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First] [Prev+100] [Prev]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物。如黒與白。雖相待對。品類不同。而非一
故。若言黒白。雖品類異。而未曾有説白爲黒
黒爲白者。此亦不然。現見世間。有此説故。名
雖不定而體不易。如前已説。故體不同。又如
汝説。微火爲冷。有微煖聚。待此名冷。待彼名
煖名雖不定而體是實。此亦應然。有諸色聚。
輕極微多。重極微少。此聚名輕。與此相違彼
聚名重。輕重二性聚同體別。其理顯然。何縁
不受。言於風界説輕性故輕即風者。此亦不
然。辯大種中已釋此義。對堅等三。動最難了。
故擧輕果以顯風因。雖四大種皆是輕因。而
就増強。故作是説。火雖増強而不決定。又輕
與動相順相似。故論經言。輕等動性。若唯如
言定取義者。即彼經説。髮毛爪等名内地界。
豈髮毛等唯地界耶。是故彼言。有別意趣。不
應執彼遮輕造色。又阿笈摩有如是頌
    堅重墜身中 如重舟沈海
故重如堅。應實有體。有餘師説。輕性唯用重
無爲體。此亦不然。於虚空等重性既無。應有
輕故。又於薪等重性非無。亦有輕故。若不爾
者。擲置水内則不應浮。有非有性。不應倶有。
亦不應説廣大故浮。廣大是形非觸性故。廣
大石等亦應浮故。又此輕性是輕安果。故體
非無。謂修定者。由輕安故。身覺輕觸。不應用
無作輕安果。若唯令身離重觸故名爲果者。
理亦不然。輕性是身長養因故。不應謂無。亦
能長養。以離輕安。應長養故。若謂輕安能除
重觸。唯大種生名長養者。應謂輕安滅餘大
種生。餘大種。即名長養。何滅重爲。重性如輕
應非別有。則與上座所執應同。然不應理。輕
重二相。諸大種中。皆無有故。若執輕性即諸
大種少分爲體。應執輕安現在前故少大種
生。何故輕安與諸大種相違而起。若相違者。
少亦應不生。若不相違。誰障多不起。故輕不
應是輕安果。又輕非用重無爲性。品類異故。
猶如重性。又阿笈摩説有輕重。如彼所説。如
諸鐵團或諸鐵鍱。若時有火。有極煖熱。爾時
便有極軟極輕極調柔用與此相違。極堅極
重極不調柔。我身亦爾。若有輕安。則便有輕
有調柔用。堪任修斷。與此相違。即便有重。無
調柔用。不任修斷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五
又上座言。火界或少。或不増強。即名爲冷。所
以者何。於彼無日。或去日遠。便有冷故。又如
極大炎熱起時。無別少分所造觸起。同許唯
有火大増多。熱減少時亦應如是。無別少分
所造觸生。應許唯是火大減少。若別有冷亦
應許有別所造觸非煖非冷。是故定無冷所
造觸。非火界少。或不増強即名爲冷。現見冷
觸所損害者。火界増時能攝益故。損害因増
轉應損害。誰有智者作如是執。被少火害歸
投大火。若謂彼由匱乏火故有損害者。理必
不然。定有餘因能損害故。謂火少故。有餘冷
増能爲損害。非即由火。由此准説冷攝益者。
謂爲少因。所攝益者。此因若増。轉應攝益。是
故彼論非爲應理。又彼所説。熱増減時。無所
造生唯即火者。亦不應理。現見二法更互相
違。一法増時餘法減故。如能斷道與所斷惑。
非道増時無別惑起。例道退位無別惑生。又
冷生時和合異故。謂水風界増盛聚中。有冷
生因。非由火界。不應就火増盛爲難。又執火
界少爲冷者。彼雪聚中火微極少。不應於此
冷微極多。智不應言如如火界漸漸微少。如
是如是火界轉多。爲應理論。彼執冷火無別
體故。不可金少即爲非金。故有別物異諸大
種。由火界減。彼物體増。是所造觸。説名爲冷。
有執此宗。謂有大種増生冷觸。冷觸即是此
大種者。理亦不然。冷與水風相各異故。又二
物成。體應是假便應不爲身識所縁。以非冷
煖無別性故。例無別冷。理亦不然。彼即冷等
下等品類。分位別故有餘師説。冷等唯用煖
無爲體此亦不然。品類異故。猶如煖等。不容
無法有異品類。或應地等用無爲性。謂亦可
説唯水等無。名地等界。故彼所説。非破冷觸
是造色因。又冷能爲覺生縁故。如火界等非
即煖無。應有色聚全無有火。有非有倶不應
理故。諸色聚中既必有火。是則冷觸應畢竟
無。故知離火別有冷觸。又諸冷觸其體實有。
相状分明。現可覺故。猶如煖等。又契經中。如
煖説故。體必應有。故契經言。我於冷煖皆能
堪忍。若於爾時冷煖調適。即能成熟。取證成
就。非於爾時極冷極煖。若極冷煖不能修業。
故冷造色實有義成。又上座言。飢渇二種。非
所造色。希求性故。理亦不然。此二於因説果
名故。由觸差別逼切其身。生食飮欲。是
渇因。故名飢渇。如説輕安。謂身輕性。輕安果
故。説名輕安。若爾此因應煖爲性。由火界煖。
能熟能消。便能發生食飮欲故。此言非理。食
飮二欲應是造色。火爲因故。又非火界。是二
欲因應一切時生一欲故。現見二欲非恒時
有。豈不自宗欲因造觸所依大種。雖恒非無。
而此造觸體非常有。此例不然。欲因造觸待
風火界。増強生故。若謂二欲亦應爾者。理亦
不然。如前已説。二欲應是造色性故。若謂如
因所觸大種發生身識。而非身識是造色性。
欲亦應然。此不相似。識不要因大種増盛方
得生起。欲即不然。因増生故由彼身識不因
大種。或等或増差別生起。但隨所依不由差
別。身觸爲縁而得生起。二欲不然。如所造色。
要因大種増盛而生。既隨大種差別而生。何
縁所遮令非造色。風火若盛二欲便増。風火
若微二欲便減。既隨大種増微不同。二欲何
縁非造色性。若言二欲雖因大種。而不依彼
故非造色。謂欲依心不依大種。故不應難令
成造色。若爾此欲應不要因大種増盛方得
生起。不見不依大種身識。隨諸大種差別而
生。唯見身識大種爲縁。若等若増。但觸便起。
二欲若爾。應一切時不待増盛。有因便起。則
前所説。應一切時生二欲難堅住難遣。又風
火界有時雖増。而不現起食飮二欲。故知二
欲因現不生。彼因爾時何縁不起。由所依身
有過患故。或爲餘縁所障礙故。豈不即由此
故二欲不生。何須復別計有欲因造觸。此不
應然。欲與身識倶時起故。雖有障礙而識得
生。欲不得生。此有何理。心所法生。必定繋屬
依縁識合。彼三具有。又彼希求大法地攝。故
與一切心品倶生。生欲勝因。爾時具有而不生
者。必爲所餘生縁&T055626;故。所餘縁者。謂所造
觸。故離大種實有飢渇。造色爲性。又不應言
造觸生障即障心心所。勿心等生障即障造
觸。無異因故。且止廣諍。必應信有飢渇二體
造觸爲性。今應思擇。若諸大種色聚中増。爲
體爲用。何縁復勸如是思擇。爲欲蠲除不實
過故。經主自論有處説言。此是彼宗所有過
失。彼宗謂彼毘婆沙師。言諸聚中一切大種。
體雖等有而或有聚。作用偏増。如心心所。又
如所覺團中鹽味。未審此中經主意趣。定謂
誰是毘婆沙師。若謂善釋阿毘達磨諸大論
師。彼無此説。彼説大種由體故増。石水焔風。
諸色聚内。堅濕煖動體相偏増。一一聚中各
了一故。若諸聚内大種體均。不應此中各唯
了一。又隨世想立地等名。應全無因。空有言
説。以諸色聚形顯皆同。若執堅等體均無異。
因何得生地等別想。若謂因用。理必不然。用
與自體無差別故。用若是實即體増成。實即
體故。用若非實亦體増成。不異體故。無非實
用異體有増。由此即釋彼心心所團中鹽喩。
謂鹽受等。用即體故。即體用増。總説如是。然
有差別。謂諸大種有對礙故。可積集故。方處
差別。分明可了。受等無對。不可積集。但由用
別。了増微異。是故大種。體可積集。就體説
増。心心所法。就用差別。説増微異。豈不色法
亦見用増。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
兩數同。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説増。此
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
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由體増。於諸
聚中有味等物。體増強故。謂是用増。良藥毒
等。縁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
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増。是
爲邪計。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
説増。就體説増。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
故。又諸大種就體説増。現可得故。教故。理
故。謂大種増即體可得。非用非業。有集礙故。
教者謂如種喩經説。若有地界。無水界者。應
不聚集。無能攝故。如是一一廣説如經。此經
意言。非有色聚全無水界。若全無者。應不和
合。然有不能攝餘色聚令和合者。以其少故。
自餘諸界。准釋應知。理謂大種若但用増。非
體聚積。而説増者。應有大種。或所造色一極
微上亦有用増。如於受等一法體上。有時用
増獨能爲境。何縁極微一一別住。不能爲境
生五識身。又諸極微用増強者。其相麁著。應
非極微。故諸色法。由可積聚體有對礙。就體
説増。諸無色法不可積聚。體無對礙。就用説
増。此義既成。不可傾動。而經主説。毘婆沙
師。言諸聚中一切大種體雖等有。而或有聚
用偏増者。此未識宗。故作是説。又今應説。堅
等何因是色所依。非餘色等。以此遍滿一切
處故。謂諸聚中地等四相。皆遍具有。色等不
然。由此地等三義成立。一所依義。二能生義。
三廣大義。又是色等所隨逐故。現見世間。瓶
盆等物。由火成熟。便有色等轉變可得。扣撃
彈撫有差別故。聲轉變生。餘色等中無如是
事。是故堅等。色等所隨。是色所依。非餘色
等。又能損壞餘色物故。色等依地無能壞用。
若爾久觀雪等盛色。根不應壞。不爾彼色所
依能壞根所依故。以於闇中覺彼生苦。故知
唯壞大種非根。若壞於根不應覺彼發生身
識。又色不能損壞大種。非所觸故。是故大種。
獨能損壞餘色物故。是色所依。非餘色等。有
説。堅等所觸性故。能爲所依。此説非理。冷等
應成大種性故。然冷等觸。非遍滿故。不成大
種。豈不煖中無有冷觸。於冷觸中亦無有煖。
煖應如冷。亦非大種。此難不然。冷有煖故。由
被冷覆而不可知。若爾冷觸應同煖遍。不爾
冷用煖中無故。以於冷中煖用可得。非於煖
中冷用可得。冷同煖遍。此難應止。煖用者何。
謂能成熟。豈不見冷亦能成熟。如有煖故物
不爛壞。不爛壞因名能成熟。冷亦如是。應與
煖同。此亦不然。水風界盛。暫時凝結。此中成
熟。即煖用故。是故不應説言堅等所觸性故
能爲所依。冷等應成大種性故。然彼冷觸。水
風界増。四大果故。是所造色。又彼冷觸。持攝
熟長。四決定用不可得故。體非大種。豈不由
冷雪等凝結有勝用耶。此言非理。水風界盛。
如造冷觸。生彼果故。亦由煖故。甘蔗汁等。凝
結可得。若言冷是大種果者冷煖相違。不應
和合。如何從煖生於冷耶。如堅與濕同一事
故。互不相違。水火亦然。既同一事。理無相
反。如以冷水澆灌石灰。從冷生熱。此亦應爾。
以諸大種同一事故。雖性相違而恒和合。冷
是水風近所生果。地界與彼都不相違。火性
雖違而不爲損。同一果故。何妨和合。又若見
彼諸界増故。於諸聚中立異大種。即彼諸界。
是能生長諸造色因。名爲大種。非冷増故。於
諸聚中立異大種。故非大種。然煖増故。於諸
聚中異大想滅異大想生。冷即不爾。是故冷
煖。能依所依。二性差別。豈不現見由冷増故
水界凝結。世間於此亦立種種氷雪雹名。此
難如前水風界盛如造冷觸生彼果釋。或氷
雪雹即水異名。非草木等異名稱火。故彼所
難理定不齊。是故冷觸唯所造性。由斯觸界
有二義成。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五色根色
聲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復云何。謂無
表業。依大種生。故名所造。然聲爲顯定無一
界唯大種性。餘七心界。法界一分。除無表色。
倶非二種。義准已成。譬喩論師。作如是説。諸
所造色非異大種。所以者何。契經説故。如説。
云何名内地界。謂於眼肉團中若内各別堅
性堅類隣近執受。乃至廣説。若異大種別有
諸根。不應於根説大種性。又餘經説。苾芻當
知。諸有士夫皆即六界。既定説六。爲假有情
所依實事。故知眼等色等造色。非異大種。若
所造色異諸大種。有何意趣。此經不説。彼言
非理。不了契經深意趣故。前所引經。順世名
想。故作是説。謂諸世間。眼肉團中。起眼名
想。此眼名想。依眼所依大種等起。眼肉團
者。總説一切。不離眼根大種所造。若不爾者。
此經唯應説謂於眼内各別等。堅性等言。已
遮慧眼。應不須説肉團中言。又於眼言是因
第七。肉團中言是依第七。由此表知。總攝一
切因眼所起。不離眼根大種所造。是因於眼
所起肉團。其中所有内各別等。名内地界。此
則顯示眼等生因依因等地。由此重説二第
七言。總攝一切眼及肉團所依大種。後所引
經。唯説六界。不言餘者。有別意趣。謂續生時
眼等無故。雖於此位亦有身根。而猶未能覺
冷等觸。若法有體。未起作用。不應立在有用
品中。又唯六界。是諸有情有用本事。從續生
心至命終心。常有用故。住滅定者。識有何用。
彼過去識。能作未來等無間縁。由此當果決
定現起。是彼識用。若爾身根亦應有用。同類
因用未嘗無故。此難不然。非定成就與定成
就。有差別故。謂有身根。雖不成就。而有與
果。同類因用。定無彼識。體不成就。能作當果
等無間縁。故識與身。義非均等。又身根用。非
同類因。爲識生依。是身根用入滅定者。決定
當出後識生依。是前識用。故唯六界。是諸有
情有用本事。理極成立。或擧空界。表諸造色。
故引此經非遮所造。空界實有是所造色。前
已成故。又執造色不異大種。則應色等皆同
一相。謂堅等相。若爾眼等五根所行。應無差
別。是則違經所説。眼等所行各異。如何所執
色等境界皆同一相。謂堅等相。然非一切境
一切根所行。此不能令智者心喜。若言如説
色等五境雖同一相謂造色相。而無此失。如
是大種與所造色。雖同一相謂堅等相。而無
失者。此亦不然。非許造色性有別法體故。又
眼等根。於色等境。取定別相。非定總故。所以
者何此宗不許所造色性如堅等相有別法
體。故不可謂如説色等。雖同所造一法自性。
而眼根等境別義成。如是色等雖同堅等一
法自相。而眼等根境別義立。又眼等根於色
等境。取定別相。非定總相。勿眼等根與色等
境總相同故。亦是眼等五根所取。成大過失。
又受等法與色等境。亦同一相所謂行相。受
等亦應眼等所取。是故決定。應許色等有不
共相種類差別。由此眼等。雖一一根能取多
相。而無五根境雜亂失。種類別故。若謂如彼
眼等五根。雖同一相謂澄淨相。而能各各別
取境界。如是色等。雖同一相謂堅等相而是
眼等各別所行。此亦不然。餘法亦有澄淨相
故。若澄淨相。是眼等根差別相者。是則不應
許。所餘法亦有此相。然澄淨相。亦許信有。是
故澄淨。於眼等根。非差別相。然堅濕等。是差
別相。若執色等此相皆同。而言眼根唯取色
處。非觸處者。無別因證。或復眼等。雖淨相
同。而功能異。故別取境。功能異者。由因別
故。眼等雖同四大種果。而諸大種増減不同。
因既不同果功能異。由斯取境差別義成。又
不應言色等差別亦由大種増減不同。若爾
極微有不成過。故汝此救。理定不然。又彼
具壽云何安立境有境異。謂若有人。自觸身
分。既執身觸。皆同一相。一刹那中。互無差
別。立誰爲境。誰爲有境。若有差別性別義成。
謂堅等相。所觸名境。與此相違身名有境。許
身觸性有差別故。若無差別。則無安立境有
境異。便違理教。若言如意雖同一相而一刹
那立境有境不相違者。理亦不然。意雖爲境。
而一切時立爲有境。故無斯過。然身根境堅
等大種。未嘗有時立爲有境。故彼例救。理極
不齊。許身根境堅等大種亦是有境。復有何
失。如意唯應立爲一處。是則應無決定安立。
此爲身處。此爲觸處。應説此中有何定理。判
此唯境此唯有境。故彼所宗。雜亂難辯又若
色等即諸大種。彼説一一青色極微。即四大
種。或唯是一。二倶有過。然色處等。雖色名同。
而有青雄香甘冷等性相差別。由此五境展
轉不同。眼等五根無共境過。若諸大種。性相
各別。與青極微體無異者。豈不一故。四性不
成。若青極微。唯一大種。即四大種。應互相
離。一聚唯有一大種故。是則違害種喩等經。
不應別異性相大種成無差別。一青色聚。若
言隨一増故爾者。應説何界増故爲青。若謂
地界。陂池河海應無青色。若謂水界。玉青石
等應不極青。若謂火界。世間盛火不應極赤。
若謂風界。風中不應色不可得。若説青色異
諸大種。實有一體。隨一界増。多四大種。各
生青色合成一聚。於理無違。故異大種。有所
造色。復有至教。分明證成。如契經言。諸所有
色。皆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攝故。復有何理。
知所造言異諸大種。別有所目。然契經説。
有諸愚夫。由六觸處。諸所觸對。覺樂覺苦。或
有隨一。由彼所造。不可由斯所造言故。別有
第七觸處可得。此非定證。有於異體亦説如
是所造言故。如告具壽阿難陀言。所造我見。
誰之所造。謂色所造。乃至廣説。若見餘處。有
所造言。無別所*目。謂此亦爾。應有身見以
色爲體。便有乖違自所宗過。又不應以餘所
造言所*目法體。或異不異。便疑此經説大
種所造言。有餘契經定證異故。如契經説。苾
芻當知。眼謂内處四大種所造淨色。有色無
見有對。乃至身處。廣説亦爾。苾芻當知。色謂
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有見有對。聲謂外處
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香味二處。廣説
亦爾。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有
色無見有對。此中分明顯諸大種唯是觸處
一分所攝。餘有色處。皆非大種。故定知此及
所造言。如我見經所造我見別有所*目。定非
如彼六觸處經。隨一所造無別所*目。是故九
色。法界一分。異四大種所造義成。如是已説
大種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
可積集。以是極微體可聚故。義准餘八。非
可積集。體非極微。不可聚故。如是已説可積
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
燒幾能稱幾。所稱如是六門今應。總答頌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爲能斫所
斫。唯者定義。意顯斫等決定是外四界非餘。
及言爲顯能斫所斫倶通四界。豈不有爲刹
那性故都無能斫所斫義耶。理雖如是。而諸
色聚相逼續生。異縁分隔。令各續起。是故非
無能斫所斫。此所斫義。身根等無。非諸色根
異縁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續起。支分離身。則
無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淨妙相故。如珠
寶光。此等義言。唯言所顯。如能斫所斫體唯
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謂唯外四界名
所燒能稱。身等色根。淨妙相故。亦非二事。如
珠寶光。聲非色等相續倶轉。有間斷故。六義
皆無。能燒所稱。有異諍論。謂或有説。能燒
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説。唯有
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如是已説能所斫
等。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等流性。
幾有實事。幾一刹那。如是五問今應總答。頌

    内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刹那唯後三
論曰。内五謂眼耳鼻舌身。有異熟生及所長
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説。豈不前生眼等五界
應言與後生及未生眼等諸根爲因決定。如
是眼等。應有等流。同類因生。等流果故。何縁
乃説遮等流性。不説眼等全無等流。但即長
養異熟生性。無別等流。故應遮止如異長養
有異熟生。異異熟生有所長養。非異此二有
別等流。爲辯異門廢總論別離因而熟。故名
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或是異熟因所生
故。名異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説。譬如牛
車。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
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或於因上。假立果
名。如於果上假立因名。如契經説。今六觸處。
應知即是昔所造業。飮食資助眠睡等持勝
縁所益。名所長養。飮食等縁於異熟體。唯能
攝護。不能増益。別有増益。名所長養。應知此
中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猶如外廓。
防援内城。無異熟生離所長養有所長養離
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既説聲界無異
熟生。義准非無等流長養。何縁聲界非異熟
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
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豈不如彼施設論言。善修遠離麁惡語故。感
得大士梵音聲相。雖由業感。而非異熟。以聲
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
種縁撃發聲。若爾身受因業所生大種發故。
應非異熟。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
因業生。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然諸
身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
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觸。身識等縁。由此亦縁
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
通異熟。若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
大種。唯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説過
失。若説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
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亦
無如前所説過失。故應如是分別聲界。非諸
身受唯因大種。是異熟者。非唯異熟大種爲
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所例。理極不齊。
有餘師説。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
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從
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
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大種
發等流聲。此説非理。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
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
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
違。是故彼説定爲非理。八無礙者。七心法界。
此有等流異熟生性。若非異熟。同類遍行因
所生者。名等流性。若異熟因所生起者。名異
熟生。豈不此中亦有長養。謂先因力引後果
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契經亦言。諸無色法。
増長廣大。應有長養。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
説等流増長廣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
功能轉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説。同類遍
行因所生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
可名長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
名長養。軌範諸師咸作是説。餘謂餘四色香
味觸。皆通三種。謂異熟生。亦所長養。及等流
性。實唯法者。實謂無爲。以堅實故。此法界攝。
故唯法界觸名有實。意法意識。名爲後三。於
六三中。最後説故。唯此三界。有一刹那。謂初
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説正
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爲法。無非等流。唯初
無漏。五蘊刹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爲
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縁。勢力強故。前因雖
&T055626;。而此得生。等無間縁勢力強者。與初聖道
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
相等故。爲此廣修諸加行故。苦法忍相應心
名意界意識界。餘倶起法。名爲法界。復有餘
師。此中異説。謂一切法。皆有實事。有實相故。
除無爲法。皆一刹那。速謝滅故。除初無漏心
及助伴。餘有爲法。皆是等流。十色少分。是所
長養。十七少分。是異熟生。由此眼等五内色
根。各有二種。謂所長養。及異熟生。雖有餘
三。而無別性。義雜亂故。所以不説。餘皆
此。聲界有二。五識亦然。意意識三色等亦爾。
法界有四。除所長養。上座此中依十二處。立
一切種皆異熟生。非異熟生爲所長養。如所
纒裹周匝護持。又一身中。眼等應有二種類
故。不見別有二所作故。無別長養。又彼聲處。
應異熟生。以許彼因是異熟故。又異熟者。因
頓引發任運隨轉。不須數數重起加行方得
生起。又於眼等此事應同。若言聲處若是異
熟。處無心位應恒行者。意等云何。若言意等
有相續者。此亦不然。非異熟生所間絶故。彼
上座宗。略述如是。而彼所説理皆不然。且十
二處。非一切種。皆異熟生善染汚等。異熟生
性。不成立故。若善染汚。是異熟生。已斷善
根。及阿羅漢。如異熟意。應得現行。差別因縁。
不可得故。又無漏法。是異熟生不應理故。又
十二處。攝一切法。若立一切皆異熟生。則應
非情亦是異熟。若是異熟。與理相違。上座所
宗。不可依據。如憑巨石難以浮深。若立異熟
生通一切種非一切種唯是異熟生。除異熟生。
應説別相。便與對法義有相符。對法諸師。
亦無定立一處一界唯異熟生。隨其所應。非異
熟者。立長養等諸門差別。又彼所説。非異熟
生爲所長養。如所纒裹周匝護持者。此非宗
所許。但許身中有所長養異熟生色。長養相
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令不間斷。豈不一切
皆唯異熟勢力所引。隨力勝劣。故有相續。或
有間斷。此非佛教説一切果皆宿因造。同外
道故。無同彼失。亦許現在衆縁功能助引生
故。若爾不應説彼一切皆唯異熟勢力所引。
又異熟力。一業所引。不應或時有勝有劣。不
應計度一業力勢。或時増勝。或時微劣。異熟
勢力。隨業所引。不應或時有勝有劣。又於憂
喜勇怯等位。種種色相差別而生。此不可爲
異熟生性。以非相似相續轉故。此色與心。倶
起倶滅。依心轉故。名所長養。又現見身。増減
可得。異熟不應隨縁増減。若遇現縁而増益
者。此所増益。非業所生。現縁生故。定非異
熟。若雖有業勢力所隨。由*&T055626;資縁。而損減
者。此所損減。非業所生。亦非異熟。由此道
理。應決定知。若有増減。則非異熟。若是異
熟。則無増減。由有此二。知所長養。離異
熟體。別有義成。亦不應言異熟生色離極
微増而有増益。離極微減而有損減。彼極
微聚。繋屬現縁暫時體生。還即滅故。用増
非體。理相違故。極微用増。過如前説。若執一
切唯異熟生。即一切果皆宿因造。便同宿作
外道論失。又言一身眼等應有二種類者。此
無所妨。事聚種類。二差別故。謂異熟生。與所
長養。事種類別。因有異故。由此眼等。無別等
流。離前二因。無別因故。依聚種類。説一無
失。二事成一。聚種類故。又言不見。二所作
者。應見爲依。發生眼識及相應法。是二所作。
不應唯説異熟生眼爲識生依非所長養。勿
彼天眼不能爲依發生眼識。成過失故。異熟
生眼。離所長養。不能爲依發生眼識。故生一
識。是二功能。又彼應説。許一身中有二眼等
總別生識。此於法性。有何傷損。但應勿如彼
許二共一根。彼違聖言。謬顯法性。尚無愧怯。
況此順理。正顯聖言。而懷慚怖。故定應許一
總身中眼等五根各二種類總別生識。於理
無違。又言聲處應異熟生以許彼因是異熟
者。理極麁淺。則聲處所因異熟大種應非異
熟生。成過失故。由是不應定執此義。從異熟
生者。皆名異熟生。若如是説。復有何過。聲處
唯應非染觸攝。由彼所因性類爾故。又聲不
應是所造色。彼因大種非所造故。又因染等
所依所縁。發生意識如是意識。應唯染等。成
過失故。又一意識。一時應成善染等過。彼所
依縁。一時容有善染等故。由此等過。不應執
聲異熟生故成異熟生。是故應知。初釋爲善。
又言異熟因頓引發任運隨轉。不須數數重起
加行方得生者。此不能立聲是異熟生性。由
此反能立聲非異熟生。若執聲爲異熟生性。
一起斷已。應不更生。由異熟生一起斷已無
加行因能重起故。我等皆許業感異熟。不由
重起加行方生。汝等何縁重述斯旨。計彼所
説。無所證聲異熟生用。只應爲滿已論文數
致此浮詞。又彼所執別有隨界。便爲無用。於
業所引異熟轉中。彼無用故。既許業因頓引
異熟。不須數數加行重發。何須別執此隨界
爲。或應許此引業無用。又我意説。聲數間斷。
隨欲重生。異熟生色。無如是事。汝今何故言
於眼等此事應同。豈異熟色斷已重起。又我
難意聲既是色與異熟色起法不同。應非異
熟。何預意等。而汝欻責意等云何。汝自許聲
所因大種。是異熟故。聲異熟生。若許意等亦
如是者。從非異熟所生意等。則應一向非異
熟生。若從異熟所生意等。亦應一向是異熟
生。既不許然。如何例責。又色非色法有異故。
異熟相續。亦應不同。非不生盲異熟生眼。起
已斷壞。終不重生。即令意等異熟生法相續
間絶。亦不重起。又異熟心。爲非異熟間。復異
熟生時。即非異熟能爲彼生因。復能斷彼類。
非聲生因即令聲斷。是故異熟色與意等相
續各異。不應爲例。以要言之。彼於此論異熟
長養等流義言。都不解了。致斯紛競。故應且
止。鑒者當知。如是已説異熟生等。今應思擇。
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識耶。若
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
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倶得非等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
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歿。
生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就。今
得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
起。及從彼歿生下地時。倶得者。謂或有二界。
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歿。生於欲界及
梵世時。非者倶非。謂除前相。等者攝餘所未
説義。此復云何。謂若成就眼界亦眼識界
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
眼識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或
得已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
梵世。若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第四句
者。謂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
得及成就。如理應思。由斯理路。例應思擇。後
五種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如毘
婆沙廣文示現。恐詞繁雜故今不述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五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六
如是已説得成就等。十八界中。幾内幾外。頌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爲外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内。外謂所餘色等六
境。我依名内。外謂此餘。我體既無。内外何
有。非無淨戒有淨戒依。經主此中作如是釋。
我執依止故假説心爲我。故契經説
    由善調伏我 智者得生天
世尊餘處説調伏心。如契經言
    應善調伏心 心調能引樂
故但於心假説爲我。眼等爲此所依親近。故
説名内。色等爲此所縁疎遠。故名爲外。若爾
六識應不名内。未至意位。非心依故。至意位
時不失六識界。未至意位亦非越意相。若異
此者。意界唯應在過去世六識唯在現在未
來。便違自宗許十八界皆通三世。又若未來
現在六識。無意界相。設至過去意界位中。亦
應不立。相於三世無改易故。此釋不然。今且
應説。何縁一生一住一滅及一果等心心所
中。説心名内。心所爲外。豈不心所依假我心。
是能依性。對彼所依。極親近故。轉應名内。又
非眼等與眼識等常爲所依。未曾有心。不與
心所爲所依性。故唯心所。應名爲内。或復此
中有何殊理。與假我心爲所依者。立之爲内。
不立能依。故彼所言。無深理趣。又心少分。是
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爲内。由此不應作如
是釋。我執依止。故假説心爲我。又少分心。貪
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汚。或少分心。尋伺
依故。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既不爾。彼云何
然。差別因縁不可得故。又彼何能遮心所等
我執依性。以有身見縁五取蘊爲境界故。是
故彼釋理定不然。若爾何縁説心爲我。恒於
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在行。心曾
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爲我。非諸
心所亦得我名。意爲上首故。經説獨行故。彼
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心所。雖亦調伏。而但
就勝説調伏心。説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
此似我之心。爲不共益。彼名爲内。與此相違
餘法名外。故諸心所無成内失。又諸心所。雖
復與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獨名爲内。非心
所者。同異類心。展轉相望。爲所依性。皆不捨
故。諸心所法。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
謂若善心。望善染汚及無記心。爲所依性。皆
不捨離。染汚無記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
染汚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汚無記望餘亦
爾。故心望心爲所依性。無相簡隔。得名爲
内。心所望心。爲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内
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爲能依性。或多或
少。心爲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内名在心非所。
若爾大法應受内名。不爾心所朋類壞故。如
異生中不墮法者。復有餘師。依訓詞理以釋
内名。謂我於彼有増上用。故名爲内。我謂自
體。於所餘法。有増上用。如彼大徳鳩摩邏多
説如是頌
    若爪指舌端 無別増上用
    動觸嘗肴膳 作用應無差
色香味觸。諸色聚中。或唯身根。有増上用。如
是廣説。乃至眼根。心亦於餘有増上用。是故
十二。皆得内名。若爾受等自體差別。亦見於
餘有増上用。是則諸法皆應名内。上座所宗。
既一切法皆法處攝。彼宗云何建立内外。彼
説如餘。云何如餘。謂爲六識作所依者。建立
爲内。不爲六識作所依者。建立爲外。夫所依
者。唯有情數親近不共色等不定。如彼色等。
雖復亦有是有情數親近不共與眼等同。非
所依故。而立爲外。不立爲内。如是眼等雖法
處攝。與受等同是所依故。而立爲内。不立爲
外。所餘法處。唯名爲外。又雖眼等皆通二分。
而内外性。互不相違。是故不應執此爲難。謂
作眼等識所依時。立爲内性。若作意識所縁
境時。立爲外性。彼謂如意根是内處攝。爲意
識所縁。復外處攝。如是所説品類言詞。皆率
己情。不能遮過。有似比度。無眞教理。所以者
何。違契經故。如契經説。苾芻當知。法謂外
處。是十一處所不攝法。無見無對。且於此經。
非一切法皆法處攝。由此經中遮十一處攝
法處故。亦非唯彼所執別法名爲法處。由此
經中非如意處説無色故。彼宗唯執受想思
蘊。名別法處。於中無色。若此經中。依彼別
法。説法處者。則應如説無見無對。亦言無色。
由是理故。於此經中。再廣遮遣異眼等處。
謂是十一處所不攝法。及無見無對。若色唯
有有見有對。更無餘色。直欲宣説別法處者。
應但説言。法謂外處意處不攝亦是無色。由
是已成此別法處十一不攝無見無對。或復
應言無見無對意處不攝亦是無色。此中不
説無色言故。又遮眼等攝法處故。由此別有
法處色成。此色是何。謂無表色。業倶舍中當
共思擇。云何令他知眼等處。雖爲意境。而唯
是内。故此經中。遮總數攝及差別性。以顯法
處。謂佛世尊觀未來世。於我生處有稱釋子。
執一切法皆是法處。爲遮彼故。顯了説言。法
處唯此非一切法。是故唯於辨法處相。説十
一處所不攝言。以眼等無展轉攝義。於眼等
處無如是説。意識能縁一切法故。勿一切法
皆法處收。故於此中如是遮遣。又彼上座。復
立眼等通内外性。定應不成。以曾無處説。彼
眼等若作眼等識所依時。立爲内性。若作意
識所縁境時。立爲外性。由此即破所引意根。
以如眼等曾無説故。如何自號善釋難師。而
絶未知立同喩法。既能如此何遠擧意。爲成
眼根通内外性。只應近擧耳爲同法。爲成耳
根通内外性。亦應近擧眼爲同法。彼上座言。
所立眼等通内外性。決定應成。如世尊説。苾
芻當知。諸所有眼或過去或未來或現在。或
内或外。乃至廣説。意亦如是。若爾便有太過
之失。如契經説。於内身中住循身觀。乃至廣
説。又如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
在。若内若外。乃至廣説。於色等中。既無内
性。經不應説。諸所有言。受想行中。如何有
内。又先自説。若爲六識作所依者。建立爲内。
既許如是。色等受等。非識所依。應唯名外。經
何説内。如色受等。雖説内言。而非内處。唯外
處攝。如是眼等。雖説外言。而非法處。唯内處
攝。若爾經言有何意趣。此經意趣。當共思求。
汝上所言。且不應理。我今當釋。此經意趣。謂
彼眼等爲識所依。説名爲内。色等所縁説名
爲外。彼此無諍。又如眼根識所依止。已正當
生説名爲内。與此相違。説名爲外。乃至意根。
内外亦爾。若色等境。與識所依。同一身轉。説
名爲内。與此相違。説名爲外。如是就處就所
依身。建立内外。不違聖教。隨順法相。是故上
座所立眼等。通内外性。定爲不成非但不成。
相又雜亂。以執眼等作識依縁爲内外性。相
雜亂故。謂若意識縁所依意爲境起時。此意
當言置在何聚。不應在内意識所縁故。不應
在外意識所依故。不應在内外。非經所説故。
會無經説。如是意根。或内或外。或通内外。
豈不説有内外心耶。此就依身説爲内外。若
異此釋。應於受等内性不成。又應於心不具
三觀。於唯外心住循心觀。無容有故。彼如是
執。心爲意識作所縁時。説名爲外。此即名内。
心常爲識作所依故。若許眼等意識縁時。亦
唯名内。斯有何失。非彼眼等有時不爲自所
發識作所依性。如是上座。立内外門。違害契
經。不成相亂。唯我阿毘達磨諸大論師所立。
順經成就。無雜亂失。已説内外。十八界中。幾
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今應先
*辨境同分相。若境與識定爲所縁。且如法
界。與彼意識爲定所縁。是不共故。識於其中
已生生法。此所縁境。説名同分。意能遍縁一
切境故。於三世境及非世中。無一法界不於
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二念意識。即能普
縁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餘二者。謂
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彼
同分耶。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若作自業名爲
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説爲同
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説有三種。謂於色界。
已正當見。彼同分眼。説有四種。謂此相違及
不生法。西方諸師説有五種彼同分眼。謂不
生法。復開爲二。有識無識相差別故。如眼耳
鼻舌身亦然。各於自境。應説自用。意界同分。
説有三種。謂於所縁。已正當了。彼同分意。唯
有一種。謂不生法。色界同分。説有三種。謂眼
所見。已正當滅。彼同分色。説有四種。謂此相
違及不生法。廣説乃至觸界亦爾。各對自根。
應説自用。眼等六識依生不生。立二分故。如
意界説。眼若於一是同分。於餘一切亦同分。
此若於一是彼同分。於餘一切亦彼同分。廣
説乃至意界亦爾。色即不爾。於見者是同分。
於不見者是彼同分。或有諸色。在妙高等山
中而住。於一切有情。皆是彼同分。有天眼者。
以無用故亦不觀彼。或有諸色。唯於一有情
名爲同分。如獨於私隱已正當觀。或有諸色。
於百千有情名爲同分。如共觀月舞相撲等
色。復有何縁説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
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
如色説。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内界説。非共
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
香同嘗此味同覺此觸。云何同分彼同分義。
分謂交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渉。謂
根境識更相交渉。即是展轉相隨順義。或復
分者。是已作用更相交渉。故先説言。若作自
業名爲同分。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
交渉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
有觸義。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
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云何與彼種類分
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爲因故。
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已説同分及
彼同分。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
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論曰。十五界者。謂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斷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斷。後三界者。意界法界
及意識界。於六三中最後説故。通三者。謂此
後三界各通三種。此中八十八隨眠。及彼相
應心心所法。并彼諸得若彼生等。諸倶有法。
皆見所斷所餘有漏。皆修所斷。一切無漏。皆
非所斷。此中有説。最初聖道。刹那生時。諸異
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
斷。經説。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能招惡趣
身語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説。我已盡
那落迦。乃至廣説。盡是斷義。如阿羅漢。自記
別言。我生已盡。是故染汚能招惡趣身語業
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相違故。爲遮此説。
言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其異生性。
是不染汚。無記性攝。此若染汚。欲界異生。離
欲貪已。應非異生。此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
不應生餘界地成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
善斷善根者。應非異生。故不染汚無記性攝。
既不染汚非見所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
忍所斷。忍正起時。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
異生。又不染法。定非見斷。縁彼煩惱。究竟斷
時。方名斷故。又非六生。亦非見斷。六謂意
處。異此而生。名非六生。是從眼等五根生義。
即五識等。縁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斷。又
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染法。縁彼
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斷義云何。略有二
種。一離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
於無内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内眼結。離境斷
者。如契經言。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
是則名爲眼得永斷。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
彼次第。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若法
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
斷。由彼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中
得不成就。名所縁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
不染汚。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
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繋。如是諸結。漸次斷
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繋得時彼諸結
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汚。有
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繋得。爾時
未起。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
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次第離染。
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諸惡趣法。衆
&T055626;故。已得不生。縁彼煩惱未斷盡故。猶
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與
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令得離繋。非謂不
生。或不成就。且非不生。故名爲斷。以不定故
所以者何。或有已斷。而猶得生。如彼身中異
熟果等。隨其所應。或有已斷。亦得不生如身
見等。或有未斷。已得不生。如未離染聖者身
中。無有愛等一切過去及未來世諸不生法。
若諸無爲。已得忍者。邪見等法。如是一切。或
有未斷而亦得生。如所餘法。隨其所應。亦非
不成。故名爲斷。亦不定故。所以者何。或有已
斷。而猶成就。如彼身中不染汚法。隨其所應。
諸染汚法。彼若斷已。定不成就。或染汚法。彼
雖未斷。而不成就。如未離欲者得煖隨轉戒
諸犯戒惡捨而未斷。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
身語業九品漸斷。諸染汚者。過亦少故。如是
等類。或有未斷而亦成就。如所餘法。隨其所
應。有餘師説。招惡趣等身語二業。非見所斷。
親等起故。非見所斷。有餘於此説過難言。現
見餘品親所起業。餘品道生。方能永斷。是故
彼説。定不應理。此難不然。應審思故。亦見此
品親等起業。此品道生。即能永斷。何不引此
而證彼義。若見所斷。應彼親起。然不應以彼
爲定品。夫定品者。由非遍惑力所隔別。是故
品別。雖有十三。而説五門。以爲定品。由是證
知。身語二業。若此品親起即此品倶斷此業。
既非見所斷惑親等起故。非見所斷。是故彼
説非不應理。而契經言。諸邪見者。所起身業
語業意業。皆是邪者。此不相違。經但説言。諸
邪見者所起三業。不言邪見所起三業。或由
邪見。起修所斷。貪等煩惱。爲因等起。發起此
業。故作是説。然修所斷。貪等煩惱。能爲近因
刹那等起。發起此業。故説有漏身語二業。唯
修所斷。又契經中説預流者言。我已盡那落
迦等。此説於彼得非擇滅。永不更生。故名爲
盡。此中有難。若未來法。永不更生。説名盡
者。此不生法。其相如何。應如過去名不滅法。
然於彼時。全未有體。如何可説彼是生法或
不生法。彼應思擇。法於未來。爲有爲無。可作
是難。又彼應詰世尊所言。如説未生惡不善
法遮令不生。又言。此滅餘更不續。復説遮止
名斷諸漏。於此等言。亦應難詰。然於彼時。全
未有體。如何可説不生不續及與遮止。或此
相違。是故所説永不更生。故名爲盡。非不應
理。又如斷言。義有差別。盡言亦爾。不可例
同。如契經説。能斷財蘊。或少或多。又言。能
斷殺生等事。此亦應然。不可爲例。又經雖説
見諦圓滿補特伽羅。終不故思斷衆生命。乃
至廣説。此亦不能證成色業是見所斷。由此
經中説阿羅漢同此言故。然此經中。以初學
者定無重惡意樂隨逐。故作是説。諸阿羅漢。
斷彼近因。種類斯盡。故作是説。是故諸經。非
證彼義。由此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其理
極成。如是已説見所斷等。十八界中。幾是見。
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説名見
    五識倶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
    傳説不能觀 被障諸色故
論曰。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皆非
見。何等爲八。謂身見等。五染汚見。世間正
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於法界中。此八
是見。所餘非見。一切法中。唯有二法。是
見自體。有色法中。唯眼是見。無色法中。行
相明利。推度境界。内門轉慧。是見非餘。
此中眼相。如前已説。世間共了。觀照色故。
闇相違故。用明利故。説眼名見。五染汚見。
隨眠品中當辯其相。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
善有漏勝慧。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一切無
漏慧。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決定無漏慧。
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爲顯異生學
無學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
夜分無月等明雲霧晦冥而遊險阻。所見色
像無非顛倒。五染汚見。觀法亦爾。譬如夜分
有月等明除諸晦冥而遊險阻。所見色像少
分明淨。世間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雲翳
上昇掩蔽日輪而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増明
淨。有學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
雰霧廓清而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
無學正見。觀法亦爾。如如行者漸習慧生。
除自心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縁。正
見漸増明淨有異。非所縁境。有淨不淨。由自
覺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縁有淨不淨。如是諸
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汚類。三善有漏
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
見。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
染汚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汚慧。悉皆非見。謂
貪瞋慢不共無明疑倶生慧。餘染汚法。亦皆
非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
類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
見。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
非見有餘師説。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
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慧。
又於此善有漏類中。五識倶生慧亦非見。何
縁如是所遮諸慧。皆非見耶。不決度故。唯有
如前所説慧相。是見自體。謂無色中。行相明
利。推度境界。内門轉慧。是見非餘。唯此相
慧。有決度能。於所縁境。審慮轉故。非所遮
慧能於所縁審慮決度。是故非見。言決度者。
謂於境界。審慮爲先。決擇究竟。若爾眼根既
無此相。應不名見。豈不先説。世間共了觀照
色故。闇相違故。用明利故眼亦名見。契經亦
言。眼見諸色。若眼見者。何不同時得一切境。
無斯過失。許少分眼能見色故。少分者何。謂
同分眼。同分眼相。如前已説。識所住持。乃成
同分。非一切根同時自識各所住持。故無斯
咎。若爾即應彼能依識是見非眼。要眼識生
方能見故。不爾眼識力所住持。勝用生故。如
依薪力勝用火生。若見色用是識生法。此見
色用離眼應生。由識長益倶生大種。令起勝
根。能見衆色。故不應説能依識見。誰有智者。
當作是言。諸有因縁能生了別。如是了別。即
彼因縁。識是見因。故非見體。何縁定知眼識
非見。理教無故。言理無者。與耳等識無差別
故。眼識與彼耳等諸識。有何差別。而獨名見。
故不應言識爲見體。若謂所依根差別故異
餘識者。理不應然。識由所依有差別故。但可
想轉得眼識名。不應所依有差別故。法性改
易。轉成見體。如依草木牛糞糠火。名雖改易。
而煖性同。諸識相望。性類無別。言唯依眼識
見非餘。此説隨情不依正理。若此縁色故成
見者。縁色意識亦應成見。唯縁現色故成見
者。理亦不然。無異因故。縁三世境慧是見極
成。縁去來色識。亦應成見。有去來識縁現色
境。應許衆盲成現色見。若言意識非見體者。
眼識亦應許體非見。非於一類少是見體少
非見體。理不相違。如何一類。少分是善少分
非善。此亦應然。不應爲例。體義別故。眼等諸
識。體類雖同。而有善等義類差別。如火體義。
了別境相識體類中。有淨非淨義類差別。名
善非善。不可義類有差別故。即令體類亦有
差別。如火雖有猛盛微劣。有烟無烟。待縁不
同。義類差別。而其體類同無分別。煖爲自性。
如是諸識了別境相。體類雖同。而有善等義
類差別。故所引例。不成救義。若謂諸識體類
雖同而有見等義類別者。其理不然。現是諸
法體類別相。不應執爲義類別故。非如善等
遍通一切識等法故。如是且説無有因縁。眼識
成見以辯理無。言教無者。謂無至教説眼識
見令聞生解。處處經中。説眼及慧。名見可得。
又説。眼識是見非眼。世間相違。世間但説無
眼名盲。非無眼識。謂盲但由不成就眼。不由
眼識成與不成。非生第二靜慮以上。於彼眼
識不現前時有眼無識可名盲者。又諸盲者。
雖*&T055626;眼根。而成眼識。應不名盲。亦復不應名
無見者。若言見識不現前故。雖復成就。而説
爲盲。是則世間。諸有目者。識不起位應亦名
盲。又若眼識有能別相。令別餘識得名見者。
此能別相。即應是見。若此眼識。無能別相令
別餘識。而言眼識是見非餘。應如惡王所頒
教令。豈不如慧此亦爾耶。譬如諸慧擇法爲
相有時是見。亦是簡擇。有時非見。唯是簡擇。
如是諸識了境爲相。有時是見。亦是了別。有
時非見。唯是了別。由此即釋彼有難言。若識
能見。誰復了別。許見與識無差別故。如是引
例。理極不齊。由能別相令慧名見。此能別相。
即是能見。非能別相令識名見。此能別相。即
能見故。若能別相。即是見者。即所依眼。能見
義成。識但由所依唯名有別故。或應説此定
能別相。除所依根更有何法。唯眼識有耳等
識無。又彼所言。如見與慧。見識亦爾。許無別
者。亦應許識體即是慧。共許相應中見其體
唯是慧故。又若見識無差別者。諸識應即見。
見應即諸識。盲睡眠等。何縁不見。若謂爾時
無眼識者。此亦不然。體類同故。此與餘識體
類何殊。餘無見能。此獨能見。如斯等救。前已
廣遮。或復一法應有二體。一體能識。一體能
見。若非見體許能見者。即汝所宗。有太過
失。若謂如慧能見能擇理不相違此亦然者。
不爾見慧無差別故。豈不見識亦無差別。若
爾有目應不異盲。何縁無目。成就眼識。得説
爲盲。而彼有目餘識現前不名盲者。如此等
過。前已廣論。是故定知眼識非見。復有餘師。
以別道理。成立眼識定非是見。謂不能觀被
障色故。然經主意。不忍彼因。故於頌中。摽傳
説語。謂彼傳説。現見壁等所障諸色。則不能
觀。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
便詰答言。於彼障色。眼識不生。識既不生。
如何當見。此詰非理。眼識於彼。設許得生。亦
不能見。前説餘識無差別故。是故所言。於
障色。眼識不生。識既不生。如何見者。此不成
答。又不應説於被障色眼識不生。理不成故。
以難意言。若執眼識有見色用。識無對故。於
*被障色。應亦得生。若謂如識了別色用於被
障色不得生者。理亦不然。此許眼識與有對
眼一境轉故。若言我説亦同此者。汝不應然。
不許眼見色爲眼境理不成故。又何故説。識
既不生。如何當見。生即是見。見即是生。若説
識既不生如何當見。即説識既不生如何當
生。或説識既不見如何當見。豈不於此應總
難言。何故不生。何故不見。又若有執。一切因
縁。皆唯前生。無倶起者。識生不生。皆不能
見。依彼所宗此亦非答。又於瑠璃雲母等障。
眼識亦起。何故説言。於被障色。眼識不生。若
謂於中光明無隔故得生者。且許眼識於被
障色生義得成。即汝前言。違自所許。又世
現見。雖離光明而眼識起。如人能見諸黒闇
色。夜行禽獸。亦見黒闇所障諸色。非欲觀闇
待光明故。若言境界法應爾者。夜行禽獸。應
如人等。於闇所障識亦不生。不可説言一黒
闇色對人對畜其性變異。若言諸趣法應爾
者。不爾諸趣是異熟故。猫狸犬等。於黒闇中。
起染汚心。取諸色故。唯異熟眼趣體所攝。
故可於中作如是計。異熟法爾。於諸趣中。或
有能取闇所障色。若謂夜行禽獸等眼常帶
光明故能見者。理亦不然。不可得故。若言少
故不可得者。於遠境色。照用應無。眼識於中
不應得起。是故所説。於被障色。眼識不生。識
既不生。如何見者。非如理答。唯未鑒人之所
愛樂。若爾眼根能見論者。何縁不取被障諸
色。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識與所依
一境轉故。亦不得起。經主於此。復徴難言。眼
豈如身根境合方取。而言有對故不見彼耶。
此難不然。不了所説有對義故。所以者何。此
不唯説眼是障礙有對法故。唯取合境非不合
境。故不能取被障諸色。此中亦依境界有對。
義意説言。若於此境有被拘礙。彼於餘境設
無障者。亦不起用。況於有障。一切有境法應
如是。不能倶時取諸境界。若爾眼識亦是有
對。不應但言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
亦不應言識與所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
識不生。由自説言一切有境法應爾故。此例不
然。不閑意故。我義意説。眼亦境界有對性故。
色是障礙有對性故。於被障色。眼用不生。意
與意識。雖有所依。能依決定。而無一境。作用
決定。非此二種能於一時取一境界。所依眼根
所取境界。即是能依眼識所取。又必同時。是
故於彼被障境界。如遮眼用識用亦爾。由是
故説。識與所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識不
生。許識見者。何縁不起。豈不眼是境界有對。
被瑠璃等境拘礙時。於彼所障亦能起用。何
故説言。若於此境。有被拘礙。彼於餘境。設無
障者。亦不起用。況於有障。豈不前説。不倶時
取。取瑠璃時。不取所障。取所障時。不取瑠
璃。以非倶取。無相違過。若爾何縁。眼不能
取壁等障色。我不同汝言於是中。光明無故。
所以者何。世間現見。雖離光明。而能取故。既
謂不同。何縁不取。諸積聚色。障礙性故。譬如
明闇爲障不同。如闇與明雖同色處而闇所
障人不能取。明所障色人則能取。夜行禽獸。
雖亦能取闇所障色。而不能取壁等所障。如
是雖能取瑠璃等所障諸色。而不能取壁等
所障。由此眼根唯見壁等。不見壁等所障諸
色。有積聚色障礙性故。法應如是。不可推徴。
有根雖能取不合境。由少礙故。而不能取餘
不合境。有根雖能取於合境。而有合境不能
取故。經主所言。眼豈如身根境合方取。而由
有對故不見彼者。此應責言。若根能取不合
境者。則應能取一切不合。若取合境。則一切
合。皆應能取。若不爾者。言成無用。是故所
言。眼有對故。於被障色。無見功能。識與所
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識不生。許識見者。
何縁不起。如是立破。理極成就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七
眼若是見。何故世尊。説以爲門。不言能見。如
契經説。梵志當知。以眼爲門。唯爲見色。理不
應説見即是門。但可説言。依門得見。非此契
經定能證彼眼識是見。不説眼識以眼爲門。
唯見色故。有餘師執。以眼爲門。慧見色故。應
除固執共審思求此經意趣。我宗所釋。以諸
愚夫無明所盲無眞導者。或執自性極微等
因。或執無因而生諸行。或謂諸行若刹那滅。
一切世間。應倶壞斷。由此妄想計度諸行。或
暫時住。或畢竟常。是故世尊。爲顯諸行因果
展轉。無始時來。雖刹那滅。而不壞斷。非一切
果從一因生。亦非無因而生諸行。密意爲説。
如是契經。以眼爲門。唯爲見色。廣説乃至。以
意爲門。唯爲了法。門是縁義。縁有二種。謂種
類同。及種類異。此中且説種類同縁。以眼爲
門。爲見色者。謂後眼起。前眼爲縁。爲見色
言。顯起有用。如是乃至意處應知。又此契經。
爲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爲門。二能取境。能
爲門者。且如眼根。能爲所依。令心心所各別
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爲見
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唯應見
故。然心心所。皆眼爲門。汝執見體。唯心非
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作等用。
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知是眼。由
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種。一能
爲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理當知。故我所
宗無違經失。又此契經。更有別義。謂見方便。
假説爲門。世於方便。説門言故。如世間説。我
依此門。必當獲得如意財寶。即是我依此方
便義。世尊亦告手居士言。當依此門如法攝
衆。謂四攝事。爲攝方便。此説眼識爲見方便。
眼由識持。能見色故。識是眼根。見方便故。見
依止故。假説名眼。此意説言。識爲方便。眼能
見色。如餘經中。了別色位。以眼是識所依性
故。隣近縁故。於眼根體。假説識名。故契經
言。眼所識色。此中亦爾。觀照色位。以識是眼
隣近縁故所依止故。於眼識體。假説眼名。無
違經失。爲捨外道我任持根令能取境顛倒
執故。如是假説。令彼梵志了識持根能取自
境非我持故。若爾應説眼識爲門唯爲見色。
不應説識勿彼外道執我能見。謂所執我以
識名説。世聞多執識爲我故。若説爲眼。即知
眼識眼爲所依。定非是我。我體常住。定無所
依。聞説有依。我想便息。又避餘過不應説識。
謂經當説。以意爲門。唯爲了法。若説識者。即
定應説意識爲門。若作是説。便不應理。以即
意識能了諸法。非餘意了識爲方便。豈不説
意。亦有斯過。謂如説眼爲門。即知是眼識爲
見方便。如是説意爲門。亦知是意識爲了方
便。雖復説意。而無斯過。由聞意名。唯作意
解。非謂意識。所以者何。眼根有用識倶生故。
眼識與眼作見方便。故於此識可説眼名。意
根無用。以過去故。意識與意不作方便故於
意識。不説名意。意爲意識了法方便。要依意
根能了法故。由是若説以眼爲門。智者應知。
爲捨我執説識爲眼。若至第六説意爲門。智
者應知。意即是意無了用故。意爲方便意識
能了。又此經説。有二種眼。謂彼同分。及同分
眼。雖彼同分不能見色。而能爲門引同分眼。
令生見色。於一生中。必先獲得彼同分眼。然
後引生同分眼故。如眼乃至身亦如是。意有
二種。一者無用。二者有用。雖無用意不能了
法。而能爲門引有用意。令生了法。意識即意
故。意即意識故。説意能了。無有過失。如是
等義。辯釋此經。是故不應引爲定證。遮見是
眼成見是識。又經主言。然經説眼能見色者。
是見所依故説能見。何縁經主起此執耶。由
彼經言。意能識法。非意能識。以過去故。意是
識依。故説能識。眼亦爾者。此不成證。意與意
識。種類一故。以意識相即是意故。説意能識。
於相無違。如契經言。由意暴惡所作所説無
非不善。不應説言由過去意。能起如是身語
二業。此由現在意暴惡故。發起不善身語二
業。又契經言
    欲生漏不起 由意無染濁
非無濁意定能發生無濁意識。故不應謂由
所依説。又契經説。心導世間。此豈於心説心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