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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No. 1562_ 衆賢玄奘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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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識不生。許識見者。
何縁不起。如是立破。理極成就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六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七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七
眼若是見。何故世尊。説以爲門。不言能見。如
契經説。梵志當知。以眼爲門。唯爲見色。理不
應説見即是門。但可説言。依門得見。非此契
經定能證彼眼識是見。不説眼識以眼爲門。
唯見色故。有餘師執。以眼爲門。慧見色故。應
除固執共審思求此經意趣。我宗所釋。以諸
愚夫無明所盲無眞導者。或執自性極微等
因。或執無因而生諸行。或謂諸行若刹那滅。
一切世間。應倶壞斷。由此妄想計度諸行。或
暫時住。或畢竟常。是故世尊。爲顯諸行因果
展轉。無始時來。雖刹那滅。而不壞斷。非一切
果從一因生。亦非無因而生諸行。密意爲説。
如是契經。以眼爲門。唯爲見色。廣説乃至。以
意爲門。唯爲了法。門是縁義。縁有二種。謂種
類同。及種類異。此中且説種類同縁。以眼爲
門。爲見色者。謂後眼起。前眼爲縁。爲見色
言。顯起有用。如是乃至意處應知。又此契經。
爲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爲門。二能取境。能
爲門者。且如眼根。能爲所依。令心心所各別
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爲見
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唯應見
故。然心心所。皆眼爲門。汝執見體。唯心非
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作等用。
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知是眼。由
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種。一能
爲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理當知。故我所
宗無違經失。又此契經。更有別義。謂見方便。
假説爲門。世於方便。説門言故。如世間説。我
依此門。必當獲得如意財寶。即是我依此方
便義。世尊亦告手居士言。當依此門如法攝
衆。謂四攝事。爲攝方便。此説眼識爲見方便。
眼由識持。能見色故。識是眼根。見方便故。見
依止故。假説名眼。此意説言。識爲方便。眼能
見色。如餘經中。了別色位。以眼是識所依性
故。隣近縁故。於眼根體。假説識名。故契經
言。眼所識色。此中亦爾。觀照色位。以識是眼
隣近縁故所依止故。於眼識體。假説眼名。無
違經失。爲捨外道我任持根令能取境顛倒
執故。如是假説。令彼梵志了識持根能取自
境非我持故。若爾應説眼識爲門唯爲見色。
不應説識勿彼外道執我能見。謂所執我以
識名説。世聞多執識爲我故。若説爲眼。即知
眼識眼爲所依。定非是我。我體常住。定無所
依。聞説有依。我想便息。又避餘過不應説識。
謂經當説。以意爲門。唯爲了法。若説識者。即
定應説意識爲門。若作是説。便不應理。以即
意識能了諸法。非餘意了識爲方便。豈不説
意。亦有斯過。謂如説眼爲門。即知是眼識爲
見方便。如是説意爲門。亦知是意識爲了方
便。雖復説意。而無斯過。由聞意名。唯作意
解。非謂意識。所以者何。眼根有用識倶生故。
眼識與眼作見方便。故於此識可説眼名。意
根無用。以過去故。意識與意不作方便故於
意識。不説名意。意爲意識了法方便。要依意
根能了法故。由是若説以眼爲門。智者應知。
爲捨我執説識爲眼。若至第六説意爲門。智
者應知。意即是意無了用故。意爲方便意識
能了。又此經説。有二種眼。謂彼同分。及同分
眼。雖彼同分不能見色。而能爲門引同分眼。
令生見色。於一生中。必先獲得彼同分眼。然
後引生同分眼故。如眼乃至身亦如是。意有
二種。一者無用。二者有用。雖無用意不能了
法。而能爲門引有用意。令生了法。意識即意
故。意即意識故。説意能了。無有過失。如是
等義。辯釋此經。是故不應引爲定證。遮見是
眼成見是識。又經主言。然經説眼能見色者。
是見所依故説能見。何縁經主起此執耶。由
彼經言。意能識法。非意能識。以過去故。意是
識依。故説能識。眼亦爾者。此不成證。意與意
識。種類一故。以意識相即是意故。説意能識。
於相無違。如契經言。由意暴惡所作所説無
非不善。不應説言由過去意。能起如是身語
二業。此由現在意暴惡故。發起不善身語二
業。又契經言
    欲生漏不起 由意無染濁
非無濁意定能發生無濁意識。故不應謂由
所依説。又契經説。心導世間。此豈於心説心
所事。是故不可引彼契説證眼見言説能依
識。又此經説眼見色言。不可執爲眼識能見。
無處定説識能見故。處處有説。眼能見故。前
説餘師執慧見故。然此經説。意識法言。可就
所依説識無過。有處定説識能識故。無處定
説意能識故。於此義中。無異執故。又經主説。
或就所依説能依業。如世間説床座言聲。經
主何因。起斯定執。餘言餘解。不可無因。若謂
有因所依眼力識見色故。此不成因。識見色
因。非極成故。我等宗説。識能住持所依眼
令能見色。故言識見因不極成。又無餘經
定説識見。豈不如説床座言聲。此説可然。以
極成故。言聲床座。異處極成。故聞此言知能
依業就所依説。如有實論世間共許。於餘假
説。非有識見。彼此極成。是故不應起如是執。
若爾眼見亦不極成。何故但言識持眼見。不
説依眼識見色耶。眼見極成。前已説故。眼耳
等識。無差別故。眼耳等根。有差別故。非有用
眼離識而生。故説眼根識持能見。識見有過。
前已具論。故不應言依眼識見。然契經説眼
所識色。可就所依説能依業。眼與識異倶極
成故。今聞識用在於眼根。知就所依説能依
業。由此即釋餘契經言眼所欣慕。有餘師説。
眼識眼根。欣慕不成。無分別故。要有分別。欣
慕可成。應知此中眼識所引分別意識。假説
名眼。由眼傳生。如意近行。彼有分別。可成欣
慕。是故不可引就所依説能依業證眼非見。
眼能見色。具理教故。如是且辯執識見論不
應正理。由此亦遮。執慧見論。其過等故。又若
眼識相應慧見。餘識相應慧亦應見。則一切
境。應成所見。又一切根。見所依故。皆應成
眼。復有何因。唯執眼識相應慧見。非餘慧耶。
又如前説盲不盲等。諸餘過難。隨其所應。於
慧見論。皆應廣設。識慧見論。既並不成。由
此准成。眼根能見。又契經説見聞覺知。四相
各別。無雜亂故。若執識等爲能見者。如前已
説。無差別故。見聞覺知。應成雜亂。然此宗
説。眼識持根。令有見用。非眼識見。聞等亦
爾。隨其所應。又眼是見。非眼識等。經論世
理證分明故。經謂契經。處處皆説眼見色故。
又伽他言。兩眼兩耳。多見聞故。又契經説。我
諸弟子。同世間眼。引導世間。住正法故。眼若
非見。世尊弟子。不應能導與世眼同。又契經
説。眼等五根。各別所行。各別境界。如是等
説。極分明故。論謂根本阿毘達磨。及毘婆沙。
發智論言。二眼見色。品類足論。亦作是言。謂
眼已見正見當見。諸如是等所説衆多。毘婆
沙中。亦作是説。若眼所得説名所見。爲顯同
分眼有見能。故復説言。眼識所受。即是眼識
任持眼根令有所得。説名見義世謂世間。同
許眼見&T055626;眼根者。説爲盲故。理謂見聞嗅
嘗等用。各各異故。非同識等。經論世理。如是
分明。證唯眼根決定能見。然隨自執。譬喩部
師。有於此中妄興彈斥。言何共聚摣掣虚空。
眼色等縁生於眼識。此等於見孰爲能所。唯
法因果。實無作用。爲順世情。假興言説。眼名
能見識名能了。智者於中。不應執著。彼謂
佛説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名想。不應
固求。此言非順聖教正理。於眼見性。亦不
能遮。雖復有爲皆從縁起。而説諸法別相用
故。謂有爲法雖等縁生。而不失於自定相用。
故世尊説。法從縁生。亦説地等有別相用。如
地界等。雖從縁生。而有如前堅等自相。亦有
持等決定作業。如是眼色。及眼識等。雖從縁
生。而必應有種種差別決定相用。由此差別
決定相用。眼唯名眼。非色非識色唯名色。
非識非眼。識唯名識。非眼非色。此中雖無總
實相用。可名能見所見能了。而於如是無有
總實相用理中。如可説有眼色等縁生於眼
識。如是亦説色識等縁生於眼見。於如是等
無有總實相用法中。隨逐世情。似有總實相
用顯現。世尊於此總實相用。勸有智者。令除
*執著。故作是言。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
想不應固求。謂於世間。執有總實能見體
相所起言詞。不應堅執。此相無故。及於世間
執有總實能見作用所起名*想。不應固求。此
用無故。如見相用餘類應知。不可以無總實
相用便越世俗假立名言。一向依隨勝義而
住。亦不可執別實用無。是故定應不違勝義。
隨順世俗假立名言。由此但遮世間所起總
實相用堅執固求。非謂亦遮諸法勝義各別
相用堅執固求。以一切法縁起相用各實有
故。非縁一切一切果生。是故我宗。雙依二諦
説眼能見。兩倶無失世尊亦許作者作用。故
契經説。苾芻當知。能了能了。故名爲識。頗勒
具那契經。雖説我終不説有能了者。亦不
遮作者作用。少有所遣。故作是言。思縁起中
我當更辯。如是安住聖教正理。思求決擇眼
見非餘。而彼於中妄興彈斥。撥世俗理。篾勝
義宗。摣掣虚空。定唯在彼。又所引教。何所證
成。豈此中言。眼非見體。非説眼見。便同外
道。許諸法有總實相用。又彼所説因果應無。
不許法有別相用故。要有諸法各別相用。方
可説有因果差別。若許諸法有別相用。如是
誹毀則爲唐捐。若謂全無總別作用。便違世
俗勝義諦理。既許因果二諦非無。應許諸法
有假實用。是故眼等取境義成。謂能見聞嗅
嘗覺了。如是見用。總相已成。今更應思見用
別相。於所見色。爲一眼見。爲二眼見何縁於
此復更應思。豈不極成。若閉一眼餘眼能見。
是則二眼倶能見色。其義已成此義雖成。而
猶未了二眼見色。前後倶時爲審了知。應更
思擇。若爾應説。非二眼中隨閉一眼或一眼
壞即令餘眼無見功能。故知一眼亦能見色。
若彼二眼不壞倶開。則二眼根同時見色。一
眼見色義顯易成。倶見難成故應辯釋。頌

    或二眼倶時 見色分明故
論曰。或時二眼倶能見色。何縁定知。見分明
故。以閉一眼於色相續見不分明。開二眼時。
即於此色見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後見者。雖
開二眼而但一見。如一眼閉見色不明。開二眼
時亦應如是。如開二眼見色分明。一眼閉時
亦應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時二眼倶見。依
性一故。眼設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二。有餘
部説。處隔越故。眼見色時唯一非二。又以一
眼觀箭等時。能審定知曲直相故。速疾轉故。
増上慢心。謂我一時二眼能見。此説非理。所
以者何。豈不現見。全身沒在冷煖水中。支
體身根。倶時覺觸。如是二眼。處雖隔越。倶時
見色。理亦無違。雖二眼根方處各異。種類同
故。而一根攝。唯一眼識。依二眼生。故許同時
倶見無失。然別因故。但由一眼能審定知箭
等曲直。言別因者。由眼極微如香荾花傍布
而住。正現前事。見即分明。非正現前。見便不
了。於觀箭等曲直相時。二眼中間置箭等者。
倶望二眼非正現前。更相眩曜見不詳審。設
當一眼置箭等時。餘眼傍觀亦不審了。故閉
一眼以箭等事當一眼時。一眼正觀無相眩曜。
易審曲直。又言二眼處隔越故不倶見者。此
亦不然。如人二手倶觸冷煖。處雖隔越。同時
發識。眼亦應然。何不倶見。又一眼中有
隔斷。應不倶時同發一識。又彼所言。速疾轉
故。起増上慢。謂我一時二眼見者。此實能見。
非増上慢。雖復二眼見用速疾。若於一時。一
眼發識。餘眼不能助發識者。便開二眼。或一
眼閉。見色明昧差別應無。隨一眼中識定空
故。由此亦遮上座所説。彼作是言。二眼於境
前後起用。見則分明。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
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
轉故。見不明了。此説亦非所執二眼刹那展
轉相替代時。一眼常空不能見色。恒唯一眼
能見色故。與一眼者見色明昧差別應無。故
彼所言不能令喜。又若一眼有閉壞時。眼識
常依一門轉故。於所見色不明了者。是則二
眼不壞倶開時。一眼識依二門轉。由此所見
明了義成。若謂二眼不壞倶開。眼識爾時一
門轉者。即前所説。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眼
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轉
故。見不明了。言成無用。無替代言。亦不應
理。刹那前後有替代故。又初刹那識應明了。
又應意識恒常闇昧。是故彼説。決定無有見
色明昧差別因縁。又彼應説。眼識生時。左右
二眼衆縁皆具。何不同時倶能生識。二眼前
後生識論者。衆縁具時。無有因縁。令生識用。
初左非右。或復相違。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
身沒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以中
或表身根損時。雖生身識。而不明了。故知身
識明了生時。定由所依寛廣遍發幾許多百
踰繕那身境遍現前。上下倶時。同生一識。何
縁二眼。相去不遙。倶境現前。不許同時共生
一識。今觀彼意。無別因縁。但欲故違阿毘達
磨諸大論者所説義宗。頑嚚衆中逞己聰叡。
對法者説。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十
三火聚纒逼身時。身根極微。猶有無量是彼
同分。不生身識。設遍生識。身應散壞。彼上座
言。此應徴難。彼所受身不散壞者。爲由身識
不遍發故。爲由宿業力所持故。又彼身形所
有損害。爲由身識爲由火燒。又彼身中。猛火
遍逼。何縁身識不遍發耶。又發識處。身應散
壞。如是徴難。皆不應理。業要待縁能持身故。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
遍發識身便散壞。彼何不受如是義耶。又由
此故。業力勝劣差別義成。生彼有情。受苦輕
重。業不等故。謂彼同分身根極微少者。便生
猛利苦受。若彼同分身根極微多者。便生微
劣苦受。若謂業力招異熟苦勝劣法爾何用
彼者。此責不然。一身前後。受苦勝劣。應無有
故。非一業力於一身中感苦受果前後勝劣
滿業多故。無斯過者。理亦不然多業異熟。前
後生起。無定因故。若謂待縁合時生者。是則
業力待縁義成。業雖能招異熟苦果。要縁身
觸身識方生。身識倶時乃生苦受。是故業力
必待縁成。有非情法亦能爲縁發生苦受。然
非異熟。若謂彼縁亦是業力増上果者。然増
上果。既非異熟。不必相續勝劣無定。是則無
業不待縁成。其理難越。故我所言。謂由業力。
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
便散壞。其理極成。言彼身形所有損害。爲由
身識爲火燒者。我説定由身識損害。若無識
了外火何能不見悦意境界現前樂受不生身
有攝益。諸聰叡者。咸作是言。由遇外縁覺發
内境。起心心所。方於自身爲損爲益。若無苦
受與識倶生。誰於彼身能爲損害。故彼所執。
理定不然。言彼身中猛火遍逼。何縁身識不
遍發者。上座亦應同此當説。何縁二眼境倶
現前。唯一眼根生識非二。又如先説。先何所
説。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
勿遍發識身便散壞。言發識處身應壞者。何
縁定知彼身不壞。如等活等&MT01332;落迦中。隨發
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彼應數
數命終受生。是故應知。一切身分有多同時
發一識者。如是眼根雖有二處。亦可倶時同
發一識。云何一眼識依二眼根轉。識無形色
無住處故。依二轉相難可定説。如何得知。識
無住處。一識遍依多根轉故。謂若眼識有住
處者。眼根有二眼識唯一。識應但依一眼而
轉。則應一眼見色非二。或應倶時在一相續
有二眼識依二根轉。如是二事既皆不許。故
心心所定無住處。若謂一識於一時中住二
眼處。此亦非理。有分相雜非一過故。謂若
一識於一時中住二眼者應成有分住左眼
分非住右眼住右眼分非住左故。又應相*雜。
二眼中間眼識。亦依身根住故。是則身識亦
成眼識。又應非一。二眼中間若無眼識有隔
斷故。如何成一。如是則應非一眼識於一時
間各住一眼。是故不應許一眼識於一時中
住二眼處。又執眼識住眼中者。當云何住。爲
體相渉如油住麻。爲別相依如果住器。然此
二執。倶不應理。若如初者。眼與眼識。其性各
別。應成一故。若如後者。無方分法。別體相
合。理不成故。若心心所無住處者。如何可言
依止眼根了別諸色故名眼識。又若眼識不
住眼中。如何眼根成所依性。此責非理。眼作
眼識不共隣近生起縁故説爲依止及所依
性。不可言依彼即説住其中。亦説臣依王人
依財食故。若謂眼識隨所依根有損益故住
眼中者。理亦不然。現見影光鏡像等物。隨依
損益而不住故。謂影等物非住樹等。而見樹
等有損益時影等隨依亦有損益。又見大海。
隨月虧盈。水有増減。然大海水不住月中。故
所立因。有不定失。若爾眼識何不能取眼依
肉團眼藥眼籌眼瞼瞖等。設許眼識住眼根
中。極相逼故。可不能取。既許眼識如非住境
亦不住根。豈不如色亦應能取眼肉團等。此
亦不然。由能依識與所依根一境轉故。又極遠
色。與識所住雖不相隣。而不能取。若肉團等。
與所住根極隣逼故。識不取者。諸所有色與
所住根。不相隣逼。皆應能取。是故眼識取境
法爾。若所取境與所依根。極近極遠皆不能
取。若爾眼識應有住處。非無住處。可説此識
與所取色極近極遠。此亦不然。就所依根。説
近遠故。或就隣近生因説故。眼是眼識隣近
生因識執眼根以爲我故。即就此因。説有近
遠。或由眼識身内轉故。就身説有近遠無過。
身由此理名有識身。以識執身爲自内有。故
知眼識在身内轉。有作是言。心心所法。定有
住處。現見諸果住因處故。謂見世間所生諸
果。無不住在能生因處。如羯剌藍住精血處。
芽等亦住種等因處。眼根既是生眼識因。眼
識定應住眼根處。若謂如聲亦離本者。此救
不然。聲必不離所依本故。此言非理。如糞土
等相續有異。非如種等相續一故。眼與眼識。
由體類別相續有異。如糞土等雖芽等因。體
類別故住處各別。眼識亦然。不住眼處。非如
芽等與種等因相續不異。可言住彼。又識不
住色等處故。如色明空及作意等。雖能爲因
發生眼識。而識生時不住彼處。眼亦應爾。雖
是識因。而識生時不住彼處。豈不如眼雖與
色等同爲識因而眼識生唯依止眼不依色等。
如是眼根。雖與色等同爲識因。而眼識生。應
唯住眼不住色等。汝今何縁不取是義。謂如
眼根。雖與色等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與眼
識同爲異類相續因性。如是眼根。雖與色等
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同作識非所住因。由
此故知。心心所法。定無住處。其義極成。故先
所言。識無形色。無住處故。依二轉相難可定
説。理必應然。如是所説。眼等諸根。正取境
時。爲至不至。何縁於此猶復生疑。現見經中
有二説故。如世尊説。有情眼根。愛非愛色之
所拘礙。非不相至。拘礙義成。又世尊説。彼以
天眼觀諸有情。廣説乃至。或遠或近。非於至
境可立遠近。由此二説。故復生疑。根境相至
其義不定。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則一切根唯
取至境。若就體相無間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論曰。眼根唯取非至境界。遠近二境倶時取
故。眼若至境應有行動。非天授等有行動法。
遠近二方一時倶至。是故眼根取非至境。若
説如燈。於遠近境一時倶至。是彼性故。此説
不然。因不成故。謂若有説。譬如明燈遠近二
方倶至而照。眼根亦爾。遠近二境倶至而取。
同彼明燈火明性故。此因不成。眼火明性非
極成故。又眼不應是火明性。闇中欲見求光
明故。非燈欲照瓶衣等時別求光明助方能
照。若謂眼中火明小故求大光明助方見者。
此亦非理。現見小明大所伏故。眼應畢竟不
能見色。又明燈喩。與眼不同。隣逼無間照不
見故。謂如明燈。於油炷等極隣逼物。能燒能
照。眼則不然。於眼藥等極隣逼境。不能見故。
又如明燈。於諸遠近所照之物。無間遍照眼
則不爾。或越中間樹林等色見山等故。由茲
燈喩。與眼不同。前所立因。遠近二境倶時取
故。證眼唯取非至境者。理無傾動。又眼不應
至境方取。以不能取隣逼境故。又亦能取頗
胝迦等所障色故。又於所見有猶豫故。若取
至境。因何猶豫。非於至處猶豫應理。又不審
知人杌異故。既言至彼審知竪相不審差別。
此有何因。又眼無容至遠境故。無容住此眼
越多千踰繕那量。至月輪境眼有明故。無斯
過者。理亦不然。眼有火明。非極成故。眼性非
火。寧有火明。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維遠近
可了知故。謂可了知此南北等方維遠近差
別音聲。聲至耳根方得聞者。應如味等。此事
皆無。豈不鼻根亦見能了方維遠近香差別
耶。雖見但由順方迴轉。取香明了比知差別。
眼耳見聞方維遠近。不假迴轉而能了知。故
與鼻根取境非類。又近遠聲。取有明了不明
了故。若至乃聞並應明了。又近遠聲。取有決
了猶豫別故。若至乃聞至無別故。如近決了。
於諸遠聲。應無猶豫。如遠猶豫。於諸近聲。應
無決了。由此等證。不至能聞。意根亦唯取非
至境。不取倶有相應法故。若言如鼻雖不能
取自倶生香而取至境意亦爾者。理必不然。
由外覺發。内倶生香鼻方能取。義極成故。如
説唯内食能作食事故。非不取時能爲食事。
又無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非至境。設
有難言。三根能取非至境者。理必不成。應皆
能取一切處時所有一切不至物故。謂若三根
取非至境。非至同故。天上地下。極遠障隔。已
滅未生。諸不至物。何不能取。又彼三根。未起
已滅。何不能取。又面餘方。何不能見餘方境
界。此難不然。譬如磁石能吸鐵故。謂如磁石。
雖能吸於諸不至鐵。而不能吸無量百千踰
繕那等有隔障鐵。又不能吸已滅未生及不
對面諸不至鐵。未起已滅亦不能吸。又如鏡
等生於像故。謂如鏡等。雖復能生不至物像。
而不能生極遠障隔已滅未生及不對面一切
物像。未起已滅亦不能生。眼等亦然。不應爲
難。是故彼難。不令三根退失能取非至境用。
有説耳能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
自能聞耳中聲故。此説非理。手纔執鈴聲頓
息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
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應
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可
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亦不
聞。若謂如燈滅時近遠明皆滅者。此亦不然。
倶不倶時轉差別故。非一與一相續異故。謂
燈與明現見倶轉。燈焔纔滅則不見明。聲即
不然。彼許離質展轉相續來入耳故。彼定應
許聞至聲時初附質聲久已謝滅。若不爾者。
初所起聲。聞位猶存。失刹那性。故聲與彼燈
明不同。又燈與明。相續各異。如心心所同共
縁生。縁被損時彼此倶息。聲即不爾。相續無
異。如識相續不共縁生。聲相續中。前聲雖滅。
後聲猶起。何故不聞。是故依質所發音聲。即
能爲縁生於耳識。若異此者。聲至方聞。了近
遠聲。應無差別。然自能聞耳中聲者。非如香
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
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
非至境。今應思擇。何縁闇中。眼不能取瓶衣
等色。爲體無故。爲非境故。爲助取因無故。爲
障取因有故。而不取耶。且闇中色。非體無故
而不可取。有天眼者。能現取故。又闇中色。非
非境故而不可取。彼因大種。現可取故。設持
明照應不取故。非處明中極微等色及餘非
境。眼根能見。雖有説言此闇中色如中有色
異明色類故不可取。而非應理。所以者何。應
不取彼倶行觸故。又持明照時。不見異色故。
或應闇與明成滅生因故。形亦應成異類性
故。現見曾受彼種類者。闇中觸時。知即彼故。
又於闇中。赤染衣等。色至明中不見異故。由
此證知非異色類。若爾闇色。何縁不取。譬喩
論師。作如是説。由助取因光明無故。此中光
明有何作用。謂有攝益能取根用。如食乾麨
不得味故。又言色在可見處故。若爾光明
唯應於境能爲攝益非攝益根。謂身住闇中。
見明處色故。又由所立乾麨喩故。復由所引
阿笈摩故。又言色在可見處者。意不説色在
光明中。但言境在根力及處。彼經廣説。乃至
法在可知處故。又若闇中瓶衣等色。其體先
有。*&T055626;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光等助取因
時。顯了彼色。故能取者。應許空中先有風體。
*闕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扇等助取因時。
顯了彼風。然後能取。又亦應許二木相磨是
火取因非別生火。然不應許。有過失故。執我
論者應亦可言。我體先有。*&T055626;能取根。故不
能取。是故闇色。非助取因。光明無故眼不能
取。若爾何縁不取。由障取因有故。何者是耶。
謂即黒闇雲烟塵等所障諸色。眼不能取。例
極成故。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方能
取色。故亦説彼爲識生因。又如琉璃與彼壁
等。望能取者。爲障不同。如是闇明種類爾
故。是障非障體性有別。如前已辯。豈不亦由
助因無故而不能取。見根功能作意無故。雖
有實境。而智不生。雖有是事。然可生疑。謂於
闇中如不取色。光明亦爾。由此未知。爲由所
見無故不取。爲由光明無故不取。雲等障色
不見極成。又黒闇障是所現見。故闇中色。由
闇障故。眼不能取。此事無疑。如有説言。極遠
諸色。由有遠故。而不能取。復有説言。極遠諸
色。由無近故。而不能取。此二説中。前説爲
勝。以有體故。不生疑故。如是應知。有闇障
故。無光明故。是故闇中所有諸色。定由闇障
而不能取。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眼
能取色。如是所説。其理必然
*説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七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八
  尊者衆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八
已説三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何知鼻唯取至境。有説。
斷息時則不嗅香故。此因於義未足證成。設
有息時能嗅香氣。何能證鼻唯取至香。以諸
極微不相觸故。何不相觸。若諸極微遍體相
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
是故此因。於鼻唯取至根香義。未足證成。實
有息時能取香氣。然不相觸。至義豈成。彼難
既然。此因何解。今觀至義。謂境與根。隣近而
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説鼻舌身唯取至境。
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能見。非眼瞼等要
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等隣近根生。即名
爲至。由不能見如是至色。故説眼根取非至
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不能取極遠境界。
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能取極近境界。但
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説三根取至無過。非鼻
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非所觸故。又是障
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爲顯此義。復應研究。
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不相觸。如何拊撃。得
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子等。要由合徳方乃
生聲。而爲此難。然物合時理不成故不應許
有合徳生聲。若爾云何得有聲發。於此眞實
聖教理中。離合撃名。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
四大種。離合生時。得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
生因。此倶生聲。是耳根境。此有何失。彼不忍
受。我不忍受。亦有因縁。謂諸極微。既不相
觸。彼此大種合義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爲合。
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
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
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爲所觸。但有身
根。名爲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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