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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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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五
今應思擇。滅盡定中。總滅一切心心所法。何
縁唯説滅受想定。厭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
與受。能爲見愛雜染所依。故偏厭逆如是二
法。多諸過患。如五蘊中已廣分別。故偏厭
逆入滅盡定。有餘師言。諸相應法。若生若滅。
若得若斷。如是等事。無不同時。然説法者。隨
宜方便。以種種門差別而説。阿毘達磨。唯依
正理。分別諸法性相義類。判決諸經意趣權
實。不令如説定執非餘。由此應知。諸經意趣。
如説此定識不離身。當知心所亦應不離。如
説此定諸意行滅。當知此中心亦應滅。如斯
影論。餘經亦有。如言諸佛正等菩提。皆不放
逸以爲根本。餘經復告阿難陀言。無上菩提。
由精進得。如説智慧能害煩惱。餘經復言。修
無常想。能斷欲貪。乃至廣説。譬喩論者。作如
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無有無心
有情。滅定命終。有差別故。經説入滅定識不
離身故。又言壽煖識互不相離故。此説非理。
以一切心皆與受想倶生滅故。有何至教。證
此義成。如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
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爲
縁生於意識等。曾無處言有第七識。可執彼
識離受想生。又此定中。所依滅故。能依亦滅。
非無所依。諸心所法。可能獨生。是故此中。諸
心心所。一切皆滅。若謂此倶言顯無間起義。
如曼馱多惡心起故倶時墮落。如不淨倶修
念覺支。此亦應爾理必不然。有差別故。曼馱
多等。契經倶言。理實應顯無間起義。以非愛
業與非愛果。決定不應同時生故。又彼經説
第五轉故。如彼經説。曼馱多王惡心起故。倶
時墮落。此顯後時方墮落義。不淨覺支。有漏
無漏性差別故。起不同時。此經倶言。顯同時
起。聖教正理皆不相違。故此言倶非無間
起。又執倶言顯無間起。有不定過。如契經説。
樂倶喜倶四諦現觀。不可復執。此同曼馱多
等經。謂樂喜無間方生四諦現觀。又如經
説。有貪心等。與貪倶故。名有貪心。此不應執
從貪無間所起之心名有貪心。如是便有太
過之失。故此倶言。顯同時義。又受想等。依止
心故。名爲心所。離所依止。此受想等。應不得
生。若謂心作等無間縁名所依者。心亦依心
無間生故。應名心所。又從心所無間生心。心
所亦應成所依性。如是等義。至六因中。當更
辯。又契經説。入滅定時。諸意行滅。故知
滅定。非但滅此受想二法。又識相續。於此定
中。非暫滅者。決定應有所依所縁。與識和合
離所依縁。識不生故。既有三和。必應有觸。與
觸倶起。有受想思。則滅定中。受想二法。亦應
不滅。若謂如經説受縁愛。然阿羅漢。雖有諸
受。而非愛縁。觸亦應爾。非一切觸皆生受等。
此例不然。有差別故。經自簡言。若無明觸所
生諸受。爲縁生愛。諸阿羅漢。無無明觸。故雖
有受。而不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但有
觸。必生受等。有餘師説。於滅定中。雖有識
體。而無觸者。未知彼意執何爲觸。然一切識。
必託所依所縁而起。所依縁識。三法和合。佛
説爲觸。由觸爲縁。生受想等。許滅定中有三
和合。然説無觸但有虚言。又滅定中。唯有心
者。應無思慮。以滅定中説諸意行悉皆滅故。
心若無思。即無思慮。無思慮心。同所不許。心
有作業。皆由思故。思既非有。心亦定無。無心
有情。理必應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
心。非決定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
無。心亦應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
依色心隨一。引契經説。識不離身。於定無心。
亦無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
言不離。謂一相續。衆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
竟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
離。引壽煖識不相離言。於定無心。亦無違害。
唯於少分説此言故。以無色中都無有煖。非
無壽識。故此定中。都無有識。非無壽煖。無
色界中。無一切色。後當廣*辯。是故滅定。必
無有心。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等無
間縁。所引攝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引發
故。滅盡定體爲假爲實。應言此定體實非假。
能遮礙心。令不生故。經主於此。引異釋言。由
前定心能爲遮礙。謂前定心。與所餘心。相違
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暫時不轉。此能引
發違心所依。令相續故。唯不轉位。假立爲定。
無別實體。此唯不轉分位假定。入前出後。兩
位皆無。故假説此。是有爲攝。或即所依。由定
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爲定。若爾後心從何而
起。彼説此依有根身起。以有根身與心展轉
爲種子故。何有此理。應一切時一切境識倶
時起故。説依前心後心起者。以無第二等無
間縁。雖有同時所依境界。而無一切境識倶
起。若執不待自類因縁待有根身識便起者。
彼一切位。一切境識。何法爲礙。起不倶時。聞
有餘師。起如是見。執有多識一身倶起。今觀
仁者。似己禀承故説此言。欲符彼執。若言所
説不待前心待有根身後識起者。據無心位。
作如是説。有根身中。有心種故。但從彼起。非
待前心。有心位中不從彼起。此亦非理無異
果。又有心位。諸識起時。轉更應待有根
身種。所以者何。在無心位。有根身中。有違餘
心定心種子。由此損伏有根身中餘心種子。
應無勝力引起餘心。若言此位有根身中。有
不違心無量心種。由此勝力餘心生者。有心
位中。亦應同此。如何不待有根身生。又如有
執。不待自類種子爲因。穀麥等芽。但由地等
而得生起。何有智人。聞不嗤笑。又執滅定體
唯是假。未知何法爲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
假法。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是有爲
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可得故。
而言是有是有爲攝。但有虚言。都無有義。若
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
是起。假立爲定。是則此定應無記攝。非無記
法可説爲善。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
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
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
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
爲。實而非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
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
遮礙用。意法爲縁。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
想定。及與無想。隨其所應。已*辯二定。命根
者何。頌曰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論曰。命體即壽。故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界
壽。異名雖爾。自體未詳。應更指陳。何法名
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説名爲壽。故世尊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説名爲壽。若
爾此壽。何法能持。此壽能持我説是業。一向
是業異熟果故。一期生中。常隨轉故。煖非一
向業異熟果。識二倶非雖有一期常隨轉處。
而非一向是業異熟。故不可説識由業持。是
故説壽能持煖識。非非業感識流轉中業有
少分能持功用。一同分中。異熟生識。斷而更
續。壽力所持。復如何知。壽能持煖。要有壽
者。方有煖故。諸無煖者。亦見有壽。故知壽
體非煖所持。豈不無壽亦見有煖。雖亦見有
非此所論。此論壽識倶行煖故。由此故知。有
別實法。彼力能持有情數煖。及能持識。説之
爲壽。經主於此。復作是言。今亦不言。全無壽
體。但説壽體非別實物。若爾何法説名壽體。
謂三界業。隨應所引六處并依住時勢分。由
業所引六處并依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
住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説爲壽體。如穀種
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又如放箭所引乃至
住時勢分。壽體實有。根處已成。於此但應徴
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内五色處。於彼
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汚
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
異熟勢分。説何爲壽。若於是處有業異熟。從
生刹那至命終位。恒無間轉可説是處有業
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説爲命根。此既無
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恒無間轉。云何可説
此有命根。其理既然。爲説何法名業所引住
時勢分。既無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
於誰。既無如是相續決定。由何義説隨應住
時爾所時住説爲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
搆多言。都無所表。又所引喩於證無能。
如種所引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
箭所引相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
可有乃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
時。相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
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喩。於
證無能。是故壽體。實有別物。能持煖識。説爲
命根。如是命根。非唯依身轉。於無色界。有命
根故。非唯依心轉。處無心位。亦有命故。若爾
命根依何而轉。此依先世能引業轉及依現
世衆同分轉。其衆同分。亦准命根。今復應思。
諸有死者。爲壽盡故。爲有餘因。施設論言。有
壽盡故死。非福盡故死。廣作四句。第一句者。
感壽異熟業力盡故。第二句者。感富樂果業
力盡故。第三句者。能感二種業倶盡故。第四
句者。不能避脱枉横縁故。不應復言捨壽行
故。義已攝在初句中故。壽盡位中福盡。於死
無復功能。故倶盡時有死。説爲倶盡故死。發
智論説。此壽當言隨相續轉。爲復當言一起
便住。欲纒有情。不入無想定。不入滅盡定。當
言此壽隨相續轉。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
及色無色𢋨一切有情。當言此壽一起便
住。彼言何義。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
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
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初顯有障。後
顯無障。由此決定有非時死。故契經説。有四
得自體。謂有得自體。唯可自害。非可他害。廣
作四句。唯可自害非他害者。謂生欲界戲忘
念天意憤恚天。彼由專習増上嬉戲。身體疲
勞。意念忘失。又由發起増上憤恚。以怨恨心。
更相顧視。是故於彼殞沒非餘。此復應説捨
壽行者。以不由他自捨命故。唯可他害非自
害者。謂處卵中。及處胎中。羯刺藍頞部曇
閉尸鍵南鉢羅奢佉位。由彼無能自損害故。
倶可害者。謂餘多分欲界有情。倶非害者。謂
在中有色無色界。一切有情。及在欲界。一分有
情。如那落迦北倶盧洲正住見道慈定滅定及
無想定王仙佛使佛所記別達弭羅嗢怛羅殑
耆羅長者子耶舍鳩磨羅時彼最後身菩薩
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一切轉輪王及此輪
王母懷輪王胎時。若爾何故契經中言。大徳
何等有情所得自體。非可自害非可他害。舍
利子。謂在非想非非想處受生有情。彼輕擧
後以攝初故。如餘契經。擧初攝後。謂如經説。
初靜慮中。有離生樂。此擧最初攝後諸地。亦
有此樂。此經亦爾。擧後攝初。或除有頂其餘
無色。諸靜慮中受生有情。亦如欲界戲忘念天
意憤恚天。唯可自害。彼亦由起如是種類煩
惱力故。從彼處沒。或餘無色諸靜慮中。所得
自體。可爲自地聖道所害。亦上他地近分所
害。有頂自上二害倶無是故説爲倶非所害。
豈不有頂亦爲他地聖道所害。應名他害。若
依此説。理亦應通。然今言他意説上地。以於
殊勝事亦他聲轉故。或此於彼無自在力。方
説爲他上地於下皆得自在。不名他故。然於
此中。應作是責。若佛意説。自他地道。斷諸煩
惱。名自他害。則不應言因自他害便有致死。
非因斷惑不斷惑故有死不死。又與前釋理
不相應。謂那落迦等。非自他所害。然彼尊者。
於前所説。自他害義心已領解。爲顯餘義。復
作是言。大徳彼諸有情。爲從彼處有殞沒不。
舍利子。若彼有情。未斷煩惱。便有殞沒。已
斷煩惱。即於彼處。而般涅槃。何縁尊者但依
最後所得自體。復問世尊。由彼倶無自他害
故。有於彼起常増上慢。爲令棄捨。故復問言。
彼諸有情。乃至廣説。命行壽行。有何差別。
若生法壽。名爲命行。不生法壽。説爲壽行。
有作是言。非所棄捨。名爲命行。是所棄捨。
名爲壽行。復有説言。若神足果。名爲命行。
若先業果。名爲壽行。復有説者。若明増上
生。名爲命行。無明増上生。名爲壽行。或有
説者。唯離貪者相續所得。名爲命行。亦有貪
者相續所得。名爲壽行。是爲命行壽行差別。
已*辯命根。何謂諸相。頌曰
    相謂諸有爲 先住異滅性
論曰。如是四種。是有爲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生位。無障勝
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攝者。謂彼生
時。此法能爲彼勝縁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
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住
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
異謂別法。是行相續後異前因。滅謂別法。是
倶生行滅壞勝因。性是體義。豈不經説有三
有爲之有爲相。住爲善友。能安有爲。何故不
説。契經不説。必有所因。應爲開示。若有諸
相。唯表有爲。此經便説。非此住相唯表有爲。
諸無爲法。亦自住故。或復於此具顯有爲功
徳過失。故説四種。於契經中。唯爲顯示有
爲過失。故但説三。或如餘經。但言行是有生
滅法。非無有異。此經亦然。非無住體。觀少因
故。唯説有三故四與。三。無相違失。觀何因故。
唯説有三。住通有爲無爲品故。勿所化者生
如是疑。有爲無爲。展轉相似。故雖有住。而但
説三。或此經中。已密説住。以直言三。無唯
聲故。若異此者。應説唯有三種有爲之有爲
相。或此經中。住異合説。不爾住言應成無用。
合説意者。爲顯有爲住必兼異。諸無爲法。
有住無異。故別有爲。非此經中言住異者。顯
住即異。但顯有爲有起有盡有住有異。若謂
無爲住不成者。此不應理。必應成故。以當成
立有三無爲。由此即成無爲有住。故定唯有
四有爲相此生等相。既是有爲。應更別有生
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更有餘生等
相故。實許更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曰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論曰。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
餘。此謂前説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相。
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諸行有爲。由
四本相。本相有爲。由四隨相。世尊何處説隨
相耶。豈不此經亦説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
爲。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經既説。有三
有爲之有爲相。有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
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攝隨相。又於諸相。
皆有亦言。故此經中。亦説隨相。言有爲之起
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
住異亦可知言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
者。何用亦言。故契經中。於無爲法説尚無有
起等可知。此説意言。諸無爲法。尚無生等本
相可知。況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
説無起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
中。説諸有爲相復有相。故契經説。色有起盡。
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説。又契經説。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若爾本相。如所
相法。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復各四展轉無
窮。無斯過失。四本四隨。於八於一功能別
故。爲親縁用。名曰功能。謂四本相。一一皆於
八法有用。四種隨相。一一皆於一法有用。其
義云何。謂法生時。并其自體。九法倶起。自體
爲一。相隨相八。本相中生。除其自性。能爲親
縁。生餘八法。諸法於自體。無生等用。故隨相
生生爲親縁用。於九法内。唯生本生。此生一
生多由功能別。故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
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能。又
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有少多。
本相中住。亦除自性。能爲親縁。住餘八法。隨
相住住。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住本住。謂爲
親縁令法暫住。能引自果。是住功能。本相中
異。除其自性。能爲親縁。異餘八法。隨相異
異。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異本異。本相中
滅。除其自性。能爲親縁。滅餘八法。隨相滅
滅。能爲親縁。於九法中。唯滅本滅。是故生
等相復有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何縁如是
分別相耶。異此分別。不應理故。所以者何。非
捨如斯阿毘達磨立相正理。朋順餘宗。少有
能立有爲相故。諸有違背對法正理於諸相
等眞實義中。所生覺慧。皆爲迷謬。凡有所説。
莫不乖眞。我今於中次第廣*辯。且彼經主。
縁他故説。何縁如是分析虚空。非生等相有
實法體。如所分別。所以者何。無定量故。謂此
諸相。非如色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實有
者。豈生等相。有實法體。如餘分別不爾若爾
如是所言。非生等相有實法體。如所分別。
便爲無用。又此諸相。豈如瓶等有定現比。
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許
生等相體是假有。第三計有理必無故。由遮
差別。准知定應非許生等。畢竟無故。且無現
量證彼生等體是假有。諍論事故。亦無至教
證彼生等體是假有。無處説故。若假有比量
實有亦應同。是則汝曹由執假有。豈非倒是
鑚攪虚空。證相體實理後當*辯。今應先引至
教爲證。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
意業。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
類。此經意説。生等諸行。隨彼轉故。彼一果
故。彼爲因故。名爲彼類。由此經中。説三業
義。故受等行。非此所須。又一境轉故。但應
隨説一。是故但應身語意業。倶行生等説爲
諸行。此行從彼邪見所生。是邪見果。故名彼
類。若謂如是所釋不然。汝於此經。更説何義。
然我所釋。於義無違。又三相經足爲至教。
謂彼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爲之起。亦
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若異此者。經但
應言三有爲相。謂諸有爲起盡住異。是則再
説有爲之言。及亦可知。皆應無用。汝執生等
三有爲相。離所相法。無別有體。應求此文有
何義趣。若謂不説有爲之言。則不了知誰之
相者。説有爲相。足可了知。相屬有爲。無勞此
説。既離此説。義亦得成。然標釋中。皆置第
六。故知能相。離所相有。現見以餘表示餘故。
若謂亦見置第六聲然非異體。故因不定。豈
不能相離所相無。是則經文應如向説。離第
六轉。義亦成故。又彼所引。無異第六。釋此經
文。因亦不定。如何由此定判經文。所説三相。
是假非實。又彼所言。天愛汝等執文迷義。薄
伽梵説。義是所依。何謂此經所説實義。謂愚
夫類。無明所盲。於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
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爲斷彼執著故。顯行相
續體是有爲及縁生性。故作是説。有三有爲
之有爲相。非顯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相。由
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知故。非不可知。應立
爲相。故此契經。復作是説。有爲之起。亦可了
知。盡及住異。亦可知者。今謂彼釋不應經義。
且不應許行相續中但有一起一盡一異。設
復許有。亦不應説。以執我者。雖不曾聞行相
續中有起盡等。而亦自然能了知故。彼雖了
知。而猶執我。故復爲説則爲唐捐。先已了知。
我執猶盛。今欲除遣。而復爲説。應審思議。世
尊設教。於所化者。何所益耶。然諸異生。於行
相續。迷細生滅。執我我所。世尊欲令遣所執
故。顯示諸行一相續中有多刹那生滅差別。
故作是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乃至廣説。如
是説經。深成有用。若謂諸行刹那生等非彼
現見説無益者。汝等於此。亦不現見。豈不求
理。非不了知。若不了知刹那生等。必無能捨
我我所執。唯佛能設方便善巧。令彼求理而
得了知。先不了知。故生我見。今了知故。我見
便捨。故知此説三有爲相。唯約刹那。非據相
續然刹那生等。雖非現見而説有用。汝所釋
經義由無用故。必不應理。故我解經。非同汝
釋。又汝應説。無明所盲。行相續中。起我見
者。於行相續生等諸相。未聞説前爲現見不。
若言現見。便越所宗。或復爲説。應成無用。若
不現見。佛爲説後應亦不知。無異因故。若言
教力令其知者。刹那諸相。理亦應同。若相續
相麁易知者。離佛教力。彼亦應知。若諸行
中。相續諸相。雖非現見。而許教力令其了知。
能治我執。刹那諸相。亦應如是。如何乃言
刹那生等。非彼現見。説無所益。然諸行中相
續生等。誰不能了。而更須説。故彼所釋。違經
義理。又一刹那生等諸相。微細覺慧所能了
知。謂於刹那無間。展轉善觀察者。能了知故。
微細覺慧。由教力生。了行無常。能除我執。既
是微細覺慧所知。言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
知者。非如理説。又彼所説。非不可知應立相
者。不應定説。不可知故。爲非相因受等諸相。
麁覺慧者。不能了知。非非相故。言不可知。便
非相者。如是所説。非應理論。又此經言。有爲
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知者。依刹那
説。此經意説。刹那起等。審觀察時。可了知
故。世尊爲勸諸受化者。令審觀察。故説此言。
又經主言。然經重説有爲言者。令知此相表
是有爲。勿謂此相表有爲有。如居白鷺表水
非無。如是所言。違自宗義。許未生位有爲有
者。可説非生表有爲有。以未生時彼先有故。
既未生位。執有爲無。豈得非生表有爲有。白
鷺表水。正是彼宗。生表有爲有性同喩。若生
不表本無今有。有爲有者便似亦撥。唯許有
爲是有宗義。彼執有爲唯得自體。即説名生。
生體即是有爲有性。生與有爲。既無別體。有
爲與有。復無差別。如何此相。能表有爲不表
於有。又若爲此重説有爲。前所説言。便爲無
用。有爲之起。亦可知等。足能成立如斯義故。
是故此言。應表別義。彼上座言。若不重説有
爲言者。則不了知有爲之相。爲表何義此爲
能表。有色等性。爲復能表有味等性爲或能
表善惡等性。爲遣斯惑。重説有爲。彼亦非理。
已説有三有爲之相。何容此相表有色等。非
於別法無差別相應與彼法爲差別相。又經
當説。有爲之起亦可知等。於無爲中。當復遮
此起等三相。由斯足了此相分明表有爲性。
何須重説。又彼何容疑此諸相能表示餘有
色等性。由有色等是自相故。起等表此應成
自相。不應一體自相有三。如何契經説有三
相。故彼於此無容致疑。又當亦言兼表集義。
令知三相表一有爲。無容疑此別有所表。是
故彼執。亦定非善。又彼依何如何施設諸有
爲相。且彼經主。朋上座宗。作如是説。諸行相
續。初起名生。終盡位中。説名爲滅。中間相
續隨轉名住。此前後別。名爲住異。復謂世尊
依如是義。説難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
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諸行相續名何
所詮。謂諸有爲無間流轉。此復何法爲其自
性。是假有法。寧求自性。然諸刹那。展轉相
似。因果相繼。諸行感赴。連環無斷。説名相
續。若爾相續説有一生。不應正理。非倶起故。
若謂無量諸行刹那無間缺生名爲相續。如
何可説相續有生。彼依已生未滅諸行。方可
建立有爲法生。非於未生及已滅故。又此相
續。既是假有。爲唯現在。是此所依。爲復通依
過去現在。若唯現在。是此所依。此則不應説
爲假有。一刹那法。獨爲相續假法所依。不應
理故。然依多法總立爲一。是假有相。如瓶如
行。若此通依過去現在。以相續假前生刹那
及現在法爲所依故。是則相續生義應無。不
可言生在過去故。又法現在。則非相續。若是
相續。非現在故。既唯現在可立有生。應唯刹
那不名相續。若無此義。應違契經。故契經言。
或有一類。其身安住。乃至百年。非一刹那可
百年住。誰言一念。身住百年。但説此身相似
相續中不間起異類刹那。謂身前前刹那無
間。後後相似刹那續生。假説一身百年安住。
此於經説有何相違。又不應言相續有住。以
於多念立相續名。多念必無倶時住故。豈不
共許刹那分位及衆同分三現在成。如何乃
言無相續住。若無相續。後二應無。此同前經。
應如理釋。謂後二種。假立現名。於此亦應假
立生等。許三世有。此義可然。若説過去未來
無體。唯有現在一刹那中。如何執有相續生
等。非前刹那諸行未滅。爾時即有後刹那生。
如何執此二共有一生相。又一刹那如何非
有生滅二相倶時建立。又諸刹那展轉相似。
時無間缺。諸行生時。容可執有相續生等。若
時善識刹那無間。不善識生。復於此識刹那
無間。無記識起。爾時前後識性不同。如何執
有相續生等。若言前後是一識類。亦得説名
相似相續。則此相續。應無有生。從無始時來。
一識相續故。乃至未入無餘涅槃。此相續住
應無有滅。又善識刹那已生已滅不善起。不
善識刹那已生已滅無記起。豈不爾時一刹
那頃生滅二相倶時建立。如遮諸行相續有
生。如是亦應類遮住滅。誰有身心無狂亂者。
能執已滅未生有住。或一刹那執有相續。又
若不許色等諸行一一刹那皆有生滅。則譬
喩者亦執有爲經多時住。便與外道勝論等
師執有何別。而言最後刹那滅故。一一刹那
皆有滅者。彼豈不名心蘊餘事口説餘事。以
破他宗。又唯法無名滅性故。彼宗滅性法無
爲體。是則諸法應非無常。非諸法無可名法
故。若即諸法説爲無常。不應滅性以無爲體。
以法皆用有爲性故。滅相之體。名爲滅性。非
無有體可立性名。如何彼宗可言滅性。又言。
諸行是有滅法。理不應成。滅無體故。無體不
應成法性故。又無常性。若無體者。不應説第
六謂色之無常。無無繋屬自及他故。又相續
異理亦不成。非一切時於一切處許有前後
差別性故。由此故説。若執身等非一一念皆
有異者。外縁無別。如何後時身等現有差別
可得。彼於外縁。無差別時。誰令相續前後差
別。不應言別自然而有。相同相續應無別故。
亦應執生自然有故。亦不應説自類爲因故
有差別。類無別故。若謂即用自類前生爲後
因縁相續有別。是則地等離火等合。應但由
前熟變相起而實不起。故理不然。又彼撥無
倶生異相。復無外縁前後差別。而定執有相
續異相遍一切時一切處者。此無所因。而興
固執。又不應執與外縁倶。前因刹那爲縁性
故。能生後念果性刹那。由茲相續前後有異。
或有諸行不待外縁。而有有爲異相體故。有
執所相長時相續。微細損減。即説名異。此亦
不然。一切相續。應非遍有異相體故。謂増益
時。應無異故。如有説言。是四大種。及所造
色。所合成身。有時見増。有時見減。又此相
續。復由何縁。而有損減。過同前説。如是已
破相續生等。所引契經。於義非證。彼善男子。
善知未來過去受故。謂現在智。知未來受。正
生名生。非已生位。知過去受。已滅名滅。非正
滅位。非知已生未滅位受。不應理故。善知受
住及衰異言。非本所誦。設有此誦。義亦無違。
過去未來。據曾當説。有生等故。又生等相一
切時有。故彼所引於證無能。是故應隨聖教
正理。信解諸行一一刹那實有生等非於相
續。又經主説。一一刹那諸有爲法。離執實有
四相亦成。云何得成。謂一一念。本無今有名
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名爲
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於前後念相
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故離執有生等
實物。一刹那頃四相亦成。豈不汝宗先有所
怖故不。許有生等別物。今還失念自成立耶。
如何有爲一刹那頃。生住異滅四法爲性。而
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衰即壞過失。若謂
繋屬衆縁故者。衆縁同此應頓爲縁。謂彼衆
縁。一一皆以生住異滅爲自性故。此中何理。
縁體有四。初爲生縁。非即令滅。復有何理。諸
有爲法。但生體縁爲縁。初令諸法生。非滅體
縁爲縁令法本不起。又生與滅依一法成。若
異不異皆有過失。所以者何。此若異者。此即
異此。不應理故。若不異者。生時應滅。滅時應
生。又應無二。生滅二種。更相障故。又生法
體。即滅法體。而言生滅。無雜亂失。此必應
是毘瑟笯天所爲幻惑。又應審決過去未來
爲有爲無。然後可説本無今有有已還無相
續。或刹那皆成假四相。又依何義説住相言。
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嗣前起者。應即是生。既
再説生。應無四相。又何縁力前後刹那相續
有異。過同前説。又唯法無名爲滅性。所有過
失。如前已*辯。故知生等。別有實物。又經主
説。若離有爲色等自性。有生等物。一法一時。
應即生住衰異壞滅。許倶有故。執離有爲無
別生等。如斯過疾。不可救療。一法一時。功能
差別。理不成故。許離有爲有別生等。無斯過
失。如體不同。用有別故。現見内外。諸羯剌
藍。諸種子等。餘縁攝助。於生自果。有勝功
能。謂羯頼藍等。識所攝助爲勝因性。生頞
部曇等。雖頞部曇等非不待識。而非因識生
頞部曇等。此二相續。有差別故。然非此識
與頞部曇等不作勝縁。由此有彼有。此無彼
無故。又非此識與羯*頼藍等爲倶助縁生頞
部曇等。即令此識亦與種等爲倶助縁。生於
芽等。如是種等。地等攝助。爲勝因性。生於芽
等。雖彼芽等非不待地等。而非因地等生於
芽等。種等無間。生芽等故。然非地等與彼芽
等不作勝縁。芽等有無隨地等故。又非地等
與種子等爲倶助縁生於芽等。即令地等亦
得與彼羯*頼藍等爲倶助縁。而得生於頞部
曇等。如是餘法縁助。於因令生自果。如應當
説。又自稱爲釋迦弟子。必應亦許有倶生因。
由契經言。識與名色。更互爲縁。而得住故。然
羯*頼藍種等。與頞部曇芽等。爲前生因。識
及地等。爲倶生縁。此倶生縁。比前生因。其力
増勝。以雖有彼羯*頼藍等及與種等諸前生
因。若無有識地等倶縁。即頞部曇芽等諸果。
必不生故。由此准知。諸有爲法。雖有種種外
助因縁。而必有内生住異滅。爲近助因。方得
行世。然有爲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種。謂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滅別故。此諸有爲。復有二種。
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來。此
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劣。謂有
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
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是二種。*辯三世
中。當廣思擇。應以差別縁起正理蘊在心中。
於其生等。功能差別。當生信解。謂或有法。於
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過未得正得已滅引果
用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縁。攝助
功能。是名生相。或復有法。於正獲得引果用
時。即由彼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發起内
縁。攝助功能。是餘三相。於正生位。生爲内
縁。起所生法。至已生位。此所生法。名爲已
起。於正滅位。住爲内縁。安所住法。令引自
果。至已滅位。此所住法。名於自果已能引
發。即正滅位。滅爲内縁。壞所滅法。至已滅
位。此所滅法。名爲已壞。異相亦爾。如應當
知。有餘師説。因要待處世時位伴。方與果故。
生已生時。起用差別。謂或有因。待處與果。如
雨要待雲處方生。要贍部洲處金剛座。方證
無上正等菩提。或復有因。待世與果。如異熟
因。順解脱分。要在過去。方能與果。或復有
因。待時與果。如輪王業。要劫増時。方能獲
得轉輪王位。或復有因。待位與果。如諸種
子。至變果位。方能生芽。初無漏心。及光明
等。雖體先有。而要未來正生位中。能有所作。
或復有因。待伴與果。如諸大種。心心所等。要
與伴倶。能有所作。由斯差別。縁起正理。四相
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
位。住異滅三。同於一時。各起別用。如是四
相。用時既別。如何難言一法一時應即生住
衰異壞滅。又正滅時。此所相法。由餘住相爲
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即於爾時由餘
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異。即於爾時由餘滅
相爲勝因故。令其壞滅。故三一時無相違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六
彼經主。於此生疑。爾時此法。爲名安住。
爲名衰異。爲名壞滅。今當爲決。已生位中。住
異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故彼所
疑。未爲應理。又次前説。設許未來生有作用。
如何成未來。應説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
謝。如何成現在。應説現在相。此無所違。無非
現在。有作用故。豈不生相未來生時能生諸
法。即是作用。何故乃言。此唯現在。天愛作用。
非汝所知。此是功能。非關作用。謂有爲法。若
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爲縁。攝助
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辯。一切現在。皆能爲
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爲縁攝助異類。
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
能爲縁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
爲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
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爲作用。
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爲縁。攝
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豈不論言。苦法
智忍。光明生相。如是三法。皆於未來。能起作
用。天愛汝今執文迷義。我宗釋言。此文但約
近縁功能。假説作用。以於多種法生縁中生
是近縁。理極成立。故以餘位因作用名。於此
位中。假立名想。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苦忍光
明。亦於此位。有勝功力。假立此名。實唯引
果。方名作用。或有難言。於正生位。若無生
等如何此時生有作用。非住異滅。於此位中。
若有生等。如何住等無用唯生。此難不然。且
正生位。生等非無。住等爾時非現在故。功能
未有。設此位中。未有生等。如汝因果。理亦無
違。由汝宗中果將生位能生因性。或有或無。
許有隣近展轉因故。又彼經主。於四相中。許
三撥異。作如是説。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
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異於一法進退推
徴。理不應有。所以者何。異謂前後性相轉變。
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説頌言
    即前異不成 異前非一法
    是故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且已略成異有別體。刹那相續異並不成。今
復各應思擇此義。謂許法外有異相體。由此
能令所相一法異而不異。此我應思。不許法外
有異相體。而許刹那相續有異。如何外縁雖
無差別。然得有異。經主應思。我所應思。於後
思擇。三世義處。當兼顯了。今於此中。正當義
便。故略成立。用遣所疑。謂從本來諸法唯有
自體安住。差別用無。由遇前生倶生縁力。令
差別用本無而起。即此名爲現在作用。亦名
能引自果功能。依此世尊。作如是説。本無今
有。有已還無。此用與體。不可言異。如能益損
差別功能與能領受自體不異。又如所執。於
後心中。前心差別。所引習氣。此不可説異於
後心。或復如善有見有對。造色業性。雖不異
色。而彼品類。差別義成。故於此中。諸對法
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自
體。謂有爲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名
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自
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異相。
於斯正理。何不忍歟。我於此中。不能忍者。此
差別用。於現在時。與其自體。非異性故。此用
既異。體亦應然。如何乃言用異非體。若執過
去未來體無。於彼所宗。可有此失。非許三世
恒有體者。所以者何。若作用息。唯捨現在。法
體猶存。云何乃令體亦有異。故説頌言
    自體名有異 由勝用衰損
    如何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
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生
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刹
那。復由倶起異相爲縁令衰損故。復能爲後
果漸劣縁。如是一切。有爲相續。刹那刹那。令
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爲
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刹那。定有差
別。非如幻惑。譬喩論師。所立刹那相續異理。
若爾相續漸増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
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縁助。勢力増強摧伏
異故。有餘師説。諸法作用。無有能住過一刹
那。是故有爲説名有異。非捨自相方得異名
亦非有爲有常性過。由此法性自體恒然。非
作非轉不可改易。故火常用煖爲自體。離煖
更無火體可得。然火作用要藉衆縁。故宗立
火爲無常性。若自體異。即成別法。應非無常。
體無變故。謂若唯執現在世有去來體無。則
諸行法其性應常。無變異故。云何無異。謂有
與無性各安立無變異故。彼唯執有現在世
法刹那性故不可變異。未來過去其體並無。
無法如何當言變異。故不可説諸行無常。不
可説言無變爲有有變爲無名爲變異。有無
二性體不相成。以有與無體相違故。亦非果
異因無異故。非無異因。可有異果。果必隨因
方有異故。若謂有性是無常者。理亦不然。
有性不可成餘性故。以法有性未嘗非有。有
與非有各別立故。由此諸行變異定無。是則
有爲皆應常住。若許過未亦有亦無。從未生
無可生爲有。從已生有可滅爲無。此去來無
與現在有。倶非決定。可有改易。去來之有與
現在同。於一切時。恒無改易。由於體有用或
有無。可説有爲分位有異。是故唯説三時有
宗。於一法中。可言有異。法有異故。異相可
成。異相既成。無常義立。非如唯説現在有
宗。相續刹那。異皆非有。如前已説。故應且
止若生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
頓生。彼能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辯。先何
所辯。謂或有法。於未獲得引果用時。由遇未
得正得已滅引果用時外縁攝助。於辦自事。
發起内縁攝助功能。是名生相。即依此義。説
如是言。頌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縁合
論曰。非離所餘因縁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倶起近因
能生所生。諸有爲法。而必應待前自類因及
餘外縁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縁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爾我等唯見因縁有生功
能。無別生相。有因縁合。諸法即生。無即不
生。何勞生相。故應唯有因縁力生。此責不
然。唯許衆縁諸法生者。此責同故。謂若唯許
未來諸法因縁和合而得生者。此責亦同未
來 法因縁無別何不頓生。又因縁中。隨闕
一種具所餘故。果亦應生。且如眼根先業所
引。雖離大種。而亦應生。或應但由大種功力
不由先業眼根得生。或諸眼根。隨業所引。
能生大種。無不合時。於一生時。餘亦應起。或
應大種於眼無能。不見離前眼大種獨生故。
但應因前眼後眼得生。執大種能生。應成無
用。又如種子水土等縁隨闕一時芽必不起。
故知種等功力極成。於眼等生。地等大種。能
生功力。非所現見。既不現見。大種功力。應不
爲因生於眼等。又汝所執。有業種子。相續轉
變。誰爲障礙。不能頓生。一切業果。若由縁
助。業種方能生。應但縁能生。何勞業種。以衆
縁助業果乃生。衆縁若無果不生故。既頼縁
助而業種非無。雖藉衆縁。寧撥無生相。又見
初念無漏生時。生能爲因。起無漏得。得自相
有。前已極成。應説除生有何別法。能作此得。
前倶起因。若全無因。得不應起。則初無漏。應
不説成。生相生時。爲亦別有倶生因不。應言
亦有。謂除生體餘一果法。云何異滅爲生助
因。古昔諸師。咸作是釋。同一果法。展轉爲因。
如諸大種。更相順故。復有釋言。諸有爲法。
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四相。一一用時。以
此爲門。餘皆助力。證斯義者。謂念住中。觀身
等爲無常性故。然上座説。諸行無住。若行可
住。經極少時。何故不經。須臾日月時年劫住。
無異因故又阿笈摩亦説諸行無有住故。如
世尊言。苾芻諸行皆臨滅時。既無有住。亦無
有滅。且彼所説。若行可住。經極少時理不應
忍。極少時者謂一刹那。若一刹那。亦無有住。
是則諸行。應畢竟無。若謂有爲全無有住。得
體無間即滅故者。豈不有此得體時。故即名
諸行極少住時。雖有此時。而無有住。依何位
説此無住言。爲得體時。爲得體後。執無住位。
唯應二時。若得體時。亦無住者。則不能越前
所説過。若得體後。方言無住。非所許故。設難
唐捐。汝等所言。得體時者。即我説住。能引果
時。非我所宗引果時後。諸行有住。何縁汝等
對我遮破。諸行住時。如汝行中有時有者。必
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亦應有引果者。必待
餘法方成引用。此所待者。立以住名。是則我
宗。如汝所説。礭陳何等理教相違。豈不經
言諸行無住。若説有住。此教相違。汝執有違。
種種計度。非實義故。對法諸師。所説稱理。有
何違害。然契經説。無有住者。爲遮常住。故説
此言。次後復言。亦無滅故。此言遮遣諸行斷
滅。若離爲遮諸行斷者。此無滅言。更何所遣。
然諸行滅。但有二種。一生無間滅。二畢竟斷
滅。故爲遮遣常斷二邊。經言諸行無住無滅。
非爲遮遣對法諸師所立爲因。令引果住。諸
有智者。請爲諦觀。誰之所言。違正理教。爲説
諸行有暫住者。爲説諸行全無滅者。我本不
言諸行生已全無有滅。何縁經説。皆臨滅時。
亦無有滅。言無滅者。是無息義。此無意説。
諸行生已。無間必滅。無暫息時。説無住言此
義已顯。復言無滅。應成無用。我亦不言諸行
生已畢竟常住。若爾何縁。説有爲法生已有
住。言有住者。是暫停義。謂正滅時。諸行暫
住。非於已滅及正生時可説住言。無作用故。
如前已説。於正滅時。諸行方有引果作用。雖
作是説。而住必無。曾無契經説有住故。曾無
遮故。何定言無。又理所逼。故應信有。設無至
教。住於正理。無所乖違。言有何失。然有至
教證住爲有。如撫掌喩。契經中言。苾芻諸
行如幻如焔。暫時而住。速還謝滅。豈不由斯
已證對法所説諸行有暫住時由此亦成毘婆
沙釋。言無住者依刹那後密意而説。非謂全
無。然彼所言。此隨自意。分別計度。通善逝
經。經曾不言有住故者。今謂彼類未讀此經。
或率己情。撥爲非量。或朋黨執。濁亂其心。雖
數披文而不記了。諸求理者。請爲尋思。誰於
佛經隨自意執。爲言諸行有暫住者。爲撥此
經爲非量者。然薄伽梵先於經中。説臨滅時
諸行無住。慮當來世。譬喩部師。執彼經文。撥
刹那住。故復説此*撫掌喩經。顯諸行中有暫
時住。彼不忍受此大師言。復作是責。何縁但
許依刹那後密意而説。而不言依衆同分後。
刹那與此有何差別。此責非理。有差別故。刹
那頃住。有倶起因。衆同分住此因非有。是故
此責。非應正理。彼復責言。若由住力能令諸
行暫時住者。何不由此令諸有爲經千倶胝。
刹那量住。何縁諸行一念住因非即令住千
倶胝念。此亦非理。離能生因。彼亦不許諸行
生故。何縁諸行。一念生因。非即令生千倶胝
念。如是道理。進退應同。又契經言。應知樂受
生住皆樂。復有經言。應知色等有生有住。若
謂此經依相續説。不應正理。義不成故。謂若
不許刹那有住。如何相續住義得成。相續必
依刹那成故。如是住相。理教極成。然譬喩師。
固言非有。不知於住曾結何寃。其理顯然。
而不忍受。有餘難言。若無常相。離無常性。別
有體者。何不離苦。別有苦相。如斯例難。其理
不成。若説無常性由無常相有。可依此説而
設難言。苦性亦應由苦相有。然有爲法。性是
無常。但由滅相。爲縁故滅。如有爲法性是
無常。要待生縁爲縁故起。如是苦性。設復更
有苦相爲縁。此復何用。故所例難。其理不成。
由此已遮空無我難。又即無常相。亦是苦相。
體無常故。苦經所説故。又彼亦應遭如是難。
若所生法。別有生縁。方得生者。應許苦法
別待苦縁方得成苦。或所生法。應離生縁自
然而生。猶如苦等。又前已説前説者何。如汝
行中有時有者。必待餘法生用方成。如是我
宗。一切時有。故法有性。不待因縁。苦無我
等。應如有性滅應如生。要待餘法。故知別有
能滅内因。離所滅法。名無常相。若謂諸行無
別滅因。生亦應然。不待因有。此二與體倶異
法故。或應説二差別所因若言此二亦有差
別。謂諸行生必待因故。現見生時遲速差別。
若諸行滅。亦待因者。亦應滅時遲速有異。滅
若如生。時有遲速。便違諸行刹那滅宗。故知
無因自然而滅。無斯過失。滅因與行必倶有
故。時無差別。生因與行。或倶不倶。雖時隔
越。亦爲因故。諸行生時。可有遲速。若諸行
滅。不由因者。於正生時。應即滅壞。或應後
位滅壞亦無。汝許前後同無因故。若謂此位
諸行未生。何得難令即有滅者。是則應許生
爲滅因。要見有生方有滅故。既許諸行滅必
待生。如何可言無因而滅。又由至教。證滅有
因。如契經言。此法滅故。彼法亦滅。又説如
是一切有因。故知諸行由因故滅。又諸有爲
相皆展轉爲因。必由有生。方可滅故。必有滅
法。方可生故。必由有住。方有異故。必由有
異。住可遷故。復有責言。住因無故。法自然
滅。何用滅因。此責非理。唯説前生爲因論者。
因正有時。未有所起。彼執未來體是無故。後
果生位。前因已無。雖無住因。何妨有住。故
彼所説。非無滅因。又先已辯。住相爲因。諸行
生已刹那頃住。如何復説住無有因。若謂諸
行一刹那後必無有故自然滅者。若無滅相。
誰遣其無令生已滅。都由滅相。故離有爲。有
滅相體。又不應執滅相體無。如前所引。契經
中説。有爲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知
故。非於無法應勸了知。諸可了知者是有異
名故。又如必有能生差別令所生法至已生
位。如是必有能滅差別。令所滅法至已滅位。
故滅如生別有義立。又彼上座。作如是言。如
雖無別有性一性長性短性合離性等爲其所
待而亦得成。有一長短合離等法。住等亦然。
無別所待。此説便成違自宗過。彼宗自許有
一長短合離等法待餘成故。彼執諸法託有
因縁本無今有故。諸法有待。餘有性非無所
待。汝宗諸行本無今有。有性如生待有方立。
對法者説。諸法有性一切時有。不待因縁。故
彼所言。自違宗義。遮餘同類此一方成。故亦
待餘一義成立。長短展轉相待而成。或待極
微安布而立。故非自有。必待他成。合之與離。
亦待別物。是故一切皆有所待。非無所待可
立名言。又法生因亦應由此例被遮遣。如有
等性無所待成。生亦應爾。然無是事。故諸有
爲。分位差別。一切皆待異因縁成。非自然有。
故有爲相。一一刹那。皆別實有義極成立。譬
喩部師所立。假有相續生等。諸有爲相。不合
正理。違背契經。唯我所宗。符經順理。故有智
者。應勤修學。已廣分別諸有爲相。名身等類。
其義云何。頌曰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説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論説
故。諸想總説。即是名身。諸章總説。即是句
身。諸字總説。即是文身。言總説者。是合集
義。於合集義中。説嗢遮界故。想謂於法分別
取著。共所安立。字所發想。即是眼耳瓶衣車
等。如是想身。即是名身。謂眼耳等。章謂章
辯。世論者釋。是辯無盡。帶差別章。能究竟
辯所欲説義。即是福招樂異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謂如有説
    福招樂異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靜涅槃
如是句等。字謂&T046110;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謂迦佉伽等。有餘師説。本論中言。
云何多名身。謂名名事等。非彼論師欲辯名
等是實有相。而依假合以發問端。是故彼問
多名身等者。決定應問名等體實相。思擇名
等體實相中。何用推徴名等假合。又名等三
相差別者。謂聲所顯。能顯於義。已共立爲能
詮定量。顯示所解意樂所生。能表所知。境界
自體。猶如響像。此相是名。若能辯析所知
境中。廣略義門。此相是句。於能説者。聲已
滅位。猶令繋念。持令不惑。傳寄餘者。此相
是文。此中名者。謂隨歸赴。如如語聲之所
歸赴。如是如是。於自性中。名皆隨逐。呼召
於彼。句者即能辯所説義謂能辯析差別義
門。文者謂能有所彰顯。依此由此彼彰顯故。
此即是字。謂令繋念無有忘失。或復由此之
所任持。令無疑惑。或能持彼。轉寄於餘。故
有説言。如靜慮者方便境相。與靜慮中所覺
了境。而爲梯隥。文於名句及義亦爾。有餘師
説。&T046110;壹等字。能彰名句。故説爲文。即此諸
字。或別或總。能詮自性。故説爲名。即此和
合。能究竟辯差別義門。説名爲句。如是三
種。體應成一。又應非實。故不可依。復有餘
師。一處顯三相。謂如説言。欲我知汝本。此
中諸字各説爲文。欲者是名。總説爲句。是
則總説名句文身。此亦不免前所説過。是故
最初所説名等三相爲善。可研尋故。豈不經
中受想行識四無色蘊總説爲名。本論亦言。
法處所攝。身業語業。是色所收。其餘法處。皆
名所攝。此中何故説名。但以心不相應行蘊
爲性。契經本論。皆爲總攝一切法門。略爲二
種。色爲體者。總説爲色。自餘非色。總説爲
名。非色聚中攝於名故。總從別目。故説爲
名。今此中名。唯約能顯所詮義説。是故但以
心不相應行蘊爲性。義爲可説不可説耶。如
實應言。義不可説。若爾何故。因爲等言。解
*爲等義。非顛倒解。又應違經吾當爲汝略
説法要。有義有文。無斯過失。假安立故。謂
劫初人。於種種義。共立種種差別想名。由此
相傳。於諸名想。解無顛倒。又如有説。語能發
名。名能顯義。然契經言。文義巧妙。曾無有
説有義有文。設許如斯亦無有失。世尊所説。
具文義故。謂世尊教。能正顯了無量義門。文
詞圓滿。無所缺漏。故作是説。又三世諸法
各有三世名謂過去法。過去諸佛。以過去名。
曾已顯示。未來諸佛。以未來名。當復顯示。現
在諸佛。以現在名。今正顯示。未來現在。如
應當知。又諸法中。無無名者。若有應成非所
知過。故薄伽梵説如是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有餘師説。義少名多。於一義中。有多名故。有
餘復説。名少義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攝。義則
具收十八界故。復有説者。互有少多。謂約界
攝。義多名少。若依立教。義少名多。謂佛世
尊。於一一法。隨義施設無邊名故。如貪名愛
名火名蛇名蔓名渇名網名毒名泉名河名修
名廣名針縷等。如是一切。此中經主。作如是
言。豈不此三語爲性故用聲爲體。色自性攝
如何乃説爲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
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
力。若文即語。別説何爲。又説應持正法文
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説伽他因謂闡陀
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爲體。又契經言。知
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
巧妙。又言應以善説文句讀誦正法惡説文
句讀誦正法義即難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
名句文身。又説彼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
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
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
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
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
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
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
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
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説。此
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文故。由斯
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
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
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
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
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
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
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
語能發名名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
知此中聲是能説。文是所説。義倶非二。如是
則爲無亂建立。此中經主。又作是言。非但音
聲皆稱爲語。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
方稱語故。謂能説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爲能
詮定量。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
已*辯。何須横計別有實名。何等名爲能詮定
量。豈不於義共立想名。此即説爲能詮定量。
謂能説者。於諸義中。先共安立如是諸字。定
能展轉。詮如是義。由共安立如是字故。因如
是字發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詮定量。諸能説
者。將發語時。要先思惟。如是定量。由此自
語。或他語時。於所顯義。皆能解了。故非唯
聲即能顯義。要語發字。字復發名。名乃能詮。
所欲説義。如語發字。字復發名。如是應思。發
句道理。此中經主。復作是言。又未了此名如
何由語發。爲由語顯。爲由語生。若由語生。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聲有
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
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
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執聲能詮。斯難亦等。謂
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若謂
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所推
徴。未爲過難。然能説者。以所樂名。先蘊在
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爲他
宣説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理門説。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内。設令發語無定表
詮。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唯應執
別有文體。即總集此爲名等身更執有餘。便
爲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倶時轉故。由斯
總集理不成故。非一一文中皆不顯義故。或
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縁斯別生於影。影由
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
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爲善説
理極成故。若爾則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爲
實有性。無如是過所以者何。於一字中。亦有
名故。無假有法攪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
似。既於一字。亦得有名。寧知此名。離字而
有。如是一字。如無義字。無有所詮。依此爲
縁。別有名起。方能表義。然極相近。別相難
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許即聲能顯於義。
無別名等。斯有何失。違害法相。豈非失耶。無
有音聲。唯意能得。字等不爾。故體不同。然有
音聲。雖由共立契約而發。有作意聽。而但了
聲。於義不了。彼後因此還得了知。非前了聲
於義不了。後唯因此便能了義。故知離聲別
有名等。前意未得不了所詮。後意得時。方能
了義。若謂不爾後意還因得聲差別能了義
故。此聲差別非異於聲。此亦不然。能詮契約。
即聲差別理不成故。若所共立。能詮契約。即
聲差別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
非青與黄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了知。雖
二色中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黄差別
之相。非異色故。眼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
知此彼差別。又理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
故不應言能詮契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
契約者。雖復得聲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
了別。此望餘聲有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
差別者。於有義聲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
未共立差別契。應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
別。於餘聲上。此差別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
得二聲時。雖不了義。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
能了達有契約聲無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
別有名句文身。縁聲而生。能顯了義。然彼上
座。於此復言。意業爲先。所生聲位。安布諸
字。決定差別。以成名等。此離於聲。別有自
性。理不可得。如是亦應由前理教顯彼上座
有言無實。非但由彼虚搆言詞能立即聲是
名等體。若但由彼虚*搆言詞。能立即聲是名
等者。亦應能立一切極成別有體法爲無別
體。謂即濕性。積集凝結。名爲堅性。即彼堅
性。離散消融。名爲濕性。即堅濕性。與冷乖
離名爲煖性。即上三性。於輕轉時。名爲動
性。眼識所識色界即是香處所攝。即諸大種
能有所縁。名心心所。如是一切皆應得成。又
因現搖香觸等相。亦能了義。故不應立名句
文身即聲爲體。是故於我所説離聲有名等
三。能顯義理。若能如實少分顯非我應收
採。非但由彼所*搆虚言。能傾實義。又彼雖
説如世尊言。因尋伺言説語。非不因尋伺言
説語者。由聲發聲。故名等三無別有體。此亦
無失。如施等故。謂如經言。捨施受樂。此亦應
然。語因名語。又如觸等因亦名爲觸等。又彼
雖説非世共知名句文身。是心不相應行。我
當於彼而發語言。既不共知。語憑何發。此亦
非理。世間雖無分別功力。而能縁故。如世間
説。被菜所燒爲泥所爛。彼雖不達而是能
縁。此亦應爾。又如以眼現見光明。而言我今
見不了色。又作兩手相撃聲因。而言作聲。
不言作*撃。又無智者。但作是言。因棄捨欲
棄捨便穢。然實義者。因棄捨欲生便穢路。能
發風心。心復發風。風方棄捨。如是非無了名
等覺能覺了義。但由名等覺相微細。故不能
知。雖不定心不能分別。此是聲覺。此名等覺。
此是義覺。而實非無。故於審諦觀察諸法差
別相時。世間麁心所起言説。未足爲證。且諸
世間。於自覺慧所行境界。亦不能知。故佛世
尊。如實開演。諸有執我等隨觀見。一切唯於
五取蘊起。如是世間。於麁淺事。若不聞説。尚
未能了。況於深細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名句文
身。不因開示。而能解了。故彼所言。定爲非
理又經主説。諸刹那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
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又自釋言。云
何待過去諸表刹那。最後表刹那。能生無表。
復自難言。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但聞最後
聲。應能 義。若作是執。語能生文。文復生名。
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説。以諸念文不
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文由語。若
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此難違害自所
禀宗。彼説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
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轉轉相資。
最後刹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
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
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
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
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
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
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發
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依此
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毘婆沙説名句文
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説一字時。但可有名。説二字
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説。説三字時。即謂多
名身。或作是説。説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
字生者。説二字時。但可有名。説四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説。説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説三字時。但可有名。説六字時。即謂
名身。或作是説。説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
作是説。説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爲門故。
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説。句亦多位。謂
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
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
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
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
後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
長句。且依處中句辯三種。説八字時。但可有
句。説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説。説二十
四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説。説三十二字
時。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説一
字時。但可有文。説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
説。説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説。説四字
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説。説一字
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
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説二字時。有名
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
多文身。説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
等三。説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
句身。有文等三。説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説三十二字時。
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爲門。餘如理説。
已略辯三。復應思擇。如是名等。何界所繋。爲
是有情數。爲非有情數。爲是異熟生。爲是所
長養。爲是等流性。爲善爲不善爲無記。此皆
應辯。頌曰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論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繋。就色界
中。有説唯在初靜慮地。有説亦通上三靜慮。
隨語隨身。所繋別故。若説此三隨語繋者。説
生欲界作欲界語時。語名等身皆是欲界繋。
彼所説義。或三界繋。或通不繋。即彼復作初
定語時。語及名等初定地繋。身欲界繋。義如
前説。如是若生初靜慮地。作二地語。如理應
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思。
若説此三隨身繋者。説生欲界或四靜慮。名
等及身。各自地繋。語或自地。或他地繋。義如
前説又名等三。有情數攝。非情有爲不成就
故。能説者成。非所顯義。唯成現在不成去來。
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所長養。非異熟生。而
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増上果故。又名
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攝。故斷善者。説善法
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善法。離欲貪者。不成
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汚。成能詮名等。非所
詮法故。如上所説。餘不相應。所未説義。今當
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爲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
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
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
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得及諸相類並通三。謂具刹那等
流異熟。非得二定。唯是等流。唯言爲明非異
熟等所餘應説。而不説者命根無想。如前説
故。餘義准前已可知故。謂説得等唯成等故。
有情數攝。義可准知。説諸有爲有生等故。准
知諸相。通情非情。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
於此無勞重説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七
如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縁和合。此中何法。説爲因縁。且因
六種何等爲六。頌曰
    能作及倶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増不減。一能
作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先
説。倶有因體。遍諸有爲。故居第二。餘同類
等。於有爲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穩
便。次第而説。法生所頼。故説爲因。如是六
因。非佛所説。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
所不説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説。經中現無。由
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
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説。對法諸師。由見少
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説言。此六因
義。説在増一増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隱沒。
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
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
理必然。如四縁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
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既見餘
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見經中
處處散説。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經説。眼
及色爲縁生於眼識。又如經説。二因二縁。能
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有能
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有三道
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説。三和合觸。倶起受想
思。諸如是等。即倶有因。諸行倶時。同作一
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説如是補特伽羅。
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善
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行。善根未斷。以未
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説苾
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趣入。
無明爲因起諸染著。明爲因故離諸染著。諸
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由牽
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見爲根信證智相
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了
知。乃爲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因。
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
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業。
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如
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經
説。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爲其根本。若
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如
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見
無明。及相應倶有。於同異類諸染汚法。由能
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爲因生五部果。故同類
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漏。
是修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言。諸
故思業作及増長。定招異熟。諸如是等。即異
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故立此
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説。諸憎背者。迷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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