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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釋 (No. 1595_ 世親眞諦譯 ) in Vol.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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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喜樂者若人生在欲界。縁已得塵生喜縁。
未得塵生樂著者。若人生在色界。未離欲色
界。貪著色界生及色界塵由已得色界定。於
定生染。不樂所未得定。於中執爲解脱故説
名著。習者若人生無色界。未離欲無色界。
且觀欲界過失。生色界欲。後觀色界過
失捨色界欲生無色界欲。此欲由習諸定所
成故説名習。此三名有愛依常見起。愛者若
人多行惡。畏受苦報。或執斷見求不更生
故。説名愛。此一即無有愛。依斷見起。或約四
倒釋四句或約四愛釋四句。即飮食衣服住
處有無有愛。或欲顯自法辯令弟子得法辯
因。或欲顯一義有多名。或欲令鈍根人。若忘
此義由別名還得憶。或欲令鈍根人因重説
名故得解。或欲令別方弟子若不解一名。由
餘名得解故説四句。名異義同
論曰。世間樂聽 釋曰。依信智兩根
論曰。故屬耳 釋曰。顯離散亂心。即是定

論曰。作意欲知 釋曰。顯起恭敬不放逸。
即是念根
論曰。生起正勤 釋曰。因此起勇猛。捨惡取
善即是精進根。此中所明是即三慧
論曰。方得滅盡阿梨耶 釋曰。此明道果。即
是盡無生智
論曰。乃至受行如來正法及似法 釋曰。如
教而行。是名受行如來所説名句味稱正法。
名句味所目義稱似法。復次正法謂正説。似
法謂正行正得。復次正法以阿含爲體。似法
以所得爲體
論曰。由如來出世是第一希有。不可思議法
於世間顯現。如本識此如來出世四種功徳。
經由別義。於聲聞乘此識已顯現 釋曰。別
義有三種。一別意。如來欲説自出世功徳。非
欲顯阿梨耶識。此識與功徳相應故説此識。
二別名。如來但説名不説義。三別義。微細境
所攝於二乘不宜説。但由義相應故。説名不
釋義
攝大乘論釋卷第



攝大乘論釋卷第
  *世 親 菩 薩 釋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依止勝相衆名品之
衆名章
論曰。復次摩訶僧祇部阿含中。由根本識別
名。此識顯現譬如樹依根 釋曰。此識爲一
切識因故。是諸識根本。譬如樹根。芽節枝葉
等所依止説名樹根。若離此根芽等不成。此
識爲餘識根本亦爾
論曰。彌沙塞部亦以別名説此識。謂窮生死
陰。何以故。或色及心有時見相續斷。此心中
彼種子無有斷絶 釋曰。云何説此識爲窮
生死陰。生死陰不出色心。色有時有。諸定
中相續斷絶。如無色界。心亦有時有。諸定
中相續斷絶。如無想天等。於阿梨耶識中。
色心種子無有斷絶。何以故。由此熏習種
子。於窮生死陰恒在不盡故。後時色心因此
還生。於無餘涅槃前。此陰不盡故名窮生死

論曰。是應知依止阿陀那阿梨耶。質多根本
識窮生死陰等 釋曰。此三是大乘中所立
名質多是通大小乘所立名。根本識是摩訶
僧祇部所立名。窮生死陰是彌沙塞部所立
名。等者正量部立名。果報識上座部立名有
分識
論曰。由此名小乘中。是阿梨耶識已成王路
 釋曰。由此衆名廣顯本識。是故易見猶如
王路。言王路者有三義。一直無歧。二廣平
熟。三光明無障。本識亦爾。直無*歧譬定無
疑。廣平熟譬大小乘倶弘此義。光明無障
譬引無量道理以證此識故譬王路
論曰。復有餘師。執心意識此三但名異義同。
是義不然 釋曰。此義約小乘還反質小乘。
小乘云。阿梨耶識阿陀那識。由自僻執於同
義異名中立爲異義。此説不然。何以故
論曰。意及識已見義異。當知心義亦應有異
 釋曰。小乘中立意及識。名義倶異能了別
名識。若了別已謝能爲後識生方便。名爲意
故。識以了別爲義。意以生方便爲義。如小乘
中二名有二義。本識有體無名。故知心名應
目本識。此義不可違
論曰。復有餘師。執是如來説世間喜樂阿梨
耶 釋曰。小乘諸師約阿梨耶名。起執不同。
阿梨耶者欲顯何義。愛著境界名阿梨耶
論曰。如前所説。此中有五取陰説名阿梨耶
 釋曰。此愛著境其義不同。或執是五取陰
取是貪愛別名。貪愛所縁自五陰名爲取陰。
此取陰是衆生愛著處故。説名阿梨耶
論曰。復有餘師。執樂受與欲相應説名阿梨
耶 釋曰。此五陰非愛著處。若無樂受於樂
受若無顛倒。云何於五陰生愛著。是故於樂
受中。由欲顛倒心未滅故。此樂受是愛著處。
五陰與樂受相應故。説五取陰爲愛著處。是
故樂受正爲愛著處
論曰。復有餘師。執身見説名阿梨耶 釋曰。
若人説樂受是愛著處。是義不然。此受由
能安樂自我。愛自我故愛此樂受。譬如人愛
壽故愛壽資糧。如此愛我故愛我資糧
論曰。如此等諸師 釋曰。爲攝餘執有説壽
命是愛著處。有説道是愛著處。有説六塵是
愛著處。有説見及塵是愛著處
論曰。迷阿梨耶。由阿含及修得是故作如此
執 釋曰。如此小乘中諸師。不了別阿梨耶
識。云何不了別。不了別有二種。一由教。二由
行。教謂小乘阿含是。阿含不如理決判此識
義故。依阿含迷於此識。行謂麁淺道。無道理
能證此識義故。由行亦迷此識
論曰。由隨小乘教及行。是師所立義不中道
理 釋曰。諸師依小乘教。及離阿梨耶識立
別名。若約小乘道推度。此義亦不中。小乘理
爲自悉檀所違故
論曰。若有人不迷阿梨耶識。約小乘名成立
此識。其義最勝 釋曰。不迷人是菩薩。由阿
含及行諸佛觀人根性依根性立阿含。於下
品者有祕密説。於上品者無祕密説。是故具
明諸識。由此阿含菩薩不迷此識。由行者若
人修行能破欲界惑。則見自身爲色惑所縛。
乃至無色界亦爾。若修行出無色界。見身被
縛在阿梨耶識中。爲滅此縛故修十地。諸
菩薩由甚深行故。不迷此識。若人能了別此
識。以小乘名目此識。名義相稱故。成立名義
則爲最勝
論曰。云何最勝 釋曰。顯示小乘義過失於
大乘義中則無過失。是故大乘安立最勝。小
乘過失者
論曰。若執取陰名阿梨耶。於惡趣隨一道
中。一向苦受處於彼受生 釋曰。惡趣即四
惡趣。於四惡趣中隨入一道。此道定是純惡
業果報。無餘受相雜故。名一向苦受處。於彼
中有時生樂受。此樂受於惡趣非果報果。但
名相似果。唯以苦受爲果報果。是罪人處惡
趣受苦報故。言於彼受生
論曰。此取陰最可惡逆 釋曰。生時住時不
可忍故言可惡。於此苦中恒起滅離貪欲意。
謂我何時當死。何時當捨離此陰。故名爲逆」
論曰。是取陰中一向非可愛。衆生喜樂不應
道理 釋曰。此惡道陰一向是苦惱資糧。於
中云何生愛故喜樂乖理。若説取陰名阿梨
耶。此義不成
論曰。何以故。彼中衆生恒願取陰斷絶不生
 釋曰。彼中衆生因此苦苦。願樂滅現在陰。
願樂令後陰不更生
論曰。若是樂受與欲相應。從第四定乃至上
界。皆無此受 釋曰。此受不遍三界。但生死
一分中有此受
論曰。若人已得此受。由求得上界則生厭惡
 釋曰。若人已生樂處已。得有樂定見。此樂
動是放逸處難成易壞。起厭怖心求得上
界寂靜。則厭惡此樂。於樂處生離欲心。於不
苦不樂中生喜樂心
論曰。是故衆生於中喜樂不稱道理 釋曰。
若樂不遍三界。若受樂人求離此樂。立此樂
爲愛著處。則不稱道理
論曰。若是身見。正法内人信樂無我。非其所
愛。於中不生喜樂 釋曰。若説身見是愛著
處。是亦不然。何以故。佛法内人。或約聞慧。
或約思修慧。信無我及樂無我。發願修道爲
滅我見。是故我見非其所愛。由求得無生智。
令我見及我愛。未來不更生。是故於中不生
喜樂。此身見爲一分衆生所愛著。一分衆生
不愛著故。不可説身見爲愛著處
論曰。此阿梨耶識。衆生心執爲自内我 釋
曰。六道衆生起執著心。謂此法是我自内
我。此内我自在清淨。能證爲相。由外具故或
樂或苦。是人若起如此我見
論曰。若生一向苦受道中。其願苦陰永滅不
起 釋曰。此人若有惡業因縁故。墮一向苦
受惡道。其計我清淨。無變異。由外具但證變
異及染汚起無有愛。願我與外具永絶相離。
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我愛所縛故。不曾願樂滅除
自我 釋曰。由不了別此識。縁此識起我執。
由我執起我愛。由此我愛不求滅我。欲安樂
此我故。求滅離外具
論曰。從第四定以上受生衆生。雖復不樂有
欲樂受。於阿梨耶識中。是自我愛隨逐不離
 釋曰。前已明衆生於惡道中。止求離苦無
欲捨我心。此中明衆生在捨受處。無樂受可
愛樂。厭惡樂受如惡道人厭惡苦受。無因縁
於阿梨耶識中。欲捨我愛故。阿梨耶識是愛
著處
論曰。復次正法内人。雖復願樂無我違逆身
見。於阿梨耶識中亦有自我愛 釋曰。前
復次約佛法外人。此復次約佛法内人。自
有三品。一在正思。二在正修。三在有學。此三
品人二人伏我見。一人滅我見。何以故。前二
人比知無我。後一人證知無我故。言違逆身
見。於阿梨耶識中。長時數習我愛。雖復違
逆身見。於本識中我愛猶恒隨逐。是故身見
非愛著處。不應名阿梨耶
論曰。以阿梨耶名安立此識。則爲最勝。是
名成立阿梨耶別名 釋曰。由此愛著處名。
比度諸師執名義不相稱。若取此名比度第
一。名義相稱。故引彼所立名。成立本識則
爲最勝。此品中總攝諸名引道理顯本識故。
稱衆名品
  相品第二相章第一
釋曰。此品有七章。一相。二熏習。三不一異。四
更互爲因果。五因果別不別。六縁生。七四縁」
論曰。復次成立此識相。云何可見 釋曰。
已依衆名成立阿梨耶識。由此衆名。阿梨耶
識體相不可了別。若不了別體相。此識則難
可解。今欲令通達此識故。次應示其體相」
論曰。此相略説有三種。一立自相。二立因
相。三立果相。立自相者。依一切不淨品法
習氣。爲彼得生。攝持種子作器。是名自相 
釋曰。決定藏論中。明本識有八相。異彼廣
説。故言略説三種。自相義云何。依一切不
淨品法。熏習此識最勝。爲彼得生功能。此功
能相復云何。謂攝持種子。云何攝持。熏習成
一故言攝持
論曰。立因相者。此一切種子識。爲生不淨品
法。恒起爲因。是名因相 釋曰。八識中隨一
識不淨品法所熏習。已得功能勝異爲生彼
法。後轉成因是名因相
論曰。立果相者。此識因種種不淨品法無始
習氣。方乃得生是名果相 釋曰。依止三種
不淨品法熏習。後時此識得生。爲攝藏無始
熏習故。是名果相
熏習章第二
論曰。何法名習氣。此習氣名欲顯何義 釋
曰。此二問有何異。前問名所目義。後問義所
得名
論曰。此法與彼相應。共生共滅後變爲彼生
因。此即所顯之義譬如於麻以花熏習。麻與
花同時生滅。彼數數生爲麻香生因 釋曰。
此謂能受熏習法。彼謂能熏習法。共謂一時
一處。同生同滅若法有生滅。則有能熏所熏。
若異此則不然。能熏者相續短。所熏者相續
長。是故能熏已謝所熏恒在。後變爲彼生因。
變即當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復爾。此即所顯
之義義即名所目。名即義所成
論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習氣 釋曰。數
起煩惱是名行。此行有習氣。習氣何相
論曰。是心與欲等同生同滅。彼數數生。爲心
變異生因 釋曰。同生滅義如前。彼者欲等
行。數數生者。或約一生或約一時。先未有熏
習。今變異爲彼生因能變異心是名熏習。於
不淨品中是一類謂煩惱濁
論曰。若多聞人有多聞習氣 釋曰。多聞人
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聞習氣。此有何

論曰。數思所聞共心生滅 釋曰。如前所聞
名句味。引多道理。恒思量。是思量中正思與
意識共生共滅
論曰。彼數數生爲心明了生因 釋曰。是正
思所聞。於意識中數數生滅。意識於聞中既
明了。熏習阿梨耶識。此意識若滅。後更欲
起。次第轉勝。由此熏習成。是故聰明事不失」
論曰。由此熏習得堅住故 釋曰。於思慧得
堅。於修慧得住
論曰。故説此人爲能持法 釋曰。由此熏習能
不忘失。若人別縁餘事。亦得説名能持法人」
論曰。於阿梨耶識。應知如此道理 釋曰。
若善惡熏習。生起道理應如此知
不一異章第三
論曰。此染汚種子。與阿梨耶識同異云何 
釋曰。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梨耶識中。爲
有別體故異。爲無別體故不異。若爾有何
失。若異者諸種子應有分分差別。阿梨耶
識亦應如是成無量分。若種子自異本識。
不異刹那刹那滅義則不成。若此識與種子
異。於識中善惡二業熏習。隨業或善或惡。生
起種子。汝許種子是無記。云何得異。此識
與種子若不異彼多此一。云何不異。此難顯
二種過失。爲離彼難二過失故。須明不一不
異義
論曰。不由別物體故異如此和合雖難分別。
而非不異 釋曰。此阿梨耶識與種子。如此
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如眼根
及眼識。眼根以色爲體。眼識以無色爲體。此
識與種子無此異體故。不可説異。既不可説
異。何不説一。如此和合雖難分別。而能依是
假無體。所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
分別。以無二體故。譬如苦集二諦。苦諦實
有果報五陰爲體。集諦是假名。依苦諦得顯。
無有別體。假説爲因。五陰雖難分別而非不
異。識與種子亦爾。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如此而生 釋曰。若不異如
先熏習未生時。此識但是果報。不能爲他作
因。若熏習生時。此識亦應如此而生。與本
無異。既無此義故非不異。無此義者
論曰。熏習生時有功能勝異。説名一切種子
 釋曰。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
能故異於前。前識但是果報。不得名一切種
子。後識能爲他生因。説名一切種子。前識但
生自相續。後識能生自他相續故勝於前。譬
如麥種子。於生自芽有功能故。説麥是
種子。麥若陳久或爲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
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
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説名一切種
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説名果報識。非一切
種子。是故非不異
更互爲因果章第四
論曰。云何阿梨耶識與染汚。一時更互爲因
 釋曰。阿梨耶識或爲一切法因。或爲一切
法果。一切法於阿梨耶識亦爾。如此義云何
可知。爲顯此義故應説譬
論曰。譬如燈光與燈炷生及燒然。一時更互
爲因 釋曰。由炷體作依止。能生光焔故。炷
是光焔生因。光焔即此生刹那中能燒然炷。
光焔即爲炷燒然因。此阿梨耶識與彼一切
法。爲共有生因。應知此義。何以故。此因現
在住。未壞果生亦可見
論曰。又如蘆束一時相依持故得住立 釋
曰。如二蘆束。一一刹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論曰。應知本識與能熏習。更互爲因其義亦
爾。如識爲染汚法因。染汚法爲識因 釋曰。
此阿梨耶識爲種子生因。若無此識三業生
滅無可依處。如體謝滅功能亦爾。故由此識
諸法體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識爲彼生因。彼
法亦爾。若彼法無此識起。在現在無有道理。
轉後異前。此變異是彼法果
論曰。何以故 釋曰。何故不別説餘法相對。
互爲因果而唯明識與染汚法互爲因果。或
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問
論曰。離此二法。異因不可得故 釋曰。於世
間中離分別依他二法。更無餘法。阿梨耶識
是依他性。餘一切法是分別性。此二法攝一
切法。皆盡三界唯有識故。是故離此二法。異
因不可得。若二法爲共有因是功力。果隨因
品類。其品類亦應爾
因果別不別章第五
論曰。云何熏習不異不多種。而能爲有異多
種諸法作生因 釋曰。此難欲難倶有因。則
不成難。以執果與因不一時故。若難果報因
此可成難。果報因必是有記。果報果必與因
不同時
論曰。譬如多縷結衣。衣無多色。若入染器。
後於衣上種種相貌方得顯現 釋曰。引此
譬欲明果報因果。皆得成立。如人欲於衣上
作諸相貌。先以縷結衣。此衣當結時相貌無
異。入染器後若解先結則有多種相現
論曰。如此阿梨耶識。種種諸法所熏 釋
曰。阿梨耶識爲善惡不動三業所熏。如衣被

論曰。熏時一性無有多種 釋曰。熏時自有
三種。一方便時。二正作時。三作後時。復有三
種。一自作時。二教他作時。三隨喜作時。種
子與阿梨耶識。同無記性離此識無各各異

論曰。若生果染器現前。則有不可數種類相
貌。於阿梨耶識顯現 釋曰。若衆縁已具。如
衣正入染器。如此種子與本識於現生後三
時。隨一時現前。則有不可數種果報相貌。
於此識顯現。是故熏時雖復不異。果報熟時
則有無量差別。譬如染衣。若汝意謂果報定
以有記爲因。云何以無記爲因者。此義無異。
何以故。彼人於果説因。大乘於果説果
縁生章第六
論曰。此縁生於大乘。最微細甚深 釋曰。欲
顯大乘與小乘異。大乘具有三種縁生。小乘
但有二種。大乘第一縁生。於小乘則無。何故
大乘有小乘無。此第一縁生最微細甚深故。
於餘乘不説。凡夫智不能通達故微細。阿羅
漢獨覺智不能窮其底故甚深。此縁生有幾
種。若廣説有三種。若略説有二種。何者爲

論曰。若略説有二種縁生。一分別自性
生。二分別愛非愛 釋曰。由此二名。此二
種縁生差別已顯
論曰。依止阿黎耶識諸法生起。是名分別自
性縁生 釋曰。由諸法種子。依阿黎耶識諸
法欲生時。外縁若具。依阿梨耶識則更得生。
諸法生以阿黎耶識爲通因。是名分別自性。
何以故。種種諸法體性生起。分別差別。同以
阿黎耶識爲因故。若分別諸法縁生自性。此
唯阿黎耶識
論曰。由分別種種法因縁自性故 釋曰。遍
三界諸法品類。若分別生起因。唯是一識。
若分別諸法性。即是此識。若分別諸法差別。
皆從此識生。是故諸法由此識悉同一性。二
分別愛非愛者
論曰。復有十二分縁生。是名分別愛非愛 
釋曰。約三世。立十二分。爲顯因顯果及顯因
果故。離根本八分爲十二分。根本八分不出
三法。謂煩惱業果報。煩惱者。譬如從種子生
芽等。從煩惱生煩惱。從煩惱生業果。從煩惱
生果報。又如龍在池水恒不竭。煩惱若在生
續無窮。又如樹根未拔時至則生。未除煩惱
根六道報恒起。業者。譬如米有糠則能生芽。
業若有流則能感報。又如烏沙絺。謂芭蕉竹
等果熟則死。業若已熟不更生果。又如樹花
是生果近因。業亦如此近能生果。果報者。譬
如成熟飮食。飮食若已成熟但應受用。不更
成熟。果報若熟不更結後果報。若重結果報
則不得解脱故。十二縁生不出此三。此十二
分。能分別有二種生身無窮差別。由彼縁生
故。何以故。此無明有三品業縁生。謂福非福
不動行。由此行有三品。是故識等或生隨福
行。或生隨非福行。或生隨不動行。此三品中
福及不動是可愛。非福是不可愛。故言分別
愛非愛
論曰。於善惡道分別愛非愛。生種種異因故
 釋曰。善道是愛。惡道是非愛。此善惡道中
有無量種差別分別。此差別不出十二縁生。
即以十二縁生。爲差別因故。説十二縁生分
別愛非愛
論曰。若人於阿黎耶識。迷第一縁生 釋曰。
迷有三惑。一無知。二疑知。三顛倒知。若起此
三惑。則生二種見。或執不平等因。或執無因。
執不平等因者
論曰。或執自性是生死因 釋曰。僧佉引五
義。證立自性是實有。一由別必有總。知有自
性。於世間中若是別物決定有總。譬如以一
斤金用作鐶釧等。鐶釧等別有數量。則知金
總亦有數量。由見變異別有數量。則知自性
總亦有數量。二由末似本。知有自性。譬如
一斤白檀分爲多片。片片之中香皆似本。
變異別中悉有三徳。謂憂喜闇。則知自性總
中亦有三徳。三由事有能。知有自性譬如鍛
師於鍛中有能故能作器。由自性於變異中
有體故能作萬物。此能若無依能則不成。四
由因果差別。知有自性。譬如土聚爲因。以
瓶爲果。如此以自性爲因。變異爲果。五由三
有無分別故。知有自性。若世間壞時十一根
壞變爲五大。五大壞變成五唯量。五唯量壞
變成我慢。我慢壞變成智。智壞變成自性
故。三有於自性無復分別。若世間起時從自
性起智。從智起我慢。乃至從五大起十一根。
若無自性壞時。應盡無更起義。若更起無本
無次第生義
論曰。或執宿作 釋曰。路柯耶眂柯説。世
間一切因唯有宿作。現在功力不能感果故。
現在非因。如世間二人同事一主。倶有功力。
一被禮遇。一則不爾。故知唯由宿作。不
現在功力
論曰。或執自在變化 釋曰。如前所立皆不
成因。唯有一因名爲自在。使我等生善惡輪
轉生死。後令起厭離求得解脱。自在因論生
於智慧。解諸繋縛會自在體
論曰。或執八自在我 釋曰。如鞞世師那耶
修摩執我者。何相何徳。智性爲相。八自在
爲徳。如火以熱爲相。我亦如此。若獨存及雜
住。智性無改故。以智性爲相。八自在者。一於
細最細。二於大最大。三遍至。四隨意。五無繋
屬。六變化。七常無變異。八清淨無
論曰。或執無因 釋曰。由不了別世間果因
一分。以例餘果謂皆無因
論曰。若迷第二縁生。執我作者受者 釋曰。
亦由三惑故不了別第二縁生。若増減因果
及事。是名不了別第二縁生。増因者。除無
明等因。立不平等因爲因。減因者。謂行等無
因。増果者。謂行等本自有體。後縁無明生。減
果者。謂無行等爲無明果。増事者。謂無明等
生行等。離唯衆縁和合。有無明等別事。能
作行等別事。減事者。執無明等無有功能生
行等事。無明等無動無作故。若離此三處増
減。是名分別第二縁生。若不能如此分別。即
迷縁生起増益執。謂我執作者受者執。先約
本識起我執。後約因果起作者受者執。若我
作因名爲作者。若我受報名爲受者
論曰。譬如衆多生盲人不曾見象 釋曰。衆
多譬一闡提及外道。生盲人譬迷阿黎耶識
體性因果。三種無明。不曾見。譬不能了別。象
譬阿黎耶識。生盲人於一期報中不曾見色。
一闡提及外道從無始生死來。未曾了別阿
黎耶識三相
論曰。有人示之令彼觸證 釋曰。有人譬邪
師。示之譬爲説邪法。令彼觸證。譬令彼生不
正思惟及偏見
論曰。有諸盲人。或觸其鼻。或觸其牙。或觸其
耳。或觸其脚。或觸其尾。或觸其脊等。有人問
之。象爲何相。盲人答云。象如黎柄。或説如
杵。或説如箕。或説如臼。或説如箒。或説如
山石。若人不了二種縁生無明生盲。或説自
性爲因。或説宿作。或説自在變化。或説八自
在我。或説無因。或説作者受者 釋曰。六觸
譬六*偏執。一自性。二宿作。三自在。四我。五
無因。六作者受者。等者等六十二見等
論曰。由不了阿黎耶識體相及因果相。如彼
生盲不識象體相。作種種異説 釋曰。品初
立自體爲顯自相。立因爲顯因相。立果爲顯
果相。此二種人。由無明不能了別本識三相
故。不能通達分別自性縁生。起自性等五執。
不能通達愛非愛縁生。起第六作者受者執」
論曰。若略説阿黎耶識體相。是果報識。是一
切種子 釋曰。阿黎耶識因相者。一切法熏
習於本識中有故名爲因。果相者。此識餘法
所熏故成諸法果。體相者。謂果報識。一切種
子是其體相
論曰。由此識攝一切三界身。一切六道四生
皆盡 釋曰。三界身謂於六道四生中。等類
不等類差別。此識若成熟能成六道體。何以
故。三業所熏。是諸道種子故。由此義故。三
界一切生一切道。皆入此識攝
論曰。爲顯此義故説偈
    外内不明了 於二但假名
    及眞實一切 種子有六種
    念念滅倶有 隨逐至治際
    決定觀因縁 如引顯自果
    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應
    若異不可熏 説是熏體相
    六識無相應 三差別相違
    二念不倶有 餘生例應爾
    此外内種子 能生及引因
    枯喪猶相續 然後方滅盡
釋曰。已説阿黎耶識爲一切法種子。今更欲
顯種子義故説斯偈。外内不明了於二者。種
子有二種。一外二内。外謂穀麥等。於善惡
二性不明了是有記故。内謂阿黎耶識於善
惡二性則明了。或以染汚清淨爲二。但假名
及眞實者。外種子但是假名。何以故。一切法
唯有識故。内種子則是眞實。何以故。一切
法以識爲本故。一切種子有六種者。如此内
外種子不過六種。何者爲六。念念滅者。此
二種子刹那刹那滅。先生後滅無有間故。此
法得成種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種子。一切
時無差別故。是故一名念念滅。倶有者。倶有
則成種子。非過去未來及非相離。是時種
子有即此時果生。是故二名倶有。隨逐至治
際者。治謂金剛心道。阿黎耶識於此時功
能方盡故名際。外種子至果熟及根壞時功
能則盡。是故三名隨逐至治際。決定者。由
此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因果。並決定若
是此果種子。此果得生。是故四名決定。觀因
縁者。由此種子觀別因縁。方復生果。是故
非一切時。非一切生。是時若有因。是時因
得生。是故不恒生。若不觀因而成因者。則
一因爲一切果因。以觀因縁成故。不漫爲
因。是故五名觀因縁。能引顯自果者。是自種
子能引生自果。若阿黎耶識能引生阿黎耶
識果。如穀等種子能引生穀等果。是故六名
能引顯自果。如此六種是因果生義。如此方
便令熏習相貌易見。今當更説。堅無記可熏
與能熏相應者。熏義有四種。一若相續堅
住難壞。則能受熏。若踈動則不然。譬如風
不能受熏。何以故。此風若相續在一由旬
内。熏習亦不能隨逐。以散動踈故。若瞻波
花所熏油。百由旬内熏習則能隨逐。以堅住
故。二若無記氣則能受熏。是故蒜不受熏。
以其臭故。沈麝等亦不受熏。以其香故。若物
不爲香臭所記則能受熏。猶如衣等。三可熏
者。則能受熏。是故金銀石等皆不可熏。以不
能受熏故。若物如衣油等。以能受熏。故名爲
可熏。四若能所相應則能受熏。若生無間。
是名相應故得受熏。若不相應。則不能受熏。
若異不可熏説是熏體相者。若異此四義。則
不可熏。是故離阿黎耶識餘法不能受熏。以
阿黎耶識具前六義。一念念生滅。二與生起
識倶有。三隨逐乃至治際窮於生死。四決
定爲善惡等因。五觀福非福不動行爲因。於
愛憎二道成熟爲道體。六能引顯同類果。一
切生起識。雖具六義得爲種子。但與熏習四
義相反。由阿黎耶識具種子六義。及熏習四
義故。能受熏習轉爲種子。餘識則不爾。何以
故。六識無相應者。六識無前後相應義。以
易動壞故。復次非但易動壞故無相應。復有
餘義。三差別相違者。隨一一識。別依止生。別
境界生。別覺觀思惟生。別想生故名相違。
六識更互不相通故差別。差別故相違。經部
師説。前念熏後念。何以故。二識一刹那不
並起故。不得同時。此義不然。何以故。一念二
不倶者。能熏所熏若在一時。同生同滅熏習
義得成。若不同時熏義不成。何以故。能熏若
在。所熏未生。所熏若生。能熏已謝。前後刹那
一時並起。無有是處。是故六識不並起故無
熏習。若汝言有識生類。其相如此故能受熏。
是義不然。餘生例應爾者。若汝執不相應義
亦得相熏。非汝所執義。當例汝所執。如
眼等諸根與識不同故名爲餘。此諸根色清
淨同類亦應更互相熏。雖同色類不相應故。
若汝不許相熏。六識亦爾。雖同識類不相
應故。云何得説相熏。前已説二種種子。謂
外及内。若以因義顯之。成二種因。一生因二
引因。爲顯此義故説此外内種子能生及引
因。外内種子若作生因及引因。其相云何。
能生芽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報
乃至命終。是内生因。引因者。枯喪猶相續然
後方滅盡者。外種子若穀已陳。内種子若身
已死。由引因故猶相續住。若此二種但有生
因。生因已謝。果即應滅。不得相續住。若汝説
由刹那轉轉相生。前刹那爲後刹那作因故。
猶相續住。若爾最後不應都盡。既無此二義
故。知別有引因。此二種因譬如人射彎弓放
箭。放箭爲生因。彎弓爲引因。放箭得離弦
遠有所至。若但以放箭爲因。不以彎弓爲因。
則箭不得遠。若言前刹那箭生後刹那箭故
箭得遠則箭無落義。外内種子亦爾。由生因
盡故枯喪。由引因盡故滅盡
論曰
    譬如外種子 内種子不爾
此義以二偈顯之
    於外無熏習 種子内不然
    聞等無熏習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并相違
    由内外得成 是故内有熏
釋曰。若内種子與外種子不異。眼等根同是
清淨四大。何故不互相熏。爲是外故。外種子
有三義。異内種子。是故内熏習依止外則不
爾。爲顯此義故説二偈。於外無熏習種子内
不然者。外種子如穀麥等。由功能故成。不
由熏習故成。内種子則不爾。必由熏習故成。
此義非證比境界。云何可知。聞等無熏習果
生非道理者。若於内無熏習。昔未學聞慧思
慧不生。從學聞慧後思慧亦應不生。何以
故。同無熏習故。既無此義。故知内由熏習成
種子。無熏習則不成。若於内無熏習。復有何
失。已作及未作失得并相違者。若内無熏習
有二過失。一未作應得。二已作應失。若相續
中無熏習爲因。此苦樂等果非因所作。即是
不作而得。若已作功用於心無熏習。則無因
能得果。即是已作而失。此義於世間中相
違。與道理亦相違。是故本識爲三業熏習故
得成因。復次云何穀麥等無熏習得成種子。
由内外得成是故内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
由自能。必由内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
一切外法離内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
一由内有熏習得成種子。二若内無種子未
作應得已作應失。無如此義。三外種子由内
得成故内異外。必有熏習。前已説分別自
性縁生。愛非愛縁生。今當更説受用縁生。其
相云何
論曰。所餘識異阿黎耶識。謂生起識一切生
處及道。應知是名受用識 釋曰。此六識云
何説名生起識。自有二義本識中種子。由此
識生起故。此六識是煩惱業縁起故。一能熏
習本識令成種子。種子自有二能。一能生。
二能引。由此二能六識名生起。由果有二能
故。因得二名。二者本識中因熟時。六識隨因
生起。爲受用愛憎等報故。此識名生起識。
亦名受用識。由宿因所生起。令受用果報故。
得生起受用二名。此生起識一切受身。四生
六道處。能受果報故。應知此名受用識。此受
用識相貌云何
論曰。如中邊論偈説
    一説名縁識 二説名受識
    了受名分別 起行等心法
釋曰。一説名縁識者。阿黎耶識是生起識因
縁故。説名縁識。二説名受識者。其餘諸識前
説名生起識。今説名受識。能縁塵起。於一一
塵中能受用苦樂等故名受識。即是受陰。了
受名分別者。此三受若有別心能了別。謂此
受苦。此受樂。此受不苦不樂。此識名分別識。
即是想識。起行等心法者。作意等名起行。
謂此好彼惡等。思故名作意。此作意能令心
捨此受彼故名起行。起行即是行陰。六識名
心。從此初心生後三心故。名心法
論曰。此二識更互爲因。如大乘阿毘達磨偈

    諸法於識藏 識於法亦爾
    此二互爲因 亦恒互爲果
釋曰。此言欲顯本識及受用識互爲因果。以
阿含爲證。與阿含不相違則定可信。又若不
作此言。未知此證從何而出。爲是聖言。爲非
聖言。故作此説。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者。
若本識作識法因。諸法爲果。必依藏本識
中。若諸法作本識因。本識爲果。必依藏諸
法中。此二互爲因亦恒互爲果者。若本識爲
彼因彼爲本識果。若彼爲本識因。本識爲彼
果。如此因果理。有佛無佛法爾常住
四縁章第七
釋曰。如此三種縁生。一窮生死縁生。二愛
非愛道縁生。三受用縁生。此三縁生有四種

論曰。若於第一縁生中。諸法與識更互爲因
縁 釋曰。因縁已顯不須重問。何以故。諸法
熏習在阿黎耶識中故。得互爲因果
論曰。於第二縁生中。諸法是何縁。是増上縁
 釋曰。由無明等増上故。行等得生。増上有
二種。一者不相離。二者但有。不相離者。如
眼根爲眼識作増上縁。但有者。如白等能顯
黒等。若無明等於行等。具有二種増上縁。若
無苦。下無明諸行不生。若行已生無修道無
明。諸行不熟。何以故。須陀洹人不造感生報
業故。阿那含人不受下界生報故
論曰。復次幾縁能生六識。有三縁。謂増上縁
縁縁次第縁 釋曰。從根生故是増上縁。縁
塵故是縁縁。前識滅後識生故。是次第縁。前
識能與後識生時。中間無隔故名次第
論曰。如此三縁生。一窮生死縁生。二愛憎道
縁生。三受用縁生。具足四縁 釋曰。以四縁
約三種縁生。有具不具。若就顯了義皆不具
四。若就隱密義皆具四縁
攝大乘論釋卷第



攝大乘論釋卷第
  世 親 菩 薩 釋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引證品第三之一
煩惱不淨章第一
釋曰。此品有六章。一煩惱不淨品。二業不
淨品。三生不淨品。四世間淨品。五出世淨
品。六順道
論曰。此阿梨耶識。已成立由衆名及體相 
釋曰。如此本識衆名已説體相。已成立此二
義。但於本識如理得成。非於餘識。今爲顯此
二義。於理非理與諸師共立諍
論曰。云何得知阿梨耶識以如是等衆名故。
如來説體相亦爾不説生起識 釋曰。彼云
如是等衆名及體相。於我法中亦有。但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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