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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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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憂 信等各成八
    二無漏十一 初無漏十三
論曰。命意捨中。隨成就一。彼定成就如是三
根。非此三中有闕成就。皆遍一切地及依故。
信等五根。遍一切地。非一切依。餘十四根二
倶非遍。故成命等。唯定成三。餘或成就或不
成就。云何成就眼等四根。生色界全欲界少
分身根生。在欲色界全女男生。在欲界少分
樂根生。在欲下三定及聖生上喜根生。在欲
下二定及聖生上苦生。欲界全憂欲貪未離。
信等五根若不斷善。三無漏根已得未捨。如
是諸位。各定成就。除此餘位定不成就。若成
樂根定成就四。謂命意捨樂。若成身根。亦定
成四。謂命意捨身。餘或成就。或不成就。如前
應思。若成眼根。定成就五。謂命意捨。身根眼
根。耳鼻舌根。應知亦五。前四如眼。第五
根。若成喜根。亦定成五。謂命意捨樂根喜根。
生第二定。未離彼貪。但成第三染汚樂受。若
成苦根。定成就七。謂身命意四受除憂。若成
女根定成就八。七如苦説。第八女根。男憂亦
八。七如苦説。第八*自根。信等亦八。謂命意
捨信等五根。若女男倶成。彼定成十五若成
具知根。定成就十一。謂命與意樂喜捨根
第五根及具知根已知根亦爾。*自根
十一。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
樂喜捨信等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説
深心厭生死故。能入見道。如是已説位定成
就補特伽羅定成。當説諸極少者成就幾根。
頌曰
    極少八無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無色界 成善命意捨
論曰。已斷善根。名爲無善。彼若極少成就八
根。謂五受根。及身命意。據漸捨命。唯餘身
根。愚謂異生。未見諦故。彼生無色。亦成八
根。謂信等五。及命意捨。由定數故。及説愚
故。善言不濫三無漏根。諸極多者成就幾根。
頌曰
    極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淨
    聖者未離欲 除二淨一形
論曰。諸二形者。具眼等根。除三無漏。成餘十
九。無漏名淨。離二縛故。若聖有學。未離欲
貪。成就極多。亦具十九。除二無漏。及除一
形。二無漏者。謂具知根。前二隨一言一形者。
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九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二
因分別界。已廣辯根諸行倶生。今應思擇。何
縁思擇諸行倶生。爲遣邪宗顯正理故。謂或
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
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
而生諸行。或復有執。諸行生時。唯用前生。爲
因故起。爲遣此等種種邪宗顯生正理。故應
思擇。此中諸行。略有二種。一有色。二無色。
無色有三。一心。二心所。三心不相應行。有色
有二。一是極微聚。二非極微聚。初極微聚復
有二種。一欲界繋。二色界繋。初欲界繋。復有
二種。一無根聚。二有根聚。此中且辯極微聚
色。頌曰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論曰。有對色中。最後細分。更不可析。名曰極
微。謂此極微。更不可以餘色覺慧分析爲多。
此即説爲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
一刹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析爲半刹那。如是
衆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説爲微聚。此在欲
界。無聲無根八事倶生。隨一不減。云何八事。
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此若有聲。
即成九事。而不説者。顯因大種相撃故生。
非如色等恒時有故。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
倶生事。或九或十。有身根聚。九事倶生。八
事如前。身爲第九。有餘根聚。十事倶生。九
事如身。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
身轉故。四根展轉相離而生。處各別故。此
有根聚。若有聲生。加所生聲。成十十一。此
有執受大種爲因。故與諸根不相離起。不
説所以。如前應知。色界唯除香味二事。餘
同欲界。故不別説。若謂事言依體依處。太
少太多。成過失者。所依能依。依體依處。差
別説故。無有過失。謂所依事。依體而説。若
能依事。依處而説。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
此中説定倶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
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爲遮遣多誹
謗故。別説大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
色。無別有性。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
體。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復謗言。
數不決定。別説大種。此謗皆除。若言大種
各各別生造色果故。應成多者。其理不然。約
類説故。已説有色決定倶生。無色倶生今次
當説。頌曰
    心心所必倶 諸行相或得
論曰。心與心所必定倶生。隨&T055626;一時餘曾不
起。諸行即是一切有爲。所謂有色無色諸行。
前必倶言應流至此。謂有色等諸行生時。必
與生等四相倶起。言或得者。謂諸行内。唯有
情法。與得倶生。或言顯此不遍諸行。於前所
説四有爲中。廣辯色心如前品説。心所等法
猶未廣辯。今先廣辯諸心所法。頌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論曰。諸心所法。且有五品。大地法等。有別異
故。此復云何。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煩
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地謂
容止處。或謂所行處。若此是彼容止所行。即
説此爲彼法之地。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爲
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
與一切品類一切心倶。生由此故。心非大地
法。非心倶生故。彼法是何。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論曰。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倶相違。領
非愛倶相違觸。説名爲受。安立執取男女等
境差別相因。説名爲想。令心造作善不善無
記成妙劣中性説名爲思。由有思故。令心於
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爲受因。有所觸對。説
名爲觸。希求取境。説名爲欲。簡擇所縁邪正
等相。説名爲慧。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説名爲
念。引心心所。令於所縁有所警覺。説名作
意。此即世間説爲留意。於境印可。説名勝解。
有餘師言。勝謂増勝。解謂解脱。此能令心。於
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令心無亂。取所
縁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彼上座言。無如所
計十大地法。此但三種。經説倶起受想思故。
豈不彼經亦説有觸。如彼經言。三和合觸。經
雖言有觸。不説有別體。故彼經言。如是三法
聚集和合。説名爲觸。故無如所計十大地法
性。此言非理。由彼經言。義准有觸。理得成
故。佛於彼經。非説觸相。但説生觸和合衆縁
謂彼經中説名觸者。觸縁名觸。非實觸相。和
合所生。乃名實觸云何知彼不説觸相。但説
觸縁。餘契經中。別説眼等爲觸縁故。謂有經
言。六處縁觸。伽他中説。二爲觸縁。故知三
和。觸縁非觸。不應謂彼更互爲縁。三皆觸縁
亦即觸相。以眼與色是眼識縁。眼識不爲眼
色縁故。設許三法更互爲縁。觸是有縁。非即
縁故。應離眼等三和合縁別有所生眞實觸
相。於能生觸三種近縁。假説觸名。非實觸相。
眼色與觸。能爲縁者。謂作所依所縁性故。眼
識與觸。能爲縁者。謂作一果不離依故。是故
於彼假説觸名。然彼所言。眼等相望互爲因
果。和合名觸。此亦非理。義不成故。非彼宗中
不許倶起。互爲因果義可得成。有非有故。相
續異故。非一果故。設許三法互爲因果。彼不
應説與觸爲縁。以彼宗中觸無實故。現見説
有與有爲縁。如受與愛眼色與識。然説眼等
與觸爲縁。縁既實有。果亦應爾。由是證知。別
有實觸。既許三法互爲因果名爲和合。彼亦
應許從三和合別有觸生。由此故言。六處縁
觸。伽他亦説。二爲觸縁。若異此者。既無實
法。可名和合。即此三中。假施設故。又彼三
法。非互爲縁。無和合義。如何可立彼爲觸縁。
若謂如説瓶衣等物色等爲縁。然離色等。無
瓶等物。此亦應爾。若爾受等。應無別物。如説
受等。眼色爲縁受等亦應。非離眼等若言觸
相。非顯了故。謂如受等別相顯了。觸無如是
別相可取。但由思搆知有此法。故離三和。無
別觸體。此亦不然。觸體實有。以有用故。如眼
等根。謂眼等根。雖非現見。能取境故。知有自
體。又如思等。雖非現見。但由思搆。知有此
法。謂有能成意業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體。
若心所法現可見者。應無有執彼即是心觸
亦應然。雖非現見。以有用故。知有自體。又曾
未見諸聖教中於無體法説有別用。唯於有
體。説有用言。既於觸中。説爲有用。故知彼
觸。別有自體。若言眼等六處差別即能生受。
無別觸用。謂即内處與外境倶。能發生識互
爲因果。和合名觸。此即生受。故於此中。無別
觸用。此言非理。先已説故。又經重言應無用
故。又愛等應有即受等過故。謂先已説。非彼
宗中不許倶起互爲因果。義可成等。又經重
言。三和合觸。應成無用。謂經先説眼色爲縁
生於眼識。由此眼等體及因果。其義已成。復
説倶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證。眼等因果和合
生彼。是則重言三和合觸。定應無用。由先所
言眼等因果義已成故。豈不若説眼等因果
和合而生別體觸者。三和合言。亦成無用。經
但應説眼色爲縁生於眼識。次説倶起受想
思言。由此眼等。因果相仍義已成故。不爾此
言更有餘義。我等不説三和合言。爲成眼等
爲因果義。若爾此言爲成何義。此專爲成別
有觸義。謂眼色識三倶起時。眼不待二。色亦
如是。識生必託所依所縁。故眼識生。要待餘
二。諸心所法生時。亦待所依所縁。然彼所依。
復有二種。一是和合所依謂識。二是相離所
依謂眼。或識是彼親密所依眼根是彼繋屬
所依。所縁即是彼所取境。故彼生時。必待三
法。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者。謂眼與色和合
爲縁生於眼識。即是倶時。不増不減。共爲縁
義。次後經復言三和合觸者。謂眼色識和合
爲縁。生於眼觸。亦是倶時。不増不減。共爲縁
義。若謂和合言是共爲縁義。則應觸體三法
合成。豈更有餘實體觸者。此亦非理。眼色識
三。無有展轉爲縁義故。然説一切共爲縁故。
由斯觸體別有義成。若爾應言三和合故觸。
不爾爲遮疑。後時生故。説第五聲。便疑後起。
應如經説。曼駄多王。惡心起故。倶時墮落。若
爾何縁契經但説六處縁觸。受等亦用彼爲
縁故。不爾何縁契經但説觸爲縁受。受亦爲
縁生於觸故。此既如是。彼亦應然辯縁起
中。當爲汝釋。如是且隨對法正理。釋經中句。
是有用言。非如上座隨情解釋三和合言於
義無用。又若縁觸和合生於受。遂謂觸即六
處之差別。如是縁愛和合生於取。應謂愛即
是受之差別。此既不然。彼云何爾。或應説彼
與此別因。先已成立。觸有自體。故不應謂觸
即三和。又觸實有。契經説爲心所法故。如
受想等。謂薄伽梵。於契經中。説觸以爲心所
性。非無實法。可名心所。故如受等。觸應
有實。如伽他言
    眼色二爲縁 生諸心所法
    識觸倶受想 諸行攝有因
上座釋此伽他義言。説心所者。次第義故。説
識言故。不離識故。無別有觸。次第義者。據生
次第。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生諸心所
法。倶生受等。名心所法。觸非心所。説識言
者。謂於此中。現見説識。故觸是心。非心所
法。不離識者。謂不離識而可有觸。識前定無
和合義故。假名心所。而無別體。今謂三證。理
並不然。初次第義。且不應理。眼色無間不説
識故。復作是言。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
生受等心所。若爾有何餘心所法二縁所生。
世尊經中。分明顯説。諸心所法。從二縁起。非
在第三。我等於中。説諸心所亦二縁起。非在
第三。上座於中起異分別。説諸心所唯在第
三。是則陵蔑如來。或是不達經義。次説識
言。亦不應理。豈見説識便無心所。此伽他中。
非唯辯識。然不可以心所法言不屬識故。亦
非受等。應可説言。受等諸法。亦非心所。所以
者何。現見此中説識言故。雖説識言。而許受
等是心所者。觸亦應然。彼後所言。謂不離識
而可有觸。識前定無和合義故。假名心所。無
別體者。亦不應理。依心所門。説觸言故。前説
心所從二縁生。今乘彼門。列觸等相。非仍前
識。寧無別體。應如受等。定別有性。雖觸生
時。實不離識而不應説即識爲體。以識生時
亦不離觸。及受想等心。亦應用心所爲性但
假名心。心既不然。觸云何爾。又不離言義不
成故。謂即依識假立觸名。言不離者。此不成
就。若不離言。是相因義。識亦不離受等心所。
應如前説。但假名心。若言此難亦同不成。謂
識不離受等心所。應即受等。但假名心。此亦
非理。以極成故。謂契經説。心與受等心所倶
生。不相離故。又伽他義證此極成。謂眼色二
縁共生諸心所。爲但心所二縁所生。不爾云
何亦生於識。識即是心。由此成立眼色二縁
能生一切心心所法。非但生心。雖已總標諸
心所法二縁所生。而未別顯。何者是耶。故復
言觸。觸是受因。是故先説爲彼二縁先生心
所。後方生識。不爾云何故復言倶。是倶起義。
諸心所者。諸是多言。已擧一觸。餘是何等。故
言受想及諸行攝。此顯受等與前識觸決定
倶生。諸行攝者。總攝一切行蘊所收諸心所
法。若不爾者。應但説思。不應言諸思是一故。
爲攝何義。復説有因。爲攝與前倶有諸法。不
相離故。與彼倶生。即彼爲因。不由眼色。此無
所依及所縁故。有作是釋。此有因言。顯心心
所皆從縁起。此釋不然。前説眼色二縁所生。
應無用故。復有別釋言。有因者。顯心心所有
同類因。何者同類因。謂前生同類眼色。與彼
非同類故。但説爲縁。前生同類。如種子故。説
之爲因。又世尊言。眼是生識。隣近縁故。亦説
爲因。諸心所法。亦以眼根爲縁生故。説名有
因。前縁後因。無重説過。如是正釋伽他義已。
前言此難亦同不成。謂識不離受等心所。應
即受等但假名心。彼言非理。由此中説心心
所法倶時起故。顯識生時。不離觸等。是故前
説。雖觸生時。實不離識。而不應説即識爲體。
以識生時亦不離觸及受想等。心亦應用心
所爲性。但假名心。理極成立。由此彼言。謂不
離識而可有觸識前定無和合義故。假名心
所。無別體者。此但有言都不應理。由彼三證
理並不然。是故前言觸體實有。契經説爲心
所法故。如受想等。其理極成。故應信知。離根
境識三和合外別有實觸。又觸實有。契經説
爲食所攝故。猶如識等。此中上座復作是言。
四食中觸。未必唯用三和爲體。所以者何。觸
食應用所觸爲體。以六境中無如所觸。更無
所待。能生受者。謂勝冷熱鋸割等觸。故於一
切身受因中。觸最増強。別立爲食。由觸門故。
便於三受。皆能離染。其理得成。彼言但從自
分別起。且彼三和。決定非觸。如何是食。或復
是餘此何所疑。而稱未必。但應舒意確判言
非。若如段食。復有何過。謂如段食。非一法
成。雖多法成。而得名一。觸食亦爾。三和合
成。斯有何過。此喩非理。一一亦成段食性故。
非彼眼等一一各別可名三和成觸食體。又
根境識。攝法無遺。段食等三。皆應觸攝。食應
唯一。世尊不應於契經中説食有四。識食攝
在根及識中。段及意思體非離境。説觸食已。
復説餘三。便顯世尊言成無用。故有智者。於
説三和爲觸食言。不應信受。又説所觸爲觸
食體理亦不然。於段食中。已説所觸爲彼體
故。又彼斷時説斷三受。理不成故。謂段食中。
已攝所觸。三處合成段食性故。觸食若所觸
食應唯有三。又説觸食斷遍知時。三受永斷
然於有頂。得離染時。斷諸受盡。非於所觸。得
離染時。可於諸受有永斷義。又於縁起次第
義中。所説受縁。應是觸食。彼觸斷時。諸受應
斷。非由所觸斷故彼斷。諸聖教中。都未曾見
説彼所觸與受爲縁。故受斷時。非由所觸。又
説所觸更無所待能生受言。深可嗤笑。既許
所觸。滅入過去。第三刹那。受方得起。是則所
觸於受起時。體滅時隔。有何生用。由彼義宗。
根境無間。識方得起。從識無間。受乃得生。身
受生時。身及所觸。其體已滅。時復隔遠。何得
爲因。且識生時。身觸已滅。望無間識。縁用尚
無。況於後時所起身受。時分隔越。得有縁用。
若言先有根境識三因果性故。受方得起。是
故根境。於受起時。亦有展轉能生功用。如是
便應有太過失。謂要先有名色六處。因果性
故。觸乃得生。是則應言名色縁觸。或復應説
六處縁受。以受起時。彼有用故。諸説分位
縁起論者。雖受起時。亦縁六處。而曾不説六
處縁受。設許所觸能生於受。如何可言更無
所待。若彼生受不待根識。木石等中。何不生
受。若彼要待根識等縁。方生受者。餘境亦爾。
云何不説。以六境中無如所觸更無所待能
生受者。此與餘境有何差別。而偏讃美。爲生
受因。決定無有根境識三共和合時。而不生
受。故彼所説。無理可依。但從自心分別所起。
又彼具壽。如何可言厭於劣界離妙界染。不
可厭餘得離餘染。勿離餘染餘得解脱。彼此
別因。不可得故。即由此理。苦集法智。不能兼
離色無色貪。諸勝冷熱鋸割等觸。上界所無。
故知意取欲界所觸。爲觸食性。故彼所言。由
門故。便於三受皆能離染。理不得成。又
契經説。觸食斷時。三受永斷。故知佛説觸與
三受倶時永斷。契經不説觸食斷已當斷三
受。故不應言由斷觸故當於三受皆能離貪。
説觸斷時受亦斷故非。於欲界得離染時可
於有頂亦得離染。故知別有一法名觸。是受
近因。斷有頂時。此觸方斷由此斷故。三受永
斷。此後更無諸所應作。故心所中。定有實觸。
名爲觸食。其理得成。古昔諸師。爲證此觸其
體實有。亦立多因上座於中。懷増上慢。自謂
能釋。如是諸因。我當於中褒貶徳失。古師
所立諸因者何。謂彼咸言。觸定實有。説有因
果。雜染離染各別斷除差別言故。如受想等。
此中説有因果言者。謂説此觸有六處因有
受果故。非世俗法而可説有勝義因果。説有
雜染離染言者。謂佛於彼大六處經。説如是
言。若有於眼不如實見不如實知。便於眼中
起諸雜染。如是若有於色於眼識於眼觸。廣
説乃至。便於意觸起諸雜染。與此相違。便得
離染。非於假法而可説有雜染離染。説有各
別言者。謂佛於彼六六經中。説如是言。有六
内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愛身各
各差別。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説有觸。不可
於彼假及所依各別而説。説有斷除言者。謂
契經説。觸食斷時。三受永斷。非由見於世俗
法故名如實見。及説聖道安住所縁。説有差
別言者。謂於假法所依事中。亦有一一差別
言説。如言我見瓶衣色等。此亦應爾。是則應
説十八觸身。然不如是。故知觸體。非即三和。
彼上座言。三和名觸。於如是義。亦不相違。所
以者何。如名色等。亦有如是所説義故。眼等
因果和合觸中。於上義門。都無違害。如彼説
有因果言者。謂彼眼等因果合觸。六處爲因。
受爲其果。離内六處。無三和故。從三和生樂
苦等故。説有雜染雜染言者。謂三和觸。爲
受因故。希求方便。生諸雜染。彼於爾時。願生
自識。爲辯此門領納差別。擧所依根及所取
境。即於此事。如實見知。便得離染。説有各別
言者。謂辯眼等因果合性。爲受起因從此生
愛。非諸眼色皆眼識因。非諸眼識皆眼色果。
又如重擔與荷擔者。離取蘊擔。雖無荷者。而
契經中。各別顯説。此亦應爾。説有斷除言者。
謂斷雜染故。前説希求方便生諸雜染。今説
斷彼雜染即名斷觸。見稱事故。名如實見。及
説聖道安住所縁。説有差別言者。謂三和觸。
非一合故。不可如瓶等説一有衆分。如名色
等。亦有如是所説義者。謂如名色六處等支。
非一法成。雖非實有。而有如上所説諸義。此
亦應然。故無有失。如是一切理皆不成。且彼
眼等因果和合。説名爲觸。如先已破。謂先已
説。非彼宗中不許倶起互爲因果義可成等。
如是所執。後更當破。又眼色等因果和合。於
受何爲非唯因果合即能有所生。如先已辯。
又契經説。眼色爲因。生受等果。如是因果。應
合生識及爲觸縁。或於此中。應説差別。若言
無處如是説故。謂世尊言。眼色爲縁。生於眼
識。三和合觸。無處説言。眼色爲因。生受等
果。可言如是因果和合生識及觸。是故不應
如是説者。此亦非理。有處説故。即此經説。受
等倶生。此倶生言。顯與識等同時起義。後當
成立。然彼經説。眼色爲縁。生眼識者。由識是
彼受等所依。相用強故。世尊慮有執眼色縁
唯生眼識。故此經説。眼色爲因。生受等果。又
伽他説。眼色二縁。生諸心所。足爲明證。故眼
色縁。非唯生識。唯執眼等因果合故。名觸生
受。理定不然。假法無能及不定故。所言眼等
因果合觸。六處爲因。離内六處無三和者。理
亦不然。豈不離境及識隨一。亦無三和。非諸
假法三事合成。於所依中。隨*&T055626;一種。而得
有假。猶如伊字。説觸爲實心所法者。雖依根
境及識而生。然内六處。生用最勝。爲勝生因
及所依故。所以偏説。即由如是殊勝所依。標
六觸名。謂眼等觸假法用既無。如何生受果。
言三和觸爲受因故。希求方便生雜染者。重
言無用。已別説故。謂前已説。於眼於色於眼
識中。起諸雜染。離三法外。復有何觸。而後重
説於眼觸言。若謂此言重説眼等三法因果
和合性者。是則不應但言眼觸如眼識及色
非獨依彼故。眼色識三同作假觸所依止性。
等無差別。唯言眼觸。不言色觸及眼識觸。此
有何因。又彼所宗。由眼及色。生於眼識。後方
生受。眼識爲受等無間縁。隣近所依。非眼非
色。是則唯應説名識觸。如何反説爲眼觸耶。
若謂有無定相隨故。謂若有彼眼等六處。有
眼等觸。彼無觸無如生盲等。無眼等觸由此
經言六處縁觸。以有根者色識合時。便説有
觸。非無根故。此亦不然。見有雖得眼等六處。
而或有時諸識不起。則無有觸。如在無想滅
盡定等。彼位無心。後當成立。故約有無定相
隨者。唯應依識以摽觸名。又心所言。彼應憶
念。觸若定隨根有無者。應名根所非心所法。
又生盲等。若住意地。有心位中。既有身根。更
何所*&T055626;。身觸不起。非有身識。身觸不生。見
有身根。而無身觸。應知彼觸隨識有無。不隨
根境識是生觸。強勝因故。應隨識説。然諸契
經。説眼等觸。知別有觸體。是心所依眼等故。
如眼等識名隨依説。其理極成。故不應言眼
等六觸眼等因果和合爲性。如別有觸雖依
識生而説眼觸。我亦然者。其理不然。就勝因
依説觸名故。或復略去中間言故。或説所依。
所依眼故。又契經言。於眼於色於眼識中。起
諸雜染。由此已説眼色識三因果合性。以根
境識隨相繋屬次第説故。若異此者。應次第
説眼等六根六境六識又契經説。於眼觸中
起雜染者。此言何義。若謂此言顯於眼等因
果合性起雜染義。此義非理。由次第説根境
識三。已顯彼故。或契經説。於眼識中。起諸
雜染。即已成立。眼色識三因果合性。非無根
境而有識故。於識起染。即於三和。豈不前言。
非諸眼識皆眼色果。雖前有言。而無實義。故
不成救。彼無眼識非眼色果。以執唯有現在
法故。或復應説。彼識是何。若識有時眼色無
故。非彼果者。則因果性。畢竟應無。執非並
故。既諸眼識。皆眼色果。則於眼識起雜染言。
便已成立。眼色識三因果合性。何須重説。此
由汝等於法性相不善度量。輒率己情。釋佛
經義。致斯迷惑。是故汝等。應更精勤於法性
相求無倒解。言彼爾時願生自識爲辯此門
領納差別。擧所依根所取境者。識且可爾。根
境應思。彼二云何令受差別。如前已辯。彼受
起時。根境體滅。無生用故。雜染既有過離染
亦不成。如破彼説雜染道理。准此應破彼各
別言。謂辯眼等因果合性爲受起因。及生愛
等。所立重擔荷擔者喩。於證彼義。無所堪能。
以有未來五取蘊性。名爲重擔。非荷擔者。現
在取蘊名荷者故。如契經言
    已捨於重擔 後不復更取
    取重擔爲苦 捨重擔爲樂
此有荷者異於重擔。彼無觸性離根境識。故
所立喩。於義無能。有餘別釋此各別言。非別
説故。則別有體。如外處中第六法處已攝六
受及六愛身。雖別建立。而無別體。如是雖無
根境識外六觸身體。而亦別説六種觸身。斯
有何過。此亦非理所以者何。離受愛外有餘
法處。可得別説。離根境識。無別三和可別説
故。言斷雜染故名斷者。如雜染中義准應破。
謂雜染中。已廣成立。離眼等外有觸雜染。由
彼斷故三受永斷。非由眼等因果合性雜染
斷故三受永斷。言見稱事名如實見。及説聖
道住所縁者。理亦不然。虚假事見非證實故。
豈名如實。既非如實。何名聖道安住所縁。若
非聖道安住所縁。何能永斷觸食三受。言三
和觸非一合故。不可如瓶説衆分者。理亦不
然。見非一合亦別説故。猶如有説補特伽羅
之受想等衆分差別。言如名色六處等支。雖
非實有而有如前所説諸義。故無失者。理亦
不然。非審宗故。於非一事立一想名。各別事
中失此名想。名假有相。如瓶如行。或如汝執
三和觸等。名色名想不可雜壞。如觸法界總
別皆有。故此非與汝執觸同。由斯類釋六處
支等。爲顯内處唯有六故。立六處名。非於
多法立一名想。謂爲六處於此實法名色等
支。可有勝義因果等説。非於汝執假有觸等
説有勝義因果等言。故彼古昔諸大論師。所
立諸因。理善成就。由此有觸。是別心所。一切
心倶。理極成立。此既成立。上座所言。大地唯
三。極爲迷謬
云何成立。前四法餘實有別體。是大地法。彼
彼説故。實有別體。諸心起時。皆見有用。由斯
理證。兩義皆成。又世尊言。謂一切法。欲爲根
本。作意引生。觸爲能集。受爲隨流。念爲増
上。定爲上首。慧爲最勝。解脱堅固涅槃究竟。
想思二法。不説自成。故此經中略而不説。由
定無有心相續中空無取相以取境相。諸心
位中無非勝故。思是意業。有心皆有。由此契
經。現證欲等實有別體。是大地法。然上座言。
此經所説。是不了義。故不可依。彼云何知是
不了義。彼謂色等理不應用。欲爲根本。作意
引生。觸爲能集。然此經説一切法言。故應但
依心心所説。由斯證是不了義經。此説不然。
非所許故。依一切法。説此契經。不但偏依心
心所説。爲令弟子酬答外道矯詰問詞。説此
經故。非諸外道於心心所名想極成。何容慮
彼。於此義中。善巧詰問。謂諸外道。聞佛世尊
於一切法能如實覺。廣大名稱遍諸世間。情
不忍許。彼恒聚集。共設謀議。言大沙門喬答
摩氏。辯才無滯。敵論爲難。且應詰問。彼諸弟
子。仁者大師。於一切法。具辯析智。所説云
何。且一切法。誰爲根本。廣説乃至。誰爲究
竟。世尊慮有新學苾芻欻遭究問。或便惶亂。
爲防斯恥。預説此經。應知此中言一切法欲
爲本者。一切流轉。皆以希求爲種子故。謂於
諸法。生覺了心。並以希求爲根本故。如生順
起縁一切心。故説諸法欲爲根本。一切法中
所有了別。皆由作意方便引起。故説諸法作
意引生。言一切法觸能集者。諸法皆與觸爲
能集。根境識三和合生故。言一切法受隨流
者。諸受隨順一切法流。謂樂苦等。隨愛非愛
及倶相違。別境轉故。或一切法隨受而流。意
顯諸法隨受行相差別而轉。爲境性故。言一
切法念増上者。謂由念力。於諸所縁不忘失
故。由此故説念爲遍行。守門防邏。言一切法
定上首者。謂三摩地。能繋縛心。令於所縁安
住不散。令心於境專一審慮。故名爲定。此於
制心威力最勝。故言上首。心性雖躁。由定所
持。不速背此往餘流散。由此契經。説心如電
説定堅固猶若金剛。言一切法慧最勝者。諸
法性相。雖極甚深。般若堅明。皆能洞照。故言
最勝。或復般若出過諸法。故名最勝。勝是過
義。世俗於過。説爲勝故。此中意説。唯有般
若。遍照所知。尚有餘力。於一切法。能了別
中。邪正勝解。力最堅固。由是印定諸境勝因。
故言諸法解脱堅固。解脱即是勝解異名。無
始時來。生死流轉。心境展轉。相續無邊。唯有
涅槃。爲其究竟。故言諸法涅槃究竟。由如是
釋。一切法言。攝法周盡。更無異趣。由斯證
此。是了義經。決定可依。證前兩義。此中欲
者。思行蘊中。已引聖言。成立別有。謂如經
説。彼有如是信欲勤安。乃至廣説。又前已説。
諸心起時。皆見有用。證知欲是大地法性。所
以者何。一切流轉。皆以希求爲種子故。謂心
用欲。作倶起縁。一切境中。恒流轉故。然上座
言。此欲決定非大地法。阿闡地迦經所説故。
此言非理。依巧便欲言非有欲。故無斯過。若
言斯理他亦應同。謂他亦言。依全無欲。説非
有故。此理不同。彼於餘境。有所樂欲。現可得
故。謂彼現於可愛樂事。定有希求。而得説爲
非有欲者。故知此依巧便欲説。如言非信世
間亦於不仁孝子説爲非子。故非有言。未爲
定證。於境無欲心必不生。故此定應是大地
法。慧別有體。諸經説故。心了境時。必有簡
擇。用微劣者。便不覺知。故慧定應是大地法。
然上座説。慧於無明疑倶心品。相用無故。非
大地法。所以者何。智與無智。猶豫決定。理不
應倶。此説不然。邪見心品。與無明倶。理極成
故。非無癡心可有邪見。故邪見品。定有無明。
不共無明。相應心品。云何有慧。且許無智與
智相應。其理成立。此既成立。不共無明。相應
心品。亦應有慧。但微劣故。相不明了。由此類
釋。亦與疑倶。若疑相應全無慧者。云何得有
二品推尋。於二品中。差別簡擇。推尋理趣。乃
成疑故。念體別有。亦如經説。心了境時。必有
明記。亦由微劣。有不覺知。故念定應是大地
法。然上座言。此念決定。非大地法。契經説有
失念心故。失謂亡失。又見多於過去境上。
施設念故。然於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故
無別念。此説不然。如前説故。非巧便念名爲
失念。如狂亂心名爲失心。或念微劣。名爲失
念。如迷悶等。名失想思。既見多於過去境上。
施設有念。便於現在所縁境上。有念極成。非
於現境曾無明記。後於過去有憶念生。言於
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無別念者。理亦不
然。覺察明記。行相別故。於境覺察重審名智。
不忘失因。明記名念。故有説言。於所受境。令
心不忘。明記爲念。若執如是明記行相。即智
行相。無別念者。受等亦應無別有體。謂亦可
言。即智行相。領納而轉。無別有受。餘亦應
然。即爲非理。又彼唯許心所有三。智體亦無。
何獨無念。説念即智。但有虚言。又阿笈摩。證
念非智。如契經説。住正念者。便住正知。又契
經言。具正知者。便具正念。如是等類。所説寔
多。若念即智。契經應言。住正念者。便住正
念。具正知者。便具正知。如是所言。有何別
義。若念唯縁過去境者。如何失念知現他心。
或復如何縁涅槃智。滅等行轉。而名失念。又
縁未來。死生智等。如何失念。成力明通。如斯
等類。爲過茲甚。故諸心品。皆與念倶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一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三
作意別有。亦如經説。心由作意引發故生。
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無別一法名
爲作意。由此別相理不成故。謂於所縁。能作
動意。名作意相。若於所縁。唯作動意。諸餘心
所。應不能縁。若亦由斯方能縁者。理不應爾。
名作意故。餘縁生故。此難非理。諸心所法。依
心轉故。但動於意餘動亦成。故無心所不能
縁過。又衆縁力諸法乃生。故雖餘縁生心心
所。而此作意。非無力用。謂此作意。力能令識
於餘境轉。若爾一境識流轉時。應無作意。是
則作意非大地法。不爾一境識流轉時。亦有
作意。然於餘境。此用明了。謂於一境。刹那刹
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於餘境。引發
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豈不衆縁發生心
等即名能引。何勞別計作意力爲。此責非理。
雖具生識餘和合縁。而説作意能生識故如
契經説。爾時若無能生作意。正現在前識終
不起。理亦應爾。雖多境界倶時現前。而識何
因唯縁一起。豈不於此生縁合故。誠如所言。
此即作意生縁合者。即世尊言。作意爾時正
現前義。所言作意。於境引心。爲是前生。爲是
倶起。是倶時起。非謂前生。經言作意正現前
故。正現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
將入現在。取自境義。此中意顯。由作意力。引
識令縁自所樂境。勝解別有。亦如經説。心由
勝解。印可所縁。諸心起時。皆能印境。故此定
應是大地法。然上座言。勝解別有理不成立。
見此與智相無別故。謂於所縁令心決定。名
勝解相此與智相都無差別。是故定應無別
勝解。此言非理。要有印可。方決定故。有言勝
解是決定者。於決定因説爲決定。若爾此二。
應不同時。不爾此二相隨順故。謂由簡擇。隨
生印可。復由印可。隨生決定。不相違故。同時
無失。若一切心。皆有此二。則諸心品。應皆印
決。此難非理。以或有時餘法所伏功能被損。
雖有印決。劣難知故。諸無色法。就用説増。如
前已辯。世尊建立。貪瞋癡等。行相異故。又
別説有十無學支。故知非無別勝解體。彼謂
此中心離貪軛。相續轉故。即隨縛斷。名正解
脱。所以者何。以薄伽梵於餘經中自決此義。
故餘經説。云何名爲心善解脱。謂心從貪從
瞋從癡。離染解脱。云何名爲慧善解脱。謂如
實知。心從貪等離染解脱。此言非善。以無體
法。爲無學支。理不成故。彼無少法名隨縛斷。
如何可立爲無學支。又彼釋言。即隨縛斷。名
正解脱。此不成釋。所以者何。由隨縛斷解脱
生故。離染無爲。名隨縛斷無學勝解。名正解
脱。若不爾者。前離染言。已顯縛斷。後解脱
言。應成無用。言如實知心解脱者。見離染心
相應解脱。又如實知解脱心者。謂見解脱相
應之心。故餘契經。世尊自説。心離染故。便得
解脱。若不爾者。解脱既是離染異名。應依初
説。不依第五。如餘處言。盡離滅等。雖依初説
離染解脱。而體各異。若不爾者。説解脱言。應
成無用。如無染離染義無差別故。又説解脱
爲對治故。非隨縛斷即是解脱。故契經説。折
伏法中。言由正解脱折伏邪解脱。非隨縛斷
能爲對治。若能印可。是勝解相。此與信欲應
無差別。相雖少同。而體甚異。謂審印可。是勝
解相。心淨希求。是信欲相。豈不信順及與欲
樂即印可耶。信順欲樂。隨順印可。非即印可。
信欲助成勝解用故。心所相用。極難*辯析。
唯審叡覺。能分別知。故譬喩師。不能堪忍。分
析勞倦。遂總非撥。三摩地別有。亦如契經説。
平等持心。令住自境。名三摩地。諸心起時。無
不各住自所取境。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
座言。離心無別三摩地體。由即心體縁境生
時不流散故。若三摩地。持心令住一境轉者。
豈由三摩地無故。心便於多境轉耶。若謂多
心由此持故令於一境無間轉者。則不應説
刹那刹那有三摩地。心唯一念墮在境中。此
應非有。如是此應非大地法。若由有此心住
所縁。是則此體應非現見。然諸心所。體可現
見。又法功能。不待餘法。故心住境。自力非
餘。此言非理。令心造作。亦應無別大地法
思。差別因縁。不可得故。又識非住所縁爲性。
慧等亦同。心有定非定故。又諸心所體現見
言。如前已破。前如何破。謂若心所現可見者。
應無有執彼即是心。又法功能。必待餘法。或
應縁起言成無義。又心所用。不應在心。心心
所法性各別故。三摩地用。謂能住心了別所
縁。是識功用。如自體起。必託所縁。亦非自能
住境不散。設住境用。依心體成。如令心造作
別有體義立。又阿笈摩。證三摩地實有別體。
如契經説。應修二法。謂奢摩他毘鉢舍那。若
撥無實三摩地者。便違此等無量契經。若謂
無違。於心心所分位差別。立此用故。即心心
所差別轉時。立三摩地。名用無失。此亦不然。
於餘法體。立餘法用。理不成故。又不應言三
摩地用。於彼一切差別位立。唯依於心。而説
此故。又彼宗義。心心所法。不同時起。有何定
准説心定時受等亦定。若謂如無別相應體
而説相應。此亦應爾。謂如無別相應法體。而
彼心等。總名相應。如是雖無別三摩地而心
心所。總説爲定。理亦不然。是彼性故。謂心心
所。是相應性。非等持性。所以者何。一切位
中。彼相應性。無勝劣故。三摩地性。於諸位
中。有勝劣故。此既一相諸位何縁勝劣有別。
餘法所持。令此功力有損益故。現見青等餘
色所糅。相續隨流。勝劣有別。又若無定心自
住者。應無貪等心自染等。豈不如無別法助
故。慧自簡擇。如是亦無別法助故。心自住境。
此例不齊。以契經説心如電光亦如猨猴。非
住相故。又三摩地體即心者。想等亦應無
別有性。即心能取名相施設。應説爲想。即
心領納違等所縁。應説爲受。即心造作善
惡等業。應説爲思。是則唯心。應無三所。又
見諦者。於並生疑。故三摩地。非心位別。如契
經説。大徳世尊。我若在定。心則解脱。非不
在定。爲先有定後方解脱。廣説如經。彼執
解脱亦心位別。或説無學心爲解脱支故。必
無二心一身並起。故彼於並不應生疑。是故
定應別有心所。是心住因。名三摩地。故受等
十。別有實體。一切心倶名大地法。如是已説
十大地法。大善之地。名大善地。此中若法大
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
彼法是何。頌曰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漸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論曰。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
屬。爲欲所依。能資勝解。説名爲信。專於己利
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正作意轉。身
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説名輕安。心平
等性。説名爲捨。掉擧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
越。是爲捨義。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増上所生。
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説名爲慚。愛樂修習功
徳爲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説名爲愧。有説
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説名爲愧。二根者
謂無貪無瞋。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
無愛染性。名爲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
愍種子。説名無瞋。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
善性。説名不害。於諸已生功徳過失。守護棄
捨。於諸未生功徳過失。令生不生。心無墮性。
説名爲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堅
進不息。有作是言。此中既説身輕安故。非唯
心所説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説
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説名身受。有作是説。
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説心所法故。不
應説彼以能隨順覺支體故。亦名覺支。謂身
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瞋及瞋
因。名瞋恚蓋。見思惟勤。名爲慧蘊。雖彼瞋因
思惟及勤非瞋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
亦應爾。捨後當*辯。説二及言。兼攝欣厭。厭
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増上力。所起
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
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増上力。所起順
證修心欣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
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
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並起。是故此中。
不正顯説。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
行倶轉。定無有欣厭行倶轉。爲表此二定不
倶行。説二及言。行相違故。如是已説大善地
法。大煩惱之地。名大煩惱地。此中若法。大煩
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謂法恒於染汚心
有。彼法是何。頌曰
    癡逸怠不信 惛掉恒唯染
論曰。云何如是六種。名大煩惱地法。以恒唯
與諸染心倶。頌言染者。是染心義。又放逸等
及與無明。如其次第。應知即是前不放逸勤
信輕安捨等所治。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
理解。無*辯了相。説名愚癡。即是無明無智
無顯。逸謂放逸。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爲放
逸。怠謂懈怠。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
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爲懈怠。由此説
爲鄙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不信者。謂
心不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實靜慮等至。
現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
爲不信。*惛謂*惛沈。&MT90116;瞢不樂等所生心。重
性説名昏沈。由斯覆蔽心。便*惛昧無所堪
任。瞢憒性故。由是説爲輕安所治。心爲大種
能生因故。由此爲先。起身重性。假説*惛沈。
實非*惛沈。彼是身識。所縁境故然此*惛沈。
無明覆故。本論不説爲大煩惱地法。有言。彼
論説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無明性
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説而成。有説此名。
總目二義。掉謂掉擧。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
寂靜性。説名掉擧。心與此合。越路而行。非理
作意。失念心亂。不正知邪勝解。前已説在大
地法中。故此地法中。雖有而不説。如於大善
地法不説無癡善根。唯諸染心。恒有此六。如
是已説大煩惱地法。大不善之地。名大不善
地。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
謂法恒於不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論曰。唯二心所。但與一切不善心倶。謂無慚
愧。故唯二種。名此地法。此二法相。如後頌中
自當顯示。故此不説。如是已説大不善地法。
小煩惱之地。名小煩惱地。此中若法小煩惱
所有。名小煩惱地法。謂法少分染汚心
倶。彼法是何。頌曰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
    如是類名爲 小煩惱地法
論曰。類言爲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小是少
義。顯非一切染汚心有。非雖少分染汚心
倶。仍各別起。無相應義。唯修所斷。意識倶
起。無明相應。此諸法相。隨煩惱中。當廣分
別。如前所説。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
有。所以者何。非一品類。所縁義中。種種行
相。倶時起故。一體同時。如所縁義。差別行
相。無容有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
變異而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
相續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如是已説大地
法等品類決定心所差別。復有此餘不定心
所。惡作睡眠尋伺等類。總説名爲不定地法。
今應決判一切心所諸心品中倶生數量。何
心品中。有幾心所。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時増惡作
    於不善不共 見倶唯二十
    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
    睡眠遍不違 若有皆増一
論曰。且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
二。謂不共無明倶生。及餘煩惱等倶生。無
記有二。謂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如是欲界
一切心品。決定恒與尋伺相應。故善心品。有
二十二心所倶生。謂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
及不定二。謂尋與伺。此中勤捨應不倶生。行
相違故。如進與止。造修委棄。理不同時。契經
亦遮此二倶起。説修二法時非時故。如契經
説。心若*惛沈。爾時應修擇法勤喜。修輕安
定捨則爲非時。心若掉擧。爾時應修輕安定
捨。修擇法勤喜。則爲非時。倶生無失。不相違
故。住正理者。起如理行。不息名勤。即於爾
時。棄非理行。平等名捨。又於如理非理行
中。捨如持稱。進止平等。故捨與勤。更相隨
順。起善止惡。行不相違。若於所縁。一取一
捨。更相違背。可有此失。由斯類釋。經主所
難。謂有警覺無警覺性。作意與捨。應互相違。
如是善成。於善心品。有二十二。心所倶生。不
定地法。所餘二種。惡作睡眠。非通三界。及六
識身。有漏無漏。非唯不染。亦非唯染。故善心
品。非一切時。皆有惡作。但可容有。有時増
數。至二十三。言惡作者。悔以惡作爲所縁故。
立惡作名。如無想定。有説。無相及身念住。
有處名身。若爾有縁所未作事心生追悔。應
非惡作。不爾。未作亦名作故。如追悔言。我先
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然此惡作。通善不
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
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變。我頃何爲
不消而食。我頃何爲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
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
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説惡
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
根。誰令心慼。惡作有四。謂善不善。一一皆
依二處起故。若於不善不共心品。有二十種。
心所倶生。謂十大地法。六大煩惱地法。二大
不善地法。并二不定。謂尋與伺何等名爲。不
共心品。謂此心品。誰有無明。無有所餘。貪隨
眠等。如不共品邪見見取及戒禁取。倶生亦
爾。大地法中。即慧差別。説名爲見。故數不
増。頌言唯者。是簡別義。謂唯見倶。定有
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
善者。唯無明倶。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
轉故。瞋外門轉。行相麁故。非惡作倶。疑不
決定。惡作決定。故不倶起。有身見等。欣行
轉故。極猛利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
惡行事處轉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
分。雖慼行轉。而二因故。非惡作倶。是故惡作
是不善者。唯無明倶。容在不共。忿等亦爾。於
四不善貪瞋慢疑。煩惱心品。有二十一心
所倶生。二十如不共。如貪等隨一。於前所
説。忿等相應隨煩惱品。亦二十一心所倶生。
二十如不共。加忿等隨一。不善惡作相應心
品。亦二十一心所倶生。謂即惡作等二十一。
若於無記有覆心品。唯有十八心所倶生。謂
如不共二十法中。除大不善地法二種。欲
界無記有覆心者。謂與薩迦耶見及邊執見
相應。不増見義。如前應釋。於餘無記無覆心
品。許唯十二心所倶生。謂十大地法。并不定
尋伺。有執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
記。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倶起。睡眠一切
不相違故。於諸心品。皆可現行。於善不善無
記心品。隨何品有。即説此増。隨其所應。各増
一數。工巧處等諸無記心。似有勇悍。然非稱
理而起加行。故無有勤。又非染汚故無懈怠。
無信不信類此應知。已説欲界心所倶生諸
品定量。當説上界。頌曰
    初定除不善 及惡作睡眠
    中定又除尋 上兼除伺等
論曰。初靜慮中。於前所説諸心所法。除唯不
善惡作睡眠。餘皆具有。唯不善者。謂瞋煩惱。
及無慚愧。除諂誑憍。所餘忿等。餘皆有者。如
欲界説。中間靜慮。除前所除。又更除尋。餘皆
具有。第二靜慮以上乃至無色界中。除前所
除。又除伺等。等者顯除諂誑。餘皆如前具有。
以從欲界乃至梵天。皆有王臣衆生等別。故
有諂誑。上地皆無。如是已説三界所繋諸心
所法倶生定量。有諸心所。性相似同。難知差
別。今隨宗義。*辯彼難知心所別相。無慚無
愧。愛之與敬。別相云何。頌曰
    無慚愧不重 於罪不見怖
    愛敬謂信慚 唯於欲色有
論曰。無慚無愧差別相者。於諸功徳及有徳
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説名無
慚。諸功徳者。謂尸羅等。有徳者謂親教等。
於此二境。無敬無崇。是無慚相。即是敬崇能
障礙法。或縁諸徳。説爲無敬。縁有徳者。説爲
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總顯前二。或隨
次第。於所造罪。不見怖畏。説名無愧。諸觀行
者。所訶厭法。説名爲罪。於所訶厭諸罪業中。
不見能招此世他世譏毀謫罰非愛難忍異熟
果等諸怖畏事。是無愧相。即不忌憚罪業果
義。不見怖言。欲顯何義。爲不見彼怖。爲見
而不怖。前應顯無明。後應顯邪見。此言不顯
見與不見。爲無愧體。但顯有法是隨煩惱能
與現行無智邪智爲隣近因。説名無愧。此略
義者。謂能令心。於徳有徳無所崇敬。名曰無
慚。於罪現行。無所忌憚。名爲無愧。有餘師
説。於諸煩惱。不能厭毀。名曰無慚。於諸惡
行。不能厭毀。説爲無愧。有説。獨處造罪無
恥。名曰無慚。若處衆中造罪無恥。説爲無愧。
有説。現起不善心時。於異熟因。無所顧眄。名
曰無慚。於異熟果。無所顧眄。説爲無愧。諸不
善心現在前位。皆於因果。無所顧眄。故一心
中二法倶起。由此翻釋慚愧異相。若淨意樂。
爲習善人所樂勝業。名有慚者。爲得善人所
樂勝果。名有愧者。諸有愛樂勝業勝果。必亦
怖於惡因苦果。一切善心。現在前位。定於因
果。皆無迷惑。由此慚愧。一心並生。故有餘
師。以如是義。標於心首。説如是言於所造
罪。自觀無恥。名曰無慚。觀他無恥。説爲無
愧。謂異熟因。當時現起。故名爲自。其異熟
果。後時方有。故説爲他。彼義意言。諸造罪
者。意樂不淨。於現罪業及當苦果。皆無顧眄。
由此已釋。經主此中。誤取彼情。横申過難。
謂設難言。若爾此二。所觀不同。云何倶起。已
説無慚無愧別相。愛敬別者。愛謂愛樂。體即
是信。然愛有二。一有染汚。二無染汚。有染謂
貪。無染謂信。信復有二。一忍許相。二願樂
相。若縁是處。現前忍許。或即於中。亦生願
樂。此中愛者。是第二信。或於因中。亦立果
稱。前信是愛隣近因故。名愛無失。敬謂敬重。
體即是慚。謂如前釋大善地法中言。心自在
性説爲慚者。應知即是此中敬體。然復有言。
有所崇重。故名爲敬。由此爲先。方生慚恥。故
敬非慚。彼師應許無慚恥者能起恭敬。以執
先起敬時未有慚恥故。應無慚恥者能起恭
敬。若謂敬時已有慚恥。則不應説由敬爲先
方生慚恥。若謂敬時非無慚恥。然敬非慚。此
亦非理。言敬非慚。無證因故。非敬爲先方生
慚恥。勿無慚者能起恭敬。又勿有敬而無慚
恥。然復確執敬體非慚。但有虚言。都無實義。
故應敬體是慚差別。謂或有慚。名有崇重。此
慚差別説名爲敬。補特伽羅爲境界故。即慚
差別。得崇重名。夫崇重者。是心自在。心自在
性。已説爲慚。謂於心中。有自在力。能自制
伏。有所崇重。故説敬體是慚差別。於諸所尊。
有所崇重。故名爲敬。是境第七。或因第七。由
於所尊發隨屬意。即名爲慚。此慚即是有所
崇重。故此敬體。是慚差別。義善成就。即由此
證。補特伽羅爲境信慚。説名愛敬。非謂以法
爲境起者。故愛與敬。雖大善攝。而不立在無
色界中。有餘師言。信順親密。而無耽染。説名
爲愛。瞻望所尊。崇重隨屬。説名爲敬有餘師
説。親近善士因名爲愛。不越彼言因名爲敬。
復有説者。於和合衆。見等皆同。故名爲愛。於
可尊重。深心恭事。故名爲敬。此愛與敬欲色
界有。無色界無。無依處故。如是已説愛敬別
相。尋伺憍慢別相云何。頌曰
    尋伺心麁細 慢對他心擧
    憍由染自法 心高無所顧
論曰。尋伺別者。謂心麁細。心之麁性。説名爲
尋。心之細性。説名爲伺。若爾尋伺體不異心。
經即就心説二性故。此言非理。由不了達經
義意故。經言所有心麁細性名尋伺者。由有
此法。心起便麁。此法爲尋。由有此法。心起便
細。此法名伺。或作異釋。故體異心。謂我不
言。心之麁性名心麁性。心之細性名心細性。
若爾云何。依心麁性。名心麁性。依心細性。名
心細性。若爾麁細性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
倶生。雖一心中二體可得。用増時別。故不相
違。如水與酢等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増。
麁心品中。尋用増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
心品中。伺用増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
酢用一切時増故非喩者。此言非理。我不定
説。以酢喩尋。伺喩於水。但有用増者即説如
酢故。若心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増者。即説如
酢。微便喩水。由是尋伺。雖一心中體倶可得。
用時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
並現行。而得説心爲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
用増。由此爲門。總摽心品。有説。現見別法所
持。令其別法相續變故。心體相續既有麁細。
故知別爲尋伺所持。有餘復言。爲立尋伺。爲
定障故。説尋伺爲心麁細性。云何知然。諸聖
教内。處處於定立心名故。謂契經中。説四靜
慮爲定根已。復説四靜慮。爲増上心學。又契
經説。依住淨戒。修習二法。謂止觀已。復説。
智者依住淨戒。修習心慧。又契經言。離貪欲
故。心得解脱。離無明故。慧得解脱。止觀是
彼親近對治。故知於定建立心名。謂大仙尊。
見有觀行者。方欲趣入中間靜慮時。有法爲
障。推求此障。知尋爲體。復有觀行者。方欲
趣入第二靜慮時。有法爲障。推求此障。知伺
爲體。既能爲障。故知別有。若言煩惱足爲定
障。何須別立尋伺障者。此言非理。煩惱唯障
離染法故。非爲定障。云何知然。下地煩惱有
雖已斷。而上地定不現前故。有雖未斷。上地
邊定。亦現前故。又唯煩惱爲定障者。應唯未
斷能與趣入上地爲障。然尋伺等。要現在前。
方與趣入上地爲障。又契經説。靜慮中言。寂
靜尋伺。離喜斷樂。已離貪者。修諸定時。方説
尋等寂靜離斷。故知煩惱外別有尋等障。於
染善心。爲障別故。不應責言煩惱障定。何須
別立尋伺爲障。是故所言爲立尋伺爲定障
故。説尋伺爲心麁細性。理善成立。定之麁障
説名爲尋。定之細障説名爲伺。由此故説心
之麁性。説名爲尋。心之細性説名爲伺。亦無
有失。非於上地定過患中更有如斯麁細名
想。故上地定。得一味名。由是彼無中間靜慮
非上諸地。如初靜慮。於一地中。有漸除障。漸
得勝定。可立中間。何故不説尋伺自相。如説。
受等各別相耶。*辯諸法相。有多門故。謂聖
教中有約自性辯諸法相。或約相應果因功
用及所縁等。且如説言。云何地界。謂堅強性。
云何不善。謂與無慚無愧相應。云何三摩地。
謂心一境性。云何爲觸。謂三和合。云何爲眼
根。謂眼識所依。云何法智。謂於欲界所繋諸
行。或彼行因。或彼行滅。或彼斷道。諸無漏
智。如是等門。*辯諸法相。皆於正理。無所乖
違。是故不應責同受等。諸法性相。最極難知。
*辯靜慮中當更分別。如是已説尋伺別相。慢
憍別者。慢謂對他心自擧性。稱量自他徳類
勝劣若實不實。心自擧恃。&T020717;蔑於他。故名
爲慢。憍謂染著自法爲先。令心傲逸。無所顧
性。於自勇健財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
心生傲逸。於諸善本無所顧眄。故名爲憍。於
諸善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
修習。是謂慢憍差別之相。如是已説諸心心
所品類不同倶生決定差別之相。然心心所
於契經中。隨義建立種種名相。今當辯此名
義差別。頌曰
    心意識體一 心心所有依
    有縁有行相 相應義有五
論曰。心意識三。體雖是一。而訓詞等義類有
異。謂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
或種種義故名爲心。即此爲他作所依止故
名爲意。作能依止故名爲識。或界處蘊施設
差別。或復増長相續業生種子差別。如是等
類。義門有異。故心意識。三名所詮。義異體
一。如心意識。三名所詮。義異體一。諸心心
所名有所依。所縁行相相應亦爾。名義雖殊
而體是一。謂心心所。以六内處。爲所依故。名
有所依。以色等境。爲所縁故。名有所縁。即於
所縁境品類相中。有能取義。故名有行相。平
等倶時與他合故。説名相應。云何平等。五義
等故。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説相應。所依所
縁行相時事。皆平等故。事平等者。一相應中。
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有譬喩者。説
唯有心無別心所。心想倶時。行相差別。不可
得故。何者行相唯在想有。在識中無。深遠推
求。唯聞此二名言差別。曾無體義差別可知。
又由至教證無心所。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若
無有識入母胎者。乃至廣説。又説。或心或意
或識長夜流轉。生於地獄。乃至生天。又説。士
夫即是六界。所謂地界乃至識界。又説。我今
不見一法速疾迴轉猶如心者。又説。我今不
見一法若不修習則不調柔無所堪能猶如心
者。又如契經伽他中説
    心遠行獨行 無身寐於窟
    能調伏難伏 我説婆羅門
此等諸經皆遮心所。又於心所。多興諍論。故
知離心無別有體。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
所中。興多諍論。或説。唯有三大地法。或説有
四。或説有十。或説十四。故唯有識隨位而流。
説有多種心心所別。如甘蔗汁。如倡伎人。故
無受等別體可得。心心所法。共一境轉。生住
滅等。分位是同。善不善等性類無異。體相差
別。實難了知。非諸劣智能生勝解。故契經言。
心心所法。展轉相應。若受若想若思若識。如
是等法和雜不離。不可施設差別之相。故應
於此發起正勤求生勝解了差別相。諸契經
中。處處説有受想思等。識倶生故。不可由
不得一類別相便總撥一切聖教眞理。縱仁
於此識想差別。若得不得。然其想相離於識
體。決定別有。我於此二差別相中。分明證得。
謂若於彼諸境界中。總了其體。説名爲識。別
名相。施設名想。復云何知。此二倶起。
非於境界總了體識。無間滅已。別取名相。施
設識生即名爲想。由阿笈摩及正理故。阿笈
摩者。謂契經中。先説識已。後説倶生受想思
故。言正理者。謂於眼識所了色中。取相名想。
若於後時。想方起者。前色已滅。云何今時有
相可取。*辯本事品。已遮眼識縁過去境。若
言意識能取彼相。理亦不然。經説。眼觸所生
想故。若謂此如意近行説。此亦非理。意識不
從觸所生故。猶如眼識。非有諸識三和所生。
如何可言識從觸起。若彼復執。從意識後方
生意地能取相想。此非眼識無間所生。便違
所言如意近行。又從身觸所生身受。若同彼
想不現領納身所取境。如何現前分明隨領
順苦等觸。不應許此領納過去所觸境生相
分明故。又生次第。理不成故。謂經所説。眼觸
所生受想及思。三心所法。眼識無間。誰定先
生。彼許此三是識差別。故識不可多體倶生。
定次第生。無因證故。應説三法誰最初起。雖
引至教證唯有心。而於義中無證功力。識於
諸處有勝功能。非諸心所。是故偏説。又諸心
所無不依心。但説所依能依已顯。又心心所。
隨處隨時。用有増微。就増者説。或有心品。識
用増強。或受或想或復思等。隨一一法用増
強位。以此爲門。總摽心品。故唯説識。不妨有
餘。心獨行言。爲遮心並起。不遮心所。如言
人獨行。故所引經。無證功力。言於心所有多
諍論。故知離心無別體者。此亦不然。皆信有
故。謂依理教。諸大論師。皆信離心別有心所。
但於多少數増減中。經無定説。故興諍論。若
執受等是心差別。如何即心可名心所。據何
定理。説識爲心。復以何縁。即名心所。若謂諸
識體即是心。受等諸法。是心體類。心相續中。
有此法故。名心所者。何故不言所造諸色即
是大種體類差別。即於地等相續位中。有此
法故。名爲所造。此既不爾。彼云何然。離大
種外。別有所造。*辯本事中已廣成立。若
何故知心所法決定離心別有體者。由阿笈
摩及正理故。阿笈摩者。如契經言。眼色爲縁。
生於眼識。三和合觸。倶生受想思等心所。如
是諸法。是心種類。依止於心。繋屬於心。故名
心所。此倶生言不説無間。但顯心所同時而
生。倶有因中。當更成立。又不容有心體倶生。
故知但説心所倶起。若謂如前所引經説。心
心所法。展轉相應。若受若想若思若識。如是
等法和雜不離。不可施設差別相者。此經意
顯。心所與心其體無別。此亦非理。壽識煖三。
亦同此説。應無別體。不可説言識之與煖其
體無別。又和雜言。顯有別體。非無別體可
説和雜。若唯有識。前識滅已。後識方生。云何
可言如是等法和雜不離。若言由此受想思
識無間生故名和雜者。此亦不然。理不成故。
餘契經説倶生言故。或識無間有此法生。容
可説言和雜不離。非識無間有受等三倶時
而起。如何可説受想思等與識和雜。故彼所
執理教相違。又契經言。修觀行者。得他心智。
能知他心及心所法。而記別言。汝意如是。汝
意如此。汝有此尋。汝有此伺。乃至廣説。不應
即心名爲心所。如前已*辯。由是等類諸阿笈
摩。證知離心別有心所。由正理者。如前所説。
謂於眼識所了色中。取相名想。若於後時。想
方起者。前色已滅。云何今時有相可取。乃至
廣説。有餘復言。如契經説
    名映於一切 無有過名者
    由此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名者即是受相行識。既言一法。故知唯心無
別心所。此言非理。以名如色多體成故。如契
經言。法有二種。謂名及色。非大種等差別相
法一法爲性。此亦應爾。有餘復言。若心心所。
其體各異。於一心品。應有衆多。能覺了用。故
心所法應不異心。此亦不然。能覺了用。體唯
一故。覺了謂慧。非心心所皆慧爲體。如何令
餘非覺了性成覺了體。故無斯過。有餘復言。
我等現見唯有一識。漸次而轉。故知離心。無
別心所。此亦非理。受等如心體相分明。現可
取故。又心心所。雖體倶生。而其功用。非無先
後用増強位。體方可知。如諸大種。此亦應爾。
有何定因。唯心心所倶時而起。説名相應。非
諸大種。或所造色。由大種等體有増不増故。
若爾心所體亦應然。不爾一相體無増故。又
契經説。見爲根信證智相應。故諸大種。或所
造色。無相應義。若言不爾不遮餘故。非彼經
中説諸色法無相應義。又亦説色有相應故。
謂於諍處。説二相應。此言非理。太過失故。如
於一分佛説色言。應一切法皆色爲體。若言
世尊唯説大種所造爲色。此亦非理。不遮餘
故。若謂變壞故名爲色。知此色言。已遮餘法。
此亦非理。唯變壞義。非定知故。若謂經言手
等觸對故名變壞。唯變礙義。是色非餘。此亦
非理。不決定故。非彼經中説唯變壞是色非
餘。又餘經中。亦説無色有變礙故。謂契經
言。意爲可意不可意法之所變礙。故無色法
亦應是色。如是經言。了別境界。故名爲識。應
諸色法亦識爲體。若謂不然。曾無説色識爲
體故。此不應理。如想受等。應成識故。又不遮
故。若謂如何無所縁法而得説爲了境識者。
此亦非理。自計度故。何處經言。無所縁法不
能了境。又何處説。色無所縁。是故應唯心心
所法。有相應義。同一所依所縁行相時事等
故。諸契經中。見心心所有如是義。非大種等。
以大種等方處勢用各各差別。雖暫和合不
相離故假説相應。而非畢竟有相應義。唯心
心所。畢竟相應。故相應言。義善成立。有餘
師説。如一器中煎水湧沸撃爛燒動四用差
別。倶時有故。知四大種。異體和雜。實有義
成。如是衆多心心所法。展轉相助。雖同一時
所依所縁行相相似。而其勢用各各差別。無
雜亂故。知有別體。如斯論旨諸部極成。皆已
摧唯有心論。故心心所別有義成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一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二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四
無色法中。已辯心心所。今次當辯心不相應
行。頌曰
    心不相應行 得非得同分
    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等類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類者顯
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
蘊得等性。如是諸法。不與心相應故。説名爲
心不相應行。非如心所與心共一所依所縁
相應而起。説心言者。爲顯此中所説得等是
心種類。諸心所法。所依所縁。皆與心同。亦心
種類。爲簡彼故。言不相應。諸無爲法。亦心
種類。無所依縁。故亦是不相應。爲欲簡彼故
復言行。此已總標。復應別釋。於中且辯得
非得相。頌曰
    得謂獲成就 非得此相違
    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滅
論曰。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説差別
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
得。説名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應知非
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
説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説異生性。
名不獲聖法。於何法中有得非得。且有爲中。
於自相續。有得非得。非他相續及非相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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