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First] [Prev+100] [Prev]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持生。故名爲界。入母胎縁。貫通六界。唯一
識界。獨能續生。彼經六界此九界攝。餘隨所
應。當觀攝義。故諸餘界。十八界攝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四
如是已説餘蘊處界皆在此中。蘊處界攝今
當顯示。蘊處界三。有見等門義類差別。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
約十八界辯。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於前所説
十八界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幾無對幾
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見。所謂色界。云何説
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
故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二
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
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
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説聲
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倶生故。由説此相。餘
界無見義准已成。如是已説有見無見唯色
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
對。此復三種。境界所縁障礙別故。境界有對。
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
會被礙。得有對名。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
於水有礙非陸。乃至廣説。彼論意言。有眼水
中與境和會。而被拘礙。非於陸境。所縁有對。
謂心心所。於自所縁。和會被礙。得有對名。境
界所縁。復有何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
彼爲此法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説彼
爲我之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
名爲所縁。若法所縁有對定是境界有對。心
心所法。境界若無。取境功能定不轉故。有雖
境界有對而非所縁有對。謂五色根非相應
法。無所縁故。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
説名有礙。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
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會
轉故。有説。若法唯於彼轉。不能越彼。故名
有礙。障礙有對謂可集色。自於他處被礙不
生。如手石等。更相障礙。今於如是三有對中。
唯辯障礙。故但言十。更相障礙。對義勝故。若
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
心界相應法界。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
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
是第四句。説十有色名爲有對。義准説餘名
爲無對。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
名色。有變礙義。故名有色。有説。色者。謂能示
現在此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説。諸色
有自體故。名爲有色。稱説易故。唯於色體説
有色言。如是已説有對無對。於此所説十有
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言無記者。謂不可
記説爲善不善故。應讃毀法。可記説在黒白
品中。名爲有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
明。名無記法。其餘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
色聲法界。善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
慧攝受。謂若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
爲善。或復善者。是吉祥義。能招嘉瑞。如吉祥
草。翻此即釋不善義名。色聲二界。善心等起。
即名爲善。惡心等起。名爲不善。餘是無記。其
七心界。若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爲
不善。餘名無記。法界所攝品類衆多。無貪
等性相應等起。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
起。名爲不善。餘名無記。其五識身皆無分別。
又唯一念墮在境中。云何立爲善不善性。若
謂五識無分別故。非善不善。有太過失。或等
引中所有意識。皆無分別。應非善性。又五識
身非無分別。許與尋伺恒相應故。又雖一念
墮在境中。誰遮相應。有信貪等。由有意識。雖
復一念墮在境中。而成善惡。故不應用此所
説因遮五識身善不善性。化地部説。前四識
身。但異熟生。唯無記性。身識亦有時轉變生。
故與意識倶通。有記。此説非理。與契經中立
六愛身。義相違故。彼作是釋。眼觸無間所生
貪愛。名眼觸生。此釋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經
中説眼觸生受想思等。非不許彼與眼觸等
倶時而生。是故不應作如是釋。豈不如經説
十八意近行。雖復説有三六不同。而唯在意。
此亦應爾。如是立喩與法不同。立六六門。據
所依異。立意近行。就所縁別。是故不應以彼
喩此。又彼所説。但述己情。防護六根。契經説
故。如契經説。應於眼根乃至意根防護而住。
若如所説契經但應言應於意根防護而
住。若謂釋此同意近行。經是則應言應防護
色等。又説能招苦異熟故。如契經説。若有六
根不護不防不密而住。招苦異熟。然五色根
無記性故。不招異熟。應知經意。就依根識作
如是説。如契經言。眼所識色。眼所希求。此亦
如是。若不爾者。經唯應説。若有意根不護不
防不密而住。招苦異熟。又契經説。若有眼根
不護不防不密而住。乃至廣説。豈異熟生。有
不護等。又雖一念墮在境中。而能取相故通
有記。如契經言。眼見色已。能不取相。不取隨
好。由諸色境二識取故。先起眼識取諸色相。
後起意識取彼隨好。如是契經。意顯眼識能
取相故。亦能起染。若爾云何唯説意識是有
分別。應知但依分別力故。起諸過失。應共思
求契經意趣。我説。若識於一刹那能取非一品
類境界。於一所縁多心流注。如是相識。名有
分別。然五識身唯取現境。無二念識同一所
縁無一所縁前取滅已。第二念識復取生故。
意識能縁三世境界。法雖已滅。猶是所行。於
一所縁多心流注。故唯説此是有分別。然五
識身。自性分別恒相應故。亦有分別。而契經
言無分別者。謂無隨念計度分別。自性分別。
其體是尋。五識相應。如前已説。然伽他説。第
六増上王等。此中顯示多分起染次第。如契
經言。父母於子能作難作。非不亦有子於父
母能作難作。此中亦爾。然諸衆生有種種性。
或軟煩惱。或利煩惱。軟煩惱者。要先發起虚
妄分別。然後煩惱方現在前。利煩惱者。不待
分別。境纔相順。煩惱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
起染汚意識。或有先起染汚餘識。如燃火時。
或先烟起。漸次生焔。後方洞然。或遇卒風。猛
焔頓發。俄成灰燼。如人身中。病本若少。飮食
乖適然後病生。病本若多。少遭風熱外縁所
觸。衆疾競起。煩惱病起。理亦應然。故五識
身亦通三性。理得成立。已説善等。十八界中。
幾欲界繋。幾色界。繋幾無色界繋。頌曰
    欲界繋十八 色界繋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繋後三
論曰。繋謂繋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繋具足十
八。色界所繋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
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貪方得生彼。除
鼻舌識。無境界故。非無境界少有識生。若爾
於彼亦應無觸。非食性觸於彼得有。觸界於
彼無成食用。有成餘用。所謂成身。若不爾者。
大種應無。則諸所造亦應非有。便同無色何
名色界。又於彼觸有成外用。謂成宮殿及衣
服等。雖離食染。觸有別用。香味不然。故彼非
有。有餘師説。住此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
輕安倶起。有殊勝觸。攝益於身。是故此三。生
彼靜慮。由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經主
此中謂前有過。言彼鼻舌亦應非有。如香味
境。彼無用故。豈不二根於彼有用。謂起言説。
及莊嚴身。起説嚴身。但須依處。根非有見。何
所莊嚴。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
亦無。於彼可無男根依處。彼無用故。鼻舌依
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謂莊嚴身。及起言
説。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處胞胎定當死者。
於中眼耳何用故生。於根有愛及殊勝業。因
此故生。無用何失。豈不色界鼻舌二根有愛
業因故亦應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或應男
根於彼亦有。彼無男根。離根愛故。由離根愛。
依處亦無。此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
愛亦無。非根愛無處愛亦離。根與依處隣逼
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處於彼不
生。即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
故知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離
處愛。理如前説。又離境愛非證根無。如或有
時眼耳身識未得離愛。彼所依根。亦同其識。
未得離愛。或復有時。已離識愛。根愛未離。由
有所須。如是或時根愛已盡。其境界愛亦復
隨滅。或復有時。已離境愛。由須用故。根愛
未除。又引男根。亦不成證。由彼起愛所依不
同。依於内身起六根愛。非依境起。如何可説
若離境愛根愛亦無。起男根愛。依婬觸境。境
愛彼無。理無根愛。又眼等根。互相繋屬。見諸
瘂者多分耳聾。塗足不塗眼便明昧。臍輪塗
沃津潤於脣。拔鼻中毛眼便落涙。諸如是等。
其類寔繁。故知諸根更相損益。勿令眼等諸
根用微故。鼻舌根色界定有。由茲色界十四
義成。無色界繋。唯有後三。所謂意法及意識
界。要離色染。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
依縁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三無色界繋。已
説界繋。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論曰。即此意法及意識三。一切皆通有漏無
漏。謂除道諦及三無爲。餘意等三皆是有漏。
道諦所攝。及三無爲。如其所應。三皆無漏。唯
通有漏。謂餘十五。道諦無爲所不攝故。如
是已説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
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有尋伺 後三三餘無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
應。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經主釋言。
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内
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
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
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
用外門爲因簡別。意法意識名爲後三。根境
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
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若在欲界初靜
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唯伺。從此以
上無尋無伺。法界一切非相應法。靜慮中間
伺亦如是。於彼上地無尋伺故。非相應故。彼
無尋故。自體自體不相應故。尋一切時無尋
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故。此常與伺共相應
故。豈不經主言。無第二尋故。設有第二許相
應耶。有第二受而不相應。無第二言。非爲定
證。一時無二故。行相不同故。雖有第二而不
相應。如是此因便爲無用。或應自體自體相
應。許無差別亦相應故。此何縁故成異體耶。
豈不還成自體自體不相應故。自體行相無
差別法。一時無有二體相應。是故此因能爲
定證。非彼言無第二尋故。伺在欲界初靜慮
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此應名曰無伺唯尋。
自體自體不相應故。此常與尋共相應故。由
此安立有尋伺地。法有四品。餘十色界。尋伺
倶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此中乘便應更思
量。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尋即分別。如何許彼
無分別耶。頌曰
    説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爲體
論曰。分別有三。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
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説
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爲無足。故雖有一而得
名無。豈不意識有唯一種分別相應。由依意
識總類具三。説有分別。自性分別體唯是尋。
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次第。
意地散慧諸念爲體。散言簡定。意識相應散
慧。名爲計度分別。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
中。慧。能於所縁。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
中簡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爲
隨念分別。明記所縁用均等故。五識雖與慧
念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別者。推求
行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明記。行似
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
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
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
故分別名不通勝解。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
定意識。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及上
散心。各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
身。各一分別
如是已説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縁。幾
無所縁。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縁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
縁。有所縁故。如人有子。所縁所行及與境界。
名義差別。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
無所縁。義准成故。此中上座作如是言。五識
依縁倶非實有。極微一一不成所依所縁事
故。衆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縁事故。爲成此義。
謬引聖言。佛告多聞諸聖弟子。汝等今者應
如是學。諸有過去未來現在。眼所識色。此中
都無常性恒性。廣説乃至。無顛倒性。出世聖
諦。皆是虚僞妄失之法。乃至廣説。彼謂五識
若縁實境。不應聖智觀彼所縁。皆是虚僞妄
失之法。由此所依亦非實有。准所縁境不説
而成。又彼師徒串習世典。引衆盲喩。證已
義宗。傳説。如盲一一各住。無見色用。衆盲和
集。見用亦無。如是極微一一各住。無依縁用。
衆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唯界是實。彼
部義宗略述如是。今謂彼論渉壞法宗。故有
智人不應欣慕。五識不縁非實有境。和集極
微爲所縁故。又五識身無分別故。不縁衆微
和合爲境。非和合名別目少法。可離分別所
見乃至所觸事成。以彼和合無別法故。唯是
計度分別所取。五識無有計度功能。是故不
縁和合爲境。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恒爲五識
生起依縁。無有極微不和集故。設有極微不
和集者。是彼類故。亦屬依縁。然五識身。唯用
和集爲所縁故。不縁彼起。猶如雖有過去未
來色等境界以五識身唯現境故不縁彼起。
雖不縁彼而五境攝。又眼識不縁和合爲境。
以青等顯色應非實故。若眼識縁和合爲境。
青黄等覺應決定無。青等不應是和合故。若
是和合應非實有。是則顯色。亦假非眞。無容
眼識不取青等。有意識能分別青等。若言青
等如和合者。其理不然。以就勝義。非許和合
是色性故。有諸師説。和合亦非意識境故。或
五識身。唯縁勝義。世俗唯是意識所縁。故無
青等同和合過。如取未來不見滅色。於何分
位縁和合耶。於彼所依已滅分位。豈不此位
無和合耶。餘位亦無。何獨責此。如青等有和
合本無。唯分別心計度而取。如於現世和集
色等。起總計度名和合覺。如是亦應由覺慧
力。於已滅位不集色等。起總計度名和合覺。
又如覺慧。雖集去來現在等色總爲一聚名
色蘊覺。而去來等諸色不同。不可集爲一和
合聚。雖彼一一各起蘊覺。而去來等諸色不
同。應不總生一色蘊覺。然有如是總色蘊覺。
故知亦於已滅色等。彼雖離散不可和集。而
覺慧力。攝爲一聚。成和合覺。理不相違。縁一
合境名和合覺。如於已滅青色境界。謂是青
性覺相分明。復爲他説。我見如是如是青性。
如是於彼已滅色等。起和合覺明了現前。亦
爲他説我見如是如是和合。若執意識亦不
能縁和合爲境。是則應許諸和合覺無有所
縁。若謂即縁所依爲境。是則應名縁色等覺。
色等一一非和合故。何得説名縁和合覺。若
謂施設理亦不然。不可無境有施設故。非畢
竟無可施設有。是故意識。亦有能縁和合爲
境非五識身。以彼唯縁實有境故。若執極微
不可見故。眼識不縁實有爲境。此執不然。是
可見故。而不了者。由彼眼根取境麁故。又彼
眼識無分別故。諸有殊勝智慧力者。乃能了
別細極微相。如遠近觀錦繍文像又如先説。
先何所説。謂無極微不和集故。既常和集。非
不可見。有説。極微性相安立。彼於眼識爲
所縁定。眼識於彼非定現行。不能一一別相
見者。不和會故。非非相故。以有諸法雖是可
見有少因縁而不能見。如不能見水中鹽色。
及不能見壁等障色。又不達義。妄引聖言。若
執彼經有此義者。意識所縁亦應非實。同説
虚僞妄失法故。若爾縁實覺慧應無。是則分
明崩壞法論。若言意識通無漏故無斯過者。
理亦不然。無漏意識。亦以總法爲所縁故。汝
宗又許。眼等五識通無漏故。不應妄執五識
所縁唯假非實。有世間智縁界爲境。彼所縁
界亦應非實。然彼經説。六識所縁皆虚僞等。
無有差別。故説有漏所縁唯假。但由貪著自
所樂宗。若爾彼經復有何義。愚夫長夜。於色
等境。妄執常等眞實性相。是故如來教聖弟
子。如實觀彼離諸妄執。謂去來今六識所識。
如彼妄執常等都無。皆是虚僞妄失之法。此
顯妄執所取境虚。不顯所縁皆非是實。故彼
經後復作是言。有能如是如實觀者。於去來
今眼所識色。諸邪勝解想心見倒貪身繋等。
廣説乃至。彼皆永斷。是故於中愚夫妄見所
執常等。佛聖弟子。觀爲虚僞妄失之法。非觀
境體爲虚僞等。是謂契經不違理義。又如是
釋其理必然。由彼經説。於去來今眼所識色。
非有眼識能識去來。又非去來可有和合。又
非汝等許有去來。是故不應引彼聖教證成五
識縁和合境。此契經義。違汝所宗。以説常等
是虚等故。又彼經中。不依眼等五識境説。由
觀彼境遠離所執常等性故。又説彼境三世
別故。又説觀彼想心見倒貪身繋等皆永斷
故。又若如言。便起定執於深義趣不思求者。
受等亦應非勝義有。以於六境説虚等故。又
於諸處唯總説言。眼色爲縁。生於眼識。如何
得知。以界和合爲所依縁。生於眼識。非界和
集爲所依縁。復如何知唯界和集。理如前説。
復有聖言。顯眼等識非縁妄境。故契經言。於
不見言見。於見言不見。此非聖語。於見言見。
於不見言不見。此是聖語。若眼等識縁妄境
者。於見言見。應非聖語。於見言不見。應是
聖語。若謂隨俗説如是言無斯過者。則應意
識説。縁實者亦隨俗言。是即一切唯有假説。
便爲安住壞法論宗。或應辯析差別道理。又
此聖語。依何境説。若依和合。眼識不縁和合
爲境。已廣成立。若依和集即是勝義。何謂見
言隨世俗説又所見色唯是勝義。於見見言
可隨俗説。言於諸方不決定故。非所見色是
隨俗言。而契經説。大母當知。於所見中唯有
見語。此就増益常等性相。説此唯言。非於見
境。又於色處説名有見及有對故。於聲等處
別異説故。處非假有。非於假有補特伽羅瓶
等法上有差別説。唯於實有色等法上。有
自共相差別説故。又於此中。觸法處界有何
差別。而言觸法處唯是假。界是實耶。若言此
二亦有差別。多物和合方得處名。一一別物。
即得名界。觸處可爾。法處云何。汝宗法處雖
有三法。而無積集。法界何異。又彼建立處界
不同。都無正理及所餘量。但彼上座。隨意而
立。傍觀鑒人不應信受。又若處假界是勝義。
上座此論便違經説。如契經説。喬答摩尊餘
處説言。我覺一切。依何一切言我覺耶。唯願
爲開勝義有法。世尊告曰。梵志當知。言一切
者。謂十二處。此勝義有。餘皆虚僞。世尊不應
依不實法説勝義有。又亦不應唯證假有成
等正覺。空花論者可説此言。稱佛爲師。不應
黨此。故十二處皆是實有。非於假法可説勝
義。如是上座諸有所言。前後諦觀。多成違害。
信而無智。同所敬承。具智信人。必無隨順。又
衆盲喩。違彼自宗。一一極微非依縁體。衆
微和合成依縁論。彼對盲喩。極不相符。和集
極微爲依縁論。此對盲喩理不相違。許一一
微是依縁故。執一一微非可見者。衆微和合
亦應不見。同盲喩故。如非色合。故五識身。決
定不用和合爲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爲境
義成。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縁五識不斷結
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
故。一墮境故。所縁少故。雖了勝義而不斷結。
故説七半有所縁中。五界唯縁勝義爲境。餘
縁勝義。亦縁世俗。如是已説有所縁等。十八
界中九無執受。何等爲九。謂前所説七有所
縁。并全法界。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頌中及言。
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
二顯異門。謂餘師説。不離根聲亦有執受。餘
九通二。謂五色根。色香味觸。云何通二。眼等
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
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
過去未來及住現在。非不離根。名無執受。是
故九界各通二門。何等名爲有執受相。標之
心首而説是言。本論中説。己身所攝名有執
受。此復云何。謂心心所執爲己有。即心心所
共所執持。攝爲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
相隨故。若爾色等即應一向名無執受。心心
所法不依彼故。非根性故不爾。色等若不離
根。雖非所依。而是心等之所親附。故無此失。
毘婆沙説。若諸色法逼迫斷壞。便能生苦。與
此相違即能生樂。是己身攝。名有執受。有餘
師説。若諸有情執爲自體。一切處時。方便防
護茅灰火刺霜雹等縁。是己身攝。名有執
受。若爾應違契經所説。故契經言。若於是處
識所執藏。識所隨攝。名有執受。雖有是説而
不相違。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及有
身見。執爲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爲因能生苦
樂。名有執受。宿業所引異熟果等。分位相續。
是名第二。此中有愛及有身見。若正智生。即
便斷滅。異熟相續。諸漏盡者。亦未斷滅。是故
若法。既執受已。至般涅槃。隨轉不捨。此法一
向名有執受。是爲經論二義差別。如是已説
有執受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
可積集。幾非積集。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論曰。觸界通二。一者大種。二者所造。此二如
前十一觸釋。寡學上座。於此説言。非觸處中
有所造色。所以者何。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謂
即大種次第安布。於諸金銀頗胝迦寶雲母
金剛芭蕉練等和合聚中。説爲滑觸。與此相
反和合聚中。説爲澁觸。餘隨所應。皆即大種
安布差別。又眼亦能覺了彼故。彼謂依眼隨
取大種形量色相。亦能覺了滑澁等物。故知
滑等不異大種。此説不然。違聖教故。如契經
説。苾芻當知。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
所造有色無見有對。彼不許有。如是契經。不
應不許。入結集故。又不違害諸餘契經。亦不
違理。故應成量。彼謂此經非入結集。越總頌
故。如説。製造順別處經立爲異品。若爾便應
棄捨一切。違自部執聖教契經如説。製造二
種空經立爲異品。亦越總頌。如是等類。互相
非撥。若謂此經非聖所説違餘經故。法處不
説無色言故。如舍利子増十經中。唯作是言。
有十色處。故知此經非入結集。但是對法諸
師。愛無表色。製造安置阿笈摩中。若爾對法
諸師。豈不亦能作如是説。譬喩部師。憎無表
色。製造安置増十經中。如是展轉。更相非撥。
便爲壞亂一切契經。然増十經。爲顯十種應
遍知法。故但説言有十色處。此十一向苦諦
攝故。苦諦唯是應遍知故。無有相違。無表有
漏無漏性故。猶如意處。亦應修習。是故於彼
増十經中。唯説一向應遍知法。豈不亦是應
永斷耶。此難不然。立諦異故。又舍利子。於彼
經中定有此意。言非盡法。即彼經中復説十
種應永斷法謂五内外順諸蓋法非無餘法亦
是永斷。是故成此不違餘經。如是上座。説觸
處中無所造色。決定違害此別處經。智者應
了。言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者。不説正因。云何
定知。即諸大種形量差別名滑等性。非異大
種別有滑等又諸大種。安布差別。即諸大種。
非諸大種是眼所取。眼所取者。謂顯與形。如
何乃言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豈不闇中身亦
能取形量差別。若爾大種應二根取。以言形
量即大種故。由此即破彼第二因。謂眼亦能
覺了彼故。又謂依眼隨取大種形量色相亦
能覺了滑澁等者。此言何義。若謂眼取大種
形量。既執形量不異大種。應許眼根能取大
種。若謂眼根能取色相。大種形量隨此比知。
如是云何。遮滑等異大種。由見色相。比知滑
等言即大種。此有何因。而言滑等不異大種。
但有虚言都無實義。又應謂堅即餘三大安
布差別如滑澁等。謂他亦能如是計度。餘三
大種。安布差別。即名爲堅。無別有堅異三可
得。由無異因。不應別執。故彼言義。無所堪
能。又因嗅香覺了苦酢。應言苦酢體不異香。
又滑等相異諸大種。故異大種應別有性。謂
非滑性即是堅性。非諸堅處皆有滑故。如
地即堅未嘗相離滑性。若爾應不離堅亦非
滑性即是濕性。非諸濕處皆有滑故。亦非
滑性即是煖性。非諸煖處皆有滑故。亦非滑
性即是動性。非息等處滑可得故。由此故知
滑非大種。亦非不有。如實有法現可得故。又
能爲縁生影像故。若謂唯有安布差別無實
體者。理亦不然安布差別必有所依。此所依
體即滑性故。或應唯得安布差別。不應亦了
此中滑性。又契經中。方便説有如是滑性。如
契經言
    如來皮膚極細滑 一切塵垢不著身
又縱滑性。有經無經。然曾無經遮彼有故。又
與正理不相違故。如是滑性實有義成。又若
滑性。異四大種。無別有體。應假非實。是則身
識應不了知。身識唯縁勝義境故。又離分別
滑覺應無。如離分別。於諸大種。一一體上皆
有別覺。即説身識縁諸大種。實物爲境。非縁
假法。滑性亦然。既身所取。故不可説是假
非實。又非一一大種中有。故異大種別有滑
性。由此道理。亦總成立異四大種有澁等性。
其中差別當更顯示。彼上座言。無別所造名
輕重性。即諸大種。或少或多。説輕重故。又輕
重性相待成故。非實有體。謂即一物待此名
輕。待彼名重。非堅性等相待而成。又於風界
説輕性故。輕即是風。如本論言。云何名風界。
謂輕等動性。世尊亦説。諸輕等動性。名内外
風界。此説不然。前説大種。與此相異。非此性
故。若不了知經論義故。即謂輕性是風界者。
應説重性是何大種。若説此宗謂有大種増
生重性。重性即是此大種者。理必不然。重與
地水相各異故。又於一切和合聚中。皆具有
故。應無差別。若謂少多故無過者。應非重性
即是堅濕。又許和合爲輕重故。身識不應縁
彼爲境。又即大種衆多極微和合聚中。許爲
重故。即應一切和合聚中皆有重性。無定因
故。若言大種和集差別。能爲因縁別生重性
則無斯過。此於世間現所見故。又言輕重相
待成故。非實有者。此非善説。譬如因果。輕重
亦然。謂如一物待此名因。非即待此復名爲
果。待彼名果。非即待彼復名爲因。如是一物
待此名輕。非即待此復名爲重。待彼名重。非
即待彼復名爲輕。因果既實。此如何假。故唯
能詮相待不定。非所詮體而有改易。又如彼
此岸。輕重性亦爾。謂於彼物立彼岸名。非説
此岸令體改易。或於此物立此岸名。非説彼
岸令體改易。以即一物相續轉時。待此彼邊
名彼此岸。輕重亦然。體非不定。又如黒白。輕
重亦然。謂即一物待此名黒。待彼名白。而非
顯色無別有體。是故相待。非不實因。若言待
多總説一性。如瓶林等。是假非實。此亦應然。
故非實者。云何知爾。應説其因。此且非因有
過失故。若言堅等非相待成此相待成故非
實者。堅等言説亦相待成。待不堅物立堅名
故。堅非不實。此亦應然。若謂不然。未甞相待
説堅爲濕。不相似故。此非不然。其所待因。一
向決定。義相似故。然非待餘堅名濕者。以更
無別所待因故。待不堅物説此爲堅。未甞待
彼名不堅物。輕重亦然。故義相似。雖於輕聚
有時説重。而非由説捨彼輕性。但餘縁故。起
異能詮。體非改易。如前已辯。是故相待非
不實因。或諸堅物亦有待對成異品類。謂或
名堅。成名堅勝。或名堅極。於中亦説堅名
不堅。其理既同。汝應生喜。不能令喜。輕重
二物。同堅不堅。應成一故。且輕重性異諸
大種。實有義成。然不應言相待不定應成一
物。如黒與白。雖相待對。品類不同。而非一
故。若言黒白。雖品類異。而未曾有説白爲黒
黒爲白者。此亦不然。現見世間。有此説故。名
雖不定而體不易。如前已説。故體不同。又如
汝説。微火爲冷。有微煖聚。待此名冷。待彼名
煖名雖不定而體是實。此亦應然。有諸色聚。
輕極微多。重極微少。此聚名輕。與此相違彼
聚名重。輕重二性聚同體別。其理顯然。何縁
不受。言於風界説輕性故輕即風者。此亦不
然。辯大種中已釋此義。對堅等三。動最難了。
故擧輕果以顯風因。雖四大種皆是輕因。而
就増強。故作是説。火雖増強而不決定。又輕
與動相順相似。故論經言。輕等動性。若唯如
言定取義者。即彼經説。髮毛爪等名内地界。
豈髮毛等唯地界耶。是故彼言。有別意趣。不
應執彼遮輕造色。又阿笈摩有如是頌
    堅重墜身中 如重舟沈海
故重如堅。應實有體。有餘師説。輕性唯用重
無爲體。此亦不然。於虚空等重性既無。應有
輕故。又於薪等重性非無。亦有輕故。若不爾
者。擲置水内則不應浮。有非有性。不應倶有。
亦不應説廣大故浮。廣大是形非觸性故。廣
大石等亦應浮故。又此輕性是輕安果。故體
非無。謂修定者。由輕安故。身覺輕觸。不應用
無作輕安果。若唯令身離重觸故名爲果者。
理亦不然。輕性是身長養因故。不應謂無。亦
能長養。以離輕安。應長養故。若謂輕安能除
重觸。唯大種生名長養者。應謂輕安滅餘大
種生。餘大種。即名長養。何滅重爲。重性如輕
應非別有。則與上座所執應同。然不應理。輕
重二相。諸大種中。皆無有故。若執輕性即諸
大種少分爲體。應執輕安現在前故少大種
生。何故輕安與諸大種相違而起。若相違者。
少亦應不生。若不相違。誰障多不起。故輕不
應是輕安果。又輕非用重無爲性。品類異故。
猶如重性。又阿笈摩説有輕重。如彼所説。如
諸鐵團或諸鐵鍱。若時有火。有極煖熱。爾時
便有極軟極輕極調柔用與此相違。極堅極
重極不調柔。我身亦爾。若有輕安。則便有輕
有調柔用。堪任修斷。與此相違。即便有重。無
調柔用。不任修斷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五
又上座言。火界或少。或不増強。即名爲冷。所
以者何。於彼無日。或去日遠。便有冷故。又如
極大炎熱起時。無別少分所造觸起。同許唯
有火大増多。熱減少時亦應如是。無別少分
所造觸生。應許唯是火大減少。若別有冷亦
應許有別所造觸非煖非冷。是故定無冷所
造觸。非火界少。或不増強即名爲冷。現見冷
觸所損害者。火界増時能攝益故。損害因増
轉應損害。誰有智者作如是執。被少火害歸
投大火。若謂彼由匱乏火故有損害者。理必
不然。定有餘因能損害故。謂火少故。有餘冷
増能爲損害。非即由火。由此准説冷攝益者。
謂爲少因。所攝益者。此因若増。轉應攝益。是
故彼論非爲應理。又彼所説。熱増減時。無所
造生唯即火者。亦不應理。現見二法更互相
違。一法増時餘法減故。如能斷道與所斷惑。
非道増時無別惑起。例道退位無別惑生。又
冷生時和合異故。謂水風界増盛聚中。有冷
生因。非由火界。不應就火増盛爲難。又執火
界少爲冷者。彼雪聚中火微極少。不應於此
冷微極多。智不應言如如火界漸漸微少。如
是如是火界轉多。爲應理論。彼執冷火無別
體故。不可金少即爲非金。故有別物異諸大
種。由火界減。彼物體増。是所造觸。説名爲冷。
有執此宗。謂有大種増生冷觸。冷觸即是此
大種者。理亦不然。冷與水風相各異故。又二
物成。體應是假便應不爲身識所縁。以非冷
煖無別性故。例無別冷。理亦不然。彼即冷等
下等品類。分位別故有餘師説。冷等唯用煖
無爲體此亦不然。品類異故。猶如煖等。不容
無法有異品類。或應地等用無爲性。謂亦可
説唯水等無。名地等界。故彼所説。非破冷觸
是造色因。又冷能爲覺生縁故。如火界等非
即煖無。應有色聚全無有火。有非有倶不應
理故。諸色聚中既必有火。是則冷觸應畢竟
無。故知離火別有冷觸。又諸冷觸其體實有。
相状分明。現可覺故。猶如煖等。又契經中。如
煖説故。體必應有。故契經言。我於冷煖皆能
堪忍。若於爾時冷煖調適。即能成熟。取證成
就。非於爾時極冷極煖。若極冷煖不能修業。
故冷造色實有義成。又上座言。飢渇二種。非
所造色。希求性故。理亦不然。此二於因説果
名故。由觸差別逼切其身。生食飮欲。是
渇因。故名飢渇。如説輕安。謂身輕性。輕安果
故。説名輕安。若爾此因應煖爲性。由火界煖。
能熟能消。便能發生食飮欲故。此言非理。食
飮二欲應是造色。火爲因故。又非火界。是二
欲因應一切時生一欲故。現見二欲非恒時
有。豈不自宗欲因造觸所依大種。雖恒非無。
而此造觸體非常有。此例不然。欲因造觸待
風火界。増強生故。若謂二欲亦應爾者。理亦
不然。如前已説。二欲應是造色性故。若謂如
因所觸大種發生身識。而非身識是造色性。
欲亦應然。此不相似。識不要因大種増盛方
得生起。欲即不然。因増生故由彼身識不因
大種。或等或増差別生起。但隨所依不由差
別。身觸爲縁而得生起。二欲不然。如所造色。
要因大種増盛而生。既隨大種差別而生。何
縁所遮令非造色。風火若盛二欲便増。風火
若微二欲便減。既隨大種増微不同。二欲何
縁非造色性。若言二欲雖因大種。而不依彼
故非造色。謂欲依心不依大種。故不應難令
成造色。若爾此欲應不要因大種増盛方得
生起。不見不依大種身識。隨諸大種差別而
生。唯見身識大種爲縁。若等若増。但觸便起。
二欲若爾。應一切時不待増盛。有因便起。則
前所説。應一切時生二欲難堅住難遣。又風
火界有時雖増。而不現起食飮二欲。故知二
欲因現不生。彼因爾時何縁不起。由所依身
有過患故。或爲餘縁所障礙故。豈不即由此
故二欲不生。何須復別計有欲因造觸。此不
應然。欲與身識倶時起故。雖有障礙而識得
生。欲不得生。此有何理。心所法生。必定繋屬
依縁識合。彼三具有。又彼希求大法地攝。故
與一切心品倶生。生欲勝因。爾時具有而不生
者。必爲所餘生縁&T055626;故。所餘縁者。謂所造
觸。故離大種實有飢渇。造色爲性。又不應言
造觸生障即障心心所。勿心等生障即障造
觸。無異因故。且止廣諍。必應信有飢渇二體
造觸爲性。今應思擇。若諸大種色聚中増。爲
體爲用。何縁復勸如是思擇。爲欲蠲除不實
過故。經主自論有處説言。此是彼宗所有過
失。彼宗謂彼毘婆沙師。言諸聚中一切大種。
體雖等有而或有聚。作用偏増。如心心所。又
如所覺團中鹽味。未審此中經主意趣。定謂
誰是毘婆沙師。若謂善釋阿毘達磨諸大論
師。彼無此説。彼説大種由體故増。石水焔風。
諸色聚内。堅濕煖動體相偏増。一一聚中各
了一故。若諸聚内大種體均。不應此中各唯
了一。又隨世想立地等名。應全無因。空有言
説。以諸色聚形顯皆同。若執堅等體均無異。
因何得生地等別想。若謂因用。理必不然。用
與自體無差別故。用若是實即體増成。實即
體故。用若非實亦體増成。不異體故。無非實
用異體有増。由此即釋彼心心所團中鹽喩。
謂鹽受等。用即體故。即體用増。總説如是。然
有差別。謂諸大種有對礙故。可積集故。方處
差別。分明可了。受等無對。不可積集。但由用
別。了増微異。是故大種。體可積集。就體説
増。心心所法。就用差別。説増微異。豈不色法
亦見用増。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
兩數同。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説増。此
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
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由體増。於諸
聚中有味等物。體増強故。謂是用増。良藥毒
等。縁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
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増。是
爲邪計。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
説増。就體説増。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
故。又諸大種就體説増。現可得故。教故。理
故。謂大種増即體可得。非用非業。有集礙故。
教者謂如種喩經説。若有地界。無水界者。應
不聚集。無能攝故。如是一一廣説如經。此經
意言。非有色聚全無水界。若全無者。應不和
合。然有不能攝餘色聚令和合者。以其少故。
自餘諸界。准釋應知。理謂大種若但用増。非
體聚積。而説増者。應有大種。或所造色一極
微上亦有用増。如於受等一法體上。有時用
増獨能爲境。何縁極微一一別住。不能爲境
生五識身。又諸極微用増強者。其相麁著。應
非極微。故諸色法。由可積聚體有對礙。就體
説増。諸無色法不可積聚。體無對礙。就用説
増。此義既成。不可傾動。而經主説。毘婆沙
師。言諸聚中一切大種體雖等有。而或有聚
用偏増者。此未識宗。故作是説。又今應説。堅
等何因是色所依。非餘色等。以此遍滿一切
處故。謂諸聚中地等四相。皆遍具有。色等不
然。由此地等三義成立。一所依義。二能生義。
三廣大義。又是色等所隨逐故。現見世間。瓶
盆等物。由火成熟。便有色等轉變可得。扣撃
彈撫有差別故。聲轉變生。餘色等中無如是
事。是故堅等。色等所隨。是色所依。非餘色
等。又能損壞餘色物故。色等依地無能壞用。
若爾久觀雪等盛色。根不應壞。不爾彼色所
依能壞根所依故。以於闇中覺彼生苦。故知
唯壞大種非根。若壞於根不應覺彼發生身
識。又色不能損壞大種。非所觸故。是故大種。
獨能損壞餘色物故。是色所依。非餘色等。有
説。堅等所觸性故。能爲所依。此説非理。冷等
應成大種性故。然冷等觸。非遍滿故。不成大
種。豈不煖中無有冷觸。於冷觸中亦無有煖。
煖應如冷。亦非大種。此難不然。冷有煖故。由
被冷覆而不可知。若爾冷觸應同煖遍。不爾
冷用煖中無故。以於冷中煖用可得。非於煖
中冷用可得。冷同煖遍。此難應止。煖用者何。
謂能成熟。豈不見冷亦能成熟。如有煖故物
不爛壞。不爛壞因名能成熟。冷亦如是。應與
煖同。此亦不然。水風界盛。暫時凝結。此中成
熟。即煖用故。是故不應説言堅等所觸性故
能爲所依。冷等應成大種性故。然彼冷觸。水
風界増。四大果故。是所造色。又彼冷觸。持攝
熟長。四決定用不可得故。體非大種。豈不由
冷雪等凝結有勝用耶。此言非理。水風界盛。
如造冷觸。生彼果故。亦由煖故。甘蔗汁等。凝
結可得。若言冷是大種果者冷煖相違。不應
和合。如何從煖生於冷耶。如堅與濕同一事
故。互不相違。水火亦然。既同一事。理無相
反。如以冷水澆灌石灰。從冷生熱。此亦應爾。
以諸大種同一事故。雖性相違而恒和合。冷
是水風近所生果。地界與彼都不相違。火性
雖違而不爲損。同一果故。何妨和合。又若見
彼諸界増故。於諸聚中立異大種。即彼諸界。
是能生長諸造色因。名爲大種。非冷増故。於
諸聚中立異大種。故非大種。然煖増故。於諸
聚中異大想滅異大想生。冷即不爾。是故冷
煖。能依所依。二性差別。豈不現見由冷増故
水界凝結。世間於此亦立種種氷雪雹名。此
難如前水風界盛如造冷觸生彼果釋。或氷
雪雹即水異名。非草木等異名稱火。故彼所
難理定不齊。是故冷觸唯所造性。由斯觸界
有二義成。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五色根色
聲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復云何。謂無
表業。依大種生。故名所造。然聲爲顯定無一
界唯大種性。餘七心界。法界一分。除無表色。
倶非二種。義准已成。譬喩論師。作如是説。諸
所造色非異大種。所以者何。契經説故。如説。
云何名内地界。謂於眼肉團中若内各別堅
性堅類隣近執受。乃至廣説。若異大種別有
諸根。不應於根説大種性。又餘經説。苾芻當
知。諸有士夫皆即六界。既定説六。爲假有情
所依實事。故知眼等色等造色。非異大種。若
所造色異諸大種。有何意趣。此經不説。彼言
非理。不了契經深意趣故。前所引經。順世名
想。故作是説。謂諸世間。眼肉團中。起眼名
想。此眼名想。依眼所依大種等起。眼肉團
者。總説一切。不離眼根大種所造。若不爾者。
此經唯應説謂於眼内各別等。堅性等言。已
遮慧眼。應不須説肉團中言。又於眼言是因
第七。肉團中言是依第七。由此表知。總攝一
切因眼所起。不離眼根大種所造。是因於眼
所起肉團。其中所有内各別等。名内地界。此
則顯示眼等生因依因等地。由此重説二第
七言。總攝一切眼及肉團所依大種。後所引
經。唯説六界。不言餘者。有別意趣。謂續生時
眼等無故。雖於此位亦有身根。而猶未能覺
冷等觸。若法有體。未起作用。不應立在有用
品中。又唯六界。是諸有情有用本事。從續生
心至命終心。常有用故。住滅定者。識有何用。
彼過去識。能作未來等無間縁。由此當果決
定現起。是彼識用。若爾身根亦應有用。同類
因用未嘗無故。此難不然。非定成就與定成
就。有差別故。謂有身根。雖不成就。而有與
果。同類因用。定無彼識。體不成就。能作當果
等無間縁。故識與身。義非均等。又身根用。非
同類因。爲識生依。是身根用入滅定者。決定
當出後識生依。是前識用。故唯六界。是諸有
情有用本事。理極成立。或擧空界。表諸造色。
故引此經非遮所造。空界實有是所造色。前
已成故。又執造色不異大種。則應色等皆同
一相。謂堅等相。若爾眼等五根所行。應無差
別。是則違經所説。眼等所行各異。如何所執
色等境界皆同一相。謂堅等相。然非一切境
一切根所行。此不能令智者心喜。若言如説
色等五境雖同一相謂造色相。而無此失。如
是大種與所造色。雖同一相謂堅等相。而無
失者。此亦不然。非許造色性有別法體故。又
眼等根。於色等境。取定別相。非定總故。所以
者何此宗不許所造色性如堅等相有別法
體。故不可謂如説色等。雖同所造一法自性。
而眼根等境別義成。如是色等雖同堅等一
法自相。而眼等根境別義立。又眼等根於色
等境。取定別相。非定總相。勿眼等根與色等
境總相同故。亦是眼等五根所取。成大過失。
又受等法與色等境。亦同一相所謂行相。受
等亦應眼等所取。是故決定。應許色等有不
共相種類差別。由此眼等。雖一一根能取多
相。而無五根境雜亂失。種類別故。若謂如彼
眼等五根。雖同一相謂澄淨相。而能各各別
取境界。如是色等。雖同一相謂堅等相而是
眼等各別所行。此亦不然。餘法亦有澄淨相
故。若澄淨相。是眼等根差別相者。是則不應
許。所餘法亦有此相。然澄淨相。亦許信有。是
故澄淨。於眼等根。非差別相。然堅濕等。是差
別相。若執色等此相皆同。而言眼根唯取色
處。非觸處者。無別因證。或復眼等。雖淨相
同。而功能異。故別取境。功能異者。由因別
故。眼等雖同四大種果。而諸大種増減不同。
因既不同果功能異。由斯取境差別義成。又
不應言色等差別亦由大種増減不同。若爾
極微有不成過。故汝此救。理定不然。又彼
具壽云何安立境有境異。謂若有人。自觸身
分。既執身觸。皆同一相。一刹那中。互無差
別。立誰爲境。誰爲有境。若有差別性別義成。
謂堅等相。所觸名境。與此相違身名有境。許
身觸性有差別故。若無差別。則無安立境有
境異。便違理教。若言如意雖同一相而一刹
那立境有境不相違者。理亦不然。意雖爲境。
而一切時立爲有境。故無斯過。然身根境堅
等大種。未嘗有時立爲有境。故彼例救。理極
不齊。許身根境堅等大種亦是有境。復有何
失。如意唯應立爲一處。是則應無決定安立。
此爲身處。此爲觸處。應説此中有何定理。判
此唯境此唯有境。故彼所宗。雜亂難辯又若
色等即諸大種。彼説一一青色極微。即四大
種。或唯是一。二倶有過。然色處等。雖色名同。
而有青雄香甘冷等性相差別。由此五境展
轉不同。眼等五根無共境過。若諸大種。性相
各別。與青極微體無異者。豈不一故。四性不
成。若青極微。唯一大種。即四大種。應互相
離。一聚唯有一大種故。是則違害種喩等經。
不應別異性相大種成無差別。一青色聚。若
言隨一増故爾者。應説何界増故爲青。若謂
地界。陂池河海應無青色。若謂水界。玉青石
等應不極青。若謂火界。世間盛火不應極赤。
若謂風界。風中不應色不可得。若説青色異
諸大種。實有一體。隨一界増。多四大種。各
生青色合成一聚。於理無違。故異大種。有所
造色。復有至教。分明證成。如契經言。諸所有
色。皆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攝故。復有何理。
知所造言異諸大種。別有所目。然契經説。
有諸愚夫。由六觸處。諸所觸對。覺樂覺苦。或
有隨一。由彼所造。不可由斯所造言故。別有
第七觸處可得。此非定證。有於異體亦説如
是所造言故。如告具壽阿難陀言。所造我見。
誰之所造。謂色所造。乃至廣説。若見餘處。有
所造言。無別所*目。謂此亦爾。應有身見以
色爲體。便有乖違自所宗過。又不應以餘所
造言所*目法體。或異不異。便疑此經説大
種所造言。有餘契經定證異故。如契經説。苾
芻當知。眼謂内處四大種所造淨色。有色無
見有對。乃至身處。廣説亦爾。苾芻當知。色謂
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有見有對。聲謂外處
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香味二處。廣説
亦爾。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有
色無見有對。此中分明顯諸大種唯是觸處
一分所攝。餘有色處。皆非大種。故定知此及
所造言。如我見經所造我見別有所*目。定非
如彼六觸處經。隨一所造無別所*目。是故九
色。法界一分。異四大種所造義成。如是已説
大種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
可積集。以是極微體可聚故。義准餘八。非
可積集。體非極微。不可聚故。如是已説可積
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
燒幾能稱幾。所稱如是六門今應。總答頌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爲能斫所
斫。唯者定義。意顯斫等決定是外四界非餘。
及言爲顯能斫所斫倶通四界。豈不有爲刹
那性故都無能斫所斫義耶。理雖如是。而諸
色聚相逼續生。異縁分隔。令各續起。是故非
無能斫所斫。此所斫義。身根等無。非諸色根
異縁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續起。支分離身。則
無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淨妙相故。如珠
寶光。此等義言。唯言所顯。如能斫所斫體唯
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謂唯外四界名
所燒能稱。身等色根。淨妙相故。亦非二事。如
珠寶光。聲非色等相續倶轉。有間斷故。六義
皆無。能燒所稱。有異諍論。謂或有説。能燒
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説。唯有
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如是已説能所斫
等。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等流性。
幾有實事。幾一刹那。如是五問今應總答。頌

    内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刹那唯後三
論曰。内五謂眼耳鼻舌身。有異熟生及所長
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説。豈不前生眼等五界
應言與後生及未生眼等諸根爲因決定。如
是眼等。應有等流。同類因生。等流果故。何縁
乃説遮等流性。不説眼等全無等流。但即長
養異熟生性。無別等流。故應遮止如異長養
有異熟生。異異熟生有所長養。非異此二有
別等流。爲辯異門廢總論別離因而熟。故名
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或是異熟因所生
故。名異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説。譬如牛
車。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
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或於因上。假立果
名。如於果上假立因名。如契經説。今六觸處。
應知即是昔所造業。飮食資助眠睡等持勝
縁所益。名所長養。飮食等縁於異熟體。唯能
攝護。不能増益。別有増益。名所長養。應知此
中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猶如外廓。
防援内城。無異熟生離所長養有所長養離
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既説聲界無異
熟生。義准非無等流長養。何縁聲界非異熟
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
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豈不如彼施設論言。善修遠離麁惡語故。感
得大士梵音聲相。雖由業感。而非異熟。以聲
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
種縁撃發聲。若爾身受因業所生大種發故。
應非異熟。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
因業生。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然諸
身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
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觸。身識等縁。由此亦縁
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
通異熟。若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
大種。唯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説過
失。若説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
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亦
無如前所説過失。故應如是分別聲界。非諸
身受唯因大種。是異熟者。非唯異熟大種爲
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所例。理極不齊。
有餘師説。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
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從
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
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大種
發等流聲。此説非理。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
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
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
違。是故彼説定爲非理。八無礙者。七心法界。
此有等流異熟生性。若非異熟。同類遍行因
所生者。名等流性。若異熟因所生起者。名異
熟生。豈不此中亦有長養。謂先因力引後果
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契經亦言。諸無色法。
増長廣大。應有長養。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
説等流増長廣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
功能轉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説。同類遍
行因所生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
可名長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
名長養。軌範諸師咸作是説。餘謂餘四色香
味觸。皆通三種。謂異熟生。亦所長養。及等流
性。實唯法者。實謂無爲。以堅實故。此法界攝。
故唯法界觸名有實。意法意識。名爲後三。於
六三中。最後説故。唯此三界。有一刹那。謂初
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説正
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爲法。無非等流。唯初
無漏。五蘊刹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爲
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縁。勢力強故。前因雖
&T055626;。而此得生。等無間縁勢力強者。與初聖道
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
相等故。爲此廣修諸加行故。苦法忍相應心
名意界意識界。餘倶起法。名爲法界。復有餘
師。此中異説。謂一切法。皆有實事。有實相故。
除無爲法。皆一刹那。速謝滅故。除初無漏心
及助伴。餘有爲法。皆是等流。十色少分。是所
長養。十七少分。是異熟生。由此眼等五内色
根。各有二種。謂所長養。及異熟生。雖有餘
三。而無別性。義雜亂故。所以不説。餘皆
此。聲界有二。五識亦然。意意識三色等亦爾。
法界有四。除所長養。上座此中依十二處。立
一切種皆異熟生。非異熟生爲所長養。如所
纒裹周匝護持。又一身中。眼等應有二種類
故。不見別有二所作故。無別長養。又彼聲處。
應異熟生。以許彼因是異熟故。又異熟者。因
頓引發任運隨轉。不須數數重起加行方得
生起。又於眼等此事應同。若言聲處若是異
熟。處無心位應恒行者。意等云何。若言意等
有相續者。此亦不然。非異熟生所間絶故。彼
上座宗。略述如是。而彼所説理皆不然。且十
二處。非一切種。皆異熟生善染汚等。異熟生
性。不成立故。若善染汚。是異熟生。已斷善
根。及阿羅漢。如異熟意。應得現行。差別因縁。
不可得故。又無漏法。是異熟生不應理故。又
十二處。攝一切法。若立一切皆異熟生。則應
非情亦是異熟。若是異熟。與理相違。上座所
宗。不可依據。如憑巨石難以浮深。若立異熟
生通一切種非一切種唯是異熟生。除異熟生。
應説別相。便與對法義有相符。對法諸師。
亦無定立一處一界唯異熟生。隨其所應。非異
熟者。立長養等諸門差別。又彼所説。非異熟
生爲所長養。如所纒裹周匝護持者。此非宗
所許。但許身中有所長養異熟生色。長養相
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令不間斷。豈不一切
皆唯異熟勢力所引。隨力勝劣。故有相續。或
有間斷。此非佛教説一切果皆宿因造。同外
道故。無同彼失。亦許現在衆縁功能助引生
故。若爾不應説彼一切皆唯異熟勢力所引。
又異熟力。一業所引。不應或時有勝有劣。不
應計度一業力勢。或時増勝。或時微劣。異熟
勢力。隨業所引。不應或時有勝有劣。又於憂
喜勇怯等位。種種色相差別而生。此不可爲
異熟生性。以非相似相續轉故。此色與心。倶
起倶滅。依心轉故。名所長養。又現見身。増減
可得。異熟不應隨縁増減。若遇現縁而増益
者。此所増益。非業所生。現縁生故。定非異
熟。若雖有業勢力所隨。由*&T055626;資縁。而損減
者。此所損減。非業所生。亦非異熟。由此道
理。應決定知。若有増減。則非異熟。若是異
熟。則無増減。由有此二。知所長養。離異
熟體。別有義成。亦不應言異熟生色離極
微増而有増益。離極微減而有損減。彼極
微聚。繋屬現縁暫時體生。還即滅故。用増
非體。理相違故。極微用増。過如前説。若執一
切唯異熟生。即一切果皆宿因造。便同宿作
外道論失。又言一身眼等應有二種類者。此
無所妨。事聚種類。二差別故。謂異熟生。與所
長養。事種類別。因有異故。由此眼等。無別等
流。離前二因。無別因故。依聚種類。説一無
失。二事成一。聚種類故。又言不見。二所作
者。應見爲依。發生眼識及相應法。是二所作。
不應唯説異熟生眼爲識生依非所長養。勿
彼天眼不能爲依發生眼識。成過失故。異熟
生眼。離所長養。不能爲依發生眼識。故生一
識。是二功能。又彼應説。許一身中有二眼等
總別生識。此於法性。有何傷損。但應勿如彼
許二共一根。彼違聖言。謬顯法性。尚無愧怯。
況此順理。正顯聖言。而懷慚怖。故定應許一
總身中眼等五根各二種類總別生識。於理
無違。又言聲處應異熟生以許彼因是異熟
者。理極麁淺。則聲處所因異熟大種應非異
熟生。成過失故。由是不應定執此義。從異熟
生者。皆名異熟生。若如是説。復有何過。聲處
唯應非染觸攝。由彼所因性類爾故。又聲不
應是所造色。彼因大種非所造故。又因染等
所依所縁。發生意識如是意識。應唯染等。成
過失故。又一意識。一時應成善染等過。彼所
依縁。一時容有善染等故。由此等過。不應執
聲異熟生故成異熟生。是故應知。初釋爲善。
又言異熟因頓引發任運隨轉。不須數數重起
加行方得生者。此不能立聲是異熟生性。由
此反能立聲非異熟生。若執聲爲異熟生性。
一起斷已。應不更生。由異熟生一起斷已無
加行因能重起故。我等皆許業感異熟。不由
重起加行方生。汝等何縁重述斯旨。計彼所
説。無所證聲異熟生用。只應爲滿已論文數
致此浮詞。又彼所執別有隨界。便爲無用。於
業所引異熟轉中。彼無用故。既許業因頓引
異熟。不須數數加行重發。何須別執此隨界
爲。或應許此引業無用。又我意説。聲數間斷。
隨欲重生。異熟生色。無如是事。汝今何故言
於眼等此事應同。豈異熟色斷已重起。又我
難意聲既是色與異熟色起法不同。應非異
熟。何預意等。而汝欻責意等云何。汝自許聲
所因大種。是異熟故。聲異熟生。若許意等亦
如是者。從非異熟所生意等。則應一向非異
熟生。若從異熟所生意等。亦應一向是異熟
生。既不許然。如何例責。又色非色法有異故。
異熟相續。亦應不同。非不生盲異熟生眼。起
已斷壞。終不重生。即令意等異熟生法相續
間絶。亦不重起。又異熟心。爲非異熟間。復異
熟生時。即非異熟能爲彼生因。復能斷彼類。
非聲生因即令聲斷。是故異熟色與意等相
續各異。不應爲例。以要言之。彼於此論異熟
長養等流義言。都不解了。致斯紛競。故應且
止。鑒者當知。如是已説異熟生等。今應思擇。
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識耶。若
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
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倶得非等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
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歿。
生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就。今
得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
起。及從彼歿生下地時。倶得者。謂或有二界。
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歿。生於欲界及
梵世時。非者倶非。謂除前相。等者攝餘所未
説義。此復云何。謂若成就眼界亦眼識界
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
眼識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或
得已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
梵世。若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第四句
者。謂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
得及成就。如理應思。由斯理路。例應思擇。後
五種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如毘
婆沙廣文示現。恐詞繁雜故今不述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五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六
如是已説得成就等。十八界中。幾内幾外。頌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爲外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内。外謂所餘色等六
境。我依名内。外謂此餘。我體既無。内外何
有。非無淨戒有淨戒依。經主此中作如是釋。
我執依止故假説心爲我。故契經説
    由善調伏我 智者得生天
世尊餘處説調伏心。如契經言
    應善調伏心 心調能引樂
故但於心假説爲我。眼等爲此所依親近。故
説名内。色等爲此所縁疎遠。故名爲外。若爾
六識應不名内。未至意位。非心依故。至意位
時不失六識界。未至意位亦非越意相。若異
此者。意界唯應在過去世六識唯在現在未
來。便違自宗許十八界皆通三世。又若未來
現在六識。無意界相。設至過去意界位中。亦
應不立。相於三世無改易故。此釋不然。今且
應説。何縁一生一住一滅及一果等心心所
中。説心名内。心所爲外。豈不心所依假我心。
是能依性。對彼所依。極親近故。轉應名内。又
非眼等與眼識等常爲所依。未曾有心。不與
心所爲所依性。故唯心所。應名爲内。或復此
中有何殊理。與假我心爲所依者。立之爲内。
不立能依。故彼所言。無深理趣。又心少分。是
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爲内。由此不應作如
是釋。我執依止。故假説心爲我。又少分心。貪
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汚。或少分心。尋伺
依故。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既不爾。彼云何
然。差別因縁不可得故。又彼何能遮心所等
我執依性。以有身見縁五取蘊爲境界故。是
故彼釋理定不然。若爾何縁説心爲我。恒於
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在行。心曾
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爲我。非諸
心所亦得我名。意爲上首故。經説獨行故。彼
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心所。雖亦調伏。而但
就勝説調伏心。説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
此似我之心。爲不共益。彼名爲内。與此相違
餘法名外。故諸心所無成内失。又諸心所。雖
復與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獨名爲内。非心
所者。同異類心。展轉相望。爲所依性。皆不捨
故。諸心所法。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
謂若善心。望善染汚及無記心。爲所依性。皆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