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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地經論 (No. 1530_ 親光(等)玄奘譯 ) in Vol.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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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令諸天衆不在此林。宮殿等事業樂等受
勝劣有異。有我我所差別受用。若在此林。若
事若受都無勝劣。皆同上妙無我我所。和合
受用能令平等。和合受用故名雜林。此由諸
天各修平等和合福業増上力故。令彼諸天
阿頼耶識變現此林。同處同時同一相状。由
此雜林増上力故。令彼轉識亦同變現。雖各
受用而謂無別。如是地前菩薩二乘。未證二
空所顯眞如無生法忍。有見道斷差別執故。
未離自他差別二想。未得無漏平等性智相
應之心平等受捨。或復行捨。故不能住受用
和合一味事智。有義七地已下菩薩。猶有功
用有加行道。猶有微細煩惱現行。未清淨故。
未得任運無生法忍。妙觀察智。相應平等。若
心若捨。故不能住受用和合一味事智
經曰。復次妙生。譬如種種大小衆流未入大
海。各別所依異水少水。水有増減。隨其水業
所作各異。少分依持。水族生命。若入大海
無別所依。水無差別。水無限量。水無増減。
所作業一廣大依持水族生命。如是菩薩若
未證入如來清淨法界大海。各別所依異智
少智智有増減。隨其智業所作各異。少分衆
生成熟善根之所依止。若已證入如來清淨
法界大海。無別所依。智無差別。智無限量。
智無増減。受用和合一味事智。無量衆生成
熟善根之所依止
論曰。大衆流者。謂殑伽等四種大河。小衆流
者。謂餘小河。未入大海各別所依者。種種地
方爲所依故。異水者。清濁灰美水差別故少
水者望大海故。水有増減者。少雨多雨時差
別故。隨其水業所作各異者。種種氣味勢力
成熟有差別故。少分依持水族生命者。少數
少量水族有情所依持故。若入大海無別所
依等者。與前所説一切相違。應知。其相廣大
依持者。此依數廣量大而説。如是菩薩未證
如來法界大海者。未證諸佛清淨法界各別
所依者。別別如來爲所依故。異智者。各別勝
解所修成故。少智者。望佛智故。智有増減
者。諸地相望有勝劣故。及定相望有勝劣故。
隨其智業所作各異者。諸菩薩定數量別故。
所作各異。隨諸菩薩勝解勢力縁有情界。能
有所作。過此不轉。是故各異。少分衆生等
者。少數少量成熟善根所依止故。由諸菩薩
増上力故。隨分令他善根成熟。諸菩薩定望
如來定。數量少故。化諸有情利樂亦少。若
證如來法界大海者。已證諸佛清淨法界無
別所依者。清淨眞如爲所依故。無漏界中不
可建立諸佛有異。何況菩薩。智無差別者。圓
鏡智等皆相似故。無有自他分別異故。智無
限量者。了達無邊所知境故。智無増減者。等
清淨故。遍知境界無少多故。受用和合一味
事智者。平等智等一切所作皆相似故。無量
衆生等者。若數若量皆無量故。福徳智慧無
盡資糧皆平等故。由得法身窮生死際。一切
有情成熟善根所依止故
前後二喩有差別者有義前喩説諸菩薩未入
已入。或歡喜地或不動地。後大海喩。説諸菩
薩未入已入或不動地或如來地。有義二喩
同説菩薩未得已得無生法忍。前説菩薩功
徳稠密喩如雜林。後説菩薩功徳無盡喩如
大海
佛地經論卷第六





佛地經論卷第七
  親光*菩薩等造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經曰。爾時世尊而説頌曰
論曰。當説四頌總攝上義。略顯佛地淨法界
相。如來地中一切有爲無爲功徳。皆是清淨
法界攝持。皆是清淨法界之相。所相能相倶
名相故。於四頌中前三頌半別顯其相。後半
總結。別顯相中。有義此中初半顯示清淨法
界次半顯示大圓鏡智。次半顯示平等性智。
次半顯示妙觀察智。次半顯示成所作智。次
半顯示四智所攝眷屬功徳。後半顯示五法
所成三身差別。復有義者。此中顯示清淨法
界。有六種相。總攝一切佛地功徳。謂自性相
因相果相若作業相若相應相若差別相。如
其次第初有一頌餘各半頌
經曰。一切法眞如 二障清淨相
論曰。有義此顯清淨法界。謂一切法空無我
性所顯眞如。永離二障本性清淨。今復離染
能爲一切善法所依。是故説名清淨法界。一
切法者。謂世出世有漏無漏蘊界處等。眞如
即是諸法實性無顛倒性。與一切法不一不
異。體唯一味。隨相分多或説二種。謂生空無
我法空無我。眞如實非空無我性。離分別故。
絶戲論故。但由修習空無我觀。滅障眞如我
我所執而證得。故名空無我。或説三種。謂善
不善無記。眞如是此三法眞實性故。或説四
種。謂三界繋不繋。眞如是此四法眞實性故。
或説五種。謂心眞如廣説乃至無爲眞如。亦
是五法眞實性故。或説六種。謂色眞如廣説
乃至無爲眞如。五蘊無爲眞實性故。或説七
種。一流轉眞如。謂一切行無始世來流轉實
性。二實相眞如。謂一切法二空無我所顯實
性。三唯識眞如。謂一切法唯識實性。四安立
眞如。謂有漏法苦諦實性。五邪行眞如謂業
煩惱集諦實性。六清淨眞如。謂善無爲滅諦
實性。七正行眞如。謂諸有爲無漏善法道諦
實性。或説八種。謂不生不滅。不斷不常。不一
不異。不來不去。八遣相門所顯眞如。或説九
種。謂九品道除九品障所顯眞如。或説十種。
謂於十地除十無明所顯眞如。即十法界。如
攝大乘廣辯名相。如是増數乃至窮盡。一切
法門皆是眞如差別之相。而眞如體非一非
多。分別言説皆不能辯。由離一切虚妄顛倒。
假名眞如。能爲一切善法所依。假名法界。離
損減謗假名實有。離増益謗假名空無。分析
推求諸法虚假。極至於此更不可度。唯此是
眞假名實際。是無分別最勝聖智所證境界。
假名勝義。如是廣説。言二障者。一煩惱障。
二所知障。惱亂身心令不寂靜。名煩惱障。覆
所知境無顛倒性。令不顯現。名所知障。煩
惱障者。謂執實我薩迦耶見以爲上首。百
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若所發業若所
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爲根本故。所知
障者。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爲上
首。所有無明法愛恚等諸心心法。及所發業
并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及無明等爲
根本故。有義法執及無明等。遍在一切善惡
無記。有漏心品及與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
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有義唯在
不善無記有漏心品。瑜伽師地。説諸無明但
有二種。一者不善。二者無記。復有二種。一
者染汚。二不染汚。不言有善。不可非善
心相應。性相違故。又善心品必與無癡善根
相應。癡即無明不可一心癡無癡並如貪無
貪瞋無瞋等。不相應故。不可法執不與癡倶。
若無無明無倒執故。如執有我定無明倶。此
亦應爾。又諸善心性無迷執。皆信等倶順
無我解。與二空觀爲前方便。不可法執導法
空觀。我執未曾見此事故。是故有漏無漏善
心。決定不與二執無明愛等相應。違教理故。
一切異熟無記心品亦無法執及無明等。分
別力劣不能執故。若有倒執成法我見。有無
明等阿頼耶識。不應唯與五法相應。見無明
等慧等攝故。又若此識有法執者。無所熏故
應念念失。不須對治則成大過。煩惱障中無
此事故。又法空觀初現前時。此識應斷。障治
相違不倶行故。若爾所餘有漏種子應無所
依。所修功徳應無熏習。無所熏故。不可説言
熏習鏡智。相應淨識非無記故。猶未得故。阿
頼耶識既無法執。餘轉識中異熟果者。亦應
如是性類同故。於五識中亦無法執。無有猛
利分別用故。不推求故。攝大乘説。能遍計心
唯是意識。故知五識不縁遍計所執自性。如
無分別無推求見。不能計我。故亦不能計度
諸法。然由意識計我計法起愛恚等。引五識
中非見所攝愛恚等起。雖無有見而有愛恚
無明等法二障所攝。是故二執分別推求。唯
在第六第七意識。若愛恚等非見所攝。不推
求者亦在五識。諸我執等煩惱障體。唯在不
善有覆無記二心中有。若法執等所知障體。
亦在無覆無記心中。二乘無學亦現行故。無
學位中無有不善有覆無記。此就二乘名爲
無覆。若望菩薩是染汚故。亦名有覆。故所知
障亦名無覆。亦名有覆。一體二名所望別故。
煩惱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而
計我故。體雖無二而用有別。如一識體取境
用多。由此熏生一種子體亦有多用。起時雖
倶而漸次斷。聖道勢力有分齊故。若所知障
就二乘説無覆無記。四無記中何無記攝。異
熟生攝。以從異熟識生起故。若爾何者非異
熟生。如増上縁餘所不攝皆此攝故。威儀等
心不堅執故。非普遍故。無二障體。若善無覆
無記心中無法執者。云何不能了達法空。亦
無我執云何不能了達生空。此既由與第七
識中我執倶故。不達生空。亦應由與第七識
中法執倶故。不達法空。既似相分見分而起。
云何不名法執所攝。諸佛菩薩無漏智等亦
有二分。云何非執。是故縁生相分見分依他
起攝。若於此上妄計心外。或定性有方名爲
執。故所知障在第七者。遍與六識三性心倶。
非相應品且止廣諍。應釋本文。清淨相者。謂
此眞如本性清淨。二障所覆。如淨虚空煙雲
等障相似不淨。得出世間證眞如道漸除二
障所有種子。猶如大風吹煙雲等。金剛喩定
現在前時。滅離一切障種子盡。得淨法界究
竟轉依。名清淨相。如是已顯前五法中清淨
法界。有義此顯自性一分法界淨相。即六相
中自性一分文同前釋
經曰。法智彼所縁 自在無盡相
論曰。有義此顯大圓鏡智法者。即是依他起
性縁法鏡智名爲法智。大圓鏡智亦縁世俗
依他起性。現彼影故。不迷彼故。彼所縁者。
彼謂眞如非彼法智。雖復隔句義勢相應。故
無有過。法智用彼爲所縁故。名彼所縁。非謂
法智是彼所縁。大圓鏡智亦縁勝義圓成實
性。窮生死際内證彼故。此説鏡智縁一切法
自相共相。依他起性圓成實性倶爲境故。遍
計所執但是凡愚妄心所計非聖智境。故不
説縁。如論中説遍計所執唯凡智境。圓成實
性唯聖智境。依他起性亦凡智境。亦聖智境。
遍計所執以無體故。非聖所證。若爾聖智不
知一切。彼既是無智何所知。若知爲有則成
顛倒。若知爲無則非遍計所執。自性心所現
無依他起攝。眞如理無圓成實攝。是故聖智
雖知有無而不縁彼。遍計所執自性爲境。言
自在者。大圓鏡智六到彼岸所修成故。具十
自在妙用無礙。無盡相者。窮生死際。無間
無斷相續常故。相謂所相。或復能相。表自體
故。如是總顯前五法中大圓鏡智。有義此顯
自性一分。佛果四智即六相中自性一分。有
爲功徳法者即是大圓鏡智。由對治力轉去
一切麁重所依阿頼耶識。轉得清淨依他起
性。遠離一切心慮分別。所縁能縁平等平等
不可宣説。縁生法性不増不減。内證行相能
現一切諸法影像。於一切境普能照了無分
別故。總説名法智者。即是平等性智。由對
治力轉去執著衆生及法第七末那。轉得清
淨依他起性縁鏡智等及淨法界平等平等。
内證行相故名爲智。彼所縁者。即餘二智。由
對治力轉去世間分別六識。轉得清淨依他
起性。或出世間。或世出世。彼後所得縁上
眞如及法智等。依他起性以爲境界。無執分
別似所縁現。分別自内所證能證。用彼上説
眞如法智。爲所縁故名彼所縁。如是四智
妙用無礙。故名自在。窮生死際常用不息。故
名無盡。大圓鏡智平等性智。常無間斷故名
無盡。妙觀察智成所作智。雖有間斷。而暫作
意即能現前。數起無窮亦名無盡。相謂體相
皆從縁生。説名清淨依他起性。皆無顛倒説
名清淨。圓成實性皆有内證。照境作用似境
顯現。説名爲智。如是等義能表自體。故名
爲相
經曰 普遍眞如智 修習證圓滿
論曰。有義此顯平等性智。謂初地中初現觀
時。得此平等無分別智。觀眞如等一切平等。
於後諸地漸次修習轉勝轉淨。乃至佛地證
得圓滿。究竟清淨證法界等。一切理事皆悉
平等。如是顯示前五法中平等性智。有義此
顯六中因相。謂初地中無分別智。觀初法界
見道三心斷見道斷百一十二根本煩惱。及
隨煩惱。并滅見斷不染無明分別法執最麁
一分。顯初法界智種増長。從此已後於一
切地。修道位中無分別智。觀餘法界如如。於
彼一切法門。聞思修等加行智等方便等位
漸次修習。如是如是隨其所應。漸伏修斷十
六煩惱。及隨煩惱。并隨所應漸滅修斷不染
無明倶生法執。所餘諸分。顯餘法界智種増
長。由此爲因乃至佛地。證得法界四智圓滿」
經曰。安立衆生二 諸種無盡果
論曰。有義此顯妙觀察智。謂此妙智能爲衆
生説妙法等。安立衆生利益安樂。故名爲二。
即此二種有多品類。故名諸種。如是二事窮
生死際。常作不絶。故言無盡。此即名果。是
智果故。如是顯示前五法中妙觀察智。有義
此顯六中果相。謂淨法界及四妙智。皆能安
立一切衆生。利益安樂。令修善因。名爲利
益。令得樂果名爲安樂。又令離惡名爲利益。
令其攝善名爲安樂。又拔其苦名爲利益。施
與其樂名爲安樂。此世他世世出世等。應知
亦爾。品類衆多故名諸種。窮未來際故名無
盡。如是二事諸種無盡。是淨法界及四智果。
由此起故
經曰 身語及心化 善巧方便業
論曰。有義此顯成所作智。謂智能起身語心
化。稱順機宜故名善巧。加行不絶故名方便。
此即名業。或復此智善巧方便。能起身語心
三化業。如是顯示前五法中成所作智。有義
此顯六中業相。謂淨法界及四妙智。能起身
語心三化業。及與善巧并方便業。成所作智
起身語心三種化業。妙觀察智起善巧業。觀
機宜等極巧便故。其餘二智及淨法界起方
便業。以能任運與一切業爲方便故。身化三
種。一自身相應。謂化自身爲輪王等種種形
類。及現種種諸本生事。二他身相應。謂化魔
王爲佛身等。變舍利子爲天女等。寄他身上
示現種種變化形類。三非身相應。謂現大地
爲七寶等。或現無量佛化身等。或放光明照
無邊界。如是等類。離自他身別現化作。情非
情色種種形類。動地放光風香等事。皆爲利
樂諸有情故。一切皆名佛化身業。如是語化
亦有三種。一自身相應。謂佛自身化現梵音。
遍告無邊諸世界等。種種語業。二他身相應。
謂令聲聞大弟子等。以佛梵音宣説大乘甚
深法等。是故聲聞諸菩薩等説。非已分甚深
妙法。皆是如來變化所作。非彼自力。三非身
相應。謂化山海草木等類。乃至虚空。亦出音
聲説大法等。如是皆名變化語業。心化唯二。
一自身相應。謂自心上化現種種。心及心法
影像差別。二他身相應。謂令他心亦現種種。
心及心法影像差別。此並相分似見分現。有
義定力能令自心解非分法。名化自心。加被
有情令愚昧者解深細法。令失念者得正憶
念。名化他心。然心無化。無形質故。如論説
言。心無形故不可變化。又説化身無心心法。
此就二乘及諸異生定力而説。彼定力劣不
能化現無形質法。諸佛菩薩不思議定。皆能
化現。若不爾者。云何如來現貪瞋等。云何
聲聞及傍生等知如來心。云何經説化無量
類皆令有心。云何上説諸化意業。云何經説
有依他心。但諸化色同實色用。化根及心
但有相現。不同實用。又就下類故作是説。若
爾云何不化非情令心相現。非情已是心等
相分。云何復令有心相現。若心相現則名有
情。非非情攝。是故化心但説二種。如前已
説。妙觀察智能觀自證陀羅尼門三摩地等。
能觀有情根欲性等。説妙法藥名善巧業。其
餘二智及淨法界。與諸功徳爲所依止。能起
種種利有情事。名方便業
經曰。定及總持門 無邊二成就
論曰。有義此顯四智所攝眷屬功徳。有義此
顯六種相中相應之相。定門即是八萬四千
三摩地門。總持門者。八萬四千陀羅尼門。如
是二種通生一切有爲功徳。通顯一切無爲
功徳。通引一切神力作用利衆生事。故名爲
門。無邊二者。福徳智慧二種莊嚴。於中差
別有無量種。八萬四千福徳智慧。或無量劫
修所成故。説名無邊。前五波羅蜜多。名爲福
徳。後五波羅蜜多名爲智慧。或隨所應自性
眷屬一一具二。如是二門二種莊嚴。四智品
中一一具足。恒共相應。亦復依止清淨法界。
與淨法界不相捨離。故名成就
經曰。自性法受用 變化差別轉
論曰。有義此顯五法所成。三身差別。有義此
顯六種相中差別之相。雖諸如來所依清淨
法界體性無有差別。而有三身種種相異轉
變不同。故名差別。自性法者。即是如來初
自性身體常不變。故名自性。力無畏等諸功
徳法所依止故。亦名法身。受用即是次受用
身。能令自他受用種種大法樂故。變化即是
後變化身。爲欲利益安樂衆生。示現種種變
化事故。體義依義衆徳聚義。總名爲身。如是
略釋三身名義
又法身者。究竟轉依眞如爲相。一切佛法平
等所依。能起一切自在作用。一切白法増上
所顯。一切如來平等自性。微妙難測。滅諸分
別絶諸戲論。故契經言。諸佛法身不應尋思。
非尋思境。超過一切尋思戲論。受用身者。一
切功徳圓滿爲相。一切佛法共所集成。能起
一切自在作用。一切白法増上所起。一切如
來。各別自體微妙難測。居純淨土任運湛然。
盡未來際自受法樂。現種種形説種種法。令
大菩薩亦受法樂。變化身者。一切神變圓滿
爲相。一切化用共所集成。示現一切自在作
用。一切白法増上所引。一切如來各別化用
微妙難測。居淨穢土。現種種形説種種法。成
熟下位菩薩二乘及異生衆。令入大地。出離
三界脱諸惡趣。如是略釋三身相用
又前五法攝三身者。有義前二攝自性身。中
間二種攝受用身。成所作智攝變化身。經説眞
如是法身故。論説轉去阿頼耶識得自性身。
大圓鏡智轉第八得。故知前二攝自性身。此
經中説。成所作智起諸化業。莊嚴論説。成所
作智。於一切界發起種種無量難思諸變化事。
故知後一攝變化身。平等性智如餘論説。能
於淨土隨諸菩薩所樂。示現種種佛身。妙觀
察智亦如論説。於大集會能現一切自在作
用説法斷疑。又説轉去諸轉識故得受用身。
故知中二攝受用身。又佛三身皆十義中智
殊勝攝。故知三身皆得有智。有義初一攝自
性身。四智自性相應共有。及爲地上菩薩所
現。一分細相攝受用身。若爲地前諸菩薩等
所現。一分麁相化用攝變化身。諸經皆説清
淨眞如爲法身故。讃佛論説。如來法身無生
滅故。莊嚴論説。佛自性身本性常故。能斷金
剛般若論説。受持演説彼經功徳。於佛法身
爲證得因。於餘二身爲生因故。諸經論説。究
竟轉依以爲法身。轉依即是清淨眞如。非對
治道。故知法身唯淨法界眞如爲性。莊嚴論
説。大圓鏡智是受用佛。攝大乘説。轉諸轉識
得受用身。然説轉去阿頼耶識得法身者。此
説轉去第八識中二障種子。顯得清淨轉依
法身。非説鏡智。以説鏡智是受用故。又受用
身略有二種。一自受用。三無數劫修所成故。
二他受用。爲諸菩薩受法樂故。是故四智相
應共有。及一分化爲受用身。經論皆説。化身
化地前衆生現種種相。既是地前衆生境
界。故知非是眞實功徳。但是化用。經論唯説
成所作智能起化業非即化身。雖三種身智
殊勝攝。法身是智所依證故。化身是智所起
用故。似智現故假説爲智。亦無有過。如是三
身受用變化既有生滅。云何經説諸佛身常。
由二所依法身常故。又受用身及變化身雖
有生滅。以恒受用種種法樂無休廢故。於十
方界數數現化無斷絶故。如常受樂。如常施
食。故説名常。莊嚴論説。常有三種。一本性
常。謂自性身。此身本來性常住故。二不斷
常。謂受用身。恒受法樂無間斷故。三相續
常。謂變化身。沒已復現化無盡故。如是法
身雖離一切分別戲論。而無生滅故説名常。
二身雖有念念生滅。而依常身無間斷故。恒
相續故説名爲常。經説如來色受等法。一切
常住。依此道理非無生滅。無漏種子修習増
長所生起故。生者皆滅一向記故。色心皆
見是無常故。常住色心曾不見故
如是三身。云何形量。法身清淨眞如爲體。眞
如即是諸法實性。法無邊際。法身亦爾。遍一
切法無處不有。猶如虚空。不可説其形量大
小就相而言。遍一切處。受用身者。有色非
色。非色諸法無形質故。亦不可説形量大小。
若就依身及所知境。亦得説言遍一切處。色
有二種。一者實色。二者化色。言實色者。三
無數劫修感色身相好等業。轉五根等有漏
色身。得佛無漏五根等色。無量相好莊嚴。其
身周遍法界稱實淨土。於生死中業有分限。
阿頼耶識所變身形大小不定。且如此界。瞻
部洲人善業最劣。所得色身極長四肘。東勝
身洲善業次勝。身長八肘。如是善業漸漸増
勝。所得色身形量漸大。乃至色界色究竟天。
感色業中最殊勝故。所得色身一萬六千
膳那量。十地菩薩無漏善根所資熏故。身形
轉大。如經廣説。金剛喩定現在前時。滅一切
障善根勢力量無邊故。所得色身充滿法界
遍實淨土。大圓鏡智相應淨識。所變身土無
限量故。諸佛識變同處同時。其相相似不相
障礙。盡未來際無間無斷。依此能令諸佛受
用廣大喜樂。是故説名受用身土。如是身土
唯佛乃知。非諸菩薩五根所證。一一色根能
證一切所受境界。無障礙故。是故諸佛無
見頂相。無邊法音。一切色根作用無限以遍
滿故。言化色者。由悲願力。爲入大地諸菩薩
衆。現種種身種種相好種。種言音依種種土。
形量不定。變化身者。亦非願力。爲化地前
諸有情故。現變化身。通色非色。非色即是變
化意業。力無畏等諸功徳相。無形質故無有
形量。色者變化身語業等。隨時隨處隨衆所
宜。所現身形其量不定。如經廣説
如是三身。一切如來爲有差別爲無差別。法
身實性一切如來皆共有故。無有差別。就能
證因有差別故。假説差別。其餘二身各別因
感。各別自性實有差別。但無別執。同處相似
利樂意樂事業平等説無差別。是故説言。一
切諸佛由所依止意樂事業。於三種身如其
次第説無差別。所依法界無差別故。利樂意
樂無差別故。共作事業無差別故
如是三身爲有各別諸功徳不。如來法身清
淨眞如轉依爲相眞實善有本性清淨。遠離
一切雜染法故。一切功徳所依止故。一切功
徳眞實性故。説名具足一切功徳。無有色心
差別功徳。佛受用身具足一切色心等法眞
實功徳。及爲他現化相功徳。佛變化身唯具
一切現色心等化相功徳。是故三身皆説具
有過殑伽沙數量功徳
一切如來所化有情爲共不共。有義皆共。以
一一佛皆能化度一切有情。福徳智慧一切
平等。三無數劫勤修行願。同爲拔濟一切有
情求菩提故。如説一佛所化有情即一切佛。
有義不共。以佛所化諸有情類本相屬故。是
故如來底沙佛時。曾與慈氏同爲弟子。佛觀
釋迦所化有情善根先熟。慈氏所化善根後
熟。又觀慈氏因行先滿釋迦後滿。遂於一處
入火光定。令釋迦見。七日七夜不下一足。一
讃歎。令超慈氏在前成佛。又佛將欲入
涅槃時。作如是言。我所應度皆已度訖。又契
經説。佛涅槃時觀一所化。現在非想非非想
處。當生此間應受佛化。留一化身潜住此界。
先所受身現入涅槃。彼從非想非非想沒來
生此間。佛所留化爲説妙法成阿羅漢。爾時
化身方沒不現。又諸經中處處宣説。能化所
化相屬決定。是故諸佛所化不共。如實義者。
有共不共。無始時來種性法爾更相繋屬。或
多屬一。或一屬多。菩薩因時成熟有情亦不
決定。或共不共。故成佛已或共化度。或別化
度。若所化生一向共者。何須多佛。一佛能化
一切生故。唯應一佛常住世間教化衆生。餘
佛皆應入永寂滅。佛亦不應化餘衆生令趣
大乘。以無用故。但應化彼令得三乘入永寂
滅。以易得故。誰有智者捨易就難然燈助日。
是故所化非一向共。若所化生一向不共菩
薩不應發弘誓願。歴事諸佛修學大乘蘇達
那等。亦不應事多善知識諸佛。不應以己所
化付囑後佛。如是等事皆悉相違。是故不應
一向不共。雖一一佛有化一切有情功能。然
諸有情於無縁佛不肯受化。亦不見聞。雖一
一佛盡未來際。常住世間教化無量諸有情
類。而隨所宜現種種化。或現等覺或現涅槃。
或名釋迦或慈氏等。隨一化相所度有情言
皆度訖。生非想者。宜見釋迦化相得度。故留
化待亦不相違。若諸如來同一所化。何佛現
前而化彼耶。諸佛皆有悲願力故。不可一化
餘皆止息。但有縁佛同處同時。後得智上各
現一化。其状相似不相障礙。更相和雜爲増
上縁。令所化生識如是變。謂見一佛爲現神
通爲説正法。如是等事不可思議。非唯識理
不可解了。又自性身寂滅安樂。正屬自利功
徳所攝。爲増上縁益衆生故。兼屬利他。又與
二身倶利功徳爲所依故。二利所攝。受用身
者。具有二分。一自受法樂分。謂三無數劫修
自利行滿足所證色等實身。令自受用微妙
喜樂。二他受法樂分。謂三無數劫修利他行。
滿足所證色等化身。爲入大地諸菩薩衆。現
種種形説種種法。令諸菩薩受大法樂。由此
二分。或説此身唯自利攝。或説此身唯利他
攝。或説倶攝。皆不相違。變化身者。唯爲利
他現諸化相。故利他攝
如是三身有四分故。得爲四句。一受用非變
化。謂自利分實受用身。二變化非受用。謂變
化身爲化地前雜類生故。或麁或妙。或令歡
喜或令怖畏。改轉不定。但名變化不名受用。
不必令受現法樂故。三亦受用亦變化。謂爲
地上菩薩所現種種化身。令諸菩薩受法樂
故。隨時改轉不決定故。四非受用非變化謂
自性身。或處説佛有二種身。一者生身。二者
法身。若自性身若實受用。倶名法身。諸功
徳法所依止故。諸功徳法所集成故。若變化
身若他受用。倶名生身。隨衆所宜數現生故」
又餘經説。有十種佛。一現等覺佛。二弘誓願
佛。三業異熟佛。四住持佛。五變化佛。六法
界佛。七心佛。八定佛。九本性佛。十隨樂佛。
前五世俗後五勝義。隨其所應三身所攝。如
是等類隨相應知
經曰。如是淨法界 諸佛之所説
論曰。如是如來清淨法界諸佛同説。具足佛
地五種功徳三身差別。或自性等六句義相。
由此四頌略説佛地一切功徳。及前廣説。應
知總名聖教所説
經曰。時薄伽梵説是經已。妙生菩薩摩訶薩
等。諸大聲聞世間天人阿素洛等。一切大衆
聞佛所説。皆大歡喜信受奉行
論曰。此中顯示聞法衆會依教奉行。由佛淨
識悲願所引。變似契經増上縁力。時衆自心
善根成熟。似彼相現。謂聞佛説皆生歡喜信
受奉行。諸聲聞等或現化作或是眞實。受用
變化二土同處。聽法徒衆所聞雖同所見各
異不相障礙。上亦見下下不見上。各各利益
安樂事成
    佛地甚深諸句義 我今隨分已略釋
    功徳普施諸群生 願速等成無上果
    諸有書寫所生福 後後勝善等流果
    願此相續盡未來 利益安樂諸含識
佛地經論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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