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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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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謂此五種性是決定極重惡業。二趣。三
生。四果。五人。同此論不説處也。准正理
論。一義立煩惱障謂數行。一義立異熟障
定不能離染。婆沙一百一十五云。問餘洲亦
有異熟。如扇搋等。此中何故不説。答此中
應説。而不説者。當知此是有餘之説。是以
前説此中三障皆有餘説准此論及婆沙。皆云
障聖道及聖道加行名
之爲障。而不説梵王。是有餘説。
若准正理。加離染義即是決定
 復有説。此中但説
決定爲障。彼非決定。由彼有情所有異熟。
或有爲障。或不爲障。是以不説。正理
十三云。豈不三洲處・扇搋等身非聖道器
故異熟障攝 無如是理。以於彼生引業
牽同分相續。可成男等爲聖道器。唯
三惡趣・無想・北洲。決定無容證聖道義。故
唯於彼立異熟障 此釋同婆沙第二釋。
扇搋等若前是男身等可入聖道。謂除去
等。及先是有根後無根等先非二形後二形
等。或先扇搋等後非扇搋等。如有黄門。
救牛黄門事現身變成男等。有説彼處唯
居異生。餘處皆容與聖者共。不説是異
熟障攝 此釋即有梵王難也。梵王亦唯是
異生故。此應以有餘説通」  論。此三障
中至後輕於前。明三障輕・重」  論。此無
間名爲目何義。問名也」  論約異熟果至
無間隔義。答也。此唯據受異熟中間無隔
名爲無間」  論。或造此業至名無間。第
二釋也。前約業招其果無有間隔。後就
假者證此生無間定墮地獄。倶是中間無
隔故名無間」  論。彼有無間至故名沙
門。此説如無間道名沙門。由此道有
惡故。與*滅惡法合名爲沙門 此業有
無間果及有無間法合名爲無間 若人
名無間由有無間業無間必入地獄」
有此無間業。與此無間業合名無間者
論。三障應知何趣中有。已下一頌。就趣等
分別三障」  論曰至非扇搋等。述處及
人」  論。所以者何。問也」  論。即前所
説至無逆所以。答。即前所説無斷善・不律
儀所以。即是此中無逆所以。論。又彼
父母至觸無間罪。述異師釋。正理論云。鬼及
傍生亦准扇搋等釋」  論。然大徳説至
如聰慧馬。述異説也 聰慧馬者。如説有
馬。人欲取其種遂染其母。色異於常令
其行欲。後知是母斷勢而永死」  論。
若有人害至心境劣故。明異趣境劣不成逆
也。婆沙廣有問答」  論。已辨業障至唯
無想處。明餘障通五趣也。三惡趣全是異
熟障。人唯北洲。天唯無想。其煩惱障無文簡
別。故知五趣全有
倶舍論疏卷第十七    沙門法寶撰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秉燭點了
此卷落失不可説盡
予齡及六十奈倶舍學何  角樹







倶舍論疏卷第十八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六
論。於前所辨已下。第二別明業障。就中
有六。一業體。二別明僧破。三明成
逆縁。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過。六
明無間類 此一行頌第一明業障體」
論曰至是虚誑語。出五逆業體。天授知五法
實非是道。誑無知比丘説是道。故是妄
語。餘四身業。出佛身血是加行。餘三是殺
根本」  論。既是虚誑語何縁名破僧。問也」
  論。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虚誑語
彼*僧破故。誑語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
名名爲破僧 或能破者。以虚誑語有其
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從用爲名名
爲破僧
論。若爾僧破其體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
體。就中有五。一*僧破體及成人。二能破成
時・處。三具縁成破僧。四破二種僧別。五
無破法輪時。此一頌第一明*僧破及成人
也」  論曰至行蘊所攝。出破僧體。此釋
*破僧是不和合。無覆無記。行蘊所攝。婆沙
一百一十六評曰。隨住六識隨住五受
皆能破僧。問僧破以何爲自性。答以不和
合。無覆無記不相應行爲自性。是不相應
行蘊所攝。即餘處説。復有所餘如是種類
不相應行 准此論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
無別體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評曰
退自性者。是不成就。無覆無記。即是非得。
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即復有所餘如
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退與順退法異 
順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無記爲自性。如
僧破與破僧罪異。僧破以不和合爲自
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 准此論
説。退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
應中攝 與僧破同退既更無別法。即是非
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
得。無別體性」  論豈成無間。問。既是無
覆無記豈成無間罪」  論。如是僧破至是
無間果答。如是無覆無記僧破因妄語生。
妄語是無間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
妄語無間之果。果雖無記。因是不善故成無
間」  論。非能破者至所破僧衆所成。明
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論。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頌。第二明能成
無間罪等」  論曰至語表無表業。此釋能
破體 前問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 答
云。此能破人成破僧罪 誑語爲性。明十
業道中是虚誑語 即僧破倶生語表無表
業者。明成時也」  論。此必無間至不必
生於無間。答第二・第三問。破僧果熟・何
處・幾時 答云 無間大地獄中。答處 
經一中劫。答時 便明餘逆處不定也 
正理論云。然此不經一大劫者。欲界無有
此壽量故。一中劫時亦不滿足。經説天授人
壽四萬歳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故。然
不違背壽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
故。現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
障礙。或如説言賊燒村等」  論。若作
多逆至同感一生。問。五逆倶是次生受。如何
一時同受五果」  論。隨彼罪増至五倍重
苦。答也。正理論云。若造多逆。初一已招無
間獄生。餘應無果。無無果失。造多逆人唯
一能引。餘助滿故。隨彼罪増苦還増劇。謂
由多逆感地獄中大柔軟身。多猛苦具。
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無中夭。受苦多
時。如何可言餘應無果 今詳。異熟因果
通於三世。故知因果相屬性定。五逆果體
各別不同。若感色身諸根並感平爲増上
令所招果身大柔軟。所生苦受時促品増。
*平起相續經一劫等 若依成實論。
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餘後
四劫從初爲名生報。多同經部一業感多
身。多業感一身 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
五逆。五劫受苦。於中初是生報。後四劫是
後報。各各別感 若依大乘。對法論第八云。
問若造多無間業者。於無間生中云何得
受其異熟。答於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
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衆多無間業
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有苦具衆多猛利。
由此頓受種種大苦。又次下文云。於此業
中從初熟位。建立順現法受等名。不唯受
此一位異熟 乃至 若作是説。即善順
訶怨心經。如彼經言。由無間業於那落迦
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准此論文。同經部。
部説。大乘
亦許一業引多生
多業引一生也
 問准此對法。前・後相違 
答有兩釋 一釋。前隨轉理門同有部相説。
後依大乘。若不爾者。前説一生以多倍受
苦。如何後説經多劫耶。二釋。准此即若
造多逆於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資成
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畢 問若爾何故
立世經云。釋迦如來於第九住劫出世。天
授造三逆入地獄。至第十劫減。至四萬
歳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天授造三
逆罪。准訶怨心經。合受三劫罪。因何不
滿一劫得獨覺耶。若謂立世經同有部
故是小乘經。訶怨心經同正量部等。因何
不是小乘經也。兩文相違。立世*經説文極
分明。不可通釋。訶怨心經容可釋也 於
地獄中數死・生者。似死・生故名爲生・死。
如等活地獄 又准智論。天授入地獄中
猶如拍毱。如何三劫入於地獄。彼宗應思
 今詳有部義宗。若造餘趣次生定受業
者。不造五逆。若造餘逆生餘地獄。不造
破僧。若先造破僧後造餘逆。皆入阿鼻 
論。誰於何處能破於誰。已下一頌。第三明
成縁成破等」  論曰至言無威故。明
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云。要大比丘必非在
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無威徳故唯見行
人非愛行者。以惡意樂極堅深故。於染・淨
品倶躁動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論。要異處破至對必無能。明破處也
 言。異處者。謂羯闍尸梨沙山。此云象頭
山。山頂如象頭故。在鷲峯山北可三四
里。同一界内。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對
大師。師在鷲峰
山。應撿文
舊云伽耶山者訛也。以羯闍
之與伽耶聲相近故。故謬傳爾 然西方別
有伽耶山。去鷲峯一百五十餘里。非同一
界。非破僧處」  論。唯破異生至説愚夫
言。明所破僧也。正理云。唯破異生非破
聖者。他不能引得證淨故。有説得忍亦不
可破。由決定忍佛所説故」  論。要所破
僧至在如是時。明正破時。同忍佛教名爲
和合。忍有異佛・及別佛教名爲僧破。正
忍之時是僧破時。亦是結彼破僧罪時。婆沙
一百一十六云。齊何當言法輪僧破。有多
釋。如是説者。若由意樂誓受餘師。謂彼愚
癡諸比丘衆。由定意樂。發如是心。作如是
語。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佛世尊。齊此當
言法輪僧壞」  論。此夜必和不經宿住
者。明破已經幾時。眞諦師云。日將暮時破。
至夜三更還復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經宿
住」  論。如是名曰至壞僧和合故。總結
上也。正理云。謂由僧壞邪道轉時。聖道被
遮暫時不轉。言邪道者。提婆達多妄説五
事爲出離道。一者不應受用乳等等取酪。
等四味
二者斷肉。三者斷鹽。四者應被不截衣服。
五者應居聚落邊寺。衆若忍許彼所説時
名破法輪。亦名僧破。婆沙一百一十六云。
云何五法。一者盡壽著糞掃衣。二者盡壽常
乞食。三者盡壽唯一坐食。四者盡壽常
迥露地。五者盡壽不食一切魚肉血味鹽
蘇乳等不同正理
可相似
論。何洲人幾。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破處及幾
人破」  論曰至過此無限。明處及人數。
所以極少猶須九人。四人成衆。邪・正二衆
合有八人。一人爲佛故九人也 餘洲無
佛豈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 頌中言等。
顯過九人其數無限」  論。唯破羯磨至
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云。於何時分
容有破僧・破羯磨僧。從結界後迄今亦有。
至法未滅。破法輪僧除六時分。婆沙云。問
破僧時佛在衆不。答佛時住彼界内而不
在衆。云何知耶。曾聞。提婆達多欲破僧時。
佛以慈愍故呵制之言。提婆達多汝勿破
僧。勿起極重惡不善業。勿趣非愛大苦果
處。佛雖如是慇懃呵制。而彼都無止息之
心。爾時世尊起正智見審觀前際。勿我昔
時破他眷屬。即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
曾破壞他仙人眷屬。彼業異熟今現在前。觀
見是已知此僧衆定當破壞。便入靜室默
然宴坐。提婆達多便破壞僧。故知世尊在於
界内而不在衆 婆沙一百六。問破羯磨
破法輪僧。有何差別。答破羯磨者。謂一
界内有二部僧。各各別住作布灑他羯磨説
戒。破法輪者。謂立異師・異道。如提婆達多
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磨。五法是道非
喬答*磨所説八支聖道
論。於何時分。已下一頌。第五明無破法輪僧
時」  論曰至無破法輪。明六位無破法
輪僧。婆沙云。非初・後者。由此二時諸比丘
衆。於聖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壞 非於
二皰未出時者。謂聖教中未生戒・見二種
皰時 非未和合共結界時者。要一界内有
二部僧別住異忍方名破僧故 非未建立
第一雙者。謂未建立第一雙時。定無能破
法輪僧者。諸佛法爾皆有第一雙賢聖弟子。
若有破壞法輪僧已。不經日夜。此第一雙
還令和合 非於大師涅槃後者。若於大師
般涅槃後。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如來者。
咸共責言。大師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師。今
涅槃後乃作是語。是故決定於此六時法輪
不壞。於所餘時法輪可壞」  論。非破法
輪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業。正理論云。於
此賢劫迦葉波佛時。釋迦牟尼曾破他衆
 故婆沙云。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曾
破壞他仙人眷屬 問因何二説不同。答
有兩事。二論各引一證 又釋。婆沙日月
劫故云無量無數劫
論。且止傍論。下一行半頌。大文第三明逆
縁也」  論曰至故成逆罪。釋成逆縁。父
母是恩田。餘三是徳田。身是徳依故壞成逆。
正理云。若有父母子初生時爲殺棄於豺
狼路等。或於胎内方便欲殺。由定業力子
不命終。彼有何恩棄之成逆。彼定由有
不活等畏。於子事急起欲殺心。然棄等時
必懷悲愍數數縁子愛戀纒心。若棄此恩
下逆罪觸。爲顯逆罪有下・中・上。故説棄
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設彼無
恩但害其命。必應無間生地獄中。諸聰慧
人咸作是説。世尊於法了達根源作如是
言。但應深信」  論。父母形轉殺成逆耶。
問也」  論。逆罪亦成至謂父轉形。明父・
母轉根殺亦成逆。依止一故 然父・母轉
作畜生。殺不成逆」  論。設有女人至能
長成故。明從生本成逆也。正理論云。害其
養者成無間同類」  論。若於父母至謂
餘而殺。明誤不成逆罪。婆沙中云。遣使父
母行時殺。若父*母坐殺。不成逆罪。如是
等但擧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論。若一
加行至勢力強故。明兩境同處。起一加行。
殺於二類。表唯從強。無表具二」  論。尊
者妙音至極微成故。此師意説。表亦有二。正
理論云。今觀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
餘罪攝」  論。若害阿羅漢至亦成逆罪。
無簡別心者。定起殺意無簡別心。此是羅
漢我即不殺。正理論云。有於阿羅漢無
*阿羅漢想。亦無決定解此非阿羅漢。無簡
別故害成逆罪。非於父母全與此同。以
易識知。而不識者雖行殺害。無棄恩心。
阿羅漢人無別標相。既難識是。亦難知非。
故漫心殺亦成無間 此應成下。境勝非
全不成逆罪」  論。若有害父至依止一
故。釋依一縁異。於一身上雖有恩・徳二
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應説重逆」
論。若爾喩説至謂害父殺阿羅漢。引譬喩
經難。佛在世。南印度國有一國王。以國委
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羅筏歸佛出家得阿
羅漢果。太子無道專行非法暴亂百姓。有
舊老臣至父王所具陳上事。請王還國示
誨太子。父王許請遂還本國。太子佞臣恐
被誅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還來奪太子
位。請遣一使在路殺。太子納此佞言遂
遣使殺。父王知業因縁應合子殺甘心受
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
言。汝已造二逆。謂害父殺阿羅漢 始欠
持此言頂髻」  論。彼顯一逆至呵責彼
罪。通難也」  論。若於佛所至無間則無。
明以殺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論云。打心
出血無間則無。無決定心壞福田故。婆沙
四句分別 有出血不成逆。謂以打心出
血 有不出血成逆。謂以殺打佛。令血
處成二分而不出皮 或倶句。如殺心
出佛身血 或有倶非。除上爾所」  論。
若殺加行時至無殺加行故。明加行時非阿
羅漢無逆罪也
論。若造無間加行不可轉。已下半行頌。第四
明加行定無離染等」  論曰至與彼定相
違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間決定無離
染得果。定生地獄故。餘殺等加行中間。若
聖道生。業道不起。轉作聖人相續定不合
成殺業等故。准此。或容彼命雖斷業道
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斷 正理四十三
云。然我所宗無間加行總説有二。一近。二
遠。於中近者不可轉故。本論依之而
問答。謂有於母起害加行。纔撃無間母命
未終。或母力強反害其子。或爲王等捦捉
而殺。或子壽盡自致命終。本論依斯作如
是説。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
地獄耶。曰有。如作無間業加行位命終
於中
遠者。由尚未至不可轉位容有可轉。若不
爾者。世尊應説無間加行亦無間罪。譬喩
者言。五無間業尚有可轉。況彼加行 乃
至廣説
論。於諸惡行無間業中下一頌。第五明重罪
大果」  論曰至障世生天解脱道故。明破
僧罪大 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
八正是眞。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 顛倒
顯示者。誑其愚者。顯眞是妄。示妄是眞等。
此無間中爲最大罪 一由傷毀佛法身
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脱道故。出大罪所以
 正理云。謂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諸
異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
定令不得餘果。若已得餘果令不得離
染。若已得離染令不證漏盡。習定。温
誦。思等業息」  論。謂僧已破至罪爲最重。
是最大罪因」  論。餘無間罪至恩等
少故。明餘逆輕・重次第 第五。謂出佛身
血 第三謂殺阿羅漢 第一。謂殺母 第
二。謂殺父 恩等少故者。釋漸輕所以」
 論。若爾何故至邪見最大。難也。若破僧罪
大者。破僧語業 何故身・語・意罰入地獄
名爲三罰。經説意罰爲最重 不説語
業」  論。據五無間至説邪見重。答。據義
不同不相違也」  論。或依大果至如次
説重。第二釋 據招大果。破僧爲重 據
仙人意憤害多有情。意業爲重 據能斷
善根。邪見爲重」  論。感第一有至説世善
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
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謂金剛喩定相應思

論。爲唯無間罪定生地獄。已下一半頌。第六
明無間同類」  論曰至是五逆同類。正理
論云。言同類者。是相似義 今詳。相似是
得罪相似。謂此五同類得罪與所似罪輕・
重相似名爲同類 如次與五無間同類
 奪僧和合縁者。謂奪僧資具等
論。有異熟業於三時中。已下半頌。大文第五
明三時極障」  論曰至皆極爲障。明第一
障」  論。若有將得至現法受業。明第二
障。前三惡趣業唯是生・後。定不言順現法
受。此中通二性業。除順現法受。得不還果。
不越現果故」  論。若有將得至二喩如
前明第三障。除順現受如前釋
論。如上所言住定菩薩。已下大文第六明菩
薩業。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業。三
供養佛數。四明六度滿 此一頌第一明
住定位」  論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説百劫
修相報業時名爲住定 住定有六。一定
生善趣。二定生富貴家等。三定具根。四定
爲男身。五定憶宿命。六善無退屈」
論。以從此時至大羅家。釋前二定也。
*婆*羅此云豪族」  論。於貴家中至有受
扇搋等身。釋第三・第四定」  論。生生常
能至常無退屈。釋後二定。自此已後自性恒
知。非是前時全不知也」  論。謂於利樂
至目彼菩薩。重釋無退屈 苦有二種。一
自行苦。二他惱苦。於此二苦皆能堪忍。
於利樂有情事中。衆苦逼身皆能堪忍者。
通二種苦 言。雖他種種至目彼菩薩。重
釋因他惱苦心不退也」  論。由彼大士
至皆能荷負。釋他惡行違逆不退所以。由無
退故頌中名堅。正理云。豈不未修妙
業位菩提心不退。應立住定名。何故要
修妙相業位菩薩方受住定位名。爾時人・
天方共知故。先時但爲諸天所知。或於爾
時趣等覺定。先唯等覺決定非餘 解云。
先時唯有決定趣等覺。非有餘六定也
論。修妙相*業其相云何。下一頌。第二明
修妙相業」  論曰至最明利故。此中總六
門。一修處。二依身。三對境。四明慧。五明時
嚴。六明數。此即第一明處」  論。唯是男
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云。殊妙相
業必依淨身方能引起。論。唯現對」
佛至非聞修類。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對佛
方成。勝故非聞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論。唯餘百劫至法應如是。明修時也 法
應如是。減則不足。多則無用*也」  論。唯
薄伽梵至妙相業成。明今佛以精進故超
九劫也」  論。是故如來至但言九十一劫
者。引*經證超九劫也」  論。宿舊師説
至如前所辨。叙經部異説 四過失者。謂惡
趣・貧家・麁業・缺支女身 二功徳者。謂憶
宿命今得不退」  論。一一妙相百福莊
嚴。相福數也。正理云。此中百思名爲百福。
謂將造一一妙相業時先起五十思淨治
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業。於後復起五
十善思。莊嚴引業令得圓滿 五十思者。
依十業道一一業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
離殺業道有五思者。一離殺思。二勸導思。
三讃美思。四隨喜思。五迴向思。謂迴所修
向解脱故。乃至正見各五亦然 有餘師
言。依十業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後各
然如熏靜慮 有餘師説。依十業道各
起五思。一加行淨。二根本淨。三後起淨。四
非尋害。五念攝受 復有師言。一一相業各
爲縁佛。未曾習思。具百現前而爲嚴飾」
 論。何等名爲一一福量。問也」  論。有説
唯除近佛菩薩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
文可解 正理論云。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
説。以依三無數劫増長功徳所集成身。發
起如斯無數殊勝福徳量。唯佛知 同此
後釋 有説。若由業増上力得爲帝
釋。王二欲天自在而轉。是一福量 餘同
此論 婆沙一百七十七云。評曰。如是所
説。皆是淳淨意樂方便。讃美菩薩福量。然
皆未得其實。如實義者。菩薩所起一一福
量。無量無邊。以菩薩三無數劫積集圓滿
諸波羅蜜多已。所引思願極廣大故。唯佛
能知非餘所測
論。今我大師。已下一頌。第三明供佛數。於
中有二。一明供養佛數。二明所逢佛名。
此即初也」  論曰至七萬七千佛。釋三劫
供養數量異也
論。三無數劫下一行頌。第二明逢佛名」
 論曰至名爲寶髻。明逆次三無數劫最後
逢佛名也」  論。最初發心至一一同彼。
明三無數劫最初佛也。正理論云。初無數
劫首逢釋迦佛 乃至 世尊爲陶師子
於彼佛所起殷淨心。塗以香油。浴以香
水。設供養已發弘誓願。願我當作佛。一
如今世尊 同此論准此論文者。
正法還得千年爲定。逢釋迦佛當大乘種
解脱分善 佛滅已來今多説不同。大分一
千五百年已上 廣述如別章
論。我釋迦菩薩於何位中。已下兩行頌。第四
明菩薩六度圓滿時不同也」  論曰至施
修習圓滿。此中圓滿有四節。此即第一節
施圓滿也」  論。若時菩薩至戒忍圓滿。第
二節也 正理論云。忍圓滿者。於彼有情心
無忿故。戒圓滿者。不起害他身・語業故。
心無忿故身・語無惡。故無忿時戒・忍圓滿」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滿。第三節也。婆
沙一百七十七云。問此相異熟業經於幾時
修習圓滿。答多分經百大劫。唯除釋迦菩
薩。以釋迦菩薩極精進故超九大劫。但經
九十一劫修習圓滿。便得無上正等菩提。其
事云何。如契經説。過去有佛號曰底砂。或
曰補砂。彼佛有二菩薩弟子勤修梵行。一
名釋迦牟尼。二名梅怛儷藥。爾時彼佛觀
二弟子誰先根熟。即如實知慈氏先熟。能
寂後熟。復觀二士所化有情誰根先熟。又如
實知釋迦所化應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
云何令彼機感相會遇耶。然令一人速熟
則易。非令多人。作是念已便告釋迦。吾
欲遊山汝可隨去。爾時彼佛取尼師檀隨
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瑠璃龕。敷尼師
檀結跏趺坐。入火界定經七晝夜。受妙喜
樂威光熾然。釋迦須臾亦往山上。處處尋
佛如犢求母。展轉遇至彼龕室前。歘然見
佛威儀端肅光明照曜。專誠懇發喜歎不
堪於行。無間忘下一足瞻仰尊顏目不
暫捨經七晝夜。以一伽陀讃彼佛曰。天・
地・此界・多聞室。逝宮・天處・十方無。丈夫牛
王大沙門。尋地・山・林遍無等。如是讃已便
超九劫。於慈氏前得無上覺 問近佛
菩薩必於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
應以別頌異門讃佛。何故經七晝夜。唯以
一頌而讃佛耶 答菩薩爾時思願勝故不
重文頌。若改文頌則思願不淳。復次菩
薩爾時怖畏散亂。如頌差別心亦異故。云何
而得一心流注。復次菩薩顯已心無厭倦。
能於一頌新新發起勝思願故 問何故
慈氏菩薩自根先熟。所化後熟。釋迦菩薩則
與此相違耶 答慈氏菩薩多自饒益少
饒益他。釋迦菩薩多饒益他少自饒益。
是故皆與所化不並 解讃頌云 天地。
總擧。謂天上・地中 此界。謂此三千大千世
界 多聞。謂毘沙門天宮。此即敬信名流
十方故曰多聞 逝宮。謂梵王宮。以彼梵
王計彼爲常。佛爲對治彼常計故。故名逝
宮。逝宮無常義 又解逝宮所謂人宮。人宮
速歸磨滅故言逝宮 天處。謂除多聞室
及逝宮所餘天處 十方無。謂不但此三千
大千世界中無。亦十方無 乃至丈夫牛王
大沙門 我亦尋地・山・林遍無與我世
尊等者 又解言。多聞室欲界天中擧初
天中一顯餘三天。及顯上五天。即六欲天
 宮色界天中擧初一天。顯餘二天。及顯
已上諸天 天處。謂無色界天處。餘同前
應撿。已上是
光*釋也
」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
滿。第四節也。至金剛定是果滿。盡智爾時
相在故。無生智等已除障故 婆沙一百
七十八總有三説。第三評家云。如是説者。此
等所説皆依一時一行増上説爲圓滿。如實
義者。得盡智時此四波羅蜜多方得圓滿。
此論同婆沙第二師説 又正理云。住金
剛喩定。齊此定慧波羅蜜多修習圓滿。理應
此位無間方圓。得盡智時此方滿故 住
金剛定即是得盡智時。復言此位無間方
圓滿。得盡智時此方滿故。准此文意。應是
已得名得。應撿抄釋。若作此釋。前説
住金剛喩定。即是因位」  論。能到自所
往至波羅蜜多。釋六波羅蜜名。正理云。別
別能到圓徳彼岸故此六名波羅蜜多
論。契經説有三福業事。已下明施・戒・修也。
就中有二。一略。二廣 此一行頌。略明三
類之體性。下文自釋」  論曰至非業非事。
略釋頌意。擧十業道類釋福業事也。十業
道中十皆是道。思所託故。前七是業亦道。
是業性故。思所託故 後三唯道。思所託故。
非業性故 此中大同小異 善故名福。
通身・語業・思・及相應法 思所託名事。即
唯身・語 造作名業。謂身・語及思 准此
道理。身・語通三。思唯業・福。思相應法唯得
名福 修類中慈唯名福事。無嗔善根
應思所託故名之爲事。體是善故名之爲
福。非思・及身語性不名爲業」  論。且
施類中至唯受福名。於施類中。論其施體。
以身・語業・及無貪相應思・及倶有爲體 
於中身・語二業。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
依門故名爲事 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
名業。非思所依託門故非事 思倶有法。
善故名福。非作故非業。非思依託門故非
事」  論。戒類既唯至具受福業事名。指
戒釋也。戒唯七支爲體。善故名福。作故名
業。思所託故名事。更無餘句」  論。修類
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類中慈釋。慈以無
瞋善根爲體。無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應
思以無嗔與樂爲門轉故亦名爲事。非業
性故不名爲業 慈倶思戒唯名福業者。善
故名福。作故名業。相應之思不依戒轉。不
名爲事 言。餘倶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
故。非思所託故。慈等准此皆應思擇」
 論。或福業名至福加行故。述異説也 爲
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謂爲成施・戒・修。起身・
語業加行名福業。即是作福之業。亦是根本
非唯加行。如爲殺生起殺加行。此於根
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論。有説
至福業轉故。此師唯取思爲福業。不取身・
語。第二師唯取身・語不取思也。初釋通取
思及身・語爲福業也
論。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廣明施等
 就中有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
施 就第一明布施中有九。一明施及
果。二明施益差別。三明施果別因。四明施
福最勝。五明施果無量。六明業輕重相。七
明造作増長。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内
心 此一行頌第一明施果也」  論曰
至是眞施體。此簡施物。以身・語業及等起
思爲施體也」  論。或由怖畏至此具名
施。此就捨有二種。一爲怖畏等捨物與
人。二爲供養他。前不名施爲供養饒益
於他方名爲施」  論。具名何謂至總立以
施名。正出施體。謂正施時身・語二業。及無
貪倶能起此聚總名爲施。引頌可知 
頌中言刹那者。是同刹那也。謂無貪倶能
起此聚同一刹那善蘊總名爲施。非唯身・
語」  論應知如是至財富爲果。明施果
也 當。謂生後果 現。謂現法果 理實當
果亦通内身及解脱等。正理云。應知如是
施類福業事。迴向解脱亦得離繋果。而且
就近決定爲言。且説能招大財富果。依何
立此大財富名。以財妙廣不可奪故。角勝
等施。毒刺所傷。雖施而無大財富果」
論。言施類福者至准此應釋。解類是體也。
如葉類器以葉爲體。草類舍以草爲體 
論。爲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頌。第二明
施益差別」  論曰至恭敬報恩。四句差別
可知
論。前已總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別
因。先總列三因。後別釋三。此半頌總列三

論。且由施主差別云何。下一行頌。第二明
主別」  論曰至與果有異。明施主有
徳行施果多也。正理云。或有施主於因果
中得決定信。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心懷猶
豫。或有施主率爾隨欲。或有施主具淨尸
羅。或少虧違。或全無戒。或有施主於佛教
法具足多聞。或有少聞。或無聞等。而行
慧施由施主具信・戒・聞等差別功徳故名
主異。由主異故施成差別。由施差別
得果有異」  論。諸有施主至及火等壞。
明四施別故四果異
論。由所施財差別云何。下一頌。第二明財
異。故得果別也 此中財者。是資生身
財。非是集異門足第十六説七財也 七財
者。一信。二戒。三慚。四愧。五聞。六捨。七惠。
此聖財資法身也。非此所明」  論曰至
妙色等果。略釋因果相對。理實所施亦有
於聲。此中財施據衣・食等。故説四境略不
言聲。非異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
故。又聲非報。無相對故。略而不論」
論。謂所施財至皆有差別。別釋也。色感
色。香感好名。味感衆愛。觸感自身。據一
邊而説。理實觸亦得*好・香・觸也。然業果
差別。唯佛能知
論。由所施田差別云何。下半頌。第三明田
別也」  論曰至施果有殊。總略釋也」
論。由趣別者至受千倍果。別釋趣犯戒人
以是人趣故勝狗千倍。非爲有徳有苦
  論。由苦別者至不可取量。別釋苦異。
客・行・長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 七有
依者。一羇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
園林。六常食。七隨時施」  論。由恩別者至
億倍果等。別釋恩・徳別。如父・母・熊・鹿等
恩。持戒人是徳別。如本生經説。菩薩本生
曾爲一熊在深山中。爾時有人入山採薪。
遇雪飢寒。熊將收養餘命得存。天晴路通其
人下山。遇見獵師。示彼熊處。共來加害分
取肉時兩手便墮。婆沙一百十四引經説
 菩薩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
色。昔有一人。爲水漂溺或出或沒。鹿入河
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訪此鹿。若有知
處加以重賞。此人示處將欲殺時其人著
癩。王問所由便不殺鹿。因乃發心。本生經
説也
論。於諸施福最勝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頌明
施最勝」  論曰至此爲最勝。有三類。一
離染施離染。能所徳倶上故。二菩薩行施
爲利樂一切有情故。此由徳及意樂故。三
以莊嚴心施。爲得涅槃最上義。此即初
也」  論。若諸菩薩至亦爲最勝。此第二也」
  論。除此更有至亦爲最勝。此第三也」
  論。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
釋莊嚴心也。正理云爲嚴心者。謂爲引
信等聖財故行慧施。資助心者。謂欲
滅除諸慳悋垢而行慧施。資瑜伽者。謂
求定樂展轉生因而行慧施。謂由施故便
得無悔。展轉乃至心一境性。得上義者。謂
得涅槃。由初捨財。乃至展轉一切生死皆
能捨故。又行慧施是勝生因。依此能引發
證涅槃法故」  論。隨至施者至故不別
釋。逐難重釋
論。如契經説施預流向其果無量。已下一頌。
第五明施果無量」  論曰至名最後生。
明此五人雖非聖者。亦同聖得無量福。
雜心第八云。施此五種人得大果。何以故。
父母長育生身恩故。病者無所依怙。増悲
心故。説法者増長法身故。示人善・惡故。
近佛地者積集功徳廣攝衆生故」  論。
法師四田中是何田所攝」  問。論。是恩田
攝。答」  論。所以者何。徴」  論。爲諸世
間至便招無量果。釋所以也」  論。欲知
諸業輕重相者。已下一行頌。第六明由六
因業輕重也」  論曰至如是如是。釋六
因也」  論。或有諸業至例此應思。明輕
重相也。或有唯由後起成重。如盜佛得
已供養後起即輕。得已銷鑄其罪即重根
本。餘文可解」  論。若有六因至非最輕
重。明三結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輕。隨
少・多。非極上・下
論。如契經説有二種業。已下一頌。第七明造
作増長業。由五因故業名増長。一由審思。
二由圓滿。三無對治。四有伴。五招異熟」
 論曰至非率爾思作。釋第一因。若全不
思。及率爾思。但名造作不名増長。若審思
造者。名爲増長」  論。由滿故者至亦増
長名。釋第二因。或三惡行若一業墮惡趣。
若二墮惡趣。若三墮惡趣。若十惡業。若一
業道墮惡趣。若二業道墮惡趣。若乃至十業
道墮惡趣。未至墮惡趣前皆名造作。不
名増長。若至墮惡無問少・多皆名増
長」  論。由無惡作至無對治業。明第三
因」  論。由有伴故至定異異熟。明第四・
第五因」  論。善翻此應知。翻上不善。即
是善造作増長」  論。異此諸業唯名造作
者。若有五因名爲増長。若無五因但名造

論。如前所明未離欲等。已下半頌。第八明
施制多福也」  論曰至有捨類福。釋施
制多唯有捨類福」  論。彼既不受福由
何生者。問」  論。復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
問」  論。不受於他無攝益故者。外人答也」
  論。此非定證至應不生福。反難外人
也」  論。是故應許至如修慈等。擧頌結
成」  論。謂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廣釋
也」  論。豈不唐捐此施敬業。外人難。若
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養其福即生。
何用施財及申敬禮。有徳已滅。豈不唐
*捐 論。不爾發業心方勝故者。答外
也。若不發業唯敬養心。心即劣也」  論。
謂如有一至非但起心。擧喩也」  論。如是
大師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論。若於善田殖施業種。下半頌。第九明果
由内心」  論曰至種果有倒。擧喩也 
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棗。樹似皂莢樹 
賃婆。大小如苦練子 二果此土無故不
譯」  論。如是施主至或果全無。合法
也。由可令果全無。非全顛倒。此擧大體。
如江南爲橘。江北爲枳。亦由田也。此類少
別。非全顛倒*也
論。施類福業事傍論已了。已下大文第二
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
修果。此一頌第一明戒」  論曰至但立遮
名。釋性罪・遮罪倶名犯戒體。頌於性罪
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釋犯
戒及遮。後釋離也」  論。離性及遮倶説名
戒。此後釋離。離此二罪名爲戒也」  論。
此各有二至爲自性故。明戒有表・無表爲
體」  論。已略辨戒至亦不清淨。明淨・不
淨戒」  論。言四徳者至非勝生故。別釋
四徳」  論。等言爲顯至五迴向寂。釋頌
等字顯有異説」  論。有餘師説至永離
業惑垢故。叙異説也
論。已辨戒類修類當辨。已下半頌。第二明修
類也」  論曰至自性倶有。釋頌等引善
也」  論。修名何義至獨名修。釋修義

論。前辨施福。已下半頌。第三明戒修果也」
  論曰至就勝説修。明二果別。若兼勝・
劣二果無別。若就勝説。戒感生天。修得解

論。經説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
福量 馱都。此云性。如來體性 餘文可
解 十勝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業道 眞
諦云。謂前四梵福更加六種。一爲救父命
捨自身命。二爲救母命捨自身命。三爲
救如來命捨自身命。四於正法中出家。五
教人出家。六未轉法輪請轉法輪。正理四
十云。已離欲者修四無量。生上界天受
劫壽樂。若未離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
能勤修習慈等加行。彼亦如修無量根本。
感劫天樂 豈不前説欲界無有善*業。
能招一劫異熟。無一善業猶如不善。唯一
刹那能招劫壽 依如是理故作是説。然
於一事發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樂。謂
於彼死復於中生。故劫樂言無違前失
准上論文。欲界善業
亦不招一中劫壽
論。財施已説法施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法
施」  論曰至自他大福。釋無倒無染成
施。正理論云。若能如實爲諸有情。以無
染心辨契經等。令生正解名爲法施 
説如實言。顯法施主於契經等解無顛倒
 説無染言。顯法施主不希利養恭敬・
名譽。不爾便爲自他倶損 契經等者。等
餘十一。即顯契經乃至論議。婆沙二十九
出法供養體云。評曰應作是説。若説法語。
若能發語心・心所法。若受者聞已生未曾有
善巧覺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養總用五
蘊以爲自性 又釋財供養體云 評曰
應作是説。若所捨財若能捨財者。身・語二
業。若能發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諸根大
種造色増長。皆此自性。此與法供養意同 
今詳。意論法施・財施・法供養・財供養。義
有少別。應檢婆沙財・法施文 正理論
云。言契經者。謂能總攝容納隨順世俗・勝
堅實理言。如是契經是佛所説。或佛弟
子佛許故説 言應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
詞。隨述讃前契經所説。有説亦是不了義經
 言記別者。謂隨餘問酬答辨析。如波
羅衍拏等中辨或諸所有辨曾・當・現眞實
義言皆名記別。有説是佛諸了義 經言諷
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非隨述前。而
爲讃詠。或二・三・四・五・六句等 言自説
者。謂不因請。世尊欲令正法久住。覩希奇
事。悦意自説。妙辨等流。如説此那伽由彼
那伽等 言縁起者。謂説一切起説所由。
多是調伏相應論道。彼由縁起之所顯故
 言譬喩者。爲令曉悟所説義宗。廣引多
門比例開示。如長喩等契經所説。有説此是
除諸菩薩。説餘本行能有所證。示所
言 言本事者。謂説自昔展轉傳來。不顯
説人談所説事 言本生者。謂説菩薩本
所行行。或依過去事起諸言論。即由過去
事言論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馱多經。若依
現在事起諸言論。要由過去事言論究竟。
是名本生。如邏刹私經 言方廣者。謂
以正理廣辨諸法。以一切法性相衆多。非
廣言詞不能辨故 亦名廣破。由此廣
言能破極堅無智暗故 或名無比。由此
廣言理趣幽博。餘無比故 有説此廣辨大
菩提資糧 言希法者。謂於此中唯説希
奇出世間法。由*此能正顯三乘希有故 
有餘師説。辨三寶言世所罕聞故名希
法 言論議者。謂於上説諸分義中。無倒
顯示。釋難決擇 有説於經所説深義。已見
眞者。或餘智人。隨理辨釋。亦名論議 
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釋餘經義時此爲本
母故 此又名爲阿毘達磨。以能現對諸
法相故。無倒顯示諸法相故 如是所説
十二分教。略説應知。三藏所攝 言三藏
者。一素怛纜藏。二毘奈耶藏。三阿毘達磨藏
 如是三藏差別云何。未種善根。未欣勝
義。令種・欣故爲説契經。已種・已欣。令熟
相續作所作故爲説調伏。已熟・已作令悟
解脱。正方便故爲説對法 或以廣・略清
妙文詞。綴緝雜染及清淨法。令易解了名
爲契經。宣説修行尸羅軌則淨命方便。名
爲調伏。善能顯示諸契經中深義趣言名
爲對法 或依増上心戒・慧學所興論道。
如其次第。名爲契經・調伏・對法 或素怛
纜藏是力等流。以諸經中所説義理。畢竟無
有能屈伏故。毘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説
尸羅濟惡趣故。阿毘達磨藏是無畏等流。
眞法相中能善安立。問答決擇無所畏故。
如是等類三藏不同。毘婆沙中已廣分別
論。前已別釋三福業事。已下一頌。大文第八
明三分善」  論曰至可愛果善。釋順福
分也。正理論云。謂感世間人・天等中愛果
種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間高族・大家・大
富・妙色・輪王・帝釋・魔王・梵王。如是等類諸
可愛果 准上論文。福・不動業名順福
分」  論。順解脱分至有涅槃法。准世親
菩薩意。種解脱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種者
名無涅槃法」  論。若有聞説至先有種
子。明涅槃法人相」  論。順決擇分至後
當廣釋。指後賢聖品説
論。如世間所説書印算文數。已下一頌。大
文第九明書等體」  論曰至受想等法。總
出五法體」  論。此中書印至五蘊爲體。
明書印體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書者。
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字。故説名書
此是書分
不相
 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
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説爲印 又
正理云。非諸字像即名爲書。所雕印文即
名爲印。然由業造字像・印文。應知名爲
此中書・印」  論。次算及文至五蘊爲體。
明算・文體。算謂稱九九八十一等。文謂善巧
安布五聲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謂所算
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説爲
算 又云。此中詩者。非所述詠。但是所有
能成詠法。此能成詠故説爲詩詩即
文也
」  論。
後數應知至能數法故。明數也。勝論數徳
句義攝。大乘所數不相應攝。此宗所數不別
立法
論。今應略辨諸法異名。下一頌。大文第十明
法異名」  論曰至故頌不辨。准此妙・劣。
處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無覆無記總
名爲中」  論。諸有爲善至義准已成。釋
善衆名」  論。何故無爲不名爲習。問」
論。不可數習至此無果故。答」  論。解脱涅
槃至義准已成。明無爲異名也
倶舍論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於南家東面
點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談所及
 老法師記之 

























倶舍論疏卷第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一
行相微細隨縛隨増是隨眠義。此品廣明名
分別隨眠品。雖亦明纒・垢。隨眠本故品初
先述。所以業後明隨眠者。業因惑故能招
諸有。業別。惑通。故先明業。後釋隨眠
論。前言世別至隨眠有幾。此品文中大分爲
二。一明惑體用。二明斷不同。就前門中又
分爲四。一明隨眠。二雜明諸惑。三義門分
別四別明五蓋 明隨眠中。一明體數。二
逐要例釋。三縁*縛等別 體數門中。一明
六隨眠。二明經説七。三分六爲十。四分九
十八 此一行頌有二義。一明業頼隨眠
方能感有。二明六隨眠。先牒前爲問起。
次擧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問也 問中有二。
一問業頼隨眠。二問隨眠體數 頌中四
句。上句答前問。下三句答後問」  論。曰
至無感有能。釋初句也。所以業離隨眠無
感有能。以諸隨眠是有本故」  論。何故
隨眠能爲有本。問所以也」  論。諸煩惱
現起能爲十事故。總答也」  論。一堅根本。
自此已下釋十事也。正理論云。令得堅牢。
對治遠故。述曰。由得不捨隨眠數起。若
無其得煩惱不生。故得爲本。煩惱數起對
治遠故。令得牢固名堅根本」  論。二
立相續正理論云。能數令餘連續起故」
論。三治自田。正理論云。令所依止順彼住
故 述曰。令所依身順能依故」  論。四
引等流。正理論云。能引如自隨煩惱故 
述曰。能引相似隨煩惱故」  論。五發業
有。正理論云。發起能招後有業故」
論。六攝自具。正理論云。能數數攝起非理作
意故」  論。七述所縁。正理論云。能害自
身正覺慧故」  論。八導識流。正理論云。
於後有所縁能引發識故 述曰。能引後
有結生識也。及引染識數縁境也」  論。
九越善品。正理論云。令諸善法皆退失故」
 論。十廣縛義至自界地故。正理論云。令不
能越自界・自地。以能長養染汚界故 述
曰。界是因義。煩惱現行能令染法。因増長
故名長養染汚界 或長養自界染汚。故
不能越自界也」  論。由此隨眠至有感
有能。總結答也。正理論云。雖離染者亦造善
業。而無勢力能感後有 述曰。上言有者。
並據引果。若據發業感有。即唯異生。若據
資助舊業結當生有。即通有學。由此三
乘無學不受後有」  論。此略應知至無
明見疑。此釋頌下三句也。此根本煩惱略
即分六。行・部・界分即九十八。今且擧六。故
言此略應知差別有六乃至見疑」  論。頌
説亦言至義如後辨。別釋頌中置亦意也。
如衣有潤塵埃隨著。貪潤於境嗔亦隨増。
非唯於嗔慢等亦爾。故言亦慢」  論。及
聲顯六體各不同。別釋頌中置及意也。及。
是相違釋。欲顯六種隨眠體性相違各別不
同。故置及字
論。若諸隨眠體唯有六。下一行頌。第二會經
七也頌中有四句。初一句答増七所以。貪
分二故。第二句指所増貪。第三句釋有貪。
第四句釋立有因也。縁内起故説内爲有。
知上二界非是解脱」  論曰至故經説七。
釋初句也。如文可解」  論。何等爲七。
問名體也」  論。一欲貪隨眠至七疑隨眠。
列七名也」  論。欲貪隨眠至徴問亦爾。
兩關徴問 經部師宗現行名纒。種名隨
眠 大衆部等隨眠體是不相應行。即是
欲貪之隨眠 有部欲貪即隨眠 前二屬
主。有部持業」  論。若爾何失。反問二釋
也」  論。二倶有過。難二宗也」  論。若
欲貪體至并隨眠斷。此與有部出違經。
言。於欲貪説能正遣除并隨眠斷。由
體各別故有并言。若纒即隨眠。何須并字」
  論。若是欲貪至三根相應。此與經部
出過失。若謂欲貪之隨眠者。即同大衆部
等是心不相應。若爾即違本論所説欲貪隨
眠與喜・樂・捨三根相應」  論。毘婆沙師
至即是隨眠。述有部宗也」  論。豈不違
經。擧經難也」  論。無違經失至并隨*縛
故。此通經也。正理論云。又即彼經言并隨
眠斷者。顯欲貪纒無餘斷義。謂斷八品修
所斷時。一品隨眠猶能隨縛。爲顯體斷説
正遣除。并隨眠斷言。顯隨縛皆盡 述曰。
雖斷前品。後品隨縛。斷前品時是正遣除。
并後總斷是隨縛斷」  論。或經於得至立
苦等想。第二釋經也。火體非苦。以能生苦
假立苦名。隨眠之得雖非隨眠。得隨眠
故。經於彼得假立隨眠。斷貪之時名正
遣除。并得斷故云并隨眠斷」  論。阿毘
達磨至是相應法。會經從論。經就假説得
爲隨眠。論據實論。即貪爲體。由此故説隨
眠即是心相應法」  論。何理爲證知定相
應。重徴有部也」  論。以諸隨眠至非不
相應。述法勝論師釋也。具在雜心論中。正
理論云。經主此中先叙尊者法勝所説 
以諸隨眠是相應也。文中有三。一順釋。二
反成。三順結。此文初也。以三因證定是相
應。一染惱心故。二覆障心故。三能違善
故。此擧三因也 謂諸隨眠能染惱心。釋
第一因 未生善不生。釋第二因。由覆障
心令善不起 已生善退失。釋第三因。由
能違善故令善退失 故隨眠體非不相應。
結成也」  論。若不相應至恒現前故。次反
釋也。若相應法是隨眠者。起時能覆障善
令不得生。若不起時善心容起。若隨眠體
是不相應。即恒相續在身不斷。若能障善。
善無起時。以不相應恒現前故」  論。既
諸善法至是相應法。結成也」  論。此皆非
證。總非三因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問
也」  論。若許隨眠至是隨眠所爲。大衆部
等釋所以也。我宗若許隨眠是不相應者。
即上三事是纒所爲。不許上三事是隨眠所
爲」  論。然經部師所説最善。論主評取
經部義也」  論。經部於此所説如何。大
衆部等問也」  論。彼説欲貪至即名纒故。
答。經部宗也 然隨眠體非心相應。異其有
部 非不相應。異大衆部」  論。何名爲
睡。問也」  論。謂不現行種子隨逐。答也」
  論。何名爲覺。問也」  論。謂諸煩惱現
起纒心。答也」  論。何等名爲煩惱種子。問
也」  論。謂自體上至能生煩惱。答也。謂
熏在自體。能生當果差別功能名爲種
子。功能不同名爲差別」  論。如念種子
至功能差別。論主引二喩破大衆部。此第
一也。准正理論。兼破有部。大衆部許由
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 
念種即是所證智生功能差別無別體性 
今引共許念種例破隨眠」  論。又如芽
等至功能差別。引第二喩破。此二喩破隨
是不相應也」  論。若執煩惱至不可
得故。此合兩喩同隨眠也。倶因薫習並
是種子。一有體性是不相應。一無體性但
是功能差別。差別因縁不可得也。正理論
云。又所立喩如念種子。是證智生。能生當
念功能差別。亦不相似。以我宗言念種子
者。即於證智後初重縁。實念從先證智倶
起念生。能生後時憶智倶念。此。顯即念
前・後相引。爲能赴感差別功能。彼。自體倶
生。無別實煩惱從前纒起。能生後纒可名
隨眠煩惱種子。故喩於法相去極遙已上
論文
説法別。詳順正理論。此文二喩亦對有部。
詳論主釋。前證智位總聚熏成名別種子
功能差別。種子功能差別。能生智・念後聚
法也。由前位智能決斷故。同時念
後位念記憶分明。前位總立智名。後位總
立念稱。親證境心名之爲智。後記不忘
名之爲念」  論。若爾六六至有貪隨眠
故。有部違經難也。經言於樂受有貪隨眠。
知即是貪相應也」  論。經但説有至何
所違害。經部釋也」  論。於何時有。有部問
也」  論。於彼睡時至立隨眠想。經部答也。
有二釋。一是睡時。二因立果名。想即名
之別稱。謂於現在位。纒立隨眠稱」
論。傍論且止應辨正論者。正釋頌文也」
 論。言貪分二謂欲有貪。正釋頌也」  論。
此中有貪至二界中貪。出有貪體也」  論。
此名何因唯於彼立。問也。三界倶名爲有。何
故上二界貪獨名有貪」  論。彼貪多託至
立有貪名者。釋也。於中有二。一以多於内
門轉故名爲有貪。二爲遮彼解脱想故上
二界名有。此即初也」  論。又由有人至非
眞解脱。第二釋也。前以上界縁内有故名
爲有貪。後以止邪執故。於上二界立有
貪名」  論。此中自體至立有貪名。釋自
體名有。等至・及所依身倶是自體。非是外
境。有有多種。如説三有即是三界。此中言
有。謂是自體。上二界貪多味自體。非味著
境離欲貪故。唯於上二立有貪名」
論。既説有貪至不別顯示。釋頌唯説有貪。
不釋欲貪所以既多縁自體名爲有貪。准
知多縁外境名欲貪也
論。即上所説。下一頌。第三依本論分六爲
十。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五疑。
此中見分爲五故成十也。列名可知
論。又即所説至余等如欲説。此下第四依本
論分六爲九十八也。文中有三。一開九
十八。二明忍智斷。三五見別相。此爲初也。
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成九十八。
總釋頌也」  論。謂於六中至如前已辨。
六中一見。行解不同分爲五見。如前已辨」
  論。即此所辨至無色三界。此總釋部・
界也」  論。且於欲界至十七七八四。此就
欲界五部惑數也。苦十。集・滅各七。道八。修
四。成三十六。故*云如次十七七八四」
論。即上五部至三十六種。此就部辨 部。謂
部類各分 餘文可解」  論。前三十二至
彼方斷故。分見・修也 纔見諦時即斷名見
所斷。由見斷不待修故名見所斷 數數
習道彼方斷故名修所斷。要待修習方始斷
故名修所斷」  論。如是已顯至及修所斷。
此辨五部通局。如文可解」  論。此中何
相至名修所斷。辨貪等四惑五斷相也。正理
論云。經主於此自問答言。此中何相見苦所
斷。乃至何相是修所斷。若縁見此所斷爲
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此不應理。所
以者何。遍行隨眠縁五部故。則見苦・集所
斷隨眠。亦應通是見集苦等所斷。又見滅
道所斷隨眠。縁非所斷法。當言何所斷。故
彼非善立所斷相。應言若見縁苦爲境名
爲見苦。即是苦法・苦類智・忍。此二所斷總
説名爲見苦所斷。乃至見道所斷亦然。數
習名修。謂見迹者爲得上義。於苦等智
數數重習説名爲修。此道所除名修所斷。
是名爲善立所斷相 有人叙倶舍師救
云。正理論師謬解我文。謂唯縁此諦所斷
爲境。名見此諦所斷。故以他部縁及無漏
縁爲難。應作此言。若縁見此諦爲境。若
縁見此諦所斷爲境。名見此諦所斷。他部
縁惑。及無漏縁。應知即是若縁見此爲境
所攝。以縁諦故。作此解釋非異我説 
今詳。此釋未爲遣難。釋云謬解我文。詳其
所解。正理依文。此釋加字豈加字爲是。依
文爲謬 又云。他部縁惑。及無漏縁。應知
即是若縁見此爲境所攝。以縁諦故者。無
漏縁惑。及苦・集下邪見・疑・無明自界縁可
爾。以親縁諦故。見此諦時斷。故苦・集下
他界縁惑爲是何攝。此惑非縁見此所斷及
見此諦。斷時不見彼所縁故。若謂雖不見
彼所縁。見此諦斷故名見此斷者。此即應
總名見此斷。見此諦時。親迷。重縁皆頓斷
故。何因加文 今詳。正理妄彈斥者。倶舍此
中辨五斷相者。欲界貪・瞋・慢。及此相應無
明五斷相也。此四煩惱。若修道斷通縁別
事。若見道斷四諦皆雖重縁惑起。即從所
縁分其四斷。由此論云若縁見此・所斷爲
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正理論師誤
解倶舍遂妄彈斥 問何以得知苦・集諦下
貪・嗔・慢等。唯重縁起不親縁諦 答准識
身足論第十一云。頗有色界見所斷心。決定
唯縁有覆無記法耶。曰有。謂色界繋見苦・
集所斷不遍隨眠相應心。及色界繋見滅・道
所斷有漏縁隨眠 今詳。隨眠見諦斷者應
有四句。有唯縁諦。謂邪見・疑・獨頭無明。有
唯重縁。謂貪・嗔・慢・及彼相應無明。有兼二
種謂見・戒取等。第四句可知」  論。如是
六中至説九十八。結總數。如文可解 問
九地。五部。各各有異。何縁於此就界不同
建立隨眠非就地異 答由離界貪建
立遍知・沙門果故。謂立此二由斷隨眠。此
斷隨眠界非地故。不就地建立隨眠 又
釋。雖一界中諸地不同。同界隨眠性少相
似。故就界分。不就地説。上界無嗔如前
已釋」  論。於此所辨至智所害故。明九
十八見。修斷也
論。如前所説。此下一行頌。第二明忍
斷有定・不定。智斷唯定不同。婆沙五十一
云。前行義。一不共。二畢竟。三最初 不*共
前行者。謂若諸煩惱通三界繋。唯見所斷
有二句。非想一地唯見所斷唯聖人斷。下八
地通二人。聖者斷唯見斷。異生斷唯修斷。此
以非想地見斷爲前行以見道不
共先答
 畢竟前行
者。若諸煩惱唯欲界繋。通於五部。彼修爲前
行有二句。或修所斷。或見・修所斷。修所斷
者是決定。若聖若凡皆修所斷故。見斷不定。
聖斷是見斷。凡斷是修斷。修斷決定故先答。
以五門中是最後故名畢竟前行 最初前
行者。若諸煩惱通三界繋通五部。彼見爲
前行有三句。非想見所斷唯聖人斷。唯無漏
道斷。唯見斷爲第一句。已下八地非唯見斷
故不合立。不例修道修道下地唯修斷故。
所以合立修所斷。通下八地皆修所斷通凡
聖斷。非想一地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以同
唯修斷。合立爲一爲第二句。不例見道
以有一定故非第三句。以與下合立凡・
聖漏・無漏不定故非第一句。下八地見所斷
唯不定故爲第三句。問前行是何義 答先
立義先答義。是前行義。如最初前行先立
見所斷。次立修所斷。後立不定。此依婆沙
所立次第也」  論曰至方能斷故。釋上兩
句。忍所斷者是見所斷。有頂地中唯見非修。
以世俗智不能斷故」  論。餘八地攝至
智所斷故。釋第三句。下八地通・二斷。若聖
人纔見諦理即便斷故。不容至修。凡夫不
見諦理必頼數修方能斷故」  論。智所
害至智所斷故。此釋第四句。明智所斷即
修所斷。此唯修斷不通見斷」  論。有餘
師説至見所斷惑。已下叙異師執婆沙九十
云。或復有執。異生不能斷見所斷隨眠。有
餘復執。異生不能斷諸隨眠。唯能制伏。婆
沙五十一云。謂譬喩者作如是説。異生不
能斷諸煩惱」  論。如大分別至諸見現
行。引兩經證。可知」  論。謂於前際至諸
見未斷者。引梵網經六十二見中全常。一
分常等。證凡夫不斷見惑所以」  爲
證者。六十二見中前際分別中十八。謂四
遍常論。四一分常論。二無因生論。四有邊
等論。四不死憍亂論 後際分別見有四十
四。謂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
想論。七斷滅論。五現法涅槃論 依過去起
分別見名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後際
依現在世不定。或是過去後故名後。未來
前故名前 四遍常論者。一由憶劫。謂由
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
執我。世間。倶常。二由憶生。謂由能憶一
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執我・世
間倶常。三由見死生。謂由天眼見諸有情
死時生時。諸蘊相續。由斯便執我・及世間
倶常。四由尋・伺。謂由如是虚妄尋・伺。執
我・世間倶常住。此四遍常常見爲性 四
一分常者。一由大梵。謂從梵世來生
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作如是執。我
皆是大梵天王化作。梵王能化在彼常住。
我等所化故是無常。二由大種或心。謂聞
大梵説大種・或心隨一是常。便作是執。我
以大梵天王爲量。世間一分常住。一分無
常。三極戲忘念天。謂有先從戲忘天沒來
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便作是執。諸
不極遊戲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由極
遊戲忘念。從彼處沒故是無常。四由意憤
天。亦同上是四一分常
亦常見爲體
二無因論者。一從無
想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能憶出
無想心。及後諸位。而不能憶出心已前諸
位。而作是言。我本無而起。二虚妄尋・伺。謂
尋思之即身前位所受既皆能憶。前生
若有彼所更事。即此身中亦應能憶。既不
能憶。故知彼無。邪見攝也 等者。等取四
有邊。四不死矯亂論 此上所有已離欲染。
於欲界法起上見者 非色界惑縁欲界
生。於欲界境已離貪故。定是欲界諸見未
斷者。結證也」  論。毘婆沙師至提婆達
多。述有部釋。有部計。離欲貪并斷見惑。起
此見時暫退欲染。如提婆達多得根本定
故能爲變化。退色定故食闍王唾等
論。由行有殊。已下一行頌。第三釋五見差
別也」  論曰執我及我所是薩迦耶見。此
異名也」  論。壞故名薩至方執我故。論
主引經部釋。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若爾何
用標以薩聲。但迦耶聲足遮常故。則應
立迦耶見名。無法是常而可聚集。何用
身上標以壞聲」  論。毘婆沙者至名薩迦
耶。論主引有部釋也。有部不許縁無起慮。
心・心所法必託有法爲所縁故。經部宗説。
許縁無法亦得生心」  論。諸見但縁至
五取蘊起。釋唯我見名有身所以。先釋所
以。後引文證。如文可解 然此我見毘婆
沙論。若就蘊説。或爲二十。或六十五。若
就界・處。即有多種 就蘊二十者。分別
行縁蘊。不分別所起處。即有二十 言分
別行縁蘊者。行謂行解。縁謂所縁。將五蘊
爲所縁分其行縁。蘊各有四。一是我見。
三是所見。一謂色與我作僮僕。即繋屬於
我。二謂色與我作纓絡莊嚴我也。三色
與我作器。器中有我故。一一蘊有四行*縁
爲二十。雖爲三種行*縁。不説此所起
處。名分別行縁蘊不分別所起處也 若
分別所起處即成六十五者。謂色三種所。
與受我爲僮僕・瓔珞・器。乃至於識亦有三
種。三四十二。并計爲我總爲十三。五蘊各
有十三成六十五。就處・界作法如理應
思」  論。即於所執至斷常邊故。執邊見
也。縁邊起執名爲邊執。邊執即見名邊執
見」  論。於實有體至名爲邪見。釋邪見
也」  論。一切妄見至餘増益故。釋唯此一
見名邪所以 如旃荼羅皆名執惡。於中
甚者名惡執惡。婆沙第九云。問何故邪見
不縁虚空・及非擇滅。答若法是蘊。是蘊因。
蘊滅。是*蘊對治。邪見即縁。虚空・非擇滅。
非蘊等故。彼不縁也 又云。問撥無虚空
非擇滅者。爲縁何法。答即縁虚空・非擇滅
名。所以者何。撥無彼者。非深重心如謗
雜染・清淨事故。問此是何智。答此是欲界修
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 准此。不染無
知不是染・善」  論。於劣謂勝至總名見
取。此釋見取也。有漏名劣。無漏謂勝。以其
有漏同是無漏名見取也」  論。理實應
立至但名見取。正理一釋同此論。又云。或
見勝故但擧見名。以見爲初取餘法故。此
是見爲所取名見取。即是見之取義」
論。於非因道至名戒禁取。此釋戒禁取也」
  論。如大自在至妄起道執。指事別釋。謂
或有計大自在等。投水・火等種種邪行爲
生天因及佛法中唯受持戒。及諸外道
數・相應智。并計我等非解脱道妄起道
執。皆名戒禁取 正理論。釋生天因名増
上生道。解脱因名爲決定勝道」  論。理
實應立至但名戒禁取。正理一釋同此論文。
如前除等。或戒禁勝。是故但立戒禁取
名」  論。是謂五見自體應知。結也
論。若非於因至非見集斷 此即問也。何故
於自在等起於因見。此是迷因。何非集
斷」  頌曰至故唯見苦斷。答也。上兩句
牒。第三句釋所以。第四句結也」  論曰
至因執亦斷。釋第三句。釋所以也。正理釋
云。於自在等非因計因。彼必不能觀察深
理。但於自在等諸蘊麁果義。妄謂是常・一・
我・作者。此爲上首方執爲因。是故此執見
苦所斷。謂執我者是有身見。於苦果義妄
執爲我。故現觀苦我見即除無我智生。非
後位。若有身見。見集等斷。於相續中我
見隨故。即無我智應不得生。以見唯法
時我見則滅故。無我智起我見已除。然有身
於自在等相續法中。計一我已。次即於
彼相續法上。起邊執見計度爲常。由此應
知。於自在等法。常我二執唯見苦所斷。
由此已顯滅邊執見 乃至 見苦諦時
二見既滅。於自在等非因計因。隨二見生。
亦倶時滅。故説計因執。唯見苦所斷。然於
非道計爲道中。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
 正理此文。是婆沙論第一百九十意
同不録」  論。若爾有執至不應見苦斷。論
主難有部也。計自在等從常倒生是見苦
斷。投水・火等非常倒生。如何本論説見苦
斷」  論。然本論説至是見苦斷。引本論
證是見苦斷」  論。迷苦諦故。有部答也。
解云。此所迷境雖通苦・集。苦果是麁。集因
是細。迷其麁果執爲因道故見苦斷」
論。有大過失至皆迷苦故。自此已下有其
四難。一太過失難。二無別相難。三即執見
疑難。四集滅邪見難 此即第一*大過失難。
迷苦諦故是見苦斷。有太過失。五部所斷
縁有漏惑。皆迷苦故應皆見苦斷 正理
救云。唯見苦所斷。縁牛戒等故。但計麁
果爲彼因故。由此已遮經主所難迷苦
諦故有太過失。縁有漏惑皆迷苦故。以
非一切縁有漏惑。皆以苦果爲所縁故。
如何得有太過失耶 有人叙倶舍釋云。
苦下戒禁縁有漏。即於果處生。餘有漏惑
於有漏。寧非果處起 今詳。此是重述
前難。此破未得正理論意。且如集下邪見。
尋苦因謗。雖縁有漏非迷苦果。如何例同
縁牛戒等 又正理釋云。若違見道強。則
見道所斷 此意欲説牛戒等但迷苦果即
計爲道。不尋餘義。非如計迷道邪見爲
理覺。此即先由執餘爲清淨因。今將無
道爲如理覺。此雖所縁是其苦諦。迷道
義強非見苦斷。正理既言但計麁果爲彼
因故。已遮餘斷更兼異義。因何難
其餘義惑。同但計麁果惑耶」  論。復
有何相至迷苦諦故。此即第二無別相難。汝
宗戒禁通苦・道斷。復有何相別戒禁取。可
説彼爲見道所斷。諸縁見道所斷法生。彼
亦應名迷苦諦故。應見苦斷 正理救
云。此難不然。以於苦諦見爲無常等非
彼對治故。非見苦諦無常等時。能治非道
計爲道執故彼道執非見苦斷。由此亦遮
見集所斷。由見因等非彼治故。謂非於
集見因等時。能治非道。計爲道執。要於
道諦見道等時。方能治彼非道道執。故
彼迷執應見道斷 又云。然於非道計爲
道中。若違見道強。即見道所斷 又云。非
道計道有二類故。一縁戒禁等。二縁親
迷道。縁戒禁等違悟道信。力不如縁親
迷道者。縁戒禁等者。行相極麁故。不遠
隨遂故。意樂不堅故。少設劬勞即便
滅 縁親迷道與此相違。由此應知。非道
計道諸戒禁取有二類別。一見苦斷。二見道
斷 光師叙倶舍釋云。兩種戒禁倶縁有
漏。倶非道計道。何故一於果處起。一非果
處起。義既是齊。應倶果起。若倶果起。相還
無別。違道徒言 今詳。此釋重述前難。不
斥救。正理救意。同縁有漏非道計道。
縁戒禁等違信道力劣。行相極麁不遠隨
遂。意樂不堅。見苦諦時即便先斷 縁親
迷道者。與此相違。由此見道諦時方能斷。
或此釋同縁苦諦非道計道是同。一見苦
斷。一見道斷。所以今還將同縁苦諦。
非道計道爲難。何成破斥」  論。又縁
道諦至理亦不成。此是第三即執見・疑難。若
邪見等撥疑於道。如何即執此見・疑等以
爲其道。若謂執餘。即非縁邪見等。正理釋
云。此戒禁取體非不成。以許有於謗道
邪見執爲能證永清淨道。由彼計爲如理
解故。謂彼先以餘解脱道蘊在心中後執
非謗眞道邪見爲如理覺。言如理者。彼
謂撥疑眞解脱道是不顛倒。以如理故執
爲淨因。由此得成戒禁取體。彼心所蘊餘
解脱道非見道所斷。戒禁取所縁以彼唯
縁自部法故。道有多類於理無失 有人
叙倶舍釋云。亦有戒禁即執淨因見苦所
斷。此亦即執爲。何非苦斷。若不即執彼。
執餘爲淨因。是即應無見道所斷 今詳。
此釋不得上意先蘊餘解脱道在於自心。
謂執八道之外所有邪道。此非能撥八道
見・疑。此應言是苦所斷。將撥疑道諦爲
如理覺是見道斷。不違苦等行。違道等行
故。及是所縁斷故。因何將前已釋之難。更
重難耶」  論。又若有縁至應更思擇。此即
第四難也。謂有先以餘解脱更蘊在心中。
後執謗眞解脱邪見爲如理覺。以如理故
執爲淨因。如前道下應成戒取 正理
釋云。無如是理。總許解脱是常是寂。執
謗彼心爲清淨因理不成故。如許涅槃體
實・非實。謂若希求解脱方便彼應必定許
有解脱。諸許解脱決定有者。必應許彼體
是常寂。若不許爾。不應希求。如正法中於
涅槃體。雖有謂實謂非實異。而同許彼是
是寂。故於非撥倶見爲過。如是若有
以餘解脱蘊在心中。彼必總許涅槃常寂。
由此不執謗解脱見爲如理解。故見滅
所斷戒禁取定無 又如天授雖總計有常
寂涅槃。而離八支別計五法爲解脱道 
外道所計理亦應然。是故有於八支聖道能
謗邪見。謂如理覺。無於謗滅謂如理解。以
戒禁等自體行相與聖道殊無謂涅槃常
寂。體相有差別者。是故無滅與道同義 
述曰。此以計能證道有多故。謗於正道
執餘邪道爲清淨因。謂此邪見爲如理
道。内・外二道同計涅槃是常。是寂。若撥滅
無即不別計得滅之道。由此不執謗滅
邪見爲如理覺。集諦亦爾。内外諸道。欲
斷苦因而修斷道。若謗因無。必不更計
有餘斷道。由此不執謗集邪見爲清淨
因。由此集・滅所斷無戒取也 有人叙
倶舍釋云。如撥無道應無能證。雖撥無
道。計有餘道能證。何妨雖撥無集・滅。計
有餘集・滅爲其斷・證 今詳。此救非倶舍
釋。不應理故。撥道有二。一許有苦及
有苦滅。撥於正道別執邪道爲清淨因。將
撥道見爲如理覺。助執邪道名清淨因
是戒取攝。二撥無道及無苦滅。此撥無道。
即無能證。計爲苦因及有苦滅修道斷・
證。若無集・滅修道何用。無斷・證故。
計非滅以爲眞滅撥涅槃者。此是見取。
若將邪見爲如理覺。此順見取何得名
道。若將非集而名集者。此是邪智非戒取
攝不同淨因名戒取也。何得將此名爲
戒取。故救無理
論。如前所説常我倒生。已下一行頌。大文第
二逐難釋也。文中有三。一明四倒。二七九
慢。三未斷不行。此文第一明四倒也」
論曰至以爲我倒。是異師義」  論。有説我
倒攝身見全。婆沙正義 正理論云。如是所
説是一師宗。然毘婆沙決定義者。約部分別
十二見中。唯二見・半是顛倒體。謂有身見
苦見取全。邊執見中取計常分。斷・常二見
行相互違。故可説言二體各別。諸計我論
者。即執我於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見。此即
我見由二門轉 准此論文後説爲正」
論。我倒如何攝我所見。前師問也。既我見・我
所見。二見不同。如何我倒攝我所見耶」
論。如何不攝。後師反責不攝所以」  論。
由倒經故至是我所見。釋不全攝所以。既
我見・所見。經釋不同。如何我倒即攝我所」
  論。此即我見由二門轉。順釋也。執色是
我門名我見。色屬我門是我所見」  論。
是我屬我至見亦應別。反難也。是我名我見。
是第一轉聲。屬我名我所見。是第六轉聲。
即謂兩見非是異門説一。謂是條然別見
由我如此是第三轉聲。爲我如此是第四轉
聲。應由我是一見。爲我是一見」  論。何
故餘惑至非顛倒體。廢立四倒體。諸煩惱
且立三因。於中取勝爲顛倒體。具
三因。及中勝者。諸煩惱中唯二見・半。具其
三因。謂一向倒。推度性故。妄増養故。及體
増勝。一向倒簡戒禁取縁少淨故。正理論
云。謂戒禁取非一向倒。所計容有能離
欲染等故。少分別時得清淨故 解云諸外
道等所計苦行。能離染等故得別時少分
淨故。及内道中計唯持戒以爲其道。亦是
少分別時得清淨故。非是計道諦邪見・疑
等。以爲其道。名少分別時得清淨也。彼如
理覺非淨因故 二推度性故。簡餘非見
煩惱 妄増益簡斷見・邪見。所言勝者。簡
餘三諦所斷見取。正理論云。餘部見取非
増勝故」  論。若爾何故至非我亦然外難。
若倒四何故經説倒有十二。常等四倒皆
有想・心・見三種倒故」  論。理實應知至
相同故。通外難云。理實唯見是其顛倒。
想・心隨見亦立倒名」  論。若爾何故不
説受等。外難云。想・心・見相應隨見亦名倒。
受等見相應隨見名受倒」  論。彼於世
間至故經不説。此是婆沙通外難云。世間極
成想・心顛倒。不言受倒隨世間説想・心
倒。不説受也 正理論云。不爾想・心非推
度故。隨見倒力亦立倒名。與見相應行相
同故。然非受等亦如想・心可立倒名。有
別因故。謂於無常等起常等見時。必由境
中取常等相。能取相者是想。非餘。故立
倒名。非於受等。又治倒慧亦立想名。謂無
常等行中説爲無常等想。由慧與想近相資
故相從立名。受等不爾。由所依力有倒推・
増。取境相成。故心名倒。如契經説。心引世
間於惑瀑流處處漂溺 解云。由見依於
心有倒推求・及妄増益故成顛倒。心爲倒
依亦名顛倒」  論。如是諸倒至見所斷故。
釋十二倒唯見斷也。想・心雖非是見。與見
相應故亦是見所斷 云預流斷。異後説
也。此是有部正義」  論。有餘部説至寧起
欲貪。此叙異説。婆沙云。是分別論者。彼
想・心・見三皆是顛倒。有想・心・倒見不相應。
婆沙正義。見是顛倒。亦名爲倒。想・心假名
爲倒。實非顛倒。想・心二倒實見相應。彼師
所計十二倒中我・常。想・心・見六倒。及樂・淨。
見二倒。此八唯見道斷。樂・淨。想・心四倒通
見・修斷。若謂樂・淨。想・心。四顛倒不通修
斷唯見斷者。未離欲聖。既已斷樂・淨。二
倒。因何於不淨之境而取淨相。無樂之
中而求於樂起貪欲也」  論。毘婆沙師
不許此義。已下有三。一反難破異部。二
順釋成自宗。三正通異部難」  論。若有
樂淨至有起欲貪故。此第一反難破異部
也」  論。由契經説至是倒非餘。此第二順
釋成自宗也」  論。然聖有時至畫藥叉迷
亂。第三正通異部難。此由其境實非樂・淨。
似於樂・淨。聖者率爾於境起貪。若諦觀時
即知不淨等如旋火輪・畫藥叉等。實非輪・
鬼。率爾見時謂是輪・鬼。若諦觀時知非輪
鬼」  論。若爾。已下有三節。一論主引慶
喜頌難。二引餘部釋。三通前引經證十二
倒是見諦斷。論主不許有部十二倒唯見斷
故。所以不救」  論。若爾何故至貪息心
便淨。第一引頌云。若十二倒唯見道斷。何
故阿難爲辨自在説頌。由有想亂倒等 
辨自在既是聖人。若無其想倒。因何言由
有想亂倒故。汝心焦熱等。正理釋云。非我
等言欲貪映蔽想無亂倒。但作是言。非
諸亂倒皆名顛倒。所以然者。見倒倶行亂倒
想・心方名倒故。若諸亂倒皆成倒者。則諸
煩惱皆應成倒。諸阿羅漢遊衢路時。想亂
倒力心便述謬或想亂倒見繩謂蛇。故亂
倒中少分立倒。以要最勝方立倒名。最勝
因縁如前已辨。故有染想。學位現行非得
倒名。何所違害 又經不説彼辨自在定
居學位。爲證不成」  論。説預流已斷倒
者。爲除疑故作如是言。勿諸世間見預流
者。以花嚴體。用香薫衣。貯畜珍財。耽婬
嗜味。便疑顛倒仍未全除。無知覆心故爲
此事。爲除如是世間所疑。故説預流諸倒
已斷 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法行。有
斷・未斷。顯定已斷故説預流已上
論文
解云言
論説者。是本論説。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
信・隨法行。有斷・未斷者。聖人中説次第。謂
隨信・隨法行。及預流向。倶在見道十五心。
於中至苦類智第四心已前未斷八倒。後
十一心已斷八倒。前後同是隨信・行等有
斷・不斷別。不得言隨信・法行。及預流
自已斷八倒。一切預流果皆已斷八倒無
別不斷。故説預流不説前位。餘文可
解」  論。故有餘師至學未全斷。引經部
餘師釋。此師四種見倒是見所斷。想・心各四
通見・修斷。述此師釋破有部義」  論。如
是八種至不違彼經者。第三通經。十二倒唯
見斷經也。謂此八倒雖通修斷。於修道中
要由見諦方能斷故。名見聖諦斷」
論。爲唯見隨眠。已下第二明七・九慢也。頌
中上一句明七・九慢。次一句明二斷。下兩
句引例釋 長行中有三節。一釋七慢。二
釋九慢。三明二斷」  論曰至七邪慢。此
下釋七慢。由慢有七・九。先釋於七。擬後
九故言旦也」  論。令心高擧至故分七
種。此如釋見。慧能推求總立見名。行轉不
同分其多種。行謂行解。轉謂起也。令心高
擧總立慢名。於有境界行解不同分爲
七慢 正理論云。有愚癡者。先於有事・非
有事中。挍量自・他心生高擧。説名爲慢。
由行・轉異分爲七種 解云。有事謂稱境。
無事謂不稱境」  論。於劣於等至總説
爲慢。正理論云。豈不此二倶於境中。如實
而轉。不應成慢。方劣言勝。方等言等。稱
量而知。何失名慢 於可愛事心生愛染。
如實而轉。如何成貪。此既耽求諸可意事。
無有顛倒。應非煩惱。然由此起能染惱
心。既許成貪。是煩惱性。如是雖實勝。劣處
生。而能令心高擧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
失*故先略述慢總相中説託有・非有二倶
容起慢。如於處・非處憤恚倶名瞋」
論。於等於勝至總名過慢。此慢過前慢故名
爲過慢。正理論云。於他殊勝族・明等中。謂
勝・等名爲過慢」  論。於勝謂勝名慢
過慢。此慢過於過慢名慢過慢。舊論云過
過慢也」  論。於五取蘊至名爲我慢。執
我起慢名爲我慢。正理云。於五取蘊執我・
我所。心便高擧名爲我慢。由此證知。於未
缺減有身見位。可言有我想・心二倒非
*缺減時」  論。於未證得至名増上慢。正
理論云。於未證得地道斷等殊勝得中。
謂已證得名増上慢 未得・得言。其義何
別。前得・後得。義不異故 此言爲顯未得
徳得得後有得。宗所許故 解云。得*後
有得者。即是得徳上得也」  論。於多分
勝至名爲卑慢。正理論云。諸有在家。或出
家者。於他工巧・尸羅等徳多分勝中。謂己
少劣心生高擧。名爲卑慢。此中於己心高
擧者。於他多勝謂己少劣。有増己故亦説
爲高 准上論文。卑慢亦有高處。其慢稱
境無高處也」  論。於無徳中至名爲邪
慢。正理論云。言無徳者。謂諸惡行違功徳
故立無徳名。猶如不善。彼於成此無徳法
中。謂己有斯殊勝功徳。恃惡高擧。故名
邪慢已上
論文
 其増上慢所縁境者。若執此法不
生爲徳。即縁此不生法爲境。若執此劣法
以爲勝徳。即縁此劣法爲境。故婆沙四十
三云。若起増上慢我生已盡。此何所縁。答 
乃至 此即縁生 乃至 我生已盡者。隨
於何蘊作生想。此即縁生者。縁所盡生
即有漏蘊。問此増上慢亦應能縁慢者所執
有漏道行。何故但説縁所盡生。答亦應説
彼。而不説者應知此中是有餘説 復次縁
道行者唯修所斷。縁所盡生通五部慢。此
中但説能遍縁者 復次有漏道行亦是生
攝。故説縁生 有餘師説。所執道行説名
爲生。能生慢故。此慢但説能盡生道。彼
説非理。後依梵行已立等慢不説縁生
故。此慢縁所盡生不違理故准上論文。縁
道及所盡生
云。若起増上慢我梵行已立 此即縁彼心・
心所法 已上本論文。已下婆沙釋梵行
已立者。隨於何處作梵行想。諸阿羅漢
於學道名已立。於無學道名今立。此
即縁彼心・心所法者。此増上慢縁彼所執
有漏道行。無漏梵行非彼境故 已上論文
 又婆沙云。問誰起幾種増上慢耶。有説
異生起五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預流等
四沙門果。預流起四。除第一 於預流勝
根亦起増上慢 一來起三除前二。不
起二除前三。諸阿羅漢無増上慢。有説。
異生起九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於
無漏四向四果。預流七除前二。一來向六。一
來果五。不還向四。不還果三除前六。阿羅
*漢向起二除前七。阿羅漢果無増上慢。預
流向無起増上慢義。評曰。聖者亦於勝有
漏善起増上慢故。六聖者如前所起各
増一六聖者。謂預流果至阿羅*漢向。預
流向不起故。阿羅漢果無慢也
 問得忍
善根等起増上慢謂爲聖道。此慢是何界 
一説是色界。不應作是説。未離下染故。不
起上染故准此論文。未得根本禪縁
未至定不起上染
 一説欲界
繋。問若爾欲界無順決擇分忍。此何所縁。
答欲界雖無順決擇分。而有彼相似善根。此
増上慢縁彼而起。欲界具有一切功徳相似
法故准此論文。未離欲染於未至定起貪等
者。倶於相似善上起也。應檢定品
 問増
上慢。邪慢。倶於未得處起。云何差別 答
復次増上慢於等功徳。或勝功徳處起。邪慢
都無功徳處起 復次増上慢内・外道
起。邪慢唯外道起 復次増上慢。異生・聖者
倶起。邪慢唯異生起。是謂差別 七慢見・修
所斷。諸説不同 評曰應作是説。七慢皆
見・修所斷 問我慢邪慢云何通修所
斷 答有身見・及邪見。於五部法執我・我
所。及撥爲無。此*後或縁見苦所斷法。起
我慢・及邪慢。或乃至縁修所斷法。起我慢・
及邪慢。故此二慢通修所斷 七慢三界
説不同。評曰。色・無色界亦具七慢 問彼
無校量種姓等義。寧有卑慢等 答彼雖
無有校量種等。而有比度定等功徳 評
曰應作是説。非卑慢等要比度他勝劣而
起。無始時來數習力故。雖生上界亦有現
行。是故三界皆具七慢」  論。然本論説
慢類有九。自此已下第二釋慢類也。正理論
云。類是品類義。即慢之差別」  論。一我勝
慢類至無劣我慢類。列九名也 我勝。即是
從過慢離出 二我等。即是慢中離出 三
我劣。即卑慢中離出 四有勝我。即是卑慢
中離出 五有等我。即是慢中離出 六有劣
我。即是過慢中離出 七無勝我。慢中離出
 八無等我。過慢中離出 九無劣我。是卑
慢中離出」  論。如是九種至過慢卑慢屬
當三慢。如是三慢若從我生。行解次第有
殊成三三類 今詳三慢。我慢・慢類別者。
不因見生但名三慢。唯恃我陵人名爲
我慢。從見生慢行解勝劣不同名爲慢類」
  論。於多分勝至而自尊重。問答分別也。
正理論云。無劣我慢類。高擧如何成。謂有如
斯於自所樂勝有情聚。雖於己身知極下
劣。而自尊重。如呈瑞者。或旃荼羅。彼雖自
知世所共惡。然於呈瑞執所作時。尊重
自身故成高擧」  論。如是且依至勝境
別故。解云。言我勝者。謂我勝他。此有三
種。觀劣境勝是慢。觀等境勝是過慢。觀勝
境勝是慢過慢。餘八准此 今詳二釋。發
智論略。品類足廣」  論。如是七慢何所斷
耶。已下明二斷」  論。一切皆通見修所
斷。正理論云。理實應言七皆通二。故能安
穩作如是言。我色等中不隨執我。然於如
是五取蘊中。有我慢愛隨眠未斷 解云。
能安穩。是有學聖者。既自云已斷我執未
斷我慢愛。*故知我慢愛修所斷。今詳我慢
五斷別者。縁五斷法起我愛慢。即隨所縁
分其五斷。雖我見亦縁五斷法起。由觀苦・
無我行中。行・得二修能違我見不違我慢。
故我見唯苦。我慢通餘四斷 又我見頓
縁共相惑故。我慢別縁自相惑故」  論。
諸修所斷至而聖定不行。明有雖未斷而
不行也」  論。如殺生纒。已下引喩釋也。
於中引三*喩一殺生纒等。二無有愛。三有
愛一分。此皆是修所斷而定不行。慢亦如是。
有雖修斷而定不行。聖人定不行殺・盜・
婬・誑故。所以發彼業・惑。雖是修斷。決定不
行」  論。無有名何法至名無有愛。婆沙
二十七云。無有者。謂衆同分無常。縁此起
愛名無有愛。是故此愛唯修所斷。以衆同
分唯修斷故 正理論云。豈不見所斷亦
有無常無有愛。何縁唯修所斷 實亦見斷。
且隨經説。謂契經中説有三愛。欲愛。有愛。
無有愛三。於此經中説無有愛。取縁衆同
分無常爲境者。貪求異熟相續斷故。如契
經言。一類苦逼作如是念。願我死後斷壞
無有。無病樂哉。今且據斯説唯修斷。非見
所斷無無有愛」  今詳正理。此無有愛通
縁一切取蘊無有起愛。皆名無有愛 其
於煩惱愛滅不生。此是善欲如何成愛 
不求擇滅唯愛不生。如何成善法欲。由
執法斷此愛方生。此由見増。聖人不起 
此論中説三界無常通其二釋 若一切三
界無常。即同正理 若謂三界衆同分無常。
即同婆沙。准下文此諸纒愛一切皆縁修
所斷故。知此論同婆沙也」  論。有愛一
分至大龍王等。釋有愛一分也。謂愛勝畜
等身。此縁修所斷。是修所斷。聖人必不
生惡趣愛故亦不行。言即顯一切聖人
不生惡處」  論。此諸纒愛至唯修所斷。
總結上義
論。已説慢類。下一行頌。第三釋不斷不起所
以。長行牒釋如文可解 問一切染法皆用
見所斷爲因。如何獨此由斷見・疑畢竟不
起 答此是別縁増義。不同餘遍行因等。
生於果法因。有遠。有近。此與見・疑連續
而起。是近因故。見・疑若斷即永不行。餘染
汚見・疑因遠雖斷亦行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亦是遍行攝。已下大文
第三明縁繋等別 於中有十一。一明遍
行。二九上縁。三無漏縁。四二隨増。五明二
性。六明世縛七明斷離繋。八縁識隨眠。
九有隨眠心。十明起次。十一明起因。此文
初也」  論曰至立遍行名。長行釋中有二。
一明十一遍惑。二明九上縁惑。此文初也。
明遍隨眠名體也。婆沙五十八中唯十一
隨眠具其三義。一謂遍縁自界地五部。二
遍隨眠五部。三遍爲因生五部 相應法
但有二。倶有法唯一。雖闕一・二皆得遍名。
自餘諸法皆無三義。相應無明如所相應。不
共無明不與餘煩惱雜。不雜即是不相應義
 正理論云。何故唯於見苦・集斷諸隨眠内
有遍行耶 唯此普縁諸有漏法。意樂無
別。勢力堅牢。故能爲因遍生五部。見滅
道所斷隨眠。唯有能縁有漏一分。所縁有
別。勢不堅牢。不能爲因遍生五部。故唯
前二部有遍行隨眠 何縁得知。修斷染
法以見所斷遍行爲因 如何不知。世間
見。有我見者。由我見力外境貪増。我
見若無。便於外境貪微薄故 又由至教。如
説云何見斷爲因法。謂諸染汚法。又説。
云何無記爲因法。謂不善法・無記有爲法」
 論。此中所言至或世間因。問也」  論。不
説頓説至能頓縁五部。答也。以五部合縁
名縁一切 正理論云。此遍行名爲目何
義。且於一切有漏法中。能周遍縁是遍行義。
謂上所説三十三隨眠。自界地中各能縁五
部。雖有於受偏起我執。而此非唯縁自身
受。以兼縁此種類法故。若起邪見謂
修行。妙行・惡行皆空無果。此亦非唯縁自
身業。總撥一切業生果能。由此准知餘遍縁
義。貪等煩惱唯託見・聞・所思量事方得現
起。以於妻等起貪等時。縁顯非形。縁形
非顯。故知貪等皆非遍縁。已上論文 准
此。戒禁取等亦得頓縁五部法也。計苦行
等以爲因時。爾時亦總縁身中五部法等」
  論。雖爾遍行至應亦遍行。經部難也。此
意遍行非唯十一。亦以愛慢爲遍行也」
 論。若爾頓縁至何所斷耶。有部反難」
論。應言修所斷至見力引故。經部答也」
論。毘婆沙師至不説自成。論主結宗也。正理
論云。此難不然。雖見力起。而此二種。分限
縁故。謂雖是處我見等行。是處必應起
愛慢。而不可説愛慢頓縁。先已説爲自相
惑故。是故遍行唯此十一。餘非准此不説自
成」  論。於十一中至縁下隨眠。自此已下第
二明九上縁隨眠。正理論云。上言正明上界・
上地。兼顯無有縁下隨眠。縁下則應遍知。
界壞。上境勝故。縁無此失。且欲見苦所
斷邪見。謗色・無色苦果爲無。見取於中執
爲最勝。戒取於彼非因計因。疑懷猶豫。無
明不了。見集所斷如應當説。色縁無色例
此應知。准界應思約地分別」  論。此
九雖能至准界應思。明上縁通局。如文可
解。上地・自地不合縁者。以有隨増無隨増。
故」  論。生在欲界至不縁上界地。外難也」
論。不執彼爲至身見起故。答也。婆沙十八云。
何故此二不縁他界耶。復次此二見唯於
麁法轉故。謂此二見唯於麁顯現見諸蘊。
執我・我所。及計斷・常。若生欲界。於色・無
色界微細諸蘊不能現見。故不執爲我・我
所等 正理論云。身・邊見何縁不縁上界・
地。縁他界地執我・我所。及計斷・常。理不
成故謂非於此界・此地中生他界・地蘊中
有計爲我。執有二我理不成故。執我不
成故。執我所不成。所執必依我執起故。
邊見隨從有身見生。故亦無容縁他界・地。
由此唯九縁上理成 有餘師言。身・邊二
見愛力起故。取有執受爲已有故。以現
見法爲境界故。必不上縁」  論。若爾至
是何見攝。問」  論。對法者言至是邪智
攝。引對法答」  論。何縁所餘至而非見
耶。難也」  論。以宗爲量故作是説。答也。
正理答此難云。以欲界生不作是執。我是
大梵。亦不執言梵是我所故非身見。身見
無故。邊見亦無。邊見必隨身見起故。非有
餘見作此行相。故是身見所引邪智。諸作是
説。生欲界中縁梵計常此非邊見。於劣
計勝是見取攝。彼説非理。違本論故。如本
論説。無常見常。是邊見中常邊見攝 准
上論所釋。邪智即是不染汚邪行相智。不與
疑等煩惱相應。行相異故。又非貪等別相煩
惱相應。不上縁故。無覆無記亦縁於上故
 有人云。疑相應邪智。及縁梵王名者 恐
非論意」  論。爲遍行體至如理應辨。如
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靜淨勝性故。已下第三
明無漏縁。有三行頌。前一行頌出無漏縁
體。第二一行頌明縁地通局。第三行頌明貪
等非無漏縁」  論曰至准此自成。釋第
一行頌。如文可解」  論。於此六中至諸
行擇滅。釋第二行頌上兩句也。滅諦諸地
不互爲因。唯縁自地。正理論云。謂若有法
此地愛所潤。此地身見執爲我・我所。彼諸
法滅還爲此地見滅所斷邪見所縁 乃至 
彼由耽著此地行故。若聞説有此地行滅。
便起此地邪見撥無。非上行中有下耽著。
寧下邪見撥彼滅無。雖界地相望因果隔
絶。而九地苦・集展轉相牽。又生・依・立因更互
爲因故。一地邪見容有縁多滅。無相牽
及相因理。故謗滅邪見唯縁自地滅 乃至
 善智不由耽著引起。縁多地滅於理何
違。然善智生觀諸行過。審觀過已希求彼
滅。故一地智縁多地境。且如煖等以總行
相觀諸行過欣求彼滅。不應執彼同於
邪見。於所縁境有分限縁。迷・悟理殊不
應爲例。謂修觀者觀自地中過失所惱欣
自地滅。由此亦能觀於他地諸行出離過失
功徳。故善智起悟境理通容有頓縁多地
行滅。諸邪見起於境迷謬。固執所隔不能
總縁」  論。縁道諦者至以類同故。釋第二
行下兩句也。六地智品道。雖有治欲・
治餘不同。皆欲邪見所縁。以同是法智類
故。九地類智品道。若治此地。及有治餘。皆
爲八地邪見所縁。以同是類智類故」
論。何故縁滅至六九同類。問也」  論。以
諸地道互相因故。答也。道互爲因果。邪見謗
果亦謗其因。謗因亦謗其果。滅非展轉爲
因。亦非爲依生起。唯謗自地不及上下」
  論。雖法・類智至非欲三所縁。釋伏難
也。難云。若互爲因邪見即縁類智・法智亦
互爲因。何故欲界邪見唯縁法智。上界邪見
唯縁類智 答云。雖法・類智品道亦互相因。
而類智品道不治欲界故。類智品道非欲
三所縁」  論。法智品既能至各三所縁。
外難也。法智品道既能治色・無色。應爲彼
八地各三所縁」  論。非此皆能至非彼對
治故。答也。有二道理。一以四諦中初二諦
非彼對治故。二以見・修道中見道初不治
故。此文第一初也」  論。亦非全能至
非所縁。第二初也」  論。即由此因至非能
治故。此釋遍惑通縁諸地所以 境
互爲縁因簡異於滅。異地雖非親因。得爲
縁因。唯除因縁餘因容作。滅非互爲因。故
唯縁自地。苦・集互爲縁因。故通縁上地 
非能對治故。簡道諦。道以諸地互爲因。邪
見通縁異地道。亦對治各別故。法・類邪見
縁各別。苦・集二諦非是能治。無簡別故。所
以邪見通能縁上 問法智品道有六地別。
唯未至地能斷欲惑。未至地中分其四道。唯
無間道能斷欲惑。如何欲界邪見。能縁六地
法智品道。類智准此。上不治下等。正理論
云。如是過綱理實皆無。法・類相望。種類別
故。法・類智品治類同故。互相因故。互相縁故。
謂法智品道。同是欲界中縁道諦惑對治種
類。此同類道由互相因。互相縁故。設非對
治亦欲縁道煩惱所縁。類智品道與法智
品雖互相因。由對治門種類別故。不相縁
故。非欲縁道煩惱所縁。准此。已遮色・無色
界縁道煩惱。亦應能縁治色・無色法智
品過。謂於此中。雖有少分法智品道。
治上界少分煩惱*亦互相因。而由治門種
類別故。與類智品不相縁故。非上縁道
煩惱所縁。於九地中類智品道。由一種類
展轉相因。更互相縁治類同故。雖非對治。
而可總爲上八地中縁道惑境」  論。何
縁貪瞋慢至非無漏縁。問也」  論。以貪
隨眠至不縁無漏。如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相應故隨増。已下第三
明二隨増。別一行半頌明所縁隨増。後半
行頌明相應隨増」  論曰至自地法故。釋
遍行隨眠所縁隨増」  論。所餘五部至爲
所縁故。除遍行所餘五部。即是苦・集不遍
滅道修道。一切隨眠」  論。此據總説至無
隨増義。前是總説無簡別故。若別説者。遍
行隨眠有上縁者。無所縁隨増。不遍隨眠
無漏縁者。無所縁隨増」  論。所以者何。
問也」  論。無漏上境至及相違故。以二義
故不隨増也」  論。謂若有法至非所縁隨
増。釋初義也。先喩後法 境如其衣 濕
同愛等 埃塵如惑」  論。住下地心至
非謂隨眠。遮外難也。謂有愛樂上地及無
漏法。是善法欲非是煩惱」  論。聖道涅
槃至足不隨住。釋第二義。先法後喩 石喩
其境 足喩隨眠」  論。有説隨眠至非
所隨増。叙異説也 前釋。隨増謂諸隨眠於
此法中隨住増長。即是隨轉増惛滯義。
如有潤田種子増長 後釋。隨増是隨順
義。無漏。上境。不順隨眠 如風病者服
乾澁藥。病者於藥非所隨増。藥喩所増
境。病者喩隨眠。論。已約所縁至標未斷言。
已下釋相應隨増。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
如何隨眠於相應法及所縁境有隨増義。先
軌範師作如是説。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
水・土等所共合成。於此聚中由糞惡失
令水・土等亦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
増。更互相依皆甚可惡。如是。煩惱相應聚
中。由煩惱力染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
増。更互相依皆成穢汚。此聚相續穢汚
増。亦令隨行生等成染 已上明相應隨
増 如猪犬等居雜穢聚。生極耽樂眠戲
其中。糞穢所塗轉増不淨。復由猪等穢聚
漸増。如是所縁自地有漏。由煩惱力有漏
義成。彼復有能順煩惱力。令其三品相
漸増 已上明有漏縁隨増。犬喩境界。糞
喩煩惱 如滑淨人誤墮穢聚。雖觸糞
穢。而非所増。人亦無能増彼穢聚。如是無
漏・異界地法。雖亦被煩惱所縁。而彼相望互
無増義。此縁無漏・異地隨眠。但由相應
有隨増理 准上論文。又令生等成染。
令隨増倶有 又云。去・來隨眠有隨増不。
應言定有。能發得故。若異此者。諸異生類
無染心位應離隨眠。然世尊言幼稚童子嬰
孩眠病。雖無染欲。而有欲貪隨眠隨増。故
説隨眠乃至未斷 若彼已斷。則無所縁・
相應隨増。隨眠定有 彼猶不失隨眠相
故。謂由對治壞其勢力。故不隨増。然彼
隨眠體相不失故言猶有 或據曾・當有
此用故。今雖無用亦號隨眠。如失國王猶
存王號。工匠停作其名尚存 解云言隨
眠者是遂行者増惛滯義。隨眠雖斷亦
名隨眠。一雖無用以有體故。二以曾・當
用名爲隨眠。以曾・當名因斷隨眠也」
  論。頗有隨眠至遍行隨眠。問答可知 
論。九十八隨眠中。自下一行頌。第四二性分
別」  論曰至彼定無故。釋上二界隨眠唯
無記也。解云。以上二界無苦異熟。證無不
善因 他逼惱因彼定無故。證無苦異熟 
有苦果者。方是不善因。彼無苦果故無不
善」  論。身邊二見至亦無記性。已下明
身邊二見。及相應癡是無記也」  論。所以
者何。徴是無記所以 答中有三節。一釋
我常見。二釋斷見。三雙釋二見」  論。此
與施等至施戒等故。第一節也」  論。執斷
邊見至我所當不有。是第二節」  論。又此
二見至他有情故。是第三節也」  論。若爾
貪求至例亦應然。論主破第三節釋」  論。
軌範師至是不善性。叙經部釋經部我
見通分別起及倶生。如禽獸等無有分別。
分別起者是不善。倶生者是無記。與大乘同
 有部宗我見唯有分別起無倶生。無分
別者如禽獸等執自・他者。是不染無知非
我見也」  論。餘欲界繋至皆不善性。如
文可解
論。於上所説。已下大文第三明傍論也 
於中有三。一明不善根。二明無記根。三明
四記論。此文初也」  論曰至故頌不説。謂
欲界一切五部所斷貪・嗔。五部一切不善癡。
不善根攝。故經説爲三不善根。唯不善。煩
惱。爲不善法根。立不善根 餘則不爾。所
餘煩惱非不善根。義准已成。故頌不説 
正理四十九云。豈不一切已生惡法皆爲
後因非唯三種
 無越三理。以不善根
翻對善根而建立故。何縁不建立不慢等
善根。佛於法中知而建立。有餘師説。五識
身中無惡慢等可翻對故 解云。三善根通
五識。翻十煩惱。煩惱中貪・嗔・癡三。通六
識。五見・疑・慢不通六識。故不立根。此解
略而義盡。更有五義。同婆沙一百一十二
廢立。云此三具足五義故立爲根。一通五
部。二遍六識。三是隨眠性。四能起麁惡身・
語業。五作斷善根牢強加行。是故猶立爲
不善根 通五部。遮見・疑 遍六識。又遮
慢 隨眠性。遮纒・垢等 能發麁惡身・
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者。示現根義 
又隨所應總遮諸法。恐煩不述
論。於上所説無記惑中。已下一行半頌。第二
明無記根」  論曰至亦無記根攝。述有
部義 無記愛。謂取上二界一切愛也 無
記癡。謂取上二界一切癡。及欲界身・邊二見
相應癡 無記慧。取三界有覆一切無記慧
爲無記根 此三皆遍自地五部。及隨所
有識體是無記。與無記爲因故名無記根。
故正理論云。謂諸無記愛・癡・慧三。一切應
知無記根攝。慧根通攝有覆・無覆。根是因
義。無覆無記慧亦能爲因故無記根攝。此三
有力生諸無記」  論。何縁疑慢非無記
根。問也」  論。疑二趣轉至故彼非根。答也。
以慢及疑。雖有無記亦能爲因生無記法
無根相故。不立爲根 正理論曰。根相
是隱於土下故名爲根。是體下垂上生苗
義。此三如彼故亦名根。餘非隨眠。或無勝
用。故不立根 解云。十隨眠中無記五見即
慧中攝。貪即是愛。無明即癡。疑・慢無根相。
嗔不通無記。由此唯三立無記根。忿等非
隨眠性。故不立根 問若爾無覆無記亦非
隨眠性。何故立根 答無記慧中有是隨眠
性故。忿等不爾」  論。外方諸師至遮善惡
故。叙外方師義。此師十隨眠中。是無記者皆
立爲根。嗔唯不善。由斯不取」  論。何縁
此四立無記根。問立四所以」  論。以諸
愚夫至爲無記根。答也。准此師意説。此四
能生無記染法故立爲根 正理論云。彼作
是言無覆無記慧力劣故非無記根。根義必
依堅牢立故。由慢力故。諸瑜伽師退失百
千殊勝功徳。故慢力勝立無記根。此四能生
無記染法。已上論文 此説無覆無記力劣
慢力強者。破婆沙師也 無記愛・慢。唯上
二界 無記見者。上二界五見。欲界身・邊見
 無記癡者。上二界全。欲界與身・邊見相應
者 婆沙云。問何故西方諸師立慢爲無記
根 答彼説力堅強義是根義。慢力堅強故
立爲根。謂瑜伽師所謂退失百千善品皆
由慢力 問何故此國諸師不立爲根耶 
答此説下義是根義。慢令心擧。於下不順
故不立根 問何故此國諸師立無覆無記
慧爲無記根 答此説爲依因義是根義。
無覆無記慧爲依因勝故立爲根 問何故
西方諸師不立爲根 答彼説力堅強義是
根義。無覆無記慧勢力微劣故不立根 問
何故此彼國師倶不立疑爲無記根 答倶
説定住義是根義。疑不定住。二門轉故。不
立爲根。如是説者。如善・不善根倶有三種。
無記*亦應爾。又如不善慢不立不善根。
無記慢亦應爾。故無記根唯三者善 正理
論云。上座於此作如是言。無無記根。無聖
教故。善・惡猛利起必由根。無記*微劣不
由功用任運而起。何藉根爲已上座立二義不
立根也。一無教
二*微
 正理破云。無聖教言。且爲非理。無
記煩惱有極成故。謂何縁故。少分染起籍
同類根。少分不爾。無記染法有同類根。是染
法故。如不善法。又何定執此無聖教。非彼
上座耳所未聞。便可撥言此非聖教。無量
聖教皆已滅沒。上座不聞。豈非聖教。然於
古昔諸大論師皆共詳論無記根義。故知必
有聖教明文。標以總名無別名數。由斯諍
論或四。或三。又聖教中處處説有記・無記
法。又處處説記・無記法從根而生 乃至
 故不應言此無聖教已上破
無教也
又*微劣法轉。
應計爲由根力生非猛利者。是故非
所立理趣能遮我等立無記根已上
破理
論。諸契經中。下有一行頌。因論生論。明
四記論」  論曰至捨置記。長行中有
三。一叙婆沙釋。二本論諸師釋。三依經釋
 就婆沙釋中有四。一擧數。二列名。三牒
釋。四問答分別。此則擧數列名」  論。此
四如次至謂答四問。將欲釋記先列問也
 此四如次者。此四記如次對問也 如有
問者 問死是一向記 問生是分別記 
問勝是反詰記 我一異是捨置記 等者。
後兩句釋 正理論云。等言爲攝有
約異門有就異門即
宗釋也
 記有四者。謂答四問
問不同
名爲四記
」  論。若作是問至白黒等性。廣
牒釋也。如文可解」  論。如何捨置而立
記名。已下。問答分別。先難第四記。准前
記。以答爲記。既言捨置即是不答如何名
記」  論。以記彼問言此不應記故。答。此捨
置言非全無記。亦記彼問言不應答故
 正理答此問云。以説此中如所應故。謂
亦説應捨置言。應置問中應言應置。若
作餘語。記便不成准此。亦
有言也
」  論。有作是
説至非一切當生。難第二也。如有問言
若死者生不。一向記言非一切當生。此
之答問何須分別」  論。然問者言至仍
未解故。答也。答問者欲令彼解。若一向記
非一切當生。仍未解故不成記也。正理云。
豈不如彼生聞梵志問世尊言。喬答摩氏
我有親愛。先已命終。今欲爲其施所信食。
彼爲得此所施食耶。世尊告言。此非一
向。若汝親愛。生於如是餓鬼族中有得此
食。既許彼是應分別記。此中亦問一切死
者皆當生耶。於此*亦應不一向記。應爲
分別。有煩惱者生。非無煩惱者。如何此非
應分別記」  論。又作是説至如識因果。
難第三記。但應一向記言亦勝亦劣。如
問識爲果爲因。應一向記亦果亦因」
論。然彼問者至應反詰記。答也 然彼問者
一向爲問者。謂問人趣爲勝。或云爲劣。此
名一向爲問 非一向記故應成分別者。若
有一向爲問非一向答。應分別答 但此
應詰問意所方故此名爲應反詰記者。答此
一向問。應爲分別記。由不知問者所方。
故先反詰然後分別。從先得名名爲反詰。
若兩向問即應一向記。如有問言人趣勝・
劣應一向記亦勝亦劣 問若爾何故前釋
反詰記云。人爲勝・劣應反詰記爲何所
方。正理論云。於人趣中差別問故應差別
記。謂有問言人趣爲勝。此應反詰。汝何所
方。問劣亦應如是反詰。若雙問者應一向
記亦勝亦劣。非於此中勝劣雙問。但隨問
説一爲聲。意顯別問爲勝爲劣。故此
問成應反詰記」  論。又作是説至云何名
記。問也」  論。然彼所問至如何不名記。
答也。解云第四記詳諸經・論。或記言不應
記。亦是答第四。或全不答。亦是記第四問。
今此中云。記言不可記也」  論。對法諸
師。已下述本論等釋」  論。一向記者至契
實義故。述第一記」  論。分別記者至欲
者何。述第二記。好心問但如是分別即
令自解」  論。反詰記者至無便求非。述
第三記。若有諂心請問意欲求非。應但反
問不須分別問責其源默然而住。或反問
令其自記無便求非。爲兩釋。非對二人」
  論。豈不二中至成問記耶。難也。本宗釋
其問記。今言請故非問。反詰故非記。如何
名分別。反詰。二問記耶」  論。如有請言
至豈非記道。答也。正理論云。如是分別至
究竟時。便令問者了所問義。故此分別記
相即成。由此已遮有作是難於分別
既更無容有餘記言不應成記。以即分
説爲記故。謂分別時。問者自了所欲問
義。分別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分
別記相得成。未分別時彼未能解。分別已
解故名爲記。此於能記立以記名 反詰
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亦應許此
反詰即名爲記。由反詰言記彼問故。有作
是難。此記亦不成。記後無容有餘記言
故。問倶不與問相相應。請言願尊爲我説
法。此不成問但應名請。此中所難應准前
遮。然此與前有差別者。謂若反詰令彼自
然有正解生方得名記。如契經説。我還問
汝。如汝所忍應如實答。又如經説。*汝
意云何。色爲無常。爲是常等。非佛於此
自爲分別。但由反詰令彼自解。豈不此中
名佛爲記。若能記者。默無所言。令他解生。
名最勝記」  論。若爾應倶是反詰記。難
也。如有請言爲我説道。此名問道。由反
詰記彼所問即是記道。若爾者前問。後問。
倶是反詰記。因何於中有分別記」
論。不爾問意至無分別故。問意有記無
分別。名反詰記」  論。捨置記者至不應
爲説。釋捨置記。准前可解」  論。今依契
經至但應捨置。已下第三依經釋也」
論。云何有問至應反詰記。釋第三記。如
文可解」  論。云何有問至但應捨置。釋
第四記。此等皆帶我問故所以捨置
倶舍論疏卷第十
  保延三年九月十五日午後點
了於南新屋點之  角樹



倶舍論疏卷第二十
 沙門法寶撰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二
論。諸有情類於此事中。已下大文第六明世
縛事通局。於中有四。一世縛通局。二證三
世有。三建立三世。四破三世有 此下兩
頌第一明世縛通局。此中意説。能繋三世。對
所繋三世辨繋通局。今言事者。是所繋事。
於此事中。隨眠隨増者名之爲繋。若不隨
増。不名爲繋。其隨増者非要現縁。雖在過
未。若未斷位皆是隨増。隨増有二。一相應隨
増。二所縁隨増。於未斷位。一切隨眠於自
相應。相無差別皆隨増也。於自所縁。相無
差別遍隨増也。所縁定故。不可説言於
自所縁有遍・不遍。雖諸煩惱有自相・共
相。意識・五識。縁境寛狹力用不同。遍自所
縁相無差別。若將能繋三世隨眠。對其所
繋隨於何事。辨三世惑繋・不繋別。於中即
有遍・不遍異 有人浪釋。恐煩不述 此
兩行頌。前一行半明自相惑。後半行頌明共
相惑。就前文中。前三句明過・現六識自相
惑。後三句簡未來意・五不同。頌首云若於
此事中未斷七字。流至於下明繋通局。必
不斷故」  論曰至流至後門。此雖總
隨眠有二。即是釋頌若於此事中未斷七字」
論。若此事中至定遍起故。明過・現六識自相
惑繋境不同」  論。若未來世至皆能繋縛。
此釋意識相應自相惑也。貪・瞋・慢三雖在
未來。遍自所縁常恒決定。於未斷然常
繋所縁。要因見聞方能現起。故於三世非
定遍行。正理論云。貪・瞋・慢三是自相惑。如
前已辨。諸聖教中處處見有分明文證。且
如經言。佛告衣帒母。汝眼於色若不見時。
彼色爲縁起欲貪不。不爾大徳。乃至廣説。
又契經説。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所有色。
非汝眼見。非汝曾見。非汝當見。非希求
見。汝爲因比起欲起貪起親起愛等不。
不爾大徳。乃至廣説已上
論文
 以貪・瞋・慢起不
定故。於此事中但是已生未斷即繋此事。
然於此中有繋三世。亦得名爲遍三世
也。過去貪等。不能遍繋三世一切有漏法
盡。現在隨其所縁廣狹不同。但起即繋。雖
有通縁三世法者。亦無現在貪等能縁三
世有漏法盡。若未來世意識相應別相煩惱。
依總類説即縁三世有漏法盡。雖此不繋
即彼繋故。非不亦有唯繋過去及未來者。
如一類貪唯繋此眼識及相應法性決定者。
此識不生。此豈不唯縁未來也法。准此
亦有唯縁過・現世。亦有通繋三世法者。過
去・現在若生未斷。即繋現在・過去不見聞
境。不爲一切過去・現在貪等繋縛」  論。
未來五識至亦能繋三世。釋五識相應惑也。
若已生即繋意與五同。故不別説。意識相
應貪等。生與不生皆容遍行三世法也。五
識相應生唯自世。不生遍三。所以別説 
不生遍三者。此由五識依・縁必同時故。生
必同時。不生即容境界三世。色等境
行於三世不待識故。識若生。時必待境
故。雖世不同。性縛定故 於中有二。
令所縁歴其三世*或於一所縁參差不定。
分其三世。今應指事作斯問答 問
有於此一色事中。此但指此事不問三世。
即此事中三世貪等。於此事中爲繋不 答
過去・現在貪・瞋・慢等。縁此事生未斷即繋。
若過去・現在貪・瞋・慢等縁餘法生。不繋此
事。及雖縁此一色事生。被對治道斷即不
繋。繋有一種。隨已生不斷。不繋二類。謂不
縁此生。及縁已斷。此即通其六識。自相煩
惱皆同此也。若在未來即有差別。意識相
應定繋此事。未來必有衆多貪等。於所縁
定性繋此故。由此未來生與不生。皆有遍
行。生與不生皆有繋此一色事故。若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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