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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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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若生二三四靜慮地。作二地語。亦如理思。
若説此三隨身繋者。説生欲界或四靜慮。名
等及身。各自地繋。語或自地。或他地繋。義如
前説又名等三。有情數攝。非情有爲不成就
故。能説者成。非所顯義。唯成現在不成去來。
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所長養。非異熟生。而
言名等從業生者。是業所生。増上果故。又名
等三。唯是無覆無記性攝。故斷善者。説善法
時。雖成善名等。而不成善法。離欲貪者。不成
不善。諸無學者。不成染汚。成能詮名等。非所
詮法故。如上所説。餘不相應。所未説義。今當
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爲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
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
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
義。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
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
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説。諸同分
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得及諸相類並通三。謂具刹那等
流異熟。非得二定。唯是等流。唯言爲明非異
熟等所餘應説。而不説者命根無想。如前説
故。餘義准前已可知故。謂説得等唯成等故。
有情數攝。義可准知。説諸有爲有生等故。准
知諸相。通情非情。餘隨所應。義皆已顯。是故
於此無勞重説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四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七
如是已辯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時。非
離所餘因縁和合。此中何法。説爲因縁。且因
六種何等爲六。頌曰
    能作及倶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論曰。本論許因唯有六種。不増不減。一能
作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異熟因。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先
説。倶有因體。遍諸有爲。故居第二。餘同類
等。於有爲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穩
便。次第而説。法生所頼。故説爲因。如是六
因。非佛所説。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
所不説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説。經中現無。由
隱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
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説。對法諸師。由見少
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説言。此六因
義。説在増一増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隱沒。
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
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
理必然。如四縁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
部中。有不誦者。由時淹久。多隱沒故。既見餘
經。有少隱沒。故知此處。亦非具在。又見經中
處處散説。故六因義。定應實有。謂如經説。眼
及色爲縁生於眼識。又如經説。二因二縁。能
生正見諸如是等。即能作因。諸法於他。有能
作義由生無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有三道
支。正見隨轉。又如經説。三和合觸。倶起受想
思。諸如是等。即倶有因。諸行倶時。同作一
事。由互隨轉。故立此因。如説如是補特伽羅。
成就善法及不善法。應知如是補特伽羅。善
法隱沒惡法出現。有隨倶行。善根未斷。以未
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義。又説苾
芻。若於彼彼多隨尋伺。即於彼彼心多趣入。
無明爲因起諸染著。明爲因故離諸染著。諸
如是等。即同類因。過去現在。同類諸法。由牽
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經説。見爲根信證智相
應。又如經言。若有了別。即有了知。在定了
知。乃爲如實非不在定。諸如是等。即相應因。
心心所相應。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
因。如契經言諸邪見者。所有身業語業意業。
諸有願求。皆如所見。所有諸行皆是彼類。如
是諸法。皆悉能招非欣愛樂不可意果。又經
説。一切見趣生時。皆以有身見爲其根本。若
此見生不忍一切。此見能生貪欲瞋恚。諸如
是等。即遍行因。過去現在。見苦集所斷疑見
無明。及相應倶有。於同異類諸染汚法。由能
引起故立此因。一部爲因生五部果。故同類
外立遍行因。如契經言。若所作業。是善有漏。
是修所成。於彼處生。受諸異熟。又如經言。諸
故思業作及増長。定招異熟。諸如是等。即異
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異類。故立此
因。如是六因。佛處處説。諸憎背者。迷故不
見。又薄伽梵處處經中。説有倶生前生因義。
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次應知。前二因
義。又薄伽梵於契經中。分明顯説二種因義。
謂契經言。諸有不敏處無明者。由無明故。亦
造福行。此經即顯有前生因。又契經説眼色
爲縁。廣説乃至。意法爲縁生癡所生染濁作
意。此中愚者癡即無明。希求即愛愛表即業。
此經即顯有倶生因。一心中説有展轉爲因
故。至義次第當復決擇。已略擧因。今當廣辯。
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頌曰
    除自餘能作
論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
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爲能
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爲障。於中少分有能生
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爲依止因。
以所縁色。爲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爲
不斷因。以相應法。爲攝受因。以倶有法爲助
伴因。以耳根等爲依住因。此等總説爲能作
因。於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
所餘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爲障礙住故。雖
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
處等。總即別名。何故自體。非自能作因。以能
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
自體。恒爲障礙。又一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
成。損減等故。有餘師説。若有自體因自體
者。即應無明還縁無明。乃至老死還縁老死。
一刹那頃。此即此因。是則乖違縁起法性。有
餘師説。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縁。猶如
指端刀刃眼等。若除自體。餘一切法。與此
一法爲能作因。則無間業。亦與聖道爲能作
因。如何應理。又唯生時。由無障住。可能爲
因。應非餘位。非彼與此有時爲因。有時非因。
可應正理。聖道生位。彼定爲因。故於餘時。非
無因義。若於此生彼能爲障。而不爲障。可立
爲因。然於此生。無障用者。設不爲障。何得爲
因。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爲因。
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設
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如是
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爲障。而不爲障。故皆可
立爲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
亦有障力。又諸法内。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
皆無障。謂二縁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
縁有。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因縁。及待所
餘無障而住。増上縁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
無諸法乃生。故唯由無障礙。説一切法。名
爲能作因。非有障力。而不爲障。與無障力不
爲障者。於無障時。少有差別。倶有無障力同
無勝用故。由斯已遣諸有難言。若一切法。無
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縁諸法。非皆頓起。一殺
生時。何縁一切非如殺者皆成殺業。但由無
障。説彼爲因。無勝用故。灰刺等觸。爲樂受
因。如何應理。非灰等觸爲樂受因。是因因故。
謂同類故。苦受得與樂受爲因。因灰等觸生
於苦受。故爲因因。如是見等。展轉相望。有少
功能。皆應顯説。由前略指觸受方隅。餘例可
悉。無煩廣辯。故能作因。望所生果。非唯無
障。亦有生力。然闕親因及因等起。故一切法。
不可頓生。非如殺者皆成殺業。過去諸法。與
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爲増上
果。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爲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倶後故。不與未來爲増上果。果
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爲能作因。彼二世中。唯
未來法。爲現在果。有爲有爲是因是果。有爲
無爲。非因非果。無爲無爲非因非果。無爲有
爲。是因非果。由此義故。説如是言。能作因多
非増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爲。是
増上果。如是已辯能作因相。第二倶有因相
云何。頌曰
    倶有互爲果 如大相所相
    心於心隨轉
論曰。若法更互爲士用果。彼法更互爲倶有
因。展轉助力。而得生故。其相云何。如四大
種。更互相望。爲倶有因。雖有體増體不増
者。而皆三一。更互爲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
亦不應待同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
四大種。異類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
有爲相與所相。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爲因。是
則倶有因。由互爲果。遍攝有爲法。如其所應。
此中所説。因相太少。謂諸心隨轉。及諸能相。
各應説互爲倶有因。故又不應説唯互爲果
爲倶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爲因故。此
爲因相。彼應更辯。由此義故。應辯相言。有爲
法一果可爲倶有因。本論説故。此無過失。然
本論中。曾不見説心隨轉色與心爲因。應辯
此中造論者意。或有師言。是有餘説。彼顯論
過。非謂辯成。言義闕減。名論過故。復有師
言。此中論者。非爲具辯倶有因相。但爲遮遣
餘宗所執。謂爲遮遣執唯有心。故説離心有
諸心所。又爲遮遣執業唯思無無表業。是故
復説有心隨轉身業語業。復爲遮遣執生等
相非實有物。是故復説。有心隨轉不相應行。
豈不具辯倶有因相。轉更顯成。別有心所身
語無表及生等相。又於餘處。曾未具辯倶有
因相。今不具説。便成闕減。故彼應思。我於此
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倶起。遍一切
心。依心而轉。即説彼法。與所依心。展轉相
望。爲倶有因。諸心所法。非定倶起。或少或
多。現可得故。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
倶全無有故。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
依。生等皆以法爲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説
彼互爲因。又於此中。爲欲顯示但説異類爲
倶有因。同類互爲因。不説而成義。又爲顯
示有身語業唯依於心不依於表。故不説彼
與心爲因。又彼大徳意趣難了。諸有智者。
尚未善知。故於此中。有作是計。唯心能
與心隨轉色。爲倶有因。非色與心。從心生
故。依心起故。如王與臣。勝不因劣。此計非
理。如臣與王防衞任持互有力故。心隨轉法。
其體云何。頌曰
    心所二律義 彼及心諸相
    是心隨轉法
論曰。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
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
何因不説彼之隨相。不説所因。後自當辯。何
縁此法名心隨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論曰。略説由時果等善等。十種縁故名心隨
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一生住滅。及墮一世。
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果等流。及一異熟。由
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豈不
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即
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
亦不相離。或爲顯示諸不生法。故復説言及
墮一世。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知
定墮一世。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
一果外。説等流異熟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
但攝士用及離繋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
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
四種。倶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倶有
果。爲遮唯執與因倶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
此和合聚。互爲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
顯非彼倶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
擧等流異熟。應知此中時一果一。顯倶顯
共。其義有殊。此中心王極少。猶與五十八法
爲倶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
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隨相。餘
五十四。爲心倶有因。何縁心隨相。非心倶有
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心非與彼互爲果故。
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
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説多因。隨相
不名心隨轉法。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爲倶有
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應
知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爲倶有因。謂如造色
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爲倶有因。此
亦應爾。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果多。
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
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
爲失。又如前説。前説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
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
失。有餘師説。五十八中。能爲心因。唯十四
法。謂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非諸心所生等
相力能爲心因。如心隨相。若爾便違品類足
論。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爲因。非與
有身見爲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
老住無常。諸餘染汚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
見爲因。亦與有身見爲因。即所除法。彼作是
言。我等不誦及彼相應法。應隨義理簡擇論
文方可誦持故。異此便壞倶有因相。或應許
隨相亦心倶有因。復有説言。一切同聚。皆互
相望。爲倶有因。於同聚中。隨闕一種。所餘諸
法。皆不生故。此諸説中初説爲善。又此倶起
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王。有
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轉亦是
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心不相應行
故。有二倶非。謂除前相。云何倶起諸法聚中。
有因果義。何故知無倶起諸法。於將生位。既
非已生。並應未有。如何可説能生所生。又説。
有因則有果故。若未來世諸法能生。應有諸
法恒時生過。又倶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
如牛兩角。又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果
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故今應説。云
何倶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今當且爲辯因
果相。即令知有倶生因果。謂前略擧諸因相
中。引薄伽梵處處經説。依此有彼有。此生故
彼生。與此相反非有非生。如是名爲因果總
相。此中初顯倶生因義。後文復顯前生因義。
若爾決定無倶生因。以薄伽梵説依此有彼
有未來無故。何得爲因。此責不然。無有多種
故。未來非無故。後當廣辯。又此契經。證未來
有。或復彼應説不違理經義。此中上座。釋經
義言。依此有彼有者。此説有因相續爲先。然
後有果相續而住。誰生爲先。誰生已住。爲答
此復説此生故彼生。此顯因生爲先故後果
生而相續住。如是上座。但率己情。妄解佛經。
以扶己義。如是解釋佛所説經。無有定因堪
爲證故。謂何定因爲證依此有彼有言。但據
因果相續而説。不據一一因果刹那。依有一
念因即有一念果。此順正理。非因相續後方
有果相續。違正理故。又彼所説。無別勝理。非
覺爲先而作是釋。不能開顯經之妙義。若謂
刹那因果難覺故據相續因果説者。此亦不
然。無容有故。謂無容有不隔果刹那因相續
而起。亦無容有不隔因刹那果相續起故。若
如彼釋。應顯世尊説非如理。或應不據相
續因果而説此經。彼如是釋。令縁起義難可
了知。是故彼應於此經義更作餘釋。又彼何
理定判。前經依相續説。後經不爾。後經亦應
得作是釋。此生故彼生者。此説有因相續爲
先然後有果相續而住。非彼宗有與生義別。
如非將生時與將起時異。又所疑問。誰生爲
先。誰住已住。亦不應理。前後二門。不相待
故。二門所待。義各異故。非前所説依此有彼。
有復待後説此生故彼生。謂前已説。依此有
彼有。不待疑問。誰生故彼生。并待後釋因生
故果生。前義方了。如後所説。此生故彼生。
要待疑問。誰生故彼生。復待別釋因生故果
生義即明了。如是前説。依此有彼有。亦待疑
問。依誰有彼有。復待別釋。依因有果有義即
明了。是故前後所待各別。故我所説。初經爲
顯倶生因義。後經復顯前生因義。其理極成。
彼復異門。釋此經義。前經爲顯諸行有因。後
經爲遮計常因執。此亦非理。但説後經。如是
二門。皆成就故。謂經但説此生故彼生。二事
倶辯。由説因果相繼而生。顯行有因遮無因
論。由生言故。顯無常因。亦即能遮説常因論。
諸常住法。必無生故。既由後説。二事倶成。則
説前經。便爲無用。非薄伽梵説無用經。故知
二經。非如彼釋。設許如是解釋前經。亦不乖
違倶生因義。謂即依此倶生因有。而能令彼
倶生果有。豈不由此顯行有因。亦即能遮執
無因論。如後所説。此生故彼生。由此能顯因
是無常。亦即能遮説常因論。而不違害説前
生因。如是前説依此有彼有。由此能顯諸行
有因。亦即能遮説無因論。而不違害説倶生
因。又前生因正居有位。未來無故。都無所生。
彼宗自説未來無故。既無所生。如何善逝。分
明顯説。此有彼有。如此有言。是差別説。所説
有義。現有極成。故彼有言。亦差別説。所説有
義。亦應現有。此彼異因。不可得故。如是同
喩。彼此極成。如言彼色居正滅位。又曾無處
於極成無作差別説。言彼是有。如何可於未
來無法作差別説言彼是有。於差別説。而説
爲無。如是所言。違害正理。又未來法。許有因
故。雖無作用。而體應有。若彼不許未來有因。
應許畢竟無同兎角。既許有因。亦必應許未
來體有異畢竟無。諸所言無。義有多種。未生
已滅畢竟互無。初二言無。但無作用。故未來
世。非體全無。得有能生及所生義。於正生位。
作用雖無。而有功能生所生法。又我不許諸
未生因及已生因是眞作者。諸法無有眞作
用故。眞作用者。謂諸因縁。於所生果。常能造
作。此眞作用。非佛所許。然諸法生。互相繋
屬。隨有所闕。餘則不生。非此不生。彼有生
義。依如是量。説此爲因。此因功能。非恒時
有。故無諸法恒時生過。又我不許唯倶生因
不假餘因能生諸法。故無諸法恒時生過。又
唯説有前生因者。於如是過。豈獨言無。彼前
生因。恒時有故。應一切法一切時生。隨有許
因能生諸法。皆可施設如是過難。然妄執有
隨界論者。彼執恒現有無量法生因。豈不汝
宗獨爲諸法於一切時頓生過害。若汝雖執唯
前生因而待餘縁方能生果。何故不許此倶
生因亦待餘縁方能生法。如汝所執。唯前生
因能生諸法。然不恒生未來亦爾。不應爲難
言倶生法此果此因無定。因證如兩角等。皆
非應理。現見兩角。隨一壞時。餘不壞故。若隨
一壞。餘亦壞者。可比相生如心心所。又我不
許一切倶生皆有展轉爲因果義。許有者何。
謂共一果或展轉果。方有此義。或由此力。彼
法得生。如是倶生。有因果義。非牛兩角有上
所説。故不可引爲同法喩。又對法者。非許倶
生互爲果法。有決定量。謂此唯因。此唯是果。
但許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故
不應責因果定因。又如唯説前生因者。許有
少分前生非因。非諸前生皆無因義。如是説
有倶生因者。亦許少分倶生非因。非諸倶生
皆無因義。又有別喩證倶生因。故彼立因。有
不定過。謂世現見。燈之與明。倶時而生。有因
果故。復何因證。燈是明因。謂明隨燈。或増
或減。或住或行。有差別故。又欣明者。便取燈
故。又厭明者。便害燈故。我亦許明因燈而起。
然不許彼因倶起燈。所以者何。燈明倶起。不
可待燈明方生故。非倶生法相待應理。如非
自體待自體生。但由前生燈爲縁故。無間後
念明乃得生是故不應引之爲喩。此亦非理。
燈初起時。有燈無明不可得故。謂曾未見有
時有燈而無有明。故爲非理。若謂時促不可
得者。此亦不然。非極成故。若有少分無明之
燈。世極成立。或有責彼不得之因。容可答言。
由時促故。此不可得。然無少分無明之燈。
世極成立。故不應説由時*促故。爲不得因。
若許燈明恒倶起者。彼不應説燈是明因。由
燈與明一因生故。謂油炷等。與燈爲因。即此
亦應爲明因故。如是二種。既一因生。如燈不
因明故得起。明亦應爾。非因燈生。復有喩故。
不相因起。如苣蕂中皮人與膩三事和合。一
因生故。非展轉因。世極成立。燈明亦爾。一因
生故。明必不應用倶起燈爲因。燈明不應同
一因起。如皮人膩在*苣蕂中。不見*苣蕂皮人
膩合同一因生得爲因果。燈明二種。現見
前相隨等因。證有因果。故不可説同一因生。
又一爲先倶生諸法因有差別。是極成故。謂
共現見。一種爲先所起牙中。倶生諸法。色香
味觸。因各別故。既一芽中。色香味觸。倶時
而起。因各有殊。故知燈明。倶時而起。亦應如
彼非一因生。若燈與明一因生者。或有以物
揜蔽燈時。明應如燈非不相續。燈如明故。
應亦不生。非*苣蕂中皮人膩合一因起位。見
有隨一縁礙不生餘尚得起。燈明不爾。故因
不同。若謂燈明體無別者。亦不違害我倶生
因。又焔與明。非同法故。其體各異。由前所
説。相隨等因。得爲因果。故燈明喩。其義極
成。又見厭背受想二法入滅定者。思等心所。
亦如受想。皆不得生。説此定中意行滅故。由
此准度驗思等生繋屬受想。故知諸法前生
因外。有倶生因。然上座言。思等心所。於滅定
中。不得生者。由與受想生因同故。非由展轉
爲因生故。何謂爲彼所同之因。若謂是觸此
位應有。彼許滅定中有心現行故。若是所依
此位亦有一切心所法。皆依識生故。同因既
有。彼何不生。又應退失前後生論。許觸與識
爲彼因故。由此不應説與受想生因同故思
等不生。又見因雖同而不倶生故。知必倶生
者。定展轉爲因。謂由眼色前生識故。無量眼
識。皆可得生。此生因雖同。而不倶起者。由
不展轉爲因生故。唯因前識後識得生。非因
後識前識生故。由此驗知。生因雖共。不相
因者。未必倶生。若必倶生。定相因起。倶生因
義。由此極成。又前已説。*芽中色等。倶時而
起。因各有殊。故知生因雖不同者。亦有展轉
倶時起義。是故倶起及不倶起。非定由因同
與不同。又説心心所同一因生。亦説倶生時
有因果故。謂説心所及與眼識。同用眼色爲
因而生。故契經説。眼色二爲縁。生諸心所。又
契經説。眼及色爲縁。生於眼識。如是二經。
説心心所同一因生。復説同時諸心所法。依
心而生。故契經説。若想若思。諸心所法。是心
種類。依止於心。繋屬於心。依心而轉。非諸心
所。心不倶生。有依屬心依心轉義。非無與有
可成能依所依性故。如是之義。後當更辯。是
故決定有倶生因。又倶生因。若定無者。應立
大種造色不成。謂若大種及眼等造色。唯依
前生大種而生者。大種眼等同用一具大種爲
因。何縁造色唯是眼等。非諸大種。又應違經
謂薄伽梵。對無衣者。作如是言。我終不説
受衆苦者。無因無縁。有苦生起。若執諸法唯
有前生因無倶生因者。彼即應説。有因縁時
無苦生起。苦生起位因縁已無。是則違前契
經所説。又應違害縁起正理。如契經説。眼色
爲縁。生於眼識。前生眼色。與後眼識。應非所
依及非所縁。有無有故。非畢竟無。可説此是
所依所縁。此亦應爾。彼眼識生時。眼色已滅
故。應無縁力。眼識自生。無法無容爲所依故。
眼識唯縁現在境故。若眼色識。不倶生者。則
應眼色非眼識縁。或耳聲等。亦眼識縁。同與
眼識。非相屬故。若薄伽梵。唯説前生眼色爲
縁生眼識者。則應説眼識唯用識爲縁。自類
縁強如種子故。前識爲後識等無間縁故。既
不説識爲眼識縁。故知此中唯説倶起眼根
色境。爲眼識縁。非一身中二識倶起。故不説
識爲眼識縁。若謂此中唯説眼識不共縁者。
前生眼色與耳聲等。不屬眼識。義無別故。何
唯眼色。爲不共縁。非耳聲等。又必應爾。由第
六識無別倶生所依縁故。但説前起意爲依
縁。意識得生。非如餘識又諸識縁非唯前起。
以契經説。意法爲縁。生於意識意識通以三
世無爲。爲境界故。由此決定有倶生縁。理極
成立。又此經言。三和合觸。分明證故。若眼識
生。眼色已滅。眼識爾時。與誰和合。若言五
觸如意觸者。此亦不然。意識力強。通與諸
法有和合故。意識依境。雖不倶生。而體非無。
有和合義。我宗三世及三無爲皆實有故。汝
宗唯有現在世法。合義不成。又諸憎背倶生
因者。初無漏法。從何因生。彼前生因。曾未
有故。若謂淨界本來有者。因既恒有。何縁障
故。無漏果法。曾未得生。若言更頼餘縁助者。
即此所頼。何不爲因。又應唐捐作如是責。謂
何不執自在天等若言要待相續轉變。理亦
不然。此與淨界。若異若一。皆有過故。謂若異
者。應同前難。即此轉變。何不爲因。如何復執
淨界爲種。或應唐捐作如是詰。如服瀉藥天
來令利。若言一者。前後既同。應畢竟無生無
漏用。然彼前後無差別因。不可無因自有差
別。若言如種待縁轉變。同類種子有地等縁。
和合攝助可有相續待時方成轉變差別。所
執淨界無漏法種。若是有漏。執此唐捐。有漏
法不應爲無漏種故。無漏法亦不應爲有漏
種故。若是無漏如何本來成就聖道。而墮惡
趣。豈成聖道而是異生。非聖位中不起聖道。
爾時可得名異生故。若言少故無斯過者。勿
彼能爲無始積集。堅固煩惱對治生因。又更
無勞難譬喩者。契經已遮彼所執故。如世尊
説。我實不見。提婆達多白法猶成如毛端量。
乃至廣説。世尊自説。天授身中。白法根種。無
餘已拔。故此經内。復作是言。有隨倶行善根
未斷。以未斷故。從此善根。猶有可起餘善根
義。彼於後時。一切皆斷。今應説彼除此善根。
更復有何非無餘拔。而於佛教所説義中。無
顧忌心。不能信受。不可聞説。大木聚中。有淨
界故。即説有情身中亦有太過失故。如大木
聚隨他所欲。成淨成染。有情亦應許隨他欲。
或從淨界無漏法種。生聖法已。復隨他欲。還
成異生。又亦應執諸阿羅漢退法種性有煩
惱種。無學有退。後當成立。又上座説。諸行決
定無倶生因。諸行將生。應無因故。又應餘類
生餘類故。謂倶生法。於將起位。非此與彼能
作生因。猶未生故。又應求彼二種異因。由彼
二因。二倶得起。此説非理。無證因故。是所許
故。謂倶生法。將生位中。此非彼因。未説因
證。豈不已説。猶未生故。此亦同疑。謂何因
證。猶未生法。不能爲因。又彼如何。於無體
法。倒許爲因。非有體法。若謂未生體非有
者。體若非有。勿謂有因。非兎角等畢竟無法。
可説有因。此亦應爾。汝亦不許兎角非無。又
我所宗有有多種。體用假實有差別故。未來
雖有。而引果用。猶未有故。説爲未生。體既非
無。何無因義。不説因證。而執未生非法生縁。
不應正理。若未生故不得成因生故成因。是
則應許過去諸法定成因性。若爾執有隨界
唐捐。或應隨界無因而有。若謂過去是展轉
因。此有虚言。都無實義如何過去。全無有體。
而可成立爲展轉因。智者應觀此盲朋黨。於
無體法。倒執爲因。有體法中。撥無因義。若謂
因過去非過去是因。是則未來亦應同此。如
過去法體非有故。非展轉因。未來亦應體非
有故。非展轉果。又展轉者是相續言。不應此
法。即續於此。既無去來。唯有現在。故應決
定無展轉因。然彼所説。又應求彼二種異因。
由彼二因。二倶起者。此我已許。謂我許心心
所等法。皆由前生自類因起。及由倶起異類
因生。汝復於中何勞徴難。是故上座。都無有
因能證定無倶生因義。又彼所説。唯一刹那。
有所依性。及諸行法。有倶生因。皆難可了。此
非理説。雖難可了。而義非無。如所依性。謂所
依性。一刹那中。雖難可了。而心心所。非無所
依刹那眼等。又諸業果。一刹那頃。雖難可
了。感起非無。此倶生因。亦應如是。然後具
壽。諸所發言。皆非善説。違教理故。由此決定
有倶生因。故倶有因理極成立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五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六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八
如是已辯倶有因相。第三同類因相云何。頌

    同類因相似 自部地前生
    道展轉九地 唯等勝爲果
    加行生亦然 聞思所成等
論曰。能養能生或遠或近諸等流果。名同類
因。應知此因。唯相似法。於相似法。非於異
類。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爲同類因。
染汚無記。應知亦爾。有餘師説。淨無記蘊。五
是色果。四非色因。性下劣故。有餘師説。五是
四果。色非四因。勢力劣故。有餘師説。色與
四蘊。相望展轉。皆不爲因。劣異類故。若就位
説。有餘師言。羯頼藍位。能與十位爲同類
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爲因。
後位望前。但有縁義。若爾最初羯頼藍色。
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然。復
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自
類色爲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於自
類。如應當説。譬喩者説。諸色決定無同類因。
但由衆縁和合資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
出泥中。有芽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生。芽
從何起。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
所説。故本論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増上
等。彼言我説於此無違。由増上縁有近有遠。
如次説爲因増上故。無方逃難矯設此言。雖
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許色有同類因。於理
於文。有所違害。然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
者。彼先有種。闕和合縁。未生芽等。今縁和
合。牙等乃生。若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
者。應生一切。或全不生。無定因故。爲諸相似
於相似法。皆可得説爲同類因。不爾云何自
部自地。唯與自部自地爲因。是故説言自部
自地。部謂五部。謂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地
謂九地。謂欲界爲一。靜慮無色八。此中欲界
見苦所斷。還與欲界見苦所斷。爲同類因。如
是乃至。欲界修所斷。還與欲界修所斷爲因。
如説欲界五部所斷。靜慮無色。各四地中。隨
其所應。皆如是説。此爲一切。不爾前生。謂唯
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爲同類因。是謂圓
滿同類因相。唯説前生與後生果爲同類因。
於義便闕。不説與未生爲同類因故。唯説過
去與未來現在爲同類因等。於義亦闕。不説
過去有因果故。若如前説。通攝本論所説前
生與後生法。及説過去爲現未因。現在但爲
未來因義。未來何故無同類因。彼無前後次
第義故。豈不諸法於正生時已能蠲除一切
障礙。望未生者得説爲前。又異熟因。於未來
世。亦應非有由異熟果。望異熟因無前後故。
要依前後立同類因。非正生時已越後位。未
有作用。如餘未來。過去唯前。未來唯後。現通
前後。約世定故。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
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餘
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來。令
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爲果。若爾異熟因亦
勿未來有。此彼非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
等流果。善等無別。若無先後應互爲因。既互
爲因應互爲果。互爲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
能遮互爲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亦有二心
互爲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彼異熟因。與
果相別。雖離前後。而無上過。故同類因。就位
建立。未來非有。若異熟因。就相建立。未來非
無。若同類因。未來非有。豈不因義今有本無。
許故無失。約位非體。由和合作用位。果非體
果。和合作用。是法差別因縁和合。法行異位。
法行異位。非離體成。然異位行。亦非即體。如
是異位。從異位生。同類果因。名爲異位。故和
合作用位。果非體果。理雖無過。文而有違。如
本論説。若法與彼法爲因。無時此法非彼因。
豈不過現與彼爲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説。無
違此過。此依倶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
説故。有餘師釋。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有
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説無時非因。
未來雖無。而此意説能爲因後無時非因。又
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爲法於正生時。定能
爲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説無時非因。然經主
言。彼非善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
後方成故。如是過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
前後故。就三世説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
時故。若爾等無間應同此説。然本論不許。故
本論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
過失。所以者何。等無間縁。據開避力。非正生
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
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
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
類等無間縁。有餘師釋。次正生後。此同類因。
定取自果。等無間縁。則非決定。有已滅位。方
取自果。故不可依正生時説。毘婆沙釋。爲現
二門。如彼處説。此亦應爾如此處説。彼亦應
爾。然經主説。如是作文。獲何功徳。唯顯論主
非善於文。無斯過失。轉彰論主於文巧故。謂
能顯示諸所作文有有餘意有無餘意。何須
顯示有餘意文。有餘意文。處處有故。於何處
有。次後當辯。如是善通發智論説。品類足論
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爲
因。非與有身見爲因。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
應苦諦。諸餘染汚苦諦。或有苦諦。以有身見
爲因。亦與有身見爲因。即所除法。是誦者失。
文無此言。彼論但言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
諦。無及彼言。設有如是言。准義應知謬。施設
足論當云何通。彼説諸法四事決定。所謂因
果所依所縁。應知彼文因者。謂能作倶有相
應異熟因。果者謂増上士用異熟果。所依者
謂眼等六根。所縁者謂色等六境。又品類足
論當云何通。如説云何非心爲因法。謂彼已
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
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
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爲因。何故唯説彼
初無漏心。有作是釋。彼文不辯同類因義。何
者唯辯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
槃法。文雖不擧無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
有。謂彼既説。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
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有
餘師釋。彼文亦辯同類因義。然彼唯説。若心
畢竟非心爲因。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
漏心。皆非心爲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
初無漏心。是非心爲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爲
因。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去染
汚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爲因。非所
隨増。或所隨増。不能爲因。或能爲因。亦所隨
増。或不能爲因。亦非所隨増。且能爲因非所
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
隨眠。若不縁此。設縁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
斷。爲所隨増不能爲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
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縁此未斷。能爲其因。
亦所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
即彼隨眠。縁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不
能爲因亦非所隨増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
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縁此。設縁已斷。若
所餘縁。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
過去染汚眼識。未來染汚眼識亦爾。過去四
句其理可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有作是釋。
彼於未來應立三句。除所隨増不能爲因。彼
無後故。然説未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
現在。望餘未起。可立爲前。對此可説餘名後
故。有餘師釋。此説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
有在心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
來世。於彼未來染汚眼識。縁而未斷。是所隨
増不爲因故。言同類因唯自地者。定依何説。
定依有漏。若無漏道。展轉相望。一一皆與九
地爲因。謂四靜慮及三無色未至中間。是名
九地。餘無等引。非猛利故。皆不能發。無漏聖
道。九地道諦。展轉爲因。所以者何。此非繋地
故。非諸地愛執爲已有故。由是道諦。雖地不
同。展轉爲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爲一切因。
與誰爲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爲劣因。初
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處二定
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謂
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定九地聖道爲同
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爲同類因。不用依
上聖道爲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
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即
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非依
上地依第三定。初定聖道。除依初二。與依餘
定九地聖道。爲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三
九地聖道。爲同類因。非依上地。乃至若依無
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所有處九地
聖道。爲同類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聖
道。爲同類因。如依九定。初定聖道。餘定聖
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當廣思擇。又一地攝
諸無漏道。亦非一切爲一切因。爲等勝因。非
劣因故。且如已生苦法智忍。還與未來苦法
智忍。爲同類因。是名爲等。又即此忍。復能與
後從苦法智至無生智。爲同類因。是名爲勝。
如是廣説。乃至已生諸無生智。唯與等類爲
同類因。更無勝故。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
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爲同類因。展轉爲
因。亦不違理。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
劣無漏道。爲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
爲前生劣因。前生鈍根。種性修道。與自相
續未來決定不生利根*種性見道。爲同類因。
何理爲礙。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
種種*性。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
有前生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爲同
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
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如説已知根與未知
當知根爲所縁増上。非因非等無間。如是具
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意故。如次
前説。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此等。故應
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餘意。謂依後
生如是根性所攝已知根。即望前生如是根
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言。爲所縁増上非
因等無間。劣故後生故。此文但説已起作用
依相續轉諸無漏根。如説有用世第一法。若
爾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
亦應聲聞乘道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
道作佛道因。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昇
陟聲聞道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若爾已昇
隨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
隨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
不爲因。亦無此失。諸鈍根道。可有轉成利根
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蘊相續。可有轉
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非由已昇聲聞乘道
諸蘊相續。可有轉得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
如是理。故有説言。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
道中。有出觀者。隨信行道。亦有轉得隨法行
根。然無出義。故根差別。與乘不同。由此故
言。諸鈍根道。與鈍及利。爲同類因。若利根
道。唯利道因。如隨信行及信勝解時解脱道
隨其次第。與六四二。爲同類因。若隨法行及
見至非時解脱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爲同
類因。此亦准前應知不定。諸上地道。爲下地
因。云何名爲或等或勝。由因増長。及由根故。
爲但聖道唯與等勝爲同類因。不爾云何。餘
世間法加行生者。亦與等勝爲因非劣。加行
生法其體云何。謂聞所成思所成等。等者等
取修所成等因聞思修所生功徳。名彼所成。
加行生故。唯與等勝爲因非劣。如欲界繋聞
所成法。能與自界聞思所成。爲同類因。非修
所成因。欲界無故思所成法。與思所成。爲同
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若色界繋聞所
成法。能與自界聞修所成。爲同類因。非思所
成。因色界無故。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所成
法。爲同類因。非聞所成因。以彼劣故。無色界
繋修所成法。唯與自界修所成法。爲同類因。
非聞思所成因。以無故劣故。有餘師説。思所
成法。與修所成。爲同類因。豈不欲界有思所
成無修所成。若於色界有修所成無思所成。
然世間法。唯與自界。爲同類因。前説自部自
地爲因。依有漏故。如何彼説思爲修因。有作
是釋。即於欲界。有勝方便所攝善根。雖思所
成。而極寂靜。似修慧故。名修所成。思爲彼因。
説亦無過有餘師釋。得盡智時所修欲界思所
成法。是阿羅漢修慧果故。似修慧故。名修所
成。思爲彼因。説亦無過。此聞思修所成諸法。
各有九品。謂下下等。若下下品。爲九品因。下
中八因。乃至上上。唯上上因。除前劣故。生得
善法。與加行善。爲同類因。非加行善爲生得
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品。一切相望
展轉爲因。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師説。定
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行異熟九品。可施
設有九品差別。染汚九品。准此應知。復由對
治有九品故。可施設有九品差別。無覆無記。
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化心倶
品。隨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爲因。有餘師説。
一切相望展轉爲因。同一縛故。此説非理。勿
初靜慮煖等四法展轉爲因。又欲界化心。有
四靜慮果。非上靜慮果下靜慮果因。非加行
因得下劣果。勿設功用而無所獲。因如是義。
故有問言。頗有已生諸無漏法非未生位無
漏法因。有謂已生苦法智品。於自種*性未來
不生苦法智忍倶品諸法。如是乃至。諸有已
生金剛喩品。與自種性。下位未生諸無漏
法。又一切勝。於一切劣。以加行法爲同類因。
所得之果。或等或勝。頗有一身諸無漏法前
所定得非後生因。有。謂未來苦法忍品。於後
已生苦法智品。以果必無在因前故。或同類
因。未來無故。頗有前生諸無漏法非後已起
無漏法因。有。謂前生勝無漏法。於後已起劣
無漏法。如前已生苦法智得於後已生苦法
忍得。彼雖後生。而是劣故。如是一切聖道
諸得。前勝後劣。准此應知。經主此中以上
果退下果現前。用答所問。此非決定。退上
果已。容有練根起勝無漏現在前故。彼應簡
此。然此同類因。與果功用。無有窮盡。非如異
熟因與果功用定有窮盡。諸阿羅漢。受同類
因。果猶未盡。而涅槃故。非同類因定能生果。
謂有同類因。由有障故。果或餘時起。或永不
生。故於此中。有作是問。同類因與果亦能取
果耶。總相答言。諸與果者。必能取果。所以者
何。不取而與。理不成故。有能取果而不能與。
謂阿羅漢最後諸蘊。以前諸蘊雖能與果而
未窮盡便般涅槃。又於聽誦思擇等業。雖同
加行遇等助縁。而見善根積集有異。故知因
用。非唯此生。然説隨倶善根力故。善根生者。
據成就説。此説意言。因雖成就及不成就。皆
能生果而成就者。生果力強。強弱雖殊。爲因
義等。又近遠因雖倶成就。而於生果。亦有勝
劣。若但因彼隨倶善根。善根生者。善根斷已。
應當畢竟不續善根。故同類因。約與果用。受
用無盡。非異熟因。如是義門。曾何處説。豈不
辯此因相中言。未來現在過去爲因。過去現
在爲未來因。復有何縁。於阿羅漢正命終位。
心心所法。遮等無間縁。許同類因性。此二與
果等非倶故。等無間縁。由開避力。諸阿羅漢
正命終時。無無間生心心所法。由闕和合生
因縁故。無所開避等無間果。是故亦無能開
避力。故遮最後法等無間縁相。然同類因果
通近遠。又所引果。無有限量。非所取果必定
當起。故不可類等無間縁。遮後位立同類因
性。有異説言。定應唯許於無間果立同類因。
又不應言善惡無記心次起位。非由前念爲
同類因後念心起。由見世間種芽莖葉蓓蕾
花果。不相似物。次第生時。無間爲因。相次而
起。無隔越故。又如毛角能生蒲葦。彼言非理。
現見善惡。隨一増時。餘一減故。又修能治所
治應増。則永應無解脱苦義。又習所治能治
應増。便無不成能治道者。如是等失。彼不可
離。又見世間。習學書論工巧智等。已得堅住。
雖遇異縁於中間起。而後生位。還以前時同
類相續爲因而起。故同類因。亦有隔越。種芽
等喩。於證無能。外物相生次第安住。内法不
爾。故喩無能。如種無間定有芽生非莖葉等。
善心無間。不見定有如是心生。又芽無間可
有莖生。非莖無間可有芽生。善惡心生。次第
無定。又諸外物。時分決定。内法不爾。故喩
無能。謂由功能勤勇教等力殊勝故。修觀行
者。善心多時相續而轉。諸習欲者。惡心多時
相續而轉。非芽莖等。時分不定。故内外別。又
稻等類。次第生中。無記性同。可有因義。心等
一類。次第生中。善等性殊。不應爲喩。言從毛
角生蒲葦者。是世俗論。與理相違。若許相生
無簡同異。何不從二各二果生。然彼毛角如
糞煖等。於生蒲葦但作順縁。故同類因。唯於
自類有間無間。皆得成因。如是已辯同類因
相。第四相應因相云何。頌曰
    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
論曰。唯心心所。是相應因。豈不此中無簡別
故時境行相別亦相應。設簡別言。此三同者。
異身同囑。應説相應。故説同依。總遮斯難。謂
要同依心心所法。方得更互爲相應因。此中
同言。顯所依一。謂若眼識。用此刹那眼根爲
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爲依。乃至意識。
及相應法。同依意根。應知亦爾。今應思擇。眼
耳等根。所依性同。何縁説彼能依之識。所依
各異。何勞致問。諸識所依。依性雖同。而類
別故。若爾何故知同依言。唯就倶生刹那依
義。説眼識等同一所依。非就長時種類依義。
説諸眼識同一所依。又無間依種類同故。應
眼等識爲相應因。世尊亦依種類同義。説眼
等識所依諸根。故契經言。眼見色已。生憂喜
捨。又契經説。以眼爲門。唯爲見色。此等皆説
種類同依。是故頌中。應如是簡謂心心所。同
時同依。故彼釋中。自攝二義。謂若眼識用此
刹那眼根爲依。乃至廣説。頌中既闕同時之
言。如何得知此同依者。非一種類是一刹
那。若謂釋中攝故無過。應所造頌不説同依。
但説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又相應言。足遮諸
難。非時依異可有相應。但説相應。即知一切
時依行相境事皆同。若異時依。異行相境。不
相應故。非種類一多事倶起。共相應故。倶有
相應二因何別。且相應因法亦倶有因。有倶
有因法非相應因。謂隨轉色。生等大種。若相
應因即倶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別。非相應
因即倶有因。由此二因義各異故。然即一法。
是相應因。亦倶有因義差別者。不相離義。是
相應因。同一果義是倶有因。又展轉力同生
住等。是倶有因。若展轉力同縁一境。是相應
因。有餘師説。由互爲果義立倶有因。如商侶
相依共遊險道。由五平等義立相應因。即如
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
應。是故極成互爲因義。如是已辯相應因相。
第五遍行因相云何。頌曰
    遍行謂前遍 爲同地染因
論曰。遍行因者。謂前已生遍行隨眠。及倶
品法。與後同地自部他部諸染汚法。爲遍行
因。何等名爲遍行品法。隨眠品中。當廣分
別。此因勢力。越同類因勢力而轉。故別建
立。亦爲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力。餘部煩
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於自部攝諸煩惱中。
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見。諸愛得生。諸
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相如何可知。自部
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故。能令諸愛生起堅
固増廣熾盛。我見遍縁諸愛境故。愛令我見
生起堅固。而不能令増廣熾盛。不能遍縁我
見境故。由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縁所縁
境故。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増廣熾
盛。故此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爲同
類遍行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
而自部果増盛非餘。故彼二因亦有差別。何
故云何自部増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此
爲彼近生因故。令彼増廣及熾盛故。唯生自
部二因何別。無遍行因。唯生自部。謂遍行法。
正現前時。倶時有力。取五部果。又已如前説
彼差別。有餘師説。倶有因一分是相應因。同
類因一分是遍行因。彼師意説。遍行因義。即
同類因。然不應理。餘部亦應是同類故。則非
遍行。應望餘部成同類因。是則諸因應成雜
亂。雖復諸因無各別體。而諸因義互不相雜。
若遍行法能爲五部。染汚法因則見所斷。應
爲一切染汚法因。是宗所許不應爲難。故品
類足。説如是言。云何見所斷爲因法。謂諸染
汚法。及見所斷法所感異熟。云何無記爲因
法。謂諸無記有爲法。及不善法。或有苦諦。以
有身見爲因。非與有身見爲因。廣説乃至。除
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
染汚苦諦。若爾應違施設足論。如彼論説。頗
有法是不善唯不善爲因耶。曰有。謂聖人離
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依未斷因。密作是説。
此染汚思因雖具有不善無記。而無記因。先
已永斷。聖人退位。見所斷惑。皆已斷故。一切
見道。必無退故。欲界染無記。皆見所斷故。唯
不善因。退故成就。説爲未斷。是故無失。若已
斷法。亦能爲因。何縁諸聖補特伽羅。於無有
愛重瞋恚纒諸慢類中。曾不現起。斷見邪見
伽耶見。皆已斷故。無有愛等。隨其次第。
彼近起故。彼於今位。云何爲因。非彼於今方
成因義。於異生位。修所斷染法。已用見所斷。
爲遍行因。若法與彼法爲因。無時此法非彼
因。故雖已斷。而因可説。應知此中過去現在。
遍行隨眠。爲五部因。能縁五部。亦是五部之
所隨増。彼相應法。除所隨増生等。復除能縁
五部。彼諸法得。非遍行因。或前後故。性疎遠
故。非一果故。有遍行隨眠非遍行因。謂未來
世遍行隨眠。有遍行因非遍行隨眠。謂過去
現在遍行隨眠。一果法有倶是。謂過去現在
遍行隨眠。有倶非謂所餘諸法。有於此中作
如是難。若説諸見疑及無明爲遍行因。生異
類果與餘別故。名遍行者。非遍行中亦有此
用。謂貪隨眠於境耽著。能爲一切邪行根本。
如有邪見令貪隨眠於諸境中耽著熾盛。如
是有貪亦令邪見於自所縁熾盛増廣。乃至
引彼令斷善根。如有邪見謗滅道已引貪隨
眠令樂生死。如是有貪樂生死已。能引邪見
令謗滅道。是故唯執見疑無明。爲遍行因。生
五部果。非餘貪等。理定不成。此難不然。因用
別故。不遍隨眠。總以五部諸染汚法。但爲士
用及増上果。展轉可作等無間縁令現起故。
及彼生時。不障礙故。遍行隨眠。亦以五部諸
染汚法。爲等流果。此彼何別。得如是耶。遍行
隨眠。通縁一切有漏法故。勢力堅固。熾盛増
廣。纔已生時。便能引發同異類果。不遍隨眠。
則不如是。縁境狹少。功能劣故。雖貪隨眠耽
著境界。亦與邪見爲展轉因。乃至引令斷諸
善本。而非暫起。頓引自他五部染法。爲等流
果。有貪隨眠樂生死已。能引邪見。謗滅道者。
此一部中。展轉相引。非於異部。故亦無違。或
復因義甚深難了。無邊差別。非易可知。謂諸
法中。都無眞實作者作用。然復説有無量種
因能招諸果。謂於諸果。此爲近因。此爲遠因。
此因令生。此因令滅。此因令彼。有此因不。爲
害此因能牽引。此因爲所依。此因如助伴。此
因如種子。此因如飮食。此因如醫藥。此等因
義。差別無邊。唯佛世尊。所行境界。如是已
辯遍行因相。第六異熟因相云何。頌曰
    異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論曰。唯諸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異熟法
故。隨其所應。此因能感異熟果故。名異熟因。
今於此中。因是何義。謂隨業法。能別有情。
故契經言諸有情類勝劣高下。由業所別。又
契經説。業爲生因。頌中及聲。顯此因與果性
相雖異而品類無雜。唯言爲遮異熟因體攝
諸因義。謂有餘師説。一切果皆名異熟。彼亦
應許異熟因體攝一切因。唯言爲令勿同如
是餘師横計。彼復何縁。執一切果。皆名異熟。
由契經説。此大光明。有何異熟。又契經言。
二種施食所感異熟。平等平等。又説愛爲受
之異熟。又言如來若不説此語。即諸時衆。無
如是異熟。又説此夢。有何異熟。又諸世間。亦
説食等爲樂異熟。此類寔繁。此諸異熟言。皆
就喩假説。如眼福田愛説海火母聲。如何知
前亦就喩説。若不爾者。諸無漏法。應有異
熟。然諸契經。遮無漏法有異熟義。説無漏思。
爲非黒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故説無漏
法。所引等流名異熟者。雖彼情計立異名言。
而義無別。又諸經中。亦有如是就喩假説。如
人壽短。説爲殺生等流果故。此於増上。説
等流言。以不善業無覆無記。爲等流果。不應
理故。何縁定知。唯不善法。及善有漏。是異熟
因。契經説故。謂契經説。有黒黒異熟業。有白
白異熟業。有黒白黒白異熟業。有非黒非白
異熟業。能盡諸業。又契經言。現見領受悦
意異熟。或復領受悲號異熟。由善不善。又説
我遭身業等損。謂苦受生受苦異熟。復言我
遇身業等益。謂樂受生受樂異熟。如斯等證。
其類衆多。又如同類異熟二因。義不相雜。等
流異熟二果。亦應不相雜亂。雖諸異熟不越
等流。而彼異熟。非彼等流。故知異熟等流果
異佛觀所化宜聞差別。説法有殊。阿毘達磨。
依眞實理。決判諸法。故非異熟總攝諸果。經
言諸業有三果故。若一切果皆異熟者。經不
應言果及異熟。若執諸果皆異熟果。應許諸
因皆異熟因。經説諸業爲生因故。如眼耳等。
宿業爲因。應從因生。皆由宿業。是則經説。
無明爲因。起貪瞋癡。及有經説。有因縁故。
衆生耽染。此等皆應因於宿業。許亦何失。如
種種身是宿業果。現行煩惱。差別亦然。是則
應同離繋邪論。非佛弟子。且置如斯破愚傍
論。根本法相。今應正辯。何縁無漏不招異熟。
毘婆沙説。無愛潤故。如貞實種無水潤沃。
又無漏法。既非繋地。如何能招繋地異熟。何
縁無記不招異熟。由力劣故。如朽敗種。餘善
不善。能招異熟。如有水潤諸*貞實種。然異
熟因。或持業釋。故契經説。異熟生眼。或依
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義如前辯。言異
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造
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然經主
言。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
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倶有等因。唯同類
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乃至廣説。皆不應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説。六
因所得。皆名熟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
無有失。此異熟因。總説有二。一能牽引。二
能圓滿。且衆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
所能牽引。云何知然。契經説故。如契經説。業
爲生因。又説業令生死輪轉。又言業力。能別
有情。又言劣界。思業所引。應知劣界。即是欲
有。又品類足説。諸命根是業異熟。非是業故。
不相應行無是業者。諸有釋此品類足言。一
切命根。皆是異熟。於招異熟業力最勝。由此
意趣故作是説。豈不此釋轉復能遮不相應
行有牽引力業於異熟。是勝因故。命衆同分。
是勝異熟。許唯業招命衆同分。方可得説。於
招異熟業力最勝。異不應爾。要業牽引。命衆
同分時非業縁斯亦能招異熟若執非業亦能
牽引勝異熟者。則不應説於招異熟業力最
勝。是故彼釋。定非應理。非心隨轉身語二業
定不能引命衆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
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説欲有命衆同分。唯意
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衆多極微。一心所
起於中唯一。引衆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
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爲
倶有因。有對造色。爲倶有因。非宗所許。此非
展轉力所生故。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
及衆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
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爲滿業。亦有斯過。於一
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
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爲
倶有因故。若無對造色有非倶有因。説有對
言。便爲無用。顯有對造色皆非倶有因。故作
是説。有無對造色得爲倶有因。不可同彼。若
欲界繋身語二業。不能牽引。便違契經。如説
殺生若修若習若多修習生那落迦。乃至廣
説。又違本論。如説於此三惡行中。何罪最大。
謂能隨順僧破妄語。此業能取無間獄中劫
壽異熟。壽定説爲所牽引果。此説所起。顯能
起思。麁易了故。無相違失。於欲界中。有時一
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及彼生等。
有時二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不善色
及生等。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善
不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欲界無有隨轉色
故。無有五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有餘師説。
欲界亦有五蘊爲因共感一果。謂同刹那表
無表色。及能起此心心所法。彼説不然。所起
身語。與諸能起。異熟別故。能起所起。非定一
時。故所感果。非定倶起。謂能所起。容於一
時能取果故。應一果者。理亦不然。雖能所起
容有一時而果異故。表與無表。雖同刹那。而
所取果。尚有差別。又諸表業有多極微。無表
亦有多遠離事。必同時起。果尚有殊。何況能
起心心所法。與非隨轉色。而同取一果。故彼
所説。理定不然。於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
因。共感一果。謂有記得。無想等至。及彼生
等。有時二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初靜慮。
善有表業。及彼生等。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
諸表業。無能起故。有時四蘊爲異熟因。共感
一果。謂無隨轉色。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此有六心。如後當説。有時五蘊爲異熟因。共
感一果。謂有隨轉色。諸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無色界中。有時一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謂
有記得滅盡等至。及彼生等。有時四蘊爲異
熟因。共感一果。謂一切善心心所法。如是總
有九異熟因。謂三界中。如數次第。三四二種
品類差別。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
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感
觸處。應知亦二。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
處。謂色觸法。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爲
一。并觸與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
觸處法處。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
觸法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爲一。身色
觸法。有業能感六七八九十十一處。聲非異
熟。故此不論。業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種果
或少或多。如蓮種等。有根芽莖花臺鬚葉種
種果異。蒲桃等種。則不如是。波沓*波種。
有多根莖枝條花葉種種果異。有諸水陸草
木種類。但有一莖。如針茅等。或但有葉無莖
等生。種子法然。不應疑問。有一念業多念異
熟。無多念業一念異熟。勿設劬勞果減因故。
有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業一世異熟。招
感異熟勢力法爾。然異熟果無與業倶。非造
業時即受果故。又業現在。非即果熟。法受業
門。理決定故。亦非無間。由次刹那等無間縁
力所引故。刹那正起。力難制故。又異熟因感
異類果。必待相續方能辦故。已説六因。當説
世定。頌曰
    遍行與同類 三世三世三
論曰。遍行同類。唯居過現。未來世無。理如前
説。相應倶有異熟三因。於三世中。皆悉遍有。
頌既不説能作因所居義。應知通三世
非世。不可説彼定時分故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十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十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差別品第二之九
已辯六因相別世定。必應對果建立因名。何
等名爲因所對果。頌曰
    果有爲離繋 無爲無因果
論曰。果有五種。後當廣説。今且略標有爲離
繋。如本論説。果法云何。謂諸有爲。及與擇
滅。豈不擇滅許是果故必應有因。非無有因
可説爲果。曾未見故。我亦許道爲證得因。經
説此爲沙門果故。此六因内。從何因得。我説
此果非從六因。前説六因生所頼故。若爾應
許。此證得因。離前六因。別爲第七。我宗所
許。如汝所言。豈不汝宗有如是誦。涅槃是
果。而無有因。雖有此誦。於義無失。謂諸世
間。於設功用所欣事辦。共立果名。死於士夫。
極爲衰惱。故於不死。士最所欣。如是所欣由
道功用。所證得故。説名爲果。言無因者。道於
所得擇滅無爲。非六因故。擇滅於道。非所生
果。是所證果。道於擇滅非能生因。是能證因。
故道與滅。更互相對。因果是非不可定説。若
道於滅。爲證得因。是則但應得爲道果。誰言
道果定非滅得。道於滅得爲同類因。或亦説
爲倶有因故。然此非聖正所求果。由諸聖者
以所得滅蘊在心中。修行聖道。故道勝果。唯
所得滅。非滅之得。以諸聖者非求有爲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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