煖爲自體。離煖
更無火體可得。然火作用要藉衆縁。故宗立
火爲無常性。若自體異。即成別法。應非無常。
體無變故。謂若唯執現在世有去來體無。則
諸行法其性應常。無變異故。云何無異。謂有
與無性各安立無變異故。彼唯執有現在世
法刹那性故不可變異。未來過去其體並無。
無法如何當言變異。故不可説諸行無常。不
可説言無變爲有有變爲無名爲變異。有無
二性體不相成。以有與無體相違故。亦非果
異因無異故。非無異因。可有異果。果必隨因
方有異故。若謂有性是無常者。理亦不然。
有性不可成餘性故。以法有性未嘗非有。有
與非有各別立故。由此諸行變異定無。是則
有爲皆應常住。若許過未亦有亦無。從未生
無可生爲有。從已生有可滅爲無。此去來無
與現在有。倶非決定。可有改易。去來之有與
現在同。於一切時。恒無改易。由於體有用或
有無。可説有爲分位有異。是故唯説三時有
宗。於一法中。可言有異。法有異故。異相可
成。異相既成。無常義立。非如唯説現在有
宗。相續刹那。異皆非有。如前已説。故應且
止若生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
頓生。彼能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
所辯。謂或有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
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
發起内縁攝助功能。是名生相。即依此義。説
如是言。頌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縁合
論曰。非離所餘因縁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倶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爲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縁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縁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縁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縁合。諸法即生。無即不
生。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縁力生。此責不
然。唯許衆縁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
未來諸法因縁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
來 法因縁無別何不頓生。又因縁中。隨闕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
能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
應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
但應因前眼後眼得生。執大種能生。應成無
用。又如種子水土等縁隨闕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
生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
爲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
變。誰爲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縁
助。業種方能生。應但縁能生。何勞業種。以衆
縁助業果乃生。衆縁若無果不生故。既頼縁
助而業種非無。雖藉衆縁。寧撥無生相。又見
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爲因。起無漏得。得自相
有。前已極成。應説除生有何別法。能作此得。
前倶起因。若全無因。得不應起。則初無漏。應
不説成。生相生時。爲亦別有倶生因不。應言
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法。云何異滅爲生助
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同一果法。展轉爲因。
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有釋言。諸有爲法。
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四相。一一用時。以
此爲門。餘皆助力。證斯義者。謂念住中。觀身
等爲無常性故。然上座説。諸行無住。若行可
住。經極少時。何故不經。須臾日月時年劫住。
無異因故又阿笈摩亦説諸行無有住故。如
世尊言。苾芻諸行皆臨滅時。既無有住。亦無
有滅。且彼所説。若行可住。經極少時理不應
忍。極少時者謂一刹那。若一刹那。亦無有住。
是則諸行。應畢竟無。若謂有爲全無有住。得
體無間即滅故者。豈不有此得體時。故即名
諸行極少住時。雖有此時。而無有住。依何位
説此無住言。爲得體時。爲得體後。執無住位。
唯應二時。若得體時。亦無住者。則不能越前
所説過。若得體後。方言無住。非所許故。設難
唐捐。汝等所言。得體時者。即我説住。能引果
時。非我所宗引果時後。諸行有住。何縁汝等
對我遮破。諸行住時。如汝行中有時有者。必
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亦應有引果者。必待
餘法方成引用。此所待者。立以住名。是則我
宗。如汝所説。礭陳何等理教相違。豈不經
言諸行無住。若説有住。此教相違。汝執有違。
種種計度。非實義故。對法諸師。所説稱理。有
何違害。然契經説。無有住者。爲遮常住。故説
此言。次後復言。亦無滅故。此言遮遣諸行斷
滅。若離爲遮諸行斷者。此無滅言。更何所遣。
然諸行滅。但有二種。一生無間滅。二畢竟斷
滅。故爲遮遣常斷二邊。經言諸行無住無滅。
非爲遮遣對法諸師所立爲因。令引果住。諸
有智者。請爲諦觀。誰之所言。違正理教。爲説
諸行有暫住者。爲説諸行全無滅者。我本不
言諸行生已全無有滅。何縁經説。皆臨滅時。
亦無有滅。言無滅者。是無息義。此無意説。
諸行生已。無間必滅。無暫息時。説無住言此
義已顯。復言無滅。應成無用。我亦不言諸行
生已畢竟常住。若爾何縁。説有爲法生已有
住。言有住者。是暫停義。謂正滅時。諸行暫
住。非於已滅及正生時可説住言。無作用故。
如前已説。於正滅時。諸行方有引果作用。雖
作是説。而住必無。曾無契經説有住故。曾無
遮故。何定言無。又理所逼。故應信有。設無至
教。住於正理。無所乖違。言有何失。然有至
教證住爲有。如撫掌喩。契經中言。苾芻諸
行如幻如焔。暫時而住。速還謝滅。豈不由斯
已證對法所説諸行有暫住時由此亦成毘婆
沙釋。言無住者依刹那後密意而説。非謂全
無。然彼所言。此隨自意。分別計度。通善逝
經。經曾不言有住故者。今謂彼類未讀此經。
或率己情。撥爲非量。或朋黨執。濁亂其心。雖
數披文而不記了。諸求理者。請爲尋思。誰於
佛經隨自意執。爲言諸行有暫住者。爲撥此
經爲非量者。然薄伽梵先於經中。説臨滅時
諸行無住。慮當來世。譬喩部師。執彼經文。撥
刹那住。故復説此*撫掌喩經。顯諸行中有暫
時住。彼不忍受此大師言。復作是責。何縁但
許依刹那後密意而説。而不言依衆同分後。
刹那與此有何差別。此責非理。有差別故。刹
那頃住。有倶起因。衆同分住此因非有。是故
此責。非應正理。彼復責言。若由住力能令諸
行暫時住者。何不由此令諸有爲經千倶胝。
刹那量住。何縁諸行一念住因非即令住千
倶胝念。此亦非理。離能生因。彼亦不許諸行
生故。何縁諸行。一念生因。非即令生千倶胝
念。如是道理。進退應同。又契經言。應知樂受
生住皆樂。復有經言。應知色等有生有住。若
謂此經依相續説。不應正理。義不成故。謂若
不許刹那有住。如何相續住義得成。相續必
依刹那成故。如是住相。理教極成。然譬喩師。
固言非有。不知於住曾結何寃。其理顯然。
而不忍受。有餘難言。若無常相。離無常性。別
有體者。何不離苦。別有苦相。如斯例難。其理
不成。若説無常性由無常相有。可依此説而
設難言。苦性亦應由苦相有。然有爲法。性是
無常。但由滅相。爲縁故滅。如有爲法性是
無常。要待生縁爲縁故起。如是苦性。設復更
有苦相爲縁。此復何用。故所例難。其理不成。
由此已遮空無我難。又即無常相。亦是苦相。
體無常故。苦經所説故。又彼亦應遭如是難。
若所生法。別有生縁。方得生者。應許苦法
別待苦縁方得成苦。或所生法。應離生縁自
然而生。猶如苦等。又前已説前説者何。如汝
行中有時有者。必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我
宗。一切時有。故法有性。不待因縁。苦無我
等。應如有性滅應如生。要待餘法。故知別有
能滅内因。離所滅法。名無常相。若謂諸行無
別滅因。生亦應然。不待因有。此二與體倶異
法故。或應説二差別所因若言此二亦有差
別。謂諸行生必待因故。現見生時遲速差別。
若諸行滅。亦待因者。亦應滅時遲速有異。滅
若如生。時有遲速。便違諸行刹那滅宗。故知
無因自然而滅。無斯過失。滅因與行必倶有
故。時無差別。生因與行。或倶不倶。雖時隔
越。亦爲因故。諸行生時。可有遲速。若諸行
滅。不由因者。於正生時。應即滅壞。或應後
位滅壞亦無。汝許前後同無因故。若謂此位
諸行未生。何得難令即有滅者。是則應許生
爲滅因。要見有生方有滅故。既許諸行滅必
待生。如何可言無因而滅。又由至教。證滅有
因。如契經言。此法滅故。彼法亦滅。又説如
是一切有因。故知諸行由因故滅。又諸有爲
相皆展轉爲因。必由有生。方可滅故。必有滅
法。方可生故。必由有住。方有異故。必由有
異。住可遷故。復有責言。住因無故。法自然
滅。何用滅因。此責非理。唯説前生爲因論者。
因正有時。未有所起。彼執未來體是無故。後
果生位。前因已無。雖無住因。何妨有住。故
彼所説。非無滅因。又先已辯。住相爲因。諸行
生已刹那頃住。如何復説住無有因。若謂諸
行一刹那後必無有故自然滅者。若無滅相。
誰遣其無令生已滅。都由滅相。故離有爲。有
滅相體。又不應執滅相體無。如前所引。契經
中説。有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知
故。非於無法應勸了知。諸可了知者是有異
名故。又如必有能生差別令所生法至已生
位。如是必有能滅差別。令所滅法至已滅位。
故滅如生別有義立。又彼上座。作如是言。如
雖無別有性一性長性短性合離性等爲其所
待而亦得成。有一長短合離等法。住等亦然。
無別所待。此説便成違自宗過。彼宗自許有
一長短合離等法待餘成故。彼執諸法託有
因縁本無今有故。諸法有待。餘有性非無所
待。汝宗諸行本無今有。有性如生待有方立。
對法者説。諸法有性一切時有。不待因縁。故
彼所言。自違宗義。遮餘同類此一方成。故亦
待餘一義成立。長短展轉相待而成。或待極
微安布而立。故非自有。必待他成。合之與離。
亦待別物。是故一切皆有所待。非無所待可
立名言。又法生因亦應由此例被遮遣。如有
等性無所待成。生亦應爾。然無是事。故諸有
爲。分位差別。一切皆待異因縁成。非自然有。
故有爲相。一一刹那。皆別實有義極成立。譬
喩部師所立。假有相續生等。諸有爲相。不合
正理。違背契經。唯我所宗。符經順理。故有智
者。應勤修學。已廣分別諸有爲相。名身等類。
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説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論説
故。諸想總説。即是名身。諸章總説。即是句
身。諸字總説。即是文身。言總説者。是合集
義。於合集義中。説嗢遮界故。想謂於法分別
取著。共所安立。字所發想。即是眼耳瓶衣車
等。如是想身。即是名身。謂眼耳等。章謂章
辯。世論者釋。是辯無盡。帶差別章。能究竟
辯所欲説義。即是福招樂異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謂如有説
    福招樂異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靜涅槃
如是句等。字謂&T046110;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謂迦佉伽等。有餘師説。本論中言。
云何多名身。謂名名事等。非彼論師欲辯名
等是實有相。而依假合以發問端。是故彼問
多名身等者。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思擇名
等體實相中。何用推徴名等假合。又名等三
相差別者。謂聲所顯。能顯於義。已共立爲能
詮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
自體。猶如響像。此相是名。若能辯析所知
境中。廣略義門。此相是句。於能説者。聲已
滅位。猶令繋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
是文。此中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
歸赴。如是如是。於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
於彼。句者即能辯所説義謂能辯析差別義
門。文者謂能有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
此即是字。謂令繋念無有忘失。或復由此之
所任持。令無疑惑。或能持彼。轉寄於餘。故
有説言。如靜慮者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
了境。而爲梯隥。文於名句及義亦爾。有餘師
説。&T046110;壹等字。能彰名句。故説爲文。即此諸
字。或別或總。能詮自性。故説爲名。即此和
合。能究竟辯差別義門。説名爲句。如是三
種。體應成一。又應非實。故不可依。復有餘
師。一處顯三相。謂如説言。欲我知汝本。此
中諸字各説爲文。欲者是名。總説爲句。是
則總説名句文身。此亦不免前所説過。是故
最初所説名等三相爲善。可研尋故。豈不經
中受想行識四無色蘊總説爲名。本論亦言。
法處所攝。身業語業。是色所收。其餘法處。皆
名所攝。此中何故説名。但以心不相應行蘊
爲性。契經本論。皆爲總攝一切法門。略爲二
種。色爲體者。總説爲色。自餘非色。總説爲
名。非色聚中攝於名故。總從別目。故説爲
名。今此中名。唯約能顯所詮義説。是故但以
心不相應行蘊爲性。義爲可説不可説耶。如
實應言。義不可説。若爾何故。因爲等言。解
*爲等義。非顛倒解。又應違經吾當爲汝略
説法要。有義有文。無斯過失。假安立故。謂
劫初人。於種種義。共立種種差別想名。由此
相傳。於諸名想。解無顛倒。又如有説。語能發
名。名能顯義。然契經言。文義巧妙。曾無有
説有義有文。設許如斯亦無有失。世尊所説。
具文義故。謂世尊教。能正顯了無量義門。文
詞圓滿。無所缺漏。故作是説。又三世諸法
各有三世名謂過去法。過去諸佛。以過去名。
曾已顯示。未來諸佛。以未來名。當復顯示。現
在諸佛。以現在名。今正顯示。未來現在。如
應當知。又諸法中。無無名者。若有應成非所
知過。故薄伽梵説如是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有餘師説。義少名多。於一義中。有多名故。有
餘復説。名少義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攝。義則
具收十八界故。復有説者。互有少多。謂約界
攝。義多名少。若依立教。義少名多。謂佛世
尊。於一一法。隨義施設無邊名故。如貪名愛
名火名蛇名蔓名渇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修
名廣名針縷等。如是一切。此中經主。作如是
言。豈不此三語爲性故用聲爲體。色自性攝
如何乃説爲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
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
力。若文即語。別説何爲。又説應持正法文
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説伽他因謂闡陀
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爲體。又契經言。知
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
巧妙。又言應以善説文句讀誦正法惡説文
句讀誦正法義即難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
名句文身。又説彼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
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
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
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
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
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
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
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
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説。此
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文故。由斯
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
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
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
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
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
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
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
語能發名名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
知此中聲是能説。文是所説。義倶非二。如是
則爲無亂建立。此中經主。又作是言。非但音
聲皆稱爲語。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
方稱語故。謂能説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爲能
詮定量。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
已*辯。何須横計別有實名。何等名爲能詮定
量。豈不於義共立想名。此即説爲能詮定量。
謂能説者。於諸義中。先共安立如是諸字。定
能展轉。詮如是義。由共安立如是字故。因如
是字發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詮定量。諸能説
者。將發語時。要先思惟。如是定量。由此自
語。或他語時。於所顯義。皆能解了。故非唯
聲即能顯義。要語發字。字復發名。名乃能詮。
所欲説義。如語發字。字復發名。如是應思。發
句道理。此中經主。復作是言。又未了此名如
何由語發。爲由語顯。爲由語生。若由語生。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聲有
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
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
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執聲能詮。斯難亦等。謂
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若謂
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所推
徴。未爲過難。然能説者。以所樂名。先蘊在
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爲他
宣説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理門説。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内。設令發語無定表
詮。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唯應執
別有文體。即總集此爲名等身更執有餘。便
爲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倶時轉故。由斯
總集理不成故。非一一文中皆不顯義故。或
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縁斯別生於影。影由
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
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爲善説
理極成故。若爾則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爲
實有性。無如是過所以者何。於一字中。亦有
名故。無假有法攪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
似。既於一字。亦得有名。寧知此名。離字而
有。如是一字。如無義字。無有所詮。依此爲
縁。別有名起。方能表義。然極相近。別相難
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許即聲能顯於義。
無別名等。斯有何失。違害法相。豈非失耶。無
有音聲。唯意能得。字等不爾。故體不同。然有
音聲。雖由共立契約而發。有作意聽。而但了
聲。於義不了。彼後因此還得了知。非前了聲
於義不了。後唯因此便能了義。故知離聲別
有名等。前意未得不了所詮。後意得時。方能
了義。若謂不爾後意還因得聲差別能了義
故。此聲差別非異於聲。此亦不然。能詮契約。
即聲差別理不成故。若所共立。能詮契約。即
聲差別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
非青與黄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了知。雖
二色中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黄差別
之相。非異色故。眼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
知此彼差別。又理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
故不應言能詮契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
契約者。雖復得聲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
了別。此望餘聲有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
差別者。於有義聲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
未共立差別契。應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
別。於餘聲上。此差別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
得二聲時。雖不了義。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
能了達有契約聲無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
別有名句文身。縁聲而生。能顯了義。然彼上
座。於此復言。意業爲先。所生聲位。安布諸
字。決定差別。以成名等。此離於聲。別有自
性。理不可得。如是亦應由前理教顯彼上座
有言無實。非但由彼虚搆言詞能立即聲是
名等體。若但由彼虚*搆言詞。能立即聲是名
等者。亦應能立一切極成別有體法爲無別
體。謂即濕性。積集凝結。名爲堅性。即彼堅
性。離散消融。名爲濕性。即堅濕性。與冷乖
離名爲煖性。即上三性。於輕轉時。名爲動
性。眼識所識色界即是香處所攝。即諸大種
能有所縁。名心心所。如是一切皆應得成。又
因現搖香觸等相。亦能了義。故不應立名句
文身即聲爲體。是故於我所説離聲有名等
三。能顯義理。若能如實少分顯非我應收
採。非但由彼所*搆虚言。能傾實義。又彼雖
説如世尊言。因尋伺言説語。非不因尋伺言
説語者。由聲發聲。故名等三無別有體。此亦
無失。如施等故。謂如經言。捨施受樂。此亦應
然。語因名語。又如觸等因亦名爲觸等。又彼
雖説非世共知名句文身。是心不相應行。我
當於彼而發語言。既不共知。語憑何發。此亦
非理。世間雖無分別功力。而能縁故。如世間
説。被菜所燒爲泥所爛。彼雖不達而是能
縁。此亦應爾。又如以眼現見光明。而言我今
見不了色。又作兩手相撃聲因。而言作聲。
不言作*撃。又無智者。但作是言。因棄捨欲
棄捨便穢。然實義者。因棄捨欲生便穢路。能
發風心。心復發風。風方棄捨。如是非無了名
等覺能覺了義。但由名等覺相微細。故不能
知。雖不定心不能分別。此是聲覺。此名等覺。
此是義覺。而實非無。故於審諦觀察諸法差
別相時。世間麁心所起言説。未足爲證。且諸
世間。於自覺慧所行境界。亦不能知。故佛世
尊。如實開演。諸有執我等隨觀見。一切唯於
五取蘊起。如是世間。於麁淺事。若不聞説。尚
未能了。況於深細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名句文
身。不因開示。而能解了。故彼所言。定爲非
理又經主説。諸刹那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
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又自釋言。云
何待過去諸表刹那。最後表刹那。能生無表。
復自難言。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但聞最後
聲。應能 義。若作是執。語能生文。文復生名。
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説。以諸念文不
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文由語。若
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此難違害自所
禀宗。彼説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
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轉轉相資。
最後刹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
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
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
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
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
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
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發
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依此
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毘婆沙説名句文
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説一字時。但可有名。説二字
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謂多
名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
字生者。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爲門故。
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説。句亦多位。謂
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
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
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
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
後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
長句。且依處中句辯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
句。説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
四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
時。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
字時。但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
説。説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字
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説一字
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
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説二字時。有名
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
多文身。説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
等三。説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
句身。有文等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時。
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説。
已略辯三。復應思擇。如是名等。何界所繋。爲
是有情數。爲非有情數。爲是異熟生。爲是所
長養。爲是等流性。爲善爲不善爲無記。此皆
應辯。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論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繋。就色界
中。有説唯在初靜慮地。有説亦通上三靜慮。
隨語隨身。所繋別故。若説此三隨語繋者。説
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繋。
彼所説義。或三界繋。或通不繋。即彼復作初
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繋。身欲界繋。義如
前説。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如理應
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思。
若説此三隨身繋者。説生欲界或四靜慮。名
等及身。各自地繋。語或自地。或他地繋。義如
前説又名等三。有情數攝。非情有爲不成就
故。能説者成。非所顯義。唯成現在不成去來。
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所長養。非異熟生。而
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増上果故。又名
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攝。故斷善者。説善法
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善法。離欲貪者。不成
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汚。成能詮名等。非所
詮法故。如上所説。餘不相應。所未説義。今當
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爲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
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
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
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得及諸相類並通三。謂具刹那等
流異熟。非得二定。唯是等流。唯言爲明非異
熟等所餘應説。而不説者命根無想。如前説
故。餘義准前已可知故。謂説得等唯成等故。
有情數攝。義可准知。説諸有爲有生等故。准
知諸相。通情非情。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
於此無勞重説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七
如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縁和合。此中何法。説爲因縁。且因
六種何等爲六。頌曰
    能作及倶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増不減。一能
作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先
説。倶有因體。遍諸有爲。故居第二。餘同類
等。於有爲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穩
便。次第而説。法生所頼。故説爲因。如是六
因。非佛所説。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
所不説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説。經中現無。由
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
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説。對法諸師。由見少
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説言。此六因
義。説在増一増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隱沒。
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
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
理必然。如四縁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
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既見餘
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見經中
處處散説。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經説。眼
及色爲縁生於眼識。又如經説。二因二縁。能
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有能
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有三道
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説。三和合觸。倶起受想
思。諸如是等。即倶有因。諸行倶時。同作一
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説如是補特伽羅。
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善
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行。善根未斷。以未
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説苾
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趣入。
無明爲因起諸染著。明爲因故離諸染著。諸
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由牽
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見爲根信證智相
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了
知。乃爲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因。
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
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業。
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如
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經
説。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爲其根本。若
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如
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見
無明。及相應倶有。於同異類諸染汚法。由能
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爲因生五部果。故同類
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漏。
是修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言。諸
故思業作及増長。定招異熟。諸如是等。即異
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故立此
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説。諸憎背者。迷故不
見。又薄伽梵處處經中。説有倶生前生因義。
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次應知。前二因
義。又薄伽梵於契經中。分明顯説二種因義。
謂契經言。諸有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
造福行。此經即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説眼色
爲縁。廣説乃至。意法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
意。此中愚者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
此經即顯有倶生因。一心中説有展轉爲因
故。至義次第當復決擇。已略擧因。今當廣辯。
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
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爲能
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爲障。於中少分有能生
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爲依止因。
以所縁色。爲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爲
不斷因。以相應法。爲攝受因。以倶有法爲助
伴因。以耳根等爲依住因。此等總説爲能作
因。於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
所餘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爲障礙住故。雖
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
處等。總即別名。何故自體。非自能作因。以能
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
自體。恒爲障礙。又一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
成。損減等故。有餘師説。若有自體因自體
者。即應無明還縁無明。乃至老死還縁老死。
一刹那頃。此即此因。是則乖違縁起法性。有
餘師説。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縁。猶如
指端刀刃眼等。若除自體。餘一切法。與此
一法爲能作因。則無間業。亦與聖道爲能作
因。如何應理。又唯生時。由無障住。可能爲
因。應非餘位。非彼與此有時爲因。有時非因。
可應正理。聖道生位。彼定爲因。故於餘時。非
無因義。若於此生彼能爲障。而不爲障。可立
爲因。然於此生。無障用者。設不爲障。何得爲
因。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爲因。
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設
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如是
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爲障。而不爲障。故皆可
立爲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
亦有障力。又諸法内。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
皆無障。謂二縁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
縁有。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因縁。及待所
餘無障而住。増上縁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
無諸法乃生。故唯由無障礙。説一切法。名
爲能作因。非有障力。而不爲障。與無障力不
爲障者。於無障時。少有差別。倶有無障力同
無勝用故。由斯已遣諸有難言。若一切法。無
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縁諸法。非皆頓起。一殺
生時。何縁一切非如殺者皆成殺業。但由無
障。説彼爲因。無勝用故。灰刺等觸。爲樂受
因。如何應理。非灰等觸爲樂受因。是因因故。
謂同類故。苦受得與樂受爲因。因灰等觸生
於苦受。故爲因因。如是見等。展轉相望。有少
功能。皆應顯説。由前略指觸受方隅。餘例可
悉。無煩廣辯。故能作因。望所生果。非唯無
障。亦有生力。然闕親因及因等起。故一切法。
不可頓生。非如殺者皆成殺業。過去諸法。與
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爲増上
果。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爲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倶後故。不與未來爲増上果。果
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中。唯
未來法。爲現在果。有爲有爲是因是果。有爲
無爲。非因非果。無爲無爲非因非果。無爲有
爲。是因非果。由此義故。説如是言。能作因多
非増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爲。是
増上果。如是已辯能作因相。第二倶有因相
云何。頌曰
    倶有互爲果 如大相所相
    心於心隨轉
論曰。若法更互爲士用果。彼法更互爲倶有
因。展轉助力。而得生故。其相云何。如四大
種。更互相望。爲倶有因。雖有體増體不増
者。而皆三一。更互爲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
亦不應待同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
四大種。異類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
有爲相與所相。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爲因。是
則倶有因。由互爲果。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
此中所説。因相太少。謂諸心隨轉。及諸能相。
各應説互爲倶有因。故又不應説唯互爲果
爲倶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爲因故。此
爲因相。彼應更辯。由此義故。應辯相言。有爲
法一果可爲倶有因。本論説故。此無過失。然
本論中。曾不見説心隨轉色與心爲因。應辯
此中造論者意。或有師言。是有餘説。彼顯論
過。非謂辯成。言義闕減。名論過故。復有師
言。此中論者。非爲具辯倶有因相。但爲遮遣
餘宗所執。謂爲遮遣執唯有心。故説離心有
諸心所。又爲遮遣執業唯思無無表業。是故
復説有心隨轉身業語業。復爲遮遣執生等
相非實有物。是故復説。有心隨轉不相應行。
豈不具辯倶有因相。轉更顯成。別有心所身
語無表及生等相。又於餘處。曾未具辯倶有
因相。今不具説。便成闕減。故彼應思。我於此
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倶起。遍一切
心。依心而轉。即説彼法。與所依心。展轉相
望。爲倶有因。諸心所法。非定倶起。或少或
多。現可得故。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
倶全無有故。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
依。生等皆以法爲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説
彼互爲因。又於此中。爲欲顯示但説異類爲
倶有因。同類互爲因。不説而成義。又爲顯
示有身語業唯依於心不依於表。故不説彼
與心爲因。又彼大徳意趣難了。諸有智者。
尚未善知。故於此中。有作是計。唯心能
與心隨轉色。爲倶有因。非色與心。從心生
故。依心起故。如王與臣。勝不因劣。此計非
理。如臣與王防衞任持互有力故。心隨轉法。
其體云何。頌曰
    心所二律義 彼及心諸相
    是心隨轉法
論曰。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
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
何因不説彼之隨相。不説所因。後自當辯。何
縁此法名心隨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論曰。略説由時果等善等。十種縁故名心隨
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一生住滅。及墮一世。
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等流。及一異熟。由
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豈不
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即
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
亦不相離。或爲顯示諸不生法。故復説言及
墮一世。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知
定墮一世。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
一果外。説等流異熟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
但攝士用及離繋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
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
四種。倶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倶有
果。爲遮唯執與因倶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
此和合聚。互爲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
顯非彼倶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
擧等流異熟。應知此中時一果一。顯倶顯
共。其義有殊。此中心王極少。猶與五十八法
爲倶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
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隨相。餘
五十四。爲心倶有因。何縁心隨相。非心倶有
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心非與彼互爲果故。
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
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説多因。隨相
不名心隨轉法。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爲倶有
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應
知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爲倶有因。謂如造色
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爲倶有因。此
亦應爾。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果多。
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
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
爲失。又如前説。前説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
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
失。有餘師説。五十八中。能爲心因。唯十四
法。謂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非諸心所生等
相力能爲心因。如心隨相。若爾便違品類足
論。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爲因。非與
有身見爲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
老住無常。諸餘染汚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
見爲因。亦與有身見爲因。即所除法。彼作是
言。我等不誦及彼相應法。應隨義理簡擇論
文方可誦持故。異此便壞倶有因相。或應許
隨相亦心倶有因。復有説言。一切同聚。皆互
相望。爲倶有因。於同聚中。隨闕一種。所餘諸
法。皆不生故。此諸説中初説爲善。又此倶起
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王。有
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轉亦是
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心不相應行
故。有二倶非。謂除前相。云何倶起諸法聚中。
有因果義。何故知無倶起諸法。於將生位。既
非已生。並應未有。如何可説能生所生。又説。
有因則有果故。若未來世諸法能生。應有諸
法恒時生過。又倶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
如牛兩角。又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
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説。云
何倶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今當且爲辯因
果相。即令知有倶生因果。謂前略擧諸因相
中。引薄伽梵處處經説。依此有彼有。此生故
彼生。與此相反非有非生。如是名爲因果總
相。此中初顯倶生因義。後文復顯前生因義。
若爾決定無倶生因。以薄伽梵説依此有彼
有未來無故。何得爲因。此責不然。無有多種
故。未來非無故。後當廣辯。又此契經。證未來
有。或復彼應説不違理經義。此中上座。釋經
義言。依此有彼有者。此説有因相續爲先。然
後有果相續而住。誰生爲先。誰生已住。爲答
此復説此生故彼生。此顯因生爲先故後果
生而相續住。如是上座。但率己情。妄解佛經。
以扶己義。如是解釋佛所説經。無有定因堪
爲證故。謂何定因爲證依此有彼有言。但據
因果相續而説。不據一一因果刹那。依有一
念因即有一念果。此順正理。非因相續後方
有果相續。違正理故。又彼所説。無別勝理。非
覺爲先而作是釋。不能開顯經之妙義。若謂
刹那因果難覺故據相續因果説者。此亦不
然。無容有故。謂無容有不隔果刹那因相續
而起。亦無容有不隔因刹那果相續起故。若
如彼釋。應顯世尊説非如理。或應不據相
續因果而説此經。彼如是釋。令縁起義難可
了知。是故彼應於此經義更作餘釋。又彼何
理定判。前經依相續説。後經不爾。後經亦應
得作是釋。此生故彼生者。此説有因相續爲
先然後有果相續而住。非彼宗有與生義別。
如非將生時與將起時異。又所疑問。誰生爲
先。誰住已住。亦不應理。前後二門。不相待
故。二門所待。義各異故。非前所説依此有彼。
有復待後説此生故彼生。謂前已説。依此有
彼有。不待疑問。誰生故彼生。并待後釋因生
故果生。前義方了。如後所説。此生故彼生。
要待疑問。誰生故彼生。復待別釋因生故果
生義即明了。如是前説。依此有彼有。亦待疑
問。依誰有彼有。復待別釋。依因有果有義即
明了。是故前後所待各別。故我所説。初經爲
顯倶生因義。後經復顯前生因義。其理極成。
彼復異門。釋此經義。前經爲顯諸行有因。後
經爲遮計常因執。此亦非理。但説後經。如是
二門。皆成就故。謂經但説此生故彼生。二事
倶辯。由説因果相繼而生。顯行有因遮無因
論。由生言故。顯無常因。亦即能遮説常因論。
諸常住法。必無生故。既由後説。二事倶成。則
説前經。便爲無用。非薄伽梵説無用經。故知
二經。非如彼釋。設許如是解釋前經。亦不乖
違倶生因義。謂即依此倶生因有。而能令彼
倶生果有。豈不由此顯行有因。亦即能遮執
無因論。如後所説。此生故彼生。由此能顯因
是無常。亦即能遮説常因論。而不違害説前
生因。如是前説依此有彼有。由此能顯諸行
有因。亦即能遮説無因論。而不違害説倶生
因。又前生因正居有位。未來無故。都無所生。
彼宗自説未來無故。既無所生。如何善逝。分
明顯説。此有彼有。如此有言。是差別説。所説
有義。現有極成。故彼有言。亦差別説。所説有
義。亦應現有。此彼異因。不可得故。如是同
喩。彼此極成。如言彼色居正滅位。又曾無處
於極成無作差別説。言彼是有。如何可於未
來無法作差別説言彼是有。於差別説。而説
爲無。如是所言。違害正理。又未來法。許有因
故。雖無作用。而體應有。若彼不許未來有因。
應許畢竟無同兎角。既許有因。亦必應許未
來體有異畢竟無。諸所言無。義有多種。未生
已滅畢竟互無。初二言無。但無作用。故未來
世。非體全無。得有能生及所生義。於正生位。
作用雖無。而有功能生所生法。又我不許諸
未生因及已生因是眞作者。諸法無有眞作
用故。眞作用者。謂諸因縁。於所生果。常能造
作。此眞作用。非佛所許。然諸法生。互相繋
屬。隨有所闕。餘則不生。非此不生。彼有生
義。依如是量。説此爲因。此因功能。非恒時
有。故無諸法恒時生過。又我不許唯倶生因
不假餘因能生諸法。故無諸法恒時生過。又
唯説有前生因者。於如是過。豈獨言無。彼前
生因。恒時有故。應一切法一切時生。隨有許
因能生諸法。皆可施設如是過難。然妄執有
隨界論者。彼執恒現有無量法生因。豈不汝
宗獨爲諸法於一切時頓生過害。若汝雖執唯
前生因而待餘縁方能生果。何故不許此倶
生因亦待餘縁方能生法。如汝所執。唯前生
因能生諸法。然不恒生未來亦爾。不應爲難
言倶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如兩角等。皆
非應理。現見兩角。隨一壞時。餘不壞故。若隨
一壞。餘亦壞者。可比相生如心心所。又我不
許一切倶生皆有展轉爲因果義。許有者何。
謂共一果或展轉果。方有此義。或由此力。彼
法得生。如是倶生。有因果義。非牛兩角有上
所説。故不可引爲同法喩。又對法者。非許倶
生互爲果法。有決定量。謂此唯因。此唯是果。
但許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故
不應責因果定因。又如唯説前生因者。許有
少分前生非因。非諸前生皆無因義。如是説
有倶生因者。亦許少分倶生非因。非諸倶生
皆無因義。又有別喩證倶生因。故彼立因。有
不定過。謂世現見。燈之與明。倶時而生。有因
果故。復何因證。燈是明因。謂明隨燈。或増
或減。或住或行。有差別故。又欣明者。便取燈
故。又厭明者。便害燈故。我亦許明因燈而起。
然不許彼因倶起燈。所以者何。燈明倶起。不
可待燈明方生故。非倶生法相待應理。如非
自體待自體生。但由前生燈爲縁故。無間後
念明乃得生是故不應引之爲喩。此亦非理。
燈初起時。有燈無明不可得故。謂曾未見有
時有燈而無有明。故爲非理。若謂時促不可
得者。此亦不然。非極成故。若有少分無明之
燈。世極成立。或有責彼不得之因。容可答言。
由時促故。此不可得。然無少分無明之燈。
世極成立。故不應説由時*促故。爲不得因。
若許燈明恒倶起者。彼不應説燈是明因。由
燈與明一因生故。謂油炷等。與燈爲因。即此
亦應爲明因故。如是二種。既一因生。如燈不
因明故得起。明亦應爾。非因燈生。復有喩故。
不相因起。如苣蕂中皮人與膩三事和合。一
因生故。非展轉因。世極成立。燈明亦爾。一因
生故。明必不應用倶起燈爲因。燈明不應同
一因起。如皮人膩在*苣蕂中。不見*苣蕂皮人
膩合同一因生得爲因果。燈明二種。現見
前相隨等因。證有因果。故不可説同一因生。
又一爲先倶生諸法因有差別。是極成故。謂
共現見。一種爲先所起牙中。倶生諸法。色香
味觸。因各別故。既一芽中。色香味觸。倶時
而起。因各有殊。故知燈明。倶時而起。亦應如
彼非一因生。若燈與明一因生者。或有以物
揜蔽燈時。明應如燈非不相續。燈如明故。
應亦不生。非*苣蕂中皮人膩合一因起位。見
有隨一縁礙不生餘尚得起。燈明不爾。故因
不同。若謂燈明體無別者。亦不違害我倶生
因。又焔與明。非同法故。其體各異。由前所
説。相隨等因。得爲因果。故燈明喩。其義極
成。又見厭背受想二法入滅定者。思等心所。
亦如受想。皆不得生。説此定中意行滅故。由
此准度驗思等生繋屬受想。故知諸法前生
因外。有倶生因。然上座言。思等心所。於滅定
中。不得生者。由與受想生因同故。非由展轉
爲因生故。何謂爲彼所同之因。若謂是觸此
位應有。彼許滅定中有心現行故。若是所依
此位亦有一切心所法。皆依識生故。同因既
有。彼何不生。又應退失前後生論。許觸與識
爲彼因故。由此不應説與受想生因同故思
等不生。又見因雖同而不倶生故。知必倶生
者。定展轉爲因。謂由眼色前生識故。無量眼
識。皆可得生。此生因雖同。而不倶起者。由
不展轉爲因生故。唯因前識後識得生。非因
後識前識生故。由此驗知。生因雖共。不相
因者。未必倶生。若必倶生。定相因起。倶生因
義。由此極成。又前已説。*芽中色等。倶時而
起。因各有殊。故知生因雖不同者。亦有展轉
倶時起義。是故倶起及不倶起。非定由因同
與不同。又説心心所同一因生。亦説倶生時
有因果故。謂説心所及與眼識。同用眼色爲
因而生。故契經説。眼色二爲縁。生諸心所。又
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如是二經。
説心心所同一因生。復説同時諸心所法。依
心而生。故契經説。若想若思。諸心所法。是心
種類。依止於心。繋屬於心。依心而轉。非諸心
所。心不倶生。有依屬心依心轉義。非無與有
可成能依所依性故。如是之義。後當更辯。是
故決定有倶生因。又倶生因。若定無者。應立
大種造色不成。謂若大種及眼等造色。唯依
前生大種而生者。大種眼等同用一具大種爲
因。何縁造色唯是眼等。非諸大種。又應違經
謂薄伽梵。對無衣者。作如是言。我終不説
受衆苦者。無因無縁。有苦生起。若執諸法唯
有前生因無倶生因者。彼即應説。有因縁時
無苦生起。苦生起位因縁已無。是則違前契
經所説。又應違害縁起正理。如契經説。眼色
爲縁。生於眼識。前生眼色。與後眼識。應非所
依及非所縁。有無有故。非畢竟無。可説此是
所依所縁。此亦應爾。彼眼識生時。眼色已滅
故。應無縁力。眼識自生。無法無容爲所依故。
眼識唯縁現在境故。若眼色識。不倶生者。則
應眼色非眼識縁。或耳聲等。亦眼識縁。同與
眼識。非相屬故。若薄伽梵。唯説前生眼色爲
縁生眼識者。則應説眼識唯用識爲縁。自類
縁強如種子故。前識爲後識等無間縁故。既
不説識爲眼識縁。故知此中唯説倶起眼根
色境。爲眼識縁。非一身中二識倶起。故不説
識爲眼識縁。若謂此中唯説眼識不共縁者。
前生眼色與耳聲等。不屬眼識。義無別故。何
唯眼色。爲不共縁。非耳聲等。又必應爾。由第
六識無別倶生所依縁故。但説前起意爲依
縁。意識得生。非如餘識又諸識縁非唯前起。
以契經説。意法爲縁。生於意識意識通以三
世無爲。爲境界故。由此決定有倶生縁。理極
成立。又此經言。三和合觸。分明證故。若眼識
生。眼色已滅。眼識爾時。與誰和合。若言五
觸如意觸者。此亦不然。意識力強。通與諸
法有和合故。意識依境。雖不倶生。而體非無。
有和合義。我宗三世及三無爲皆實有故。汝
宗唯有現在世法。合義不成。又諸憎背倶生
因者。初無漏法。從何因生。彼前生因。曾未
有故。若謂淨界本來有者。因既恒有。何縁障
故。無漏果法。曾未得生。若言更頼餘縁助者。
即此所頼。何不爲因。又應唐捐作如是責。謂
何不執自在天等若言要待相續轉變。理亦
不然。此與淨界。若異若一。皆有過故。謂若異
者。應同前難。即此轉變。何不爲因。如何復執
淨界爲種。或應唐捐作如是詰。如服瀉藥天
來令利。若言一者。前後既同。應畢竟無生無
漏用。然彼前後無差別因。不可無因自有差
別。若言如種待縁轉變。同類種子有地等縁。
和合攝助可有相續待時方成轉變差別。所
執淨界無漏法種。若是有漏。執此唐捐。有漏
法不應爲無漏種故。無漏法亦不應爲有漏
種故。若是無漏如何本來成就聖道。而墮惡
趣。豈成聖道而是異生。非聖位中不起聖道。
爾時可得名異生故。若言少故無斯過者。勿
彼能爲無始積集。堅固煩惱對治生因。又更
無勞難譬喩者。契經已遮彼所執故。如世尊
説。我實不見。提婆達多白法猶成如毛端量。
乃至廣説。世尊自説。天授身中。白法根種。無
餘已拔。故此經内。復作是言。有隨倶行善根
未斷。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
義。彼於後時。一切皆斷。今應説彼除此善根。
更復有何非無餘拔。而於佛教所説義中。無
顧忌心。不能信受。不可聞説。大木聚中。有淨
界故。即説有情身中亦有太過失故。如大木
聚隨他所欲。成淨成染。有情亦應許隨他欲。
或從淨界無漏法種。生聖法已。復隨他欲。還
成異生。又亦應執諸阿羅漢退法種性有煩
惱種。無學有退。後當成立。又上座説。諸行決
定無倶生因。諸行將生。應無因故。又應餘類
生餘類故。謂倶生法。於將起位。非此與彼能
作生因。猶未生故。又應求彼二種異因。由彼
二因。二倶得起。此説非理。無證因故。是所許
故。謂倶生法。將生位中。此非彼因。未説因
證。豈不已説。猶未生故。此亦同疑。謂何因
證。猶未生法。不能爲因。又彼如何。於無體
法。倒許爲因。非有體法。若謂未生體非有
者。體若非有。勿謂有因。非兎角等畢竟無法。
可説有因。此亦應爾。汝亦不許兎角非無。又
我所宗有有多種。體用假實有差別故。未來
雖有。而引果用。猶未有故。説爲未生。體既非
無。何無因義。不説因證。而執未生非法生縁。
不應正理。若未生故不得成因生故成因。是
則應許過去諸法定成因性。若爾執有隨界
唐捐。或應隨界無因而有。若謂過去是展轉
因。此有虚言。都無實義如何過去。全無有體。
而可成立爲展轉因。智者應觀此盲朋黨。於
無體法。倒執爲因。有體法中。撥無因義。若謂
因過去非過去是因。是則未來亦應同此。如
過去法體非有故。非展轉因。未來亦應體非
有故。非展轉果。又展轉者是相續言。不應此
法。即續於此。既無去來。唯有現在。故應決
定無展轉因。然彼所説。又應求彼二種異因。
由彼二因。二倶起者。此我已許。謂我許心心
所等法。皆由前生自類因起。及由倶起異類
因生。汝復於中何勞徴難。是故上座。都無有
因能證定無倶生因義。又彼所説。唯一刹那。
有所依性。及諸行法。有倶生因。皆難可了。此
非理説。雖難可了。而義非無。如所依性。謂所
依性。一刹那中。雖難可了。而心心所。非無所
依刹那眼等。又諸業果。一刹那頃。雖難可
了。感起非無。此倶生因。亦應如是。然後具
壽。諸所發言。皆非善説。違教理故。由此決定
有倶生因。故倶有因理極成立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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