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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No. 1545_ 五百大阿羅漢玄奘譯 ) in Vol.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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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第八解脱後四勝處十遍處時。若起身
受心念住。及縁餘法法念住四無色解脱時。
若依靜慮中間乃至第四靜慮起不淨觀。及
依靜慮中間第二第三靜慮近分起持息念
時。若依靜慮中間乃至非想非非想處。起身
受心念住及縁餘法法念住時。諸有欲令
一切法是勝義者。依靜慮中間乃至非想非
非想處。起身受心念住及縁餘法法念住
義無礙解。及有欲令唯涅槃是勝義者。即
依彼諸地起義無礙解時。即依彼諸地起
身受心念住。及縁餘法法念住辯無礙解時。
依靜慮中間乃至第四靜慮起法無礙解時。
有説。及依靜慮中間起詞無礙解時。若起
身受心念住。及縁餘法法念住願智邊際定。
及入滅盡定想微細心時。若起無諍時。若
依靜慮中間乃至非想非非想處。起空空無
願無願無相無相時。如是等時不起出離
尋。亦不思惟出離尋。如出離尋。無恚尋無
害尋亦爾。三惡尋三善尋廣説如雜蘊思納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九
十四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九十五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見蘊第八中三有納息第二之四
諸法因無明此法縁無明耶。乃至廣説。問
何故此中依明無明而作論。答彼作論者
意欲爾故。乃至廣説。有説。此二是雜染清淨
根本法故。謂一切雜染無明爲根本。如説。
所有種種惡不善法。若生若長。皆以無明爲
根。爲集爲種類爲等起。一切清淨明爲根
本。如説所有種種善法。若生若長。無不以
明爲根爲集爲種類爲等起。有説。此二倶
是上首法故。謂世尊於契經中説此二種
爲上首法。如説。苾芻。無明爲上首。無明爲
前相。種種惡不善法皆得生起。又由此成
無慚愧者明爲上首明爲前相。種種善法
皆得生起。又由此成有慚愧者。有説。此二
是近相障對治法故。謂無明是明近障。明是
無明近對治。有説。此二是所共知相違法
故。謂無明違明。明違無明。有説。此二倶縁
相攝不相攝四聖諦故。倶縁不相攝有漏無
漏法故。倶縁不相攝有爲無爲法故。由此
等種種因縁故。作論者依明無明而作
斯論
然明無明爲因縁法品類差別有十一種。彼
欲界繋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
記。色界繋有三種除不善。無色界繋亦爾。
及無漏法。此中欲界繋善法明無明倶非其
因並作三縁。謂等無間所縁増上。不善法無
明爲其四因謂相應倶有同類遍行。亦爲作
四縁。明非其因爲作二縁。謂所縁増上。欲
界繋有覆無記法無明爲其四因。謂相應倶
有同類遍行。亦爲作四縁。明非其因爲作
一増上縁。欲界無覆無記法除無明異熟。無
明非其因爲作三縁。謂等無間所縁増上。
明非其因爲作一増上縁。無明異熟無明爲
作一異熟因。爲作三縁。謂因等無間増上。
非所縁。以彼異熟在五識故。明非其因
爲作一増上縁。色界繋善法明無明倶非其
因。並作三縁。謂等無間所縁増上。色界有覆
無記法無明爲其四因。謂相應倶有同類遍
行。亦爲作四縁。明非其因爲作二縁。謂所
縁増上。色界繋無覆無記法無明非其因爲
作三縁。謂等無間所縁増上。明非其因爲
作一増上縁。如色界三種。無色三種亦爾。無
漏法無明非其因。爲作二縁。謂所縁増上
除初無漏。餘無漏法明爲其三因。謂相應倶
有同類爲作四縁。除初明。餘初無漏法明
爲其二因。謂相應倶有。或一因謂倶有。爲
作二縁謂因増上。初明明非其因。爲作一
増上縁。是謂此處略毘婆沙
諸法因無明彼法縁無明耶。答若法因無
明彼法縁無明。此中因無明諸法以種類
言之。彼法以無明爲五因。謂相應倶有同
類遍行異熟。縁無明者即因無明法以種類
言之。無明爲其四縁。有法縁無明不因
無明。謂除無明異熟。諸餘無覆無記行及善
行。無明於彼法或爲三縁或爲二縁或爲
一縁而非其因。諸法因明彼法縁明耶。答
若法因明彼法縁明。此中因明諸法以種
類言之。彼法以明爲三因。謂相應倶有同
類。縁明者即因明法以種類言之。明爲其
四縁有法縁明不因明。謂初明及諸有漏
行。明於彼法或爲三縁或爲二縁或爲一
縁而非其因
諸法因無明彼法縁明耶。答若法因無明
彼法縁明。此中因無明諸法以種類言之。
彼法以無明爲五因如前説。縁明者即因
無明法以種類言之。明爲其二縁。謂所縁
増上。有法縁明不因無明。謂除無明異熟。
諸餘無覆無記行及善行。明於彼法或爲
四縁或爲三縁或爲二縁或爲一縁。無明
非其因
諸法因明彼法縁無明耶。答若法因明彼
法縁無明。此中因明諸法以種類言之。彼
法以明爲三因。謂相應倶有同類。縁無明
者即因明法以種類言之。無明爲其二縁。
謂所縁増上。有法縁無明不因明。謂初明
及諸有漏行。無明於彼法或爲四縁或爲
三縁或爲二縁或爲一縁。明非其因
諸法因無明彼法不善耶。答若法。不善彼法
因無明。此中因無明不善法。以種類言
之。彼法以無明爲四因。謂相應倶有同類
遍行。有法因無明非不善。謂無明異熟及
有覆無記行。此中無明異熟以無明爲一異
熟因。有覆無記行。種類言之。以無明爲四
因。謂相應倶有同類遍行。而彼法非不善。是
無記故
諸法因明彼法善耶。答若法因明彼法善。此
中因明善法。以種類言之。彼法以明爲三
因。謂相應倶有同類。有法善不因明。謂初
明及善有漏行。此中初明是善而不以明爲
因。無前及倶明故。善有漏行亦不以明爲
因。無因義故
頗有不因明不因無明彼法非無因耶。
答有。謂除無明異熟。諸餘無覆無記行及初
明善有漏行。如是諸法不因明不因無明
而非無因。於中除無明異熟。諸餘無覆無
記行。以種類言之有四因。謂相應倶有同
類異熟。初明有二因。謂相應倶有。善有漏行
以種類言之有三因。謂相應倶有同類。問
初明倶無漏得亦不因明不因無明而非
無因。此中何故不説。答此文應作是説及
初明彼倶無漏得。而不説者當知此義有
餘。有説。此得攝在初明倶有因中是以不
説。彼不應作是説。得非初明倶有因故。
應言攝在初明品中。若説初明當知已説
彼聚。諸法明無明義廣説如雜蘊縁起納息
  見蘊第八中想納息第三之一
諸法無常想生彼法無常想相應耶。如是等
章及解章義既領會已。應廣分別。問何故作
此論。答爲止愚相應法執相應法非實者
意。顯相應法決定實有故作斯論。諸法無常
想生彼法無常想相應耶。答應作四句有法
無常想生非無常想相應。謂無常想現前必
滅餘想現前必生彼相應法。此中説無常想
無間無常苦想。乃至滅想隨一現在前。彼相
應法者。謂除想餘九大地法。十大善地法。有
尋有伺地。尋伺無尋唯伺地伺及心。如是
諸法無常想生無常想爲等無間縁而起故。
非無常想相應與苦無我想乃至滅想。隨
一相應故。有法無常想相應非無常想生。謂
餘想現前必滅無常想現前必生。彼相應法。
此中説無常苦想乃至滅想隨一無間無常想
現在前
彼相應法者。謂除想餘九大地法等。廣説
如上。如是諸法無常想相應非無常想
生。無常苦想乃至滅想隨一爲等無間縁而
起故。有法無常想生亦無常想相應。謂無常
想現前必滅。無常想現前必生。彼相應法。
此中説後無常想聚中。除無常想餘心心
所法。廣説如上。如是諸法無常想生無常
想爲等無間縁而起故。亦無常想相應。彼
聚中有故。無常想雖從無常想生。而非無
常想相應。以自性於自性三因縁故不相
應。如前説。有法非無常想生亦非無常想
相應。謂餘想現前必滅餘想現前必生。彼相
應法。此中説無常苦想。乃至滅想隨一無間
隨一現在前。彼諸想相應法。廣説如上。如
是諸法非無常想生。餘想爲等無間縁而
起故。亦非無常想相應。與餘想相應故。如
無常想乃至滅想亦爾。隨其所應皆作四
句。如是便有十種四句
諸法無常想生彼法無常想一縁耶乃至廣
説。問何故作此論。答欲止愚於所縁體性
執所縁性非實有法。顯所縁性決定實有。故
作斯論。諸法無常想生彼法無常想一縁耶。
答應作四句。有法無常想生非無常想一
縁。謂無常想現前必滅。餘想現前必生。彼有
餘縁。此中説縁色蘊無常想無間縁受等
蘊。無常苦想苦無我想隨一現在前。縁餘蘊
及界處説亦爾。彼法從無常想生非無常
想一縁。縁餘法故。有法無常想一縁非無
常想生。謂餘想現前必滅無常想現前必生。
彼有此縁。此中説縁色等蘊無常苦想苦無
我想。隨一無間即縁彼蘊無常想現在前。界
處説亦爾。彼法無常想一縁不從無常想生。
無常苦想苦無我想隨一爲等無間縁而起
故。問此中説何想與何想同一縁耶。爲説
無常想與無常想同一縁。爲説無常想與
餘想同一縁。設爾何失。二倶有過。若説無
常想與無常想同一縁者。此文云何通。如
説彼有此縁。若説無常想與餘想同一縁
者。此文復云何通。如説彼法非無常想生。
有時彼想從無常想生故。答此中説無常想
與無常想同一縁故言無常想一縁。問若
爾。此文云何通。如説彼有此縁。有説。此文
應作是説。謂餘想現前必滅無常想現前必
生。彼相應法。此則説無常想相應法與無常
想相應。如是説者。此中攝三想。謂無常想
後起餘想。餘想後復起無常想。於中説後
起無常想與前無常想同縁故言無常想一
縁。如是則二文善通。或有於此作如是問。
今應思擇。此中説何想與何想同一縁耶。
爲説無常想與餘想同一縁。爲説餘想與
無常想同一縁。耶。此二何差別。若説無常
想與餘想同一縁者。此文云何通。如説有
法無常想一縁。若苦無我想無間無常想生。
彼與苦無我想同一縁非無常想。若説餘
想與無常想同一縁者。有時彼法從無常
想生。則不應説非無常想生。有説。此中
説無常想與餘想同一縁。問若爾者。此文
云何通。如説有法無常想一縁。答應作是
説。謂餘想現前必滅無常想現前必生。彼想
相應法。若爾彼法應從無常想生。亦與無
常想同一縁。如是説者。此中應説無常想
與無常想同一縁。是故此中總攝三想。謂
初無常想。次起餘想。餘想無間復起無常
想。此中説後生無常想與前生無常想同一
縁。如是則二過倶離有法無常想生無常想
一縁。謂無常想現前必滅。無常想現前必生。
彼有此縁。此中説縁色等蘊無常想無間即
縁彼蘊無常想現在前。界處説亦爾。彼法
從無常想生亦與無常想同一縁。有法非
無常想生亦非無常想一縁。謂餘想現前必
滅餘想現前必生。彼有餘縁。此中説縁餘蘊
無常苦想苦無我想。隨一無間縁餘蘊無常
苦想苦無我想隨一現在前。界處説亦爾。彼
法非無常想生。餘想爲等無間縁而起故。
亦非無常想一縁。餘想餘縁故。如無常想
乃至滅想亦爾。問此所説中餘想可爾。不淨
想厭食想。過去縁過去。現在縁現在。未來
生者縁未來。云何得成第三句耶。答依相
似説亦無有過。謂前不淨想縁骨瑣而
滅後不淨想復縁骨*瑣而生。以境相相似
故。亦名一厭食想亦爾
諸法由心起非不由心乃至廣説。前業蘊
中顯示愛非愛果由心而起分位差別。此中
顯示身語二業由心而起分位差別。心有二
種。謂轉隨轉。轉謂能引身語二業在彼前
起。隨轉謂助身語二業。與彼倶生。此中説
轉不説隨轉。問所説諸法謂是何耶。或有
説者。是別解脱律儀。若作是説。諸法是別解
脱律儀者。彼説諸法由心起者。謂別解脱
律儀心力所引起。非不由心者。無有離
心力而得彼律儀。若時心起爾時彼法耶。答
心先起後彼法。謂先起如是心。我當受別
解脱律儀後便正起律儀表業。若時心滅爾
時彼法耶。答心先滅後彼法謂彼心先生已
滅。後彼律儀表業生已復滅。所以者何。諸行
無常所呑生已無力能暫停住刹那無間必
謝滅故。若時心得爾時彼法耶。答心先得後
彼法。謂彼善心由二縁故得。一善心相續。二
界地來還彼律儀由表故得。若時心捨爾時
彼法耶。答彼法先捨後乃心。謂彼律儀由
四縁故捨。一捨學處。二二形生。三善根斷。
四捨衆同分。有説。犯根本罪時亦捨。彼心
由二縁捨。一善根斷。二越界地。問若欲界
命終還生欲界者。可先捨彼法後乃心。若
欲界命終生色無色界及般涅槃者。彼法與
心倶時而捨。云何得説彼法先捨後乃心。
耶。答此中但説欲界命終還生欲界者。彼
命終時捨衆同分故別解脱律儀亦捨。雖捨
衆同分而不捨心。有説。欲界命終生色無
色界及般涅槃者。亦是此中所説。彼將死時
身力羸劣。或斷末摩苦所觸故。便失所受身
語律儀後命終時其心方捨。問若爾云何可
説某苾芻命終。答仍本名故無過。如王失
位猶名爲王。問彼衣鉢等諸出家者云何得
分。答彼於昔時亦曾分他如是財物。今時
命過他還分之。又是先來遞傳所許曾聞昔
有仙人命終。同梵行者以其財物輸納於
王而作是言。此是某仙所有資産。彼無繼
嗣。今持與王願爲納受。王令持還而語之
言。諸出家者所受用物。我等俗人不應受
用。從今以去諸出家者若當命終。所有資
具同梵行者應共分之。由是開許故無有
過。評曰。如前所説者好。所以者何。苦觸非
是捨戒縁故。本所要期乃至命終非命未
終。離斷善等而令戒捨。是最後命終刹那
心與律儀一時倶失。若時心受異熟爾時
彼法耶。答或爾時或餘時。爾時者。謂一刹那
或一相續或一分位或一衆同分。餘時者。謂
異刹那或異相續或異分位或異衆同分
以現在時有四種故。復有説者。諸法謂不
律儀若作是説。諸法是不律儀者。彼説諸法
由心起者。謂不律儀心力所引起。非不由
心者。無有離心力而得不律儀。若時心起
爾時彼法耶。答心先起後彼法。謂先起如是
心。我當受作如是事業後便正起不律儀
表業。若時心滅爾時彼法耶。答心先滅後彼
法。謂彼心先生已滅。後不律儀生已復滅。所
釋如前。若時心得爾時彼法耶。答心先得後
彼法。謂彼不善心由二縁故得。一從離欲退
二界地來還彼不律儀由表故得。若時心捨
爾時彼法耶。答彼法先捨後乃心。謂不律儀
由四縁故捨。一受律儀。二得靜慮。三二形
生。四捨衆同分。彼不善心由一縁捨。謂離
欲染時。若時心受異熟爾時彼法耶。答或
爾時或餘時。如前釋。復有説者。諸法謂非
律儀非不律儀所有身語妙行惡行。若作是
説。諸法是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有身語妙行
惡行者。彼説諸法由心起者。謂彼身語妙
行惡行心力所引起。非不由心者。無有
離心力而得彼身語妙行惡行。若時心起爾
時彼法耶。答心先起後彼法。謂先起如是心。
我當作如是如是事業。後便正起彼身語
表。若時心滅爾時彼法耶。答心先滅後彼法。
如前釋。若時心得爾時彼法耶。答心先得後
彼法。謂彼善心二縁故得。一善根相續。二界
地來還。彼不善心亦二縁故得。一從離欲
退。二界地來還彼身語妙行惡行由表故得。
若時心捨爾時彼法耶。答彼法先捨後乃心。
謂彼身語妙行惡行三縁故捨。一意樂息。二
捨加行。三勢力盡。彼善心二縁故捨。不善心
一縁故捨。皆如前説。若時心受異熟爾時
彼法耶。答或爾時或餘時。如前釋。頗有法
是所通達所遍知。乃至廣説。問何故作此
論。答欲止他宗顯己義故。謂或有説。所
通達所遍知非實有法。或復有説。無漏有
爲亦是所斷。或復有説。加行所起無覆無記
亦是所修。或復有説。唯有涅槃是所作證。
欲止此等意趣明所通達所遍知是實有
法。所斷唯是有漏所修唯善。有爲所證通一
切善。及依定所起無覆無記故造斯論
所通達者。謂一切法皆是善慧所通達故。所
遍知者。謂一切法皆智遍知所遍知故。如
説所通達云何。謂一切法。所遍知云何。謂一
切法。所斷者謂一切有漏法是對治道所應
斷故。如説所斷法云何。謂一切有漏法。所
修者謂一切善有爲法。是得修習修隨一或
倶故。如説所修法云何。謂一切善有爲法。
所作證者。謂一切善及依定所起無覆無
記是可欣尚求得彼故。如説所作證法云
何。謂一切善法及依三摩鉢底所起無覆無
記天眼天耳。頗有法是所通達所遍知。非所
斷非所修非所作證耶。答有。謂虚空非擇
滅。如是二法是所通達。是善慧所通達故。
亦是所遍知是智遍知所遍知故。非所斷
無漏故。非所修無爲故。非所作證非可欣
尚求得法故。頗有法是所通達所遍知。非
所斷非所修是所作證耶。答有。謂擇滅此
所證是可欣尚求得法故。餘如前釋。頗
有法是所通達所遍知。非所斷是所修是所
作證耶。答有。謂無漏有爲法。此是所修善有
爲故。餘如前釋。頗有法是所通達所遍知是
所斷是所修是所作證耶。答有。謂善有漏行。
此是所斷有漏故。餘如前釋頗有法是所通
達所遍知是所斷非所修是所作證耶。答
有。謂定所起天眼耳。此是所斷有漏故。非所
修無記故。是所作證。依定所起求得彼故。
餘如前釋。頗有法是所通達所遍知是所斷
非所修作所作證耶。答有。謂除定所起天
眼耳。餘無記行不善法。義如前釋問外國諸
師説。所作證無覆無記法有八種。謂依定
所起天眼天耳。及彼二識無覆無記法詞二
無礙解願智變化心。此中何故但説天眼天
耳非餘法耶。答外國諸師所誦文句作如
是説。所作證法云何。謂一切善法及依三摩
鉢底所起無覆無記法。迦濕彌羅國諸師亦
應作是説而不説者。有別意趣。謂依定所
起天眼耳識攝在所説天眼耳中。若説所依
當知已説依者法詞二無礙解。及願智皆唯
是善亦是所修非此所攝。不應責問。變化
心似工巧轉非甚欣尚。此中不説。以是故
不隨彼所説。復次若依加行正所求得者
是増上故。此中説之。天眼耳識無別加行。但
因所求天眼耳得。諸變化心因起加行求
離染得皆非増上。故此不説。復次天眼天耳
廣設加行暫時成就是爲希有故此説之。
彼識及變化心因離欲染或界地還時不用
功而得。得已恒時三世成就非謂希有。故此
不説。復次天眼天耳是修果故。是攝受支定
果故。離欲染後能現前故。於一切時識不空
故。起必無有。彼同分故。但成就者必作用
故。是眼耳通所依止故。是厭生死勝根本
故。此中説之。餘法不爾。是故不説。此中所
説非擇滅者。謂滅非離繋非擇法所得諸
補特伽羅得時不離繋縛。所説擇滅者謂滅
是離繋是擇法所得諸補特伽羅得時便離
繋縛。此二滅廣説如雜蘊愛敬納息。頗有法
無縁因縁無縁法縁無縁法倶生乃至廣説。
問何故作此論。答欲止他宗顯己義故。謂
或有説。諸有爲相無實體性。如譬喩者所
説。所以者何。彼説諸有爲相是不相應行行
蘊所攝。諸不相應行皆無實體。或復有説。諸
有爲相是無爲法。如分別論者所説。所以者
何。彼作是説。若有爲相是有爲者。其力羸劣
何能生他。乃至令滅。以是無爲故便能生
法乃至滅法。或復有説。有爲相中生老住是
有爲。滅是無爲。所以者何。彼説諸法令生老
住則易。令滅則難。若無常相是有爲者。其
性羸劣何能滅他。以是無爲故其性強盛能
滅諸法。或復有説。色法生老住無常體即是
色。餘亦如是。或復有説。諸有爲相是相應
法。爲止如是種種異執。顯有爲相是實有
性非無爲法。非即色等是不相應。故造斯

頗有法無縁因縁無縁法縁無縁法倶生。是
有是有性。非無非無性。異色異受想識異相
應行耶。答有。謂五識身彼相應法及縁色無
爲心不相應行意識身彼相應法所有生老住
無常此法無縁。是不相應行無所縁故。此因
縁無縁法縁無縁法倶生。以前所説六識身
及相應法爲因。即與彼倶生故。由此已遮
執有爲相是無爲者意。非無爲法從因生
故。此是有非無法故。是有性非假法故。非
無非無性。此爲決定前所説義。復次前二
句成立己論。後二句遮破他論。成立己論
者。如善説法者成立善説法宗。惡説法者
成立惡説法宗。應理論者成立應理論宗。分
別論者成立分別論宗。遮破他論者。如善
説法者遮破惡説法宗。惡説法者遮破善説
法宗應理論者遮破分別論宗。分別論者遮
破應理論宗。今此亦然。前二句成立自宗。後
二句遮破他宗。若不成立自宗便破他者。
則爲空論。無所依故。若但成立自宗不破
他者。則於自宗非善成立。是故先立己宗
後破他論。義言此生老住無常有如是理
趣。法爾是有是有性。非無非無性。由此已
遮執有爲相非實有者意。此異色非色法
故。異受想識。非受想識法故。由此已遮執
色等相即是色等此異相應行是不相應法
故。由此已遮執有爲相是相應法。此法於
彼法當言因當言縁耶。答當言因當言
縁。此中何謂此法何謂彼法。有作是説。
生老住無常是此法。此倶六識身及相應法
是彼法。若作是説者。彼説若此法於倶起
彼法當言因當言縁。因者一因謂倶有。縁
者二縁。謂因増上。若此法於後起彼法亦當
言因當言縁。因者三因。謂同類遍行異熟。
縁者三縁。除等無間。若此法於前起彼法
當言縁不當言因。縁者二縁。謂所縁増上。
若此法總於彼法當言因當言縁。因者四
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縁者三縁。除等無
間復有説者。前所説六識身及相應法。是此
法此倶生老住無常是彼法。若作是説者。彼
説若此法於倶起彼法當言因當言縁。因
者一因。謂倶有。縁者二縁。謂因増上。若此法
於後起彼法當言因當言縁。因者三因。謂
同類遍行異熟。縁者二縁。謂因増上。若此法
於前起彼法當言縁不當言因。縁者一
縁。謂増上。若此法總於彼法當言因當言
縁。因者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縁者二
縁。謂因増上復有説者。即前生老住無常是
此法此同類生老住無常是彼法。若作是説
者。彼説若此法於倶起彼法當言因當言
縁。因者一因。謂倶有。縁者二縁。謂因増上。
若此法於後起彼法當言因當言縁。因者
三因。謂同類遍行異熟。縁者二縁。謂因増上。
若此法於前起彼法當言縁不當言因。縁
者一縁。謂増上。若此法總於彼法當言因
當言縁。因者四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
縁者二縁。謂因増上。復有説者。即前所説生
老住無常是此法。此生同類生乃至此無常
同類無常是彼法。若作是説者。彼説若此法
於倶起彼法當言因當言縁。因者一因。謂
倶有。縁者二縁。謂因増上。若此法於後起彼
法當言因當言縁。因者三因。謂同類遍行
異熟。縁者二縁。謂因増上。若此法於前起彼
法當言縁不當言因。縁者一縁。謂増上。
若此法總於彼法當言因當言縁。因者四
因。謂倶有同類遍行異熟。縁者二縁謂因増
上。此法當言善耶不善耶無記耶。答於善
法當言善。於不善法當言不善。於無記
法當言無記。以生所生乃至滅所滅性類
必同故。此法幾隨眠隨増。幾結繋耶。答三界
有漏縁隨眠隨増九結繋。問何故不説此法
無漏縁隨眠隨増耶。答由二縁故隨眠隨増。
一所縁故。二相應故。無漏縁隨眠無所縁故。
隨増境解脱故。雖有相應故隨増而於此
無不與此相應故。此中依種類總説故言
三界有漏縁隨眠隨増九結繋。若別説者欲
界於欲界。乃至無色界於無色界見苦所斷
一切及見集所斷遍行。於見苦所斷。見集所
斷一切。及見苦所斷遍行。於見集所斷。見滅
所斷有漏縁及遍行。於見滅所斷。見道所斷
有漏縁及遍行。於見道所斷修所斷一切及
遍行於修所斷。欲界九結。於欲界。色界六
結。於色界。無色界六結。於無色界。如是三
界有漏縁隨眠及九結。於此法皆由所縁
故隨増及繋非相應故。諸有爲相廣説如雜
蘊色納息
*説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九
十五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一百
九十六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見蘊第八中想納息第三之二
見相應受幾隨眠隨増乃至廣説。問何故作
此論答爲止撥無世俗正見者意。顯實有
世俗正見是修所斷及遍行隨眠之所隨増。
又遮説有修所斷疑隨眠者意。顯疑隨眠
唯見所斷。故作斯論問如夜見物。杌耶人
耶。此疑豈非修所斷耶。答此於彼事未了
故疑。了時便斷非隨眠性。問此中何故但依
見疑而作論答彼作論者意欲爾故乃至廣
説。復次唯此二種互不相應而倶縁四諦。
倶通遍行。倶縁有漏無漏。倶縁有爲無爲
於餘煩惱爲勝貪瞋慢雖互不相應。而不
能通縁四諦。唯不遍行。但縁有漏但縁有
爲無明雖縁四諦亦是遍行通縁有爲無
爲有漏無漏。而與一切煩惱相應皆非増
勝。是故此中但依見疑而作論。見相應受幾
隨眠隨増。答三界有漏縁及無漏縁見彼相
應無明隨眠隨増此則總説。若別説者見相
應受差別有五。謂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此
中見苦所斷見相應受見苦所斷一切。及見集
所斷遍行隨眠隨増。見集所斷見相應受見
集所斷。一切見苦所斷遍行隨眠隨増。見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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