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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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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約處界二門建立。如是此中辯受想行三
蘊體已。亦應建立爲處及界。謂此三蘊。及無
表色。三種無爲。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爲法
處。於界門中立爲法界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三
已説四蘊自性處界。第五識蘊自性處界。今
當顯示。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爲意
論曰。識謂了別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
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
等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唯取青等。
非謂青等。亦非可意不可意等。非男女等。非
人杌等。非得失等。如彼眼識。於其自境。唯總
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知。有餘師説。誰於法
性假説作者。爲遮離識有了者計。何處復見
唯於法性假説作者。現見説影爲動者故。此
於異處無間生時。雖無動作而説動者。識亦
如是。於異境界相續生時。雖無動作而説了
者。謂能了境故亦無失。云何知然。現見餘處。
遮作者故。如世尊告頗勒具那。我終不説有
能了者。復有説言。刹那名法性。相續名作者。
自意所立。思縁起中。當更顯示。此識約世
總説爲三。就所依根別分爲六。應知即此所
説識蘊。於處門中立爲意處。於界門中立爲
七界。及聲顯一析爲二門。辯一一識體分處
界。七界者何。六識及意。謂眼識界至意識界。
即此六識轉爲意界。此別建立蘊處界門。應
知遍攝諸法皆盡。此中應思。若即識蘊名七
心界。前説識蘊。就所依根別分爲六。今離六
識。説何等法。復名意界。更無異法即於此中。
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爲意
論曰。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意
界。時分異故別立無失。猶如子果立爲父種。
若爾界體。應唯十七或唯十二。更相攝故。何
縁建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爲依。第六意
識無別所依。如離所縁識無起義。離依亦爾。
識不得生。爲成此依故説意界。如是所依能
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如何已滅名現
識依。是現識生隣近縁故。如雖有色而要依
眼眼識得生。如是雖有所縁境界。而後識生。
要依前念無間滅意。是故前言無間滅者。爲
遮前念有間滅心。雖先聞避而未生故。由此
無間。已滅六識。爲現識依。説爲意界。或現在
識正成依用。過去已成等無間縁。亦於現在
能取果故。雖依彼生。而非隨彼。故心依心。不
名心所。心所品類。必隨心故。已釋諸蘊取蘊
處界。當於此中思擇攝義。諸蘊總攝一切有
爲。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總攝一切法盡。
五蘊無爲名一切法。別攝如是。應辯總攝。頌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論曰。一蘊謂色。一處謂意。一界謂法。此三總
攝五蘊無爲。總是集義。置總言者。令知總
三。勿謂各一。有餘部執。攝謂攝他。處處説
言。餘攝餘故。且如説三蘊攝八支聖道。若攝
自性。慧蘊唯應攝於正見。非正思惟及正精
進。定蘊唯應攝於正定。不攝正念。既契經中
不如是説。故知諸法唯攝他性。此執不然。無
定因故。若攝他性。何因決。定慧蘊唯能攝正
思惟及正精進。不攝正念及與正定。或所餘
法。若言此攝。亦有定因。謂正思惟及正精進。
其性猛鋭相渉般若念定等法。慧相相違。念
渉定相。非思惟等。若爾便成唯攝自性。由不
許攝異相法故。諸法相望。無非異相。若片相
似許相攝者。應許一切攝一切法。豈不如與
他性相應。而非一切一切相應。如是應許他
性相攝。而非一切一切相攝。此不應例。夫相
應者。唯有縁法。異體相望。共一縁轉時依行
相品類等同。此説相應。故非一切。其相攝者。
通一切法。有何定因。此唯攝彼不攝餘法。故
應一切攝一切法。以諸色法及不相應。展轉
相望。無一縁等互相似義。可不相應。相攝不
爾。若攝他性。何故眼等不攝耳等。得等展轉
相望亦然。若爾何縁經説如是。此中相順假
説爲攝。謂正思惟及正精進。倶是慧品。順正
見故。念是定品。順正定故。假説名攝若爾彼
彼契經中言。信等五根慧根所攝。我以四攝
攝諸徒衆。臺觀中心攝衆材等。世間亦説。雙
栝攝扉。輪輞攝輻。縷攝衣等。其義云何。如
是一切。假意趣説。謂依方便招引不散任持
意趣。假説爲攝。諸所引證攝他性言。是暫時
説。待他成故。攝待因成義同不攝。又若許法
定攝他性。一法生位應一切生。一法滅時應
一切滅。是則非愛過失便増。一部斷時五部
應斷。修勝對治。便爲無用。見如是等衆過失
故。我部諸師。説自性攝。如是所立攝自性言。
是究竟説。不待他故攝不待因。是眞實攝。諸
法恒時。攝自性故。復云何知。不攝他性。以一
切法離他性故。謂眼根性離耳等性。彼離於
此而言此攝。理必不然。故知諸法唯攝自性。
如是眼根唯攝色蘊。眼處眼界苦集諦等。是
彼性故。不攝餘蘊。餘處界等離彼性故。如是
餘法隨應當思。因自性攝。此義應思。男女二
根。何界所攝。何縁於此。率爾生疑。異部中
言。非身根故。身界不攝。故可生疑。應捨此
疑。定身界攝與身用別。界云何同類境識同。
故一界攝。言類同者。男女二根同身類故。由
境同故。知彼類同。男女與身。同觸爲境。眼鼻
喉中觸咽便覺。餘處不爾。豈異身根。此三
境同。由識同顯。一切皆是身識依故。増上
義異。故立別根。謂男女與身類境識同故。雖
同處界。而増上義。有差別故。別立二根。如十
一根。雖同處界。増上義異。各別立根。眼耳鼻
根各依二處。何縁界體數不成多。合二爲一
故唯十八。何縁合二爲一界耶。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論曰。眼耳鼻根。雖各二處。類等同故。合爲一
界。言類同者。同眼性故。言境同者。同色境
故。言識同者。眼識依故。耳鼻亦然。故立一
界。界體既一。處何縁二。頌曰
    然爲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論曰。爲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駝猫鵄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
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
因縁。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不二生。猶如身
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安布差別種類如是。
不應疑難。亦待因縁。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
別異生。故是蛇等。身支有&T055626;。又見彼類。舌
非一生。是故諸根安布差別。待因縁起。非爲
嚴身。若爾何故。説眼等根爲令端嚴各生二
處。此有別義。非爲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
増上圓滿。亦説端嚴。若眼等根各*&T055626;一處。
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
故此言爲端嚴者。正是爲令用増上義。已釋
諸蘊及處界攝。當釋其義。於所知境。蘊攝有
爲。處界亦攝諸無爲法。何故如是。所知境中
或説名蘊。或名處界。由蘊處界三義別故。別
義者何。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論曰。積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
是界義。何等故知聚義是蘊。由經説故。如
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
内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
一切略爲一聚。説名色蘊。此經中顯聚義是
蘊。何縁故知門義是處。由訓詞故。處謂生門。
心心所法於中生長。故名爲處。是能生長彼
作用義。如契經説。梵志當知。以眼爲門。唯爲
見色。此經唯證門義有六。然心心所有十二
門。故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三和合
觸倶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爲縁生於
意識。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有餘師説。由此
依此心等生長。故名爲處。何縁故知族義是
界。與世種族義相似故。如一山中有諸雄黄
雌黄赤土安膳那等衆多種族。説名多界。如
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
八界。如彼山中有雄黄等生本諸礦。名爲種
族。如是此中有心心所生本諸法。説爲種族。
若爾處界義應相濫。倶心心所生本義故。由
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黄等展轉相望體類
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
不同。故名種族。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
類。應非別界。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
有説。安立時分異故。復有説者。六是意先。意
非六先。故甚有異。雖諸界體並通三世。然就
位別安立異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後。未來意
六。時位未分。如何可言六先意後。若以聚義
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此難不然。於
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
差別。聚非實故。此釋顯經有大義趣。謂如言
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體可得。如是言我
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
説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有。蘊若實有。經顯
何義。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
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
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爲策勵彼。蘊雖無邊。而
相同故。總説爲一。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一
合想。現起我執。爲令彼除一合想故。説一
蘊中有衆多分。不爲顯示色等五蘊多法合
成是假非實。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
略爲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
蘊非假。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説蘊故。蘊定
非假。如説。倶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説如
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有餘師説。可分段義是蘊義。諸有爲法。皆有
過去未來現在三分段故。經主決判此釋越
經。今謂不然。不違理故。處界二義。豈不越
經。而於其中攝取爲正。復有何理。唯蘊義中
固求經證。於處界義唯依理釋。絶不求經。觀
此義言。似專朋黨。故應如彼據理無違。何故
世尊於所知境。由蘊等門作三種説。頌曰
    愚根樂三故 説蘊處界三
論曰。善逝意趣。雖極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
此。謂諸弟子。愚根及樂。各有三故。善逝隨
彼。説蘊處界三種法門。樂謂勝解。三謂各三。
所化衆生愚有三種。有愚心所。總執爲我。有
唯愚色。有愚色心。根亦有三。謂利中鈍。樂亦
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隨所化生如是品
別。如其次第。善逝爲説蘊處界三。經主此中
所説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
修事業。三位別故。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識
依縁。三過別故。恃命財族而生憍逸。三病異
故。由此等縁。如其次第。世尊爲説蘊處界三。
彼上座言。説蘊爲明所執一合差別相故。説
處爲明境及有境差別相故。説界爲明境及
有境并所生識差別相故。且説處門。如何遍
立境有境相。此中不説眼等五根及與意根
爲境性故。然一切法。皆意根境。此於意境。非
爲遍説以立處門。但説七法。爲意境故。如契
經説。苾芻當知。法謂外處。是十一處所不攝
法。又處處説法爲意境。故説處中。似非遍立
境有境相。諸有於此復作是言。如契經説。意
及法爲縁生於意識者。説一切法皆爲意境。
彼但有言。理教無故。若必爾者。何名決定立
處相別。且不遍立境及有境。過則同前。又上
座説。諸法無非意所行故。皆法處攝。若爾唯
應立一法處。以一切法皆意境故。此但有言。
無定量證。又彼所言。雖實一處。而於一中據
差別相。立餘十一。謂初眼處亦名法處。乃至
意處亦名法處。最後法處唯名法處。若爾便
越順別處經。如彼經説。苾芻當知。法謂外處。
是十一處所不攝法。又處處説。法爲意境。都
無處言。眼等十一名爲法處。故不可謂雖皆
法處。而彼經中據別法處。説十一處所不攝
法名爲法處。是故彼言唯自計度。又彼雖立
境及有境。而極雜亂。五取自境。意縁一切。有
何雜亂。有境爲境。境爲有境。豈非雜亂。不了
此中何者有境何者爲境。故甚迷亂。我於此
經見如是趣。説處欲顯不雜所依境有境異。
此何所爲。爲捨我執。執我論者。妄作是言。我
是見者乃至知者。此我即是樂等所依。此經
示有多法作用。顯無一法名能見者。乃至所
依。由此理故。雖一切法皆是意境。而不共境。
唯是境者。立爲意境。唯對此立意爲有境。勿
彼謂此異想説我。有諸法處。體唯是境。亦有
有境。然非所依。或此與意。立一有境。是能依
故。亦無有失。眼等及意。雖有意根不共境義。
而非唯境。色等五處雖但是境。而無意根不
共境義。眼等五根更無餘境。即色等境名爲
不共。即對此境説有境名。此中處聲。説眼等
六爲所依處。説色等六爲所縁處。顯此爲縁
生長異法。故説爲處。即依此理。以釋處名。謂
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爲處。是故説處。爲立
不雜境及有境無亂有用。我於此經。見是意
趣。審擇法者應更尋思。何故一切心所法中。
別立二法爲受想蘊。脇尊者言。世尊於法了
達而立。不應詰問。或説有因。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爲蘊
論曰。世鬪諍根。略有二種。謂貪著欲耽嗜拘
礙。及貪著見耽嗜拘礙。初因受起。後由想生。
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
生死法。以受及想爲最勝因。耽樂受故。執倒
想故。愛見行者。生死輪迴。由此二因。及後當
説次第因故。應知別立受想爲蘊。其次第因。
隣次當辯。又此受想。能爲愛見二雜染法。生
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
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何故無爲説在處
界。非蘊攝耶。頌曰
    蘊不説無爲 義不相應故
論曰。諸無爲法。若説爲蘊。立在五中。或爲第
六。皆不應理。義相違故。所以者何。彼且非
色。乃至非識。故非在五。聚義是蘊。非無爲
法。如彼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
名無爲蘊。故非第六。又無爲法。與顛倒依
及斷方便。義相違故。説有漏蘊顯顛倒依。説
無漏蘊顯斷方便。無爲於此兩義都無。義不
相應。故不立蘊。有説。無爲是蘊息故。不可名
蘊。如世瓶破非復稱瓶。經主難言。彼於處界
例應成失。謂處界息應非處界。便違所宗。全
於蘊門衆生計我。入無餘位諸蘊頓息。處界
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蘊起假説爲生。若諸蘊
息亦立爲蘊。般涅槃已。餘蘊應存。衆生畏蘊
有多過患。應於涅槃無安隱想。非處界中全
有多過。故無餘位處界猶隨。故蘊不應例彼
法。又此息言意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
斷故。此言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爲蘊
息。三無爲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非門族義
於彼亦無故不應例。此釋與頌義善相符。世
尊起教。覺惠爲先。依何説蘊如是次第。頌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五蘊隨麁隨染器等及界別故。次第而
立。隨麁立者。五中最麁。所謂色蘊。有對礙
故。五識依故。六識境故。五中初説。四中最
麁。所謂受蘊。雖無形質。而行相用易了知故。
四中初説。三中最麁。所謂想蘊。取男女等。行
相作用。易了知故。三中初説。二中麁者。所謂
行蘊。貪等現起。行相分明。易了知故。二中初
説。識蘊最細。故最後説。隨染立者。謂從無始
生死已來。男女於身更相染愛。由顯形等。故
初説色。如是色貪。由耽受味。故次説受。此耽
受味。由想顛倒。故次説想。此想顛倒。由煩惱
力。故次説行。此煩惱力。依能引發後有識生。
故後説識。隨器等者。謂色如器受所依故。受
類飮食。増益損減有情身故。想同助味。由取
怨親中平等相。助生受故。行似厨人。由思貪
等業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識喩食者。
有情本中爲主勝故。識爲上首受等生故。即
由此理。於受想等。隨福行中。但説識爲隨福
行者。又由此理。説行縁識。復由此告阿難陀
曰。識若無者。不入母胎。心雜染故有情雜染。
心清淨故有情清淨。於受想等倶起法中。如
是等經。但標主識。隨界別者。謂欲界中色最
爲勝。諸根境色。皆具有故。色界受勝。於生死
中諸勝妙受。具可得故。三無色中。想最爲勝。
彼地取相。最分明故。第一有中。行最爲勝。彼
思能感最大果故。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
世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此五
蘊無増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於心所中
別立受想。謂受與想。於心所中。相麁生染。類
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已隨本頌。且就
轉門。説次第因。四種如是。當就還門。復説一
種。謂入佛法有二要門。一不淨觀。二持息念。
不淨觀門。觀於造色。持息念門。念於大種。要
門所縁。故先説色。由此觀力。分析色相。刹那
極微。展轉差別。如是觀時。身輕安故。心便覺
樂。故次説受。受與身合。定爲損益。損益於我
理必不成。由斯觀解。我想即滅。法想便生。故
次説想。由此想故。達唯有法。煩惱不行。故次
説行。煩惱既息。心住調柔。有所堪能。故次説
識。已説順次。逆次應説。恐厭繁文故應且止。
如是已説諸蘊次第。於界處中應先辯説六
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眼等何縁如是
次第。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
説。意境不定。三世無爲。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是故後説。境決定者。用無雜亂。其相分明。所
以先説。境不定者。用有雜亂。相不分明。所
以後説。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
前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説。身境不定。大種造
色倶爲境故。所以後説。或時身根唯取大種。
或時身根唯取造色。或時身根倶取二種。是
故身識。有説。極多縁五觸起。謂四大種滑等
隨一。有説。極多縁十一起。餘謂前四。如其所
應。用遠速明。是故先説。謂眼耳根取遠境故。
在二先説。二中眼用遠故先説。如遠叢林風
等所撃。現觀搖動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
遠見人撞撃鍾鼓。後聞聲故。鼻舌兩根用倶
非遠。先説鼻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飮食
時。鼻先嗅香。舌後甞味。如是且約境定不
定用遠速明。辯根次第。或於身中隨所依
處。安布上下説根次第。傳説。身中眼處最
上。又顯在面。是故先説。耳鼻舌根依處漸
下。身處多下。意無方處。有即依止五根生
者。故最後説。豈不理實。鼻根極微。住鼻頞
中。非居眼下。如説三根横作行列。處無高下。
如冠花鬘。理實應爾。然經主意。就根依處。假
説如此。經主或言。似通異釋。故今於此別作
頌文
    前五用先起 五用初二遠
    三用初二明 或隨處次第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意
後方生。是故先説。如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
先受。意識後知。爲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倶
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
所以先説。二中眼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
故先説。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
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
是。如舌於味能取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不異前。若色等境。五識先受。意
識後知。云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説。夢中
憶念先所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
中亦應取色。有説。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
境相現前分明取故。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
所受境。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非於
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徳過於覺位。由此憶
念先所受境。明了現前勝於覺位。是故夢中
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於夢位有時亦能憶
昔境者。此非實夢。不能分明取境相故。若爾
生盲何縁夢位不能取色。誰言生盲於其夢
位不能取色。若謂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
非先未受。應信生盲夢中取色。昔餘生中曾
見色故。又於夢中非唯夢見曾所更事。如餘
處説。是故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
境五識先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説。非必定然。
如是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
非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爲等無間縁本論
説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
説。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言。
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説言。此色定是眼
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此定
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所障
礙。如空界色。如是已説處界次第。即於此中
應更思擇。何縁十處體皆是色。唯於一種立
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
處名。頌曰
    爲差別最勝 攝多増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爲法處
論曰。雖十二處十色皆法。而爲差別。一立總
名。言差別者。謂各別處若色法性等故名同。
是則處名應二或一。諸弟子等。由此總名。唯
應總知不了別相。爲令了知境及有境種種
差別。故立異名。由是如來於其聲等眼等色
上。立異義名。色處更無異義名故。總名即別。
如能作因。諸立別名。爲顯別義。此顯別義。故
即別名。法處亦爾。言最勝者。由二因縁。唯色
處中色相最勝。一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
別。二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又多種故。
三眼境故。世共於此立色名故。諸大論師。非
於聲等立色名故。唯一名色。於法處中。攝受
想等衆多法故。應立通名。若離通名。云何能
攝多別相法同爲一處。又於此中攝名品類
法名諸法。故立法名。謂擇法覺支法智法隨
念法證淨法。念住法無礙解法寶法歸。此等
法名有無量種。一切攝在此法處中。故獨名
法。又増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名爲
法。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可得。
皆在此攝。如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頌

    牟尼説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有説。佛教語爲自體。彼説法蘊皆色蘊
攝。語用音聲爲自性故。有説。佛教名爲自體。
彼説法蘊皆行蘊攝。名不相應行爲性故。語
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彼作
是釋。要由有名乃説爲教。是故佛教體即是
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
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爲體。擧名爲首。
以攝句文。齊何應知諸法蘊量。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説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
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説。
或説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謂
蘊處界縁起諦食靜慮無色無量解脱勝處遍
處覺分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一一教門。
名一法蘊。如實説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
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爲對治彼八萬行
故。世尊宣説八萬法蘊。謂説不淨慈悲縁起
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順顯隨
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爲對治有情病行唐捐
而説。如彼所説八萬法蘊。皆此五中二蘊所
攝。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説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餘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説
中。如此論中所説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相。
且諸經中説餘五蘊。謂戒定慧解脱解脱
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是身語業。非意
思故。彼餘四蘊。此行蘊攝。是心所法。非受想
故。又諸經説。十遍處等。前八遍處。及八勝
處。無貪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
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後二遍處。空無邊等。
四無色處。四蘊性故。亦此意處法處所攝。五
解脱處。慧爲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即此
聲意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
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
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無色性故。又多界
經説界差別。有六十二。應隨其相當知攝在
十八界中。且彼經中所説六界。地水火風四
界已辯。空識二界未辯其相。如是二界其相
云何。頌曰
    空界謂竅隙 傳説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内外竅隙。名爲空界。如是竅隙。云何應
知。傳説。竅隙即是*明闇。謂窓指等*明闇竅
隙顯色差別。名爲空界。本論中辯此空界相。
亦説名爲隣阿伽色。言阿伽者。謂極礙色。大
造積集。堪引往來。能有任持。極爲礙故。隣
是近義。此空界色與彼相隣。雖是彼類而非
即彼。色謂色界色處色蘊。爲其自性。此隣極
礙。復是色性。是故説名隣阿伽色。有説。阿伽
即空界色。此中無礙故名阿伽。即無礙色。餘
礙相隣。是故説名隣阿伽色。所言傳説。表不
信承。彼説意言。何有此理。故彼上座。及餘一
切譬喩部師。咸作是説。虚空界者。不離虚空。
然彼虚空體非實有。故虚空界體亦非實。此
有虚言而無實義。虚空實有。後當廣明。今因
空界。且略成立。離虚空界實有虚空。故世尊
言。虚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
虚空顯了。此經意説。虚空無爲。雖無所依。而
有所作。謂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
體相。虚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
取。是色差別。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
實有虚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説。契經文句。顯
二分明。各別實有。又於色界得離染時。亦説
斷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説。離色染時心於五
界解脱離染。唯餘識界不應説斷。虚空無爲。
諸漏於中曾未轉故。又契經説。此虚空界有
有外。非即虚空。如契經言。内虚空界。所
謂眼竅。乃至廣説。外虚空界。所謂空中及門
窓等諸有竅隙。非無爲法可言内外。豈不空
界與空無爲無障相同。體應無異。此言無理。
所以者何。虚空無爲無障相者。謂非能障。亦
非所障。虚空界者。雖非能障。而是所障。被餘
障故。由此不應定説空界無障爲相同彼虚
空。若爾諸説。造色不離大種處者。彼説大種
不障造色。大種亦非造色所障。是則大種無
障爲相。應同虚空。彼説非理。倶有對故。大種
造色。互相障礙。應各別處。豈相容受。既不相
容。如何大種無障爲相同於虚空。又彼許色
少分無障。故與虚空其相有別。彼説大造雖
不相障而障餘色。故異虚空。雖諸大種不障
自果。亦復不爲自果所障。而與餘色互相障
礙。是故虚空無障爲相。異虚空界。理得成立。
由此空界非即虚空。又體實有。經説有故。猶
如地等。如契經説。實有六界成假士夫。又是
有爲假士依故。猶如地等。又是明闇顯色性
故。又是有漏。説此爲縁入母胎故。離色染時
説。斷彼故。即由此因證體是色。又如頌言
    譬如盛滿月 行無垢空輪
空即空界。顯空是色。有垢無垢。在色體故。有
誦言
    如淨滿月輪 遊歴虚空界
此亦空界無障垢故。月輪無垢義不異前。或
復如何説有色法行於無色。與理相應。又説
汝等當觀我手擧在虚空。乃至廣説。彼諸長
老。不善諦觀如是理教。隨情所説。於古聖賢
展轉傳授。順理言教而不敬從。已説空界。識
界云何。謂有漏識。何縁不説無漏諸識爲識
界耶。與識界義不相應故。由無漏法。於有情
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
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故。是生所依。生
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
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
界是施設有情因故。非無漏法。如契經説。六
界爲縁入母胎故。由此界名隨義而立。謂能
持生。故名爲界。入母胎縁。貫通六界。唯一
識界。獨能續生。彼經六界此九界攝。餘隨所
應。當觀攝義。故諸餘界。十八界攝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四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四
如是已説餘蘊處界皆在此中。蘊處界攝今
當顯示。蘊處界三。有見等門義類差別。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
約十八界辯。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於前所説
十八界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幾無對幾
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見。所謂色界。云何説
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
故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二
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
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
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説聲
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倶生故。由説此相。餘
界無見義准已成。如是已説有見無見唯色
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
對。此復三種。境界所縁障礙別故。境界有對。
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
會被礙。得有對名。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
於水有礙非陸。乃至廣説。彼論意言。有眼水
中與境和會。而被拘礙。非於陸境。所縁有對。
謂心心所。於自所縁。和會被礙。得有對名。境
界所縁。復有何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
彼爲此法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説彼
爲我之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
名爲所縁。若法所縁有對定是境界有對。心
心所法。境界若無。取境功能定不轉故。有雖
境界有對而非所縁有對。謂五色根非相應
法。無所縁故。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
説名有礙。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
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會
轉故。有説。若法唯於彼轉。不能越彼。故名
有礙。障礙有對謂可集色。自於他處被礙不
生。如手石等。更相障礙。今於如是三有對中。
唯辯障礙。故但言十。更相障礙。對義勝故。若
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
心界相應法界。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
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
是第四句。説十有色名爲有對。義准説餘名
爲無對。言有色者。謂除無表。餘色蘊攝。變礙
名色。有變礙義。故名有色。有説。色者。謂能示
現在此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説。諸色
有自體故。名爲有色。稱説易故。唯於色體説
有色言。如是已説有對無對。於此所説十有
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言無記者。謂不可
記説爲善不善故。應讃毀法。可記説在黒白
品中。名爲有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
明。名無記法。其餘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
色聲法界。善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
慧攝受。謂若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
爲善。或復善者。是吉祥義。能招嘉瑞。如吉祥
草。翻此即釋不善義名。色聲二界。善心等起。
即名爲善。惡心等起。名爲不善。餘是無記。其
七心界。若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爲
不善。餘名無記。法界所攝品類衆多。無貪
等性相應等起。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
起。名爲不善。餘名無記。其五識身皆無分別。
又唯一念墮在境中。云何立爲善不善性。若
謂五識無分別故。非善不善。有太過失。或等
引中所有意識。皆無分別。應非善性。又五識
身非無分別。許與尋伺恒相應故。又雖一念
墮在境中。誰遮相應。有信貪等。由有意識。雖
復一念墮在境中。而成善惡。故不應用此所
説因遮五識身善不善性。化地部説。前四識
身。但異熟生。唯無記性。身識亦有時轉變生。
故與意識倶通。有記。此説非理。與契經中立
六愛身。義相違故。彼作是釋。眼觸無間所生
貪愛。名眼觸生。此釋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經
中説眼觸生受想思等。非不許彼與眼觸等
倶時而生。是故不應作如是釋。豈不如經説
十八意近行。雖復説有三六不同。而唯在意。
此亦應爾。如是立喩與法不同。立六六門。據
所依異。立意近行。就所縁別。是故不應以彼
喩此。又彼所説。但述己情。防護六根。契經説
故。如契經説。應於眼根乃至意根防護而住。
若如所説契經但應言應於意根防護而
住。若謂釋此同意近行。經是則應言應防護
色等。又説能招苦異熟故。如契經説。若有六
根不護不防不密而住。招苦異熟。然五色根
無記性故。不招異熟。應知經意。就依根識作
如是説。如契經言。眼所識色。眼所希求。此亦
如是。若不爾者。經唯應説。若有意根不護不
防不密而住。招苦異熟。又契經説。若有眼根
不護不防不密而住。乃至廣説。豈異熟生。有
不護等。又雖一念墮在境中。而能取相故通
有記。如契經言。眼見色已。能不取相。不取隨
好。由諸色境二識取故。先起眼識取諸色相。
後起意識取彼隨好。如是契經。意顯眼識能
取相故。亦能起染。若爾云何唯説意識是有
分別。應知但依分別力故。起諸過失。應共思
求契經意趣。我説。若識於一刹那能取非一品
類境界。於一所縁多心流注。如是相識。名有
分別。然五識身唯取現境。無二念識同一所
縁無一所縁前取滅已。第二念識復取生故。
意識能縁三世境界。法雖已滅。猶是所行。於
一所縁多心流注。故唯説此是有分別。然五
識身。自性分別恒相應故。亦有分別。而契經
言無分別者。謂無隨念計度分別。自性分別。
其體是尋。五識相應。如前已説。然伽他説。第
六増上王等。此中顯示多分起染次第。如契
經言。父母於子能作難作。非不亦有子於父
母能作難作。此中亦爾。然諸衆生有種種性。
或軟煩惱。或利煩惱。軟煩惱者。要先發起虚
妄分別。然後煩惱方現在前。利煩惱者。不待
分別。境纔相順。煩惱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
起染汚意識。或有先起染汚餘識。如燃火時。
或先烟起。漸次生焔。後方洞然。或遇卒風。猛
焔頓發。俄成灰燼。如人身中。病本若少。飮食
乖適然後病生。病本若多。少遭風熱外縁所
觸。衆疾競起。煩惱病起。理亦應然。故五識
身亦通三性。理得成立。已説善等。十八界中。
幾欲界繋。幾色界。繋幾無色界繋。頌曰
    欲界繋十八 色界繋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繋後三
論曰。繋謂繋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繋具足十
八。色界所繋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
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貪方得生彼。除
鼻舌識。無境界故。非無境界少有識生。若爾
於彼亦應無觸。非食性觸於彼得有。觸界於
彼無成食用。有成餘用。所謂成身。若不爾者。
大種應無。則諸所造亦應非有。便同無色何
名色界。又於彼觸有成外用。謂成宮殿及衣
服等。雖離食染。觸有別用。香味不然。故彼非
有。有餘師説。住此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
輕安倶起。有殊勝觸。攝益於身。是故此三。生
彼靜慮。由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經主
此中謂前有過。言彼鼻舌亦應非有。如香味
境。彼無用故。豈不二根於彼有用。謂起言説。
及莊嚴身。起説嚴身。但須依處。根非有見。何
所莊嚴。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
亦無。於彼可無男根依處。彼無用故。鼻舌依
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謂莊嚴身。及起言
説。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處胞胎定當死者。
於中眼耳何用故生。於根有愛及殊勝業。因
此故生。無用何失。豈不色界鼻舌二根有愛
業因故亦應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或應男
根於彼亦有。彼無男根。離根愛故。由離根愛。
依處亦無。此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
愛亦無。非根愛無處愛亦離。根與依處隣逼
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處於彼不
生。即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
故知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離
處愛。理如前説。又離境愛非證根無。如或有
時眼耳身識未得離愛。彼所依根。亦同其識。
未得離愛。或復有時。已離識愛。根愛未離。由
有所須。如是或時根愛已盡。其境界愛亦復
隨滅。或復有時。已離境愛。由須用故。根愛
未除。又引男根。亦不成證。由彼起愛所依不
同。依於内身起六根愛。非依境起。如何可説
若離境愛根愛亦無。起男根愛。依婬觸境。境
愛彼無。理無根愛。又眼等根。互相繋屬。見諸
瘂者多分耳聾。塗足不塗眼便明昧。臍輪塗
沃津潤於脣。拔鼻中毛眼便落涙。諸如是等。
其類寔繁。故知諸根更相損益。勿令眼等諸
根用微故。鼻舌根色界定有。由茲色界十四
義成。無色界繋。唯有後三。所謂意法及意識
界。要離色染。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
依縁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三無色界繋。已
説界繋。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論曰。即此意法及意識三。一切皆通有漏無
漏。謂除道諦及三無爲。餘意等三皆是有漏。
道諦所攝。及三無爲。如其所應。三皆無漏。唯
通有漏。謂餘十五。道諦無爲所不攝故。如
是已説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
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有尋伺 後三三餘無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
應。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經主釋言。
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内
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
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
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
用外門爲因簡別。意法意識名爲後三。根境
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
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若在欲界初靜
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唯伺。從此以
上無尋無伺。法界一切非相應法。靜慮中間
伺亦如是。於彼上地無尋伺故。非相應故。彼
無尋故。自體自體不相應故。尋一切時無尋
唯伺。自體自體不相應故。此常與伺共相應
故。豈不經主言。無第二尋故。設有第二許相
應耶。有第二受而不相應。無第二言。非爲定
證。一時無二故。行相不同故。雖有第二而不
相應。如是此因便爲無用。或應自體自體相
應。許無差別亦相應故。此何縁故成異體耶。
豈不還成自體自體不相應故。自體行相無
差別法。一時無有二體相應。是故此因能爲
定證。非彼言無第二尋故。伺在欲界初靜慮
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此應名曰無伺唯尋。
自體自體不相應故。此常與尋共相應故。由
此安立有尋伺地。法有四品。餘十色界。尋伺
倶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此中乘便應更思
量。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尋即分別。如何許彼
無分別耶。頌曰
    説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爲體
論曰。分別有三。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
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説
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爲無足。故雖有一而得
名無。豈不意識有唯一種分別相應。由依意
識總類具三。説有分別。自性分別體唯是尋。
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次第。
意地散慧諸念爲體。散言簡定。意識相應散
慧。名爲計度分別。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
中。慧。能於所縁。如此如是計度而轉。故於此
中簡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爲
隨念分別。明記所縁用均等故。五識雖與慧
念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別者。推求
行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明記。行似
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
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
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
故分別名不通勝解。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
定意識。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及上
散心。各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
身。各一分別
如是已説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縁。幾
無所縁。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縁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
縁。有所縁故。如人有子。所縁所行及與境界。
名義差別。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
無所縁。義准成故。此中上座作如是言。五識
依縁倶非實有。極微一一不成所依所縁事
故。衆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縁事故。爲成此義。
謬引聖言。佛告多聞諸聖弟子。汝等今者應
如是學。諸有過去未來現在。眼所識色。此中
都無常性恒性。廣説乃至。無顛倒性。出世聖
諦。皆是虚僞妄失之法。乃至廣説。彼謂五識
若縁實境。不應聖智觀彼所縁。皆是虚僞妄
失之法。由此所依亦非實有。准所縁境不説
而成。又彼師徒串習世典。引衆盲喩。證已
義宗。傳説。如盲一一各住。無見色用。衆盲和
集。見用亦無。如是極微一一各住。無依縁用。
衆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唯界是實。彼
部義宗略述如是。今謂彼論渉壞法宗。故有
智人不應欣慕。五識不縁非實有境。和集極
微爲所縁故。又五識身無分別故。不縁衆微
和合爲境。非和合名別目少法。可離分別所
見乃至所觸事成。以彼和合無別法故。唯是
計度分別所取。五識無有計度功能。是故不
縁和合爲境。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恒爲五識
生起依縁。無有極微不和集故。設有極微不
和集者。是彼類故。亦屬依縁。然五識身。唯用
和集爲所縁故。不縁彼起。猶如雖有過去未
來色等境界以五識身唯現境故不縁彼起。
雖不縁彼而五境攝。又眼識不縁和合爲境。
以青等顯色應非實故。若眼識縁和合爲境。
青黄等覺應決定無。青等不應是和合故。若
是和合應非實有。是則顯色。亦假非眞。無容
眼識不取青等。有意識能分別青等。若言青
等如和合者。其理不然。以就勝義。非許和合
是色性故。有諸師説。和合亦非意識境故。或
五識身。唯縁勝義。世俗唯是意識所縁。故無
青等同和合過。如取未來不見滅色。於何分
位縁和合耶。於彼所依已滅分位。豈不此位
無和合耶。餘位亦無。何獨責此。如青等有和
合本無。唯分別心計度而取。如於現世和集
色等。起總計度名和合覺。如是亦應由覺慧
力。於已滅位不集色等。起總計度名和合覺。
又如覺慧。雖集去來現在等色總爲一聚名
色蘊覺。而去來等諸色不同。不可集爲一和
合聚。雖彼一一各起蘊覺。而去來等諸色不
同。應不總生一色蘊覺。然有如是總色蘊覺。
故知亦於已滅色等。彼雖離散不可和集。而
覺慧力。攝爲一聚。成和合覺。理不相違。縁一
合境名和合覺。如於已滅青色境界。謂是青
性覺相分明。復爲他説。我見如是如是青性。
如是於彼已滅色等。起和合覺明了現前。亦
爲他説我見如是如是和合。若執意識亦不
能縁和合爲境。是則應許諸和合覺無有所
縁。若謂即縁所依爲境。是則應名縁色等覺。
色等一一非和合故。何得説名縁和合覺。若
謂施設理亦不然。不可無境有施設故。非畢
竟無可施設有。是故意識。亦有能縁和合爲
境非五識身。以彼唯縁實有境故。若執極微
不可見故。眼識不縁實有爲境。此執不然。是
可見故。而不了者。由彼眼根取境麁故。又彼
眼識無分別故。諸有殊勝智慧力者。乃能了
別細極微相。如遠近觀錦繍文像又如先説。
先何所説。謂無極微不和集故。既常和集。非
不可見。有説。極微性相安立。彼於眼識爲
所縁定。眼識於彼非定現行。不能一一別相
見者。不和會故。非非相故。以有諸法雖是可
見有少因縁而不能見。如不能見水中鹽色。
及不能見壁等障色。又不達義。妄引聖言。若
執彼經有此義者。意識所縁亦應非實。同説
虚僞妄失法故。若爾縁實覺慧應無。是則分
明崩壞法論。若言意識通無漏故無斯過者。
理亦不然。無漏意識。亦以總法爲所縁故。汝
宗又許。眼等五識通無漏故。不應妄執五識
所縁唯假非實。有世間智縁界爲境。彼所縁
界亦應非實。然彼經説。六識所縁皆虚僞等。
無有差別。故説有漏所縁唯假。但由貪著自
所樂宗。若爾彼經復有何義。愚夫長夜。於色
等境。妄執常等眞實性相。是故如來教聖弟
子。如實觀彼離諸妄執。謂去來今六識所識。
如彼妄執常等都無。皆是虚僞妄失之法。此
顯妄執所取境虚。不顯所縁皆非是實。故彼
經後復作是言。有能如是如實觀者。於去來
今眼所識色。諸邪勝解想心見倒貪身繋等。
廣説乃至。彼皆永斷。是故於中愚夫妄見所
執常等。佛聖弟子。觀爲虚僞妄失之法。非觀
境體爲虚僞等。是謂契經不違理義。又如是
釋其理必然。由彼經説。於去來今眼所識色。
非有眼識能識去來。又非去來可有和合。又
非汝等許有去來。是故不應引彼聖教證成五
識縁和合境。此契經義。違汝所宗。以説常等
是虚等故。又彼經中。不依眼等五識境説。由
觀彼境遠離所執常等性故。又説彼境三世
別故。又説觀彼想心見倒貪身繋等皆永斷
故。又若如言。便起定執於深義趣不思求者。
受等亦應非勝義有。以於六境説虚等故。又
於諸處唯總説言。眼色爲縁。生於眼識。如何
得知。以界和合爲所依縁。生於眼識。非界和
集爲所依縁。復如何知唯界和集。理如前説。
復有聖言。顯眼等識非縁妄境。故契經言。於
不見言見。於見言不見。此非聖語。於見言見。
於不見言不見。此是聖語。若眼等識縁妄境
者。於見言見。應非聖語。於見言不見。應是
聖語。若謂隨俗説如是言無斯過者。則應意
識説。縁實者亦隨俗言。是即一切唯有假説。
便爲安住壞法論宗。或應辯析差別道理。又
此聖語。依何境説。若依和合。眼識不縁和合
爲境。已廣成立。若依和集即是勝義。何謂見
言隨世俗説又所見色唯是勝義。於見見言
可隨俗説。言於諸方不決定故。非所見色是
隨俗言。而契經説。大母當知。於所見中唯有
見語。此就増益常等性相。説此唯言。非於見
境。又於色處説名有見及有對故。於聲等處
別異説故。處非假有。非於假有補特伽羅瓶
等法上有差別説。唯於實有色等法上。有
自共相差別説故。又於此中。觸法處界有何
差別。而言觸法處唯是假。界是實耶。若言此
二亦有差別。多物和合方得處名。一一別物。
即得名界。觸處可爾。法處云何。汝宗法處雖
有三法。而無積集。法界何異。又彼建立處界
不同。都無正理及所餘量。但彼上座。隨意而
立。傍觀鑒人不應信受。又若處假界是勝義。
上座此論便違經説。如契經説。喬答摩尊餘
處説言。我覺一切。依何一切言我覺耶。唯願
爲開勝義有法。世尊告曰。梵志當知。言一切
者。謂十二處。此勝義有。餘皆虚僞。世尊不應
依不實法説勝義有。又亦不應唯證假有成
等正覺。空花論者可説此言。稱佛爲師。不應
黨此。故十二處皆是實有。非於假法可説勝
義。如是上座諸有所言。前後諦觀。多成違害。
信而無智。同所敬承。具智信人。必無隨順。又
衆盲喩。違彼自宗。一一極微非依縁體。衆
微和合成依縁論。彼對盲喩。極不相符。和集
極微爲依縁論。此對盲喩理不相違。許一一
微是依縁故。執一一微非可見者。衆微和合
亦應不見。同盲喩故。如非色合。故五識身。決
定不用和合爲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爲境
義成。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縁五識不斷結
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
故。一墮境故。所縁少故。雖了勝義而不斷結。
故説七半有所縁中。五界唯縁勝義爲境。餘
縁勝義。亦縁世俗。如是已説有所縁等。十八
界中九無執受。何等爲九。謂前所説七有所
縁。并全法界。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頌中及言。
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
二顯異門。謂餘師説。不離根聲亦有執受。餘
九通二。謂五色根。色香味觸。云何通二。眼等
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
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
過去未來及住現在。非不離根。名無執受。是
故九界各通二門。何等名爲有執受相。標之
心首而説是言。本論中説。己身所攝名有執
受。此復云何。謂心心所執爲己有。即心心所
共所執持。攝爲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
相隨故。若爾色等即應一向名無執受。心心
所法不依彼故。非根性故不爾。色等若不離
根。雖非所依。而是心等之所親附。故無此失。
毘婆沙説。若諸色法逼迫斷壞。便能生苦。與
此相違即能生樂。是己身攝。名有執受。有餘
師説。若諸有情執爲自體。一切處時。方便防
護茅灰火刺霜雹等縁。是己身攝。名有執
受。若爾應違契經所説。故契經言。若於是處
識所執藏。識所隨攝。名有執受。雖有是説而
不相違。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及有
身見。執爲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爲因能生苦
樂。名有執受。宿業所引異熟果等。分位相續。
是名第二。此中有愛及有身見。若正智生。即
便斷滅。異熟相續。諸漏盡者。亦未斷滅。是故
若法。既執受已。至般涅槃。隨轉不捨。此法一
向名有執受。是爲經論二義差別。如是已説
有執受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
可積集。幾非積集。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論曰。觸界通二。一者大種。二者所造。此二如
前十一觸釋。寡學上座。於此説言。非觸處中
有所造色。所以者何。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謂
即大種次第安布。於諸金銀頗胝迦寶雲母
金剛芭蕉練等和合聚中。説爲滑觸。與此相
反和合聚中。説爲澁觸。餘隨所應。皆即大種
安布差別。又眼亦能覺了彼故。彼謂依眼隨
取大種形量色相。亦能覺了滑澁等物。故知
滑等不異大種。此説不然。違聖教故。如契經
説。苾芻當知。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
所造有色無見有對。彼不許有。如是契經。不
應不許。入結集故。又不違害諸餘契經。亦不
違理。故應成量。彼謂此經非入結集。越總頌
故。如説。製造順別處經立爲異品。若爾便應
棄捨一切。違自部執聖教契經如説。製造二
種空經立爲異品。亦越總頌。如是等類。互相
非撥。若謂此經非聖所説違餘經故。法處不
説無色言故。如舍利子増十經中。唯作是言。
有十色處。故知此經非入結集。但是對法諸
師。愛無表色。製造安置阿笈摩中。若爾對法
諸師。豈不亦能作如是説。譬喩部師。憎無表
色。製造安置増十經中。如是展轉。更相非撥。
便爲壞亂一切契經。然増十經。爲顯十種應
遍知法。故但説言有十色處。此十一向苦諦
攝故。苦諦唯是應遍知故。無有相違。無表有
漏無漏性故。猶如意處。亦應修習。是故於彼
増十經中。唯説一向應遍知法。豈不亦是應
永斷耶。此難不然。立諦異故。又舍利子。於彼
經中定有此意。言非盡法。即彼經中復説十
種應永斷法謂五内外順諸蓋法非無餘法亦
是永斷。是故成此不違餘經。如是上座。説觸
處中無所造色。決定違害此別處經。智者應
了。言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者。不説正因。云何
定知。即諸大種形量差別名滑等性。非異大
種別有滑等又諸大種。安布差別。即諸大種。
非諸大種是眼所取。眼所取者。謂顯與形。如
何乃言即諸大種形差別故。豈不闇中身亦
能取形量差別。若爾大種應二根取。以言形
量即大種故。由此即破彼第二因。謂眼亦能
覺了彼故。又謂依眼隨取大種形量色相亦
能覺了滑澁等者。此言何義。若謂眼取大種
形量。既執形量不異大種。應許眼根能取大
種。若謂眼根能取色相。大種形量隨此比知。
如是云何。遮滑等異大種。由見色相。比知滑
等言即大種。此有何因。而言滑等不異大種。
但有虚言都無實義。又應謂堅即餘三大安
布差別如滑澁等。謂他亦能如是計度。餘三
大種。安布差別。即名爲堅。無別有堅異三可
得。由無異因。不應別執。故彼言義。無所堪
能。又因嗅香覺了苦酢。應言苦酢體不異香。
又滑等相異諸大種。故異大種應別有性。謂
非滑性即是堅性。非諸堅處皆有滑故。如
地即堅未嘗相離滑性。若爾應不離堅亦非
滑性即是濕性。非諸濕處皆有滑故。亦非
滑性即是煖性。非諸煖處皆有滑故。亦非滑
性即是動性。非息等處滑可得故。由此故知
滑非大種。亦非不有。如實有法現可得故。又
能爲縁生影像故。若謂唯有安布差別無實
體者。理亦不然安布差別必有所依。此所依
體即滑性故。或應唯得安布差別。不應亦了
此中滑性。又契經中。方便説有如是滑性。如
契經言
    如來皮膚極細滑 一切塵垢不著身
又縱滑性。有經無經。然曾無經遮彼有故。又
與正理不相違故。如是滑性實有義成。又若
滑性。異四大種。無別有體。應假非實。是則身
識應不了知。身識唯縁勝義境故。又離分別
滑覺應無。如離分別。於諸大種。一一體上皆
有別覺。即説身識縁諸大種。實物爲境。非縁
假法。滑性亦然。既身所取。故不可説是假
非實。又非一一大種中有。故異大種別有滑
性。由此道理。亦總成立異四大種有澁等性。
其中差別當更顯示。彼上座言。無別所造名
輕重性。即諸大種。或少或多。説輕重故。又輕
重性相待成故。非實有體。謂即一物待此名
輕。待彼名重。非堅性等相待而成。又於風界
説輕性故。輕即是風。如本論言。云何名風界。
謂輕等動性。世尊亦説。諸輕等動性。名内外
風界。此説不然。前説大種。與此相異。非此性
故。若不了知經論義故。即謂輕性是風界者。
應説重性是何大種。若説此宗謂有大種増
生重性。重性即是此大種者。理必不然。重與
地水相各異故。又於一切和合聚中。皆具有
故。應無差別。若謂少多故無過者。應非重性
即是堅濕。又許和合爲輕重故。身識不應縁
彼爲境。又即大種衆多極微和合聚中。許爲
重故。即應一切和合聚中皆有重性。無定因
故。若言大種和集差別。能爲因縁別生重性
則無斯過。此於世間現所見故。又言輕重相
待成故。非實有者。此非善説。譬如因果。輕重
亦然。謂如一物待此名因。非即待此復名爲
果。待彼名果。非即待彼復名爲因。如是一物
待此名輕。非即待此復名爲重。待彼名重。非
即待彼復名爲輕。因果既實。此如何假。故唯
能詮相待不定。非所詮體而有改易。又如彼
此岸。輕重性亦爾。謂於彼物立彼岸名。非説
此岸令體改易。或於此物立此岸名。非説彼
岸令體改易。以即一物相續轉時。待此彼邊
名彼此岸。輕重亦然。體非不定。又如黒白。輕
重亦然。謂即一物待此名黒。待彼名白。而非
顯色無別有體。是故相待。非不實因。若言待
多總説一性。如瓶林等。是假非實。此亦應然。
故非實者。云何知爾。應説其因。此且非因有
過失故。若言堅等非相待成此相待成故非
實者。堅等言説亦相待成。待不堅物立堅名
故。堅非不實。此亦應然。若謂不然。未甞相待
説堅爲濕。不相似故。此非不然。其所待因。一
向決定。義相似故。然非待餘堅名濕者。以更
無別所待因故。待不堅物説此爲堅。未甞待
彼名不堅物。輕重亦然。故義相似。雖於輕聚
有時説重。而非由説捨彼輕性。但餘縁故。起
異能詮。體非改易。如前已辯。是故相待非
不實因。或諸堅物亦有待對成異品類。謂或
名堅。成名堅勝。或名堅極。於中亦説堅名
不堅。其理既同。汝應生喜。不能令喜。輕重
二物。同堅不堅。應成一故。且輕重性異諸
大種。實有義成。然不應言相待不定應成一
物。如黒與白。雖相待對。品類不同。而非一
故。若言黒白。雖品類異。而未曾有説白爲黒
黒爲白者。此亦不然。現見世間。有此説故。名
雖不定而體不易。如前已説。故體不同。又如
汝説。微火爲冷。有微煖聚。待此名冷。待彼名
煖名雖不定而體是實。此亦應然。有諸色聚。
輕極微多。重極微少。此聚名輕。與此相違彼
聚名重。輕重二性聚同體別。其理顯然。何縁
不受。言於風界説輕性故輕即風者。此亦不
然。辯大種中已釋此義。對堅等三。動最難了。
故擧輕果以顯風因。雖四大種皆是輕因。而
就増強。故作是説。火雖増強而不決定。又輕
與動相順相似。故論經言。輕等動性。若唯如
言定取義者。即彼經説。髮毛爪等名内地界。
豈髮毛等唯地界耶。是故彼言。有別意趣。不
應執彼遮輕造色。又阿笈摩有如是頌
    堅重墜身中 如重舟沈海
故重如堅。應實有體。有餘師説。輕性唯用重
無爲體。此亦不然。於虚空等重性既無。應有
輕故。又於薪等重性非無。亦有輕故。若不爾
者。擲置水内則不應浮。有非有性。不應倶有。
亦不應説廣大故浮。廣大是形非觸性故。廣
大石等亦應浮故。又此輕性是輕安果。故體
非無。謂修定者。由輕安故。身覺輕觸。不應用
無作輕安果。若唯令身離重觸故名爲果者。
理亦不然。輕性是身長養因故。不應謂無。亦
能長養。以離輕安。應長養故。若謂輕安能除
重觸。唯大種生名長養者。應謂輕安滅餘大
種生。餘大種。即名長養。何滅重爲。重性如輕
應非別有。則與上座所執應同。然不應理。輕
重二相。諸大種中。皆無有故。若執輕性即諸
大種少分爲體。應執輕安現在前故少大種
生。何故輕安與諸大種相違而起。若相違者。
少亦應不生。若不相違。誰障多不起。故輕不
應是輕安果。又輕非用重無爲性。品類異故。
猶如重性。又阿笈摩説有輕重。如彼所説。如
諸鐵團或諸鐵鍱。若時有火。有極煖熱。爾時
便有極軟極輕極調柔用與此相違。極堅極
重極不調柔。我身亦爾。若有輕安。則便有輕
有調柔用。堪任修斷。與此相違。即便有重。無
調柔用。不任修斷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五
又上座言。火界或少。或不増強。即名爲冷。所
以者何。於彼無日。或去日遠。便有冷故。又如
極大炎熱起時。無別少分所造觸起。同許唯
有火大増多。熱減少時亦應如是。無別少分
所造觸生。應許唯是火大減少。若別有冷亦
應許有別所造觸非煖非冷。是故定無冷所
造觸。非火界少。或不増強即名爲冷。現見冷
觸所損害者。火界増時能攝益故。損害因増
轉應損害。誰有智者作如是執。被少火害歸
投大火。若謂彼由匱乏火故有損害者。理必
不然。定有餘因能損害故。謂火少故。有餘冷
増能爲損害。非即由火。由此准説冷攝益者。
謂爲少因。所攝益者。此因若増。轉應攝益。是
故彼論非爲應理。又彼所説。熱増減時。無所
造生唯即火者。亦不應理。現見二法更互相
違。一法増時餘法減故。如能斷道與所斷惑。
非道増時無別惑起。例道退位無別惑生。又
冷生時和合異故。謂水風界増盛聚中。有冷
生因。非由火界。不應就火増盛爲難。又執火
界少爲冷者。彼雪聚中火微極少。不應於此
冷微極多。智不應言如如火界漸漸微少。如
是如是火界轉多。爲應理論。彼執冷火無別
體故。不可金少即爲非金。故有別物異諸大
種。由火界減。彼物體増。是所造觸。説名爲冷。
有執此宗。謂有大種増生冷觸。冷觸即是此
大種者。理亦不然。冷與水風相各異故。又二
物成。體應是假便應不爲身識所縁。以非冷
煖無別性故。例無別冷。理亦不然。彼即冷等
下等品類。分位別故有餘師説。冷等唯用煖
無爲體此亦不然。品類異故。猶如煖等。不容
無法有異品類。或應地等用無爲性。謂亦可
説唯水等無。名地等界。故彼所説。非破冷觸
是造色因。又冷能爲覺生縁故。如火界等非
即煖無。應有色聚全無有火。有非有倶不應
理故。諸色聚中既必有火。是則冷觸應畢竟
無。故知離火別有冷觸。又諸冷觸其體實有。
相状分明。現可覺故。猶如煖等。又契經中。如
煖説故。體必應有。故契經言。我於冷煖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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