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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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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欲重生。異熟生色。無如是事。汝今何故言
於眼等此事應同。豈異熟色斷已重起。又我
難意聲既是色與異熟色起法不同。應非異
熟。何預意等。而汝欻責意等云何。汝自許聲
所因大種。是異熟故。聲異熟生。若許意等亦
如是者。從非異熟所生意等。則應一向非異
熟生。若從異熟所生意等。亦應一向是異熟
生。既不許然。如何例責。又色非色法有異故。
異熟相續。亦應不同。非不生盲異熟生眼。起
已斷壞。終不重生。即令意等異熟生法相續
間絶。亦不重起。又異熟心。爲非異熟間。復異
熟生時。即非異熟能爲彼生因。復能斷彼類。
非聲生因即令聲斷。是故異熟色與意等相
續各異。不應爲例。以要言之。彼於此論異熟
長養等流義言。都不解了。致斯紛競。故應且
止。鑒者當知。如是已説異熟生等。今應思擇。
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識耶。若
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
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倶得非等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
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歿。
生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就。今
得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
起。及從彼歿生下地時。倶得者。謂或有二界。
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歿。生於欲界及
梵世時。非者倶非。謂除前相。等者攝餘所未
説義。此復云何。謂若成就眼界亦眼識界
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
眼識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或
得已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
梵世。若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第四句
者。謂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
得及成就。如理應思。由斯理路。例應思擇。後
五種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如毘
婆沙廣文示現。恐詞繁雜故今不述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五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六
如是已説得成就等。十八界中。幾内幾外。頌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爲外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内。外謂所餘色等六
境。我依名内。外謂此餘。我體既無。内外何
有。非無淨戒有淨戒依。經主此中作如是釋。
我執依止故假説心爲我。故契經説
    由善調伏我 智者得生天
世尊餘處説調伏心。如契經言
    應善調伏心 心調能引樂
故但於心假説爲我。眼等爲此所依親近。故
説名内。色等爲此所縁疎遠。故名爲外。若爾
六識應不名内。未至意位。非心依故。至意位
時不失六識界。未至意位亦非越意相。若異
此者。意界唯應在過去世六識唯在現在未
來。便違自宗許十八界皆通三世。又若未來
現在六識。無意界相。設至過去意界位中。亦
應不立。相於三世無改易故。此釋不然。今且
應説。何縁一生一住一滅及一果等心心所
中。説心名内。心所爲外。豈不心所依假我心。
是能依性。對彼所依。極親近故。轉應名内。又
非眼等與眼識等常爲所依。未曾有心。不與
心所爲所依性。故唯心所。應名爲内。或復此
中有何殊理。與假我心爲所依者。立之爲内。
不立能依。故彼所言。無深理趣。又心少分。是
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爲内。由此不應作如
是釋。我執依止。故假説心爲我。又少分心。貪
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汚。或少分心。尋伺
依故。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既不爾。彼云何
然。差別因縁不可得故。又彼何能遮心所等
我執依性。以有身見縁五取蘊爲境界故。是
故彼釋理定不然。若爾何縁説心爲我。恒於
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在行。心曾
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爲我。非諸
心所亦得我名。意爲上首故。經説獨行故。彼
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心所。雖亦調伏。而但
就勝説調伏心。説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
此似我之心。爲不共益。彼名爲内。與此相違
餘法名外。故諸心所無成内失。又諸心所。雖
復與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獨名爲内。非心
所者。同異類心。展轉相望。爲所依性。皆不捨
故。諸心所法。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
謂若善心。望善染汚及無記心。爲所依性。皆
不捨離。染汚無記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
染汚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汚無記望餘亦
爾。故心望心爲所依性。無相簡隔。得名爲
内。心所望心。爲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内
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爲能依性。或多或
少。心爲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内名在心非所。
若爾大法應受内名。不爾心所朋類壞故。如
異生中不墮法者。復有餘師。依訓詞理以釋
内名。謂我於彼有増上用。故名爲内。我謂自
體。於所餘法。有増上用。如彼大徳鳩摩邏多
説如是頌
    若爪指舌端 無別増上用
    動觸嘗肴膳 作用應無差
色香味觸。諸色聚中。或唯身根。有増上用。如
是廣説。乃至眼根。心亦於餘有増上用。是故
十二。皆得内名。若爾受等自體差別。亦見於
餘有増上用。是則諸法皆應名内。上座所宗。
既一切法皆法處攝。彼宗云何建立内外。彼
説如餘。云何如餘。謂爲六識作所依者。建立
爲内。不爲六識作所依者。建立爲外。夫所依
者。唯有情數親近不共色等不定。如彼色等。
雖復亦有是有情數親近不共與眼等同。非
所依故。而立爲外。不立爲内。如是眼等雖法
處攝。與受等同是所依故。而立爲内。不立爲
外。所餘法處。唯名爲外。又雖眼等皆通二分。
而内外性。互不相違。是故不應執此爲難。謂
作眼等識所依時。立爲内性。若作意識所縁
境時。立爲外性。彼謂如意根是内處攝。爲意
識所縁。復外處攝。如是所説品類言詞。皆率
己情。不能遮過。有似比度。無眞教理。所以者
何。違契經故。如契經説。苾芻當知。法謂外
處。是十一處所不攝法。無見無對。且於此經。
非一切法皆法處攝。由此經中遮十一處攝
法處故。亦非唯彼所執別法名爲法處。由此
經中非如意處説無色故。彼宗唯執受想思
蘊。名別法處。於中無色。若此經中。依彼別
法。説法處者。則應如説無見無對。亦言無色。
由是理故。於此經中。再廣遮遣異眼等處。
謂是十一處所不攝法。及無見無對。若色唯
有有見有對。更無餘色。直欲宣説別法處者。
應但説言。法謂外處意處不攝亦是無色。由
是已成此別法處十一不攝無見無對。或復
應言無見無對意處不攝亦是無色。此中不
説無色言故。又遮眼等攝法處故。由此別有
法處色成。此色是何。謂無表色。業倶舍中當
共思擇。云何令他知眼等處。雖爲意境。而唯
是内。故此經中。遮總數攝及差別性。以顯法
處。謂佛世尊觀未來世。於我生處有稱釋子。
執一切法皆是法處。爲遮彼故。顯了説言。法
處唯此非一切法。是故唯於辨法處相。説十
一處所不攝言。以眼等無展轉攝義。於眼等
處無如是説。意識能縁一切法故。勿一切法
皆法處收。故於此中如是遮遣。又彼上座。復
立眼等通内外性。定應不成。以曾無處説。彼
眼等若作眼等識所依時。立爲内性。若作意
識所縁境時。立爲外性。由此即破所引意根。
以如眼等曾無説故。如何自號善釋難師。而
絶未知立同喩法。既能如此何遠擧意。爲成
眼根通内外性。只應近擧耳爲同法。爲成耳
根通内外性。亦應近擧眼爲同法。彼上座言。
所立眼等通内外性。決定應成。如世尊説。苾
芻當知。諸所有眼或過去或未來或現在。或
内或外。乃至廣説。意亦如是。若爾便有太過
之失。如契經説。於内身中住循身觀。乃至廣
説。又如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
在。若内若外。乃至廣説。於色等中。既無内
性。經不應説。諸所有言。受想行中。如何有
内。又先自説。若爲六識作所依者。建立爲内。
既許如是。色等受等。非識所依。應唯名外。經
何説内。如色受等。雖説内言。而非内處。唯外
處攝。如是眼等。雖説外言。而非法處。唯内處
攝。若爾經言有何意趣。此經意趣。當共思求。
汝上所言。且不應理。我今當釋。此經意趣。謂
彼眼等爲識所依。説名爲内。色等所縁説名
爲外。彼此無諍。又如眼根識所依止。已正當
生説名爲内。與此相違。説名爲外。乃至意根。
内外亦爾。若色等境。與識所依。同一身轉。説
名爲内。與此相違。説名爲外。如是就處就所
依身。建立内外。不違聖教。隨順法相。是故上
座所立眼等。通内外性。定爲不成非但不成。
相又雜亂。以執眼等作識依縁爲内外性。相
雜亂故。謂若意識縁所依意爲境起時。此意
當言置在何聚。不應在内意識所縁故。不應
在外意識所依故。不應在内外。非經所説故。
會無經説。如是意根。或内或外。或通内外。
豈不説有内外心耶。此就依身説爲内外。若
異此釋。應於受等内性不成。又應於心不具
三觀。於唯外心住循心觀。無容有故。彼如是
執。心爲意識作所縁時。説名爲外。此即名内。
心常爲識作所依故。若許眼等意識縁時。亦
唯名内。斯有何失。非彼眼等有時不爲自所
發識作所依性。如是上座。立内外門。違害契
經。不成相亂。唯我阿毘達磨諸大論師所立。
順經成就。無雜亂失。已説内外。十八界中。幾
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今應先
*辨境同分相。若境與識定爲所縁。且如法
界。與彼意識爲定所縁。是不共故。識於其中
已生生法。此所縁境。説名同分。意能遍縁一
切境故。於三世境及非世中。無一法界不於
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二念意識。即能普
縁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餘二者。謂
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彼
同分耶。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若作自業名爲
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説爲同
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説有三種。謂於色界。
已正當見。彼同分眼。説有四種。謂此相違及
不生法。西方諸師説有五種彼同分眼。謂不
生法。復開爲二。有識無識相差別故。如眼耳
鼻舌身亦然。各於自境。應説自用。意界同分。
説有三種。謂於所縁。已正當了。彼同分意。唯
有一種。謂不生法。色界同分。説有三種。謂眼
所見。已正當滅。彼同分色。説有四種。謂此相
違及不生法。廣説乃至觸界亦爾。各對自根。
應説自用。眼等六識依生不生。立二分故。如
意界説。眼若於一是同分。於餘一切亦同分。
此若於一是彼同分。於餘一切亦彼同分。廣
説乃至意界亦爾。色即不爾。於見者是同分。
於不見者是彼同分。或有諸色。在妙高等山
中而住。於一切有情。皆是彼同分。有天眼者。
以無用故亦不觀彼。或有諸色。唯於一有情
名爲同分。如獨於私隱已正當觀。或有諸色。
於百千有情名爲同分。如共觀月舞相撲等
色。復有何縁説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
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
如色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内界説。非共
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
香同嘗此味同覺此觸。云何同分彼同分義。
分謂交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渉。謂
根境識更相交渉。即是展轉相隨順義。或復
分者。是已作用更相交渉。故先説言。若作自
業名爲同分。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
交渉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
有觸義。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
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云何與彼種類分
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爲因故。
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已説同分及
彼同分。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
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論曰。十五界者。謂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斷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斷。後三界者。意界法界
及意識界。於六三中最後説故。通三者。謂此
後三界各通三種。此中八十八隨眠。及彼相
應心心所法。并彼諸得若彼生等。諸倶有法。
皆見所斷所餘有漏。皆修所斷。一切無漏。皆
非所斷。此中有説。最初聖道。刹那生時。諸異
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
斷。經説。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能招惡趣
身語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説。我已盡
那落迦。乃至廣説。盡是斷義。如阿羅漢。自記
別言。我生已盡。是故染汚能招惡趣身語業
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相違故。爲遮此説。
言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其異生性。
是不染汚。無記性攝。此若染汚。欲界異生。離
欲貪已。應非異生。此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
不應生餘界地成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
善斷善根者。應非異生。故不染汚無記性攝。
既不染汚非見所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
忍所斷。忍正起時。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
異生。又不染法。定非見斷。縁彼煩惱。究竟斷
時。方名斷故。又非六生。亦非見斷。六謂意
處。異此而生。名非六生。是從眼等五根生義。
即五識等。縁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斷。又
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染法。縁彼
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斷義云何。略有二
種。一離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
於無内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内眼結。離境斷
者。如契經言。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
是則名爲眼得永斷。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
彼次第。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若法
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
斷。由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中
得不成就。名所縁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
不染汚。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
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繋。如是諸結。漸次斷
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繋得時彼諸結
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汚。有
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繋得。爾時
未起。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
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次第離染。
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諸惡趣法。衆
&T055626;故。已得不生。縁彼煩惱未斷盡故。猶
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與
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令得離繋。非謂不
生。或不成就。且非不生。故名爲斷。以不定故
所以者何。或有已斷。而猶得生。如彼身中異
熟果等。隨其所應。或有已斷。亦得不生如身
見等。或有未斷。已得不生。如未離染聖者身
中。無有愛等一切過去及未來世諸不生法。
若諸無爲。已得忍者。邪見等法。如是一切。或
有未斷而亦得生。如所餘法。隨其所應。亦非
不成。故名爲斷。亦不定故。所以者何。或有已
斷。而猶成就。如彼身中不染汚法。隨其所應。
諸染汚法。彼若斷已。定不成就。或染汚法。彼
雖未斷。而不成就。如未離欲者得煖隨轉戒
諸犯戒惡捨而未斷。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
身語業九品漸斷。諸染汚者。過亦少故。如是
等類。或有未斷而亦成就。如所餘法。隨其所
應。有餘師説。招惡趣等身語二業。非見所斷。
親等起故。非見所斷。有餘於此説過難言。現
見餘品親所起業。餘品道生。方能永斷。是故
彼説。定不應理。此難不然。應審思故。亦見此
品親等起業。此品道生。即能永斷。何不引此
而證彼義。若見所斷。應彼親起。然不應以彼
爲定品。夫定品者。由非遍惑力所隔別。是故
品別。雖有十三。而説五門。以爲定品。由是證
知。身語二業。若此品親起即此品倶斷此業。
既非見所斷惑親等起故。非見所斷。是故彼
説非不應理。而契經言。諸邪見者。所起身業
語業意業。皆是邪者。此不相違。經但説言。諸
邪見者所起三業。不言邪見所起三業。或由
邪見。起修所斷。貪等煩惱。爲因等起。發起此
業。故作是説。然修所斷。貪等煩惱。能爲近因
刹那等起。發起此業。故説有漏身語二業。唯
修所斷。又契經中説預流者言。我已盡那落
迦等。此説於彼得非擇滅。永不更生。故名爲
盡。此中有難。若未來法。永不更生。説名盡
者。此不生法。其相如何。應如過去名不滅法。
然於彼時。全未有體。如何可説彼是生法或
不生法。彼應思擇。法於未來。爲有爲無。可作
是難。又彼應詰世尊所言。如説未生惡不善
法遮令不生。又言。此滅餘更不續。復説遮止
名斷諸漏。於此等言。亦應難詰。然於彼時。全
未有體。如何可説不生不續及與遮止。或此
相違。是故所説永不更生。故名爲盡。非不應
理。又如斷言。義有差別。盡言亦爾。不可例
同。如契經説。能斷財蘊。或少或多。又言。能
斷殺生等事。此亦應然。不可爲例。又經雖説
見諦圓滿補特伽羅。終不故思斷衆生命。乃
至廣説。此亦不能證成色業是見所斷。由此
經中説阿羅漢同此言故。然此經中。以初學
者定無重惡意樂隨逐。故作是説。諸阿羅漢。
斷彼近因。種類斯盡。故作是説。是故諸經。非
證彼義。由此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其理
極成。如是已説見所斷等。十八界中。幾是見。
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説名見
    五識倶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
    傳説不能觀 被障諸色故
論曰。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皆非
見。何等爲八。謂身見等。五染汚見。世間正
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於法界中。此八
是見。所餘非見。一切法中。唯有二法。是
見自體。有色法中。唯眼是見。無色法中。行
相明利。推度境界。内門轉慧。是見非餘。
此中眼相。如前已説。世間共了。觀照色故。
闇相違故。用明利故。説眼名見。五染汚見。
隨眠品中當辯其相。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
善有漏勝慧。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一切無
漏慧。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決定無漏慧。
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爲顯異生學
無學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
夜分無月等明雲霧晦冥而遊險阻。所見色
像無非顛倒。五染汚見。觀法亦爾。譬如夜分
有月等明除諸晦冥而遊險阻。所見色像少
分明淨。世間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雲翳
上昇掩蔽日輪而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増明
淨。有學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
雰霧廓清而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
無學正見。觀法亦爾。如如行者漸習慧生。
除自心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縁。正
見漸増明淨有異。非所縁境。有淨不淨。由自
覺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縁有淨不淨。如是諸
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汚類。三善有漏
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
見。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
染汚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汚慧。悉皆非見。謂
貪瞋慢不共無明疑倶生慧。餘染汚法。亦皆
非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
類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
見。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
非見有餘師説。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
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慧。
又於此善有漏類中。五識倶生慧亦非見。何
縁如是所遮諸慧。皆非見耶。不決度故。唯有
如前所説慧相。是見自體。謂無色中。行相明
利。推度境界。内門轉慧。是見非餘。唯此相
慧。有決度能。於所縁境。審慮轉故。非所遮
慧能於所縁審慮決度。是故非見。言決度者。
謂於境界。審慮爲先。決擇究竟。若爾眼根既
無此相。應不名見。豈不先説。世間共了觀照
色故。闇相違故。用明利故眼亦名見。契經亦
言。眼見諸色。若眼見者。何不同時得一切境。
無斯過失。許少分眼能見色故。少分者何。謂
同分眼。同分眼相。如前已説。識所住持。乃成
同分。非一切根同時自識各所住持。故無斯
咎。若爾即應彼能依識是見非眼。要眼識生
方能見故。不爾眼識力所住持。勝用生故。如
依薪力勝用火生。若見色用是識生法。此見
色用離眼應生。由識長益倶生大種。令起勝
根。能見衆色。故不應説能依識見。誰有智者。
當作是言。諸有因縁能生了別。如是了別。即
彼因縁。識是見因。故非見體。何縁定知眼識
非見。理教無故。言理無者。與耳等識無差別
故。眼識與彼耳等諸識。有何差別。而獨名見。
故不應言識爲見體。若謂所依根差別故異
餘識者。理不應然。識由所依有差別故。但可
想轉得眼識名。不應所依有差別故。法性改
易。轉成見體。如依草木牛糞糠火。名雖改易。
而煖性同。諸識相望。性類無別。言唯依眼識
見非餘。此説隨情不依正理。若此縁色故成
見者。縁色意識亦應成見。唯縁現色故成見
者。理亦不然。無異因故。縁三世境慧是見極
成。縁去來色識。亦應成見。有去來識縁現色
境。應許衆盲成現色見。若言意識非見體者。
眼識亦應許體非見。非於一類少是見體少
非見體。理不相違。如何一類。少分是善少分
非善。此亦應然。不應爲例。體義別故。眼等諸
識。體類雖同。而有善等義類差別。如火體義。
了別境相識體類中。有淨非淨義類差別。名
善非善。不可義類有差別故。即令體類亦有
差別。如火雖有猛盛微劣。有烟無烟。待縁不
同。義類差別。而其體類同無分別。煖爲自性。
如是諸識了別境相。體類雖同。而有善等義
類差別。故所引例。不成救義。若謂諸識體類
雖同而有見等義類別者。其理不然。現是諸
法體類別相。不應執爲義類別故。非如善等
遍通一切識等法故。如是且説無有因縁。眼識
成見以辯理無。言教無者。謂無至教説眼識
見令聞生解。處處經中。説眼及慧。名見可得。
又説。眼識是見非眼。世間相違。世間但説無
眼名盲。非無眼識。謂盲但由不成就眼。不由
眼識成與不成。非生第二靜慮以上。於彼眼
識不現前時有眼無識可名盲者。又諸盲者。
雖*&T055626;眼根。而成眼識。應不名盲。亦復不應名
無見者。若言見識不現前故。雖復成就。而説
爲盲。是則世間。諸有目者。識不起位應亦名
盲。又若眼識有能別相。令別餘識得名見者。
此能別相。即應是見。若此眼識。無能別相令
別餘識。而言眼識是見非餘。應如惡王所頒
教令。豈不如慧此亦爾耶。譬如諸慧擇法爲
相有時是見。亦是簡擇。有時非見。唯是簡擇。
如是諸識了境爲相。有時是見。亦是了別。有
時非見。唯是了別。由此即釋彼有難言。若識
能見。誰復了別。許見與識無差別故。如是引
例。理極不齊。由能別相令慧名見。此能別相。
即是能見。非能別相令識名見。此能別相。即
能見故。若能別相。即是見者。即所依眼。能見
義成。識但由所依唯名有別故。或應説此定
能別相。除所依根更有何法。唯眼識有耳等
識無。又彼所言。如見與慧。見識亦爾。許無別
者。亦應許識體即是慧。共許相應中見其體
唯是慧故。又若見識無差別者。諸識應即見。
見應即諸識。盲睡眠等。何縁不見。若謂爾時
無眼識者。此亦不然。體類同故。此與餘識體
類何殊。餘無見能。此獨能見。如斯等救。前已
廣遮。或復一法應有二體。一體能識。一體能
見。若非見體許能見者。即汝所宗。有太過
失。若謂如慧能見能擇理不相違此亦然者。
不爾見慧無差別故。豈不見識亦無差別。若
爾有目應不異盲。何縁無目。成就眼識。得説
爲盲。而彼有目餘識現前不名盲者。如此等
過。前已廣論。是故定知眼識非見。復有餘師。
以別道理。成立眼識定非是見。謂不能觀被
障色故。然經主意。不忍彼因。故於頌中。摽傳
説語。謂彼傳説。現見壁等所障諸色。則不能
觀。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
便詰答言。於彼障色。眼識不生。識既不生。
如何當見。此詰非理。眼識於彼。設許得生。亦
不能見。前説餘識無差別故。是故所言。於
障色。眼識不生。識既不生。如何見者。此不成
答。又不應説於被障色眼識不生。理不成故。
以難意言。若執眼識有見色用。識無對故。於
*被障色。應亦得生。若謂如識了別色用於被
障色不得生者。理亦不然。此許眼識與有對
眼一境轉故。若言我説亦同此者。汝不應然。
不許眼見色爲眼境理不成故。又何故説。識
既不生。如何當見。生即是見。見即是生。若説
識既不生如何當見。即説識既不生如何當
生。或説識既不見如何當見。豈不於此應總
難言。何故不生。何故不見。又若有執。一切因
縁。皆唯前生。無倶起者。識生不生。皆不能
見。依彼所宗此亦非答。又於瑠璃雲母等障。
眼識亦起。何故説言。於被障色。眼識不生。若
謂於中光明無隔故得生者。且許眼識於被
障色生義得成。即汝前言。違自所許。又世
現見。雖離光明而眼識起。如人能見諸黒闇
色。夜行禽獸。亦見黒闇所障諸色。非欲觀闇
待光明故。若言境界法應爾者。夜行禽獸。應
如人等。於闇所障識亦不生。不可説言一黒
闇色對人對畜其性變異。若言諸趣法應爾
者。不爾諸趣是異熟故。猫狸犬等。於黒闇中。
起染汚心。取諸色故。唯異熟眼趣體所攝。
故可於中作如是計。異熟法爾。於諸趣中。或
有能取闇所障色。若謂夜行禽獸等眼常帶
光明故能見者。理亦不然。不可得故。若言少
故不可得者。於遠境色。照用應無。眼識於中
不應得起。是故所説。於被障色。眼識不生。識
既不生。如何見者。非如理答。唯未鑒人之所
愛樂。若爾眼根能見論者。何縁不取被障諸
色。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識與所依
一境轉故。亦不得起。經主於此。復徴難言。眼
豈如身根境合方取。而言有對故不見彼耶。
此難不然。不了所説有對義故。所以者何。此
不唯説眼是障礙有對法故。唯取合境非不合
境。故不能取被障諸色。此中亦依境界有對。
義意説言。若於此境有被拘礙。彼於餘境設
無障者。亦不起用。況於有障。一切有境法應
如是。不能倶時取諸境界。若爾眼識亦是有
對。不應但言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
亦不應言識與所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
識不生。由自説言一切有境法應爾故。此例不
然。不閑意故。我義意説。眼亦境界有對性故。
色是障礙有對性故。於被障色。眼用不生。意
與意識。雖有所依。能依決定。而無一境。作用
決定。非此二種能於一時取一境界。所依眼根
所取境界。即是能依眼識所取。又必同時。是
故於彼被障境界。如遮眼用識用亦爾。由是
故説。識與所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識不
生。許識見者。何縁不起。豈不眼是境界有對。
被瑠璃等境拘礙時。於彼所障亦能起用。何
故説言。若於此境。有被拘礙。彼於餘境。設無
障者。亦不起用。況於有障。豈不前説。不倶時
取。取瑠璃時。不取所障。取所障時。不取瑠
璃。以非倶取。無相違過。若爾何縁。眼不能
取壁等障色。我不同汝言於是中。光明無故。
所以者何。世間現見。雖離光明。而能取故。既
謂不同。何縁不取。諸積聚色。障礙性故。譬如
明闇爲障不同。如闇與明雖同色處而闇所
障人不能取。明所障色人則能取。夜行禽獸。
雖亦能取闇所障色。而不能取壁等所障。如
是雖能取瑠璃等所障諸色。而不能取壁等
所障。由此眼根唯見壁等。不見壁等所障諸
色。有積聚色障礙性故。法應如是。不可推徴。
有根雖能取不合境。由少礙故。而不能取餘
不合境。有根雖能取於合境。而有合境不能
取故。經主所言。眼豈如身根境合方取。而由
有對故不見彼者。此應責言。若根能取不合
境者。則應能取一切不合。若取合境。則一切
合。皆應能取。若不爾者。言成無用。是故所
言。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識與所
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識不生。許識見者。
何縁不起。如是立破。理極成就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七
眼若是見。何故世尊。説以爲門。不言能見。如
契經説。梵志當知。以眼爲門。唯爲見色。理不
應説見即是門。但可説言。依門得見。非此契
經定能證彼眼識是見。不説眼識以眼爲門。
唯見色故。有餘師執。以眼爲門。慧見色故。應
除固執共審思求此經意趣。我宗所釋。以諸
愚夫無明所盲無眞導者。或執自性極微等
因。或執無因而生諸行。或謂諸行若刹那滅。
一切世間。應倶壞斷。由此妄想計度諸行。或
暫時住。或畢竟常。是故世尊。爲顯諸行因果
展轉。無始時來。雖刹那滅。而不壞斷。非一切
果從一因生。亦非無因而生諸行。密意爲説。
如是契經。以眼爲門。唯爲見色。廣説乃至。以
意爲門。唯爲了法。門是縁義。縁有二種。謂種
類同。及種類異。此中且説種類同縁。以眼爲
門。爲見色者。謂後眼起。前眼爲縁。爲見色
言。顯起有用。如是乃至意處應知。又此契經。
爲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爲門。二能取境。能
爲門者。且如眼根。能爲所依。令心心所各別
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爲見
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唯應見
故。然心心所。皆眼爲門。汝執見體。唯心非
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作等用。
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知是眼。由
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種。一能
爲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理當知。故我所
宗無違經失。又此契經。更有別義。謂見方便。
假説爲門。世於方便。説門言故。如世間説。我
依此門。必當獲得如意財寶。即是我依此方
便義。世尊亦告手居士言。當依此門如法攝
衆。謂四攝事。爲攝方便。此説眼識爲見方便。
眼由識持。能見色故。識是眼根。見方便故。見
依止故。假説名眼。此意説言。識爲方便。眼能
見色。如餘經中。了別色位。以眼是識所依性
故。隣近縁故。於眼根體。假説識名。故契經
言。眼所識色。此中亦爾。觀照色位。以識是眼
隣近縁故所依止故。於眼識體。假説眼名。無
違經失。爲捨外道我任持根令能取境顛倒
執故。如是假説。令彼梵志了識持根能取自
境非我持故。若爾應説眼識爲門唯爲見色。
不應説識勿彼外道執我能見。謂所執我以
識名説。世聞多執識爲我故。若説爲眼。即知
眼識眼爲所依。定非是我。我體常住。定無所
依。聞説有依。我想便息。又避餘過不應説識。
謂經當説。以意爲門。唯爲了法。若説識者。即
定應説意識爲門。若作是説。便不應理。以即
意識能了諸法。非餘意了識爲方便。豈不説
意。亦有斯過。謂如説眼爲門。即知是眼識爲
見方便。如是説意爲門。亦知是意識爲了方
便。雖復説意。而無斯過。由聞意名。唯作意
解。非謂意識。所以者何。眼根有用識倶生故。
眼識與眼作見方便。故於此識可説眼名。意
根無用。以過去故。意識與意不作方便故於
意識。不説名意。意爲意識了法方便。要依意
根能了法故。由是若説以眼爲門。智者應知。
爲捨我執説識爲眼。若至第六説意爲門。智
者應知。意即是意無了用故。意爲方便意識
能了。又此經説。有二種眼。謂彼同分。及同分
眼。雖彼同分不能見色。而能爲門引同分眼。
令生見色。於一生中。必先獲得彼同分眼。然
後引生同分眼故。如眼乃至身亦如是。意有
二種。一者無用。二者有用。雖無用意不能了
法。而能爲門引有用意。令生了法。意識即意
故。意即意識故。説意能了。無有過失。如是
等義。辯釋此經。是故不應引爲定證。遮見是
眼成見是識。又經主言。然經説眼能見色者。
是見所依故説能見。何縁經主起此執耶。由
彼經言。意能識法。非意能識。以過去故。意是
識依。故説能識。眼亦爾者。此不成證。意與意
識。種類一故。以意識相即是意故。説意能識。
於相無違。如契經言。由意暴惡所作所説無
非不善。不應説言由過去意。能起如是身語
二業。此由現在意暴惡故。發起不善身語二
業。又契經言
    欲生漏不起 由意無染濁
非無濁意定能發生無濁意識。故不應謂由
所依説。又契經説。心導世間。此豈於心説心
所事。是故不可引彼契説證眼見言説能依
識。又此經説眼見色言。不可執爲眼識能見。
無處定説識能見故。處處有説。眼能見故。前
説餘師執慧見故。然此經説。意識法言。可就
所依説識無過。有處定説識能識故。無處定
説意能識故。於此義中。無異執故。又經主説。
或就所依説能依業。如世間説床座言聲。經
主何因。起斯定執。餘言餘解。不可無因。若謂
有因所依眼力識見色故。此不成因。識見色
因。非極成故。我等宗説。識能住持所依眼
令能見色。故言識見因不極成。又無餘經
定説識見。豈不如説床座言聲。此説可然。以
極成故。言聲床座。異處極成。故聞此言知能
依業就所依説。如有實論世間共許。於餘假
説。非有識見。彼此極成。是故不應起如是執。
若爾眼見亦不極成。何故但言識持眼見。不
説依眼識見色耶。眼見極成。前已説故。眼耳
等識。無差別故。眼耳等根。有差別故。非有用
眼離識而生。故説眼根識持能見。識見有過。
前已具論。故不應言依眼識見。然契經説眼
所識色。可就所依説能依業。眼與識異倶極
成故。今聞識用在於眼根。知就所依説能依
業。由此即釋餘契經言眼所欣慕。有餘師説。
眼識眼根。欣慕不成。無分別故。要有分別。欣
慕可成。應知此中眼識所引分別意識。假説
名眼。由眼傳生。如意近行。彼有分別。可成欣
慕。是故不可引就所依説能依業證眼非見。
眼能見色。具理教故。如是且辯執識見論不
應正理。由此亦遮。執慧見論。其過等故。又若
眼識相應慧見。餘識相應慧亦應見。則一切
境。應成所見。又一切根。見所依故。皆應成
眼。復有何因。唯執眼識相應慧見。非餘慧耶。
又如前説盲不盲等。諸餘過難。隨其所應。於
慧見論。皆應廣設。識慧見論。既並不成。由
此准成。眼根能見。又契經説見聞覺知。四相
各別。無雜亂故。若執識等爲能見者。如前已
説。無差別故。見聞覺知。應成雜亂。然此宗
説。眼識持根。令有見用。非眼識見。聞等亦
爾。隨其所應。又眼是見。非眼識等。經論世
理證分明故。經謂契經。處處皆説眼見色故。
又伽他言。兩眼兩耳。多見聞故。又契經説。我
諸弟子。同世間眼。引導世間。住正法故。眼若
非見。世尊弟子。不應能導與世眼同。又契經
説。眼等五根。各別所行。各別境界。如是等
説。極分明故。論謂根本阿毘達磨。及毘婆沙。
發智論言。二眼見色。品類足論。亦作是言。謂
眼已見正見當見。諸如是等所説衆多。毘婆
沙中。亦作是説。若眼所得説名所見。爲顯同
分眼有見能。故復説言。眼識所受。即是眼識
任持眼根令有所得。説名見義世謂世間。同
許眼見&T055626;眼根者。説爲盲故。理謂見聞嗅
嘗等用。各各異故。非同識等。經論世理。如是
分明。證唯眼根決定能見。然隨自執。譬喩部
師。有於此中妄興彈斥。言何共聚摣掣虚空。
眼色等縁生於眼識。此等於見孰爲能所。唯
法因果。實無作用。爲順世情。假興言説。眼名
能見識名能了。智者於中。不應執著。彼謂
佛説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名想。不應
固求。此言非順聖教正理。於眼見性。亦不
能遮。雖復有爲皆從縁起。而説諸法別相用
故。謂有爲法雖等縁生。而不失於自定相用。
故世尊説。法從縁生。亦説地等有別相用。如
地界等。雖從縁生。而有如前堅等自相。亦有
持等決定作業。如是眼色。及眼識等。雖從縁
生。而必應有種種差別決定相用。由此差別
決定相用。眼唯名眼。非色非識色唯名色。
非識非眼。識唯名識。非眼非色。此中雖無總
實相用。可名能見所見能了。而於如是無有
總實相用理中。如可説有眼色等縁生於眼
識。如是亦説色識等縁生於眼見。於如是等
無有總實相用法中。隨逐世情。似有總實相
用顯現。世尊於此總實相用。勸有智者。令除
*執著。故作是言。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
想不應固求。謂於世間。執有總實能見體
相所起言詞。不應堅執。此相無故。及於世間
執有總實能見作用所起名*想。不應固求。此
用無故。如見相用餘類應知。不可以無總實
相用便越世俗假立名言。一向依隨勝義而
住。亦不可執別實用無。是故定應不違勝義。
隨順世俗假立名言。由此但遮世間所起總
實相用堅執固求。非謂亦遮諸法勝義各別
相用堅執固求。以一切法縁起相用各實有
故。非縁一切一切果生。是故我宗。雙依二諦
説眼能見。兩倶無失世尊亦許作者作用。故
契經説。苾芻當知。能了能了。故名爲識。頗勒
具那契經。雖説我終不説有能了者。亦不
遮作者作用。少有所遣。故作是言。思縁起中
我當更辯。如是安住聖教正理。思求決擇眼
見非餘。而彼於中妄興彈斥。撥世俗理。篾勝
義宗。摣掣虚空。定唯在彼。又所引教。何所證
成。豈此中言。眼非見體。非説眼見。便同外
道。許諸法有總實相用。又彼所説因果應無。
不許法有別相用故。要有諸法各別相用。方
可説有因果差別。若許諸法有別相用。如是
誹毀則爲唐捐。若謂全無總別作用。便違世
俗勝義諦理。既許因果二諦非無。應許諸法
有假實用。是故眼等取境義成。謂能見聞嗅
嘗覺了。如是見用。總相已成。今更應思見用
別相。於所見色。爲一眼見。爲二眼見何縁於
此復更應思。豈不極成。若閉一眼餘眼能見。
是則二眼倶能見色。其義已成此義雖成。而
猶未了二眼見色。前後倶時爲審了知。應更
思擇。若爾應説。非二眼中隨閉一眼或一眼
壞即令餘眼無見功能。故知一眼亦能見色。
若彼二眼不壞倶開。則二眼根同時見色。一
眼見色義顯易成。倶見難成故應辯釋。頌

    或二眼倶時 見色分明故
論曰。或時二眼倶能見色。何縁定知。見分明
故。以閉一眼於色相續見不分明。開二眼時。
即於此色見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後見者。雖
開二眼而但一見。如一眼閉見色不明。開二眼
時亦應如是。如開二眼見色分明。一眼閉時
亦應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時二眼倶見。依
性一故。眼設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二。有餘
部説。處隔越故。眼見色時唯一非二。又以一
眼觀箭等時。能審定知曲直相故。速疾轉故。
増上慢心。謂我一時二眼能見。此説非理。所
以者何。豈不現見。全身沒在冷煖水中。支
體身根。倶時覺觸。如是二眼。處雖隔越。倶時
見色。理亦無違。雖二眼根方處各異。種類同
故。而一根攝。唯一眼識。依二眼生。故許同時
倶見無失。然別因故。但由一眼能審定知箭
等曲直。言別因者。由眼極微如香荾花傍布
而住。正現前事。見即分明。非正現前。見便不
了。於觀箭等曲直相時。二眼中間置箭等者。
倶望二眼非正現前。更相眩曜見不詳審。設
當一眼置箭等時。餘眼傍觀亦不審了。故閉
一眼以箭等事當一眼時。一眼正觀無相眩曜。
易審曲直。又言二眼處隔越故不倶見者。此
亦不然。如人二手倶觸冷煖。處雖隔越。同時
發識。眼亦應然。何不倶見。又一眼中有
隔斷。應不倶時同發一識。又彼所言。速疾轉
故。起増上慢。謂我一時二眼見者。此實能見。
非増上慢。雖復二眼見用速疾。若於一時。一
眼發識。餘眼不能助發識者。便開二眼。或一
眼閉。見色明昧差別應無。隨一眼中識定空
故。由此亦遮上座所説。彼作是言。二眼於境
前後起用。見則分明。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
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
轉故。見不明了。此説亦非所執二眼刹那展
轉相替代時。一眼常空不能見色。恒唯一眼
能見色故。與一眼者見色明昧差別應無。故
彼所言不能令喜。又若一眼有閉壞時。眼識
常依一門轉故。於所見色不明了者。是則二
眼不壞倶開時。一眼識依二門轉。由此所見
明了義成。若謂二眼不壞倶開。眼識爾時一
門轉者。即前所説。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眼
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轉
故。見不明了。言成無用。無替代言。亦不應
理。刹那前後有替代故。又初刹那識應明了。
又應意識恒常闇昧。是故彼説。決定無有見
色明昧差別因縁。又彼應説。眼識生時。左右
二眼衆縁皆具。何不同時倶能生識。二眼前
後生識論者。衆縁具時。無有因縁。令生識用。
初左非右。或復相違。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
身沒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以中
或表身根損時。雖生身識。而不明了。故知身
識明了生時。定由所依寛廣遍發幾許多百
踰繕那身境遍現前。上下倶時。同生一識。何
縁二眼。相去不遙。倶境現前。不許同時共生
一識。今觀彼意。無別因縁。但欲故違阿毘達
磨諸大論者所説義宗。頑嚚衆中逞己聰叡。
對法者説。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十
三火聚纒逼身時。身根極微。猶有無量是彼
同分。不生身識。設遍生識。身應散壞。彼上座
言。此應徴難。彼所受身不散壞者。爲由身識
不遍發故。爲由宿業力所持故。又彼身形所
有損害。爲由身識爲由火燒。又彼身中。猛火
遍逼。何縁身識不遍發耶。又發識處。身應散
壞。如是徴難。皆不應理。業要待縁能持身故。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
遍發識身便散壞。彼何不受如是義耶。又由
此故。業力勝劣差別義成。生彼有情。受苦輕
重。業不等故。謂彼同分身根極微少者。便生
猛利苦受。若彼同分身根極微多者。便生微
劣苦受。若謂業力招異熟苦勝劣法爾何用
彼者。此責不然。一身前後。受苦勝劣。應無有
故。非一業力於一身中感苦受果前後勝劣
滿業多故。無斯過者。理亦不然多業異熟。前
後生起。無定因故。若謂待縁合時生者。是則
業力待縁義成。業雖能招異熟苦果。要縁身
觸身識方生。身識倶時乃生苦受。是故業力
必待縁成。有非情法亦能爲縁發生苦受。然
非異熟。若謂彼縁亦是業力増上果者。然増
上果。既非異熟。不必相續勝劣無定。是則無
業不待縁成。其理難越。故我所言。謂由業力。
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
便散壞。其理極成。言彼身形所有損害。爲由
身識爲火燒者。我説定由身識損害。若無識
了外火何能不見悦意境界現前樂受不生身
有攝益。諸聰叡者。咸作是言。由遇外縁覺發
内境。起心心所。方於自身爲損爲益。若無苦
受與識倶生。誰於彼身能爲損害。故彼所執。
理定不然。言彼身中猛火遍逼。何縁身識不
遍發者。上座亦應同此當説。何縁二眼境倶
現前。唯一眼根生識非二。又如先説。先何所
説。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
勿遍發識身便散壞。言發識處身應壞者。何
縁定知彼身不壞。如等活等&MT01332;落迦中。隨發
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彼應數
數命終受生。是故應知。一切身分有多同時
發一識者。如是眼根雖有二處。亦可倶時同
發一識。云何一眼識依二眼根轉。識無形色
無住處故。依二轉相難可定説。如何得知。識
無住處。一識遍依多根轉故。謂若眼識有住
處者。眼根有二眼識唯一。識應但依一眼而
轉。則應一眼見色非二。或應倶時在一相續
有二眼識依二根轉。如是二事既皆不許。故
心心所定無住處。若謂一識於一時中住二
眼處。此亦非理。有分相雜非一過故。謂若
一識於一時中住二眼者應成有分住左眼
分非住右眼住右眼分非住左故。又應相*雜。
二眼中間眼識。亦依身根住故。是則身識亦
成眼識。又應非一。二眼中間若無眼識有隔
斷故。如何成一。如是則應非一眼識於一時
間各住一眼。是故不應許一眼識於一時中
住二眼處。又執眼識住眼中者。當云何住。爲
體相渉如油住麻。爲別相依如果住器。然此
二執。倶不應理。若如初者。眼與眼識。其性各
別。應成一故。若如後者。無方分法。別體相
合。理不成故。若心心所無住處者。如何可言
依止眼根了別諸色故名眼識。又若眼識不
住眼中。如何眼根成所依性。此責非理。眼作
眼識不共隣近生起縁故説爲依止及所依
性。不可言依彼即説住其中。亦説臣依王人
依財食故。若謂眼識隨所依根有損益故住
眼中者。理亦不然。現見影光鏡像等物。隨依
損益而不住故。謂影等物非住樹等。而見樹
等有損益時影等隨依亦有損益。又見大海。
隨月虧盈。水有増減。然大海水不住月中。故
所立因。有不定失。若爾眼識何不能取眼依
肉團眼藥眼籌眼瞼瞖等。設許眼識住眼根
中。極相逼故。可不能取。既許眼識如非住境
亦不住根。豈不如色亦應能取眼肉團等。此
亦不然。由能依識與所依根一境轉故。又極遠
色。與識所住雖不相隣。而不能取。若肉團等。
與所住根極隣逼故。識不取者。諸所有色與
所住根。不相隣逼。皆應能取。是故眼識取境
法爾。若所取境與所依根。極近極遠皆不能
取。若爾眼識應有住處。非無住處。可説此識
與所取色極近極遠。此亦不然。就所依根。説
近遠故。或就隣近生因説故。眼是眼識隣近
生因識執眼根以爲我故。即就此因。説有近
遠。或由眼識身内轉故。就身説有近遠無過。
身由此理名有識身。以識執身爲自内有。故
知眼識在身内轉。有作是言。心心所法。定有
住處。現見諸果住因處故。謂見世間所生諸
果。無不住在能生因處。如羯剌藍住精血處。
芽等亦住種等因處。眼根既是生眼識因。眼
識定應住眼根處。若謂如聲亦離本者。此救
不然。聲必不離所依本故。此言非理。如糞土
等相續有異。非如種等相續一故。眼與眼識。
由體類別相續有異。如糞土等雖芽等因。體
類別故住處各別。眼識亦然。不住眼處。非如
芽等與種等因相續不異。可言住彼。又識不
住色等處故。如色明空及作意等。雖能爲因
發生眼識。而識生時不住彼處。眼亦應爾。雖
是識因。而識生時不住彼處。豈不如眼雖與
色等同爲識因而眼識生唯依止眼不依色等。
如是眼根。雖與色等同爲識因。而眼識生。應
唯住眼不住色等。汝今何縁不取是義。謂如
眼根。雖與色等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與眼
識同爲異類相續因性。如是眼根。雖與色等
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同作識非所住因。由
此故知。心心所法。定無住處。其義極成。故先
所言。識無形色。無住處故。依二轉相難可定
説。理必應然。如是所説。眼等諸根。正取境
時。爲至不至。何縁於此猶復生疑。現見經中
有二説故。如世尊説。有情眼根。愛非愛色之
所拘礙。非不相至。拘礙義成。又世尊説。彼以
天眼觀諸有情。廣説乃至。或遠或近。非於至
境可立遠近。由此二説。故復生疑。根境相至
其義不定。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則一切根唯
取至境。若就體相無間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論曰。眼根唯取非至境界。遠近二境倶時取
故。眼若至境應有行動。非天授等有行動法。
遠近二方一時倶至。是故眼根取非至境。若
説如燈。於遠近境一時倶至。是彼性故。此説
不然。因不成故。謂若有説。譬如明燈遠近二
方倶至而照。眼根亦爾。遠近二境倶至而取。
同彼明燈火明性故。此因不成。眼火明性非
極成故。又眼不應是火明性。闇中欲見求光
明故。非燈欲照瓶衣等時別求光明助方能
照。若謂眼中火明小故求大光明助方見者。
此亦非理。現見小明大所伏故。眼應畢竟不
能見色。又明燈喩。與眼不同。隣逼無間照不
見故。謂如明燈。於油炷等極隣逼物。能燒能
照。眼則不然。於眼藥等極隣逼境。不能見故。
又如明燈。於諸遠近所照之物。無間遍照眼
則不爾。或越中間樹林等色見山等故。由茲
燈喩。與眼不同。前所立因。遠近二境倶時取
故。證眼唯取非至境者。理無傾動。又眼不應
至境方取。以不能取隣逼境故。又亦能取頗
胝迦等所障色故。又於所見有猶豫故。若取
至境。因何猶豫。非於至處猶豫應理。又不審
知人杌異故。既言至彼審知竪相不審差別。
此有何因。又眼無容至遠境故。無容住此眼
越多千踰繕那量。至月輪境眼有明故。無斯
過者。理亦不然。眼有火明。非極成故。眼性非
火。寧有火明。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維遠近
可了知故。謂可了知此南北等方維遠近差
別音聲。聲至耳根方得聞者。應如味等。此事
皆無。豈不鼻根亦見能了方維遠近香差別
耶。雖見但由順方迴轉。取香明了比知差別。
眼耳見聞方維遠近。不假迴轉而能了知。故
與鼻根取境非類。又近遠聲。取有明了不明
了故。若至乃聞並應明了。又近遠聲。取有決
了猶豫別故。若至乃聞至無別故。如近決了。
於諸遠聲。應無猶豫。如遠猶豫。於諸近聲。應
無決了。由此等證。不至能聞。意根亦唯取非
至境。不取倶有相應法故。若言如鼻雖不能
取自倶生香而取至境意亦爾者。理必不然。
由外覺發。内倶生香鼻方能取。義極成故。如
説唯内食能作食事故。非不取時能爲食事。
又無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非至境。設
有難言。三根能取非至境者。理必不成。應皆
能取一切處時所有一切不至物故。謂若三根
取非至境。非至同故。天上地下。極遠障隔。已
滅未生。諸不至物。何不能取。又彼三根。未起
已滅。何不能取。又面餘方。何不能見餘方境
界。此難不然。譬如磁石能吸鐵故。謂如磁石。
雖能吸於諸不至鐵。而不能吸無量百千踰
繕那等有隔障鐵。又不能吸已滅未生及不
對面諸不至鐵。未起已滅亦不能吸。又如鏡
等生於像故。謂如鏡等。雖復能生不至物像。
而不能生極遠障隔已滅未生及不對面一切
物像。未起已滅亦不能生。眼等亦然。不應爲
難。是故彼難。不令三根退失能取非至境用。
有説耳能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
自能聞耳中聲故。此説非理。手纔執鈴聲頓
息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
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應
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可
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亦不
聞。若謂如燈滅時近遠明皆滅者。此亦不然。
倶不倶時轉差別故。非一與一相續異故。謂
燈與明現見倶轉。燈焔纔滅則不見明。聲即
不然。彼許離質展轉相續來入耳故。彼定應
許聞至聲時初附質聲久已謝滅。若不爾者。
初所起聲。聞位猶存。失刹那性。故聲與彼燈
明不同。又燈與明。相續各異。如心心所同共
縁生。縁被損時彼此倶息。聲即不爾。相續無
異。如識相續不共縁生。聲相續中。前聲雖滅。
後聲猶起。何故不聞。是故依質所發音聲。即
能爲縁生於耳識。若異此者。聲至方聞。了近
遠聲。應無差別。然自能聞耳中聲者。非如香
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
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
非至境。今應思擇。何縁闇中。眼不能取瓶衣
等色。爲體無故。爲非境故。爲助取因無故。爲
障取因有故。而不取耶。且闇中色。非體無故
而不可取。有天眼者。能現取故。又闇中色。非
非境故而不可取。彼因大種。現可取故。設持
明照應不取故。非處明中極微等色及餘非
境。眼根能見。雖有説言此闇中色如中有色
異明色類故不可取。而非應理。所以者何。應
不取彼倶行觸故。又持明照時。不見異色故。
或應闇與明成滅生因故。形亦應成異類性
故。現見曾受彼種類者。闇中觸時。知即彼故。
又於闇中。赤染衣等。色至明中不見異故。由
此證知非異色類。若爾闇色。何縁不取。譬喩
論師。作如是説。由助取因光明無故。此中光
明有何作用。謂有攝益能取根用。如食乾麨
不得味故。又言色在可見處故。若爾光明
唯應於境能爲攝益非攝益根。謂身住闇中。
見明處色故。又由所立乾麨喩故。復由所引
阿笈摩故。又言色在可見處者。意不説色在
光明中。但言境在根力及處。彼經廣説。乃至
法在可知處故。又若闇中瓶衣等色。其體先
有。*&T055626;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光等助取因
時。顯了彼色。故能取者。應許空中先有風體。
*闕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扇等助取因時。
顯了彼風。然後能取。又亦應許二木相磨是
火取因非別生火。然不應許。有過失故。執我
論者應亦可言。我體先有。*&T055626;能取根。故不
能取。是故闇色。非助取因。光明無故眼不能
取。若爾何縁不取。由障取因有故。何者是耶。
謂即黒闇雲烟塵等所障諸色。眼不能取。例
極成故。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方能
取色。故亦説彼爲識生因。又如琉璃與彼壁
等。望能取者。爲障不同。如是闇明種類爾
故。是障非障體性有別。如前已辯。豈不亦由
助因無故而不能取。見根功能作意無故。雖
有實境。而智不生。雖有是事。然可生疑。謂於
闇中如不取色。光明亦爾。由此未知。爲由所
見無故不取。爲由光明無故不取。雲等障色
不見極成。又黒闇障是所現見。故闇中色。由
闇障故。眼不能取。此事無疑。如有説言。極遠
諸色。由有遠故。而不能取。復有説言。極遠諸
色。由無近故。而不能取。此二説中。前説爲
勝。以有體故。不生疑故。如是應知。有闇障
故。無光明故。是故闇中所有諸色。定由闇障
而不能取。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眼
能取色。如是所説。其理必然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八
已説三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何知鼻唯取至境。有説。
斷息時則不嗅香故。此因於義未足證成。設
有息時能嗅香氣。何能證鼻唯取至香。以諸
極微不相觸故。何不相觸。若諸極微遍體相
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
是故此因。於鼻唯取至根香義。未足證成。實
有息時能取香氣。然不相觸。至義豈成。彼難
既然。此因何解。今觀至義。謂境與根。隣近而
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説鼻舌身唯取至境。
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能見。非眼瞼等要
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等隣近根生。即名
爲至。由不能見如是至色。故説眼根取非至
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不能取極遠境界。
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能取極近境界。但
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説三根取至無過。非鼻
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非所觸故。又是障
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爲顯此義。復應研究。
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不相觸。如何拊撃。得
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子等。要由合徳方乃
生聲。而爲此難。然物合時理不成故不應許
有合徳生聲。若爾云何得有聲發。於此眞實
聖教理中。離合撃名。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
四大種。離合生時。得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
生因。此倶生聲。是耳根境。此有何失。彼不忍
受。我不忍受。亦有因縁。謂諸極微。既不相
觸。彼此大種合義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爲合。
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
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
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爲所觸。但有身
根。名爲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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