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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No. 1545_ 五百大阿羅漢玄奘譯 ) in Vol.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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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隨眠而未得阿羅漢果耶。答有謂已
離無所有處染未離非想非非想處染。彼
已斷欲界三十六隨眠。色界三十一隨眠下
三無色三十一隨眠而未得阿羅漢果彼或
是異生。或是不還者故。評曰彼不應作是
説。九十八隨眠依界建立不依地故。由此
彼問應答言無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五十四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五十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結蘊第二中不善納息第一之十
有身見與有身見爲幾縁。有身見與戒禁
取。乃至無色界修所斷無明隨眠爲幾縁。乃
至無色界修所斷無明隨眠與無色界修所
斷無明隨眠爲幾縁。無色界修所斷無明隨
眠與有身見乃至無色界修所斷慢隨眠爲
幾縁。乃至廣説。問何故作此論。客爲止他
宗顯己義故。謂或有執。縁無實性如譬
喩者。問彼師何故作此執耶。答彼依契經
故作是執。謂契經説無明縁行。彼作是言。
無明無異相。行有異相。云何無異相法與
有異相法作縁而有實性。大徳説曰。諸師
隨想施設縁名非實有性。爲遮彼執顯實
有縁故作斯論。若執諸縁無實性者。應
一切法皆無實性。四縁具攝一切法故。謂
因縁攝一切有爲法。等無間縁除過去現在
阿羅漢最後心心所法。攝餘過去現在一切
心心所法。所縁縁増上縁總攝一切法
復次若諸縁性非實有者。則一切法無甚深
義。謂若顯示一切法時。若不攝在諸縁觀
察則爲麁淺易可了知。若攝在縁而觀察
者。則爲甚深過四大海。唯佛種智能究竟

復次若諸縁性非實有者。應不施設三種
菩提。謂以上智觀察縁性名佛菩提。若以
中智觀察縁性名獨覺菩提。若以下智觀
察縁性名聲聞菩提
復次若諸縁性非實有者。覺慧應無三品
轉義。謂諸覺慧下應常下。中應常中。上應
常上。然諸覺慧下可爲中。中可爲上。故諸
縁性定實有體。有功能故。由此尊者妙音
説曰。若諸縁性非實有者。師應不能令弟
子慧初劣後勝。弟子亦應常爲弟子不轉
成師。然由諸縁性實有故。師令弟子慧得
漸増。弟子有時得成師義。故諸縁性決定實
有。問若諸縁性是實有者。云何通彼所引契

答無明自體雖無異相而所作業得有異
相。謂無量門無量梯隥。功能差別與行作
縁。譬如一人有五伎藝。彼體雖一而
有五。復次爲欲顯示諸有爲法自性羸劣。
不得自在。依怙於他。無自作用。不隨己
欲故作斯論。自性羸劣者。謂諸有爲法從
縁生性立自性名。有説。有爲有生滅故自
性羸劣。有説。有爲從縁生故自性羸劣。如
契經説。苾芻當知。色是無常。諸因諸縁能生
色者亦是無常。既是無常因縁所起色云何
常。受想行識亦復如是。由羸劣故諸有爲
法。或四縁生或三縁生或二縁生。尚無一縁
獨能生者。何況無縁。故有爲法自性羸劣。如
羸病者。或四人扶或三人扶。或二人扶方能
起住。尚無一人獨令起住。何況無人。不得
自在者。謂諸有爲法無自力用而可得生。
依怙於他者。謂諸有爲法必依怙他方能
起用。無自作用者。謂諸有爲法不能自起
分別作用。誰造於我我爲造誰。不隨己
欲者。謂諸有爲法無自欲樂勿令我生勿
令我滅而得遂者。復次爲欲開示迷縁
起者。縁起正理故作斯論。謂或有執。*唯有
無明縁行乃至生縁老死是縁起法。爲令
彼迷得開解故。顯有爲法皆是縁起。衆世
所言此中應説。復次勿爲止他顯己宗
義。但欲開示縁起正理令他得解故作斯

答有身見與有身見爲或四三二一縁。問何
故此中問有身見與有身見爲幾縁。答言
爲或四三二一縁。後智蘊中問法智與法
智爲幾縁答言因等無間所縁増上耶。答
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乃至廣説。復次此彼應
同而有異者。是作論者以種種説作種種
文莊嚴於義。使不雜亂令易受持
復次爲欲顯示二門二略二階二隥二炬
二明二文二影。如此所説彼亦應然。如彼
所説此亦應然。故作是説。復次此説是
了義彼説不了義。此説無別意彼説有別
意。此説無別因彼説有別因。此説是勝
義彼説是世俗。復次此所作論依四分別。
一分別界。二分別世。三分別刹那。四分別
等無間縁。彼所作論依一分別。謂但分別
等無間縁。故此所説與彼有異。此中四者
云何四。如有身見無間起有身見。即思惟
彼前生與後生爲四縁。謂一刹那有身見無
間。第二刹那有身見現在前。此後所生即縁
前起。彼前與後具作四縁。謂因・等無間・所
縁・増上縁。因縁者。謂前生有身見與後生有
身見爲二因。謂同類因及遍行因。等無間縁
者。謂後生有身見從前生有身見無間而生。
所縁縁者。謂後生有身見縁前生有身見而
生。増上縁者。謂前於後或*唯無障或不礙
生。此中因縁如種子法。等無間縁如開避
法。所縁縁如任杖法。増上縁如不障法。後
生有身見由前生有身見爲四縁攝受故。
能行世能取果能作業能知縁。此中三者
云何三。如有身見無間起有身見。不思惟
彼前生與後生爲三縁。除所縁。謂一刹那有
身見無間。第二刹那有身見現在前。此後所
生不縁前起。謂或縁色受想行識。或除前
有身見縁所餘行蘊。彼前與後但作三縁。
謂因・等無間・増上縁。釋此三縁如前廣説。
後生有身見由前生有身見爲三縁攝受
故。能行世能取果能作業能知縁。或有身
見無間起餘心。後起有身見。即思惟彼前生
與後生爲三縁除等無間。謂一刹那有身
見無間。第二刹那有身見不現在前。或邊執
見或邪見或見取或戒禁取或疑或貪或瞋或
慢或無明或有漏善或無覆無記心現在前。
此後還起有身見即縁前生有身見。彼前與
後但作三縁謂因・所縁・増上縁。釋此三縁
如前廣説。後生有身見由前生有身見爲
三縁攝受故。能行世能取果能作業能知
縁。此中二者云何二。如有身見無間起餘
心後起有身見。不思惟彼前生與後生爲
二縁。謂因増上。謂一刹那有身見無間。第二
刹那有身見不現在前。或邊執見乃至或無
覆無記心現在前。此後還起有身見不縁
前生有身見。謂或縁色受想行識。或除有
身見縁所餘行蘊彼前與後但作二縁。謂
因・増上縁。釋此二縁如前廣説。後生有身
見由前生有身見爲二縁攝受故。能行世
能取果能作業能知縁。此中一者云何一。後
生有身見與前生有身見。若作所縁爲所
縁増上。不作所縁一増上。以後與前無因
縁無等無間縁義故。問何故此中問一答
二。答論者作論立法非一。或有先遮後答。
或有先答後遮。先遮後答者。如此中説。若
作所縁爲所縁増上者是遮二縁。不作所
縁一増上者。是答一縁。先答後遮者如一
行納息説。若前生未斷則繋者是答繋。若前
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繋者是遮不繋。復有説
者。此倶是答。謂後與前若作所縁便爲二
縁答前二問。不作所縁但爲一縁答此
一問。前答二中但答一分。所未答者此中
答之。後准此釋未來有身見與過去現在
有身見。若作所縁爲所縁増上。不作所縁
一増上。未來現在有身見與過去有身見。若
作所縁爲所縁増上。不作所縁一増上。問
現在有身見正有作用可能縁境。過去有
身見作用已息如何能縁。而此中説若作所
縁爲所縁増上。答過去有身見曾在現在
時縁彼已滅。今雖過去追談彼用故作是
説。問此中前説後生有身見與前生有身見。
若作所縁。爲所縁増上。不作所縁一増上
者。説過去後生有身見與過去前生有身見
爲二一縁。何故不説未來有身見與未來
有身見爲二一縁耶。答應説而不説者。當
知此義有餘。復次此中但説有前後者。彼
無前後故略不説。問未來生位與未生者
豈無前後。答世無別故不名前後。問若爾
過去前生後生世既無別應非前後。答彼法
曾在現在等時有世別義故成前後。未來
不爾故略不説。欲界有身見與色無色界有
身見爲一増上。謂欲界有身見於上二界有
身見。或*唯無障或不礙生故爲一増上縁。
非因縁者。謂界地別因果斷故。非等無間
縁者。謂無下地煩惱無間上地煩惱現在前
故。非所縁縁者。謂決定無上地煩惱縁下
義故。色無色界有身見與欲界有身見。若
作等無間爲等無間増上。不作等無間一
増上。謂若住色無色界有身見倶生心而命
終起欲界有身見倶生心而結生者。彼色無
色界有身見與欲界有身見爲等無間増上
縁。非因縁者義如前説。非所縁縁者。謂諸
有身見不縁他地故。若不住色無色界有
身見倶生心而命終起欲界有身見倶生心
而結生者。彼色無色界有身見與欲界有身
見但爲一増上縁。非等無間縁者。謂彼欲
界有身見非色無色界有身見無間生故。非
餘二縁義如前説。色界有身見與無色界有
身見爲一増上義如前説。無色界有身見
與色界有身見。若作等無間爲等無間増
上。不作等無間一増上。此中諸義。准前應
知。如有身見與有身見。應知有身見與餘
一切非遍行。餘一切非遍行與一切非遍行。
一切遍行與一切非遍行亦爾。謂諸隨眠類
別有十。即五見五非見。五見者。謂有身見・
邊執見・邪見・見取・戒禁取。五非見者。謂疑・
貪・瞋・慢・無明。此中五名遍行。謂邪見・見取・
戒禁取・疑・無明。五名非遍行。謂有身見・邊
執見・貪・瞋・慢。此中有身見・邊執見・雖遍縁
自地故名遍行。而不縁他地故亦名非遍
行。由此攝在非遍行中如有身見與有身
見。應知有身見與餘一切非遍行亦爾者。
如有身見與有身見爲縁多少。有身見與
餘一切邊執見・貪・瞋・慢。爲縁多少亦爾。餘
一切非遍行與一切非遍行亦爾者。如有身
見與有身見爲縁多少。邊執見與邊執見・
貪・瞋・慢・有身見。貪與貪・瞋・慢・有身見・邊
執見。瞋與瞋・慢・有身見・邊執見・貪。慢與
慢・有身見・邊執見・貪・瞋爲縁多少亦爾。一
切遍行與一切非遍行亦爾者。如有身見
與有身見爲縁多少。邪見・見取・戒禁取・疑・
無明。一一與有身見・邊執見・貪・瞋・慢爲縁
多少亦爾。有身見與戒禁取爲縁。或四三
二一縁。此中四者云何四。如有身見無間起
戒禁取。即思惟彼前生與後生爲四縁。謂
有身見刹那無間戒禁取刹那現在前。此後
所生即縁前起。彼前與後具作四縁。謂因・
等無間・所縁・増上縁。因縁者。謂前生有身見
與後生戒禁取爲二因。謂同類因及遍行
因。等無間縁者。謂後生戒禁取從前生有身
見無間而生。所縁縁者。謂後生戒禁取縁前
生有身見而生。増上縁者。謂前於後或唯無
障或不礙生。此中因縁如種子法。等無間
縁如開避法。所縁縁如任杖法。増上縁如
不障法。後生戒禁取由前生有身見爲四
縁攝受故。能行世能取果能作業能知縁。
此中三者云何三。如有身見無間起戒禁取。
不思惟彼前生與後生爲三縁除所縁
縁。謂有身見刹那無間戒禁取刹那現在前。
此後所生戒禁取不縁前有身見起。謂或
縁色受想行識。或*除有身見縁所餘行蘊。
彼前生有身見與後生戒禁取但作三縁。謂
因・等無間・増上縁。釋此三縁如前廣説。後
生戒禁取由前生有身見爲三縁攝受故。
能行世能取果能作業能知縁。或有身見
無間起餘心後起戒禁取。即思惟彼前生
與後生爲三縁除等無間。謂有身見刹那
無間戒禁取刹那不現在前。或有身見或邊
執見或邪見或見取或疑或貪或瞋或慢或無
明或有漏善或無覆無記心現在前。此後方
起戒禁取即縁前生有身見。彼前生有身見
與後生戒禁取但作三縁。謂因・所縁・増上
縁。釋此三縁如前廣説。後生戒禁取由前
生有身見爲三縁攝受故。能行世能取果
能作業能知縁。此中二者云何二如有身見
無間起餘心後起戒禁取。不思惟彼前生
與後生爲二縁。謂因・増上。謂有身見刹那
無間戒禁取刹那不現在前。或有身見乃至
無覆無記心現在前。此後方起戒禁取不縁
前生有身見。謂或縁色受想行識。或*除有
身見縁所餘行蘊。彼前生有身見與後生戒
禁取但作二縁。謂因・増上縁。釋此二縁如
前廣説。後生戒禁取由前生有身見爲二
縁攝受故。能行世能取果能作業能知縁。
此中一者云何一。後生有身見與前生戒禁
取。若作所縁爲所縁増上。不作所縁一増
上。以後與前無因縁無等無間縁義故。此
中問答如前應知。未來有身見與過去現在
戒禁取。若作所縁爲所縁増上。不作所縁
一増上。未來現在有身見與過去戒禁取。若
作所縁爲所縁増上。不作所縁一増上。此
中問答如前應知。欲界有身見與色無色界
戒禁取爲一増上。謂欲界有身見於上二界
戒禁取。或*唯無障或不礙生故爲一増上
縁。非因縁者。謂界地別因果斷故。非等無
間縁者。謂無下地煩惱無間上地煩惱現在
前故。非所縁縁者。謂決定無上地煩惱縁
下義故。色無色界有身見與欲界戒禁取。
若作所縁非等無間。爲所縁増上。謂若不
住色無色界有身見倶生心而命終起欲界
戒禁取倶生心而結生。此欲界戒禁取縁色
無色界有身見起。彼色無色界有身見與欲
界戒禁取。爲所縁・増上縁。非因縁者義如
前説。非等無間縁者。謂彼欲界戒禁取非
色無色界有身見無間生故。若作等無間
非所縁。爲等無間増上。謂若住色無色界
有身見倶生心而命終起欲界戒禁取倶生
心而結生。此欲界戒禁取不縁色無色界有
身見起。彼色無色界有身見與欲界戒禁取
爲等無間増上縁。非因縁者義如前説。非
所縁縁者此不縁彼故。若作等無間及所
縁。爲等無間所縁増上。謂若住色無色界有
身見倶生心而命終起欲界戒禁取倶生心
而結生。此欲界戒禁取縁色無色界有身見
起。彼色無色界有身見與欲界戒禁取爲等
無間所縁増上。非因縁者義如前説。不作
等無間及所縁。一増上。謂若不住色無色界
有身見倶生心而命終起欲界戒禁取倶生
心而結生。此欲界戒禁取不縁色無色界有
身見起。彼色無色界有身見與欲界戒禁取
但爲一増上縁。非餘三縁義如前説。色界
有身見與無色界戒禁取爲一増上義如
前説。無色界有身見與色界戒禁取。若作所
縁非等無間。爲所縁増上。若作等無間非
所縁。爲等無間増上。若作等無間及所縁。
爲等無間所縁増上。不作等無間及所縁一
増上。此中諸義准前應知。如有身見與戒
禁取。應知有身見與餘一切遍行。一切遍行
與一切遍行。餘一切非遍行與一切遍行亦
爾。如有身見與戒禁取。應知有身見與餘
一切遍行亦爾者。如有身見與戒禁取爲
縁多少。有身見與邪見見取疑無明爲縁
多少亦爾。一切遍行與一切遍行亦爾者。
如有身見與戒禁取爲縁多少。邪見與邪
見見取戒禁取疑無明。見取與見取戒禁取
疑無明邪見。戒禁取與戒禁取疑無明邪見
見取。疑與疑無明邪見見取戒禁取。無明與
無明邪見見取戒禁取疑爲縁多少亦爾。餘
一切非遍行與一切遍行亦爾者。如有身
見與戒禁取爲縁多少。邊執見貪瞋慢一
一與邪見見取戒禁取疑無明爲縁多少亦

於諸法中。若問攝應依界分別。若問智應
依諦分別。若問識應依處分別。若問煩
惱應依部分別。如是分別諸法相時。則易
示現易可施設。此中問煩惱故應依五部
分別。五部者。謂見苦所斷見集滅道及修所
斷。見苦所斷煩惱有二種。一遍行。二不遍
行。見集所斷煩惱亦爾。見滅所斷煩惱有二
種。一有漏縁。二無漏縁。見道所斷煩惱亦
爾。修所斷煩惱*唯有一種。謂不遍行。此中見
苦所斷遍行煩惱與見苦所斷遍行煩惱爲
四縁。謂因等無間所縁増上。因縁者有四因。
謂相應倶有同類遍行。等無間縁者。謂見苦
所斷遍行煩惱無間見苦所斷遍行煩惱現
在前。所縁縁者。謂見苦所斷遍行煩惱縁見
苦所斷遍行煩惱而生。増上縁者。謂此與
彼*唯無障生。見苦所斷遍行煩惱與見
苦所斷不遍行煩惱爲四縁。因縁者有二
因。謂同類遍行。等無間縁者。謂見苦所斷遍
行煩惱無間。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現在前。
所縁縁者。謂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縁見苦
所斷遍行煩惱而生。増上縁如前説。見苦所
斷遍行煩惱與見集所斷遍行煩惱爲四
縁。因縁者*唯一因。謂遍行。等無間縁者。謂
見苦所斷遍行煩惱無間。見集所斷遍行煩
惱現在前。所縁縁者。謂見集所斷遍行煩惱
縁見苦所斷遍行煩惱而生。増上縁如前
説。見苦所斷遍行煩惱與見集所斷不遍行
煩惱。及見滅道修所斷一切煩惱爲三縁。
除所縁。因縁者。*唯一因。謂遍行。等無間縁
者。謂見苦所斷遍行煩惱無間。彼諸煩惱現
在前。増上縁如前説。非所縁縁者。彼諸煩
惱不能縁他部非遍行故。見苦所斷不遍
行煩惱與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爲四縁。因
縁者有三因。謂相應倶有同類。等無間縁者。
謂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無間。見苦所斷不
遍行煩惱現在前。所縁縁者。謂見苦所斷不
遍行煩惱。縁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而生。増
上縁如前説。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與見苦
所斷遍行煩惱爲四縁。因縁者。*唯一因。謂
同類。等無間縁者。謂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
無間。見苦所斷遍行煩惱現在前。所縁縁者。
謂見苦所斷遍行煩惱。縁見苦所斷不遍行
煩惱而生増上縁如前説。見苦所斷不遍行
煩惱。與見集所斷遍行煩惱爲三縁。除因。
等無間縁者。謂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無間。
見集所斷遍行煩惱現在前。所縁縁者。謂見
集所斷遍行煩惱。縁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
而生。増上縁如前説非因縁者。非遍行法
不與他部煩惱爲因。見苦所斷不遍行煩
惱。與見集所斷不遍行煩惱。及見滅道修所
斷一切煩惱爲等無間増上縁。等無間縁者。
謂見苦所斷不遍行煩惱無間。彼諸煩惱現
在前。増上縁如前説。非餘二縁者。不遍行
法定非他部染法因故。不遍行惑定不能
縁他部法故。如見苦所斷二種煩惱與九
種煩惱爲縁多少。見集所斷二種煩惱與九
煩惱爲縁多少應知亦爾。見滅所斷有漏縁
煩惱。與見滅所斷有漏縁煩惱爲四縁。因
縁者有三因。謂相應倶有同類。等無間縁者。
謂見滅所斷有漏縁煩惱無間見滅所斷有漏
縁煩惱現在前。所縁縁者。謂見滅所斷有漏
縁煩惱縁見滅所斷有漏縁煩惱而生。増上
縁如前説。見滅所斷有漏縁煩惱。與見滅所
斷無漏縁煩惱爲三縁。除所縁。因縁者*唯
一因。謂同類。等無間縁者。謂見滅所斷有漏
縁煩惱無間。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現在前。
増上縁如前説。非所縁縁者。謂見滅所斷
無漏縁煩惱*唯縁擇滅。非煩惱故。見滅所
斷有漏縁煩惱。與見苦集所斷遍行煩惱爲
三縁。除因。等無間縁者。謂見滅所斷有漏縁
煩惱無間。見苦集所斷遍行煩惱現在前。所
縁縁者。謂見苦集所斷遍行煩惱。縁見滅所
斷有漏縁煩惱而生。増上縁如前説。非因
縁者非遍行法於他部染無因義故。見滅
所斷有漏縁煩惱。與見苦集所斷不遍行煩
惱。及見道修所斷一切煩惱爲等無間増上
縁非因非所縁。等無間縁者。謂見滅所斷有
漏縁煩惱無間。彼諸煩惱現在前。増上縁如
前説。非因縁義亦如上説。非所縁縁者。彼
諸煩惱非遍行故不縁他部。見滅所斷無漏
縁煩惱。與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爲三縁。
除所縁。因縁者有三因。謂相應倶有同類。等
無間縁者。謂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無間。見
滅所斷無漏縁煩惱現在前。増上縁如前説。
非所縁縁者。彼縁擇滅非煩惱故。見滅
所斷無漏縁煩惱。與見滅所斷有漏縁煩惱
爲四縁。因縁者*唯一因。謂同類。等無間縁
者。謂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無間。見滅所斷
有漏縁煩惱現在前。所縁縁者。謂見滅所斷
有漏縁煩惱。縁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而生。
増上縁如前説。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與
見苦集所斷遍行煩惱爲三縁。除因。等無
間縁者。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無間。見苦集
所斷遍行煩惱現在前。所縁縁者。見苦集所
斷遍行煩惱。縁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而生。
増上縁如前説。非因縁者。不遍行惑與他
部染不爲因故。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與
見苦集所斷不遍行煩惱及見道修所斷一切
煩惱。爲等無間増上縁。非因非所縁。等無
間縁者。謂見滅所斷無漏縁煩惱無間。彼諸
煩惱現在前。増上縁如前説。非因縁者。不
遍行*惑與他部染無因義故。非所縁縁
者。彼諸煩惱不遍行故不縁他部。如見滅
所斷二種煩惱。與九種煩惱爲縁多少。見
道所斷二種煩惱。與九煩惱爲縁多少應
知亦爾。修所斷煩惱與修所斷煩惱爲四
縁。因縁者有三因。謂相應倶有同類。等無間
縁者。謂修所斷煩惱無間。修所斷煩惱現在
前。所縁縁者。謂修所斷煩惱。縁修所斷煩
惱而生。増上縁如前説。修所斷煩惱。與見
苦集所斷遍行煩惱爲三縁。除因。等無間
縁者。謂修所斷煩惱無間。見苦集所斷遍行
煩惱現在前。所縁縁者。謂見苦集所斷遍行
煩惱。縁修所斷煩惱而生。増上縁如前説。
非因縁者。非遍行法不爲他部染法因故。
修所斷煩惱。與見苦集所斷不遍行煩惱。及
見滅道所斷一切煩惱。爲等無間増上縁。非
因非所縁。等無間縁者。謂修所斷煩惱無
間。彼諸煩惱現在前。増上縁如前説。非因
縁者。非遍行法不爲他部染法因故。非所
縁縁者。不遍行*惑皆不能縁他部法故
又諸煩惱有十五部。謂三界各有見苦乃至
修所斷五部。於中一一與十五部爲縁多
少如理應思。又一一界五部煩惱分爲九種。
合二十七。於中一一與二十七爲縁多少
如理應思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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