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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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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心名爲心所。如前已*辯。由是等類諸阿笈
摩。證知離心別有心所。由正理者。如前所説。
謂於眼識所了色中。取相名想。若於後時。想
方起者。前色已滅。云何今時有相可取。乃至
廣説。有餘復言。如契經説
    名映於一切 無有過名者
    由此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名者即是受相行識。既言一法。故知唯心無
別心所。此言非理。以名如色多體成故。如契
經言。法有二種。謂名及色。非大種等差別相
法一法爲性。此亦應爾。有餘復言。若心心所。
其體各異。於一心品。應有衆多。能覺了用。故
心所法應不異心。此亦不然。能覺了用。體唯
一故。覺了謂慧。非心心所皆慧爲體。如何令
餘非覺了性成覺了體。故無斯過。有餘復言。
我等現見唯有一識。漸次而轉。故知離心。無
別心所。此亦非理。受等如心體相分明。現可
取故。又心心所。雖體倶生。而其功用。非無先
後用増強位。體方可知。如諸大種。此亦應爾。
有何定因。唯心心所倶時而起。説名相應。非
諸大種。或所造色。由大種等體有増不増故。
若爾心所體亦應然。不爾一相體無増故。又
契經説。見爲根信證智相應。故諸大種。或所
造色。無相應義。若言不爾不遮餘故。非彼經
中説諸色法無相應義。又亦説色有相應故。
謂於諍處。説二相應。此言非理。太過失故。如
於一分佛説色言。應一切法皆色爲體。若言
世尊唯説大種所造爲色。此亦非理。不遮餘
故。若謂變壞故名爲色。知此色言。已遮餘法。
此亦非理。唯變壞義。非定知故。若謂經言手
等觸對故名變壞。唯變礙義。是色非餘。此亦
非理。不決定故。非彼經中説唯變壞是色非
餘。又餘經中。亦説無色有變礙故。謂契經
言。意爲可意不可意法之所變礙。故無色法
亦應是色。如是經言。了別境界。故名爲識。應
諸色法亦識爲體。若謂不然。曾無説色識爲
體故。此不應理。如想受等。應成識故。又不遮
故。若謂如何無所縁法而得説爲了境識者。
此亦非理。自計度故。何處經言。無所縁法不
能了境。又何處説。色無所縁。是故應唯心心
所法。有相應義。同一所依所縁行相時事等
故。諸契經中。見心心所有如是義。非大種等。
以大種等方處勢用各各差別。雖暫和合不
相離故假説相應。而非畢竟有相應義。唯心
心所。畢竟相應。故相應言。義善成立。有餘
師説。如一器中煎水湧沸撃爛燒動四用差
別。倶時有故。知四大種。異體和雜。實有義
成。如是衆多心心所法。展轉相助。雖同一時
所依所縁行相相似。而其勢用各各差別。無
雜亂故。知有別體。如斯論旨諸部極成。皆已
摧唯有心論。故心心所別有義成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一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二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四
無色法中。已辯心心所。今次當辯心不相應
行。頌曰
    心不相應行 得非得同分
    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等類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類者顯
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
蘊得等性。如是諸法。不與心相應故。説名爲
心不相應行。非如心所與心共一所依所縁
相應而起。説心言者。爲顯此中所説得等是
心種類。諸心所法。所依所縁。皆與心同。亦心
種類。爲簡彼故。言不相應。諸無爲法。亦心
種類。無所依縁。故亦是不相應。爲欲簡彼故
復言行。此已總標。復應別釋。於中且辯得
非得相。頌曰
    得謂獲成就 非得此相違
    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滅
論曰。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説差別
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
得。説名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應知非
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
説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説異生性。
名不獲聖法。於何法中有得非得。且有爲中。
於自相續。有得非得。非他相續及非相續。若
蘊墮在自相續中。可有成就不成就故。他相
續蘊及非情蘊。必無成就不成就故。無爲法
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一切有情。無不成就
非擇滅者。故對法中。有如是説。誰成無漏法。
謂一切有情。除初刹那具縛聖者及餘一切
具縛異生。諸餘有情。皆成擇滅。決定無有成
就虚空。以於虚空無有得故。亦無不成就。以
無非得故。若法有得亦有非得。若法無得亦
無非得。其理決定。依此得故。説如是言。色蘊
行蘊。一得所得。餘蘊行蘊。説亦如是。有漏無
漏。一得所得。有爲無爲。一得所得。如是等
類。如理應思。經主此中作如是問。何縁知有
別物名得。應答彼言。契經説故。如契經中薄
伽梵説。應知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法及不
善法。若謂經説有轉輪王成就七寶。有太過
失。此難不然。王於七寶自在無礙。名成就故。
若謂餘經所説成就亦應爾者。此亦不然。以
現在者。唯於現在有自在力。非過未故。謂轉
輪王。於現七寶有自在力。増上果故。恒現前
故。隨樂而轉。可名成就。善不善法。則不決
定。且如善法。現在前時。補特伽羅。於現善
法。可説成就。彼於過未不善法中。應更指陳。
若無現得由何別法。説爲自在。不善現前徴
善亦爾。況執過未全無體者。於何自在説名
成就。若於未來。有能生力名成就者。理亦不
然。是則應有非愛過故。謂諸異生。住最後有。
定生無漏應是聖者。諸阿羅漢。住最後心。決
定不能復生無漏。應非阿羅漢。便退成異生
住世俗。忍見所斷煩惱。必不復生。應是預流
果。又若許有別物名得。有何非理。如是非理。
謂所執得。無體可知。如色聲等。或貪瞋等。無
用可知。如眼耳等。故無容有別物名得。執有
別物。是爲非理。此定不然。非非理故。由所許
得是已得法不失因故。又是知此繋屬於彼。
智幖幟故。除此更有何別大用能過於此。説
此爲無。若爾何用執此得爲。唯所依中。有諸
種子。未拔未損。増長自在。於如是位。立成
就名。由斯不失已得諸法。亦此屬彼智之幖
幟。此復云何。且諸善法。略有二種。一者不由
功力修得。二者要由功力修得。即名生得及
加行得。不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種未
被損。名爲成就。若所依中種已被損。名不成
就。謂斷善者。由邪見力。損所依中善根種子。
應知名斷。非所依中善根種子畢竟被害説名
爲斷。要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彼法已
起。生彼功力自在無損。説名成就。與此相違。
名不成就。不善無記。由對治道。斷伏種子。或
無功力可生現行。名不成就。與此相違名爲
成就。故所執得便爲無用。如是種種顛倒所
執。但有虚言。而無實義。且執何法名爲種子。
謂名與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轉隣近功能。此
由相續轉變差別。名色者何。謂即五蘊。如何
執此爲種子性。能爲善等諸法生因。爲總爲
別。爲自種類。且汝所執。唯應爾所。若言是總
種體應假。假爲實因。不應正理。若言是別。如
何可執無記色種爲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自
種類善法無間。不善法生。或復相違。以何爲
種。天愛非汝解種子性。前心倶生思差別故。
後心功能差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説
爲種子。由此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
意説。不善心中。有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
別。以爲種子。從此無間善法得生。或善心中
不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爲種子。從
此無間不善法生。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
與彼善不善心。爲有別體。爲無別體。此無
別體。豈不許善爲不善種及許不善爲善種
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言。
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等諸
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熟善
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末奴
沙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感非愛異
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諸不善心。
於感可愛諸異熟果。無堪能故。諸淨善心。於
感非愛諸異熟果。無堪能故。云何言二能招
二果。如是便謗諸佛世尊所得十力中處非
處智力。又應許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
與心同一果故。無漏心中。亦有有漏功能差
別。則無漏心。亦應能感三有之果。無漏心中。
亦許安置煩惱種故。則無漏心。亦應能作煩
惱生因。或聖身中。修所斷惑。應無種子自然
而生。煩惱心中亦許安置無漏種故。則煩惱
心。亦應能作無漏生因。或聖身中。煩惱心後
所起無漏。應無種生。或應爾時名初無漏。又
退法性阿羅漢果。或有退起諸煩惱故。即阿
羅漢無學心中。應有三界煩惱種子。有煩惱
退。後當廣辯。又曾未見異種類法性有差別
而無別體。故彼所執極爲迷謬。又前所起思
差別。與後功能差別心云何作因果更互相
應義。此何所疑。因果法爾。要有前思差別故。
方有後心功能差別生。若無前思差別者後
心功能差別則不起。是故此二得有因果更
互相應。若有思時少有所起。可有此義。然有
思時都無所起。未來無故。前思後心有無不
並。云何可説因果相應。如是等義。辯過未中。
當更思擇。然彼所説。非所依中善根種子畢
竟被害説名斷者。何故但言非畢竟害。此但
應言畢竟不害。本無種故。又彼所説。違害契
經。以契經言畢竟斷故。如世尊説。應知如是
補特伽羅。善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行。善
根未斷。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
根義。彼於後時。一切皆斷。如何所有微劣善
根一切皆斷。非畢竟害。故彼但應由自分別
魍魎所魅。而作此言。又善種子。若邪見力。損
其功用。令不生芽。設非畢竟斷。此復何所用。
無用能生善根芽故。若邪見力。不能損彼生
善芽用。是則不應名斷善根。能生善故。又彼
所言。要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彼法已
起。生彼功力。自在無損。説名成就。此亦非
理。彼宗此善生義尚無。況有身中彼法已起。
生彼功力。自在無損。前説彼宗。未來無故當
於何處有自在力。即彼生因。理非有故。不應
徴覓餘不生因。既無生因。依何而説生彼功
力自在無損。由此已遮説煩惱斷品類計度。
然彼所言。猶如種子火所焚燒轉變異前無
能生用。如是聖者所依身中。無生惑能。名煩
惱斷。惑世間道。損所依中煩惱種子。亦名
爲斷。與上相違名未斷者。此今應説。以無漏
道。斷諸煩惱。與世間道斷諸煩惱。有何差別。
倶如種子火所焚燒無生用故。若謂如種非
極被損令永不能生於芽等。以世間道。損煩
惱種。亦復如是。猶能如前生諸行果及當能
起諸煩惱者。如何説言如種被損。種被損者
謂不生芽。若能生芽不名被損。由世俗道。斷
惑亦爾。若損惑種。應不能生後既能生。不應
名損。若不名損。如何名斷。又一心中。能斷所
斷。理不倶有。斷義不成。故彼所言。謂名與
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轉隣近功能。名爲種子。
理不成立。又彼所言。此由相續轉變差別。何
名轉變。謂相續中前後異性。何名相續。謂因
果性。三世諸行。何名差別。謂有無間生果功
能。如是具壽。一切所説。異意異言其首亦異。
以譬喩者無有相續前後異性。亦無因果三
世諸行。亦無無間生果功能。如後當辯。彼由
憎背對法義宗。於聖教中。起諸過患。如誹謗
得於聖教中所起衆多違理過患。如是於得
若許實有。於聖教義有何相違。經主於中雖
隨自執多有所説。而無所成。所執種子理不
成故。種子既無。知所許得。是已得法。不失因
故。又是知此繋屬於彼。智幖幟故。決定有用。
用有既成。知別有體。故所許得。體用極成。
對法諸師議論宗處。諸譬喩者。多分於中
申自所執諸法種子。惑亂正義。令不分明。復
有諸師。於此種子。處處隨義。建立別名。或
名隨界。或名熏習。或名功能。或名不失。或名
増長。故我此中廣興決擇。摧彼所執建立正
宗。如是已成得非得性。此差別義今應廣思。
且得云何。頌曰
    三世法各三 善等唯善等
    有繋自界得 無繋得通四
    非學無學三 非所斷二種
論曰。三世法得各有三種。謂過去法。有過去
得。有未來得。有現在得。如是未來及現在法。
各有三得。約容有義。且作是説。其中差別。
後當更辯。又善等法。得唯善等。謂善不善及
無記法。如其次第。有善不善無記三得。又有
繋法。得唯自界。謂欲色界無色界法。如其次
第。唯有欲色無色三得。若無繋法得通四種。
謂不繋法。就總種類。具四種得。即三界繋及
與不繋。別分別者。非擇滅得。通三界繋。若擇
滅得。色無色繋及與不繋。其道諦得。唯有不
繋。又有學法。得唯有學。若無學法得唯無學。
故學無學法得各有一種。非學無學法得總
類有三。別分別者。全五取蘊。及三無爲。總名
非學非無學法。且五取蘊。及非擇滅。并非聖
道所證擇滅。唯有非學非無學得。若有學道
所證擇滅。得唯有學。若無學道所證擇滅。得
唯無學。又見修所斷法。如其次第。有見修所
斷得。非所斷法得總有二。別分別者。諸無漏
法名非所斷。若非擇滅及非聖道所證擇滅
得唯一種。謂修所斷。若以聖道所證擇滅。及
道聖諦得唯一種。謂非所斷前言三世各有
三得。諸有爲法。皆定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無記得倶起 除二通變化
    有覆色亦倶 欲色無前起
論曰。無覆無記得唯倶起。無前後生。勢力劣
故。一切無覆無記法得。皆定爾耶。不爾。云
何。除眼耳通及能變化。謂眼耳通慧。及能變
化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辦故。雖是
無覆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倶起得。又威儀
路四蘊之得。多分世斷及刹那斷。唯除諸佛
馬勝苾芻及餘善習威儀路者。若工巧處四
蘊之得。亦多世斷及刹那斷。除毘濕縛羯磨
天神及餘善習工巧處者。唯有無覆無記法
得。但倶起耶。不爾。云何。有覆無記色得亦
爾。謂唯色界初靜慮染身語表業得亦如前。
但有倶起。雖上品染。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
力微劣。由此定無法前後得。欲界諸色。亦定
唯有倶起得耶。不爾。云何。謂欲界繋善不善
色得無前起。唯有倶生。及後起得。如是已辯
得差別相。非得差別其相云何。頌曰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
    三界不繋三 許聖道非得
    説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論曰。性差別者。一切非得。皆唯無覆無記性
攝。世差別者。過去未來。各有三種。謂過去法
及未來法。一一各有三世非得。若現在法。唯
有過去未來非得。決定無有現在非得。以現
在法與不成就不倶行故。有説。現法無現非
得。性相違故。界差別者。三界繋法。及不繋
法。各三非得。謂欲界繋法。有二界非得。色
無色界繋。及不繋亦爾定無非得是無漏者。
所以者何。由許聖道非得説名異生性故。如
本論言。云何異生性。謂不獲聖法。不獲即
是非得異名。如何無漏法可名異生性不獲。
何聖法名異生性耶。爲總不獲一切聖法。爲
唯不獲苦法智忍。有説。不獲一切聖法。若
爾豈不無非異生。無一總成諸聖法故。若有
不獲不雜於獲。是異生性。若雜獲者。非異生
性。故無有失。若爾本論應説純言。不爾雜言
見義有故。如説此類食水食風。雖無純言。而
亦知彼純食水風。不雜餘故。有説。不獲苦法
智忍。然非後捨復成異生。前已永害。彼非得
故。經主於此復作是言。若曾未生聖法相續。
分位差別。名異生性。何縁經主。復作是言。
謂異生性。都無實物。若爾是誰相續分位。謂
眼耳等相續分位。豈一刹那眼等分位。非異
生性。而言眼等相續方是異生性耶。非一刹
那可名相續。刹那便有非實過故。此非唯有
言違義失。亦復有餘違契經過。故世尊説。如
是名爲隨信行者。入正性離生。超越異生地。
此異生地。即異生性。何縁故知。説得捨故。非
於爾時捨曾所得眼等諸法少分可知。如得
未曾所得聖法。聖者正在見道位時。成就眼
等一切品類。皆如前位。無所缺減。若異生
性。無別有體。便違此經。爾時無別異生地體
可超越故。若謂惡趣是異生地。得忍位已應
非異生。若謂眼等未得聖時離聖法故。依之
假立異生名想是異生性。入見道時。超越彼
故。説名超越異生地者。理亦不然。如何爾時
眼等諸法如本隨逐。而可説爲超越眼等。若
言如證阿羅漢果超越眼等。理亦不然。彼時
具證眼等結斷。雖成就眼等而名超越故。今
此位中。眼等如本具縛成就。故喩不齊。若謂
如言未離欲聖超越惡趣。理亦不然。於彼已
得非擇滅故。未離欲聖。於彼不作不趣不行。
可名超越。今見道位。超何眼等。若言應有異
瓶等物瓶等性者。理亦不然。離破瓶等。捨瓶
等性理不成故。無漏心起時。眼等如本。而捨
異生性。故例不齊。由此已遮生性等例若言
婆羅門等性何不爾者。如聖異生定差別。彼
不見故。謂聖異生。各有少分不作不趣。作
趣定別。無有少分智慧工巧制止堪能定差
別事。婆羅門等。諸種姓中。唯一能爲。非餘
能作。可因此執有婆羅門等性。雖亦見有中
邊國等少分差別。而無別性。由許別有衆同
分法爲差別依。故無有過。豈不如聖法即説
是聖性。成就此性。故名聖者。如是異生法應
即異生性。成就此性。故名異生。此例不然。
以諸聖法唯聖者有。可即聖法説爲聖性。諸
異生法聖者亦有。如何可立爲異生性。若異
生法。唯異生有遍異生成可是異生性。惡趣
無想北倶盧等。不遍異生故非異生性。餘命
根等。雖遍異生。非唯異生有。亦非異生性。又
唯異生有遍異生相續。違聖道得是異生性。
又若有法與諸異生作身生因是異生性。豈
不業煩惱與諸異生作身生因。何用異生性。
此責非理。現見有法待餘因方能作餘法因
故。非業煩惱所生眼等。離四大種。而可得生。
故有別法。名異生性。即超越此。故名超異生
地。要作此釋。方顯世尊所説契經有大義趣。
傍論已了。今更應思。如是非得。何時當捨。此
法非得。得此法時。或轉易地。捨此非得。如聖
法非得説名異生性。隨得聖法時捨三界非
得。如是住初無漏心者。於苦法智展轉乃至。
住金剛喩三摩地者。於阿羅漢所有非得。如
其所應。隨得此法。捨此非得。如是乃至。阿羅
漢果。時解脱者。於阿羅漢不時解脱。所有非
得。得此法時。捨此非得。餘法非得。類此應
思。又此非得。云何名捨。若非得得斷。非得非
得生。如是名爲捨於非得。得與非得。雖各有
餘得及非得。然非無窮。由得勢力。成就本法
及與得得。得得勢力。成就法得。豈成無窮。非
得亦應如理思擇。非得非得。必不倶生。又從
下地生上地時。下地非得一切皆捨。從上生
下。類此應知。由所依力。非得轉故。如是已辯
得非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同分有情等
論曰。有別實物。名爲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
等。本論説此。名衆同分。一趣等生。諸有情
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飮食等。互相似
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同分。如鮮淨色
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現
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果。諸根業用。及飮
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差別
者。理不應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
以衆同分有差別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
業果者。隨其所樂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
得有。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爲
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説。非草木等。故
契經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説。就界
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法
同分。謂隨蘊處界。異生同分入離生時捨。有
情同分入涅槃時捨。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
分。此不應然。所作異故。謂彼身形業用樂欲。
互相似因。名爲同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
異生因。名異生性。入離生時。於衆同分。亦捨
亦得。於異生性。捨而不得。同分非色。如何得
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
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又
觀行者。現證知故。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
如是責。有大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
卵等生。何不亦許菴羅等趣菉豆等生。又佛
世尊。曾不説故但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
情。説有同分。非於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分。
別有實物。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
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説別有
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説
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於彼
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事。證有實
物。又木素漆彫畫等像。及彼眞形。雖有色形
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非唯見彼相似。即
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物類。方起實言。故知
實有此差別法。此實言説。由此法生。又前説
故。前説云何。謂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
果。諸根業用。及飮食等。有差別故。是諸同
分。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
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
爲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大
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
成。此應顯成勝論所執總同句義同異句義。
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體非一。刹那無常。無
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
論者執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
見。別作餘解。故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
人。不應收採。已辯同分。無想者何。頌曰
    無想無想中 心心所法滅
    異熟居廣果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
滅。名爲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
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此法一向是無想定
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情天中。無想及色。唯
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此定無力引衆同分及
與命根。以衆同分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
靜慮所感果故。彼處餘蘊。是共異熟。以生無
想有情天中。入無想前。出無想後。多時有心
故。然無心位。極長遠故。總名無想天。無想有
情。居在何處。居在廣果。謂廣果天中。有高
勝處如中間靜慮。名無想天。彼以宿業。等無
間縁。爲任持食。謂由宿業。引衆同分及命根
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
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爲任持食。無心位中。唯
有過去觸等爲食。現在都無。有心位中。二種
倶有。彼諸有情。由想起故。從彼處沒。沒已決
定生於欲界。非餘處所。先修定行。所感壽量。
勢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
盡便墮。若諸有情。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
受業。如應生彼北倶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
業。已辯無想。二定者何。謂無想定。及滅盡
定。初無想定。其相云何。頌曰
    如是無想定 後靜慮求脱
    善唯順生受 非聖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説。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爲無
想。如是復有別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説如是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由
正成辦。或極成辦。故名爲定。有餘師説。如理
等行故名爲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無想者
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由厭壞想。生此定
故。非諸異生能厭壞受。由耽著受而入定故。
此定在何地。謂在後靜慮即在第四靜慮非
餘。此不應説。所以者何。此定能感無想異熟。
已説無想居廣果天。當説廣果。在後靜慮。豈
於餘地而修彼因。此責不然曾無説故。未曾
有處説無想定爲無想因。豈不前頌説無想爲
異熟。於彼釋中。説爲無想定果。此亦不然。曾
未有頌作如是説。今説乃成。何故此定。名異
生定。爲求解脱修此定故。彼執無想是眞解
脱。執無想定爲出離道。爲證無想而修此定。
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爲眞解脱及眞出離。故
説此定名異生定。前説無想。是異熟故。無記
性攝。不説自成。今無想定。一向是善。豈不此
是異熟因故。善性所攝不説自成。此於無想
有情天中。爲因能招五蘊異熟。不爾頌中猶
未説故。又染無記。誰復能遮。若爾此中應言
純善。不爾離言見義有故。此應准前異生性
釋。或唯言善。已顯非餘。此定既是異熟因性。
爲順何受。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一
類諸師。作此定執。理順生受及不定受。所以
者何。成此定者。亦容得入正性離生。入已必
無現起此定。由約現行。説無想定名異生定。
非約成就。又許此定通是此法外法異生所
得非聖。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不樂
入故。頌中已説求脱言故。即顯此定唯屬異
生。復言非聖。便爲無用。此初得時。爲得幾
世。此於諸位中。如別解脱戒。念念別得。未
曾得故。第一念時。非得過去。以無心故。不修
未來。故初得時。唯得一世。謂得現在。第二念
等。乃至未出。亦成過去。出已乃至未捨已來。
唯成過去。如天眼耳。無未來修。唯加行得。非
離染得。次滅盡定。其相云何。頌曰
    滅盡定亦然 爲靜住有頂
    善二受不定 聖由加行得
    成佛得非前 三十四念故
論曰。如前無想定。滅盡定亦然。謂如已離第
三靜慮貪者。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如是已離無所有處貪者。有法能令心心所
滅。名滅盡定。如是二定差別相者。前無想定。
爲求解脱厭壞於想。以出離想作意爲先。而
得證入。今滅盡定。爲求靜住厭壞散動。以止
息想作意爲先。而得證入。前無想定。在色界
邊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以在非想非非
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説名有
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説名樹頂。
唯此地中。有滅盡定。何縁下地無此定耶。厭
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得此勝解脱故。
謂由二縁。立此解脱。一者厭背一切心故。二
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下地有此定者。便非
厭背一切種心。以未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
爲邊際心斷。以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
少分諸心。亦復應名中際心斷。於三性中。此
滅盡定。同前唯善。非染無記。非諸聖者厭怖
散動取染無記爲寂靜住。前無想定能順生
受及不定受。今滅盡定。通順生後及不定
受。謂約異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及不定
受。或全不受謂若下地起此定已。不生上地
便般涅槃。此滅盡定。能招有頂四蘊異熟。前
無想定。唯異生得。此滅盡定。唯聖者得。非諸
異生能起滅定。彼有自地。起滅定障。猶未斷
故。未超有頂見所斷惑於起滅定畢竟無能。
非諸異生能超有頂見所斷惑。故唯聖者。得
滅盡定。有餘師説。由諸異生怖斷滅故。聖
者於此現法涅槃勝解入故。唯聖者得。非諸
異生彼説非理。於無想定。與此同故。彼此心
斷。涅槃勝解。無差別故。此中有説。第四靜慮
心心所麁。猶有所依。故不怖斷。彼亦非理。修
無想定。爲滅心故。爲求解脱起出離想。修無
想定。怖畏滅心。不應正理。既出離想。修無想
定。亦應涅槃勝解而入是故彼説。非爲正因。
一切聖者。得有頂時。皆得如斯滅盡定不。應
言不得。由此定非離染得故。由何而得。由加
行得。要由加行。方證得故。如無想定。初證得
時。唯得現在。不得過去。不修未來。要由心
力。方能修故。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亦成過
去。世尊亦以加行得耶。不爾。云何。成佛時
得。彼謂世尊盡智時得。豈不盡智於成佛時
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金剛喩三
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得故。於成
佛時。應説盡智。不由加行而現在前。暫起欲
樂現在前時。一切圓徳。隨樂起故。非佛身中
所有功徳成佛時得。如何可説佛盡智時得
滅盡定。由菩薩時永離一切煩惱染故。令佛
身中功徳得起。故説如來所有功徳。皆離染
得。故彼所言。亦有過失。隨宜爲彼而通釋
者。謂於近事。而説遠聲。或金剛喩三摩地時。
必成佛故。亦名成佛。無間刹那。定成佛故。且
置斯事。世尊曾未起滅盡定。得盡智時如何
得成。最上圓滿倶分解脱。永離定障故。捨
不成就故。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成
倶解脱。西方師説。菩薩學位。先起此定。後得
菩提。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説。非前起滅定
後方生盡智。何因此國知前未起。何爲不責
西方起因。且我迦濕彌羅國。説三十四念得
菩提故。謂諸菩薩。決定先於無所有處。已得
離貪。方入見諦。不復須斷下地煩惱。三十四
念。得大菩提。諦現觀中。有十六念。離有頂
貪。有十八念。謂斷有頂九品煩惱。有九無間
九解脱道。如是十八。足前十六。成三十四。於
此中間。無容得起不同類心。故於前位。決定
無容起滅盡定。若於前位。起滅盡定。便越期
心。然諸菩薩。決定不越要期心故。理實菩薩。
不越期心。然非不越無漏聖道。若爾期心。如
何不越。謂我未得諸漏永盡。終不解斯結
趺坐。決定不越如是期心。唯於一坐時諸事
究竟故。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起無漏聖道
期心。如何菩薩。爲盡諸漏。修未曾得見修二
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除有頂修惑怨敵。
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未究竟。而於其中。
捨所要期無漏治道貴重無始。能爲誑惑世
間定類。爲獲共有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
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爲非前因。如契
經説。出滅定時。當觸三觸。謂不動觸。無所有
觸。及無相觸。何者云何觸此三觸。有説。滅定
起心相應。有空無願無相三觸。如其次第。出
滅定時。觸於三觸。有餘師説。識處空處心相
應觸。名不動觸此二純作識空想故。無所有
處心相應觸。名無所有觸。無先所有故。非想
非非想處心相應觸。名無相觸。想無想相。不
分明故即由此故。説四無色名有想定。從滅
定起心通有漏無漏。滅定起時。或逆次第入
諸等至。或逆超越入諸等至。容有如是起滅
定心現在前故。復有餘師。作如是説。唯約無
漏。無所有處縁涅槃心。起滅定時。言觸三
觸。以無漏故。名爲不動。無所有處地所攝故。
名無所有縁涅槃故。名爲無相。雖已説二定
有多同異相。而於其中復有同異。頌曰
    二定依欲色 滅定初人中
論曰。言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此二倶
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然於此中。有説。唯在
下三靜慮。入無想定。非在第四。勿因與果極
相隣逼。有説。亦在第四靜慮。入無想定。除無
想天。以生彼天受彼果故。有餘師説。唯在欲
界。入無想定。非在色界。彼違論文。謂本論言。
或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𢋨有情。或生
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
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色有。此
有非五行。由此證知。如是二定。倶依欲色而
得現起。是名同相。言異相者。謂無想定。欲色
二界。皆得初起。滅定初起。唯在人中。謂滅盡
定。唯在人中。得初修起。唯人中有説者釋者。
及有強盛。加行力故。有在人中。初修得已。由
退爲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後復修起。非在
無色能入滅定。無所依故。命根必依色心而
轉。若在無色入滅定者。色心倶無命根應斷。
諸蘊展轉相依而住。故無有情唯具一蘊。又
心心所。不相離故。亦無有情唯具三蘊。何因
故知。滅定有退。准鄔陀夷契經義故。經言具
壽。有諸苾芻。先於此處。具淨尸羅。具三摩
地。具般羅若。能數入出滅受想定。斯有是處。
應如實知。彼於現法。或臨終位。不能勤修令
解滿足。從此身壞超段食天。隨受一受意成
天身。於彼生已。復數入出滅受想定。亦有是
處。應如實知。此意成天身。佛説是色界滅受
想定。唯在有頂。若得此定。必無退者。不應得
往色界受生。如是廣釋二定異相。總有六門。
謂地加行相續異熟順受初起。有差別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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