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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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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徳
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
知。此不染無知。即説名習氣。有古師説。習氣
相言有不。染汚心所差別。染不染法數習所
引。非一切智相續現行。令心心所不自在轉。
是名習氣。非唯智無。無法無容能爲因故。亦
不應説有如是類心及心所總名習氣。不染
無知。前已説故。謂此無知爲自性住。心等爲
體。爲有差別。若自性住。心等爲體。佛亦應有
不染無知。若有差別。能差別者。可是無知。非
所差別。現見善等品類差別心心所中。必有
別法。爲能差別。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
等。不善品中。有無慚等。染汚品中。有放逸
等。如是等類。心心所中。必有別法。爲能差
別。故知此中亦有別法。能爲差別者。是不染
無知。今詳彼言。有太過失。諸異生等。心心所
法。皆不如實覺味勢熟等相。然不見生餘心
所故。又一一念。彼心心所。差別而生。應念念
中各有別別無知法起。若謂有異相令無知
差別。即此足能差別心品。何須別計不染無
知。是故即於味勢熟等不勤求。解惠與異相
法倶爲因。引生後同類慧。此慧於解。又不勤
求。復爲因引生。不勤求解慧。如是展轉無始
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性。故即於彼味等境
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
無知。即此倶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
然。或諸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
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
諸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
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一
切智者。永斷不行。然於已斷見所斷位。通染
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見所
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説名類性。金剛道斷。
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習氣。亦
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若於已斷修所
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
性。是修所斷煩惱氣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
是有漏故。無學已斷。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
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煩惱畢竟不行。故佛
獨稱善淨相續。即由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
法。三念住等。又由此故。密意説言唯佛獨名
得無學果。大徳邏摩作如是説。有不染法名
爲習氣。如不善因所招異熟。世尊昔在菩薩
位中。三無數劫修諸加行。雖有煩惱而能漸
除。煩惱所引不染習氣。白法習氣漸令増長。
後於永斷諸漏得時。前諸習氣有滅不滅。以
於長時修加行故。證得無上諸漏永盡。然佛
猶有白法習氣。言習氣有滅不滅故。如是所
説理亦可然。而彼不能顯其體性。不染習氣。
其體是何。非但虚言。令生實解。經言類性其
體是何。有作是言。我慢爲體。彼違經説。以
契經中。於我慢外説類性故。經言我今如是
知已。如是見已。諸所有愛。諸所有見。諸所有
類性。諸我我所執。我慢執隨眠。斷遍知故。無
影寂滅。故知類性異於我慢。有説餘慢是類性
攝。彼説不然。諸言流至我慢中故。我慢執言。
攝諸慢盡。應如愛等各攝無遺。然於此中。勝
者別説我我所執。是諸見根。故於見中。別顯
二種。爲攝疑恚。説隨眠言。勝煩惱中。無明未
説爲別顯。彼説類性言。遍與惑倶。遍往諸趣。
故名類性。類是行義。是類之體。得類性名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八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九
已辯無明。當辯名色。色已辯名云何。頌曰名
無色四蘊
論曰。佛説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
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縁。若爾不應全攝無色
不相應法。無所縁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
釋色名所説無過。佛説變礙故名爲色。去來
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
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如是無色
中容有表召。非色中有故。理亦無違。故不相
應名攝無失。又微細故。彼彼義中。隨理立名。
摽以名稱。非無表等亦可稱名。以彼所依現
量得故。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
名稱。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雖非此所明而
似此故。又於無色隨説者情。總説爲名。不勞
徴詰。上座意謂順成彼彼有情相續。故説爲
名。是能爲因。順成彼義。若爾色法應亦是名。
亦能爲因順成彼故。佛説地等成有情身。經
説士夫即六界故。又無經説。唯無色蘊。成有
情身。然有經言。因色等起。有情相續。故彼釋
名。無所憑據。豈不佛説此伽他言
    名能映一切 無有過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隨自在行
此中引彼。何所證成。爲彼頌中顯有情相續。
唯用無色法爲能成因。爲顯無色。強能引有
色。於有情相續爲能成因。若謂一切有情相
續。無不皆以無色爲因。理亦不然。諸無心者。
但以有色成相續故。無心有情。前已成立。彼
無得等。爲能成因。又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
一相續。故諸色法。亦是一切有情相續因。不
爾則應不作而得。或作已失。便成太過。若
一有情相續諸位。色不遍者。無色亦同。又應
審思。此伽他意。爲説受等四蘊名名。爲説能
詮諸別相義。如牛色等言依名名。然於此中
唯應説彼能詮一切色非色名。唯此力能映
一切法。以無一法非名所詮。異此何名能映
一切。又十二處名一切法。受等何能映十二
處。若謂皆是受等所縁。則此中名。唯目意
識及相應法。若謂所餘是名類故。無斯過者。
則不應引此頌證名。爲因順成有情相續。謂
若唯意識及相應品。正是此伽他所説名者。
則不應引證爲因義。以五識身及相應品。亦
爲因順成有情相續故。又如何説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施設多蘊。色不過者。色中施設多
界多處。名豈能過。若謂名通無色有者。諸不
通者。應不名名。若謂不通是通種類。無斯過
者。理亦不然。前説不應引爲證故。謂不通者。
亦爲因成有情相續。與通等故除所執名。有
何餘法。可説彼諸法皆隨自在行。若謂此名
色隨行者。亦不應理。非極成故。謂許名色展
轉相依。如何但言色隨名轉。若謂名遍色。色
不能遍名。理亦不然。非情無故。又前已説。有
無心有情故。亦非名色外有法隨名轉。經説
所知法總有二。謂名與色。更無第三。又理不
應四蘊名一。設許對色説一法言。然不見有定
隨行法。不可自體隨自體行。故知此名。唯能
詮想。若作此解。無假劬勞。釋此伽他。義皆明
了。引之將證四蘊名名。成有情身。定不應理。
上座於此假設難言。若名色言。總攝五蘊。世
尊説識依名色故。識則應有二。謂能依所依。
即自釋言。此難非理。已於名中。間出識故。
謂已擧識。説爲能依。准知識所依但取餘名
色。今詳彼難。理自不成。等無間縁。依識定依
識故。然彼上座。不許同時識與名色有相依
理。彼宗不許有同時因果故。如何以識無二
倶生。遂令識無還依識義。又設許有倶生相
依。但可識爲受等所依。性不可受等與識爲
所依。如何識所依可取餘名色。故彼問答。皆
不應理。今於此中。應更思擇。佛於城喩大縁
起經説。識與名色。更互爲縁義。爲據前後。爲
約倶生。識縁名色。亦據前後。名色縁識。唯約
倶生。所以者何。識入母胎故。與羯剌藍合。成
有情身。故識縁名色。亦得有前後。非名色合
已更結餘識。非識未已起名色爲縁故。唯約
倶生。有名色縁識。識支唯一故。又一刹那故
謂次第説縁起支中。但一識支。此唯一念。如
何可執識與名色定約前後説互爲縁。又契
經説。如蘆束故。謂契經言。如二*蘆束立在
空地。展轉爲依。若一倒時。餘亦隨倒。如是具
壽。二法相依。謂識縁名色。及名色縁識。若離
倶起展轉爲縁。與*蘆束喩。云何相似。謂於
識位。名色位未生。名色位生時。識位已滅。定
無似蘆束更互相依義。況撥過去未來無者。
可言如彼更互相依。隨一有時。隨一無故。非
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互相依義。唯有
與有。可互相依。故執相依。定前後者。是聖教
外。非佛法宗。又契經説。無明作意倶時而起。
展轉爲縁。謂説無明因非理作意。及非理作
意從癡所生。及説此二倶時而起。故契經説。
眼色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意。此中癡者。
即是無明。乃至廣説。言此中者。意顯即此作
意生時。或即所摽。縁和合位。非同屬縁法可
前後生。以二倶時起無障礙故。又如燈明同
時而起有因果義。前於思擇倶有因中。已曾
具辯。如是因果倶起極成。而有救言。燈明非
異。此不應理。燈之與明。觸量色處用各別故。
世間唯説焔爲燈故。如説燈光燈能燒物。
阿笈摩説。明依於燈。如日月光。明依日月輪
起。又如大地依於水輪。水與地倶生方有爲
依義。燈明性別。由是極成。因果倶生。於斯
義顯。明雖依自大種而生。然於生時。非離燈
焔。若謂明焔同一因生。以即焔因是明因者。
亦不應理。有差別故。非從一和合有非一果。
亦非一果非一和合生。豈不一撃火聲倶起。
寧無一和合有非一果生。理亦不然。依各別
故。又自類因。各別生故。由此彼救。但有虚
言。故燈與明。因體各別。若識與名色。展轉
爲縁。何故經多言識縁名色互爲縁性。其
理雖通。顯識用強。是故偏説。識用強者謂識
爲所依受等用心爲所依轉故。識持精血。成
羯剌藍。成有情身。其用勝故。如王臣等。雖互
相依。而王得名。以最勝故。識與名色。應知亦
爾。又識縁名色。據前生縁説。展轉爲縁。唯
約倶起。以識縁名色。通前後及倶。名色縁識。
唯有倶起。以結生識無別位故。又識縁名色。
據分位名色。説展轉爲縁。據刹那名色。大
徳邏摩率自意説。若從中有。結生有時。中有
名色。爲縁引起無間刹那結生類識。中有名
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引起生有名色。如是
推尋非應正理。所言中有名色爲縁。引無間
刹那結生類識者。爲中有識。亦能爲縁。爲但
餘名除中有識。若中有識亦爲縁者。何理中
有最後刹那心心所色爲縁。但引後識令生
非心所色。若謂除識餘名爲縁。何理倶生識
非縁性。若謂彼位無識倶生。應結生識無所
依起。不應心所爲心所依。復以何縁。彼位心
所。但與異類識作生因。不能引生同類心所。
非於諸色未得離貪。可有暫時識不依色。故
中有色。定能爲縁。牽續生時心倶起色。如
何此位。獨有識生。若謂此時雖有色起而但
説識。則應此位亦有心所。而但説心。是故不
應復作是説。中有名色滅獨有識生。此方能
引起生有名色。又應此獨識非中有生有。中
有已滅故。生有未生故。非中有滅有位非生。
故彼所言。出自邪執。又心心所前後生論。如
何計度前後而起。眼識無間。眼觸所生受等
生時。爲與餘識倶時而起。爲獨受等。若有餘
識受等倶生。爲是意識生即縁彼境。爲別是
餘識縁餘境生。且非意識生即縁彼境。眼觸
生受等。既依眼根。與此意識境時別故。非依
眼根所生受等。可以過去爲其所縁。亦非眼
觸所生受等。可以意法爲縁而生。説意法爲
縁生意識等故。若以意法爲縁生者。不可説
是眼觸所生。亦非餘識縁餘境起。若依境異。
可倶時生。則應一時得一切境。若無諸識受
等獨生。則後識生。無所依。意識流斷已。復更
續生。下界曾無。彼全不許。入滅定等。識相續
生。曾無間斷。彼宗許故。由此彼説。中有後
心。名色無間。獨有識起。後方引起生有名色。
但有虚言。違理教故。上座於此。假設難言。經
不應言識縁名色。由展轉力。方得生故。即自
釋言。此難非理。約生住縁有差別故。謂識能
作名色生縁。由識託胎。令彼生故。彼生以後。
爲識住依。展轉爲縁。而得安住。故亦説識名
色爲縁。此亦不然。違理教故。謂佛未得大菩
提時。求識生縁知即名色。如契經説。菩薩尋
求老死生縁。乃至名色知生至識。次第爲縁
求識生縁知即名色。若彼名色非識生縁。菩
薩所知便爲顛倒。又彼所説。彼生以後。爲識
住依。展轉爲縁。而得安住。故亦説識名色爲
縁。有言無理。此所説識。名色爲縁。即是爲縁
生名色識。如何以後方爲識依。又彼經但言
識依名色住。故契經説。告阿難陀。識不依名
色爲得住不。不也世尊。此經不言名色依識
住。如何展轉。又汝不許識名色倶生。如何可
言展轉爲縁住。又如先説。撥過未宗。隨一有
時隨一無故。非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
互相依義。唯有與有可有相依。如何倶生有
相依義。若隨闕一。一不立故。又佛於彼大縁
起經。不説有支次第因果。亦不唯説十二有
支。彼説名色爲觸縁故。及説尋求等爲得等
縁故。然佛於彼。爲阿難陀。顯示甚深縁起理
趣。故彼經義。約所依縁。但説識依名色而住。
意識唯託意爲所依。法爲所縁。而得安住。眼
等五識。眼等爲所依。色等爲所縁。而得安住。
如是意識。所依唯一。所縁通二。五識翻此。唯
除意識。所依必異時。餘所依所縁。有倶生理。
有支諸位。此義皆通。詳上座宗。説識名色互
爲縁義。理必不成。然契經説。我觀縁起至識
便還過此。於餘心不復轉。此言何義。菩薩爾
時。逆觀縁起。諸支展轉所從生縁。先觀九支
生縁各別。最後觀識無別生縁。故至識還於
餘不轉。然結生識。有二生縁。一者前生。二者
倶起。識生行有。義無別故。先觀生支。生縁謂
有。即已觀識。前生縁行。今觀名色。爲倶生
縁。故至識還心不復轉。已具觀識二生縁故。
以見今世結生位識。從前倶起二縁力生。准
知餘支。如應皆爾。一一念起。各具二縁。故唯
於識支具顯二縁觀。如何名色爲識倶縁。以
於此中識住著故。如經説識住除識餘名色。
前以住著釋識住義。故契經説。喜愛潤識。令
於蘊中増長廣大。又大縁起經亦作是説。識
不依名色。爲得住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此
説識住著倶生名色中顯識倶生縁故。説四
識住。是故菩薩至識便還。雖老死支即名色
等。前觀老死。以生爲縁。已顯識支縁生名色。
而非老死。皆識爲縁。爲定識爲縁。唯生名色
故。復觀名色。以識爲縁。毘婆沙師説。彼菩薩
厭怖生故。再度觀生。由菩薩心厭怖流轉。不
遍觀察諸流轉支。諸流轉支。皆生爲本。再觀
生故。爲已遍知。無明行支。即愛取有。已觀愛
等。故不重觀。於還滅門。菩薩欣慕。故遍觀察
十二有支。已辯名當辯觸。頌曰
    觸六三和生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是
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
雖第六三有各別世。而因果相屬。故和合義
成。或同一果。是和合義。雖根境識未必倶生。
而觸果同。故名和合。觸體別有。大地中已成。
雖三和生。而定識倶起。以如識説二縁生故。
謂契經説。内有識身。及外名色。二二爲縁。諸
觸生起。乃至廣説。豈不此即説觸從三和生。
謂内有識。身即六根六識。及外名色即六境
故。二縁生故。因不極成。經義不然。佛説二
故。謂此經説。二二爲縁。諸觸生起。不言三
故。觀此經義。有識身言。顯六内處。外名色
言。顯六外處。餘經亦説二縁所生。故伽他言。
眼色二等。如前已説。又經説識觸倶名色爲
縁。生縁既同。時豈前後。縁具必起。無能障
故。由此即證。眼等觸所生受等諸法。眼等識
倶起。與眼識等生因同故。由此經言。是受是
想是思是識。如是諸法。相雜不離。執觸是假。
宗亦應許受等與觸倶起。由此經説。識雜受
等故。識是觸分故。既無有識。不雜受等證成
受等。是大地法。彼作是言。大地法義。非要遍
與一切心倶。若爾何名大地法義。有三三地。
有尋伺等善等學等。地差別故。若法於斯一
切地有。名大地法。餘隨所應。此但有言。違前
經故。彼作是説。應審前經。彼經復言。諸所受
即所思。諸所思即所想。諸所想即所識。未了
於彼爲約所縁。爲約刹那。作如是説。有何未
了。前約刹那。後約所縁。其理決定。寧知決定
以餘經中。約倶生法説相雜故。如契經言。壽
煖與識。如是三法。相雜不離。非於此中約不
倶起。及約所縁。作如是説。三必倶起故。二無
所縁故。由此所説受等相雜言。定約刹那。異
此不成故。謂若計彼無間而生。名爲相雜。一
無一有。相雜不成。如前已辯。亦不可謂同一
所縁説名相雜。勿有意識與眼識等。有相雜
義。故縁一境。有識生時。必有倶生。觸受等
法。定無有識離觸等生。由所引經。已善成立。
如何觸受二法倶生。説觸縁受。非受縁觸。故
契經言。非縁種種受有種種觸。但縁種種觸。
有種種受。又經但説眼觸爲縁。生眼觸所生
受。曾無經説。眼受爲縁生眼受所生觸。豈不
現見。燈明芽影。二雖倶生。但因燈芽生於
明影。觸受亦爾。此例不平。隨行住變。有無有
故。無有定因。證觸與受二雖倶起。而觸縁受
非受縁觸。雖無現相而理必然。受必隨觸。有
差別故。若猶不了。更以別門。方便開示。令義
易解。謂觸有二。一假二實。所言假者。謂三和
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爲
觸。所言實者。謂心所觸。如契經言。眼色二
縁。生於眼觸。乃至廣説。又契經説。内有識
身。及外名色。二二爲縁。諸觸生起。又契經
説。名色縁觸。六處縁觸。諸如是等。無量契
經。此中假觸爲縁生受。非受爲縁。非根境識
三法和合從受生故。非唯眼識爲眼觸體。心
所皆由所依顯故。雖受生位識爲勝因。而説
受等生亦因於眼色。是故但説眼觸爲縁生
眼觸所生受。曾無有説眼受爲縁生眼受所
生觸。此中實觸。是心所故。可説與受展轉爲
縁。是故二經不相違背。又約別義説亦無違。
謂由此門。因觸生受。非即由此因受生觸。如
契經言。我不見一法如是斷貪欲如修身念。
此約異門。遮諸餘法。非謂通約諸對治門。以
次後復言如*修身念息念佛念死想等亦爾。
言如是者。顯異門義。如何知受。亦爲觸縁。餘
契經説。受縁觸故。如契經言。由身受觸。此意
顯有觸身受爲縁起。何故眼等亦爲受等縁。
但依説觸不依説受等。以和合中觸義顯故。
此彼和合。得相觸名。非於自體得名爲觸。世
於和合。立相觸名。如二木合時。説爲木相
觸。是故眼等三和合中。但可説觸。非説受等。
又非眼等是生觸因。故依之説觸名。何得難
言亦受等因故應依説受等。若必爾者。應許
一切觸因所生皆名爲觸。然實一切觸果法
中。多分立名。隨差別想。一隨總想。以立別
名。如色處界。及行蘊等。由此善釋餘處説言
一切心所皆觸引發。若爾想等皆觸爲縁。何
故但言觸爲縁受。亦説想等用觸爲縁。如了
達經不應爲難。於觸後位。受用最強。故以受
聲。總説諸行。然於縁起所説受因。但取實觸。
非三和假。所以者何。説所依故。謂唯實觸。就
所依顯。非諸假有。於假依中。可得品量。此勝
此劣。若隨闕一。無容有故。由是知此中説實
觸縁受。此中所説。縁起定義。謂隨何位隨
何法強即説爲縁。生次後位勝法爲果。故無
有失。或復當來。大雜染聚。所有根本。受爲近
因。故縁起中。次第説觸爲縁生受。令避縁故。
受不現行。絶彼根本。諸心心所法。皆六處爲
縁。何故但言六處縁觸。此位觸勝。故説觸
名。理實應知。諸心心所。無不皆以六處爲縁。
復以何縁。實觸勝位。唯説與彼勝受爲縁。不
説爲縁生勝想等。雖觸與彼亦倶時生。而順
受強。是故偏説。譬如勝解。偏順決定輕安勤
等。順止觀強其理法然。不應爲難。名色二六
處縁觸。何差別。名色縁觸。説在何經。大縁起
經。有如是説。諸有行相。諸有摽擧。施設名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擧。可得了知。増語觸
不。不爾大徳。諸有行相。諸有摽擧。施設色
身。無彼行相。無彼摽擧。可得了知。有對觸
不。不爾大徳。若一切種名身色身。皆無所
有。可得了知。觸或施設觸不。不爾大徳。是
故慶喜。觸之由緒。觸因觸縁。所謂名色。此
所引經。欲辯何義。辯名與色。爲觸生因。名謂
意法處。色謂眼色處。乃至身觸處。此中名身
名増語觸。名爲身故。得名身名。如是色身名
有對觸。色爲身故。得色身名。是名爲體。色爲
體義。此中意説。増語觸因。名増語觸。有對觸
因。名有對觸。非二觸體。由此説言。諸有行
相。諸有摽擧。施設名身。施設色身。言行相
者。謂諸外處。行所行相。得行相名。言摽擧
者。謂諸内處。由此摽擧。諸觸名故。謂名眼
觸。乃至意觸。此意説言。於諸有名體。施設
増語觸。於諸有色體。施設有對觸。隨有所闕
所施設觸。皆不得成。此上經文。且辯假觸爲
辯縁。此所生實觸。復作是説。若一切種名身
色身。皆無所有。乃至廣説。此義意言。若一切
種。假觸非有。則心所觸。於三時中。自名難
了。體不生故。不可了知。既不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名色縁觸。即二
縁觸。然名色縁觸。分位決定。若二爲縁觸。
分位不定。雖六處縁觸。分位亦定。而偏就有
情所依顯示。名色縁觸。通就所依所縁顯示。
故有差別。復有別義。此中名身名増語觸。即
是以名爲所依義。此以意識爲所依故。此中
色身。名有對觸。即是以色爲所依義。此以五
根爲所依故。由是諸觸所依力故。摽別其名。
如眼識等。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意識與意。是
一義故。若一切種名色所依六觸非有。則定
無有餘無依觸。而可了知。既無可了知。亦不
可施設。此義意言。離六所依等。假觸無故。離
六觸體外實觸亦無。若作如是分別經義。即
六處縁觸。説名色縁觸。此中顯名色即六處
差別。爲辯縁起種種義門。令阿難陀知甚深
義。有餘師説。説名色縁觸。顯三和生。顯根
境功能。説二縁觸。説六處縁觸。顯不共因用。
有説三種依界處縁起門。如其次第。即前六
觸。復合爲二。其二者何。頌曰
    五根應有對 第六倶増語
論曰。眼等五觸。説名有對。以有對根爲所依
故。唯有對法爲境界故。第六意觸説名増語。
増語謂名。名是意觸所縁長境。故偏就此名
増語觸。意識通用名義爲境。五不縁名。故
説爲長。如説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
了青亦了是青。乃至廣説。故有對觸名從所
依境。就所長境立増語觸名。有説意識名爲
増語。於發語中。爲増上故。有言意識語爲増
上。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獨名増
語。與此相應。名増語觸故。有對觸名。從所依
境。就相應主。立増語觸名。即前六觸。隨別相
應。復成八種。頌曰
    明無明非二 無漏染汚餘
    愛恚二相應 樂等順三受
論曰。明無明等相應成三。一明觸。二無明
觸。三非明非無明觸。此三如次。應知即是無
漏染汚餘相應觸。餘謂無漏及染汚餘。即有
漏善。無覆無記。無明觸中。一分數起。依彼
復立愛恚二觸。愛恚隨眠。共相應故。總攝
一切。復成三觸。一順樂受觸。二順苦受觸。三
順不苦不樂受觸。云何順受觸。是樂等受所
領故。或能爲受行相依故。名爲順受。如何觸
爲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
又與樂等受相應故。或能引生樂等受故。名
爲順受。如是合成十六種觸。已辯觸當辯受。
頌曰
    從此生六受 五屬身餘心
論曰。從前六觸生於六受。謂眼觸所生受。至
意觸所生受。此合成二。一者身受。二者心受。
六中前五説爲身受。依色根故。意觸所生説
爲心受。但依心故。頌曰
    此復成十八 由意近行異
論曰。於前所説一心受中。由意近行異。復分
成十八。云何十八意近行耶。謂喜憂捨各六
近行。此復何縁立爲十八。由三領納。唯意相
應。六境有異。故成十八。非一受體意識相應
境異成六。領納異故。意近行名。爲目何義。
喜等有力。能爲近縁。令意於境數遊行故。若
説喜等。意爲近縁。於境數行。名意近行。則應
想等亦得此名。與意相應。由意行故。若唯意
地。有意近行。豈不違經。如契經言。眼見色
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説。此不相
違。如依眼識引不淨觀。此不淨觀。唯意地攝。
然契經言。眼見色已。隨觀不淨。具足安住。此
亦如是。依五識身所引意地。喜等近行。故作
是説。由彼經言。眼見色已。乃至廣説。故意近
行。五識所引意識相應。不應爲難。何縁身受。
非意近行。與意近行。非同法故。以意近行唯
依意識。故名爲近。分別三世等自相共相境。
故名爲行。一切身受。與此相違。故非意近。亦
不名行。豈不身受亦有此相。身受領納色等
境已。意識隨行。由身受力。意識於境。數遊行
故。此亦不然。已説相故。謂諸身受。不依意
識。無分別故。由彼不能分別境界功徳過失。
故非彼力。令意於境數數遊行。又不定故。謂
身受後非決定有。意識續生意受倶時。必有
意識。故唯意受。名意近行。又生盲等類。雖無
見已。乃至觸已。而有近行故。第三靜慮。有意
地樂。亦應攝在意近行中。此責不然。初界無
故。又凝滯故。謂欲界中。無意地樂。第三靜
慮。雖有不立。又彼地樂。凝滯於境。近行於
境。數有推移。不滯一縁。方名行故。又無所
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爾應無捨意近
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捨對故。第三靜慮
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根爲對故。然無近
分等無捨等近行失。以於初界中有同地所
對故。或復容有。不容有故。謂意捨等。容有同
地。所敵對法。意樂定無同地敵對。故無有失。
然十八中。前之十五。色等近行。名不雜縁。
以各別縁色等境故。三法近行。皆通二種。若
唯縁法及六内處。名不雜縁。若縁此七及五
外處。或別或總。名爲雜縁。若雖非見。乃至觸
已。而起喜憂捨。亦是意近行。若異此者。未離
欲貪。應無縁色界色等意近行。又在色界。應
無縁欲香味觸境。諸意近行。若爾何故。契經
中言。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廣
説。隨明了説。故不相違。或眼等所引易可
分別故。又諸近行。亦異建立。謂眼見色已。起
聲等近行。至意知法已。起色等近行。隨無雜
亂。經如是説。於中建立。根境定故。於順喜
色。起喜近行等。此擧現在令類解所餘。續生
命終。唯捨近行。非憂與喜。捨任運得故。及順
彼位故。唯有雜縁。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意
近行。但有漏故。唯捨非餘。諸加行道中。亦有
喜近行。非無間解脱。根本定攝故。最後解脱
道。容有喜近行。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繋。欲界
意近行。幾何所縁。色無色界。爲問亦爾。頌

    欲縁欲十八 色十二上三
    二縁欲十二 八自二無色
    後二縁欲六 四自一上縁
    初無色近分 縁色四上一
    四本及三邊 唯一縁自境
論曰。欲界所繋。具有十八。縁欲界境。其數亦
然。縁色界境。唯有十二。除香味六。彼無境
故。縁無色境。唯得有三。彼無色等。五所縁
故。縁不繋境。亦唯有三。説欲界繋已。當説
色界繋。初二靜慮。唯有十二。謂除六憂。若説
所縁。定無染汚。能縁下境。善縁欲境。亦具十
二。除香味四。餘八自縁。二縁無色。謂法近
行。縁不繋法。亦唯二種。三四靜慮。唯六謂
捨。縁欲界境。善亦具六。除香味二。餘四自
縁。一縁無色。謂法近行。縁不繋法。亦唯一
種。説色界繋已。當説無色繋。空處近分。
有四種。謂捨但縁色聲觸法。縁第四靜慮。亦
具有四種。此就許有別縁者説。若執彼地。唯
總縁下。但有雜縁。法意近行。縁無色界。唯一
謂法縁。不繋法亦唯一種。四根本地。及上三
邊。唯一謂法。但縁自境。無色根本。不縁下
故。彼上三邊。不縁色故。不縁下義。如後當
辯。此縁不繋。亦唯有一。諸意近行。通無漏
耶。頌曰
    十八唯有漏
論曰。無有近行通無漏者所以者何。増長有
故。無漏諸法。與此相違。有説近行。有情皆
有。無漏不然。故非近行。有説聖道任運而
轉。故順無相界故非近行體。近行與此體相
違故。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謂生欲界。若未獲
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四。
無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下縁。唯染汚故。若
已獲得色界善心。未離欲貪。成欲一切。初靜
慮十捨具六種。未至地中。善心得縁香味境
故。喜唯有四。以但有染不縁下故。豈不意近
行眼等識所引。彼既無鼻舌二識。應無縁香
味近行。此責不然。生盲聾等。自性生念。及在
定中。皆應無有色等近行。故非一切。五識所
引成二定八。三四靜慮。無色如前。已離欲貪。
若未獲得二定善心。彼成欲界初定十二。謂
除六憂。二靜慮等。皆如前説。若已獲得二
定善心。於初定貪未得離者。成二定十。謂喜
但四。唯染汚故。捨具六種。已獲得彼近分善
故。餘如前説。由此道理。餘准應知。若生色
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通果心倶。經主
此中。假爲異説。謂説如是。諸意近行。毘婆沙
師。隨義而立。然我所見。經義有殊。所以者
何。非於此地已得離染可縁此境起意近行。
故非有漏。喜憂捨三。皆近行攝。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云何與意。相牽
數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爲對治彼。説六
恒住。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智。廣説乃至。知法亦爾。非阿羅漢。無有世
間縁善法喜。但爲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説。
未審經主。以何相義。爲意近行。蘊在心中。執
阿羅漢。縁諸善法。有漏善喜。非意近行。非阿
羅漢。有意近行。少與正理契經相違。如何定
知。於諸境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方是近行。
非如先説。諸離欲者。或阿羅漢。於有漏事。雖
全分斷。而有有漏喜等現行。不名近行此有
何理又以何縁。唯六恒住。遠分所治。貪等相
應雜染喜等。方名近行。非餘有漏善喜等受。
又彼自説差別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極成。謂
彼自言。但爲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説。
已許有非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
毘婆沙所説近行。非與正理契經相違。又諸
有漏。皆名雜染。既許雜染皆名近行。與此宗
義。有何相違。又彼所説。然我所見經義有殊。
誠如所説。經義與彼所見別故。謂彼契經。爲
顯無學眼見色已。非如昔時起貪瞋癡。言不
喜等。不言見色已不起意近行。故毘婆沙所
説爲善。此諸近行。獲得云何。謂離欲貪。前八
無間。八解脱道。獲得初定近分地中。六捨近
行。第九無間解脱道中。獲得欲界通果心倶。
法捨近行。獲得初定十二近行。此初定言。兼
攝眷屬。由此理趣。離上地染。如應當思。然
有差別。謂離第四靜慮貪時。第九無間。及解
脱道。必不獲得自地下地通果心倶法捨近
行。離空處等諸地貪時。一切無間及解脱道。
唯獲得一法捨近行。得無學時。獲得欲界初
二靜慮十二近行。三四靜慮。六捨近行。空無
邊處。四捨近行。上地各一。捨法近行。於受生
位。從上地沒。生下地時。獲得當地所有近行。
生諸靜慮。亦兼下地捨法近行。又即喜等十
八意行。由爲耽嗜出離依別。故世尊説。爲三
十六師句。此差別句。能表大師是師&T014108;
故名師句。如是諸句。唯佛大師。能知能説。餘
無能故。有説此受應名師迹。由是諸邪師行
所依地故。有説此受應名刀路。或名怨路。由
此能爲愛刀愛怨所著處故。有説此受應名
刀迹。以契經説。意爲刀故。耽嗜依者。謂諸染
受。出離依者。謂諸善受。無覆無記。順善染
故。隨應二攝。更不別説。此三十六界地定者。
謂欲界中。具三十六。初二靜慮。唯有二十。謂
耽嗜依八。出離依十二。三四靜慮。唯有十種。
謂耽嗜依四。及出離依六。空處近分。若許有
別縁。便有五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四。若執
唯總縁。但有二種。謂耽嗜依一。出離依一。無
色根本。及上三邊。各唯有二。如前應知。此約
界地。所縁定者。欲縁欲境。具三十六。縁色界
境。唯二十四。除縁香味二依各六。縁無色境。
唯有六種。謂法近行。二依各三。縁不繋境。亦
唯此六。由此道理。色無色界。縁境差別。如應
當思。如契經説。以六出離依喜近行。爲
爲依。爲建立故。於六耽嗜。依喜近行。能捨能
棄。及能變吐。如是便斷。乃至廣説。此中所
説。斷十八種。耽嗜依言。顯暫時斷。喜爲依
故。斷出離依。憂近行言。顯離欲染。捨爲依
故。斷出離依。喜近行言。顯離第二靜慮地
染。一種性依捨爲依故。斷種種性。所依捨言。
顯離色染。非彼性類爲依故斷一種性依捨
言。顯究竟離無色界染。如是所説。受有支中。
應知義門無量差別。何縁不説所餘有支。頌

    餘已説當説
論曰。所餘有支。或有已説。或有當説。如前已
辯。若爾何縁更興此頌。爲於後頌遮廣釋疑。
由後頌中説煩惱等。勿有於此生如是疑。前
已廣明四支義訖。次應廣釋其餘有支。爲顯
後文依惑業事。寄喩總顯十二有支。故軌範
師。更興此頌。如前已説。十二有支。略攝唯
三。謂惑業事。此三用別。其喩云何。頌曰
    此中説煩惱 如種復如龍
    如草根樹莖 及如糠裹米
    業如有糠米 如草藥如花
    諸異熟果事 如成熟飮食
論曰。如何此三種等相似。如從種子芽葉等
生。如是從煩惱生煩惱業事。如龍鎭池水恒
不竭。如是煩惱得相續鎭生池。令惑業事流
注無盡。如草根未拔。苗剪剪還生。如是煩惱
根。未以聖道拔。令生苗稼斷斷還起。如從樹
莖頻生枝花果。如是從惑數起惑業事。如糠
裹米能生芽等。非獨能生煩惱。裹業能感後
有。非獨能感。如米有糠能生芽等。業有煩惱。
能招異熟。如諸草藥果熟爲後邊。業果熟已。
更不招異熟。如花於果爲生近因。業爲近因。
能生異熟。如熟飮食。但應受用。不可轉生成
餘飮食。異熟果事。既成熟已。不能更招餘生
異熟。若諸異熟。復感餘生。餘復感餘。應無
解脱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九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縁起品第三之十
已辯縁起。即於此中。就位差別。分成四有。中
生本死。如前已釋。善等差別。三界有無。今當
略辯。頌曰
    於四種有中 生有唯染汚
    由自地煩惱 餘三無色三
論曰。於四有中。生有唯染。決定非善。無覆無
記。由何等惑。一切煩惱。諸煩惱染諸生有耶。
不爾云何。但由自地。謂生此地。唯由此地中。
一切煩惱。生有成染汚。諸煩惱中。無一煩惱
於結生位。無潤功能。然諸結生。唯煩惱力。非
由纒垢。所以者何。以自力行悔覆纒等。要由
思擇。方現起故。然此位中。身心昧劣。要任運
惑。方可現行。唯有隨眠。數習力勝。故諸煩
惱。能數現行。於結生時。任運現起。諸纒及
垢。數習力劣。非不思擇。而得現前。是故結
生。非諸纒垢。有餘師説。我慢我愛。諸有情
類。數數現行。結生位中。隨一現起行相微
細不捨相續。故染生有。唯此二能。此二非無。
然非唯此。聖結生有。此不行故。亦有現起。無
有愛故。此慢及愛。我見所資。或有希求。我斷
滅者。故非此二。皆數現行。由此極成。但由自
地諸煩惱力。染汚生有。餘中有等。一一通三。
謂彼皆通善染無記。應知中有。初續刹那。亦
必染汚。猶如生有。如是四有。何界所繋。欲色
具四。無色唯三。非無色業感中有果。辯中有
中。已具思擇有情於此。四種有中。由何而
住。頌曰
    有情由食住 段欲體唯三
    非色不能益 自根解脱故
    觸思識三食 有漏通三界
    意成及求生 食香中有起
    前二益此世 所依及能依
    後二於當有 引及起如次
論曰。經説世尊自悟一法。正覺正説。謂諸有
情。一切無非由食而住。何等爲食。食有四種
一段。二觸。三思。四識。段有二種。謂細及麁。
細謂中有食。香爲食故。及天劫初食。無變穢
故。如油沃砂。散入支故。或細汚蟲嬰兒等
食。説名爲細。翻此爲麁。如是段食。唯在欲
界。離段食貪。生上界故。非上界身。依外縁
住。色界雖有能益大種。而非段食。如非妙欲。
如色界中。雖有微妙色聲觸境。而不引生増
上貪故。不名妙欲。如是雖有最勝微妙能攝
益觸。而畢竟無分段呑噉。故非段食。雖非段
食攝。而非無食義。如喜雖非四食中攝。而經
説爲食。以有食義故。如契經言。我食喜食。由
喜食久住。如極光淨天。若爾欲界。亦應唯口
分段呑噉。方名段食。不爾欲界呑噉爲門。餘
可相從立此名故。非於色界少有呑噉。可令
餘觸從彼爲名。是故二界。無相類失。若人生
在北倶盧洲。離段呑噉。壽豈斷壞。雖不斷壞。
而所依身。形色痩損。若爲存活。若爾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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