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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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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由此故説念爲遍行。守門防邏。言一切法
定上首者。謂三摩地。能繋縛心。令於所縁安
住不散。令心於境專一審慮。故名爲定。此於
制心威力最勝。故言上首。心性雖躁。由定所
持。不速背此往餘流散。由此契經。説心如電
説定堅固猶若金剛。言一切法慧最勝者。諸
法性相。雖極甚深。般若堅明。皆能洞照。故言
最勝。或復般若出過諸法。故名最勝。勝是過
義。世俗於過。説爲勝故。此中意説。唯有般
若。遍照所知。尚有餘力。於一切法。能了別
中。邪正勝解。力最堅固。由是印定諸境勝因。
故言諸法解脱堅固。解脱即是勝解異名。無
始時來。生死流轉。心境展轉。相續無邊。唯有
涅槃。爲其究竟。故言諸法涅槃究竟。由如是
釋。一切法言。攝法周盡。更無異趣。由斯證
此。是了義經。決定可依。證前兩義。此中欲
者。思行蘊中。已引聖言。成立別有。謂如經
説。彼有如是信欲勤安。乃至廣説。又前已説。
諸心起時。皆見有用。證知欲是大地法性。所
以者何。一切流轉。皆以希求爲種子故。謂心
用欲。作倶起縁。一切境中。恒流轉故。然上座
言。此欲決定非大地法。阿闡地迦經所説故。
此言非理。依巧便欲言非有欲。故無斯過。若
言斯理他亦應同。謂他亦言。依全無欲。説非
有故。此理不同。彼於餘境。有所樂欲。現可得
故。謂彼現於可愛樂事。定有希求。而得説爲
非有欲者。故知此依巧便欲説。如言非信世
間亦於不仁孝子説爲非子。故非有言。未爲
定證。於境無欲心必不生。故此定應是大地
法。慧別有體。諸經説故。心了境時。必有簡
擇。用微劣者。便不覺知。故慧定應是大地法。
然上座説。慧於無明疑倶心品。相用無故。非
大地法。所以者何。智與無智。猶豫決定。理不
應倶。此説不然。邪見心品。與無明倶。理極成
故。非無癡心可有邪見。故邪見品。定有無明。
不共無明。相應心品。云何有慧。且許無智與
智相應。其理成立。此既成立。不共無明。相應
心品。亦應有慧。但微劣故。相不明了。由此類
釋。亦與疑倶。若疑相應全無慧者。云何得有
二品推尋。於二品中。差別簡擇。推尋理趣。乃
成疑故。念體別有。亦如經説。心了境時。必有
明記。亦由微劣。有不覺知。故念定應是大地
法。然上座言。此念決定。非大地法。契經説有
失念心故。失謂亡失。又見多於過去境上。
施設念故。然於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故
無別念。此説不然。如前説故。非巧便念名爲
失念。如狂亂心名爲失心。或念微劣。名爲失
念。如迷悶等。名失想思。既見多於過去境上。
施設有念。便於現在所縁境上。有念極成。非
於現境曾無明記。後於過去有憶念生。言於
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無別念者。理亦不
然。覺察明記。行相別故。於境覺察重審名智。
不忘失因。明記名念。故有説言。於所受境。令
心不忘。明記爲念。若執如是明記行相。即智
行相。無別念者。受等亦應無別有體。謂亦可
言。即智行相。領納而轉。無別有受。餘亦應
然。即爲非理。又彼唯許心所有三。智體亦無。
何獨無念。説念即智。但有虚言。又阿笈摩。證
念非智。如契經説。住正念者。便住正知。又契
經言。具正知者。便具正念。如是等類。所説寔
多。若念即智。契經應言。住正念者。便住正
念。具正知者。便具正知。如是所言。有何別
義。若念唯縁過去境者。如何失念知現他心。
或復如何縁涅槃智。滅等行轉。而名失念。又
縁未來。死生智等。如何失念。成力明通。如斯
等類。爲過茲甚。故諸心品。皆與念倶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一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三
作意別有。亦如經説。心由作意引發故生。
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無別一法名
爲作意。由此別相理不成故。謂於所縁。能作
動意。名作意相。若於所縁。唯作動意。諸餘心
所。應不能縁。若亦由斯方能縁者。理不應爾。
名作意故。餘縁生故。此難非理。諸心所法。依
心轉故。但動於意餘動亦成。故無心所不能
縁過。又衆縁力諸法乃生。故雖餘縁生心心
所。而此作意。非無力用。謂此作意。力能令識
於餘境轉。若爾一境識流轉時。應無作意。是
則作意非大地法。不爾一境識流轉時。亦有
作意。然於餘境。此用明了。謂於一境。刹那刹
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於餘境。引發
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豈不衆縁發生心
等即名能引。何勞別計作意力爲。此責非理。
雖具生識餘和合縁。而説作意能生識故如
契經説。爾時若無能生作意。正現在前識終
不起。理亦應爾。雖多境界倶時現前。而識何
因唯縁一起。豈不於此生縁合故。誠如所言。
此即作意生縁合者。即世尊言。作意爾時正
現前義。所言作意。於境引心。爲是前生。爲是
倶起。是倶時起。非謂前生。經言作意正現前
故。正現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
將入現在。取自境義。此中意顯。由作意力。引
識令縁自所樂境。勝解別有。亦如經説。心由
勝解。印可所縁。諸心起時。皆能印境。故此定
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勝解別有理不成立。
見此與智相無別故。謂於所縁令心決定。名
勝解相此與智相都無差別。是故定應無別
勝解。此言非理。要有印可。方決定故。有言勝
解是決定者。於決定因説爲決定。若爾此二。
應不同時。不爾此二相隨順故。謂由簡擇。隨
生印可。復由印可。隨生決定。不相違故。同時
無失。若一切心。皆有此二。則諸心品。應皆印
決。此難非理。以或有時餘法所伏功能被損。
雖有印決。劣難知故。諸無色法。就用説増。如
前已辯。世尊建立。貪瞋癡等。行相異故。又
別説有十無學支。故知非無別勝解體。彼謂
此中心離貪軛。相續轉故。即隨縛斷。名正解
脱。所以者何。以薄伽梵於餘經中自決此義。
故餘經説。云何名爲心善解脱。謂心從貪從
瞋從癡。離染解脱。云何名爲慧善解脱。謂如
實知。心從貪等離染解脱。此言非善。以無體
法。爲無學支。理不成故。彼無少法名隨縛斷。
如何可立爲無學支。又彼釋言。即隨縛斷。名
正解脱。此不成釋。所以者何。由隨縛斷解脱
生故。離染無爲。名隨縛斷無學勝解。名正解
脱。若不爾者。前離染言。已顯縛斷。後解脱
言。應成無用。言如實知心解脱者。見離染心
相應解脱。又如實知解脱心者。謂見解脱相
應之心。故餘契經。世尊自説。心離染故。便得
解脱。若不爾者。解脱既是離染異名。應依初
説。不依第五。如餘處言。盡離滅等。雖依初説
離染解脱。而體各異。若不爾者。説解脱言。應
成無用。如無染離染義無差別故。又説解脱
爲對治故。非隨縛斷即是解脱。故契經説。折
伏法中。言由正解脱折伏邪解脱。非隨縛斷
能爲對治。若能印可。是勝解相。此與信欲應
無差別。相雖少同。而體甚異。謂審印可。是勝
解相。心淨希求。是信欲相。豈不信順及與欲
樂即印可耶。信順欲樂。隨順印可。非即印可。
信欲助成勝解用故。心所相用。極難*辯析。
唯審叡覺。能分別知。故譬喩師。不能堪忍。分
析勞倦。遂總非撥。三摩地別有。亦如契經説。
平等持心。令住自境。名三摩地。諸心起時。無
不各住自所取境。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
座言。離心無別三摩地體。由即心體縁境生
時不流散故。若三摩地。持心令住一境轉者。
豈由三摩地無故。心便於多境轉耶。若謂多
心由此持故令於一境無間轉者。則不應説
刹那刹那有三摩地。心唯一念墮在境中。此
應非有。如是此應非大地法。若由有此心住
所縁。是則此體應非現見。然諸心所。體可現
見。又法功能。不待餘法。故心住境。自力非
餘。此言非理。令心造作。亦應無別大地法
思。差別因縁。不可得故。又識非住所縁爲性。
慧等亦同。心有定非定故。又諸心所體現見
言。如前已破。前如何破。謂若心所現可見者。
應無有執彼即是心。又法功能。必待餘法。或
應縁起言成無義。又心所用。不應在心。心心
所法性各別故。三摩地用。謂能住心了別所
縁。是識功用。如自體起。必託所縁。亦非自能
住境不散。設住境用。依心體成。如令心造作
別有體義立。又阿笈摩。證三摩地實有別體。
如契經説。應修二法。謂奢摩他毘鉢舍那。若
撥無實三摩地者。便違此等無量契經。若謂
無違。於心心所分位差別。立此用故。即心心
所差別轉時。立三摩地。名用無失。此亦不然。
於餘法體。立餘法用。理不成故。又不應言三
摩地用。於彼一切差別位立。唯依於心。而説
此故。又彼宗義。心心所法。不同時起。有何定
准説心定時受等亦定。若謂如無別相應體
而説相應。此亦應爾。謂如無別相應法體。而
彼心等。總名相應。如是雖無別三摩地而心
心所。總説爲定。理亦不然。是彼性故。謂心心
所。是相應性。非等持性。所以者何。一切位
中。彼相應性。無勝劣故。三摩地性。於諸位
中。有勝劣故。此既一相諸位何縁勝劣有別。
餘法所持。令此功力有損益故。現見青等餘
色所糅。相續隨流。勝劣有別。又若無定心自
住者。應無貪等心自染等。豈不如無別法助
故。慧自簡擇。如是亦無別法助故。心自住境。
此例不齊。以契經説心如電光亦如猨猴。非
住相故。又三摩地體即心者。想等亦應無
別有性。即心能取名相施設。應説爲想。即
心領納違等所縁。應説爲受。即心造作善
惡等業。應説爲思。是則唯心。應無三所。又
見諦者。於並生疑。故三摩地。非心位別。如契
經説。大徳世尊。我若在定。心則解脱。非不
在定。爲先有定後方解脱。廣説如經。彼執
解脱亦心位別。或説無學心爲解脱支故。必
無二心一身並起。故彼於並不應生疑。是故
定應別有心所。是心住因。名三摩地。故受等
十。別有實體。一切心倶名大地法。如是已説
十大地法。大善之地。名大善地。此中若法大
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
彼法是何。頌曰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漸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論曰。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
屬。爲欲所依。能資勝解。説名爲信。專於己利
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正作意轉。身
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説名輕安。心平
等性。説名爲捨。掉擧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
越。是爲捨義。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増上所生。
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説名爲慚。愛樂修習功
徳爲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説名爲愧。有説
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説名爲愧。二根者
謂無貪無瞋。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
無愛染性。名爲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
愍種子。説名無瞋。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
善性。説名不害。於諸已生功徳過失。守護棄
捨。於諸未生功徳過失。令生不生。心無墮性。
説名爲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堅
進不息。有作是言。此中既説身輕安故。非唯
心所説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説
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説名身受。有作是説。
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説心所法故。不
應説彼以能隨順覺支體故。亦名覺支。謂身
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瞋及瞋
因。名瞋恚蓋。見思惟勤。名爲慧蘊。雖彼瞋因
思惟及勤非瞋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
亦應爾。捨後當*辯。説二及言。兼攝欣厭。厭
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増上力。所起
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
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増上力。所起順
證修心欣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
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
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並起。是故此中。
不正顯説。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
行倶轉。定無有欣厭行倶轉。爲表此二定不
倶行。説二及言。行相違故。如是已説大善地
法。大煩惱之地。名大煩惱地。此中若法。大煩
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謂法恒於染汚心
有。彼法是何。頌曰
    癡逸怠不信 惛掉恒唯染
論曰。云何如是六種。名大煩惱地法。以恒唯
與諸染心倶。頌言染者。是染心義。又放逸等
及與無明。如其次第。應知即是前不放逸勤
信輕安捨等所治。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
理解。無*辯了相。説名愚癡。即是無明無智
無顯。逸謂放逸。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爲放
逸。怠謂懈怠。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
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爲懈怠。由此説
爲鄙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不信者。謂
心不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實靜慮等至。
現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
爲不信。*惛謂*惛沈。&MT90116;瞢不樂等所生心。重
性説名昏沈。由斯覆蔽心。便*惛昧無所堪
任。瞢憒性故。由是説爲輕安所治。心爲大種
能生因故。由此爲先。起身重性。假説*惛沈。
實非*惛沈。彼是身識。所縁境故然此*惛沈。
無明覆故。本論不説爲大煩惱地法。有言。彼
論説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無明性
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説而成。有説此名。
總目二義。掉謂掉擧。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
寂靜性。説名掉擧。心與此合。越路而行。非理
作意。失念心亂。不正知邪勝解。前已説在大
地法中。故此地法中。雖有而不説。如於大善
地法不説無癡善根。唯諸染心。恒有此六。如
是已説大煩惱地法。大不善之地。名大不善
地。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
謂法恒於不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論曰。唯二心所。但與一切不善心倶。謂無慚
愧。故唯二種。名此地法。此二法相。如後頌中
自當顯示。故此不説。如是已説大不善地法。
小煩惱之地。名小煩惱地。此中若法小煩惱
所有。名小煩惱地法。謂法少分染汚心
倶。彼法是何。頌曰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
    如是類名爲 小煩惱地法
論曰。類言爲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小是少
義。顯非一切染汚心有。非雖少分染汚心
倶。仍各別起。無相應義。唯修所斷。意識倶
起。無明相應。此諸法相。隨煩惱中。當廣分
別。如前所説。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
有。所以者何。非一品類。所縁義中。種種行
相。倶時起故。一體同時。如所縁義。差別行
相。無容有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
變異而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
相續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如是已説大地
法等品類決定心所差別。復有此餘不定心
所。惡作睡眠尋伺等類。總説名爲不定地法。
今應決判一切心所諸心品中倶生數量。何
心品中。有幾心所。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時増惡作
    於不善不共 見倶唯二十
    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
    睡眠遍不違 若有皆増一
論曰。且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
二。謂不共無明倶生。及餘煩惱等倶生。無
記有二。謂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如是欲界
一切心品。決定恒與尋伺相應。故善心品。有
二十二心所倶生。謂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
及不定二。謂尋與伺。此中勤捨應不倶生。行
相違故。如進與止。造修委棄。理不同時。契經
亦遮此二倶起。説修二法時非時故。如契經
説。心若*惛沈。爾時應修擇法勤喜。修輕安
定捨則爲非時。心若掉擧。爾時應修輕安定
捨。修擇法勤喜。則爲非時。倶生無失。不相違
故。住正理者。起如理行。不息名勤。即於爾
時。棄非理行。平等名捨。又於如理非理行
中。捨如持稱。進止平等。故捨與勤。更相隨
順。起善止惡。行不相違。若於所縁。一取一
捨。更相違背。可有此失。由斯類釋。經主所
難。謂有警覺無警覺性。作意與捨。應互相違。
如是善成。於善心品。有二十二。心所倶生。不
定地法。所餘二種。惡作睡眠。非通三界。及六
識身。有漏無漏。非唯不染。亦非唯染。故善心
品。非一切時。皆有惡作。但可容有。有時増
數。至二十三。言惡作者。悔以惡作爲所縁故。
立惡作名。如無想定。有説。無相及身念住。
有處名身。若爾有縁所未作事心生追悔。應
非惡作。不爾。未作亦名作故。如追悔言。我先
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然此惡作。通善不
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
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何爲
不消而食。我頃何爲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
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
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説惡
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
根。誰令心慼。惡作有四。謂善不善。一一皆
依二處起故。若於不善不共心品。有二十種。
心所倶生。謂十大地法。六大煩惱地法。二大
不善地法。并二不定。謂尋與伺何等名爲。不
共心品。謂此心品。誰有無明。無有所餘。貪隨
眠等。如不共品邪見見取及戒禁取。倶生亦
爾。大地法中。即慧差別。説名爲見。故數不
増。頌言唯者。是簡別義。謂唯見倶。定有
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
善者。唯無明倶。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
轉故。瞋外門轉。行相麁故。非惡作倶。疑不
決定。惡作決定。故不倶起。有身見等。欣行
轉故。極猛利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
惡行事處轉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
分。雖慼行轉。而二因故。非惡作倶。是故惡作
是不善者。唯無明倶。容在不共。忿等亦爾。於
四不善貪瞋慢疑。煩惱心品。有二十一心
所倶生。二十如不共。如貪等隨一。於前所
説。忿等相應隨煩惱品。亦二十一心所倶生。
二十如不共。加忿等隨一。不善惡作相應心
品。亦二十一心所倶生。謂即惡作等二十一。
若於無記有覆心品。唯有十八心所倶生。謂
如不共二十法中。除大不善地法二種。欲
界無記有覆心者。謂與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相應。不増見義。如前應釋。於餘無記無覆心
品。許唯十二心所倶生。謂十大地法。并不定
尋伺。有執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
記。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倶起。睡眠一切
不相違故。於諸心品。皆可現行。於善不善無
記心品。隨何品有。即説此増。隨其所應。各増
一數。工巧處等諸無記心。似有勇悍。然非稱
理而起加行。故無有勤。又非染汚故無懈怠。
無信不信類此應知。已説欲界心所倶生諸
品定量。當説上界。頌曰
    初定除不善 及惡作睡眠
    中定又除尋 上兼除伺等
論曰。初靜慮中。於前所説諸心所法。除唯不
善惡作睡眠。餘皆具有。唯不善者。謂瞋煩惱。
及無慚愧。除諂誑憍。所餘忿等。餘皆有者。如
欲界説。中間靜慮。除前所除。又更除尋。餘皆
具有。第二靜慮以上乃至無色界中。除前所
除。又除伺等。等者顯除諂誑。餘皆如前具有。
以從欲界乃至梵天。皆有王臣衆生等別。故
有諂誑。上地皆無。如是已説三界所繋諸心
所法倶生定量。有諸心所。性相似同。難知差
別。今隨宗義。*辯彼難知心所別相。無慚無
愧。愛之與敬。別相云何。頌曰
    無慚愧不重 於罪不見怖
    愛敬謂信慚 唯於欲色有
論曰。無慚無愧差別相者。於諸功徳及有徳
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説名無
慚。諸功徳者。謂尸羅等。有徳者謂親教等。
於此二境。無敬無崇。是無慚相。即是敬崇能
障礙法。或縁諸徳。説爲無敬。縁有徳者。説爲
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總顯前二。或隨
次第。於所造罪。不見怖畏。説名無愧。諸觀行
者。所訶厭法。説名爲罪。於所訶厭諸罪業中。
不見能招此世他世譏毀謫罰非愛難忍異熟
果等諸怖畏事。是無愧相。即不忌憚罪業果
義。不見怖言。欲顯何義。爲不見彼怖。爲見
而不怖。前應顯無明。後應顯邪見。此言不顯
見與不見。爲無愧體。但顯有法是隨煩惱能
與現行無智邪智爲隣近因。説名無愧。此略
義者。謂能令心。於徳有徳無所崇敬。名曰無
慚。於罪現行。無所忌憚。名爲無愧。有餘師
説。於諸煩惱。不能厭毀。名曰無慚。於諸惡
行。不能厭毀。説爲無愧。有説。獨處造罪無
恥。名曰無慚。若處衆中造罪無恥。説爲無愧。
有説。現起不善心時。於異熟因。無所顧眄。名
曰無慚。於異熟果。無所顧眄。説爲無愧。諸不
善心現在前位。皆於因果。無所顧眄。故一心
中二法倶起。由此翻釋慚愧異相。若淨意樂。
爲習善人所樂勝業。名有慚者。爲得善人所
樂勝果。名有愧者。諸有愛樂勝業勝果。必亦
怖於惡因苦果。一切善心。現在前位。定於因
果。皆無迷惑。由此慚愧。一心並生。故有餘
師。以如是義。標於心首。説如是言於所造
罪。自觀無恥。名曰無慚。觀他無恥。説爲無
愧。謂異熟因。當時現起。故名爲自。其異熟
果。後時方有。故説爲他。彼義意言。諸造罪
者。意樂不淨。於現罪業及當苦果。皆無顧眄。
由此已釋。經主此中。誤取彼情。横申過難。
謂設難言。若爾此二。所觀不同。云何倶起。已
説無慚無愧別相。愛敬別者。愛謂愛樂。體即
是信。然愛有二。一有染汚。二無染汚。有染謂
貪。無染謂信。信復有二。一忍許相。二願樂
相。若縁是處。現前忍許。或即於中。亦生願
樂。此中愛者。是第二信。或於因中。亦立果
稱。前信是愛隣近因故。名愛無失。敬謂敬重。
體即是慚。謂如前釋大善地法中言。心自在
性説爲慚者。應知即是此中敬體。然復有言。
有所崇重。故名爲敬。由此爲先。方生慚恥。故
敬非慚。彼師應許無慚恥者能起恭敬。以執
先起敬時未有慚恥故。應無慚恥者能起恭
敬。若謂敬時已有慚恥。則不應説由敬爲先
方生慚恥。若謂敬時非無慚恥。然敬非慚。此
亦非理。言敬非慚。無證因故。非敬爲先方生
慚恥。勿無慚者能起恭敬。又勿有敬而無慚
恥。然復確執敬體非慚。但有虚言。都無實義。
故應敬體是慚差別。謂或有慚。名有崇重。此
慚差別説名爲敬。補特伽羅爲境界故。即慚
差別。得崇重名。夫崇重者。是心自在。心自在
性。已説爲慚。謂於心中。有自在力。能自制
伏。有所崇重。故説敬體是慚差別。於諸所尊。
有所崇重。故名爲敬。是境第七。或因第七。由
於所尊發隨屬意。即名爲慚。此慚即是有所
崇重。故此敬體。是慚差別。義善成就。即由此
證。補特伽羅爲境信慚。説名愛敬。非謂以法
爲境起者。故愛與敬。雖大善攝。而不立在無
色界中。有餘師言。信順親密。而無耽染。説名
爲愛。瞻望所尊。崇重隨屬。説名爲敬有餘師
説。親近善士因名爲愛。不越彼言因名爲敬。
復有説者。於和合衆。見等皆同。故名爲愛。於
可尊重。深心恭事。故名爲敬。此愛與敬欲色
界有。無色界無。無依處故。如是已説愛敬別
相。尋伺憍慢別相云何。頌曰
    尋伺心麁細 慢對他心擧
    憍由染自法 心高無所顧
論曰。尋伺別者。謂心麁細。心之麁性。説名爲
尋。心之細性。説名爲伺。若爾尋伺體不異心。
經即就心説二性故。此言非理。由不了達經
義意故。經言所有心麁細性名尋伺者。由有
此法。心起便麁。此法爲尋。由有此法。心起便
細。此法名伺。或作異釋。故體異心。謂我不
言。心之麁性名心麁性。心之細性名心細性。
若爾云何。依心麁性。名心麁性。依心細性。名
心細性。若爾麁細性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
倶生。雖一心中二體可得。用増時別。故不相
違。如水與酢等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増。
麁心品中。尋用増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
心品中。伺用増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
酢用一切時増故非喩者。此言非理。我不定
説。以酢喩尋。伺喩於水。但有用増者即説如
酢故。若心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増者。即説如
酢。微便喩水。由是尋伺。雖一心中體倶可得。
用時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
並現行。而得説心爲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
用増。由此爲門。總摽心品。有説。現見別法所
持。令其別法相續變故。心體相續既有麁細。
故知別爲尋伺所持。有餘復言。爲立尋伺。爲
定障故。説尋伺爲心麁細性。云何知然。諸聖
教内。處處於定立心名故。謂契經中。説四靜
慮爲定根已。復説四靜慮。爲増上心學。又契
經説。依住淨戒。修習二法。謂止觀已。復説。
智者依住淨戒。修習心慧。又契經言。離貪欲
故。心得解脱。離無明故。慧得解脱。止觀是
彼親近對治。故知於定建立心名。謂大仙尊。
見有觀行者。方欲趣入中間靜慮時。有法爲
障。推求此障。知尋爲體。復有觀行者。方欲
趣入第二靜慮時。有法爲障。推求此障。知伺
爲體。既能爲障。故知別有。若言煩惱足爲定
障。何須別立尋伺障者。此言非理。煩惱唯障
離染法故。非爲定障。云何知然。下地煩惱有
雖已斷。而上地定不現前故。有雖未斷。上地
邊定。亦現前故。又唯煩惱爲定障者。應唯未
斷能與趣入上地爲障。然尋伺等。要現在前。
方與趣入上地爲障。又契經説。靜慮中言。寂
靜尋伺。離喜斷樂。已離貪者。修諸定時。方説
尋等寂靜離斷。故知煩惱外別有尋等障。於
染善心。爲障別故。不應責言煩惱障定。何須
別立尋伺爲障。是故所言爲立尋伺爲定障
故。説尋伺爲心麁細性。理善成立。定之麁障
説名爲尋。定之細障説名爲伺。由此故説心
之麁性。説名爲尋。心之細性説名爲伺。亦無
有失。非於上地定過患中更有如斯麁細名
想。故上地定。得一味名。由是彼無中間靜慮
非上諸地。如初靜慮。於一地中。有漸除障。漸
得勝定。可立中間。何故不説尋伺自相。如説。
受等各別相耶。*辯諸法相。有多門故。謂聖
教中有約自性辯諸法相。或約相應果因功
用及所縁等。且如説言。云何地界。謂堅強性。
云何不善。謂與無慚無愧相應。云何三摩地。
謂心一境性。云何爲觸。謂三和合。云何爲眼
根。謂眼識所依。云何法智。謂於欲界所繋諸
行。或彼行因。或彼行滅。或彼斷道。諸無漏
智。如是等門。*辯諸法相。皆於正理。無所乖
違。是故不應責同受等。諸法性相。最極難知。
*辯靜慮中當更分別。如是已説尋伺別相。慢
憍別者。慢謂對他心自擧性。稱量自他徳類
勝劣若實不實。心自擧恃。&T020717;蔑於他。故名
爲慢。憍謂染著自法爲先。令心傲逸。無所顧
性。於自勇健財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
心生傲逸。於諸善本無所顧眄。故名爲憍。於
諸善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
修習。是謂慢憍差別之相。如是已説諸心心
所品類不同倶生決定差別之相。然心心所
於契經中。隨義建立種種名相。今當辯此名
義差別。頌曰
    心意識體一 心心所有依
    有縁有行相 相應義有五
論曰。心意識三。體雖是一。而訓詞等義類有
異。謂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
或種種義故名爲心。即此爲他作所依止故
名爲意。作能依止故名爲識。或界處蘊施設
差別。或復増長相續業生種子差別。如是等
類。義門有異。故心意識。三名所詮。義異體
一。如心意識。三名所詮。義異體一。諸心心
所名有所依。所縁行相相應亦爾。名義雖殊
而體是一。謂心心所。以六内處。爲所依故。名
有所依。以色等境。爲所縁故。名有所縁。即於
所縁境品類相中。有能取義。故名有行相。平
等倶時與他合故。説名相應。云何平等。五義
等故。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説相應。所依所
縁行相時事。皆平等故。事平等者。一相應中。
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有譬喩者。説
唯有心無別心所。心想倶時。行相差別。不可
得故。何者行相唯在想有。在識中無。深遠推
求。唯聞此二名言差別。曾無體義差別可知。
又由至教證無心所。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若
無有識入母胎者。乃至廣説。又説。或心或意
或識長夜流轉。生於地獄。乃至生天。又説。士
夫即是六界。所謂地界乃至識界。又説。我今
不見一法速疾迴轉猶如心者。又説。我今不
見一法若不修習則不調柔無所堪能猶如心
者。又如契經伽他中説
    心遠行獨行 無身寐於窟
    能調伏難伏 我説婆羅門
此等諸經皆遮心所。又於心所。多興諍論。故
知離心無別有體。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
所中。興多諍論。或説。唯有三大地法。或説有
四。或説有十。或説十四。故唯有識隨位而流。
説有多種心心所別。如甘蔗汁。如倡伎人。故
無受等別體可得。心心所法。共一境轉。生住
滅等。分位是同。善不善等性類無異。體相差
別。實難了知。非諸劣智能生勝解。故契經言。
心心所法。展轉相應。若受若想若思若識。如
是等法和雜不離。不可施設差別之相。故應
於此發起正勤求生勝解了差別相。諸契經
中。處處説有受想思等。識倶生故。不可由
不得一類別相便總撥一切聖教眞理。縱仁
於此識想差別。若得不得。然其想相離於識
體。決定別有。我於此二差別相中。分明證得。
謂若於彼諸境界中。總了其體。説名爲識。別
名相。施設名想。復云何知。此二倶起。
非於境界總了體識。無間滅已。別取名相。施
設識生即名爲想。由阿笈摩及正理故。阿笈
摩者。謂契經中。先説識已。後説倶生受想思
故。言正理者。謂於眼識所了色中。取相名想。
若於後時。想方起者。前色已滅。云何今時有
相可取。*辯本事品。已遮眼識縁過去境。若
言意識能取彼相。理亦不然。經説。眼觸所生
想故。若謂此如意近行説。此亦非理。意識不
從觸所生故。猶如眼識。非有諸識三和所生。
如何可言識從觸起。若彼復執。從意識後方
生意地能取相想。此非眼識無間所生。便違
所言如意近行。又從身觸所生身受。若同彼
想不現領納身所取境。如何現前分明隨領
順苦等觸。不應許此領納過去所觸境生相
分明故。又生次第。理不成故。謂經所説。眼觸
所生受想及思。三心所法。眼識無間。誰定先
生。彼許此三是識差別。故識不可多體倶生。
定次第生。無因證故。應説三法誰最初起。雖
引至教證唯有心。而於義中無證功力。識於
諸處有勝功能。非諸心所。是故偏説。又諸心
所無不依心。但説所依能依已顯。又心心所。
隨處隨時。用有増微。就増者説。或有心品。識
用増強。或受或想或復思等。隨一一法用増
強位。以此爲門。總摽心品。故唯説識。不妨有
餘。心獨行言。爲遮心並起。不遮心所。如言
人獨行。故所引經。無證功力。言於心所有多
諍論。故知離心無別體者。此亦不然。皆信有
故。謂依理教。諸大論師。皆信離心別有心所。
但於多少數増減中。經無定説。故興諍論。若
執受等是心差別。如何即心可名心所。據何
定理。説識爲心。復以何縁。即名心所。若謂諸
識體即是心。受等諸法。是心體類。心相續中。
有此法故。名心所者。何故不言所造諸色即
是大種體類差別。即於地等相續位中。有此
法故。名爲所造。此既不爾。彼云何然。離大
種外。別有所造。*辯本事中已廣成立。若
何故知心所法決定離心別有體者。由阿笈
摩及正理故。阿笈摩者。如契經言。眼色爲縁。
生於眼識。三和合觸。倶生受想思等心所。如
是諸法。是心種類。依止於心。繋屬於心。故名
心所。此倶生言不説無間。但顯心所同時而
生。倶有因中。當更成立。又不容有心體倶生。
故知但説心所倶起。若謂如前所引經説。心
心所法。展轉相應。若受若想若思若識。如是
等法和雜不離。不可施設差別相者。此經意
顯。心所與心其體無別。此亦非理。壽識煖三。
亦同此説。應無別體。不可説言識之與煖其
體無別。又和雜言。顯有別體。非無別體可
説和雜。若唯有識。前識滅已。後識方生。云何
可言如是等法和雜不離。若言由此受想思
識無間生故名和雜者。此亦不然。理不成故。
餘契經説倶生言故。或識無間有此法生。容
可説言和雜不離。非識無間有受等三倶時
而起。如何可説受想思等與識和雜。故彼所
執理教相違。又契經言。修觀行者。得他心智。
能知他心及心所法。而記別言。汝意如是。汝
意如此。汝有此尋。汝有此伺。乃至廣説。不應
即心名爲心所。如前已*辯。由是等類諸阿笈
摩。證知離心別有心所。由正理者。如前所説。
謂於眼識所了色中。取相名想。若於後時。想
方起者。前色已滅。云何今時有相可取。乃至
廣説。有餘復言。如契經説
    名映於一切 無有過名者
    由此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名者即是受相行識。既言一法。故知唯心無
別心所。此言非理。以名如色多體成故。如契
經言。法有二種。謂名及色。非大種等差別相
法一法爲性。此亦應爾。有餘復言。若心心所。
其體各異。於一心品。應有衆多。能覺了用。故
心所法應不異心。此亦不然。能覺了用。體唯
一故。覺了謂慧。非心心所皆慧爲體。如何令
餘非覺了性成覺了體。故無斯過。有餘復言。
我等現見唯有一識。漸次而轉。故知離心。無
別心所。此亦非理。受等如心體相分明。現可
取故。又心心所。雖體倶生。而其功用。非無先
後用増強位。體方可知。如諸大種。此亦應爾。
有何定因。唯心心所倶時而起。説名相應。非
諸大種。或所造色。由大種等體有増不増故。
若爾心所體亦應然。不爾一相體無増故。又
契經説。見爲根信證智相應。故諸大種。或所
造色。無相應義。若言不爾不遮餘故。非彼經
中説諸色法無相應義。又亦説色有相應故。
謂於諍處。説二相應。此言非理。太過失故。如
於一分佛説色言。應一切法皆色爲體。若言
世尊唯説大種所造爲色。此亦非理。不遮餘
故。若謂變壞故名爲色。知此色言。已遮餘法。
此亦非理。唯變壞義。非定知故。若謂經言手
等觸對故名變壞。唯變礙義。是色非餘。此亦
非理。不決定故。非彼經中説唯變壞是色非
餘。又餘經中。亦説無色有變礙故。謂契經
言。意爲可意不可意法之所變礙。故無色法
亦應是色。如是經言。了別境界。故名爲識。應
諸色法亦識爲體。若謂不然。曾無説色識爲
體故。此不應理。如想受等。應成識故。又不遮
故。若謂如何無所縁法而得説爲了境識者。
此亦非理。自計度故。何處經言。無所縁法不
能了境。又何處説。色無所縁。是故應唯心心
所法。有相應義。同一所依所縁行相時事等
故。諸契經中。見心心所有如是義。非大種等。
以大種等方處勢用各各差別。雖暫和合不
相離故假説相應。而非畢竟有相應義。唯心
心所。畢竟相應。故相應言。義善成立。有餘
師説。如一器中煎水湧沸撃爛燒動四用差
別。倶時有故。知四大種。異體和雜。實有義
成。如是衆多心心所法。展轉相助。雖同一時
所依所縁行相相似。而其勢用各各差別。無
雜亂故。知有別體。如斯論旨諸部極成。皆已
摧唯有心論。故心心所別有義成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一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二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四
無色法中。已辯心心所。今次當辯心不相應
行。頌曰
    心不相應行 得非得同分
    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等類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類者顯
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
蘊得等性。如是諸法。不與心相應故。説名爲
心不相應行。非如心所與心共一所依所縁
相應而起。説心言者。爲顯此中所説得等是
心種類。諸心所法。所依所縁。皆與心同。亦心
種類。爲簡彼故。言不相應。諸無爲法。亦心
種類。無所依縁。故亦是不相應。爲欲簡彼故
復言行。此已總標。復應別釋。於中且辯得
非得相。頌曰
    得謂獲成就 非得此相違
    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滅
論曰。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説差別
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
得。説名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應知非
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
説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説異生性。
名不獲聖法。於何法中有得非得。且有爲中。
於自相續。有得非得。非他相續及非相續。若
蘊墮在自相續中。可有成就不成就故。他相
續蘊及非情蘊。必無成就不成就故。無爲法
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一切有情。無不成就
非擇滅者。故對法中。有如是説。誰成無漏法。
謂一切有情。除初刹那具縛聖者及餘一切
具縛異生。諸餘有情。皆成擇滅。決定無有成
就虚空。以於虚空無有得故。亦無不成就。以
無非得故。若法有得亦有非得。若法無得亦
無非得。其理決定。依此得故。説如是言。色蘊
行蘊。一得所得。餘蘊行蘊。説亦如是。有漏無
漏。一得所得。有爲無爲。一得所得。如是等
類。如理應思。經主此中作如是問。何縁知有
別物名得。應答彼言。契經説故。如契經中薄
伽梵説。應知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法及不
善法。若謂經説有轉輪王成就七寶。有太過
失。此難不然。王於七寶自在無礙。名成就故。
若謂餘經所説成就亦應爾者。此亦不然。以
現在者。唯於現在有自在力。非過未故。謂轉
輪王。於現七寶有自在力。増上果故。恒現前
故。隨樂而轉。可名成就。善不善法。則不決
定。且如善法。現在前時。補特伽羅。於現善
法。可説成就。彼於過未不善法中。應更指陳。
若無現得由何別法。説爲自在。不善現前徴
善亦爾。況執過未全無體者。於何自在説名
成就。若於未來。有能生力名成就者。理亦不
然。是則應有非愛過故。謂諸異生。住最後有。
定生無漏應是聖者。諸阿羅漢。住最後心。決
定不能復生無漏。應非阿羅漢。便退成異生
住世俗。忍見所斷煩惱。必不復生。應是預流
果。又若許有別物名得。有何非理。如是非理。
謂所執得。無體可知。如色聲等。或貪瞋等。無
用可知。如眼耳等。故無容有別物名得。執有
別物。是爲非理。此定不然。非非理故。由所許
得是已得法不失因故。又是知此繋屬於彼。
智幖幟故。除此更有何別大用能過於此。説
此爲無。若爾何用執此得爲。唯所依中。有諸
種子。未拔未損。増長自在。於如是位。立成
就名。由斯不失已得諸法。亦此屬彼智之幖
幟。此復云何。且諸善法。略有二種。一者不由
功力修得。二者要由功力修得。即名生得及
加行得。不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種未
被損。名爲成就。若所依中種已被損。名不成
就。謂斷善者。由邪見力。損所依中善根種子。
應知名斷。非所依中善根種子畢竟被害説名
爲斷。要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彼法已
起。生彼功力自在無損。説名成就。與此相違。
名不成就。不善無記。由對治道。斷伏種子。或
無功力可生現行。名不成就。與此相違名爲
成就。故所執得便爲無用。如是種種顛倒所
執。但有虚言。而無實義。且執何法名爲種子。
謂名與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轉隣近功能。此
由相續轉變差別。名色者何。謂即五蘊。如何
執此爲種子性。能爲善等諸法生因。爲總爲
別。爲自種類。且汝所執。唯應爾所。若言是總
種體應假。假爲實因。不應正理。若言是別。如
何可執無記色種爲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自
種類善法無間。不善法生。或復相違。以何爲
種。天愛非汝解種子性。前心倶生思差別故。
後心功能差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説
爲種子。由此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
意説。不善心中。有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
別。以爲種子。從此無間善法得生。或善心中
不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爲種子。從
此無間不善法生。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
與彼善不善心。爲有別體。爲無別體。此無
別體。豈不許善爲不善種及許不善爲善種
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言。
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等諸
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熟善
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末奴
沙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感非愛異
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諸不善心。
於感可愛諸異熟果。無堪能故。諸淨善心。於
感非愛諸異熟果。無堪能故。云何言二能招
二果。如是便謗諸佛世尊所得十力中處非
處智力。又應許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
與心同一果故。無漏心中。亦有有漏功能差
別。則無漏心。亦應能感三有之果。無漏心中。
亦許安置煩惱種故。則無漏心。亦應能作煩
惱生因。或聖身中。修所斷惑。應無種子自然
而生。煩惱心中亦許安置無漏種故。則煩惱
心。亦應能作無漏生因。或聖身中。煩惱心後
所起無漏。應無種生。或應爾時名初無漏。又
退法性阿羅漢果。或有退起諸煩惱故。即阿
羅漢無學心中。應有三界煩惱種子。有煩惱
退。後當廣辯。又曾未見異種類法性有差別
而無別體。故彼所執極爲迷謬。又前所起思
差別。與後功能差別心云何作因果更互相
應義。此何所疑。因果法爾。要有前思差別故。
方有後心功能差別生。若無前思差別者後
心功能差別則不起。是故此二得有因果更
互相應。若有思時少有所起。可有此義。然有
思時都無所起。未來無故。前思後心有無不
並。云何可説因果相應。如是等義。辯過未中。
當更思擇。然彼所説。非所依中善根種子畢
竟被害説名斷者。何故但言非畢竟害。此但
應言畢竟不害。本無種故。又彼所説。違害契
經。以契經言畢竟斷故。如世尊説。應知如是
補特伽羅。善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行。善
根未斷。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
根義。彼於後時。一切皆斷。如何所有微劣善
根一切皆斷。非畢竟害。故彼但應由自分別
魍魎所魅。而作此言。又善種子。若邪見力。損
其功用。令不生芽。設非畢竟斷。此復何所用。
無用能生善根芽故。若邪見力。不能損彼生
善芽用。是則不應名斷善根。能生善故。又彼
所言。要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彼法已
起。生彼功力。自在無損。説名成就。此亦非
理。彼宗此善生義尚無。況有身中彼法已起。
生彼功力。自在無損。前説彼宗。未來無故當
於何處有自在力。即彼生因。理非有故。不應
徴覓餘不生因。既無生因。依何而説生彼功
力自在無損。由此已遮説煩惱斷品類計度。
然彼所言。猶如種子火所焚燒轉變異前無
能生用。如是聖者所依身中。無生惑能。名煩
惱斷。惑世間道。損所依中煩惱種子。亦名
爲斷。與上相違名未斷者。此今應説。以無漏
道。斷諸煩惱。與世間道斷諸煩惱。有何差別。
倶如種子火所焚燒無生用故。若謂如種非
極被損令永不能生於芽等。以世間道。損煩
惱種。亦復如是。猶能如前生諸行果及當能
起諸煩惱者。如何説言如種被損。種被損者
謂不生芽。若能生芽不名被損。由世俗道。斷
惑亦爾。若損惑種。應不能生後既能生。不應
名損。若不名損。如何名斷。又一心中。能斷所
斷。理不倶有。斷義不成。故彼所言。謂名與
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轉隣近功能。名爲種子。
理不成立。又彼所言。此由相續轉變差別。何
名轉變。謂相續中前後異性。何名相續。謂因
果性。三世諸行。何名差別。謂有無間生果功
能。如是具壽。一切所説。異意異言其首亦異。
以譬喩者無有相續前後異性。亦無因果三
世諸行。亦無無間生果功能。如後當辯。彼由
憎背對法義宗。於聖教中。起諸過患。如誹謗
得於聖教中所起衆多違理過患。如是於得
若許實有。於聖教義有何相違。經主於中雖
隨自執多有所説。而無所成。所執種子理不
成故。種子既無。知所許得。是已得法。不失因
故。又是知此繋屬於彼。智幖幟故。決定有用。
用有既成。知別有體。故所許得。體用極成。
對法諸師議論宗處。諸譬喩者。多分於中
申自所執諸法種子。惑亂正義。令不分明。復
有諸師。於此種子。處處隨義。建立別名。或
名隨界。或名熏習。或名功能。或名不失。或名
増長。故我此中廣興決擇。摧彼所執建立
宗。如是已成得非得性。此差別義今應廣思。
且得云何。頌曰
    三世法各三 善等唯善等
    有繋自界得 無繋得通四
    非學無學三 非所斷二種
論曰。三世法得各有三種。謂過去法。有過去
得。有未來得。有現在得。如是未來及現在法。
各有三得。約容有義。且作是説。其中差別。
後當更辯。又善等法。得唯善等。謂善不善及
無記法。如其次第。有善不善無記三得。又有
繋法。得唯自界。謂欲色界無色界法。如其次
第。唯有欲色無色三得。若無繋法得通四種。
謂不繋法。就總種類。具四種得。即三界繋及
與不繋。別分別者。非擇滅得。通三界繋。若擇
滅得。色無色繋及與不繋。其道諦得。唯有不
繋。又有學法。得唯有學。若無學法得唯無學。
故學無學法得各有一種。非學無學法得總
類有三。別分別者。全五取蘊。及三無爲。總名
非學非無學法。且五取蘊。及非擇滅。并非聖
道所證擇滅。唯有非學非無學得。若有學道
所證擇滅。得唯有學。若無學道所證擇滅。得
唯無學。又見修所斷法。如其次第。有見修所
斷得。非所斷法得總有二。別分別者。諸無漏
法名非所斷。若非擇滅及非聖道所證擇滅
得唯一種。謂修所斷。若以聖道所證擇滅。及
道聖諦得唯一種。謂非所斷前言三世各有
三得。諸有爲法。皆定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無記得倶起 除二通變化
    有覆色亦倶 欲色無前起
論曰。無覆無記得唯倶起。無前後生。勢力劣
故。一切無覆無記法得。皆定爾耶。不爾。云
何。除眼耳通及能變化。謂眼耳通慧。及能變
化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辦故。雖是
無覆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倶起得。又威儀
路四蘊之得。多分世斷及刹那斷。唯除諸佛
馬勝苾芻及餘善習威儀路者。若工巧處四
蘊之得。亦多世斷及刹那斷。除毘濕縛羯磨
天神及餘善習工巧處者。唯有無覆無記法
得。但倶起耶。不爾。云何。有覆無記色得亦
爾。謂唯色界初靜慮染身語表業得亦如前。
但有倶起。雖上品染。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
力微劣。由此定無法前後得。欲界諸色。亦定
唯有倶起得耶。不爾。云何。謂欲界繋善不善
色得無前起。唯有倶生。及後起得。如是已辯
得差別相。非得差別其相云何。頌曰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
    三界不繋三 許聖道非得
    説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論曰。性差別者。一切非得。皆唯無覆無記性
攝。世差別者。過去未來。各有三種。謂過去法
及未來法。一一各有三世非得。若現在法。唯
有過去未來非得。決定無有現在非得。以現
在法與不成就不倶行故。有説。現法無現非
得。性相違故。界差別者。三界繋法。及不繋
法。各三非得。謂欲界繋法。有二界非得。色
無色界繋。及不繋亦爾定無非得是無漏者。
所以者何。由許聖道非得説名異生性故。如
本論言。云何異生性。謂不獲聖法。不獲即
是非得異名。如何無漏法可名異生性不獲。
何聖法名異生性耶。爲總不獲一切聖法。爲
唯不獲苦法智忍。有説。不獲一切聖法。若
爾豈不無非異生。無一總成諸聖法故。若有
不獲不雜於獲。是異生性。若雜獲者。非異生
性。故無有失。若爾本論應説純言。不爾雜言
見義有故。如説此類食水食風。雖無純言。而
亦知彼純食水風。不雜餘故。有説。不獲苦法
智忍。然非後捨復成異生。前已永害。彼非得
故。經主於此復作是言。若曾未生聖法相續。
分位差別。名異生性。何縁經主。復作是言。
謂異生性。都無實物。若爾是誰相續分位。謂
眼耳等相續分位。豈一刹那眼等分位。非異
生性。而言眼等相續方是異生性耶。非一刹
那可名相續。刹那便有非實過故。此非唯有
言違義失。亦復有餘違契經過。故世尊説。如
是名爲隨信行者。入正性離生。超越異生地。
此異生地。即異生性。何縁故知。説得捨故。非
於爾時捨曾所得眼等諸法少分可知。如得
未曾所得聖法。聖者正在見道位時。成就眼
等一切品類。皆如前位。無所缺減。若異生
性。無別有體。便違此經。爾時無別異生地體
可超越故。若謂惡趣是異生地。得忍位已應
非異生。若謂眼等未得聖時離聖法故。依之
假立異生名想是異生性。入見道時。超越彼
故。説名超越異生地者。理亦不然。如何爾時
眼等諸法如本隨逐。而可説爲超越眼等。若
言如證阿羅漢果超越眼等。理亦不然。彼時
具證眼等結斷。雖成就眼等而名超越故。今
此位中。眼等如本具縛成就。故喩不齊。若謂
如言未離欲聖超越惡趣。理亦不然。於彼已
得非擇滅故。未離欲聖。於彼不作不趣不行。
可名超越。今見道位。超何眼等。若言應有異
瓶等物瓶等性者。理亦不然。離破瓶等。捨瓶
等性理不成故。無漏心起時。眼等如本。而捨
異生性。故例不齊。由此已遮生性等例若言
婆羅門等性何不爾者。如聖異生定差別。彼
不見故。謂聖異生。各有少分不作不趣。作
趣定別。無有少分智慧工巧制止堪能定差
別事。婆羅門等。諸種姓中。唯一能爲。非餘
能作。可因此執有婆羅門等性。雖亦見有中
邊國等少分差別。而無別性。由許別有衆同
分法爲差別依。故無有過。豈不如聖法即説
是聖性。成就此性。故名聖者。如是異生法應
即異生性。成就此性。故名異生。此例不然。
以諸聖法唯聖者有。可即聖法説爲聖性。諸
異生法聖者亦有。如何可立爲異生性。若異
生法。唯異生有遍異生成可是異生性。惡趣
無想北倶盧等。不遍異生故非異生性。餘命
根等。雖遍異生。非唯異生有。亦非異生性。又
唯異生有遍異生相續。違聖道得是異生性。
又若有法與諸異生作身生因是異生性。豈
不業煩惱與諸異生作身生因。何用異生性。
此責非理。現見有法待餘因方能作餘法因
故。非業煩惱所生眼等。離四大種。而可得生。
故有別法。名異生性。即超越此。故名超異生
地。要作此釋。方顯世尊所説契經有大義趣。
傍論已了。今更應思。如是非得。何時當捨。此
法非得。得此法時。或轉易地。捨此非得。如聖
法非得説名異生性。隨得聖法時捨三界非
得。如是住初無漏心者。於苦法智展轉乃至。
住金剛喩三摩地者。於阿羅漢所有非得。如
其所應。隨得此法。捨此非得。如是乃至。阿羅
漢果。時解脱者。於阿羅漢不時解脱。所有非
得。得此法時。捨此非得。餘法非得。類此應
思。又此非得。云何名捨。若非得得斷。非得非
得生。如是名爲捨於非得。得與非得。雖各有
餘得及非得。然非無窮。由得勢力。成就本法
及與得得。得得勢力。成就法得。豈成無窮。非
得亦應如理思擇。非得非得。必不倶生。又從
下地生上地時。下地非得一切皆捨。從上生
下。類此應知。由所依力。非得轉故。如是已辯
得非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同分有情等
論曰。有別實物。名爲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
等。本論説此。名衆同分。一趣等生。諸有情
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飮食等。互相似
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同分。如鮮淨色
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現
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果。諸根業用。及飮
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差別
者。理不應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
以衆同分有差別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
業果者。隨其所樂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
得有。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爲
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説。非草木等。故
契經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説。就界
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法
同分。謂隨蘊處界。異生同分入離生時捨。有
情同分入涅槃時捨。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
分。此不應然。所作異故。謂彼身形業用樂欲。
互相似因。名爲同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
異生因。名異生性。入離生時。於衆同分。亦捨
亦得。於異生性。捨而不得。同分非色。如何得
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
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又
觀行者。現證知故。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
如是責。有大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
卵等生。何不亦許菴羅等趣菉豆等生。又佛
世尊。曾不説故但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
情。説有同分。非於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分。
別有實物。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
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説別有
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説
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於彼
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事。證有實
物。又木素漆彫畫等像。及彼眞形。雖有色形
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非唯見彼相似。即
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物類。方起實言。故知
實有此差別法。此實言説。由此法生。又前説
故。前説云何。謂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
果。諸根業用。及飮食等。有差別故。是諸同
分。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
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
爲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大
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
成。此應顯成勝論所執總同句義同異句義。
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體非一。刹那無常。無
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
論者執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
見。別作餘解。故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
人。不應收採。已辯同分。無想者何。頌曰
    無想無想中 心心所法滅
    異熟居廣果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
滅。名爲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
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此法一向是無想定
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情天中。無想及色。唯
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此定無力引衆同分及
與命根。以衆同分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
靜慮所感果故。彼處餘蘊。是共異熟。以生無
想有情天中。入無想前。出無想後。多時有心
故。然無心位。極長遠故。總名無想天。無想有
情。居在何處。居在廣果。謂廣果天中。有高
勝處如中間靜慮。名無想天。彼以宿業。等無
間縁。爲任持食。謂由宿業。引衆同分及命根
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
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爲任持食。無心位中。唯
有過去觸等爲食。現在都無。有心位中。二種
倶有。彼諸有情。由想起故。從彼處沒。沒已決
定生於欲界。非餘處所。先修定行。所感壽量。
勢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
盡便墮。若諸有情。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
受業。如應生彼北倶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
業。已辯無想。二定者何。謂無想定。及滅盡
定。初無想定。其相云何。頌曰
    如是無想定 後靜慮求脱
    善唯順生受 非聖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説。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爲無
想。如是復有別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説如是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由
正成辦。或極成辦。故名爲定。有餘師説。如理
等行故名爲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無想者
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由厭壞想。生此定
故。非諸異生能厭壞受。由耽著受而入定故。
此定在何地。謂在後靜慮即在第四靜慮非
餘。此不應説。所以者何。此定能感無想異熟。
已説無想居廣果天。當説廣果。在後靜慮。豈
於餘地而修彼因。此責不然曾無説故。未曾
有處説無想定爲無想因。豈不前頌説無想爲
異熟。於彼釋中。説爲無想定果。此亦不然。曾
未有頌作如是説。今説乃成。何故此定。名異
生定。爲求解脱修此定故。彼執無想是眞解
脱。執無想定爲出離道。爲證無想而修此定。
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爲眞解脱及眞出離。故
説此定名異生定。前説無想。是異熟故。無記
性攝。不説自成。今無想定。一向是善。豈不此
是異熟因故。善性所攝不説自成。此於無想
有情天中。爲因能招五蘊異熟。不爾頌中猶
未説故。又染無記。誰復能遮。若爾此中應言
純善。不爾離言見義有故。此應准前異生性
釋。或唯言善。已顯非餘。此定既是異熟因性。
爲順何受。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一
類諸師。作此定執。理順生受及不定受。所以
者何。成此定者。亦容得入正性離生。入已必
無現起此定。由約現行。説無想定名異生定。
非約成就。又許此定通是此法外法異生所
得非聖。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不樂
入故。頌中已説求脱言故。即顯此定唯屬異
生。復言非聖。便爲無用。此初得時。爲得幾
世。此於諸位中。如別解脱戒。念念別得。未
曾得故。第一念時。非得過去。以無心故。不修
未來。故初得時。唯得一世。謂得現在。第二念
等。乃至未出。亦成過去。出已乃至未捨已來。
唯成過去。如天眼耳。無未來修。唯加行得。非
離染得。次滅盡定。其相云何。頌曰
    滅盡定亦然 爲靜住有頂
    善二受不定 聖由加行得
    成佛得非前 三十四念故
論曰。如前無想定。滅盡定亦然。謂如已離第
三靜慮貪者。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如是已離無所有處貪者。有法能令心心所
滅。名滅盡定。如是二定差別相者。前無想定。
爲求解脱厭壞於想。以出離想作意爲先。而
得證入。今滅盡定。爲求靜住厭壞散動。以止
息想作意爲先。而得證入。前無想定。在色界
邊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以在非想非非
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説名有
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説名樹頂。
唯此地中。有滅盡定。何縁下地無此定耶。厭
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得此勝解脱故。
謂由二縁。立此解脱。一者厭背一切心故。二
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下地有此定者。便非
厭背一切種心。以未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
爲邊際心斷。以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
少分諸心。亦復應名中際心斷。於三性中。此
滅盡定。同前唯善。非染無記。非諸聖者厭怖
散動取染無記爲寂靜住。前無想定能順生
受及不定受。今滅盡定。通順生後及不定
受。謂約異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及不定
受。或全不受謂若下地起此定已。不生上地
便般涅槃。此滅盡定。能招有頂四蘊異熟。前
無想定。唯異生得。此滅盡定。唯聖者得。非諸
異生能起滅定。彼有自地。起滅定障。猶未斷
故。未超有頂見所斷惑於起滅定畢竟無能。
非諸異生能超有頂見所斷惑。故唯聖者。得
滅盡定。有餘師説。由諸異生怖斷滅故。聖
者於此現法涅槃勝解入故。唯聖者得。非諸
異生彼説非理。於無想定。與此同故。彼此心
斷。涅槃勝解。無差別故。此中有説。第四靜慮
心心所麁。猶有所依。故不怖斷。彼亦非理。修
無想定。爲滅心故。爲求解脱起出離想。修無
想定。怖畏滅心。不應正理。既出離想。修無想
定。亦應涅槃勝解而入是故彼説。非爲正因。
一切聖者。得有頂時。皆得如斯滅盡定不。應
言不得。由此定非離染得故。由何而得。由加
行得。要由加行。方證得故。如無想定。初證得
時。唯得現在。不得過去。不修未來。要由心
力。方能修故。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亦成過
去。世尊亦以加行得耶。不爾。云何。成佛時
得。彼謂世尊盡智時得。豈不盡智於成佛時
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住金剛喩三
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爲得故。於成
佛時。應説盡智。不由加行而現在前。暫起欲
樂現在前時。一切圓徳。隨樂起故。非佛身中
所有功徳成佛時得。如何可説佛盡智時得
滅盡定。由菩薩時永離一切煩惱染故。令佛
身中功徳得起。故説如來所有功徳。皆離染
得。故彼所言。亦有過失。隨宜爲彼而通釋
者。謂於近事。而説遠聲。或金剛喩三摩地時。
必成佛故。亦名成佛。無間刹那。定成佛故。且
置斯事。世尊曾未起滅盡定。得盡智時如何
得成。最上圓滿倶分解脱。永離定障故。捨
不成就故。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成
倶解脱。西方師説。菩薩學位。先起此定。後得
菩提。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説。非前起滅定
後方生盡智。何因此國知前未起。何爲不責
西方起因。且我迦濕彌羅國。説三十四念得
菩提故。謂諸菩薩。決定先於無所有處。已得
離貪。方入見諦。不復須斷下地煩惱。三十四
念。得大菩提。諦現觀中。有十六念。離有頂
貪。有十八念。謂斷有頂九品煩惱。有九無間
九解脱道。如是十八。足前十六。成三十四。於
此中間。無容得起不同類心。故於前位。決定
無容起滅盡定。若於前位。起滅盡定。便越期
心。然諸菩薩。決定不越要期心故。理實菩薩。
不越期心。然非不越無漏聖道。若爾期心。如
何不越。謂我未得諸漏永盡。終不解斯結
趺坐。決定不越如是期心。唯於一坐時諸事
究竟故。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起無漏聖道
期心。如何菩薩。爲盡諸漏。修未曾得見修二
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除有頂修惑怨敵。
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未究竟。而於其中。
捨所要期無漏治道貴重無始。能爲誑惑世
間定類。爲獲共有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
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爲非前因。如契
經説。出滅定時。當觸三觸。謂不動觸。無所有
觸。及無相觸。何者云何觸此三觸。有説。滅定
起心相應。有空無願無相三觸。如其次第。出
滅定時。觸於三觸。有餘師説。識處空處心相
應觸。名不動觸此二純作識空想故。無所有
處心相應觸。名無所有觸。無先所有故。非想
非非想處心相應觸。名無相觸。想無想相。不
分明故即由此故。説四無色名有想定。從滅
定起心通有漏無漏。滅定起時。或逆次第入
諸等至。或逆超越入諸等至。容有如是起滅
定心現在前故。復有餘師。作如是説。唯約無
漏。無所有處縁涅槃心。起滅定時。言觸三
觸。以無漏故。名爲不動。無所有處地所攝故。
名無所有縁涅槃故。名爲無相。雖已説二定
有多同異相。而於其中復有同異。頌曰
    二定依欲色 滅定初人中
論曰。言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此二倶
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然於此中。有説。唯在
下三靜慮。入無想定。非在第四。勿因與果極
相隣逼。有説。亦在第四靜慮。入無想定。除無
想天。以生彼天受彼果故。有餘師説。唯在欲
界。入無想定。非在色界。彼違論文。謂本論言。
或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𢋨有情。或生
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
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色有。此
有非五行。由此證知。如是二定。倶依欲色而
得現起。是名同相。言異相者。謂無想定。欲色
二界。皆得初起。滅定初起。唯在人中。謂滅盡
定。唯在人中。得初修起。唯人中有説者釋者。
及有強盛。加行力故。有在人中。初修得已。由
退爲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後復修起。非在
無色能入滅定。無所依故。命根必依色心而
轉。若在無色入滅定者。色心倶無命根應斷。
諸蘊展轉相依而住。故無有情唯具一蘊。又
心心所。不相離故。亦無有情唯具三蘊。何因
故知。滅定有退。准鄔陀夷契經義故。經言具
壽。有諸苾芻。先於此處。具淨尸羅。具三摩
地。具般羅若。能數入出滅受想定。斯有是處。
應如實知。彼於現法。或臨終位。不能勤修令
解滿足。從此身壞超段食天。隨受一受意成
天身。於彼生已。復數入出滅受想定。亦有是
處。應如實知。此意成天身。佛説是色界滅受
想定。唯在有頂。若得此定。必無退者。不應得
往色界受生。如是廣釋二定異相。總有六門。
謂地加行相續異熟順受初起。有差別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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