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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論同學鈔 (No. 2263_ 良算抄 ) in Vol.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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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八識。諸識共依也。何云不共依耶。加
之見本疏上文。述第七以八爲依義。引無
性攝論本識是共依之文。故知。是此依云云
知。非不共依也。隨撲揚大師。非親所依
答。諸識生時。必假不共依力。若無此依。識
依何得生。是故八識皆有不共依也。七八
二識。恒相續故。互爲所依。不共餘識。何
不爲不共依耶。是以淨月論師。釋七八二
識倶有依云。第七八識。既恒倶轉。更互爲
依。此有何失云云隨燈師釋第八理應是
識性故文。立量云。第八識應有倶有相續
爲増上不共依*知。以七八恒轉邊。
爲不共依云事。但論云爲共親依者。第八
望六識。爲共依也。諸識共以第八。爲根
本故也。次以攝論本識是共依文。證第八
與第七爲依之義者。本識爲末那。爲不共
依。末那爲依。六識得識。故第八識遠望
六識。共依。與七成ナリト不共依。被知也。故
以共依文。證與七不共依也。次非親依
者。非嫌不共親依也。七望六。同有執故。
爲親依。七八相望。執非執異故。非親依爲言
次文見此意也。次依是不共依縁是因縁依
者。論爲顯此識依縁同故之文。其意頗隱。仍
燈作二釋。一云依是不共依。縁是因縁依*
此釋意。依者。倶有依也。縁者因縁依也。種
子不離本識。故依縁一物也。故説前二依
爲言後釋依者。因縁倶有二依也。縁者。所縁
也。所依所縁同故。説前二依爲言
  義明定故
問。本疏中。釋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文。即是
不縁種子等義云云爾者縁種子家。不用
此故事。撲揚大師。如何釋耶 祕云。若
縁種家。以依縁同。簡無間訖。不煩約勝
而重簡之。義明定故。由此故知。非是彼義
付之成一義。用多故。釋家常習也。設
以依縁同義。雖簡等無間縁何不用後二
故耶。況正義以依縁同有勝用二義。雖簡
等無間縁。重用或開導依易了知故之故。例
可爾耶
答。疏云即是不縁種子等義者。安慧論文。
但有依縁同義。不縁種子云家。用後二故
云也演祕釋縁種子之義。但用初故云事
決定。其上釋不用後二故之意也。安慧等。
以依縁同。簡等無間縁。明故不擧後二故
爲言正義種子不離第八。故非無依縁同義。
然而性用別論。種子非第八。故又用有勝
用義也。前二依。同時與力勝爲言就之前
二依同時力勝。等無間縁。又開避引導用勝。
何偏以同時依。云勝用耶。爲遣此疑。重
用易了知故之所也。任前滅後生理。前
後開導義易知。異類第八爲依。種子與現
行異類。爲因縁義。甚隱故。説前二依爲言
三故其由來如此。安慧第七識。縁第八現行
及所持種子。故依縁同義。尤明也。故煩不
用後二故也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四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五目次

  所縁門
  准對法論
據執爲我
火辨立自證分歟
薩伽耶言
但縁藏識
即除四人
果上許縁無答
體性行相門
名假施設
佛果心王二方
王由相應
 染倶門
又前二見
 餘所相應門
第七與定相應歟二方
據取別境
不定隨惑
以妄念慧
要縁曾受
明知第七
事亦有疑
見五地斷
八遍染證文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五

  ◎所縁門第二能變
第三門
云。縁彼
論云。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説此識縁藏
識故云云
  有四師
初師難陀
等義
  論云。有義。此意縁彼識體及相應法。○謂
縁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爲我及我所。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
失*云云
疏云。由心是主故。執爲我。由所助伴
故。爲我所云云
第二師火辨
等解
  論云。應言此意但縁彼識見及相分。如
次執爲我及我所。相見但以識爲體故。
不違聖説*云云
第三師安慧
  論云。應説此意但縁藏識及彼種子。如
次執爲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
非實有物。不違聖教云云
第四師護法
菩薩
  論云。應知。此意但縁藏識見分非餘
相分
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簡彼境界
心所及種
簡心所
多法故
故*云云
  因果識所縁不同事
  論云。未轉依位。唯縁藏識。既轉依已。亦
縁眞如及餘諸法○
  准對法論
問。論中述難陀論師義。論説末那我我所執
恒相應故論者。指何論耶 答。瑜伽
等也 進云。對法第二付之見對法
論。云縁阿羅耶識思度爲性。不云縁相應
心所。述我見等四惑相應。全無我所見文。
何云對法説耶。依之撲揚大師。准對法論。
無我我所*如何可云耶
答。疏釋論説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文。
出瑜伽六十三。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雖
然撲揚大師。引對法第二卷謂一切時。縁
阿頼耶識。思度爲性。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謂我見。我愛。我慢。無明之文云。准對
法論。無我我所。但可證意之所縁也*
未探解釋之意。若是疑疏見文之趣歟。意
者。彼論無我所相應之文。但云縁阿頼耶
識思度爲性故。聖説此識縁藏識故文下引
之。可證第七意所縁阿羅耶識爲言如此
釋意。疑疏關勘文者誤歟。或又爲傳寫
誤歟
  西明疏。聖説此識縁藏識故之處。引對
法第二。論説末那之下。不引之。可爲潤

尋云。若爾直可云誤
答。如云一云莊嚴不依次説。以莊嚴現
文爲誤。此例可爾
  據執爲我
問。論中明第二能變所縁門。有四師義。爾
者前三師意。本頌縁彼彼言。可攝我所境
耶 進云。燈但限我見境見タリ 付之前
三師意。皆縁彼言攝我所境也。總釋縁彼
言。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諸師於此論所
縁義。難陀云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
此所不離識。故彼言兼攝心所。火辨云相
見倶以識爲體故。安慧述以種即是彼識功
能。皆通我所境云也。若不爾者。何強成我
所境不離第八識義耶
答。難陀火辨二師。縁彼言。不攝我所境也。
本頌云依彼轉縁彼。專顯依縁同義。而難
第七識但有因縁依。無倶有開導二依。
因縁種不離識體。故以總聚見之。望我見
境第八心王。可有依縁同義。心所有別體。
望因縁依。非依縁同。故不攝之火辨又爾
也。以五根五境。爲我所境。彼既非第七所
依。故不攝之。但安慧意。第八自體及所
種。因縁倶有二依也。又我我所境也。依縁既
無寛狹。故縁彼言。攝我所境也。但燈先依
難陀。付我境。釋依縁同義畢。據執爲我
名依縁彼火安慧竝准此釋* 火辨安慧
義。隨宜可釋依縁同義也。即火辨不攝。安
慧攝也
  一義云。可攝我所境也。其旨如難。但燈
釋攝我所境之事一定。其上問答依縁
同義也。意云。我所境邊。雖非依縁同。據
我境邊。論依縁同*之義爲言
  火辨立自證分歟
問。火辨論師意。可立自證分耶 若立者。
演祕引有人義。云世親同時唯二分故。不
破之。餘所義燈。載西明義云。世親同時唯
立二分*又無能破文 若依之爾者。燈
中立自證分*
答。火辨宗義。未見明文。但立三分歟。論
中相見倶以識爲體故云云相見之外擧識。
當自體分。是以義燈述火辨義。見分作用。
故執爲我。自證沈隱。故不執之*但立三
分人。亦許一分二分理。故任唯二依他性
文。又立二分也。是則爲順世親。見分中。
攝自體分歟。有人偏爲二分師。不知立三
分云事。不盡理故。自義不云二分師。又
非無此一門。故不破之歟
  薩伽耶言
問。正義意。釋第七識不與我所見相應之
義。多處唯言有我見故云云 多處者。指何
處説耶 答。疏中。五十一卷四惑相應文。顯
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
應之文。幷下文云薩伽耶見等相應之文。
同十九云我見等相應之文* 付之顯揚
下文*云。薩伽耶見相應* 薩伽耶言。攝我
我所。何爲證耶。次顯揚十九。云薩伽耶見
等相應。不云我見等。何引我見我慢相應

答。正義意。別説我我所之文ヲハ。爲違文會
之。不別説我我所之説ヲハ爲證文也。而顯
ニハ既云薩伽耶見等四惑相應。不別云我
我所見。何不爲證耶。故疏云。薩伽耶言。雖
攝我所。然不別説。故以爲證*薩伽耶
言。雖攝我所見。之詞。既云四惑。不別
列我所見。故知。擧寛名。顯狹體也。第十九
卷雖云薩伽耶見。准第十卷説。引我見

  有云。然不別説者。顯揚十七後文。云如前
説。指上我見等四惑相應文。故雖云薩
伽耶見。上文外。別不説故。證無我所

  但縁藏識
問。宗家意。未轉依第七識。通可縁六塵境
耶 答。若依護法正義意者。唯縁第八見
分。不縁諸境也 付之不共所依。必與能
依識。同境也。而能依第六。既縁六塵諸境。
所依第七何唯限第八見分耶。如彼五根
與五識同境。是以見契經説。或云意根分
別諸法。説彼七種識。依諸境界念觀而
生加之有大乘論中。依楞伽經説。第七末
那。縁六塵境*依之新羅元曉。對自宗
立量云。第七意根。與能依識。必應同境。不
共根故。如眼等五根*
答。護法正義意。云第七識但縁藏識見分。
不許縁是等諸境也。凡第七識。無始以來。
縁執一類。無有間斷。而色等外境。轉易間
斷。非常非一。若縁彼境者。行相寧一類耶。
第八識一類相續。似常一故。第七執之。以
爲内我。故論云。但縁藏識見分非餘。彼無
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今解釋依本
頌。故本頌云。依彼轉縁彼云云天親本頌。
依慈氏阿僧之説。故瑜伽。顯揚。對法等中。第
七識縁阿頼耶識*但五識以色根。爲所
依根。故根識所取。必同境也。意識以心法。
爲所依故。能所依倶利。其境不必同歟。次
意根了諸境者。於因擧果能也。第七意根
爲因。意識廣縁諸境故也。秋篠上綱。引興
法師釋。會通之旨如此。次於楞伽經文者。
亦有二會釋。七識境非一。故云諸境。非
謂七識各縁諸境也。或因果合説。云縁諸
境也。故論云。未轉依位。唯縁藏識。既轉依
已。亦縁眞如及餘諸法*大乘論説者。釋
摩訶衍論歟。彼論所説。多背宗家性相。如
眞如受熏義等也。先徳廣勘一論上下。訾謬
端多。定知。非龍樹所製歟。強不可劬
至比量者。有共不定過。作法云。クヤ
根。不共根故。與能依識同境ナラン。爲如第八
識。不共根故。非同境此失永超僧
都勘付
又付違決
云。第七末那。與能依意識。非同境。一類無
記故。如第八識先徳所
勘也
  即除四人
問。付明第七識已轉未轉不同。且二乘無學
位。爲未轉攝。將如何 若攝未轉者。論
云未轉依位唯縁藏識。本疏ニハ未起對治斷
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縁藏識。即除四人
祕云。三乘無學。不退菩薩。
此四決定不縁藏識
二乘無學位。既縁異
熟識。斷我執。何攝未轉耶 若依之爾者。
平等性智現起位。名已轉依。二乘無學。第七
猶有漏也。豈攝已轉位耶。是以論中。或云
既轉依已亦縁眞如及餘諸法。或判已轉依
已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二乘無學。唯縁異
熟識。不縁眞如。亦不思量無我相。何攝已
轉耶
答。論上下。明轉未轉。有二義門。初云。未轉
依位。唯縁藏識。既轉依已。亦縁眞如及餘
諸法此文唯縁藏識。名未轉。亦縁餘眞
如及異熟等。皆名已轉。若依此義。二乘無
學。即是已轉。不縁頼耶。縁異熟識故。故
疏云。唯縁藏識。即除四人*又論下文
云。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
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此漏無漏相對。
思量無我相之位。名已轉依。若依此門。二
乘無學第七。未轉依也。不成無漏故
  尋云。付初義門。七地已前。平等性智現起
之位。已轉歟。未轉歟。若云已轉者。何云
阿頼耶耶。若云未轉者。疏云。初地
去既轉依位*
答。可攝已轉也。既縁眞如。非唯縁藏
識。何不攝已轉耶
又付後義門。尋云。二乘無學。不思量無
我相故。非已轉者。又不思量我相。何
爲未轉位耶
答。我有人我。有法我。法我見相應末
那。思量法我相故。攝未轉也
  果上許縁無答
問。因位平等性智。可縁有爲諸法耶 若
縁者。大師處處中。因位平等性智。唯縁異
熟識及眞如云云若廣縁一切有爲者。與
果位平等性智。有何差異耶 若由之爾
者。能引第六。既縁一切。所引第七。何不
然耶。依之今論中。廣縁一切有爲云云
  體性行相門
  第四體性門 幷第五行相門
頌云。思量爲性相
論云。頌言思量爲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
自證行相見分意以思量。爲自性故。即復
用彼。爲行相故。○又云。未轉依位。恒審
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
相故云云
  名假施設
問。本疏中。釋出世末那。引瑜伽論名假施
設不必如義文。爾者許無漏第七。假名末
那歟 兩方。若許名末那者。上下同云不
名末那。全不許假リニモ名末那云義耶。
就中演祕述假名末那之義*畢。與疏稍
別*以知。本疏意。不假名末那也 若
*由之爾者。既云出世末那。若假不名末
那者。何立出世末那名耶。況説名假施設
不必如義。名假故。無漏第七。雖無思量義。
名末那云也。兩方不明如何
答。本疏意。不許名末那之義也。凡瑜伽
六十三卷。答出世末那云何建立之間。有二
義。一云名假施設不必如義。二説遠離顛倒
正思量故。今論引第二説。已轉依位。亦審
思量無我相故云云初義不名末那義。後義
思量無我相故。名末那也。故疏釋初義
意。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不名
末那下文又云。彼無漏第七。不名末
那。名是假故云云但出世末那者。是非無漏
第七之名。有漏第七。名末那故。從有漏名。
得末那稱也。如迴心菩薩立聲聞名。聲
聞是非菩薩名。例是可爾。名假施設不必如
義者。會經云出世末那也。演祕釋者。疏外
假名末那之意也。故祕云。夫立名者。但假
施設。未必稱義故。出世意。雖不思量。亦
得名意。與疏稍別云云
  重按疏祕意。疏意無漏第七。不名末那。
然名末那。以他名。假施設也爲言祕意。出
世末那。是自名也。名假施設故。雖無思
量義。自名&MT06279;而得此名爲言
  佛果心王二方
問。*就心心所縁境。且佛果心王。可取別
相耶 進云。燈中。取云云付之色心諸
法。作用法爾レリ。縁慮質礙。能所造等功能。
已轉未轉無改。心王何至佛果。忽取別相
耶。是以瑜伽唯識等中。唯取總相云云此説
未簡因果二位耶
答。佛果心王。可取別相。凡果位諸識。各備
遍縁自在徳。心王對境總相之時。豈不知
其上可意等別義耶。以三通縁四等義。可
爲其例。故燈云。若在果位。王所功能。縁一
切法。取總別相。但勝劣異*云云次縁慮。質
礙。能所造等。色心體性也。設雖至果。
何輒改轉耶。故樞要云。不可難以大種爲
造彼轉體故云云瑜伽唯識等。且談因位相
也。故燈云。然第五云。心王取總相。心所通
總別。且據因説云云
  尋云。佛果心王。取別相者。以何行相。取
之耶。且取順違等相時 以了別行相
取之歟。將以領納行相。取之歟。若如先
者。了別行相。本取總相之用也。何以之
取別相哉。況別相非牒然而有。必各各
行相前義相也。若非領納行相者。何
取順違等相耶。若如後者。望受心所。豈
有行相各別義耶。況以別別行相。取多
別相者。果位心王。可有二十一行相。若
云爾者。又背行相各別理今云。以了別
行相。取別相也。設雖至佛果。不失本
作用。了別領納等行相各別。更不起他行
相也。但八識心王。以了別行相。知自所
變總相之時。其用下。兼知境上可意等別
義也。如彼因位中。行相相順心所。互取
彼此別相之時。自行相中取之。此又可
爾。了別行相中。備領納等能。取順違等
別相也
  又方
問。初地已上。無漏心王。可取別相耶
兩方。若取者。義燈中。述佛果心王取別
相之義。會瑜伽唯識唯取總相之文。且
據因説*云云以知。因位心王。不簡漏無
漏。唯取總相云事 若依之爾者。有漏五
識麁鈍劣。猶無漏第六被引。有互用義。況
無漏心王。自具勝用。豈無取別相之力耶。
彼未轉第七。雖定但縁藏識見分非餘。因位
無漏。亦縁眞如等。例判心於所縁唯取總
相。已轉六七。何不取別相耶。依之有人
立量云。因位無漏心王。取別相。已轉依
識故。如佛果心王。 如何
答。因位無漏。其用雖勝。猶不取別相也。不
可等佛果遍縁自在位。若寄事於勝能者。
豈有三通縁四義耶。但於諸根互用等例
難者。因位無漏。作用勝故。所引五識。互
縁餘境也。平等性智。縁眞如等。亦准此
知。心王取別相。後三分通縁四分等。一心
上巨細功能也。輒難備其用。至最極自在
佛果。始具此等義也。比量ニハ以二乘無學
識。可付共不定過也。又作相違決定云。因
位無漏心王。不ヘシ取別相。因位識故。如有漏
心王。又轉未轉。其義不定也。若唯以佛
果。名已轉義者。因可有兩倶不成過也
  王由相應
問。第七一聚心心所。成有覆無記事。淄洲
大師。如何釋之耶 燈云。王由相應。得成
三性。所由所依。是有覆故* 付之心王
其性非染。由相應惑。可成有覆。四惑其性
法。由心王力。可成無記。是以見論下
卷文。釋末那三性門。云此意相應四煩惱
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説名有
覆。顯有覆義偏依四惑障礙聖道能。判此
倶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無記攝。心所
無記。由所依心王細見タリ義燈解釋。恐似
顛倒。如何可會耶
今第七一聚性類。大有二重。先心王雖須
善性。由相應惑。定無記性。心所又須ケレ&MT01302;
善。由心王力。有覆性也已上自性類由
他定義也
如此
自性類定*畢。心王又障礙聖道。故有覆也。
心所受心王性類。無記性也此重他性類
亙自之門也
燈論前門。論餘卷。論後重也
  染倶門第六
頌云。四煩惱常倶。謂我癡我見幷我慢我愛
云云
論云。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縁
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此四常起。擾
濁内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
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有我見故。
餘見不生。○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
斷。此ナル煩惱。唯是倶生。修所斷故。我所邊
見。依我見生。此相應スル見。不依彼起。恒内
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見審決。疑無容
起。愛著我故。嗔不得生
  又前二見
問。正義意。第七識與我所見及邊見不相
應*有何故耶 進云。疏云。又前二見。
通縁内外 付之心所縁境。必依心王
定。設我所見邊。通縁トモ内外。第七相應二
見。可内縁見。例如彼我見雖通縁内外。第
七相應我見。唯是内縁。況見論文。我所邊
見。皆我見後生。第七相應見。不依我見
生故。非我所見等*何違此文。設別故

答。論云。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
依彼起。恒内執有我。故要有我見*我所
邊見乃至不依彼起者。總顯我所邊見。依我
見後生故。不與第七相應之義。就之疏問
云。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
云云意云。設雖依我見生。我見與我所
邊見。互相續。前後問起スヘシト爲言恒内執有我
故要有我見者。以恒内二義。釋前後不間
起之義也。疏云。以恒内執無有間斷。不
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説言恒内執我*
此釋恒義也。我見恒起。不間斷故。更有何
障。餘見互相續生耶爲言又前二見通縁内
外此唯恒内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者。釋内義
也。意云。前我所邊見。通縁内外。而我見。
既恒内縁也。餘二見。自然可縁外。我我所
境。必各別故爲言元我見ヲハ定内縁了。
其上若與餘二見相應セハ者。其自可外縁
也。仍我見例難。不來歟
  尋*云。疏有二段。釋恒内二義*云事。不
叶文。上段標以恒内執結。故論説言恒
内執我。以知。通恒内二義*云事。又下段。
云此唯恒内。不限内一義耶以上ノ二
答。二段如次。雖釋恒内二義。互帶内與
恒二義也。然而專所釋取異也。即上段。
云無有間斷。顯恒義下段。對餘二見縁
内外。此唯内縁*以知。以内義爲本。
恒内縁而恒也。内恒時而内也。仍其義互
通也更有愚案。又
餘義如別記
  餘所相應門第七
云。及餘觸等倶
有二師初師頌餘言顯遍行五。
後師餘言顯隨煩惱
第一師第七識唯與九心所
相應四惑幷遍行五
  論云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
五法
第二師 又有四師五遍。六遍。
十遍。八遍
  論云。有義彼釋餘義非理。○故此餘言
顯隨煩惱*
  遍染四師
第一師五遍染。惛沈。掉擧。
不信。懈怠。放逸
  第七識。與十五心所相應。前九法。五
隨煩惱及別境慧也
  論云。然此意倶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
隨煩惱幷別境慧
第二師六遍染。不信。懈怠。放
逸。妄念。散亂。惡慧
  第七識與十九心所相應。前九法。六隨
煩惱幷念定慧及惛沈也
  論云。然此意倶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
煩惱幷念定慧及加惛沈*
第三師十遍染。放逸。掉擧。惛沈。不信。懈怠。
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
  第七識與二十四心所相應。前九法。十
隨煩惱。別境五
  論云。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
煩惱。加別境五云云
第四師八遍染。惛沈。掉擧。不信。懈
怠。放逸。妄念。散亂。不正知
  第七識。與十八心所相應。前九法。八
大隨惑。別境慧
  論云。然此意倶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
煩惱幷別境慧云云
  會五遍染文
  論云。論説五法遍染心者。解通麁細
簡忿
等十
違唯善法簡散亂。失念。惡
慧。邪欲。邪勝解
純隨煩惱
簡根本及
不定四
通二性簡無
慚愧
  會六遍文
  論云。謂依二十隨煩惱中簡本
惑十
解通麁
簡忿
等十
無記不善簡中
隨二
通障定慧相顯
簡惛沈
掉擧二
説六云云
  會十遍文
  *論云。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麁細
忿

二性簡中
隨二
説十*
  無餘心所所以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 此識任運縁遂合境
勝解印持曾未定境 此識無始恒縁定事
念唯記憶曾所習事 此識恒縁現所受境
定唯繋心專註一境
此識任運刹那別縁既不專一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 此識任運恒縁現境
睡眠必依身心重昧 此識無始一類内執
尋伺倶依外門而轉 此識唯依内門而轉
謂忿等十行相麁動 此識審細故非彼倶
無慚無愧唯是不善 此無記故非彼相應
  已上依八遍染。正義遮餘心所
  論云。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仍前諸師文抄
  第七與定相應歟
問。正義意。有漏第七識。可與定心所相應
耶 答。不相應也 付之第七識。縁第八
見分。專注所執我境。何不與染定相應耶
答。論主釋此事云。定唯繋心。專注一
境。此識任運刹那別縁。既不專一。故無有
云云意云。定心所專注一境。唯縁本質
一法。所變相分。前後雖殊。論其本質。是一
境也。第七刹那別縁。無專注義。故不與定
相應也
問。第七識。無定心所云事。大師引何文
證之耶 疏云。五十五説。於所觀事。其定
方生。任運縁者。即無此定付之慧
雖縁觀察事。既許與第七相應。定心所。設
轉所觀境。何不相應耶
答。定慧倶雖於所觀境轉。定必以惠爲加
行。縁彼加行所觀事。大論*云於所觀事其
定方生者。此意也。第七任運無縁加行所觀
事之義。故不與定相應也。慧雖縁所觀
境。未必有加行。故任運識。亦與惠相應也。
是以見疏下文*云。定境加行必慧縁。定得
縁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倶無有
定。雖同縁觀察。而慧寛定狹。故此無定
  據取別境
問。付隨煩惱種類。且百法論ニハ説二十。瑜伽
論出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不同。爾者燈
師如何會此相違耶 進云。大論取別境不
定品類不同。皆立隨惑。百法論談有別體
性* 付之百法論所説二十隨惑。未必
有別體性。忿等十隨惑幷妄念不正知。是假
立心所也。何云有別體性耶
答。燈云。大論中。據取別境及四不定是染
性者。煩惱等流品類不同。説多少別。離彼二
位。更無別法。百法論等。據其體性有差別
者。但説百法。亦不相違云云百法論二十隨
惑。説體性有差別者。忿等雖本惑分位
立。望別境不定二位。有別體性云也。瑜伽
二十二。二十四等。取別境不定染汚一邊。
爲隨煩惱故。離彼二位更無別法。對彼廢
立。百談有別體性也
  尋云。若爾妄念等。豈離別境。有別體性

答。正義雖云倶一分攝。正取廢分。立隨
惑故。異邪欲勝解等歟
  不定隨惑
問。本論中。付明隨煩惱種類。且以悔眠
等。立隨惑者。爲唯限染汚性。將何 兩
方。若通三性者。既立隨惑。定可限染汚
性。例如邪欲邪勝解等。唯取染汚性邊。是
以見了義燈釋。當處云大論中據取別境及
四不定是染性者。餘處。別境不定隨惑。自
性斷也*若通三性者。何云唯自性斷耶
 若*由之如此者。見決擇分文。列四類
隨惑之中。以悔眠尋伺。爲通三性隨惑。是
以略纂中。任論文通三性*
答。唯限染汚性也。依擾惱義。立煩惱名。
如云此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煩
惱障也。善無記法。無擾惱義。何立爲隨
惱耶。是以見論文。明悔眠體。初師云。唯癡
爲體。説隨煩惱及癡分故*第二師會
之。論依染分説隨煩惱限染汚性之
旨。論文分明也。但瑜伽論文。掉擧第八。遍諸
染心。其性染汚也。無慚無愧。遍諸不善心。
其性唯不善也。忿等十。亦隨所依。染汚性
也。而不定心所。其性不定。通三性法故。
云通三性也。正取染分邊。而雖立隨惑。
論其法數。云爾也。略纂解釋可准之
  尋云。若唯染汚者。何第二通染汚類。不
列之耶。又若限染汚者可云邪尋伺等。
既不云爾。知。亙三性。立隨惑也

  以妄念慧
問。六遍染師意。妄念不正知。爲唯別境分
立之。爲當將如何。若唯別境分者。既立
遍染義。何不取癡分耶 是以疏中。以妄
念慧是癡等攝* 若依之爾者。述此師
自義。此別説念。准前慧釋 既例我見
唯慧。知。限別境分云事。正義破此義。妄念
不正知念慧爲性者。不遍染心*大師
釋此文云。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
云云唯限別境分旨明也
答。雖有異義。唯限念慧分也。述此師自
義。要縁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妄念及邪簡
云云加之疏釋此別説念准前慧釋文*云。
此中妄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慧故
正義能破文云。妄念不正知念慧爲性者。
不遍染心念慧分不ヘシト遍染。云若以
無明爲自性者遍染心起。始成通癡分故遍
染。論疏上下。其意分明也。但至以妄念慧
是癡等攝之釋者。凡此論習。前前師中。隨
宜含後後師義。又難前師之下。多攝後師。
似成妄念不正知散亂遍染義。云妄念散
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之中。正義
又可立此道理。故含癡分之義也。仍以妄
念慧是癡等攝者。唯癡唯念。通二三師皆
含之爲言妄念念別境
也癡
不正知慧別境
也。癡
  要縁曾受
問。有義意。釋要縁曾受境界種類文。相分
雖現在本質通過去。故名曾受云云撲揚
大師。可許之耶 不許也 付之設雖縁
過去。皆變親相分。相分雖現在。從本質
名曾受境。此義尤有道理。何不許之耶。況
自釋云。過去本質。雖體實無。而變相縁。相
似於彼。名縁曾受云云如何
答。有義意。釋曾受境了。重作問答解云。
相分雖現在。本質過去。名曾受境云云
破之云。又現意識。縁久滅境。境體既無。何
是曾受。故雖重釋。尚疎遺也云云有人釋。
雖及一重問答。其義未盡。縁久滅境之時。
境體既無。何物名曾受耶爲言自義過去本
質。其體雖無。現在相分。似彼本質故。今相
分名曾受也。有人以過去久滅質。直名曾
受故。蒙境體既無何是曾受之難也
  明知第七
問。十遍染師意。第七識。可與不定心所相
應耶 若相應者。見論文*云。此意心所。有
二十四云云其中無不定心所哉 若依之
爾者。演祕中引大論不定心所云隨惑
之文畢。明知。第七有不定惑云云如何
答。第七識。不與不定心所相應也。今論文
明也。又明不定心所之中。此皆不與第七
八倶。義如前説云云但演祕釋。十遍染惑
中。邪欲。邪勝解。或立爲隨惑。或立別境心
所。於六位心所。或立惑。或立非惑之心
所。義不定故。名不定惑也。第七與此相應
故。云有不定惑也。非指尋伺等也
  事亦有疑
問。十遍染師意。可許於理起邪勝解。事上
生疑煩惱耶 答。可許*也。爾也 付之
論述此師義。云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
猶預。判於所縁事。亦猶預者。非煩惱疑。全
不云事上起疑耶。依之本疏中。任論文不
許此義耶
答。十遍染家。以邪欲邪勝解二法。立遍
染之時。疑與勝解。相應義難有。仍疑ヲハ
唯迷理惑。不許事疑。則疑猶豫諦理之時。
勝解印色等事相邊故。尚有相應義*云
也。故論云。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
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縁事。亦猶豫者。
非煩惱疑。如疑人云云就此義疑
理。解印事。所縁既不同。難有同一所縁
義。疏主會此難云。據二行相増。事決無疑
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云云疏雖述
於理勝解生義。未明於事疑起之旨。仍演
祕繼疏之不足釋&MT06279;云。事亦有疑。但相微
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備云云依此等釋
者。論據行相増。疑理印事云也。以實言
之者。不遮於理事互起疑解也
  尋云。論其體同取者。其意未分明。又於
所疑理。勝解生時。有印持行相耶
答。論其體同取者。疑縁理。解轉事。所縁
雖別。理事相依。不一異故。爲一境體。故
疑疑理。即疑事也。勝解印事。即印理
也。據此義。有同一所縁義爲言非勝解
印持行相直轉理
問。見疑可通鈍惑耶
問。疑煩惱。唯迷理歟已上二帖如第
六卷抄之
  見五地斷
問。仁王經意。五見第五地所斷歟 答。第四
地也 兩方。若第五地斷者。見彼經文。第
四地斷見云云若第四地斷者。要云。仁王經
云。見五地斷*云云隨智周大師。任樞要。如
此釋給ヘリ如何
答。本經初地斷貪。二地斷嗔。三地斷癡。四
地斷見。五地斷疑云云隨斷障章。引彼經
説如觀文。但樞要文。見字騰也。只可
云五地斷疑見文次第。上述見疑唯利
義了。仁王經云五地斷疑者。非煩惱疑。是
事疑也云云何忽論五見斷位耶。知。見字
騰歟。或見者。正見也。則能斷智也。訓云
ヲ以五地斷疑云云或見者。證見義也。訓云。
見五地斷疑云云見。披見義也。訓云。
タルヘシ五地斷疑云云周記就樞要文。一
往作釋歟
  八遍染證文
問。論中明隨惑遍染義。出四師義。以何
正 答。疏以第四爲正云云 付之五
遍六遍等義。皆得證於瑜伽等説。八遍染
師。無明證據。何爲正義耶。是以見大師餘
處解釋。以六遍染爲正如何
答。見論文。前三義各憑瑜伽對法一文。互
雖立一義。更無立破。第四義。獨云有義前
説皆未盡理。廣破已前諸師。立八遍義。可
知。護法實義云事。依之本疏中。護法菩薩。
爲第四説云云但至證文者。先瑜伽對法
五遍。六遍。十遍文不同也。若依一
文者。必違餘二文。仍前三師。雖憑教文。必
違教文。爰護法菩薩。道理爲先。得諸教
之時。明八遍義不違諸文也。故疏云。
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
致此推究云云准此意者。又可云有證
文。依之論下文云。論説大八遍諸染心
云云次至略纂者。瑜伽對法等五遍。六遍。
十遍三文中。以六遍爲正爲言不對八遍
正義。何爲難耶。故抄云。此六文爲定。餘十
五者。各據別義。此會爲勝云云
論第四卷同學鈔第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一目次

  受倶
  第二定出苦
於無相中
非滅現纒二方
若許喜
即金剛心
無漏起時難
  三性*門
  不障善
  界繋*門
  若爾命終心三方
現行爲境顯二方
  起滅分位*門
  要集染汚意
出世道攝
第七品數
出世末
餘七識成佛
倶有依中
未證法空量
所立宗因三方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一

  受倶門解因位心所相應有三 染倶。
餘倶。受倶。此第三受倶門也
  三師疏云。此下諸説。非必別師。
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有義。此倶ニハ唯有喜受。恒内執我。生喜
愛故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
此破
前師
應説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
憂受相應。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
應。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第四靜慮。乃至
有頂。捨受相應
有義。彼説ケルモ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任運一
類。縁内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
相應故。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
皆別説之。若四受倶。亦應別説。故此相
ニハ唯有捨受
  第二定出苦
問。瑜伽論中。付明四禪ニシテ出五受義。且
於何地。出離苦根耶 答。第二定出苦
付之憂苦二根。倶是欲界繋法也。憂根既於
初禪離之。苦根何不爾耶。依之本論
卷幷顯揚論中。初禪所治法擧苦根。加之
若初禪ニシテ出苦根者。有何過耶
答。五受出離義。出本論説。初定出憂第二定
苦説。誰疑之耶。但第二定ニシテ出苦根者。
約盡麁重論之。非苦根現種也。是以見
餘卷論文如入二定説斷苦根。所斷苦
根。雖非現種。而名麁重云云顯揚論等。初
禪所治出苦根者。於苦根現行論之。是以
見彼論説。初禪所治出苦根。第二禪障亦出
之。是則現行障初禪。麁重第二定障故也。
若於初禪。已離憂苦二者。初二靜慮。有
何差別耶。但於憂根例難者。處處中。釋
所以有多意。一者憂根必無知所引故。
於初定盡麁重。苦根不必無知所引故。其
麁重第二定ニシテ離之。二者五識自無治道
故。所依五識無時。於第二定離苦根。意識
自有治道故。雖有所依意識。於初禪離
憂根。三者初定力微劣故。未生殊勝喜樂。
故不斷苦麁重也
  於無相中
問。本疏中。引五受出離文。於無相中。出
離捨根云云爾者異生所入無想定歟 答。
正智縁如無相定也 付之出離餘受。皆
於有漏四禪論之。捨受出離義。何正智縁
無相定耶。外道所入無*想定。六識相應
捨受不行。尤可云出離捨根。是以見彼論
次下文。第四靜慮。捨根出離云云若無漏無
定。何必限第四禪耶。依之大師異生
所入無相定也*云云人師解釋。亦同之」
答。既云無*想定。非想受之想。何異生所入
無想定耶。況説麁重永斷。述三受現行。異
生無想定中。豈永斷麁重。喜樂捨三受現行セン
耶。加之本論下文。明五種順出離界。初之
四種。天住所攝。第五一種。聖住所攝云云
云聖住。豈非無漏耶。是以略纂云。謂無學





人所入空定。名無*想定。撲揚判無漏定心
而縁眞如名無想定。但前四如次四禪出離。
捨根第四靜慮無漏定ヲ以出離之故。云第四
靜慮也。第四靜慮捨根。有漏定中。無出離
地。故加無漏定出離有漏捨受。明五受出離
義也。別抄有二釋。以初釋爲正。何擧第
二不正釋爲難耶。太抄不可用之
  非滅現纒二方
問。瑜伽論中。出離捨根者。非滅現纒云云
爾者無漏受上。立纒名歟。若云爾者。纒者。
纒縛義。唯目有漏雜染法。何以無漏受。名
現纒耶。依之西明意。釋厚嚴經所取能取
纒文。通無漏四分云義。正義破之。有
言故。可限有漏例此可爾。若依之
此者。彼論説非滅現纒之所以。住無相定。
必有受故。於此定中。容有三受。謂喜樂捨
云云以知。現纒者。無漏受云事。況有漏捨受
者。無漏定中。豈不滅之耶。依之大師餘處。
無漏捨受名現纒*云
答。釋非滅現纒文。有二意。若依略纂者。
上文云。捨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麁重。
無餘斷故者。斷スト有漏捨根云也。捨根種子
爲煩惱縛故。假名麁重。亦名隨眠也。下文
*云非滅現纒者。以現行無漏捨。名現纒也。
但無漏受名纒者。人師釋云受受類同故。名
纒也。非煩惱纒。厚嚴經説纒縛義故。限有
漏也。依今演祕者。現纒者。有漏捨根也。上
文但害隨眠等者。害スト能縁能雜煩惱云也。
非滅現纒者。不滅有漏現行捨云也。故
祕云。能造能縁捨根惑種。名捨麁重。斷
此惑種。名斷隨眠。據此等斷。名斷捨根。
非斷現受*云云但有三受者。以有無漏三
受。顯受體非自性斷也。若實斷受體者。何
無漏。既無漏定中。有三受。可知。今出離
捨根者。實非云斷受體。離能縁能雜惑。
云出離捨根也。定中雖不行。顯受體非自
性斷。云非滅現纒也略纂同神泰師義。演祕當
景法師釋。師資各載古師一
説歟
問。瑜伽論中。明五受出離義。無相定ニハ
捨根隨眠麁重。非滅現纒云云 爾者隨眠
麁重體。祕師何釋之耶。祕云。捨根能縁能雜
煩惱種子。名隨眠及麁重*云云付之四禪&MT06279;
出離前四受者。皆是離受體也。無相中。出
離捨根。尤可捨根體。況隨眠及現纒者。於
一法中。種子與現行也。現纒言。既指捨
受。隨眠豈縁雜惑種耶。依之大師略纂。釋
此文云。有漏捨受種子。名隨眠
答。瑜伽略纂。今演祕。得本論意。其旨不同
也。略纂如疑難。演祕存別意。彼論説出離
根義。但害隨眠者。捨根能縁能雜惑種
子也。非滅現纒者。非滅捨根體也。凡有漏
四禪。僅伏四受現行。不滅惑隨眠。故直付
受體。論出*離義也。無相定是無漏故。依實
斷説出離。故斷隨眠云出離也。有漏捨
受。非自性斷。故云非滅現纒也。但云隨
眠。云現纒者。可一法種現云難。不可
然。設依略纂意。現纒者。是現行無漏捨也。
隨眠豈無漏捨受種耶。雖同捨受。漏無漏既
異也。若爾。於一捨根。能縁能雜惑ヲ云
眠。有漏捨受ヲハ云現纒。有何失耶
  若許喜樂
問。第七識。四受相應スト云師意。破唯喜受相
應義。應許喜受乃至有頂*云云疏主
釋此難耶。進云。若許喜樂通在有頂。
應許憂苦通三界有*云云 付之論述初
師義。云有義此倶唯有喜受。第二師破之。
應許喜受乃至有頂*云云能破所破文。唯
擧喜受不出樂受。何牒若許喜樂通在有
頂耶
答。應許喜受乃至有頂者。以喜受通三界
爲過也。憂苦應通三界者。疏主論上重難
也。非直釋論意。何爲進耶。但牒加樂受。
誠似非論本意。演祕會之。作二釋。初釋云。
一依三受而以明之*云云意三受門ニハ喜樂
合爲一樂受故。初師雖唯擧喜。疏主加
樂也爲言第二釋云。二就理言。喜麁樂細。麁
猶上有。細必不無*云云此釋以麁況細。云
若許喜樂也爲言
  演祕初釋斷簡。是愚推也。非云論喜言
攝樂。以三受門立一樂受爲故。喜外加
樂也
  即金剛心
問。論中付明第七識受倶義。且四受相應
義。大師何難之耶。疏云。又此若與四受相
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
斷故*云云 付之第七識。設雖與四受相
應。何必漸斷耶。彼見所斷惑。雖四受倶。眞
見道初品斷之。六識倶生煩惱。雖非唯捨
受。金剛心頓斷之。加之超中二果人。九地
修惑類聚合斷。獨覺聖者。非想地初品無間
盡下八地煩惱。此等豈非四受相應煩惱頓
斷耶
答。正義意。六識四受相應故。相應煩惱。有
漸斷義。第八識。唯與捨受相應故。唯頓斷
也。而第七與第八同唯捨受倶。故相應惑。
可唯頓斷。若通四受者。如六識可有漸
斷之人云也。即燈成疏意。云。若喜等倶。必
隨地別。染法倶斷。如六識故。若捨受倶。即
可頓斷。如第八識。捨倶頓斷*云云若爾
不遮四受相應法中。有頓斷義。何擧見惑
等爲難耶。超中二果等斷惑。皆是別意樂也
已上依邑法師意。成
此義了。可見義蘊
  因果二位相應多少
  論云。未轉依位。與前所説心所相應。已
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倶起。謂遍行別境
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
私云。已轉依位。相應法數。
諸識皆同。大可守此例
  四智依地
大圓鏡智有三釋
一云種子色界六地
四無色
 現行唯第四
 疏三末初釋。
五末初義。二云種子
現行通色界
 疏三末
第二釋。五末無此*義 三云種現倶唯
四定
 疏
三末第三釋。五末第二*義
  疏云。此三説中第一解勝云云
  平等性智
因位種現倶通色無色界十地。
觀察智能引故
 果位
一云通八
 唯第
四定 雖不分
明。此意
 五末初
釋。五本初釋
二云*現倶四
 五本有此釋設下地
等文是也
三云種倶唯第
四定
 五末第二釋
  妙觀察智因果二位種現
倶通十地
成所作智五末有
三釋
一云唯在初定。二云通四靜慮多在
第四定
三云
唯第四定。疏云。此中三解。任情取之*云云
  無漏起時難
問。因位平等性智。可與喜樂二受相應耶
 答。樞要有二釋*云云問。先付相應スト
釋不明。論云。已轉依位唯捨受倶*云云
不云喜樂受倶。付次釋。因位平等性智。必
隨能引力。成無漏。又同一地也。受倶義。何
不隨第六引力耶。況五識任運。既隨能引
通三受。第七何不爾耶
答。樞要初釋。因位平等性智。隨妙觀察智能
引。通三受也。會論云。然今説者。取至佛
位。唯捨一定云云第二釋任論文。云唯捨
受也。文不簡因果故。況若與喜樂受相應
者。應非一類。故要云。若喜樂倶。應非一
類*云云但於成無漏隨能引云雖者。是
燈問也。答之。無漏起時。難隨他起無漏。縁
境恒任運。故不通三受*云云又樞要通
同地難云。喜樂易脱故。恒唯捨受。定不相
違。故從能引*云云燈意同之。次於五識例
難者。亦燈會云。五識易脱起。隨他通三
受。第七縁一類。不隨他三受云云
  常騰等先徳。以第二釋爲正*云云 又疏
燈但述唯捨受義。仍可存第二釋歟
  第八三性門
  頌云。有覆無記攝
論云。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
聖道。隱弊自心。説名有覆。非善不善。故
名無記。如上二界諸煩惱等定力攝藏。是
無記攝。此倶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
無記攝云云
疏云。此識相應四煩惱等。雖無定力。以
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
遍三性故。亦無記攝*云云
  不障善故
問。第七相應四惑。名無記有何故耶。疏云。
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
遍三性故。亦無記攝云云問。先付初故。六
識相應惑。不可通無記。所依識麁故。付第
二故。眼等五識任運也。相應惑可唯無記。又
付第三第四故。論説第七惑。障礙聖道
云云何云不障善耶。況護法正義意。六識
三性倶轉*云云善眼識。雖遍三性。其性非
無記。不善耳識雖不障眼識善。亦是不善
也。何以不障善。遍三性二故。成無記義耶。
又後二故。論文不見。疏何加之耶
答。疏所出四故。各有所依文。初二在論。故
論云。此倶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無記
云云第三故。下第六卷。明倶生身邊二
唯無記故。雖數現行。不障善故*云云
之加此故也。第四故。瑜伽論明第*七惑。
是諸煩惱。與善不善無記識倶。而不相違
云云 依此文歟。初故所依心王細故。相應
心所。唯無記也。六識相應煩惱。所依心王麁
故。通三性也。所依若麁。不限無記也。第
二故又無失。今任運者。一類任運也。五識
雖任運。易脱起故。通三性也。例如云五識
易脱起隨他通三受。第七縁一類不隨他三受
也。或五識雖具任運一義。不具餘三義。故
非唯無記也。次第三第四故。又無失。不障
善者。不障有漏六位中。善位十一云也。第
七若不善性者。豈不障六識中善位耶。不
云不障無漏聖道。何以障礙聖道文。爲難
耶。次六識三性倶轉之時。不善耳識。雖違
善眼識。同是能依故。不障相竝。第七諸識
染淨依也。其性若不善者。能依六識。豈善
性耶。相違異性。不可成能所依故也
  第九界繋門
  頌云。隨所生所繋
論云。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トハ
欲界繋。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恒縁
自地藏識。執爲内我。非他地故*云云
疏云。我見隨境自地所繋。他地諸法
我境故。此依倶生別縁我見行相説。
知。第七不縁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
法故。亦不縁色等。色等亦通故云云
  繋有二説
  論云。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
生彼地。染汚末那縁彼執我。即繋屬
故。名彼所繋*云云疏云。相從相屬。是
此繋義。如王爲所屬。臣等爲能屬。隨王
繋國云云
論云。或爲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繋縛。名
彼所繋云云
疏云。此第七意。爲因倶時四惑所繋。名彼
所繋。識是所繋。煩惱能繋也。爲第八識所生
之地煩惱繋縛。名彼云云
  若爾命終心三方
問。本疏中。作一箇問難。若爾命終心。縁何
以爲我云云爾者問第六識我見歟 兩
方。若我七我者。既云命終心。定可第六我
見。況答此問。縁未來生*云云第七豈縁未
來耶。若第六識我者。上云第七作我解故
不縁他地 付之作此問難。知。問第七
我也
答。若依善珠御意者。問第七我也。然而依
邑法師。如理。靈泰等意者。可云問第六
我也。見次上文。第七作我解。故不縁他
地*云云乘此擧第六命終心。爲問也。意。
第六命終心ニハ。縁他地。起我見。如縁未來
生。若執他地。不爲我解者。第六命終心。縁
何以爲我耶爲言答之。縁未來生。即是縁
自地。所生處故者。潤生位。縁未來生。即是
縁自地也。所起煩惱。是當生處惑。以此當
生處見。縁當生者。不縁他地。何爲難耶
爲言今此問答。付第七作我解故。不縁他
地之義。第六命終心ニモ作我解故。不縁當
生他地耶問也。答文反詰問未辨自他
地。可知此旨
  尋云。起當生處我見。縁當生。自元自地
也。何擧之爲問耶。命終心位。起自體愛
之時。起當生處見。縁現在自身。實是縁
他地。何擧之。不爲問耶
答。問自非起。潤生位。我見縁未來生者。
似縁他地。仍爲問也。答中詳云即是縁
自地。釋顯同地之旨也。如此事。其例非
一。不可
問。本疏中。潤生位我見。縁當生處爲我*云
爾者爲總縁我。爲當如何我見雖縁當
生。不當生
處。何此題
尤非也
問。本疏中。潤生位我見。縁未來生爲我
云云爾者爲總縁我見。將別縁見歟。若總縁
我者。見疏文。縁未來生。即是縁自地所生
處故。此別縁我。故唯自地*云云若依之爾
者。淄洲云然是總縁非是別縁。撲揚判潤生
我見據總縁説如何
答。設本有命終心。設中有命終心。必起總縁
我見。縁未來生也。總縁我見。行相尤廣。總
縁他地及過未等也。縁當來之五取蘊
之時。尤可起總縁我見。若別縁見豈無所
杖質耶。故燈云。然是總縁。非是別縁。以未
來無別縁我見。無所杖質故*云云演祕解
釋。其意同之。但於疏釋者。指第七我見。
云此別縁我也。非縁未來生我見云是別
縁也
  尋云。見疏文。云縁未來生即是縁自地所
生處故了。此別縁我明縁未來生我
見。云此別縁我也。何儲指第七我見。
云此別縁我耶。文勢似不連屬
答。上第七作我解。故不縁他地指之
云此別縁我也。須云第七作我解故不
縁他地此別縁我故唯自地。而付云
我解。故不擧他地擧第六命終心。縁
當生事。爲例難。答之。云縁未來生等
也。依中間隔傍論。學者多煩之歟。長見
文勢。其旨必然也。何云總縁我見耶
尋云。潤生我見。縁未來生。唯縁自地。既
無總縁義。何云總縁我見耶
答。總縁別縁自本其體各別也。非約所
縁分其總別也。仍潤生位。起總縁我見。
唯縁自地也。別縁我見。唯縁現在境。行
狹故。總縁我見。縁他地力在之。
又縁未來自地境也。祕云。潤生我見
據總縁説者。潤生我見。縁未來生。據總
縁他地我見説爲言此事尚可沙汰之。
文如第六卷
疏云。論任運恒縁自地藏識。執爲内我。非
他地故。述曰。第八異熟心。通縁自他地不
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縁他地。若
爾命終心縁何。以爲我。縁未來生。即是縁
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縁我。故唯自地。若總縁
我。許之縁他。如下自解
同六末云。論得彼定已。彼地今別倶生諸
惑。皆容現前。述曰。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
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縁未 
來生故。非許他地法爲我云云 又云。唯
得起下六。謂邪見我見トナリ。若幷
生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云云祕云。有
義斷云。除我見一。不見世間執他地法。
以爲我故。故分別見。非縁他地。當生處色。
尚未起故。潤生之愛。縁當生處増上果生。
既唯迷事。亦不可説與理惑倶。詳曰。潤生
我見。據總縁説。又此潤生位。非一刹那。
理事二惑。前後間斷。而言潤生迷増上果。
據彼愛境。正潤。生位説。燈云論六然正潤
生。不取二見。於此位起。亦復無失。然是
總縁。非是別縁。以未來無。別縁我見。無所
杖質故
  現行爲境顯二方
問。總縁我見。可縁他地現行法耶。若縁者。
准現行爲境顯能縁。隨彼繋之判。縁他
地現行者。豈不繋他地耶。況瑜伽論中。説
總縁我見云縁他地種子。未云縁他地現
行耶。依之餘卷本疏。依瑜伽論説。不
現行故*云云 若依之爾者。依身在欲界。
修得天眼耳根之人。起總縁我見之時。豈
不縁彼天眼耳根耶。況命終心位。起自體
愛之時。既與我見倶行。豈不縁他地現
行耶。是以今本疏中。云若總縁我許之縁
他。餘處義燈。潤生位。我愛現行。縁自身五
蘊*云云 答。倶生總縁我見。可縁他地現
行法也。其旨如一邊難勢。本有命終心。起
自體愛之時。縁現自身五蘊。起我愛故。瑜
伽論云。又諸異生。將命終時。我愛現行。便
愛自體但疏云不*計現行故者。不縁
他地身云也。不云不縁自身他地現行
也。次樞要云現行爲*境顯能縁隨彼繋者。
對種子沈隱境。現行顯現故。云能縁隨彼
也。即是第七。縁第八現行之時。所縁第
八。顯現境故。末那隨彼繋爲言是一往
也。以實論之。自他互隨増故。隨彼繋。他
地不隨増故。不隨彼繋可云也。故燈云。
自*他互相増。隨自自地繋。他地不相増。
不隨他地繋*云云
問。依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根之人。起下
地總縁我見。可縁天眼耳根耶。若縁者。現
顯現境也。若縁彼者。定可隨彼上地繋。
云現行爲*境顯能縁隨繋故也。若不縁
者。既自身上。修得天眼耳根。我見總縁自
身五蘊之時。豈不縁天眼耳根耶。依之
先徳釋云。總縁我見。縁天眼耳根*云云
  有人云。修得天眼耳根之人。得定類也。
得定人。不起總縁我見。何論縁不縁。更
非論義云云
尋云。迷理我見。非定障。設雖得定人。何
不起之
答。得定人。已伏迷事惑。伴類已伏故。迷
理我見。亦不行也。此事猶可問答。可勘論
第六卷幷燈餘卷釋。如

  第十起滅分位門
頌云。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永捨
云。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
染意種及現行。倶永斷滅。故説無有
  暫捨門滅定
出世道
論*云。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但暫伏滅。故
説無有
  別解三位
聖道
  論*云。三乘聖道。有伏滅義。眞無我解。違
我執故。後得無漏現在前時。是彼等流。亦
違此意。眞無我解及後所得。倶無漏故。
名出世道云云
滅定
  論 云。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
亦非有*云云
無學
  論 云。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
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金剛喩定現
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
永不復起云云
  要集染汚意
問。要集意。染汚意。唯依人執云云淄洲
大師。可許之耶 答。不許也 付之所執
藏頼耶名。既限我執。能執藏染汚意。何通
法執。是以見論文。或云三乘聖道有伏滅
義。或述眞無我解違我執故。若通法執者。
二乘豈伏之耶。又何能治云無我耶。要集
所述叶文理。何不許之耶
答。菩薩得一切種智故。又以法執名染。是
以論下文云。法執倶意。於二乘等。雖名不
染。於諸菩薩。亦名爲染。障彼智故*云云
九卷云。此名無覆。望二乘説。若望菩薩。亦
是有覆云云但於所執藏頼耶例者。疏釋云。
藏名據テ云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
云云其意易知。次三乘聖道有伏滅義
之文。燈師以之。爲通法執之證。染汚意
有二種。人執染三乘共伏之。法執染唯菩薩
伏之。二乘不伏之。三乘伏滅。有其不同
故。云有伏滅義也。若限人執。三乘倶伏滅
者。可云倶能伏滅。何須有言耶。故燈云。若
唯人執。應言三乘聖道。倶能伏滅。何須得
言有次眞無我解違我執故*之文。疏會
云。隨人法觀。並自違故云云依此釋者。無
我言。攝人無我。法無我。我言兼人我法我

  重難云。論會三位無末那之文。依染
意説*若通法執者。二乘無學。豈無染
意耶是一又二乘無學迴心菩薩。永捨
染意故。偏屬阿羅漢*染汚意通人法
者。猶有染汚意。何攝阿羅是二依之
大師釋云。我執相應意。名染汚。法執意
名不染汚云云。是三
答。依染汚意説者。二乘染*汚意。限人
執。菩薩染。通二執。三乘各各三位。倶無
染汚。故云三位無也。次無學迴心。名
漢者。雖有法執意。二乘位ニハ永斷煩惱。
已得阿羅漢名畢故。迴心已去。從昔名
云阿羅漢也。非無法執染意也。大師釋。
且通三乘。以人執名染意也
  出世道攝
問。付第七識起滅分位門。且不退菩薩。聖道
等三位中何耶。疏云。出世道攝* 付之
聖道等三位。雖同捨染汚末那名。八地已
上。具殺賊不生等三義。尤可攝阿羅漢。例
如捨頼耶名之中。以八地已上。攝羅漢。出
道非人。不退菩薩是人也。人法既殊。豈
相攝耶。依之本疏中。此依人及法故。説有
三位云云如何
答。捨染汚末那之中。無學是永捨也。聖道
滅定暫捨。而八地已上菩薩。起法空聖道
之時。雖暫捨染*汚末那。生空觀時。染汚末
那尚起。既是暫捨。非永捨。何攝*羅漢耶。
故疏云。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
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
云云但於例難者。頼耶名。唯據煩惱故。八
地已上。永捨之。是故攝*羅漢也。染汚末
那通法執故。八地已上尚起。暫捨門攝也。
云不退菩薩。云出世道。人法其名雖異。
不退菩薩所起法空聖道。寧非出世道耶。例
如薩波多獨覺菩薩。攝三寶中法寶
  第七品數
問。第七相應煩惱。九地相望。可有九品不
同耶 進云。以九品釋爲正。付之夫第
七識。縁執一類。無有改轉。若無麁細者。由
何分品類耶。是以見論文。或云極微細故。
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
力等故。或云一刹那中。三界頓斷。任運内
起。無麁細故。云云加之此無始來一味轉
故之文。微細一類任運而轉之説。皆不見
許品數不同。是以大師上卷疏以唯増
闕減釋。爲正義。若有九品不同者。何不取
麁細増減釋耶
答。第七相應煩惱品數有無。處處解釋。其
旨異也。然而今本疏中。作九品一品二釋。
此二説中。前解爲勝云云邪正既明。誰人異
求耶。凡諸有漏法。繋地各別也。設雖微細
一類識體。何廢地繋差別耶。若有界地不
同者。何又無品數差降耶。是以本頌云隨
所生所繋。釋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繋*云云
況若不許界地麁細者。既無有動轉。無性
有情第七識。闕有増減義。豈成能熏耶。故
疏云。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増減無性
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熏。闕第三義故
云云至一類無轉易云難者。三受三性
境界相續。無改轉故。名一類識。非無ヲ以
品名爲一類。次論云極微細故者。疏云。
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
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乃至以各自地ニヲイテ極微
細故云云勢力等故者。疏云。同障無學一時
頓斷名勢力等云云任運内起無麁細故者。
疏作三釋。一云八十一品。亦與非想第九
一類品攝*云云二云所障既同。斷無前後。
名無麁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云云
云又唯縁内境自地之境。境無麁細。無多
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中總無麁細*云云
次第二卷疏。唯増闕減。増減倶有二釋。同是
九品釋也。故第一釋云。如邪見等。雖言一
品。亦有異故*云云若爾初釋既九品唯増義
也。初釋爲勝之斷。何背今正否耶
  尋云。疏。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
増減*云云此釋明許麁細増減之義。無
性第七識。具増減倶有義見タリ。若爾
同第二卷後釋云欲界爲麁非想爲細
乃至有増減故。今第二釋。云如前第二能
熏中解者。又指第二卷疏唯増釋也。
下正否。尚似相違如何
答。第二卷疏唯増闕減。増減倶有二釋。倶
是九品釋也。唯付無性第七。釋有増減
義。故以唯増爲正。今疏二釋。總付有性
無性第七。諍品數有無。故以初麁細増減
義爲正。便無増減者。總於有性無性第
七。不許麁細者。便無増減爲言無性有
情。此第七識。應非能熏。闕第三義故者。
其中別擧無性第七無動轉。責成也。若爾
今疏中。呼有増減之義。云増減也。其
難有性之邊。通増減二也。無性第七。
依正釋者。唯増闕減也。第二卷既斷正
了故。今疏無性第七。闕第三義者。
スト唯増義難也。如前第二能熏中解者。
一品釋會無性有増減之義。又可依唯
増義。故讓彼初釋也
問。若爾一品唯増義。無殊過。何九品釋。
以之爲大道理。責一品義耶
答。一品釋。一往依唯増義。雖成有増減
義。*尚非能熏義。若三界相望。唯一品者。
既無動轉。更非有増減義。本立有増
義者。爲顯有動轉之物也。既一品
無動轉者。何爲第三義耶。九品義。從
自地向他地之時。有動轉故。念念増
長。能熏義也
  處處釋料簡
九品今疏初釋。三本二釋。十
末三釋。斷障章二釋
一品今疏
後釋
  此二説中。前解爲勝云云
  九品又有二釋
一云。細分八十一品十末初釋。斷
障章第二釋
二云九地相
望九品今疏初釋。十末後
二釋。斷障章初釋
  有人云。八十一品釋。即唯一品釋也云云
今云。此義不然。斷障章第二釋云。有義
地各有一品細分便成八十一品*云
以知。地地各有一品。其中一品中。
分九品云事
  三位末那有無
云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倶。聖教
皆言三位無故云云
  疏云安慧等云。三位體無。此識倶時唯有
人執。無有法執准此師計。即成佛時。
無第七識。餘七識成
論*云。有義。彼説教理相違
  疏云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
  此有十
一違教出世末那。經
説有故
二違量失無染意識。如有染時。
定有倶生。不共依故
三違瑜伽失論説藏識決定恒有一識倶轉。所謂
末那。若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
應無
識倶
四違顯揚失略之
七八相例失略之
六四智不齊失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
譬如餘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
不可説彼依六轉識
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七第八無依失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
第八識。應無倶有依。
八二執不均失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
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
我執恒
行。
九五六不同失又諸論言。以五同法。證有第七
爲第六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
無第七爲第六依。所
立宗因。便倶有失
十總結會是故應言無染汚意。恒起
現前。言彼無者。依染意説
  出世末那
問。護法論主破安慧師之三位無末那之
義。出世末那。經説有故*云云經者。指何經
説耶。疏云。解脱經*云云付之下教證中。
引彼經説云。染汚意恒時。諸惑倶生滅。若
解脱諸惑。非曾非當有*云云上二句顯染
汚意與諸惑倶生倶滅之旨。下二句説解
脱諸惑之時。汚染意同解脱之旨也。此文不
見有出世末那。是以論釋頌意。對治道生。
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脱加之
瑜伽論引彼經次頌云。非彼法生已。後淨
意而生*明知。彼經大旨。不許出世末那
云事。是以唐土人師。指佛地經平等性智相
應淨識之文*云云
答。今論下文。以二教六理。證有第七識。破
安慧云經説有故。定可指教。理二證所引
經文。而餘經皆無出世末那説。故知。解脱經
云事。又瑜伽論本地分中。明解脱遍知*之
相。引此文了。至決擇分。如世尊説出世末
那*以上思下。是解脱經也。是以疏云。
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説有。准下證有
此識。即是解脱經*云云凡彼經意。心王自性
清淨。與諸惑倶生。名爲染汚。若斷諸惑。方
成清淨。三世中無諸惑。非染汚意外。別清
淨意生。解脱者。解脱諸惑也。非解脱識體
説也。非彼法生已。後淨意而生。彼先無染
汚説解脱諸惑之文。染汚意。自性非染
故。即名清淨意。不別意生。云也。若爾彼經
下二句。説出世末那云也。仍指此文無

  餘七識成佛
問。安慧論師意。可許佛果有五識耶 兩
方。若許者。安慧論師意。述根境遍計所執。
定不可許佛果有根境。若無所依所縁根
境者。何有能依能縁五識耶。是以彼師難
難陀五根唯種義。付三依闕一難若自許
無所依所縁五識生者。豈不蒙難陀師返
難耶。加之大師有處。後得智二分倶無師。
安慧也*而本疏中。二分倶無師。十五界唯
有漏義*知。安慧十五界唯有漏義云事。
就中見彼師所製論藏説。於十八界。前
十五界。唯有漏。後三通漏無漏*淄洲
大師。云准此應同無性等釋。同無性十五
界唯有漏義見タリ 若依之爾者。護法菩
薩。難彼師不許平等性智相應識體之義。
不可説彼依六轉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云云知。彼師許無漏五識云事。依之本疏ニハ
餘七識成佛。唯識章ニハ因八果七識云云
如何
答。安惠論師意。許佛果五識也。見論上
下。第四卷述開導依第二師義。若自在位。
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
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佛果
有五識云事。分明也。又常卷ニハ護法論師。
難彼師不許出世末那之義。不可説彼
依六轉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既以六
轉識。爲平等性智所依。知。有佛果有五識
云事。是以今本疏。云准此師計。即成佛時。
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唯識章ニハ或因八果
七識。安慧論師云。末那唯染故云云但於所
依所縁者。意識爲所依。諸心心所自證分。
爲所縁也。或疏十末釋彼師意。佛果有依
他見相二分*准之所依所縁根境不闕。
廣五蘊論。且依二乘等境。説前十五界唯有
漏也。十五界唯有漏義。源出無著説。護法
等又存之。是則依二乘等麁識境説也。只
任集量論説。分別十八界漏無漏也。非安
惠正宗旨也。次准此應同無性等釋者。安惠
云佛不説法故。同無性等宗也。不許佛
果有色聲等功徳故。不許佛説法義也。
不同無性許前十五唯有漏。次二分倶
無師中。攝安慧及無性等義。其中疏且
十五界唯有漏師歟
  佛果所依所縁事。異義。又有愚推如安
慧抄記之。一義云。安慧論師不許無漏
五識也。根境遍計所執故。佛果無之。既
無根境故。不立五識界。十八界根對
望立之。若無所依所縁根境者。能依能
縁五識。不可別立之。由此佛果五識。
意識界收。意識界而許五識。故云因八
七云七識成佛也。不立十五界故。
云無十五界。攝二分倶無師也此義
無一興。委
可成之。
如別記
  倶有依中量
問。護法論主。對安慧立量云。汝無學位第
八識。有現行倶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
若以聖道等意識。勘不定過者。何避此
過耶。祕云。倶有依中。含共不共。聖道等
位。第六意識。彼亦許有共倶有依。宗法之
中。既不別言。故無不定付之見論上
卷文。述安慧義云。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
倶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倶時起者。亦
以五識。爲倶有依*全不云第六識有
共倶有依。次見論文相。此護法對安慧。立
共比量也。共比他不定。非過數。敵者不可
以聖道等第六識付不定過。何今作他比
量。勞避此過耶
答。第六識以第八爲共依之旨。見論文。
本頌述依止根本識。諸師誰不守此文。釋
論云。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爲共
親依。更不出別異説。加之見今卷文。無
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倶生不共依故云云
安不共言非簡第八共依耶。又安慧所製
廣五蘊論云。又由此識從滅盡定。無想定。
無想天起者。了別境界。轉識復生*云云
云由第八六識轉。豈非倶有依耶。第八
爲因縁義。上文既説畢故也。若爾。聖道等
第六識。既有共倶有依。以之不可付不定
過。比量能別。不簡共不共所依故。但第四
卷論文。略不説第八共依也。彼明開導依
之中。述安慧義云。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
第六識。爲開導依*燈云。滅定意識。應
云用第八爲開導依。略而不言例此可
爾。次今比量他中共歟。宗置汝言。用共許
因故。是則付三位無末那之義。立無學位
第八可有倶有依。故置汝言也。然而識性
故因共故。是他中共也。若爾。何以他不定。
不爲過數耶。設又雖共比。以他不定爲
過事。一論上下。其例非一也。今論因明。異
理門正理軌轍。始不可爲奇此事處處
記之
  未證法空量
問。安慧論師意。第七識無法執*云云護法
論主。欲破此義。立量云。法執未證法空。
位應恒行。二執隨一攝故。如生執*云云
比量歟。爾也 付之勘共不定過云。クヤ
生執。二執隨一攝故。法執未證法空位。恒
行。爲如第六我執。二執隨一攝故。法執未
證法空位。非恒*行。又若攝同喩者。可
有所立不成。又有ヘシ相符過。安慧云第八
有法執。許彼法執恒行故也。況西明所立
量。同今作法也。而燈師付過。不許之。彼
何有差別耶
答。論破安慧不許法執及無漏第七之義。
有多難之中。今量付二執不均難。所作
法也。正置簡別言。云第七法執。有法第七
可令蒙因喩。若爾以第六生執幷第八
法執。不可付過也。西明未證法空。應シト
法執恒行立故。我執同喩。有所立不成也。
樞要法執爲有法。以恒行爲能別。故不同
彼所立。燈意如
  所立宗因三方
  論云。又諸論中。以五同法&MT06279;證有第七
爲第六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第七
爲第六依。所立宗因。便倶有失*云云
  總宗違宗
總因不定
法自相相違
  量云。第六意識。必有倶生不共増上別依
六識攝故如五識
  別宗比量
相違
別因相違
決定
  量云。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
除三位六識攝故如五識
問。總宗有違宗失方何 答。有法總擧第
六識時。聖道等位第六識。亦同被擧畢。而
能別立有此依故。便違自宗。自許聖道
等第六識無別依故
問。總因不定過如何 答。作法云。爲如五
識。六識攝故。第六識有別依。爲如聖道等
意識。六識攝故。第六識無別依
問。聖道等第六。既在有法。何取爲異喩耶
 答。祕云。立者雖立聖道等意在有法中。
然後陳宗。聖意非有。以理而言。令居異
喩。因既於轉。何非不定。誰望有法。出不定
耶*云云
問。別宗有比量相違方何 答。作法云。除
聖道等。餘意識應非有別依。意識攝故。
如聖道等意識。此帶相違決定比量相違
也。或有帶相違因比量相違。作法如法自
相違
問。別因有違決方何 答。作法云。除聖道
等。餘意識必無別依。是意識故。如無染意
問。總因有法自相相違方何 答。至下可
沙汰之
問。若有別宗總因及總宗別因作法耶 答。
可有四箇比量。故燈云。隨其所應。以二因。
各成二宗。過思可知云云依安慧論師三
位無末那之義者。瑜伽攝論比量。左右
有過失。欲顯其過故。示種種作法。皆宗因
有過云也
  所立宗因
問。疏中釋所立宗因便倶有失之文云。若
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
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云云出相違因及相
違決定二過歟。將唯出相違決定過歟
兩方。若唯出相違決定過者。既云有自法
自相相違。決定相違失。知。出二過云事
況唯擧違決過者。何用六識攝故總因耶。
加之正出能違作法。返用六識攝故總因。
違決能違。豈用本因耶。*付中唯識比量。但
云初三攝。不云眼所不攝之時。既有法
相及相違決定。例此可出二過 若
之爾者。樞要中。如疏各有二過。又因有自
法自相相違云云疏若出二過者。因既有
三過。何云各有二過耶。又疏既付法自相
相違了。何更出之。加之義燈牒疏文。成
相違決定過。演祕通有人難。不出法自相
相違過耶
答。疏文顯一過也。即相違決定也。故明詮
破文云。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
云云爲簡後三相違相違決定。置法自
相言。非出別*過。凡見疏文。總宗付違宗
失。總因付不定過。別宗勘比量相違。別因
勘相違決定。於總別宗因。各付一*過。顯
所立宗因便倶有失之意也。樞要云如疏各
有二過者。即此意也。又因有自法自相相違
者。疏四過。外更加一過。但疏云若以六識
攝故之因成後宗者。者實是別因也。可
除三位簡別。故燈云。前因亦應際三位六
識攝故。無不定過*云云祕云。前因之中。而
言略也。如義燈正*云云言略者。略除三位
簡別言云也。能違因六識攝故者。可云意
識攝故。故燈云。改彼因云。是意識故*云云
祕云。論疏主意。據改其因云云子島先徳。
玉ヘル一*過此意也。唯識比量。但云初三
攝。不加眼所不攝言之時。有法自相及相
違決定云也。此別因過也。其義何必同耶。況
彼總因也。故有不定。此別因故。更無不定。
彼此不同。以之可知
  此義直觀疏文。似不順歟。然而燈祕明
成疏意。正所違因。故能違因。誰異求

又依邑法師善珠等意者。出相違因及相
違決定二過也。疏云。若以六識攝故之因。
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相違過
失者。若以總因。成後別宗者。便有自法自
相相違。若以有除三位簡別六識攝故之
因。成後宗者。決定相違過失爲言若唯出
別因違決一失者。何汎云六識攝故耶。知。
六識攝故者。兼總因別因也。但疏雖出法
自相作法。不示違決作法。故燈付違決
改能違因。云意識攝故。所違因ニハ可*置除
三位簡別云也。此乃法自相作法ヲハ讓疏不
謂。違決ヲハ未擧作法故。繼其足。出
作法也。次演祕意。有人謂疏出違決作法。
難用本因也。故云直觀疏文。誠有此失。
一往許有人之難也。論疏主意據改其因者。
疏正擧法自能能違。兼令知相違決定作
法。仍違決之時。本因加除三位簡別。能違
ニハ可云意識攝故爲言樞要云。如疏各有二
過者。疏不擧違決作法故。但云各有二過
也。肝心意。或相違因及違決過。同違法自
相。所違既一。能違合爲一。故云二過也
准明
燈抄
次又因有法自相相違者。出總宗總因
量法自相也。是先徳釋。樞要有記。樞要斷簡
更有別義。如尋思
問。樞要中。釋所立宗因便倶有失之文。因
有法自相相違過。以聖道等意識。爲同喩。
令違本量宗故云云爾者法自相相違過。六
識攝故ト云總因付之歟。爲除三位六識攝
ト云付之歟 答。總因過也。若總因過者。
六識攝故因。聖道等意識亦轉。已有不定
過。何付法自相相違*過耶。不定因具第二
相。相違因後二相闕故。況能違量六識攝故
因。亦可有共不定。於五識轉故。若依
之別因過者。因*置除三位簡別。既簡聖
道等第六。何以彼爲同喩。作能違耶
答。六識攝故總因。付法自相相違失也。其
旨如一邊難。但於總因有不定過故。不
置付法自相之難者。先不定法自相
置不竝義。因明師諍也。且成一傳者。本
量立第六識必有ヘシト別依。能違ヲ以非必有宗。
立非ヘシト必有ルニシモ別依故。有依無依。皆ラム
能違同喩。與所違量。即成異品。故所違
量闕後二相。如此見之。當無不定過。若望
必有宗。以必無爲異品之時。因於二品
轉。有共不定。此當又無相違因也。左
。勘不定相違二失也。非云二過相
竝此義以有爲相比量爲例。可成之
問。大乘師對小乘者。立量云。除聖道無學
意識。餘意識ニハ。應有倶生増上別依。除三
位六識攝故。猶如五識云云爾者以聖道等
意識爲同喩。可付ト云相違決定過耶。爾也
 付之因既*置除三位簡別。簡聖道等意
識了。何取本量因タル法。還付過相耶。
彼三藏所立唯識比量因。但云初三攝。不
云眼所不攝。可有相違決定。爲簡此過。
置眼所不攝言*例可爾
答。簡別有二。若約至極理。爲簡過有用
簡別言。如唯識比量眼所不攝簡別。大乘
經佛説量非佛語不攝簡別等也。若道理不
極成之時。*置非理簡別。尚招過相。如今量
除三位簡別也。不染意識無依之義。安慧
横執故。雖安此簡別言。尚取爲同喩。付相
違決定過也。准纂要據至極理他宗故違因
*置自許故得無過乃至非不極理並自亦得
文。可得此意。或因明有二。引信摧邪
也。准引信因明者。設雖假説過。爲引敵
證智。可勘之。即安慧大乘師故。既第六
識可有別依之義。其理極成故。護法付レハ
過。早引信。故爲過也。摧邪因明者。具正
宗義圓滿眞能立。眞能破量也。如摧外道等
邪宗成大乘實義也。或陳那以前古師。云
三支別體。不許義三相。故以簡寄法
過。陳那以後。存因一喩二即因三相義。故
簡*寄了スレハ以之不付過也此後義。尚尚
可沙汰之。更
有愚推。
如別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一終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二目次

  分位行
  八據永捨二方
單生空
果上許縁
淺喩深喩
法解二方
二執見分一多
若望菩薩二方
  二
  解解脱
末計不然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二

  分位行相第十門中傍乘
義解分位行相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
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縁阿頼耶識。起補
特伽羅我
二法我見相應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切菩薩
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縁異縁識。起法
我見
三平等性智相應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修道中。
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縁無垢異熟識
等。起平等性智
  廣前人執位有二。初明二執寛狹。後
明用體同別
二執寛狹事
  論云。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
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要迷杌等
方謂人等故
疏云。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
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
  用體別事
  論云。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
依一惠。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
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疏云。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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