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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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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
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
非至境。今應思擇。何縁闇中。眼不能取瓶衣
等色。爲體無故。爲非境故。爲助取因無故。爲
障取因有故。而不取耶。且闇中色。非體無故
而不可取。有天眼者。能現取故。又闇中色。非
非境故而不可取。彼因大種。現可取故。設持
明照應不取故。非處明中極微等色及餘非
境。眼根能見。雖有説言此闇中色如中有色
異明色類故不可取。而非應理。所以者何。應
不取彼倶行觸故。又持明照時。不見異色故。
或應闇與明成滅生因故。形亦應成異類性
故。現見曾受彼種類者。闇中觸時。知即彼故。
又於闇中。赤染衣等。色至明中不見異故。由
此證知非異色類。若爾闇色。何縁不取。譬喩
論師。作如是説。由助取因光明無故。此中光
明有何作用。謂有攝益能取根用。如食乾麨
不得味故。又言色在可見處故。若爾光明
唯應於境能爲攝益非攝益根。謂身住闇中。
見明處色故。又由所立乾麨喩故。復由所引
阿笈摩故。又言色在可見處者。意不説色在
光明中。但言境在根力及處。彼經廣説。乃至
法在可知處故。又若闇中瓶衣等色。其體先
有。*&T055626;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光等助取因
時。顯了彼色。故能取者。應許空中先有風體。
*闕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扇等助取因時。
顯了彼風。然後能取。又亦應許二木相磨是
火取因非別生火。然不應許。有過失故。執我
論者應亦可言。我體先有。*&T055626;能取根。故不
能取。是故闇色。非助取因。光明無故眼不能
取。若爾何縁不取。由障取因有故。何者是耶。
謂即黒闇雲烟塵等所障諸色。眼不能取。例
極成故。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方能
取色。故亦説彼爲識生因。又如琉璃與彼壁
等。望能取者。爲障不同。如是闇明種類爾
故。是障非障體性有別。如前已辯。豈不亦由
助因無故而不能取。見根功能作意無故。雖
有實境。而智不生。雖有是事。然可生疑。謂於
闇中如不取色。光明亦爾。由此未知。爲由所
見無故不取。爲由光明無故不取。雲等障色
不見極成。又黒闇障是所現見。故闇中色。由
闇障故。眼不能取。此事無疑。如有説言。極遠
諸色。由有遠故。而不能取。復有説言。極遠諸
色。由無近故。而不能取。此二説中。前説爲
勝。以有體故。不生疑故。如是應知。有闇障
故。無光明故。是故闇中所有諸色。定由闇障
而不能取。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眼
能取色。如是所説。其理必然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八
已説三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何知鼻唯取至境。有説。
斷息時則不嗅香故。此因於義未足證成。設
有息時能嗅香氣。何能證鼻唯取至香。以諸
極微不相觸故。何不相觸。若諸極微遍體相
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
是故此因。於鼻唯取至根香義。未足證成。實
有息時能取香氣。然不相觸。至義豈成。彼難
既然。此因何解。今觀至義。謂境與根。隣近而
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説鼻舌身唯取至境。
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能見。非眼瞼等要
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等隣近根生。即名
爲至。由不能見如是至色。故説眼根取非至
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不能取極遠境界。
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能取極近境界。但
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説三根取至無過。非鼻
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非所觸故。又是障
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爲顯此義。復應研究。
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不相觸。如何拊撃。得
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子等。要由合徳方乃
生聲。而爲此難。然物合時理不成故不應許
有合徳生聲。若爾云何得有聲發。於此眞實
聖教理中。離合撃名。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
四大種。離合生時。得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
生因。此倶生聲。是耳根境。此有何失。彼不忍
受。我不忍受。亦有因縁。謂諸極微。既不相
觸。彼此大種合義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爲合。
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
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
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爲所觸。但有身
根。名爲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
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
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無
雜亂失。身識所縁所依別故。豈不由此轉成
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縁不作身識所
縁。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縁不作身識所依
若諸極微。定不相觸。毘婆沙論。則不應言非
觸爲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正和合時。是觸
爲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爲
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爲因
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
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
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説。非觸爲
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
謂於和合説是觸言。毘婆沙師咸作是説。但
由風界力所攝持。令諸極微和合不散。衆縁
合故。聚色生時。説非觸因生於是觸。即離散
因生聚集義。豈不無有不集極微待縁方集。
則應一切是觸爲因生於是觸。有作是説。亦
有極微不聚集者。故無此失。有説。待麁和合
色故。於細和合立非觸名。故非觸因生是觸
者。是細聚因生麁聚義。故彼所言。於義無失。
衆縁合故攝持聚色。風界滅時。與此相違。離
散色起即於此位。説是觸因生於非觸。是麁
聚因。生細聚義。衆縁合故。攝持聚色。風界不
滅。諸麁色聚。或生自類。或轉生麁。説是觸
因生於是觸。是麁聚因。生麁聚義。由此道
理。諸向遊塵。能攝持麁。風界不起。細聚相
續。不轉成麁。名非觸因生於非觸。是細聚
因。生細聚義。此謂彼言所有別意。又於非色
亦説觸言。如契經説。出滅定時。當觸幾觸。當
觸三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及無相觸。然非
此中可計實有互相觸義。是故所言此彼大
種。定不相觸。其理極成。若許相觸。復有何
過。豈不前説。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
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然彼上座。於
此復言。諸極微體。即是方分。如何有體。言無
方分。此言非理。若許極微更無細分。有自體
故。是方分者。諸無色法。既有自體。無差別
故。應是方分。若謂無色無和合義。是故不應
名方分者。此亦非理。諸無色法。有處亦説有
和合故。又彼所宗。色有和合。亦不應理。應成
一故。不應一體可名和合。又上座説。二類極
微。倶無分故。住處無別。此亦非理。彼論自
言。有説極微處不相障。是宗有失。違聖教中
有對言故。何縁復説二類極微。倶無分故。住
處無別。又彼所言。即由此故。許依同處説不
相離。又言極少許五極微。同在一處。不相妨
礙。此皆非理。若容五微同一處者。何物爲障
百千倶胝。不許同處。如是便應一極微處。包
容一切所有極微。是則世間總一微量。或應
不許極少五微同在一處。不相妨礙。多微聚
集。處寛廣故。是故應許極微有分。或許諸微
互不相觸不相離義。異此可成無一極微。現在
獨住而不聚集。如前已辯。是故一切和合聚
中。隨其所應。皆有一切。由此故説不相離言。
非約處同名不相離。然無分故。不觸義成。若
爾身根及與觸界。如何能觸所觸得成。已成
極微互不相觸。能所觸義。今應共思。若謂我
宗由能所觸已許相觸。更何所思。唯汝自應
思量是義。此不應理。許觸論宗。於是義中。應
同思故。謂若鼻舌。與自境微。亦相觸者。何縁
不許此根境微是能所觸。若不許二觸自境
微。而同身根名取至境如彼理趣。此亦同然。
或非色中應有相觸。如前所引觸三觸故。是
故此中。應共思擇。契經所説觸義意趣。然我
先説。謂境與根。隣近而生。方能取故。名取至
境。今能所觸。准彼應成極隣近故。豈不一切
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
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隣近
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名
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至名。
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瞖。於彼眼根。漸
隣近中。品類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
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
中。應有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
對彼身根。説名能觸。故無有過。有説。實無能
觸所觸。然似有故假立觸名。或任於中更求
餘理。且不應許境與身根實更相觸。如前已
説。境與有境。應雜亂故。是故應隨此順正理。
説能所觸名起因縁。有餘師説。雖諸極微互
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拊撃。得發
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
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
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説。於
理爲勝。又上座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
所觸。餘觸所觸。理不相違若異此者。極微展
轉無相攝持。應不和合。若謂攝持是風界力。
風界豈似手所捧持。攝持諸微。令不散墜。此
難非理。且如水輪風輪攝持。令不散墜。風輪
豈似手所捧持。如彼攝持。此亦應爾。若言我
許極微相觸。由相觸故。相攝持者。似手捧難。
則爲唐捐。如汝所言。極微相觸。次第安布。能
相攝持。我亦説言。由風界力。隣近安布。能相
攝持。故不應言。若異此者。極微展轉無相攝
持。應不和合。異汝所言。極微展轉。有相攝
持。和合成故。又不相觸。亦能攝持。譬如身根
不觸身識能攝持識。令起現前。又彼所言。此
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所觸。餘觸所觸。理無
違者。彼不審思。而作是説。如前已説。境與身
根。實不相觸。應境有境相雜過故。遍體一分
觸違理故。諸有對法。體是障礙有對攝故。處
所展轉。互不相容。不應相觸。無細分故。非觸
一分。各別性故。非觸全體。同處多微。過如前
説。如何可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乃至廣
説。又准此説。應亦可言。此若見彼。彼定見
此。既成所見。餘見所見。理不相違。此若聞
彼。彼定聞此。既成所聞。餘聞所聞。理無違
等。彼既不然。此云何爾。若所觸界。亦不相
觸。如何大種展轉相望。互爲攝益。或相損害。
豈要相觸方能損益。異此云何。若必爾者。觀
雪日等眼云何損。觀月輪等眼云何益。眼不
應至日等大種。汝又不許有彼光明倶行大
種。汝許光明依日月輪大種生故。由彼上座
自説是言。大種造色。多不相離。亦有少分得
相離者。謂諸日月燈寶光明。及離諸花。孤遊
香等因論生論。身根既唯取至境故。日光中
熱。身現得故汝云何知。日光但依日輪大種。
不依隣近身根大種。若於是處。身覺日熱。即
近是處。眼見日光。應知此光非離大種。故唯
隣近大種爲縁。能損能益。隣近大種。非彼極
遠。亦非相觸。此義已成。且如所觸。不觸身
根。然能爲因。令身損益。若謂所觸觸著身根。
所依大種爲損益者。雪日光等。於眼云何。設
許所觸觸著身根所依大種能爲損益。然不
許身所依大種能觸身根仍爲損益。豈不大
種展轉相望雖不相觸由相隣近能爲因故損
益義成。故不應言若所觸界亦不相觸。如何
大種展轉相望。互爲攝益。或相損害。然大徳
説。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
名。經主此中。顯彼勝徳。作如是言。此大徳
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
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爲有對。今説大
徳如是意趣。非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
如何無間。仍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
説諸微全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
處同。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
但間言定顯隣近義。此中*但言。或顯定義。
定有間隙。故名定間。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
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
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
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若作此釋。大徳所言。
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深
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相障行。許爲
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可説爲障礙有
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有間隙而無趣行。
非有所怖。法性應爾。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
彼處同。或成有分。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
中間少有空隙。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
者何。有餘師説。是無觸色。復有説言。都無所
有。經主復説。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
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
者。此説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
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
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觸。或
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
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極微
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
微。隣近生時。假説爲觸。其義成就。非住處
同。或無間住。可許有對無分義成。今應觀
察。眼等諸根。爲於自境唯取等量。速疾轉故
如旋火輪。見大山等。爲於自境通取等量不
等量耶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論曰。前説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鼻舌身根極微量。香味觸境極微亦然。
相稱合生鼻等識故。豈不鼻等三根極微有
時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言唯取等量。以非
鼻等三根極微於香等微能取過量。故説唯能
取等量境。非無少分三根極微亦能取於少
分三境。隨境微量至根少多。爾所根微。能起
功用。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毛
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等。
如見蒲桃野棗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聲
小大等量。意無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頌
中應知言兼勸知此義。今乘義便復應觀察。
云何眼等諸根極徴安布差別。不可見故。雖
難建立。而有對故。住方處故。和集生故。定應
説其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居眼星上。對向自
境。傍布而住。如香荾花。清膜覆。令無分
散。有説。重累如丸而住。體清*徹故。如秋泉
池。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内。旋環而
住。如捲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内。背上面
下。如雙爪甲。此初三根。横作行度。無有高
下。如冠花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
月。當舌形中。如毛端量。非爲舌根極微所遍。
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
如鼓&T020317;。男根極微。形如指&T057912;。眼根極微有時
一切皆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
分是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
爾。身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
㮈落迦中。猛焔纒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
彼同分。故如是説。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
根境各一極微爲所依縁能發身識。五識決
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縁性故。云何建立
六識所依。爲如五識唯縁現在。意識通縁三
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倶
論曰。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爲意此與意
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眼等五
識。所依或倶。或言表此亦依過去。謂眼等五
是倶所依。過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識所
依各二。第六意識。所依唯一。爲顯頌中依義
差別。故復應問。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
識等無間縁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縁者。復是
眼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倶生眼
根。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
去意根。第四句。謂除所説法。乃至身識亦爾。
各各應説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
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縁。有是意識
等無間縁。非與意識爲所依性。謂無間滅心
所法界。又五識界。如所依根。定有過現。彼所
縁境。爲亦如是。爲有別耶。定有差別已滅未
生。非五識境。所以者何。由與所依一境轉故。
於非現境依不轉故。有執五識境唯過去。應
告彼言。若如是者。豈不但以前生爲縁與識
倶生皆非縁性。又已滅色。彼執體無。但分別
心。取爲境起。又定應許。彼所依根。亦在過
去。能生現識。如是彼言。皆不應理。且置所
依及餘識境。如何眼識境唯過去。不縁一切
過去色耶無間百年滅無異故。若謂無失取
自因故。無間滅色是現識因。百年滅色無因
義者。此亦不然。無異因故。唯無間滅是現識
因。非百年滅。有何因證。如彼百年已滅諸色。
與現眼識。都不相關。無間滅色。應亦如是。既
無差別。何獨爲因此望百年。亦有差別。眼識
將生時。此色爲縁故。若爾眼識境應非過去。
識在未來縁現在境故。亦不可説異時爲縁
異時爲境。此與眼識除爲境用。復作何縁眼
識生時。久已滅色近滅無異。何不爲縁。汝執
久滅與近滅者倶非實體無差別故。又久近
滅。能爲縁用。理倶不成。非現境界相續各
異非一果性。無差別故。又汝應説。鼻舌身三。
云何名爲。取近至境過去未來。説爲遠故。又
若五識唯縁過去。如何於彼有現量覺。如於
自身受有現量覺。謂我曾領納如是苦樂。此
救不然。於自身受領納覺了時分異故。謂於
自身。曾所生受。餘時領納餘時覺了。領納
時者謂爲損益時。爾時此受未爲覺了境。謂
了餘境識倶生受。正現前時。能爲損益。此損
益位。名領納時。即自性受。領所隨觸。自體生
故。識等領彼損益行相。自體起故。此滅過去。
方能爲境。生現憶念。此憶念位。名覺了時。由
斯理趣。唯於現量。曾所受事。有現量覺。故現
量覺。於自身受有義得成。現量有三。依根
領納覺了。現量性差別故。過去色等。既許未
曾現量所受。云何可言如自身受有現量覺。
如於他身受非自領納。現量所受則無現量
覺。言我曾受如是苦樂。縁彼受智。既非現
量覺。如是現色等。非自依根現量所受。應無
現量覺。謂我曾受如是色等。縁彼境智。應非
現量覺。又若現在色等五境。非現量得。如縁
未來受所起智。縁非曾領納現量所得故。必
無自謂我曾領受如是苦樂。例縁過去色等
起智。縁非曾依根現量所得故。應無自謂我
曾領受如是色等。如苦受等。必爲領納現量
受已。方有縁彼現量覺生。如是色等。必爲依
根現量受已。方有縁彼現量覺生。現所逼故。
定應信受。若領納受時非縁受爲境。縁受
爲境時非領納受者。世尊何故作如是言。受
樂受時如實了知受於樂受。乃至廣説。此無
違失。如是所説。是觀察時。非領納時。顯觀行
者。於曾領納現量所得樂等受中無迷謬故。
作如是説。是故不應於諸現量曾未受境有
現量覺。由此五識唯縁現境。必以倶生爲所
縁故。契經既説。眼色爲縁。生於眼識。乃至廣
説。何因識起倶託二縁。得所依名。在根非境。
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
故。諸識轉異。隨根増損有明昧故。非色等變
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
等非餘。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
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縁彼
意識不以身爲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
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
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倶落謝時。能爲意根
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
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間無漏識生。如是
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非據有漏無漏等
類名隨自依。但據増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
無記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
自所依。此亦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
法性。若不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何縁所
識是境非根。而立識名。隨根非境。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説識
論曰。彼謂前説眼等名依。故立識名。隨根非
境。依是勝故。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
色亦通爲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
至身觸應知亦然。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
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
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
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
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
説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説色等識。如
鼓聲及麥芽等。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
眼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
故。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
二生眼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
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説乃至。身亦
如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非全不
發。但不倶時。無一生意一時並發二生意識。
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
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
非境。有言。根識倶是内性。境唯是外。故隨根
説。有言。根識倶有情數。色等不定。故隨根
説。衆縁和合。眼識方生。何故契經。唯擧眼
色。眼識所依所縁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
縁。而非所依及所縁性。又是眼識隣近縁故。
豈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縁耶。眼
色二縁。於生眼識。極隣近故。異空明等。又眼
識生。必藉所依所縁力故。及不共故。眼識生
時。必藉眼色爲所依縁。餘法不定。謂夜行類。
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瑠璃
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若
謂眼識生必藉明。近明近色。主明客明。定
一爲縁。方見色故。又眼識發。必藉於空。以
空遍滿一切處故。此皆非理。眼藉明者。要藉
大明照色方見。非猫狸等眼有大明。如何能
見。復有人等眼雖無明而夜見色。甚違汝義。
如説有人於闇中色亦能覩見。不待光明。若
空遍滿一切處者。無障礙故。亦應能取壁等
障色。能生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縁。眼色非
共。是故契經。唯擧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説。
象跡喩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縁皆具説故。隨
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不。應言
此四或異或同。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
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
眼。見自地色。亦皆同地。非生餘地有四事同。
所言異者。謂生欲界。若以初靜慮眼見欲界
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
界。三屬初定。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
色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
屬欲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
屬欲界。眼色二定。識屬初定。如是若以三
四靜慮地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
知。如是若生四靜慮地。四事有異。如理應思。
餘界亦應如是分別。今當略辯此決定相。頌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
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
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
地眼根。串見麁色。於上細色無見功能。又下
眼根。無有勝用。上地自有殊勝眼根。於下
地中。自有眼識。故下地眼。非上識依。色望於
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謂通自地
或上或下。識望於身。通自地者。唯生欲界初
靜慮中。或上地者。唯生欲界。或下地者。唯生
二三四靜慮地。色望於身。自下地者。自上眼
見。若上地者。唯上眼見。又以自地眼。唯見自
下色若以上地眼。見自上下色。廣説耳界。應
知如眼。謂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
一切二於身亦然。隨其所應。廣如眼釋。鼻舌
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識。唯欲界
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於中別者。謂身與觸。
其地必同。取至境故。識望觸身。或自或下。自
謂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謂之爲下。應知
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身識法。同在一
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通一切。唯生五
地。自意自識。縁自地法。名意與三同在一地。
意界有時在上地者。謂遊定時。若生欲界。從
初靜慮。無間起欲界識。了欲界法。意屬上地。
三屬下地。或二三四靜慮等無間。起初二三
靜慮等地識。了初二三靜慮等地法。意屬上
地。三屬下地。如是若生初靜慮等。從上起下。
如理應知。於受生時。無上地意依下地身。必
無下地身根不滅受上生故。又定無有住異
地心而命終故。如是應知。無下地意依上地
身。依上地意受下地身。則不違理。謂從上地
意界無間。於欲色界。初結生時。意屬上地。身
識下地。彼所了法。或自地。或上地。或不繋。
如是應知。依下地意。受上地身。亦不違理。於
遊定時。有下地意依上地身。亦不違理。謂生
上地。先起下地識身化心。如是識法。亦應廣
説。復應思擇。若欲界眼。見欲界色。或色界
眼見二界色。爾時彼色。可爲幾種眼識所
識。於此復起幾種分別。爲令於宗不迷亂故。
先總料簡。後當別釋。應知此中且辯計度及
與不定隨念分別。遍諸地故。約此二種。一切
眼識。皆無分別。又善分別。能縁一切自上下
地。染汚分別。縁自上地。無記分別。縁自下
地。隨所生地。未離彼貪。具有此地三種分別。
若離彼貪。唯有此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汚。
非生餘地有初靜慮善眼。識現在前由此必
定繋屬生故。生初靜慮。亦不得依餘地眼根
起善眼識。非生餘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
別現前。此亦必定繋屬生故。非此中意唯説
一生所起分別。若説一生。則生上地。應定無
有下地分別。即此生中。彼三分別。無容得有
現在前故。又上地分別應唯善非無記。前已
説因故。通説餘生皆得具有。已總料簡。次當
別釋。斷善根者。眼見色時。此色染汚無覆無
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三種分別。謂善染汚
無覆無記。不斷善根。未離貪者。眼見色時。此
色三種。眼識所識。於此復起三種分別。若諸
異生。生在欲界。已離欲界貪。未離初定貪。以
欲界眼。見諸色時。此色是善無覆無記。眼識
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
種。不退法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汚。以初靜慮
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
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如前應知。於此復起
初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汚。以初靜慮眼
見彼地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
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
除無記。不退法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初靜
慮地三種分別。已離初定貪。未離二定貪。以
二靜慮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
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
有三種。不退法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汚。於此
復起初定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染
汚。不退法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二靜慮地
二種分別。謂除染汚。以二靜慮眼。見初定色
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
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記。不
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起初定分別。若退
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
起二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汚。以二靜慮
眼。見二定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
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
謂除無記。不退法者。則唯有善。初靜慮地所
起分別。亦如是知。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三種
分別隨此所説。別釋理趣。已離二定貪。未
離三定*貪。已離三定*貪。未離四定*貪。已
離四定*貪。如理應思擇。如説異生生在欲
界。如是生在四靜慮地。及諸聖者生五地中。
隨其所應。亦當廣説。然有差別。謂諸聖者。若
退不退皆無縁上染汚分別。異地遍行。皆已
斷故。見道功徳。必無退故。由此方隅。例應推
究耳聞聲等識及分別。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今當思擇。十八界中。誰六識中幾識所識。幾
常幾無常。幾根幾非根。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
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五界。
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准知餘十三界。一
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縁境故。十八
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無爲是
常。義准無常法餘餘界。十八界中。法界一
分。并内十二。是根非餘。謂五受根。信等五
根。及命根全。三無漏根。各有少分。是法界
攝。眼等五根。如自名攝。女根男根。即是身
界一分所攝。如後當辯。意根通是七心界
攝。後三一分意意識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
法界一分。皆體非根。二十二根。如契經説。所
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
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
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經中
建立六處次第。故身根後即説意根。阿毘達
磨諸大論師。迴此意根。置命根後。無所有
縁次第説故。諸門分別易顯了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八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一
如是因界已列諸根。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世
尊何故別説根名。在内界全及法一分。依増
上義。別説爲根。彼彼事中得増上故。此増上
義。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
在。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唯此熾盛
光顯名根。此意總示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
用増上。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増上用故。應並
名根。此極増上。別説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
長轉輪王等。於獸村邑四大洲等。極増上故。
此極増上。誰望於誰。頌曰
    傳説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爲増上
論曰。非一切根總於一事爲極増上。眼等五
根各於四事有増上用。一莊嚴身。二導養身。
三生識等。四不共事。莊嚴身者。謂五根中。隨
闕一根。身醜陋故。導養身者。謂因見聞。避險
難故。及於段食。能受用故。香味觸三。皆成段
食。如有頌言
    譬如明眼人 能避現險難
    世有聰明者 能離當苦惡
    多聞能知法 多聞能離罪
    多聞捨無義 多聞得涅槃
    身由食住 命託食存 食已令心
    適悦安泰
生識等者。謂發五識及相應法。隨所依根。有
明昧故。不共事者。謂取自境。見聞嗅甞覺別
境故。有説。眼耳於能守護生身法身。如其次
第有増上用。前二伽他。即爲此證。有説眼耳
倶能守護生法二身。親近善士。聽聞正法。眼
耳各爲一増上故。女男命意。各於二事有増
上用。且女男根二増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
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
已。便有女男形類差別。分別異者。進止言音
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説勇怯有差別故。名
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有説。
此於染淨二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受不律
儀。起無間業。斷善根故。名於染品。有増上
力。能受律儀。入道得果。及離欲故。名於淨
品有増上力。扇搋等身。無如是事。命根於二
有増上者。謂由此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
此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衆同分能續及
能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
故。彼起自地善染汚心。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意根於二有増上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
行。能續後有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
入母胎中者。精血得成羯剌藍不。不也世尊。
乃至廣説。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心能導世間 心能遍攝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
有説。意根於染淨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清淨。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有増上
力。謂樂等五。於染増上。貪等隨眠所依事故。
有説。此於染淨二品。倶有増上。説爲耽嗜出
離依故。樂故心定苦爲信依等。契經中説故。
信等八根。於淨増上。如契經説我聖弟子。具
信牆塹。具勤勢力。具念防衞。心定解脱。慧爲
刀劍。乃至廣説。此中即攝後三根故。彼於淨
品。定有増上。初傳説言。顯樂後説。謂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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