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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 (No. 1558_ 世親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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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願無願。三無相無相。其相云何。頌曰
    重二縁無學 取空非常相
    後縁無相定 非擇滅爲靜
    有漏人不時 離上七近分
論曰。此三等持縁前空等取空等相故立
空空等名。空空等持縁前無學空三摩地
取彼空相。空相順厭勝非我故。無願無願
縁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相。不取苦因
等非無漏相故不取道等爲厭捨故。無
相無相即縁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滅爲
境。以無漏法無擇滅故。但取靜相非滅
妙離。濫非常滅故。是無記性故。非離繋果
故。此三等持唯是有漏。厭聖道故。無漏不
然。唯三洲人不時解脱能起如是重三摩
地。依十一地。除七近分。謂欲未至八本中
間。契經復説四修等持。一爲住現法樂。二
爲得勝知見。三爲得分別慧。四爲諸漏永
盡修三摩地。其相云何。頌曰
    爲得現法樂 修諸善靜慮
    爲得勝知見 修淨天眼通
    爲得分別慧 修諸加行善
    爲得諸漏盡 修金剛喩定
論曰。如契經説。有修等持若習若修若多
所作得現樂住。乃至廣説。善言通攝淨及無
漏。修諸善靜慮得住現法樂。而經但説初
靜慮者。擧初顯後。理實通餘。不言爲住
後法樂者。以後法樂非定住故。謂或退墮
或上受生或般涅槃便不住故。若依諸定
修天眼通。便能獲得殊勝知見。若修三界
諸加行善及無漏善得分別慧。若修金剛喩
定便得諸漏永盡。理實修此通依諸地而
契經但説第四靜慮者。傳説。世尊依自説

*説一切有部倶舍論*卷第二十八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二十九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如是已説所依止定。當辯依定所起功徳。
諸功徳中先辯無量。頌曰
    無量有四種 對治瞋等故
    慈悲無瞋性 喜喜捨無貪
    此行相如次 與樂及拔苦
    欣慰有情等 縁欲界有情
    喜初二靜慮 餘六或五十
    不能斷諸惑 人起定成三
論曰。無量有四。一慈二悲三喜四捨。言無
量者。無量有情爲所縁故。引無量福故。
感無量果故。此何縁故唯有四種。對治四
種多行障故。何謂四障。謂諸瞋害不欣慰欲
貪瞋。治此如次建立慈等。不淨與捨倶治
欲貪。斯有何別。毘婆沙説。欲貪有二。一色二
婬。不淨與捨如次能治。理實不淨能治婬
貪。餘親友貪捨能對治。四中初二體是無瞋。
理實應言悲是不害。喜則喜受。捨即無貪。
若并眷屬五蘊爲體。若捨無貪性如何能
治瞋。此所治瞋貪所引故。理實應用二法
爲體。此四無量行相別者。云何當令諸有
情類得如是樂。如是思惟入慈等至。云何
當令諸有情類離如是苦。如是思愴入悲
等至。諸有情類得樂離苦豈不快哉。如是
思惟入喜等至。諸有情類平等平等無有親
怨。如是思惟入捨等至。此四無量不能令
他實得樂等。寧非顛倒。願欲令彼得樂
等故。或阿世耶無顛倒故。與勝解想相
應起故。設是顛倒復有何失。若應非善理
則不然。此與善根相應起故。若應引惡理
亦不然。由此力能治瞋等故。此縁欲界一
切有情。能治縁彼瞋等障故。然契經説修
習慈等思惟一方一切世界。此經擧器以顯
器中。第三但依初二靜慮。喜受攝故。餘定
地無。所餘三種通依六地。謂四靜慮未至中
間。或有欲令唯依五地。謂除未至。是容
豫徳。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或有欲令此四無
量隨其所應通依十地。謂欲四本近分中
間。此意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
前雖説此能治四障而不能令諸惑得斷。
有漏根本靜慮攝故。勝解作意相應起故。遍
縁一切有情境故。此加行位制伏瞋等。或
此能令已斷更遠故。前説此能治四障。謂
欲未至亦有慈等。似所修成根本無量。由
此制伏瞋等障已引斷道生能斷諸惑。諸
惑斷已離染位中。方得根本四種無量。於此
後位雖遇強縁而非瞋等之所蔽伏。初習
業位云何修慈。謂先思惟自所受樂。或聞
説佛菩薩聲聞及獨覺等所受快樂。便作是
念。願諸有情一切等受如是快樂。若彼本來
煩惱増盛不能如是平等運心應於有情
分爲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讐。親復分三。
謂上中下。中品唯一。怨亦分三謂下中上。總
成七品。分品別已。先於上親發起眞誠與
樂勝解。此願成已。於中下親亦漸次修如
是勝解。於親三品得平等已。次於中品下
中上怨亦漸次修如是勝解。由數習力能
於上怨起與樂願與上親等。修此勝解
既得無退。次於所縁漸修令廣。謂漸運想
思惟一邑一國一方一切世界。與樂行相無
不遍滿。是爲修習慈無量成。若於有情
樂求徳者能修慈定令速疾成。非於有
情樂求失者。以斷善者有徳可録。麟喩獨
覺有失可取。先福罪果現可見故。修悲喜
法准此應知。謂觀有情沒衆苦海。便願令
彼皆得解脱。及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欣
慰實爲樂哉。修捨最初從處中起漸次乃
至能於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此四無
量人起非餘。隨得一時必成三種。生第三
定等唯不成喜故。已辯無量。次辯解脱。頌

    解脱有八種 前三無貪性
    二二一一定 四無色定善
    滅受想解脱 微微無間生
    由自地淨心 及下無漏出
    三境欲可見 四境類品道
    自上苦集滅 非擇滅虚空
論曰。解脱有八。一内有色想觀外色解
脱。二内無色想觀外色解脱。三淨解脱身
作證具足住。四無色定爲次四解脱。滅受想
定爲第八解脱。八中前三無貪爲性。近治
貪故。然契經中説想觀者。想觀増故。三中初
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故。第三解脱
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故。三并助伴
皆五蘊性。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二靜慮。能
治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第三解脱依後
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餘地亦有相似
解脱而不建立。非増上故。次四解脱如其
次第以四無色定善爲性。非無記染。非解
脱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彼散善者。如命
終心。有説。餘時亦有散善。近分解脱道。亦
得解脱名。無間不然。以縁下故。彼要背下
地方名解脱故。然於餘處多分唯説彼根
本地名解脱者。以近分中非全分故。第八
解脱即滅盡定。彼自性等如先已説。厭背受
想而起此故。或總厭背有所縁故。此滅盡
定得解脱名。有説。由此解脱定障。微微心
後此定現前。前對想心已名微細。此更微
細故曰微微。次如是心入滅盡定。從滅
定出或起有頂淨定心或即能起無所有處
無漏心。如是入心唯是有漏。通從有漏無漏
心出。八中前三唯以欲界色處爲境。有差
別者。二境可憎。一境可愛。次四解脱各以
自上苦集滅諦及一切地類智品道。彼非擇
滅及與虚空爲所縁境。第三靜慮寧無解
脱。第三定中無色貪故。自地妙樂所動亂
故。行者何縁修淨解脱。爲欲令心暫欣悦
故。前不淨觀令心沈慼。今修淨觀策發令
欣。或爲審知自堪能故。謂前所修不淨解
脱爲成不成。若觀淨相煩惱不起。彼方成
故。由二縁故。諸瑜伽師修解脱等。一爲諸
惑已斷更遠。二爲於定得勝自在故能引
起無諍等徳及聖神通。由此便能轉變諸事
起留捨等種種作用。何故經中第三第八説
身作證非餘六邪。以於八中此二勝故。
於二界中各在邊故。已辯解脱。次辯勝處。
頌曰
    勝處有八種 二如初解脱
    次二如第二 後四如第三
論曰。勝處有八。一内有色想觀外色少。二
内有色想觀外色多。三内無色想觀外色
少。四内無色想觀外色多。内無色想觀
外青黄赤白爲四。足前成八。八中初二如
初解脱。次二如第二解脱。後四如第三解
脱。若爾八勝處何殊三解脱。前修解脱唯
能棄背。後修勝處能制所縁。隨所樂觀惑
終不起。已辯勝處。次辯遍處。頌曰
    遍處有十種 八如淨解脱
    後二淨無色 縁自地四蘊
論曰。遍處有十。謂周遍觀地水火風青黄赤
白及空與識二無邊處。於一切處周遍觀察
無有間隙故名遍處。十中前八如淨解脱。
謂八自性皆是無貪。若并助伴五蘊爲性。
依第四靜慮縁欲可見色。有餘師説。唯風
遍處縁所觸中風界爲境。後二遍處如次
空識。二淨無色爲其自性。各縁自地四蘊
爲境。應知此中修觀行者。從諸解脱入
諸勝處。從諸勝處入諸遍處。以後後起勝
前前故。此解脱等三門功徳。爲由何得。依
何身起。頌曰
    滅定如先辯 餘皆通二得
    無色依三界 餘唯人趣起
論曰。第八解脱如先已辯。以即是前滅盡
定故。餘解脱等通由二得。謂由離染及加
行得。以有曾習未曾習故。四無色解脱二
無色遍處。一一通依三界身起。餘唯人起。
由教力故。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諸有生在
色無色界起靜慮無色。由何等別縁。頌曰
    二界由因業 能起無色定
    色界起靜慮 亦由法爾力
論曰。生上二界總由三縁。能進引生色無
色定。一由因力。謂於先時近及數修爲起
因故。二由業力。謂先曾造感上地生順後
受業。彼業異熟將起現前。勢力能令進起
彼定。以若未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
地故。三法爾力。謂器世界將欲壞時。下地
有情法爾能起上地靜慮。以於此位所有善
法由法爾力皆増盛故。諸有生在上二界
中起無色定。由因業力非法爾力。無雲等
天不爲三災之所壞故。生在色界起靜
慮時。由上二縁及法爾力。若生欲界起上
定時。一一應知。皆由教力。前來分別種
種法門。皆爲弘持世尊正法。何謂正法。當
住幾時。頌曰
    佛正法有二 謂教證爲體
    有持説行者 此便住世間
論曰。世尊正法體有二種。一教二證。教謂契
經調伏對法。證謂*三乘菩提分法。有能受
持及正説者。佛正教法便住世間。有能依
教正修行者。佛正證法便住世間。故隨三
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住爾所時。聖教總
言唯住千載。有釋證法唯住千年。教法住
時復過於此。此論依攝阿毘達磨。爲依何
理釋對法*耶。頌曰
    迦濕彌羅議理成 我多依彼釋對法
    少有貶量爲我失 判法正理在牟尼
論曰。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議阿毘達磨理
善成立。我多依彼釋對法宗。少有貶量爲
我過失。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
弟子
    大師世眼久已閉 堪爲證者多散滅
    不見眞理無制人 由鄙尋思亂聖教
    自覺已歸勝寂靜 持彼教者多隨滅
    世無依怙喪衆徳 無鉤制惑隨意轉
    既知如來正法壽 漸次淪亡如至喉
    是諸煩惱力増時 應求解脱勿放逸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越此依餘豈無解脱。理必無有。所以者何。
虚妄我執所迷亂故。謂此法外諸所執我。非
即於蘊相續假立執有眞實離蘊我故。由
我執力諸煩惱生*三有輪迴無容解脱。以
何爲證。知諸我名唯召蘊相續非別
我體。於彼所計離蘊我中無有眞實現比
量故。謂若我體別有實物如餘有法。若無
障縁。應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
色根。言五色根比量得者。如世現見。雖有
衆縁由闕別縁果便非有不闕便有。如種
芽。如是亦見雖有現境作意等縁而
諸盲聾不盲聾等識不起。起定知別縁有
闕不闕。此別縁者即眼等根。如是名爲色根
比量。於離蘊我二量都無。由此證知無眞
我體。然犢子部執有補特伽羅其體與蘊
不一不異。此應思擇爲實爲假。實有假
有相別云何。別有事物是實有相。如色聲
等。但有聚集是假有相。如乳酪等。許實
*許假各有何失。體若是實應與蘊異。有別
性故。如別別蘊。又有實體必應有因。或
應是無爲。便同外道見。又應無用。徒執實
有。體若是假便同我説。非我所立補特伽羅
如仁所徴實有假有。但可依内現在世攝
有執受諸蘊立補特伽羅。如是謬言於義
未顯。我猶不了如何名依。若攬諸蘊是此
依義。既攬諸蘊成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應
成假有。如乳酪等攬色等成。若因諸蘊是
此依義。既因諸蘊立補特伽羅則補特伽羅
同此失。不如是立。所立云何。此如世間
依薪立火。如何立火可説依薪。謂非離
薪可立有火。而薪與火非異非一。若火異
薪薪應不熱。若火與薪一所燒即能燒。如
是不離蘊立補特伽羅。然補特伽羅與蘊
非異一。若與蘊異體應是常。若與蘊一體
應成斷。仁今於此且應定説。何者爲火。何
者爲薪。令我了知火依薪義。何所應説。
若説應言所燒是薪能燒是火。此復應説。
何者所燒。何者能燒。名薪名火。且世共了。
諸不炎熾所然之物名所燒薪。諸有光明
極熱炎熾能然之物名能燒火。此能燒然彼
物相續令其後後異前前故。此彼雖倶八
事爲體而縁薪故火方得生。如縁乳酒
生於酪酢。故世共説依薪有火。若依此理
火則異薪。後火前薪時各別故。若汝所計
補特伽羅如火依薪依諸蘊者則定應説
縁蘊而生體異諸蘊成無常住。若謂即於
炎熾木等煖觸名火餘事名薪。是則火薪倶
時而起應成異體。相有異故。應説依義。此
既倶生。如何可言依薪立火。謂非此火用
薪爲因。各從自因倶時生故。亦非此火
名因薪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若謂所
説火依薪言爲顯倶生或依止義。是則應
許補特伽羅與蘊倶生或依止蘊。已分明許
體與蘊異。理則應許若許蘊無。補特伽羅
體亦非有。如薪非有火體亦無。而不許然
故釋非理。然彼於此自設難言。若火異薪
薪應不熱。彼應定説熱體謂何。若彼釋
言熱謂煖觸則薪非熱。體相異故。若復釋
言熱謂煖合則應異體亦得熱名。以實火
名唯目煖觸。餘與煖合皆得熱名。是則分
明許薪名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
此中擧以爲難。若謂木等遍炎熾時説名爲
薪亦名爲火是則應説。依義謂何。補特
伽羅與色等蘊定應是一。無理能遮。故彼
所言如依薪立火。如是依蘊立補特伽
羅。進退推徴理不成立。又彼若*許補特伽
羅與蘊一異倶不可説。則彼所許三世無
爲及不可説五種爾焔亦應不可説。以補
特伽羅不可説第五及非第五故。又彼施
設補特伽羅應更礭陳。爲何所託。若言託
蘊假義已成。以施設補特伽羅不託補特
伽羅故。若言此施設託補特伽羅。如何上
言依諸蘊立理則但應説依補特伽羅。既
不許然。故唯託蘊。若謂有蘊此則可知故
我上言此依蘊立。是則諸色有眼等縁方
可了知。故應言依眼等。又且應説。補特伽
羅是六識中何識所識。六識所識。所以者何。
若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
説此名爲眼識所識。而不可説與色一異。
乃至一時意識識法。因茲知有補特伽羅。
説此名爲意識所識。而不可説與法一異。
若爾所計補特伽羅應同乳等唯假施設。謂
如眼識識諸色時因此若能知有乳等便
説乳等眼識所識。而不可説與色一異。
乃至身識説諸觸時。因此若能知有乳
等便説乳等身識所識。而不可説與觸一
異。勿乳等成四或非四所成。由此應成總
依諸蘊假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
依色等施設乳等是假非實。又彼所説。若
於一時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此
言何義。爲説諸色是了補特伽羅因。爲
了色時補特伽羅亦可了。若説諸色是了
此因然不可言此異色者。是則諸色以眼
及明作意等縁爲了因故。應不可説色
異眼等。若了色時此亦可了爲色能了即
了此耶。爲於此中別有能了。若色能了即
能了此則應許此體即是色或唯於色假
立於此。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
如是類是此。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
有色有補特伽羅。有情必由分別立故。
若於此中別有能了了時別故此應異色。
如黄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於法徴難亦然。
若彼救言如此與色不可定説是一是異。
二種能了相望亦然。能了不應是有爲攝。若
許爾者。便壞自宗。又若實有補特伽羅而
不可説色非色者。世尊何故作如是言。色
乃至識皆無有我。又彼既許補特伽羅眼識
所得。如是眼識於色此倶爲縁何起。若縁
色起則不應説眼識能了補特伽羅。此非
眼識縁。如聲處等故。謂若有識縁此境起。
即用此境爲所縁縁補特伽羅非眼識縁
者。如何可説爲眼識所縁。故此定非眼識
所了。若眼識起縁此或倶便違經説。以契
經中定判識起由二縁故。又契經説。苾芻
當知。眼因色縁能生眼識。諸所有眼識皆
縁眼色故。又若爾者。補特伽羅應是無常。
契經説故。謂契經説。諸因諸縁能生識者皆
無常性。若彼遂謂補特伽羅非識所縁。應
非所識。若非所識應非所知。若非所知
如何立有。若不立有便壞自宗。又若許爲
六識所識。眼識識故應異聲等。猶如色。耳
識識故。應異色等。譬如聲。餘識所識爲難
准此。又立此爲六識所識。便違經説。如
契經言。梵志當知。五根行處境界各別。各唯
受用自所行處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
受用異根行處及異境界。五根謂眼耳鼻舌
身。意兼受用五根行處及彼境界。彼依意
故。或不應執補特伽羅是五根境。如是便
非五識所識。有違宗過。若爾意根境亦應
別。如六生喩契經中言。如是六根行處境
界各有差別。各別樂求自所行處及自境界。
非此中説眼等六根。眼等五根及所生識無
有勢力樂見等故。但説眼等増上勢力所
引意識名眼等根。獨行意根増上勢力所
引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界。故
此經義無違前失。又世尊説。苾芻當知。
吾今爲汝具足演説一切所達所知法門。其
體是何。謂諸眼色眼識眼觸。眼觸爲縁内所
生受。或樂或苦不苦不樂。廣説乃至。意觸爲
縁内所生受。或樂或苦不苦不樂。是名一切
所達所知。由此經文決判一切所達知法。
唯有爾所。此中無有補特伽羅。故補特伽
羅亦應非所識。以慧與識境必同故。諸謂
眼見補特伽羅。應知眼根見此所有於見
非我謂見我故。彼便蹎墜惡見深坑。故佛
經中自決此義。謂唯於諸蘊説補特伽羅。
如人契經作如是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
識。三和合觸倶起受想思。於中後四是無色
蘊。初眼及色名爲色蘊。唯由此量説名爲
人。即於此中隨義差別假立名想。或謂
有情不悦意生儒童養者命者生者補特伽
羅。亦自稱言我眼見色。復隨世俗説。此
具壽有如是名如是種族如是姓類如是
飮食如是受樂如是受苦如是長壽如是久
住如是壽際。苾芻當知。此唯名想。此唯自
稱。但隨世俗假施設有。如是一切無常有
爲從衆縁生由思所造。世尊恒勅依了義
經。此經了義。不應異釋。又薄伽梵告梵志
言。我説一切有唯是十二處。若數取趣非是
處攝無體理成。若是處攝則不應言是不
可説。彼部所誦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
色。廣説乃至。苾芻當知。如來齊此施設一
切建立一切有自體法。此中無有補特伽
羅。如何可説此有實體。頻毘婆羅契經
亦説。諸有愚昧無聞異生隨逐假名計爲我
者。此中無有我我所性。唯有一切衆苦法
體將正已生。乃至廣説。有阿羅漢苾芻尼
名世羅。爲魔王説
    汝墮惡見趣 於空行聚中
    妄執有有情 智者達非有
    如即攬衆分 假想立爲車
    世俗立有情 應知攬諸蘊
世尊於雜阿笈摩中爲婆羅門婆拕梨説
    婆拕梨諦聽 能解諸結法
    謂依心故染 亦依心故淨
    我實無我性 顛倒故執有
    無有情無我 唯有有因法
    謂十二有支 所攝蘊處界
    審思此一切 無補特伽羅
    既觀内是空 觀外空亦爾
    能修空觀者 亦都不可得
經説。執我有五種失。謂起我見及有情見
墮惡見趣。同諸外道。越路而行。於空性中
心不悟入不能淨信不能安住不得解
脱。聖法於彼不能清淨。此皆非量。所以者
何。於我部中曾不誦故。汝宗許是量爲部
爲佛言。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釋子。若
佛言者此皆佛言。如何非量。彼謂。此説皆
非眞佛言。所以者何。我部不誦故。此極非
理。非理者何。如是經文諸部皆誦。不違法
性及餘契經。而敢於中輒興誹撥我不誦
故非眞佛言。唯縱兇狂故極非理。又於彼
部豈無此經謂一切法皆非我性。若彼意
謂補特伽羅與所依法不一不異故説一
切法皆非我。既爾應非意識所識。二縁生
識經決判故。又於餘經如何會釋。謂契經
説。非我計我此中具有想心見倒。計我成
倒説於非我。不言於我何煩會釋。非我者
何。謂蘊處界。便違前説補特伽羅與色等
蘊不一不異。又餘經説。苾芻當知。一切沙
門婆羅門等諸有執我等隨觀見。一切唯
於五取蘊起。故無依我起於我見。但於非
我法妄分別爲我。又餘經言。諸有已憶正憶
當憶種種宿住。一切唯於五取蘊起。故定無
有補特伽羅。若爾何縁此經復説我於過
去世有如是色等。此經爲顯能憶宿生一
相續中有種種事。若見實有補特伽羅於
過去生能有色等如何非墮起身見失。或
應*誹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總假我言
有色等如聚如流。若爾世尊應非一切
智。無心心所能知一切法刹那刹那異生滅
故。若許有我可能遍知。補特伽羅則應常
住。許心滅時此不滅故。如是便越汝所許
宗。我等不言佛於一切能頓遍知故名一
切智者。但約相續有堪能故。謂得佛名諸
蘊相續成就如是殊勝堪能纔作意時於
所欲知境無倒智起故名一切智。非於一
念能頓遍知。故於此中有如是頌
    由相續有能 如火食一切
    如是一切智 非由頓遍知
如何得知約相續説知一切法非我遍
知。説佛世尊有三世故。於何處説。如有
頌言
    若過去諸佛 若未來諸佛
    若現在諸佛 皆滅衆生憂
汝宗唯許蘊有三世。非數取趣。故定應爾
*説一切有部倶舍論*卷第二十九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三十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破執我品第九之二
若唯五取蘊名補特伽羅。何故世尊作如是
説。吾今爲汝説諸重擔取捨重擔荷重擔
者。何縁於此佛不應説。不應重擔即名能
荷。所以者何。曾末見故。不可説事亦不應
説。所以者何。亦未見故。又取重擔應非蘊
攝重擔自取曾未見故。然經説愛名取擔
者。既即蘊。攝。荷者應然。即於諸蘊立數取
趣。然恐謂此補特伽羅是不可説常住實有。
故此經後佛自釋言。但隨世俗説此具壽
有如是名。乃至廣説。如上所引人經文句。
爲令了此補特伽羅可説無常非實有性。
即五取蘊自相逼害得重擔名。前前刹那引
後後故名爲荷者。故非實有補特伽羅。補
特伽羅定應實有。以契經説諸有撥無化
生有情邪見攝故。誰言無有化生有情如
佛所言我説有故。謂蘊相續能往後世不
由胎卵濕名化生有情。撥此爲無故邪見
攝。化生諸蘊理實有故。又許此邪見謗補特
伽羅。汝等應言。是何所斷。見修所斷。理並不
然。補特伽羅非諦攝故。邪見不應修所斷
故。若謂經説有一補特伽羅生在世間應
非蘊者。亦不應理。此於總中假説一故。
如世間説一麻一米一聚一言。或補特伽羅
應許有爲攝。以契經説生世間故。非此言
生如蘊新起。依何義説生在世間。依此
今時取別蘊義。如世間説能祠者生記論
者生取明論故。又如世説有苾芻生有
外道生。取儀式故。或如世説有老者生有
病者生。取別位故。佛已遮故此救不成。如
勝義空契經中説。有業有異熟。作者不可
得。謂能捨此蘊及能續餘蘊。唯除法假。
故佛已遮。頗勒具那契經亦説。我終不説
有能取者。故定無一補特伽羅能於世間
取捨諸蘊。又汝所引祠者等生。其體是何而
能喩此。若執是我彼不極成。若心心所彼
念念滅新新生故取捨不成。若許是身亦
如心等。又如明等與身有異。蘊亦應異
補特伽羅。老病二身各與前別。數論轉變如
前已遣。故彼所引爲喩不成。又許蘊生非
數取趣則定許此異蘊及常。又此唯一。蘊
體有五。寧不説此與蘊有異。大種有四造
色唯一。寧言造色不異大種。是彼宗過。何
謂彼宗。諸計造色即大種論。設如彼見應
作是質。如諸造色即四大種亦應即五蘊
立補特伽羅。若補特伽羅即諸蘊者。世尊何
不記命者即身。觀能問者阿世耶故。問者
執一内用士夫體實非虚名爲命者。依此
問佛與身一異。此都無故一異不成。如何
與身可記一異。如不可記龜毛&T057344;軟。
古昔諸師已解斯結。昔有大徳名曰龍軍。
三明六通具八解脱。于時有一畢隣陀王。
至大徳所作如是説。我今來意欲請所疑。
然諸沙門性好多語。尊能直答。我當請問。
大徳受請。王即問言。命者與身爲一爲異。
大徳答言。此不應記。王言。豈不先有要耶。
今何異言不答所問。大徳質曰。我欲問疑。
然諸國王性好多語。王能直答。我當發問。王
便受教。大徳問言。大王宮中諸菴羅樹所生
果味爲酢爲甘。王言。宮中本無此樹。大徳
復責。先無要耶。今何異言不答所問。王言。
宮内此樹既無。寧可答言果味甘*酢。大徳
誨曰。命者亦無。如何可言與身一異。佛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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